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疫情期间的20个工资问题

应对疫情期间的20个工资问题

超全:应对疫情期间的 20 个工资问题 目 录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 的标准是多少?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 放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 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 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 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 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 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 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 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 4 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 在 4 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 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 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 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结论: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 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因履职被感染的,按照人社 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 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 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 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 工伤的,属于工伤。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 结论: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 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 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 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 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 工作报酬。”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针对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针对的是发病过的场所的人员。但隔离期间继续支付报酬仅规定在本 条,并未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也没有规定适用于第三十九条。因此, 被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的,是否还应当发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 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 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 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 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 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 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那么,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呢?此处似乎应该为“用人单位”而非“企业”,才能对应“职工”而非“劳 动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 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 发。”不过这一规定限定范围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范围,那么 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范围呢? 再看看地方性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 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 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 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可见,几个层面的规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的标准不一: 《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人社部《通知》未区分 是否要将排除的作为条件,各地规定则不一,有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 也有不区分的都支付。建议按照人社部《通知》执行,毕竟这是最新 的规定,是针对新冠肺炎作出的专门规定。 结论: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 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是最 低工资吗?是病假工资吗?还是正常工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 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 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 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再看看各地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 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 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 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 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 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 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 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结论: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是隔离观察期间要支付工资报酬,《通知》 规定的是医学观察期间和隔离治疗期间要支付劳动报酬,医学观察期 间应该就是隔离观察期间。按此理解,则《通知》规定的单位支付报 酬的范围,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更广泛。那么,对于被确诊后 的隔离治疗期间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如何认定呢?从各地的规定来看 并不一致: 其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不仅限于隔离观察期间,在隔离 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均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上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 勤支付工资报酬。广东的规定(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 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 其二,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 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 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如北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 11 号):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 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河南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 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四川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 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其三,天津则将确诊后的治疗分为两段,即需要隔离治疗的期间和无 需隔离的普通治疗期间,前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后者则按照医 疗期的标准支付。天津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医学观 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 3 至 24 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结论:各地规定不一,要看具体的标准。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 式,导致部、四川等地都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 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 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广东、浙江、四川还要求安排年休假时 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北京、四川还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 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 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 入年休假的假期。” 结论: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 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作为生活费。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与前述休假 不能及时返岗不同,还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来支付工资。如北京、河 南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 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结论: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多地政府明确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延长 3 天休假后,企业仍有一段时 间不得复工,在此不得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以及企业 自身因疫情影响而自行停工、停产的,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 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 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 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 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 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 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办法执行。” 其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 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 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 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结论: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 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 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有过类似的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经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 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生活 费的计算标准各地不同,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分四档: 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 南省、河北省; 第三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5%:陕西省; 第四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 川省。 结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 费,标准各地不一,详见当地规定。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 如何发放工资? 如前所述,单位有权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 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就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对职工提供劳动 的,自然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对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仅仅是居家隔离 的,因为是单位的整体利益需要,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后果,也应 当正常发放工资。 结论:因单位要求居家隔离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 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 时支付工资。”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 3 天春节假期, 部分地方如苏州、上海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 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 期发放工资。比如单位每月均是 4 日发放工资,但由于未复工等因素 影响,单位可能要在 15 日才能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 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 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 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 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 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 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 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结论: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 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 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 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 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 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 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如《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 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 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 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 商一致才能降低。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 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 致。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 确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响下,由于轮 岗轮休的,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 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 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 可以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 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采取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 致。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 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 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 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 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 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劳 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按照不 同标准执行即可。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 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结论: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 的给予补助。只不过公务员加班的补助标准,迄今未见到。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未见到国家统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具体 要看各地有无规定。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 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65 号):“一、各单位要加强对 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因特殊原因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人员 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 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也按照《劳 动法》规定分别为 150%、200%和 300%。 结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第七 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 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 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 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 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 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外,该复函第五条规定:“其中法 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 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 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 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 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 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 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 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 150%、200%、 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60 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 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没有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 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自然没有加 班工资。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 规定,3 日到 9 日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算加班。另外,根据上述 通知,如果推迟复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则企业应按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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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各省市独生子女护理假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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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省市 强制性 适用对象 享受条件 护理假天数 工资支付 1 南京 否 子女以及其他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未明确 法负有赡养、扶 疗期间 养义务的人员 2 西安 是 子女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20天/年(独生子女) 2020-05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疗期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01 工资福利待遇 3 云南 是 子女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20天/年(独生子女) 2019-10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疗期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01 工资待遇 4 内蒙古 是 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 20天/年(独生子女) 生活不能自理 5 宁夏 是 子女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陪护假期间工资福 2019-01≤7天/年(非独生子女 间 利待遇不变 01 ) 未明确 未明确 实施日期 2020-0701 2019-0101 6 河南 是 独生子女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 2019-01光荣证的老年人住 ≥20天/年(独生子女) 勤 01 院治疗期间 7 北京 是 赡养人、扶养人 老年人患病住院、 未明确 失能失智、临终 8 山西 是 符合计划生育政 年满60周岁的父母 ≤15天/年 策的子女 患病住院期间 9 河北 是 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未明确 间 10 四川 是 子女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7天/年(非独生子女 未明确 间不能自理 ) 11 重庆 是 独生子女 患病住院治疗且需 ≤10天/年 要二级以上护理 12 广州 否 独生子女 父母年满60周岁以 上,患病住院治疗 ≤15天/年 期间 13 淮安 是 独生子女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患病住院治疗期 ≥5天/年(独生子女) 间 14 黑龙江 是 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20天/年(独生子女)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 2018-01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15 湖北 是 赡养人、扶养人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失能或者患 ≥10天/年(独生子女 未明确 病住院 外的赡养人、扶养人) 16 海南 是 独生子女 执行独生子女政策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7-09的老年人患病住院 ≤15天/年(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治疗期间 护理期间的工资、 2018-10津贴、补贴和奖金 24 不予扣减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2018-9-12 不变 未明确 2018-12-1 2018-1001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8-03待遇不变 01 看护假、护理假期 间,职工工资照发 2018-02,且不影响职工的 01 福利待遇和全勤评 奖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8-01待遇不变 01 2017-1201 17 广西 是 独生子女 18 福建 是 独生子女 护理期间的工资、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津贴、补贴和奖金 2017-09≤15天/年(独生子女) ,患病住院期间 ,其用人单位不得 01 扣减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7-03,患病住院治疗期 ≤10天/年(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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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1)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6个棘手问题(1)

公司经济性裁员的 6 个棘手问题 (一) 20 个人以下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吗?........................................................1 (二) 协商解除导致裁员人数不足 20 人怎么办?.......................................................2 (三)经济性裁员方案必须职代会通过吗?...................................................................2 (四) 什么是“经营发生严重困难”?..........................................................................3 (五)批量协商解除属于“经济性裁员”吗?...............................................................9 (六)无固定合同员工是否必须留用?.........................................................................10 (一) 20 个人以下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吗?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 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 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 协商解除导致裁员人数不足 20 人怎么办? 裁减人数有两个相对的标准: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 数百分之十以上。 同时,经济性裁员的时间标准就是一次性裁员。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 数不足法定标准,就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为由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 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 同,其中的权衡,决定了用人单位不会一味地规避经济性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方案必须职代会通过吗?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 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 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   (1)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苏政发[2001]157 号文规定, 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三十日内, 与占全部职工人数 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严格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减人员的有关手续。   (2)企业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有关生 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制定裁员实施方案,提出被裁减人员名单,确定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员方案提前 30 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其提出的合理 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 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报告表》,报告裁员方案, 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报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企业向全体职工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3)企业应给予被裁减人员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前十二个月 的月平均工资,如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 支付。   (4)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接受工会监督,听取工会的合理意见。如企业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5)企业与劳动者因裁减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什么是“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实践中,由于股东之间纠纷等原因,造成股东会、董事会出现严重分歧, 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很有可能造成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纠纷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在实践中, 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 致该条法律在实践操作中争议较大。 公司法规定: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 183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注:2013 年修 订公司法时,该条文已修改为 182 条)。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 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 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 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 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 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著述观点: 最高法院民二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二)理解与适用》观点 因为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法人结构,其实际管理和经营主要依靠股东 (大)会、董事会等意思机构和执行机构的有效运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等机构就像公司的大脑和四肢,如果这些大脑和四肢发生了瘫痪,公司这个组 织体的经营管理往往就会出现严重困难,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的这种经营 管理困难状况,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公司僵局”,即公司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 两种情形。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一)、(二)、(三) 款分别就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的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 【案情简介】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 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 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 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 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 司股东,各占 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 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 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 年起,林方清与戴小 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 5 月 9 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 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 6 月 6 日、8 月 8 日、9 月 16 日、10 月 10 日、10 月 17 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 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 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 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同年 6 月 17 日、9 月 7 日、10 月 13 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 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 11 月 15 日、25 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 小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 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解。 另查明,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 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 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16 日两次组织双方 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 8 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 0277 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 0043 号民事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 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 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 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 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 50%的股份,凯莱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 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 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 公司已持续 4 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 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执行董事戴小明作为互有矛盾 的两名股东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为,已无法贯彻股东会的决议。林方清作为 公司监事不能正常行使监事职权,无法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 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 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 其次,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 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公司法解释(二)》第 五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 决”。本案中,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 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 解,但均未成功。 此外,林方清持有凯莱公司 50%的股份,也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 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条件。 综上所述,凯莱公司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二)》所规定的股东 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二审法院从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合理规范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 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 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 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五)批量协商解除属于“经济性裁员”吗?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出于经营方面考虑而进行的,其实质还是用人单 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 4 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经 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 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 准。这个“标准”各地定的不一样,如江苏省无锡市把企业严重困难的标准定 为:出现亏损,已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 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状况。 3.转产、重大 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实践中,有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如有些企业为 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需要经济性裁员的,也应当允许。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的劳动法第二十七条仅把可以裁员的条件限定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 整顿期间”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相比之下,劳动合同 法大大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这更加符合设置经济性裁员制度的本 意。 另外,构成经济性裁员还有人数上的要求:一次性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 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定 人数要求,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逐 一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不能单纯地理解,批量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经济性裁 员”。 (六)无固定合同员工是否必须留用? 经济性裁员中优先留用人员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 成年人的。” 从法条的表述来看,以鼓励长期雇佣和照顾弱势员工的公共利益来约束企 业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已经很明确,但从企业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就会出现诸如: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较长期限”如何理解;是否无论如何都必须留用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如何理解;是否家庭只要有老人 或未成年人就能优先留用呢;所谓的“优先留用”是与本部门或同等工作岗位 的员工对比还是与所有员工对比呢;员工是否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身符合优 先留用条件……等的问题。 由于法律没有对“优先留用”进一步明确规范,而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也 偏向注重经济性裁员所具备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对优先留用人员的界定与 安置问题或只在裁员方案中略带而过,往往导致企业在裁员中主动或过失地将 符合优先留用的员工裁减。 裁员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优先留用的适用规则: 首先,裁员企业应在裁员方案中设定明确的裁减人员的选择原则、选择标 准与适用范围:(1)尽量制定所裁减人员的概括性的标准,如裁减企业冗余人 员则可以列明为“裁减企业/各部门冗余人员,冗余人员判定标准是……”; (2)尽量准确地囊括所裁减人员的具体范围,若裁减人员涵盖多个部门,则应 清楚表述每个部门的裁减人员所涉及的岗位类型、岗位级别等;(3)尽量设置 裁减人员的兜底性内容,如企业所需裁减人员过多或裁减目标部门难以实现裁 减目标人数或存在突发性因素,则根据裁员方案所设置的选择原则或标准,对 合适的目标人员予以裁减;(4)尽量多批次、分阶段裁员,如果一次性裁员人 数过多,则在大的裁员方案和原则下可以选择各阶段的具体裁员标准以分批报 送审查。以上通过裁员方案中设置清楚的裁员原则与标准,一方面可以避免因 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的裁员方案与实际裁减人员之间出现标准分歧,另一方面 也可以在区分“同等条件”下需要优先留用人员时获得依据与标准。 其次,裁员企业应在裁员方案中明确符合优先留用的条件和范围:(1)务 必先明确法定三类优先留用人员的具体判别标准,对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困难家庭情况进行内部调查,筛选并制定合适 的标准和人员范围;(2)务必明确“同等条件”的界限与范围,设定所需进行 对比的人员和条件的范围与标准。如在需裁撤部门内部出现三类人员时,这种 “同等条件”对应是部门内部员工之间,而非对应全公司员工。又如被裁减部 门同时出现优秀的固定期限员工与无固定期限员工时,企业若需留用固定期限 员工时则应明确优先留用的理由与依据。 最后,针对特殊情形尽量提前做好预案。若裁员企业中因为客观情况确需 裁减符合优先留用条件的员工,应尽量告知该员工企业出现的客观情况以及就 裁员手续与安置标准与员工进行协商。对超过标准与范围的裁减员工以及符合 优先留用但确需裁减的员工,建议企业应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与员工的劳动 合同,既可以减少以经济性裁员为依据所裁减的人数,又可以减少这类棘手员 工与企业发生争议的风险。 实践中优先留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对经济性裁员时部分员工是否符合优先留用人员的 条件界定不清楚,以及部分用人单位有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留用人员纳入裁员 范围以规避因违法解除带来的经济成本,导致无论是否符合优先留用的员工都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提出优先留用的主张,使得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增加了大 量对“优先留用”的举证和事实认定工作,形成“案中案”。 然而,劳动仲裁及法院在审理优先留用这部分请求中,对谁来证明“劳动 者是否符合优先留用条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院是否会对用人单位主张 的“不存在同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将是解除优先留用人员合法与合理与 否的关键因素。 搜寻大量司法案例后,发现各地方法院对这两个关键因素的司法实践并不 一致。 如东莞市(2014)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 219 号案中认为,“第四十一条第 二款所列明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裁员时对员工在同等情况下的优先留用,并 非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绝对禁止。原告(劳动者)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明的禁止被裁员的情形 之一,故 XX 公司根据原告的工资标准、工作情况以及公司自身发展经营等方 面考虑,将原告列为被裁员对象,属于 XX 公司用工自主权的合理形式,并未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又如常州市(2014)常民终字第 727 号案中认为,“关于上诉人(劳动 者)提出的 XX 公司应优先留用符合规定的职工的问题,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 其符合优先留用的职工的条件及 XX 公司留用的职工存在不符合优先留用条件 的情形”。 然而,上海市(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 4887 号至 4902 号案件 则认为,“对于在裁减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员工实行优 先留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劳动者)与上诉人 有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他留用人员的条 件均优于被上诉人,故原审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无 不当”。 明显对比,各地法院在对是否符合优先留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是有分 歧的。此外,有些法院一旦审查认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 件存在实质问题或没有实质问题,则对劳动者提出符合优先留用条件的主张一 般仅从形式上审查或者不予审查。如广州市(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 2449 号案中,法院并没有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者主张其符合优先留用条件且用人 单位并未对不符合优先留用的情况进行实体审查,仅审查认定企业经济性裁员 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合法、合理便裁决企业属于合法解除。 就所查阅的案例来看,如果裁员企业在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出现实质性瑕疵,大多数法院会注重企业裁员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但如果 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仅存在细微瑕疵,则法院在对裁员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础 上,也会对企业优先留用人员的安置问题进行实体审查,以通过两者的对比来 论证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因此,企业若要避免因优先留用人员安置问题而被裁决违法解除,首先应 确保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不存在实质性瑕疵;然后从举证责任分 配的角度,企业仍需根据规章制度、裁员方案以及其他有关优先留用人员的标 准来论证员工不符合同等条件的优先留用或者不存在同等条件的情形。如,在 裁员方案提交员工大会讨论时保存员工签名以及是否符合优先留用条件事先通 知员工的证明等。 3、经济性裁员中解除优先留用人员所担负的法律责任 目前大多数法院在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时对优先留用条件满足与否的审查 相对宽松,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满足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优先留用条件的职工,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仍需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留用而不能用经济性裁员的理由 解除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仍有些用人单位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只要企业本身 符合法律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件并履行完毕裁员的程序要件,则即便是企 业在经济性裁员中有意或过失解除优先留用的员工,企业只需承担经济补偿金 即可。 这里需要提醒企业,优先留用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属 于经济性裁员条款中的必备条款之一,且法律表述为“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 留用下列人员”,属于法律强制性条款。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解除符合优先留用条件的职工是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 风险责任的,即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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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的7个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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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的 7 个棘手问题 (一)单位通知员工长期休假属不提供劳动条件吗?..................................................1 (二)单位单方变更岗位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吗?......................................................3 (三)单位欠付加班费能否索要离职补偿金?...............................................................4 (四)工资连续多个月晚发能否索要离职补偿金?......................................................6 (五)规章制度轻微违法也能索要补偿金吗?...............................................................7 (六)公司基数不合法能辞职要求补偿金吗?...............................................................8 (七) 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10 (一)单位通知员工长期休假属不提供劳动条件吗? 【案情简介】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享有法定节假 日、带薪年休假、婚育假等假期。这些假期属于法定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 可主动地行使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强制性安排 劳动者放假的事件时有发生,放假时间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劳动者“被放 假”的理由多种多样,有的为停工待料,有的为轮休,有的为停薪留职,还有 的为待岗。 劳动者“被放假”原因多样 现实中,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放假的理由花样百出,但大多是出于 非法目的。例如,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生产淡季,劳动力暂时富 余,就会给一部分员工“放假”。这种情形最为常见,并且涉及的员工广泛。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进行调查 或协商解决。这里所说的重大矛盾或纠纷,包括调整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 罢工以及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涉嫌违法等。此外,还有用人单位通过对 劳动者放长假的方法来迫使劳动者离职。 “被放假”易导致经济纠纷 因“被放假”引起的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被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付; 二是劳动者能否以“被放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关于“被放假”期间工资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原劳动部的意见以及地方性的 规章。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 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 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地方性的规章如北京 市、广东省等地的《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或八十的标准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不过,这些规定适用的范围有 限,仅限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 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前提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 没有付出劳动则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对劳动合同关系的约 束并不仅仅来自劳动合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法规规定部分特殊情况下, 劳动者可以在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比如法定节假日、 工伤治疗期间等。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是因为企业遭遇经营困难,此时,企业安排 员工放假可以缓解用工压力,更重要的是可以保存人力资源,同时,对劳动者 而言,工作岗位得以保留,获得一定的工资和生活费,这样有利于劳动关系的 稳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协商 解决的,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发放。对于其他的情形,应视放假的原因来确定。 如果“被放假”是劳动者造成的,如工作失误导致停工、停产以及严重违反 规章制度或涉嫌违法接受调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相反地, 用人单位恶意对劳动者放假,或者停工、停产证据不足的,则需支付放假期间 的工资。 劳动者因“被放假”辞职可要求经济补偿 当劳动者因长期“被放假”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否向单位要求经济补 偿呢?此时,应当审查劳动者辞职的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的情形。如果符合该情形,则劳动者有权获得补偿。也有人认为,用人单位通 过对劳动者放长假的方法使劳动者不得不离职,其行为属于变相解雇,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有生产经营困难、处于淡季或者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之间有重大矛盾或纠纷,需要暂停劳动者工作进行调查或协商解决的,用 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是客观需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单位单方变更岗位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吗?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用以保证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 劳动条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履行 劳动义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或职位虽属于劳动合同约 定的重要内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因 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的,不应支持。 (三)单位欠付加班费能否索要离职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报酬,劳动者可依《劳动法》第 32 条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随时解除劳动 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 费是否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呢? 【案情简介】提前约定加班费,辞职求偿难如愿 2010 年 4 月,左先生以其所在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获批 后,因公司拒绝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 左先生向仲裁机构申诉称:该公司在其入职时即对加班费做出约定,并在 劳动合同中明确计算基数为每小时 6 元钱。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他就同意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加班小时数及工作量均已达到比较高的水准。而他获得的 报酬,仅加班费就比国家规定少 3800 多元。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并要 求公司给予 1.6 万元经济补偿。 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和差额加班费用。理由是:左先生系主动辞职, 不应得到经济补偿。同时,其辞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左先生之所以这样做, 纯粹是出于私利、不讲职业道德,想到另外一家企业挣高工资,对本公司故意 挑刺。鉴于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及 要求经济补偿的原因,故不同意左先生的诉求。 仲裁庭审理认为: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加班费,但低于国家规定标 准,应予纠正。 由于左先生对此约定也已同意,故依据《劳动法》第 44 条关于延长工作时 间和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规定,裁决该公司按标准补足加班工资差额 3600 元,不再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利息,驳回左先生的其他申诉请求。 左先生虽不满意裁决,但查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劳动 法律法规,均没有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获得 经济补偿的规定,只好作罢。 支付补偿有条件 加班排在报酬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 就左先生遇到的问题作出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 15 条虽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 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解释的核心点是“拒不支付”。 起草者认为“拒不支付”系“对于仅有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 为,劳动者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只有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提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请求,而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 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才能据此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本案不存在拒 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只是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故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再者,《劳动合同法》第 38、46 条仅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第 1 款 和第 3 款明确将“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单独列开,说明这两个法律概念不 是同一概念,彼此不相包含。 既然这两个法律概念不相包含,在法律实践中就应区别对待。而区别对待 的后果,就是左先生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附: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 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工资连续多个月晚发能否索要离职补偿金? 【案情简介】资金周转困难晚发工资 员工辞职获经济补偿 去年 5 月,小杨所在的某外贸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后, 决定推迟工资的发放。不久之后,小杨提交了一份辞职报告,理由是公司未按 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并要求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 不同意,小杨遂申诉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   公司辩称,公司迟发工资确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对此公司提供了财务报 表予以证明。迟发工资事先经过董事会讨论,有会议记录和推迟工资发放的决 议。因此,单位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 50 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 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对于 “无故拖欠”一词,劳动部 《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 4 条作出了明确界定,无 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 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该外贸 公司虽然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且由董事会研究通 过,但是由于其延期支付工资这一决定并没有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因此已经 构成了无故拖欠。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杨的仲裁请求。 (五)规章制度轻微违法也能索要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规章制度违法 员工有权辞职并索要补偿 2013 年 7 月,小张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专员。在签订 合同之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小张,因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工作压力大, 员工需要经常出差,因此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在 30 岁前不得生 育”。小张没多考虑就痛快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4 年 3 月,小张就遇到了 “白马王子”并闪婚。婚后,小张找到公司提出希望能够提前生育,遭到公司 的拒绝。为此,小张提出辞职,但公司表示如果小张辞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 违约金。为此,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自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索要 经济补偿 2 万元。经过法庭调解,小张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小张与公司解除 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小张经济补偿 3000 元。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 26 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 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 47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中“女员工在 30 岁前不得生育“的 规定,违法限制了女员工的生育权,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同时,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因第 38 条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公司基数不合法能辞职要求补偿金吗? 【案情简介】公司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员工辞职获经济补偿 家住重庆市长寿区的卢超大学毕业后进入长寿区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两 年后,卢超升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提升至每月 3000 元。升职的 喜悦尚未褪去,卢超却发现一件烦心事。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社 保和福利待遇的条款竟然约定卢超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长寿区社 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 1350 元/月投保,医疗保险按长寿区社会保险局规 定最低参保基数 800 元/月投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每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自己的工资明明是 3000 元,为何在缴纳保险时却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 ? 原来,这是该公司的“潜规则”,所有员工无论工资高低,一律按照最低参保 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对于这样的“霸王条款”,其他员工忍气吞声,但卢超不 愿保持沉默。2014 年,卢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公司解 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卢超诉求,判处该置业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1.9 万元。该公司对判决 结果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卢超与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 和《社保征缴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 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重庆一中院日前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 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 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 得减免。”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 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 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 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 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七) 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员工张三 2000 年 1 月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销售总监, 工资为每月 2 万元。由于更换大股东,甲公司下发一份通知,将张三的工作岗 位调整为人事专员,工资调整为每月 8000 元。2012 年 12 月 31 日,张三以甲 公司违法调岗调薪为由,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至甲公司。律师函内容为:贵公司 单方调整张三工作岗位及薪酬属于违法行为,现张三委托本律师,据此与贵公 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 张三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时, 2001 年至 2008 年的工作年限是否计算在内? 用人单位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劳动者的请求权基础)时,劳动者可以行使 “炒老板鱿鱼”的权利? 由于 2008 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许多问题上存在衔接的问题, 所以,劳动者“炒老板鱿鱼”的权利要分 2008 年之前和 2008 年之后。 2008 年之前: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共有十三条,并未出现被迫辞职 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 第 40 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2001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008 年之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 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 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工作年限横跨 2008 年,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也就是 2008 年入职的员工,一旦用人单 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员工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如果一个员工像本案例中的张三一样,工作 年限横跨 2008 年,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众说纷纭以及司法实践 【入职起算说】 有的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认为,员工因用人单位违法而被迫辞职的,应当按 照实际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金。 【08 年起算说】 有的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认为,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是 2008 年实 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从 2008 年开 始起算。 对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观点 【程序要求】 一旦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先行发送律 师函,可以行使即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并通知用人单位。当然,向用人单位 发送通知虽然不是劳动者的义务,但在此类案件中这是程序要求,只有发送了 通知,才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律师函可以作为通知的关键性证据)。 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较为合理、公平 2008 年《劳动合同法》颁布时,为了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适用了“新人 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 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 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 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从入职之日起开始起算 还是从 2008 年开始起算,关键是我们能否找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被迫辞 职可以索要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而唯一能够支持这一论点的是《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还有 的人认为该条不能作为“入职起算说”的依据,因为这是司法解释而非法律, 况且 2008 年之前每一类的经济补偿金都有配套的规定来界定计算标准,而被 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却没有配套规定来界定计算标准。 从公平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加大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在 某种程度上能够杜绝和防范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我们支持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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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过错解雇的11个棘手问题

公司过错解雇的11个棘手问题

公司过错解雇的 11 个棘手问题 (一) 试用期“泡病假”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1 (二) 未约定录用条件,试用期就不能解雇了吗?.....................................................4 (三)严重违纪的“严重”如何认定?...........................................................................6 (四) 病假手续瑕疵能算旷工吗?..................................................................................8 (五)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如何证明“旷工”?............................................................13 (六) 规章制度未列明的违纪行为不能解雇了吗?...................................................16 (七)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怎么做?.............................................................................19 (八)严重失职的“重大损害”如何证明?................................................................19 (九)公司能禁止员工非工作时间兼职吗?................................................................21 (十)员工被治安拘留能否解雇?.................................................................................22 (一) 试用期“泡病假”如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案情简介】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 3 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张某某 刚入职公司工作 10 天左右,因胃溃疡入院治疗 2 个多月。入院后,张某的试用 期即将届满。对此,公司的 HR 很疑惑,张某入职 10 天左右即休病假 2 个多月, 公司还没有充足的时间考察他的工作能力,如果将其转正,无法确保其一定胜 任岗位要求;如果不将其转正,又该如何处理张某的劳动关系呢?可以延长他 的试用期吗或者可以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吗? 对于试用期内休长期病假的员工,公司处理方式的误区: 1、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很多公司对于像张某这样的员工,可能会产区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办法。 这种做法看似比较合情合理:员工刚入职工作即休较长时间的病假,待员工病 情痊愈时,已经将近或者超过试用期了,而公司并未对员工的工作能力等方面 有充分的时间予以考察,如果就此将员工转正,对公司来说似乎不太公平。但 是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按 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 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2、试用期到期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 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 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第 3 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 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 3 个月。因此,职 工在试用期也享有医疗期的权利,公司不能在试用期满时以职工试用期病假时 间太长无法考核为由直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正确处理试用期内长期休病假的员工 1、中止条款的约定 现行劳动法中没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约定,但是也没有禁止约定劳动合 同中止情形的约定,而我国部分地区法规政策中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约定, 如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标准的规定》第 26 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动合同中止履行: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 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山西省劳动 合同条例》第 23、24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 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 关权利和义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 行的期限或者条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 作年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 同应当恢复履行。” 因此,企业可以尝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试用期内因为劳动者原因无法 到岗工作的,视为试用期中止,待劳动者到岗后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试用期 的权利义务。 2、试用期转正(考核)条款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21 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 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与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充分合理的理由。也就是说,企业应有明确的录用或 转正条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过。 因此,企业可以在录用或转正条件中规定: 试用期员工在岗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应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 者试用期内因病导致工作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员工身体条件不能达 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等。 3、一定条件下的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可以延长试用期: 条件一,原来约定的试用期限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即上述案例中, 张某的劳动合同是 3 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6 个月的试用期,而张某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 3 个月的试用期。 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条件三,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之和不大于法定的最长试用 期限。 条件四,延长试用期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前提出 将试用期的出勤天数作为录用条件,主要是针对缺勤、事假情况的考核。 不太适用于试用期请病假的情况。对于在试用期请病假,公司与员工无法达成 协议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可根据绩效指标等录用条件来考核。 (二) 未约定录用条件,试用期就不能解雇了吗? 【案情简介】 某公司新开发一款产品,为迅速打开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销售经 理,招聘广告要求应聘人员须符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同行业销售 经验,有事业心,能承受较大工作压力,具备较强市场开拓能力”的条件。 招聘广告发布后,周某前来应聘,其自身条件符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年以上同行业销售经验”,面试时周某口若悬河、滔滔不绝,自称在行业内 人脉广泛,如其担任销售经理,必能很快打开销售局面,每季度至少也能有 500 万元销售额。该公司领导为其所动,遂决定聘任其为公司销售经理,合同 期限 3 年,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内底薪 2 万元,试用期满后底薪 3 万元,并 外加丰厚销售提成,但双方未约定录用条件。 然而周某就任后的表现却让公司领导大跌眼镜,到 3 个月试用期快结束时, 销售额尚不到 100 万元,远低于周某 500 万元的承诺,但周某仅报销所谓的营 销费用就达到 5 万余元。该公司领导不由心生怀疑,一打听,得知周某面试时 所谓的人脉广泛等均不过是周某自吹自擂而已,根本不是事实,而且周某在前 任公司就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炒鱿鱼的。 一气之下,该公司领导要求人事部门立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让周某走 人。周某离开公司后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该公司无法证明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也不能提供周 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2 万元。 【分析】 明明是周某不能兑现其承诺,给公司销售带来巨大影响,为什么最终却以 公司人财两空,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收场?作为用人单位,如何避免此类 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看来,该公司以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 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为什么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因为按照前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必须“被证明”,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 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要对此进行证明, 用人单位必须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约定有录用条件; (2)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记录;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符合约定录用条件。 其中约定有录用条件是进行证明的前提,因为如果连录用条件都没有,何 从谈符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本案中,该公司正好就连录用条件也没有和周某作 出约定,自然无法证明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败诉也属情理之中。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要想避免蹈本案中某公司的覆辙,就必须引起对录 用条件的重视,制定并和劳动者约定录用条件,并记录和保留劳动者在试用期 间的表现。 (三)严重违纪的“严重”如何认定? 严重违纪,从劳动法角度是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我国,企业可以 通过建立企业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激励、管理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 “严重违纪”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没有统一 的量化指标,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违纪”“严重违纪”等加以界定。在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认为既然法律把“严重违纪”的界定权交给企业,就可 以为所欲为,无限地放大员工的责任,减少自身风险,将并不严重的违纪行为 规定为“严重违纪”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现象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 权益。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如果发现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违纪"的界定不合理, 不合法,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有权对该界定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案例简介】因琐事顶撞经理被除名 油漆工法院维权获支持 油漆工刘赴,为了更换工作鞋与经理发生争执后,被公司予以除名,刘赴 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原告行为未达到严 重违纪的程度为由,判决单位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当月工资、加班费差额 等共计 3 万余元。 刘赴为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1996 年刘赴进入某加热设备公司任油漆工。 2008 年 6 月,刘与公司经理因是否为刘更换工作鞋的问题起了争执。同日,公 司向刘赴发出书面通知称,因刘赴在上班时间,不服从上级主管分配的工作, 出言顶撞,恶言相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此行为违反《劳动法》及公司《职 工管理条例》,公司决定予以除名。后经过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 刘赴不服,诉至嘉定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要求其给一批货物刷底漆的指示后,以鞋坏 为理由拒绝工作,并口出秽言,引起员工围观。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 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经工会讨论后,作出的除名决定 是合法的。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 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原告与 被告的经理因工作鞋的问题发生争执,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被告作 出给予原告除名处分决定的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 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当月工资、加班费差额等共计 3 万余元。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 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 病假手续瑕疵能算旷工吗? 【案情简介】员工拒交病假单原件,能否以旷工为由辞退? 周某于 2007 年 1 月 4 日至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月基本工资人民币 6,000 元、月岗 位奖金 2,820 元等。2013 年 7 月 27 日,周某因心律失常至上海市东方医院就 诊,医生开具有 2013 年 7 月 27 日至 2013 年 8 月 9 日期间的病情证明单。 2013 年 7 月 31 日,周某填写请假申请表向公司申请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9 日的病假,并提供病情证明单原件。后周某分别多次至上海市东方医 院就诊,医生均开具病情证明单,休息期间呈连续状态,病假期限直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该些病情证明单开具后,周某均将复印件及挂号费收据复印件 邮寄给公司。 2013 年 9 月中旬,公司告知周某,其提供的病情证明单等均系复印件,公 司不予准假,并要求周某由公司人员陪同至仁济医院复诊。周某随后回复称,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可以在上班后第一天交病假单原件,因身体原因需要休 息,公司可派人上门查看病情证明单原件。 201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向周某 邮寄《病假期结束告知书》,再次要求周某提供挂号单以及诊断证明原件,否 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病假管理规定,并将视同周某自动离职。周某随后收到该 告知书等。但周某仍未提交相关原件。 2013 年 12 月 3 日,公司向周某邮寄《告知函》,载有“你寄给公司的病 情证明单等都是复印件,是无效的。医院给你出具病情证明单的原件就是给你 交给公司请假用的,请你务必于 12 月 6 日之前将病情证明单原件交给公司,如 你有需要请你自留病情证明单复印件。你作为一名公司员工,提供病情证明单 是你应做的义务。如果收到本通知函后一直不提供病情证明单原件,公司将视 为无效请假,并视为旷工”等。周某随后收到该告知函。 201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再次向周某邮寄《告知函》,载有“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告知你将所有病情证明单原件交给公司,至今未收到你的任 何回复,期间所有请假为无效请假,视为旷工。2013 年 12 月 6 日至今你未将 上述材料提供给公司,2013 年 12 月 25 日前,请对此作出回复,逾期公司将 按期按照员工手册及病假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等。周某随后收到该告知函。 201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向周某邮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 有“你自 2013 年 8 月 1 日开始请病假至今,公司多次发邮件、发书面告知函 告知你履行请假手续、出具病情证明单原件,你都置之不理。因你已严重违反 公司病假管理制度,按员工手册„„第四章惩处第 1 项第 10 条„„员工具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 应予以‘开除、解雇或免职’处分。连续旷工 3 天或全年旷工达 7 日以上者„„公司将与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周某于 2013 年 12 月 29 日收 到该通知书。 此外,2013 年 12 月 27 日之前,公司多次拿着周某的病假单复印件去东 方医院核实,得出的结论均为病假单为真实。 维权:劳动者仲裁、一审均败诉 周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19,364 元。 但未获仲裁支持。周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根据某公司员工手册并结合查明的其他事实,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 同合法有据。依员工手册之《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员工病假连续超 过三天者,除了提供就诊证明和挂号单外,另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且 要求在上班的第一天交到人事行政部。上述规定未明确员工提供的休假证明需 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周某在病假前期仅提交病情证明单复印件尚有情可原。但 周某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连续数月,持续请病假,而仅提供病情证明单复印 件和挂号费收据复印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周某病情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 要求周某提交病情证明单原件当属合理、必要,周某理应予以配合。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中旬、10 月 12 日、12 月 3 日、12 月 19 日多次要求周某提交病 情证明单原件,并对逾期提交的后果作了警示。周某即使确因身体原因不能亲 自当场提交,在长达数月的时间内,也完全有条件以其他方式进行提交,实际 上却未予提交,显然违反了作为劳动者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结合 2013 年 12 月 3 日、12 月 19 日两份《告知函》的内容,将周某自 2013 年 12 月 7 日起的病 假视为旷工合乎情理。截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周某连续旷工已经超出 3 天, 依员工手册关于连续旷工 3 天或全年旷工达 7 日以上可予开除的规定,某公司 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周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 119,364 元的请求缺乏依据,原审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劳动者二审反败为胜 二审认为,根据某公司 2009 年版员工手册规定:请病假需要提供医院就 诊证明和挂号单,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病假连续超过三天者,除了提供上述 证明外,另需提供正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院的休假证明,且要求在上班的第一 天交到人事行政部门。符合以上条件者按照病假六个月内的工资计发。没有提 交相应材料或者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一律按照事假计算。该劳动手册中并未规 定劳动者请病假需提供的材料系原件还是复印件,且明确可在上班的第一天交 到人事行政部门。某公司确实多次致函周某要求提供病假单原件,但周某已将 相应复印件邮寄给某公司,并告知某公司可上门核实,且从庭审的情况看,周 某提交的病假单复印件有相应的原件予以对应。周某的上述行为,并未违反员 工手册之规定,也末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程度,且至 2012 年 12 月 27 日某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日,周某尚处于法定医疗期内,故本院 认为,某公司以周某未提交病假单原件而认定周某旷工,既缺乏合同依据,亦 缺乏法律依据,其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发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之行为, 并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周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的赔偿金,具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就赔偿金 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周某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月度奖的金额及支付情况,酌定 为 118,000 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判,改判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支付周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118,000 元。 【分析】 请假瑕疵不等同于旷工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劳动者拒不按照单位要求将病假单递交给单 位,而是要求单位到家中核实,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首先,从事实上看,公司 认定周某 2013 年 12 月 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7 日旷工,但该期间周某确实处 于病假期间,且公司也去医院核实了周某的病假单均为真实。在公司辞退周某 时,周某处于医疗期是个客观事实,不能认定为旷工。 其次,从法律依据上看,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在上班后 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且即使手续不全也只能视为事假。因此,公司以旷工超 出 3 天为由辞退周某显然缺乏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据。 最后,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周某没有故意提交病假单原件的恶意,而是 确有情可原:周某所患为心脏疾病,客观上需要静养,确实不方便去公司亲自 交病假单;双方在本案之前已经发生过劳动争议,缺乏互信,原告在庭审中表 述担心快递中途丢失或公司不承认收到有一定合理性;再者,周某也曾要求公 司可派员到家中核实,但公司宁愿多次去就诊医院核实也不愿意到员工家中慰 问,有点缺乏人情味。 综上,周某未及时递交病假单原件,充其量是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旷工 通常是指应上班而未上班的情形。周某在医疗期内本就不应去上班。因此,周 某请假程序上的瑕疵不能等同于旷工,公司败诉应在情理之中。 (五)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如何证明“旷工”? 【案例简介】 刘先生曾担任北京塞克先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克先达公司) 研发部副总经理,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被公司以“旷工 70 余天”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刘先生不得不通过 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后, 刘先生最终胜诉,获赔 15 万余元。 【争议】 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职工刘先生 1997 年 10 月入职塞克先达公司,任研发 部副总经理,月薪 1 万元。但自 2010 年 5 月起,塞克先达公司开始停发刘先 生工资,理由是其“未请假,无故不出勤”。2010 年 8 月,塞克先达公司研究 后认定,刘先生“自 2010 年 5 月至 2010 年 8 月 13 日期间无故不出勤,也无 任何请假手续,按照公司规定,其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按双方 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将公司决定通知 了刘先生。对于“旷工”一事,刘先生并不认可,鉴于公司已作出决定,刘先 生无奈申请劳动仲裁。 【判决】 职工胜诉获赔 15 万余元仲裁中,刘先生表示自己并不存在旷工,因为其负 责的研发项目经常需要外出查找资料,且由于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职位需要,属 于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并未对他执行每天考勤制度,所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 系属于违法。 不过刘先生也表示不愿继续在塞克先达公司工作,要求公司支付他 2010 年 5、6 月份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海淀仲裁机关审理后裁决塞克先达公司支付刘先生 5、6 月份工资 2000 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3 万元及 2010 年 7 月至 8 月 13 日生活费 953 元, 对此塞克先达公司不服,起诉至海淀法院。 庭审中,塞克先达公司出示了刘先生的“旷工”考勤记录,对此刘先生不 予认可,提出自己因工作及职位需要无需进行考勤,而塞克先达公司也没有证 据证明其对刘先生进行过考勤管理。 因刘先生不属旷工,塞克先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属违法,依法应当 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塞克先达公司按仲裁裁决,支付刘先生各项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塞克先达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了维持原判的 终审判决。 【分析】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塞克先达公司是否对刘先生执行过每天上下班的考勤制 度。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不同岗位的情况,经过劳动保 障部门审批后实行综合计算或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当前许多公司的管理层, 因为具有明显的工作机动性强、无法确切衡量工作时间等特点,可以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即不需要进行正常工作时间的安排和考勤,而以其工作任务完成情 况来考核工作量。 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作时间上不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 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因此,如果对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能再 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要求员工打卡、考勤,更不能以公司员工不记考勤、旷 工而作出违纪处理。 本案中,用人单位认为刘先生因执行每天上下班的考勤制度,不请假出勤 就是旷工。而刘先生认为自己因工作及职务需要,无需每天考勤,双方各执一 词。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工资、考勤等举证责任, 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恰恰塞克先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对刘 先生执行的是每天上下班的考勤制度,因此法院依法采信刘先生无需考勤的主 张,刘先生“旷工”自然不能成立。 在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都放弃或未进行考 勤;对于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考核并不依照工作时间确定,而以工作任务 的完成效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于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岗位,公司不能再施 行标准工时的考勤管理制度,又如何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进行考勤方面 管理? 放弃或无法实行考勤制度,并不代表公司无法对其的工作时间进行管理。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在制定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 明确的特别条款,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特别的管理。譬如:公 司可以针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由安排工作时间,但是 公司需要随叫随到,不服从工作安排视为无故缺勤”之类的规定。也可以采取 其他方式考勤,比如约定周会、工作日志、工作业绩等方式检查工作等等。 针对不定时工时制度人员,应当建立起符合岗位性质的考勤管理办法。 无论是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的员工其均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用 人单位应当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每日到单位出勤,但不宜 与标准工时制'朝九晚五'的员工一样维持 8 小时考勤管理制度,这样可能出现不 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远远超过平均每天 8 小时的情况,如果 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加上其每天出勤之外的工作,其客观上确实每日平均 工作时间明显超过 8 小时,且此状态是经常性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存在支付 加班费的风险(未充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 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特别条款,就可以对不定时工 作制员工进行考勤管理。 (六) 规章制度未列明的违纪行为不能解雇了吗? 【案情简介】公司无规章制度 违纪员工能不能被辞退 徐某 2011 年 10 月份通过外服派遣至某外资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行政助理, 负责代表处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市场调研及翻译工作。 2012 年初因徐某怀 孕,该外资公司代表处适当减少了徐某的工作任务,但是徐某仍然感到工作任 务很重,工作态度开始有些散漫,并且工作中涉及的英文邮件全部转发给一位 案外人,然后该案外人翻译好后再转发回徐某。外资公司代表处发现徐某存在 上述情形后,2012 年 9 月份以徐某工作中玩忽职权,违反职业操守,已造成严 重失职为由,决定待徐某三期届满即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2 年 11 月初开始徐某开始申请产假,之后继续申请哺乳假。 2013 年 11 月 8 日徐某三期届满,该代表处根据之前的处理决定对徐某做出了解除劳动 合同决定,将徐某退回外服公司。   徐某收到解除通知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外服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 并要求该代表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徐某认可自己将内部邮件转发案外 人,但表示她将公司邮件转发给他人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登录开心网等 网站也是为了搜集资料,是为工作登录的;而且最重要的是代表处本身没有根据 《劳动合同法》制定过任何规章制度,自己转发邮件及登录开心网站的行为没 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约束,代表处对其做出的解除合同决定是没有依据 的,属于违法解除。仲裁经过审理后却驳回了徐某要求赔偿近的请求。   本案涉及的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就是当用人单位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规 章制度中没有规定某些具体违纪行为,而员工又确实存在比较明显的违纪情形 时,对于该违纪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完善的规章 制度时如何处理?    【分析】 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除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 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原则,即劳 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恪守信用,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对 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就是劳动合同基本的附随义务之一。针对本案,徐某在未 经代表处允许的情况下,长期将代表处电子邮件转发给非公司人员的其他人员 的行为有违劳动者最基本的忠诚于用人单位的职业要求,上班时间登录开心网 交友网站也是违反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的。代表处虽然没有规章制度,但 是针对徐某的上述行为做出解除决定并退回外服公司的行为,律师认为是有法 律依据的。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也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徐某要求双倍经 济补偿金的请求。   虽然本案支持了代表处解除合同的行为,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规章制度无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对于劳动者来说都非常重要。对于严 重违纪的劳动者,除了违反上述提到的基本劳动义务、职业要求或法律法规外, 其他的违纪行为均需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否则用人单位在对劳 动者做出解除合同处理时,往往会以解除行为没有制度依据而被仲裁或法院认 定该解除为违法解除。此时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或 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很多用人单位都逐步建立或修订规章制度,但仍 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规章制度缺失或违法情形。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 非常严格甚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常见的如“公司有权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随 时调整员工的岗位,员工必须服从。”“夫妻双方同为公司员工,一方提出辞 职的,另一方亦必须提出辞职。”“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与本公司 无关,由劳动者本人自行负责。”等等,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都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具有“三 性”:一是内容要合法;二是制定过程要经过民主程序;三是制度要向全体员工进 行公示或告知。用人单位只有具备着“三性”的规章制度,当发生争议时才能 作为有效的证据而被仲裁或法院采纳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根据相关的劳 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到合法有效,不仅可以有效进行 用功管理,更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依。 (七)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怎么做? 只有遵照科学、合理的制定程序,才能制定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 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立项阶段: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企业现状进行分析、预测,提出哪些制度需 要确立、哪些制度需要修改和变更,并对提出的制度进行审查,以确认是否有制定 的必要性,还可邀请专业人士参与,以提供技术支持和操作指导。 (2)起草阶段:进行制度内容的具体撰写,要确保制度的内容不会违反国家的 相关法律、法规,并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现实需要,还要考虑实际操作性和员工的接 受程度。 (3)讨论阶段:应将撰写好的规章制度交由有关部门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体职工讨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注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让 职工充分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后根据各方的讨论意见对制度作必要的修 改和调整。 (4)公示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公示的制度才能作为企业管理、处罚 的法律依据,否则在职王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以此作为执行标准的。 (八)严重失职的“重大损害”如何证明?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跨国公司总务主管,负责食堂管理也是他工作内容之一。食堂管 理并不麻烦,因为公司午餐是通过快餐公司送货上门,李某只需负责卫生、清 洁、保温等后续工作。   4 月,公司员工午餐完毕后,下午陆续有多名员工发生腹痛、腹泻症状, 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炎”。事发后,李某更换了午餐供应商,谁料 5 月又发 生同类事件。事发后,食品药品检验局对该午餐供应商送检的样品进行了检查, 发现食物正常,也不能将此事件归结为“食物中毒”。李某再次更换了午餐供 应商。   连着 2 个月发生同样的事件,造成公司人心惶惶,员工均向公司提出不愿 在公司用餐。   由于公司地处开发区,周边并无用餐地点,公司为了安抚人心,只得在午 餐时提供车辆送员工外出用餐。同时,有人将此情况汇报给了国外总公司,总 公司对此事件非常重视,且责令一定要严肃处理。公司随即以“严重失职,造 成重大损害”为理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认为这两起事件与自己并无直接关系:第一、食物是由具备相 关资质的快餐公司提供的,而事发后自己也紧急更换了供应商;第二、事发后 经医院诊断,发生病状的员工均为“急性肠炎”,而非“食物中毒”;第三、 快餐供应商的送检样品也均为合格。公司如何能说此事是由于自己“严重失 职”引起的呢?   对此,公司进行了多方面的举证。公司称,虽然李某在事发后紧急更换了 午餐供应商,同时也拿出了一份自己拟定的但还没有来得及实行的“食堂管理 规定”,但通过这两起事件能看出李某的失职所在。其一、根据卫生部门相关 规定,快餐公司送来的午餐应该由公司食堂留样一份,并存放 24 小时。而李某 没有根据该规定执行,事情发生后是由快餐公司提供了一份食物样品送检。其 二、李某的工作内容之一便是负责食堂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用餐的卫生、 安全是食堂的主要职责之一,但是直到事情发生后他才拟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公司同时举证证明这些失职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些损害不仅仅是 经济损失,还包括其他无法用金钱计算出的损害,比如给员工带来的心理恐慌 以及员工对公司信任感的降低等等。在某些程度上说,公司信任度的缺失更难 弥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发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 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即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如何衡量劳动 者失职的严重程度,如何评估给单位造成损害的重大程度,这些都需要用人单 位在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的。   本案中,公司就通过各种证据证明了这一点。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经常会以“严重失职”为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 同,但是一定要同时举证出员工有“严重失职”和他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重 大损害”。两方面缺一不可,这样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才合法有效。 (九)公司能禁止员工非工作时间兼职吗? 【案情简介】年休假兼职葬礼司仪 主管被警告下不为例 “年休假期间兼职也不行吗?”武先生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项目主管, 由于职业原因,他一直对自己的口才比较自信。在入职该公司之前,武先生曾 多次帮朋友做婚礼司仪。从今年 7 月开始,经朋友介绍,他开始接触葬礼司仪 这一行。见得多了,他也想挑战一下自己,于是,在上个月,趁着年休假的机 会,他终于迈出了做葬礼司仪的第一步。 经朋友推荐,休假期间,他做过两场葬礼司仪,不巧的是其中一场,他的 一位同事也出席了葬礼。休假刚结束,公司经理就专门找他谈话,说扣掉季度 奖并严肃警告他,公司不允许员工在外兼职。“让我好自为知,还说下不为 例。”武先生很纳闷,“我利用年休假兼职挣点外快,没有影响工作啊,究竟 错在哪了?” 【点评】   休假时兼职能否被辞 看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本案中,武先生在外做司仪,时间不固定,只是向外单位提供司仪服务, 视为与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但武先生所在公司禁止员工兼职,其在外做司仪 的行为可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武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 精力上必然会影响本职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 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一般是难以接受的。   所以,很多用人单位都规定本单位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如果这个制度是通 过合法的程序制定的,就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劳动者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有 权解除劳动合同。 (十)员工被治安拘留能否解雇? 【案情简介】酒后闹事被治安拘留 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半个月前,小江因为酒后丧失理智,而蛮不讲理地在一家酒店打、砸闹事。 之后,小江虽然为自己的行为深深后悔,并主动前往酒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但仍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拘留 10 天的治安处 罚。拘留期满释放后,小江立即回到公司准备上班,但却被告知已经被公司解 聘。理由是小江被拘留期间,不仅影响了公司形象,还耽误了工作,公司主张 有权单方解除与小江的劳动合同。尽管小江一再苦苦哀求,可公司还是坚持, 对小江索要赔偿金的请求,也一口拒绝。 【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犯错”而有权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的情形,仅仅限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等三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有相似的内容。与之对应,很明 显,小江的情形并不在前两种之列。那么,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 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也指出:“劳动者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小江虽然也 被限制人身自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形象,甚至耽误了公司的工作, 但毕竟没有经过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提起公诉,只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 处罚法》所作出,性质上并不属于犯罪而属于治安拘留,决定了公司据此解除 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如果公司固执己见,拒绝收回成命,则因其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必 须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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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的7个棘手问题

员工主动辞职的7个棘手问题

员工主动辞职的 7 个棘手问题 (一)员工辞职,单位能延期批准吗?...........................................................................1 (二)员工辞职,单位能否决定最后工作日吗?...........................................................4 (三)辞职后发现怀孕,发生工伤能否撤销辞职?......................................................4 (四)邮件辞职、口头辞职、微信辞职有效吗?...........................................................9 (五)管理人员能否约定超过 30 日的辞职预告期?..................................................18 (六)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20 (七)员工辞职能否约定“代通金”?.........................................................................23 (一)员工辞职,单位能延期批准吗? 【案情简介】 古某,男,53 岁,原系上海某机器设备生产厂的职工,自 1996 年 6 月起待 岗,按月领取生活费。2000 年 4 月,该厂被上海另一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 为机械公司)兼并,古某的劳动关系也随之转移,仍保持待岗状态,由机械公司 发放古某的生活费。2012 年 3 月 20 日,古某向机械公司发送书面单方面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但机械公司不认可古某的解除通知,未为古某办理退工手续, 并继续向古某发了 4 个月的生活费。2013 年 2 月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解除。同年 3 月 15 日,机械公司为古某办理退工手续。 古某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为 20 年。 2013 年 12 月 15 日,古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其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期间延迟办理退工 损失 8000 元。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3 年 2 月才经过法院判决确认 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3 年 3 月 15 日办理退工手续并无延迟退工,并称古某 的请求也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同意古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机械公司支付古某 201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期间的延迟退工损失 2430 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义务、延迟退工造成的损失赔偿及赔偿 标准,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效要求等焦点问题。本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无论 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一、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相关的退 工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古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无任何工作交接之情形,2012 年 3 月 20 日其向机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得到机械公司的同意,机械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退工手续。2013 年 2 月经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解除也可以 足以说明机械公司有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 因此 , 2012 年 3 月 20 日至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属于机械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期间。 二、用人单位延迟退工,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 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 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 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 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 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古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由于机械公司未 及时办理退工手续,除了导致其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外,并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失, 因此机械公司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赔偿古某损失。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人员第 1 个月至第 12 个月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第 13 个月至第 24 个月领 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 1 个月至第 12 个月领取标准的 80%。具体的失 业保险金标准则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进行调整。 三、劳动者应在仲裁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怠于行使权利将承担不利法律后 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 古某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机械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古某应当知晓 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怠于行使,直至 2013 年 12 月 15 日才提起劳动仲裁, 故主张机械公司赔偿 2012 年 3 月 2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期间延迟退工造 成其损失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时效,难以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本 案中,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已解除,机械公司未及时为其办理退 工手续,古某应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直至 2013 年 12 月 15 日才提起劳 动仲裁,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因此最终,只获得了 201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3 年 3 月 15 日期间的延误退工的损失。 (二)员工辞职,单位能否决定最后工作日吗? 【案情简介】 小姜于 2010 年 2 月 2 日向老板提出辞职,最后工作日应该为 3 月 1 号。 但是因为小姜还有加班、公休和公共假期,加起来正好一个月,所以小姜打算 从 2 月 3 日开始选择以休假的方式冲抵加班。但小姜的老板告知他,公司有权 利决定是让他干完这一个月才放我走,还是让他休一个月的假。 【解析】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决定劳动者的最后工作日的,只 要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用人 单位是无权决定劳动者什么时候离开的,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原因需要劳动者 延迟离职是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才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三)辞职后发现怀孕,发生工伤能否撤销辞职? 【案情简介】辞职后发现怀孕能否撤销辞职? 陈某于 2010 年 3 月 1 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 5 年 的劳动合同, 2013 年 6 月 3 日,陈某向电子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书》,称 “本人因身患胃病,需要回家调养,特此提出辞职,请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3 日之前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给予办理相关退工手续”。电子公司收到陈 某的《辞职书》后,仍然安排陈某继续工作。2013 年 6 月 25 日,陈某经医院 检查发现自已已经怀孕 40 多天,并于当天向电子公司邮寄一份《撤回辞职申 请》,称“本人因怀孕而影响了胃功能,是在未查明病因的情况下写的辞职书, 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现在要求撤回辞职请求。”但是电子公司随即向陈某 发出了一份回复函称:“《辞职书》我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3 日收悉并已生效, 你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提出的撤回辞职请求,我公司不予接受”,并同时向陈 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和《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通知陈某双方劳 动合同将于 2013 年 7 月 3 日起解除。双方遂此发生争议。 【本案焦点】 陈某先提出辞职,后发现自已已经怀孕,辞职书是否有效? 【案例分析】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 2 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 1 种意见认为:陈某辞职无效。理由为: 1、虽然陈某先提出辞职,后发现怀孕,但从医院检查的报告单中可以看出, 其是在辞职之前就已经怀孕了,是在不知道自已怀孕的情况下提出辞职的,而 且从医学角度看,个人怀孕后,确实可能会影响到人体的胃功能,如果当时她 知道自已已经怀孕,就可能不会提出辞职,并且辞职单在公司批准之前是不能 生效的,何况公司也没有安排她做离职交接手续,其在发现自已怀孕后,就立 即向公司发出《撤回辞职申请》的请求,因此应该算没有离职; 2、从依法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双方仍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继 续履行。 根据《民法通则》第 54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 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陈某提出辞职的行 为,首先该行为必须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次是行为人意思 的真实表示。陈某提出辞职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那么这份协 议似乎是有效的,其实不然,因为该辞职行为是在陈某不知道自已怀孕的情形 下所实施的,如果陈某知道怀孕这一事实,其就不会提出辞职,因此陈某的辞 职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59 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行 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 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 无效。因此按照该条法律规定,陈某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已是在提出辞职之前 已经怀孕的,就可以申请撤消辞职请求,电子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双方已经签订 的劳动合同。 第 2 种意见则认为:陈某辞职有效。理由为: 辞职书是不需要经过公司批准即可生效的,公司是否安排员工做离职交接 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混为一谈,而且陈某辞职的理由是其身患胃病,而非已 经怀孕,因此其发出的《辞职书》已经生效,公司不应该为陈某的怀孕承担任 何法律责任。 首先,究竟何为“重大误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1 条有明确规定,行为 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 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已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 误解。在本案中,陈某虽然在递交《辞职书》前已经怀孕,且其当时并不知情, 但该事实并非属于其对提出辞职请求的错误认识,更无从谈起对对方当事人或 标的物等的错误认识。因此,陈某依据《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 主张不成立。 其次,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是一种由劳动者发起的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了劳动者无理由辞职的行为,即劳动 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还规 定了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辞职行为,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 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再次,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 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 要辞职申请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 位的同意和批准。超过 30 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办理。 在本案中,陈某提出的《辞职书》并不需要公司批准,陈某已经按照法定 程序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而且在辞职原因一栏中明确写到 〝本因人身患胃病,需要回家调养〞,其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确的, 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是符合法律程序的。陈某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电子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陈某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最后,根据《女职 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 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 并没有规定陈某怀孕后不得提出辞职,因此陈某的辞职是有效的。 本案最终采用第 2 种意见,认定陈某辞职有效。 【案情简介】辞职后发生工伤能否撤销辞职?   小王系某服装公司员工。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 30 天递交书面辞职书,30 天后,双方办理交接及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2013 年 7 月 1 日,小王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书,之后按规定继续在原岗位 工作。至第 16 天时,小王工作时右手被机器挤伤并住院治疗 40 天。出院后, 小王找到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却提出,从递交辞职书起算到其出院时已超 过 30 天,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 动关系申请。 【争议焦点】   此案关键在于,小王递交辞职书后,继续工作期间负伤,劳动关系能否被 认定。 【处理结果】 针对此案,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法同时规定,如劳动 者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之后合同才能解除。本 案中,虽然小王已递交辞职书,但之后仍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并未 实质解除,即使小王因伤住院超过 30 日,其劳动合同亦不能被服装公司强行解 除。因为此时小王尚处于停工留薪期内,只有停工留薪期满后,小王与服装公 司的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服装公司一次性向小王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6 万元。 (四)邮件辞职、口头辞职、微信辞职有效吗? 【案情简介】邮件辞职是否有效?   李某于 2013 年 9 月 1 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 2 年 的劳动合同。出于环保及成本控制的考虑,该公司一直倡导无纸化办公。2014 年 11 月 3 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某收到李某发来的邮件,称:“出于个人 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望公司批准。”王某与公司管理层商议后邮 件回复李某,邮件内容为:“经公司讨论研究,尊重您的个人意愿。同时,出 于对您个人发展的考虑,您无需履行提前 30 天通知的义务。请您与相关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后即可离职。最后工作日为 201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将支付您工资 至最后工作日”。李某离职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停缴了社会保险 。 2015 年 2 月 2 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自己并未辞职,要 求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李某使用电子邮件辞职是否有效?   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并未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 职申请,因此他通过电子邮件辞职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其与公司间仍然存在 劳动关系。   公司方认为:公司一直倡导无纸化办公,公司员工平时的工作沟通都是通 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李某通过其专属邮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方有理 由相信这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其辞职申请进行回复后,李某也未表 示异议。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公司无需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方提供的邮件公证文件显示李 某通过其专属邮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在得到公司回复后,与相关人员办理 了交接手续后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离开公司,之后未再上班。因此,认定李某 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辞职申请,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李某称自己并未辞职, 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改变,电子数据在各领域中正起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仲裁、诉讼中的运用一直是热点问题。 本案即是由电子数据所引起的争议。公司方认为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申 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员工在反悔后主张电子邮件非书面形式,不符合《劳 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辞职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电子数据是否属于书面形式呢?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可以视为其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 至于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在仲裁、诉讼中使用也是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 程。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具有特殊性,最突出的是脆弱性。电子数据通 常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上的,电子证据易被篡改, 技术越发达,伪造的可能性越大。因此,较早时期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很多 情况下并不被完全采纳。2005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 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被使用的情况有所改 善。 而随着 2013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电子数 据被明确列为证据类型。在随后颁布的“民诉解释”中,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 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虽然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在仲裁、诉讼中运用,但是鉴于电子数据易被 篡改的特性,希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取证时注意证据的客观性。最好采用公 证的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同时有其他证据予以辅佐,这样能够提高司法 机关的采信度。   在本次案例中公司方通过公证的形式对李某的电子邮件进行取证,同时提 供李某与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的证据。而且鉴于李某在 2014 年 11 月 5 日离 开公司后就未来上班。仲裁委采信了李某是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未支持其要求 恢复劳动关系的申请。 虽然本案中,仲裁委采信了李某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对于 辞职这类比较特殊的行为,还是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纸质的辞职申请并 签署姓名。这将有利于未来发生争议后的举证。 【案情简介】口头辞职是否有效? 2002 年初,王先生至上海贸易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劳 动合同。2007 下半年起,因市场不景气,王先生的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销售 奖金逐月递减。为此,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口头辞职,又同时表示辞职并非其本 人所愿,而是市场不景气导致,所以希望公司发放其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 偿,但公司对王先生提出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拒绝,表示不能接受。   其后不久,2008 年 1 月,王先生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但仅是口头提出, 未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生怕不妥,于是出具了一份“离职确认书”,让王 先生签字确认,但“离职确认书”中仅载明“离职人:王某”、“离职时间: 2008 年某月某日”、“离职交接手续”等内容。王先生辞职后,公司为其开具 了退工证明。其后不久,王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公司单方 面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根据他的工作年限,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 偿金。 【案情结果】   无书面辞职证明终胜诉   在庭审中,王先生称,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 同,故要求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同时提供公司开具的退工证明作为解 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公司称,王先生是自行辞职,公司并没有单方面解除与他 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也提供了王先生当时填写的“离职确认书”,用以证明 王先生是辞职。   因案情简单,劳动仲裁不久即作出裁决,裁决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 的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现王先生提供了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以证 明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提供的“离职确认书”,虽有 王先生签字确认,但其中未载明“离职”事由,从而不能就此认定系王先生解 除劳动合同,故对公司以王先生辞职的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应当支付王先生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须采用书面形式   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 型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 系的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   本案中,公司处理王先生辞职一事上明显存在暇疵。首先,公司没有要求 王先生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均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因为,劳动者辞职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劳资双方 的劳动关系归于消灭,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诸如从属于用人单位工作,由用 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报酬等都将归于消灭。而更重要的是,劳动者 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关系到之后的权利义务处置,例如,劳动 者辞职,是否有违反“服务期”,须赔偿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是否有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即书面形式,而排除口头形式。   本案中,王先生以市场不景气,销售业绩连月不佳,导致销售奖金逐月递 减为由,提出辞职,但无论王先生以何理由提出辞职,关键点是王先生提出与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司理应要求王先生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书,否则便不能随 便认可王先生的辞职,并为他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证明。根据司法实践, 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劳动者称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而用人单位称系劳动者辞职,如果双方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下,仅有用人单 位开具的退工证明,仲裁与法院将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现本案中,公司忽略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未提交书面辞职通知的前提下,为劳动者出 具退工证明,导致将自身处于被动的法律风险之中。   “离职”不等于“辞职”   “离职”和“辞职”两词一字之差,却意思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 果。“辞职”,可以明确确定为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一词, 根据其词义理解不能明确区分到底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离职”也不是劳动法中专业用语。但企业人事工作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离职”、“辞职”混用之现象,常见的有多有“离职报 告”、“离职证明”,或在“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中写为“离职”。如果此类 报告、证明中仅有简单的“离职”一词,而缺少其他说明,注释,很可能不能 清楚表明到底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以“离职确认书”来代替“辞职书”,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 明确,混淆概念的后果。而王先生也正是钻了这一漏洞,打赢了官司,让公司 平白无故支付了他一笔可观的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 必须慎重对待,依法操作,严格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书,从而可以清 楚地区分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 【案情简介】微信辞职是否有效? 王珊珊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智公司)签订了 2011 年 9 月 至 2014 年 8 月的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欧莱雅 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4 年 1 月 28 日,王珊珊书写辞职信,内容为“本人 申请从中智公司辞职,最后工作日为 2014 年 1 月 31 日”,然后其将辞职信照 片通过微信发给中智公司主管吴某。次日,吴某将王珊珊的辞职信照片和离职 申请表格发给欧莱雅公司,10 日后王珊珊办理了退工手续。王珊珊认为辞职必 须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才有效,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 528 号】认 为,王珊珊主张其没有向欧莱雅公司提出离职,欧莱雅公司则提供了王珊珊与 吴某之间的微信,旨在证明王珊珊系主动提出辞职,王珊珊对微信无异议,故 该微信证据真实有效。王珊珊辞职的意思表示已到达欧莱雅公司,其认为必须 要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辞职,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辞职是否一定要以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第十八条把这一规定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 种情形之一。有人 据此认为劳动者辞职(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通过书面方式 提出方为有效,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劳动者通过口头方式提出辞职时,只 要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只是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强制规定劳动者辞职必须要通过书面形 式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以口头形式或者电子形式的辞职都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虽然王珊珊没有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其辞职的意思 表示已经到达用人单位,其认可这一事实,所以该辞职合法有效。可见,劳动 者辞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来进行。为避免因劳动者口头辞职给用人单位带来 的诉讼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者辞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因 为,一旦因此发生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劳动者非书面形式辞职的举证责任在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 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1]14 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 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何种解除形 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后,用人 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没能够保存证 据,后来劳动者反悔,导致用人单位自咽苦果,正所谓合法变违法,有理变无 理。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本人辞职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 明,且又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时,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为避免风险,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形式的辞职报告予以 留存;如果劳动者提交电子邮件等格式,要通过回复邮件、寄交快递等方式予 以留存证据,否则一旦劳动者变脸,用人单位就会陷入被动。当然,劳动者违 反劳动合同约定要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劳动者违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作为劳动者也要注意,在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 应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书,不要随意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不然有可能丧失经济补偿金的损失。劳动者即使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也建议注 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 用人单位一方提出协议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同意按协商一致来处理。 (五)管理人员能否约定超过 30 日的辞职预告期? 【案情简介】约定辞职预告期长于 30 日是否有效 张某与甲公司于 2012 年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中 约定:鉴于张某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故如辞职须提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 司。2014 年 3 月 15 日,张某因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并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起未到公司上班。此后,公司以张某无故旷工为由向其发出 书面返岗通知书,张某签收后未予返岗,公司遂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2014 年 7 月,张某要求甲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甲公 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向张某出具解除证明,而张某则要求甲公司按照主动辞职为 由出具解除证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4 年 11 月,张某以甲公司出具解除 劳动合同违法、导致其无法正常就业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 偿误工损失 4 万元。 【裁判】 仲裁审理审理认为:劳动者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张某依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的辞退处理决定系 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进行,故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违法,由此应当承担张 某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在法定 30 天以上,另行延长辞职预告期的行 为于法不悖,应当认定为有效。张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擅自缺勤可以认定 为旷工,据此,甲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驳 回张某的全部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解除是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辞职,解决 上述问题的关键即在于张某与甲公司约定的长于 30 天的辞职预告期是否合法? 针对此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 30 天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真的权利, 如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延长此期限,无异于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因此,此类 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规定了提前 30 天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为了保证劳资用工关系的 平衡,也设定了提前 30 天通知的程序要求,既然提前 30 天通知即可,则长于 30 天预告期当然也可以解除,因此,30 天仅为预告期的最低限制,而非强制 性规定。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长于 30 天的辞职预告期后,劳动者离职的 期限相应延长,但延长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未因此受到损失,因此, 此类约定可以认定为劳动者部分让渡其离职期限的权利,此部分权利也通过延 长期限的工资予以回报。由此不能认定为侵犯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综上, 一审法院的论证及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六)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李某 2008 年 2 月 1 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 合同,口头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2000 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2008 年 3 月 31 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在当天领取工 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 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李某于 2008 年 6 月 1 日申请 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 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 2008 年 4 月 1 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 为此,要求: 1.与某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1000 元,并加付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500 元; 2.某物流公司支付拖欠 2008 年 4 月、5 月的工资人民币 4000 元及 25%的 赔偿金 1000 元; 3.某物流公司支付 2008 年 2 月至 5 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4000 元。 4.某物流公司支付 2008 年 2 月、3 月期间的加班费 2000 元。 某物流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 1.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公司从 2008 年 4 月开始已经与职工订立 了劳动合同。 2.李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 3.2008 年 3 月 31 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 在当天领取工资后提出不干了,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 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李某自 己提出辞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 2008 年 4 月、5 月的工资问题。 【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 1、双方劳动关系自 2008 年 5 月 31 日解除; 2、某物流公司支付李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 2000 元及 2008 年 4 月和 5 月生活费 1022 元;3、李某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1、本案涉及劳动者不辞而别、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问题,也是 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虽然此案在仲裁庭结案,但其中涉及的解除劳动关 系的手续及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 2、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时 , 应 依 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36、39、40、41 条规定,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41 条的 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没 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则需要按照员工上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 为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 1 款的规定,在解 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6、37、38 条规定为法律依据,其中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的,应当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 50 条第 2 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3、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是在实践中还是 有员工一走了之不履行任何手续,如果企业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与员工确定劳动 合同的解除时间,则存在像本案这种情况:员工在不辞而别一段时间后,以用 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为由主张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 司支付此段时间内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那么,劳动关系是否在员工不辞而别 时解除呢?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 条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 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 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以劳动 者主张的时间为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通知的时间,则要像本案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通 知书为唯一证明标准呢?有观点认为,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通知外,劳动者提 交的辞职书、离职转单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事实解除,且还可以结 合劳动者近期是否到公司工作,是否已在其它单位就业等方面来断定双方劳动 关系是否解除。但妥善起见,建议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向员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 通知书,以避免法律风险。 5、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到底如何应对呢?实务操作中,可按照北京市 劳动 局 《 关于 终止 、解 除劳 动合 同有 关问 题处 理意 见的 通知 》 ( 京劳 办发 [1997]115 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 [1995]260 号)的规定,并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例如员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 以解除合同等),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限期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 知,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 到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实务操作中,以 EMS 寄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 书》,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如因员工拒签 而退回时,应在不拆开快件的情况下妥善保管);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视为送达。 企业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则可以避免因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关系书面通知,而承担推定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利后果。 (七)员工辞职能否约定“代通金”? 据《劳动报》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履行提前 通知义务。其中试用期员工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而非试用期员工则应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实践当中,员工不履行提 前通知义务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企业为了“规范”员工的辞职行为,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未提前 30 日通知辞职的,由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代 通金”,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发生争议后单位的做法是否能得到 支持呢? 【案情简介】   钱某原上海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务,2008 年 11 月 28 日与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钱某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提 出解除要求后应当继续工作满三十日后办理离职手续。经上海某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同意钱某可以支付一个月应得薪资给公司代替提前通知期。   2009 年 7 月 29 日,钱某向公司提出辞职。次日,钱某离开了公司。2010 年 7 月,公司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钱某支付违反 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薪资 3000 元。   在庭审中,双方就违反提前 30 日通知义务而约定的“代通金”是属于违约 金性质还是赔偿金性质争持不下。   公司代理人认为,钱某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提前 30 日通知的义务,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而双方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明确约定,故要求钱某支付“代通 金”符合法律规定。   而钱某则认为,双方对“代通金”的约定属于违约金性质,而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 25 条规定,除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而设置服务期或约定竞业 限制义务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该约定违 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 支持。   仲裁委及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需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 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得对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本案公司与钱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 然约定钱某经上海某公司同意,可以支付一个月应得薪资给公司代替提前通知 期,但是该约定所称的代替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薪资属于违约金的性质,超出 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 范围,显属违法,该约定应属无效。   其实,违约金和赔偿金在诸多方面存在区别,第一,违约金在合同订立初 即约定,而赔偿金通常在损失确定后方予以明确;其次,违约金支付的前提仅 为存在违约行为,守约方是否遭受损失在所不论,而赔偿金必须以实际损失的 产生为前提。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主张赔偿金的一方必须就实际损失承担举证 责任。而本案中,双方关于“代通金”的约定显然是事先预设的,而公司主张 代通知金的依据即为该“约定条款”,并未就实际损失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故 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 尽管本案公司的做法没有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但员工不辞而别,不履 行提前通知义务的不诚信行为的确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管理造成了混乱。要避免 类似情况发生,用人单位除了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以外,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办法,如用人单位临时招募人员的 招聘费用、临时顶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等。一旦发生争议,用人 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违反通知义务的劳 动者主张赔偿。此既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又能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起到约束员 工不辞而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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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15-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 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 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 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 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 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 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 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 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第三,雇员应 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 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 践中,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89 年第 1 号发表 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 年第五期发表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 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 赔偿责任的。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主张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 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理由是:   ①、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 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这也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传统报偿理论。   ②、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 职责义务。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   ③、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规定雇主无过 错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   ④、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1884 年 7 月德国制定了《劳工伤 害保险法》,该法首次推行了工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得以落实。法国 于 1898 年 4 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1897 年英国颁布了《劳 工补偿法》,该法规定,即使受害的雇员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对事故损害互有过失,而雇主无过 失,雇主仍应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 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须负赔偿 责任。美国各州在 1910 年以后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条例。这些条例通常都规定:不论雇用人或 受雇人有无过失,雇用人对于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在雇用上应承担风险。以上的例子说明无过错 责任已被广泛认同。   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 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 而且有时雇主确也无过错。这时,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 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据此,200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 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 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它是适用于侵权之债领域的一项原则。关于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 殊侵权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有较大争议。 200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完整的规定,该解释第 2 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 131 条的规定,可以减 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 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确 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该解释虽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的司法解释,但其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却可适用所有损害赔偿领域,这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的 作法相一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 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 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 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雇工的过失是否构 成重大过失,可根据雇工客观的注意能力或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一个“善意之人”行为之间的差 别来定。民法理论上,过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①、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即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济及诚意 之人应尽之注意),为抽象的轻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责任程度最重。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的过失,又称一般过失;   ③、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程度最轻,只要 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毫不顾及,对他人的利 益极不尊重,不仅未能按法律和道德提出的要求来行为,连一般普通人能尽到的注意都没有尽 到。如受雇佣的司机在刹车不灵情况下坚持出车,以致酿成事故,应认定司机具有重大过失。   四、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 范围作了界定,即: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对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①、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 执行职务的,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工的工作是为雇主的 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②、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 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③、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 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不仅如此,判断是否为雇主工作,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 进行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 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 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五、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 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 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   1、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 107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 除致害人的责任。如果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雇员在完 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损害的,自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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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是否发年终奖公司可自主决定

29-是否发年终奖公司可自主决定

是否发年终奖 公司可自主决定   基本案情 小宋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因公司以她的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拒发年终奖,小宋 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她的申请。 小宋于是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公司支付她年终奖及 25%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则称,奖金的发放属于公司内部决定事项,公司有自主考核、分配奖金的权力,且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 另外,公司的《员工手册》与《绩效评估与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年终奖根据公司本年度 的盈利状况和员工的个人贡献大小发放。而 2006 年,小宋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因此,公 司决定对于该部门的销售及主管人员均不发放年终奖。 小宋提交了录音证据,在录音中,小宋表示知道年终奖需经考核。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宋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王红法官:公司有权根据企业经营收支状况自主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本案中,小宋所在的公司称其根据经营状况,对小宋所在的部门所有人员未评发 2006 年 年终奖,此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小宋并未提供部门其他员工已领取年终奖的证据,所以公司未对小宋发放年终奖并无不 当。并且,小宋未提交年终奖可不附条件必须发放的证据,她本人也表示知道年终奖需经 考核。 所以,公司因小宋所在的部门亏损严重,而对该部门均不发放奖金应属其自主权力范围。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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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3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吗?   案例:张女士于 2005 年进入一家高科技公司工作,并任部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 同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从张女士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金。 2007 年 6 月,该 公司以“张女士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积极配合领导工作”为由作出辞退张女士的决 定。张女士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女士的 申诉请求。公司按照裁决内容向张女士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按月向张女士支 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07 年 8 月,张女士开始就职于另一家高科技公司,从事与原来工作 岗位相同的业务。公司知悉后,函告张女士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否 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张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先,自己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 制义务。 分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 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 争性营业活动。新《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从合同,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 止作为条件。竞业限制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 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将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许可的解除劳动 合同的范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 者对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产生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法律后果。用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承担了包括支付赔偿金在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况且,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约束力始于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因此,张女士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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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33-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无证驾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马某系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2005 年 4 月 25 日 19:30 分左右,马某下班后骑二 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相公庄镇牛推村村北时发生交通事故,与迎面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 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马某腿部受伤,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5 年 11 月 21 日章丘市 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摩托车损坏,肇事车辆逃逸 。 2005 年 11 月 28 日马某向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认定工伤。 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作出 ZO.ZW2005120034 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马某不属于工伤。马某不服,于 2006 年 1 月 6 日 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章丘市人民政府维持了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 出的认定。马某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ZO.ZW2005120034 号《工伤认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 定。 [审理情况] 章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作为章丘市牛二农机配件厂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 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伤害,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马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作 为治安管理处罚主体的公安机关对其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在没有公安机关认定原告 的行为是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情况下,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马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 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为由,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 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作出马某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 十四条第二项第 2 目之规定,判决撤销章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 ZO.ZW2005120034 号《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为马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 认为不应认定工伤,理由是: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且,无证 驾驶与其受伤有因果关系,如果无证不驾车上路,就不可能发生本次事故,就能避免伤害 所以无证驾车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不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工伤,理由是:马某作为企业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 害受伤,其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且不属 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排除性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200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列举了十种可认定为工 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列举了三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般而言,职工的伤情 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且不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即可认定为工伤 虽然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肯定性规定,但在第十六条排除性规定之列,则亦不能认定 为工伤。本案中,马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无证驾驶 受伤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 规定。这里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应作何理解?笔者窃认为,“因犯罪或者 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一是 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 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十五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至于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马某虽无 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仅出具“事故证明”证明马某出了交通事故受伤, 并证明肇事车辆逃逸,对马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并未作出认定和处理。因肇事者逃逸, 也无法认定马某受伤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马某的情况不在 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排除性规定之列,只 要其具备了认定工伤的其他必要条件,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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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36-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会计赵灵(化名)被所在公司辞退,理由是“上班时间存在网络聊天的行为,还将其 他公司的税务发票带入公司”。因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赵灵经济补偿金,公司将赵 灵诉至东城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认定公司与赵灵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支付各种经 济补偿共一万余元。 高更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会计赵灵在工作期间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等带入公司 , 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且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人等。该公司认 为,这些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去年 8 月,高更公司与赵灵解除 劳动合同。赵灵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后仲裁做出裁决,高更公司应支付赵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万余元,及 50%的 额外经济补偿金 1 万余元。高更公司对裁决不满,于是将赵灵起诉到法院,诉请不支付这笔 费用。 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提交了其调取的一份 msn 聊天记录。这份聊天记录显示,发件人 曾在聊天中提到“客人名单”一事。高更公司以此证明赵灵经常进行网络聊天,并将公司 的商业秘密发给他人。 庭审中,赵灵对此并不认可,“这台电脑并不是原来我用的,聊天记录的发件人也不是 我的网名”。赵灵认为,高更公司所诉情况均属捏造。他称,“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更无保 密制度”。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高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灵的行为存在营私舞弊情况,且对其公司 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高更公司据此与赵灵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因为赵灵已经同意与公司 解除合同,法庭判决高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官在判决书里解释说, 赵灵 2007 年入职后月薪 7000 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需支付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此外因公司延迟支付,还需要再支付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 3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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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六上班,值班?加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见往往相左

45-周六上班,值班?加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见往往相左

周六上班,值班?加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见往往相 左   尽管施行双休日已经很久了,但还是有不少人需要在周六上班,有些单位甚至把周六 上班写进合同。星期六上班,是值班还是加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见往往相左,为此闹 上劳动仲裁的也为数不少。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表示,是否算加班 要根据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来定。 有生产任务就不算值班 设计师小敏自去年底进入某装饰公司工作后,每周都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已超 过《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工作 40 个小时的规定。 日前,小敏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小敏要求公司支付他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 公司拒绝支付。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时公司认为,在公司与小敏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双方约定小敏周六需值班,且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周六值班的工资,所以公司并不 存在还须支付小敏的加班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敏周六上班是加班还是值班。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在法 定工作时间之外轮流值班,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值 班工资。加班是指员工根据单位要求或者工作上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或者标准工 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小敏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敏周六上班 属值班,但是小敏在每周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完成一定的生产任务,而并不是公司所称 的值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支付 小敏在职期间每周六的加班费。 综合计时制加班看总量 前不久,徐师傅接到单位的通知,告知其第二天不用来单位上班了。徐师傅虽然心里觉 得不舒服,但也无奈,随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四年来每 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明,徐师傅是单位食堂的厨师,工作岗位特殊,该单位对特 殊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综合工时制,是以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为计算单位。 超过该工作时间即为超时加班。徐师傅周一至周六每天早七点上班准备单位员工的午餐, 至下午一点整理完食堂就可以下班了,每周工作 36 小时,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标准,因此不存在加班问题。 加班工资计发有标准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按照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 8 小时、周六周日为周休日的 工作制度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这是一种标准工作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企 业则由于其生产的特殊性和工种的特殊性,不可能用每天 8 小时的时间来确定,如列车员、 飞行员、司机等工种。于是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规定 40 小时。 属于特殊工种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报批劳动行政部门,但是每周工作超过总时间的 , 仍应计算为加班工作时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超时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的工资,周 末加班要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支付不低于 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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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自愿加班可得加班工资吗

46-自愿加班可得加班工资吗

自愿加班可得加班工资吗?   公司安排职工加班,就必须支付加班费,这是众所周知。但职工加了班,公司却未必 一定要支付加班费。按规定,只有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 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 资. 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工作期间,周某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 8 小时内未 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 务。一年合同期满,周某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 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认为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 人自愿的行为,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而公司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劳动部门的认可。 劳动部门解释说,周某工作的这个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规定 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周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 录,但这不是公司的安排,是周某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 此周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 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 的加班工资。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 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 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规定可 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周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周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 的,而是周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周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 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周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 工资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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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 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 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 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 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 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 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 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 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 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 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 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 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 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 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 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 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 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 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 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 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 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 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 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 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 部发[1995]309 号)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 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 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 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 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 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 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 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 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 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动合同法施行 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 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 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 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 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 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 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 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 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 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 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 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 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 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 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 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 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A. 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B. 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 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A. 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B. 事先公示”录用条件” C. 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D. 明确考核标准 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A. 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B. 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C.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4、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 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 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 5、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有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最好让劳动者在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 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 补偿. 6、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 7、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 16 周岁 8、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 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9、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 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关责任. 10、招用外国人要办理相关手续 11、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 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 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 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 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 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 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尽早辞退不确定的员工。 2、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其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5、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可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 约定条款.为了防止发生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规章制 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如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等); 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抗拒行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 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为防止调薪调职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诸如岗变薪变的条款,(如 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 整)。 6、劳动合同条款要”约定明确” 7、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8、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用工前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 9、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都要签字或盖章;让劳动者体人签字;让劳动者先签字 10、劳动合同要交给劳动者一份 为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时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可设定签收表,在将合同交付给员工 时让,员工填写并签名,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员工.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后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并且至少要保留两年. 11、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或终止 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 续一个月”。 12、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13、没有担保如何预防企业财产损失 严格入职审查,加强内部管理,购买相关保险,但收取住宿押金不属于违法行为。 14、“劳动者不签合同”该怎么办 不签合同就不让上岗;要求签署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如要求劳动者签署不愿意签 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已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 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劳动者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限期不签的按照违纪解除合同;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15、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岗位确定;根据工作性质确定; 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即 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切忌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避 免因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17、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好吗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不能避免经济补偿金;且连续两次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18、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终身制”,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劳动者违法违纪或者因病,因伤,经培训或调岗等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形用 人单位要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才 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经济性裁员。 19、哪些情况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视为订立不等于双方已经签订,用人单位 仍有义务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1、合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 评估在本单位工作近 10 年的员工; 订立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 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 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一定要保留员工同意的书面证据.避 免事后被员工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适当运用劳动合同变更; 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如在关联公司内部流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等; 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如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期限分开确定, 保证企业可以以工作岗位的期限到期为由进行岗位的合法调整;合理设计薪酬制 度,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块,,并降低基本工资,提升绩效工 资,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避免员工消极怠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 加强绩效考核,以使企业能够合法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22、如何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3、如何约定”服务期” 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注意:首先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其次 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 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常规定培训,即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 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的年限设置,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 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 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止。 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企业需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 损失。 24 如何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具体的保密义务及方式;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保密 责任的解除。如果没有竞业限制条款,单独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是否能约定违 约金的。 25 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6 如何约定”违约金” 只有企业能够举证劳动者违约,才能获得违约金.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 出诉论,否则视为企业已放弃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员工在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后离开,企业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 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 期。 2、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包括劳动期限和试用期限,但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3、不能超标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不管什么原因,企业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管间隔了多少年),均不得再次约定 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不要低于法定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三者不一致时,取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 企业可进一步细化公司岗位,制定更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层级,并在劳动合同 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效益工资应当通过对其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确定,以 避免试用期工资过高。 6、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险。 7、试用期内也要给员工医疗期待遇 8、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 纪违法,因病,工作等。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有充分证据。 9、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 者。 10、小心预防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损失 慎重决定;如果确实要在试用期内提供专项培训等特殊福利的,可采取提前转正 或签订服务期协议。 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不要拖欠和克扣工资 除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工资的形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 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 于该职工月工资的 20%;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 算;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 单位代扣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社保等)。 2、正确应对”支付令” 3、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4、不要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5、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 2008 第 3 号)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和 174 小时进行折算。 平时延时加班:150%;休假日:200%;法定休假日:300% 6 依法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 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 8 用人单位变更事项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9 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1、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具 体协商---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 一份---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需遵官运亨通 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的工 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尽快与期办理交接工作。 3、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 XX 天属于擅自离职”,同时规定对旷 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 5、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并 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 须制定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 并在规章制度当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对于要求员工通 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常握 和执行;留有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的证据,如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 惩处单等.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 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7、怎样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在于严重失职有无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害,通常由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规定。 8、怎样以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当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9、怎样以劳动者”有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 法律规定.让应征者作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员工 有虚假信息,即可以此为据行使单方解除权。 10、怎样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 法判刑;判决属于生效判决。 11、怎样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劳动者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 疗期已经结束;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 12、怎样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重 新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 胜任新岗位。 13、怎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没有达到 一致意见。 14、怎么选择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非过错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知,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5、怎样以”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6、合理规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7、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8、怎样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体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 2001 第 125 号),国家法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 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终止合同后,关于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A 如果用人单 位同意续签,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 如果用人单位 同意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 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C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 劳 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几种情形: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B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C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 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巧妙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 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险;招 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违法 情形。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以非过错性解除。 20、正确计算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年限计算标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 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 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因此, 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根据规定,个人因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 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1、恰当选择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应当在员工按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2、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23 依法向劳动者索取”赔偿金” 赔偿责任是指: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培偿 24、正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结算薪金,按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 关系转移手续;妥善保管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 两年备查。 25、正确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书 最好不要用开除等字眼,尽量用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好当面交给员工,并要求当 事人签字确认。 规章制度的风险规避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 度.对于现行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应尽快予以修改所 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发生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由 公示。 2、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适格 3、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4、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情合理 5、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合同 6、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7、规章制度最好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所有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附上企业规章 制度,请员工阅读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签字确认。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可在新 员工入职培训时发放规章制度,要求其阅读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签字确认. 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包括要求修改的意见),不论是否接受,都应给予 书面答复并形成书面记录.要求相关职工签字。若企业觉得有必要对规章制度进 行修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所有职工都再进行一遍民主程序。 8、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才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否 则不对职工产生效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入职登记录增加声明条款。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员工已学习了解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违反愿意接受规定的 处罚.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职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可以通 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职工签字,内容包括职工确认已 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 9、组建并发挥工会以沟通协调作用 特殊用工的风险防范 1、谨防劳务派遣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招聘与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 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工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 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单位,比如其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 50 万元. 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企业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 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字 2、谨慎签署”劳动派遣协议” 3、劳动派遣用工是有法律限制的 4、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5、用工单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6、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到职日期: 入职登记表 到职部门: 到职岗位(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婚否 民族 专业 毕业学校 健康状况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英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原工作单位 离职原因 起止时间 学校 学历或资格证书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本人保证所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或遗漏相关信息导致用 声明 人单位误解而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本人不 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 可以因本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 单位: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合同编号 收到人签名 收到日期 注备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于 年 月 日 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 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将于 年 月 日届满,公司决定 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日上/下午 时刻到 (部 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年龄 学历 入职日期 毕业院校 专业 现劳动合同期限 申请续签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月 年 月 日 日 申请日期 予以续签 不予续签 直接上级意见 □ □ 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 □ 理由 备注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项情形,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0、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因,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 2. 您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请您于 年 月 项原 年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与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公司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力资 源部应认真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险的结算,统计工作,促进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缴纳,使用,管理按规定办理。公司计提的工资总额,按上 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计算口径应与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开支必须与财务 部门的实际支出相一致。 第三条 在处理社会保险待遇时,应正确计算工龄,区别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掌握工伤与 非工伤的界限。 员工福利 第四条 员工福利是员工分配部门的延伸。 第五条 员工福利分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包括员工集体文化福利,员工集体生活 福利,即员工在公司工作期内的培训等等。个人福利包括婚丧假,年假,以及女职 工产假,哺乳假待遇。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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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 石先广 1  《劳动合同法》简介  新法之下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  新法之下劳动合同订立的误区诊断与合同条款设计  新法之下劳动合同管理的实务操作指南  新法之下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指引 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支付的影响  新法之下非标准用工的法律风险防范  新法之下员工离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 2 一、《劳动合同法》简介 3 1 、从 《 劳动法 》 的实施状况看 《 劳动合 同法》的出台  劳动合同签约率低,随意用工现象比较严重 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在比较严重,不利于构建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不规范,劳动者权利不明确  劳动基准落实不到位,劳动者权益受侵害 4 2. 《劳动合同法》精要 重心:劳动者 权益保护 原则:劳资力 量平衡 《劳动合同法》 精要 目标: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 要求:劳资合 同长期 5 3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合同法》的关系 与《劳动法》的关系两种观点 主张依据《劳动法》: 原因,《劳动法》为基本法, 位阶高于单项法,只可细化和 补充,不可突破。 (一、二审稿都是根据 平行:处于同一位阶, 新法优于旧法原理,予以突破。 三审稿和四审稿均去掉了“根据 《劳动法》制定本法。 《劳动法》制定本法) 与《合同法》的关系 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一般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补充特别法的原理,对于《劳动法》没有规定的事项, 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件下,可适用《合同法》。 6 4.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空间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 对人的适用范围。  时间时间适用范围。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另外规定了过渡性条款。 7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各种类型企业 劳动者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动者 √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 公务员 √ 国家机关 & 社会团 体 ×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工勤人员 √ 事业单位 聘用制有特殊规定的 家庭或者个人 家政服务人员 × 个体工匠 帮工、学徒 × 农村承包经营户 受雇人 × × 8 × 《劳动合同法》的过渡性条款 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 续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法施行后,劳资双方应该在本 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按照本法的规定订立书面的劳动 合同。 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 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 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9 5.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  短期内将增加企业现有的用工成本  企业将面对自我意识越来越强的劳动者  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受到冲击 企业总的应对策略  树立细节决定成败和精细化管理的意识  改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 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持久竞争力 10 二、新法之下员工入职的 法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 11 1. 知情权的运用与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防 范 序号 审查内容 可能导致的风险 应对措施 学历、工作经历是否 真实等 招聘失败 行使知情权 签订诚信承诺书 2 是否存在潜在疾病、 残疾等 解除劳动合同受限 入职健康检查 制 3 年龄是否达到 16 岁 行政处罚甚至刑事 查验身份 责任 4 是否与其他企业有未 到期劳动合同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查验与其他单位终结劳动 关系的证明 5 是否对其他单位负有 竞业限制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前任公司、让员工签 订不负有竞业限制承诺书 6 外国人是否办理就业 手续 违法、合同无效 查验相应的证件和资格 1 案例 12 入职招聘案例一 小周只有大专文凭,但他自认为自己具有软件开发 天赋,便花了 800 元买了一张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研究 生毕业文凭到某软件开发公司应聘软件开发人员。幸运的 是小周竟顺利获得聘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 合同。但到公司不到半年,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小周的 思路、专业知识和技能严重不足慢慢暴露。部门主管对他 起了疑心,并让公司人力资源部上网查验小周的毕业证, 结果发现小周的文凭是假的,公司遂即将其辞退。小周以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 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5000 元。请问小周的请求能否获得 法律支持? 13 入职招聘案例二 王先生被某动漫公司招聘担任工程师,双方约定月 工资 6000 元。王先生在填写员工招聘表时,在个人简历 中写明“ 2004 年— 2006 年在某某动漫设计公司任技术主 管”并在该表上签字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均真实,如有 虚假,愿意接受无条件解聘处理。”但工作一段时间后, 公司发现王先生并不具有设计动漫的能力和经验,经调查, 王所谓担任“某某动漫设计公司技术主管”的情况是虚假 的,公司遂辞退王先生,王先生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要 求公司支付未提前 30 天通知解聘的替代工资 6000 元。请 问王先生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14 2 、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 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 ,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 26 条); 2 、有欺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 可根据 38 条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 位可根据 39 条随时解除合同 劳动者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 应当如实说明。 提示: 1 、要尽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 2 、遵守告知时间,签订合同之前; 3 、不能选择性告知; 4 、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有限的。 15 3 、招聘知情权与入职管理应对措施  招聘——变“事后考核”为“事前考察”。 把好面试关:人力资源部参与面试并负责应聘者的 背景调查工作,重要岗位由科室经理及部门总经理 联合面试。  严格审核面试申请表中内容,防止员工虚假陈述。  员工入职声明的运用。  规章制度的运用。  无效劳动合同的运用。  重视“管理书面化”工作。 16 三、新法之下 劳动合同订立的误区诊断 与劳动合同条款设计 17 1.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误区 序号 存在误区 1 不签合同对自 己有利 2 “ 临时工”不 用签合同 试用期过后再 签合同 收取押金、扣 押证件 3 4 可能导致的风险 正确做法 支付双倍工资 自身利益无法保护 签订合同 无固定期期限合同条 件成立 同上 签订合同 超过 1 个月的,支付 双倍的工资 行政处罚、 赔偿损 失 第 9 条、第 84 条 试用期在合同 中约定 不收押金、 不扣押证件等 18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 订立时间的新规 定 不签劳动合同的期限 支付的成本与风险 序号 1 1 个月内 无风险 2 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 支付双倍工资 3 超过 1 年 视为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成立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用人单位应在录用之日起 15 日内与劳 动者签订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到劳动部门备案。未 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按每人处以 2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 19 的罚款。 应对措施  树立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观念。  重新设计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 “ 招聘面试通知录用报到签约”转变为 “招聘面试通知签约签约报到”。  人力资源管理权要集中,建立用工责任制。 严禁下属部门随意用工,建立用工部门责任制, 对具体用工部门随意用工或拖延签订合同的行为 追究责任。对具体用工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有关劳 动合同签订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的培训。 20 2. 无效劳动合同的预防 序号 原因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员工权利 2 3 责任主体 劳资双方 劳资双方 用人单位 法律责任 1 、随时解除合同 2 、支付员工工资 3 、赔偿损失 第 28 条、 38 条、 39 条、 86 条 21 3. 劳动合同条款 = 必备条款 + 约定 条款 劳 动 合 同 内 容 必 备 条 款 劳资双方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试用期 约 定 条 款 服务期 商业秘密保护 违约责任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合同文字条款 22  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与选择 种类 适用范围 签订条件 经济补偿金 固定期限 适用范围广 协商确定 到期终止可能需 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 无固定 期限 保密性强、技术复 杂、需要保持人员 稳定的岗位 协商确定 + 法定情 形之一 退休终止的不需 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 以完成一定的 难以确定工作时间 协商确定 工作为期限 的生产经营项目 任务完成终止时 不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 应对措施 2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示意图 无固定期限合同 双方协商订立 (本法十四条第 一款) 任意性规范 法定情形出现 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订立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 强制性规范 逾期不签书面 劳动合同的法律 责任(本法 14 条 第三款) 1 、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法律责任:本法第 82 条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 两倍的工资。 没有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24 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措施  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等级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种类,并建立严格 的劳动合同续签评审制度。  对于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岗位,采取以下措施: a 、阻止法定条件成立; b 、采用其他用工形式; c 、业务 外包; d 、子公司之间轮流续签合同。  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的,应注意变“死”为“活”: a 、合同无期限,岗位有期限,合理利用劳动合同变更; b 、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考核,出现法定解除事由予以解除合 同,合理运用劳动合同解除。 25 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 工作内容:要明确岗位职责、技能要求,一般 而言需要化“简”为“繁”,这涉及到将来企 业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但对于工作岗位固 定性弱、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职责可以相对 模糊,以便以后灵活用工。  工作地点:需要明确,分为具体的、相对具体 的、模糊的,范围宽泛相对比较有利。案例 26 工作地点 案例 郭女士是上海人, 2004 年与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上海。 2006 年起,郭女 士担任公司的市场部总监。 2006 年 12 月 31 日,制药公 司向郭女士发出公函称:“基于公司注册地位于杭州,公 司对于业务组织进行调整。因此,公司现决定对您的工作 地点进行调整。从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工作地点变更为 浙江杭州。” 郭女士不愿到杭州工作,她仍然在上海原 工作地继续照常工作。见郭女士不服从安排,公司以她旷 工超过 15 天为由开出了辞退通知书。郭女士认为自己的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 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 万元。请问郭女 士的请求是否合法? 27  区别 性质 工作时间条款 工时制度 种类 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工作时间定工作 量 一般劳动者 直接确定工作量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内容 8 小时 / 天 40 小时 / 周 要求 不需要批准 无固定时间要求 一个周期内平均 8 小时 / 天 需劳动部门批准 需劳动部门批准 加班 工作时超过时间 就是加班;休息 日、节假日安排 劳动也是加班 范围 特定的三类人员 劳动部的规定:不 定时工时制不存在 加班问题 特定的三类人员 一个周期超过标准 时间属于加班;节 假日安排工作也是 加班。 28 不定时工时制的三类人员 (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 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 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 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 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9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三类人员 (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 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 工; (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 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 工。 30  休息休假条款 种类 带 薪 假 其他假 女 职 工 假 期 假期名称 假期种类 假期天数 备注 法定节假日 全体公民的,共 11 天; 法定 年休假 5 天 10 天 15 天 法定 探亲假 探望父母 20 天;配偶 30 天 婚假 3 天,晚婚增加婚假 12 天(浙江地方规定) 法定 丧假 3 天(直系亲属); 1-3 天(岳父母、公 婆) 法定 事假 病假 产前休息 企业自定 企业自定 医疗期根据工龄确定 浙江地方规定 法定 + 自定 法定 + 自定 产假 90 天;难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 15 天 / 个 法定 流产假 不满 3 个月 20- 30 天; 3 个月以上 7 个以 下 50 天。浙江地方规定 法定 哺乳期 1 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半年(体弱儿) 法定 哺乳假 半年,有条件的可以 1 年(浙江地方规定) 法定 + 自定 31  劳动报酬条款设计  薪酬设计理念:薪酬设计应为劳动用工 提供支持和服务。  薪酬设计技巧:固定工资 + 浮动工资 (基本工资 + 绩效工资)。  薪酬调整原则:调整员工工资组成,考 虑部分项目福利化、费用化;增加员工 奖金或其他浮动项目,固定工资少增加 或不增加。 32 试用期条款: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上的误区及诊断 序号 存在误区 1 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合同 2 试用期的期限随意约定 可能导致的风险 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 正确做法 签订合同 支付赔偿金 第 83 条 视为放弃试用期 第 19 条第 4 款 案例 员工随时走人 第 38 条 补足差额支付赔偿金 新规定 试用期在合 同里 缴纳社保 3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4 试用期可以不上社保 5 6 试用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可再延长 视为试用期已过 续签合同可以再约定试用期 无效 7 8 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 案例 违法辞退,双倍成本 新规定 及时辞退 新规定 新规定 33 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 第 83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 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 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 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4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不满 3 个月的或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 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 6 个月 无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过 6 个月 不得超过 1 个月 35 案例 某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经过面试、口试、笔试 后,决定招用王女士。王女士提出签订 3 年期的劳 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却对陈女士说:“按照 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 6 个月的 试用合同,试用期过后且合格者才能签订正式的劳 动合同。在第 5 个月时,公司认为王女士不符合录 用条件,便通知王女士走人。王女士经过律师指点, 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 知的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请问王女士的请求能 否获得法律的支持? 36 试用期工资有了新标准  第 20 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 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7 案例 李小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 李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通 知李小姐:“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 同并升任你为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 须有半年的试用期。”公司与李小姐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 销售是一把好手的李小姐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 没有做出成绩。于是,公司以李小姐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 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李小姐不服气, 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公司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 38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条件  第 21 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 动合同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9 服务期条款  设定服务期的条件:专项培训费 + 专业技术培训  服务期的期限:当事人约定,注意合理性; 服务期的期限起算应明确    违约金的数额:总额不能超过培训费, 违约金计算遵循等额递减原则。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一致如何处理 案例 40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不一致 案例 胡先生系某公司职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4 年 1 月,公司派胡先生去欧洲培训 2 个 月,为此支付了 6 万元的培训费用。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服 务期协议书,约定胡先生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 5 年,若违 反约定提前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培训结束后胡先生回到公司 继续工作。很快, 2006 年 12 月 31 日到来了,公司通知胡先 生续订劳动合同,胡先生要求升职、加薪,双方无法就此达成 一致意见。胡先生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 同就应期满终止,便不再来公司上班。公司几经通知不见胡先 生人影,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依据 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请问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41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条款 1 、前提条件 - 商业秘密存在 2 、义务主体 - 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 3 、竞业限制期限 - 最长不能超过 2 年 4 、竞业限制的范围 - 双方约定,包括行业范围和地域范围 5 、经济补偿 - 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例 6 、违约金 - 双方约定,法律没有限制但要注意合理性 应对措施 42 保密津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案例 某机电集团公司与员工黄某在劳动合同中对 “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规定,公司支付黄某每 月的“竞业限制”津贴外,黄某离开原单位后 2 年 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黄某对此无异议。从开始工 作的头一个月起,公司就在黄某的工资中加入“竞 业限制津贴”,一直加到黄某提出辞职。辞职后, 黄某到另一家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的单位 工作。原单位知道此事后,要求黄某返还已支付的 “竞业限制津贴”。黄某未同意,于是公司将黄某 告上仲裁庭。请问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43 保密津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保密津贴 竞业限制经济补 偿金 作用不同 保密的津贴 性质不同 可发也可以不发 必须发放 支付时间不同 在职期间 竞业限制的补偿 离职之后 44  应对措施  超越《劳动合同法》,灵活运用民法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的规则立体保护商 业秘密。 45  违约责任条款  可设定违约金的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仅限 于两种: ( 1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而用人单位可以设定服务期的情形只限于一 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 2 ) 劳动者违 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 金。  违约金的数额。违反服务期的,等额递减原 则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双方约定。 46  应对违约金法律规定的措施 超越劳动合同法  理念的转变:变“约束”为“激励”。  留人机制要变“劳”为“民”。  福利支付要变“一次性支付”为“长期性 支付”。 47 四、新法之下劳动合同管 理实务操作指南 48  劳动合同履行:诚实信用 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的新规定  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 常见变更情形调岗、调职、调薪的操作 常见变更情形调岗、调职、调薪的  劳动合同续签:谨防落入陷阱 劳动合同续签时注意的问题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还有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 应对措施 49  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的新规定 1 、单位基本事项发生变化时的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 33 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 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劳动合同的履 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行 见》第 13 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 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且要遵循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  《劳动合同法》第 34 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 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0  调岗、调职、调薪的操作  “ 三调”的司法实践要求 首先,承认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即可 以单方进行“三调”; 其次,为防止用工自主权滥用,“三调” 要具有充分合理性。 应对措施 51  “ 三调”的应对措施  制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  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增加调职、调岗、调薪 的弹性条款。  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调职、调 岗、调薪相应的条件和情况。  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52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 合同到期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 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 续签劳动合同,应小心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成立条件。  对于 1—6 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应保 留,除非职工愿意终止。  外国人、邻近退休人员续订劳动合同不 应超过法定期限。 53  应对措施  一次签订多份合同,分别保管。  变更劳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 建立劳动合同续签评估制度。  建立劳动合同到期前的预警机制,预防事 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54 五、新法之下企业规章制 度的制定 55  规章制度的作用  企业规章制度生效要件  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修改  规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 应对措施 56 1. 规章制度的作用  正面教育、引导作用  反面的警戒、威慑作用  防患未然、预防劳动争议作用  事后支持、处理劳动争议的证据作用 总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 企业的内部法,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 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57 2. 企业规章制度生效要件 件 规 章 制 度 生 效 要 实 体 要 件 主体适格(用人单 位) 内容合法、合理 不与劳动合同和集体 劳动合同冲突 案例 不违反公序良俗 程 序 要 件 经过平等协商程序 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58 案例 王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 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 奖。 2005 年 12 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 充分协商,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 定,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 年底双薪制度,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 12 个月,且至当年 12 月 31 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获得年底双薪。 2006 年 11 月 1 日, 公司通知王小姐,合同于 12 月 28 日终止,将不再与其续签。 王小姐应允,但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奖, 公司按照新的年终双薪制度予以拒绝。请问应该如何支付年终 奖? 59  程序要件之一:平等协商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 案、意见 (先)民主 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确定  (后)集中 60  程序要件之二:公示或告知程序  可用公示或告知方法: A 传阅或分发; B 层层培训; C 考试; D 签收;  E 员工手册发放法; F 会 议宣传法。  问题公示或告知方法: A 局域网; B 电子邮件法; C 作为合 同的附件。 61  应对措施  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意识。  做好已存在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 重视工会及职工代表人选的调整。  修订公司规章制度会签制度。 62 3 、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修改  规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法律审查  规章制度修改程序 A 、将增删修正的内容详细成文; B 、将成文的内容履行平等协商程序(同新 制订时); C 、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同新制订时); D 、将经公示程序后的内容取代原规章制度 中的相关内容。 63 4. 规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 果  行政责任  不予适用 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 民事赔偿责任 64 六、 《劳动合同法》对 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65  工资约定不明的补充机制 集体合同  同工同酬 拖欠劳动报酬的惩罚机制 50%---100% 的赔偿金  劳动者追讨薪水的绿色通道 支付令制度 66  拖欠劳动报酬的惩罚机制 ( 1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 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2 )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67 七、新法之下非标准用工 的法律风险防范 68  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三方关系 2、与劳务派遣相近似的概念的区分 3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4 、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5、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 非全日制用工 1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2 、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69 劳务派遣三方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 派遣机构(公司) 用工企业 支付派遣费用等 工资等 劳动合同关系 提供劳动 特殊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劳动者 上岗合同 可签可不签 70 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 求职者 劳动关系 介绍工作 用人单位 介绍工作 申请找工作 申请招工 职业介绍机构 71 劳动力派遣与承揽(外包)的区别 承揽人 承揽合同 定作人(发包人) 劳动关系 劳动者 72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 劳动保护; 2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 关的福利待遇; 4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 培训; 5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3 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 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使劳务派遣在分散用工风险上的 作用大大降低,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 式的,应慎重选择劳务派遣组织。 74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协议时应 注意的问题 1 、审查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选择抗风险能力强 的; 2 、明确被派遣员工和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 3 、明确劳务派遣的期限; 4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5 、明确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75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 、以小时计酬; 2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 4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3 、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关系。 76 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时 应注意的问题 1 、劳动合同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2 、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 3 、劳动报酬结算。结算周期最多不超过 15 日。 4 、劳动关系的终止。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 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77 八、新法之下员工离职管理 的法律风险防范与成本控制 78  员工离职的类型  员工离职的三金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  员工离职的规范管理的实务操作 79 1. 员工离职的类型 协商解除 (第36条) 单位单方 解除 解 除 离 职 即时通知解除(第39条) - 过失性解除 预告通知解除(第40条) - 非过失性解除 经济性裁员 (第41条) 不得解除 单方解除 (第42条) 即时通知解除 无需通知立即 解除 (第 38 条) 情 形 劳动者单方 解除 - 过失性解除 预先通知解除 (第 37 条) - 非过失性解除 终止 (第44条) 逾期终止 (第45条) 80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特点与关键 特点:协议解除不受任何条件的约束,只 要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即 可。 案 例 关键:谁先提出 案 例 8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一 何小姐大学毕业后,进入了某公司,不久又幸福地成立了家庭。 后来,何小姐觉得工作压力大,便萌生了想换家单位试试看的想法。 但离终止劳动合同还有半年的时间,因此何小姐想还是等到合同到 期终止吧。不日,公司找何小姐谈话,与其协商,因近来公司经营 情况的变化,想与何小姐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给何小 姐经济补偿金。何小姐觉得这正是个好机会,于是双方谈妥条件后, 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书。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何小姐便离开了公司。 一周后,何小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他推算是在劳动合同 解除之前的事,于是何小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82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王小姐是某公司行政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 5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王小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和激烈的市场 竞争而陷入了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采取减人增效的办 法,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方案规定:员工在方案公布后 7 天 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 予额外奖励金。方案公布后,王小姐对是否接受该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犹豫 不决。 10 天后,王小姐终于决定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即向公 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书,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法定经 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公司接受王小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后,同 意与王小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 王小姐遂将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83 即时通知解除(过失性解除) 劳动合同操作一览表 解除原因 试用期间 应对措施 严重违纪 应对措施 重大损害 兼职 解除条件分解 1 、试用期间 2 、不符合录用条件 1 、存在规章制度 注意的问题 案例 录用条件的明确 证明责任 案例 严重违纪的界定 证明责任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按规 定可以辞退 1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案例 2 、造成重大损害 重大损害的界定 证明责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严重影响或者提 出异议的证明责 任 无效劳动合同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刑事责任 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1 、随时≠ 随便 2 、解除劳 动合同工 会的知情 权 第 43 条 证明责任 案例 刑事责任的范围 84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某公司因需要上马一个新项目,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员, 从事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周先生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 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周先生等人签订了为期 6 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 试用期为 6 个月。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 2 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 决定撤销该新项目,包括周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 当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将这一决定通知周先生时,周先生却要求单位 补偿 2 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又没有提前 30 日通 知。对这一“无理要求”,人力资源经理当场予以拒绝,并说:“公 司是在试用期内辞退你,根据规定,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 偿金的!” 周先生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不到两周就将公司告到了当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5 试用期员工管理的应对措施  招聘中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共 性” +“ 个性”  “ 岗位职责描述”或“工作及考核要求”具体化、 书面化。  “ 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 “工作及考核 要求”要事先公示。  严格试用期考核,“定期考核” +“ 不定期考核”。  杜绝延长试用期,暂时还难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部门要 求的,按“从严控制”原则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86 严重违纪 - 案例一 王小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 劳动合同履行中,王小姐因上班期间打电脑游戏被单位 发现,单位遂以王小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 小姐不符,遂将该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上班期间打电脑游戏属于禁止的行为,但是这种禁止的 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 说明。最后,裁决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当。 87 严重违纪 - 案例二 张女士在公司担任仓库协调员,去年夏天,她在没有告知单 位的情况下,拿了仓库里 4 盒蚊香。公司发现蚊香丢失后在内部开 展调查,当问到张女士时,她承认是自己拿了这几盒蚊香,随后将 蚊香归还了单位。在单位看来这是盗窃行为,根据《员工手册》, “偷窃或盗用公司或同事财物”属于严重过失,员工第一次犯严重 过失就要开除。因此单位作出了开除张女士的决定。但张女士辩解, 因为仓库员工向她反映收货场蚊子很多,因此拿了 4 盒蚊香放在自 己办公桌下,准备拿给收货员工用,后来考虑到收货区域是禁烟区 就没有使用,因此不认为自己属于严重违纪。请问,张女士的行为 属于严重违纪吗 ? 88 利用严重违纪辞退员工的应对措施 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体要件 + 程序要件。 2 、规章制度应对“严重违纪”作出明确的界定。  针对严重违纪的员工处理方式 ( 1 )单独对严重违纪作规定:列举式  ( 2 )在具体的守则中规定:如在考勤制度中规定。  ( 3 )兜底条款、类推制度。 针对“小错不断,大错没有”的员工处理方式  ( 1 )就单个行为累计式   ( 2 )就处罚方式累计式  ( 3 )逐步加重式  ( 4 )逻辑机构式  3 、应做好日常管理、取证工作。 实施处罚时应注意三点:时限、证据、程序(送达) 89 重大损害 - 案例一 黄先生是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空调维修工人, 该公司认为,黄先生维修的空调存在返工,给公司造 成了损失,便作出辞退黄先生的决定,黄先生不服将 该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 系。仲裁庭在审理时发现该公司只是笼统的说黄先生 返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具体的损失数额以及公司规 章制度并没有事先明确造成多大的损害公司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请问黄先生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败诉原因:没有事先对“重大损害”作出界定 90 重大损害 - 案例二 谢某系某公司管理部主管, 2006 年公司搬迁新址装修时,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选任自己朋友的装修公司为公司进行装修。 由于谢某朋友的装修公司是小公司,在为谢某公司装修时一再 拖延工期,且许多装修材料系假冒伪劣,结果给公司造成了 20 余万的损失。公司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与谢 某解除劳动合同。谢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诉,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查, 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因工作人员的原因,给单位造成直接 或间接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公司可以提前辞退。请问谢某的 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比 较 91 刑事责任 - 案例一 刘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 在关押期间,其所在企业以其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由,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后来刘 某被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无罪释放。刘某 要求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被拒,单位不予恢复。 刘某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问 刘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败诉原因:不是刑事责任 92 刑事责任 - 案例二 徐某系某公司职工,公司与其签订了 5 年期限 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到第三年时,徐某因涉嫌诈骗罪 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于次年 11 月向法 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徐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该公司依照《劳 动法》的有关规定,开出退工单,与徐某解除劳动关 系。徐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与其 恢复劳动关系。请问徐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比 较 93 刑事责任的范围    被法院判处刑罚的; 主刑:(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 刑( 5 )死刑。 附加刑:(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原劳动部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94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非过失性) 解除劳动合同一览表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 注意的问题 医疗期满解除 1 、医疗期满 2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1 、提前 30 日 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通知,未提前 30 天需要支 不能胜任解除 1 、不能胜任工作 付一一个月工 2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资代通知金 应对措施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 、支付经济 客观情况变化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补偿金 解除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 、不要忘记 2 、无法对变更劳动合同达 通知工会。 成协议 解除限制 第 42 条规 定的 6 种 情形 95 医疗期—概念及期限(劳动部的规定) 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计算周期 5 年以下 3 个月 6 个月 5 年以上 6 个月 12 个月 5 年以下 6 个月 12 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9 个月 15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 12 个月 18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 18 个月 24 个月 20 年以上 24 个月 30 个月 10 年以下 10 年以上 下 下 医疗期中“月”的天数: 原劳动部的规定一月为 30 天,包括国家的法 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流程图 96 医疗期届满解除合同流程图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伤 医 疗 期 未 满 医 疗 期 届 满 劳动合同 继续 能 从 事 原 来 工 作 劳动合同 继续 不 能 从 事 原 来 工 作 另行 安排 工作 能从事的, 劳动关系 继续 仍不能从 事的,解 除合同 97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对劳动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 是培训还是调岗,根据员工情况确定  再次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案 例 流程图 98 应对措施  岗位职责、技能要求要具体化。  加强绩效考核工作。  重视“管理书面化”工作,对工作表现 不佳的员工必须有书面的“绩效辅导或 改善计划”,该工作可由人力资源部会 同部门经理完成。 99 案例 某高科技公司与邓小姐签订了为期 3 年 的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邓 小姐不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遂提前 一个月给邓小姐开出了辞退通知书,辞退原 因为邓小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邓小姐不服, 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公司 辞退邓小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00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流程图 劳动者不 能胜任工 作 培训或 调岗 胜任工 作 劳动合同 继续 仍不能 胜任工 作 解除劳动 合同 10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法律没有给出 明确、具体的范围。属于授权性规范,授权给劳动 仲裁部门或法院进行认定。即劳资双方对客观发生 重大变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劳动仲裁机构、 法院认定。 一般而言,客观情况的范畴:企业迁移、被兼、 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 法完全履行的情况。 流程图 102 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流程图 客观情况 发生 变化,致 使动 合同无法 履行 协商变 更劳动 合同 达成 协议 变更劳动合 同 未达 成 协议 解除劳动合 同 103 经济性裁员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经济性裁员,是指一次裁减 20 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 10% 以 上。 经济性裁员的法律策略: 法律策略 满足条件、厘清对象、符合程序、 给足补偿、确保两个优先。 104 满足条件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105 厘清对象  所谓厘清对象,是指劳动者存在本法第 42 条规定 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该劳动者。 (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 3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 年的;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6 符合程序 符 合 裁 员 条 件 的 提 30 向 会 全 职 说 情 前 日 工 或 体 工 明 况 提 出 裁 员 方 案 征 求 工 会 或 全 体 职 工 的 意见 向 地 动 障 门 告 员 案 当 劳 保 部 报 裁 方 进 行 经 济 性 裁 员 107 给足补偿  所谓给足补偿,是指裁员时必须按照 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08 确保两个优先 一是优先保留下列对象 (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2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 人的。 二是优先录用 裁员后,用人单位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同等条 件,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09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及例外规定 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体条件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作业的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职业病或工伤的 1 、 1-4 级, 完全丧失,保留关系到退休 2 、 5-6 级,大部分丧失,员工提出才可解 除 3 、 7-10 级,部分丧失,员工提出才可解 除 患病或负伤的(非职 业病和工伤) 1 、在法定医疗期内,不可解除 2 、医疗期届满的,按照规定可以解除 女职工在“三期”内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距退休不足 5 年 退休年龄是男 60 周岁,女工人 50 周岁 ,女干部 55 周岁。特殊职业的可提前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劳,男 50 , 女 45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 1 、服兵役期间 2 、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 兼职主席、副主席 例外规定 1 、在试用内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纪的 3 、严重失职的 4 、兼职的 5 、无效劳动合 同 6 、刑事责任的 存在上述 6 种情 形之一的,同样 可以随时解除劳 动合同。 110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及 例外规定适用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情形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的情形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或第 41 条 的 情形出现 都具备,优先适用 第 39 (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都具备,优先适用 第 42 条 (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的情形出现 111 案例 曾小姐系某培训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有至 2005 年 12 月的劳动合 同。 2004 年 2 月份以来,通讯公司因经营业务的调整,与曾小姐就工作岗位变 动问题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曾小姐对此表示不满,在此期间多次与公司 领导吵闹,后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几天不到公司上班,公司 人事部多次电话通知曾小姐到单位,并警告如果连续 15 日不请假又不到公司上 班,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曾小姐在电话里向 公司表明,自己已怀孕2个月,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但之后曾小姐既未向通讯 公司提交医院的建议休息证明书,也未到公司上班。 2004 年 5 月 30 日,在曾小 姐连续 15 日未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按照本单位的 规章制度解除了与曾小姐的劳动合同,曾小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要求撤销通讯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112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的法律规定 类型 预告通 提前 30 知解除 天 提前 3 天 即时通知解除 解除条件 无条件限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 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 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乘人 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 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需通知立即解 除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 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13 应对员工解除合同的措施  对已有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员工惩罚的内 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 调整工资构成,书面约定基本工资,奖金 及其他福利项目可以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 防止员工跳槽,可设立服务年限奖。 114 劳动合同终止操作一览表 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注意的问题 1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 2 、劳 动合同期满,单位的告知义务; 3 、特定 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1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年 龄 2 、退休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需要签订 聘用协议 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提前解散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 一定能开始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对措施 115 应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措施  劳动合同终止只有法定终止,将不存在约定终止, 08 年 1 月 1 日后签订或续签合同时,应注意这一变化。  “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暗含深层次影响,企业 在招聘非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或外来务工人员时,要审查其 社保缴费情况,否则,有可能面临高昂的成本。  财务预算中考虑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因素。  终止经济补偿金虽然增加了辞退成本,但由于到期终止不 需要其他辞退理由,仍是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首选方式。 116 劳动合同不得终止或 逾期终止的情形 不得或逾期终止的情形 逾期终止的期限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职业健康检查后未发现职业病或诊断后治愈的或观 察期满排除职业病的,才可以终止 患职业病或工伤的 1 、 1-6 级,不能终止,协商一致,支付伤残就业补助 费后可以终止。 2 、 7-10 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费后 可以终止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逾期到医疗期届满后才可以终止 女职工在“三期”内的 逾期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才可以终止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关系保留到退休 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担任基层工会专职主 其 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 他 员工服兵役的 逾期到平等协商事项结束后才可以终止 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非专职的工 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日期,尚未履行的期 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 服兵役属于可以中止的情形,服兵役结束后,劳动合 同继续履行 117 2. 员工离职的三金  经济补偿金  违约金  赔偿金 118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法》及配套规定不需要支付的 按照新法规定应支 付,工作年限从新 法实施之日起算 《劳动法》及配套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当时的规定计 算经济补偿金,工 作年限从实际工作 《劳动合同法》不论规定是否需要支付 之日起算 119 经济补偿金过渡性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小王 2005.6.1 . 小李 2008.5.31 . 假设 200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决 定不再与小王续签劳动合同,那 么应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 2005.6.1 . 2008.5 2009.5.31 . 假设小李在 2008 年 5 月份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还不能胜任 工作,公司决定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 小赵 2008.6.1 . 2009.6 2010.5.31 . 假设小赵在 2009 年 6 月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工作,那么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120 新法之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12 ) × 当地上年度 职 工月平均工资 3 倍 注: 1 、工作年限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 1 年计算;不 满6 个月的按半年算。 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 121 月的平均工资。 违约金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提醒:法律只是限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的情形,法律并不限制。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1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122 赔偿金的新规定  赔偿金概述 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 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123 赔偿金概述  设定在民事法律领域,赔偿金是填补性 质的。 在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向劳 动者支付赔偿金不以损失为限,很多情 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是双 倍的,带有惩罚性质。 而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支付赔偿金以用人单位的损失为限。 124 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员 工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继续履行或按 2 倍经济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 金。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支付的。 按照应支付金额的 50——100% 加付赔偿金。 不履行附随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125 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向用 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6 3 、离职规范管理的实务操作  离职文本的类型与意义  离职文本的制作  离职文本的送达  离职手续的办理  离职员工不良行为的预防 127 离职文本的类型与意义  离职文本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就离职事宜制作的法律文件 离职文本的类型与离职的类型有直接的联系 离职类型  离职文本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协议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通知书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通知书 劳动合同终止 终止通知书 离职文本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点: ( 1 )区分离职类型的依据和处理劳动争议的证据。 ( 2 )劳动争议时效起算的依据 128 离职文本的制作  解除协议的制作要点  辞退通知书的制作要点  终止通知书的制作要点 129 解除协议的制作要点  解除协议应明确由哪方提出。这涉及到单位是 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解除协议可以不必说明解除理由。这对解除劳 动关系影响不大。 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时间。这涉及到劳动关 系的终结的时间以及工资支付等。 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经济补偿金数额及支付程序。 130 辞退通知书的制作要点  辞退通知书应当说明解除理由。这涉及到单位是否应 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数额。  辞退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时间。这涉及到劳动关系终 结时间、工资支付、劳动争议时效起算等重大事项。  辞退通知书可以说明基本事实,但必须是单位有证据 可以证明的事实。因为辞退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如果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在法律上就是无意义的事实。  辞退通知书不必过为详细,但应当文义清楚,无歧义。 131 终止通知书的制作要点  应明确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 关系不会自然消灭,用人单位不愿续签的, 应当及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 应明确终止的理由。这涉及到是否需要支 付经济补偿金。 132 离职文本的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直接交给受送达员工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 。  留置送达:拒绝签收的,其他证人在场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 。  委托送达:委托其他人将需送达的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  邮寄送达: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或快递的方式 。  转交送达:将需送达的文书交有其他人转交受送达人 。  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 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133 离职文本的送达时间要求 送达时间与离职的类型有直接的联系 离职情形 具体情形 协商解除 员工解除 单位解除 终止合同 送达期限 无需提前送达 被迫解除合同(单位有 过错) 随时送达 一般情况下(单位无错 过) 提前 1 个月或 3 天送达,未提前的, 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即时通知解除 随时送达 预告通知解除 提前 1 个月送达,未提前的, 1 个月 工资代通知金。 经济性裁员 履行法定程序即可 建议提前 30 天 134 离职手续的办理 1 、工作交接、薪资结算 2 、公司物品归还、清理文件资料、清偿债务; 3 、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办理工作交接之日 支付) 4 、退还员工有关证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档案关系 (离职 15 天之内办理) 5 、对从事有职业危险作业员工作健康检查 6 、出具离职证明(解除、终止之日出具) 7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135 离职员工不良行为的预防 员工不良行为的表现 1 、抵制行为 2 、偷窃行为 3 、破坏行为 4 、制造事端  应对措施 1 、重视思想教育 2 、缓解矛盾 3 、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4 、加强监督、及时处理  136 石先广 近期出版的劳动合同法系列新书  《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 中国法制出版社 定价 40 元  《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 中国法制出版社 定价 27 元  《劳动合同法 您逐鹿职场的利剑》 法律出版社 定价 18 元 《律师带您解读劳动合同法》 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定价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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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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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 仲裁员: 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 XXX 律师担任安徽 XX 酒店诉周某某劳动争议 纠纷一案和周某某反诉安徽 XX 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现 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首先、《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2007 年 5 月 23 日,周某某与安徽 XX 酒店关联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主体 明确,出卖人为安徽 XX 酒店关联公司,买受人为周某某。本案的安徽 XX 酒店非《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主体,无权签署补充合同。此外,补充合同签署日期(2007 年 3 月 29 日)在主 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次、《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福利不能附条件。《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中约定给予周某某特殊优惠,但同 时约定若周某某擅自离职或辞职,必须赔偿安徽 XX 酒店购房差价 77446 元。本案作为劳动 福利案件,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不能附条件的,本案中劳动福利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周某某 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存在服务期。安徽 XX 酒店给予周某某劳动福利所附条 件为周某某合同期满才能辞职或离职,此规定本质上是为员工约定服务期,该约定不合法 而导致其无效。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是《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条件不成就,周 某某无需赔偿单位劳动福利——购房差价 77446 元。 周某某并非是擅自离职或辞职。安徽 XX 酒店把周某某从经理降到普通员工,将其工资 从两千多元降到一千元。无论从心理上和物质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此做法。2008 年 11 月, 周某某先是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安徽 XX 酒店没有批准。2008 年 12 月的一天晚上,安徽 XX 酒店通知周某某“不要来上班了,否则不予考勤。”周某某方离开安徽 XX 酒店。 二、反申请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反申请人工作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购买五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及 相关社保法规,被反申请人依法应当为反申请人补办 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间五项社 保。 2、本案中反申请人工作期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 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反申请人依法应支付 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42128.73 元。 4、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间,被反申请人收取反申请人押金 1500 元,克扣工资 6800 元,依法应予返还。 5、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 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 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 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反申请人诉求被反申请 人补发工资 2075.31 元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应依法驳回。反申请人周某某的反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以上代理意见,供参 考。 XXX 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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