项目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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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中方合资者向自己主管部门呈报准备同外国合营者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 建议性文件。它是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勘察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论述 拟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它的目的在于争取批准立项。 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中外合作各方的名称、国别和资金信用情况、业 务范围、规模、产品声誉、销售情况等。兴办合资企业的理由。从国内技术上的差距,产品质 量上的差距,外引内联市场的需要,销售渠道和利用国外资金等方面来说明兴办合资  企业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项目主要内容:  1.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和范围;  2.合资经营的年限;  3.合资企业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新建、改建或扩建);  4.合资企业所需的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各方出资比例;  6.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7.产品的技术性能及销售方向:   合资企业道口技术性能达到的水平,在国内外所具有竞争能力,产品是内销售为主还 是外销为主;  8.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与已具备的条件;  9.初步的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如属一次规模分期实施项目,应列出分期工程的时间安排。   主要附件:  1.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  2.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   安排的意见;  4.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原材料(包括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向书;  5.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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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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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书 致    分行:   根据你行与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 人提供__的贷款。现我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 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 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 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 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 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 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 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 开立在你行的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 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 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 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 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 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 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 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 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 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名称:   开户银行证明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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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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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 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 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 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 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 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 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 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 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 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 税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 备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 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 备”,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 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 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 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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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 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 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 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 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 500 项以上时, 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 样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一)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异常事 项的裁决。 (二)主盘人:由各事业部主管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推动及实施。 (三)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及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含科长、厂长、处长), 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四)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五)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 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六)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七)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 其职责亦同。 (八)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一)盘点编组 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呈 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二)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 部门准备。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 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 两联,将帐面数调整为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门。 (三)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帐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第六条 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一)财务部门应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事业部的盘 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二)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 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三)年中、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 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改变方式进行。 (四)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 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五)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 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 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 汇总编制“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 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 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三)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帐面结 存数,再行盘点。 (四)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经管部门填列差 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门,第三联 转送总经理室,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帐项调整的依据。 (二)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 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 (三)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 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九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 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 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 呈核,第一联经管部门存,第二联财务部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五)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状等应确实核对认定,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 价证券盘点报告表”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存财务部 门, 第三联送往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第十条 存货盘点 (一)存货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 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盘点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 “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门,第二联财务 部门存查,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二)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帐。 (三)经管部门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的影印本,送财务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一)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 了解。 (二)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 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 处。 (三)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物的进出及移动。 (四)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 否则应查究其责。 (五)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 造数据记录之。 (六)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得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可以轮流编排补休。 (七)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八)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第十三条 盘点工作奖惩 (一)盘点工作事务人员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由主盘 人签报,各嘉奖一次,以资奖励。 (二)违反本办法的视其违反情节的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事部门议处。 第十四条 帐载错误处理 (一)帐载数量如因漏帐、记错、算错、未结帐或帐面记载不清者,记帐人员应视情节轻 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 (二)帐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 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 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一)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二)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三)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后,层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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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什 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 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 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二)机械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 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第五条 编号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 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 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 15 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 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 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 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设 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 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 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 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 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 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 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 “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 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 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 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 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 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 (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 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 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 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 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 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 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 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 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 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 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 (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 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 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减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 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 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 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 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 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 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 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 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 列规定办理: (一)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 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 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 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二)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 (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 货,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 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 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于翌立转会计部门复核。 (三)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 (资材仓库联免填), 第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 抵押资产的减损出租、外借处理 经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 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械 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 工具、附属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第二十条 马达仪表处理 (一)本项资产经验收后使用部门应每件填具“固定资产增加单”加盖“附属设备管 理”章(马达或仪表如附属于机械中验收时,除比照第十条的规定外,仍应按本规定办理 ), 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马达、仪表专用卡自订),第二联送会计部 门,第三联使用部门自存。 (二)移转时通知管理部门于“固定资产登记卡”上记载移转情况,其出入厂区内应填 写“移转交运单”办理交运。 (三)需送厂外修理者,就比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四)其保养细则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五)每年必须全面盘点一次,其闲置部分应比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六)各公司得自订管理对象的标准(如冷气机里的马达不列入管理或几马力以上的马达 始列入管理的对象等)。 (七)减损的部分比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减损单位应盖“附属设备管理”章以资区 别。 第二十一条 工具处理 (一) 本项资产的购置需全部经由资材仓库收料,未领用前由仓库保管,归入物料 帐。 (二) 本项资产系指物料的工具类,但各公司得订出各项品名并追加非消耗品部分。 (三)本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共同使用者以科别设立,科长为当然保管人, 得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设立“财产保管卡”二份(以不同颜色区分),一份存发料部 门(仓库),一份留存于各科集中保管。 (四)领用时,由领用人开具“材料领料单”,连同科留存的卡片向仓库领料,并在 “财产保管卡”上签认。 (五)领用本项资产时,如系新领或追加领料单须经厂(处)长核准,如系以旧换新者, 凭科长核准的领料单办理。 (六)移交时有关本项资产的保管清册须增写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财产保管卡”。 (七)本项资产于不用拟退回时,须呈请厂(处)长核准后方能办理退库,资材仓库对 该退回品得例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务性什项设备处理 (一)本项资产的购置勿需经由物料帐处理,于验收后直接以设备或费用列帐。 (二)本项资产各公司应列出品别,于请购时由资材仓库在请购单上盖“列入财产管 理”章并会管理部门后办理请购。于办理验收后“请购单”的会计联及仓库联同送会计部 门整理付款,仓库联并于传票开制后,由会计部门转送管理部门转记“财产保管卡”。 (三)本项资产列为个人保管时,应依个人别设立“财产保管卡”。其余均以科别设立 “财产保管卡”,科长为当然保管人,得指定专人负责实际保管工作。 (四)对于非消耗性文具用品的保持期限及对象,各公司得自订项目及保有期限,超过 保有期限时免办报废或缴还。 (五)移交时有关本资产的移交清册须一份送管理部门,据以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于不用或报废时,得编制保管清册经呈厂(处)长核准(得视情况转呈)后,送交管理部门点 收(报废部分免办点收)及转记于“财产保管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呈决策会通过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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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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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 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 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 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 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 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 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 投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 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 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 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 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 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 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 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 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 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 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 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 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 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 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 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 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 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 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 (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 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 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 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 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 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 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 “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 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 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 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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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1.在厂长和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全厂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 管理方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 策、法令。保证国家、工厂利益不受侵犯。 3.根据工厂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全厂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计划,并 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确保按期组织税利上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4.组织制订储备、生产、成品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活动 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车间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工厂经济效益逐 年提高。 5.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 处理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6.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搜集整理价格资料,负责制订厂内劳务、产成品、半成品、 物资等的计划价格,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车间对材料、产品正确计价和销售。 7.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 请销毁。 8.负责对全厂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会签。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确保工厂利益不受 损害。 9.负责组织起草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10.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11.负责完成厂商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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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开支标准 准。 第一条 为便于掌握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开支标 第二条 差旅费。 (一)公司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 附表)。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 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则按标准的 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 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 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 如下: 1.乘坐火车,从晚上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之间,在车上过夜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 时间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软席卧铺票。 2.乘坐火车符合 1 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 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 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 50%发给。(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 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的规定,也不发给 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3.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 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 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 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 硬座票价的 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5.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 伙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 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7.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 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 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8.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 30 天以上的部分,按职位标准的 50%发给。 (三)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 (一)市内工作交通费。 1.员工在市内联系业务,公司无配给自行车、摩托车、又不能安排公司车辆者,凭乘坐 的公共汽车票列明去向,公干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核,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凭据报销。 2.员工因在市内联系业务由公家配置自行车者,每月按 10 元标准将公司修理费包干到 人,每辆车从购买之日起包干五年。五年内丢失、损坏一律自理,也不另发交通费及报销市 内车票,由此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二)员工上下班交通费。 1.员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点 2 公里以上,无公司交通车接送上下班,公司又无配给自 行车(或摩托车),可按公共汽车月票收据金额报销。 2.符合条 1 条条件用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车月票金额发给自行车维修 费。 3.上述两类补助请各部门在员工报到上班后即将申请报告报行政部审批备案,每年终 了后七天内,由各部门造册申报,行政部按备案记录结合考勤核批发放。 4.对于不享受交通费补助的职工,经常因公骑私人自行车外出的,经各部门成本中心 负责人批准,发给每月 10 元的自行车修理费。 第四条 加班、夜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规定: 1.法定节日(圣诞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200%)×加班天数 2.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150%)×加班天数 3.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 完成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 48 小时,超过 48 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5.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不计加班费。 6.加班费经人事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发放。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 每夜 8 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 由各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 8 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 财务部发放。 第五条 外勤津贴规定 (一)生产人员从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业按出勤天数,每人每天津贴 2 元。当天出 工在 2 小时至 4 小时者,按半天计发,不足 2 小时者不发津贴。 (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可以按生产人员标准领取外勤津贴。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办及业务部室外勘察人员,基建办 RSU 安装人员、基建管理人员、 财务部市内采购员、报关员、行政部食堂采购员等,即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津贴 1 元(有勘 察设计、安装提成奖领取者则停发该项津贴)。 (四)汽车司机的各类补贴另见专题发文。 第六条 其他福利待遇 (一)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单 200 元以上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审核。 (二)室主任、各类师以上人员自用石油汽罐,凭据由行政部审签到财务部报销。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 25 元、书刊费 20 元、水电 补贴 35 元、物价补贴 73 元、粮价补贴 20 元、煤气补贴 45 元。 第七条 清凉饮料费规定(发放时间每年 5-10 月)。 1.发放范围原则上按第六条第三项。 2.发放标准由人事部和行政部按批准预算确定,人数由人事部提供,具体由行政部安 排报销。 第八条 员工计划生育按最新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参照深圳涉外企业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 式员工(含合同制职工)每两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员每年发领带一条;生产 人员按劳动保护规定时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对于临时去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深府(1986)298 号文的规定执 行(详见附解)。对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84)财外字第 610 号文的规定 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由于中央及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 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我公司 接待内地来深圳出差的,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 住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公司公关室统一掌握,对于特殊情况者可从公司管理费——交际 应酬费项下列支。国家“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等文件 均见本文附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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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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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管理细则 (一)有关零用金之设置划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 行研。 讨设置专人办理。 (二)零用金额暂定,工地每月经常保持 5 万元,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  (三)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 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之暂支,不得超过 1000 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 3.零用金之借支,经手人应予一星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 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转入经手人 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四)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 1.零用金之收支应设立零用金帐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之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 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得照第 3 条第 4 款办理。 5.零用金帐户应逐月清结。 (五)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六)本细则经奉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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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 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 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 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 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 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 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 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 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 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 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 帐务稽核 因。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 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 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 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 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 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 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 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 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 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 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 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 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 财务稽核 第十六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 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 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九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 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 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 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 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 妥善。 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 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 , 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 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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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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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 □ 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 “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 “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 第三条 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 60 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抵缴, 如超过 60 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故遇有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 超过 60 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 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帐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 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 各要点: (一)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二)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三)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四)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五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 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事,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 办理, 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第六条 会计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 件”逐笔登载于“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七条 会计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妥为保管 , 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帐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 回注销登记。 第八条 凡帐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员应主动转告帐款归属人或请单位主管派员 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情事发生时,前往收款人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 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并将该单交回会计员注销登记,及更改“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 卡”上的记载。 第九条 凡应收帐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此一期限者,会计员应 报备单位主管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十条 帐款收回时,会计员应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 表”栏中,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凭此销帐及备查。 第十一条 收回现金者,应于当日或翌日上班时如数交会计员入帐,若有延迟缴回或 调换票据缴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议处;收回票据的开票人若非与统一发票抬头相同者,应 经同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否则应责由收款人亲自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客户名称备查, 若经查明该票据非客户所交付者,即视同挪用公款议处。 第十二条 票据到期日距统一发票开立日期不得超过 30 天者,其超过 30 天以上者应 由经办人填具“交货通知(请示)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处理。凡帐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 时应由经办人提出与客户所立的合约书经单位主管呈报执行副总经理核准。 第十三条 凡销货退回或前开发票作废者,若未取回原开发票收执联作废者,不得重 开统一发票,惟经书面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每月 3 日应详填“各员未收款明细表”(净额)两份,由经办人逐笔亲自签 名承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据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 1 个月以上者并应注明原因,填妥后 一份寄总公司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单位主管加强催收。 第十五条 “各员未收款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收款明细表的本日未 收款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 1 个月及 2 个月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员未收款明细表” 一并呈报。  第十六条 凡遇客户恶性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收款时尾款 不付等情事,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属的“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同坏帐处理。坏帐的 发生,除按外务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外,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不准发给, 其已发给 者则应予追回。 第十七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开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款 不付等情事发生,除应报请单位主管同意外,并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详填原因,由客 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各单位会计员处,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 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 成交奖金之计算则依实售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 现金收支管理办法 (一)“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入各单位银行帐户内的金额 , 支出金额则仅指各单位的费用。各单位应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制费用与不可控制 费用,均应自财务部汇入之金额中支付。 (二)各单位的可控制费用统于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份各单位的费用概算一次(必 要时得分次)汇入各单位的银行帐户内备支。 (三)各单位的收入款项除财务部汇入的款项外,一律不得自行挪用单位内收回的应收 帐款(包括现金及支票)其收回的应收帐款,应依帐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悉数寄回总公司财 务部。  (四)现金收支旬报表的填写应一次复写两联,第一联于每旬第 1 日(即每月 1 日、11 日、21 日)中午以前就上旬收支逐项编制妥,连同费用科目的正式收据或凭单呈单位主管签 核后以限时转送寄送财务部;第二联由各单位自行汇订成册作为费用明细帐,并凭以于月 底当天填制“费用预算分析表”。 (五)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编号系指费用的笔项而言,采每月一次连系编号方式,月内 的每月编号应相互衔接并连续编至当月月底止,次月一日再行重新编号。 (六)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分属类别, 分别以“营”或“服”或“管”等字表示,其性质的区分如下: 1.营业费用:凡属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费用。 2.服务费用:凡属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之。 (七)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的“名称”系指各项费用的科目名称,其明细如下: 1.营业费用:即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员)所发生的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计程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之需所付的差旅费属之。 (3)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所需支付者属之。 (4)薪工津贴:凡营业人员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机车津贴、交际津贴、成交奖金、各 项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帐:凡帐款尾数无法收回,或倒帐公司损失皆属之。 (6)名片:凡营业人员所印名片皆属之。 2.服务费用:即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员)所发生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服务人员所支之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费:凡服务人员所支之计程车资及服务人员因服务的需要所支的差旅费皆属之。 (3)公共关系:凡服务人员因服务上的需要所支的交际费皆属之。 (4)薪工津贴:凡服务全体同仁的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机车津贴、绩效奖金、加给及 值班费等)。 (5)坏帐:凡帐款尾数无法收回者属之。 (6)名片:凡服务全体同仁所印的名片属之。 (7)工具:凡单价在 100 元以下者的工具费属之。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费用: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汽油、机油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计程车资或出差旅费属之。 (3)运费:装载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4)文具用品:凡日常所用的文具纸张等属之。 (5)清洁费用:凡清洁公司打腊所支的费用皆属之。 (6)邮票:凡邮寄函件及包裹的邮资及购邮票等属之。 (7)电话费:凡业务上的长途电话及市区电话属之。 (8)电报费:凡业务上的需而拍之电报属之。 (9)电力费:凡用电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0)自来水费:凡用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1)修理费:凡汽车修理及保养费等属之。 (12)人事广告费:凡刊登招员启事等属之。 (13)报章杂志:凡订阅报章杂志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4)固定薪资: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的薪资属之。 (15)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交际费属之。 (16)租金支出:房屋的租金。 (17)税捐:凡支付营业印花税属之。 (18)其他变动费用:凡未能列入该分类科目的费用属之。 (八)上述所列项目,会计员应按其性质区分(即营业费用、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妥予 分类报支,不得相互混淆。 (九)各单位与总公司间如有代收或代支事项发生时一律以“内部联络函”联系之,其 作业规定如下: 1.各单位代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日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何单 位收款,代收现金应先换购汇票,若代收票据须注明代收票据内容,并连同票据一起寄送 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入帐的同时将入帐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2.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月,由财务部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款 项内容,若为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通知被代收单位,款项则暂代留存,被代收单位于接 获财务部的通知时,应即于当天的“收款及成交奖金明细表”上加入该笔帐款,增加其收 款总额,并将入帐情形回复财务部。 3.各单位代总公司支付款项时(如押标金、权限内购入的生财器具及服务部汽油或单价 在 100 元以上的工具、油墨等)不得记入现金收支旬报表,唯应另行备忘登记,应于每旬寄 送“现金收支旬报表”时另以内部往来联络函将所代支的款项明细及总额述明后连同单据 一并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凭以汇入该笔款项。若为紧急代支事项必须立即处理时 除以电话通知财务部电汇处理外,仍应填具“内部往来联络函”述明以资凭证。 4.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如预付房租等)应由财务部于每月 25 日前以联络 函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栏内径行加 入该笔款项同时在“支付金额”栏内,直按登入该笔费用款项以增加帐面的收入金额与费 用金额。 (十)各单位全体员工的借支总额在 3000 元以内者得经单位主管核准后由首存现金中先 行借支,并限于每月 10 日发薪时一次扣回,其借支总额超过 3000 元者,应依权责划分逐 笔专案报备核准后始得由财务部汇寄支付。 (十一)每月月底当天,各单位会计员应凭留存之当月份该单位“现金收支旬报表”依 费用类别分别统计其当月份各项费用的总额,详填于“费用预算分析表”中呈单位主管就 可控制费用中的各项费用其实际与预算的差异详加分析。 (十二)费用预算分析表”一式两联,各单位应于每月 3 日前将此表(两联一起)连同 “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一并寄送总公司业务部,由业务部据以查核与“直线单位绩 效评核表”所填的费用数字无误后,即转送财务部复核并呈具所属副总经理填具总评后第 一联由财务部留存,据以分析全公司费用差异,第二联寄回各单位存查。 (十三)“费用预算分析表”上的费用率系指当月份的费用与营业额的百分比,“本月 费用预算”一栏之计算公式如下: (1)本月“营业费用”预算=上月营业费用×(1±本月营业收入成长率) (2)本月“服务费用”预算=上月服务费用×(1±本月服务收入成长率) (3)本月“管理费用”预算=上月管理费用 ×(1±本月营业及服务总收入成长率 ×20%) (十四)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 传票审核职权划分办法 (一)各部经办人员: 审核单据的性质、金额与本公司规定是否相符,并编制传票控制预算及成本费用之报 支。 (二)财务部: 1.承办人员: (1)核对传票收付款的金额是否与收付款有关凭证(如计价单、发票)金额相符。 (2)核对凭证是否有抬头,统一编号,店印,地址及贴足印花,与税法是否相符。 2.复核人员: (1)传票应用分类,即科子目是否正确。 (2)凭证是否齐全,符合政府规定,与负担部门是否正确。 (3)附件数量与凭证记载金额是否相符。 (4)借贷是否平衡。 3.会计: (1)传票应附的凭证是否适当签具意见。 (2)各级经办人员应行注意事项是否错误及依税法规定可否开支签具意见。 (3)核对付款之支票金额是否与核准之付款传票相符。 (三)稽核室: (1)对财务部的意见予以指示或转呈核示。 (2)核对各部的成本卡,支出是否超过收入,收款与完工是否成正比或签具意见。 (3)凭证是否合理,应否付款的指示或签具意见。 (4)决定付款的日期,签具意见及指示。 (5)价格是否合理签具意见或指示。 (四)副总经理:就主办会计及稽核室所签意见的转呈或指示。 (五)总经理:各转呈意见的核定。 (六)以上各项职权的划分,是就目标情形所拟的办法,如以后业务改进或其他变更, 当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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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月绩分析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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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月绩分析细则 (一)为使本公司各级干部明了计划和已执行业务的成效藉以 激励各级人员致力达成年 度盈余目标起见,特规定逐月分析各部门执行年度经营计划业绩有关细则,以收预期管理 之效。 (二)日常收支资料的整理与提供。 1.各部门每日发生收支传票或原始凭证必须根据权限的规定批准,经办人填妥分析表 再依规定流程办毕有关手续,送回财务部登帐,否则若与财务组的付款分析发生不相符时 增加复查的麻烦。(当月各部核准的传票单据等财务必于当月登帐,不可跨月)。 2.各部门每 10 天应将收支累计和计划比较,以便追踪未达到目标者,以求改进。 (三)月终收支资料的整理与提供。 1.当月的支付凭证如收据,统一发票等,应于次月 3 日前办妥各项手续转财务部,如 过期者概不受理。 2.每月 5 日前各部门根据上月份的分析表计算出各部上月盈亏,格式: 送稽核室或总经理核阅,(根据分析表背面的公式计算并填写在该表上)。 (四)月绩稽效。 1.分析表的填写方式如下: (1)目标额:系根据年度计划表填写,并考虑收支平衡,勿忘受高利息影响而赚钱变为 亏本。 (2)未完工累计:各部门所承包工程未完工部分累计(将上月底止未完工累计总额+本月 当日累计订货)。 (3)产值:产值即完工额(生产额),产值的计算必与实际售价相符。 (4)销货:当月所开发票金额的累计。 (5)收款:当月实际收回款额的累计。 (6)赊欠累计:将上月底止的赊欠累计总额+本月当日的累计销货额-本月当日累计收款 额。 (7)库存原物料:将上月底库存原物料+当月购入之原物料-(当月产值×成本率。) (8)小计:当月目标×1/3 合计:当月目标×2/3 总计: 当月目标 1 日~10 日合计 1 日~20 日合计 1 日~30(31 日)合计 (9)与目标比较:所订目标与实际比较,达到目标时用蓝笔,否则用红笔填写,并算出 达成率。 注:各项支出的原始单据,凭证,必须经权限规定批准,始可填写在分析表内,临时 周转金,押标金,暂借款等勿填入。 (五)本表每日填妥后呈阅,必要时由各部门主管与副总经理、总经理、驻会常董共同研 究改进。 (六)每月根据此表分析作为各部盈亏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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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与各部门有关明细帐分记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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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与各部门有关明细帐分记办法细则 (一)为避免同类工作重复,及时有效控制,节省人力起见特订此办法。 (二)各部门原已有立帐或类似统计表的记载较具功能及时效者,统由各部门自行控制 设帐,管理部不再另设进细帐,而以总帐统驭。 (三)上述明细帐暂以应收帐款(营建部门含预收定金)周转金等项试行,俟实行后,再 行 检讨或增减。 (四)各部明细帐至少每月与管理部核对一次,如有不符合部门当会同管理部追查原因 并更正。 (五)有关的帐册原则上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由管理部提供,仅划分工程部门与营业部 门,但在不增加人力、物力及从业人员的困扰,亦可就原有而习惯的帐册代用,(如工程部 门的营业登记簿即可代替应收帐款明细帐)。 (六)每届月底各部门应提供管理部,应收帐款及周转金余额明细表 (格式如下表)以资 核对及备查。 (七)应收帐款(营业部门含预收定金)除必须写明统一发票号码外,如超过三个月、半 年、一年以上者其明细分别以△、*、※、红色符号表示。 (八)周转金明细表除写明经手人支款性质外,尚需写明何时还款或冲转日期(如无把握 亦必需预估)管理部负责催办,周转金之的用,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否则徒增利息负提, (例如某部支用 10 万元按月息 1.5%计算一年即需负担 18000 元的利息)但长期性的周转金如 工地及各部门的备用金除外。 (九)有关客户查询或对帐由各部门各自处理,但遇官方或会计师查帐时,管理部当会 同部门经办人员就有关资料备询并提示。 (十)本办法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 (十一)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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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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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集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 行设置,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 凭证一般采用记帐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采用收、付转凭证,贸 易企业可采用记帐凭证。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帐作证汇总表核算组 织程序图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帐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帐; (四)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五)根据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期(5 天或 10 天)将所有记帐凭证汇总编 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帐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 期(5 天或 10 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帐凭证 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 记帐规划: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员写的 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 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用钢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 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 10 天。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 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帐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号。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 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 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 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 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 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 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 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 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 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 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帐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将加计的借贷 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承前页”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 要发生额的帐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 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 下端划双红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帐户,也可不结总。不 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 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 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帐各该帐户的第一行 , 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帐的最后一 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帐户,划一条 余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 结帐、对帐: (一)结帐是结算各种帐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的基 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以调整帐簿记录。如待摊、 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帐簿,具体方法参见“记帐规则”的 第 11 点。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 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 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 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 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 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 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 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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