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月报表模板

人力资源月报表模板

  20 年 月人力资源统计月报表 统计日期: 人力资源异动分析 部门 编制人 月初 入职人 数 人数 数 辞职 本月离职(共 人) 辞退 自离 开除 其它 离职率 调入 本月异动 调出 晋升 换岗 月末人 数 … 总经办 品牌部 行政部 人力资源异 人资部 动分析 财务部 储运部 督查部 拓展部 合计: 公式:离职率=当月离职人数÷当月平均人数×100% 月末人数=月初人数+入职人数-离职人数+调入人数-调出人数 离职人员分析 1-3月 3-6月 工龄分析 % % 岗位 6月-1年 1-2年 2-3年 3年以上 % % % % 离职人 数 所占比 率 受教育结构分 析 初中及以 高中/中 下 专 % % 离职原因分析 大专 本科及以 上 其它 % % % 主要改善措施 重点岗位离 职分析 离职人员分 析 公式:岗位离职人数所占比率=该岗位离职人数÷当月离职总人数×100% 总离职人数 离职层次分 析 普工类 离职人 数 文职类 占离职 人数比 离职人 数 技术类 占离职 人数比 离职人 数 占离职 人数比 管理类 离职人 数 其它 占离职 人数比 离职人 数 占离职 人数比 … … … … 普工类:所有主管级以下的一线员工 文职类:办公室人员(含财务人员、秘书、助理、专员、文员等) 技术类:电工、网管、餐饮业厨房所有人员 管理类:所有主管级及以上人员(含基层管理) 在职人员分析 1-3月 3-6月 6月-1年 1-2年 工龄分析 % 在职人员分 析 年龄结构分 析 % 20岁以 20-30 下 % % 月末人数 在职人员层 次分析 % % 30-40 % % 平均年 40-50 50岁以 上 龄 % % % 占在职 人数比 在职人 数 普工类 在职人 数 2-3年 3年以上 受教育结构分 析 性别分析 初中及 高中/中 以下 专 在职人 数 占在职 人数比 其它 … % % % % … 总人数 男 女 … … … % % % … … … … … 占在职 人数比 在职人 数 … … 技术类 占在职 人数比 本科及 以上 % … 文职类 大专 管理类 在职人 数 其它 占在职 人数比 普工类:所有主管级以下的一线员工 文职类:办公室人员(含财务人员、秘书、助理、专员、文员等) 技术类:电工、网管、餐饮业厨房所有人员 管理类:所有主管级及以上人员(含基层管理) 招聘分析(常招/急招岗位) 部门 职位 招聘分析( 常招/急招 岗位) 缺编人 月初人 数 数 实际需 招人数 应聘人 数 公式:招聘有效率=复试合格人数÷应聘人数×100% 人力资源成本分析 人力资源成 本分析 总额(应发) 总支出 工资支出 人数 与上月 人均月 相比(增 工资 减金额) 初试合 格人数 复试合 格人数 入职人 数 月末人 数 人数 招聘达 成率 人数 与上月 人均成 相比(增 本 减金额) 培训支出 总额 人数 与上月 人均成 相比(增 本 减金额) 其它支出 总额 人均成本 注:以上统计分析结果制定之对应改善措施,工作建议在月工作计划中分解,落实为工作任务,并检讨上月工作实施情况 制表人: 校对: … … 招聘达成率=入职人数÷应聘人数×100% 招聘支出 总额 招聘效 果分析 招聘有 效率 审核: 人数 人均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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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绩效考核表(基于KPI以月度为例)

部门绩效考核表(基于KPI以月度为例)

人力资源管理工具——绩效考核 部门绩效考核表模板(基于KPI,以月度为例) 说明:该绩效考核表适用于对各部门的月度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常规KPI指标、改进KPI指标以及管理要项三部分,其中管理要项主要是对KPI指标考 核的有效补充。表格中各项内容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一些调整,但是整体框架应该予以完整的保留,确保考核的常规性、系统性与 科学性。 部门 部门责任人 考评期 KPI指标( 序号 常规KPI指 标( %) 序号 改进KPI指 标( %) 指标类别 指标类别 指标说明 累计目标达 本月目标值 成比率 指标说明 累计目标达 本月目标值 成比率 版权所有: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何建湘 第____月份 %) 本月达成情况 权重 实际完成值 实际完成比 率(%) 达成情况评价 自我描述 本月达成情况 权重 实际完成值 实际完成比 率(%) 自评得分 考核分数 达成情况评价 自我描述 自评得分 考核分数 管理要项( 序号 管理要项 考评得分 合计 KPI完成: 分 管理改进: 分 加减分项: 分 %) 衡量方法 衡量标准 等级 部门负责人: 权重 自我描述 自评得分 考评部门: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需要改进 E、不合格 注: 1. 管理要项是针对目前没有办法用单一KPI指标进行表示或比较综合很难用单一KPI指标表示,但又必须考核的关键管理职能和活动而设立的指标。管理要项是KPI指标的补充。 2.加减分项是指因为非职务因素的重要贡献或损害、损失而产生的加减分。 版权所有:北京未名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何建湘 总经理: 考核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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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报告Excel表(工作月报)

数据分析报告Excel表(工作月报)

培训课程数据分 课程 课程时间(H) 场次 实际参加人数 新员工入职培训 3.5 6 76 上岗培训 2 6 90 招商培训 2 3 55 供应商培训 2 3 45 产品培训 3 6 80 总计 12.5 24 346 实际参加人数总计 346 人 实际参加人数 计划参加人数 完成率 95.00% 90 91.67% 76 90.00% 90.00% 55 45 新员工入职培训 上岗培训 招商培训 供应商培训 培训课程数据分析 计划参加人数 培训完成率 课程满意度 人均考试分数 80 95.00% 92 89 100 90.00% 93 90 60 91.67% 88 85 50 90.00% 89 90 90 88.89% 90 88 380 91.05% 数总计 346 人 计划参加人数 季度培训课时 完成率 课程时间( H ) 6 91.67% 培训 6 80 90.00% 88.89% 3 3.5 45 2 供应商培训 产品培训 新员工入职培训 上岗培训 2 招商培训 人均考试分数 季度人均培训课时 88 产品培训 13.63 13.63 供应商培训 13.63 招商培训 13.63 90 85 90 上岗培训 13.63 89 新员工入职培训 13.63小时 季度培训课时 课程时间( H ) 场次 6 6 3 3 3 2 上岗培训 2 招商培训 2 供应商培训 产品培训 季度人均培训课时 13.63小时 培训课程数据分 课程 课程时间(H) 场次 实际参加人数 计划参加人数 新员工入职培训 3.5 6 76 80 上岗培训 2 6 90 100 招商培训 2 3 55 60 供应商培训 2 3 45 50 产品培训 3 6 80 90 总计 12.5 24 346 380 实际参加人数总计346人 实际参加人数 计划参加人数 完成率 95.00% 90 91.67% 76 90.00% 90.00% 55 45 新员工入职培训 上岗培训 招商培训 供应商培训 培训课程数据分析 计划参加人数 培训完成率 课程满意度 人均考试分数 季度人均培训课时 80 95.00% 92 89 13.63 100 90.00% 93 90 13.63 60 91.67% 88 85 13.63 招商培 50 90.00% 89 90 13.63 上岗培 90 88.89% 90 88 13.63 新员工入职培 380 91.05% 供应商培 13.63小时 46人 数 产品培 季度培训课时 课程时间(H) 完成率 6 场次 6 80 90.00% 45 88.89% 3 3.5 2 供应商培训 产品培训 新员工入职培训 上岗培训 2 招商培训 2 供应 人均考试分数 训课时 产品培训 88 供应商培训 90 招商培训 85 上岗培训 90 新员工入职培训 89 时 季度培训课时 程时间(H) 场次 6 3 3 3 2 招商培训 2 供应商培训 产品培训 季度人均培训课时 13.63小时 时间 期初人数 入职人数 离职人数 净增长人数 期末人数 净增长率 1月 407 8 6 2 409 0.5% 2月 409 2 1 1 410 0.2% 3月 410 19 12 7 417 1.7% 4月 417 20 10 10 427 2.4% 5月 427 8 8 0 427 0.0% 6月 427 13 4 9 436 2.1% 2015 407 70 41 29 436 7.1% 公司月度人数分布 期末人数 期初人数 净增长率 440 3.0% 435 2.5% 430 425 2.0% 420 415 1.5% 410 1.0% 405 400 0.5% 395 390 0.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3.0% 2.5% 2.0% 1.5% 1.0% 0.5% 0.0% 6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入职率 1.96% 0.24% 4.59% 4.74% 1.87% 3.01% 离职率 1.45% 0.49% 2.80% 2.29% 1.84% 0.91% 入职人数 13 经营板块 5 推广板块 战略规划部 4 行政板块 39 分公司 品牌板块 1 财务与HR板块 运营板块 运营板块3 4 品牌板块 财务与 HR 板块1 战略规划部 离职人数 入职人数 1 4 3 1 -9 分公司 39 -3 行政板块 -2 推广板块 经营板块 各部门入离职人数 离职人数 -11 -2 -3 -9 -6 -6 -4 -4 -6 0 -6 -11 4 5 13 半年入离职率 入职率 5.00% 4.50%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0.50% 0.00% 1月 2月 3月 离职率 4月 5月 6月 6月 中高层干部人数 基层干部人数 基层员工人数 2016年上半年 4 3 23 2017年上半年 2 1 38 离职人员类别人数 中高层干部人数 基层干部人数 基层员工人 基层员工人数 ; 23 3 4 2016 年上半年 2014 年上半年离职人员类别占比 中高层干部人 13% 基层员工人数 77% 基层员工人数 77% 中高层干部比例 基层干部比例 基层员工比例 不满1年人数 13% 10% 77% 12 5% 2% 93% 23 离职人员类别人数 中高层干部人数 基层干部人数 基层员工人数 不满 4 基层员工人数 ; 38 1 至 3 年人数 ; 14 不满 1 年人数 ; 12 1 2 2017 年上半年 14 年上半年离职人员类别占比 2016 年上半年 2015 年 中高层干 5% 中高层干部人数 13% 基层干部人数 10% 基层员工人数 93% 基层员工人数 93% 1至3年人数 4年以上 在职年限不满1年比例 在职年限1至2年比例 14 4 40% 47% 17 1 56% 41% 离职人员司龄分布 不满 1 年人数 1 至 3 年人数 4 年以上 1 1 至 3 年人数 ; 17 4 1 至 3 年人数 ; 14 不满 1 年人数 ; 23 不满 1 年人数 ; 12 2016 年上半年 2017 年上半年 2015 年上半年离职人员类别占比 中高层干部人数 5% 基层员工人数 93% 基层干部人数 2% 基层员工人数 93% 在职年限3年以上比例 13% 2% 经营板块 推广板块 行政板块 分公司 财务与HR板块 运营板块 品牌板块 1年 7 1 3 7 1 0 4 1-3年 3 1 0 1 5 4 2 3-5年 1 0 0 1 0 0 0 各个部门离 1年 12 10 8 6 4 经营板块 推广板块 行政板块 分公司 财务与HR板块 运营板块 品牌板块 2016 10 2 3 1 6 4 2 2017 11 2 4 9 7 4 6 2 0 经营板块 推广板块 行政板块 分 板块 各个部门离职司龄分布 1年 行政板块 1-3 年 分公司 3-5 年 财务与 HR 板块 运营板块 品牌板块 经营板块 推广板 2016/ 2017 离职人数对比 2016 经营板块 推广板块 行政板块 分公司 2017 财务与 HR 板块 运营板块 品牌板块 品牌板块   2016年上半年 2017年上半年 中高层干部 基层干部 56 98 基层员工 82 93 中高层占比 基层干部占比 220 16% 23% 237 23% 22% 2017 各职级人数占比 中高层占比 23% 基层员工占比 55% 基层干部占比 22% 基层员工占比 61% 55% 人员结构变化 中高层占比 基层员工占比 ; 61% 基层干部占比 ; 23% 中高层占比 ; 16% 2016 年上半年 基层干部占比 基层员工占比 基层员工占比 ; 55% 基层干部占比 ; 22% 中高层占比 ; 23% 2017 年上半年 经营板块 推广板块 行政板块 分公司 财务与HR板块 运营板块 品牌板块 0-2年 53% 56% 47% 52% 58% 57% 73% 3-5年 29% 31% 33% 33% 32% 24% 25% 6-8年 12% 13% 11% 15% 11% 19% 2% 9年以上 6% 0 9% 0 0 0 0 公司 0-2 年 经营板块 推广板块 行政板块 广板块 公司部门司龄结构 0-2 年 行政板块 3-5 年 6-8 年 分公司 9 年以上 财务与 HR 板块 运营板块 品牌板块 月份  邀约人数 面试人数 复试人数 录用人数 入职人数 初试通过率 1月 73 17 12 5 2 70.59% 2月 24 8 6 2 1 75.00% 3月 176 41 29 13 10 70.73% 4月 75 13 10 7 6 76.92% 5月 123 49 31 8 3 63.27% 6月 92 21 14 8 7 66.67% 563 149 102 69 29 68.46% 总计 招聘关键指标数据 68.46% 初试通过率 67.65% 复试通过率 录用率 42.03%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1月 复试通过率 录用率 41.67% 40.00% 33.33% 50.00% 44.83% 76.92% 70.00% 85.71% 25.81% 37.50% 57.14% 87.50% 67.65% 42.03% 此图表在您的 Excel 版本中不可 格式将永久破坏图表。 招聘关键指标数据 100.00% 9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1月 2月 初试通过率 3月 4月 复试通过率 5月 录用率 6月 此图表在您的 Excel 版本中不可用。编辑此形状或将此工作簿转换为其他文件 格式将永久破坏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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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渠道岗位分布分析

招聘渠道岗位分布分析

求和项:人数 人员类别 研发 营销 制造系统 质量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供应链 职能类 所用渠道 智联招聘 12 8 9 9 5 6 15 智联招聘 12 8 9 9 5 研发 营销 制造系统 质量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此形状代表切片器。 Excel 2010 或更高版本支持切片器。 智联招聘 15 9 5 质量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6 供应链 职能类 如果形状是在较早版本的 Excel 中修改,或者工作簿是在 Excel 2003 或更早版本中保存,则无 法使用切片器。 人员类别 - multiple - 所用渠道 求和项:人数 (empty) 363 异动 23 内部推荐 20 智联招聘 12 中华英才网 8 招聘会 6 自荐 6 猎头 5 其他 4 前程无忧 3 Total Result 450 各岗位渠道占比 自荐 猎头 其他 前程无忧 中华英才网 招聘会 1% 1% 1% 1% 1% 2% 智联招聘 3% 内部推荐 4% 异动 5% (empty) 81% 猎头 其他 前程无忧 1% 1% 1% (empty) 81% 此形状代表切片器。 Excel 2010 或更高版本支持切片 器。 如果形状是在较早版本的 Excel 中修改,或者工作簿是 在 Excel 2003 或更早版本中 保存,则无法使用切片器。 人员类别 研发 研发 研发 研发 研发 研发 研发 研发 研发 研发汇总 营销 营销 营销 营销 营销 营销 营销 营销 营销 营销汇总 制造系统 制造系统 制造系统 制造系统 制造系统 制造系统 制造系统 制造系统 制造系统 制造汇总 质量系统 质量系统 质量系统 质量系统 质量系统 质量系统 质量系统 质量汇总 客户服务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客户服务汇总 供应链 供应链 供应链 供应链 供应链 供应链 供应链 所用渠道 异动 内部推荐 智联招聘 中华英才网 自荐 招聘会 猎头 其他 前程无忧 异动 内部推荐 智联招聘 前程无忧 猎头 自荐 中华英才网 其他 北极星 开发区人才 校园招聘 智联招聘 内部推荐 前程无忧 中华英才网 异动 其他 自荐 智联招聘 自荐 异动 北极星 内部推荐 中华英才网 前程无忧 内部推荐 异动 智联招聘 前程无忧 其他 应届生招聘网 异动 前程无忧 智联招聘 内部推荐 中华英才网 自荐 就业信息网 人数 23 20 12 8 6 6 5 4 3 87 13 9 8 4 3 3 2 2 1 45 18 13 9 6 6 2 2 2 2 60 9 5 5 4 4 3 2 32 9 8 5 3 3 2 30 8 7 6 4 4 2 1 比例 27.06% 23.53% 14.12% 9.41% 7.06% 7.06% 5.88% 4.71% 3.53% 28.89% 20.00% 17.78% 8.89% 6.67% 6.67% 4.44% 4.44% 2.22% 30.00% 21.67% 15.00% 10.00% 10.00% 3.33% 3.33% 3.33% 3.33% 28.13% 15.63% 15.63% 12.50% 12.50% 9.38% 6.25% 40.91% 36.36% 22.73% 13.64% 13.64% 9.09% 25.00% 21.88% 18.75% 12.50% 12.50% 6.25% 3.13% 供应链汇总 职能类 职能类 职能类 职能类 职能类 职能类 职能类 职能类 职能类汇总 内部推荐 智联招聘 猎头 前程无忧 异动 自荐 中华英才网 其他 32 18 15 11 11 10 6 5 2 77 23.08% 19.23% 14.10% 14.10% 12.82% 7.69% 6.41% 2.56% 招聘费用 0 5000 3000 2000 0 3500 5000 2500 3000 24000 0 1200 2300 3000 6000 0 2400 2000 3000 20000 1500 3000 2300 4000 6000 5400 0 3000 0 25000 2300 0 3000 3000 2300 4000 6000 21000 3000 0 4000 6000 5400 3400 22000 0 3000 2300 4000 2300 0 3200 平均招聘费用 0.00 250.00 250.00 250.00 0.00 583.33 1000.00 625.00 1000.00 275.86 0.00 133.33 287.50 750.00 2000.00 0.00 1200.00 1000.00 3000.00 444.44 83.33 230.77 255.56 666.67 1000.00 2700.00 0.00 1500.00 0.00 416.60 255.56 0.00 600.00 750.00 575.00 1333.33 3000.00 700.00 333.33 0.00 800.00 2000.00 1800.00 1700.00 720.00 0.00 428.57 383.33 1000.00 575.00 0.00 3200.00 岗位招聘费用和人数比 人数 职能类汇总 23000 15000 供应链汇总 客户服务汇总 22000 21000 质量汇总 制造汇总 32 30 32 25000 20000 营销汇总 研发汇总 招聘费用 24000 45 20000 营销汇总 研发汇总 15000 3000 3000 5000 4000 0 0 3200 2800 23000 520.00 166.67 200.00 454.55 363.64 0.00 0.00 640.00 1400.00 298.70 24000 45 和人数比 聘费用 77 32 30 32 60 45 87 45 87 招聘渠道 人数 比例 招聘费用 费用比例 人均招聘费 自荐 25 5% 0 0% 0 开发区职介 25 5% 0 0% 0 异动 70 14% 0 0% 0 内部推荐 72 14% 0 0% 0 9 2% 3680 0.50% 409 26 5% 5880 1% 226 6 1% 6880 1% 1147 前程无忧 36 7% 7000 1% 194 智联招聘 65 13% 7200 1% 111 其他网络 9 2% 24250 2% 2694 校园招聘 148 29% 120000 11% 811 19 4% 897092 84% 47215 招聘会 中华英才网 北极星电力英才网 猎头 人均招聘费用 47215 猎头 校园招聘 811 其他网络 2694 智联招聘 111 前程无忧 194 北极星电力英才网 1147 中华英才网 226 招聘会 409 内部推荐 0 异动 0 开发区职介 0 自荐 0 各个渠道招聘费用和人数对比 人数 19 猎头 校园招聘 招聘费用 148 120000 9 其他网络 65 智招聘 7200 36 前程无忧 7000 6 北极星电力英才网 26 中华英才网 异动 72 6880 5880 9 招聘会 内部推荐 24250 3680 0 70 0 开发区职介 25 0 自荐 25 0 中华英才网 招聘会 1% 2% 智联招聘 3% 对比 猎头 1% 内部推荐 4% 897092 120000 自荐 1% 异动 5% 各岗位渠道占比 0 ( 智联招聘 12 8 9 9 5 研发 营销 制造系统 质量系统 客户服务系 华英才网 招聘会 1% 2% 智联招聘 3% 自荐 1% 猎头 其他 1% 1% 此形状代表切片 器。 Excel 2010 或更高版本支持切 片器。 前程无忧 1% 荐 如果形状是在较早 版本的 Excel 中 修改,或者工作簿 是在 Excel 2003 或更早版本中保 存,则无法使用切 此形状代表切片 片器。 器。 Excel 2010 或 更高版本支持切片 器。 异动 5% (empty) 81% 智联招聘 15 9 5 质量系统 客户服务系统 6 供应链 职能类 如果形状是在较早 版本的 Excel 中修 改,或者工作簿是 在 Excel 2003 或更 早版本中保存,则 无法使用切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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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月报表格样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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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目录 名称 负责组 表1 月报汇总 招聘/薪资/干部/培训 表2 招聘费用 招聘 表3 招聘进度 招聘 表4 干部管理 干部 表5 培训 培训 表6 员工花名册 招聘 表7 员工人数统计表 招聘 表8 入职人员状况表 招聘 表9 转职人员状况表 招聘 表10 离职人员状况表 招聘 表11 辞退人员名单 招聘 表12 本月培训总结 培训 表13 下月培训计划 培训 备注: 1、此表由各组共同完成 2、各组于每月8日将所负责的项目交招聘组汇总 3、招聘组于每月10日将表1至表5给到总监办 _______年 月人力资源月报汇总表 序号 项目 总部 区部 分店 总计 1 上月人数 0 2 本月人数 0 2 本月新录人数 0 3 本月转职人数 0 3 本月离职人数 0 4 本月离职率 0.00% 4 年至今离职率 0.00% 5 本月招聘费用 0 招聘绩效 6 0 (本月招聘费用/本月拟录用人数) 7 年至今招聘费用 0 8 本月人力占比 0 9 店长内部人才库(储备数+继任数) 0 10 处长内部人才库(储备数+继任数) 0 11 本月培训工时 0 12 培训完成% 0 人力资源月报之一 年 部门 职位 总计 月总部招聘费用月报 HR面试 收集到简历数 0 本月招聘费用 部门面试 0 拟录用 0 预计入职时间 0 年至今招聘费用 本月收集简历数 0 年至今收集简历数 0 本月拟录用人员数 0 年至今拟录用人员数 0 本月每简历招聘费用 #DIV/0! 年至今每简历招聘费 #DIV/0! 本月每拟录用人招聘费 #DIV/0! 年至今每拟录用人招 #DIV/0!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二 年 单位 总部 部门 月总部招聘进度月报 目前储备 仍需招聘 仍需招聘 定编人数 月底人数 空缺人数 空缺职位 已决定录 用人数 人数 人数 职位 总裁办 0 0 副总裁办 0 0 顾问部 0 0 公关部 0 0 人力资源部 0 0 行政部 0 0 宣传部 0 0 电脑部 0 0 法律事务部 0 0 开发部 0 0 拓展部 0 0 监察审计部 0 0 资产部 0 0 总部防损部 0 0 展店部 0 0 工程部 0 0 物流配送部 0 0 财务部 0 0 市场营销部 0 0 业务改革组 0 0 百货公司 0 0 全国商品总监办 0 0 全国家电联采部 0 0 全国联采 0 0 全国商品行政部 0 0 全国商品生鲜部 0 0 全国营运部 0 0 收货部 0 0 法兰西施 0 0 小计 0 0 0 0 0 店长 - #VALUE! 处长 - #VALUE! 主管 - #VALUE! 人力资源经理 - #VALUE! 储备 小计 总计 0 0 0 0 0 0 #VALUE! 0 0 0 0 0 0 #VALUE!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三 招聘计划 总部干部管理月报表 内容 储备级别 培养时间 总部 区部 分店 全国合计 备注 占比 投诉内容 件数 占比 备注 原因 解聘 (姓名) 原因 PN 店长级 P3 小计 干部储备 PN 处长级 P3 小计 投诉对象 员工投诉 件数 总部 管理能力 区总 专业知识 店长 服务态度 处长 个人品行 部门经理 损耗与安全 主管 违纪对象 口头警告 (姓名) 书面警告 (姓名) 原因 区总级 店长级 员工违纪 处长级 经理级 主管级 小计 地点 对象 目的 巡店/访谈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四 结果反馈 年 总 项 目 计划 完成 部 完成比率 (%) 区 计划外 计划 完成 月总部培训月报 部 完成比率 (%) 分 计划外 企 课时 业 文 参训人 化 数 管 课时 理 类 参训 人数 服 课时 务 类 参训 人数 营 课时 运 类 参训 人数 课时 其 它 参训人 数 课时 总 计 参训人 数 分析及总结: 计划: 年至今培训工时: 同年同期相比: 注:课时单位为小时,参训人数单位为人。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五 计划 完成 店 完成比率 (%) 计划外 备  注 年 序号 部门 工号 姓名 性别 月总部员工花名册 出生日期 1 2 3 4 5 6 小计(人数) 0 7 8 9 10 11 12 小计(人数) 1 0 31 2 3 4 5 03处办 6 小计(人数) 0 7 8 小计(人数) 0 9 10 11 小计(人数) 0 12 13 14 小计(人数) 0 15 16 17 小计(人数) 0 18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六 文化程度 职务 入职日期 年 序号 部门 工号 姓名 性别 月总部员工花名册 出生日期 19 ### 小计(人数) 0 ### ### ### 小计(人数) 0 ### ### ### 小计(人数) 0 #VALUE! #VALUE! #VALUE! 小计(人数) 0 #VALUE! #VALUE! #VALUE! 小计(人数) 0 ### ### 小计(人数) 0 ### #VALUE! #VALUE! #VALUE! 小计(人数) 总计(人数) 0 人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六 文化程度 职务 入职日期 年 序号 工号 姓名 月总部入职人员状况表 部门 职位 1 2 3 4 5 6 7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七 入职日期 备注 年 月总部转职人员状况表 表一:转入 序号 工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转入时间 转出单位 工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转出时间 转入单位 1 2 表二:转出 序号 1 2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八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八 年 表一:离职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月总部离职人员状况表 统计日期: 工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离职原因 离职期间 离职部门 离职人数 本月离职率 年至今离职率 表二: 试用期内 1年内 助理级以上 离职人员 2年内 3—5年内 5年以上 合计 试用期内 1年内 普通员工 离职人员 2年内 2—5年内 5年以上 合计 备注:表二只统计员工自动离职或辞职的人员。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九 年 月 统计日期: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九 年至今总部辞退人员名单 序号 部门 姓名 职位 入职时间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十 辞退原因 辞退日期 年 月总部培训总结 填表日期: 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完成 未完成原因 培训项目 讲 师 参训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情况 核准: 审核: 填表: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十一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十一 年 月总部培训计划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培训项目 讲师 培训时段及其他 参训人 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时段 核准: 审核: 填表: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十二 人力资源月报之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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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集体劳动合同范本(标准版)

2_集体劳动合同范本(标准版)

集体劳动合同范本(标准版)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 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 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 关资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 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 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 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 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 删改章节、条文,也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 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 有规定的,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 定》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一条 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 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 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 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采取 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 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 方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 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 的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五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日将理由 通知工会,工会应在 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 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 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 配和支付制度时,应当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 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 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_____元,工资总 额增长幅度不低于_____%(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 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总额增长_____%,职工工资 总额增长_____%)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办法分配   第八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 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 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 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 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九条 本单位对从事 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 发放标准   第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 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 济费。   第十一条 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   第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 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 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   第十三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通过银行工资 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 工工资。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本单位在 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在 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六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 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 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 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 当在 日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商定本单位的带 薪年休假办法是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 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 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 安全培训,其中从事 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 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 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 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 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 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 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 防寒保暖工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 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 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 聘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 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 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 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 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甲方确定女 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女病、乳腺 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按 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 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 在单位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 原则。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 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 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 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 办理以下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 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 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 总额的 %,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 年度对从事 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 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 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 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 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 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 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 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 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 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 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报告 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 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报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还应 以书面形式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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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39种情形规定(超全汇总)

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39种情形规定(超全汇总)

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的 39 种情形规定(超全汇总) 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作者汇总了全国以及 多地的规定,文中包括法定情形下调岗的 17 种情形,非法定情形下调岗的 22 种情形,以及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当注意的 2 个问题,并摘录《最高人 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220-221 页)一书中对于劳动 合同变更和履行的观点,供实务中参考。 1 法定情形 1、协商一致调岗: 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生效日期:2009 年 8 月 21 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 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 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法民一 [2009]3 号】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 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 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 号】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 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 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 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 同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2、医疗期满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胜任工作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孕期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版) 第 6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调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 年 2 月 1 日)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6、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 号】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 号】施行日期:201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 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 善安置。 7、推定认可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4 号(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苏高法审委 [2009]47 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假等变 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意后,劳动 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 予支持。 8、脱密期调岗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 2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 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 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北京地区: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日期:2002 年 2 月 1 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青岛地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施行日期: 2015 年 3 月 1 日) (十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 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 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江苏地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13 年 5 月 1 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 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地区: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02 年 5 月 1 日) 第十五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 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3 非法定情形:  1、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调岗 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 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 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 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天津地区: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 〔2018〕14 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规章制 度也未做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 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 行)》(生效日期:2009 年 8 月 21 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 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 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重庆地区: 《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 (2017.9.11) 三、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 工作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招用 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 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 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 是否具备正当性。 惠州地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 年 12 月 20 日)第三十二条【调岗效力问题】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 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 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劳动条件等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宁波地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生效 日期:2015.05.19) 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劳动者以单位未 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是否应予支持? 答: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用以保证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劳 动条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 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或职位虽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 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未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 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应支持。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原工作岗位撤销为由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 劳动者拒绝,并以用人单位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 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如有证据证明原工作岗位确已撤销,且新安排的其他岗位与原岗位在性质、劳 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差别不大的,应视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拒绝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生效 日期:2015 年 11 月 19 日 ) 六、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变相大量增加工作量,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 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即不去上班,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旷工并作出解 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答:应审查增加后的工作量是否远远超出同岗位其他员工,或者岗位调整是否具有 侮辱性、惩罚性,是否降职降薪,是否给劳动者生活工作造成较大不便,否则属于 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行为,劳动者应遵从,如果不去上班构成连续旷工符合规章制 度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川地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 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 号】 22.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的, 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劳动者拒不履行而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台湾地区: 《台湾劳动基准法》(2018 修正) 第 10-1 条 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基於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 规定。 二、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三、调动後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 四、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五、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泸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2015 年 9 月 1 日) 问题 18: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5)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的界定。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 法行使自主用工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 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且变更工作岗位后超过一 个月,劳动者未明确提出异议,也接受了新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且新的工作岗 位工作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要求解除 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佛山地区: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施行日期:2011 年 2 月 25 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 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一)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 规定; (二)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四)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 (五)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广州地区: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 年 5 月 26 日) 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 2012〕284 号)第二十二条并不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须 经协商一致的规定。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 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 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关于工资水平的 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地区: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 号 2、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对 此未明确拒绝仅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 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的调岗 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 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 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意见认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 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 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 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 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 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生效日期:2010.05.17)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2、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合理性的确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的 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在实务中要注意把握企业的用工自 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 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 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 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 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全文发布(五条劳动争议裁判观点 2017.8) 22、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 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据此主张用人 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该岗 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间进行 岗位调换的。 (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 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 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 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合合理 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或特殊资格要求的, 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形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6 日) 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 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据此主张用人 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该岗 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劳 动合同变更:(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不同部门的通 用岗位间进行岗位调换的。( 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 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 3)用人单位在 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 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 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4)如果调岗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合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 变更:(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或特殊资格要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 形的。 企业整体搬迁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企业搬迁距离 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 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 性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的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搬迁地址属于同城区域, 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2、依约依章调岗 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沪高法民一 (2006)17 号) 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 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为双方对变更 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 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调解,当事人可按约定 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调解和指向不明 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 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 一(2002)6 号】( 2002 年 2 月 6 日)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 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 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 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 劳动合同履行。 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 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实施日期:2017 年 4 月 24) 5.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 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 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 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 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 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 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 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 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 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 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 见》(2009 年 2 月 27 日) 第 2 条第 2 款第 3 项、审理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要在坚持充分保护劳动者 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 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 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昆山: 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争议座谈会纪 要》((2010.5.11) 5、调岗纠纷如何处理? 调岗降薪是企业内部行为,不予支持。在处理因此造成的具体权益侵害或解除纠纷 时,综合考虑劳动合同中对岗位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对调岗的规定以及调岗后 薪资支付是否合理,与同工龄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否一致等因素综合考虑,调整后的 工资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中山地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生效日期: 2011.11.01) 9.2【调岗、调酬的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按照以下 原则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者虽无 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调整了原合同约定且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对负有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 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款,当事人可按约定 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款和指向不明 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 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三、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注意哪些问题 1、法律依据及企业常见的约定调岗情形问题 所谓的法律依据除了法定之外,还可能包括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 合同约定等。用人单位在调岗前,应当先衡量一下调岗的依据是否存在及效力如何 。 在实务中,企业通常约定的调岗情形有: 1)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发生 异常等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2)在员工违纪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了降职降薪的处罚方式; 3)很多企业存在关于利益冲突即近亲属或夫妻间不能同在公司重要利益相关部门 任职的规定,否则单位有调整岗位的权利。以上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下,在具体案例中,可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或参考。 2、调岗行为本身需要具备的条件 1)调岗的必要性,即出现了特定情形,可能是用人单位原因如业务外包、机构撤 销等,也可能是员工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人际关系等原因,致使企业不得 不对员工进行调岗; 2)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即所调整的岗位符合员工本身的教育背景、技能、薪酬或 职级(此点尤重要),不具有惩罚性或者侮辱性; 3)调岗经过了必要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前,最好先与员工进行协商,调岗 过程中充分听取员工意见,最好也能征询工会意见,最后的调岗结果以书面形式告 知员工。 如何判断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四)理解与适用(220-221 页)) 四、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合同“履行”的界限在于是否符合“客观可预期原 则”和“合理性判断”原则 “客观可预期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其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事先能具体预期 和理解的。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也即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 。 如果此种权利义务的变更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即被客观可以预期的,那么以后按照这 种约定去做预期范围内的调整仅只涉及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理性判断”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在履行其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过程中 , 应当符合正当和合理原则,否则这种具体 "履行"将变成实际上的内容“变更”,要 完成基于另外一个意思表示的合意才能达成。 “客观可预期”原则是形式要件,“合理性判断”原则是实质要件,两者共同构成 了对“变更”还是“履行”的判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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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工资计算必备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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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加班工资时,加班基数和天数如何定? 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 支付 休息日加班费: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 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 采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企业应 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 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 300%支付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计算基数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以当地标准折算〔不得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时折算〔以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法定 166.7 小 时=实际加班小时数。 实际加班小时数-36 小时=法定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含法定节假日,若当 月有法定节日可剔除另折算〕 总折算工时:法定 166.7+36×1.5+休息时间加班小时数×2=总折算工时〔每 月正常加班超过 36 小时的折算方法。但是若周六日有加班可视其具体情况加减。 主要用于超时加班。〕此方法折算工时后,小时工资不再折算 (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的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是指非休息日延 长工作时间,不包含休息日安排工作) 一、     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 “计薪天数”承担起新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 20.92 天既是月均 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二、     月均工作日根据 11 天法定节假日调整为 20.83 天,进一步明确 了“工作日”的概念,清楚的划分出假日、休息日加班的界限,多于工作日的出 勤要按照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此概念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   工作日 休息日 休假日 1月 22 天 8天 元旦 1 天 2月 18 天 8天 春节 3 天 3月 21 天 10 天   4月 21 天 8天 清明 1 天 5月 21 天 9天 劳动节 1 天 6月 20 天 9天 7月 23 天 8天   8月 21 天 10 天   9月 21 天 8天 中秋 1 天 端午 1 天 10 月 20 天 8天 国庆 3 天 11 月 20 天 10 天   12 月 23 天 8天   总计 250 天 104 天 11 天   平均 计薪日 工作日 (250+11)/12= 250/12=20.83 天 21.75 天   三、 明确了 11 天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以日计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 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 21.75 天的计薪基数使加班工资略有下降。“计薪天 数”明确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薪酬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此概念与薪酬计 算规则联系紧密。 四、 综上,HR 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 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 HR 的工作 进一步得到规范。“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问题一:20.83 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 的话,就用 21.75 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 21.75 天算,其余 的都按照 20.83 天算呢? 答:    可以说 20.83 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 20.83 天是计算 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 21.75 是计薪日,所以 21.75 天是用来计算 日工资 的基准! 明确了“出勤天数” 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 21.75 天计薪日得出的 “日工资” 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 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 21.75 天计薪日得出的 “日工资” 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 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 20.83 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 无其他。   另有 HR 同仁指出:20.83 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 是全年各月评价 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 21.75 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 准为 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 x。如果缺勤,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 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 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  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 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 资数不恒定。   注:    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 20.92 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 20.92 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 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 11 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 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 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事实上是有利于薪酬 核算实操的   问题二:举个例子,假如某员工月薪为 800 元,一月份实出勤 26 天(每天 8 小时),本月有元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是否可以 这么算? 该员工加班天数为 26 天-20.83 天=5.17 天=41.36 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 加班不得超过 36 个小时,这样加班算不算违法? 加班工资为:(800 元/21.75 天)*5.17 天=190.16 元 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190.16=996.16 元                  还是:(800 元/21.75 天)*20.83+190.16=956.32 元? 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20.83 天为 月均工作天数,是衡量加班的基准, 但是 20.83 天不 直接参与工资核算,因为每个月的实际应出勤天数(工作天数)和 20.83 天是 有差 异的,(2008 年每月的工作日见上图)    假如某员工月薪为 800 元,一月份实出勤 26 天(每天 8 小时),本月有元 旦一天,正常休息,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和本月工资为:   一月份应出勤天数 22 天,该员工实际出勤 26 天,元旦休息,所以: 该员 工加班天数为 26 天-22 天=4 天=32 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 过 36 个小时) 加班工资为:(800 元/21.75 天)*4 天*1.5=220.67 元 (加班工资按照平时加班 150%计算,这里假设为:都是平常加班,没有周末 (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全部按照 150%计算,方便解释。如果加班发生在 1 号以内的应按 300%计算。)    则该员工总工资为:800+220.67=1020.67 元。 另有 HR 同仁指出:此处的这个 800 元,应该是一个月内应出满勤后的工资: 即 1 个月内除周六周日双休日和本月内的法定假日后满勤,即可得 800 元。还 有这里讲了每天都是 8 小时工作,那么这里的应出勤即 1 月内的周一到周五的 出勤天,4 天是加班,应该是上了 4 个周六或周日的班,这里的加班费是按 2 倍计算的,而非平时加班的 1.5 倍计算。所以:员工的总工资为 800+加班费 800/21.75*4*2=1094.25 元。(个人认为,说得很有道理。) 问题三: 某公司一线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元旦正常休息,元旦这天工资该按何 标准作补偿?如:基本工资 150 元,满勤奖 100 元,计件工资按 30 元/天 (假定每天完成定额),1 月出勤 26 天(除元旦应出勤 22 天)。工资 =150+100+22*30+(26-22)*1.5*30+30(作为元旦计件补偿)=1120 元,合法吗? 答:    一般来讲,对于实行计件制的员工而言,计件即意味多劳多得,上 一天班拿一天钱,既然元旦正常休息,就没有工资补偿。         1 月除元旦,应出勤 22 天,实出勤 26 天,显然 4 天加班应该是 4 天周 六或周日,根据国家规定,应按日工资的 1.5 倍支付,即工资 =150+100+22*30+(26-22)*(1.5*30+30)=1210 元(但实际上很 多单位都是这样算的,即工资=150+100+22*30+(2622)*1.5*30=1090 元) 问题四:利用“倒扣法”来计算新入职的员工底薪,合理吗?请看以下例子:是 以按以前计薪天数 20.92,(如果该员工 1 月 7 日正式上班,底薪为 800 元))1 月底薪工资=800-(800/20.92*4)=647.04 现在计薪天数更改为 21.75 1 月底薪工资=800-(800/21.75*4)=652.87 答:    “扣减法”: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月)-应发日工资×未出勤天数; “累加法”:实发工资=应发日工资×出勤天数; 显然,“扣减法”的计算方法中需要直接引用“应发工资”工资这个数据,而 一般来说“应发工资”这个数额是固定的(比如 800/月),实际上由于每月工 作天数不同而“应发工资”额也是不同的,但是日均工资=800/21.75 是个固 定的数据,如果用扣减法             计算工资则产生 出勤天数 与计薪天数不符的矛盾,导致工资数据不严谨。 例如:月工资=800,日工资=800/21.75=36.78 ,如果在 3 月份和和 7 月 份某员工请事假一个月,用扣减法计算则会出现问题 80036.78*21=27.62;800-36.78*23=-45.94。同样是请一个月事假应该不发 工资,可见扣减法计算的结果是不利于执行的。所以,运用“扣减法”的前提是 将月工资(800 元)按照每月的实际计薪日进行折算,但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这 个必要。而“累加法”的原则是,上一天班发一天工资,利于薪酬核算实际操作   另有 HR 同仁指出:运用累加法计算缺勤也有问题:例如:08 年 7 月份正常出 勤天数应为 23 天,某员工月薪 1000 元,7 月请事假一天,则其 7 月出勤为 22 天。如果按累加法来计算该员工 7 月的工资则为: (1000/21.75)x22=1011.5 元,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 发他 11.5 元钱。(个人倾向于用扣减法来计算缺勤后的工资。) “也就是说,该员工请假一天,公司还应该多发他 11.5 元钱。”如果不请假, 那么则发的更多,累加法的意义在于干一天活拿一天钱! 员工考勤不能以月工资/21.75 天×出勤天数来算,因为如果这样你的日工资是全 年平均的 21.75 天了,而你的出勤天数是根据当月的一个实际天数了,你的日工 资的计算方法与出勤天数已经产生矛盾,所以是以扣减法是合理公平的,因为你 全年的日工资都是不变的。 扣减法计算工资的弊端   应发工资 计薪日=工 每月天 800/21.75* 工作日 休息日 休假日 作+休假 数 实际计薪日 1月 845.98 31 22 23 8元旦 1 天 2月 735.63 28 17 20 8春节 3 天 3月 772.41 31 21 21 10  4月 809.20 好用 吗 30 21 22 8清明 1 天 5月 809.20 31 21 22 9劳动节 1 天 6月 772.41 30 20 21 9端午 1 天 7月 845.98 31 23 23 8  8月 772.41 31 21 21 10  9月 809.20 30 21 22 8中秋 1 天 10 月 845.98 31 20 23 8国庆 3 天 11 月 735.63 30 20 20 10  12 月 845.98 31 23 23 8  9600.00 365 250 261 10411 总计 平均 800.00  20.83 21.75    (1)、表格中应发工资一栏中,比如说 1 月份工资应发为 845.98 元,那如果 员工全勤的话我们应该给员工的 845.98 元还是 800 元?(标准不同,按全年 来算,结果相同。) (2)、2 月份也是一样的,全勤的话是按照 735.63 发吗?再有假如本月有 1 天请事假,按照公司规定扣除 1 天的工资,那就是 800/21.75*(20-1),对 不? (3)、按照以上算法的话,以后请假得在月计薪日相对多一点的 当月请假,这 样的话感觉工资扣的还少一些,其实全年算下来还是一样的。(全年算下来的确 是一样的,但是工资是按月发的,而每月人员又是流动的,所以要精确到月。)   注: 二月份以 28 天计算,方便解释。     明确月工作日和月计薪日的目的最主要应该是为了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 资只需 要明确月计薪日就可以了,而跟月工作日没有什么关系。 问题五:在零售连锁企业里,一般店铺的员工上班没有采用标准工作制,是实 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每天上班平均会 10 小时,但每月上班时数不超过法律法 规规定的时数。这种情况,我们的计薪系数应该为多少?如,导购员:基本工资 为 850,1 月份加班 25 小时,其中 10 个小时为法定假日加班,那她的加班工 资应为多少? 答:    不管每天上班几个小时,也不管每月上班时数超不超过法律法规规 定的时数,只要是双休日或节假日上班的,都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只不过 双休日、节假日、加点所参照的倍数有所不同(详见问题六)。   问题六:如果把节假日作为计薪日,那就是说节假日虽然不上班,依然发 1 倍 的工资,那么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加班按照 3 倍工资支付,是不是支付 2 倍就 可以了,因为月工资里已经包含了一倍!(既然把节假日作为了计薪日,企业 已经给付了一倍的工资,如果在节假日加班,是否还应该给付 3 倍工资?) 答:    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 3 倍的工资。例如:贵公司某员工 2000 元/月 2007 年 10 月份满勤(国庆按规定休息),则该员工 10 月份工资为 2000 元; 如果 10 月 1 日有加班,则该员工加班工资为 2000/21.75*3=275.86 元;如 果只有 10 月 1 日加班,其他休息日和法定假照休的话,则当月工资应为 2000+2000/21.75*3=2276 元。 注:    法定假日上班一定要发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 300%计算),國 家还規定,法定假日上班除支付以上工資外還需給員工調休,但目前大部門制 造性企業只給加班工資算數;休息日上班,单位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是发放 200%的工资。如果安排了补休就不用发放工资了,而且补休或者是发加班工资 选择权在单位;平时加班称为加点,加班工资按照 150%计算。   问题七:既然每个月都有实际的应出勤天数,那么法定给出 20.83 有什么用处? 答:    根据月均工作天数 20.83 的由来(365-104-11)/12=20.83, 可知 20.83 天这个数是在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的规定中出现的,可以理解为: 20.83 天是针对月综合计算工时而定立的一个参照基数,季综合工时、年综合 工时也依次类推。所以,20.83 在标准工时中并不具有其实质的作用,意义在 于从法律上界定了月平均应出勤天数。   问题八:象我们公司倒班的人员,1 月份,出满勤 252 个小时,按照最新的工作日 小时数 20.83*8=166.64 小时算,超过了 252-166.64=85.36 小时,(超过国 家规定了,但这是员工集体讨论的结果)如果假设一个员工的工资是 1000 元,那 么 1 月份他的工资这样计算是不是对的? 加班工资=1000/(21.75*8)*85.36*1.5=735.86 元,1 月份工资=1000+加 班工资=1000+736.86=1736.86 元。 我认为这样做工资是正确的,因为每个月的工作日不同,直接用平均工作日 20.83 日应该更准确.要不然,每月都按实际工作日(比如 1 月 22 天,2 月又变 18 天了)计算,公式中的基数总变化,其实更不利于工作。 答:    标准不一样而已,其实年平均结果都是一样的,个人认为,此计算 方法可行。   问题九:我公司倒班人员上午倒班人员工作 5 个半小时,下午倒班人员工作 5 个 半小时,逢节假日不休息,请问如果全月总工时不超,逢节假日\双休日是否还应 付加班工资? 答:    每个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可自行安排作息时间。对于倒班人员 而言,双休日上班,不管全月总工时超不超,单位只要安排其调休即可,至于 加班工资则可以不付;但对于非倒班人员而言(如 8 小时/天工作制),则既要 安排调休,又要支付加班费。节假日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日,即使全月总工时不 超,也应照常支付加班费。   问题十:我们单位大多数岗位属于综合计时类的性质,如果依法设定工作时间, 是不是必须严格按照每月 20.83 天来计算,超时都必须计为加班。如:我们某 岗位现在为两班倒,上一天一宿,休一天一宿。时间为:8:00——12:00  13:00——17:00    18:00-23:00      05:30—8:00  即每个班次为 15.5 个小时*15 个班次/月=232.5 小时。如按 20.83 天计算,每天 8 小时,全 月累计为 20.83*8=166.64 小时,那么我们目前就超时了 232.5 小时— 166.64 小时=65.86 小时/8 小时=8.2325 天,也就是说应该多支付至少 8 天 的加班工资,是这样理解吗? 答:    综合计时类单位来说,可以采取月平均工作日 20.83 天来计算,而 且也更方便管理。 问题十一:         年工作日是 250 天,年记薪日是 261(250+11),也就是说,全年工 作了 250 天,        要给 261 天的工资,或者说,平均每月工作 20.83 天,要给 21.75 天的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21.75=月工资标准, 所以加班或出勤不够,要以工资标准为基础做相应的加减,否则,如按照出勤 天数*月工资标准/21.75 的公式,则出满勤时 20.83*月工资标准/21.75 就不 等于月工资标准了;但是,按照上面的计算方式,就可能出现全年出勤 0 天, 却要支付 11 天的工资,这就是 11 天的带薪公休假?也不合理!或者,加班的 按标准工资加加班工资计算,出勤不够的按出勤天数*月工资标准/21.75 计 算???迷惑,不理解国家把年工作日和年记薪日分别计算的原因(如果相同, 则不会出现上述悖论),请高手指点! 答:    对于这个问题,上面已经讲过,出勤天数*月工资标准/21.75 和 20.83*月工资标准/21.75 只是两种不同的标准而已,从年平均来看结果是相 同的。         至于出现全年出勤 0 天,却要支付 11 天带薪公休假的工资的问题,如果 公司某员工全月或全年请假,则视为出勤天数为 0,其他情况则照常支付。   问题十二: 李某月工资 1000 元,2 月 11 日入职。平常加班 30H。2 月应出勤时数为 21 天 X8H/天=168H,缺勤时数=6 天 X8H/天=48H,实出勤时数为 15 天 X8H/ 天=120H,则李某 2 月份工资应为 1000/168*120+(1000/(21.75*8)*30*1.5)=972.9 元。 如果以 20.83 天算,则会出现 2 种情况: 1:{1000-1000/(20.83*8)*48}+(1000/(21.75*8)*30*1.5)= 970.6 2:1000/(20.83*8)*120+(1000/(21.75*8)*30*1.5)=978.7 这样的话,2 个依哪种为准呢? 答:    这两种方法还是“扣减法”和“累加法”的区别,详见问题四的有 关解析。另外,员工加班不能以“平常加班 30H”笼统概括,应该根据“问题六 备注”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别。     问题十三: 请教请假工资计算﹐如下是否合法﹕设一基本薪资为﹕800 元的员工﹐当月应 出勤 22 天﹐该员工请假 13 天﹐另周六加班 8H﹐目前我厂其工资计算为﹕基 本薪资= 800 元-800 元/22 天*13 天=327.3 元﹐加班费=800 元/21.75 天/8*2 倍*8H=73.6 元,综上得当月工资=327.3+73.6=400.9 元。 我个人是这样计算:基本薪资= 800 元/21.75 天*(22 天-13 天)=331 元, 不知是否正确? 答:    仍然是“扣减法”和“累加法”的区别。   问题十四: 我司有部分员工执行四班三倒,每班八小时.按照正常排班,每月他们上班的天数 大约是 22 天左右.有时可能为 24 天.(大月) 逢法定节假日或者周六周日他们照 样上班.那计算工资时,我们是这样算的:假定该员工月薪为 3000 元,若员工当月 出勤 22 天(含 1 天法定假日),则该员工当月应得工资 为:3000+3000/21.75*(22-1-21.75)*2 倍+3000/21.75*1*200%,大家看 有没有什么问题?   补充:我举的例子员工当月出勤天数不太合适.现假定员工当月出勤 24 天,(含 法定假日 1 天),则他应得工资为 3000+3000/21.75*(24-1-21.75)*200% +3000/21.75*1*200%。上面他的应得工资为三部分:1、满勤工资 3000,2、超 过 21。75 天的为 2 倍的加班工资,3、法定节日三倍的加班工资(第一部分里 已含 100%的工资)楼主这里是不是少算了休息日加班工资? “3000/21.75*(24-1-21.75)*200% ”事实上可能是出勤超过 21.75 天,但 是并没有加班。 “现假定员工当月出勤 24 天,(含法定假日 1 天),” 理解为:正 常出勤 23 天,没有休息日加班。计算: 3000/21.75*23+3000/21.75*1*200% 答:    1、不同的加班情况有不一样的支付系数,应该区别对待;         2、“3000/21.75*(24-1-21.75)*200% ,事实上可能是出勤超过 21.75 天,但是并没有加班”,以 21.75 天计薪日作为计算工资标准的话,这 样的情况当然会出现,同样也会出现“出勤少于 21.75 天”但仍然按照 21.75 天标准来计算工资的情况,不过全年平均来看,结果相同。     以下是帖子中几位 HR 同仁列出其所在公司的工资核算方法,现整理如下,供 大家学习交流之用:   方法一:月薪/當月實工作天數(08 年後法定日算在工作日內,即法定日休息 也有工資)*月實出勤天數+加班費;   方法二:应发工资=月标准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法定假日)/(日历应出勤天 数+法定假日); 方法三: 1、未缺勤也未加班则发约定月工资(如 2000 元) 2、有缺勤未有加班则发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如 2000 元2000/21.75*2 天) 3、有缺勤平时也有加班的,则缺勤与加班相抵,剩余仍有多余时间的则算加班 费,如不过相抵的则算缺勤(2000 元-2000/21.75*(缺勤 2 天-加班 1 天) 4、无缺勤有加班的,则月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倍数(2000 元 +2000/21.75*1 天*3 倍(元旦))。 案例:某工厂实行的是固定月薪制,某员工固定月薪为 600 元,2005/8 应出 勤 23 天,实际该员工请假 4 天,实际出勤天数为 19 天,平时晚上加班 21 个 小时;请问薪资如何计算; 目前针对固定月薪制工资计算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A:(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平 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1.75/8*2*周末加班工时;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1.75*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 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1.75/8*2*周末加班工时; C:固定月薪/21.75*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平时加班工 时+固定月薪/21.75/8*2*周末加班工时; 按照 A 方法:其工资为:600/23*19+600/21.75/8*1.5*21=608.58 按照 B 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1.75*4+600/21.75/8*1.5* 21=598.21 按照 C 方法:其工资为:600/21.75*19+600/21.75/8*1.5*21= 657.86 可以看出同样的一个案例如果采取不同的薪资计算方法其工资金额相关很大; 现在比较一下各种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假设一:假设该员工请了 21 天假,也没有加班,即该员工实际出勤了 2 天, 那么按照 B 的方法计算: 600-600/21.75*21=-2.29 元; 分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 B 的计算方法,该员工虽然上了 2 天班,但是他的工 资却是负数; 假设二:现在假设该员工该月没有加班,而且只请了一天的假,即实际出勤天 数为 22 天,那么按照 C 的计算方法:其工资为:600/21.75*22=631 元> 600 元; 分析:如果该员工没有请假,也没有加班,那么他本月的实际工资就应该是 600 元,如果按照 C 的计算方法来算,该员工请假了一天,他所得的工资反而 还高于全勤的情况;(如果出全勤则只有 600 元工资) 如果按照 B 的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1.75*1=571.32 假设三:该员工请了 3 天假,也没有加班,即实际出勤了 20 天,按照 C 计算 方法,其工资为:600/21.75*20=573.61, 分析:可以看出该员工同样是没有加班,如果采用 C 种计算方法请了 3 天假反 而还比按照 B 种计算方法只请一天假的工资还要高许多; 结论(并非最终结论呵):1、从公式 B 本来来看: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 21.75*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 21.75/8*2*周末加班工时;只要缺勤天数大于等于 21 天,其工资就会为负 数(如果在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况下) 2、从 C 公式本身来看:C:固定月薪/21.75*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 21.75/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1.75/8*2*周末加班工时;在有 请假的情况下只要实际出勤天数大于等于 21 天,其工资反而会大于固定月薪 (如果在没有任何加班的情况下) 3、B/C 两种计算方法均有其各自的缺陷,所以本人以为在遇到固定月薪计算工 资时 最好采用 A 种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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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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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信息 员工 ID 姓名 小时工资 税务状态 政府津贴 失业保险 (百分比) 住房公积金 (百分比) 养老保险 (百分比) 医疗保险 (百分比) 保险总额 (百分比) 个人所得税 (人民币) 常规扣款 (人民币) 常规款项总额 (不含保险) (人民币) 1 张三 ¥10.00 1 4 2.30% 28.00% 6.30% 1.45% 38.05% ¥20.00 ¥40.00 ¥60.00 2 0.00% ¥0.00 3 0.00% ¥0.00 4 0.00% ¥0.00 5 0.00% ¥0.00 6 0.00% ¥0.00 7 0.00% ¥0.00 8 0.00% ¥0.00 9 0.00% ¥0.00 10 0.00% ¥0.00 11 0.00% ¥0.00 12 0.00% ¥0.00 13 0.00% ¥0.00 14 0.00% ¥0.00 15 0.00% ¥0.00 16 0.00% ¥0.00 17 0.00% ¥0.00 18 0.00% ¥0.00 19 0.00% ¥0.00 20 0.00% ¥0.00 21 0.00% ¥0.00 22 0.00% ¥0.00 23 0.00% ¥0.00 24 0.00% ¥0.00 25 0.00% ¥0.00 工资计算器 员工 ID 雇员姓名 实际工时 休假 (小时) 病假 (小时) 1 张三 50 5 1 结算日期: 2/1/2017 基本工资 常规款项总 额 其他扣款 实发工资 ¥560.00 ¥273.08 ¥20.00 ¥266.92 2 ¥0.00 ¥0.00 ¥253.00 -¥253.00 3 ¥0.00 ¥0.00 ¥0.00 4 ¥0.00 ¥0.00 ¥0.00 5 ¥0.00 ¥0.00 ¥0.00 6 ¥0.00 ¥0.00 ¥0.00 7 ¥0.00 ¥0.00 ¥0.00 8 ¥0.00 ¥0.00 ¥0.00 9 ¥0.00 ¥0.00 ¥0.00 10 ¥0.00 ¥0.00 ¥0.00 11 ¥0.00 ¥0.00 ¥0.00 12 ¥0.00 ¥0.00 ¥0.00 13 ¥0.00 ¥0.00 ¥0.00 14 ¥0.00 ¥0.00 ¥0.00 15 ¥0.00 ¥0.00 ¥0.00 16 ¥0.00 ¥0.00 ¥0.00 17 ¥0.00 ¥0.00 ¥0.00 18 ¥0.00 ¥0.00 ¥0.00 19 ¥0.00 ¥0.00 ¥0.00 20 ¥0.00 ¥0.00 ¥0.00 21 ¥0.00 ¥0.00 ¥0.00 22 ¥0.00 ¥0.00 ¥0.00 23 ¥0.00 ¥0.00 ¥0.00 24 ¥0.00 ¥0.00 ¥0.00 25 ¥0.00 ¥0.00 ¥0.00 加班 加班工资 [公司名称] 结算日期: 2/1/2017 员工姓名 张三 员工 ID 1 税务状态 1 政府津贴 4 实际工时 50 小时工资 ¥10.00 加班工资 ¥0.00 病假(小时) 1 养老保险 ¥35.28 住房公积金 ¥156.80 休假(小时) 5 医疗保险 ¥8.12 失业保险 ¥12.88 加班(小时) 0 个人所得税 ¥20.00 常规扣款 ¥40.00 基本工资 ¥560.00 常规款项总额 ¥273.08 其他扣款 ¥20.00 总扣款 ¥293.08 实发工资 ¥266.92 [公司名称] 结算日期: 2/1/2017 员工姓名 0 员工 ID 2 税务状态 0 政府津贴 0 实际工时 0 小时工资 ¥0.00 加班工资 ¥0.00 病假(小时) 0 养老保险 ¥0.00 住房公积金 ¥0.00 休假(小时) 0 医疗保险 ¥0.00 失业保险 ¥0.00 加班(小时) 0 个人所得税 ¥0.00 常规扣款 ¥0.00 基本工资 ¥0.00 常规款项总额 ¥0.00 其他扣款 ¥253.00 总扣款 ¥253.00 实发工资 -¥253.00 [公司名称] 结算日期: 2/1/2017 员工姓名 0 员工 ID 3 税务状态 0 政府津贴 0 实际工时 0 小时工资 ¥0.00 加班工资 ¥0.00 病假(小时) 0 养老保险 ¥0.00 住房公积金 ¥0.00 休假(小时) 0 医疗保险 ¥0.00 失业保险 ¥0.00 加班(小时) 0 个人所得税 ¥0.00 常规扣款 ¥0.00 基本工资 ¥0.00 常规款项总额 ¥0.00 其他扣款 ¥0.00 总扣款 ¥0.00 实发工资 ¥0.00 [公司名称] 结算日期: 2/1/2017 员工姓名 0 员工 ID 4 税务状态 0 政府津贴 0 实际工时 0 小时工资 ¥0.00 加班工资 ¥0.00 病假(小时) 0 养老保险 ¥0.00 住房公积金 ¥0.00 休假(小时) 0 医疗保险 ¥0.00 失业保险 ¥0.00 加班(小时) 0 个人所得税 ¥0.00 常规扣款 ¥0.00 基本工资 ¥0.00 常规款项总额 ¥0.00 其他扣款 ¥0.00 总扣款 ¥0.00 实发工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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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工作地点的39种情形规定

调工作地点的39种情形规定

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 39 种 情 形 规 定 ( 超 全 汇 总) 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作者汇总了全国以及 多地的规定,文中包括法定情形下调岗的 17 种情形,非法定情形下调岗的 22 种情形,以及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当注意的 2 个问题,并摘录《最高人 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220-221 页)一书中对于劳动 合同变更和履行的观点,供实务中参考。 1 法定情形 1、协商一致调岗: 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生效日期:2009 年 8 月 21 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 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 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法 民一[2009]3 号】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 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 号】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 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 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 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 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 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2、医疗期满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胜任工作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孕期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版) 第 6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调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 年 2 月 1 日)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 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 适的岗位。 6、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 号】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 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 号】施行日期:201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 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7、推定认可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4 号(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 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 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苏高法审 委[2009]47 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 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 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 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8、脱密期调岗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 2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 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北京地区: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日期:2002 年 2 月 1 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青岛地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施行日 期:2015 年 3 月 1 日) (十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 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江苏地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13 年 5 月 1 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 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地区: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02 年 5 月 1 日) 第十五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 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3 非法定情形:  1、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调岗 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 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 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 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天津地区: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 规字〔2018〕14 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 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也未做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 作岗位。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生效日期:2009 年 8 月 21 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 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 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支持。 重庆地区: 《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 (2017.9.11) 三、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 工作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 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 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 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 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 惠州地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 年 12 月 20 日)第三十二条【调岗 效力问题】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 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和劳动 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劳动条件等未作不利变更的 , 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宁波地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生效日期:2015.05.19) 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劳动者以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 是否应予支持? 答: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用以保证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 件,劳动条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 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或职位虽属于劳 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 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职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应支持。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原工作岗位撤销为由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 工作,劳动者拒绝,并以用人单位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 同为由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如有证据证明原工作岗位确已撤销,且新安排的其他岗位与原岗位在性 质、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差别不大的,应视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生效日期:2015 年 11 月 19 日 ) 六、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变相大量增加工作量,或者对劳动者的 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即不去上班,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 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答:应审查增加后的工作量是否远远超出同岗位其他员工,或者岗位调整是 否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是否降职降薪,是否给劳动者生活工作造成较大不 便,否则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行为,劳动者应遵从,如果不去上班构成 连续旷工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川地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 号】 22.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 的,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劳动者拒不履 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台湾地区: 《台湾劳动基准法》(2018 修正) 第 10-1 条 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基於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者 , 从其规定。 二、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三、调动後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 四、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五、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泸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 答》(2015 年 9 月 1 日) 问题 18: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5)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的界定。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 单位合法行使自主用工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未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与原岗位基 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且变更工作岗位后 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未明确提出异议,也接受了新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且新的工作岗位工作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动者以《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或者劳动条件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 支持。 佛山地区: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施行日期:2011 年 2 月 25 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 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一)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有规定; (二)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四)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 (五)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广州地区: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 年 5 月 26 日) 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第二十二条 并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 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协商一致的规定。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应当 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 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 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关于工资水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地区: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 号 2、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 动者对此未明确拒绝仅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 , 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审查认 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 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 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 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意见认 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 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 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 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 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 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 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 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 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生效日期:2010.05.17)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2、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合理性的确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 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在实务中要注意把握 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 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 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 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 ; 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 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全文发布(五条劳动争议裁判观点 2017.8) 22、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 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 们认为,应区分该岗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 间进行岗位调换的。 (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 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 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享有对 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 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 合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或特殊资格要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形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6 日) 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 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 们认为,应区分该岗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 构成劳动合同变更:(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 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间进行岗位调换的。(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 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 外工作。(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 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 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 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合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 合同的变更:(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 或特殊资格要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 理情 形的。 企业整体搬迁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企业搬 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 、 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 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的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 搬迁地址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 2、依约依章调岗 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 一(2006)17 号) 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 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 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 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 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调解,当事人可 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调 解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 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 高法民一(2002)6 号】( 2002 年 2 月 6 日)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 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 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实施日期:2017 年 4 月 24) 5.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 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 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 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 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 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 , 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 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 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 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 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 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益。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指导意见》(2009 年 2 月 27 日) 第 2 条第 2 款第 3 项、审理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要在坚持充分保护 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 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 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承担举证责任。 昆山: 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争议座谈 会纪要》((2010.5.11) 5、调岗纠纷如何处理? 调岗降薪是企业内部行为,不予支持。在处理因此造成的具体权益侵害或解 除纠纷时,综合考虑劳动合同中对岗位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对调岗的规 定以及调岗后薪资支付是否合理,与同工龄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否一致等因素 综合考虑,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中山地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生效 日期:2011.11.01) 9.2【调岗、调酬的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按照 以下原则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 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调整了原合同约定且劳动者在 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 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 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款,当事人可 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 款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 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三、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注意哪些问题 1、法律依据及企业常见的约定调岗情形问题 所谓的法律依据除了法定之外,还可能包括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 者集体合同约定等。用人单位在调岗前,应当先衡量一下调岗的依据是否存 在及效力如何。在实务中,企业通常约定的调岗情形有: 1)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的经营情 况发生异常等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2)在员工违纪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了降职降薪的处罚方式; 3)很多企业存在关于利益冲突即近亲属或夫妻间不能同在公司重要利益相 关部门任职的规定,否则单位有调整岗位的权利。以上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具体案例中,可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或参考。 2、调岗行为本身需要具备的条件 1)调岗的必要性,即出现了特定情形,可能是用人单位原因如业务外包、 机构撤销等,也可能是员工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人际关系等原因, 致使企业不得不对员工进行调岗; 2)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即所调整的岗位符合员工本身的教育背景、技能、 薪酬或职级(此点尤重要),不具有惩罚性或者侮辱性; 3)调岗经过了必要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前,最好先与员工进行协商 , 调岗过程中充分听取员工意见,最好也能征询工会意见,最后的调岗结果以 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如何判断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 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220-221 页)) 四、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合同“履行”的界限在于是否符合“客观可预 期原则”和“合理性判断”原则 “客观可预期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其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事先能具 体预期和理解的。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也即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具体权利义 务关系的变更。如果此种权利义务的变更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即被客观可以预 期的,那么以后按照这种约定去做预期范围内的调整仅只涉及劳动合同的 “履行”。 “合理性判断”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在履行其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 过程中,应当符合正当和合理原则,否则这种具体 "履行"将变成实际上的内 容“变更”,要完成基于另外一个意思表示的合意才能达成。 “客观可预期”原则是形式要件,“合理性判断”原则是实质要件,两者共 同构成了对“变更”还是“履行”的判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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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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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建立资本联结纽带,规范母子公司的权利、 义务关系,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家体改委《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体改生 [1998]27 号)、《黑龙江辰能集团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集团公司为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为辰能集团的母公司,集 团公司本部为不含事业部的集团公司职能机构简称,子公司为集团公司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 母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权虽不足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内设电力事业部,作为集团公司电力主业的利润责任主体。 二、母子公司权限划分 第四条 母公司是向子公司、参股公司出资并行使出资人(股东)职能,具有资 本运营和投资决策等多种功能的公司制企业。母公司是集团的战略规划 中心、投资管理中心、资本运营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 第五条 母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定程序和集团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 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融资、资产重组等资本运营活动; 决定集团内的重大事项;推进成员企业的产权结构及组织结构调整;协 调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集 团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建立集团的营运网络和信息网络; 有利于形成集团整体经营优势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子公司作为经营与利润中心,享有自主经营权。 第七条 母公司、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 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母公司作为战略规划中心,各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应服从母公司制定的集团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 第九条 母公司作为资本运营中心,各子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应符合《黑龙江辰能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母公司作为财务中心,制定统一、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决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间利益分配格局,统一财务审计监督。各子公司 的财务管理应符合《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母公司作为人力资源中心,主要通过产权关系行使重要人事管理职 能,依照股权比例派遣董事、监事,依照聘用、考查、党政联席会审批 等有关程序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人选。母公司可以培养集团后备力量为目的,决定部分集团员工在集团 内任职轮换及升迁。 第十二条 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由母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查,母公司总经理任免, 副总经理、三总师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母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查,母公 司总经理批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由母公司推荐,组织人事部考查,子 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三总师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母公司组织 人事部考查,子公司董事会批准,母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三条 分配。全资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全额上缴母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税 后利润分配由子公司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母公司外派董事在子公司董 事会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本部与事业部分别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战略规划与投资决策权限:事业部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应服从 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投资行为应符合《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主要核心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事业部部长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 考查,总经理任免;副部长由事业部部长提名,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事业部内部主要管理人员由事业部部长任免。事业部内部所有人员人 事管理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统一管理。 财务核算与经营管理职能:事业部设立财务岗位,接受事业部部长 的领导,进行财务常规性业务工作,但应接受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的 业务指导,对事业部实行单独核算。 利润分配:事业部利润全额上缴。 三、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母公司作为出资人(股东),有权了解、监督子公司投资和经营情 况。 第十六条 子公司按照《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 通过母公司经营管理部向母公司财务审计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母 公司财务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接受母公司的审计。 第十八条 母公司每年年初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与各子公司经营班子签订经营及 管理业绩指标合同,年底据此考核,按照指标完成情况,给予相应 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事业部应按照《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定 期通过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报送财务报表, 接受集团公司财务检查和业务指导;同时,应按照《黑龙江辰能集 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集团公司审计;事业 部部长接受集团公司考核。 四、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管理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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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集团管理制度研究

香港企业集团管理制度研究

香港企业集团管理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深训企业集团存在的问题,侧重研究了香港企业集团中具有 代表性的管理体制、管理架构、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形态的特点及所处的 背景,并着重分析了较新的全面稽核管理制度和颇有特色的考评制度,为加强 深圳企业集团的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及其操作性的措施。 关键词 香港,企业集团,管理制度,稽核 企业集团是一系列法人企业的联合体,它通过集团公司或者总公司(即母公 司)以资产或其它方式为纽带对其它企业(即子公司)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 以合理配置资源,取得规模效益。深圳特区的企业集团已得到迅速的发展,其 中不乏经营管理上的成功者,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目前尤为突出的是:国有 资产流失,集团效益不显著,企业发展失衡、失控等等。其主要原因是:经济 体制的弊端造成责权利三者比例失调;管理制度不健全,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的 控制和监督失灵。如何克服这二个缺憾从而达到我们的目标——既要严格国有 资产的管理,又要激发企业更大的活力,创造更高的效益?治本的办法无非是 二条:一是深化体制改革,使责权利在从政府主管部门到企业的各个层次上统 一起来;二是健全企业集团的管理制度,堵住漏洞,加强监控。目前,国家体 改委和深圳体改委都提出了今年深化改革的具体任务,以解决责权利统一的问 题,在这样的大气候下,健全企业集团的管理制度,成了一项紧迫而又实际的 工作。 显然,研究借鉴国际上企业集团管理的成功经验是必不可少的。香港作为一个 现代化的国际城市,企业集团在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业务拓展、多 元化经营、跨国经营,以及为树立企业形象,提高知名度而形成的企业集团为 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很有借鉴价值。1991 年笔者曾随深圳市政府“企 业集团管理”课题组对香港的一些有代表性的企业集团如九龙仓、香港电讯、 招商局、达成等 8 家集团进行了调研,获得了许多第一手资料。此次调研与此 后的研究形成了本文的基础。本文将针对深圳企业集团存在的问题分 5 个方面 来探讨香港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或者母公司对下属企业(香港 称“附属企 业”)的管理与控制体系。 一、管理体制能保证自上而下的有效领导由于产权关系明确,与我们企业集团 相类似的管理体制在香港的合同中就保证了自上而下的有效领导。这种领导一 般透过一个核心企业进行。该核心企业或者是一控股公司,本身只有管理功能 而无具体业务,如香港电讯、南顺(香港)有限公司等;或者是除管理整个集 团外,尚经营具体业务的有限公司,如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达成集团的达成 有限 公司等。这个核心企业相当于我国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即总部。总部下属公 司中的全资子公司与合资控股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是集团自上而 下领导的组织保证。普遍的作法是,下属全资的董事会由总公司的董事会决定 人选,主要的下属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由总公司选派所信任的人担任。规模 较小的集团或集团中特别重要的子公司则由总公司董事长亲自出马担任董事长 (如 Paul & Thomson 控股公司的董事会 6 个成员同时也担任其 3 个下属公司 的董事,成为一套人马,4 个董事会)。在创立下属合资公司时,即使是由自 己控股,总公司也十分注意选择合作伙伴,以避免在人事或其它决策上发生尖 锐矛盾,为协商解决问题铺平道路,这样总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计划就能顺利落 实。值得注意的是,总公司的董事长是大股东或大股东的代表,如香港电讯的 董事长即由其大股东——英国大东电报局选定。他能决定其他的董事人选,如 公司主要领导人和社会 贤达等,上市公司还须有公众股东代表作为独立董事。这样组成的利益共同体 有利于总公司有关整个集团的重大决策。 二、高效灵活的管理架构 香港的企业集团中,管理层职责分明,但组织结构却不拘一格。无论组织结构 如何,均以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基准,显示了很大的灵活性。从被调研的企 业看,大致可分为下面二个类型:1.决策高层浓缩型。以九龙仓为例,九龙仓 是一个庞大的集团,经营的业务有地产、码头、运输、酒店业等,但它有一个 精干的管理核心——总部的董事会,共有 5 人,除董事长外的其它 4 人,每人 除分管职能上的一环如战略规划、财务、企业发展外,还须分管一摊业务,该 摊业务可能包含了若干公司。如主管企业发展部的董事除了负责整个集团的新 的发展计划外,还要负责所有的建筑项目管理。从标准的管理架构的眼光来看, 似乎这里已将管理职能部门与事业部混在一起了。这种架构的好处是管理层次 少,能从整个集团利益出发通盘考虑问题,决策迅速,缺点是董事负担过重, 管理幅度受限。但作为一个正在整顿调整中的集团来说,只要人的素质条件好, 则这种高度集权是必要可行的。2.分而治之型。集团总部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 包括行政、人事、财务、发展及市场等,而各类业务又在不同的公司运作,即 管理职能与业务分离,各司其职,一般发展基本定型,走上正常轨道运作的企 业均以此为架构来管理。如香港电讯,除设由董事担任主管的人事、财务、市 场部 3 个管理职能部门外,另有 4 间公司负责本地与国际的具体电讯业务、电 讯器材销售与电脑 4 类业务。4 间公司的人事与总公司的 3 个职能部门无重复 南顺、招商局、瑞菱集团等均如此。反观我们的企业集团,不论有无必要,都 要设置许多部门,下属公司亦如此,甚至因人设岗,无怪乎管理效率低了。 三、集权与分权并存,总部与下属公司职责分明高度集权的管理愈来愈不适应 现代企业生产高度社会化、专业化、多元化、国际化的需要。香港企业集团的 管理制度处处显示了集权与分权的混和。集团内成员企业都是法人,但其权限、 职责都不一样。一般说来,集团公司(总部、总公司)拥有重大决策权。如集 团内企业大的投资、财务、人事的决定,而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管理权, 包括一定范围的财务、人事权,则由下属企业的领导掌握。香港企业集团的集 权与分权主要表现 在下面两个方面: (一)总公司是整个集团的投资中心和资产经营中心总部对集团的发展有统一 的规划部署, 但许多集团特别是规模较大者也允许下属企业有一定的计划外发 展权。总公司每年在听取下属意见的基础上,均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并规定了下属公司预算外投资的限额。如香港电讯是 2000 万港币,九龙仓、 南顺等都有一定的额度值。若下属公司在执行预算中的投资计划时,还要进行 另外的投资,且已超出限额,则需上报总公司发展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列出 详细的投资计划,预测投资回报率等有关参数,报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施行。 在实施过程中,总部的企业发展部和财务部监督执行。即使计划外投资未超出 限额毋需报批,也应报总部备案。较小规模的集团公司或某些家族性集团则规 定任何预算外的资产性投资,均须报总部批准方可。如达成集团、瑞菱集团等。 资产经营和投资活动一样,下属公司需购人或拍卖资产也需进行上述程序,受 总部控制。 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控制循例进行。这样,总公司就牢固地掌握了整个集团的发 展与投资权,能够确定一个比较适当的投资计划,避免投资阵线过长,减少投 资风险,保证企业集团的投资效益。事实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还受到另外二 层约束,一是他必须对公司负责,他所经营的是公司的资产;二是财务监督制 度。 (二)总公司是财务与监控中心 预算制:香港企业集团管理很重要的一环即财务预算制度。除上述投资预算外, 还有营运资产预算和费用顶算,总公司和下属企业都有其年、季、月度的预算。 预算是集团财务调度的基础和根据,也是财务管理的尺度,超出预算则须进行 财务分析,究其缘由。财务部有权对各项预算的执行进行监控,下属企业的财 务部主管除对本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外,还须对上级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集团 内资金调度与信贷,正是由财务部以财务预算为依据,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 的。 资产调度与信贷制度: 一种情况是总部设立内部结算中心(不一定这样称呼,但性质一样)者,如招 商局、香港宅讯,可通过结算中心监控各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并统一调度资金。 有的也管合资企业资金,有的则不管。由总公司根据各下属公司的资金状况调 剂余缺。下属公司需要贷款时,若能在内部解决的,则向结算中心贷款,还贷 利率同银行利率;若集团内部不好解决,则由总公司担保向外借贷。一般下属 企业不得直接向外贷款,且香港银行对申请贷款企业的考察甚严,也不会轻易 贷出。若下属企业在外地则不受此限。另一种情况是有的集团不设内部结算中 心,其工作由财务部根据:(1)每周、每月,甚至每天下属企业上报的有关数 据如存货、应收未收款、帐上活期存款等等;(2)各下属企业流动资金的预算 来安排,以调剂资金的余缺,同时也监控了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便于财务分 析与管理。 信贷方面,一般贷款均须上报总公司批准方可。南顺集团有一个很特别的制度。 该集团包容了食品、容器等行业的生产与销售,所有贷款分行业管理,每个行 业均含有若干个公司,集团规定每个行业的主要公司为该行业中的信贷“窗 口”。该行业其它公司需要贷款者,一律以该“窗口”出面向银行贷款,总公 司出具担保。同时、该“窗口”还负责本行业各公司的资金余缺监测,便于总 公司统一调度资金。若该行业的公司在外地,则可直接与当地银行发生信贷, 但应尽量与同一银行在当地有分行者联系,以便通过银行实行监控。 以上二种办法无论哪一个,部可使信贷与债务规模得到控制,避免了象我们的 企业集团常出现的信贷多头对外、筹资成本高,有的下属企业资金闲置、有的 又急需周转资金的混乱现象,防止发展失控,从另一个角度显示了集团管理的 有序与规模效益。 四、全面稽核管理制度全新概念 传统的审计(Auditing,又称稽核)是指财务的审计,即检查核对财务报表是 否符合实际,是否违章,一系列的财务指标数值是否彼此配合,从而检验企业 的财务工作是否合理合法。现在,企业的其它工作如人事、市场、采购、品质 管理等等却有其各自的要求,检查这些工作是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效果如何 也是一种审计。只有企业在上述各方面都做好了,才能说管理好了。因此,可 以把审计的概念拓宽,于是,原有的财务审计变成了考查管理绩效的全面稽核 管理制度。 全面稽核管理制度是根据 1987 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颂布的 ISO9000 新标准中的一套企业管理的各个部门的职责标准(简称 ISO9004)而制定的。 ISO9004 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管理的标准化系统。这个系统将管理中每个岗位的 职责、任务、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便于员工对照来完成本职工作。若企业推行 目标管理,则 ISO9004 即为每个岗位的目标。 全面稽核制度的具体运作由一个直接对总公司董事会负责的稽核小组进行。该 小组的任务是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人事、财务、产品及决策等方面的情况,然 后直接向董事长汇报。小组到下属公司中可查阅一切材料,参加一切会议,但 只听取信息,不发表意见。小组并非为某一事而设,乃一常规机构,起一个防 患于未然的威慑作用,使下属公司不致出现虚假报告,隐情不报的现象,总公 司的决策失误也能较快得到反馈和调整。在稽核过程中,小组可以 ISO9004 为 稽核标准,也可以公司目标或要求为标准,对照执行情况,及早发现问题。这 样,有利于决策者掌握主动权。在问题出现苗头时,及时予以处理,使整个集 团正常地、正确地运行,以达到企业集团之经营目标。这种“事前”性质的全 面稽核制度较之我国目前的“事后”调查组的作法更好,能避免企业损失,为 企业业绩与员工考评开辟了一条新路。所要注意的是稽核小组的人选是关健, 只有公正、正派、不偏听偏信的智者方可担此重任。 五、动力设置: 管理考评与激励机制好的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 造性,使企业充满活力。香港的 Paul & Thomson 公司就有一个较成功的考评 制度和激励机制。它既具有许多香港公司的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公司每 一年或半年有一个基本考评。由每个上司对其下属进行一次单独的面对面的评 价,包括工作表现、任务完成情况、对公司的贡献等。然后将此评价上报人事 部门评分,最后汇总到总公司人事部核准,总裁根据评分决定加薪额度。上级 可对下级报来的分数进行调整,以抵消下级评分的误差及各部门由于标准掌握 不一带来的偏差,并参考全面稽核小组的意见,使考评更臻合理,实事求是。 若评分达到某一标准,则可获优良服务奖。每年的优良服务奖获得者占全公司 员工的 1/10,获得优良服务奖既是一种荣誉,又有额外的奖金和加薪幅度。 公正客观地考评和奖优罚劣的制度,使员工有了努力工作的动力和奔头,促使 公司更好地发展。 任何一个员工,不论处于管理层还是一般工人,只要连续 3 年获得优良服务奖 则可进入更高一级的分红级点名单。分红级点名单中一般都是高层及下面各层 的管理与技术人员,根据他们在公司的重要性与贡献大小不同排定若干级,每 级中有若干人。进入分红级点名单是一种荣誉。名单每年公布,但不标明每人 所处级点(只通知本人)。分红级点名单由总公司董事会决定,每年从税前利 润中拨 10%作为分红基金。进入名单者的加薪幅度也将提高。 下面以一实例来说明分红级点制度。某公司规定有 100 人可进入分红级点名单, 分红级点为 10 级,每级有 10 人。见下表: 根据上表,若税前利润为 5000 万,分红基金为 500 万,若分红级点名单中的 100 人的总分为 1000,则拿了 90 的人可得分红=(9/1000)X500=45 万。 即按每人在总分中所占的比表分红级,* ┌────────────────────────────────┐ │ 等级 评分范围 层次 │ ├────────────────────────────────┤ │ A1~A10 91~100 高层 │ │ B1~B10 81~90 │ │ E1~E10 51~60 中层 │ │ J1~J10 1~10 低层 │ └────────────────────────────────┘ 例来计算分红的大小。若公司经营好,利润高,则分红基金大,个人分红就高, 反之则小。同时,根据每人的业绩,每人的排名顺序可在名单中上下浮动,表 现太差者,可能被刷下名单,而新秀则可加入名单,可见分红级点名单是一开 放的动态名单。它可促使员工自觉地努力工作,作出更大的成绩,争取获得优 厚的报酬与晋升机会。另外,员工于退休前 5 年连续拿到 90 分,则退休后 5 年 仍以此分得红利。退休前的表现与退休后收益挂钩,鼓励员工退休前仍不松懈, 退休后亦关心公司发展。整个分红级点制度可用下图来示意。分红级点制主要 是鼓励管理层和技术层的职员的,这种激励制度统一了集团内人们的思想与努 力方面,集团的发展有了强大的驱动力。故这套办法对深圳企业集团颇有参考 价值。企业集团的管理中,不仅要有组织上保证实际运作中总公司(集团公 司)对附属公司的控制和财务监督,还要有正确考评业绩的制度及促使人们为 公司目标奋斗的动力机制。只有在以上三方面结合好的基础上,企业集团的内 部管理方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取得规模效益,才能不断壮大实力,走向国 际化。这就是研究香港企业集团管理制度后我们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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