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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模板
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与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一案,你会正在 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特请你会采取____________ 保全措施,如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________(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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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 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 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 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 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 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 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 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 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 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 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 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 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 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 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 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 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 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 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 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 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 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 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 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 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 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 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 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 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 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 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 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 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 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 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 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 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 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 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 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 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 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 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 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 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 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 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 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 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 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 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 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 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 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 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 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 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 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 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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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_怀孕被停职 企业“限生”违法 劳动仲裁调解止纠纷
怀孕被停职 企业“限生”违法 劳动仲裁调解止纠纷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女职工“三期”一直有着特殊的保护政策,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被 侵犯,但在实际中,不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限制女职工怀孕等现象还在一些用人单位发 生着。 因为入职时曾向单位表态不要孩子,女职工张某怀孕后被企业以不诚信为由停职反省, 对于企业的无理做法,张某的家人来到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人单 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赔付给张某 12000 元,双方的争议达成了和解。 怀孕被指不诚信 女职工遭停职 张某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入职北京某食品公司,双方同日签订终止期限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岗位为食品加工员,月工资 2000 元,具体负责 蛋糕裱花工作。2009 年 4 月张某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自己已经怀孕 3 个月,希望单位能 多给一些休息时间,能够安心养胎。 公司认为,张某怀孕的行为与入职时曾明确表示不会要孩子的说法不符,是一种不诚信 的行为,该负责人当即要求张某停职反省等待公司通知。 此后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手续,该食品公司也未向张某发放任何停职或者解 约通知。不久后张某就回到湖南省某市一直休养。因为该公司没有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同 年 7 月,张某的家人在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了三项申请,包括:1、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000 元;2、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产假工资 6000 元;3、请求 裁决食品公司支付生育预期花费 10000 元。 请求难获支持 调解帮助要回补偿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仲裁员史策介绍,本案是因女职工生育问题引发的典型案件。本案中 , 食品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诚信,要求张某停职反省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停职反省不 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为停职反省行为本身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只是暂停张 某在原岗位的工作内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鉴于该食品公司未曾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在双方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的请求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而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也是在生育发生时才能确 定,所以在未生育前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张某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在仲裁人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没有早产等特殊情况,张某此时尚不能休产假, 如食品公司要求张某回到北京工作,张某长途奔波,可能会对其身心造成不利影响,进而 影响胎儿的成长。仲裁委与其委托代理人和亲属沟通后了解到,张某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希望在老家安心养胎,不愿再回到食品公司工作。 该食品公司在与仲裁委工作人员谈话后,也意识到了限制女性生育权和未缴纳生育保险 的错误,但考虑到张某已怀孕 7 个月多,虽然工作强度不大,仍怕出现意外,能解除双方 劳动合同为好,公司愿意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限制职工生育权 违法且无约束力 按照常理,张某如不出现晚育、难产、多包胎的情况,产假工资为其 3 个月的工资即 6000 元。因该食品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列支,只能由 该公司支付。 经原宣武区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由张某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 于 2009 年 8 月 15 日解除劳动合同;该食品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张某生 活补助费 12000 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鉴于本案,仲裁员史策特别提醒,很多女职工碍于较严峻的就业形势,招聘过程中在用 人单位对婚育情况提出要求时都表示自己不要孩子,但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不能生育的行 为本身就已经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权,所以女职工表示自己不要孩子这种意愿表示也是没有 约束力的。考虑这种企业能否给予员工充分的劳动保障,女性职工在应聘时遇到提出这种 要求的企业也应当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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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定稿
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贵委杭劳仲案字【 】第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某人诉某集团劳 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申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陈述事项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一:公司在前程无忧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园林 景观工程师一名,要求本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优先,工作职 责为负责公司项目的园林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各项设计任务的顺利完成 (证据见附件)。某人应聘该岗位,简历上为硕士学历(证据见附件), 公司看重申诉人在某大学三年的学习经历,申诉人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 入职,担任工程技术中心园林景观工程师,试用期为三个月。因申诉在在 试用期内因未完成公司设计任务,工作能力与应聘时所描述的完全不符, 经公司对本人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某人在某大学的研究 生结业证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入职后一个月内)提供,经查实,某人在某 大学的学习经历为虚假:申诉人在简历中所描述的 2005 年 9 月至 2008 年 7 月脱产在某大学景观规划与设计研究生进修班的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虚 假,经某大学官方网站查明(证据见附件),该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一年 半,而不是申诉在简历中所描述的三年,该学习班的学习形式为在职学习, 而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脱产学习。与某大学该班的负责人电话询问后(联 系人及电话见附件),2005 年入学的学员证书已全部发给学员,而申诉 1 人在某大学的结业证不能提供给公司,经该校查询(电话及联系人附件), 进修班的所有学员中,没有叫某人的学员。因为某大学的景观设计专业是 闻名全国的专业,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某大学的学习经历,打着知 名高校毕业的幌子,公司录用申诉人时看重的就是申诉人在某大学的三年 学习经历。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人的行为存 在明显的期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诉人的期诈行为 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申诉人在应 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二:申诉人在应聘时所描述及提供的大专学历的专业是计 算机(美术设计方向),至使公司误认为申诉人学的是设计,而该员工后 来提供的实际学历是成人教育的夜大文凭,专业是电子计算机应用(并且 未按公司要求提供证件原件),而并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学设计的,与公 司招聘该岗位的要求及申诉所描述的是天壤之别。申诉人提供虚假学历信 息,隐瞒及欺骗公司,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 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期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 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诉人 的期诈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 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现公司要求申诉 提供大专的证书原件,供第三方鉴证,如大专学历属伪造的,公司将报案, 并追究申诉的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三:由于申诉人在试用期间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 (下达任务未完成的证明见附件,如仲裁需要,可让证明人到场说明), 申诉人也承认设计任务未完成,但申诉人提出是否可以再给他一段时间设 计,,由于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图纸不出来,无法施工,不能 拖延,并且申诉人的设计未完成严重影响了公司项目工程的进度。根据 2 《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证明见附 件)第 2.6 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 的职责完成劳动或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在试用期内由员工用 人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书面、人证或物证形式证明工作能力不符公司合录 用条件的。申诉人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事实清楚,并且经过试用 期考核(证据见附件),申诉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根据《员工手册》 第 2.6 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公司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 现进行考核和鉴定,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以《试用期员工考核 审批表》上的考核结果为准,并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明。 员工在《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评分为不合格的;或因其它原因转正考 核未通过的,为不符公司合录用条件。员工认可试用期考核的形式及结果 以审批后的《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为准。申诉人在入职时已认真阅读 《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基本以上事实与理由,公司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履行了提前 告申诉人及说明理由的义务,并将处理意见也上报了公司工会同意。公司 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申诉未能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公司只能从新委托设计 院设计,如今所产生的多余的设计费用已超过 10 万元。并且由于申诉人设 计任务未完成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工程进度,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证据,均 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某集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附:其它证明文件 拾柒 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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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须知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须知 时间:2012-02-14 17: 宁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现就当事人双方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活动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1、提出、撤回、承认、放弃、增加和变更仲裁请求或仲裁 反请求,陈述事实理由;2、答辩;3、委托代理人; 4、申请仲裁员或书记员回避;5、举证(包 括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和质证,询问证人;6、协商约定是否公开审理、审理方式和鉴定 机构,向鉴定人提问;7、辩论和发表意见;8、调解;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义务:1、应依法行使权利;2、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和纪律;3、 接受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询问;4、在与其他当事人无法达成约定时,接受仲裁庭(仲裁员) 指定的鉴定机构;5、尊重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6、签署仲裁文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义务。 二、当事人应当向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参加仲裁活动应向本委交验身份证明。劳动者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 原件核对。单位应提交单位成立证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以单位向批准成立机关登记为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提交有效身 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应向本委提交经 其有效签字或盖章的仲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向本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公函和其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系直系亲 属的,还应向本委提交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 理人为其他公民的,还应向本委提交已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代理不收费承诺 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仲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般代理的权限包括:1、代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 请求或反请求及事实理由;2、代为答辩;3、代为申请回避;4、代为举证(包括申请调查取证、 鉴定)和质证,询问证人;5、代为辩论,接受询问或告知,发表意见;6、代为协商约定或确 定包括不公开审理、采取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审理、仲裁期间的鉴定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向 鉴定人提问;7、代为签收通知、告知、决定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特别代理的权限包括:1、一 般代理的所有委托事项和权限;2、代为提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反申请;3、代为承认、 撤回、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4、代为调解和签署、签收调解书或调解笔录。 五、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第三人应于本 委指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意见书;未提交答辩书和意见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六、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申请的,应于答辩期内按本委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劳动争议仲裁 反申请书,并按照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反申请书副本。仲裁反申请是否受理,由本委 决定。仲裁反申请被受理的,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于本委指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意见 书;未提交答辩书和意见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七、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放弃、增加或者变更仲裁(反)请 求,是否准许,由本委决定。 八、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 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九、仲裁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1、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 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裁决的;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回避 申请理由,一般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本委决定。 十、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委申请延 期开庭。是否延期,由本委决定。 十一、当事人应当按开庭通知书的开庭时间、地点和要求准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视为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为申请人或反 申请人,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申请;当事人为被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或第三人,将缺 席裁决。 十二、仲裁参加人应遵守的开庭纪律:1、必须保持肃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准发生鼓掌、 喧哗、吵闹、吸烟、随地吐痰、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允许随意走动或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同意,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3、当事人应按仲裁庭(仲裁员)审理 的安排,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当事人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同意,不准发言和提问; 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或侮辱他人;5、当事人未经仲裁庭或仲裁员同意,不准中 途退庭。 仲裁参加人违反开庭纪律的,由仲裁庭(仲裁员)予以警告。申请人或反申请人被警告 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申请,被申请人、 被反申请人或第三人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将缺席裁决。旁听人 员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的,将不准许其继续旁听。 十三、仲裁案件审理期限自本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但案情复杂,审 理期限可延长十五日。增加、变更仲裁(反)请求和本委受理仲裁反申请的,审理期限自受理 之日起重新计算。回避审查和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若仲裁案件存在需中止审理的法定情 形的,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十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该仲裁 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 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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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 案字[2012]第 2 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 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38 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 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 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 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 2011 年 12 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 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仲裁调解法第 38 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 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 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 2011 年 12 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 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 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 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11 年 12 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 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5 月”。该证据与本案没 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 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46 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 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 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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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劳动争议仲裁)
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方委托受理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 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2.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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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仲裁的详细说明都在这里!
关于劳动仲裁的详细说明都在这里! 一、申请仲裁时效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 (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 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一份。 · (5)附证据清单,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 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 (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 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 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 (二) 申请人为 10 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 活动。 ·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 1-3 名代表,并提交 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 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 登记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 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立案受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 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 行。 · 不予受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 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 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庭前调解 ·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 应当制作调解书。 ·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 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 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 时作出裁决。 · 开庭审理 · 一、仲裁庭的组成: ·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 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 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 1、回避的理由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的。 · 2、回避申请书 四、延期开庭 ·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鉴定 ·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 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 构鉴定。 六、撤诉 ·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 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2、和解撤诉。(撤诉申请书 七、审理期限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八、先予执行 ·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2、先予执行申请书 · 裁决 · 一、审理期限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 分先行裁决。 · 二、裁决先予执行 ·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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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9-28 15:09:26 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 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 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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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 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6-06 14:06:24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综治办、人民法院、 司法局、财政 (税)局(委)、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 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 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 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 见》(人社部发〔2017〕26 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畅通争议多元处理渠道 (一)健全用人单位内部协商调处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总工会等部门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地方总工会牵头,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推动 300 人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 遍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和法治文化建设,指导用人单 位建立健全内部协商沟通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内企事业单位 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健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及时处置群体性 争议。 (二)完善基层多方联动调解机制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综 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要 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地址与服务指南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申请 调解。实行调解登记制度,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应当依法登记并及时开展调 解工作,对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或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实行联合调 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 要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行业及开发区、 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为本行业、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争 议便捷调解服务。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仲裁 机构、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 (三)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加强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指引,向双方当事 人准确释明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及时提示理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及仲裁风险,并 准确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要求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处理的权利。 对调解不成申请仲裁的案件,可以委托主持调解的基层调解组织代为收件;对 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推行仲裁 立案前调解、庭前质证、书面审理、简便庭审等制度,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调解、档案 管理、专递送达等,逐步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加强“一裁终局”工作,不断提 高仲裁裁决质量。 (四)优化调裁诉衔接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挥简易诉讼制度优势,对规定的小额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缩短诉讼案件审结时间。对违约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以及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已 达成调解协议而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 法出具支付令。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司法审理尺度,对仲裁程 序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可以直接认定。建设裁审衔接信息平台, 加强仲裁院与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交换、案件信息通报、起诉和执行、联合培 训、疑难案件协同处理等方面的合作衔接。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 院设置派出法庭,为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提供便利。 二、推动调解仲裁均衡发展 (一)统筹调配仲裁员合理划分管辖范围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仲裁员聘任,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仲裁员 统筹调配制度。对办案力量不足的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仲裁院可以派员 协助办案。案件较少、分布分散的地区,地级以上市仲裁院可以适当调整管辖 范围,集中统筹仲裁办案工作。市本级直接管辖案件较多的地区,要逐步将部 分案件下放县(市、区)管辖,加强对全市的业务指导。 (二)提升调解仲裁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规划纲要 2009-2020 年)》等有关文件,推进调解仲裁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动示范仲裁院建设。县(市、区)仲裁委按照规定在县(市、区)或者 乡 镇(街道)设立仲裁派出庭、巡回仲裁庭、调解庭、简易庭,方便当事人 就近、就地参与仲裁活动,出台仲裁派出庭、巡回庭管理制度,实行“四统 一”,即统一案件编号规则、统一登记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仲裁员聘任 管理。仲裁派出庭和巡回庭按照所属仲裁院确定的管辖范围、工作标准和授权 开展工作,接受仲裁院的管理和监督。仲裁派出庭应当有固定办公、庭审、调 解、接待服务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备设施,具体由所在地保障。 (三)加强地区间调解仲裁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建立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仲裁工作对口交流制度。对口市签订交流协 议,互派仲裁员异地办案和学习锻炼,组织联合培训、案例研讨、经验交流、 观摩庭审,协助调解仲裁规范化建设。广州对口清远、梅州,深圳对口河源、 汕尾,东莞对口韶关、揭阳,珠海对口茂名、阳江,佛山对口云浮、湛江,中 山对口潮州、肇庆,汕头、江门、惠州相互对口交流。仲裁员异地交流学习时 间原则上每期 3 个月。 三、提升争议处理能力 (一)提升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的能力 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争议,在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劳动关 系重大调整时,指导用人单位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 平等自愿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 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 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二)提升基层调解组织调处能力 基层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员名册,通过调剂事业编制、使用公益性岗位、 政府雇员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综 治、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实行 调解员库管理,将优秀的仲裁员、调解员以及具备法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 会等专业工作经历、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等纳入调解员库,通过服务平台网站、 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直接响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诉求,及时提供专业性调解服务。 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社会 专业力量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并通过调解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三方联合调解工作制度,推动劳动关系 三方共同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服务制度,对于受委托开展调解的有关组织,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拓展仲裁工作人员来源渠道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法律素质 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仲裁工作岗位,并保障仲裁办案人员的稳定性。 鼓励从律师事务所、下级仲裁院遴选仲裁员。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 雇员等方式依法使用仲裁辅助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调解、记录、 送达、安保等工作交由相关单位提供。建立完善仲裁员档案,加强仲裁员考核 和动态管理,普遍建立仲裁员名册并对外公布。建立健全兼职仲裁员管理制度 和劳动关系三方派员常驻仲裁委员会制度。 (四)提升调解仲裁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仲裁员阶梯培养机制,初任仲裁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先在窗口、记 录、调解等多岗位跟班学习。组织开发培训教材,建立异地交流学习制度、调 解仲裁培训师资库。落实仲裁员聘前培训制度、每年 40 学时脱产培训制度和日 常培训学习制度。创新培训方式,鼓励各地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 官培训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展培训;探索开展网络培训。组织开展优秀仲裁文书 评选、仲裁事业发展征文、业务技能比赛等活动。落实仲裁员分级管理制度。 深入落实国家规定的仲裁工作人员办案补助制度。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开展仲裁活动提供支撑。 四、增强服务保障 (一)加强法律援助服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在调解仲裁机构开通法律援助 “直通车”, 普遍设立法律援助窗口或者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健全法律援助与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衔接机制,必要时组织律师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参与调解。司法行政部门推 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时,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作为法律顾问服务内 容。工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情况。探索开展公 职律师驻点仲裁院,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加强服务场所保障 加强调解室建设,按照温馨、简约、安静、安全的风格设置调解室,配 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等,悬挂统一的调解徽。各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中心、仲裁院至少要设置一个调解室。加强调解仲裁服务场所建设,鼓励 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由一个机构统一做好劳资纠纷处理的 协调和指引有关工作。 (三)大力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 改造升级并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调解仲裁业务系统,全面实现线上办案 、 线上督办通报,省、市、县、乡镇(街道)统一使用调解仲裁业务系统。深入 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完善调解仲裁网站建设,开通网上调解仲裁服务。 仲裁院与人民法院案件裁判信息实现同步传输和即时共享。建立各级仲裁院互 联互通的庭审远程观摩系统。 (四)完善调解仲裁服务和监督机制 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不断优化调解仲裁服务,推行预约开庭、休息日或 夜间开庭等服务。建立仲裁案件过问登记制度、调解仲裁便民服务清单制度、 仲裁案件卷宗评查制度、调解仲裁工作成效评价监督制度、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制度等。建立仲裁机构异地协助办案制度。制定仲裁文书的公开规则,分地区、 分类别逐步推进仲裁文书公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工作,对照法治广东建设考评中关于调解仲裁工作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劳动 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机 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 牵头职责,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 用,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 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 理 机制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 2018 年 3 月 15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16 日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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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时间已过,但是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试用期时间已过,但是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可以申请劳动 仲裁吗? 试用期满,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试用 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 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 除合同。 试用期满,无论劳动者是否办理转正手续,从法律上视为已经转正, 用人单位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 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 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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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保管保密协议
财务人员保管保密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 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期间所担负的 甲方现金支票、印签、档案资料的保管,以及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 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双方协商确定, 为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 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 信守。 一、 现金支票、印签、档案资料的保管 乙方在甲方财务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现金支票、印签、档案资料等 ◎商业合同 的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以下管理规定。 1、 现金支票保管。 ▲法律文书 ◎民用合同 ▲合同协议 (1)所有现金支出应该经过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人签字批准,并符合国家 和公司规定的使用范围。 (2)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应对当日的经 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 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及支票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 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必须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 为他人利用。 2、 印签的保管 (1)保管人受公司委托保管并管理财务印鉴使用,对印鉴负有安全保管 以及安全使用的责任。 (2)印签保管人应遵循谨慎、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利,所有加盖文 件、合同、票据的相关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合乎公司制度。 (3)票据付款需要加盖印鉴时,必须附有已经过权限人批准的支付证明 和相关凭据,付款票据应填写完整,收款人和金额处不得空白。 (4)如无需要,不得随意加盖印鉴;对于已加盖印鉴但不需使用的资 料,应立即用碎纸机破碎处理。 (5)加盖印鉴时,印鉴持有保管人应认真阅读需加盖印鉴的文件,如不 明确所盖内容的重要性,或发现文件中有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 负面影响的,应先汇报征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印鉴 时,印鉴保管人确认在合适的位置进行加盖,不得将印鉴交他人代 盖。 (6)印鉴加盖应清晰、完整、规范有效,以减少退换带来的不便以及避 免由此引起的财务风险。 (7)任何情况下都应争取将加盖印鉴资料带回公司加盖,如实在需要将 印鉴带出公司的,必须填写《财务印鉴外携申请表》交保管人留 底,并由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带,外带时必须两人同行办 理,当天必须将印鉴还回保管人,并登记外携记录,填写归还日期 和归还人亲笔手写签名。 (8)印鉴不需使用时,必须放在加密的保险柜内保管。如需拿出使用 时,应立即使用,不得久放在桌面或其他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使用 完毕后应立即放回保管处。 3、 档案资料的保管 (1)财务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合同、协议、申请、 说明、报表、凭证、票据、文件、帐簿等有参考价值的原始资料和 电子文档。 (2)对应归档的材料加以分类、整理,编制两张目录表即档案总目录表 和明细分类目录表,并制定分类编号,以便快速检索。 (3)对档案库要采取防火,防盗、防蛀、防强光、恒温、恒湿等措施。 对以上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马上向财务部经理报告,并协 助经理采取补救措施。 (4)对入库档案随时进行更改补充工作,每半年清点一次,检查档案是 否完整、准确。帐目与实物是否相符,对破损、载体及变质的档案 及时修复和区别登记。 二、 保密协议 乙方在甲方财务部任职期间,需对甲方之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 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具体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 1、 保密范围 (1)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 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 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2)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 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设计、制造 方法、流程、技术报告、图纸、样品等,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 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3)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 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 销计划、进货渠道、产品价格、供求状况、客户名单、合作协议、 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 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 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 用预算、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 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 程、规则等内容。 2、 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决不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 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3、 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 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 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 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4、 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 更高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后,无论 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 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保密费 1、公司任职人员凡签定保密协议的,公司每月支付保密费 元。 2、保密费押后一个季度发放,既第二季度发放上一季度保密费,按季 度最后一个月随工资发放。 3、公司辞退或个人申请辞职,保密费在辞职后三个月后发放。 4、辞职人员若违反此保密协议条款,甲方有权追溯保密金的发放。并 保留因辞职人员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溯赔偿权。 四、 协议期限 1、 乙方在职期内; 2、 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 公开前,将承担保密义务,但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两 年。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甲方有权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2、 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企业经营与企业形象上损害, 处罚金等不足以弥补甲方所承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 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六、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 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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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合同
编号:_________ 保密协议合同 甲方: 乙方: 经济类型: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甲方地址: 出生日期: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现住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 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范围和载体 1、凡乙方在甲方就职期间所获得的 均属甲方的保密信息。 2、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各类文件、 的内容; (2)提交给 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公司经营 、 (4)所有 (5)所有 (6)供应商 (7)公司 (8)所有 (9)所有 (10)所有 (11)其它 3、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 、 ; 技术; 资料; ; 资料; 资料; 资料; 等资料; 内容及资料。 所表现,如 4、甲方的保密信息不包括: 第1页共4页 等。 (1) ; (2) 为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乙方的保密义务基于其对甲方忠实义务的要求。乙方在任职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 ,防止泄露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给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2、乙方离开甲方之后( ),乙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给 甲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3、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 。 第三条 泄密行为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故意泄露、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将保密信息 (2) 给甲方的竞争对手; 发布、提供保密信息; (3) 为自己或者他人服务或牟利; (4)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披露保密信息。 第四条 专有服务和竞业禁止 1、甲、乙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后,甲方是乙方唯一的雇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 期间不得 从事与甲方 相竞争或冲突的 他任何单位 工作,不得为 从事 ,不得在其 活动,即使该种活动是无 偿的。 2、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欲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定适用下列第 项约定: a.按本条第 3 款约定提前通知; b.按本条第 4、5 款约定竞业禁止。 3、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欲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 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 。 第2页共4页 4、在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乙方不得在 省、 )之日起二年(二十四个月)的期间内, 市(包括 )范围内 经营与甲 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仅限于: (1)与甲方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企业; (2)与甲方有 冲突的企业。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1)转移甲方的客户或为该等人士提供服务,或向该等人士收取订单,或 。 甲方的客户包括在离职之前、之后一年期间内属于甲方的客户。 (2)干扰 劳动关系; (3)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 (4)聘用或者促使他人聘用甲方员工。 第五条 经济补偿 1、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 2、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员工,在离职后 内,甲方按照不低于 市标准按月向乙方支 付竞业禁止补偿费( 3、在 )。 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免除。 在竞业禁止期内,甲方可以书面免除乙方竞业禁止义务,同时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应当退还其 保密费; (2)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月的本人月收入作为违约金; (3)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 2、乙方承担的前款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其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 实际损失。违约的实际损失,包括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保密信息的价值及评估费 用、调查费用等。 3、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 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3页共4页 第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 可以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它 1、如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协议亦应变更相关内容。本协 议所称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是指“国家、 省、 市政府部 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本协议被视为是甲方《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协 议中如有任何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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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键入文字] 保密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非常重要措施就是与员工,特别是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 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实践中被认为的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一般包括了技术水 平、技术潜力、技术内容、专利动向和影响等等;而经营信息,一般有产品的市场调查结果、 市场预测和个阶段的市场规划、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还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 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的信息。针对形形色色的商业秘密,企业应 该针对自己的情况设置非常细致和明确的条款来对其进行约定,避免秘密的外泄。 对企业来说,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应该是值得借鉴的: 1.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应该将保密措施贯穿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阶段的所有人,以单独的保密协议或 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来约束秘密的外泄: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凡是所有可能接触商 业秘密的人应当订立单独的详细的保密合同;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阶段,应该在劳动合同 中明确约定详细的保密条款。 2. 约定违约与损害赔偿责任。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好确立明确的数额,同时需要约定 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违约金时的赔偿责任。 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 其它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条款,使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 同类业务。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企业必须要注意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一方面,作为竞业限 制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 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补偿的标准应当以该员工在公司的工资为准 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竞业禁止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要具有合理性。 4.脱密期与脱密措施。 确立涉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该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在该提前 通知期限内实施脱密措施,例如在该确定的提前通知期限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 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来减少秘密的泄露风险。当然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了提前六个 月的通知期,就不能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两者只能选择一种。考虑到确立脱密期限的约 定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而如果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协议,那么必须要支付补偿金来 使得该条款有效。从公司的利益考虑,建议公司针对一般人员可以签订脱密期条款,避免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带来的经济补偿问题;而针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可以 接触到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则可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键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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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公司保密协议(范本 )
保密协议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 地方有关规定,就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公司及集团的重大决策中需保密的事项; 2. 公司及集团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决策,公司其他不宜公开 的信息; 3. 公司及集团的商业模式; 4. 公司及集团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本公司及集团内部互相交流的 内部文件资料; 5. 公司及集团的工作计划、总结等经营情况资料。 6. 客户资料。 7. 公司及集团资金运作计划及方案,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8. 人事档案、职工个人奖金及其他劳务性收入资料。 9. 为业务需要开发的市场调查、预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进展等专题报告及有关研 究资料。 10. 公司及集团重要领导的住址、行踪、电话等个人资料。 11. 各类事故、意外和突发事件。 12. 公司及集团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需要,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对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可以让乙方知悉其内容 的一部或全部。 2. 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并将其在业务工作中所获悉的客户资料、商 业信息交甲方保存。 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采取一定保密的措施,防止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等。 5. 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外借、复印或摘抄甲方的保密文件资料,应征得甲方的批准和同意。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行其他活动,乙方不得披露 、 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7. 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刺探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乙方不得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8. 乙方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或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甲方保密制度和规定。 9. 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二年内,如有违反甲方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协议期限 1. 聘用合同期内 2. 解除聘用合同后二年内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2. 乙方违反此协议或恶意泄漏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的全部经济损 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甲方所 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 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时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名):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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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防范五大风险和应对措施
员工离职:防范五大风险和应对措施 不同类型的员工离职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 员工离职通常被分为两种类型: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 主动离职是指离职的决策主要是由员工做出,包括辞职的所有形式; 被动离职是指离职的决策主要由企业做出,包括解雇、开除等形式。 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被动离职往往是确定的,是可以被企业所控制的,但主 动离职相对而言却往往是事先不可预测的。 大量的主动离职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净影响(即不利影响超过有利影响)。因 此,对主动离职产生原因和防范策略的深入探讨得到了研究者们很多的关注。 虽然恰当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增加人们对组织内部的心理预期和产生良好态度, 但是,人们对外部的心理预期远大于对内部的预期时,许多人仍可能会选择离开。这 时,企业的留人措施能否真正留得住人才,更多地取决于人才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 企业间的相互作用。面对越来越活跃的离职行为,企业管理者所持有的态度愈加成熟 和客观。一方面,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人才流动是社会和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形 式,它可以调整人才构成比例、优化群体结构、保持人力资源队伍的活力;另一方面, 对于造成企业人才流失的离职,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管理策略,将流失风险限制 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或将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以下针对 员工离职给企业可能带来的风险,提出员工主动离职风险防范的策略建议。 风险一: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泄露 企业中掌握关键技术的人才跳槽,会将企业的关键技术带走;或者离职员工手上掌 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帮助竞争对手,将对企业的业务造成冲击。 应时措施: (1)建立研发与技术团队,在可能的情况下不要过分依赖某一个或少数几个技术人 员或工程师。如果是多人共同发明的技术,申请专利时应将参加人员的名字都尽可能 多地写上去,使专利权为大家所拥有; (2)对关键人才签订“竞业禁止”协定。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指企业的职工(尤其是高级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 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或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 禁止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主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为雇员所侵犯,人才 的异常流动常常会带来企业的阵痛,因此未雨绸缪,利用法律手段尽量降低此类风险 就显得尤为重要。 风险二:客户流失 与企业客户直接打交道的销售人员,尤其是销售经理,掌握客户的第一手资料, 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交往,甚至与客户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些员工离开企业时,经常会 带走一批或大部分客户,甚至将客户带给竞争对手,使企业失去客户和市常 应对措施: (1)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实施客户关系管理,使客户为公司享有和使用; (2)实施品牌战略,依靠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吸引顾客,让客户信任的是你的 品牌,而不是个别的销售人员; (3)适时调区升职。当一个员工可以升迁的时候,就证明该员工在地区上的积累已 经达到一定程度,已经掌握了一个比较有力的“武器”了,当这个“武器”的矛头还 没有对准自己之前,先把这个“武器”转到企业手里。 风险之三:岗位空缺 员工主动离职直接的后果就是岗位空缺,关键岗位的空缺会使企业无法正常运转 , 高层管理人员离职后的空位成本会更高。 应时措施: (1)运用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工作。对于关键岗位,实施 干部储备制度,平时注意培养有潜力的管理岗位接班人; (2)在以往单纯的业绩评价体系中增加一项“人才备用”指标,检测如果此人离开 他的工作将由何人接替,如果没有合适人选,说明这样的管理者其实不是不称职的, 这就要求管理者在一些关键会议、重要的交际场合等带着一些比较有潜质的下属参加, 让下属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和资源,培养他的独立工作能力,这样可以保证管理岗位后 继有人。 风险之四:集体跳槽 集体跳槽的情况自 90 年代以来就在我国屡见不解。企业中关键人才往往在员工中 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感召力,甚至有一批忠实的追随着。因此,经常发生的情况是, 某位关键人物如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的离开会带走一批员工,结果可能会使企业瘫痪。 应对措施: (1)选拔、聘用具有不同背景的员工,采取多元化的管理,使员工认同公司的价值 观和目标,使员工与企业建立“心理契的”关系,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吸引力; (2)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定期在部门或地区之间进行轮岗。 风险五:人心动摇 企业一旦发生员工离职,特别是关键岗位员工或管理人员离职,势必对未离职的 员工产生负面影响,某些影响力大的员工离职事件会造成群体心理动荡,减弱组织的 向心力、凝聚力,动摇员工对企业发展的信心。 应对措施: (1)就离职事件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说明原因,鼓励未离职的员工努力工作, 让他们对前景充满信心; (2)做好员工职业生涯的规划与开发,提供必要的正式培训,建立一整套面向未来 的培养计划。创建好的企业沟通关系和良好的人员关系,创造一种保持发展及激情的 内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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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键入文字]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XXXXXXXX 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 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 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 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 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 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 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 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 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 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 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 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 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 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 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 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 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 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 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 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 [键入文字] 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 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 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 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 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 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 视 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 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 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 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 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 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 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 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 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 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 限。 [键入文字]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 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 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 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 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 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 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 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 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 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 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 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 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 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 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 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 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 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 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 聘。 [键入文字]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 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 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 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 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 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 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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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流程手续办理表模板
[公司名称]离职流程手续办理表 填表日期: 员工编号 姓 名 所属部门 职 务 部门主管 离职类型 辞职 入职日期 离职日期 交接情况 部门经理: 工作交接 文档资料 办公书籍 其他工具 测试设备/物品 收回所有业务账号 其他 签字: 技术部门: 日期: 删除工作账号 回收 IP 回收电子邮箱 回收机器设备并入库 其他 签字: 行政部门: 日期: 收回门卡 收回工作证 收回员工手册 收回宿舍钥匙 其他 签字: 日期: 交接后事宜 薪资结算 财 务 部 清算借款 其他 经办人签字: 日期: 人事档案更新 人力资源部 离职公告 其他 经办人签字: 日期: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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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了《劳动合同》,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工作;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乙方充分意识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甲方之财产,该商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 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 4、乙方在甲方任职,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 商业秘密的范围 1.1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之商业秘密的范围:(1)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原有的或已持有的商业秘密;(2)乙方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工 作成果、技术成果、专利技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3)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 务的商业秘密。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管理类秘密事项、日常经营类秘密事项、日常管理类秘密事项、技术秘密 类事项、生产类秘密事项及其他秘密事项,具体按照甲方保密制度规定的事项执行。 2 商业秘密的归属 2.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 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 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 限于将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完成的专利向美国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权利转移给甲方,并签署权利转移承诺书。 2.2 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乙方退休、调离甲方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做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甲方所有。 2.3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 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 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声)明的,推定其 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 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 任职期间的保密 3.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3.2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 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3.3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 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更不得私自许可或转让上述商业秘密。 3.4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已经甲方同意;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 无此权限。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 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3.5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 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所载有的秘密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上的价值。 若载有秘密信息的载体系由乙方自备,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 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3.6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3.7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由 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第三方侵权指控的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4 办理离职期间的保密 4.1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并按甲方 的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或按甲方的规定予以销毁。 4.2 乙方离职时应保证将记载于乙方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4.3 乙方应于离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上述资料及其他载体,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5 离职后的持续保密义务 5.1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指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甲方解除乙方聘用关系或者乙方明确表示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好相关解 除聘用关系手续的行为;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的通知后,拒不办理手续的行为以离职论。无论乙方因何种原 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 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5.2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已实际公开; 6 保密待遇 6.1 甲方对乙方任职期间与离职后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工资,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中已充分考虑乙方承担 的保密义务,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保密工资。 6.2 乙方已知悉并认可保密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与工资同时发放。 7 损害赔偿 7.1 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违反此协议,乙方应立即停止泄密行为: 7.1.1 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对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工资, 并按照公司制度予以相应惩戒; 7.1.2 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1.3 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工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1.4 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索全部保密工资,乙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视违约行为所致甲方损失 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7.2 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计算: 7.2.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按在甲方任职最后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折算)税前年薪的五至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润损失等),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2.1.1 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或者以不低于甲方该等商业秘 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7.2.1.2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 额之内。 8 其他 8.1 本协议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8.2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8.3 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8.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全面审阅本协议,并向专业人士就本协议的涵义和影响进行咨询,理解并自愿同意本 协议包含的每一项规定。 8.5 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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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申请表
员工离职申请单 亲爱的同仁,您好: 在您填写这份离职申请单时,请您再审慎思考下列问题: 1.是否与你的主管恳切的谈过,如何来调适您的工作? 2.可曾与同事亲友交换过意见,听听别人给您的看法与建议? 若您坚持离去,我们除了感激您过去对公司的贡献外,同时也在此提醒您,能遵守您所 签定竟业禁止协议中限制及离职后仍应履行的法律业务,切勿因一时之失误而致触法涉讼, 特予提示。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性 别 部 门 入司日期 学 历 岗 位 申请日期 工作代理人 最后工作日 联络方式 离职后住址 类 型 □ 辞职 特 殊 签 约 □外培协议(到期日______年______月) □其它__ _________ (到期日____年___月) □ 合同期满,不续签 □ 其它 □大学生培养协议(到期日______年____月) □无 离 职 原 因 离 职 审 批 员工签名: 财 务 部 □ 不同意 总 经 理 说 明 □ 不同意 □ 情况属实,同意报批 □ 违约离职,违约金依公司规定扣缴 □ 同意离职 □ 违约离职, 违约金依公司规定扣缴 □ 违约金免扣 部 门 经 理 人 力 资 源 部 □ 不同意 □ 情况属实,同意报批 □ 违约离职,违约金依公司规定扣缴 □ 情况属实,同意报批 □违约离职,扣违约金__________元 1、申请流程:一般员工离职需提前 30 天(二级机构提前 60 天)提出书面申请-组织面谈-离职申 请单领取-逐级审批-返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交接清单-于最后工作日 3 日内办理交接-人力 部留存 2、此单中的基本信息栏由人事专员填写,此单签核完毕后,交人事专员,由人事专员汇总交人力资 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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