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部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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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部保密协议书 甲方: : 济南 XXX 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双方在遵 循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 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订单, 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 品服务定价, 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 料、物流 资料; 4. 甲方的技术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 产品图纸、 生产机器、 作业指引、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 数据、专利技术、科研 成果。 (二) 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经双方协 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 为乙方职务发明、 科研成果提供良好 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研发,并 将生产、经营、研发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研 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 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6. 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止期 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 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务; 7. 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 津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甲方需继续支付乙方 保密津贴。 (四) 保密期限 1. 劳动合同期内;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 解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 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个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 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 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 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 个月通知对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 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 资料的交接工作;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 益。 (六) 保密津贴 1、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 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 元/月;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定竞业 限止期为____ 年; 3、在劳动合同期内,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 准时发放给乙方; 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六)违约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 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调离乙方涉密 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 政处分;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 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 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 密津贴;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 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 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当地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 赋予 双方权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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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

公司保密制度

公司保密制度 说明:本制度对公司保密的内容范围、等级以及相关管理办法进 行了明确规定,从而有效保证公司机密不泄露,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有效保证公司机密不泄露,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 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 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 否为企业秘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性质。 第四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五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 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第六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七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数据盘)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 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 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 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八条 每位员工应对自己所使用的计算机的信息安全负责。 第九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 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 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 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机密文件和资料无需保留时,必须用碎纸机粉碎销毁。 第十二条 职员薪酬属于个人隐私,任何职员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 掌握此信息的职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三条 职员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上司批 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司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 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十六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 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三章 第十七条 者,给予 责任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 元至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追求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依法赔偿。 第四章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如有不明之处,请 向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咨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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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某科技公司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技术保密协议书 甲方: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XX 市 XX 大道 XX 号 xx 大厦 xx 楼 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自愿加入 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并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发企业电子商务、商务短信等相关软 件的开发、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 一致,为确保相应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 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 职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 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 性,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 技术方案、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 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励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等以及 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 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 切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 品、产品,其著作权、专利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 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方案; 2.乙方与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 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 原工资单上体现,不另行增加)。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制: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 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应用,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资励;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应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 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仿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 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 其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 责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 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 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保密义务: 1) 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事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 双方认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 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 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三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期 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 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 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当月取消 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 不包括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 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 同意,选择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 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手印):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固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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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保管保密协议书

财务人员保管保密协议书

编号:_______ 财务人员保管保密协议书 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期间所担负的甲方现金支票、印签、档案 资料的保管,以及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有 关事项,双方协商确定,为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现金支票、印签、档案资料的保管 乙方在甲方财务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现金支票、印签、档案资料等的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必 须遵守甲方以下管理规定。 1、 现金支票保管。 (1)所有现金支出应该经过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人签字批准,并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 (2)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 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及支票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必须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 2、 印签的保管 (1)保管人受公司委托保管并管理财务印鉴使用,对印鉴负有安全保管以及安全使用的责任。 (2)印签保管人应遵循谨慎、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利,所有加盖文件、合同、票据的相关条 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合乎公司制度。 (3)票据付款需要加盖印鉴时,必须附有已经过权限人批准的支付证明和相关凭据,付款票据 应填写完整,收款人和金额处不得空白。 第1页共4页 (4)如无需要,不得随意加盖印鉴;对于已加盖印鉴但不需使用的资料,应立即用碎纸机破碎 处理。 (5)加盖印鉴时,印鉴持有保管人应认真阅读需加盖印鉴的文件,如不明确所盖内容的重要性, 或发现文件中有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应先汇报征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公 章。加盖印鉴时,印鉴保管人确认在合适的位置进行加盖,不得将印鉴交他人代盖。 (6)印鉴加盖应清晰、完整、规范有效,以减少退换带来的不便以及避免由此引起的财务风险。 (7)任何情况下都应争取将加盖印鉴资料带回公司加盖,如实在需要将印鉴带出公司的,必须 填写《财务印鉴外携申请表》交保管人留底,并由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带,外带时必须两 人同行办理,当天必须将印鉴还回保管人,并登记外携记录,填写归还日期和归还人亲笔手写 签名。 (8)印鉴不需使用时,必须放在加密的保险柜内保管。如需拿出使用时,应立即使用,不得久 放在桌面或其他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放回保管处。 3、 档案资料的保管 (1)财务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合同、协议、申请、说明、报表、凭证、票据、 文件、帐簿等有参考价值的原始资料和电子文档。 (2)对应归档的材料加以分类、整理,编制两张目录表即档案总目录表和明细分类目录表,并 制定分类编号,以便快速检索。 (3)对档案库要采取防火,防盗、防蛀、防强光、恒温、恒湿等措施。对以上设施要经常检查,发 现问题要马上向财务部经理报告,并协助经理采取补救措施。 (4)对入库档案随时进行更改补充工作,每半年清点一次,检查档案是否完整、准确。帐目与 实物是否相符,对破损、载体及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和区别登记。 二、保密协议 乙方在甲方财务部任职期间,需对甲方之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等 进行严格保密,具体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保密范围 (1)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 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2)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 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设计、制造方法、流程、技术报告、图纸、样品等,质量控制和管理方 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3)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 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产品价格、供求状况、客户名单、合作 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 容。 第2页共4页 (4)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 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 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 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 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 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3、 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 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 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4、 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 无论在甲方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 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保密费 1、公司任职人员凡签定保密协议的,公司每月支付保密费 元。 2、保密费押后一个季度发放,既第二季度发放上一季度保密费,按季度最后一个月随工资发放。 3、公司辞退或个人申请辞职,保密费在辞职后三个月后发放。 4、辞职人员若违反此保密协议条款,甲方有权追溯保密金的发放。并保留因辞职人员违反保密 协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溯赔偿权。 四、协议期限 1、 乙方在职期内; 2、 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担保密义 务,但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甲方有权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2、 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企业经营与企业形象上损害,处罚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 第3页共4页 所承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 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第4页共4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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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 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 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 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 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 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 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 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 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 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 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 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 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 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 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甲方给乙方的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有如下规定: 1) 2) 第三条 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 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 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 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 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 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 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 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 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 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 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 1/3 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 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 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六条 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 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 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 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 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 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 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 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 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 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 职。 第九条 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 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 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 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 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裁决。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 2/3 政处理。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 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代表: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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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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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样本 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聘用单位): 地 址: 乙 方(受聘人): 有效证件( )号码: 地 址: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按自愿、平等、互信、协商一致的 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则、经营项目及经营决 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给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尚未公开的企划方案、预算;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 7、公司出资开发、研制、购买的软件; 8、公司设计方案、图纸、报价表、效果图、客户资料; 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资源及各部门 管理资料及工作手册。 第二条:财务机密保密范围 1、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财务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3、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 4、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分包商资料情况; 5、项目成本核算、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机构成本、管理成本; 6、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协议; 7、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 8、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 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 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条:限制竞争性行为 企业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样本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 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 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 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第五条: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 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手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 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 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 1、当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 握的,包括有职位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 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乙方也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 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一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七条: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第六条第二款,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乙 方个人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利用甲方无形资产获取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给甲方,并 保留诉讼的权利。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并保留 诉讼的权利。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其年收入三十倍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商业营业上损害,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甲方所承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是《员工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员工合同》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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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适用于普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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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住址: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乙方知悉,因其担任的职务,必然会涉及甲方的业务和技术信息,而这些业务和技术信息均属于 甲方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2、乙方承认,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或其它人事披露任何这些商业秘密或知 识产权,将会导致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破坏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 的业务。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甲乙双 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签订下列条款,以资双方 共同信守: 一、工作成果归属 1.1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 产生的设计图纸、技术方案、各类策划方案、管理方法或流程、作品、发明创造等各种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上述各种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 转让。 1.2 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按规定支付给其的薪金和其他福利、报酬中包含了就乙方进行知识产权创新、 商业秘密开发或其他与此相关活动中甲方给予之奖励及保密费用。即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 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1.3 在任职期间非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归属乙方的各种 知识产权,乙方同意以最优惠价格提供给甲方独占使用。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 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 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 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1.4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 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 酬中扣除。 二、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1 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而获取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方式)可以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者 竞争优势的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均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对此负有保密 义务。 2.2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类: 第1页共3页 保密协议 2.2.1甲方的如下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战略、市场营销计划和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 营决策、产品信息、客户资料,现有客户信息或潜在客户信息(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产生过购买行为 的、与公司取得过联系的个人、政府部门、企事业、社会团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银行卡号、身份 证号、任何途径的联系方式、其他信息) 、供应商、合作伙伴信息(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已与公司产生过合作、 未实际合作但有合作意向的个人、政府部门、企事业、社会团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及具体联络人的 名称、姓名、任何途径的联系方式、其他信息) 、公司所有的项目方案、项目设计、项目流程、技术指标、商务 机会、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投资计划、合作计划、经营数据、服务网络、需求信息、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业务计划、进货渠道、营销计划、定价政策、价格体系、行销计划、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标书内容、备 忘录、协议书、合同、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费用预算、设备资源、人力资源、重要的管理方法或流程、 员工薪资信息、股权激励的相关计划及文件、财务资料、财务预决算报告、财务报表、利润指标及不公开的 财务数据、公司网站运营信息或方法、页面设计、合作渠道、推广关键词、后台帐户信息、相关函电、员工手 册及规章制度、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2.2.2 甲方的各种技术、技术信息。包括甲方拥有或获得的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 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程序、技术方案、制造方法、流程、技术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 软件源代码、数据库、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开发和调查资料、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 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生产制造方式、程序,软件开发程序、编程、数据和资料等等; 2.2.3 属于第三方(甲方客户、供应商、服务商等)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 密信息; 2.2.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乙方自己获知的或被告知的从性质和内容上能够合理预见属于甲方保密信 息的任何其他信息或资料,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2.2.5 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准、认知能力足以预测到的甲方现行或未来经营可能延伸到的领域对上述保 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应用,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三、乙方的保密义务 3.1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 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 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2 乙方保证,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属于甲方或者虽然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 , 不得利用前述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3.3 除了履行职务外,乙方承诺,无论是在乙方任职或离职期间,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 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在工作中不应知悉或按照保 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 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保密 信息实际已经公开。 3.4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 的其他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或甲方的 客户),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在劳动合同终止或 解除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掌握专有信息与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兼职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3.5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复制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 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均归甲方所有。 3.6 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的文件乙方应妥善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如乙方发现专有信息与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 向甲方报告; 第2页共3页 保密协议 3.7 乙方离职时,或者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 包括记载着乙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一切载体,不得扣留、带离、转移给他人或者销毁。 如记录着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信 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乙方应当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 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信息消除,这些载体可退回乙方;如甲方的商业秘 密和知识产权信息无法从乙方自备的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 方,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3.8 保密期限:从乙方知悉甲方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之日起至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公开之日,不论 乙方是否在职或离职。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4.1 乙方了解、知悉如果其违反上述义务,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将会或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失,乙方 同意,如违约则按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2 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款,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消除违约影响及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4.3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任何一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按如下方式确定的最高金 额:(1)人民币80万元;(2)乙方违约所获利益的五倍;(3)甲方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评估价格, 难以评估的,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计算。 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仲裁费、 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亦由乙方承担。 4.4 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或其他民事责任后,如乙方涉嫌刑事犯罪的,甲方仍保留要 求司法机关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 5.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为劳动合同 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主要负责人) 签订地点: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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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暨竞业限制协议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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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附件 1 保密暨竞业限制协议书 (2017)第 号 甲方(用人单位):重庆凯宝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劳 动 者):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法》、 《劳动法》、 《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 劳办发〔1994〕289 号、劳部发〔1995〕223 号、劳部发〔1996〕355 号、 渝劳计发〔1996〕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以下保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书所称商业、技术秘密,是指属甲方所有的,能 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或者不能从外界 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给甲方带来潜在的或者现实的经济利 益或竞争优势,或者能有助于乙方依法规避市场风险,具有实 用性或者可应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或技 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订货价格、订货方式、结算方式、客户资 料;涉及甲方经营管理全过程的供应、销售、客户市场等每个环 节的规划、计划、组织、人员、财务、管理、网络等阶段性和最终总 结、报告、图表、电子数据等。 甲方依法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即是甲方为保护其商业、技 术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 第1页 劳动合同附件 1 第二条. 甲方依法享有商业、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乙 方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或者利用了甲方的物资或者资料或者甲 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成果,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因 职务或者工作关系拓展开发的经营信息,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自 (部门)担任 年 月 日起,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用,在甲方所属 (职务)属: 中、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 第四条. 保密期限: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和 甲乙双方所签订 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2 年内,均有义务严守甲方的 商业秘密。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企业内工作期间,甲方向乙方除给付劳动报 酬(工资)外,每月另向乙方给付保密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故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因乙方 仍应向甲方履行保密、竞业限制的义务,再另行支付给乙方保密补偿 费、竞业限制补偿费,乙方无异议。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企业内工作期间或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 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甲方原分配的任务有关 的建立的供货资源单位、销售客户资源单位以及发明创造,专利的申 请和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在甲方企业工作期间, 必须对 自 己的工作 记录 及所接触到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包括存贮于任何介质, 如书面材料、磁介质等)作妥善保管,不得私自留存、私自借与 他人;不 得私 自 复 制并带 出工作场所, 若 因工作 需要 ,须 经甲 第2页 劳动合同附件 1 方同意方可带出。乙方不得以国际互联网络方式上传、下载甲方 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放进 乙方可以 控 制的电子 邮箱 内;不 得泄露 或利用所 掌握 的商业秘 密牟取私利。 第八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 未经甲方 许可,不 得将 自己 知悉或掌握的甲方商业、技术秘密向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 泄露、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用来从事损害甲方 利益的 活动;不 得 为谋 取自 己 的利益利用和计划利用自 己 所掌 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 必须 遵守甲方有关保密制 度, 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乙方的商业 秘密; 2. 非因职务或者分工关系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而故意接触或者获取乙方的商业秘密; 3. 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者以前 两项手段获取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4. 乙方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仍应视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 1).将其职务成果或者甲方的经营信息(供货单位和销售 客户单位)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给他人使用; 2).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合法知晓的甲方商业秘 第3页 劳动合同附件 1 密; 3).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甲 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若 甲 方能 够证 明 乙 方或 者其 他 侵 权嫌 疑 人 所使 用 的信息与甲方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 相同性, 而 乙方或者 其他 侵 权嫌疑 人不能提供或者 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系合法 取得或者合法使用的,可以推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第十二条.乙方 在甲 方工 作 各 阶段 的成 果 必 须 及 时全 部提 交 给甲方,其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 如该 成果取 得专利或者 著作 权的,乙方享有 该 成果的 署名 权;甲方 转让该项 成果时,乙方 有权获 得相 应的报酬或 奖励 ;乙方 调离岗 位或 离职时, 必须将 其掌握的涉及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资料及时全部交给甲方,不 得遗失或者遗漏。 第十三条.乙 方 不 得 于 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二年内,在甲方所在的重庆市范围内 经营甲方同类业务的其他 用人单位(含外地驻重庆市范围内的同类业务单位)兼职或者受聘 谋职,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单独或者共同经营甲方同类业务。 乙方 违反本条的约 定,应承 担违约责 任, 须向甲方支付 违 约 金 2 万元 ; 如 因 此给甲方 造 成经济 损失 的,乙方除 承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任外,甲方 将 有权 通 过法律程 序追究 其应 负 的法律 责 任。 第十四条.乙方不愿意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 第4页 劳动合同附件 1 劳动合同期 满前 2 个月以书 面形 式通 知甲方,以 便甲方 安排 乙 方在适当的时间内脱密;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违反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书各条款另有特别约定的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 定事项之一,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十万元整。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 经济 损失超 过 违约 金额 的,甲方 还 有权 要求 乙方据实 赔偿; 乙 方并承担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同 时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劳动合同》和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 格遵守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 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 议书 作为 劳动 合同 的补 充, 在 执 行过 程中 如 发 生 争议,双方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依法 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九条.本协 议条 款双 方 已 全部 按协 议 含 意 理 解, 并 对 全 部条 款含意 理解一致并无异议,不 存在重 大误 解或 显失 公平的 事由,双方同意放弃撤消权。 第二十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 (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5页 劳动合同附件 1 甲方: 重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第6页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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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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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 等,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 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 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等。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生产、研发、研发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1 7.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 密级分类 第五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六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研发、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 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配方和图纸。 2.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 书。 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七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研发、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 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 2.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研发人员的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 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记。 5.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6.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7.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8.公司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八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研发、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 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的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2.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3.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 体。 4.研发、工厂、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情况。 5.各类设备、资料、通知及文件等。 2 6.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7.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九条 各密级知晓范围: 1.绝密级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2.机密级 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3.秘密级 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 看的绝对不看。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领导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第十二条 如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 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 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总监(助理)办公室及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 盗门窗、严格保管钥匙,非本部人员得到获准后方可进入,离开时要落锁,清洁卫生要有 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备有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保密细则,并 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文档人员、保密人员出现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 字。 第十八条 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保密环节 第十九条 文件打印 3 1.文件由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文件内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 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和打印份数。 2.打印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的姓名应反映在发文单中,保密文件应由总经理办公 室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二十条 文件发送 1.文件打印完毕,转交行政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2.行政部下发文件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3.保密文件应由行政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发送保密文件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试用期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5.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 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经借阅方和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负责做到专项登记,借阅人 员不得摘抄、复印或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领导签字并注明。 第二十三条 传真件 1.传递保密文件时,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件时应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的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录音、录像 1.录音、录像应由指定部门整理并确定保密级别。 2.保密录音、录像材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 1.档案室为材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出入。 2.借阅文件时应填写“申请借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4 3.秘密文件仅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借阅。 4.秘密文件的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开,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5.档案销毁应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要保证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6.不得将档案材料借给无关人员查阅。 7.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客人活动范围 1.保安部应加强保密意识,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 2.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必须遵循有关出入厂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3.客人到公司参观时,不得接触公司文件、货物和营销材料等保密件。 第二十七条 保密部门管理 1.与保密材料相关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监(助理)办公室, 档案室,研发室,配料室以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2.各部门需指定兼职保密员,从而加强保密工作。 3.保密部门应对出入人员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并停留。 4.保密部门的对外材料交流应由保密员操作。 5.保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和使用记录工 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均由总经理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2.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3.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及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4.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 第二十九条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1.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 议,另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规定 1.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试验报告、数 据手稿、图纸、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 2.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 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5 3.员工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 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 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公司的同 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4.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 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 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 1000 元以 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的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泄密者应另行给予公司全额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总经理审阅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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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合同保密协议

办公合同保密协议

合同保密协议 甲乙双方已经(或将要)确立劳动关系,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双方在劳动 合同的基础上,另行订立本协议,以明确乙方的保密责任。 一、甲方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无论是口头、书面的或 是电子数据形式,只要涉及到甲方未曾发表、未公开,均属甲方商业机密,包 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列: 1、技术信息:包括各种操作手册、课程手册、讲师手册、课程所用音乐、 教具、音像制品、项目方案、项目设计、操作方法、流程、指标、计算机软件、 数据库、样本样稿、专用教具、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件等资料; 2、甲方的服务项目及组合、客户名单、会员档案、营销计划、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营业情况等不公开的财务信息(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升级报告 等)、进货渠道、产销政策、对外合作合同内容等;客户、供应商、经销商等 与甲方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名单; 3、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供应商、营销、情报等资料、计划或合同 (协议)及相关文件,以及甲方在销售活动中所累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 4、甲方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体系、薪酬支付情况、薪酬数据、员工个人薪酬 信息、福利待遇、薪酬调整资料等; 5、甲方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容重大事务的记录等; 6、甲方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人事档案、工作状况等)。 二、乙方承诺对甲方的商业信息和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任何形式的泄漏、披 漏以及擅自余课他人使用;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兼职或帮助他人进行与甲方相同类的经 营活动或咨询中介服务; 3、乙方不得刺探甲方其他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得泄露自己的薪酬福利 待遇等情况;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支付日期、工资扣 除事项等信息。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薪酬福利者,应及时向甲方主管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不得传播、散布、对比;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信息资料和经营信息资料擅自复印、转载、拷贝 占为己有; 5、不得刺探、打听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机密;或实施可能侵 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6、如果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造成泄漏,应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7、为确保甲方薪酬信息安全,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书面的工资条或工资单, 乙方如对薪酬分配或实际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查询,因甲方 核定发放有过错的应及时调整。 三、保密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 1、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保密补贴,乙方掌握或知悉甲方 商业秘密后,违反本协议擅自向其他无关人员泄密、谈论相关内容的,甲方有 权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与甲方技术、商业秘密无关人员,故意打听或窃取相关文件、资料、信 息的,构成违纪,由甲方酌情予以处理。 3、负有保存、整理本公司技术、商业秘密信息资料的员工,未经批准擅自 带离甲方管理范围外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 按损失实际金额的 3-5 倍赔偿;员工若将资料做交易获取个人利益的,则因按 该利益的 5-10 倍赔偿。 4、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仍然不得向甲方其他 员工及其他员工披露自己或他人的薪酬待遇信息。 5、乙方向甲方同行业竞争者泄露薪酬待遇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保证:严格遵守甲方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不因故意或过失向 任何人、任何企业或其他组织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损失难以计算的,以侵权期间因侵权导致甲方减 少的利润为赔偿额。 7、乙方知悉:乙方向甲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五年 内或直至该保密信息变成公众信息之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8、乙方因违反保密义务向甲方承担赔偿范围内还包括甲方保护商业秘密所 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代理律师费用等费用。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构 成犯罪的,甲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 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想其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 员会提起申诉。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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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 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 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 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 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 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 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 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 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 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 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 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 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 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 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 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 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 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 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 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 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 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 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 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 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 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 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 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 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 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 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 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 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 准,可以延期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 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 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 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 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 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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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所需资料

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所需资料

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所需资料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书写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 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是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 需注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仲裁申请书要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用人 单位盖章。 2、提交证据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 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请求工伤待遇的,须提交工伤认定书;请求按伤 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的,须提交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劳动者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正在给予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 “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 询); (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查询); (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二)应诉答辩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答辩人为用人单位的: 1、答辩书 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逐一阐明相关事实和己方观点、依据。应当根据被答辩人 的数量提供副本。  2、证据材料     答辩人应当提供用于证明自身陈述事实的证据。证据应当编制《证据清单》,并按被 答辩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派出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等人员参与劳动仲裁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详细的授权事项。  5、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 交“登记资料”和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为其他单位的,应当提供相应登记机构出具 的主体资格证书。  6、如提出管辖异议或回避申请,应递交管辖异议书和回避申请书,阐明事实与理由并 提交相关证据。     答辩人为劳动者的:     1、答辩书     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逐一阐明相关事实和己方观点、依据。应当根据被答辩 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2、证据材料     答辩人应当提供用于证明自身陈述事实的证据。证据应当编制《证据清单》,并按被 答辩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3、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劳动者委托律师等人员参与劳动仲裁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并向仲裁委员 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详细的授权事项。  5、如提出管辖异议或回避申请,应递交管辖异议书和回避申请书,阐明事实与 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劳动人事争议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 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案件办理程序 1、受理立案(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2、组成仲裁庭; 3、送达法律文书; 4、答辩举证; 5、开庭; 6、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申请人撤诉除外); 7、审批结案。 (五)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案件受理及审查时限 (1)一般案件手续齐备的,即时审查完毕; (2)复杂的案件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七)案件审理及办理时限    1、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 45 日内结案,复杂的案件在 60 日内结案;    2、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 要中止仲裁审理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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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

《员工关系管理》 案 例 集 目录: 1.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3.上海白领突遭解雇 4.是煽动罢工,还是正当维权 5.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7.上海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案 8.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怎么办? 9.让员工做主,参与管理 10.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 11.IBM 的沟通管理 12.迪斯尼公司员工沟通管理 13.沃尔玛和丰田公司的奖励机制 14.用人单位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有切实的事实依据 15.西门子裁员风波 16.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17.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18.沃尔玛工会风波 19.沃尔玛组建工会了 20.工资争议 21.办事处侵权该在哪仲裁?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 1. 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 报酬纠纷案 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03 年 3 月 3 日,在北京一所学院任贸易系教研室主任的朱某与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进出口部签订了聘用工作 人员合同书,期限 2 年。双方约定:聘用期满后,进出口部根据业务需要和朱某的工作表现如拟不再聘用朱某,须 提前 2 个月通知朱某,并在聘用期满后 3 个月给朱某寻找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进出口部支付朱某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合同签订后,朱某于同年 5 月 5 日出国工作至 2004 年 1 月 12 日回国。出国期间,朱某的国内工资每月 800 元由其妻代领;国外工资每月 300 美金,因双方未商定如何领取,朱分文未取。2004 年 2 月至 2005 年 2 月朱某回 国工作期间,单位却未支付其工资,2005 年 5 月,朱某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 超过规定时间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请求。朱某又投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请求判令机电公司补发其工资及利息, 并给付赔偿金。 在法庭上,机电公司答辩道:“朱某受聘于我公司进出口部,并正式签了劳动合同,交我公司人事处备案。该合同 第 6 条规定,应聘期不得再干第二职业,要以甲方的名义和利益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部门名 义进行私人交易。2003 年 5 月,朱某出国工作后违反法律,构成了经济犯罪,还擅自更改货单,使货单与货物不符, 货物被海关扣留。朱某在国外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地推销公司出口货物,而是张罗他的私人生意。由于他的渎职行为,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积压和重大损失。此外,他还有贪污公款和拟携款外逃问题。2004 年 1 月,朱某回国,我公司接 到了举报信后,开始对他的问题进行调查,并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朱某作为布控对象。朱某在国外的 工资,他已在国外领取。因朱某在回国后的第 2 个月即离开我公司,按我公司规定,‘无故旷工除名,10 天不上班 开除’,所以我公司与朱某间的劳动合同已自然解除,不再付给他工资。”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宣武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 24 日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机电公司一次性给付朱某 2003 年 5 月至 2004 年 1 月的国外工资 2700 美元,并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机电公司一次性给付朱某 2004 年 2 月至 2005 年 2 月的国内工资(月工资 800 元人民币)10400 元人民币,2005 年 3 月至 5 月的 70%工资计 1680 元人 民币,并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员工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冲突是由于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常常 会出现分歧,产生冲突,甚至彼此背道而驰。在本案例中,朱某和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两者冲突 的焦点在于朱某是否违法了合同规定,朱某是否应该获得劳动报酬。 2.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小罗在某网络公司工作。2008 年 3 月,他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于是,要求公司人事部与自己续签劳动合 同。“公司正准备换 CEO,等新的 CEO 来了再说吧。”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一个答复。半个月过去了,小罗的合同已经过 期,公司还没有跟他续订合同。又过了一个多月,新 CEO 终于上任了。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位新官的第一把火就烧在了人 的身上——决定大幅裁员。小罗跟其他一些员工一样,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罗办完离职手续后,找 到人事部,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想到却遭到了人事经理的拒绝。“你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中途解 除,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这样解释道。“可是,我的合同时一个月前到期的,你们当时没有终止呀。”小 罗觉得有点委屈。“不管怎么说,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再跟你续,就可以随时跟你终止劳动关系。”人事经理态度很强 硬。小罗走在回家的路上,脑子还是转不过弯来:难道劳动合同过期后,公司不立即终止也不续订,以后就可以随时解除, 甚至连补偿金也可以不给? 分析提示:本案中的网络公司虽然开始时和小罗订有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既没有终止又没有续订,双 方当事人处在了存有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属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网络公司以换 CEO 为理由,拖延续订劳动 合同,这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正当理由,仍然属于无故拖延不订。所以,此时,网络公司已经不能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 结束与小罗之间的劳动关系了。即使小罗同意公司的提议,了断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只能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网 络公司至少也应按有关规定向小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上海白领突遭解雇 上海白领突遭解雇 2005 年 9 月,不少高级白领在招聘网上浏览到了这样一条消息:一家从事德国知名化妆品代理的公司正在招幕高层 管理人才,办公地点在赫赫有名的外滩中心超甲级写字楼。于是他们放弃了原本已经很优厚的待遇,从全国各地赶来,跳 槽到这家公司。 11 月 1 日,17 名在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还未满一月的员工一夜之间被公司全部解聘,原因是招他们进公 司的总经理被董事长解雇,这 17 名员工通过“正规”应聘程序获得的员工身份也被公司视作“总经理”的个人行为而不予 承认,仅发给每人几百到上千元不等的津贴。更棘手的是,此前他们反复要求签灯的劳动合同被公司以“没有印好”为由, 一再推脱,这让他们顿时陷入了无证可对的尴尬境地。 11 月 4 日,上海黄埔区仲裁接待了来自上海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 14 名员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 欠的工资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个月应当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11 月 10 日,黄浦区 劳动仲裁部门正式受理了 17 名白领与“上海女人春天”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员工称他们从几家知名招聘网站获知该公司的招聘信息,经面试后取得了“聘用通知书”,于是才 进入了公司工作,但刚过月半就突然被解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而公司方则称公司目前尚未正常运作,招聘系公司 某管理人员个人擅自行为,未经公司授权,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任用者不予认可。且辞退时对每位员工已发了津 贴予以补偿。双方各执一词。 仲裁委在查实情况的过程中,边了解情况边做双方的法律宣传工作及调解工作,11 月 18 日正式开庭审理,经审理查 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经仲裁委的调解,双方终于达 成调解协议,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庭补足了没有足额支付的 17 位白领的工资; 另外,由于没有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还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代通金”,两项费用共计 59250 元。 分析:员工关系的基本含义,是指管理方与员工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 权力关系的总和,并受到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力量是影响员工关系结果的能 力,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因素。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经济和管理上的 强势地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4.是煽动罢工,还是正当维权 是煽动罢工,还是正当维权 200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某电器厂李某接到公司人事部的一份书面通知:因李某煽动罢工,破坏生产,给公司造成 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董事会研究并请示政府部门,决定给予开除的处分,并不予结算工资。先后接到通知的还有公司的何 某、刘某。 ——企业违法引发停工风波。该电器厂是一家香港投资来料加工企业,有职工 2000 多人。2001 年 10 月 29 日,由于 企业存在按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支付工资、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停工待料期间不发生活费等问题,引 起职工强烈不满,以生产部门为主的 1000 多名职工采取在厂内静坐停工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停工静坐对企业起到震 慑作用。停工当天,在当地劳动站的协调下,企业第一次就工资标准和加班费等问题与李某、何某、刘某等职工代表进行 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企业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公休日加班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停工待料期间向 员工支付生活费;从 11 月份开始,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养老保险。此后,全体员工恢复上班。 ——李某:停工静坐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谈判过程中,职工代表就担心,谈判结束、工人复工后,企业会对职工 代表和罢工人员打击报复。停工风波过去大约 10 天后,厂方陆续解雇员工 300 多人,并以“煽动罢工”或“参与煽动罢 工”为由开除了李某等三人。对“煽动罢工”一说,李某等人认为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罢工是由于企业肆意侵 害工人权益和工人努力争取合法权利的结果,停工静坐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器厂:开除他们没有错。企业说,“他们煽动这次罢工造成了近 1000 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正在请律师,追 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呢!”公司认为这次罢工是“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后决定给予李某等人开除处理。公司有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明李某等人煽动或 参与煽动了罢工。 当被问及工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时,企业也承认,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和没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确 实存在,但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过程。对记者提出的开除职工是否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程序一事,企业答复煽动罢 工已构成了刑事犯罪,企业不需要履行这些程序。 从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同样的行为,企业与劳动者的观点产生了根本分歧。孰是孰非,就涉及一个价值判断问 题。什么样的劳动关系目标模式才是好的模式? 5.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2005 年 5 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大学生。面试中根据应聘大学生的血型分组面试,最后录用的 50 余名学生基本为 O 型血和 A 型血,其中 30 余人为男性,20 余人为女性。该公司与录用大学生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 期满后,该公司决定,部分员工需要延长试用期两个月。这些员工绝大部分为女大学生。其中的杨某、黄某等人非常气愤, 认为自己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并不比男员工差,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女性便给予不公正的待遇。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成, 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延长其试用期的规定,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其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 资差额。 分析:企业在开展招聘时,要避免因歧视带来的风险。具体歧视原因:年龄、性别、身高、姓氏、血型、政治、地 域等。本案例中,该化妆品公司在招聘员工和为员工转正时,分别以同工作无关的血型和性别为判断标准,剥夺了应聘大 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引起劳动争议。 7.上海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案 上海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案 上海化工院是国内唯一生产 15N 标记化合物的单位,15N 技术为该院的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项目。为研制这一高科技产品,该院先后投入上千万元的资金,科研时间长达数十年之久,已达到国内领先、接近 国际的技术水平。为保护自行研发的 15N 技术,该院先后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并将 15N 技术的所有资料存档并列为“秘 密”等级。 2002 年 5 月,上海化工院发现,熟知 15N 生产技术的该院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从单位辞职后跳槽至埃索托 普公司工作,且埃索托普公司的 15N 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与化工院完全一致。其生产的 15N 标记化合物通过汇鸿苏 州公司出口销售。同时,埃索托普公司还向化工院的国内外代理商用发传真、送样品等方式,低价提供 15N 标记化合物, 严重影响了上海化工院产品销售,造成该院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上海化工院于 2003 年 10 月以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 陈、程、强三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告到市二中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230 余万元,并由四被告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分析: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事实证明,企业商业 秘密保护中最大的风险来自参与人员的泄密和同行的“挖角”,因此,加强技术人员及高管的管理就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 重要环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法规 对劳动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职工跳槽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8.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怎么办?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怎么办? 张某 2008 年 3 月与快餐企业签订了负责外卖递送的劳动合同,但没有写明递送的地域范围。上班后才发现递送的范 围包括近郊,而近郊的交通条件比较恶劣,尤其是晚上,更是危险。张某做完一个月后,发现工资并没有比一般岗位的员 工多,他认为自己的劳动条件比原来想象的恶劣得多,于是要求公司加工资,公司觉得与合同不符,予以拒绝。张某又要 求如果不加工资,就减少递送的范围,公司仍然认为与合同不符,也不同意。张某觉得很不平,但他又不知如何说服公司。 请问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新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 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9.让员工做主,参与管理 让员工做主,参与管理 B 公司董事会正在讨论是否关闭其下属的一家元器件加工厂,理由是这家工厂不能给 B 公司创造利润。如果这个决议 执行的话,将会导致 200 名工人失业,这对于总人数只有 700 人的 B 公司而言,将会引起工人们的恐慌,而造成更大的损 失,显然这样的局面不是管理者所希望面临的。 解决方案: 管理层决定让工人决定自己的命运,于是在元器件加工厂由 B 公司管理层主持召开了一次职工大会,主要是宣读董 事会的想法和倾听员工的意见。果然,关闭加工厂的提议一经宣读,会场便不再安宁,管理层希望大家踊跃建议,提出帮 助加工厂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以摆脱被关闭的命运。并给大家一周的时间,用书面报告反映上来,管理层再三告之,元器 件加工厂的命运掌握在广大员工手上,换言之,失业与否,由员工自己决定。 一周以后,管理层收到了来自全体员工的很多份报告,其中有生产第一线的工人、车间的管理者、采购部门等。管 理者将以下几份认为重要的报告呈给了董事会: 1.元器件厂的生产原材料采购成本过高,直接对工厂的利润造成影响; 2.工人的素质及操作技能参差不齐,一部分操作工极需要进行上岗培训,以降低元器件的报废率; 3.检验环节行同虚设,使很多不合格品流向市场,直接增加了产品的售后服务成本; 4.管理人员超编,冗员现象严重,职工反映工厂管理人员最低可减去一半; 5.工厂缺少激励制度,仍有大锅饭现象,干好干差一个样,工人很难想象出合资公司会出现此类问题。 这些触目惊心的报告在董事会产生很大震动,管理者被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这些使得元器件厂长期亏损的根本 问题。管理者依据问题,健全了元器件厂的管理制度,具体有以下做法: 采购实行招标及审批制度,收回部分下放权力,杜绝此环节的腐败给工厂的致命打击; 员工按岗位要求统一上岗培训,根据考核及实际操作水平择优录取,以保障正常优质生产; 管理人员根据其领导的部门制定分目标,对元器件厂的质量目标进行分解,上岗签定责任合同,完成不了目标任务 的解雇或换岗; 在工厂进行“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奖惩活动,如检验员岗位,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予以奖励,而放走不合格产品 的则予以重罚或解雇; 2 个月后,元器件厂的产品一次检验合格率由原来的 90%增加到 97%,仅此一项便减少损失 30 余万,清理不合格员 工给工厂每月减少薪资发放达 5 万元。而采购环节每月更是降低采购成本近 10 万元。5 个月后,整顿后的元器件厂实现赢 利。 分析:参与式管理强调通过员工参与组织的管理决策,改善人际关系,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充分实现自我价值, 同时达到提高组织效率,增长组织效益的目标。这在本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B 公司通过让员工积极参与到管理中来, 通过提案制度的方式,找出并解决了元器件加工厂存在的主要问题,使其顺利渡过难关。 10.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 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 美国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以劳资集体谈判为主,另外工人自我管理小组也很流行,但最有特色的则是近几十年 兴起的“职工持股计划”,它导致工人更注重财务与参与。 “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SOP)开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初,由路易斯?凯尔索(Louis O.Kelso)最先提出,他也因此被称为“职工持股计划之父”。从 1973 年开始,美国国会陆续通过 16 项关于鼓励职工所有 制的法律,14 个州通过了建立职工所有制计划的法案,而所有这些法律几乎都集中在职工持股计划上,对促进职工持股计 划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到 90 年代初,美国已有 11000 多家公司采用了这一计划,包括一些最著名的公司,超过 1100 万的职工成为该计划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拥有的资本总量已超过 500 亿元。 美国企业中实行的 ESOP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利用信贷杠杆的 ESOP,一种是利用信贷杠杆的 ESOP。前者由企业 直接将股票交给公司成立的 ESOP 委员会(小组),该委员会为每个职工建立股权账户,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按其掌握的股 票分得红利,用部分红利归还雇主或公司以股票形式的赊账,还完后股票即为职工个人所有。后者的做法是公司首先设立 一个 ESOP 基金组织,该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申请优惠贷款,用该项贷款购买公司的股票,保留在“悬置账户”之 中,公司每年在利润中按预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交给 ESOP 信托基金组织,信托基金组织将这笔资金用来归还银行贷款,并 负责把股份转化到每个职工的账户上,悬置的账户逐渐变成拥有实际股份的个人账户。没有信贷杠杆的 ESOP 实际上是企 业主或雇主对职工的无偿捐献,因此,这种形式并不是 ESOP 的主流,后者才是美国职工持股计划的典型形式。 11.IBM 的沟通管理 IBM 的沟通管理 IBM 内部的人事沟通渠道可分为三类:员工―直属经理;员工―越级管理阶层;其他渠道。 “员工―直属经理”的沟通是很重要的一条沟通渠道,其主要形式是:每年由员工向直属经理提交工作目标,直属经 理定期考核检查,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员工的加薪依据。IBM 的考评结果标准有 5 级:未能执行的是第五级;达到既定目标 的是第四级;执行过程中能通权达变、完成任务的是第三级;在未执行前能预知事件变化并能做好事前准备的为第二级; 第一级的考绩,不但要达到第二级的工作要求,其处理过程还要能成为其他员工的表率。 “员工―越级管理阶层”的沟通有四种形态:其一是“越级谈话”,这是员工与越级管理者一对一的个别谈话;其二 是人事部安排,每次由 10 名左右的员工与总经理面谈;其三是高层主管的座谈;四是 IBM 最重视的“员工意见调查”, 即每年由人事部要求员工填写不署名的意见调查表,管理幅度在 7 人以上的主管都会收到最终的调查结果,公司要求这些 主管必须每 3 个月向总经理禀报调查结果的改进情况。 其他沟通渠道包括“公告栏”、“内部刊物”、“有话直说”和“申诉制度”等。IBM 的“有话直说”是鼓励员工 对公司制度、措施多提意见的一种沟通形式(一般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员工的建议书会专门有人搜集、整理,并要求 当事部门在 10 天内给予回复。IBM 的“内部刊物”的主要功能是把公司年度目标清楚地告诉员工。IBM 的“申诉制度”是 指在工作中,员工如果觉得委屈,他可以写信给任何主管(包括总经理),在完成调查前,公司注意不让被调查者的名誉 受损,不大张旗鼓地调查以免当事人难堪。 为了确保沟通目标得以实现,IBM 制定了一个“沟通十诫”:一是沟通前先澄清概念;二是探讨沟通的真正目的; 三是检讨沟通环境;四是尽量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五是语调和内容一样重要;六是传递资料尽可能有用;七是应有追踪、 检讨;八是兼顾现在和未来;九是言行一致;十是做好听众。 分析:IBM 是企业在沟通管理方面做得很到位的企业之一,是沟通管理方面非常好的成功案例。从文中我们可以看 出,IBM 建立一套系统而有效的多方位的沟通体制,基本上采用了课程中所讲到的各种企业内部沟通管理方法,达到了沟 通的目的和作用。这也是 IBM 在激烈竞争中的很大的优势之一。 12.迪斯尼公司员工沟通管理 迪斯尼公司员工沟通管理 迪斯尼公司是一家拥有 12000 余名员工的大公司,它早在 20 年前就认识到员工意见沟通的重要性,并且不断地加以 实践。现在,公司的员工意见沟通系统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面临全球的经济不景气,这一系 统对提高公司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公司的员工意见沟通系统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之上的:个人或机构一旦购买了迪斯尼公司的股票,他就有权 知道公司的完成财务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定期报告。 本公司的员工,也有权知道并得到这些财务资料和一些更详尽的管理资料。迪斯尼公司的员工意见沟通系统主要分 为两个部分:一是每月举行的员工协调会议;二是每年举办的主管汇报和员工大会。 1.员工协调会议 早在 20 年前,迪斯尼公司就开始试行员工协调会议,员工协调会议是每月举行一次的公开讨论会。在会议中,管理 人员和员工共聚一堂,商讨一些彼此关心的问题。公司的总部、各部门、各基层组织都举行协调会议。 在开会之前,员工可事先将建议或怨言反映给参加会议的员工代表,代表们将在协调会议上把意见传递给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也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同时将公司政策和计划讲解给代表们听,相互之间进行广泛的讨论。 在员工协调会议上都讨论写什么呢?这里摘录一些资料。 问:公司新设置的自动餐厅的周围墙上一片空白,很不美观,可不可以搞一些装饰? 答:公司已有打算,准备布置这片空白。 问:管理部门已拟工作 8 年后才有 3 个星期的休假,管理部门能否放宽规定,将限期改为 5 年? 答:公司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诸如团体保险、员工保险、退休金福利计划、增产奖励计划、意见奖励计划和休假 计划等。我们将继续秉承以往精神,考虑这一问题,并呈报上级,如果批准了,将在整个公司实行。 问:可否对刚病愈的员工行个方便,使他们在复原期内,担任一些较轻松的工作。 答:根据公司医生的建议,给予个别对待,只要这些员工经医生证明,每周工作不得超 30 个小时,但最后的决定权 在医生。 问:公司有时要求员工星期六加班,是不是强迫性的?如果某位员工不原意在星期六加班,公司是否会算他旷工? 答:除非重新规定员工工作时间,否则,星期六加班是属于自愿的。在销售高峰期,如果大家都愿加班,而少数不 愿加班,应仔细了解其原因,并尽力加以解决。 要将迪斯尼 12000 多名职工的意见充分沟通,就必须将协调会议分成若干层次。实际上,公司内共有 90 多个这类组 织。如果有问题在基层协调会议上不能解决,将逐级反映上去,直到有满意的答复为止。如果事关公司的总政策,就要在 首席代表会议上才能决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认为意见可行,就立即采取行动;认为意见不可行,也得把不可行的理由向 大家解释。员工协调会议的开会时间没有硬性规定,一般都是一周前在布告牌上通知。为保证员工意见能迅速逐级反映上 去,基层员工协调会议应先开。 同时,迪斯尼公司也鼓励员工参与另一种形式的意见沟通。公司在四处安装了许多意见箱,员工可以随时将自己的 问题或意见写下来投到意见箱里。 为配合这一计划,公司还特别制定了一些奖励规定,凡是员工意见经采纳后,产生了显著效果的,公司将给予优厚 的奖励。令人欣慰的是,公司从这些意见箱里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建议。 如果员工对这种间接的意见沟通方式不满意,还可以用更直接的方式来面对面地和管理人员交换意见。 2.主管汇报 对员工来说,迪斯尼公司主管汇报、员工大会的性质,与每年的股东财务报告、股东大会相类似。公司员工每人可 以接到一份详细的公司年终报告。 这份主管汇报有 20 多页,包括公司发展情况、财务报表分析、员工福利改善、公司面临的挑战以及对协调会议所提 出的主要问题的解答等。公司各部门接到主管汇报后,就开始召开员工大会。 3.员工大会 员工大会都是利用上班时间召开的,每次人数不超过 250 人,时间大约 3 小时,大多在规模比较大的部门里召开, 由总公司委派代表主持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先由主席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员工的薪金、福利、分红等与员工 有切身关系的问题,然后便开始问答式的讨论。 这里有关个人的问题是禁止提出的。员工大会不同于员工协调会议,提出来的问题一定要具有一般性、客观性,只 要不是个人问题,总公司代表一律尽可能予以迅速解答。员工大会比较欢迎预先提出问题的这种方式,因为这样可以事先 充分准备,不过大会也接受临时性的提议。 下边列举一些讨论的资料: 问: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太少了,公司是否准备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答:选择比较对象很重要。如果选错了参考对象,就无法做出客观评价,与同行业比较起来,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的薪金和红利等收入并不少。 问:本公司在目前经济不景气时,有无解雇员工的计划? 答: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并无这种计划。 问:现在将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投资在债券上是否太危险了? 答:近几年来债券一直是一种很好的投资,虽然现在比较不景气,但是立即将这些债券脱手,将会造成很大损失。 为了这些投资,公司专门委托了几位财务专家处理,他们的意见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迪斯尼公司每年在总部要先后举行 10 余次的员工大会,在各部门要举行 100 多次员工大会。那么,迪斯尼公司员工 意见沟通系统的效果究竟如何呢?在 20 世纪 80 年代全球经济衰退中,迪斯尼公司的生产率每年平均以大于 10%的速度递 增。公司员工的缺勤率低于 3%,流动率低于 12%,在同行业最低。 这一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员工沟通管理问题,迪斯尼公司建立了自己的成熟和完善的员工意见沟通系统,主要采用员 工协调会议、主管汇报、员工大会等形式,员工沟通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此可见,良好的沟通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 的效能,使企业长久不衰,对企业至关重要。 13.沃尔玛和丰田公司的奖励机制 沃尔玛和丰田公司的奖励机制 沃尔玛的口号——“员工是合伙人” 沃尔玛公司是由山姆?沃尔顿创立的,1945 年,沃尔顿在美国小镇维尔顿开设了第一家杂货店。1962 年正式起用 “沃尔玛(Wallmart)”作为企业名称。经过 40 多年艰苦奋斗,编织起全球最大的零售王国,2001 年、2002 年,连续名 列《财富》杂志 500 强榜首。巨大的成功离不开沃尔玛独特的激励机制——把员工视为合伙人。山姆非常重视人的作用, 他说:“高技术的设备离开了高层的管理人员以及为了整个系统尽心竭力工作的员工是完全没有价值的。”山姆一直致力 于建立与员工的合伙关系,并使沃尔玛 40 多万名员工团结起来,将整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共同推动沃尔玛向前发展。 山姆将“员工是合伙人”这一概念具体化的政策分为三个计划:利润分享计划、雇员持股计划和损耗奖励计划。1971 年, 山姆开始实施第一个计划,保证每个在沃尔玛工作 31 年以上及每年至少工作 1000 个小时的员工都有资格分享公司利润。 员工离开公司时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取走他应得的利润。沃尔玛让员工通过工资扣除的方式,以低于市价 15%的价格购买 公司股票。损耗奖励计划的目的就是通过与员工共享公司因减少损耗而获得的赢利来控制盗窃的发生。损耗是零售业的大 敌,山姆对有效控制损耗的分店进行奖励使得沃尔玛的损耗率降至零售业平均水平的一半。出色的组织、激励机制加上独 特的发展战略,使得沃尔玛成为世界上顶级的明星企业。 丰田公司的申报制度和建议制度 日本丰田公司成立于 1938 年,其汽车产量仅次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居世界第三位。1999 年位居 《财富》杂志 500 强第十位。丰田公司奉行“事业在于人”的经营宗旨,并认为高工资、高福利等物质激励手段的作用是 有限的,只有当员工觉得自己的能力得以发挥、自己的想法和工作成果得到公司和同事承认的时候,才会有更大的干劲。 于是,丰田公司注重从精神层次上激励员工,建立了申报制度和建议制度。丰田公司实行“职工自己申报制度”,每年年 初,让每位员工申报一年的工作指标,年终向上级汇报指标完成情况及自己能否适应现在的各种岗位。同时,由上级和其 他部门派出代表,对每位职工的工作能力进行鉴定,以充分发挥员工的个人才能。走进丰田,到处都是“好产品,好主 意”的大幅标语,这就是有名的“丰田职工代议制度”。丰田公司认为,丰田人的使命是通过企业去奉献社会、造福人类, 为此,每个员工时刻不能忘记开发新技术,生产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丰田为鼓励职工提建议,规定建议一经采纳即付奖 金。因此,丰田职工的建议非常多,采纳率也特别高。职工建议制度帮助公司渡过了震撼世界的 20 世纪 70 年代石油危机, 使丰田公司抓住机遇,制造出销量不断增长的节油型汽车。“建议制度”使丰田人努力消除自己工作岗位上的浪费,发挥 团结一致和主观能动性,成为丰田公司发展壮大的主要动力之一。 分析:奖惩是管理者根据员工行为发生的事实、情节,依奖惩制度所给予的处理,一般可以分为精神奖惩和物质奖 惩。这两个案例都是比较成功的奖励机制的案例。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奖惩方法和措施不同。只要发挥 奖惩的作用,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企业的制度管理制度的设计就是成功的。例如案例中:沃尔玛作为零售业企业最难管 理的是员工的偷窃行为,因而采用员工是企业合伙人的激励机制;丰田公司在看到物质激励有限的基础上采用精神激励— —申报制度和建议制度,帮助其渡过了 20 世纪 70 年代的石油危机。 14.用人单位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有 切实的事实依据 用人单位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有切实的事实依据 张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当日,张某签字确认收到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该 《员工手册》第九部分商业操守和纠正行为中写明:员工有欺骗或意图欺骗的行为,如为牟取经济收益而为自己或他人考 勤,报销凭证、证明书、申请表的弄虚作假等,公司的惩罚行动为立即开除。 在对张某进行考核时医药公司发现,在 ETMS 系统中的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经调查,公司了解到张某 9 月份曾在某 医院接受就诊治疗,有医院的刘某、周某两名医生作证。由此公司推断张某长期没有对重要客户进行拜访,并为公司提供 虚假信息,属于欺骗行为。于是合同期到期前,医药公司向张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张 先生,您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立即解除:经公司核实证明,你在 ETMS 系统中的记录与事实 严重不符,而且已经长期未按公司要求对所填报的公司重要客户进行拜访,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及商业操守。请 于今天 17 点整之前到人力资源部办清所有离职手续。”张某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违反了公司制度,于是向仲裁机构 提起申诉。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刘某和周某无法提供书面证明,仲裁委员会认为医药公司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张某违反了公 司制度和商业操守,因此裁决:撤销医药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15.西门子裁员风波 西门子裁员风波 2005 年 6 月 27 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SSMC)手机营销部门的员工被逐个叫进会议室,并得知被裁员。 公司称,如果在当天 17 时之前接受这一决定,并同时归还电脑、SIM 卡和员工卡,将得到“N+2”的经济补偿;如果超过 17 时仍未签字,公司将单方面解除合同,只补偿“N+1”。所谓,“N”,即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 为额外补偿年限,计算出的数字乘以员工此前的月工资,即为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举个例子说,如果在西门子工作三年, 月薪 3000 元,按“N+2”补偿,就可获得 15000 元的经济补偿。 6 月 28 日,裁员的风暴刮到了北京。上午 10 点,手机部门员工被通知到会议室开会。当天,来自德国的主谈人员表 示自己代表管理层、会同人事部来和大家谈重组裁员的事情。在员工提出要看公司书面的裁员授权后,德国代表离开会场。 随后,除了三名被公司通知留下的员工外,所有手机部门员工的电脑网络使用权被取消,连上网线的员工电脑被系统自动 锁死无法使用。 6 月 29 日,三十多位西门子中国总部的员工走出位于北京的办公室,“要求与德国员工同等待遇”、“还西门子中 国员工尊严”和“强烈抗议西门子粗暴裁员”,把三条横幅挂在西门子中国总部门前的树上,公开抗议西门子。这些年轻、 神情略显紧张的 IT 精英们面临“下岗”时一样也想到了用示威来保护自己。参与抗议的西门子员工表明,他们的举动并非 单纯不满于西门子裁员的赔偿标准,更多的是反对如此粗暴的裁员方式。这是在华跨国公司首次遭遇中国员工的公开抗议。 在相当多西门子手机部门员工看来,明基收购西门子手机部门是导致此次裁员的导火索——由于长期巨额亏损,从 2004 年开始西门子就想把手机部门出手,2005 年 6 月明基整体收购给西门子寻求买家的努力划上了句号。由于涉及众多 员工切身利益,员工的安置成为收购者将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由于对工作时间延长(至 40 小时)和福利待遇的降低不满, 西门子德国工会的官员向明基提出了抗议。6 月 19 日晚,李焜耀从苏州直接飞往德国安抚此事,他表示相信这一事件能够 得到妥善解决。而中国员工则没有被承诺职位及工资不变——明基电通公关经理朱勇表示,目前西门子手机部门以及上海 的工厂还没有正式并入明基集团,所以裁员是西门子的内部事务,与明基无关。 西门子中国通信集团市场总监王传东确认,2005 年 10 月 1 日(西门子新财年开始)才是西门子与明基进行全面交接 的时间,在此之前的调整是西门子基于中国手机业务现状做出的,与西门子/明基的合作无关。 裁员确实是西门子主动为之,“手机部门正在亏损,这个亏损将计入我们今年的财报。在 10 月 1 日交接前,流下的 每滴血都是我们自己的”,王传东说。 不少员工对此次裁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则认为,尽管他们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 务,但是其补偿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法定补偿底线,其“N+X”的方案已经包含了提前一个月通知期的工资,“即 ‘代通金”’。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代通金”作为补偿,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 分析:裁员并不是简单地将员工从工资发放清单上清除,裁员时有成本的。裁员一方面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 争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裁员必须要遵守法律程序。在本案例中,西门子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在中国境 内,不管是国企还是外企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这个事情的发生也提醒外企注意,在中国应该遵 守中国的法律。 16.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关某等 25 人,1998 年因征地被安置在总社下属金华电线厂工作,后转到金环汽车改装厂工作。2000 年 5 月 12 日, 金环汽车改装厂与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二部合作开发科技产品,并签有《合作开发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甲方(金 环汽车改装厂)负责原有人员的安置,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其工资。乙方(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二部)应根据实际需要, 优先安排甲方的多余人员。”后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二部撤销,由翔宇电器公司继续履行协议。2002 年翔云电器公司更 名为翔宇公司。翔宇公司从 2001 年 8 月开始以金环汽车改装厂名义代发关某等 25 人工资。2006 年 3 月 31 日停止代发。 金环汽车改装厂已不存在,全部财产已移交给翔宇公司作为生产服务合作总社资金投入,全部财产计 540 万元。后生产服 务合作总社将金环汽车改装厂营业执照出租。关某等 25 名职工档案未办理转移到翔宇公司的手续。停发工资后,有 6 名职 工已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另有一人因病死亡。 关某等 25 名职工因停发工资向仲裁办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 分析:企业在兼并、收购和变革中,员工关系的调整应遵循依法原则、协商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 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根据劳动 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单位因股权变动而随意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 17.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 付补偿金吗 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2003 年 6 月,某公司经理在企业裁员讨论会上说到:“本公司这次裁减人员,主要是针对两类员工:第一类是由于 企业结构调整造成的富余人员;第二类是各部门末位淘汰下来的,长期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对于这两类员工我们要分别 对待,第一类员工由于没有过错,所以我们在裁减他们时,要按国家规定给予他们经济补偿金;而在裁减第二类员工时, 由于他们长期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分别给过他们新的机会,其中一些人是经过了培训,另一些是调整过岗位,但他们到 目前为止还不胜任工作,对这些扶不起来的阿斗,公司也没有办法了,这次裁减他们公司不能再给他们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了。”经理的这番话得到了在场人员的支持。 一周后,公司的裁员工作正式开始了。生产部的齐先生是基于第二类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身份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的。公司在给他的书面解聘通知中还明确规定:齐先生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并在两天内离开公司。 当他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人事经理这样说道:“你是属于第二类被裁员 工,根据公司的规定,对于长期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齐先 生疑惑地追问:“为什么?”“为什么?道理很简单,”人事经理解释道,“对于你这种长期完不成任务的员工,公司本 来早就应该请你走,一直容忍你到今天,已经仁至义尽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跟那些因严重违 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同等对待,都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 没有任何责任。” 那么,公司人事经理的上述说法是否正确呢? 本案例中的齐先生长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 第 2 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 公司有权单方与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虽然公司与齐先生解除合同时可以的,但未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只给两天的时间办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而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是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第 2 款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 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综上,本案例中的齐先生应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8.沃尔玛工会风波 沃尔玛工会风波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消极对待组建工会一事,受到中华总工会与大陆官方媒体猛烈批评,引起社会各界广 泛关注。 沃尔玛中国业务部门总裁张嘉声 2004 年 11 月 30 日说,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中国明年将放松对外国零售 商的限制,公司希望明年在中国新开的商店不少于 11 家。 中国政府目前规定,外国零售商只能在中国的某些城市开展业务,而且每个城市所开商店数量不能超过 3 家,这一 地理限制将于 2004 年 12 月 11 日取消。 在全球拥 4300 多家商店、超过 130 万员工的沃尔玛,目前有 42 家商店分布在中国的 20 个城市,雇用中国员工 1 万 9 千多名。沃尔玛希望在中国增加零售商店,也屡拒绝在中国组建工会。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圈定沃尔玛为“重点攻坚对 象”。除沃尔玛之外,还有伊斯曼科达(Eastman Kodak,EK)、戴尔(Dell Inc.,DELL)、三星集团(Samsung)等知 名外资企业均受到了点名批评。中华全国总工会上个月威胁,如果这些外企不在其中国公司中设立工会,将会受到起诉。 压力之下,沃尔玛终于打破沉默,发出公开声明,表示如果雇员要求成立工会,沃尔玛中国公司将尊重他们的愿望, 并根据中国的《工会法》履行公司的义务。 分析: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组织,它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的利 益。工会受到《工会法》的保护。2001 年《工会法》新增了对侵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阻挠职 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沃尔 玛拒绝建立工会组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因此,员工应增强自我保护 意识,充分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不要让企业有推卸责任的空间。 19.沃尔玛组建工会了 沃尔玛组建工会了 1962 年创立至今,沃尔玛一直保持着在美国国内决不雇用工会成员的纪录。自 1996 年在华设立分店来,沃尔玛继 续其不组建工会的惯例。全国总工会与其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博弈。2006 年 7 月 29 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 工会正式成立,这是全球最大连锁零售商沃尔玛在中国的首个工会组织。29 日,在泉州市总工会 8 楼会议室,25 名来自沃 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的工会会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投票选举出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的 7 名委员。29 岁的柯云 龙当选为这个新成立工会的主席。从 7 月 29 日起的 7 天内,沃尔玛在中国的 4 家门店成功组建工会,在曾有“拒建堡垒” 之称的沃尔玛,组建的工会一个接一个。随后的十余天里,又陆续组建了 5 家工会。8 月 10 日沃尔玛发出一纸声明:正在 采取具体步骤,协助全国总工会在沃尔玛所有的中国商场内组建基层工会组织。到 2006 年 9 月 28 日,中国各地沃尔玛分 店工会在短时间内“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到了 60 家,涉及晋江、深圳、南京、福州、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青岛、武 汉、太原等 11 个城市。沃尔玛各地分店工会与管理层经过会谈约定:沃尔玛各分店工会支持分店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经营任务,并承诺与分店行政平等合作,相互支持,共谋企业和谐发展。 案例显示,沃尔玛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曾有过非常激烈的劳资博弈,有人把它形容为管理方与员工之间的一场“战 争”。但自从管理方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后,在互相信任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双方停止了相互猜忌,开始创造条件加强工 会在创新性变革中与管理方的合作。实现最大限度的员工—管理方合作,是以双方都承认对方的现有权利为基础的,工会 也应该认识到公司有自己的目标,公司必须高效率地运作,必须将增值资本用于投资、生产、薪资发放和利润。管理方也 应该认识到工人有自己的需要,他们要求组建工会的权利不受威胁,或者要求参与工业民主。 20.工资争议 工资争议 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 2 年,从 2002 年 2 月 1 日至 2004 年 2 月 1 日止。保底工资 450 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2004 年 4 月 5 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 方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拒绝给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于同年 6 月 10 日以某私营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要 求享受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将某私营企业推上仲裁庭。 仲裁委立案调查后发现,某私营企业已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由于企业在内部管理 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前两个月内,仅安排张某与其他工人干些零活,如 粉刷厂房等。2004 年 3 月 19 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暂时 延期发放工资。经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 月 1 日,张某再次组织全厂工人索要工资, 企业仍以未正式生产为由,拒付工资。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 月 5 日,企业张贴公告单方与张某解 除了劳动关系。 仲裁委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 2004 年 7 月 20 日依法裁决某私营企业支付申诉人 2 个月零 4 天的工资,支付单方 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费用,即 2 个月零 4 天工资报酬的 25%;支付申诉人相当于 1 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除应享受赔偿费用外,工资应支付到 7 月 20 日,即仲裁裁决之日止;另应获得企业无故 拖欠职工工资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的工资应发放至企业单方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还是发放至劳动争议仲裁委下 达裁决书之日止?企业承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5%的赔偿费用,是否还应同时承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 济补偿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对于劳动争议的预防,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另一方面要提高预见能力,掌握应诉技巧。 21.办事处侵权该在哪仲裁? 办事处侵权该在哪仲裁? 刘女士在一家服装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工作,该公司的总部在上海。北京办事处虽负责工人的工资发放以及社保关系, 却以总公司的名义在京招聘员工,没有独立的人事权。由于服装行业的特殊性,员工们不但没有节假日,平时还要经常加 班。但长期加班加点工作,刘女士却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公司也从来不安排调休。感到身心疲惫的刘女士最终决定 离开办事处,同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在双方交涉后,办事处只答应给一点经济补偿金,金额远远低于刘 女士应得的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了解到情况后,就告诉刘女士,如果申请仲裁的话, 只有总公司所在地上海的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而到上海申请仲裁对刘女士来说要搭上许多时间和精力,花费的成本也很 高,官司打下来,肯定是得不偿失。公司劝刘女士放弃仲裁的想法。刘女士有点泄气了,但她一直有个疑问:“必须要到 上海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 议,但当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 处理。因此刘女士在北京工作,且工资关系在北京,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应该向工资关系所在地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而非到公司总部上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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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01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 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 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02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 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 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03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 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 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04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 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 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 05 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06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 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07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 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08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 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 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 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 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 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 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 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 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09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 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 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10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 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 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 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 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 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 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 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 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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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范本

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范本

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目 录 1、目的..............................................................................................................................................2 2、范围..............................................................................................................................................2 3、名词解释......................................................................................................................................2 4、职责..............................................................................................................................................2 5、管理制度......................................................................................................................................2 5.1 离职审批流程......................................................................................................................2 5.1.1 员工主动离职审批流程..........................................................................................2 5.1.2 员工被动离职流程..................................................................................................3 5.2 离职交接流程......................................................................................................................4 5.3 离职分析..............................................................................................................................6 5.4 退休及返聘流程、政策......................................................................................................6 6、注意事项......................................................................................................................................7 .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离职管理流程,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降低员工离职给公司带来 的风险,同时在离职面谈的过程中挽留优秀员工,了解离职员工的真实想法,以助改善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针对公司离职员工 3、名词解释 3.1 离职:指员工主动申请辞职或者被动辞退等原因,办理所有物品、财务、信息及工 作等各项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2 离职流程:指员工离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 3.3 离职面谈: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由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对优秀员工 予以挽留,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以制订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人力资源策略和经 营管理方式。 4、职责 4.1 离职人员所属部门:负责系统内部离职审批流程跟踪、离职交接手续的指导办理工 作,通常由部门人事员负责。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离职面谈、离职审批、离职交接和离职分析工作,保证离职交接 程序完整无误。 5、管理制度 5.1 离职审批流程 5.1.1 员工主动离职审批流程 5.1.1.1 员工提出离职:员工如有离职意向,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及所 在部门负责人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向人力资源部及 所在部门负责人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员工主动离职, 书面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所在部门,离职原因,个人原因辞职要 求写明“本人主动提出辞职”,辞职书要求有日期及本人签字。 5.1.1.2 部门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接到员工辞职的第一时间和辞职员 工充分沟通,了解离职原因,确定是否挽留。 . 5.1.1.3 辞职员工部门在进行面谈后,同意员工离职或无法挽留的,用人部门意见 在 OA 流程中写明,即《》 5.1.1.4 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根据部门提供材料与离职员工面谈,人力资源部按辞 职员工级别安排离职面谈,进行离职面谈记录,见附件《离职面谈表》, 同时,面谈情况填写至 OA 流程。 5.1.1.5 离职面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1.5.1 了解该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背景、技能水平、收入情况、出勤情况。 5.1.1.5.2 了解该员工掌管的工作、进度和角色。 5.1.1.5.3 了解该员工掌握公司机密的程度。 5.1.1.5.4 对优秀员工予以挽留,探讨改进目前工作状况的方法以及改善其工作 环境、条件、待遇的可能性。 5.1.1.5.5 阐明公司和员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1.1.5.6 听取该员工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5.1.1.5.7 征求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注;可参照《面谈记录表》中结构性问题与辞职员工本人了解或进行相关调查。 《面谈记录表》作为离职分析的依据。 5.1.2 员工被动离职流程 被动离职一般分为: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劝 退解除劳动合同、因涉及刑事案件或嫌疑违反公司制度尚在调查阶段者等停职 等。 5.1.2.1 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5.1.2.1.1 确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可以依 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 5.1.2.1.2 此种情况,可不发起 OA 审批流程,直接发起交接流程(旷工人 员返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首先进行离职交接)。 5.1.2.2 公司单方辞退(或者公司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1.2.2.1 此种情况,应有相应的法律手续,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具 体手续不在此管理办法详述。 5.1.2.2.2 试用期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 . 日志集》中阐明终止试用的理由,经授权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 部与员工本人进行面谈、记录,办理离职手续。 5.1.2.2.3 此种情况单方辞退(或者公司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试用 期终止,需要 OA 程序审批。 5.2 离职交接流程 5.2.1 OA 审批流程完毕,人力资源部在 OA 中发起《员工离职交接》流程,通常情况 下离职交接程度在 OA 中完成,对于紧急离职的情况可以先发起纸版交接单 (见附件)。 5.2.2 员工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各项交接。 5.2.2.1 工作交接:员工回原所在部门办理工作交接,确认原岗位工作交接完毕, 部分岗位需要填写《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客户资源信息移交清单》,由 所在部门考勤员提供当月考勤表,考勤表由考勤员、部门主管、员工本人 三方确认。 5.2.2.2 物品交接:根据《员工离职交接单》的内容进行物品、员工宿舍及固定资 产(含车辆)、工具、图纸、杂志书籍、印章档案、工作服务、计量器具交 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5.2.2.3 财务交接:由财务部门对员工的借款情况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核, 并签字确认财务交接情况。 5.2.2.4 信息交接:由 IT 部门对离职员工的计算机进行核查,并对邮件系统权限 或 OA 系统权限进行修改或注销,注销离职员工的 OA/ERP 号码。 5.2.2.5 人事交接 5.2.2.5.1 由人力资源部最终确认员工离职月份的出勤情况。 5.2.2.5.2 员工交回由员工本人保存的《员工手册》、胸卡、考勤卡、餐卡、车 卡,其中员工手册、车卡为非必备项。对于擅离人员未及时交回考 勤卡、餐卡以半月为单位进行注销。 5.2.2.5.3 由培训职能负责人签字确认员工的培训协议执行情况,确定是否存在 培训费用补偿问题。 5.2.2.5.4 在各项人事交接完成后,人力资源部为员工结算离职工资,随员工正 . 常月薪发放日予以转账。须进行离职审计的员工,人力资源部还将 依据离职审计报告的结果为员工结算离职工资,随员工正常月薪发 放日予以转账。 5.2.2.5.5 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式四页。具体说 明如下: 1、填写企业名称、被解除劳动关系者姓名、性别、年龄基本信息项 目。 2、原签合同起止时间,查阅《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根据最近合同 起止日期准确填写 3、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应与该员工离职时间一致,通常为员工工资结 算截目时间一致。 4、是否在岗、参加工作时间、经济补偿情况项目可不填写,特殊情 况与负责人确认后填写。 5、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及解除方式,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供参考: ①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因个人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方式:协议 ②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合同到期不续签 解除方式:终止 ③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因工作失误/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方式:违纪 ④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适合本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方式:协议 ⑤ 因家里有,另谋发展,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方式:协议/其它 注:本公司通常为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填 写:“本人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签名。 6、企业意见:盖公章,日期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加盖公章时,填写用 印审批单,后附离职人员相关资料。 7、开具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完成。 . 5.2.2.5.6 与员工确认社保及公积金转出等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离职 后十五天内转移社会保险等手续。 5.3 离职分析 人力资源部每月汇总整理离职面谈记录,统计相关离职数据,分析员工离职原因, 从中提出改善建议,并每月上报离职汇总分析。 5.4 退休及返聘流程、政策 5.4.1 年度退休人员信息确定(每年 11 月,确定下一年度退休人员名单) 5.4.2 每年 12 月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下年度招聘整体规划,下一年度退休人员名单 需要向各系统提供,以便考虑本系统整体人力规划与人员补充计划。 5.4.3 各系统提前考虑整体人力规划问题,确定为以下哪种情况:退休返聘、自然 减少、人力补充,人力资源部提前与各系统进行上述事宜的沟通确认。 5.4.4 人力资源部于员工退休之日前一个月下发退休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审 批单),经各级审批,依审批意见办理相应手续。 5.4.5 退休返聘手续: 1、人力资源部发《退休通知》,即在 oa 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单。 2、部门提交《返聘申请》: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审批单》写明意见。 3、本人提交《工作申请》《返聘人员登记表》 4、本人家属在《工作申请》发表意见,是否支持。 5、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签发聘用手续,核定返聘人员工资待遇。 6、退休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签订返聘《用工协议》。 5.4.6 返聘人员不再享受工龄工资、年休假等待遇。 5.4.7 退休人员至退休之日办理相应的离职交接手续,具体参照离职流程。 6、注意事项 6.1 本流程管理办法适用于员工离职,基于员工被淘汰、被辞退的情形则无离职审批流 程,但人力资源部将视情况与被淘汰、被辞退的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6.2 本流程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两个时间点,即员工合同到期时间及员工试用 期截至之前两星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务必于员工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发 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书面送达,同时将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终止劳动合 同通知书”留存员工副档。终止试用期的,务必于员工使用期满前,至少提前三个 . 工作日发放“终止试用通知书”并书面送达,同时将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终止试 用通知书”留存至员工人事副档。 6.3 若人力资源部面谈后意见与部门意见不一致,应先将结果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并与 部门负责人沟通协调,若无法达成一致,报授权领导决定。 6.4 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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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离职】人力资源入离职分析报告

【入离职】人力资源入离职分析报告

人力资源入离职分析报告 部门1 部门2 部门3 部门4 部门5 部门6 部门7 离职人数 5 8 9 3 5 11 11 入职人数 13 6 10 13 5 4 6 原有人数 31 47 38 41 34 39 46 现有人数 39 45 39 51 34 32 41 部门编制 33 31 49 35 33 45 50 满员率 118.18% 145.16% 79.59% 145.71% 103.03% 71.11% 82.00% 部门原有人数与现有人数对比 原有人数 47 51 45 39 38 34 31 部门 1 部门 2 46 41 39 部门 3 部门 4 现有人数 41 39 34 43 38 32 部门 5 部门 6 部门 7 部门 8 入离职人数分析 离职人数 13 入职人数 13 10 11 11 9 8 6 6 5 5 9 4 5 4 3 部门 1 部门 2 部门 3 部门 4 部门 5 部门 6 部门 7 部门 8 部门满员率分析 60 145.16% 50 40 30 20 39118.18% 33 45 51145.71% 49 39 31 50 45 35 79.59% 34103.03% 33 49 43 41 32 71.11% 82.00% 87.76% 60 145.16% 50 40 39118.18% 33 30 45 51145.71% 49 39 31 50 45 35 34103.03% 33 79.59% 49 43 41 32 71.11% 82.00% 87.76% 20 10 0 部门 1 部门 2 部门 3 部门 4 部门 5 部门 6 部门 7 部门 8 离职分析报告 部门8 部门9 部门10 部门11 部门12 合计 4 8 2 3 13 82 9 4 8 7 9 94 38 31 41 42 34 462 43 27 47 46 30 474 49 36 42 49 34 486 87.76% 75.00% 111.90% 93.88% 88.24% 97.53% 数与现有人数对比 人数 现有人数 46 41 47 43 38 31 部门 7 42 41 部门 8 46 34 27 部门 9 部门 10 部门 11 30 部门 12 职人数分析 人数 入职人数 13 11 9 9 8 7 8 6 4 4 3 2 部门 7 部门 8 部门 9 部门 10 部门 11 部门 12 率分析 160% 50 49 47 42 111.90% 43 41 36 82.00% 87.76% 27 49 46 140% 120% 93.88% 75.00% 34 100% 3088.24% 80% 60% 40% 160% 50 49 47 42 111.90% 43 41 36 82.00% 87.76% 27 49 46 140% 120% 93.88% 75.00% 34 100% 3088.24% 80% 60% 40% 20% 部门 7 部门 8 部门 9 部门 10 部门 11 部门 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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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员工关怀的建议

员工关怀-员工关怀的建议

员工关怀方面建议 有了员工满意才有客户满意!员工关怀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工作。为体现公 司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和关怀,增进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及忠诚度,达 到让员工保持更好的工作心态,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 一、 员工关怀的意义 1、 员工流失率减少 2、 稳定忠诚老员工 3、 让员工有家的感觉 二、 员工关怀对象 1、新员工:入职三个月内的员工; 2、普通员工:转正后主任级以下的员工; 3、老员工: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 4、核心员工:经理级以上、技术岗位员工。 三、 员工关怀内容建议收集 通过与公司部分部门与员工的沟通、同时参考同行或相关行业员工关怀方面 的操作。以下 建议供参考: 序 号 关怀项目 类别 职业关怀 关怀内容 1、欢迎会:中心或部门欢迎新员工的加入; 2、试用期关怀:一定要岗前培训,了解公司发展与文化,基本岗位常 1 新员工 识; 3、师傅带徒弟:比如食宿、交通、购物等方面,让新员工感到亲切和温 暖。 2 老员工 1、每年年会对于 10 年为一个门槛的老员工进行表彰或赠送有公司 LOGO 的礼品; 2、凡满 10 年的老员工可获得省外游或出国游一次; 3、关怀工龄奖:可以不以年度为单位,凡满 5 年为一个门槛。增设工龄 奖。 4、逢入职 5、10、15、20 年入职纪念日,公司可以将员工平时工作的照 片、上级与同学鼓励的话语、成长历程、荣誉等制成短片相册给员工, 或者发一张感谢卡;将员工的荣誉及对员工家属的感谢反馈给员工的 父母。 1、月度培训日:促进员工学习氛围; 3 学习成长 2、外训:核心员工或有岗位需要的员工外训; 3、图书馆:我们有设图书馆,但都没有开放过。 4、经理级或指定岗位人员赠书或有购买费用。 1、生日邮件祝福----员工生日当天发送邮件祝福,这个公司的系统是 否可以设定为自动发送; 2、生日卡片----员工生日可以发一张生日卡,有时员工在意不是收到 的生日礼物有多贵重,员工在意的是是否有人关心关怀与关注她。一张 4 生日 小小的生日卡也能让员工感动感恩。 3、月度生日会----对于核心员工月度为单位组织生日会。 4、生日花---核心员工生日花。 5、生日假:员工生日当天可享受有薪假期半天。 6、部门为单位对本月生日的员工送祝福,买生日蛋糕并赠送小礼品。 5 节日 6 生病 1、现在端午、中秋已经有 25 元/人的关怀费用; 2、三八节有半天假,六一节有孩子的父母也可以享受半天假陪孩子。 1、员工生病关怀,住院员工探望; 2、员工或其家人大病所需费用高或家庭困难的员工,可适当进行补 助,以示爱心。 人文关怀 1、现在学校都是周六日不用上课,公司实行的是单双休,有些企业会 有一个专门的儿童活动室,供员工的孩子到公司的时候可以在一起 玩; 7 子女、父母 2、公司老员工,找标杆,可采访。 3、子女教育基金奖励: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入学通知书,公司给 予不同比例奖励。 4、有困难的家庭子女上大学,公司赞助 4-5 年学费。但是毕业后一定要 回到公司上班,并且要求一个服务年限。 1、普通员工:部门为单位探望或购买 BB 的衣服或用品给员工-部门文 8 婚育 化基金出或 100 元费用可向公司报销; 2、经理级以上:上门、医院探望或购买一些 BB 用品。 9 10 健康 后勤保障 宿舍 1、经理级:每年免费健康体检一次,目前已做到; 2、普通员工:每年免费做基本的健康体检一次--抽血、体检。 门店员工宿舍环境太差,很多员工宿舍连热水器和电视都没有。很多员 工下班回到宿舍都将近十一点还要排队用电热棒烧水,冲完凉都凌晨 一两点了。员工连基本的住宿保障都没有,谈何幸福感?如何会用心工 作?有一些员工宿舍有热水器但员工不充煤气,建议公司可以给门店 的一线员工每月按每人一定的煤气费标准,然后由店长统一充煤气, 门店统一报销。例如按每人 20 元/月,门店有 7 个人,即一个月的煤气 费为 20*7=140 元。为了避免有员工浪费的情况,如超出标准产生的费 用即由员工自行支付。 基于现物价上涨及食物安全,很多员工午餐都会自行带饭到公司,建 11 建立茶水间 议公司在十楼腾出空间建立一个茶水间,买四、五台微波炉供员工热 饭。 12 餐补、房补 13 活动场所 现物价上涨较离谱,公司应适当提高餐补、房补,一个月工资一千多 元,现在租一个单间也要三百多元。快餐也提价。 充分利用九楼楼顶空闲的地方,改造为员工休闲场所或活动场所—桌 球、乒乓球等。 1、建议公司定期(每周或每月)举为一些主题户外团队活动或每半年 14 文化娱乐   组织一些体育比赛,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及增加团队活力。 2、知识竞赛; 3、海报大赛。 15 运营商资源 员工福利 16 运营商有一些资源是奖励给到公司,比如话费,充值卡等。可以给员工 一些福利,5 折优惠购买或更低折扣。 忠诚老员工关 忠诚老员工(至少服务 10 年以上)可以向公司预支一定额度的工资买 怀 车买房。 以上员工关怀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之前有做的,或者以上能 很快做到的,可以沉淀、固化下去;员工更加渴望精神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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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问: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答:企业应当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 下,现在用人单位都比较注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务中,有的 企业对于员工出于各种目的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处理。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危害极大。所以,企业一旦用工,一定要与员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严格遵循先签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原则,不签合同一律 不予录用。 参考法规: 1.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5 条、第 6 条。 例: 2007 年 1 月徐某到某杂志社从事记者工作,某杂志社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2009 年 3 月 25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 年 3 月 15 日徐某向乌鲁木齐市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 年 7 月 9 日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 22,825 元(2,075 元/月×11 个月×1 倍)。后案件起诉到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徐某在某杂志社工作期 间,杂志社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徐某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3 月 25 日在杂志社工 作、工资标准为 2,075 元/月,故某杂志社关于徐某不在其单位工作、工资标准为 1 300 元/月的诉称应不予采信,其要求不予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新疆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尚未支付部分 22,825 元 (2,075 元/月×11 个月×1 倍)。 上诉人某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单位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因为徐某不愿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我单位不愿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由我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错误。徐某的工资标准应当以我单位和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1,300/月元为准。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某杂志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 采信其所称是徐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观点,判决其应当支付因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 2) 用人单位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原因,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某杂志社主张其未与劳动者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徐某不 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由其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是某 杂志社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法院判赔应当支付因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操作提示: 1) 企业在实际用工之时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在一个月之 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如果遇到员工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做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 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本人来说是最大的保障,争取员工的积极配合。 3) 企业也可以通过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属 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4)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拒绝订立等 情形,法院一般会判断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 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 付双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5) 如果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已经与 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 ; 或者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有书面通知,由员工签收,尽可能把员工 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记录在案。 6) 当然,企业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不雇佣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 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 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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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问: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答: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因为《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 同,与用人单位争议的一方是工会,而不是某一个员工个人。 《劳动合同法》未授予企业或单个员工提起集体合同争议。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 2.《工会法》。 例: 王某是某市一电子企业的员工。该企业于 2005 年 10 月与该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 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 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 该企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钱与企业应缴 的社保费,企业都没有及时上缴。截至 2008 年 2 月底,该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数百万 元。 王某希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予立案,且被告知应由工会申请。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就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工会代表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不是单个职工。 本例中王某认为企业违反了集体合同,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本人不是适当的 主体。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企业与员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企业应注意审查:代表员工一方争议的必 须是工会; 2)如果员工一方违反集体合同,企业应当提起个人劳动合同争议,而不是集体合同争 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或与集体合同冲突的,适用集体合同。因此提 起个人劳动合同争议也有同样效果。如果企业对集体合同本身有异议,可以在个人劳动合 同争议中要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审查集体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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