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研发人员保密协议 (4)

技术研发人员保密协议 (4)

重庆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保密协议 表单编号 技术保密协议 甲方:重庆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乙方受聘担任甲方 UI 设计师或产品经理等职务,进行软件研发,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公 司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乙方参与/主持涉及与甲方有关的研究、发明、技术、软件源代码、资料等成果及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自行研发的硬件、软件、计划、进度、情况及相关内容。 乙方受聘为甲方工作服务而接触到的各种资讯,均为甲方所有,但乙方能举证非属甲方所有的 不在此内。 二、协议期限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二年内不使用甲方的成果,不参加 /协助甲方的竞争/潜在竞争对手/合 作伙伴的研究,也不得自行从事同类产品的开发研究。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科研资源和环境,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为研发创造有利条件。 支付乙方应得的报酬,为乙方提供应有的福利。 乙方取得重大贡献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漏甲方的技术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漏、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 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 在客户的聘用(包括兼职和协作、协助) ,在工作期间,不得在第三方公司担任股东,法人,顾问等。 第1页共2页 重庆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保密协议 表单编号 (5)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方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 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 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薪酬总额中扣除。 四、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技 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 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 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信息,也 不得将其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若部分违反此协议,并给甲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以乙方一定数 额的罚款,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3.乙方若违反此协议,并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对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和双方权限的,双方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 出上诉。 六、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争议一方或双 方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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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工伤保险篇)

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工伤保险篇)

劳动争议 12 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工伤保险篇) 【前言】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 HR 反映希望多出一些劳动纠纷之类 的案例汇总。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我们从员工招聘到离职过程中总结出了一些 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给出解析和法规支持。共分三篇,《招聘入职篇》、 《劳动合同篇》、《工伤保险篇》,本期是最后一篇。喜欢本系列的可不要错 过了。 目录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一、典型案例 2007 年 5 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秦二人口头约定了垃圾清理协议。 协议约定赵、秦二人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尾料等),每 日两次,加工厂既不向二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为其支付工资;同时,要求二人必须遵守 加工厂的纪律,不得随意乱走乱逛、偷拿原料。2008 年 6 月,小赵在清理时,不慎从尾料 堆上跌落,加工厂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医 院诊断小赵伤及腰椎,日后只能依靠轮椅行走。出院后,小赵被送回了老家。   两个月后,小赵家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小赵得到了免费的法律 援助,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 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加工厂认为;小赵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 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小赵不算加工厂员工;加工厂 没有指挥小赵在尾料堆上工作,对其受伤一事也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认定工伤,也 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二)仲裁结果   本案双方仍在不断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仲裁委尚未做出仲裁决定。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 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 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加工厂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小赵作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 公民,显然双方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 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此条件是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专家认为,加工厂与小赵签订的垃圾清理协 议中,明确约定了小赵除每日清理两次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外,还应遵守“不得到处闲逛 不得偷拿原料”的劳动纪律,这说明了加工厂的规章制度已对小赵进行了约束,小赵遵守 约定也就是接受了加工厂的劳动管理。   那么小赵是否从事的是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呢?本案中加工厂持否定态度的理 由貌似非常充分(因为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 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事实上,加工厂所谓的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确切地说应该是 双方没有现金、货币的直接往来。通过清理垃圾,小赵从加工厂获得有价值的实物(尾 料),经过变卖,从回收站直接获得基本等于,甚至可能高于该厂卫生清扫人员工资的货 币收入,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以实物(尾料)替代劳动报酬的形式。因此,小赵清理垃圾, 属于从事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加工厂以铁架加工为主营业务,其原料和尾料的管理、处理同样是该厂业务的组成部 分。小赵通过清扫生活垃圾、处理尾料堆,保持了加工厂环境的卫生、整洁,其提供的劳 动应属于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加工厂与小赵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上述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 等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许多加工厂、物业公司都乐于采用类似案例的用工形式,并且一致认为这种用工形式 不但减少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量,还能达到双赢的效果。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规范的 用工管理模式,潜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依法与拾荒者建立 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等两种方式来规范用 工,以减少法律成本支出。   焦点二:如何认定工伤?   正如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所熟知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对工伤 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 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案例中,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并接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 调整,由于小赵符合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加工厂在及时将小赵送至医院救治后,应当在 30 日 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依法落实工伤待 遇。 四、操作提示   以下列举了部分常会出现的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帮助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者准确判定工伤,及时申报工伤。   1. 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作地到居住地的直接空间距离。如职工下班后去朋友家吃饭, 再从朋友家回自己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另外,《关于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 号文件中还提到,“上下班途中”既包括 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还有,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但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信息能有效证明职工 属于酒后驾驶,以及无照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伤亡的,均不予认定工伤。   3.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指法律规 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时间之后,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与本 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工作。例如:甲作为钳工,到单位后,在从事清洗 机床的准备工作中受伤,就应认定为工伤。   4. 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 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 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一、典型案例   吕某是某化学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注入工,2007 年 11 月 22 日,在其加注原料时, 右手被机器带入混合池,造成严重烧伤。该化工厂为了保住自己“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的 称号,也为了不超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指标规定,避免罚款, 向上级部门隐瞒了吕某的工伤事故。2007 年 12 月 17 日,该厂在支付了吕某 2 万元补偿 费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8 年 3 月,吕某反悔,认为化工厂应当为其申报工伤,并使其享受工伤待遇,不能 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化工厂认为,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根据约定支付了吕某的 经济补偿,不应再申报工伤。   (二)仲裁结果   吕某自己进行过工伤认定后,其伤残等级为 7 级,因吕某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化工厂的解除决定无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吕某依法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 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 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 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 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 伤治疗机构救治。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 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为了使各用人单位能够迅速、合法地应对“职工发生工伤”这一突 发状况,避免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程序而承担赔偿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 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应注意做到以下五步: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 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 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 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 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本案中,吕某发生事故,虽然化工厂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但未在 30 日内向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如实申报工伤。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日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 吕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只能由该化工厂全额承担,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无法得到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化工厂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吕某或者吕某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直接向化 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 伤治疗机构救治。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对照 当地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并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 遇;如职工未能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医疗期处理。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 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焦点二: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最终的仲裁结果之一是吕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主要包括:   1. 对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里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 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后,停发伤残津贴;   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案中吕某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其 伤残等级属于 7 级,按照规定,在其本人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化工厂是不 能作出解除决定的。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化工厂 应当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吕某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7.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操作提示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履行救助----申报----转院----劳动能力鉴定----支付补偿义务。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一、典型案例 A 女为山东省 B 公司的办公室职员。2005 年 9 月 A 女与 B 公司另一名职工 C 女发生 争执,C 女持美工刀将 A 女左下颌划伤,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再经当地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划伤造成 A 女部分劳动能力丧失,A 女应当享受八级伤残待遇。   由于 A 女伤及面部,情况比较特殊,B 公司允许 A 女长期外出治疗,全额报效治疗费 和美容费,并按病假标准向 A 女发放工资。2006 年 9 月,B 公司要求 A 女回公司工作时, A 女提出辞职,并要求 B 公司进行工伤补偿。补偿要求为:(1)B 公司在其病假期间只是 按照其合同工资的 70%发放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 (包括加班费和服装费等)补足其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约 2 万元;(2)B 公司没有按照其受 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是按照合同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从工伤 保险基金所领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不足,B 公司对其差额约 1 万元应当补足; (3)B 公司应当另外支付其离职后的后续医疗费不少于 25 万元人民币。   经证实,A 女病假期间 B 公司实发 A 女的工资确为 A 女合同工资的 70%,为 A 女投保 的工伤保险基数确为其合同工资,而非实际收入。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将享有两大类待遇, 即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待遇。 所谓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后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内的待遇。 所谓伤残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登记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三、案例点评 A 女请求所涉及的正是这两大类待遇的补偿标准问题,即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 遇标准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取标准。此外,A 女的第三项请求还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重 要的问题,即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后续治疗是否应当由单位继续承担。   (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该条规定,B 公司在 A 女病假期间按其合同工资的 70%向 A 女发放工资是明显不合适 的,因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问题是,该“原工资福利待遇”是由哪些部分组成 的?是否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服装费等?如果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这些 费用,那么 B 公司直接向 A 女补足 30%的合同工资差额即可;如果包括这些费用,那么除 补足上述差额外,B 公司还需将这些费用的平均值按月补偿给 A 女。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 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即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 A 女在 遭受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应当包括奖金、加班费等内容,B 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补足。 不论 A 女的收入表现为何种形式,只要最终为 A 女所得,均应构成其遭受工伤前的工 资福利待遇。 上述分析解决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问题,但这里仍有另外一个重 要问题需要解决,即工伤职工可以在多长的时间内享受这种工资福利待遇,亦即停工留薪 期的期限为多少?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 待遇的期限。为确定该期限,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 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工 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 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 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以此确定 A 女的停工留薪期,得出的结论是,A 女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在 1 个月左右, 因为 A 女的伤口经治疗后 1 个月内完全可以愈合,并开始工作。另 A 女并未就其停工留薪 期的延期问题向 B 公司提出过任何书面申请,因此其 1 个月左右的停工留薪期也不存在延 长的问题。因此,虽然 B 公司负有义务补足 A 女 1 个月左右的停工留薪期的差额,但没有 义务补足其一年病假期的差额,因为其所享有的一年病假是 B 公司对其进行的特殊人道待 遇,B 公司完全有理由按照病假待遇向其支付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取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离职时一 次性支付,其中八级伤残职工所享受的伤残补助金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处的本人工 资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前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所登记的 12 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如果 某职工在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则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其在该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的月工资 收入;如果该职工第二年为该单位工作,则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收入;所谓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与上述对工资福利待遇的解释相同。   由此可见,A 女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并不合理,因为其在 2005 年 9 月份遭 受工伤时才刚刚在 B 公司工作了三个月,B 公司应当按照其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 缴纳工伤保险,而不是按照其遭受工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两者数额相 差不大,但有本质区别。另外,虽然 B 公司可以在 A 女工作满一年时,按照 A 女的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其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基数,但由于 A 女遭受工伤是在工伤基金 缴费基数调整以前,因此也只能按照遭受工伤前登记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领取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而不是按照 A 女工作满一年后的调整缴费基数领取。   (三)后续治疗是否应当由单位继续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当地劳动部门对此也没有确切答案,并坦 言尚未先例。根据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A 女唯一可能引用的条款是该条例的第 36 条,即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那么 A 女的工伤有无复发的可能呢?我们认为,不存在复发的可能,因为 A 女已治疗完毕,且 在一年的时间内并未复发;另外,虽然 A 女需要对面部伤疤进行美容处理,但这并不属于 工伤复发的范围,它只是工伤的治疗完毕后所留的后果;再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A 女在离职时还可以从 B 公司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对该补助金金额均 无疑义),而该补助金本身就已经暗含了补偿后续治疗费用的意思,因此 B 公司无需就 A 女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另外作出补偿。 解决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1)A 女关于病假期间工伤待遇标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B 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补足, 但 B 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补差的期间应当为停工留薪期,而非 A 女所主张的病假期 间;为确定 A 女的具体停工留薪期期限,B 公司应当要求 A 女提供所有的诊断证明,特别 是关于医生建议 A 女休息的时间的材料。 (2)B 公司应当按照 A 女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与其合同工资之间的差额向 A 女 作出 10 个月补偿,以补偿 A 女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损失。 (3)B 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承担 A 女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但仍可在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础上,提供其他相应人道帮助。 (4)鉴于上述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建议 B 公司要求 A 女对上述费用作出精确计算 并列明依据,然后交 B 公司查证。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工伤补偿案件。虽然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由于它涉及到各 种费用标准及金额的计算,也会让企业费神费力。 四、操作提示 企业应当充分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向职工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 的工资福利待遇,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以免在发生工伤后面临不必要的争执甚至讼累; 另外,企业在发生工伤纠纷后,应当及时听取律师的建议,在充分考虑法律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工伤职工的处境,在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同时,尽量避免矛盾激化,为企业逐步 积累良好的信誉。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一、典型案例 2007 年 5 月 10 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 10 多公斤 重的铁棍击中头部,造成头部 3 厘米的皮裂伤。单位将杨某送到卫生站,为其简单包扎, 打了一针破伤风疫苗,没有进行影像学检查。此后,回到家中休养的杨某时常感到头晕、 恶心、头痛、失眠。     2007 年 5 月 15 日凌晨,杨某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 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某作案时存 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杨妻认为,丈夫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自杀,因 此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向海淀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某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 海淀区劳动保障局以《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于 2007 年 6 月 28 日裁决认定杨某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     杨妻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败诉。于是杨妻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既无证据证明杨某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杨某受伤 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杨某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神状态下, 杨某的自杀行为与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法院在 2008 年 1 月 3 日作出终审判决,杨某自杀被认定属于因公死亡,要求海 淀区劳动保障局重新做出处理。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 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点评 一个工伤认定的问题,即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将“员工自残或者自杀”列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 既有立法依据又有明确的立法指向。但是本案,作为极其特殊的个案而言,将因工伤造成 受害者精神疾患而导致自杀认定为工伤,这对于“习惯性司法”而言,确实是一个很大的 冲击。本案的法律启示在于:若抱住某个法条就固执地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如此,那只 能成为司法适用中的“盲人摸象”。所以,二审法院正是基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灵活 运用,才做出了自杀认定为工伤的判决。这个判决在我们看来,并不是对《工伤保险条 例》的悖反,而恰恰是对条例的正确适用。就像对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我们不能因为法 院认定了一个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就把这样的个案视为推翻了对故意 杀人罪的通常认定。 四、操作提示 不能抱住某个法条就固执地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如此,那只能成为司法适用中的 “盲人摸象”。 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一、典型案例     吴某系江苏省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人。2007 年 3 月 15 日,吴某在下班途中与 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将单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 误工费等损失 37000 元,单某赔偿 1500 元。     事故发生后,吴某同时向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通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认定,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受伤情况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 单位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在交通事故赔偿 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 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 68000 元。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 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点评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 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 有限公司提出吴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 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 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四、操作提示 是一个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问题。认定为工伤了,那么该如何享受有关的工伤保险待 遇呢?这在法律日益规范的今天,似乎是一个多余的问题。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 同一个事件往往可能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处理,此时如何来处理这些不 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冲突,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工伤事故,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的机动 车事故,往往会涉及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外的第三方,那么一个工伤法律关系,一个民 事侵权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的冲突到底如何解决,2004 年之前我们尚且有 法可依,可惜 2004 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从而给我们留下了一 个不小的立法空白。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劳动争议在所难免。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一、典型案例 某单位有一名返聘的退休技术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单位根据制度规定并考 虑到该同志曾为单位做出过突出贡献,同意他在家修养两个月,并按月支付 80%的工资。 当他回单位销假上班时,却拿着此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单位 按工伤为其报销。该员工能算工伤吗?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一定要支付他的工伤 费用吗?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 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案例点评 首先,该公司返聘的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该技 术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签订的是劳 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 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如该单位与该同志签订的 “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 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   关于该同志此次事故的费用是否应当由单位报销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 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 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该同志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 身伤害,雇佣单位对该同志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操作提示   受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市场竞争激烈等影响,用人单位通常会选择聘 用兼职、退休人员从事产品研发、技术支持、咨询顾问、财务等此类“越老越值钱”的工 作岗位,并以此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却忽 视了此类人员发生工伤应负的法律责任,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因此,各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为退休人员缴纳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 以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风险。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一、典型案例 某装饰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在北京市承接了新楼装修项目,根据需要,该公司将该项 目的部分工作委托给一包工队完成,并于 2007 年 12 月与包工队队长王某签订了项目承包 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项目内容、质量保证、完工日期、协议总额等相关事项。   2008 年 1 月 15 日,该包工队按协议进程规定,进行 5 号楼的楼层粉刷工作。工作期 间,一名粉刷工出于好奇,将头探入该楼未封闭的电梯运行观察口向下观望,不幸被正在 下行的电梯挫伤头部,包工队队长及几名工友立即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 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包工队队长连同装饰公司赔偿死者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及家属精神 损失费共计 60 万元。   包工队队长表示:包工队是由民工自由组织而成的,是“有活聚,没活散”的临时务 工队,并不是具有法人资质的经济组织,不能算是用人单位。此事故是死者自己原因造成 的,包工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公司表示: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王某签订了承包协议,一切劳务费用款项直接 支付给王某。死者是王某找来的,不是装饰公司员工,且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 资也由王某支付,只是在施工地发生伤亡事故,与装饰公司毫无关系,公司不应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二)仲裁结果   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直系亲属赔偿金 17 余万元,并且此后按月向死者父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 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 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 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包工队员工因工伤亡,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专家认为要判定本案死者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应从分析死者、包工队队长和装饰 公司三者的相关法律关系入手。   本案中,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于 2007 年 12 月签订了楼道粉刷承包协议,该协议的 签订,使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建立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   该包工队队员均是队长王某为完成该项目专门招来的粉刷工,他们的工资由王某按月 支付,粉刷工作完成,雇佣关系随即结束。由此,我们判定死者作为包工队中的一员,与 包工队队长王某是被雇佣者和雇佣者的关系(临时雇佣关系)。 本案的队长王某作为承包方,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死者作为王某临时招 用的粉刷工,在工程期内和工程地点,如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装饰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包括:签订合同、依法 支付工资、工伤保险责任、其他社会保险责任等。   焦点二:死者家属能获得哪些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 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 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由于装饰公司未给死者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死者不能享受劳动社会保障 部门给予的工伤待遇,其应享受的法定工伤待遇应由装饰公司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领取补助金的计算 方法,装饰公司应支付下列赔偿:   1.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 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 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规定。本案中,死者父母属于法定供养亲属且符合享受条件,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用人单位所在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事故当天,死者被送至医院抢救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应由装饰公司一并 承担。   最终,装饰公司应一次支付死者直系亲属赔偿金 17 余万元,并且此后每月向死者父 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操作提示   据相关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计,从事房地产、建筑、家装等行业的劳动者工伤事故的 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这与此类行业的岗位特征、作业环境及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存在 直接关系。房地产、建筑、家装这类行业都属于高危行业,其工作内容和作业环境的危险 系数相对较高,再加上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安全防范意识严重缺乏,导致了工 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这对于多数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无时无刻都在面临 着高额赔偿。   同时,纵观整个房地产、建筑、家装行业的用工管理现状,会发现很多问题。例如: 企业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混乱;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 动者的权益无法保障;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多数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人员流动率高, 企业难于管理;劳动争议多发,潜在集体争议隐患等等。   因此,用人单位应着重做到这样两点:第一,理顺与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正如案例所述,目前此类行业的工程项目、业务模式大多采用发包和承 包的方式,那么作为发包方就应当明确与包工队的关系,理顺与包工队员工的关系。特别 是在包工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注意与包工队员工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第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承担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只有依法承担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才能合理地降低自己的法律成本和用工成本。本文案例对此问题就 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另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加强 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积极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工作环境;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专 业管理水平等措施,构建行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一、典型案例 江苏常州市中院就一起职工休息期间与他人调班工作期间死亡的工伤纠纷案作出判决。 2009 年 6 月 27 日,常州某保洁公司职工朱俊才休息,但同事因家中有事,请求与他调 班,朱骏才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答应了。同日,朱骏才在道路清扫作业时被车辆撞伤死 亡。事后,有关部门认定朱俊才为工伤。 2010 年 3 月,保洁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 据保洁公司的考勤记录,2009 年 6 月 27 日,朱俊才休假,其在未告知保洁公司并获得同 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同事调班发生车祸死亡,朱俊才不属在工作时间因工死亡,有关部门 的工伤认定错误。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 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16 条之规定,凡排除了第 16 条规定的五种法定不予 认定的情况,不考虑受伤人的主观是否有过错,一律认定为工伤。 原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 14 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 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案例点评 朱俊才与他人调班,故上述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情形皆被排除。 结合。根据朱俊才病历、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保洁公司与朱俊才存在劳动合 同关系,朱俊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 工伤。 保洁公司再次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形形色色,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的特殊性是企业认为发生于 职工休假期间与他人私自调班,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保洁公司所称朱俊才 擅自调班,故上述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情形皆被排除。 本案二审审理认定的理由,不仅在法律认定的实体适用上进行了说理分析,即朱俊才确 属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清扫道路工作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劳动部门认定 其是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受伤并无不当。 同时,判决还着重在程序上进行了说理分析,原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 14 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 定结论。 本案中,死者亲属向有关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人事劳动保障局就朱俊才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等事宜向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二审庭审中,保洁公司明确知 道朱俊才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但保洁公司在行政程序和原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 证明其主张,即朱俊才事故发生当日系休假及私自调班,朱俊才不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 故受伤死亡的证据。因此,保洁公司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操作提示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履行救助----申报----转院----劳动能力鉴定----支付补偿义务。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典型案例 王某于 2007 年春节过后,和同村老乡一起进城务工,经老乡介绍进入一家餐饮行业 的企业 A 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约定基本薪酬为 1500 元。因王某系农村户口,A 公 司要求王某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公司为其在本城缴纳综合社会保险。王某的老乡告诉王 某,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综合社会保险,会每个月从王某应得工资中扣除八十元左右,这对 于急于通过打工补贴家用的王某来说无疑是不愿意的。   次日,王某向 A 公司提出,自愿放弃综合社会保险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 说明是自己自动放弃综合社会保险。A 公司考虑到若不为王某缴纳综合社会保险同样可以 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遂同意与之订立双方协议。协议约定,王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 办理综合社会保险,企业为保证王某诸项社会保险的相关权益,为其购买含生育、医疗、 意外在内的商业保险,每月由公司代为缴纳商业保险费。   2008 年 5 月,在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实际用工情况的监察审核中发现 A 公司未为王某 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那么监察大队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A 公司与王某基于“自愿”和“友好协商”下签 订的双方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依据该协议免除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会 保险?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 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 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从其性质、保障范围、资金用途各方面来看均与社会保险有所不同,不能替 代社会保险对员工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的,合同无效。 三、案例点评 既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强制义务,那么王某与 A 公司所签 订协议的效力又如何界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无论王某与 A 公司如何详尽地约定了 双方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一事上的权利义务,皆自始归于无效。 四、操作提示 以商业保险和“协商”放弃社会保险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面临员工举报 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此承担更多 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企业应注意: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一、典型案例    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 , 2005 年 1 月 24 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 年 1 月 31 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 年 2 月 13 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 济补偿金人民币 2200 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的招、 退工手续,支付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 457.60 元,返还 2006 年 12 月季度奖人民币 230 元,返还年货人民币 130 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 4 月 19 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 2005 年 1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 民币 2200 元,支付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夜班津贴人民币 457.60 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 济补偿金人民币 2,200 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 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 2007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 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 年 2 月至 3 月某服务社发 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 4、2006 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 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 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小李曾在印有“某服务社劳务费”字 样的工资单上签领工资,据此可推断小李对其与某服务社的劳动关系是明知的,小李所述 其不知晓某服务社、与该社无任何关系的辩称,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某大学城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与小李间无劳动关系,小李要求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招、退工手续及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     小李不服法院判决,遂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 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 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应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 保护;(3)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义务。 三、案例点评 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和公司的关系是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涉及到劳务派遣的界 定问题。本案中小李与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小李虽持有杨浦职 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信至该公司面试上岗,但其劳动报酬由某服务社发放,社会 保险费亦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其缴纳,且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服务 社之间所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均可确定小李系由某服务社录用后被派至某 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的,所以小李和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无法律上的 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 四、操作提示 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通过本案值得用工单位注意的是要注意保存好相关 的证据,本案最终用工单位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用工单位提供了其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 协议以及工资签收单等证明材料。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典型案例     2007 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 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 50 元 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09 年 2 月,两个 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 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 在该校工作。直到 2009 年 6 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 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 3 月—6 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 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 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 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两被申诉人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规定, 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三、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 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 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 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 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 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 殊性,《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规定,因 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时,切不可忽视对派遣员工 的管理,注意合同的及时续签,以避免与派遣员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否则我们不难想 象这一局面的发生:用工单位以为与某员工的关系乃劳务派遣,而事实上因为没有及时续 签派遣协议而变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更有甚者,如若在解雇该员工时未发现,则用工单位 将承担高昂的解约成本。 四、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对派遣员工的管理,选择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在管理劳务 派遣公司时出现失误,劳务派遣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管理者义务,派遣协议中责任的认定非 常重要。 具体如下: 1、派遣协议中明确各项权力义务; 2、完成告知的书面通知; 3、定期检查复核。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一、 典型案例     被诉人彭某 2005 年 7 月 6 日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 外派到该跨国企业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 7 月 11 日,也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培训协议。 2007 年 6 月 30 日,彭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该跨国企业于 8 月 19 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 8 月 20 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 支付违约金 30 余万元。     9 月 6 日,该跨国企业申请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彭某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 单位不是该跨国企业,彭某与该跨国企业没有劳动关系,该跨国企业不能对彭某设立违约 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才能够和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三、案例点评 涉及的是劳务派遣中培训协议的签订问题,这也是让许多 HR 很头疼的问题。与签订 培训协议的主体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还是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和派遣员工呢?由于这方面 法律规范的空白,导致培训协议如何签订成为劳务派遣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够和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劳务派遣机构 无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是不是说用工单位就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 培训协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订立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显然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权订立培训协议了。本案的最终结 果也证明了这一点。用工单位为了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发展故而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也 是理所应当的,这里培训的正常需求与服务期的无权约定之间的矛盾是急需化解的。 比如上文中的案例,该跨国企业公司虽然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但当该派遣员工反悔拒绝履行义务时,该跨国企业公司申请仲裁,却得不到仲裁的支持。 这是由于该跨国企业公司只是实际用工单位,而非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故无权与派遣员工 约定服务期。     如果案例中,该跨国企业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彭某(派遣员工) 的服务期,是否可行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因为协议的当事人该跨国企 业公司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约定合同条款,却给合同的第三人--彭某设定 了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显然此条款对于彭某来说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 四、操作提示 劳务派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与我国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的之间的 矛盾。劳务派遣可以在企业需要用工时及时提供大量劳动力,当企业不需要时,企业也可 以退回派遣企业,不必继续雇佣,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那么劳务派遣到底存在 哪些法律风险呢?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当前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初见端倪,第一类,是由 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不具有资质而产生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 规定发生的争议,目前劳务派遣企业不依法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 议具有一定的数量;第三类是因实际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引起的争 议;第四类是因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 一、选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时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的规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 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时,也就是选择了劳动关系风险 与责任的连带承担盟友。但这个盟友是否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就要看用工企业的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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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 保密协议

单项 保密协议

关于 项目的保密协议 甲 方:北京中冶钢联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保密项目: 项目组成员: 乙方因参与甲方关于 项目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 该项目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 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1、技术信息: 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件系统、 数据库、运行环境、作业平台、测试结果、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 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 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3、其他事项: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 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入职签订的 《保密协议》。 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和坚持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 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4、 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 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5、 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或否认、 抵触项目内容; 6、 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 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 7、 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 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8、 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 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依法具有某些所有权者 除外; 9、 如发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 10、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 其它任何人。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交回 1、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 有形的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信息的文件。 2、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否认许可 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 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 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但尚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 后果的应当承担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违约罚款。 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乙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见本条第(3)款所列。 3、本条第 2 款所述损失赔偿包括: A、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所受到的实际 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 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减少的经营利润; B、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 A 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损失赔偿额为乙方支付不低于 甲方就该项目已发生的投资费用和该项目核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C、甲方因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调查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D、因乙方的违反协议行为侵犯了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商业秘密权利,甲方可以选择根据 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进一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违 法)侵权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因执行本协 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 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 为准。 3、本协议包含如下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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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丰保密及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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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 保密制度 编 码 页 次 0/6 版 本 0/A 本 0/A 保 密 制 度 相关说明 保密制度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名 称 保密制度 编 码 页 次 保密制度 1/6 版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具体包括: 2.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议。 2.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2.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2.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2.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2.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保密协议的签订,归档公司秘密的管 理。 3.2 各部门负责按公司规定秘密的分级和密级标明,确定保密期限,并负责实施保密措施。 3.3 公司所有涉及公司秘密的员工均应根据参加项目的不同承诺不同服务年限及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流程图: 无 5.内容 5.1公司秘密的分级为:"绝密"、"机密"、"密级"三级。 5.1.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5.1.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5.1.3密级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5.2公司秘级的确定: 5.2.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5.2.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5.2.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5.3保密措施 5.3.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裁办 指派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5.3.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主管总监及人力资源部部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 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3.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 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相关说明 保密制度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名 称 保密制度 编 码 页 次 2/6 版 5.3.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本 0/A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3.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 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依照 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5.3.6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 公司秘密。 5.3.7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裁办公室 及人力资源部,以便做出处理。 5.4责任与处罚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按照保密协议约定条款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处理: (1)私自将公司秘密文件带出公司的; (2)违反本制度所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5.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追究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1)私自拷贝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电子版本,私自将公司秘密文件带出公司并造成后果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6.表格 无 相关说明 保密制度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名 称 保密制度 编 码 页 次 7.附件 《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3/6 版 本 0/A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名称:公司 乙方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现住址: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 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事项 1、乙方鉴于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进入甲方之前,对所有以前的工 作单位或任何第三方均未承担(或不再承担)任何有关秘密的保密或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或不再 承担)任何竞业禁止义务。因而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对任何知识的使用,均与任何第三方无关;乙方承 担甲方交付的工作,均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如乙方所述不实,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鉴于已经或将要参加甲方 项目组,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向甲方 承诺:自签订本保密协议之日起为甲方服务的期限不低于 年,在 年期限内,乙方自愿放弃劳动 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权利;若双方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低于 年,则 同意自动延续至满 年时止。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包括甲方专有的技术方案(含新产品开发的方案、技术、工艺等)、技术手段、网络信 息、考评方法、技术指标、系统及应用软件、数据库、未公开的科技成果、技术文档、商务合同、招标方案、 评标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经营分析、财务、统计 信息;公司市场营销策略、客户资料、重大商业活动计划及安排、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合作伙伴相关业务 信息;公司重要会议内容及记录、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3、人事信息:包括薪资、福利、暂不公开或不公开的人员信息等。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5、其他一切涉及甲方的企业运营状况,能够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甲方采取保护措施予以管理的 资料、信息等。 三、乙方对甲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1、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相关说明 保密制度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名 称 保密制度 编 码 页 次 4/6 版 本 0/A 2、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 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企业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使用范围; 5、乙方无论何种原因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该清退所有属于甲方的资料,如文件、设 计、数据、模型、实验记录、工作手册等,个人工作日志中如含有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的,亦应清退 或在甲方监督下销毁;乙方须列出清退清单(一式两份),由甲方有关负责人与乙方签字确认并分别 保存。 四、保密期限及要求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开有保密等级岗位的(□1年、□6个月、□3个月)内,不得为与甲方生 产经营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行业或企业提供服务;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开有保密等级岗位的(□1年、□6个月、□3个月)内,不得采用任何手 段劝说、诱导甲方的其他劳动者辞职;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开有保密等级岗位的(□1年、□6个月、□3个月)年内,不得自营与甲 方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五、经济补偿 1、甲方鉴于乙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1年、□6个月、□3个月)内承担保密及竞业限制义 务可能减少其劳动报酬,故同意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6个月、□3个月、□1.5个 月)的平均收入(不含绩效考核年薪)作为补偿金; 2、前款所述的补偿金分(□6次、□3次、□1次)支付,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的当月 起每月的前10日亲自到甲方签字领取;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未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逾期超过 1个月 的,视为甲方放弃了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此种情况下,甲方无需承担继续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2、乙方因参加 项目组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承诺 的最低期限,除应按照其从甲方领取工资(扣除甲方全体职工相应期限可领取的平均工资数额)的2倍 赔偿甲方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后,乙方应继续 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 3、乙方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本协议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或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时未办理资料移交手续,除应按照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金的2倍赔偿甲方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由此给 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后,乙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 4、乙方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违反了本协议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除应按照甲方同 意支付乙方补偿金的2倍赔偿甲方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和 赔偿损失后,乙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 相关说明 保密制度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名 称 保密制度 编 码 页 次 5/6 版 本 0/A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 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相关说明 年 月 日 保密制度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编 码 页 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确认签字: 次 名 称 保密制度 6/6 版 本 0/A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说明 保密制度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名 称 印章管理规定 编 码 页 次 0/5 版 本 0/A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印 章 管 理 规 定 相关说明 印章管理规定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名 称 印章管理规定 编 码 页 次 1/5 版 本 0/A 印章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防范印章使用失误及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及分支机构范围内需要使用印章的情况均属于本制度的管辖范围。 三、职责: (一)行政部负责该文件的编制、修订和条款解释,是文件的总控部门。 (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级行政单位内各部门按照此规定申请用印。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按照文件规定申请用印。 四.印章的配置及分类: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 印章只能用于与公司相关的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公司级印章。 1. 公司级印章的配置标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备案登记、年检合格的公司,以 公司名义配置的印章。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报送文件资料时,或内部发文时使用。 2. 公司级印章的分类: (1)公章。由行政部管理。 (2)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合同、合约的印章。由行政部管理。 (3)法人章。由财务及审计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4)财务专用章。用于企业会计核算、银行结算业务等与财务相关业务的印章。由财务职能部门管理。 相关说明 印章管理规定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名 称 印章管理规定 编 码 页 次 2/5 版 本 0/A (二)部门级印章。 1. 部门级印章的配置标准:以工作业务为基础、以部门名义配置的符合经营需要的印 章。在部门管理工作范围内,或以部门名义报送文件时使用。由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 部门级印章的分类: (1)部门章。各职能部门、未在工商登记备案的根据业务需要配置印章。原则上部门均 可配置一枚部门章,印章名称为“广安市嘉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xxx 部”。 (2)业务章。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办理的仅限于办理某种业务的印章。 ① 发票专用章。用于发票管理的印章。由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管理。 ② 质检合格章。用于质量检验、证明检验合格的印章。由公司品质管理职能部门管理。 ③ 保密章。表示文件属于保密的印章。由公司财务及审计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④ 文件受控章。表示文件受控的印章。由公司行政部管理。 (三)其他印章。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的其他印章。 1.“再次复印无效”。用于表示文件不能再次复印的印章。 2.“编码章”。用于编码的印章。 3.“骑缝章”。文件有多页时,确保文件完整性而在文件边缝上使用的印章。 4.“私章”。以员工姓名为内容的印章,由员工本人管理。 “再次复印无效”、“编码章”、“骑缝章”原则上公司只配置一个枚此印章,由所属 行政职能部门管理。 五、印章管理 (一)印章刻制管理 1. 印章刻制包括申请、审批、刻制、移交四个环节。 2. 印章刻制规定: (1)各类印章的刻制均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逐级审核合格方可刻制。 (2)公司级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工商部门要求,在指定地点刻制。 3. 印章刻制申请流程详见《印章刻制申请流程》。 4. 印章刻制申请操作详见《印章刻制申请操作办法》 相关说明 印章管理规定 编制人员 编制日期 名 称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印章管理规定 编 批准人员 批准日期 码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页 次 3/5 版 本 0/A (二)印章使用管理 1.使用条件: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办公区域内申请用印的,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 审批合格,方可用印。 2.印章申请使用的操作办法和申请流程详见《印章申请使用操作办法》和《印章申请使 用流程》。 3.印章外借管理。 (1)外借条件:因工作需要,必须将印章带出办公区域的情况,填写《印章外借申请 表》,经审批合格,印章方可借出。 (2)印章外借标准。 ① 原则上能在办公区域内使用印章的情况,不外借印章; ② 确需外借的,外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③ 印章使用期间的印章的管理责任,由外带印章人员全权负责。 ④ 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原则上不能由同一人同时带出。 (3)印章外借操作办法和流程详见《印章外借操作办法》和《印章外借流程》。 (三)印章的销毁。 1.销毁条件:因公司经营环境变化,印章需要销毁的,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办理销 毁。印章的销毁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做好相关登记,公司级印章至行政部备案,部 门级印章至对应的行政部备案。 (1)公司级印章:必须报经总部总经理批准后,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向 政府管理部门办理销毁,政府部门不负责办理销毁的,应交回行政部统一销毁。 (2)部门级印章。参照公司级印章执行,终审人为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 (3)其他印章。参照公司级印章执行,终审人为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 2.印章销毁的操作办法和流程详见《印章销毁操作办法》和《印章销毁操流程》。 六、监督检查: 参见《印章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相关说明 印章管理规定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名 称 印章管理规定 编 码 页 次 4/5 版 本 0/A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七、违规处罚: 1. 私刻公司级印章,处 2000 元/次;私刻其他印章的,处 1000 元/次。公司有权追述责 任人法律责任 2. 管理部门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印章遗失的,处 1000 元/次,公司有权追述责任人法 律责任。 3. 未经审核,使用印章的,处 200 元/次。涉及重大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 1000 元—2000 元/次,公司有权追述责任人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总控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相关说明 印章管理规定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编 码 页 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确认签字: 次 名 称 印章管理规定 5/5 版 本 0/A 东莞市展丰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说明 印章管理规定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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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以下几种 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82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 条、第 7 条。 例: 张小姐于 2007 年 8 月 1 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咨询 顾问,月薪为 8,500 元,但公司并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没有异议。 2009 年 1 月初,公司突然降低了张小姐的工资。张小姐不同意。最终公司与张小姐协商 解除了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张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31 日。张小姐补签了合同,但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31 日。 事后,张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30 日 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公司主张,自己与张小姐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而且张小姐是 2007 年 8 月 1 日就进入了公司工作的,自 2007 年 8 月 1 日开始公司就与其形 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当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 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张小姐的请求的终审判决。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者未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书面 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未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张小姐未提异议,并且事 后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减轻管理咨询公司的责任,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辩称张小姐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入职的,而此前的法律并 没有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这一点虽是事实,但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 管理咨询公司应当立即纠正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从应纠正而未纠正日起自然要依 《劳动合同法》承担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 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这对员工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是保障。 2)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为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保留通知的证据。劳动者仍 不愿意签订的,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 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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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 行政诉讼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和员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 诉的,应以对方争议当事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或第三人。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22 条第 1 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复 函》第 2 条;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 2 条、第 7 条、第 8 条。 例: 湖北省黄冈市某公司职工孙某 1989 年 11 月经公司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 续(但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后,受聘于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 简称保险局)从事退休金发放工作。孙某和保险局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 6 年,正好聘至李某年满 60 周岁,即退休的年龄。 1995 年 11 月,孙某与保险局合同到期后解除了聘用关系,孙某回原公司 (该公司未参加养老统筹)要求办离退休手续,但公司以其未上交停薪留职管 理费为由而拒绝办理。 孙某又要求保险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保险局认为双方之间只是一种聘用 关系,没有办理退休的义务。孙某遂向该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后在市委 信访办和劳动局的协调下,保险局根据孙某在原公司的档案工资计算了其月退 休金,报本市劳动局审批后,由保险局负责按月发放。劳动局并就此事发文明确 了具体处理的意见。 事后孙某又认为保险局计算核发有误,降低了其退休金标准,遂向湖北省 劳动厅申请复议。劳动厅有关部门人员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孙某为此于 1996 年 9 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应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遂裁定 不予受理。1997 年 2 月,李某以保险局为被诉人,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求依法定标准计发其退休金和要求保险局承担自己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孙某申诉的主要内容,即退休金计发标 准问题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事实,超出了劳 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个人对此有异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申 诉于仲裁部门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后,仲裁委员会多次向孙某及其代理人 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其对申诉的两个请求内容分别处理,但孙某及其代理人 坚持要仲裁委员会一并处理。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对孙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孙某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立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就诉讼主体及仲裁裁 定不予受理之原因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地阐述。审判庭对此不置可否,但当庭动员 原告孙某撤诉,其具体权益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孙某在审判庭的劝说下同意撤诉,并当庭出示了书面申请,此案以法院裁 定原告撤诉结束。后孙某所要求解决的退休金和退休后的医疗福利待遇,分别通 过行政途径与仲裁程序得到妥善处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而不应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或第三人;  劳动争议当事人就同一事件的不同诉求中,符合劳动争议仲裁 受案范围的诉求可以申请仲裁,不符合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寻求其他 合法途径解决。 本案中,孙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 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但是,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济综合 管理部门三方代表组成的非实体性机构,亦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力,不具备作为 行政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对劳动 争议裁决不服,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 告或第三人。 本案中的法院受理孙某的起诉并开庭审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合法的做法应该是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法院开庭后,由审判庭劝原告孙某撤诉,孙某 后来也将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事项寻求行政途径解决。最终孙某还是 通过合法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权利的。 操作提示 1) 尽管实务中,有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得到法 院审理的情形,但毕竟这种情形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形,因此,企业对仲裁裁 决不服起诉时应确定合法的诉讼主体,不要因此浪费自己的时间。 2) 实务中,还可能遇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 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也不开庭审理的情况。目前遇到这种情形,当事人可 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事项,而不能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作为” 为由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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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南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南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南及趋势展望 CONTENTS 目录 一、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及合规要件分析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差异分析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析 一、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及合规要件分 一、劳动合同解除类型及合规要件分 析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支付年限 企业实务合规提示 经济补 偿金合 法支付 三要素 支付标准 支付时间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入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入职员工,分段计算补偿期限; 3、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间应合理,协议约定。 2021-4-2 23/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参安全的 2021-4-2 24/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限制性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1-4-2 25/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四)经济性裁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依法终 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双方均未提出续订,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不同意,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殊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非全日制合同 2021-4-2 26/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六)用人单位主体消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经济补偿金计算:2008年以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各地对经济补 偿金起算点把握各不相同,有的从员工入职时间起算,有的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2021-4-2 27/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一)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二)劳动者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法院依据《刑 法》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 2021-4-2 28/22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及合规分析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四)劳动者主体消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劳动者重新出现的处理: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问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八)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 2021-4-2 29/22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差异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 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浙江、深圳等地法院均有相关规定。 2021-4-2 30/22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差异分析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 】 (一)用人单位主体不复存在;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劳动合同到期; (四)原岗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且已被替代; (五)原岗位已被撤销,且无适合的新岗位提供; (六)劳动者入职新单位或自行设立公司;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间已久,缺乏继续履行基础; (八)用人单位一再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 (九)双方丧失信任基础,无继续履行可能; (十)其他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2021-4-2 31/22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差异分析 【被判继续履行,解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1)北京:程序方面存在瑕疵,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实体方面存在问题,按劳动者正常劳 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 (2)上海: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 (3)广东: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021-4-2 32/22 茶歇环节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原因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效力争议; (2)协商解除后劳动者反悔引发争议; (3)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或履行产生争议;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未决事项争议等。 2、协商提议主体: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双方协商降 低支付标准,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2021-4-2 34/22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3、解除协议书内容 (1)必备条款 双方的基本信息; 提出协商解除的动议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时间; 离职费用的种类、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个税承担等; 年休假的处理; 工作交接; 社保公积金和档案关系转移;离职证明出具时间、领取方式; 保密条款; 无争议、权利放弃、承诺及保证条款; 生效条件。 (2)可选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 服务期解除条款; 其他相关事项:如住房、汽车等返还,股权退出等。 2021-4-2 35/22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效力 思考: 协商解除协议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属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用人单位没有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2)社保挂靠风险? 【案例】张某与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敬 豪公司在没有为张某进行离职健康检查的前提下,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相悖,侵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3)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双方一致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 2021-4-2 36/22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撤销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反悔,要求撤销解除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因:劳动者在签署协议之后患病、发现自己怀孕、新用人单位取消offer等。 处理:诚信原则,劳动者诉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案例】女职工签署解除协议书后发现自己怀孕,要求撤销解除协议书,法院驳回。 (2)劳动者认为协议约定给付款项有漏项或差额,显失公平,要求补足差额 A 、离职结算确实存在漏项,且劳动者未明确放弃该项报酬的,或者虽然劳动者明示放弃但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仍有可能被判令承担支付义务。 B、离职结算中,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存在差额,劳动者要求补足差额。 2021-4-2 37/22 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件及合规分析 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要点 (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让劳动者签署。 (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需在签署协议之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查。 2021-4-2 38/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 假: 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用人单位凭合法 有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病 休息的病假建议,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批准劳动者休息的时间。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 企业审核批准。 发文单位: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时间:1992.06.09 2021-4-2 39/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管理权限: 【案例】某职工提供“上呼吸道感染建议休假15天”病假证明被解雇。 医生:建议权,根据病人患病或受伤情况,从医学角度给出的休息建议。 用人单位:决定权。 病假能休多长时间必须得到用人单位事前批准或事后确认,否则劳动者可能会因为无故旷工涉 及违纪。 当劳动者确实因为患病或受伤需要申请休假时,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否则,劳 动者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讨论:患病职工拒不提供有关的病历记录休假,如而处理? 2021-4-2 40/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期与病假医疗期】 病假期≠病假医疗期 病假期:就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嘱要求员工休息治疗,停止工作的 期间。 病假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的时限——解雇保护期。 2021-4-2 41/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 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 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 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21-4-2 42/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医疗期待遇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人工资60%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80% 员工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可否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讨论: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可否认定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021-4-2 43/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管理合规实务】 (一)、伪造病假单或购买病假单,不及时提交病假单甚至拒绝提交病假 单 【实务】休息休假制度 【员工请病假要求】 (1)在病假医疗期内 (2)形式上审查: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证据 (3)伪造、购买病假单:规章制度处理 (4)不及时提交、拒绝提交病假单:催告、旷工 2021-4-2 44/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病假管理合规实务】 (二)、拒绝去公司指定医院复查 【实务】休息休假制度 【指定医院复查】 (1) 对员工病假有合理的怀疑 (2) 复查医院:专业性、便利性、公平性、合理性 (3) 员工陪同 2021-4-2 45/22 五、员工病假医疗期合规管理实务分析 (三)员工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可否解雇? 《阿里集团员工纪律制度》中1.13条:对公司要求提供的个人重要信息有意虚报、欺骗、隐瞒,例如 【案例】阿里巴巴员工“严重颈椎病请病假2周“去巴西旅游,回国后被解雇。 教育背景、个人信息、培训与工作经历、入职体检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员工必须按阿里巴巴集团的要求来履行作为员工的职责,遵守 上级主管的合理的指挥及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的雇佣协议。员工故意违反上述义务的公司可予以解雇 。 阿里巴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提出两周病假全休申请后当日即赴巴西出境旅游, 属提供虚假 申请信息并恶意欺骗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立即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对劳动者休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当 与其请假事由相符,阿里巴巴公司有理由质疑丁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丁某在阿里巴巴公司 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违背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 【案例】员工患抑郁症,请病假出国旅游被解雇。 2021-4-2 46/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案例】某职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被判刑9个月 【(2015)满刑初字第219号】 【法院查明】永红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制造及加工业务。2009年,被告 人冀勇受聘于永红公司担任该公司事业部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第一条约 定: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等;第四条(2)款约定:不得与永红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也不组建 或参与组建、参股这样的单位。2014年8月,冀勇在工作中得知永红公司客户山西太古公司、 山西宏坊公司有购买永红公司YH360C垂直造型机产品的意愿后,于2014年8月8日以个人名义与 上述二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冀勇及永红公司原车间主任刘某注册成立胜迪斯公司,进行该 产品的生产销售,给永红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39355.52元。 2021-4-2 47/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案例】某职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被判刑9个月 【(2015)满刑初字第219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冀勇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为谋取私利,违反与永红公司 的保密协议,非法使用其掌握的永红公司的经营信息,给永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冀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思考: 如果永红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是否可以追究员工法律责任? 1、保密义务不以签订保密协议为前提:员工忠诚义务,协议-保密措施 2、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津贴为对价:自觉性 举证责任 2021-4-2 48/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1、商业秘密 01 ①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 ②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 构成要件 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 急保全。 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① 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 实用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③ 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经采取了保密措施。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2日实施) 技术信息:(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 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 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构成 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 数据等信息,构成经营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三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 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2021-4-2 50/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2日实施) 为公众所知悉:(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 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021-4-2 51/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2日实施) 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 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 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 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2021-4-2 52/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2日实施) ……(续前)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 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具有商业价值:(第七条)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 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2021-4-2 53/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1、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02 ① 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限制是一种限制权利; 防范员工泄露商业 秘密的措施 ③ 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②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高二年; ④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⑤ 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 开即丧失。竞业限制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 情况而定,即使协议有效。 2021-4-2 54/22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2、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区别 02 防范员工泄露商业 秘密的措施 ① 主体不同:保密义务的主体广于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所 有劳动者,而竞业限制义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 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24条); ② 是否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保密义务不限制,而竞业限制义务通过 限制自由择业权来实现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 ③ 是否一定需要支付保密费用:保密义务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一般 无需支付,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定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 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3条); ④ 法律责任不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负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负违约责任。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1、审查竞业限制协议 03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① 审查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约定 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并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和违约金. ② 审查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 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人员:财务人员、研发人员、销售人员 ③ 审查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 参考因素:单位的经营范围、地域,本市或全国、跨国; 劳动者的职位与职级,普通劳动者或高管。 ④ 审查竞业限制的期限 应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思考与讨论】 03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下列关于竞业限制地域约定是否合理? ① 跨国企业与亚太区总监在亚太区范围内约定竞业限制; ② 跨国企业与普通业务员在亚太区范围内约定竞业限制; ③ 本国企业与总经理在亚太区范围内约定竞业限制。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2、审查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 03 ① 审查竞业限制补偿的数额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50%(深圳),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② 审查单位有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合同,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单位需自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实践中有单位和劳动者约定 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中已含竞业限制补偿,需谨慎查明是否存在单位恶意拆分 工资,把正常工资的一部分作为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以逃避日后支付竞业 限制补偿的义务。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2、审查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 03 ③ 审查违约金的数额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五倍。 确定违约金的合理数额,参考竞业限制期限内竞业限制补偿总数,三倍- 【思考与讨论】 ① 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是否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② 劳动者离职后不履行就业报告义务,可否认定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协议?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3、审查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① 竞业限制对劳动者行为及举证责任的规定 03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竞业限制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1)到与本单位生 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2)自己开 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竞争关系应由单位举证。常见依据如营业执照载明 的经营范围,还可以通过调查门店或工厂产品、公司网页对产品或业务的说 明、共同客户作证等方式来证明。 ② 劳动者未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③ 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内,只要单位依约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就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反一次,就可能被诉讼一 次,被要求支付违约金一次,其后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4、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解除及后果 ① 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03 竞业限制纠纷的 审查要点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仍有效。单位 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无需劳动者履 行竞业限制义务,一并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或保密协议,此种情 况下无需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② 审查劳动者是否已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即可。 ③ 审查单位是否已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三 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六、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合规解析 案例 分析 【案例1】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离职前或离职后一个月内,单位如果 通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需要履行。现劳动者离职半个 月,已入职新公司,原单位发通知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是 否需要履行,从新单位离职? 【案例2】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附件,续签的劳动 合同删除该条款,双方也没有重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后到竞 争单位工作,如何处理? Q&A环节 谢谢您的聆听指导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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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吗? 答: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规定, 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法院会在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 30 日内,当 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79 条、第 83 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 条; 3.《民事诉讼法》第 213 条第 5 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18 条第 3 款。 例: 陈某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双方 2009 年 6 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按销售业绩提成, 公司并每月发给工资 800 元,但公司一直未向陈某支付工资。 陈某与公司沟通数月无果,于 2010 年 1 月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 公司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月 400 元的标准发给陈某工资。 陈某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不懂法,于数月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 裁决。 法院根据《劳动法》第 83 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 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 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 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该仲裁裁决。 裁定生效后,陈某根据裁定书中提示“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个月 800 元 支付工资。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法院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  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公司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了执行异议,法院经审 查认定异议成立,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这说明,当事人对于违法裁决的救济途径即便是在 执行阶段仍然是存在的。 对于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在 30 日内直接 向法院起诉,因此,陈某因此反而重新获得了要求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诉讼权利。 操作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1 条,企 业对于违法仲裁裁决不服的,即便进入执行阶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类违法 裁决。 2)就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情形,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提 供了充分的救济措施。具体而言,对于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收到裁决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终局裁决,则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3)企业需注意:如企业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 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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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本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本

起诉书 原告:上海 xx 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 性别 X 出生年月 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 户籍地: 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XXX 元; 2、判决被告 xx 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及测温仪 MT4、风速仪 MS6250、温度计 TES-1332A 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 1998 年 11 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 年 2 月 22 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 6 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 2 月 26 日,原告公司总裁在 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 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 2007 年 3 月 14 日。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被告未 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 xxx 多次与 被告联系未果。2007 年 3 月 24 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 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 三)。2007 年 3 月 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 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 证据四)。2007 年 4 月 1 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向上海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2007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 x 劳仲(2007)办字 第 xx 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员工 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 每月事假超过 56 小时(7 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 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 式、要求不一。2007 年 2 月 26 日,公司总裁在被告 xx 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 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 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 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 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 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二、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 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矿工的行为已严重 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被告 xx 应在书面通知公 司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 3 月 28 日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矿工。 加之,在其辞职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不按公司离职流程办理,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 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因此,2007 年 4 月 1 日,公 司对被告 xx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其因违纪被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 依据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 三、被告至今还非法占有原告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及测温仪 MT4、风速仪 MS6250、温度计 TES-1332A 各一台。 2006 年 7 月 25 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营建部向公司提出“T 类签呈”(见证据 六),为被告申请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同年 8 月 25 日,原告公司营建部主管 xx 将该台笔记本电脑领用后即交付被告 xxx 使用(见证据七)。被告 xx 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所借公司财物情况下拒不归还, 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 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 xx 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 xxx 公司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 1 份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 份 3、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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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集团员工关怀体系(从入职到离职)

员工关怀-集团员工关怀体系(从入职到离职)

集团员工关怀体系 目的: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员工关怀行动,以温情感染员工、以温馨凝聚员工,从而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宿感,激发其敬业意愿,提高公司员工的敬业度,提高工作效率。 序 号 类别 项目 执行流程/内容 执行时间 周期 目标 1 员工手册 对公司文化、各类型流程、制度等各方面 进行梳理、编制成册 年度 让员工对公司整体情况进行整体了解 、学习 2 内部期刊 编制公司内部期刊,汇总各个项目情况, 使员工熟知公司情况 双月 增进对企业的认同感和信心 双月 拉近高管与员工的距离,将高管的管 理理念和关怀传递到基层,提升团队 的向心力。 3 文化融合 座谈会 按期举办总经理座谈会 4 个别访谈 员工直接上级、隔级上级、人力资源部门 轮流定期与员工进行个别访谈 月 敞开心扉、畅快沟通,拉近彼此的距 离,提升团队的向心力。 5 入职引导人 在新员工入职之前即指定一位老员工作为 入职指导人 月 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公司和工作,增加 对公司的认同感。 6 工作合理设计 7 工作环境 8 加班控制 办公室人性化 强调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 随时 今日事今日毕 限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2小时 随时 给员工个人时间来处理个人事务 办公室提供热水、茶叶、咖啡、速溶果汁 粉等 岗位工作指引和作业 细化岗位职责,编排作业指导书 流程编制 9 工作辅导 10 员工培训 培训提升 11 绩效关注 绩效改善 工作日 舒缓工作压力,更好的进行工作。 随时 为了新员工更好的梳理工作 定期组织培训课程、开展部门内部培训 定期 增加员工素质培养、加强业务能力 当月考核目标达70分以下的时候,进行当事人 关注谈话。 每月 帮助员工找到问题,并协助其解决问题, 最后达更高效的完成工作内容 职业路径设计 为员工设计职位发展,结合现行的薪酬晋升体 系进行。同时也可推荐外派其它项目来提升。 随时 为公司每位员工设计其职业发展,更好的 为公司储备人才 13 项目轮岗交流 结合集团其它项目,可进行轮岗、外派 随时 培养综合能力人才,拓宽职业发展路径 14 聚餐(家庭日) 组织全体员工活动并邀约员工家属参与( 每次限定3家) 每月 增进员工家属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15 观影 定期组织全员的观影活动 随时 增强企业凝聚力 16 卡拉OK 随时 17 生日会 随时 12 18 19 职业发展 团队活动(公 司级、协会级 、部门级) 户外运动 不定期组织各项活动,舒缓工作压力 随时 让员工互相了解、互动交流、促进工 作交流 羽毛球 随时 20 篮球比赛 随时 21 年度旅游 每年举一次年度旅游计划 定期 传递公司关怀和福利,让员工互相了 解、互动交流、促进工作交流 22 短途旅游 公司成立协会,季度进行短期旅游 定期 让员工互相了解、互动交流、促进工 作交流 23 健康体检 年度员工健康体检 定期 保障员工身份健康 情绪管理 关注员工情绪,实时输导(人事部进行心 理辅导) 随时 协助员工为了更好心态去工作 25 压力管理 无压迫感环境营造(人事部进行沟通协调 ) 随时 让员工在无压迫的环境中更好的发挥 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26 节日礼金 中秋、春节节日礼金 春节 中秋 传统节日对员工的关怀 半年 对员工嘘寒问暖,增强员工归属感 24 27 身心健康 津贴补贴 防暑降温费、取暖费 夏季防暑补贴、冬季取暖补贴 津贴补贴 28 结婚贺礼 员工结婚公司要赠送礼金 随时 29 带薪休假 遵守国家规定给予带薪假期 随时 30 探亲假 员工回家探亲报销来回路费 半年次 31 工作家庭平衡 结婚纪念日提前下班 凭结婚证书员工可提前两小时下班 32 陪产假 33 34 36 离职祝福 感谢员工家庭对企业支持 年次 男员工妻子生育,给予5-10天的陪产假 随时 "育、病、丧"关怀 在“育、病、丧”时,给予员工必要的关 怀 随时 了解员工的心理动向,关注其个性需 求 社会公益 每半年进行一次的社会公益活动(植树、 环保宣传等) 半年度 倡导热爱大自然,热爱家园,进而热 爱公司热爱家庭 慈善活动 传统节日进行扶贫资助活动 季度 倡导正大集团无私奉献的精神 逢中秋、春节等重大节日向核心离职员工 传递节日祝福(短信或邮件、贺卡、礼金 ) 年度 传递企业感恩员工,重视人才的理念 社会活动 35 让员工感到公司的关怀、分享员工幸 福瞬间 离职员工节日祝福 司员工的敬业度,提高工作效率。 执行部门 资源支持 人力资源 各部门提供素材 人事部门设计版面 人力资源 公司内信息通报 公司全员撰稿 人力资源 公司高管定期参加 人力资源 无 各部门 公司各部门 各部门 无 各部门 无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各部门 人力资源 公司各部门 人力资源 公司各部门 经费依据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人力资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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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违纪员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

辞退违纪员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

赵女士在某公司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 4000 元,如申诉人工作、出 勤符合公司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单位工作已满一年,单位应在该年度的十二月份支付给申 诉人双倍月薪。年底,公司以赵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辞退赵女士的决 定。单位称:在赵女士工作一年的时间里,打私人电话 70 多次,属于严重违纪。同时,由 于赵女士严重违纪,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遇。经查明: 单位给公司员工发放双薪后, 单位又对在职员工发放福利费 2000 元,但均未支付给赵女士。现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与原 工作单位发生争议,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年 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   那么,赵女士要求单位给付上述费用合理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 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 hr:指出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 何对之举证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为了避免日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 工违纪行为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其相应的考核制度。。   赵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单位应当支付上述费用。在赵女士与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中 有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 4000 元,如赵女士工作、出勤符合公司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公司 工作已满一年,公司应在该年度十二月份支付给赵女士双倍月薪。本案中赵女士已经按照 合同约定工作满一年,工作、出勤符合了公司规定的要求,所以公司应当向赵女士支付年 底双薪,赵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赵女士所提出的支付福利费 2000 元的请求,由于公司已 向其他职工支付了该笔款项,故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单位也应向赵女士发放。   本案中公司提出与赵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在赵女士工作一年的时间里,打私人 电话 70 多次,属于严重违纪。因此赵女士是否具有违纪行为是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认为员工严重违纪,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员工严重 违纪的证据。如果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就不能证明员工具有违纪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 动关系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企业的 HR:   员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之举证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为了避免日 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工违纪行为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其相应 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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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理-关于劳动争议的43个重要问答

劳动争议管理-关于劳动争议的43个重要问答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43 个重要问答(最新汇总) 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围绕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劳 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社 会保险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解答。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 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 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 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 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3、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 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 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 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5、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 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 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6、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 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 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8、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 管合同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 同的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9、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 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或基层仲裁委、法院起诉的, 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 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 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 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 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0、仲裁委、法院审理涉及用人单位破产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者起 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给付义务的,如何处理?   仲裁委、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在裁决或判决 中表述为将所确认的数额列入破产债权,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予以清结, 不表述履行的时间、方式。(举例:确认某破产管理人应将某劳动者享有的 xx 元工资列入破产债权,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予以清结)。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1、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本解 答中的雇佣关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劳务关系的概念相同)。   1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 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 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 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该 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其与原 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 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 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4、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 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 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虽然该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者有权依 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 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 确定当事人?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列该用人单 位为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 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负 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 作,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 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 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 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涉及因工死亡职工 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8、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 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其属于雇佣关系。   19、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一般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公司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 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 体的民事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0、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 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处理时考虑以下原则:(1)可以根据 审判需要将多家关联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以多家关联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 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2)在上述因素交 叉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劳动者陈述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3)考虑多家关 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 张选择一家公司承担劳动关系的主要义务,对涉及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以 让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 人单位主张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且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的,对用人单位 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依《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2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 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 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自应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 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 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 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 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 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以按月计算为宜。   23、双方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本条所称补签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 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期间后,在订立劳 动合同时将日期倒签到用工之日。对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一般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 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4、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 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 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2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未与用人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 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 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 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 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用 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 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 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 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相同的合同, 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27、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 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因此,由仲裁委裁决或法 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 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某种类型的劳动 合同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 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此后劳动者以连续订立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 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 系的,应予支持。   29、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 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 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0、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 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 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 何处理?   劳动者可以选择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主张 25%经济补偿金,也可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 规定主张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依法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应向仲 裁委、法院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 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 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3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 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 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辞 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3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 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仲裁委、法院如何审查?   仲裁委、法院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形, 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3、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给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 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3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 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 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 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上年 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明确支付的时间段。   3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 期限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的,如变更后的期 限超过原合同期限,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 变更后的期限短于原合同期限,则仅视为对原合同期限的变更。   36、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 又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如何处理?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以重大误解为 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不予支持。   37、女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并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计划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当地政府部门因劳动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生育,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3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 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 明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仲裁委、法院可选择一较合理 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另一项诉讼请求,也可支持违约金后对差额部分损 失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除证明双方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还负有证明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五、社会保险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 认定?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 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 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在该 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 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 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 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 2011 年 7 月 1 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 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对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对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   41、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 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 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 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后,并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的义务。   4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 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 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 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 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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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离职交接表

附件3:离职交接表

附件 3: 离职交接表 姓 名: 部 入职日期: 离职方式: 门: 岗 位: 离职日期: 备 注: □辞职 □解除 交接部门 □终止 □调离 移交事项 工作交接及工具交接(电脑/文件/工具/办公用品/工作内容交接/客户资料交接/客户跟进情况/货 所 款回收情况/其他,具体附件说明) 属 部 门 个 接收人(部门经理指定): 人 监交人: 日 期: 公司物品的交接(图书/固定资产/办公生活物品/钥匙/工卡/名片/工衣/工卡等) 移 人力 交 资源 公 部 司 行政接收人: 财 日 期: 日 期: 财务账款情况说明:(借款、报销、核销等) 务 部 财务经办人: 本人同意移交以上事项内所有内容,有关离职手续已按规定办妥;已将公司财产:电脑、硬 盘、鼠标、U 盘、书籍等归还;管理的档案、平台账号密码、平台开通的所有推广、引流、促销等 当事人 告知接收人;客户资料、业务进度(货运、二次费用等)、报关凭证等重要资料等,书面统计交还 确认 公司;并确保不外泄在职期间所了解的单位相关商业、技术及配方等机密。若因个人原因、未完整 交接或未交代平台开通的促销等,造成公司的任何损失,本人愿意承担对等赔偿。 离职人签字: 日 期: 部门负责人确 认签字 签 字: 日 期: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人力 资源部 审核签字 总经理意见 批 准: 注:1、各有关部门按移交事项在“移交内容”中填写具体交接条目(内容附上附件)。 2、各部门手续交接清楚后,责任人方可签字,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此表用于财务工资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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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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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3 年 02 月 28 日 第1页共9页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在甲方担任(A.销售 B.技术 C.管理 D. )工作期 间,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可能接触或了解甲方的保密信息; 2、乙方理解并承认,向甲方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方披露任何保 密信息,将会严重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使甲方处于非常不利的竞 争地位; 3、乙方理解并承认,如其直接或间接与甲方进行竞争或者为甲 方的竞争对方工作,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并侵 害甲方的权益。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双方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知识产权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产生的任何与工作职能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其他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 的知识产权,依法均应属于甲方享有。 第2页共9页 2、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 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但应当尊重乙方的 合法权益。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表现形式和范围 1、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任何方式所创造、获取的任何可以 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均 属甲方的保密信息。 2、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化学分子结构; (2) 分子性能、及用途; (3) 工艺流程; (4) 数据、实验结果、及纪录; (5) 计算机软件; (6) 发明、发现; (7) 项目开发计划; (8) 设计; (9) 预测; (10) 新产品及产品概念; (11) 图纸(含草图),包括软件开发、设计草图等; (12) 全体员工(含乙方)的职务作品; (13) 研究开发的文件,包括记录研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 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 (14)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等; (15) 其他资料,包括其他与甲方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 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 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 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使用手册、技术档案、重要的管理 方法、相关的函电等。 3、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任何形 式所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 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 4、甲方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1) 在其披露给乙方时已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材料; (2) 在其披露给乙方后并非因乙方的过失而为公众掌握的信息 第3页共9页 或材料。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乙方的保密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及对甲方的忠实义务的要求。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其他不成文的保密 措施、惯例,将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防止 泄露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 息;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措施、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 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 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 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 义务的保密信息泄露或公布给甲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 (3) 正确使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或展示前述保密信息; (4) 及时向甲方汇报其获得的保密信息; (5) 不得利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取利益; (6) 不得利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从事非法活动; (7) 妥善保管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 密信息; (8) 若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身过失泄露保密信息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 报告。 2、无论乙方是否在甲方工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均不得 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任何保 密信息泄露或公布给甲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 3、甲方对某项保密信息宣布解密后或者某项保密信息实际上已经 公开的,乙方对该项保密信息无须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但仍应对其 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4、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甲方保密信息 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 第4页共9页 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该保密信息有无商业上 的价值。 5、乙方应当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 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要求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 包括但不限于记载着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并不得扣留、转让他 人或者未经甲方同意销毁、带出。 第四条 泄密行为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 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私自抄录、复制、E-MAIL、携带出公司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 阅读、复制、传递的; (2) 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以任何形式泄漏给甲方竞争对手或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 业务的任意第三方的; (3) 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身份对外发布 提供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 息的; (4) 未经甲方授权,以在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为任意第三方服 务、牟取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 (5) 通过其他途径或形式泄露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的。 2、乙方如能提供明确并有说明力的书面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下 述情形之一的,将不视为泄漏甲方的保密信息: (1) 为履行其在甲方的职责所需,在授权范围内正确合理地使 用或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的;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 方披露、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视为甲方已同意乙方从事 相应活动,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2) 为履行强制性法律的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 而使用或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 乙方使用或披露甲方保密信息的范围应仅限于为履行该强制性 法律义务所必需或该强制性法律义务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且 乙方应在此种使用或披露之前及时通知甲方,以便使甲方能够采取 适当的保护性措施。 第5页共9页 第五条 竞业限制 1、在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年(二十四个月)的期 间内,乙方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与甲方有竞争 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 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如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或者担任其顾问(包括兼职与专职),或者可能直接或间接从 事任何业务经营,则乙方须将用人单位的名称(姓名)、地址、业务 经营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通知甲方,并将本协议提供给该 用人单位。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 业限制义务: (1)不得为乙方在终止或解除与甲方劳动合同之日起前一年期 间属于甲方的客户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接洽业务、收取 订单或与之发生商业接触,只要这种接触可能直接或间接 转移甲方的业务或对甲方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 (2)干扰甲方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和正常管理; (3)为与甲方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 系的单位工作,或者在该单位中享有利益; (4)自己直接或间接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或业务; (5)聘用或者促使任意第三方聘用甲方员工; (6)聘用或者促使任意第三方聘用甲方员工担任顾问。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行终止: (1)乙方所知悉、掌握的甲方有关保密信息均已为公众知悉;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实际上没有接触到甲方的保密信息; (3)甲方违反本协议,明确拒绝支付或长期无正当理由拖欠竞 业限制补偿费的; 5、竞业限制期间,甲方应当于每月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币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第6页共9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定,侵犯甲方的保密信息并给 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或 其年收入的 倍),并承担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以及甲方因调查该 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 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若乙方的前述侵权行为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 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定,侵犯甲方的保密信息,甲 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其因乙方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为标准。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的,乙 方应当赔偿该保密信息的全部价值。保密信息的全部价值,可由国家 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4、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万元人民币(或其年收入的 倍),并承担赔偿甲方所有的 损失以及甲方因调查该事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服务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若乙方的前述行为产生相应法律责 任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 仍保留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果协商解决 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2、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 协议亦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7页共9页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 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 2、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 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 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劳 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意第三方”,包括乙方以外的未取得甲方 授权或不具备涉密资格的甲方员工。 3、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4、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授予乙方对甲方保密信息 有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 (签字)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 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7、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 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和法律后果。 签字/盖章: 第8页共9页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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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保密协议

股东保密协议

编号:________ 股东保密协议 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合伙人(即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 __月 __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 __月 __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 __月 __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中的合伙人即是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也具有______市__________ 有限公司出资人资格。为保证所有出资人或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经所有股东友好协商, 达成本协议。“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所有股东拟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最后的 名称以工商确认核准的合法名称为准,不管现在或将来,公司名称的任何变化,并不影响上述 股东必须遵守本协议。 一、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______市__________ 有限公司股东根据中国法律共同订立。     有鉴于各位股东正在为生物燃料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上进行合作,基于工作需要, 全体股东皆有可能成为披露方或接受披露方。披露方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保密信息内容目录: 1. 项目简介(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节能分析专项报告; 3. 环境影响报告书; 4. 项目发展概况及有关政府文件; 5. 项目专利技术许可证情况 6. 项目案例及本项目目前进展情况,包括文字资料、声频、视频资料、图片资料。 7. 公司正式经营后的内部保密信息。比如:公司财务状况、生产产品成本、原材料采购、公司生 产人员状况、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公司宏观发展策略规划、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一切关系到公 司的利益、公司发展的信息。 第1页共3页 二、股东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1. 保密定义范围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生效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披露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方面:工艺、技术、设计、图纸、工程、工艺流程、 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备忘录、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公 司决议等等。   2.其它定义范围: (1)接收方充分相信对外界的信息披露,不会对相关股东或公司产生相关的利益冲突和伤害; 但结果超出信息披露者预计的后果时,信息披露者将对其泄密现象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相关 股东或公司造成的利益损失。 (2)信息接收方能够保证没有信息的泄露,即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信息; (3)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 保密信息; (4)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合理取得的; (5) 公司财务审核表股东审核完成后必须交还公司财务。未经董事会允许不得私自带出公司指 定范围,不得私自复印,备份。 3.义务   (1)接收方决不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 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2)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 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3)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相关人员披露信息。如政府部 门;或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公司员工。 (4)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 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接收方应用尽所有可行的措施来 保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 4.其他事宜 (1)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期限为“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合法续存时。 (2)假定股东停止合伙合作,则视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时,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复印 件,无论其为电子或书面等任何形式,均应立即交还有相关利益的股东或公司。 第2页共3页 (3)本协议下保密及有限使用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4)只涉及到为使本项目向前推进时,接收方承认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人,除非另 有协议明确阐述,接收方不享有所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5)股东均同意:为了保护披露方或公司信息的商业价值,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可能的 违约行为,假如对披露方股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披露方股东或公司有权: 1)禁止接收方可能违反或继续违反本协议的行 2)有权从接收方获得损失或损害的赔偿。 (6)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将继续是披露方股东或公司的财产。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涉及任 何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利的转让。 (7)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任何因本 协议引起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将可以提交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仲裁。 (8)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增补和修改,除非由股东各方合法指派的代表书面作出,否则视为无 效或对其它股东无约束力。  (9)本协议是股东各方对相关义务、目的、权利、责任的完全同意和理解。 三、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该种转让的尝试自始无效。     本保密协议一经签署载明的日期即为生效日。    以下无正文 股东签名: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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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薪资保密制度

公司员工薪资保密制度

员工薪资保密制度 本公司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公司盈利与发展积极提供贡献 的目的,实施以贡献论酬精神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为争取高薪的风气与 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起见, 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个人薪资信息是公司与个人劳动契约之机密性讯息,任何人不的打听、 议论他人薪资,亦不得将个人薪资所得告诉他人。 第二条 公司有关薪资保密之相关规定: 1 不盗取、拷贝、阅览公司有关薪资之资料、文件。 2 不将个人之薪资收入情况告知他人。 3 不将个人年终奖及业绩服务奖发放情况告知他人。 4 不向他人咨询个人所发薪资及奖金之计算方式(可向人事薪资作业人员咨 询)。 5 不探询他人之薪资收入情况。不探询他人之年终奖及业绩服务奖发放情况。 6 不参与有关薪资之议论,对薪资泄密者主动检举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三条 各级主管应领导所属人员养成不探询他人薪资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资 的风度,以工作表现争取同情的精神。 第四条 各级人员的薪资除公司主办核薪的人员、发薪的人员与各级直属主管 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罚则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情 事,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的薪资者,扣发 1/4 年终奖金。 3.吐露本身薪资者扣发 1/2 年终奖金,如因而招惹是非者扣发年终奖金。 4.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 1/2 年终奖金,如因而招惹是非,予以停职处分。 第五条 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 论。 第六条 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研讨并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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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何做好员工离职面谈

9如何做好员工离职面谈

如何做好员工离职面谈 教学目标 1 、离职面谈的概念及其目的 2 、离职面谈的分类及内容 3 、离职面谈的四部曲 4 、离职面谈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课程收益 1 、了解离职面谈的目的 2 、掌握离职面谈的四部曲 3 、掌握离职面谈的基本方法 4 、熟知离职面谈注意事项 第一模块、离职面谈的概念及其目的 离职面谈概念 离职面谈指的是在员工离开公司前与他进行的 面谈,是离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离职员工仍然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因为 他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可以给公司传递市场信息,提供合作机会; 二是介绍目前组织中的经验教训,帮助公司进行改进; 三是他们新岗位上的出色表现,会折射出企业文化之光 离职面谈的目的 1 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 2 了解员工所在团队和部门发生了什么事情 3 4 平衡员工、部门、企业三方利益 减轻离职对员工带来的负面心理及企业形象影响 5 确保离职流程的顺利执行 6 确保在职人员安心顺利工作 7 为企业做好宣传 8 确保工作顺利交接 第二模块、离职面谈的分类及内容 1 员工主动离职 2 员工被动离职 员工主动离职面谈的内容 1 请员工谈个人做出离职决定的原因和想法, 2 对个人发展的考虑和设想 3 了解员工对公司、主管和同事的评价 4 代表公司谈对了解的情况和对事实的看法, 5 代表公司对解职事件的关注点 6 善意提醒应注意到的违约责任、附属协议和禁止条款 7 希望做进一步劝留努力 8 就员工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提供咨询 员工被动离职面谈的内容 1 告之公司的辞退决定和辞退理由 2 告之员工具体的辞退方案 3 涉及合同认定情况、工资支付、福利享用、等条款 4 听取员工的辩解,适时地加以引导 5 对员工关心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和咨询 6 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政策帮助,可请专家从第三方提供支持 7 希望做进一步劝留努力 8 就员工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提供咨询 第三模块、离职面谈的四部曲 离职面谈的四部曲 面谈结束 面谈主题 面谈铺垫 面谈准备 面谈准备 如果申请离职员工的上级已经知道员工离职情况, HR 要迅速和离职员工 上级沟通了解情况,并及时将情况向自己的上级进行汇报,形成 尽力挽留 一般不太可能 不予离职 结果 准予离职 能够开出的条件 如果离职员工不愿意让其上级知道,只是有离职意向,并和 HR 做初步沟通, 建议 HR 处理时暂时保密为好 HR 有挽留的可能 性 一定要知道的事情 1 离职员工在单位的入职时间 2 职位变化 3 主要工作表现 4 是否有培训协议等 面谈铺垫 1 选择安静不被打扰的房间或者咖啡厅 2 以聊家常的方式 3 期间的重要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4 逐渐将面谈主题切入离职原因 5 6 情绪激动的话,请听他说 多一些耐心 面谈主题 1 目的 挖掘出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 2 发现员工管理工作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死角 3 发现员工的真实想法 4 员工的流动方向 一些典型的问题 1 你认为我们公司做的最好的三个方面是什么?为什么 2 你认为我们公司做的最不好的三个方面是什么?为什么 3 你认为哪三个方面自己对公司贡献最大 4 你认为哪三个方面自己做的还不够好,如何才能做好 5 如果离职的主要原因有三个,请按重要程度列出是哪三个 6 你在选择新公司时最看重三个方面是什么 7 公司需要做出什么动作能够让你留下继续工作 8 你认为哪三个方面自己做的还不够好,如何才能做好 当然可以做适当的调整 面谈结束 1 HR 都要以一颗平常心正确对待,任何 挫折感和感情用事都会影响自己和公 司的形象 2 另外面谈结束后要及时整理面谈记录, 并向上级进行结果反馈,开始着手改进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模块、离职面谈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1 2 要注意平衡和维护企业、部门主管经理和员工个人三方的利益 面谈场所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面谈时间 20 分钟—— 40 分钟 3 倾听解职员工所抱怨的人或事,尽可能进行心理补偿 4 不要过分安慰,不提员工表现 5 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谈及他人 6 面谈前应准备与员工相关的资料 7 对面谈人员有一定的接触 8 能对一些敏感问题保持低调 9 可利用 MSN 或 QQ 以及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10 无须对员工的片面理解进行解释,因为这即无助于改变结果 11 多用开放式问题,少用关闭式问题 12 最好不要谈及某某人的不好 13 记录前要告知员工 14 欢迎跳槽的优秀员工重返公司效力 本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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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离职与跳槽

十二、离职与跳槽

十二、离职与跳槽 577 为企业文化跳槽   小丽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她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深得上司的器重。一年前, 她还在一个私企做销售,因为私企的文化氛围让她无法集中精力工作,她放弃了那里的工 作跳槽到这个公司,从普通销售到销售经理,她只用了一年的时间。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价值观,企业价值观综合表现为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缺少了良 好的企业文化,企业内部就会缺少凝聚力,造成管理的混乱,可以说,一个企业文化缺失 的企业在商场上的竞争力是不足的。另外,作为一个职业者,也有自己的价值观,如果自 己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格格不入,就很难在这家企业得到认同,也就没有什么发展机会了 如果发现工作公司的企业和自己的价值观发生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跳槽。 一个企业的企业文化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职工,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其他比如办公室、 高层政治斗争严重,家族式管理问题阻碍自己的进一步发展,上司的任人唯亲等等跳槽理 由,实际上都是由企业文化直接引起的。 企业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建立,而职业者跳槽之前,也对打算进入的企业的企业文化做 个了解,避免为同一个原因再次跳槽。 579 追求更高的薪资   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追求高薪是一个比较普遍的跳槽理由,也是造成 跳槽失败的主要原因。这个理由是对与错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你目前的薪资明显低于市场水平,无法提升,而原因又不在自己的能力上,此时 应该选择跳槽;如果原因是自己能力不够,就应该考虑提升自己的能力而不是跳槽。 新工作薪资虽然很高,但不符合自己的职业规划,只能短期赢利,这样的情况下就需 要仔细斟酌了。 能力和薪酬是成正比的,建议跳槽前对自己的综合能力做个评估,根据自己的能力来 要求薪水,如果你的能力够强,招聘者一般会考虑给你加薪。 切忌盲目追求高薪,更不能为了高薪而牺牲整体职业规划。 580 因人际关系而跳槽   小兵性格内向,疑心重,又不善于与同事沟通,在公司里,什么时候都是独来独往, 他觉得公司人际关系不好,想要跳槽。   人际关系不和谐包括与同事、上司关系不和谐,这种情况确实会对个人的发展造成不 利影响,但跳槽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人际关系的矛盾大多是因为自己处理人 际关系不当引起的,而且与人相处,有各种矛盾也是无法避免的,如果一味采取跳槽这种 回避矛盾的做法,治标不治本,问题依然存在。另外,如果目前的工作各方面都很不错, 仅仅因为人际关系而跳槽,对自己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如果在公司,出现人际关系不和谐,应该去找出问题的原因,尽量去解决。因为人际 关系不好而跳槽是很可惜的。 跳槽的理由有很多,有时候不高兴也可以成为跳槽的理由,但跳槽远远没有看起来那 么美,跳好了自然好,跳不好了却只会越跳越糟。关键在于,跳槽者在跳之前要仔细考虑 自己跳槽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合理?是否能帮助自己? 581 机会适当跳槽也无妨   Lee 不愿意因薪资而去和上司讨价还价。毕竟公司工作氛围很好、也很有大家风范。上司 又是个果敢的人。他很清楚直接和上司要求加薪的后果:上司点头,自然是他的幸运;若 不成,恐怕他只有离开。   可是三年都没有加薪了,两年都没有升职了。幸亏眼下他刚遇到个机会,一个朋友出 国发展,推荐他继任自己的位置,职位高半级,薪水可望增加 30%。 相似的职位,在不同行业、不同级别的公司,薪水可能有 30%~200%的差距。对于经验 欠缺的初级员工,公司一般不太会主动加薪,总觉得他们还有待磨练;对于中等级别的成 熟员工,公司也很少主动提拔,毕竟越往高处走,职位越少。何况有时上司反而笃信“外 来的和尚会念经”,倾向于从外界高薪引进人才。 考虑到个人利益,若有好的发展机会,于名于利都有好的飞越,跳槽,何乐而不为呢? 586 全面考虑转身不败   在你决定跳槽之后,必定会有所期待。不论是对新工作、新环境,都会让你幻想着灿烂 光明的美好前景。虽然如此,我们还是要非常不识相地提醒你:现实是非常残酷的。   每次的跳槽都是人生重要的转折点,这个弯转得漂亮会让你下个人生阶段走的比别人 顺遂如意。如何在职场漂亮转身呢?首先,一定要看清楚社会的现状、目前工作的前景、公 司未来的发展潜力。其次,就是要充分了解发展的方向,特别是想转换到不同领域、不同职 务的人,千万不能凭外在的表面印象就冲动地转行。 跳槽最忌人云亦云、好高骛远。过份理想化的跳槽结果,带给你的不一定是美好的将来, 反而容易让你遭受更大的挫折失落。 仔细小心地眼观八方,综合自己的现有条件多方考虑,才是你笑傲职场不可或缺的绝 技! 587 辞职后才找工作吗?   天正准备跳槽,可是他不想还在公司的时候就开始找工作,因为他的工作很忙,即使 他网上投递简历,可以得到面试机会,可是却没有时间去面试。他向上司提出了辞职申请 准备辞职后着手找新工作。   跳槽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不能什么都没准备好,抬腿就走人,导致跳槽的高成本 这是不理智的选择。找工作中的很多因素都不是自己能控制的,没有人能够确保自己一定 能在某个期限内就找到合适的工作。尤其是想转换到不同领域、不同职务的人千万不能凭外 在的表面印象就冲动地转行。 辞职后,如果长时间找不到工作,会影响自己的心情,打击自信,容易在走投无路时, 随便接受一个不如自己心意的工作。在你决定跳槽之后,必定会对未来有所期待,幻想着 通过跳槽达到一个灿烂光明的美好前景。可现实是非常残酷的,新上司、新工作、新环境、新 同事,都会让你感到理想与现实差距很大。 明确了解目标职位,加深对工作内容与任职要求的理解,分析自己的优劣势和对这个 职位的胜任力。在离职之前对心仪的公司进行了解,并进行适当的沟通,为跳槽做好准备。 590 向直接上司辞职   如果你的上司不是首先从你嘴里听到你辞职的事情,你可能会遇到麻烦。   有这样一位女经理,把自己将辞职的消息,没有首先告诉自己的部门总监和总经理, 却告诉了前任总经理和工会主席。工会主席找到 HR,希望挽留她。HR 立刻找到总经理,却 发现总经理压根不知道此事。这位总经理对该经理的做法大为光火。后来,这位女经理由于 种种原因又不想离开了,但总经理坚持让她离职。 如果决定辞职,就向直接上司提出书面申请,不要越级辞职,也不要提前告诉任何其 他人。 直接上司对你的去留有很大的处置权,所以,不要让你的直接上司难堪。给自己一个 完美的结束,给直接上司一个交代。 594 不要轻信挽留的允诺   公司为了留人,会给辞职者一些口头的承诺,但除非特别真诚和有吸引力,否则不要 接受。如果你与另一家公司已经谈妥合作,那么你要是决定留下,等于毁约。   一般来说,你的直接领导为了留住你,或让你努力干活,总是会许诺年底发奖金或升 迁的机会等。这些诺言有些可能是他自己都没有权利决定的,因此不要轻信他们。对这些诺 言,你要认真分析,哪些是可能兑现的,哪些是不可能兑现的,哪些是可能兑现但不能完 全兑现的。因而,当你决定要辞职的时候,坚定地按照自己的决定去做。千万不要相信上司 给你的许诺。总之,看好你手里已有的薪水和机会,不要太过重视那些诺言,毕竟,一鸟 在手,胜过十鸟在林。 根据调查,绝大多数因为公司挽留而决定留下的人,半年之内就会走掉。你有了走的 打算,就已经终结了你在这家公司的上升空间。 走就走得干脆点,坚定点,要么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596 清理工作电脑   小谢做好了离职交接工作,马上就要离开的时候,他突然想起自己公司邮箱里有自己 的一些重要个人资料,当他打开电脑,想要做备份时,发现自己已经不能进入公司邮箱了。   当你要离开后,你需要将所有相关资料(电子版和书面)和事项交给接替你的人,向 接替你的人详细介绍你的工作范围、职责、遗留问题、项目情况等。将工作文件逐一发给你的 接替者,并做好文字交接记录。   做好这些后,电脑中要删除个人的所有信息和邮件,只保留对下一任有用的所有工作 业务相关信息。有的人连自己的辞职书、与猎头的往来邮件和聘书都留在了电脑上。 离职后,你的工作电脑里留下的只能是工作交接的文件,其余的个人资料一定要清理 好。 记得将你公司邮箱里的信件清空,重要的东西早做备份,一旦你离开公司,公司将会 冻结你的邮箱。 611 不可或缺的磨练   刚入职的员工,要去做辛苦一点的工作来磨练体力和精神,多积累一些经验,这样到 了三十多岁能做的业务面也就更宽。至少在 25 岁之前,最好不要考虑跳槽,要在现在的岗 位尽全力去工作,直到公司能安排重要的任务再考虑跳槽也不迟。   A 女士正因为如此,非常后悔自己当初换了工作。大学毕业以后,她进了一家电脑公司, 但没能去自己想去的部门,被安排到了营业部。每天都有加班或者外勤,而且对不认识的 人也得低三下四,这让她受不了。   结果没过一年,A 女士便离开了这家公司,转到一家贸易公司做办公职。刚换到新公司 的时候她还很满意,但时间一长她感到很枯燥,这时候她怀念起以前的工作,后来她遇到 了前一家公司的前辈他说:“面试的时候你表现很出色,上司们特别看好你的外向、乐观 的性格,而特意把你安排到营业部的。”听了这番话她后悔莫及:“如果当初再忍一忍, 努力工作,那该多好呀!” 新员工跳槽关键在于,在新的公司能够学到多少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这时候经济 独立没多久,很容易被高年薪所诱惑,但要注意能积累多少经验,比金钱更重要。 612 跳槽拒绝冲动   在 PR 部门工作的李女士在她三十六岁的时候选择了跳槽,结果很不理想。她在工作的 时候因为跟一位男上司争吵,一气之下便说出“不干了!”,从而没法继续在公司呆下去。   离职后她到处投简历,后来她进了一家相对稳定的大公司的 PR 部门。在之前的公司她 习惯做一些有变化、有生气的业务,而在这里也没有外勤机会,每天只能坐在电脑前循规 蹈矩地处理一些书面业务,让她很没兴致。就因为和上司闹矛盾,就厌倦关于公关代理的 所有工作,并没有慎重考虑就匆忙转到了并不适合自己的公司,工作起来没有一点成就感。   冷静一想,她只为了逃避一个现实而选择跳槽实在是一个鲁莽的行为。 跳槽的关键在于能否积累有助于实现长期职业目标的工作经验,或者能否培养特定领域的 业务能力。 同样的职业,在小公司的责任和权限往往要大于大公司,因此选择规模小一些的公司 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615 给原公司公正的评价   离职后如果与前任上司见面,尊重、热情是第一要件。不提往日旧事,表现自然、亲切, 会拉近彼此的距离,增进感情,同时又表现出你的大度和职业风度,何乐而不为呢?况且 现在交通、通讯越来越发达,人员流动日趋频繁,要时刻做好在不同场合不期而遇的准备。   不论是轻松愉快还是恩怨相加的离职,离开后维护旧东家形象的事情一定要做,这样 无论日后你个人的发展如何,老东家都会记得你的良好职业素养,当然有利于你和他们再 打交道时建立良好的关系。 永远不要在现任上司或新同事面前说前任上司的坏话。 公正客观地评价老东家,不但有利于树立你自己的职业形象,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 老东家的声誉。 616 别忘老朋友   有些人以为跳槽后,就可以一走了之,“挥挥手,不带走一片云彩”,这样做看起来 似乎洒脱,其实你会无意之中丢失了许多让你今后受益的东西。因为你在一个公司工作过 一段时间,可能你所得不多,但与不少的同事毕竟有种亲近感,甚至是好朋友,他们说不 定在以后会对你有所帮助,你不妨把他们看作你的人力资源库。所以在你跳槽高就时,不 妨珍惜这一机缘,而不要丢弃这份宝贵的财富。   现代竞争社会里,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有助于你的事业运转自如,所以当我们跳槽时 要有保护自己人力资源的意识,从过去的工作里掏出属于你的“金子”来,这样的话,你 过去的时光就没有白白浪费,留下你的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与上司和同事吃上一顿轻松 的晚餐,也是不错的道别方式。 记得离开后不时打个电话保持联系,关心公司和同事的发展,与上司聊聊行业的发展 动态,会给你带来意外的收获。 不论到哪里,朋友多了,路才好走。 618 不要说人际关系复杂   HR:“你离开上一家公司的原因是什么?”   求职者:“我的上一份工作比较特殊,有两个直接领导,课长顾问和副课长经常意见 不和,作为下属我比较为难,希望换一个工作氛围比较和谐融洽的环境。”   听上去这是个与求职者关系不大的客观原因,领导不和导致下属工作开展困难,但是 这样的回答十有八九会遭淘汰。现实中,人际关系复杂,和同事、上司关系不和谐而跳槽是 比较常见的现象,作为离职原因描述却不适合。因为现代企业注重团队精神,讲求人际沟 通,要求所有成员具备与别人合作的能力,这是企业招聘时比较看重的一个方面。 人际关系问题在任何一家企业工作都可能遇到,该求职者的回答容易造成缺乏沟通能 力、遇到问题采取逃避方式解决的不良印象,招聘企业对于其能否融入新公司当然也会持 怀疑态度。 即使真的是因为人际关系而离职,在求职时也可以用其他理由去应对。 621 特殊情况下的离职   敬晨进入这家公司三个月了,突然有一天她发现公司并未按规定为她买保险,她找到 人事,人事说需要过几个月,这让敬晨有种受欺骗的感觉,第二天她提出辞职要走人,并 要求公司补偿。   遇到敬晨这样的情况,离职是不用提前 30 天通知,而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走人。 《劳动法》中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员工可随时通知公司辞职,也就是说走就走。在 实践当中,最常见的是招聘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招聘者以暴力、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招聘者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无需通知招聘者,可以直接走人。 627 做好跳槽利弊分析   你是不是可以转行、什么时候转行、适合转到什么行业等都是需要你“多虑”的因素。 在跳槽时,你除了要考虑跳槽后新公司和工作是否适合自己之外,同时也应考虑跳槽本身 对你所造成的影响和利弊得失。   跳槽后,有利的方面包括:更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待遇、环境等);新的学习环境及 发展机会;新人新气象,一切可以从头开始。   跳槽后不利的方面有:须重新开始建立人际网络关系,包括主管、同事、下属及客户; 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没有衔接好,都将给新的职位带来困扰。新雇主期望你在短时间内有所 表现;有损个人形象,每多换一次工作,在个人的工作稳定度上就会被多扣一分。 在决定跳槽之前,千万不要盲目地一味想着新工作的好处,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考 虑周全可以避免将来后悔莫及。 做好跳槽利弊分析,尽力减少自己的跳槽成本,为顺利跳槽做好准备。 631 跳槽可能荒废专业   小舟刚毕业 2 年,平均每半年更换一次工作岗位。他的工作专业各异,行业也很多。两 年后,他发现,除了不停地换工作,他专业上几乎没有什么积累。   求职者应该相信自己的实力和能力,相信自己只要是个人才,无论在什么岗位或什么 地方工作,迟早会发挥自己的作用,进而达到自己事业的顶峰。   假如大家都不安心在自己岗位上踏实工作,努力钻研,那么自己的专业技术就很难达 到一定的境界,一旦跳槽的话,不但有可能荒废自己以前所学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花时 间去钻研新的专业知识,但由于新专业的学习缺乏一定的基础,学习上就很难进步,更不 要说能取得什么成就了。 在跳槽前一定要自己算算是否存在这样的风险,而这样的跳槽代价是否能承受得起, 是否值得。 如果想要一直从事某个专业,就要谨慎跳槽,即使跳槽也不要轻易转移专业。 632 跳槽面临信任危机   一旦招聘者看到求职者的履历上有经常跳槽的痕迹,那么招聘者可能就会对这些频繁 跳槽者心存芥蒂,担心他们在自己的公司也干不长,因此,这些求职者自然就面临着不被 别人信任的危机。   一般来说招聘者的主管往往是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若招聘者的领导对员工有疑心, 那么这个员工日后可能很难有出头机会,因此,这是每一个频繁跳槽者必须要认真考虑的 现实问题。   当然,如果跳槽者在求职之前的职位比跳槽后的职位要高的话,那么他的信任程度相 对来说,还是要高一点;可如果跳槽者跳来跳去没有提升,那么信任程度就一定下降。 跳槽怕的是费了好大周折后,发现现在的公司并不比以前公司好多少,这时的难受滋味恐 怕就如哑巴吃黄莲了。 跳槽不应只是对高薪或高一级职位的追逐,而是对职业生涯的进一步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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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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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制度 第 1 页 共 5 页 文件编号:WWITC-HR-04-002-201805 文 件版号:A/0 文件页码: 文件机密:机密/10 年 紧急程度:普通 离职管理制度 (主责部门:人力资源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2018 年 05 月 17 日 日期: 日期: 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修订版号 修订内容 修订人 审核人 本文件为世葡国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影印,违者必究 批准人 离职管理制度 第 2 页 共 5 页 1. 文件编号:WWITC-HR-04-002-201805 文 件版号:A/0 文件页码: 文件机密:机密/10 年 紧急程度:普通 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离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离职管理。 3. 离职类别与定义 3.1. 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1.1. 正式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2.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2. 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 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3.2.1.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3.2.1.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2.1.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2.1.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2.1.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3.2.1.5 .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公司错误决定录用的; 3.2.1.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2. 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3.2.2.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3.2.2.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2.2.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3. 自离: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直至办完离职交接手续。 3.3.1. 月累计旷工超过 3 天(含)或年累计旷工超过 7 天(含)者; 3.3.2. 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3.3.3. 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3.4. 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3.4.1. 劳动合同期满的; 3.4.1.1 .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 同,并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3.4.1.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 前 30 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本文件为世葡国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影印,违者必究 离职管理制度 第 3 页 共 5 页 文件编号:WWITC-HR-04-002-201805 文 件版号:A/0 文件页码: 文件机密:机密/10 年 紧急程度:普通 3.4.2.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4.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离职的程序 4.1.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依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 处理相关事宜。 4.2. 员工辞职程序: 4.2.1. 员工辞职应按规定填写《辞职申请表》。未按规定填写辞职申请表的,不视为正式的、 有效的书面通知行为; 4.2.2. 员工填写的《辞职申请表》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本部门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 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并签署意见; 4.2.3. 《辞职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人资行政部、总监及总经理逐级审批通过后,由 人资行政部通知辞职员工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以及办理工作、财物交接等事宜; 4.2.4. 在确定交接事宜完毕后,人资行政部为辞职员工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3. 公司辞退程序: 4.3.1. 员工有 3.2.1 或 3.2.2 规定的情形,部门负责人有提请人资行政部解除该员工劳 动合同的建议权,并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呈报人资行政部、总监、公司总 经理逐级核准; 4.3.2. 人资行政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4.3.3. 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办理好工作、财物交接后,人资行政部为辞退员工开具《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4. 自离程序: 4.4.1. 用人部门应在员工擅自缺勤第一天向人资行政部报备员工异常情况并在员工自离的 当天将自离人员的名单报人资行政部核准; 4.4.2. 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于拒绝签收或者联 系不上的员工,公司将通过挂号邮递或其他形式予以通知。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5. 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4.5.1. 公司不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给员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于拒 绝 签收或者联系不上的员工,公司将通过挂号邮递或其他形式予以通知; 4.5.2. 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应于下发《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3 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人资 行政部; 4.5.3. 被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办理好工作、财物交接后,人资行政部为员工开具《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 5. 离职谈话 5.1.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属上级需与离职员工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5.1.1. 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本文件为世葡国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影印,违者必究 离职管理制度 第 4 页 共 5 页 文件编号:WWITC-HR-04-002-201805 文 件版号:A/0 文件页码: 文件机密:机密/10 年 紧急程度:普通 5.1.2. 审核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5.1.3. 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5.1.4. 审查其掌管工作的进度和角色; 5.1.5. 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5.1.6.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5.2. 员工离职时,人资行政部应与离职员工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5.2.1. 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5.2.2. 审查其劳动合同及薪资福利状况; 5.2.3. 了解员工入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5.2.4. 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5.2.5. 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6. 离职交接 6.1. 在人资部通知办理工作、财物交接之日,离职员工应按《离职交接清单》所列项 目, 逐项办妥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事宜的交接工作; 6.2. 原工作中保管办理的项目、账册以及公司的各项文件和客户资料等,须于离职前移交 至直属上级指定的人员或相关部门; 6.3. 相关接收人须在对应项目栏签字确认,接收人在工作、事务交接时,须认真审查,不 当之处须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才发现财物、文件资料亏欠未清的,由 接收人与该部门负责人负责追回; 6.4. 离职员工在交接签署好的《离职交接清单》上,对离职交接内容签名确认后,报综合 管理部存档。 7. 离职结算 7.1. 结算项目:工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未报销费用等。 7.2. 结算费用由财务部于员工离职当月实际薪资发放日统一结算。 8.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8.1. 公司在员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方可对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关系进行转移手续。 8.2. 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致使公司不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 责任由员工负责。 9. 相关事项规定 9.1. 辞职员工在提交《辞职申请表》后的 3 日(试用期)或者 30 日(正式合同期)内, 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责任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若有违反将按公司相 关制度给予惩戒。 9.2. 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由于原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相关负责人向综合 管理部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在离职后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时电话通知到该离 职员工。 9.3. 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擅自、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 9.4. 凡自离人员,公司将永不予以录用。 本文件为世葡国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影印,违者必究 离职管理制度 第 5 页 共 5 页 文件编号:WWITC-HR-04-002-201805 文 件版号:A/0 文件页码: 文件机密:机密/10 年 紧急程度:普通 10. 离职分析 10.1. 人资行政部应将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与在职员工人事档案分离。自离职生效之日起,离 职员工人事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10.2. 人资行政部每月应做一次离职员工分析报告,主要从离职员工结构、离职原因等方面 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使员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11. 附则 11.1. 公司在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并执行本规定,如本规定与相关法律、 法规不一致,按法律、法规执行。 11.2.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人资行政部。 11.3.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1.4.本制度世葡实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11.5.本制度自总经理/董事长签发之日生效,各部门配合执行。 河南世葡实业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8 年 05 月 17 日 本文件为世葡国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影印,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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