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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版)-模板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多个单位时需分别写明) 请求事项: 一、XXXX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XXXXXX; ……等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 此致 XXXXXXX(所属区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X 份(同被申请人数量); 2、证据目录(按顺序列明证据名称、要证明的事实)。 说明: 1、申请书应用 A4 纸打印;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涉及金额的应简单说明; 3、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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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版)-模板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现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为多人时需分别写明) 请求事项: 一、XXXXXXXXXXXXXXXX; 二、XXXXXXXXXXXXXXXXXX; ……等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 此致 XXXXXXX(所属区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X 份(同被申请人数量); 2、证据目录(按顺序列明证据名称、要证明的事实)。 说明: 1、申请书应用 A4 纸打印;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涉及金额的应简单说明; 3、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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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或国籍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XX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副本 份;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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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范本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钱**,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 事实与理由: **************************(写明劳动事实、事情经过或其它等)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如上。 此致 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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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范本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 XX,男,生于 1968 年 10 月 6 日,系襄樊市 XX 公司职工,住襄樊市襄城区 XX 路 XX 号,电话: 被申请人:襄樊市 XX 公司(要求写全称,不可错一字) 住所地:襄樊市襄城区 XX 路 XX 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被申请人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邮政编码: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xxxx 年 x 月至 xxxx 年 x 月的工资 xxxx 元。 事实和理由: 我从 2005 年 3 月到商场上班,公司没给我们任何福利。直到 07 年 12 月才重新和我们 签订劳动合同从 08 年开始办理社会保险。可直到现在都没有办理,我只好交了辞呈,理由 是未依法办理社保,可是人事部不接受辞呈说我的理由不对。我只好告诉他们我 8 月 1 号就 不去上班。事实上他们也作好了工作安排。 此致 襄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某某(签名)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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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市)****有限公司,住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申诉人:***,性别,年龄,住址,电话 申请要求: 1、 2. 理由与事实: 此致 XX 市 XX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 附件:(部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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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市天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王心 电话:×××××××× 被申诉人:张三思 申请要求: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 35 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1998 年 10 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 系美国××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 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 公司服务 8 年。2000 年 10 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 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 35 万元的损失。 此致 广州市天河劳动仲裁委员会 ××(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8 日 附件:协议一份。(略) 出国证书一套。(略) 费用支出票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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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
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甲方,任___________。现乙方因患病需回家休 养治病向甲方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及意愿, 甲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补偿。经双方平等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就有关合同解除及离职手续等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前解除,乙方自愿于___年__月__日前 办理离职手续。 2. 乙方确认甲方此前已经按照其出勤状况全额支付了其所有劳动报酬。 3. 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__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 偿: 1) 经济补偿金 2) 代通知金 3) 医疗补助金 4) 医疗期工资 5) 医疗期社保缴费补偿 6) 实际开支(住宿、交通) 7) 甲方爱心救助款 4. 甲方支付乙方____年 月份工资共计 元(结算至 月 日)。 5. 甲方此前帮助乙方垫付的住院费用 元,由甲方承担。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_____元,扣除乙方借支款______元,剩余款项合计__ __元,自乙方办结离职手续后,由甲方通过转帐方式支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结束,基于劳动合 同的权利义务亦相应终止,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201__年_月 日 201_年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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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办公厅[***]***号《关于对 *********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精神,为了做好 退出的工作,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对 的职工和用工人员全部解除劳 动关系,并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 工作时间为 个月。 三、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和一次性失 业补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按每月 元的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失业补偿 按 《*****区失业保险办法》第 36 条的规定计算。 四、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其中:解除劳动关 系补偿 元,一次性失业补偿 元)。甲方从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 代扣代缴应属于乙方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元,扣除后甲方实际支付给 乙方经济补偿金: (¥: 元)。 五、乙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从职工入社之日起属于单位缴交的由甲方交至 年 月 日止.属于个人缴交部分由乙方负责,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 一次性补偿金中代扣代缴。 年 月 日以后乙方需续保的,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认为需要把档案移交劳动再就业中心管理的,由乙方自行办理并交 付相关费用。 七、乙方对其在原 在岗时经办的业务必须向甲方 移交清楚;乙方对其在岗时所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年 (盖章) 月 日 乙方: 年 (签字)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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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补偿金协议书(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丙方(用工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规 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 以下协议: 1、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与义务。 2、乙方在离职时,需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和归还派遣用工单位所有物品等离职手续。 3、甲方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 方支付,此笔费用于 元,(人民币大写: 年 月 个月工资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甲 日由甲方以现金形式发放,乙、丙方没有任何纠纷。乙 方确认在收到经济补偿金后不得要求甲方、丙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放弃追究任何赔偿的 权利。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及丙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 何第三方。 5、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内容,甲、乙、丙三方之间不再存在其它任何劳动争议 本协议为最终协议。 此协议一式三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各持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 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 用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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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简版)
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 一职; 年 月 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 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整, 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3、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 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 年 月 日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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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补偿金协议书(律师版)
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 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 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 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乙方 工龄换算补偿金计算基数计 元,(大写: 个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 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 同时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 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 法律责任。 4、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 终止,并无任何不了事宜,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并 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议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 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字) 日 年 月 日 今收到 公司经济补偿金现金 写 元,人民币大 元整。 收款人: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 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 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 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月 日合计收取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 25 日至次月 1 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 )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 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 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 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 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月 日合计收取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 25 日至次月 1 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 )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 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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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书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在 月 年 月 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 年 日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 46 条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5000 元,所 以甲方应支付乙方自 年 月 日进入甲方企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15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 甲方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甲方折合成现金 8000 元交付 予乙方,乙方自行缴纳,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相关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等法律责任。 2.从 年 月 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等一切劳动关系,乙方在职 期间的各种入井津贴补助、加班工资、请休假、薪酬福利、各项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等一切责任和费用已全部结清。 3. 以上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和方式为: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由甲方一次性将以上款项存入乙方原有的工资发放帐户(有违纪行为或没有按 公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交接的情况除外)。 4.乙方离职后不得泄露此协议的内容、甲方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任何秘密, 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若有此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并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无权就本终 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事向****有限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6.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放弃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或 赔偿所享有仲裁、诉讼等法律权利。 7.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关于终止 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8.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9.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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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协 议 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 议: 1、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自 20 年 月 日解除/终止,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 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加班费、年休假、社会保险等在内的各项劳动福利 报酬等再无任何遗留未决问题,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再无其他争议,乙方 不得再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结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手续、档案 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则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包括经济补偿金等劳 动报酬在内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乙方对离职手续办理以及费用金额均无任何异议。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办结手续,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按以下方式 支付协议费用,乙方应在办结手续后 30 日内领取解除证明及社保统筹转移手续。 □通过乙方工资卡支付上述款项,支付银行及账号为: 账号: □其它方式途径: 。 银行, 4、乙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任何公司内外第三 人透露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相 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 用,并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6、乙方确认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于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完 全知悉并自愿接受。 7、本协议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经乙方本人签字、甲 方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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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补偿协议书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同于 年 月 日订立聘用制劳动合同,该劳动合 年 月 日期满终止。现因该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变化,甲方决定不再续聘乙方。根据我国《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以及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经济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经双方核实,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年限已满 年 月,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 七条的具体规定(下附相关法条),甲方需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共计 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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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姓名): 因 身份证号码: 员工离职,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平等 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需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结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手续、档 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于 年 月 元; 日通过工资卡支付上述款项 支付银行及帐号为: 。 3、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自 年 月 日终止,乙方确认:甲乙双方 劳动关系期间,甲方已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薪酬,对于各项工资构成及明细,乙 方已知晓并无任何异议。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及其 关联公司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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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市天河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王心 电话:×××××××× 被申诉人:张三思 申请要求: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 35 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1998 年 10 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 系美国××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 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 公司服务 8 年。2000 年 10 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 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 35 万元的损失。 此致 广州市天河劳动仲裁委员会 ××(市)××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8 日 附件:协议一份。(略) 出国证书一套。(略) 费用支出票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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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XX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申请书副本 份; 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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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检查表-工具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检查表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是否符合 □是 □否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是 □否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符合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人事争议,人事仲裁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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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 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 年 5 月 6 日的决定,于 1956 年 4 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1980 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 1988 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 1989 年和 1990 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 年 6 月 18 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 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 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 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 1990 年以来居于世界其 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 45 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 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 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 140 多 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一、机构设置及职能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 名人士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 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 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 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 内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05 年 7 月 5 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业务,并进一步 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 一切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 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 1956 年 4 月成立之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制订了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随着我 国经贸形势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需要,仲裁委员会于 1988 年、1994 年、1995 年、1998 年、2000 年和 2005 年先后六次修改并完 善其仲裁规则。1988 年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是由于实施了 30 多年的仲裁规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仲裁业务的 需要而作出的决定。1994 年和 1995 年仲裁规则,是由于 1995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而作出的相应 修订。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国内仲裁机构均可以受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的实际情况,仲裁委员会面临着改革和 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的形势,仲裁委员会 1998 年和 2000 年仲裁规则对受案范围进行了修订,2000 年仲裁规则将受案范围 调整为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 为了进一步增强仲裁委员会的竞争力,不断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影响,促进仲裁的现代化和国际化,突出仲裁的独立、公 正和高效,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规则进行了第六次修订。2005 年仲裁规则修订的指导思想是: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以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地进行,加强仲裁庭对程序的管理权,增强机 构对仲裁员及仲裁案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机构的服务质量。 现行的仲裁规则于 2005 年 1 月 11 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并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为“总则”、“仲裁程序”、“裁决”、“简易程序”、“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和“附则”六 章共 71 条。 关于规则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 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关于程序的适用,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 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均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 2003 年 5 月 8 日,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由于仲裁委员会 2005 年修订的《仲裁规则》与《金融争议 仲裁规则》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仲裁委员会根据新《仲裁规则》对现行《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三、业务职能和受案范围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 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2、存单;3、担保 4、信用证;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 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11、证券和期货。 四、仲裁协议/仲裁条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是当事人提起仲裁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单独订立的 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委员会向中外当事人推荐下列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人数、国籍、开庭地点、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适用法律及仲裁语文等事项做 出约定,或者在仲裁条款/仲裁协议达成之后,争议提交仲裁之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约 定。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事项依法应 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 五、仲裁特点 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程序简便、一裁终局、灵活保密等仲裁一般 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机构悠久,经验丰富 仲裁委员会自 1956 年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五十年的风雨历程,经过五十年的努力与积累,仲裁委员会已建立起一支 既具有精深专业知识又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仲裁员队伍,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和监督体制,而训练有素的专职秘书人员队 伍则保证了仲裁程序能够高效运转。 迄今为止,仲裁委员会已成功受理并审结了 9000 多件涉外案件,1000 多件国内案件,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公约》已在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 20 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在香港仲裁裁决成功执行率非常高,仲裁委 员会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获得了中外当事人的广泛信赖。 2、设立确保质量的监督机制 为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裁决书核阅制度以及负 责上述日常事务的仲裁监督部等。其中,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对仲裁程序和实体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供具体案 件的仲裁庭参考;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先后制定了《聘任仲裁员的规定》、 《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等各 项行为准则,对仲裁员在进入仲裁员队伍以及在仲裁程序不同阶段的行为实施的动态监督;裁决书核阅制度则是仲裁委员会 对裁决草案进行事前监督,避免裁决出现不必要的瑕疵。仲裁委员会还专门设立了仲裁监督部,具体负责上述有关的监督和检 查等工作,为仲裁员以及相关的案件设立追踪档案,确保全面落实监督工作。 3、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 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做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 员视必要可以履行调解员的职能。 4、收费较低。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费收费标准与世界其它各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比是比较低的, 仲裁委员会努力做到以较低的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 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人士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 认。 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 《建设工程与 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 《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提供给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使用。仲裁员名册适用 原则如下: 1、国际(涉外)仲裁案件,适用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2、国内仲裁案件,适用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同时适用国际(涉外)争 议仲裁员名册;该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等专业仲裁案件。 3、国际(涉外)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金融仲裁案件,适用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4、国际(涉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仲裁案件,适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5、国际(涉外)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 国内粮食仲裁案件,适用粮食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6、国际(涉外)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和国际(涉外)争议仲裁员名册;国内皮革仲裁案件,适用皮 革专业中裁员名册和国内争议仲裁员名册。 7、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和皮革专业仲裁员名册中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仲裁员只能办理相应的国际(涉外) 仲裁案件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仲裁案件。 8、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金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粮食或皮革争议、以及应当适用的仲裁员名册发生争议的,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9、仲裁员名册注明了中国籍仲裁员的居住地以及外籍仲裁员的国籍。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居住地与仲裁地点不同的, 指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预缴该仲裁员参加开庭审理发生的相关费用。 仲裁委员会订有仲裁员守则,用以规范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该守则的主要原则性规定如下:(1)仲裁员应 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遵循中立仲裁员的原则;(2)候选仲裁员事先与一方当事人讨论过 案件或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不得担任该案仲裁员。仲裁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讨论有关案件的 情况或接受有关案件的材料,但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的除外;(3)仲裁员认为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主动请求回避;(4)仲裁员应严格保守仲裁秘 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情况,亦不得向当事人透露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及个人看法;( 5)仲裁员应公 平独立地实施仲裁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且在审理中不得表现出个人倾向性。仲裁员应勤勉审慎的履行职责。 仲裁员守则是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但除非法律中有相同的规定,不作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般来 说,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的行为是免责的。但仲裁员如有下述行为,则须承担法律责任: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 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索贿受贿、徇入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对有上述行为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应予除名。所有 仲裁员均应恪尽职守,严格遵守仲裁员行为准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七、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并根据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 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有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份数应为秘书局 (处)、仲裁庭人数和被申请人人数的总数。 八、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45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国内案件和适 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及其证据材料。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用延长上述期限,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和反请求。 九、管辖权 1、期限 当事人如有适当理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 庭前提出;对书面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权抗辩,应当在该方当事人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且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仲裁协议 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抗辩不影响按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2、决定机构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 管辖权决定。也就是说,管辖权决定是由仲裁委员会或经仲裁委员会授权的仲裁庭做出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 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审理范围 仲裁管辖权决定不同于仲裁庭就其审理范围做出的决定。管辖权决定主要解决的是程序和权限问题,包括仲裁机构之间、 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解决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方面的问题。仲裁庭决定其审理范围, 则是从案件实体上考虑具体争议或请求是否应由该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审理范围书。 十、仲裁庭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且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另有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 合议(三人)仲裁庭组成方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逾期未选定或委托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通过 选定或者共同委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四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 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 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 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庭组成方式: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 定。双方当事人有权推荐一至三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保 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仲裁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是否替换仲裁员。 十一、审理 (一)审理方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但应当公平和公正地行 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 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 或辩论式审理案件纠。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二)开庭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的涉外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庭应于开庭前 20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 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 10 天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 理日期,不受 20 天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和国内仲裁的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庭应于开庭前 15 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 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 7 天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 庭审理日期,不受 15 天的限制。 (三)开庭地点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 另有约定, 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 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 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四)仲裁地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 决应视为在仲裁地做出。 十二、保全措施 为了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以及裁决的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和 证据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当 事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仲裁委员会只负责转递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 院依法裁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且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当事人必须一致,即被 申请保全人必须是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2)被保全的标的物应仅为被申请保全人所有;(3)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的价 值金额不应超过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金额。 2、证据保全 为防止与仲载案件有关的某些证据材料的灭失或被涂改、伪造或被销毁,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同样,仲裁委员会应当 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十三、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应当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转交当事人让其发表意见。 仲裁庭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当事人有权对专家报 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也可以向仲裁庭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出庭解释。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质证。开庭后提交的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十四、撤回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全部请求或全部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请求的,或被申请人撤回全部反请求的,不 影响仲裁庭审理其他的仲裁请求。 十五、裁决 1、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涉外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6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和国内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 4 个月内做出裁决书。 2、裁决种类 中间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的任何程序 问题做出的暂时性裁决。 部分裁决: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以在做出最终裁决之前,就案件已经审理清 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事实问题做出的终局性裁决。部分裁决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 最终裁决:仲裁庭就全部的争议事项做出的终局性裁决。 3、裁决的履行 自愿履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仲裁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 根据一九五八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 行。 十六、代理 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作为仲裁代理人为其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 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对于当事 人可以委托的仲裁代理人,除不限国籍外,人数亦无特别限制,但是,仲裁代理人在仲裁活动中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 求或者提出反请求,以及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这些特别授权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不能仅笼统地注明 全权委托。 十七、设 施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拥有下列良好的设施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 1、专用的开庭室; 2、仲裁员会议室; 3、当事人休息室; 4、接待咨询室; 5、秘书办公室; 6、管理仲裁案件程序计算机系统; 7、传真、程控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电讯设备; 8、口头和书面翻译员; 9、丰富的图书资料; 10、打字、复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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