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制度

公司考勤制度

公司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作息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上班时间为 8:00~12:00,13:00~17:00(可分为夏季、冬季作息时间)。 第三章 工作制 第三条 公司(总部)一般实行每天 8 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 5 天标准工作周制度, 周工作小时为 40 小时。 第四条 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1. 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 2. 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 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 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4.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性质为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影响的岗位。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 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第五条 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 每周公休日 2 天。 2. 法定节假日: (1) 元旦,放假 1 日; (2) 春节,放假 3 日; (3) 国际劳动节,放假 1 日; (4) 国庆节,放假 2 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 第四章 考勤范围 第六条 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第七条 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考勤办法 第八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九条 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十条 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 第十一条 考勤设置种类: 1. 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 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 旷工。无故缺勤。 4. 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 5. 出差。 6. 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 调休。 第十二条 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考勤统计及评价 第十三条 行政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打分法综合评价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十五条 考勤计分办法。 1. 迟到。迟到 10 分钟扣 2 分,迟到 10~30 分钟扣 5 分,迟到 30~60 分钟扣 10 分,迟到 60 分钟以上扣 20 分。 2. 早退。早退 10 分钟扣 2 分,早退 10~30 分钟扣 5 分,早退 30~60 分钟扣 10 分,早退 60 分钟以上扣 20 分。 3. 旷工。旷工一次扣 20 分。 4. 请假超期。一天扣 20 分。 以 100 分为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为五级: 优: 90 分以上;良: 80~90 分;中: 70~79 分;及格: 60~69 分;差: 60 分 以下。 第十六条 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行政部会同人事部执行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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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 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 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 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 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 子的情况。 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 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 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 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 计划生育假期; (8)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 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 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 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 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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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 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 18 岁,且身体健康,能 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 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 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 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 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 1.5 倍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 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 1~3 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 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 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 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 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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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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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辞职程序 第二条 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 1 个月向其主管提出辞职请求。 第三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 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条 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 工作和职责。 第六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 第七条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三章 离职谈话 第八条 员工辞职时,该部门经理与辞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 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 审查其劳动合同; 2. 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3.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5. 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九条 员工辞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2. 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3.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4.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十条 辞职员工因故不能亲临公司会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第四章 辞职手续 第十一条 辞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2. 公司的项目资料; 3. 公司办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车辆、住房; 6. 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二条 清算财务部门的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若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应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 司专有资料。 第十五条 辞职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 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十六条 辞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十七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 应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时间。 3. 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4. 辞职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每年公司工龄补贴 1 个月、最多不超过 24 个月的 本人工资。 5. 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须扣除以下项目: 1. 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罚金; 2. 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 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 理在 个月(如 3 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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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员工岗位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奖罚分明、 合理流动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定编及岗位设定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员规模和 人力资源需求规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各部门科学合理地划分企业组织职务,明确职务的相 互关系,建立清晰的职务层次、顺序。 第五条 编制职务描述书体系,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难易程度、权 限、责任大小以及任职条件。 第四章 岗位聘用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任人唯贤、优化组合结构。 第七条 公司调配方案与个人业务专长和意愿相结合。 第八条 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聘用制,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岗位聘用期限须短于或等于员工劳动合同期限。 第五章 干部任免 第十条 公司干部任免通过聘用制实现,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高层干部的任免: 1.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2. 其他高级职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中层干部任免: 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提名,经公司常务会议 决定任免。 第十三条 公司一般干部的任免: 由部门经理提名,经分管副总、总经理批准 后任免。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项,均须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 晋升和降职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正常职务升迁机制。 第十六条 对公司成绩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晋升职位,特殊情况可破格晋升。 第十七条 对公司业绩不良者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可以降职使用,特殊情 况可连降几级。 第十八条 职位升迁由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提出,经董事会或公司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由人力资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晋升或降职请求,人力资源部 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员工职位升迁后,其工资待遇和福利应进行相应调整,特殊情况报 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保留。 第七章 岗位调换 第二十一条 为了做到人尽其才,公司允许员工在公司岗位间调动。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岗位调换时,填写调配单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新 旧岗位主管和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项,当事人办理 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出人事调动命令时,征求员工个人和新旧岗位主管意见, 均同意后,填写调配单并正式行文任免,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有的岗位变动,其主管均须对员工原岗位的工作进行考核、鉴定 并交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八章 试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实行试用制,须签订试用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确定: 1. 劳动合同期限将不满 6 个月的,可不设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3. 劳动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4. 劳动合同期限满 3 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六条 试用员工主管对其试用期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提出提前结束、按原 定期限、延期、解聘之意见,并填写试用考核单,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员工由试用转入正式聘用,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员工岗位、职务等原因,可协商决定员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 别为 1 年、2 年、3 年。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如员工提出,可续订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和公司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确立在试用、正式期之工资、奖金 及其他福利。 第九章 解 聘 第三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对有关员工解聘: 1. 受聘人因本业务、技术水平等原因,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2. 受聘人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完成岗位任务; 3. 因违反国家和公司法律规章; 4. 因公司部门工作变化,部门提出撤岗; 5. 公司经营业务和经营管理范围调整、变化; 6. 受聘人因脱产进修、长病假、长期外借,难以履行岗位责任; 7. 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 8. 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 9. 受聘人因劳动合同趋于届满; 第三十一条 解聘可由员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须于离职前 1 个月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由公司提出的解聘要求,按双方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第三十三条 员工解聘后,一般到社会再就业。公司如建立了内部待业机构,则 在公司内待业一段时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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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前培训办法

员工职前培训办法

员工职前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进员工素质和技能,推行职前培训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公司新进初、中级员工均须进行职前培训。 第三章 培训程序 第三条 在新进员工报到后,全体新进员工进行一定时间的集中培训。 第四条 由公司人事部主持职前培训,制定职前培训计划,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后实施。 第五条 新进员工应积极参加职前培训,并填写新进员工职前培训表。 第六条 各部门应配合人事部对新进员工的培训工作。凡涉及介绍本部门职责、 功能的,均应认真准备。 第七条 新进员工培训毕,将其培训成绩记录在案。各位员工职前培训表在员工 签字及各级主管评价后留存人事部。 第八条 对在职能培训中表现极差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九条 培训内容: 1. 公司简介(概况、公司历史、公司精神、经营理念、未来前景、公司组织说 明); 2. 公司人事规章和福利(作息、打卡、门卫检查、用餐、服饰、礼仪、休假、加班、 奖惩); 3. 员工手册说明; 4. 财务会计制度(费用报销); 5. 办公设备使用和材料采购、申领、报废; 6. 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紧急事件处理; 7. 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规程; 8. 投诉及合理化建议渠道; 9. 参观有关工厂现场、企业荣誉室; 10. 引领到本人岗位工作场所,并与同事见面; 11. 指引存车处、乘车处、更衣处、厕所、就医处、食堂、饮水点等位置及注意事 项。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条 新员工抵达公司时,公司应营造欢迎新员工的热烈气氛,专人迎接, 并贴标语。 第十一条 培训过程中介绍情况先务虚、后务实,按轻重缓急安排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培训中书面讲解、参观现场、操作示范相结合。 第十三条 在新进的前半个月中指定人员对新进员工进行个别辅导,及时解答 其疑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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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 国家和本地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有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有效期为 年 岗位。 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岗位,预计为 年 2.根据双方发展需要,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岗位调换要求,经双方同意后调 换新岗位。 薪金。 1.在本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初始岗位,预计 为 年。 2.根据合同期乙方岗位变化情况,甲方须支付与乙方岗位相配的薪金 标准。 甲方的责、权、利。 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为乙方提供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 劳动保护; 为员工提供提升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机会; 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 有权对乙方工作行为决定奖励或处罚。 乙方的责、权、利 具有为甲方 诚实、敬业工作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公司声 誉及正当利益;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 享有国家、地方 政府规定公司的权利和就业保障权利。 公司规章制度的认可条款。 甲、乙双方 在签订合同后,即进行培训。乙方将有机会了解、熟悉甲方公司整个管理规章体 系。乙方除有异议保留外,将视作无条件认可管理规章体系,双方都有按规章执 行和保障的义务。 保证书条款。 乙方将在一份保证书签字,承担遵守规章和保 守公司专有技术、秘密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因乙 方有如下过失行为之一,甲方可以即时解除本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触犯 公司劳动纪律规章;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因乙方有如下非过失行为之一,甲方可以解 除本合同: 乙方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确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 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胜任工作; 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 公司无法履行。 此时甲方须提前 30 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濒临破产进入 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需裁员的,须提前 30 日向乙方作书 面通知。如甲方在 个月重新录用人员,乙方有优先权。 因乙方有如下情况之一 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确定的医疗期内的; 患 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如为 女职工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甲方工作满 10 年,距法定退休年限 3 年以内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下情况之一,可 以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律,侵 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甲方劳动安全、工作条件不合国家规定,损害乙方安全、 健康的; 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乙方因参军、升学或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属正常工作调动的; 乙方有正当理由,确定不能继续在甲方工作的。 乙方解除 或终止本合同,须提前 30 日向甲方作书面通知。 解除本合同的经济补偿。 乙方 违反梧合同经贸部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 和赔偿责任。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 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日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甲方经营财务 状况严重恶化需裁员的,或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甲方 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并由甲方解除本合,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 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乙方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仍不 能从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本合同,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另增加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另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发生伤亡事故,甲方按国家和公司相关文件处理。 2.甲 方如提供给乙方进修培训费用、住房资助费、户口调动城市增容费等事项,要求 乙方有一定的服务年限,在此服务年限内,乙方离开甲方公司,须按甲方办法 赔偿经济损失。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 受损情况赔偿; 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擅自违反劳动合 同或自行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合同的变更。 在执行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15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双方协商同事,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 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生效。 双方协商不成的,本合继续有效。 合同的顺延。 对 第十一条的情形,乙方可要求甲方顺延其劳动合同期,直到该情形消失。 合同 的终止和解除。 1. 乙方因患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 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输提前退休手续,劳 动合同终止; 2. 本合同期满即终止,如因需要续聘,甲方应提前 1 个月乙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3.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应提前 1 个月通 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调解和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友 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投诉解决; 调解无效, 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的有效性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确 认本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应继续履行有效部分。 未列入本合同内容的其他事项,均按企业无意制度办理。 凡本劳动合同或相关 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依国家法律办理。 本合同 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 方:▁▁▁▁▁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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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管理规定

职称管理规定

职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与社会职称管 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成立非常设临时性专业技术职称领导小组。小组规模依据企业规模 确定,通常为 5~7 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还可在领导小组下分设各职称系列 小组。 第三条 职称管理工作具体由人事部承办。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侯选资格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 第五条 对需要职称的岗位,鼓励或要求具有职称资格。 第六条 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离制度。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一 个依据,不一定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能力,自主参加社会职称资格考试,如计算 机、会计师、评估师等。 第八条 员工的职称评审依国家和当地职称评定时间安排,原则上 1 年 1 次。 第九条 对成绩优异者,可破格评定职称或聘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公司依不同经营管理内容,设立不同的职称系列,如工程技术、经济专 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翻译、档案、技师等。 第十一条 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第十二条 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职责: 1.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 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 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考核、评分、确认; 4. 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 颁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本公司没有高级职称评定资格时,应报经上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 审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主要填写近 3 年能反映 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译文等资料 第十五条 部门推荐。部门主管应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填写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材料审核。公司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材料,鉴别其真实性、合理性,对 保密材料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公司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报批。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公 司权限外的职称申请,提出推荐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 颁证。将批准证书颁发给申请员工,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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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险办法

员工保险办法

员工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 离退休养老保险。 1. 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 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 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 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医疗保险。 1. 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 手续; 2. 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 失业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一般为 0.6%,最多不超过 1%)缴纳失业保 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不足 5 年,领取最长期限为 12 个月; 2. 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 5 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 24 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 120%~150%。 第七条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 领取资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产后; (2)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3)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4)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5)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 失去资格情形: (1) 领取期限届满; (2) 参军或出国定居; (3) 重新就业; (4)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5)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 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 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 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第三章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 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 准工资 %(如 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疾病保险。 1. 对长期固定工: (1) 患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60%~100%病假工资。 (2) 患病停工治疗在 6 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40%~60%疾病救济费。 (3) 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4) 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 2 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外,一 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 1 人,发给死者生前 6 个月的标准工资; 供养 2 人,发给 9 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 3 人,发给 12 个月的标准工资。 2. 对劳动合同工。   (1) 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 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3 个月;在本公 司工龄 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 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6 个月;在本公 司工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在本公司工龄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 为 12 个月;在本公司工龄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在本公司工龄 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 1 年增加相当于 1 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50%的金额;患绝症 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100%的金额。 3. 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1) 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 3~6 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 3 个月。 (2) 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3)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 次性 个月(如 3~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 1. 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 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 5. 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7. 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 人应负主要责任; 8. 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 9. 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 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 参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 12. 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 13. 各种职业病的侵害(卫生部规定为 9 类 99 种)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 1.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 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 2. 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 待遇。 3.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 应待遇: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 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 4. 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 3 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 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 1 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 25%;供养 2 人,为 死者本人工资的 40%;供养 3 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 50%,直到受供 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 划定女职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 格遵守。 3.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增加休假 15 天。 第四章 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 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保险险支付或索赔。 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 险机构(公司)申请支付或索赔。 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八条 及时办理与职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 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鉴于目前正进入社会保险的重大时期,保险法规、政策变动较大,公 司应密切关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人事部会同财务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董事会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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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 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 全年出满勤的;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精神奖励 (1) 记大功; (2) 记小功; (3) 嘉奖(奖状、奖品); (4) 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 (1) 一次性奖金; (2) 加薪; (3) 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 奖励规则。 1. 记大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 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 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 记小功对象。 (1) 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 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 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 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 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 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 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 嘉奖对象。 (1) 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 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 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 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 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 的员工; (6) 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 1 年内奖励分累计满 10 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 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 员工。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 1 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 精神处罚。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记小过; (4) 记大过。 2. 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 降级、撤职(减薪); (3) 留用察看; (4) 辞退。 第十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 5 天或 1 个月内累计达 10 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 泄露公司机密;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 全年旷工达 4 天以上;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 连续 3 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 连续旷工 2 天;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 浪费公司财物;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 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 辞退。 1. 员工旷工。 (1) 旷工 1 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30%; (2) 旷工 2 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60%; (3) 旷工 3~4 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100%; (4) 旷工超过 5 天,辞退。 注: (1) 迟到、早退 3 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 6 次折算旷工 1 天,或累计时间超 4 小时折算旷工 1 天。 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 天扣除 10%效益工资。 3. 事假。 (1) 事假超过标准 1 天,扣 10%效益工资; (2) 事假超过标准 2 天,扣 30%效益工资; (3) 事假超过标准 3 天,扣 50%效益工资; (4) 事假 1 年累计超过标准 30 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 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 1 年内处罚分累计满 10 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 对连续 3 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 6 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 予以降职或免职。 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 与者赔偿。  7.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 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 理签字生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 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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