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仅凭单方持有违约金内容离职单索要违约金被驳

13-仅凭单方持有违约金内容离职单索要违约金被驳

仅凭单方持有违约金内容离职单索要违约金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离职交接单上约定违约金 而产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仅凭用人单位单方持有的载有违约金内 容的离职交接单,不能要求劳动者给付辞职违约金。 某科技公司的职工姚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后, 双方因是否应支付 5500 元的辞职违约金发生争议。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有姚某签字的载有 “应收违约金 5500 元”的离职交接单,姚某主张该内容系在其签字后添加形成,但就此未 向法院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单,姚某本人在该文件上签字,应视为其 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姚某虽主张关于违约金的内容系在其签字后添加形成,但就此未向法 院提供证据,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对科技公司要求姚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 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姚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主张该离职交接单由科技公司保存,违约 金一项并非姚某书写,对此不予认可。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离职交接单在姚某签字后由科技公司保管,现姚某主张科技公司事 后在离职交接单中单方添加了违约金的内容,对此不予认可,在科技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 据印证姚某签署离职交接单时已包含违约金内容的情况下,仅以其可能事后添加内容的离 职交接单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显然证据不充足,且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 姚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故科技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亦缺乏合同根据,法 院不予支持。科技公司以由于姚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作为主张违约金 的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从而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判项,驳回 科技公司对违约金的诉求。 法官说法: 二审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辅证的情况下,仅凭单位一方 持有的载有违约金内容的离职交接单,能否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对一方进行附加重大义务的约定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给予支持,本案中, 不宜将该交接单看作劳动者在辞职时与用人单位就违约金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离职交接 单中违约金一项并非姚某书写,姚某对此不予认可,且该交接单由科技公司保存,科技公 司完全有可能事后添加任何内容。另外,科技公司没有提供由于姚某离职造成其经济损失 的证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无违约金的约定,科技公司要求姚某支付违约金无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在科技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姚某签署离职交接单时已包含 违约金内容的情况下,仅以该离职交接单作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证据不足。 同时,法官建议与用人单位进行辞职交接手续的劳动者,应谨慎对待自己签署的每一份 材料,将有自己签名确认且可能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相关材料备份留存,以防日后通过司 法途径保护自身权利时举证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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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离职原因为空白 一公司因举证不足被判败诉

16-离职原因为空白 一公司因举证不足被判败诉

“离职原因”为空白 一公司因举证不足被判败诉   公司声称原职工散布诽谤言论且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最后自行提出辞职,而原职 工却认定是“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无故拖欠工资”,最后双方闹上法庭,公司拿出 了《离职结算单》,却发现“离职原因”一栏竟为空白。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计算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 起诉江小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上海某计算机公司应支付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 5000 元、替代期工资 2500 元、2007 年 9 月份工资 1019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255 元,仲裁费 300 元由公司承担 250 元,江小姐承担 50 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计算机公司称,2006 年 3 月,江小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 3 年的劳动合同,但是 一年后公司发现,江小姐在工作期间经常利用她在培训部工作之便散布诽谤性言论,还违 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个人品行“不当”。公司在不得已之下专门找了江小姐谈话,要 求江小姐改正,并告诉她公司将根据规定对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由于江小姐担心公司 的处理,遂向公司提出以辞职方式离职,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07 年 9 月 29 日江小 姐填写了《离职结算单》。但当公司为江小姐结算 9 月份工资时,却发现江小姐拒不交出装 有公司保密资料的 U 盘,为此双方在 9 月份出勤天数及工资标准上发生争议,江小姐遂提 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阶段将 U 盘归还给公司。2007 年底,仲裁机关作出裁定,裁决计算 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 月份工资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江小姐是自行离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江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5000 元以及替代期公司 2500 元,而且由于江小姐私自扣押 U 盘,所以才导致 9 月份工资 无法结算,并非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故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江小姐对公司所谓的“个人品行”问题予以了否认。江小姐称,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 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她填写了《离职结算单》,10 月 10 日江小姐还收到了 公司开具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 三十日通知的,应支付劳动者替代期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对“究竟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存在分歧,计算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 江小姐提出离职时填写的《离职结算单》,然而法院发现,在该结算单的“离职原因”一栏 内却没有注明具体的离职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离职结算单》中“离职原因”未注明具体 的离职原因,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江小姐自行离职,在此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且原告公司也向被告江小姐开具了退工单,因此法院确认公 司系单方面与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 应当支付劳动者替代期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支付拖欠工资的 25% 的补偿金,据此,法院遂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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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业有加班加点决定权吗

19-企业有加班加点决定权吗

企业有加班加点决定权吗   [案情摘要] 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2001 年 4 月 6 日催化车间 2 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 生产,急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职工加班抢修,大家蜂拥而上,但赵某则以家远、需要照顾 小孩为由而不参加抢修。因赵某系技术骨干而未参加抢修,致使抢修工作受到影响。后来, 经车间主任了解,赵某居家距厂址仅有 20 分钟的骑车路程;赵的小孩虽然只有 8 岁,但由 赵某岳母照顾小孩上学。厂方据此召开厂务会议,决定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除其当月 奖金,厂工会主席签署意见表示同意。赵某接到该处分决定后表示不服,认为企业组织职 工加班加点进行抢修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属于企业擅自决定加班加点,因而厂方对其 作出警告处分和扣除当月奖金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工厂对 赵某作出的给予警告处分、扣除当月奖金的决定。 赵某认为:他不参加抢修的是有合理原因的,而且抢修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该征得工 会和其本人的同意。 化工厂认为:抢修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的限制,并且赵某提出的理由并不合理。 [焦点问题] 1.企业有加班加点决定权吗? 2.在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都给付劳动报酬吗? 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的劳动者能否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分析意见] 1.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 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同 时,第 4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 41 条的限制:(1)发 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加班加点;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劳动法》第 42 条规定的情形,用人 单位可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有权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本案催化车间 2 号催化炉发生故障, 车间主任有权决定加班加点进行抢修,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不违法。 2.在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是否都给付劳动报酬,这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因不可抗拒 的原因发生了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和发生了战争及重大、特大事故等,威胁自己及 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包括劳动者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加,不论是劳动 者个人自愿参加,还是用人单位安排参加的,都不应给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二是因生 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了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属 用人单位的生产性劳动,则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实际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本 案因抢修催化炉延长工作时间,属生产规定给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今后如再发 生《劳动法》第 42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仍可分别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应当给付劳动者劳动报 酬。 3.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的劳动者,通常给予道义谴责,但由于劳动 者的不作为而影响生产、工作或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 处罚。本案赵某系催化车间技术骨干,由于他借故不服从车间主任安排加班加点进行催化 炉抢修,某化工厂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赵某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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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强迫劳动者辞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1-强迫劳动者辞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强迫劳动者辞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随着市场经济及用工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大。在我们日常处理的 法律咨询中,劳动合同纠纷就占了很大比例。 小王是南京某科技公司职员,1998 年 3 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2000 年 3 月,公司更换了总经理,新任总经理以小王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要求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加班,克扣小王奖金等办法予以刁难。小王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提出如果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小王自己写“辞 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小王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该公司许诺:如小王照办,公司 可以给予小王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王于 2000 年 7 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 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小王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小王的 “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小王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小王非常气 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王三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关键是判断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对 小王显然是不利的。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 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但是由于小王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 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应当视为公 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 24 条、28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 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 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小王工作了 2 年零 4 个月,2 年以外的 4 个月,应按一年计算,即按工作三年计发经济补 偿金。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 号)的规定,即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 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 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 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 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当前,某些公司为了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常采取拖欠工资、克扣奖金、增加 劳动强度等措施逼迫劳动者自己辞职,从而规避自己的责任,这是明显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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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但可获赔偿

25-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但可获赔偿

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但可获赔偿   每年都有大量在校的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生在实习单 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吗?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认为,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 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 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劳动争议 案件,应属于《民法通则》调解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案情回放实习期间意外受伤 廖军(化名)系成都交通学校 2001 级 1 班学生,2003 年 9 月,经学校安排推荐,他到市 内某汽运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 12 月 26 日下午,廖军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 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何林倒车时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03 年 12 月 30 日,成都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军受伤属工伤性质。2004 年 7 月 27 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廖军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同年 9 月 23 日,廖军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 审理。2004 年 11 月 4 日,廖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实习单位、撞伤他的司机及学校连 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71417.40 元。 法庭辩论 三被告均称不担责任 在庭审中,汽运公司辩称,汽运公司对于廖军的受伤没有过错,何林倒车符合操作规范 , 廖军受伤是因其违反作业规则,横穿试车道所致,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 担损害后果。廖军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而廖军所在的交 通学校未尽到实习教学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义务,应就廖军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交通学校认为,学校与廖军间存有教育合同关系,而本案系侵权诉讼,交通学校并非 侵权行为人,故学校并非赔偿义务人。而撞伤廖军的司机何林认为,自己作为汽运公司的 职工,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廖军的人身损害,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伤者不享受工伤待遇 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军系交通学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汽运四分公司 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廖军与汽运四分公司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 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廖军在 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 理。因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汽运公司向廖军偿付人身损害赔偿 金共计 32762.81 元。 以案说法 此案具有示范作用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 在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又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此案的判决具 有示范作用和现实意义。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 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 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 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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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事假单交出后就可以不去单位上班了吗

26-事假单交出后就可以不去单位上班了吗

事假单交出后就可以不去单位上班了吗?   争议焦点 刘某在老家读完大学后,先后在几个地方找过工作,终因各种原因只做了一到两年时间 就辞职了。考虑到上海是个人才济济的地方,或许会有好的发展空间。 2006 年初,刘某来到上海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灯具公司任电气工程师。9 月份的一个下午, 在一次报销通勤车费时,因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而发生了争执。之后,刘某向公司递 交了一个月的事假单,随后就离开了公司。三天后,公司未见刘某上班,与其联系手机关 机。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不日,刘某得知后, 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答辩 在仲裁审理中,刘某称,本人是交了一个月的事假单之后才离开公司的,现在公司以其 自动离职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 公司则辩称,刘某进公司后,表现一般,还经常犯有小错误。9 月份,因报销通勤费与财 务发生争执,因票据不符合财务要求被拒绝报销之后,刘某递交了一个月的事假单,总经 理没有同意,刘某却走了。之后,公司与其联系了几次,都没有联系上,于是公司按照规 章制度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公司觉得并无不当。 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递交事假单应在公司领导批准的前提下才能离开公 司,但刘某对请假一事未得到批准就离开的事实没有异议。作为常识,刘某递交了事假单 应该在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离开。而刘某却同步进行,这边递交事假单,那边就已经走人 这种做法显然欠妥。公司在与刘某联系不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作出处理 并无不妥。因此,仲裁委对刘某的请求难以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请事假是否可以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就不来单位上班?这个问题 的提出有点像小儿科,大家觉得这是常识问题,可就是常识问题,也会出现争议,因为双 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样。一方当事人认为按规定请事假,并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 为按照规定请事假应在批准后才能生效,员工方可离开。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请假需经领导批准,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关系。对于请假制度,每个单位有自己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 本案中,刘某的公司规定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刘某虽办理了请假手续,但应该在得 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因此公司以其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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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

28-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

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   【案例】 小林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因年终结算,工作任务紧,经理要求部门所有员工公休日 加班,小林本计划公休日出去玩一天,但考虑到单位统一要求,并且以前单位每次加班都 按工资的 200%发加班费,如果不加班,领导不高兴,加班费也领不到。于是,小林还是表 示同意加班。加班过后,经理通知他下周一休息,作为对公休日加班的补休。小林感到非常 不满,认为自己牺牲了公休日来加班就是能挣点加班费,并且劳动法也规定这种情况下公 司应当按工资的 200%发给加班费。因此,她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而是要求发给其 200% 的加班费。 那么,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小林支付加班费呢? 【评析】 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常有的事情,但在加班 过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呢 ?劳动法第 44 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 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加班费。 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来决定,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 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 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因此,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林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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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3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案例:张女士于 2005 年进入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并任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 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从张女士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 2007 年 6 月,该 公司以“张女士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积极配合领导工作”为由作出辞退张女士的决 定。张女士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女士的 申诉请求。公司按照裁决内容向张女士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按月向张女士支 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07 年 8 月,张女士开始就职于另一家高科技公司,从事与原来工作 岗位相同的业务。公司知悉后,函告张女士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 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张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 制义务。 分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 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 争性营业活动。新《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从合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 止作为条件。竞业限制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 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许可的解除劳动 合同的范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 者对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产生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律后果。用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承担了包括支付赔偿金在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况且,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约束力始于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因此,张女士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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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33-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马某系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2005 年 4 月 25 日 19:30 分左右,马某下班后骑二 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 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5 年 11 月 21 日章丘市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 。 2005 年 11 月 28 日马某向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 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 ZO.ZW2005120034 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马某不服,于 2006 年 1 月 6 日 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章丘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 出的认定。马某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ZO.ZW2005120034 号《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 定。 [审理情况] 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 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 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 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 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马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第二项第 2 目之规定,判决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ZO.ZW2005120034 号《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为马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 认为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且,无证 驾驶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如果无证不驾车上路,就不可能发生本次事故,就能避免伤害 所以无证驾车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马某作为企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 害受伤,其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且不属 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排除性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200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 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 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 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亦不能认定 为工伤。本案中,马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无证驾驶 受伤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 规定。这里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应作何理解?笔者窃认为,“因犯罪或者 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 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 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某虽无 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马某出了交通事故受伤, 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因肇事者逃逸, 也无法认定马某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马某的情况不在 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 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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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享受社保还能领经济补偿金吗

34-享受社保还能领经济补偿金吗

享受社保还能领经济补偿金吗?   第二十期案例:某单位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在单位与他 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这些农民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性 生活补助费,那么这家单位还用支付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吗?评析:社会保险 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及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 力时,能够从国家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 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无法定原因(此“法 定原因”主要指《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同)的情况下,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 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制定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可能出现 的失业期间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另外也可以从经济方面起到制约用人单位随意解 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如果符合领取条件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给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和一次 性生活补助费,农民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时没有支付给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农民工的救助途径首先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 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与经济补偿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性 质和作用。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为由拒发养老保险 待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农民工已经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或一次性生 活补助费为由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本案例中的用人单位虽然已经为农民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也不能因此免除它 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需承担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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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30-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居民何正,提前 1 个半小时到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右 膝韧带断裂。何正的伤到底算工伤,还是不算工伤?双方为此经过了仲裁、复议、一审二审, 到底结论如何,请看法院的终审判决。 提前上班途中受伤 何正系宿迁市兰特锻造有限公司检验员,男,24 岁。按公司排班,何正上的是夜班,每 晚 21 时为上班时间。何正住处到公司上班地点,骑摩托车一般在 20 分钟左右。2006 年 5 月 12 日 19 时 30 分左右,何正提前 1 个半小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 人受伤,先被送至宿迁市工人医院,后转至宿迁市钟吾医院住院治疗,于 2006 年 6 月 4 日 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膝韧带断裂。2007 年 4 月 30 日,何正向宿迁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因其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遂先行向宿迁市劳动局仲裁处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市 劳动局仲裁处于 2007 年 6 月 19 日裁决何正与兰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何正即于 6 月 21 日正式填写工伤申请表,宿迁市劳动局于 2007 年 8 月 7 日作出裁定,认定何正负伤为工伤。 兰特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何正不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受伤,不应算工伤,向江 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 2007 年 11 月 23 日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上班途中“合理”时间界定 对工伤仲裁和复议,宿迁市兰特公司不服,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何正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一年的法定申请期限,其在距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的时候,自 己骑摩托车受伤,而且所出事的地点并不在他从家中到单位的最近路线上,劳动局认定为 工伤的结论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第十五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解释,“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 经过合理路线。本案中,何正到单位上班虽有不同路线,但其发生交通事故当天行走的路 线,也是其中的一条,且该条路线到其单位距离相对较近,应为解释中的“合理路线”。 兰特公司晚班工作时间是 21 时,何正作为单位检验员,根据其从事检验工作每天到岗后要 换装,还需和上一班同事完成工作交接等原因,在当天 19 时多骑车从家中出发上班,在途 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间可认定为“合理时间”。劳动仲裁机构认定何正受伤为工伤有事 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何正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向被告市劳动局反映情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申请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时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宿城区法院于今年 3 月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宿迁市兰特锻造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终审认定算工伤 一审宣判后,兰特公司不服,以一审相同理由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二条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解释为既可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 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据此本案中何正驾驶机动车发生事 故而受伤属于认定工伤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在于何正当时是否是在上班途中。 首先,从时间上看,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职工必须准时准点上下班,职工无论是提前上班 还是推迟上班,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虽然从客观上看,何正于 2006 年 5 月 12 日 19 时 30 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距离所规定的上班时间 21 时还有将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但上诉人 兰特公司对何正事发当日应该于 21 时上班的事实予以认可,考虑到当日是阴天,何正从住 处到达单位仍需近 20 分钟的时间,而且其到单位后还需要换衣服和别人进行交接班,因此 何正关于其是提前上班的陈述具有合理性。 其次,上下班的路线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路线,而不应限于是职工上下班 的最近路线或者最方便路线。本案中,上诉人兰特公司认为何正应当按照从其家中到单位 的最近路线来行走,限缩了法条的含义,该理解有违《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障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且何正事发当天上班所行走的路线也 没有明显的绕道或者南辕北辙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其上班的路线为合理路线。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 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兰特公司在行政机关认定工伤过程中 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何正发生事故不是在上班途中。综上,今年 5 月中旬,宿迁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兰特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算工伤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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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用人单位可否向第三人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37-用人单位可否向第三人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用人单位可否向第三人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案情] 原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告:黄某某 原告诉称:2004 年 11 月 16 日 19 时 55 分左右,被告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叶某某 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在被告黄某某车上的唐某某死亡。该案经公安机 关责任认定,被告黄某某与叶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04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唐某某的 亲属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给唐某某的亲属工伤补偿款 120000 元,对叶某某 的赔偿请求权由唐某某的亲属享有,对黄某某的赔偿请求权由原告享有,双方赔偿请求权 的划分按责任认定书确定,并由唐某某亲属享有对叶某某追偿工伤赔偿款 60000 元权利, 原告享有对被告赔偿款 60000 元的追偿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赔偿款 60000 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与唐某某 的亲属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和转让追偿权通知书,以证明原告已为被告垫付给原告 赔偿款 120000 元,并将其中的 60000 元的追偿权转让给唐某某亲属。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证明黄某某与叶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3、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均证明该追偿权 合法,唐某某的亲属向叶某某行驶的追偿权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被告辩称,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险,原告方不享有追偿权。 [审判]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唐某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了工伤事故 和交通事故,唐某某的亲属同时享有向原告要求工伤赔偿和向被告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请 求权,是否向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亲属的权利,与原告无涉。本案原告向受害 人唐某某的亲属作出工伤赔偿,是其法定的义务。原告履行该义务后,再行向交通事故中 的赔偿义务人追偿赔偿款,无法律依据。而原告认为其享有追偿权,主要依据是某区人民 法院判决书。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载明“二审判决载明了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给付 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赔偿款后,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机构给付工伤保险赔偿款 后,未明确载明可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且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典,而不适 用判例法。判例在审判实践中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依据。所以法院只有依据成文法典 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具体的判决。某县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 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可否向第三人行使工伤赔付追偿权? 针对焦点,笔者作为法官拟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作如下评析: 一、在司法实践中有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 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笔者认为,工伤 保险赔偿制度,是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负伤,致残、致死或患职业病, 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具有受到 法律制约的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 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时适用《工伤保险 条例》。而民事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行为发生后,应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 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应适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 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者不可替代。 二、最高人民法院胡仕浩同志在讲解《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时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12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 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对于此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是否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不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模式寻求救济? 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即是意在排除。我们认为,这种理解不符合解释的本意,在制定该 司法解释时,之所以作出该条第 2 款的表述,是因为该解释并非针对工伤赔偿所作,故没 有必要作出过多规定,上述规定不能得出以上结论。由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在法 律上并行不悖,故从学理上理解,受害人有可能得到双份赔偿,给予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 的权利,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理由是:第一,第三人的 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 偿,属于公法”(社会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第二,第三人侵权赔 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的义务,也是劳 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法律 规定的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如果基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观点,双重 赔偿恰恰是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第三,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受 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司法解释限制受害人的权利,依据不足。第四,从实际情况来看 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作出择一选择 反而是难以掌握公平。第五,如果规定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为补充,赋予用人单位或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或者追偿权,不仅法律依据不明确,实际上也难 以操作。 三、本案中,受害人唐某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构成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 唐某某的亲属同时享有向原告要求工伤赔偿和向肇事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否 向肇事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亲属的权利,与原告无涉。本案原告向受害人唐某某 的亲属作出工伤赔偿,是其法定的义务。原告履行该义务后,再行向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 务人追偿赔偿款,无法律依据。案中原告认为其有追偿权的依据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 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而在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典,并不适用判例法。判例在实践中仅作参 考,而不能作为依据。所以在本案中原告行使的工伤赔偿款追偿权是不合法的,法院不予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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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职工拒加班不能作辞退理由

41-职工拒加班不能作辞退理由

职工拒加班不能作辞退理由   [案例] 某生产厂家取得一批订货合同,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厂领导擅自决定,全体职工平时每 天加班 3 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 职工王某等人十分不满,坚持了半个多月,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均被驳回。王某等 人一气之下,自行决定按照厂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达到下班时间后,自行离厂。 在厂领导几次严厉批评王某等人无效后,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王某等人予以 辞退的决定。王某不服,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 裁决厂方对王某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无效。 [评析] 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 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本案中厂领导的决定存在三处错误,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厂领导既没有同工会 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作出决定,缺乏法定程序。 二是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根据厂领导的要求,每日加班 3 小时,周六也 要加班,仅以王某等人坚持了半个多月来看,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 36 小时的规定。 三是错误地理解“厂规厂纪”。“厂规厂纪”是根据一定民主程序产生的具有一定稳定 性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该厂领导将自己的临时决定作为“厂规厂纪”,是不符合法律规 定的。 王某等人拒不执行厂领导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没有违反厂规厂纪,也不能因此认为王 某等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因此辞退王某等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但一定不能 忘记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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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职工在合同期内“自动休假”实则自行离职的处理办法

44-职工在合同期内“自动休假”实则自行离职的处理办法

职工在合同期内“自动休假”实则自行离职的处理办法    答:职工在合同履行期间“自动休假”,实则是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是违约行为,应依 法给用人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以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劳动法》第十七条规 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 十九条把遵守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列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 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 的内容,其中包括职工在合同履行期内因随意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劳动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进行。 从一个企业来说,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 重要条件。作为劳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的 约定条款。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用人单位。”可见,职工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 不辞而别,显然违反了《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按照规定向 用人单位赔偿造成的损失。劳动部最近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此,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除法律允许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况外, 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与用人单位协 商同意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的责任。 如果企业发现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的职工又到另一企业工作,还可要求该企业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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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综合计算工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43-综合计算工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案情介绍: 2004 年 5 月份,赵某应聘至某食品公司制冰车间工作,工作两个月后,赵某认为公司超 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马 上深 入公 司调 查情 况, 经调 取公 司考 勤等 证据 后得 知, 该公 司制 冰车 间每 年在 5 、6、7、8 月为生产旺季,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 10 小时,每周休息 1 天,另外 8 个月的淡季, 制冰车间员工则每天工作 5 小时,有正常双休日。此外,该公司已经审批, 实行了半年期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该公司制冰车间的工时制度并未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 时向赵某进行解释,对赵某的举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案情分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 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 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 同。”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审批,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的工时制度并未违法。为什么呢?该单位已经审批, 实行了半年 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当以半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只要其职工的半年 总工作时间不高于半年法定总标准时间,则公司的工时制度就不违法。根据调查的结果可 以计算制冰车间员工的半年总工作时间,旺季的两个月共约 9 周,这两个月的工作时间为 10 小时×6 天×9 周=540 小时,其余四个月的工作时间为 5 小时×20.92 天×4 个月=418.4 小 时,半年工作总时间为 540 小时?418.4 小时=958.4 小时;而标准半年工作时间为 167.4 小 时×6 个月=1004.4 小时,可见该公司的工时制度并未超过半年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并未违 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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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自愿加班可得加班工资吗

46-自愿加班可得加班工资吗

自愿加班可得加班工资吗?   公司安排职工加班,就必须支付加班费,这是众所周知。但职工加了班,公司却未必 一定要支付加班费。按规定,只有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 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 资. 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工作期间,周某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 8 小时内未 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 务。一年合同期满,周某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 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 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而公司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劳动部门的认可。 劳动部门解释说,周某工作的这个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规定 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周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 录,但这不是公司的安排,是周某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 此周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 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 的加班工资。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 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 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 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周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周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 的,而是周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周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 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 工资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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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实体法  1、宪法  2、劳动法  3、劳动合同法  4、工伤保险条例等 1、用工主体资格新、旧法之规定不同处  劳动合同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制定公司制度技巧  面对新法应怎么制定公司的制度及制定技巧,当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 , 应以什么为标准?企业规章制度是否一定要备案? 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 1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 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 知劳动者。  劳动法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 行劳动义务。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 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务。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案例 1--怎样草拟公司制度 1、员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予以(罚 50--500 元)处理;  上班时间纪律松散,干私活、睡觉、无节制拨打私人电话者;  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携带亲友或接待私人探访影响工作效率或其他人工作者;  不遵守员工宿舍、员工餐厅及其它公共场所规定者;  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推销商品者  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工作质量或产品质量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 违反安全规程和保安、消防等制度酿成危险或遗留事故隐患者; 2  一年累计警告达三次者;  对于公司钱物或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  不服从管理或拒不执行上级指令,无正当理由而不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 生产进度,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草拟公司制度的注意事项  1、不要与法律规定发生较大的冲突  2、处罚金额的注意事项  3、前后的内容要一致性  4、可用劳动合同附制度的形式  5、相关制度手册可要求员工签名  6、变更制度的要公告  7、对保密材料的制度约定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招聘新员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员工提供个人虚假资料的问题 2004年11月底,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高级人才招聘会上,一则求职简历吸引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招聘人员。该简历内容为: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1 998年考取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先后在中国 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院任电信规划咨询师等,主持过 中国电信企业的管理方案与投融资策略研究等13项活动及科研、论文情况等21 项。 该简历的主人叫刘志刚,别名刘育豪,河南许昌县人,1975年出生。郑州航院 方面很快向刘志刚发出用人邀请。刘志刚同意到郑州航院工作,该校将其当成高级 3 人才,并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政策及其要求,给予刘志刚安家费、工资、津贴等共计 4.6万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后郑州航院在调查中发现刘志刚 简历中提供的科研、论文情况并不属实。2005年2月,郑州航院人事处派人去 北大调查落实,查证得知刘志刚的学历、论文等全部为虚假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 报案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 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 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 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 如实说明。 案例 2--对试工受伤的处理  某市一家公司招聘外线电工,张某冒充熟手应聘,公司口头谈先试工一下,再 定是否录用为职工,但在实际操作考核中,张某在爬杆接线时,从电线杆上掉下来 致伤。  张某受伤是否是工伤?应注意哪些事项来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 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 条之规 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 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4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 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 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 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 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 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 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 应予以制止。 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 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 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 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请你思考:  企业内部承包是否可避开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 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一般 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 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 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 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招聘注意事项  1、设计好招聘广告,保留广告刊登的原件  2、严格审核身份证,学历证明  3、对对方的应聘材料,要求对方签字确定  4、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要试工的,要明确考核实践操作的 时间,地方)  5、明确试用期(对企业不认可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处理)  6、体验(特别是易得职业病的工种)曾有过伤的,写明情况,并让员工提交相关材料 复印件,签名确认,  7、认真设计好入职表(入职条件,入职保证,及虚假情况的后果) 4、企业内部管理过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  赵某于 1971 年 8 月入职该厂,该厂在 1995 年 9 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双方 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至 2003 年 9 月 30 日的劳动合同,并一直保持 劳动合同关系。2003 年 8 月 12 日,该厂向赵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赵某 表示愿意续订合同,要求合同无固定期限。8 月 29 日该厂向赵某发出《续订劳动合 同通知书》,表示与赵某续订合同,另提交合同期限为二年的合同文本。但赵某坚 持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期限 的问题上出现分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厂与 2003 年 9 月 12 日向赵某发出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不与赵某续订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届满的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赵某对此有异议,并到有关部门投诉。  新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它与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法律 义务的不同点在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新法施行后,面对无 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的相关问题应如何应对? 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 6 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 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法 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7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劳动合同法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三)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六)劳动报酬;  (七)社会保险;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请你思考  用“高薪”或用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费是否可减少风险?应如何应对员工自 己不愿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用“高薪”替代社保费是否可减少风险?  2004 年 10 月,李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 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 300 元。李某等觉得还是多拿 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 2000 元(含社会保险费 300 元),对社会保险事宜 8 公司不予负责,且说明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 险等。  2005 年 1 月,李某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五楼摔到地上致重伤。经过一 个月的住院治疗,李的伤基本好,但造成了五级残废,自己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公 司同意。但公司只同意负责支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 保险待遇不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同年 4 月 1 日,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共计 18 万元。 案例商业险替代社保费是否可减少风险  李先生是东莞某电子厂的新招员工,于 2006 年 5 月 12 日到厂工作,入厂时双方约 定试用期 4 个月,试用期满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保险(工伤、养老、 医疗等)。厂方为稳妥起见,在未办理劳动保险之前,为李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性险种。2006 年 9 月 2 日李先生下班途中被货车 撞倒,因伤势过重死亡。  由于死者生前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死者家属以某保险公司为第 一被告、某电子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1、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原 告方直接支付保险金 12 万元;2、要求某电子厂协助办理支取保险金的手续和提供 材料。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是厂方支付保险费,但依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只能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 益人的情况下,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某保险公司应将 9 万元保险金直接支 付给死者家属。这是死者家属获得的第二起赔偿。 案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A应聘东莞市某某燃气动力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专员, 入职时,公司未与A订立劳动合同,但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每月三千五百元, 试用期后四千元以上。试用期三个月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给转正,并延长其试用 期,至二OO七年一月二日,公司以试用期工资给予过高,要求对A进行降薪,A 拒不接受,公司以A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接受降薪为理由予以辞退。 在此期间,公司未曾为A办理社会保险,且星期六上班,未曾支付A星期六加班费。 9 A员工要求公司:(1)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最近四个半月星期六的加班费及 25%经济补偿金;(4)支付四个半月的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 限在 6 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 60 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 6 个月内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 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 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 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 劳动合同法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 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 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内容 10 (一)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 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草拟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 1、约定解除条件(如销售人员)  2、补充性保险的约定(受益人)  3、变更工作岗位(劳动内容与劳动地点)  4、工资(浮动工资制)  5、劳动制度的约定  6、试用期的约定 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 11 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怎样约定培训协议  1998 年 9 月陈某被上海一家外资公司聘用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约定合同 期限 2 年。2000 年 3 月公司因为陈某办理了本市户口,要求他继续为公司服务 3 年, 双方因此签定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陈某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要求,应当支付公 司违约金 4 万元。2000 年 11 月初,公司派陈某出国培训,在培训前双方签定了培 训合同,约定培训费用为陈某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实际发生费用 24000 元),并约定 培训后陈某应当为公司服务 3 年,如服务期未满而离职,陈某需赔偿公司所有的培 训费损失。  2002 年 10 月,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 4 万元违约金及 24000 元的培训费,陈某以依法履行了提前 30 天通知的辞职手续,不存在违约,并且办 理户口所需费用皆由自己支付为由,拒绝了公司违约金支付的请求。至于培训费, 陈某以培训实际是出差,公司根本未提供培训为由拒绝支付。2002 年 11 月,在辞 职报告递交 1 个月后,陈某离开公司。2002 年 12 月,公司在向陈某索要违约金与 培训费损失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支持了公司的违约金请求, 并要求陈某支付公司培训费 8000 元。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 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 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 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 等有关规定。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 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 失: 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2 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 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浙江省劳动厅: 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 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 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 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 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 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 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 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 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 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案例怎样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 2000 年 6 月 7 日,李某与 A 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 某必须保守 A 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 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 保密事项以及专用情况来保存。如有故意或在未得到许可而给第三者看到的情况, 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就在同一天,李某用他弟弟的 13 名义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担保李某不会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 但是,A 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此前李某已经同 S 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 巧合的是,合同也是从 2000 年 6 月 7 日开始生效的,有效期也是一年。合同中明确 约定,李某是 S 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 S 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 费的 20%提成。李某没有向 A 公司提起这件事。  2000 年七八月间,李某负责为 A 里公司联系两家客户的咨询业务,却擅自将 信息披露给 A 公司的竞争对手 S 公司,导致这两家客户最终与 S 公司签订了合同 书。当年 9 月 15 日,得知内情的 A 公司负责人找李某谈话,李某作出了书面承诺: “今天总经理和律师跟我谈了有关‘兼职协议书’事宜。经过这次谈话,我觉得很 对不起公司。为了弥补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决定补偿公司所发的全部工资费用和 两家客户的咨询费用。”同一天,A 公司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 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 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 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 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 3 倍。  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 14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 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 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 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 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 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问题的通知》 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 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案例 15  A 捡到他人身份证后,冒名与 B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为工作失职行为给公 司造成十几万元的损失,B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劳动纪律手册将 A 辞退了。辞退通 知书上 A 和 B 公司的主管领导都签字了。  但随后,A 因为与 B 公司发生了其他纠纷,就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了仲裁,要 求 B 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其经济补偿费。B 公司提出,因为 A 是冒用他人身 份,以欺诈方式获得劳动合同的。  劳动法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 (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 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 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 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为其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有关工伤损失,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对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合同法〉的新举措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 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 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16  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旧法不同之处在哪?约定高级员 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比一般员工是否合法?新法的规定对企业带来哪些更大 的法律风险,为此应如何应对?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对行政拘留、劳教的员工能否解聘? 案例  职工王某是 A 公司的员工,2006 年 7 月 5 日因偷窃自行车一辆而被公安机关给 予行政处罚拘留 15 天,A 公司便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作出自行离职为由解聘王某。  劳动法 17 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该劳动者的劳 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对内部员工在外兼职的行为新、旧法有何不同之处?企业是否可干涉? 案例兼职的行为企业是否可干涉?  顾先生是某礼品公司的销售员工,同时又在另一家同行企业做兼职。某次,他 代表其就职公司与某国外贸易协会上海代表处签署《购销合同》。在兼职公司的重金 诱惑下,顾先生因为贪图一时之利而“偷梁换柱”,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他谎称 其兼职公司与该礼品公司同为一家,并以兼职公司名义与贸易协会代表处签订了 《购销合同》。当原公司发现顾先生的“调包”真相时,为时已晚。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 18 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 00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 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 号)等文件的精神, 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 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 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 能否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解除其劳动合 同?在医疗期满工资可按什么标准支付? 案例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 董某参加工作已4年,去年 5 月25日应聘进入企业的,合同期为一年。由于 工作 7 个月后查出患有心脏病,住院治疗两个月后于今年3月底回原岗位工作了。 可工作半个月后,又因肾病住进了医院,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在医疗期间,2007 年 5月 20 日单位提出尽快回单位工作,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董某不解,董某现在还 在治疗,单位能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吗?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 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 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 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 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 19 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 偿金。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  ……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 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 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 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 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 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 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 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1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 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 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2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案例新旧法下怎支付赔偿金 吴某于 2005 年 3 月 21 月进入 A 公司上班,双方一直未协定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 1500 元,2008 年 7 月 1 日,公司无理解雇吴某,要吴某 2 日内离开公司,公司未对吴某 所 任何 补 偿且 告之 6 月份 的工资 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打入吴某 的存 折 ,吴某不 服,2008 年 7 月 15 日向劳动部门要求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按原来的法律赔偿金额是 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000 元=1500 元*4。  2、解除劳动关系额外经济补偿金 3000 元 =6000*0.5  3、代通知金 1500 元  4、拖欠工资 1500 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375 元=1500 元*0.25  共计:15750 元 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律赔偿金额是 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0500 元(三年 3 个月)=1500 元*3.5 年*2 倍  3、代通知金 1500 元。  4、拖欠工资 1500 元。 23  5、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发工资 7500 元。  6、加付赔偿金 10500 元=21000 元*0.5 共计:31500 元  面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新规定,如何利用劳务派遣减少法律风险及应对的技 巧,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应注意哪些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五十万元。 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 况。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 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 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 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 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 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 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 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 24 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 者。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 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的注意事项 25  要与大而信誉好的劳务公司合作  约定好期限  注意最低工资的约定  种类:不担风险的服务型\非社保全包风险型\承担社保的全部风险型\承担社保的 部分风险型等  何谓自动离职?旷工 3 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是否有效?如何处理自动 离职的员工?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 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 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 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 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 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 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 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工伤问题实务 工伤?伤了谁? 工伤保险概述 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 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 26  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 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 属于工伤的情形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上下班途中 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 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公路、街道或其它道路上运行时引起或所发生的死人、伤人或 物件损失的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中有各类汽车、摩托车和拖 拉机等,是用发动机或电动马达驱动的车辆。非机动车中有畜力车和自行车等。道 路是指公路、街道、胡同、里巷、广场、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其中供车辆行驶 的为车行道,供人通行的为人行道。与道路成为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以及作 业道路用的电梯等通统包括“道路”中,作为道路附属设施。 27 视为工伤的范围(新旧一样)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 保险待遇。 不应视为工伤的情形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故意犯罪的;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 (一)犯罪或违法;  (二)自杀或自残;  (三)斗殴;  (四)酗酒;  (五)蓄意违章;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28 新、旧工作认定办法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 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 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 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 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 新、旧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 工所在单位。  新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法规解析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 间。(1)准备结束时问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 29 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 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 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 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 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一般理解为与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直接关联,劳动者履行 工作职责,构成工作原因,通常以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为依据,来 判断是否为工作原因  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并非仅指操作车间、办公区域等职工直接从事工作、生产的场所,除此 以外还应当包括单位的公共通道、厕所等公共场所,与工作有联系的一切场所。工 伤认定实践中,工作场所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岗位,如果在用人单位的 其他相关岗位上发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不论是经用人单位指派或许可、 还是自愿到相关岗位上帮忙,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履行职责  依据用人单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因履行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 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因公外出期间  这里的“公”应作广义解释即整个外出期间都应属于因公外出期间,不应区分 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因整个外出期间都是因公外出期间 突发疾病 30  劳动部函[2004]256 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应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突发疾病包含所有的疾病”。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 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 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2、医疗待遇  3、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费,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 0%或者30%。 旧工伤致残待遇 新工伤致残待遇 本人工资?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 31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新工伤保险条例 因工死亡 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 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2010 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09 元)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问题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 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保险费的记录; 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4、考勤记录; 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其中第 1、3、4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否 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32 第二部分程序法 第一节:仲裁法规 最主要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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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 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 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 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 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 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 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 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 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 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 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 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 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 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 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 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 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 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 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 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 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 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 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 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 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 部发[1995]309 号)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 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 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 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 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 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 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 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 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 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动合同法施行 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 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 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 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 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 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 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 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 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 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 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 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 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 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 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 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 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A. 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B. 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 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A. 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B. 事先公示”录用条件” C. 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D. 明确考核标准 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A. 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B. 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C.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4、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 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 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 5、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有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最好让劳动者在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 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 补偿. 6、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 7、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 16 周岁 8、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 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9、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 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关责任. 10、招用外国人要办理相关手续 11、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 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 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 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 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 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 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尽早辞退不确定的员工。 2、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其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5、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可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 约定条款.为了防止发生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规章制 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如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等); 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抗拒行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 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为防止调薪调职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诸如岗变薪变的条款,(如 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 整)。 6、劳动合同条款要”约定明确” 7、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8、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用工前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 9、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都要签字或盖章;让劳动者体人签字;让劳动者先签字 10、劳动合同要交给劳动者一份 为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时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可设定签收表,在将合同交付给员工 时让,员工填写并签名,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员工.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后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并且至少要保留两年. 11、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或终止 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 续一个月”。 12、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13、没有担保如何预防企业财产损失 严格入职审查,加强内部管理,购买相关保险,但收取住宿押金不属于违法行为。 14、“劳动者不签合同”该怎么办 不签合同就不让上岗;要求签署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如要求劳动者签署不愿意签 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已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 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劳动者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限期不签的按照违纪解除合同;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15、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岗位确定;根据工作性质确定; 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即 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切忌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避 免因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17、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好吗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不能避免经济补偿金;且连续两次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18、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终身制”,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劳动者违法违纪或者因病,因伤,经培训或调岗等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形用 人单位要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才 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经济性裁员。 19、哪些情况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视为订立不等于双方已经签订,用人单位 仍有义务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1、合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 评估在本单位工作近 10 年的员工; 订立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 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 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一定要保留员工同意的书面证据.避 免事后被员工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适当运用劳动合同变更; 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如在关联公司内部流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等; 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如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期限分开确定, 保证企业可以以工作岗位的期限到期为由进行岗位的合法调整;合理设计薪酬制 度,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块,,并降低基本工资,提升绩效工 资,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避免员工消极怠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 加强绩效考核,以使企业能够合法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22、如何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3、如何约定”服务期” 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注意:首先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其次 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 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常规定培训,即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 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的年限设置,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 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 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止。 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企业需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 损失。 24 如何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具体的保密义务及方式;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保密 责任的解除。如果没有竞业限制条款,单独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是否能约定违 约金的。 25 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6 如何约定”违约金” 只有企业能够举证劳动者违约,才能获得违约金.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 出诉论,否则视为企业已放弃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员工在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后离开,企业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 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 期。 2、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包括劳动期限和试用期限,但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3、不能超标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不管什么原因,企业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管间隔了多少年),均不得再次约定 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不要低于法定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三者不一致时,取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 企业可进一步细化公司岗位,制定更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层级,并在劳动合同 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效益工资应当通过对其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确定,以 避免试用期工资过高。 6、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险。 7、试用期内也要给员工医疗期待遇 8、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 纪违法,因病,工作等。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有充分证据。 9、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 者。 10、小心预防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损失 慎重决定;如果确实要在试用期内提供专项培训等特殊福利的,可采取提前转正 或签订服务期协议。 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不要拖欠和克扣工资 除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工资的形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 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 于该职工月工资的 20%;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 算;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 单位代扣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社保等)。 2、正确应对”支付令” 3、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4、不要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5、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 2008 第 3 号)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和 174 小时进行折算。 平时延时加班:150%;休假日:200%;法定休假日:300% 6 依法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 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 8 用人单位变更事项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9 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1、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具 体协商---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 一份---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需遵官运亨通 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的工 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尽快与期办理交接工作。 3、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 XX 天属于擅自离职”,同时规定对旷 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 5、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并 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 须制定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 并在规章制度当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对于要求员工通 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常握 和执行;留有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的证据,如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 惩处单等.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 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7、怎样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在于严重失职有无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害,通常由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规定。 8、怎样以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当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9、怎样以劳动者”有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 法律规定.让应征者作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员工 有虚假信息,即可以此为据行使单方解除权。 10、怎样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 法判刑;判决属于生效判决。 11、怎样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劳动者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 疗期已经结束;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 12、怎样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重 新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 胜任新岗位。 13、怎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没有达到 一致意见。 14、怎么选择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非过错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知,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5、怎样以”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6、合理规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7、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8、怎样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体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 2001 第 125 号),国家法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 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终止合同后,关于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A 如果用人单 位同意续签,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 如果用人单位 同意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 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C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 劳 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几种情形: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B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C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 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巧妙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 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险;招 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违法 情形。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以非过错性解除。 20、正确计算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年限计算标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 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 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因此, 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根据规定,个人因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 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1、恰当选择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应当在员工按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2、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23 依法向劳动者索取”赔偿金” 赔偿责任是指: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培偿 24、正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结算薪金,按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 关系转移手续;妥善保管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 两年备查。 25、正确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书 最好不要用开除等字眼,尽量用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好当面交给员工,并要求当 事人签字确认。 规章制度的风险规避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 度.对于现行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应尽快予以修改所 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发生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由 公示。 2、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适格 3、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4、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情合理 5、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合同 6、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7、规章制度最好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所有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附上企业规章 制度,请员工阅读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签字确认。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可在新 员工入职培训时发放规章制度,要求其阅读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签字确认. 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包括要求修改的意见),不论是否接受,都应给予 书面答复并形成书面记录.要求相关职工签字。若企业觉得有必要对规章制度进 行修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所有职工都再进行一遍民主程序。 8、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才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否 则不对职工产生效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入职登记录增加声明条款。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员工已学习了解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违反愿意接受规定的 处罚.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职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可以通 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职工签字,内容包括职工确认已 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 9、组建并发挥工会以沟通协调作用 特殊用工的风险防范 1、谨防劳务派遣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招聘与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 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工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 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单位,比如其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 50 万元. 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企业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 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字 2、谨慎签署”劳动派遣协议” 3、劳动派遣用工是有法律限制的 4、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5、用工单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6、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到职日期: 入职登记表 到职部门: 到职岗位(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婚否 民族 专业 毕业学校 健康状况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英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原工作单位 离职原因 起止时间 学校 学历或资格证书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本人保证所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或遗漏相关信息导致用 声明 人单位误解而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本人不 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 可以因本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 单位: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合同编号 收到人签名 收到日期 注备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于 年 月 日 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 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将于 年 月 日届满,公司决定 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日上/下午 时刻到 (部 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年龄 学历 入职日期 毕业院校 专业 现劳动合同期限 申请续签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月 年 月 日 日 申请日期 予以续签 不予续签 直接上级意见 □ □ 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 □ 理由 备注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项情形,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0、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因,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 2. 您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请您于 年 月 项原 年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与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公司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力资 源部应认真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险的结算,统计工作,促进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缴纳,使用,管理按规定办理。公司计提的工资总额,按上 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计算口径应与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开支必须与财务 部门的实际支出相一致。 第三条 在处理社会保险待遇时,应正确计算工龄,区别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掌握工伤与 非工伤的界限。 员工福利 第四条 员工福利是员工分配部门的延伸。 第五条 员工福利分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包括员工集体文化福利,员工集体生活 福利,即员工在公司工作期内的培训等等。个人福利包括婚丧假,年假,以及女职 工产假,哺乳假待遇。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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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相关法律、合同及操作技巧汇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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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HR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7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78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1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96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0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107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09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11 劳动时间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14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116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19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21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22 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125 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127 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128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129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130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共 480 页 第 2 页 131《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32 劳动工资 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134 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37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40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44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46 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4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5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7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6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63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6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7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1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7 劳动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85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88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3 社保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199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1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1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88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28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36 2 共 480 页 第 3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4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24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250 劳动就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58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26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70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282 职业指导办法……………………………………………………………… 287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89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9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98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30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307 第二部分 HR 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起诉状………………………………………………………………………310 民事上诉状…………………………………………………………………311 民事答辩状…………………………………………………………………312 民事反诉状…………………………………………………………………313 刑事上诉状…………………………………………………………………314 刑事自诉状…………………………………………………………………315 行政上诉状…………………………………………………………………316 仲裁答辩书…………………………………………………………………317 仲裁反诉书…………………………………………………………………318 上诉答辩状…………………………………………………………………319 申请执行书…………………………………………………………………320 撤诉申请书…………………………………………………………………321 回避申请书…………………………………………………………………322 财产保全申请书……………………………………………………………323 先予执行申请书……………………………………………………………324 延期执行申请书……………………………………………………………325 3 共 480 页 第 4 页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326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327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328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329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 330 合同范本 某公司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 332 劳动合同书………………………………………………………………… 340 劳动合同变更书…………………………………………………………… 345 劳动合同续订书…………………………………………………………… 346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 …347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348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350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351 家政服务合同…………………………………………………………… …354 中外劳务合……………………………………………………………… …357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 …363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 …365 私营企业雇工劳动合同书……………………………………………… …368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 …372 聘用合同………………………………………………………………… …373 赠与合同………………………………………………………………… …377 国际劳务合同…………………………………………………………… …379 股权转让协议…………………………………………………………… …384 遗赠协议………………………………………………………………… …387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388 经典案例 精典案例一…………………………………………………………………390 精典案例二…………………………………………………………………391 精典案例三…………………………………………………………………392 精典案例四…………………………………………………………………393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394 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 395 第三部分 HR 必备法律常识 4 共 480 页 第 5 页 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399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400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401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 ………………………………………402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403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404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405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406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407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408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409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410 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 …411 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 …………………… ……412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 ……413 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415 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416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417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418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419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420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421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22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423 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424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容? …………………………………………………………………………425 职工 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426 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理? ………………………………………………………………………427 工作时间 5 共 480 页 第 6 页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429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430 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 ………………………………………431 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 ………………………………………………432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33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34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 ……………………………435 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 ……………………………436 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 …………………………437 什么是计件工作日?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 ……………438 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 …………………………439 什么是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 ………………………440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 安排? ………………………………………………………………………441 劳动安全 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 ……………………443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444 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445 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446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447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48 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 ………………………449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450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 ……………………451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452 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454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455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460 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461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 …462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 ……463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64 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465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 ………466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 6 共 480 页 第 7 页 …………468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 ……………469 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 ………………………………… ………………47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 …………………472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怎样约定? ……………… ……………………473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 ………………………474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 种形式? ……………475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 合同? …………………476 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 ……………………………477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 ………………………………478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79 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480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同?……………………………481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 合同期限?………………………482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483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484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 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485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 也不能终止?………………………………486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 逾期终止?……………………………………487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 同怎么办? ……………………………………488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89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490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 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491 用人单位发生变 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492 劳动者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493 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偿? ……… …………………………………………………………………494 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495 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496 参加工 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497 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498 已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499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500 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标准赔偿?……………………… 501 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 …502 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 ……503 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 ……504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 7 共 480 页 第 8 页 ………505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 …………506 “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507 劳动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509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510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512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513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 514《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515 什么叫劳动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 …516 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由哪些部门负责? …… ……517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518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519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 ……………520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521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 ……………522 死亡抚恤有哪几种? ……………………………………… ………………523 社会保险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25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 …526 什么是养老保险? …………………………………………………… ……527 什么是工伤保险? ………………………………………………… ………528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 保险? 529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530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 ……………531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 ……………532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533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 …………………534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 ……………………535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 ………………………536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 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 …………………………537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538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 8 共 480 页 第 9 页 规定?………………………539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540 劳动工资 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 ……………………………………542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 …………………………543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544 什么是克扣工资? …………………………………………………………545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 ……………………………………………………546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547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548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549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550 劳 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551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552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553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 …554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 ……555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 ………………………………556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 资? …………………………………………………………………………557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558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559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560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561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 562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563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564 9 共 480 页 第 10 页 法 律 法 规 10 共 480 页 第 1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 11 共 480 页 第 12 页 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 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 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 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 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 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 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 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 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 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 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2 共 480 页 第 13 页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 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 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 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 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 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3 共 480 页 第 14 页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 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 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 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 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 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4 共 480 页 第 15 页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 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 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 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 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15 共 480 页 第 16 页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 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 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 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 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6 共 480 页 第 17 页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 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 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 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17 共 480 页 第 18 页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 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 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 规定,对社会保险基 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 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 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 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 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 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 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 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共 480 页 第 19 页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 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 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 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 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 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 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 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9 共 480 页 第 20 页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 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 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 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 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 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 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 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 共 480 页 第 2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1 共 480 页 第 22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 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 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 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 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 实说明。 22 共 480 页 第 23 页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 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 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23 共 480 页 第 24 页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 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 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 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24 共 480 页 第 25 页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 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 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 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25 共 480 页 第 26 页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 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 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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