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分类
考证与进阶课程
企业服务
工伤保优选
企业培训
学习中心
登录/注册
关注绑定微信领3重限时好礼
100套必备
工作模版
每日免费
资料下载
免费职业
规划咨询
限时绑定福利
00:02:29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注册登录
使用手机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仅差一步,马上完成
欢迎来到HRtop,根据政策法规落实实名制注册政策,需要您完善以下信息,我们对用户稳私信息给予严格保密。
手机号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公司名称(选填)
任职职位(选填)
请选择任职职位
完成
手机验证码登录
未注册手机验证后将自动创建新账号
手机号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账号密码登录
账号
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密码
忘记密码
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手机验证码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按相关排序
按相关性
按阅读量
按最新
全部格式
全部格式
DOC
XLS
PPT
PDF
RAR
ZIP
全部页数
全部页数
1-5页
6-10页
11-20页
21页及以上
企业办公资料保密协议
资料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________达成协议,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为了保证服务 的质量,在甲方的许可下,甲方将与本次服务的相关背景资料交给乙方,具体资料为_ _______,上述信息资料为甲方的重要机密,乙方有义务对上述资料承担保密的责任, 双方经过一致商定,甲乙双方签署此保密协议。 需要保密的信息 本协议中所涉及到得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注明为保密的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 协议、参考资料、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等双方认可确认的资料。 如果甲方以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了信息,则甲方应在该信息发送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 2、保密责任 a、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保密协 议书范本。 b、乙方不可把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只允许把信息透露给乙方的管理级人员、签约者。 c、乙方无权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版权注释,且不经甲方的允许乙方不能 复制拷贝以及转移。 d、乙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直到服务结束后,消 息公开。 3、保密义务: a、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 专有信息。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 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b、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 行和坚持 适当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c、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4、保密内容交接形式 a、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收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 b、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 5、保密内容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a、乙方只能为下述目的而使用专有信息: 使用目的:。 b、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 其它任何人; c、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 d、乙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 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6、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a、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b、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 有的专有信息; c、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d、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 专有信息。 e、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 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乙方应当事先尽快 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 露。 7、其他 保密协议生效的前提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危害社会安 全,不危损害国家利益。下列情形保密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保密协议书范本。 a、在甲方公布前,乙方已经知道的信息,或者非乙方的错误行为导致的信息早已公 开。 b、甲方没有对乙方发布限制要求的情况下,公布的信息。 8、保密协议终止的条件 a、原则上服务结束后,保密协议就自动失效。如果乙方所知悉的保密信息,仍然为 少数人所知悉的保密信息,且甲方不公开对外宣布,甲方有继续要求乙方保密的权利, 且保密时限可另外商定。 b、服务合作完成后,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归还属于甲方的涉密信息载体,如当时甲 方交与乙方的软件、文档、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或者甲乙双方共同销毁上述涉密信息 载体,乙方需将非授权使用人员名单交给甲方。 9、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 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 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10、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 页
393 浏览
立即下载
1-员工离职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离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结合公司实际, 特对《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发布实 行。 一、离职界定 员工离职包括:退休离岗、辞职、公司辞退、自动离职。 二、退休 公司实行退休制度,凡员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离 职为退休。 1、员工退休年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对退休后健康状况良好的技术干部可聘为顾问,需 要请回公司工作时按天发给酬劳费。 三、辞职 凡正式员工无论何种原因本人要求离开公司为辞职。 1、因员工离职可能补岗,要求辞职员工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2、一般员工辞职应提前 1 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 直接上级及总经理签批,于 30 日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 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和《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物品、财务事 1 项签字表》报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分管经理或总经 理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 3、中层(含项目经理)以上领导和高级职称的人员辞 职,应提前 2 个月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分管经理、总经理 签批,于 60 日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辞职时填写《员工辞 职审批表》和《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物品、财务事项签字表》报 分管经理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并经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 交人力资源部。 4、技术人员辞职 基层技术员工辞职,应在每年 12 月份书面提出辞职申 请,经直接上级及总经理签批,于 30 日后办理离职交接手 续,并于 7 日内办结; 项目经理辞职,应在所担负项目全部工作或阶段性工 作完成后,在每年的 12 月份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直接上 级及总经理签批,于 60 日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 7 日 内办结; 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辞职,应在每年的 12 月份书面提出 辞职申请,经直接上级及总经理签批,于 60 日后办理离职 交接手续,并于 7 日内办结。 5、自愿辞职的员工,未按公司要求的时间提前告知公 司,从缺勤之日起按旷工论处,旷工 1 天,扣罚 3 倍日工 资。 2 四、辞退 由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 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辞退。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A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B 在专业技术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 难胜任工作者; C 工作态度差、无敬业精神、不服从领导安排、打架斗殴、 月度旷工累计超过 3 天、严重损毁公司声誉、影响团队和谐, 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D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因上述原因被公司辞退者,相关离职手续办理完成 后,工资依据实际出勤情况结算至离职当日。 五、自动离职 员工未告知公司擅离职守 3 日以上不回公司且不说明情 况,视为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并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视为自愿与公司解 除劳动关系。 六、辞职、自动离职相关规定 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自动离职的,公司将扣回其培 训费、本年度体检费、误餐补贴、住房补贴等,其预留的考核 3 工资于年终绩效考核结束后结清。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方 可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七、离职交接 1、离职员工办理手续前先由人力资源部将《员工辞职审 批表》或《员工辞退通知书》送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 导签署意见。 2、离职人员凭人力资源部发给《员工离职清交手续通知 单》到相关管理部门,在其负责人安排下,办理工作交接并 清交物品、资料、经济等手续;无论有无手续,部门负责人 或涉及手续管理人员均应签字,并以签字为有效。 3、离职人员持签字后的《员工离职清交手续通知单》到 有关部门领取本人证件。 4、无论何种离职,未办离职交接手续,均视为旷工辞 退。待离职手续补办完成后退还本人有关证件。 八、本规定自二 O 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公司原《员 工离职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4 员工考勤、休假 、请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经营效率,公司 在深入调查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员工考勤、休假、请假 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发布实行。 一、工作时间 公司机关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需要调整工作时间时另行通知。 野外项目组根据工作任务、特点及外勤、内勤具体情况灵 活掌握,以有利工作为原则,执行工作时间。 二、考勤办法 第一条 公司机关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人员免可打卡: 1、经总经理书面或 OA 批准者; 2、因公出差、本地办事并办理“(出差)派遣单”者; 3、因故请假经领导批准者; 4、发生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领导核准者。 第三条 员工按时上下班而忘记打卡时,说明情况并提报 OA 流程,主管领导批准后方有效,该手续需在当日 4 小时 内或次日上班 4 小时内办结。月度累计忘打卡次数不得超过 3(含)次,3 次以上每次按旷工半天计考勤。 5 第四条 经领导批准办理的“(出差)派遣单”或忘记 打卡办理的说明手续须提交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 第五条 员工无故于上班后 30(含)分钟内打卡为迟到, 无故于下班时间提前 30(含)分钟内打卡为早退;当月迟 到或早退第 1 次罚款 10 元,第 2 次罚款 20 元,月度累计 3 次按旷工 1 天论处;迟到或早退 30(含)分钟至 60 (含)分钟按旷工 0.5 天论处,1 小时以上按旷工 1 天论 处,扣发 1 日工资并处 50 元罚款。 第六条 无故不请假且无请假审批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对考勤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者,每次按旷工 1 天论处。 第七条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由员工所在部门和人力 资源部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和态度给予 警告、记过、留 职查看,直至辞退处分;其中留职查看时间最少一个月, 查看期间发工资总额的 70%。 第八条 野外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或行政管理员负责考 勤;考勤内容主要为:外勤、内勤、公差、野外假、事假、病假、 旷工;考勤者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弄虚作假一次,对 责任人给予最少扣发一天工资处罚。 三、休假管理 第一条 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特点,机关员工每周 六、周日为正常休息日,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如遇特殊情 况需加班时,需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办理加班审批手续 6 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3 个月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 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等时间调休,不计发加班费。 第二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列法定节假日: 元旦 1 天、春节 3 天、妇女节半天、清明节 1 天、劳动节 1 天、端午节 1 天、中秋节 1 天、国庆节 3 天。 第四条 家在陕西省外的公司机关员工利用年假探望父 母或配偶,可依据交通票据给予 2 天路程假,但交通费自 理。 第五条、野外假 项目组员工在野外期间实行月度休假制度,即在野外 工作满一个月后每月可休假 4 天(法定假另计,但不再享受 每周周六、周日的公休假),在工作较忙时除特殊情况外不 安排休假,可在工作不忙或收队回公司后按积攒的假期安 排休假,原则一次不超过 12 天(不含法定假和路程假); 家在陕西省外员工利用野外假探亲可依据交通票据给予 2 天路程假。 四、请假管理 第一条 无论机关或野外项目组员工请假(所有假种) 须提前 1 天填写请假审批单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如请假手 续未审批完成既开始休假的视为旷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办 理请假手续的,以电话形式向主管领导请假,准假人需同 时告知人力资源部备考,请假人需在返岗后 1 天内补办请 7 假手续。 第二条 员工请事假、病假 2 天(含)以内由部门经理审 批,野外项目组员工休假实行两级审批制(即项目经理与 勘查部经理逐级审批);员工请事假、病假 3 天(含)以上 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 员工月度请病假 3 天(含)以内,持有区级以 上医院挂号单和电脑打印的缴费凭证不扣发工资;请病假 3 天以上发放基本工资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若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则按当 地最低工资的 80%发放;相关证明不全者按事假处理。 第四条 无论员工请任何假种,凡离开公司或野外项目 组所在地时,请假人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 向其准假人核实情况并记录;员工休假结束回公司或项目 组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人力资源部销假。 五、加班及扣发工资 第一条 加班 由于工作安排需利用周末或节假日加班的,提前填写 加班申请单,并经主管领导签批。 在公司机关加班必须打卡,若加班当日无打卡记录均 视为未加班。连续加班 2(含)小时方视为加班,连续加班 2-4(含)小时按半天计算,4 小时以上按 1 天计算。 第二条 工资核算 8 员工因事假、病假、迟到、早退、处罚等,凡涉及按天扣 发工资时,其 核算 办法为: 4 小时以内按 半天 计算 , 4 (含)小时以上按 1 天计算。 员工日平均工资=月工资总额/22 9
9 页
506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法实用150问
劳动合同法实用 150 问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总则.....................................................................................................7 1.什么是劳动合同?.....................................................................................................7 2.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8 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9 4.《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12 5.《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13 6.《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是什么关系?.......................................................13 7.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具有什么样的效力?.......................................................13 8.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处于什么地位?...............................................................14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15 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订立?.......................................................................................15 10.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15 1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谁?.................................................................................17 12.劳动合同应以何种形式订立?.............................................................................19 14.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样的?........................................................................20 15.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21 16.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21 17.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享有哪些权利?.................................................................22 18.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负有哪些义务?.................................................................22 1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享有哪些权利?.............................................................24 2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负有哪些义务?.............................................................24 21.什么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5 22.已经离退休的人可否再订立劳动合同?.............................................................25 23.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成立时间?.........................................................................27 24.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27 25.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28 26.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29 1 27.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如何约定?.....................................................................29 28.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30 29.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如何计算?.......................................................31 30.哪些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31 3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33 32.如何区别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见习期、实习期和学徒期?.............................33 33.劳动合同中可否约定保证金条款?.....................................................................34 34.用人单位规章禁止本单位的男女青年谈恋爱是否违法?.................................35 35.如何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35 36.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36 37.如何签订竞业限制条款?.....................................................................................37 38.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38 39.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怎么办?.............................................................39 40.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39 41.如何约定培训费用及其违约赔偿责任?.............................................................40 42.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机构有哪些?.............................................................41 43.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41 44.无效劳动合同的珐律后果是什么?.....................................................................42 45.怎样理解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44 46.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由哪些部分组成?.........................................................44 47.劳动者的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46 48.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47 49.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 I 资条款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8 50.用人单位可否在劳动者未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时向其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工资?.....................................................................................................................49 51.用人单位可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禁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49 52.用人单位可否和劳动者约定不含经济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49 53.竞业限制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50 54.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约定违约全条款吗?.........................................................50 55.临时工能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51 2 56.企业被租赁或者承包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谁?.............................51 57.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吗?.............................52 5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52 59.劳动合同由哪些条款内容组成?.........................................................................53 60.用人单位可否单方扣定劳动合同?.....................................................................54 6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 .......................................................................................................................................54 62.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包括哪几类?.........................................................................55 63.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56 64.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56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57 65.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57 66.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57 67.劳动合同变更将产生怎样的效果?.....................................................................58 68.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履行哪些程序?.....................................................................58 69.变更、解徐、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59 70.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60 7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60 72.企业分立、合并后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吗?.........................................................60 73.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能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61 74.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能否变更?.................61 75.用人单位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能否以工资入股的方式 而停发劳动者工资?.....................................................................................................62 76.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范围有哪些?.........................................................62 77.劳动者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权?.....................................................63 78.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是否需要劳动者的同意?.........................................64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4 7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64 80.劳动合同在什么条件下即告终止?.....................................................................65 3 81.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虽然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但仍然不能终止?.............65 82.职工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 同?.................................................................................................................................66 83.劳动合同终止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67 84.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哪些手续?.............................................................67 85.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67 8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68 87.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70 88.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71 89.竞业禁止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72 90.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72 9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73 92.怎样理解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75 93.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 同?.................................................................................................................................75 94.怎样理解患病时期的“医疗期”?.........................................................................76 95.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77 96.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3)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77 97.用人单位实行下岗分流,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77 98.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78 99.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78 100.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9 10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79 102.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80 103.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全的区别是什么?.......................................................80 104.经济补偿金与一次性安置费的区别是什么?...................................................81 105.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有什么区别?...........................................................82 106.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有何区别?.......................................................................83 107.劳动者可否和用人单位约定经济补偿金?.......................................................84 4 108.用人单位雇佣农民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4 109.什么是“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84 110.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后合同义务主要有哪些?...........85 第五章集体合同...............................................................................................................85 111.什么是集体合同?...............................................................................................85 112.怎样理解订立集体合同中的集体协商?...........................................................86 113.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86 114.集体合同何时生效?...........................................................................................87 115.集体合同如何终止?...........................................................................................87 116.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87 117.工会违反集体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88 118.因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哪些机构管辖?...................................................88 119.集体合同在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程序是怎样的?.......................................89 第六章劳务派遣...............................................................................................................89 120.什么是劳务派遣?...............................................................................................89 121.劳务派遣过程中有哪些法律关系?...................................................................89 122.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哪些?.......................................................90 123.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执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90 124.劳务承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是什么?...............................................................90 125.劳务中介与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91 12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哪些?.......................................92 127.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93 128.劳务派遣合同中被派遣的劳动者需要符合哪条件?.....................................94 129.劳动者在派出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94 130.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标准是依照用工单位提供的标准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 的标准执行?.................................................................................................................94 131.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劳动期间可否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95 13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劳动期间,用工单位可否替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95 5 133.劳务派遣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95 134.劳务派遣人员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95 135.如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96 136.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97 137.被派遣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知何办理?...........................................................97 138.劳务派遣的时间如何确定?...............................................................................98 139.被派遣的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意被用工单位辞退?...........................................98 第七章 非全日制工和监督检查......................................................................................98 140.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98 141.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适用于哪些用工领域?.......................................................98 142.非全日制用工采取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99 143.非全日制用工可否约定试用期?.......................................................................99 144.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99 第八章法律责任...............................................................................................................99 145.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会产生什么后果?...................................................99 146.用人单位能否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100 147.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100 148.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怎么办?.................................................101 149.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后果?.........................................101 150.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雇佣劳动者应如何处理?.................................................101 6 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总则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或者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足以产生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法》第 16 条规定:劳 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可见,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互为前提,有了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 从事一定的劳动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并意图产生劳动关系时.就有必要订立 劳动合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关系后就可以开始劳动了。劳动合同起到 的作用是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对劳动关系产生拘束力,用人单 位必须完成一定的程序后才能要求劳动者从事一定的劳动活动,而劳动者则通过 这个劳动合同来确保其在劳动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不受侵犯,义务得以履行。从以上 的分析来看,劳动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儿方面的内容: 7 (1)劳动合同是一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民 事合同的一种,其适用的是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则.并且采用书面的形式来加以订 立。作为协议,它必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自治的表现, 因而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 定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违反,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所谓劳动 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 雇主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 分。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人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并参 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 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 生活。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换句话说,劳动合同的主 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即,就缔约主体而占,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先 劳动者要成为缔约主体,主体上必须合法,也即应当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8 健康条件以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次,用人单位要成为缔约主体,也必须达 到法律所规定的用工条件,即应当是依法成立、其有相应的 特动条件的用工单位,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等。 需要提及的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的一个凭证,是建立劳动关 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的 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行为,调节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 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2.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毫无疑问,其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有的特征: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 行为。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被赋予法律效力。同时劳动 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达成,所以,违法达成的协议则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不受法律 保护。 (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定的是关于劳 9 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是对方应该履行的义务,权 利的行使受法律保护.义务的履行同样受到法律的强制,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变更翻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必然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 位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此处的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弛位的平等, 而不是指其他特定方面的平等。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因 为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即使在 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之间,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必须 以平等的缔约主体的身份来出现,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外一方之上。需要强调 的是,劳动合同作为社会化合同的一种,为 r 实现合同正义,其平等性必然受到一 定程度的限制,并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的主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事人的一方 10 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另一方足劳动者本人。 (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以劳动行为作为劳动合同标的,要求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本身便是劳动合同的目的。 (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 2l 条和《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第 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有自然老化的过程, 劳动力还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者自身老化的需求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都需 要以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因而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合『司的 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 (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服从用 人单位的时间安排,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必须接受用人单 位的指示。但需强调的是,劳动者的人身不能强制。 (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劳动台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渊源于劳动者劳 动力再生产的自然属性。这种延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者即使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一定条件下 11 对用人单位仍有劳动报酬的请求权.用人单位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②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仍对劳动者负有相应的责任。 (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合同的基本要义在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这在劳动 合同中也是一样的。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多的法定性。 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法律的调整范围或法律的效力范围,指的是法律的生 效范围或者足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问有约束 力。从上述的界定可以看出,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四种:即对人的效力、对事 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一般而言,对人和对事的效力范围限于空间和时间 的效力范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该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所以对于法律的适用范围,我们一般从主体的适用范围、时间的适用范围以及地域 的适用范围三个方面来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 履行、变更、懈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 12 执行。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作如下区分: (I) 对主体的适用范围:从该法第 2 条的规定来看,其主体的 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哪 些单位町以算作用人单位;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我国的立法机关采纳穷尽 列举的模式,将用人单位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同时将例外情况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也遵照(劳动合同法》来执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 动者的范围没有进行界定。细言之: ① 就用人单位来说.一般是指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主要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纳人到了《劳 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为实现并轨并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创造了条件。需要 注意的是,个人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呢?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单纯从用人单位这一称谓上来看,用人单位既然是单位,那么肯定不能为自 然人。但是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又规定了非全 El 制用工的形式中的个人承包经 13 营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与个人 取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 就劳动者来说。什么样的人才能称为劳动者呢?一般而言,劳动者是指达到 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我国《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可以分为广义上的 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 的劳动者,其主体资格应当由《劳动法》规定;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参 与劳动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自然人。《劳动 法》中有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狭义劳动者 所设计的。《劳动法)第 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按照一般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的范围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的界定范围和劳动 关系的概念来确认。细言之.成为劳动者需要满足两 1、条件: A 年龄条件:这是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劳动者的 年龄条件实质上和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具有必然的联系。我国《民 14 法通则》第 11 条第 l 款明确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 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应该是成年人, 也即年龄必须达到 18 周岁。但是,是不是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就不能成为劳动者 了呢,并非如此,《民法通则》第 11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 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牛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 一点在我国《劳动法》却有相反意思的规定。《劳动法》第 15 条第 l 款规定:禁止用 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末成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 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 还没有被允许从事大众化的劳动,但是对于特殊的情况,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 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其也可以成为劳动者。 那么,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参加劳动,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 动者原则上未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这主要是从 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的,未成年人的身体条件还不适合从事一般的劳动。但是 也有例外情况,《劳动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 15 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 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则可以例外地允许其成为劳动者。但是 应该满足国家的特别法律规定。 B 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能力是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 的能力。只有具备劳动能力的人才能成为劳动者。我国一般从年龄、健康、智力、自 由、就业愿望这五个方面的因素来确认劳动者的一般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 工作人员订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则依规定.未作规定的,依《劳动合同法》调整。 (2)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什么样的地域范围内有效的问题 依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我国的领土、领海、领 空,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 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时同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 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劳动合同法》对于其生效之前发生的劳动法律关 16 系有无溯及力。这里着重讲《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溯及力,是指《劳动合 同法》生效以后,对于生效以前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 对于溯及力的问题.采取从旧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的规定,①本法 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 14 条第 2 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即,对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需 要双方继续履行该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而不需要重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再 订立。但是对于两次以上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计算订立合同的次数则采取的 是阻断方式,也即,通过适应新法的规定,从新法实施时起来计算订立合同的次 数。②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 该依照新法在新法实施之日起的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③另外一个问题就是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问题.对于在新法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年 限能否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里呢?(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阻断计算的方法.也 即施行之日已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 46 条规 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在本 单位工作 17 之年限计算。作为补充.该条还规定,如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则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4.《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法律是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社会规范。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其调整 对象只能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凡是劳动合同关系都应当且只能由《劳动合同法》 来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 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 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 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其调整对象就是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合同行为,所以,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后, 劳动者必须加人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 受本单位职_【_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 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仟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双方约定 的劳动行为,提供劳动条件,这些劳动条件既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备和劳动工具 也包括劳动保护装置和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18 5.《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劳动台同立法、司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 本准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既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又具有其特有的原则 即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 适度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6.《劳动合同法》同《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 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除了包括劳 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 动监察法等等。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 系。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 19 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 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段有规定而《劳动法》有 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7.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我国《宪法》第 5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可见,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义 务。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 和具体适用,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对其单位的全体成员 具有约束力。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一般认为,劳动规 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低于劳动合同。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应本着标准上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并考虑合同订立 20 时间的先后顺序。同时需要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如果与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相比而言,它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才能考虑适用之。 8.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处于什么地位?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即工会代表和维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会是劳动 者利益的代表,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是理所当然的。 工会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劳动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 动法》中规定工会的职权,也服从于制定《劳动法》的这一目的,工会的活动应为代 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为建立稳定 和谐的劳动关系而服务。 对于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问题,《劳动法》第 21 8 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 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企业民主管理制 度是企业劳动者直接参加管理本企业事务的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企业民主 管理制度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因此它 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不高,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律 意识比较淡薄,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重视,但是从整体 上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这项权利的实现还 有待提高。 《劳动法》第 7 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而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参与民主管理 平等协商。这表明工会组织是职工群众参加民主管理的组织者,能够代表和维护职 工群众在企业中的民主权利。我国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 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企业的性质和结构决定了企业民主管理的 程度、形式、方法各不相同。按企业所有制的不同,目前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大体分 为三种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集体 22 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由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 业中的劳动者参与管理企业主要是通过工会组织与经营者建立的协商会议制度进 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足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 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彤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从 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描述的是缔结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各自接触、洽 谈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的劳动合同的统一体。它一般由确定合 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两个阶段组成。一般来说,动态行为主要包 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治淡,主要是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构成。静态的劳动合 同是指达成缔结合同的合意,从而就劳动合同的条款(或者是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由承诺和合同条款等构成。 10.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23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劳动合 同订立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也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合同的各项 条款都不得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从这点来看,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劳 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也 即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主要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 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 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 16 周岁起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 民自 16 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 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 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般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②劳 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有 24 具体明确规定的,尤其是对于禁止性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守.不得 违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在从事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时 也应该遵守最低限度的标准。③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 必须合法。 (2)必须坚持公平的原则:公平是与公正、合理、正义的概念接近的概念,是人们 崇高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其 关系到力量不平衡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因此公平尤为重要。其含义如下:① 《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该体 现公平原则,重点照顾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 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上,应依法律规定来进行,以体现公平原则。 (3)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缔结 合同时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是以劳动关系主 体资格出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都要依法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 议,用人单位不得借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 25 劳动者提出不平等的附加条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 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自双 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充分体现了自己订 立劳动合同的意图,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执议。自愿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 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愿独立地完成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强迫对方完成这种意思表示。 根据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劳 动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也有权不与劳动者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用人单 位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 只有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成立和生效。在实践中 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 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6 (4)必须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其要求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在进行劳动合同订立等活动时.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 人和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获取利益的活动。不 仅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问 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时也应该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1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谁?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 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 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 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 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 27 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 特定的身份。 在我国,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工人和 雇员。劳动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 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 规定的下列条件: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公民的最低就业年龄是 16 周岁,不满 16 周岁不 能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法律关系。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公民就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 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应低于 18 周岁。如《劳动法》 禁止用人单位雇佣不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但在某些特殊的行业则不受此限制,该类特殊行业国家有明文规定。 (2)劳动能力条件:由于劳动者进行劳动只能由劳动者亲自进行,因此要求劳动 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还必须满足 该行业的特殊要求,如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从事餐饮业。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 28 者的劳动能力还应当包括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行为自由。因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还需 要具有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 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只要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成为我国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 律上被统一称为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 者。 我国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类型: (1)在中国境内的依法棱准登记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各种组织形式, 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型企业 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 · (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 商户可以请帮手,带学徒。 (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如学校、医 29 院、出版社等。其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依法 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 12.劳动合同应以何种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 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 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 《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 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以 书面形式。 但是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无效呢?应该看到 的是,首先,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30 一致就能够成立劳动合同,而书面形式只是作为成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存在,证明 双方当事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次.书面形式并非体现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国家 意志.纯粹是为了避免劳动争议纠纷,同时其作用还在于使得劳动合同鉴 证环节更为便捷。此外,还可以使劳动合同备案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我国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违反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 更为可行的方案就是,将书面形式看做用于证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而并 非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惟一形式.除了书面形式之外,还可以订立口 头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劳动合同,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69 条的规定。 实质上,我国《劳动合同法》也是采纳了将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 存在的证据。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l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即劳动者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采取的形式是书面形 式。同时,该条第 2 款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 达成合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并非合同当然无效,而 31 是给予一个期限,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这些表明,书面形式并非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需要指出的是,用 工之日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之日并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 动合同之间约定的开始由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是指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时起超过 1 个 月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对用人单位采取惩罚措施。我国《劳 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 法》还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 付标准进行了规定,也即第 1l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 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此外 作为一般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 制用工,采取的是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 69 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这进一步证明了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 32 13.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1996 年 m 月 9 日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 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的相 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 I 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 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所以,用人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 14.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样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是: (1)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用 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情况以及具体的生产任务。劳动者应如实介绍 自己的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经过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 签名、盖章。用人单位要盖法人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而劳动者须本人签名或盖章。 (2)鉴证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 1992 年 10 月 22 日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 33 法》第 3 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 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 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 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认真履行,而且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便于调解和仲裁。 15.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问设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劳动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苇要问题。 根据条款内容足否为劳动合同所必需,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补 充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欠缺了必备条款劳动合同 就不能成立。必备条款中有些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规定的法定内容,也有一些足 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内容。补充条款是当事人议定的内容,并不是劳动合 同成立必须具各的条件,没有补充条款的,劳动合同依然能够成立。 16.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34 从《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必 备条款有: (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第 1 款第(1)项 和第(2)项的规定,所谓的基本信息是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与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 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 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 (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休息体假: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 的劳动,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以及劳动者工作的场所或者地点劳动者被 录用到用人单位以后,应担任何种工作或职务,工作上应达到什么要求等,应在 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劳动者所应从事工作的类型 及其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等,也可以参照同行业的通用标准来执行。关于 35 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地点、方法、范围和休息体假等,法律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法律 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 (4)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 与之相对应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中所调整 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其主要支付的形式是工资.此外 还有津贴、奖金等。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法,奖金、津贴的数额 及获得的条件等。若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应遵从规定;若无规定的, 当事人可议定。 (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 疾病、工伤、死亡、失业、生育等情况发生时给予必要补偿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话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对劳动者米说,用人单位是 否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周此应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般而言,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 36 者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环境.劳动者的人身安 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也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规定。 (7)法律、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条款是属于兜底条款的性质 17.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如下主要 权利:(1)劳动报酬权;(2)劳动保护权;(3)休息权;(4)职业培训权;(5)社会保险权 和社会福利权;(6)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8.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负有哪些义务? 《劳动法》上的“行为人”,《劳动法》除规定最低的劳动年龄外,还规定双方 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不 是指公民的宪法权利和义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而是特指在 劳动关系中具有共性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即一方 的权利通常为另一方的义务,或者与另一方的某项义务相互对应。就劳动者而言, 其一般具有下列五种义务。 (1)劳动义务:即劳动者有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专属性 37 即劳动义务人通常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由他人代为劳动。这种专属性在 德国等一些国家有两项例外:①用人单位同意或习惯上允许他人代为劳动;②该 项劳动由他人代为并无差异。与劳动义务专属性相对应.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请求 权具有专属性,如果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将此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 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合法变更,而且劳动者的义务内容不发生变化时。该项权利
189 页
476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合同管理-HR相关法律、合同及操作技巧汇总大全
目 录 第一部分 HR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时间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共 479 页 第 2 页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工资 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 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社保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共 479 页 第 3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就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指导办法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部分 HR 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起诉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反诉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自诉状 行政上诉状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诉书 上诉答辩状 申请执行书 撤诉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延期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3 共 479 页 第 4 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合同范本 某公司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家政服务合同 中外劳务合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 私营企业雇工劳动合同书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聘用合同 赠与合同 国际劳务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 遗赠协议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经典案例 精典案例一 精典案例二 精典案例三 精典案例四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 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 第三部分 HR 必备法律常识 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 4 共 479 页 第 5 页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 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 理? 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 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 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 5 共 479 页 第 6 页 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 什么是计件工作日?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 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 什么是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 安排? 劳动安全 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怎样约定?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6 共 479 页 第 7 页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逾期终止?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标准赔偿? 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7 共 479 页 第 8 页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什么叫劳动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由哪些部门负责?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死亡抚恤有哪几种? 社会保险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什么是养老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 费?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劳动工资 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什么是克扣工资?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8 共 479 页 第 9 页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 资?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9 共 479 页 第 10 页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0 共 479 页 第 11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 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 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 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 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 11 共 479 页 第 12 页 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 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 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 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 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 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2 共 479 页 第 13 页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 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 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 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13 共 479 页 第 14 页 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 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 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 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 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 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 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4 共 479 页 第 15 页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 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 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 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5 共 479 页 第 16 页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 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16 共 479 页 第 17 页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 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 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 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 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 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 规定,对社会保险基 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 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 17 共 479 页 第 18 页 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 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 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 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 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 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 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 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 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 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18 共 479 页 第 19 页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 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 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 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 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 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 共 479 页 第 20 页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 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 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 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 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 共 479 页 第 21 页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义务。 21 共 479 页 第 22 页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 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 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 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 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 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 22 共 479 页 第 23 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 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 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3 共 479 页 第 24 页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 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 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24 共 479 页 第 25 页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 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 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 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 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 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5 共 479 页 第 26 页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 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26 共 479 页 第 27 页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 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 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六条错误)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患病、不胜任、客观改变)解除劳 动合同的; 27 共 479 页 第 28 页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企业破产法需重整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 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破产)、第五项(被吊销营业执照)规 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 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 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 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28 共 479 页 第 29 页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 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 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 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 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 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 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 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 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 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 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 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 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9 共 479 页 第 30 页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 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 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 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 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 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 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
479 页
554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争议管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备案表 编号: 姓 名 性 政治面貌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民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初次参加工作 时间 职务 ———— 族 入本单位时间 职称 ———— 工种 ———— 技术等级 ————— 劳动手册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 (身份证号) 解除终止劳 动关系原因 个人原因 适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解除终止劳 动关系时间 年 用人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职工本人签字 月 日 年 月 注: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档案各存一份,另送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日
1 页
458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争议管理-员工申诉意见及反馈记录表
员工申诉及意见反馈记录表 申诉人姓名 部门 申诉方式 申诉时间 申诉地点 处理申诉负责 人 申诉事项 调查方法与经过 事项整改措施 (建议) 处理结果 回复申诉人方式 □ 口头 回复日期 □ 书面 回复地点 □ 公开信回复 申诉人签名
1 页
512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争议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劳动争议 收到调解申请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和解 达 成 和 解 未达成和解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1 年 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 未达成调解协议 仲裁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 5 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 申诉人自收到之日起 10 天内答辩并提供证据 不予受理,出具不 予受理通知书 组织仲裁庭、调查取证 仲裁调解 调解成功 仲裁裁决,出具仲裁裁决书, 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不成 仲裁调解书经 送达即具有法 律效力,一方 不履行调节协 议,对方可请 求法院执行 对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 决书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诉讼 具有劳动报酬的协议,一方不履 行,对方可直接去法院起诉 收到判决书 15 日内 不上诉,生效,一 方不履行,对方可 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 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不 起诉,生效,一方不 履行,另一方可申请 法院执行 一审判决 不服判决,收到判 决书 15 日内上诉 二审判决
1 页
459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模板汇总及相关争议案例
保密协议模板汇总及相关争议案例 保密协议(通用模板) ........................................................................................... 2 保密协议(制造业) ............................................................................................... 7 技术保密协议书(科技公司) ............................................................................. 12 保密协议(贸易类员工) ..................................................................................... 17 员工保密协议(文化创意业员工) .................................................................... 22 保密协议(外贸电商) ......................................................................................... 27 保密协议(房地公司) ......................................................................................... 30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 33 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被企业索赔,合理吗? ................................... 37 签订保密协议,一定要给保密费吗? ................................................................ 39 员工离职后迗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 40 只签订保密协议(含竞业禁止条款),无经济补偿无敁,协议有敁吗? .... 42 员工离职后丌履行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 43 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 ........................................... 44 保密协议(通用模板)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仹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手机) (固定电话) 鉴二乙方系甲方员工,幵获得甲方支付的报酬,甲乙双方存在劳劢合同关系,双方就乙 方在仸职期间的保密亊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保密内容 乙方须予以保密乊信息指乙方不甲方劳劢合同存续前、存续中及解除劳劢合同后,内容 包括但丌限二以下内容: 1、 公司管理 乙方在从亊制定工作中获悉的甲方乊近、中、迖期业务収展计刉、资金及融资状冴、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营运作业规范、分配方案、战略计刉、行销企刉、财务会计资 料、物料采贩、人亊管理(人亊资料、薪酬资料、彔用条件等)、品质控制制度、货 源情报等; 2、 市场信息 行销计刉、合作计刉、方式、各类协议、经销商名单、供庒商名单、用户名称、招 投标中的标库、标书内容、交易价格、定价政策、销售策略、工程信息等; 3、 技术信息 技术笔记及文档、保密数据、设计程式、技术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庑、研究开収记彔、技术报告、检测报告、 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和甲方的公 司内部系统有关乊所有资料、图表、文件、电脑软件等等及其他不甲方营业活劢和 方式有关乊资料等;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内容形式,包括但丌限二:文字资料、电脑文档、图片、视听资料等信 息载体。 第二条、 保密期限 1、 甲、乙双方劳劢关系确立期间; 2、 甲方的与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间; 3、 仸何有可能造成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失期间。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乙方庒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乊信息视为公司信息秘密,丌得将返些信息用二乙方接叐 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仸何方面,丌得向甲方以外的仸何第三方泄露不其所从亊工作有关 的仸何信息。 2、 乙方只能将其掌握的甲方的信息秘密用二甲方许可的亊由,或者用二完成甲方的工 作。乙方丌得将上述信息秘密用二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二甲方的信息秘密 的仸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3、 出二甲方的需要,乙方在公司内部更换职位时,乙方庒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掌握的 不新工作无关的所有信息秘密资料。 4、 在日帯工作中,乙方庒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不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 存放,幵保证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至二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乊接触, 幵确保该资料丌致泄密。 5、 未经甲方亊先书面许可,乙方丌得以仸何方式(包括丏丌限二口头、书面、磁盘、 通信网络等介质)向其仸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 信息秘密。 6、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二废弃丌用的保密资料庒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磁盘或 秱劢存储、视听资料或其他丌易销毁的食物及时交迓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7、 乙方在遗失甲方的保密资料时,庒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是甲方能立卲采叏相关措 施,减少因信息秘密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为敀意情亊,一经查核,甲方 得依下述【迗约责仸】追溯既往。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充分了解所从亊工作会接触公司有关商业信息秘密丏仸何泄密将造成公司重大 利益伤害的基础上,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 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丌因乙方的敀意或过失 是他人获得、使用返些信息。 2、 除甲方正式的书面指示外,仸何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指示均丌构成乙方向仸何第三 方告知或提供不甲方信息秘密有关乊资料的抗辩理由。 3、 除工作上确有必要外,乙方保证丌出二敀意了解、掌握非本部门所涉及的信息秘密 和技术秘密,更丌会出二敀意获叏有关的资料。 4、 乙方保证在仸职期间或离开职务后(包括调职、离职、停职等原因),丌私自复印 或保留和甲方信息秘密有关乊仸何资料,亦丌将知悉的内容泄露二其他仸何第三方, 或协劣第三方获悉相关资料的内容。 5、 乙方保证在职期间,丌不仸何第三方签订书面劳劢合同,也丌不第三方建立亊实劳 劢关系。尤其在仸职期间,丌利用其在工作中了解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为自己或第三 方从亊本工作相同或类似乊工作或研究,以获得丌正当乊利益或造成甲方乊损害。 6、 鉴二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信息秘密,对甲方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劢关 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乊后,乙方均承担甲方因投资、培训或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返些信 息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乙方保证:在劳劢合同终止后,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劣 他人在甲方的竞争领域内使用该信息秘密,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甲方公 司内掌握信息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7、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时,所有由乙方所作或保管的有关甲方上述保密内容的笔 记、备忘彔及仸何形式的档案、文件、物品等均需卲时交予甲方,幵由甲方签收。 8、 乙方在甲方仸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収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程式、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有关的 知识产权均属二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返些収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迕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无需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庒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叏一切 必要的行劢,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劣甲方叏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说明 本合同所称的仸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叏工资为标志,幵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 为仸职期间。仸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帯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 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仸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 领叏工资丏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収给乙方全部或部分 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迗反本协议义务及陈述和保证的,视为乙方严重迗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 利按劳劢合同法第 39 条单方面解除劳劢合同。 2、 若乙方迗反上述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庒予以全额赔偿。 3、 乙方因迗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庒当全额归迓甲方。 4、 乙方迗约的亊实幵丌能解除其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在因迗约而赔偿甲方损失后, 仍需继续遵守本保密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収生争议的,由甲、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丌能解决时,提 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他 甲乙双方可根据工具实际工作情冴,对本合同未尽乊处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不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敁力。 九、生效 本协议一式事仹,签署后生敁,双方各执一仹。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保密协议(制造业)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方甲乙双主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 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事、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三、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将甲方开収或参不开収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 露给他人,亦丌得提供条件让第三方阅览、使用; (事)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丌得将甲方技术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以仸何方式,包括 但丌限二以印刷文档、电子文档、声音、视频的方式,自己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方迕行复制、传播、使用。 (三) 本条第(事)款所指的技术信息,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甲方产品设计、 生产、调试、安装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a) 产品原型、半成品和成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实验过程和结果、技术数据、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涉及商业 秘密的业务函电等有关产品的信息; b) 产品原型、半成品的图片,无论其以电子、印刷或其它形式存在; c) 未収布产品的图片、说明书、操作手册,无论其以电子、印刷、声音或其 它形式存在; d) 甲方的供庒商名单、原材料清单,无论清单中的返些供庒商或原材料是否 最终为甲方所使用 e) 甲方为获得本款 a)、b)、c)、d)项中所刊的信息而迕行的准备工作的 记彔,包括但丌限二会议记彔、电子邮件、工作库稿,无论返些记彔以电子形 式或印刷形式存在。 (四)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 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研制、开収不甲方产品相同或相似乊产品,或从 亊、经营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五) 未经甲方授权,丌得向第三方抦露有关甲方产品的研究、设计、制作、使用、 销售等方面的资料,卲使返些资料不技术无关; (六) 丌得泄露甲方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a) 甲方的客户资料; b) 甲方的薪酬制度; c) 甲方的经营信息 d) 甲方不第三方合作的情冴。 四、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 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五、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六、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三)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 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 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 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七、 迗约责仸 (一)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迗约金数量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 贴、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事)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 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三) 乙方同意,本条(事)款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a)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b)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c)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d)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四) 除本条(事)款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 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五) 本条(事)、(四)款规定的损失赔偿不(一)款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八、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九、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双方 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技术保密协议书(科技公司) 甲方: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地址:XX 市 XX 大道 XX 号 xx 大厦 xx 楼 乙方(姓名): 身仹证号: 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自愿加入 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 ) ,幵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収企业电子商务、商务短信等相关软件 的开収、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 一致,为确保相庒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丌被泄露,幵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密 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仸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不其工作岗位相庒的保密职 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丌明确乊处,乙方亦庒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叏仸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二仸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仸何属二甲方或者虽属 二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 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不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仸。 第事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二甲方或虽丌属二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方案、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刉、定价政策、财 务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劥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 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亊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 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不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 可获得著作权、与利权的作品、产品,庒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仸务而创造的作品、 产品,其著作权、与利权均归属二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彔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仦器以及其他仸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返 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仸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纨要和方案; 2.乙方不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乊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収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讣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劥,奖金中内含保密费, 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敁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仸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原 工资单上体现,丌另行增加) 。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仸制: 1.甲方庒根据相关工作仸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 迕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庒用,幵根据创造的经济敁益给予资劥; 4.对丌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庒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庒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二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 保密责仸,未经甲方同意丌得提供给仸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丌得利用技术秘密迕行新的研究不开収;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仸,庒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丌得对其迕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仺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収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庒及时通知甲方,幵 采叏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 其他成员、聘请的与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叏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 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乊外,未经甲方同意,丌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収布、出 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仸何方式使仸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丌得知悉该项 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二甲方或者虽属二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丌得在履行职务乊外使用返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乊后仍对其在甲方仸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仸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保密义务: 1) 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丌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亊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 方讣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仸职期间及离职乊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亊先书面同意,丌得在不甲方 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亊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仸仸何职务, 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亊、监亊、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丌得自营不甲方相 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三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 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劢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帯工作时间工资) ,劳劢者迗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庒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迗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二甲方提出请求时,迒迓全部属二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彔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丏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 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幵抂原载体 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迗约责仸: 1、如乙方迗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卲解除聘用合同,幵当月叏消 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迗反本协议仸一条款,庒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迗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迗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庒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 丌包括迗约金) 。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不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 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事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丌成,仸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 意,选择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 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仹,有敁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乊日起生敁。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手印) :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家庭固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贸易类员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十一、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 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十事、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十三、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十四、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使 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 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密 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秘密的范围 十五、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有关甲方批収、零售、迕口、出口的货物资料,包括但丌限二货物清单, 或货物清单的一部分; (事) 有关甲方供货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供货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 等。 (三) 有关甲方分销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分销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分销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薪酬制度 ii. 企业财务状冴 iii. 乙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iv. 乙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v. 乙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保密义务 十六、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十七、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露、 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十八、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 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十九、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 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事十、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违约责任 事十一、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 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 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贴、 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事十事、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 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事十三、 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 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e)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f)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g)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h)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事十四、 除第十一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事十五、 本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条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 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事十六、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事十七、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 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事十八、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员工保密协议(文化创意业员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事十九、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 《保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三十、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三十一、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三十事、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 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 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 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秘密的范围 三十三、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有关甲方作品、产品的计刉、方案,包括但丌限二: i. 选题计刉; ii. 主创人员组建计刉、方案; (事) 有关甲方不作者、艺员、导演、摄影等文字、声音、影像创作人员展开合 作的尚未公布的细节,包括但丌限二: i. 非签约创作人员合作合同中的报酬、项目运转时间、未公布的选题 ii. 签约创作人员的报酬和未公布的选题。 (三) 有关甲方不分销商(包括出版社、剧院影院、媒体、电台、电视台等)合 作的细节,包括但丌限二: i. 分销商的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每个分销商合同的细节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薪酬制度 ii. 企业财务状冴 iii. 乙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iv. 乙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v. 乙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保密义务 三十四、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 务。 三十五、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 露、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三十六、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 个人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三十七、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 得全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三十八、 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三十九、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 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 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贴、 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四十、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权的, 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四十一、 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 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i)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j)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k)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l) 四十事、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除第十一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四十三、 本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条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 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四十四、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四十五、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 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四十六、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保密协议(外贸电商)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仹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9、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 件中的保密规定。 10、 签署本协议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 的保密制度。 11、 乙方明确了解: a) 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 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 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 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b)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 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12、 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 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 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密的范围 13、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不产品(服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卲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甲方批収、零售、迕口、出口的货物资 料,包括但丌限二货物清单,或货物清单的一部分; (事) 有关甲方供货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供货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三) 有关甲方分销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分销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分销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薪酬制度。 (2) 财务状冴。 (3) 甲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4) 甲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5) 甲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14、 所经营电商平台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丌限二: a) 公司账号、邮箱信息,包括名称、密码、经营产品、SKU 等。 b) 第三方软件信息,例 ERP 系统等,包括名称、密码等。 c) 团队协作流程等。 保密义务 15、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16、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 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17、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 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18、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 产品。 十一、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违约责任 十事、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金。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 乙方迗反本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高者为准。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 金、奖劥、津贴、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十三、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 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十四、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事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 中较高者: (1)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 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2)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 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 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所得乊积; (3)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高者; (4)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十五、除第十事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 叏证费等。 十六、本条第十事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一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 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十七、本协议的敁力 (1)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更高的为准。 十八、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 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九、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保密协议(房地公司) 甲方: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仹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公司及集团的重大决策中需保密的亊项; 2. 公司及集团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刉、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决策,公司其他 丌宜公开的信息; 3. 公司及集团的商业模式; 4. 公司及集团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本公司及集团内部 互相交流的内部文件资料; 5. 公司及集团的工作计刉、总结等经营情冴资料。 6. 客户资料。 7. 公司及集团资金运作计刉及方案,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8. 人亊档案、职工个人奖金及其他劳务性收入资料。 9. 为业务需要开収的市场调查、预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迕展等与题报 告及有关研究资料。 10. 公司及集团重要领导的住址、行踪、电话等个人资料。 11. 各类亊敀、意外和突収亊件。 12. 公司及集团讣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亊项。 (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需要,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对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可以让乙方知悉 其内容的一部或全部。 2. 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迗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迕行经济处罚。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幵将其在业务工作中所获悉的客户资 料、商业信息交甲方保存。 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采叏一定保密的措施,防止泄漏甲方的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 5. 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外借、复印或摘抁甲方的保密文件资料,庒征得甲方的批准 和同意。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丌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迕行其他活劢,乙方丌 得抦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7. 乙方丌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丌正当手段获叏或刺探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 术秘密。乙方丌得为他人窃叏、刺探、收买或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8. 乙方丌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或利用职务乊便迗反甲方保密制度和规定。 9. 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事年内,如有迗反甲方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和本协议 的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庒承担全部责仸。 (三)协议期限 1. 聘用合同期内 2. 解除聘用合同后事年内 (四)迗约责仸 1. 乙方迗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劢合同,幵叏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2. 乙方迗反此协议或恶意泄漏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庒赔偿甲方所叐的全部 经济损失幵追究其法律责仸。构成犯罪的,秱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以上迗约责仸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 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未尽亊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据有不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敁力。 (六)本协议一式事仹,自甲乙双方签章时开始生敁。 甲方(盖章) : 年 月 乙方(签名): 日 年 月 日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鉴二甲方在乙方仸职,幵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庒报酬,双方当亊人就甲方在仸职期间及 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亊项,订定下刊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仸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仸何成文或丌成文的保密规章、制 度,履行不其工作岗位相庒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丌明确乊处,甲方亦庒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叏仸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二仸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仸何属二乙方或者虽属二第 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事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乊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丌得以泄露、告知、公 布、収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仸何方式使仸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丌 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二乙方或者虽属二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 业秘密信息,也丌得在履行职务乊外使用返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抦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返样做, 除非乙方已亊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三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乊后仍对其在乙方仸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二乙方或者虽 属二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仸职期间一样 的保密义务和丌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乊日起,计算到离职后三年。甲方讣可,乙方 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敀而无须在甲方离职 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丌得擅自使用仸何属二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丌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迗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叐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庒当承担乙方为庒诉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仸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庒诉费用和侵权 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五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 作仸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叐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庒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丌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仸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 仸务,除非乙方已亊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六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仸职期间,非经乙方亊先同意,丌在不乙方生产、经营同 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亊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仸仸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 人、董亊、监亊、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七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彔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仦器以及其他仸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 有,而无论返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甲方庒当二离职时,或者二乙方提出请求时,迒迓全部属二乙方的财物,包括 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彔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丏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幵抂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 消除。此种情冴甲方无须将载体迒迓,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乙方尚未公开的収展规刉、政策方针、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刉、方案、指令和商业秘密; 乙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乙方的经营方法、经营状冴和实力; 乙方产品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等; 乙方未公布的人亊调劢、人亊仸免及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冴; 乙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资料、考核资料; 乙方具有保密级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彔、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乙方的客户名单以及客户的资料、财产; 乙方的定价政策、销售合同、销售网络、销售渠道; 乙方的采贩资料如迕货渠道、采贩数量、采贩价格等。 第十条 乙方提供甲方正帯的业务拓展空间,劤力创造有利二甲方収展的机会; 甲方庒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乙方及其客户乊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庒立卲 报告幵采叏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经乙方批准,丌得复印、摘抁、随意或恶意拿走乙方的秘 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丌得向人他人泄露乙方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仸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叏工资为标志,幵以该项工资所 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仸职期间。仸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帯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 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仸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 领叏工资丏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収给甲方全部或部分 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事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丌成,仸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 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 法院。前文约定丌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迕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如迗反本合同仸一条款,庒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迗约金 1000 元;无论 迗约金给付不否,乙方均有权丌经预告立卲解除不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迗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庒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迗约金丌能代替赔偿损 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乊日起生敁,有敁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不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 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讣,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幵完全了解合同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仹证号码: 乙方: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销售部门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被企业索赔,合理吗? 3 年前,马某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劢合同,同时签订了 一仹《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称: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和丌为自己或他人 的经营活劢使用的义务,该协议的敁力丌因劳劢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迗反该商业 秘密保护协议,迗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庒向公司支付迗约金三万 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劢合同。后来,马某庒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幵 将其在原软件公司掌握的工艺技术运用在产品制作过程中。该软件公司以马某迗约 为由要求其支付迗约金三万元,马某予以拒绝,双方遂収生争议。那么,请问:1、 该软件公司的技术是否属二商业秘密?2、马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业秘 密,庒否承担赔偿责仸?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 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权利人企业的职工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 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 是第三人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 密侵权。本案中,马某利用其在某软件公司期间掌握的属于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 工艺技术,到他人企业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侵犯了该软件 公司的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 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第 22 条规定:“劳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 102 条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 据上述规定,马某不履行同软件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 业秘密,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软件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马某应按协 议约定赔偿该公司三万元。 签订保密协议,一定要给保密费吗? 员工陈某入职某公司,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在保密协议中规定说相关保 密费已包含在其每个月的工资里的条款,看到返,陈某就纳闷了,返丌等二没给保 密费吗?没给保密费那迓要遵守返个保密义务吗?心想返个协议是无敁的,也就笑 笑签了。那么,请问,签了该协议后,陈某必须履行返个保密义务吗? 案例解析 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 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 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绝对权。无论 公司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 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 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公司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 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因此,该保密协议 是有效的,陈某必须依法给予遵照履行保密义务。 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沈某二 2011 年 6 月庒聘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 M 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经理, 不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保密合同。公司组织学习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 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収放保密费用,员工迗约庒承担赔偿责仸。201 2 年 8 月,沈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 M 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劢关系。此后,N 公司在 市场上収布了相同功能的产品,M 公司经深入调查后,讣定是沈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 机密,遂向劳劢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沈某迗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 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庒承担赔偿责仸。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劳劢仲裁委员 会会支持 M 公司的申诉请求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离职后迗反保密协议,公 司是否可以追究? 案例解析 知识点: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般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 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 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 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 M 公司的申诉申请。员工离职 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可以追究相关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 关的保密事项。《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离职人员在承担保密的义 务的同时也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保密协议规定离职人员的义务以及相应 的经济补偿,则离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此外,竞业禁止协议也是保护公司商 业机密,保持竞争力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 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只签订保密协议(含竞业禁止条款),无经济补偿无 效,协议有效吗? 2008 年 7 月,戴小姐不北京某科技公司(简称“M 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 双方约定了工资、保险等亊宜,合同有敁期为一年。同时也签署了一仹保密协议, 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戴小姐从离职乊日起一年内丌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双方未 约定离职后公司庒支付保密费。协议中约定,戴小姐如迗反本合同条款,庒当一次 性向公司支付竞业迗约金 10 万元。同年 10 月,由二金融危机的影响,M 公司的敁 益差,戴小姐考虑到自己将来的职业前途,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09 年 4 月, 戴小姐迕入一家外资科技公司工作,仍从亊同样工作。M 公司向劳劢争议仲裁部门 申请仲裁,戴小姐离职后至其他公司从亊相同工作,迗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 要求戴小姐支付迗约金 10 万元。戴小姐讣为,双方没有约定劳劢合同终止,竞业 限制补偿金亊宜。离职时,M 公司也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丌同意 M 公 司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请结合本案例分析,M 公司的请求是否合适?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M 公司的请求是不合适的。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 定戴小姐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 金的标准及支付没有约定。现戴小姐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相同的其他 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因原公司在戴小姐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 方要求戴小姐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 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离职后不履行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张某二 2011 年 6 月不 A 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工作岗位为商务与员。同日,张 某又不 A 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公司通过网络公布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 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按级别和要求収放保密费用,员工迗反庒承担 赔偿责仸。2012 年 8 月 31 日,张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 A 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劢 关系。此后,同行公司网站上収布了相同的产品图片,属二公司的商业秘密,A 公司讣 定是张某所为,遂向劳劢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张某迗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 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庒承担赔偿责仸。仲裁委员会会支持 A 公司的申诉请求吗?结合本
44 页
421 浏览
立即下载
心理健康管理-各职级员工体检项目套餐 (多表格)
操作层员工套餐 序号 检查类别 检查专科或方 式 项目名称 临床意义 1 测量 身高,体重,血压 2 血脂两项(总胆固 醇、甘油三脂) 用于血脂代谢紊乱评价、动脉粥样硬化性疾病危险 性预测和营养学评价提示血液粘滞性情况,为某些 疾病提供预报性资料,可作为某些疾病鉴别诊断的 辅助手段 抽血室 3 肾功两项(尿素, 肌酐) 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和营养学评价 抽血室 4 5 空腹血糖测定 血液检查 6 7 10 11 尿液检查 12 仪器检查 13 14 原发性肝癌早期筛查 抽血室 EB病毒抗体测定 鼻咽癌的早期筛查 抽血室 肝功能两项(谷丙 、谷草转氨酶) 9 抽血 甲胎蛋白(AFP)定 性 血尿酸 8 了解血糖情况,糖尿病的相关诊断。 了解有关代谢疾病,痛风诊断。 抽血 了解肝功能损害情况 抽血室 乙肝二对半 五分类全血细胞分 析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抽血室 了解有无感染、贫血、凝血功能障碍等血液病 抽血室 尿十项 尿道有无感染、尿蛋白、尿糖、急慢性肾病等,主 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和营养学评价 尿液 常规心电图检查(三 诊断心律失常的最佳手段,对冠心病及其他心脏病 通道+十二通道) 也有提示诊断的作用 抽血费 建立健康档案 心电图室 职员级员工套餐(女) 序号 检查类别 项目名称 临床意义 测量 身高,体重,血压 1 2 3 妇科检查 检查专科或方式 妇科检查 排除妇科常见的阴道炎、宫颈炎以及妇科 肿瘤等疾病 妇科 阴道分泌物常规 对宫颈炎症类型、宫颈肿瘤的诊断有一定 意义 妇科 协助诊断有无宫颈癌细胞 妇科 4 阴道、宫颈脱落细胞学 5 肾功两项(尿素,肌酐 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和营养 ) 学评价 抽血室 6 肝功能四项 抽血室 7 空腹血糖测定 了解血糖情况,糖尿病的相关诊断。 抽血 8 血尿酸 了解有关代谢疾病,痛风诊断。 抽血 9 10 血液检查 11 17 抽血室 癌胚抗原(CEA)定性 大肠癌、直肠癌肿瘤早期筛查 抽血室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了解有无感染、贫血、凝血功能障碍等血 液病 用于血脂代谢紊乱评价、动脉粥样硬化性 疾病危险性预测和营养学评价提示血液粘 滞性情况,为某些疾病提供预报性资料, 可作为某些疾病鉴别诊断的辅助手段 抽血室 鼻咽癌的早期筛查 抽血室 血脂二项 EB病毒抗体测定 14 16 原发性肝癌早期筛查 五分类全血细胞分析 13 15 甲胎蛋白(AFP)定性 乙肝二对半 12 了解肝功能损害情况 尿道有无感染、尿蛋白、尿糖、急慢性肾 病等,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 和营养学评价 腹部B超(肝、胆、胰 了解肝、胆、胰、脾、肾、输尿管、膀胱 B超检查(黑白) 、脾、双肾、输尿管、 、子宫及附件、结构是否正常,有无结石 膀胱、子宫附件) 、炎症、囊肿、肿瘤等病变 尿液检查 心脏检查 尿十项 常规心电图检查(三通 道+十二通道) 18 抽血费 19 建立健康档案 诊断心律失常的最佳手段,对冠心病及其 他心脏病也有提示诊断的作用 抽血室 抽血室 尿液 B超 心电图室 职员级员工套餐(男) 序号 检查类别 1 临床意义 测量 身高,体重,血压 肾功四项(血糖、尿酸、 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和营养学 肌酐、尿素氮) 评价 肝功能四项 了解肝功能损害情况 五分类全血细胞分析(社 了解有无贫血、凝血功能障碍等,以及一些 保/体检专用) 免疫功能情况。 2 3 4 5 6 项目名称 血液检查 抽血室 9 癌胚抗原(CEA)定性 肾病早期筛查,作为肾功能检查指标,受饮 食等因素影响少。 原发性肝癌早期筛查 10 幽门螺杆菌抗体测定 大肠癌、直肠癌肿瘤早期筛查 胃、十二指肠溃疡是否合并幽门螺杆菌感染 的相关检查。 11 EB病毒抗体测定 鼻咽癌的相关筛查。 乙肝二对半 尿液检查 15 16 17 18 尿十项 腹部黑白B超(肝、胆、 胰、脾) 14 B超检查 心脏检查 抽血 肾功二项(肌酐、尿素氮 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和营养学 ) 评价 甲胎蛋白(AFP)定性 13 抽血室 抽血室 8 12 抽血室 血脂四项(甘油三酯、总 用于血脂代谢紊乱评价、动脉粥样硬化性疾 胆固醇、低密度载脂蛋白 病危险性预测和营养学评价提示血液粘滞性 情况,为某些疾病提供预报性资料,可作为 、高密度脂蛋白) 某些疾病鉴别诊断的辅助手段 血清胱抑素(Cystatin C)测定 7 检查专科或方式 泌尿系黑白B超(双肾、 输尿管、膀胱、前列腺 常规心电图检查(三通道 +十二通道) 抽血费 建立健康档案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尿道有无感染、尿蛋白、尿糖、急慢性肾病 等,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和营 养学评价 了解肝、胆、胰、脾、肾、输尿管、膀胱、 前列腺、结构是否正常,有无结石、炎症、 囊肿、肿瘤等病变 诊断心律失常的最佳手段,对冠心病及其他 心脏病也有提示诊断的作用 抽血 抽血室 抽血室 抽血 抽血 抽血室 尿液 B超 B超 心电图室 主管级套餐(女) 序号 项目名称 临床意义 1 测量 身高,体重,血压 2 妇科检查 排除妇科常见的阴道炎、宫颈炎以及妇科 肿瘤等疾病 妇科 阴道分泌物常规 对宫颈炎症类型、宫颈肿瘤的诊断有一定 意义 妇科 妇科 7 协助诊断有无宫颈癌细胞 尿道有无感染、尿蛋白、尿糖、急慢性肾 尿十项 病等,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 和营养学评价 肾功二项(肌酐、尿素 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和营养 氮) 学评价 肝功能二项 了解肝功能损害情况 8 五分类全血细胞分析 了解有无感染、贫血、凝血功能障碍等血 液病 抽血室 9 胃蛋白酶元I 诊断胃部疾病及肿瘤的初步筛选指标 抽血室 甲胎蛋白(AFP)定性 原发性肝癌早期筛查 抽血室 癌胚抗原(CEA)定性 大肠癌、直肠癌肿瘤早期筛查 抽血室 12 EB病毒抗体测定 鼻咽癌的早期筛查 抽血室 13 乙肝二对半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抽血室 血脂二项 用于血脂代谢紊乱评价、动脉粥样硬化性 疾病危险性预测和营养学评价提示血液粘 滞性情况,为某些疾病提供预报性资料, 可作为某些疾病鉴别诊断的辅助手段 抽血室 3 检查类别 妇科检查 4 5 阴道、宫颈脱落细胞学 尿液检查 6 10 11 血液检查 14 15 B超检查 16 彩超检查 17 心脏检查 18 仪器检查 腹部黑白B超(肝、胆 了解肝、胆、胰、脾、肾、输尿管、膀胱 、胰、脾、双肾、输尿 、子宫及附件、结构是否正常,有无结石 管、膀胱、子宫附件) 、炎症、囊肿、肿瘤等病变 乳腺彩超 对乳腺增生、肿瘤等有一定诊断意义 检查专科或方式 尿液 抽血室 抽血室 B超 B超 常规心电图检查(三通 诊断心律失常的最佳手段,对冠心病及其 道+十二通道) 他心脏病也有提示诊断的作用 心电图室 了解双肺、心脏、大血管、纵隔情况,有 无炎症、结核、肿瘤等 X线拍片 胸部正位片 19 抽血费 20 建立健康档案 总价格 折后价 折扣 主管级套餐(男) 序号 检查类别 项目名称 1 体检内科一般检查 2 体检外科一般检查 临床意义 检查专科或方式 检查相关脏器的基本情况,初步诊断排除 常见疾病。 内科 外科 尿十项 尿道有无感染、尿蛋白、尿糖、急慢性肾 病等,主要用于肾功能评价、蛋白质代谢 和营养学评价 尿液 4 肾功七项 尿素测定、肌酐测定、葡萄糖测定、钾测 定、钠测定、氯测定、钙测定 抽血 5 肝功能I号(9项) 了解肝功能损害情况 抽血 3 尿液检查 6 7 8 血液检查 用于血脂代谢紊乱评价、动脉粥样硬化性 血脂四项(甘油三酯、总胆 固醇、低密度载脂蛋白、高 疾病危险性预测和营养学评价提示血液粘 滞性情况,为某些疾病提供预报性资料, 密度脂蛋白) 可作为某些疾病鉴别诊断的辅助手段 抽血 五分类全血细胞分析 了解有无感染、贫血、凝血功能障碍等血 液病 抽血 胃蛋白酶元I 诊断胃部疾病及肿瘤的初步筛选指标 抽血 肾病早期筛查,作为肾功能检查指标,受 饮食等因素影响少。 抽血 血清胱抑素(Cystatin C) 测定 9 10 甲胎蛋白(AFP)定性 原发性肝癌早期筛查 抽血 11 癌胚抗原(CEA)定性 大肠癌、直肠癌肿瘤早期筛查 抽血 12 EB病毒抗体测定 鼻咽癌的早期筛查 抽血 13 乙肝二对半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抽血 14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用于前列腺肿瘤的初步诊断 抽血 15 B超检查 16 17 心脏检查 18 X光检查 腹部黑白B超(肝、胆、胰 、脾) 了解肝、胆、胰、脾、肾、输尿管、膀胱 、前列腺、结构是否正常,有无结石、炎 泌尿系黑白B超(双肾、输 症、囊肿、肿瘤等病变 尿管、膀胱、前列腺 常规心电图检查(三通道+十 诊断心律失常的最佳手段,对冠心病及其 二通道) 他心脏病也有提示诊断的作用 颈椎侧位片 19 抽血费 20 建立健康档案 协助诊断颈椎病变 总价格 折后价 折扣 B超 B超 心电图室 X线拍片 经理、总监级套餐(女) 序号 检查类别 项目名称 临床意义 检查专科或方式 1 专科检查 内科、外科、耳鼻喉科 了解精神状态,以及身体一般情况 内外科 2 尿液检查 尿液常规 对泌尿系统感染、结石有一定诊断意义 尿液 3 血液常规(五分类) 诊断各种贫血、某些病毒细菌感染、过 敏性疾病、出血性疾病等有一定诊断意 义 抽血 4 肝功九项 有助于肝、胆疾病的诊断 抽血 5 肾功四项(血糖、尿酸 、肌酐、尿素氮) 了解肾脏功能和诊断糖尿病 抽血 6 血脂四项(甘油三酯、 总胆固醇、低密度载脂 蛋白、高密度脂蛋白) 有助于诊断高脂血症 抽血 7 胃蛋白酶原I(PG1) 诊断胃部疾病 抽血 8 EB病毒(诊断鼻咽癌) 协助诊断鼻咽癌 抽血 9 糖链抗原125(CA-125) 卵巢癌的相关筛查。 抽血 10 CEA(癌胚抗原定量) 用于消化道肿瘤的初步诊断 抽血 11 AFP定性(甲胎旦白定性) 协助诊断肝癌 抽血 12 乙肝二对半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抽血 血液检查 13 X光检查 胸部正位片、腰椎侧位 协助诊断各种肺部、胸膜病变、心脏大 血管等病变、协助诊断颈椎病变(孕妇 片(数码拍片) 禁做) X线拍片 14 心脏检查 心电图(全电脑自动分 对诊断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供 析) 血不足,各种心律失常等有一定意义 心电图室 15 B超检查 肝、胆、脾、双肾、膀 对相应部位的纤维化、结石、肿瘤、炎 胱、子宫、附件 症有一定诊断意义 B超 16 彩超检查 17 18 妇科检查 19 20 抽血费 21 健康档案费 乳腺彩超 对乳腺增生、肿瘤等有一定诊断意义 B超 妇科检查 排除妇科常见的阴道炎、宫颈炎以及妇 科肿瘤等疾病 妇科 白带常规 诊断各种炎症(如霉菌、滴虫感染) 妇科 液基细胞学LCT 对宫颈炎症类型、宫颈肿瘤的诊断有一 定意义 妇科 总价格 折后价 折扣 经理、总监级套餐(男) 序号 检查类别 项目名称 临床意义 检查专科或方式 1 专科检查 内科、外科、耳鼻喉科. 眼科,口腔科 了解精神状态,以及身体一般情况 内外科 2 尿液检查 尿液常规 对泌尿系统感染、结石有一定诊断意义 尿液 3 血液常规(五分类) 诊断各种贫血、某些病毒细菌感染、过敏性 疾病、出血性疾病等有一定诊断意义 抽血 4 肝功九项 有助于肝、胆疾病的诊断 抽血 5 肾功四项(血糖、尿酸 、肌酐、尿素氮) 了解肾脏功能和诊断糖尿病 抽血 6 血脂四项(甘油三酯、 总胆固醇、低密度载脂 蛋白、高密度脂蛋白) 有助于诊断高脂血症 抽血 7 糖化血红蛋白 协助诊断糖尿病 抽血 胃蛋白酶原I(PG1) 诊断胃部疾病及肿瘤的初步筛选指标 抽血 缺血修饰白蛋白 诊断是否心肌缺血 抽血 10 EB病毒(诊断鼻咽癌) 协助诊断鼻咽癌 抽血 11 AFP定性(甲胎旦白定姓) 协助诊断肝癌 抽血 12 CEA(癌胚抗原定量) 用于消化道肿瘤的初步诊断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 主要用于小细胞肺癌、神经母细胞瘤的相关 (NSE) 筛查。 乙肝二对半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8 9 血液检查 13 14 抽血 抽血 抽血 15 Ci199 初步诊断胰腺癌肿瘤 抽血 16 前列腺癌(PSA) 用于前列腺肿瘤的初步诊断 抽血 17 X光检查 胸部正位片、颈椎侧位 协助诊断各种肺部、胸膜病变、心脏大血管 片 等病变、协助诊断颈椎病变 X线拍片 18 心脏检查 心电图(全电脑自动分 对诊断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供血不 析) 足,各种心律失常等有一定意义 心电图室 19 B超检查 肝、胆、脾、双肾、膀 对相应部位的纤维化、结石、肿瘤、炎症有 胱、前列腺 一定诊断意义 B超 20 其他检查 21 抽血费 22 健康档案费 对骨骼状态提供量化评估、对血管(尤其是 四肢)的进行功能性检测,观察血管的弹性 、僵硬度、顺应性等 骨密度检测 总价格 折后价 折扣 骨密度室 总经理级套餐(女) 序号 检查类别 项目名称 临床意义 检查专科或方式 1 专科检查 内科、外科、耳鼻喉科 了解精神状态,以及身体一般情况 内外科 2 尿液检查 尿液常规 对泌尿系统感染、结石有一定诊断意义 尿液 3 血液常规(五分类) 诊断各种贫血、某些病毒细菌感染、过 敏性疾病、出血性疾病等有一定诊断意 义 抽血 4 肝功九项 有助于肝、胆疾病的诊断 抽血 5 肾功四项(血糖、尿酸 、肌酐、尿素氮) 了解肾脏功能和诊断糖尿病 抽血 6 血脂四项(甘油三酯、 总胆固醇、低密度载脂 蛋白、高密度脂蛋白) 有助于诊断高脂血症 抽血 7 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 幽门螺杆菌感染是慢性活动性胃炎、消 化性溃疡和胃癌的主要致病因素,阳性结 果表示曾经感染过幽门螺杆菌。 抽血 8 血清肌酸激酶 在诊断急性心肌梗塞时有特异性,结合 心肌酶谱,有助于心肌梗塞的诊断。 抽血 9 胃蛋白酶原I(PG1) 诊断胃部疾病 抽血 10 缺血修饰白蛋白 诊断是否心肌缺血 抽血 11 EB病毒(诊断鼻咽癌) 协助诊断鼻咽癌 抽血 12 CEA(癌胚抗原定量) 用于消化道肿瘤的初步诊断 抽血 13 AFP定性(甲胎旦白定性) 协助诊断肝癌 抽血 14 乙肝二对半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抽血 血液检查 15 X光检查 协助诊断各种肺部、胸膜病变、心脏大 胸部正位片、腰椎正位 血管等病变、协助诊断颈椎病变(孕妇 片(数码拍片) 禁做) 120 16 心脏检查 心电图(全电脑自动分 对诊断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供 析) 血不足,各种心律失常等有一定意义 X线拍片 17 B超检查 肝、胆、脾、双肾、膀 对相应部位的纤维化、结石、肿瘤、炎 胱、子宫、附件 症有一定诊断意义 B超 18 19 彩超检查 20 21 妇科检查 22 23 抽血费 24 健康档案费 乳腺彩超 对乳腺增生、肿瘤等有一定诊断意义 B超 颈动脉彩超 相应部位的血管、血流情况(血管是否 病变,弹性情况等) B超 妇科检查 排除妇科常见的阴道炎、宫颈炎以及妇 科肿瘤等疾病 妇科 白带常规 诊断各种炎症(如霉菌、滴虫感染) 妇科 液基细胞学 对宫颈炎症类型、宫颈肿瘤的诊断有一 定意义 妇科 总价格 折后价 折扣 总经理级套餐(男) 序号 检查类别 项目名称 临床意义 检查专科或方 式 1 专科检查 内科、外科、耳鼻喉科 了解精神状态,以及身体一般情况 内外科 2 尿液检查 尿液常规 对泌尿系统感染、结石有一定诊断意义 尿液 3 血液常规(五分类) 诊断各种贫血、某些病毒细菌感染、过敏性 疾病、出血性疾病等有一定诊断意义 抽血 4 肝功九项 有助于肝、胆疾病的诊断 抽血 5 肾功四项(血糖、尿酸 、肌酐、尿素氮) 了解肾脏功能和诊断糖尿病 抽血 6 血脂四项(甘油三酯、 总胆固醇、低密度载脂 蛋白、高密度脂蛋白) 有助于诊断高脂血症 抽血 7 糖化血红蛋白 协助诊断糖尿病 抽血 8 幽门螺杆菌抗体检测 幽门螺杆菌感染是慢性活动性胃炎、消化性 溃疡和胃癌的主要致病因素,阳性结果表示曾 经感染过幽门螺杆菌。 抽血 9 血清肌酸激酶 在诊断急性心肌梗塞时有特异性,结合心肌 酶谱,有助于心肌梗塞的诊断。 抽血 胃蛋白酶原I(PG1) 诊断胃部疾病及肿瘤的初步筛选指标 抽血 11 缺血修饰白蛋白 诊断是否心肌缺血 抽血 12 EB病毒(诊断鼻咽癌) 协助诊断鼻咽癌 抽血 13 AFP定性(甲胎旦白定姓) 协助诊断肝癌 抽血 14 CEA(癌胚抗原定量) 用于消化道肿瘤的初步诊断 抽血 15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 (NSE)(电发光) 主要用来筛查肺部肿瘤。 抽血 16 血流变检查 血液流变检测主要反映血液流动性、凝滞性 和血液粘度的变化。适用于高血压、动脉硬 化、脑中风、糖尿病及高脂血症等疾患的检 查。 抽血 17 乙肝二对半 乙肝病毒(HBV)感染检测血清标志物 抽血 18 Ci199 初步诊断胰腺癌肿瘤 抽血 19 前列腺癌(PSA) 用于前列腺肿瘤的初步诊断 抽血 10 血液检查 20 X光检查 胸部正位片、颈椎侧位 片、腰部侧位片(数码 协助诊断各种肺部、胸膜病变、心脏大血管 等病变、协助诊断颈椎病变 拍片) X线拍片 21 心脏检查 心电图(全电脑自动分 对诊断心肌梗塞、心绞痛、冠状动脉供血不 析) 足,各种心律失常等有一定意义 心电图室 22 B超检查 肝、胆、脾、双肾、膀 对相应部位的纤维化、结石、肿瘤、炎症有 胱、前列腺、 一定诊断意义 B超 23 彩超检查 颈动脉彩超 相应部位的血管、血流情况(血管是否病变 ,弹性情况等) B超 骨密度检测 对骨骼状态提供量化评估、对血管(尤其是 四肢)的进行功能性检测,观察血管的弹性 、僵硬度、顺应性等 骨密度室 双侧甲状腺彩色B超 诊断甲状腺肿物、结节、肿大、炎症 B超 24 其他检查 25 26 抽血费 27 健康档案费 总价格 折后价 折扣
10 页
488 浏览
立即下载
员工关怀-如何通过关怀员工达到激励的效果
如何通过关怀员工达到激励的效果 日本桑得利公司董事长信志郎是一个善于激励员工的人,他的一些出人意料的激 励方式常常让员工们感到十分难忘。 瞧瞧他是怎样发红包的吧。 他把员工叫到董事长办公室发奖金,常常在员工感谢完毕正要退出的时候,他叫 道:"请稍等一下,这是给你母亲的礼物。"说着,他又给员工一个红包。 待员工表示感谢,又准备退出去的时候,他又叫道:"这是给你太太的礼物。" 连拿两份礼物,或者说拿到了两个意料之外的红包,员工心里肯定是很高兴的, 鞠躬致谢,最后准备退出办公室的时候,又听到董事长大喊:"我忘了,还有一份给你孩 子的礼物。" 第三个意料之外的红包又递了过来。 真不嫌麻烦,四个红包合成一个不就得了吗? 可是,合在一起,员工会有意外之喜吗? 信志郎真是太精明了,其实他并没有多花一分钱,却收买了员工的心。 在平常,信志郎安排员工去做事情,员工做完之后他也会给予一个意外的奖励, 虽然那是员工分内之事。 有一回,总务部的办事人员把一个不小心写错了价格和数童的商品邮件寄了出去 , 信志郎知道后,马上命令另一个员工将它取回来。 可是,要在那么多的邮筒当中找一份娜件谈何容易。 "我怎么知道他投在哪一个邮 筒里了,别人犯下的错误为什么要我去给他收拾?没道理的。"这个员工小声地发着牢 骚。 "我想他很有可能是投在附近的邮筒中了,附近邮筒的邮件全部集中在船场邮局, 你先去那里看看吧。" 董事长都这样提醒了,他也只好去了。那个员工在船场邮局果然找到了那份邮件 , 并把邮件放在了董事长的面前。 "辛苦了,"信志郎露出欣喜的微笑,"这是给你的礼物。"他拿出一份精美的礼物奖 赏给那个员工。 原本一肚子牢骚的员工再也没有牢骚了,反倒充满感激。其实,这份礼物也不见 得破费多少。 企业在关怀员工时,应首先大力开展员工的情商建设,培养员工的感恩之心,并 根据员工的整体情商特征和企业人文氛围的阶段性特点,结合上述大家都谈到的员工 需求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以攻心为上为方向,分别采取物质、精神相结合的方式 , 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员工关怀活动;而无视员工实际素质,没有上下互动感应的基 础,试图以有限的资源去满足无底的人心欲望,花再多的心思和投人再多的资源,也 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身为一个企业举足轻重的管理者,你应该如何去对员工进行无微不至的关怀 ?怎样 的关怀才能赢得员工的心呢?要做到这点需要真正地了解你的员工的一些情况,比如, 工作、生活、爱好、理想以及员工对企业的态度等。 下面是激励专家给出的关怀员工的建议: 1、对员工要发自内心地尊重,不能流于表面形式。 2、每天或者每周尽可能地抽出时间跟员工坐在一起聊天,借此机会与员工建立良 好的关系。 3、鼓励员工力争上游,努力奋斗。 4、给员工机会,让员工表达自己对公司以及管理者的意见,让他们主动去参与企 业的一些会议。 5、将员工介绍给高层的领导,并当着领导表扬他们努力工作的精神状态。 6、经常和员工们讨论他们培训或晋升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尽可能给他们机会,并 要求他们为此努力。 7、吃工作餐时要和员工坐在一起,不要远离他们,并抽空和他们一起吃晚餐或一 起喝咖啡。 8、多在不同的场合,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赞美你的员工。 9、邀请员工出席重要的会议并鼓励他们大胆走上主席台说出他们自己的意见和建 议。 10、认真体验并关心员工的感受。 11、多了解员工在工作之外的表现,比如员工与家人的关系,以及员工与其他人 之间的关系。 12、如果因为工作上的事错怪了员工,应该及时向员工道歉。 13、在公司之外见到员工时主动跟员工打招呼。 14、对于员工或者其家庭的困难一定要尽全力去帮助解决。 15、主动了解员工的特长,了解员工的兴趣爱好,鼓励他们多样的生活方式。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员工关怀有无效果以及效果大小,关键在于是否有上下 的感应。 在关怀员工的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不是技巧,而是运用这些技巧的人。所以, 高层干部的以身作则非常重要,但是,中层干部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员工关怀活动 中的奖励和福利措施的制定,还应征求中层的意见并给中层相应授权,以激发中层干 部的积极性。 大凡类似工作都是两头热,中层干部只有执行权,这就容易造成中间环节的脱节 , 毕竟具体指挥工作还要靠中层干部,如果中间关节失灵了,上情就容易走调,下情也 会变味。但是,要注意的是放权给中层的节制问题,既要激发其积极性,也要采取措 施预防可能出现的"慷企业之慨,送个人私情"。 员工关怀的后期是否会失去新鲜感,还在于关怀活动的艺术化和活动创新问题。 活动形式、规模、长短、明暗、强度、急缓等的把握,都是很值得推敲的,这些都决 定了后期效果的长久化。打个比方来讲,鲍鱼很开胃,但天天吃也伤胃。饭吃饱了再 让人吃反胃,不新鲜的让人倒胃,一次吃多了胃会下垂。 外力的作用再怎么大,也是有限的;内力的作用,才是固本求源之道。在企业开展 关怀活动的同时.还要提倡员工的自我关怀和自我激励.使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 习、休闲之间的关系,随时给自己一声喝彩,让身心内外充满激情和活力,这才是企 业和员工的性命双修之道。
3 页
475 浏览
立即下载
员工关怀-如何稳定和关怀员工的思路和建议
如何稳定和关怀员工的思路与建议 一个稳定的团队是企业取得不断前进的重要保障,员工尤其核心员工的大量流失,不仅 会造成客户资源流失,人心浮动,而且还可能造成企业核心机密的流失,给企业带来惨重损 失。因此对于企业来讲,除了需要淘汰的员工外,企业要确保员工的相对稳定,并采取一定 措施降低企业员工的流失。 针对稳定和关怀员工,降低企业员工的流失,思路与建议如下: 一、严把进人关 在许多应聘者的面试中,对于短期内跳槽频频而询问原因时,不能自圆其说的应聘者, 说明他们往往难以对企业建立忠诚度,缺乏对自己职业生涯的规划,企业稍微不能满足他们 要求,都可能成为他们离职的原因。所以对于此类应聘者,不予录取。 二、明确岗位职责及用人标准 公司的组织架构以及各岗位设置要有前瞻性,必须要分清每个岗位设置的必要性、时限 性、岗位职责,明确用人标准,才能有的放矢,招聘到合适的人。 在招聘员工时,要结合公司的实际用人需求,结合公司实际,切忌盲目的提高用人标准。 因为公司招聘相应职位的岗位,只会给予这些岗位相应的待遇和级别,而这些人进入企业后, 如果发现实际情况不是自己想象的,就会感到上当受骗,从而一走了之。 三、端正用人态度 招聘员工时非常重视,层层选拔,但员工入职后真正到了岗位上,却出现这样的状况: 除了人力资源部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和新员工访谈,部门内部无人过问。这些员工一旦识破企 业的真实意图或者看到这样的现状,往往直接流失。 四、分析员工需求并尽可能满足 做为一个社会人,就会有各种各样的需求。作为企业来讲,一定要经常对员工的需求进 行分析与调整。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一、生理;二、安全;三、 社会;四、尊重;五、自我实现。前三个方面属于基本需求,员工在公司工作如果得到了尊 重与自我实现,一定会愿意留在公司,稳定地工作。那么对于公司来说,从多方面关心员工, 让员工感觉到公司对他的关心不仅仅是工作业绩的看重,更重要的是对他个人的关心和尊重, 员工怎么不会留下来呢?公司员工工作压力大,平时自己休息的时间少,为缓解工作压力, 舒缓负面情绪,公司可以适当组织一些团队活动。 建议: 1、恢复部门正式员工月度活动经费的发放(正式员工 50 元/),增加非正式员工月度 活动经费的发放(非正式员工 30 元/人),每月由部门进行团队活动的组织,从而有效增强 团队凝聚力,提高员工的满意度,稳定员工。 2、每年一度的国庆节旅游公司出资不设上限,只按 年资来划分出资比例: 100%、80%、60%等等;旅游也可以做为一种激励手段,各部门营销冠军公司出全资。 3、开设关于员工心理疏导的培训,外聘专业心理学老师进行授课,注重心态调整以及 对于自己所不认同的、不理解的问题的处理方式。 五、帮助员工做职业生涯规划和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在新员工面试及老员工访谈中,员工都会提到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空间的问题。如果 能够在现有的基础上切实完善员工晋升通道,使员工明确个人优势,明确企业会给他们提供 什么样的发展空间,个人该如何通过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抱负,公司结合每个人的特点通过 一定的途径去培养,使员工找到自己的定位和明确将来努力的方向,试问如果企业能帮员工 做到这一点,还会有那些员工决定离开呢? 六、待遇留人,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吃草 对于现在企业的员工来讲,待遇是一种很现实的东西,在制定员工的薪酬福利时,公 司应结合行业的情况,进行合理定位。企业薪酬福利如果没有竞争力,就会出现有能力的员 工向其它企业流失的情况,最终使企业出现"低薪低能"的不利局面:高素质、高能力的员工 留不住,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又引不进,从而使企业的人力结构无法得到提升,无法跟上 企业的发展步伐。 建议: 1、 改善薪酬,根据物价水平每年递增基本工资 100-200 元/人; 2、 提升老项目单项提成标准; 3、业绩奖金发放针对不同工作岗位员工分类发放:后勤人员开班补助与营销人员业绩 奖金分开发放,后勤人员开班补助发放时间控制在扎帐后的一周内,销售人员业绩奖金发放 控制在每周期结账后的一月内发放; 4、对于公司正式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将对公司员工满意度与人员稳定性起到较为 显著的作用; 5、根据物价水平的上涨提升公司过年过节的购物卡金额标准; 6、提升出差补贴标准,如住宿标准提升 50 元/人; 7、为业务员工配置平板电脑:平板电脑可做为一个资料库,公司所有的项目资料都可 存在里面,定期更新; 8、与物业餐厅进行协商,在物业餐厅放置微波炉,公司出点电费和租金,大家中午就 餐可多重选择,愿意在餐厅吃饭的,公司给予补贴,想自己带饭的可自行带饭;提高现行餐 标,可选择增加酸奶或时令水果。 9、业绩奖励中,加入各部门业绩排名奖,三个奖并存; 10、设置两年以内新人进步奖的同时增加两年以上员工优秀奖项,新老员工一视同仁。 七、制度严谨,既要以理服人,又要人性化管理 公司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企业未来的问题而不是只解决现在的问题,所以需要有前瞻 性。公司应建立多方面的激励方式,多奖少罚,引导良性竞争。制度执行时更为人性化,先 提醒,后处罚。 建议: 1、公司 201X 陆续出台了的制度中罚款类型多而重,且很多条款不够人性化,建议减 轻罚款金额,且对于新员工,采取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再罚款的处理方法。针对罚款的项目 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有奖有罚,赏罚分明; 2、中午打卡制度调整:将中午打卡时间延长至 12:30-13:30 之间打卡; 3、客户报备制度中,免除撤消报备信息的罚款; 4、建立公司公共网站平台,以便学员能更好地确认各部门业务人员与期电话沟通的真 实性; 5、考勤机的归还:延长到课程结束后的三天之内,给带班教务助理一个缓冲的时间; 6、考勤(请假单等)走 OA 流程,增加了部门行政无谓的工作量,建议取消,延用原 来的流程。 7、对于公司的员工访谈,公司能真正去消化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对员工反映的问 题公司领导能给予,不要让访谈流于形式; 八、感情留人,人都有感情 员工是人,而人又是感情动物,尤其在中国这个人情味很浓的国家里。企业在对员工的 感情投入上,在企业创造一种让员工有家的感觉的环境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比如员工家里出现困难时,企业可以伸出援手,去帮助自己员工解决困难,安心工作; 老板和企业高层主动找员工谈心沟通,会让员工有受到重视的感觉;员工结婚或家里出现老 人病重、去世的情况时,老板或企业高层亲自到场祝贺或哀悼;尽可能地为员工排忧解难, 实际上企业并没有多付出什么,而收获的往往是员工的心和忠诚。 九、建立企业员工尤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核心员工流失预警机制 企业内员工和个别核心员工的一定流失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非常正常的,但是 如果一旦出现流失,往往会给企业带来沉重打击。而且有事实表明,核心员工的流失会带走 一批员工或陆续从公司带走一些员工,这是需要引进高度重视的。 人力资源部会加强对相关情况的预防,如发现员工可能流失的迹象,及时通报企业高层 以采取应对之策。企业高层也应慎重对待,正视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解决,而不要 互相推诿、逃避责任。 十、建立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和环境 部分员工的离职时会提到对企业的用人机制和环境不满,一个萝卜一个坑,自己有能力 但是得不到晋升,并且反映公司小团队主义盛行。 如果这种恶习不除,将很难使员工安心工作,员工的流失也就只是时间问题。 所以如何建立公平竞争,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和环境,这对于稳定有能力、有抱 负的员工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企业要想稳定企业的员工队伍,降低人员流失,就要明白员工流失的责任并非全在 员工本身,而企业也要多方位反思来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员工的非正常流 失。
7 页
488 浏览
立即下载
三期员工关怀-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实际工作中,一个单位免不了会有几个年轻的女职工,女职工总有怀孕生子的时候。 我们知道,孕妇在生产之后需要有一定的哺乳期。如果单位在这个时候辞退该女职 工,那么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由律伴小编 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 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 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 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法》 第 29 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 63 条 不 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4 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 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26 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四)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 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 和哺乳期满为止。 以上内容即关于哺乳期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的介绍,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尤其是在哺乳期间内辞退女 职工就更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给予相应的补偿是肯定的。律伴小编介绍的内容就 是这些了,希望对大家有用。
2 页
485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5]264 号 发布日期:1995-10-10 执行日期:1995-10-10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 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 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 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 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 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 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 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 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 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1 页
460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 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 劳社劳薪〔2001〕231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 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 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 00 一年十一月五日
1 页
504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问: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答: 没有。只有派遣单位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不需要有 直接的合同关系。当然,在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选择与劳务派遣工签订一份《用工协议》, 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实现规范管理,也未尝不可。 长期以来,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系基于下述考虑: 1)劳务派遣实行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 系,使用工单位可以不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成为众多企业选 择劳务派遣的重要原因。 2)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裁员,如果是正式职工,就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裁员成本大。如果是派遣工,由于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 济补偿。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如果用工单位真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则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对于降低用工成本已经意义不大。除了工资成 本外,用工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在将派遣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时,无须直接向员工支 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践中,如用工单位因缩减用工成本的原因,将劳动者退回给劳务 派遣单位,后者在无法为被退回的员工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时,仍然需要解除与其劳动合 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目前的商业惯例,劳务派遣单位自身不可能承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等员工安置成本,而必须将员工安置成本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移至用工单位。 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移,则在实践中,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谈判是很难成功的,除非劳务 派遣单位做好亏本经营的准备,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顺利将被退回的员工再次派遣至其 他用工单位。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第 50 条、第 66 条。 例: 2004 年 8 月,蔡某某到 A 公司工作。2OO5 年 12 月 1 日,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B 劳务派遣公司将蔡某某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担任电解工 。 2006 年 12 月 1 日,A 公司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当日蔡某某与 C 劳 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书,蔡某某仍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担任精铝工。2007 年 12 月 1 日,蔡某某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蔡某某继续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工作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劳动合同期满止。2009 年 4 月 28 日,蔡某某向某自治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蔡某某的请求。蔡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蔡某某要求与 A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蔡某某虽然曾经为 A 公司提供 劳动,但是自 2005 年 12 月起蔡某某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某是由劳务派 遣公司派遣至 A 公司工作的,蔡某某与 A 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双方无须再行解 除劳动关系。蔡某某要求 A 公司补缴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 月的社会保险金,其中 2005 年 12 月之后蔡某某的社会保险金,由于蔡某某 2005 年 12 月起已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 关系,故其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金,蔡某某要求 A 公司补缴属诉讼主体不当,不予支持。 宣判后,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04 年 8 月我开始在 A 公司工作,直至 2008 年 11 月底。期间,我一直认为我是 A 公司的员工,尽管 A 公司曾要求我在一些文件上签字, 但我并不知道我的劳动关系已经改变,并且签字的文件我也从未见过,对内容一无所知,A 公司对这些文件也未做过任何解释或说明。我与 A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 公司应补缴我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 月的社会保险金”。 A 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蔡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蔡某某与 A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义务及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 本案中,2004 年 8 月蔡某某到 A 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5 年 12 月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此时 A 公司是用工单位,B 劳务派遣 公司是用人单位,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 A 公司劳动关系终止,A 公司 不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此后蔡某某又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劳动合同到期。因此,蔡某某要求解除与 A 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 A 公司补缴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社会保险,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 1)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法 律关系当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然一旦引发纠纷, 都将受到牵连。 2)用工单位要意识到自己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 权利,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行为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具体的做法是, 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 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 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用 工单位辞职。 3)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用工单位 在使用被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用工 单位自身与被派遣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 页
404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问: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答:不同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的起始时间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因此,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劳动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确定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各地之所以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对二倍 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即二倍工资是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以及是否或 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 就目前的劳动法实务来讲,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主要有以下类 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1)以深圳、上海为代表,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 条规定,逐月分别 计算仲裁时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年 12 月), 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 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 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另外,深圳《2011 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 “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 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上述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 2)以成都、海南、郑州等地为代表,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川高院在 2011 年 12 月份发布了 6 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劳 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 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郑州某区法院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判决书中阐述到:“关于某某公司认 为薛某某要求偿付 2010 年 2 月 11 日前二倍工资款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劳 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 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即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时效起算日应当确定为双方 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2011 年 1 月 23 日,薛某某在同年 2 月提出仲裁申请, 不具有超出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 海南也有类似的案例。 1) 以江苏、佛山、重庆为代表,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或从 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或以争议实际发生之日,即二倍工资差 额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 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 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 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 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2008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算;(二)2008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 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 年 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 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 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 年 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 开始计算。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82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 例: 员工谭某某于 2008 年 6 月进入被告某某公司上班,被告某某公司一直没有 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称其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起诉来院,要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08 年 7 月 1 日到 2009 年 5 月 31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 44000 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 而是对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经济赔偿,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 定,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主张。工 资报酬额度应当按照工资单载明的数额为准。 重庆某法院查明,2008 年 6 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截止原告起诉之日, 双方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1 年 4 月 15 日,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法院发函,载明:本 委于 2011 年 4 月 8 日收到申请人谭某某与某某公司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 争议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本委正在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被告在庭审中举示了会议记录,拟证明双方曾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召开会 议进行协商,因原告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会议记录上没有原告签字,故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 2008 年 6 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于 2008 年 7 月前 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截止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与原告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对于双方所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比照工资标 准具有惩罚性的款项,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 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 二倍工资差额于 2009 年 5 月确定,原告最迟应当于 2010 年 5 月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而其直到 2011 年 4 月 8 日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被告有关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 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了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二倍工资差额总 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 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具有惩罚性的款项, 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 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原告谭某 某与 2008 年 6 月与被告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二倍工资差额应于 2009 年 5 月确定,原告最迟应当于 2010 年 5 月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其直到 2011 年 4 月 8 日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已 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所以,对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操作提示: 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因此 , 企业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 3) 目前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 27 条的规定,以及如何适用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在计 算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时要充分掌握和注意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3 页
424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纠纷风险应急预案
关于劳动纠纷风险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有效处理劳动纠纷,降低劳动纠纷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减少 风险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调为主,能调不裁;以基层为主,能在下级解决的,不到上 一级解决;以公司内部解决为主,能在公司范围内解决的,不到上 级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以贯彻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为主, 能化解的矛盾,不把矛盾扩大化,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味斯美食品科技(安吉)有限公司劳动纠纷风险 的应急处理。 四、应急组织领导及机构 1、劳动纠纷风险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总 指 挥: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人力资源部总监及生产总监 成 员:HRBP SSC 及各部门经理 2、按职责分类,下设两个小组: (1)沟通调解组: 组 长:HRBP 经理 组 员:各车间 BP、车间负责人 (2)纠纷决策组 组 长:人力资源总监、生产总监 组 员:HRBP 经理、各部门经理、SSC 经理 五、风险点 (1)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争议或纠纷; (2)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造成纠纷; (3)员工因保险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4)员工因工资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六、应急处理 1、在接到突发纠纷信息后,沟通调解组在详细了解劳动纠纷情 况的基础上,负责对事实真相进行调查核实,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 进行沟通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力求内部解决,尽力缩小影响范围; 2、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详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要求, 及时向纠纷决策组汇报,听取组长的意见和指示。组长有明确要求和 意见的,要按组长的指示执行,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 3、当纠纷无法以调节形式进行内部解决,特别是当事人向当地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总裁组负责代表公司依法参与仲 裁; 4、HRBP 要积极掌握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要求及目的;了解掌 握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家庭配偶及子女情况、经济情况、主要的 社会关系、身体健康状况等等; 5、HRBP 要进一步调查了解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细 节情况;要了解掌握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 6、认真研究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劳动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 逻辑关系; 7、做好执行仲裁的准备。特别是败诉的准备; 8、满足员工的合理化要求。对一些不影响公司利益,有利于维 护公司整体形象的员工合理化要求,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经相关有 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复后,能够满足的,要尽可能的给予满足和解决。 对于影响公司利益,不合理的要求,HRBP 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并坚决给予回绝。 9、各组员在纠纷协调中积极协助 HRBP 沟通,提供相应证据链 及情感帮助,力争第一时间处理好相应事件。 10、各组员在纠纷过程中是本部门纠纷第一责任人,必须以维护 公司利益,严格按照相应制度,积极主动协调,杜绝回避,隐瞒事 实等行为。
3 页
520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关系、就业、薪酬福利劳动争议问答汇总
劳动关系、就业、薪酬福利问答汇总 一、用工就业 1、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共享用工?当前是否只有电商、物流等企业可以 申请? 答: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 ,有需求的企 业都可以实行,无需申请,不限定性质。 2、 哪种情况下原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去其他企业从事共享工作? 答: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可以在特定 情况下解决本市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 位。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企业之间 都可以自主结对,有序实现共享用工。 3、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原企业派其去缺工企业工作? 答: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与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 实信用原则,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 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原企业在 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具体情况和所涉 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 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4、 共享员工如发生工伤该找哪个企业负责? 答: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应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劳动者在缺 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 补偿办法。 5、 实行共享用工的企业(原企业和缺工企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哪些? 答: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应签订共享用工协议,确立共享用工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 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 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 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 共享用工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方式。 二、劳动关系 6、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 责任? 答: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 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8、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 动合同的; 9)、由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10)、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 13)、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 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列入经济补偿金计发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 入计算。 这里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 10、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 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1、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 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2、 公司搬迁至外地,劳动者不愿意履行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公 司要搬迁至外省市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 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1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怎么算?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薪酬福利 14、 工资支付的周期如何规定? 答: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 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 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 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 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 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5、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 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 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 工资的 300%支付。 16、 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在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标准是多 少? 答: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 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且扣 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7、 不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 津贴; 3、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4、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 资。 18、 职工工资总额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 19、 奖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20、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工资总额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 工资总额不考虑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21、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22、 津贴和补贴的含义是什么? 答: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 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23、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答: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 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职工;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 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24、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 不得超过 36 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 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 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 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 紧急任务的。 25、 制度工作时间如何进行计算? 答:制度工作天数是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工作天数。 据此: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 20.83 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 时。 26、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何界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 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的 报酬。 27、 职工病假期间是否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 6 个月内的,计算为本企业 连续工龄;超过 6 个月病愈仍回本企业工作的,除超过 6 个月的期间不算 工龄外,其前后在本企业的工龄应合并计算。 28、 年底时,来不及休年假,单位可以支付工资替代吗? 答: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 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 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换言 之,就是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 200%。 29、 竞业限制限制什么?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工作;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0、 发生工伤后,年休假假期还有吗? 有。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 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 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因为工伤产生的停工留薪期间和年休假之间 不存在冲突,职工可以同时享受。 31、 请病假会影响当年的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所以,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 间来看哦。 32、 员工在医疗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3、 34、 35、 36、
12 页
445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 类 23 种情形+10 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 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 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 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 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 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 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 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 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 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 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 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 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 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 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 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 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17 . 尽管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迫使劳动者辞职,但劳动者辞 职信未能写明上述单位违法的情形,从而丧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18 . 劳动者未经权衡而草率在纠纷一次性了结的协议上签字,此后反悔的很难得到法 院支持。 四、竞业限制及服务期方面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9 . 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司法解释(四)第 6 条的规定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 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 20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具备 独立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所以,在 上述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21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但这并不代表该协议未生效或 者无效,故劳动者以此为由迳行到竞争企业工作的,可能面临用人单位起诉其承担违 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22. 劳动者在协议有效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仍到相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那么 必然导致支付违约金的败诉后果 23 .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后仍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辞职,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 22 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1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王某 1982 年 7 月参加工作,于 2001 年 8 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 自 2001 年 9 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2011 年 8 月王某进入康达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 5 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 年 3 月 24 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 其因为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 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 请求。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 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 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2 :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 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 , 1990 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 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 2005 年 9 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11 年 7 月 15 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 再到岗工作。2011 年 10 月 27 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 明因李某长达 3 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 除劳务合同。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 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2010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第八条的规定,下岗待岗等四类人员,在与新的用人单位 发生用工争议后,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老李属于企业待岗人员,具备与新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经进一步审查,老李与玉林公司之间所签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 同,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法院最终认定双 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3 :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付二倍工资 陈某于 2012 年 9 月 1 日入职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2013 年 5 月,陈某 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提出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 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90000 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 即便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 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陈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也认可其工作 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坚称是餐饮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需要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 一方。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 4 :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有权签无固定期合同 刘某于 2000 年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大山子公司工作。2005 年,刘某被安排到大海 子公司工作。2008 年 1 月 1 日,大海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 年 11 月, 刘某与大海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 10 年,因此向大海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海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 告知刘某 2010 年 12 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 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大海子公司连续工作不足 10 年, 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刘某不服仲 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 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大海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 5 :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2004 年 4 月 1 日,张某(乙方)与时光科技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书》。2008 年 11 月,时光科技公司曾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辞退决定,后 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时光科技公司收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即向张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 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满编,故将张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从事的主要工作 是物流培训工作,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三日之内到公司报到上班 。 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对于两岗位属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 理岗位,故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上班。 此后,时光科技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上岗通知书,并向张某告知 如不按时到岗上班。随后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已严重违反了公司 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后张某起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 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案例 6 :非因本人意愿变合同主体变更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金某 2004 年 12 月入职同创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 份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0 年 12 月 24 日止,其中的 “工作内容” 部分约定为 “ 同创 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同创公司未与 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金某与同 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 “工作内容 ” 部分约定 “ 同兴公司聘任金 某担任防损组长 ” ,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 年 7 月 29 日,同兴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 认为同兴公司行为违法,故于 2011 年 9 月告知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金某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从同创公司到同兴公司的工作岗位变动系 “ 非因劳动者 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 ,故认定金某在同创公司的工作年限应 与同兴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同兴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解除合同补偿金。 案例 7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010 年 11 月,杨某入职慧通数码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 定杨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明确规定,杨某在职期间未经慧通数码公司书面同意, 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慧通数码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 年 2 月,杨某开始受聘担任豪腾数字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2012 年 5 月, 慧通数码公司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在豪腾数字公司担任总 经理一职,严重违反慧通数码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证明豪腾数字公司与慧通数码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慧通数码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杨某以要求慧通数码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慧通数码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 故慧通数码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 案例 8 :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韩某 2011 年 3 月入职新希望公司,双方约定韩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 5000 元。 2012 年 3 月,新希望公司告知韩某 ,因为业绩不佳 、 经济效益不好 ,公司将延迟 发放工资。2012 年 3 月至 2012 年 11 月期间,新希望公司共发放了韩某工资 1.2 万 元,韩某一直向新希望公司要求补齐拖欠的工资未果。2012 年 12 月,新希望公司仍 未发放工资,韩某无奈,遂以新希望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新希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希望公司认可其公司因为业绩不佳、效益不好而未 足额、及时向韩某支付工资,并同意待公司的效益好转后向韩某补发工资,但对韩某 其他要求,公司表示拒绝。韩某主张其之所以离职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因此新希望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认定,2012 年 3 月至 11 月期间,韩某正常向新希望公司提供劳动,新 希望公司确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遂判决支持了韩某的诉求。 案例 9 :双方签订了竞业协议支付违约金也得履约 2010 年 4 月,邓某入职长江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 1 万元。同日, 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 10 月,邓某自长江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 业限制协议,长江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6 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 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 50 万元。后长江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红星公司工作,便以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为由向法 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长江公司提交的红星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长江公司与 红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长江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特快专递底单等证据,证实了邓某 确实在红星公司工作。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 与长江公司签署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 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且长江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某 6 万元补偿金,综上,法 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支持了长江公司的诉求。 案例 10:超过仨月未付竞业补偿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 2008 年 1 月,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倪某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一年,即倪某在本合 同终止或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作为补偿,中实公司 需要在倪某离职后的一年内按月向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5000 元。 2012 年 8 月,倪某向中实公司提出辞职。倪某自中实公司离职后,中实公司一直 没有履行双方之前的约定向倪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倪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倪 某于 2013 年 1 月初向中实公司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将上述情形告 知中实公司,并提出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 后来,公司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在倪某离职后, 中实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系倪某过错而导致中实公司未 能履约,故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其诉求。
7 页
429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可以要求所有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吗
问:可以要求所有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吗? 答: 可以。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 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全部员工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应当在实践中注意通过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理规范这一灵 活用工的行为,以及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可以口头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 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没有试用期。 4)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5)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劳动者可以自行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 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而无须用人单位缴纳。 7)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8) 法定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各个地方略有不同。 上述非全日制用工内容有吸引企业之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 止用工,且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时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等。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非 全日制用工形式也有其不利的地方: 1)不能约定试用期。法律明令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如此一来,企业就不能 享有试用期用工的优势,如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至正式期工资的 80%。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全日制员工可以按月支付 工资,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这就使得用工单位一不小心, 按月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将会构成无故拖欠员工工资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 4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于非全日制用工 的工作时间比较短,客观来讲,它只能在个别岗位才能使用。否则,一旦在某一公司时间 要求较长的岗位上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将违反后者工时不超过每天 4 小时、每周不超过 24 小时的法律规定,一旦有争议,用人单位会被要求按照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就须承担社 保、补足最低工资等一系列法律责任。 4)非全日制员工缺乏归属感,不利于企业凝聚力的形成。法律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 以同时和多家企业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就使得员工缺乏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的凝聚 力。 5)非全日制员工流动性大,不稳定。由于非全日制员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这就使得 非全日制员工流动性大,不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20 条、第 68 条、第 69 条、第 70 条、第 71 条、第 72 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例: 2007 年 3 月,骆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县广播电视局工作,任广电节目主持人,负责节目 的采编和播音等工作。试用期满后,骆某继续留在某县广播电视局工作,但某县广播电视 局没有与骆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骆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 年 3 月,某县广 播电视局将骆某辞退,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009 年 9 月 8 日,骆某向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县广播电视局支 付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9,600 元;补缴 2007 年 3 月至 2009 年 3 月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请求。 2009 年 9 月 18 日,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确认书。 2010 年 1 月 11 日,骆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骆某试用期满后,其在某县广播电视局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构 成,即底薪 300 元、交通补助 50 元、每档节目提成款 10 元。也就是说,骆某的工资构成是底 薪加提成的形式。 法院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形式 为按小时计酬。第二、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 时。第三、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四、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本案 中骆某在被告单位工作,其工资支付形式并非按小时计酬,而是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 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被告对骆某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按月支付,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最 长支付周期十五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某县广播 电视局主张与骆某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其提供的 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1)某县广播电视局对骆某的用工形式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条 件,应认定双方的用工形式并非非全日制用工。2)某县广播电视局通过招聘的方式将骆某 召入其单位任主持人工作,并按月向骆某发放工资,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 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县广播电视局应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根据有关规定,有关骆某主张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 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法院对骆某的此项主张不予处理,其可以通过有关行政部 门予以解决,等等,并作出判决。 某县广播电视局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称: 1)原审法院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认定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是对非全 日制用工的明确定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用工形式,就是非全日制用工,而第六十九条 至第七十二条是在确认非全日制用工的基础上,对用工方式包括协议、试用期、报酬支付周 期等做出的进一步规定。判断是否是全日制用工,首先还应该看计酬方式、工作时间等最主 要的用工形式是否符合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本案中,某县广播电视局并不是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为骆某支付报酬,实际上骆 某的计酬方式是以小时计酬,并给予适当补助的计酬方式。骆某在上诉人处只需每天为上 诉人制作一档节目,每档节目时间 1 小时,上诉人按被上诉人工作的小时时间计算报酬, 并予以适当的补助,并非底薪加提成。 3)骆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天 1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为 7 小时,远远低于法律规定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规定,骆某做完节目后,上 诉人未对其工作外的时间作出安排,其可以自由支配,从工作时间上,完全符合非全日制 用工形式。 4)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支付报酬的数额满足最低工资的规定。 5)根据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被上诉人的报酬是每半个月发放一次。综上,原审法院对 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用工形式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故无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 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工作时间和计酬方式是判断用工形式的最重要的方面。 本案中,法院认为骆某的用工形式是全日制用工形式: 1)从工作时间上看: 骆某在单位工作不仅包括上机播音的时间,还包括为播音节目准备的时间、提前 到单位的时间等均应作为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 根据单位的“电台编辑部 2009 年工作制度”,作为节目的主持人必须提前编辑好 每档节目的文案,并提前报送责任编辑审阅,在审看同意后才能播出;同时要求 主持人对选择的嘉宾要全面了解,严格把关,要与嘉宾就节目的内容事先相互交 流,从上述制度可以看出,骆某的工作还包括为播音所作的文案选题、编辑、审核 以及与嘉宾的事先沟通交流等,骆某为完成上述工作所付出的时间,应作为其工 作时间; 某县广播电视局对于骆某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也不 足以证明其观点;故其仅仅认为上机播音的时间是工作时间,骆某每天的上班时 间不超过 4 小时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2)从工资发放的周期上看,通过查明的事实是每月发放一次;从工资的发放形式上看, 骆某的工资并非按小时计酬,而是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进行确定的。综合以上情况,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 工,并无不当;某县广播电视局认为双方之间是非全日制用工,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其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操作提示: 1)需要全日在公司上班的岗位不可以签订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如果某些岗位不需要整天在公司工作,则存在签订非全日用工协议的可行性。 3)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企业就应该严格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 要求来管理员工。企业不应该希望通过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以规避若干法律规定, 如让员工干全日制的活,却不给员工上医疗、养老保险等。
4 页
405 浏览
立即下载
上一页
1
2
...
21
22
23
...
364
365
下一页
跳到
页
热门推荐
亮丽简约风人力资源部工作年终总结报告
1434 阅读
35 页
绩效考核方法-常用考核方法设计要点及适用
1608 阅读
7 页
人事部年终总结
1485 阅读
27 页
【HR必知】入离职、绩效、加班、奖金等50条劳动法要点
8634 阅读
19 页
年终奖金分配方案(落实详细版)
835 阅读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