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 行政诉讼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和员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 诉的,应以对方争议当事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或第三人。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22 条第 1 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复 函》第 2 条;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 2 条、第 7 条、第 8 条。 例: 湖北省黄冈市某公司职工孙某 1989 年 11 月经公司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 续(但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后,受聘于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 简称保险局)从事退休金发放工作。孙某和保险局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 6 年,正好聘至李某年满 60 周岁,即退休的年龄。 1995 年 11 月,孙某与保险局合同到期后解除了聘用关系,孙某回原公司 (该公司未参加养老统筹)要求办离退休手续,但公司以其未上交停薪留职管 理费为由而拒绝办理。 孙某又要求保险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保险局认为双方之间只是一种聘用 关系,没有办理退休的义务。孙某遂向该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后在市委 信访办和劳动局的协调下,保险局根据孙某在原公司的档案工资计算了其月退 休金,报本市劳动局审批后,由保险局负责按月发放。劳动局并就此事发文明确 了具体处理的意见。 事后孙某又认为保险局计算核发有误,降低了其退休金标准,遂向湖北省 劳动厅申请复议。劳动厅有关部门人员口头答复不予受理。孙某为此于 1996 年 9 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应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遂裁定 不予受理。1997 年 2 月,李某以保险局为被诉人,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求依法定标准计发其退休金和要求保险局承担自己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孙某申诉的主要内容,即退休金计发标 准问题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事实,超出了劳 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个人对此有异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申 诉于仲裁部门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后,仲裁委员会多次向孙某及其代理人 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其对申诉的两个请求内容分别处理,但孙某及其代理人 坚持要仲裁委员会一并处理。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对孙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孙某于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立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就诉讼主体及仲裁裁 定不予受理之原因等问题进行了充分地阐述。审判庭对此不置可否,但当庭动员 原告孙某撤诉,其具体权益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孙某在审判庭的劝说下同意撤诉,并当庭出示了书面申请,此案以法院裁 定原告撤诉结束。后孙某所要求解决的退休金和退休后的医疗福利待遇,分别通 过行政途径与仲裁程序得到妥善处理。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而不应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或第三人;  劳动争议当事人就同一事件的不同诉求中,符合劳动争议仲裁 受案范围的诉求可以申请仲裁,不符合仲裁受案范围的,应寻求其他 合法途径解决。 本案中,孙某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 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但是,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济综合 管理部门三方代表组成的非实体性机构,亦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力,不具备作为 行政诉讼当事人主体资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对劳动 争议裁决不服,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而不能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 告或第三人。 本案中的法院受理孙某的起诉并开庭审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合法的做法应该是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法院开庭后,由审判庭劝原告孙某撤诉,孙某 后来也将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事项寻求行政途径解决。最终孙某还是 通过合法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权利的。 操作提示 1) 尽管实务中,有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得到法 院审理的情形,但毕竟这种情形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形,因此,企业对仲裁裁 决不服起诉时应确定合法的诉讼主体,不要因此浪费自己的时间。 2) 实务中,还可能遇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 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也不开庭审理的情况。目前遇到这种情形,当事人可 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事项,而不能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作为” 为由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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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文书汇总(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协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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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期限为如下第( )种类型: (1)、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自 年 月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工作为: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门从事 的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 同意,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乙方愿意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环保东路 158 号;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标准工作时间不包 括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 第五条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 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可安排乙方在其他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 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 培训;乙方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 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1 第十条 试用日期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止,(即为____个月),乙方试用期 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后, 甲方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及担任的职务,按甲方薪酬管理制度确定乙方的 工薪标准,具体标准另行规定。如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 准确定。 第十二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因考虑甲方工资结算工作量较大的客观情况, 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31 日前,若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发放,不得克扣或无故拖 欠。如遇特殊情况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资,甲方应与工会协商具体发放时间,并且提前 5 日以公告形 式通知乙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 班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 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 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 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 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的; 4、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2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 第二十六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 果乙方系甲方的技术人员、项目经理、销售人员或其他因工作移交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岗位人员,必 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时;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时;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 第三十条 本合同到期,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乙方须在接到通知 15 日内给予明确回应,否则视乙方放弃续订劳动合同。 九、双方约定事项、违约补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未经甲方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甲方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甲方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甲方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不得有下列情形的兼职,同时乙方的其他任何兼职行为均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否则乙方应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及《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且甲方可进一 步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1、利用甲方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甲方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甲方形象。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执行甲方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等属职务技术成果。乙方职务技术成果属甲方的保密信息,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乙方不得擅 自将该成果泄露或者授予他人使用,否则乙方应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 且甲方可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有泄露 甲方的生产、技术、经营等各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行为活动。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乙方须按《商业秘 密保护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可进一步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本合同服务期满或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关 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直接竞争的业务。乙方在规 定的竞业期限内违反本条款的规定,由乙方按《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进一步追究 3 乙方相关法律责任;在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甲方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三十六条 甲方所制订《公司保密制度》和《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本合 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 为,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 损失: 1、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的培训费,如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乙方在接受培训后未在本企业服务满约定 期,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则乙方需按《培训协议》补偿甲方相关的培训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四十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公司保密制度》 2、《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3、《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4、《竞业限制保密协议》 5、《培训协议》 6、 其他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制度或协议 第四十一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 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一切文书、文件按登记地址送达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三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以往所签的相同或类似的合同文件即失效废止。 (特别申明: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已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 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4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双方在 合同第 二 条第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劳动 款作如下变更: 一、变更后的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在项目管 理部从事相关工作。 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 第 一 联 同志: 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日到期期满。根据合同期间你在公司的综 单 位 月 存 根 合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于 协商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如你未于 年 月 年 月 日前到厂部办公室 日前到厂部办公室协商办理续签劳动合 同事宜,则视为你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行政部 年 签收: 月 日 日期: 第 二 联 交 员 工 本 人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 6 同志: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期满。根据合同期间您在公司的综 合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与您续签劳动合同。请您于 协商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如您未于 年 月 年 月 日前到厂部办公室 日前到厂部办公室协商办理续签劳动 合同事宜,则视为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行政部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__________同志: 由于下列第( )条原因,根据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你与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予以解除。请凭本通知到厂办领取并填写《员工离职流程手续》和《离职声明》表,至相关 部门办理文件及实物移交、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等,然后凭办理完毕的《员工离职手续单》和《离职声明》到 厂部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办理完毕。 7 1、订立现行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现行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你协商,未能就变更现 行合同相关内容达成一致。 2、你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3、你已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你已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你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6、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以及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你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8、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9、其他: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因的具体说明见所附资料。 特此通知 湖南正大轻科机械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 签收: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公司存档。 员工辞职申请复函 第 一 联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辞职申请书已收悉。经公司研究决定,现按如下第( )条给你答复, 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公司同意你的辞职申请,非常感谢你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请你于 年 月 日前办 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凭本复函到厂办领取并填写《员工离职手续流程》和《员工离职声明》,至相关部 门办理文件及实物移交、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等,然后凭办理完毕的《员工离职手续流程》和《员工离职声 明》到厂部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2、因 原因,自你提交申请之日起算,一个月内不能辞职,望你坚守岗位, 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一个月后你是否辞职,望你再与公司协商; 8 单 位 存 根 3、其他: 行 政 部(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 日期: 员工辞职申请复函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辞职申请书已收悉。经公司研究决定,现按如下第( )给你答复,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公司同意你的辞职申请,非常感谢你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请你于 年 月 日前办 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凭本复函到厂办领取并填写《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和《员工离职声明》,至相关部 门办理文件及实物移交、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等,然后凭办理完毕的《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和《员工离职声 明》到厂部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2、因 原因,自你提交申请之日起算,一个月内不能辞职,望你坚守岗位, 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一个月后你是否辞职,望你再与公司协商; 3、其他: 行 政 部(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 日期: 员工辞职申请书 姓 名 进厂日期 所属部门 年 月 日 岗 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辞 职 本人因 申 请 9 第 二 联 交 员 工 本 人 原因,拟申请解除本人与 XXXXXXXXXX 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起辞去本人现所从事的工作。 盼批准回复为感!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备 注 第 一 联 员工辞职申请复函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辞职申请书已收悉。经公司研究决定,现按如下第( )条给你答复, 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公司同意你的辞职申请,非常感谢你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请你于 年 月 日前办 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凭本复函到厂办领取并填写《员工离职手续流程》和《员工离职声明》,至相关部 门办理文件及实物移交、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等,然后凭办理完毕的《员工离职手续流程》和《员工离职声 明》到厂部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2、因 原因,自你提交申请之日起算,一个月内不能辞职,望你坚守岗位, 10 单 位 存 根 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一个月后你是否辞职,望你再与公司协商; 3、其他: 行 政 部(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 日期: 员工辞职申请复函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提交的辞职申请书已收悉。经公司研究决定,现按如下第( )给你答复,请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公司同意你的辞职申请,非常感谢你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工作。请你于 年 月 日前办 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凭本复函到厂办领取并填写《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和《员工离职声明》,至相关部 门办理文件及实物移交、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等,然后凭办理完毕的《员工离职移交清单》和《员工离职声 明》到厂部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2、因 原因,自你提交申请之日起算,一个月内不能辞职,望你坚守岗位, 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一个月后你是否辞职,望你再与公司协商; 3、其他: 行 政 部(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 日期: 员工离职手续流程 在你即将离开公司之际,请按以下流程顺序办理离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方可视为离职手续齐全。顺 祝你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一路顺风、万事如意! 姓 名 部 门 进厂日期 年 月 日 岗位 离职日期 年 月 日 流程一、文件及实物移交 办理部门 本部门 名 交接详情记录 接收人签字 计算机、文具、文件、图纸等 仓库 工具、劳动用品 厂办 钥匙、图书 资料室 称 技术资料、图纸 其 它 流程二、待办事项交接 待办事项 已完成情况 续办人签字 部门主管签字 11 第 二 联 交 员 工 本 人 流程三、考 勤 情 况 月份 应出勤(天) 实际出勤(天) 其他事项说明 请假情况 共计出勤(天) 人事专干签字 流程四、填写《员工离职声明》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员工离职声明》的内容,同意签字认可。 本人签字 人事专干签收 流程五、财务往来及结算 内容 情况记录 经办人签字 财务主管签字 离职人签字 帐务清理 工资结算 其他: 流程六、相关负责人审核意见及签字 部门负责人: 主管厂级领导: 厂级人事主管: 总经理: 说明:1、员工离职时,由本人持本单办理完“流程一”至“流程四”的相关手续后,将本单交至公司 人事专干,由人事专干持本单办理“流程五”和“流程六”的相关手续; 2、本单办理完毕后由厂办存档保存,同时厂办复印一份交财务部门。 员工离职声明 本人 ,于 年 月 日从 XXXXXXXXX 有限公司离职,离职前本人郑重作如下 声明: 1、本人在 XXXXXX 工作期间涉及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光盘、磁盘、磁 带、笔记本、文件、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单、销售资料、报告、案卷、样品、账簿、财务报表、 12 信件、清单、录像带、幻灯片或其他书面、图示记录等)已全部移交给部门主管和公司指定的 其他人员。 2、本人保证没有对上述资料和文件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备份。 3、离职后,本人保证不利用任何手段将上述资料和文件等向同行业厂家进行传递、复制 摘抄等。 4、本人保证已经将公司配备的集团手机卡和电子邮箱退还回公司厂部办公室。 5、本人保证除私人物品外,已将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办公文具、劳动工具等按照规定全 部移交公司相关部门。 6、本人如违反上述条款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愿意按照 XXXXXXXXXX 公司制定的《保密 制度》相关规定承担责任,XXXXXX 有限公司也可进一步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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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员工工伤的劳动关系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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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如果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可以不再续签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 行。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直 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 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才能解除或者终止。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劳动期满的可 以终止,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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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目录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典型案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第三条 工作内容的标准 第四条 工作要求的依据 第五条 不能胜任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 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典型案例:王某因不服从单位临时调整工作岗位被除名诉深圳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第七条 工作地点 第八条 工作地点的调整 第九条 附条件的工作地点的调整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典型案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要求加班工资吗? 工时制度 典型案例:王某因超时加班诉某国营丝厂劳动争议案 加班程序和加班时间 典型案例:应某因拒绝加班被除名诉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劳动争议案 法定义务的加班 典型案例:拒不履行加班义务被扣奖金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第十五条 带薪休假程序 典型案例:职工休假逾期未归,单位可酌情处分 第十六条 休假工作交接与不休假的补偿 第十七条 休假方式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待遇 典型案例:陆某诉佛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等 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十九条 事假请假程序 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工资待遇确定的标准 典型案例:提成工资如何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工资报酬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最低工资标准 典型案例: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待工工资约定 第二十五条 加班工资 典型案例:谷某诉某服装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 第二十六条 工资晋级 第二十七条 工资支付 典型案例:无故迟发工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代扣代缴工资 第二十九条 患病与非因公负伤待遇 典型案例:邹冠诉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一案 第三十条 职工住房福利 第三十一条 家属补助 第三十二条 子女补贴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补贴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差补助 第三十五条 工伤抚恤 七、劳动纪律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遵纪守法义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遵守规章制度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重大事项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法乱纪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资降级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因旷工而除名 【典型案例】劳动者请人代班能否按照旷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除名程序 【典型案例】除名决定没有送达当事人,是否有效?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动者有损用人单位形象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与新法、新规章制度的适用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防护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 劳动保护一般义务 第四十九条 劳动条件 第五十条 特种作业 典型案例 能否安排没有焊接技术的员工从事焊接作业? 第五十一条 补充劳动条件 第五十二条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一) 第五十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二) 第五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六条 预防职业危害(一) 第五十七条 预防职业危害(二) 第五十八条 职工健康检查(一) 第五十九条 职工健康检查(二) 第六十条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六十一条 紧急求生撤离 第六十二条 防火处理 第六十三条 劳动事故隐患处理 第六十四条 女职工保护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生育期工资,被判令补发工资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上岗告知义务约定 第六十六条 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九、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 典型案例:多拿工资不能免除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缴费 第六十九条 少交社会保险责任 典型案例: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被判工伤赔偿 第七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典型案例:职工发生工伤需要紧急治疗的,用人单位应该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七十一条 患病、生育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一]:非婚生育享有生育待遇吗? [典型案例二] 物业公司未给女农民工交生育保险,被判报销生育费用 第七十二条 补充保险 相关文件: 平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部分) 太平洋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部分)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典型案例: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被判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 第七十四条 其它福利待遇 十、专项培训协议 第七十五条 专项培训 第七十六条 培训费用支付 第七十七条 培训期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八条 逾期不归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协商解约的违约金 第八十条 劳动者单方解约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缴纳 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能否通过用人用自主权调整劳动者的岗位? 第八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的变更 典型案例 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第八十四条 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五条 劳动者工作技能提升后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六条 劳动者失去资质后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七条 非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变更 第八十八条 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 十二、劳动合同的中止 第八十九条 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条 因停薪留职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强迫劳动者办理停薪留职? 第九十一条 因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因借调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三条 因劳动者服兵役中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因服兵役中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四条 因劳动者自费学习中止劳动合同 第九十五条 劳动合同中止后的履行 十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九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批准辞职申请,是否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九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一】劳动者伪造学历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 【典型案例二】用人单位如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无过失性辞退 典型案例:职业运动员竞技状态不好,俱乐部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 议 第九十九条 经济性裁员 【典型案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决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第一百条 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优先录用被裁劳动者 第一百零二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一百零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治病不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四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辞职申请书是否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一百零五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不支付超时加班费,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超期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十五、劳动合同的续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续延一般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续延特殊岗位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因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续延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续签 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合同续延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逾期终止的情形 【典型案例一】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二】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十六、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典型案例:任某诉嘉里大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规定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朱建设诉北京懋华技术有限公司追讨拖欠工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典型案例: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章、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和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典型案例: 甲网络公司诉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职工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单位巨大损失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劳动者的附加保密义务 典型案例一:涉密职工离职后,仍对原单位负有保密义务 典型案例二: A 公司诉陈甲及 B 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竞业禁止 典型案例一:冯某违反保密协议拒不收取竞业禁止补偿金被诉,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胜诉 典型案例二 :未经合同约定,劳动者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 典型案例:研发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判支付 25 万违约金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一) 第一百三十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二)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形资产权保护(三)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著作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职务作品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补充约定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与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试用期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扣押劳动者身份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单位扣押档案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劳动者不依约定交接工作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劳动者离职不办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提供特殊劳动条件的经济补偿 第一百四十二条 劳动者违法、违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一]: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二]:因违章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十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选择 二十、其他 第一百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竞合 【典型案例】一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如何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兼职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竞合 第一百四十八条 部分条款无效的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类型 第一百五十条 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典型案例一】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二】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即受聘于第三人,某货运公司诉刘胜及第三人赔偿损 失劳动争议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劳动合同附件的效力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条文解析】这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因此,只有存在明确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才能正常履行。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两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要有合法的用工主体 资格,即该用人单位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是独立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是该用人 单位是本合同权利义务的享受者和承担者。这里需要注意两种情况,一种是分公司招聘人 员时的劳动合同签订,另一种是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时的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分公司招聘人员的。由于分公司属于公司依法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经 营的分支机构,因此其不能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应以总公司 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并且有非法用工之嫌。 二、劳务派遣公司招聘人员的。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并与员工建立劳动 关系,派遣到服务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与服务单位并 不是同一单位,劳动者在服务单位工作只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安排,因此,劳务派遣人 员的用人单位应是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时,应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 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 乙方: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性别: 年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月 日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其他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街道(乡镇) 联系地址: 【条文解析】这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了解应聘者的基本信 息,这主要一是为了确认该员工是否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二是为了发生意外情况 下,便于及时联系其家人。劳动者的资格是指公民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必 备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劳动者成为劳动关 系主体的必备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 能力,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条件。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但是,是否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分一下几类: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年满 18 周岁不足 60 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 16 周岁不足 55 周岁的 女性公民即具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 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年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具有限制劳动行为能力。 完全无劳动行为能力。不满 16 周岁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即为完全无劳 动行为能力者。 特殊规定。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工作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有关部门的 批准下,也可从事劳动,获得报酬。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年满 16 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 主要考虑到在校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不具有完全的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勤工俭学是一个提 供临时劳务,增加实践经验、获得报酬的行为,因此,视为雇佣关系较好一点。但是随着教 育体制的改革,在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自身素质都有了极大提高,并且在校学生能够自己控 制的时间也越来越多,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校学生完全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当然也 就有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弄清楚员工的基本信息,判断其是否具备成为 一名劳动者的条件,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用工。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 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 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4 号)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 当妥善保管。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 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有固定期限:从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 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条文解析】本条是劳动合同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劳动合 同的期限,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见习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至该日期即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完成了 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二是用人单位被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在下列四类 情形下,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劳动者系复员、转业军 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08 年 1 月 1 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 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做了部分修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种 类以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约定采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 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即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对于工作岗位比较稳定或需要长期留用的 人员,可以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工作岗位可以约定较短期限的 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 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 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 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 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 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为了阻止用人单 位滥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调换工作岗位而强行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改变 工种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与之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考察人才,试用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试 用期、以及试用期的长短。 三、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 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 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 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 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 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 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 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 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 1996 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 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 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 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 处。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 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 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 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由于见习期主要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目前没有明文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见习期 制度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用工中。一般的企业单位基本不再适用见 习期制度。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 第 2 条: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 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 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 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 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 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 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 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 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 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6、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国发 [1989]19 号) 14.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 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 定。 7、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87]教学字符 022 号)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 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的要求; 同时, 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 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 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8、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 ]5号)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 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典型案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 林某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从 2004 年 3 月 25 日至 2004 年 6 月 24 日。按照甲公司下发的《聘用岗位与薪酬制度》的规定, 张某担任甲公司总裁秘书的职务,年薪 30000 元,每月实发工资 2000 元,试用期月工资 1400 元,其余部分工资到按年发放,根据公司效益情况酌情增减。2004 年 6 月 2 日,甲公 司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其中载明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要裁人而辞退林某, 该通知单上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没有公司盖章。甲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时认可这一事实。 同日,林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公司按照 1400 元的标准向林某支付了工作期间的所有工 资,此后林某离职。 2004 年 7 月 29 日,林某以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海 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 1400 元。 甲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某于 2004 年 3 月 25 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 2004 年 3 月 25 日至 2004 年 6 月 24 日,试用期月工 资 1400 元。2004 年 6 月 2 日,我公司正式终止于林某的劳动合同,因林某处于试用期,故 我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服仲裁裁决,现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须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及仲裁费由 林某承担。 林某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因甲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要求甲公司再向其支 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00 元。 [审理与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的保护。2004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以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 要裁人而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 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解聘员工 通知单》的内容,家公司系因自身的原因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属于单方解除劳 动关系的行为,故应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甲公 司未按时支付,故尚应假发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据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 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400 元计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700 元;2、 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秦求撤销原判、判令其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 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有林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甲公司未向 林某下发过《解聘员工通知单》,且甲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系依据劳动法第 25 条之规 定,故不应适用劳动法第 26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金。林某辩答称同意原判。 二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受 劳动法的保护。《解聘员工通知单》虽没有公司盖章,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但甲公司认可 系因业务紧缩而解聘林某的事实,在其未就否定《解聘员工通知单》真实性的主张向法院提 交其它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称意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林某不 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____(如经营管理/行 政管理、会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岗位工作。 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 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 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工作内容一般又 称工作岗位或工作任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确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究 竟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础,因而是本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对工作岗位的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会有不同的考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希 望劳动者一专多能、一个人能够完成多项工作,尽可能的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从这个角度出 发,用人单位要尽可能将职位设计得更为宽泛,如约定为经营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行政职 位等,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企业管理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依据约定对职工的轮 岗,从而避免一个职工在同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企业专项信息集中在少数职工手里。从 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很多劳动者认同“一招鲜,吃遍天”的发展思路,希望自己能够在最 短的时间内成为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自己在人才市场上的就业竞争能力。因此 劳动者普遍希望自己可以在某一个固定岗位上工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劳动者应尽可能将 自己的职位约定的更为专业,如行政主管、会计事务主管、法律事务主管、薪酬主管、试验员、 技术员等工种特别是对于某些专业人才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意味 着专业技能的丧失。另外,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一般明确具体的管理职位合 适,这样便于在劳动合同种约定相应的义务。 本条文第二款约定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在未征得用人单位(雇主)同意的情 况下,不得有任何兼职及从事任何其他受雇工作的行为。因为劳动者从事其他兼职行为, 可能会影响其对本职工作的投入,甚至可能将用人单位的一些重要信息外泄,从而损害用 人单位的利益。所以,第二款的约定对于约束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还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旦 劳动者出现兼职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用人单位可以依约要求劳动者给予赔偿。当然,劳 动者业余时间自己为家庭服务、独自完成一些科研或相关的工作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 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内容标准的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双方都负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劳动者应该按时按质按 量完成。按时完成,就是劳动者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时间就是效益,劳 动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的,意味着用人单位整体工作的缺损,一些重要的工 作岗位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于工作计划完成。按质完成,就是劳动者完 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质量。没有质量的产品不是次品就是废品, 没有质量的工作就是无效工作,对用人单位而言就是一种浪费。按量完成,就是劳动者完 成的工作内容,必须达到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数量。没有质量的工作会出现次品与废品, 没有数量的工作就没有利润与效益。单位时间内劳动者无法完成一定数量的工作,生产成 本加大,生产利润减少,投入大于产出,用人单位出现亏损,这是用人单位的大忌。所以 劳动者一定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第四条 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确定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依据的约定,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必须遵循的法定条款。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涉及到工作岗位的方方面面,通过 劳动合同予以约定,显然不太现实。考虑到相近工作岗位的比较,用人单位一般会在规章 制度中作统一的规定。企业确立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三个要 件:1、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也包括地方及行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内容 。 2、民主程序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制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一般是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少的单位应该召开全体职工大 会)讨论、修改、表决通过,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3、公示。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规 章制度,必须向全体职工公示,全体职工普遍知晓的规章制度,才对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拘 束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 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 动义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 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五条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 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 动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对工作内容不能胜任的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不能 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照用人单位的关于工作职责的要求来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工作内容,具体说就是无法按时按质完成工作量。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 者不合常理的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 况。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无法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可能是多种原因 造成的,如应届生没有工作经验、专业不对口、劳动者对工作环境不熟悉等。根据法律规定, 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 到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如将劳动者调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能发挥劳动者优势的工作 岗位。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如果单位尽到上述义务,劳动者仍然不 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确实不具备在该单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单位据此可以依据法定程 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因为其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而不是用人单位任 意将劳动者调换新工作岗位后来认定的,因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约 定,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乙方临时性工 作任务,但时间不得超过 月。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按本合同第九十三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临时性变更工作内容的约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会 出现一些突发性事情、临时性工作任务,如发生生产事故的紧急抢修、应急性订单剧增需要 扩大产能、应付主管部门的行业验收达标等,对于类似的事情,需要用人单位在短时时间 内集中较多的人手去做某一项事情。短时间内去招募这么多合适的劳动者马上投入到工作 岗位上不太现实;另外,由于是临时性工作,待工作完成后,投入到临时性工作任务中的 劳动者又面临无活可干的窘境,如果全部是用人单位新招募的人员,用人单位就面临巨大 的人员包袱。所以,本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临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安排临时性工 作任务。既然是临时,就应该有时间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没有时间限制,那就 变成了调整工作岗位,要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劳动者本人愿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按本 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办理。  典型案例: 王某因不服从单位临时调整工作岗位被除名诉深圳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诉人(被反诉人)王某。 被诉人(反诉人)深圳市某公司。 申诉人于 2000 年 3 月 1 日入职被诉人,先后任普工、操作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 合同期限为 2003 年 12 月 1 日-2004 年 11 月 30 日。被诉人每月 15 日前以银行转帐形式发 放上月工资,申诉人任操作员期间的月工资人民币 889 元,包括底薪 469 元、职务补贴 330 元、工龄补贴 50 元、全勤奖 40 元,另有数额不等的勤工补贴(加班工资),当月值夜班的加 发夜班补贴 130 元。被诉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电脑刷卡考勤。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9 日, 申诉人平时加班 62.5 小时,休息日加班 112 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 8.5 小时,被诉人 l、2 月 份分别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 100.50 元、402 元;2004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2l 日,申诉人平时 加班 56.5 小时,休息日加班 68 小时,被诉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此外,2004 年春节被诉人 统一放假时间为 1 月 12 日~1 月 30 日,被诉人仅支付 1 月 22 日-24 日的有薪假工资 120.32 元,其余为无薪假期。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2 月,申诉人的实发工资分别为人民 币 1271 元、385.24 元、1329.89 元。 2004 年 3 月 21 日,申诉人所在 SMT 生产线 C 线班组组长要求申诉人到其他线顶替他人 岗位,但申诉人不同意其工作安排。后部门课长徐国平找申诉人谈话,双方发生冲突,徐 国平当即开具了《人事变动/奖惩表》,决定对申诉人给予除名处理。该表由申诉人向本会 提供,其上有课长徐国平签名,同时写明“部门经理以上人事变动/奖惩须总经理审批”; “奖励、处罚人事变动,员工可在审批生效前提前签名,此之外的人事变动,均于审批生 效后签名”。此后,申诉人未继续上班。但被诉人辩称上述奖惩表只有部门课长签名,尚未 生效,同时主张 2004 年 3 月 21 日以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为由对其给予记大过处 罚;3 月 22 日因申诉人没有主动认识错误而对其从重处罚,勒令停职检查 5 天(3 月 22 日- 3 月 26 日);此后,被诉人曾电话通知申诉人回公司上班,但申诉人已擅自离职。被诉人就 上述主张提供了记大过处罚和停职检查的两份《人事变动/奖惩表》及证人证言为据,奖惩 表未有申诉人签名;证人均系被诉人的在职员工,未出庭作证。申诉人对被诉人的上述主 张及证据均不予确认。双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诉人亦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3 月份的工资。另查,被诉人员工手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大过一次: (7)不服从上级领导,屡教不改者”;“违反大过以上处罚条文者,公司可视情况勒令其停 职检查;认错态度差和不思悔改者,加重处罚直至开除。”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未为 其办理社会保险。又查,被诉人主张申诉人离职后 10 天的贴片产量减少 456002 点,按贴片 加工费用 0,025 元/点的价格计算,申诉人擅自离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人民币 11400 元, 同时要求赔偿培训费用人民币 3000 元。被诉人就上述主张提供了 2004 年 3 月 15 至 3 月 29 日的《S.比 T 报表》及深圳市创想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合同》为据。 申诉人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该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员工(包括申诉人)人 事奖惩的具体审批程序,申诉人因工作安排与被诉人发生冲突后,部门课长作出了对其的 除名决定并已经送达员工;被诉人主张是对申诉人作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但所提交的 证人证言均系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在职员工所作,证人亦未出庭作证,本会对该证据不予采 信,即未有证据证明被诉人的记大过、停职检查处罚决定已向员工公示,也未有证据证明 被诉人此后曾通知申诉人回单位上班,之前的除名决定并没有撤销。鉴于上述情况,本会 认定被诉人部门课长作出的除名决定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成立。申诉人虽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但被诉人对其直接予以除名处理,既不符合规 章制度,亦属处理过重。故申诉人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 50%的额外经济 补偿金,本会予以支持。 2004 年 1 月 1 日-3 月 21 日申诉人有加班事实,被诉人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属违法。 申诉人要求补足加班工资,本会予以支持,其中 l、2 月份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 1082.50 元, 3 月份的加班工资为人民币 1002 元。1 月 12 日至 1 月 30 日是被诉人统一规定的春节假期, 申诉人虽未上班,但系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被诉人应当依法支付停工津贴人民 币 517.11 元(889÷20.92x15-120.32=517.11)。被诉人未足额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和停工津贴, 还应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2004 年 3 月 l 日至 3 月 21 日申诉人提供了正常劳动, 被诉人应当在员工离职时及时结算工资,其以擅自离职为由未支付该月工资,应补发工资 人民币 630 元并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该项诉求,本会亦予支持。 本案争议事由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申诉人诉 请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和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会不予支持。 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应当补办。申诉人在时效以内(两年)的该项 诉求,本会予以支持。因属被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反诉请求申诉人支付提前一个月 通知的代通知金并赔偿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培训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会不予支 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 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 规定和本会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1、2 月加班工资、春节假期工资人民币 1599。6l 元和 25%经济 补偿金人民币 399.90 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04 年 3 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人民币 1632 元和 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408 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6878.6l 元[(1271+385.24+1329.89+1082.50+517.11)÷3x 4.5=6878.61)和 50%额外经济补偿金 人民币 3439.31 元;被诉人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工资表,按申诉人的实际工资总额为 其补缴 2002 年 4 月至 2004 年 3 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项目和缴交比例由社会保险管理 机构核定,个人应缴费用由申诉人承担,用人单位应缴费用由被诉人承担;五、驳回申诉 人的其他申诉请求;驳回被诉人的反诉请求。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纪辞退的规定,基本上沿续了劳动法的规定。其第三十九条规 定了三种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前两项规定完全同于劳动法的规定,只是根据现实情况增加了后 一项的违纪情形。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 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立法者认识到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 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 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②。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尽量向劳动者倾斜。但劳动 法的立法已经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要求必须是: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下,才能 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践证明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故劳动合同法对这 两种情形直接引入。同时考虑现实情况,虽然增加了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的情形,即对劳动 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理,但对这种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利 益违纪行为也必须予以处理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① ② 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三十九条解释。 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一条解释。 的,一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 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条件一样比较严格。劳动者仅仅 不服从单位的工作调整安排,单位就予以除名处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在甲方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地点:××市××区(或某一范 围内,如北京市三环以里,省会城市或地级市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子公司;或者是甲方的指 定工作区域,如北京市城八区,华东区域的子公司办公地)。 [条文解析]:本条款是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本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 的实际履行地,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空间之所在,它关系到劳动 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以及劳动者的发展机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对此进行具体约定。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不约定具体的工 作地点可以减少自己的劳动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更换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以不受约束,而 且也可以更好的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但是,约定工作地点有利于留住人才,特别是 在招聘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承诺的更容易取得劳动者的信任,而且用人单位的工作地 点一般也不会有太多的变动,明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居乐业。再说,在 现行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自由,企业提供的工作地点如果不符合劳 动者的期望要求,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一定要坚持约定 工作地点,特别是对于设有诸多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而言,因为不同的工作地点在工资待 遇、生活环境、发展机会上有很大的区别。虽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更 加自由,但是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何况地域的迁徙也意味着巨大的 经济成本。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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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法200问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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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200 问(完全版) 目 录 劳动合同综述................................................................................................................................................................ 6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6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6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6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6 7、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6 16、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6 21、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7 2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款:.........................................................................................................................................................................7 23、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7 24、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7 25、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7 190、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8 192、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8 193、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8 198、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8 199、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8 200、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9 合同期限规定................................................................................................................................................................ 9 6、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9 9、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9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9 14、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9 17、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9 18、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9 19、“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10 20、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10 27、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10 28、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0 191、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10 薪酬管理 10 15、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10 26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29、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10 11 53、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怎么办? 11 54、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11 社保、福利管理 31、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93、什么是医疗期? 加班规定 11 11 11 11 1 56、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11 57、加班费怎么计算?...................................................................................................................................... 11 58、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12 59、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12 60、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12 61、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12 62、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12 违约、补偿、赔偿...................................................................................................................................................... 12 3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12 43、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2 63、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12 64、对于口头违章指挥行为如何举证?.......................................................................................................... 13 65、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13 66、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13 80、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13 91、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13 92、劳动者病愈后不能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吗?......................................................................14 94、医疗期期满被辞退,单位除给经济补偿外,还给医疗补助费吗?..................................................... 14 9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给补偿吗?...................................................................................... 14 96、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14 99、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14 100、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14 106、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14 107、企业破产或倒闭,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15 108、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5 10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15 118、企业重整裁员,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15 167.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15 173、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15 174、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15 177、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15 178、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到什么处罚?........................................................................ 15 179、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 16 18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需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16 181、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16 188、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16 189、单位招用了有工作的劳动者,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害怎么办? 16 195、单位现在突击裁员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16 196、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签,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16 197、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16 17 30、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17 7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17 7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17 72、劳动者有辞职自主权吗? 73、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走人”吗? 17 17 2 74、劳动者行使辞职自由权时,如何保留证据? 17 75、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 76、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 77、单位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 78、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辞职吗?..........................................................................18 79、单位欺诈导致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18 81、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18 82、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18 83、违反公司规章,情节轻微能被“炒”吗?.................................................................................................. 18 84、职工严重违纪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吗?........................................................................19 85、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19 86、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9 87、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19 88、劳动者被判刑,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9 89、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19 98、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19 101、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0 102、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 103、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20 104、哪些情形下,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得“延时”?........................................................................................ 20 105、“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20 111、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20 112、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几年?................................................................20 113、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21 114、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 30 日公告?...................................................................................................... 21 115、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21 116、用人单位通过怎样的程序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 21 117、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21 119、被裁减人员有哪些权利?........................................................................................................................ 21 182、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21 18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行吗?............................................................................................ 21 劳动合同变更.............................................................................................................................................................. 22 69、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吗?...................................................................................................... 22 无效合同.......................................................................................................................................................................22 44、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22 45、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22 46、与《合同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认定方面有哪些不同? 22 47、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22 48、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22 培训规定 32、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 23 23 33、服务期的年限怎样确定? 23 34、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培训才能与职工签订服务期条款? 23 35、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23 保密类 23 3 37、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吗? 23 38、什么是“竞业限制”? 23 39、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的相关协议,必须给予补偿吗?.............................................. 23 4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24 41、什么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4 42、“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几年?................................................................................................................... 24 公司制度与管理.......................................................................................................................................................... 24 5、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24 8、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24 12、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24 13、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24 97、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24 110、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25 175、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单位保管?............................................................................................................ 25 工会规定.......................................................................................................................................................................25 011、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25 090、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 25 129、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25 130、工会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25 131、工会可以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吗?.................................................................................................... 25 132、职工个人与单位签劳动合同,工会能起什么作用?............................................................................ 25 133、职工申请仲裁或打官司,工会能帮忙吗?............................................................................................ 26 134、企业有违法行为,工会可以干预吗?.................................................................................................... 26 135、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工会可以起什么作用?........................................................................................ 26 136、单位“炒人”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吗?.........................................................................................................26 137、工会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是什么?............................................................................................................ 26 138、企业拖欠工会经费怎么办?.................................................................................................................... 26 176、工会有权监督吗?.................................................................................................................................... 26 劳务派遣.......................................................................................................................................................................26 139、什么是劳务派遣?.................................................................................................................................... 26 140、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是多少?............................................................................................ 27 141、劳务派遣合同最低签多少年?................................................................................................................ 27 142、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什么内容?........................................................................................................ 27 143、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履行什么义务?............................................................................................ 27 144、谁该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7 145、劳务派遣公司克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人员的工资合法吗?..................................................................27 146、劳务派遣公司转包劳务人员合法吗?.................................................................................................... 27 147、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由谁承担责任? 28 148、何种情形下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8 149、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8 150、用工单位能开除所接收的派遣员工吗? 28 151、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吗? 152、被派遣员工有权参加工会吗? 29 29 153、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29 154、劳务派遣与劳务中介的区别是什么? 29 155、针对假派遣现象,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 29 4 186、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受何处罚? 集体合同 120、什么是集体合同? 29 29 29 12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哪些不同?........................................................................................................ 29 122、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哪个效力更高?................................................................................................ 30 123、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才能签订吗?............................................................................................ 30 124、什么叫做专项集体合同?........................................................................................................................ 30 125、什么是区域性集体合同?........................................................................................................................ 30 126、集体合同订立程序是什么?.................................................................................................................... 30 127、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有最低标准吗?............................................................................ 30 128、集体合同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30 非全日制用工.............................................................................................................................................................. 31 156、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31 157、“小时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31 158、“小时工”可以兼职吗?............................................................................................................................. 31 159、“小时工”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吗?............................................................................ 31 160、“小时工”订立口头协议行吗?.................................................................................................................31 161、“小时工”有试用期吗?............................................................................................................................. 31 162、“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31 163、本市“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31 164、“小时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由谁缴费?................................................................................................ 31 165、“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 32 166、“小时工”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 32 168、“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 32 劳动仲裁与监察.......................................................................................................................................................... 32 49、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32 50、什么是“支付令”?....................................................................................................................................... 32 51、支付令申请书向谁提交?.......................................................................................................................... 32 52、支付令多长时间能“送达”欠薪单位?.......................................................................................................32 55、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吗?...................................................................................... 32 67、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33 68、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33 169、劳动行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33 170、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该法实施,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吗?........................................................................ 33 17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33 17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对劳动者有何意义.................................................................................... 33 183、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33 185、劳动者在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付出劳动怎么办?................................................................................ 34 187、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由谁担责? 34 5 劳动合同综述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 法 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 稍有 改变。 《劳动法》第 1 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 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 第 1 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 合 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 4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 3 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 法》 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 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 《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 我国现 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 动合 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 这些 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 条第 2 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 、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7、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 5 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 一致;5.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 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 3 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 协商一致; 3.不得违法。 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 意 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16、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 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以完成一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 建设方面比较多,工程结束合同也就结束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劳动合同。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些用人单位不 合 定工 在工程 止时间的 愿意签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签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 6 法;有的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意味着终身捆绑在企业中,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 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 限 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21、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劳动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 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 保 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 一份。 22、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什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 基本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3、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 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 予以 明确。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安 排。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 能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 欺骗。 《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 这 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24、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哪些事项?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 在 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 项进 行自主约定。 25、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删除了哪些内容? 1. 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 第 4 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 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 2. 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 法 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 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 法 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7 190、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解答: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 9 月,他在该事业单位工作了 3 年后,单位告 知他不再续聘,让他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 老姜想问:像他这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6 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一般情 况下,老 姜这样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是适用该法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所以老 姜 现在不能索要经济赔偿。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再续签的,要给劳动者 经济 补偿。 192、明年面临退休,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吗? 解答:读者老李给本报来信称:他在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了近 30 年,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上过 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明年老李面临退休,他能否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像老李这种情况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因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明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劳动关系,对之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只能按现行的劳 动法或现行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来执行。 从老李所述情况看,他已经和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 问 题的意见》第 1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 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193、职工现在已有劳动合同,明年新法实施后会有变化吗? 解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一规定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 的 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渡性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新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造成较大冲击。因此 , 企 业经营者不必表现出过分忧虑。 19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所提到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资双方可能已经 数 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 开 始计算。 198、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对于一个守法、有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 不 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然, 对于违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规范了企业用工,并增加了违法用工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 说,可能 是增大了“企业成本”。 199、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解答: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大约不到三成,而另外超过七成的劳动合同都 是 有限期的合同,且大多数为不超过 1 年的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签订状况与西方国家相比完全相反,对维护整个社 会和谐稳定的劳动用工也十分不利。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确实有着 改 变劳资双方“强资本、弱劳工”状况的作用。 8 200、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解答: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劳 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同等。 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果某些条款有冲突,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相比,前者的效力更高,因此如果某些条款 有 冲突的地方,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合同期限规定 6、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7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 查。”第 10 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 却 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 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 是 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 之日 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 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 前的 11 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 施,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 14、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 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 提前签 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17、在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 者 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 十年, 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 不改正的; (5)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 劳 9 动合同无效的; 10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 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9、“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第 18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 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 本, 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 有人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致 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 手中。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 合同。 20、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 位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 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 签订了 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 81 条第 2 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7、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解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 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 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8、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解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 后, 再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 同 期限内的。 191、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后怎么办?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 一个月内订立。这一规定明确了,新法实施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在新法实施后及时补签书面劳动 合同, 最迟应在新法实施之日起 1 个月内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从 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到 2 月 1 日之前,所有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抓紧时间签 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薪酬管理 15、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 动 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 劳动 报酬。 26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 11 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因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了争议,《劳动合同法》还提出了指引性的解决办法。 这 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解决压力,无论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还是缓解司法部门因讼累 造成 的工作压力方面,都是大有裨益的。 29、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 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3、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怎么办? 解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 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 债务 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并没有审查义务,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裁定终结督 促程 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 54、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怎么办? 解答:如债务人收到支付令超过 15 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 同样,如果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劳动者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社保、福利管理 31、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解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 受 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93、什么是医疗期? 解答: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 休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 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 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加班规定 56、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 31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 外,《劳动法》第 41 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 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 不得超过 36 小时。 《劳动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57、 加班费怎么计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 31 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 14 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 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 2.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 加班工资; 3.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12 58、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解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由 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 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 时恢 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59、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解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 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60、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 低 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 动者 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61、加班工资年底扎堆结算行吗? 解答: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 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62、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解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 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 的 工资 (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违约、补偿、赔偿 3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摊的培 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主要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体现 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 数额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 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43、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解答: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 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规定单 位 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 单位 支付任何违约金。 因此,明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 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想炒老板鱿鱼的劳动者尽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 血汗钱 了” 63、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解答:在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操作,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到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时有发 生。 因此,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非常重要。 13 在劳动安全环境和条件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 32 条明确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 1. 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 动合 同,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4、对于口头违章指挥行为如何举证? 解答:劳动者应尽可能要求负责人留下文字性的指挥措施。如果无法留下书面文件,则应注意寻求他人证人证言 。当然, 对于大型生产型企业,如果可以确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且可以对此予以一定程度的固化, 那么为了 职工自身安全,职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该项指挥。 对于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检举、控告,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安全 的 保护。不过该条规定的落实要靠劳动监察部门认真处理劳动者的检举、控告,并且主动、积极地予以调查, 而不是 单纯要求劳动者提供充足的证据,这也是需要在将来的相关实施细则中不断完善的问题之一。 65、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等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解答: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被强迫劳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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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01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 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 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02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 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 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03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 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 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 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 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 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 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04 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 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 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 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 05 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06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 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 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07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 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08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 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 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 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 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 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 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 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 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 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 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09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 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 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 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10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 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 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 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 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 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 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 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 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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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规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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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下 大湾区劳动合规实务处理 联合主办: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 组织单位: 律簇青年法律人成长平台 2022年3月12日 主讲人 ●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 ●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副主任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Contents ● 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优秀仲裁员” ● 律师、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及商事仲裁员 ● 执业17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超过2000余件,曾荣获“优 秀委员”“专业律师”“十佳律师”“优秀仲裁员”“纪念深圳改革 开放40周年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 主讲内容  第一类 涉疫员工关系处理  涉疫一般工资支付  涉疫隔离工资支付  涉疫工作制度管理  涉疫休息休假安排  涉疫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  涉疫工伤待遇及医疗期  涉疫劳资争议解决  第二类 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法律风险 防范 ● 1、因疫情可否安排员工在家休假,工资照付? 主 要 问 题 及 解 决 方 案 ● 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标准如何确定?法律规定是什么? ● 3、公交行业、快递行业、酒店行业的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 ● 4、疫情防控期间,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 5、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 6、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 7、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 8、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工资还是生活费? ● 9、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 10、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 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1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主 要 问 题 及 解 决 方 案 ● 12、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 13、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正常发放其工资? ● 14、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 ● 15、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其工资? ● 16、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17、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上班前在家隔离, 工资待遇如何? ● 18、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劳动者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 工资? ● 19、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 20、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停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处理疫情下劳动争议要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严格对标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文件精神; 第二,兼顾企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对劳动者,强调要维持其基 本的生活、生存权,对用人单位,注重减轻因疫情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商互谅、共克时艰。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类 涉疫员工有 关系处理 1、因疫情可否安排员工在家休假,工资照付? • 答:有观点认为,如果未经协商即不让员工上班,其实是剥夺了劳动 者的劳动权利,即便支付工资也可能被认定违法——属于《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提供劳动条件情形。但笔者认为,在有传染 风险的特殊情形下,安排员工在家休假没有损害员工利益,故不太可 能会认定违法。 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 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 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我的理解为:一、正常上班的,正常发工资;二、如果不上班的,按 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第一个月发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第二个月起发生活费。 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 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 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 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因封楼等疫情管控导致停工,工资如何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因员工原因 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 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 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为止。” • 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致。 3、公交、快递、酒店等行业的员工正常出勤,能否另行主张加 班费? • 答:不可以。 • 不因客观原因停工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出勤,企业支付正常工 资。 • 如员工拒绝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 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 广东省人社厅对此也作了明确。 4、疫情防控期间,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 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中关于“12.用人单位 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如下: •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 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 不予支持。” • 处理建议: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 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广东省规定是最长不得超过30天。 5、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 答:有额外津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 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 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 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 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6、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上班,工资如何 支付? • 答: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 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 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 处理建议:1、可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2、如果 时间较长的,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 等;3、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由双方协商相应待遇。如协商不 成的,按停工处理。 7、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 答:按停工处理,依法发放停工工资。 •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 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 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 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 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 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 8、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支付的款项性质是工资还是生 活费? • 答:款项法律性质问题。 • 第一个月是工资,第二个月起是生活费。 9、单位给个人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不能。 • 根据2020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单位 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 作补助和奖金,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 答:根据2020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照 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 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第二类 涉疫隔离工资 支付 1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 答:正常发放工资。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 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 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 报酬。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 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 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3.《人社 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 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 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 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 资支付。 12、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 答:是否支付全额工资,不以感染为条件,而以是否隔离为条件。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 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即是否全 额,不以是否患病为条件,而是看是否隔离或被采取类似措施。 13、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正常发 放其工资? • 答:应当正常发放。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 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 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14、劳动者作为密接者被居家隔离,要不要发放工资? • 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 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15、隔离期间发放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何理解?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 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 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 工资的其他费用。” • 笔者认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上述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排除法,即除了“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 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以外,均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6、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如何支付其工资? •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 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双标准取高。 • 例:工资2360元/月,病伤工资为:1888元/月(2360*80%)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 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7、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答: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企业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 如协商不成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18、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 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答:建议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 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 根据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一则《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 函〔2020〕62号】的规定,休年休假需要经过协商程序。 19、员工去过中高风险地区,自我居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 答:观点有4:1、有认为应全额支付;2、有认为应按病假标准支付; 3、有认为应支付生活费;4、有人认为不用支付任何工资待遇。 • 无须支付的观点认为,可以参照不可抗力。通说认为,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种 情况不属于双方过错原因所致,所以无需支付工资。 • 本人观点:应相互体谅,做好充分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通知员工上 班而员工拒绝的,可以不发工资。 20、劳动者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 资? • 答:如员工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是自我要 求居家自行隔离,如员工不同意远程办公,也不同意休年休假的,可 以双方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无薪事假处理不予支付 工资。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 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21、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员工能否不同意且 要求补足工资? • 答:案例:张某为某汽车公司客户俱乐部员工,汽车公司零部件生产、 汽车组装、车辆销售部门陆续复工,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客 户俱乐部暂时无法对外开放,俱乐部未能同步复工复产,张某所在客 户俱乐部中的10余名劳动者均处于停工状态。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 以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遂申请仲裁支付克扣的工资。结果:驳 回。 • (人社部和最高院在【人社部函〔2020〕62号】第1批典型案例)尽 管法律对企业在何种情形下进行停工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 用人单位决定停工要有正当和合理的理由,同时,停工行为不能沦为 惩罚和侮辱员工的手段,因此无差别适用于劳动者。 22、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有哪些需要特别 注意的地方? • 答:人社部和最高院在【人社部函〔2020〕62号】:“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正常劳动。在这种情况下,用人 单位通过短期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的方式,较因客观情况与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的处理方式,既降低了成本,维护了劳动关系 稳定,也为下一步复工复产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因此,是一种择优 选择;而从劳动者角度,虽然一定时期内的收入下降,但减轻了用人 单位压力,让其能够渡过难关,稳定了自身的就业岗位,双方各得其 利。这种利益的平衡和兼顾,正是疫情影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 在要求,也是仲裁和司法实务中,维护停工停产劳动者合法权益,尊 重和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22、因疫情影响,企业决定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有哪些需要特别 注意的地方?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 • 答:(1)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尽可能协商解决; • (2)作出相应停工决定时,用人单位要有正当的理由,同时,停工 不应具有针对性、侮辱性和惩罚性,要无差别地适用于劳动者, • (3)先就停工工资待遇与员工进行协商和沟通。发出停工通知时, 应当告知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及发放标准。 • (4)加强停工期间的劳动用工管理,包括何时报道一次,是否同意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停工期间要遵守哪些人事 管理规定等。 23、因疫情影响拖欠工资,是否可以免除违法责任? • 答:不可以。因疫情影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就发放工资时间 进行协商,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无故拖欠工资。 • 后果:最严重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院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 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 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行政处罚 • 员工维权:被迫辞退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类 涉疫工作制度 管理 24、居住区域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导致员工不能 正常上班,企业是否要发放工资? • 答:根据深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封控区域实行“区域封闭,足 不出户,上门服务”;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防范区 实行“强化社会面管理,严格限制人员聚集”。 • 实际上,部分管控区、防范区实际实施的是“只进不出”的措施,故 导致上述区域的居民进入后,不得离开相应的区域,导致无法到单位 上班。 • 上述情形均属于“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形, 应当按停工处理,并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及生活费。 25、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吗? • 答: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 26、写字楼因疫情影响被划入封控区,可否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工 作? • 答:可以的。 • 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 依附性,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 理。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27、员工拒绝远程办公,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 答:可以的。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守成劳动任务,是劳动 者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 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8、可否安排部分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安排部分员工按停工停产 处理? • 答:可以的。 • 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违法,但是建议以人为本,兼顾公 平合理原则,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无差距,确定工资发放标准。 29、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解除后,员工拒绝 返岗上班,企业可否对员工作违纪处理? 30、员工能否以担心感染病毒为由,拒绝到封控区、管控区办事? • 答:如果政府已解除了有关防控措施,员工不得拒绝。 •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 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政府解除有 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服从出差及工作的安排。 31、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 答: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如员工确实无故意旷工的情形的,可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 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 务,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 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32、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答:如果员工属于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企业单位应当不 予安排其上班,并安排其休病假。 • 第十六条第二款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 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类 涉疫休 息休假安排 33、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 答:不违法。 •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 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 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居家隔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 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 答:可以安排休年休假,但是要有协商的动作,并有协商记录。 人社部和最高院【人社部函〔2020〕62号】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 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 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 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不具 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 利假等各类假”。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 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 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35、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居家隔离,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 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 • 答:人社部和最高院认为:“8号文件明确引导企业与劳动者优先使 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把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经 营和劳动者收入损失降到最低。安排劳动者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优先 使用带薪年休假时,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劳动者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协 商程序,并依法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劳动者应当准确理解法律和政 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安排。” • 风险:不走协商流程,可能导致年休假无效的风险。 36、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 假日、休息日能否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答:不能。 • 法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7、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 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 •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 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以及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38、可否以无薪事假的方式通知封控区、管控区员工休息? • 答:不可以。 •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9、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因病继续在 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答:员工提供病休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假建议,在医疗期内员工 可以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 如不能提供病假证明,可要求限期补交,仍不能补交的,可以按无薪 事假或者旷工处理。 • 建议公司完善相关的病休流程,并经员工签名确认。 40、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无病假证明, 但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 答: • 可以指引员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待岗、中止劳动 关系。如果员工具备正常工作的能力和条件,而拒不返岗的,公司可 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予以辞退。 41、疫情管控停工天数,与三期女职工产假天数重叠,发生冲突, 三期天数如何计算? • 答:对三期女职工的产假应当优先计算。 • 国家级:98天 • 广东省及产假:+80天 • 特殊情况:+15天难产+多生育1个婴儿产假15天。 • 流产假期: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五类 涉疫劳动合同 履行及解除 4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能否成为劳动者被迫辞 职的正当理由? • 答:未超30天,不可以。 •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 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 不予支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 43、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 除劳动合同吗? • 答:不可以。 •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4、企业如发现员工确诊染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答:一般不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可以解除。 • 如果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此时员工属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绝对不能辞退。 • 要有制度依据和事实证据。 45、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 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该如何处理? •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 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 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 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46、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单位是否可以处分、解除劳动 合同? • 答: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 如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工作场所妨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如员工是在工作场所外妨碍防疫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建议 警告为主,如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47、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已治愈,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合 同的履行? • 答:第23条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 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 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7、员工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已治愈,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合 同的履行? • 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N+1补偿。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8、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员工 提供体检证明或者康复证明? • 答:可以的。 •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9、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 聘,用人单位发现后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 答:可以。 • 当员工本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 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规定,积极接受治疗,并采取防范措 施,避免疫情扩大。如果故意隐瞒病情进行应聘,并入职成功,用人 单位发现后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但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结算相应的劳动报酬。 • 属于采取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可认定为无效。 50、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答:不能。 •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34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期满为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1、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因疑似或确诊新冠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 答:不行。没有法律依据。 52、对于因疑似或确诊新冠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 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答:不是。 • 《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 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 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 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 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 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53、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后,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造 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员工? • 答:可以。 • 在员工疑似或确诊新冠感染后,员工应当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 关法律规定,遵守政府规定,积极接受治疗,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 疫情扩大。不论员工出于何种目的,故意隐瞒病情返岗工作,其行为 本身不仅属违法行为,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劳动关系而言,其 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以员工严 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54、疫情情况下,劳动关系的中止如何处理? • 答: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 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 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 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 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 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 行。 第六类 涉疫工伤待 遇及医疗期 55、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 答:属于工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 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 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 56、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 履职感染病毒,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 答:按工伤待遇处理。停工留薪期工资正常发放。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57、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疫区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 答:视同工伤。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 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 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伤保险条例》 •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 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58、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劳动者被认定为工 伤,或者视同工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 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 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 补助。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 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 通知》 • 简言之,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定标准支付;没 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59、员工作为志愿者支援防疫而被感染,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 答:视同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 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6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对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哪些政策性 意见? • 答: •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 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 限予以适当延长。 • ——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 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 61、劳动者如从事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工作,可否要求申领卫生防 疫津贴? • 答:可以的。 •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62、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 答:最长24个月。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 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 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62、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政府什么补助?? • 答:深圳工会会员如有确诊新冠肺炎,在今年内,可向深圳工会提出 申请,审核通过后可领取5000元/人的关爱帮扶金。市总工会也将 “新冠肺炎”纳入深圳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职工最高 可申领互助金2.5万元。 • 内容来源:深圳发布(深圳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 发布时间?2022年3月9日 • 原标题:《因疫情在家没法上班工资怎么算?确诊新冠肺炎有什么补 助?发布会回应》 第七类 涉疫劳资争议解决 63、因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怎么办? • 答:时效中止。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以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64、因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怎么办?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 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第二类 规章制度的 制定及法律风险防 范 1、什么是劳动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或劳动规章制度,又称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有的国家或 者地区称为雇佣规则、劳工规则、工作规则、从业规则, • 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只有在保障有效组织劳动、 维护劳动和经营活动秩序,在用人单位内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 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及类型有哪些? 【类型】 1、履约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保密、竞业限制。 2、考勤类:按规定时间 、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 、病假、 年休假、探亲假等,相应的旷工、迟到、早退。 3、工作类: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 务,相应的消极怠工。 4、安全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事故 5、行为准则类:爱护单位财产和物品,冲撞领导、盗窃、卖淫、犯罪 6、财务类:虚假报账、成立小金库、职务侵占、虚假报销 7、奖惩规则: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奖惩细则 3、劳动规章制度的范围及类型有哪些? 【范围】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我国劳动法非正式渊源的依据? • 答: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 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案例】因规章制度瑕疵导致的败诉案例分析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平度市燃料总公司解除与巩岷山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理 由如下:一、平度市燃料总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公 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 定,……。根据该条规定,只有依据民主、正当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 方才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但在一审 法院作出判决前,平度市燃料总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规章制度制 定程序合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平度市燃料总公司未将单 方解除与巩岷山劳动合同的事宜,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取得工会的同 意 。综 上,平 度市 燃料总 公司 于 202 1 年 9月 15日 单方 解除与 巩岷 山之 间 的劳动合同违法。 (2021)鲁02民终14650号) 6、企业自查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 一:合法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设定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管理手 段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  二:规范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的体例是否规范、表述是否清晰等进 行审核;  三:协调性审核,即对规章制度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不一致等问题进 行审核。 7、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自查与补正方法  一:合法性方面的补正方法  二:规范性方面的补正方法  三:协调性方面的补正方法 8、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性要求有哪些?  答:”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 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 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9、劳动规章制度在解除合同中的作用有哪些? 10、劳动规章制度不履行民主程序的后果有哪些? 1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有哪些? • 答: •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劳动者可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司法审查标准有哪些?  1、在授权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法律是相当宽容的,只要不违反 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该规定是否有效?” 解答意见为:“该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 法有效。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 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度绩效奖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四)》 13、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14、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15、公司规定:员工在购物时若出现上述规定购买商品范围或 违反上述购买行为规范的即视为不诚实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 处分,最高可导致解聘。是否有效?  上诉人规章制度中,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存在不一致的规 定,同样的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既存在根据程度予以分别处理或处分直 至严重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存在直接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自行作出的严重违反规章 制度的规定,效力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严重违 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诉人认定被上诉人承认的违反员工购 物规定的行为和占用工作时间服药的事实,即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根据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分别予以处分直 至最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正当行使用人单位权利的行为。 16、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认定,司法实践的态度? 17、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民主程序流程设计与操作方法?  制定规章制度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协商 →收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回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规章制度的修改 →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或者告知规章制度。 18、规章制度有哪8种公示方式与操作技巧?  1、签名确认。  5、培训签收。  2、劳动合同附件。  6、考试告知。  3、公告栏公示。  7、上公示。  4、考核告知。  8、电子邮件。  19、公司执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的注意事项及操作方法? 20、规章制度中能否设定罚款条款?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21、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22、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法? 21、规章制度的边界: 能否约束工作场所或工作范围之外的事项? 会提问 才是好学生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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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工伤劳动保险政策流程细节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企业工伤劳动保险政策流程细节

工伤保险政策与经办 工伤保险政策与经办 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的经办 2 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 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 三、工伤保险政策新变化  四、认定工伤的依据  五、劳动能力鉴定  六、工伤保险待遇 3 一、工伤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概念 (一)相关概念 1、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因 工作原因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总称。 2、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因职业病 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总称。 3、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 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但在工伤 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明文作出规定的法定 的职业病类型。 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永 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4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2、无责任认定和补偿原则 3、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4、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5、工伤待遇法定原则 6、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5 三、工伤保险政策的新变化 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2011年1月1日实 施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现有的工伤保险政 策进行了部分调整,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 2、增加了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的内容 3、调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范围 4、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增加了中止程序, 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5、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6、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费用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7、增加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规定 8、强调用人单位责任,增加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罚则。 6 四、认定工伤的依据   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二)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 (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 7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一)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不仅将 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了认定范围,而且将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 要责任”的限定;这一限定要求职工凡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要 及时地报告公安交通部门,以便认定事故责任。 8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解读:本次《条例》对工伤认定依据的修改,只有这三种情况 没有变化。这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中,最为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形, 也是企业和工伤认定部门难以把握的情形。应当重点分清以下几个 问题:一是什么是工作岗位?二是什么可以认为是突发疾病?三是 48小时之内经可抢救无效死亡的起算如何计算? 9 一、工伤认定的依据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解读:新《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缩小了认定的排除范围, 明确了“故意犯罪”的属性,实际上是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也就是说职 工因过失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导致的伤亡,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吸毒”的情形,其立法的宗 旨在于吸毒有本身对危害具有预见性,且对社会也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所以 将其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醉酒”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 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 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 据。 10 我市2010年工伤事故类型结构图 二、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 (一)简化了工伤认定流程。新《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 (二)增加了中止程序。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 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 定的时限中止。” (三)取消了申请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即申请 人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伤害事故发生时间超过了规定的30日,用人单位是否还能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答:能。只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 (二)单位或职工个人未参保,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可否向工作认定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答:能。工伤认定决定是对职工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一个定性结论, 按照《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 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退休职工返聘,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可否向工作认定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答: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以及超过退休 年龄的,因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 13 三、有关工伤的几个热点问题 (四)职工同时在两单位就业,并存在劳动关系的,因工作原因发生 事故伤害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 13号 )第九条中规定--“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4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 于某系我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10月2日22时17分许, 于某乘坐其同事刘某驾驶的轿车在308国道与王沙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 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某之妻张某于同年11月20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称于某系乘车前往城阳区分公司处理公事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因 工外出发生意外事故,要求认定工伤。而所在单位认为于某为非因工外 出,不认为是工伤,并提供了唯一证人司机刘某。 但在审理中发现,企业提供的证人刘某证词与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 述的证词前后不一,经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核实,最后采纳了刘某在公 安交通部门作的首次证词,确定于某属因工外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死亡 的事实,依法认定为工伤。 此案经过复议,结论维持。 焦点与分析:主要涉及证人证词采信的问题。按照常规公安部门采 集的证据的可信度大于与案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提供的证据。 15 三、案例分析 案例二: 左某系我市某企业集团的职工,2008年9月16日6时30分左右,左某在距 离正常下班还有1个多小时的时候,在没有接到新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与 组内多名同事一起到企业澡堂洗澡,在洗澡过程中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左 肩受伤。 所在单位认为左某违反下班规定,不认为是工伤。于是,左某于同年10 月28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以上事实, 确定左某是在从事收尾性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依据《条例》第十四条 二项依法认定为工伤。 焦点:1、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到澡堂洗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前 后”? 2、下班后洗澡摔伤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 故伤害”? 分析:一是左某在企业货场从事煤和焦炭的装卸工作,工作环境很差, 下班前洗澡清洁,应当认为是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二是尽管左 某违反单位上下班规定提前下班,应属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根据工伤认定无 过错原则,其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应当根据事实认定为工伤。 之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结果给予维持。 16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三: 蔡某系我市某五金配送中心售货员。08年1月25日,某工贸公司向蔡某 所在单位订购了一批五金货物。因送货司机李某不识路,要求蔡某陪同前往, 经请示店长王某同意后,蔡某与李某一同前往送货。但当两人来到送货地点 时,工贸公司正在装卸其他公司货物,蔡某为能尽快卸完自己的货物,尽早 返回单位,就主动帮工贸公司装卸其他公司的货物,期间不慎被货物挤伤左 无名指。 2009年1月15日,蔡某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 实,认为蔡某帮助其他公司卸货不是从事其本职工作,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 伤的决定。 蔡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作出了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结论。 工伤认定部门根据行政复议结论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同年10月,企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结论维持认定为工伤。 同年12月,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4 月,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焦点与分析:蔡某帮助其他公司卸货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蔡某帮助其 他公司卸货,主观上是为了尽快卸完自己的货物,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应 当属于因工作原因。 17 五、劳动能力鉴定  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与标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 18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与标准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 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目前,我国适用的鉴定标准是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06)。 19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 职工经工伤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 时,可以延长30日。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1、再次鉴定:对市级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 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复查鉴定 :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 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20 六、工伤保险待遇    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二、工伤伤残待遇 三、因工死亡的待遇 四、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 21 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一)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 2、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二)医疗期间的生活费 1、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 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 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通知职工本人。 22 二、工伤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支 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偿金,其支付标准见下表(支付月数为本人工资的月数): 伤残等级 支付月数 调整前 调整后 一级 24 27 二级 22 三级 伤残等级 支付月数 调整前 调整后 六级 14 16 25 七级 12 13 20 23 八级 10 11 四级 18 21 九级 8 9 五级 16 18 十级 6 7 23 二、工伤伤残待遇 (二) 1-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三) 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四)生活护理费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24 二、工伤伤残待遇 (五)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新《条例》一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 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二是增加了聘用合 同解除后也应当享受的待遇,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 下表为青岛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 准: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5 20月 22月 35月 36月 6 18月 18月 30月 7 16月 13月 25月 等级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8 14月 10月 20月 16月 30月 9 12月 7月 15月 12月 20月 10 10月 4月 10月 8月 等级 25 三、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计发,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是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为计发基数,充分体现了全国职工的“同命同价” 。按照2010年公布的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支付38.2 万元,约为原工亡标准的3倍左右。 26 四、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 (一)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解读:本次修订《条例》增加一条,一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复议 或诉讼的法律途径,恶意拖延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使工伤职工 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为了减轻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垫付压力。 (二)未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 先行支付 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 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解读:这是一项深得民心的举措,主要是为了保护广大职工的权益, 加大工伤保障的力度。 27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的经办 一、工伤经办总流程 二、工伤事故的处置 二、工伤认定 三、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28 一、工伤经办总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事 故后,企业主要为职 工做四个方面的工作, 即工伤事故的处置、 工伤认定申请、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和工伤 保险待遇申请。总流 程如右图: 工伤事故的处置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29 二、工伤事故的处置 职工在工作中 发生事故受伤后, 职工本人和单位相 关人员应当按照右 图流程进行处置: 施救 报告 自查 准备申报工伤认定 30 三、工伤认定 一、我市工伤认定经办机构和管辖范围 (一)工伤认定经办机构 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工伤认定处。 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为同级工伤认定科。 (二)工伤认定经办机构的管辖范围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统筹地区的,所在地统筹地区工伤认 定部门受理和认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 的: 1、参保的,由参保地的工伤认定部门负责进行工伤认定; 2、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31 我市工伤保险机构设置 我市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市内四区和五 市四区工伤保险实现了“六个统一”。组织结构图: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保险办 工伤保险处 工伤认定、鉴定、待遇拨付三处 崂山区 城阳区 黄岛区 即墨市 莱西市 平度市 胶南市 胶州市 32 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认定是指依据国家的政 策和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 害或患职业病的性质,即确定职 工的伤害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 因工造成的事实。 工伤认定决定主要有三种结 论: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不 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终止 认定等。其经办流程如右图: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33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一)申请 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可在规 定的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部门提出 申请。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 或其近亲属;③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①用人单位申请时限为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30日内提出;②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工会组织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情 况下的申请时限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 请。 3、备齐与工伤相关的证据材料。 34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申请时,需备齐下列与工伤相关的基本证据 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 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 料(如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劳 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病 历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⑤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可 不提供) ⑥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 证原件、复印件; 35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二)受理 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 认定申请时,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3、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4、提交申请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工伤认定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 起当场或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 理通知书》和《工伤认定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送达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受 理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其中前三项不符 合规定的,可以不予受理。 36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三)审理-1 工伤认定部门受理后,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 审核: 1、工伤认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2、核实和确认伤害事故的事实; 职工个人申请的,或双方当事人就工伤认定 产生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 定部门应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举证通知书》, 单位拒收或拒不举证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 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需要可到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 门及工会组织等处,对提供的证据和伤害事故的 事实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 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三)审理-2 工伤认定部门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 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正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 2、需要司法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 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 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 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 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38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四)决定 经审理,证据材料齐全、真实和事实清楚 的,依据《条例》规定作出认定(视同)为工伤 或不予认定(视同)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并 制作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经进一步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作出 终止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 定终止通知书》。 新《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受理工 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受理的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 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作认定决定书》一式三份,受伤害职工 (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工伤认 定部门归档一份。 39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申请 受理 审理 决定 送达 五、送达 工伤认定部门要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文书 分别送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 系亲属)和用人单位。送达方式主要有:直 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时,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认 定决定,可在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 日起60日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注:如对不予受理决定和终止认定决定 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40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疗卫 生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 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 鉴定和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 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 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 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 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 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后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一、机构设置 1、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二、管辖范围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已实现市 级统筹管理,即青岛市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负责包括五市七区的整个 青岛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并负责注册地为非本辖区的单位和 有关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鉴 定中心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 公室业务办理大厅,并在各区市社 会劳动保险办事处设立了服务窗口, 统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经办流程(如右图):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伤害职工经工伤认定部门审理,认定或视同 为工伤的,伤情治疗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 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所在区、市的劳动能力 鉴定受理窗口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 须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 4、原始病历有效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 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 印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3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二)受理 经审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的,缴纳鉴定费后,工作人员根据鉴定计划 安排表,当场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 理通知书》 和《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 证》,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 《受理通知书》上载有鉴定查体时间、地点、 需携带的资料、以及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 时间、地点等内容。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 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44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三)鉴定 1、根据申请人需鉴定的疾病症状或伤残部位 划分出医学科别,从医学专家库中按照科别随机抽 取专家,组成3人一组的医学专家组,确定鉴定医疗 机构,于鉴定日前一天通知鉴定专家和申请人。 2、申请人按规定时间携带《鉴定受理通知书》 中所规定的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鉴定 医疗机构参加鉴定。 3、鉴定专家3人一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体征检 查,需要进行辅助检查化验的,要求当天作出相关 结果。 4、鉴定专家结合申请人的病历、现场体征检查, 以及辅助检查结果提出各自诊断、鉴定意见。 5、初次鉴定评审结束后,组织另一组医学鉴定 专家对初审鉴定材料再次评审。 45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四)结论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1、两次评审意见相同,经内部审查无异议的, 由工作人员打印统一格式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书》,并盖章待发。 2、两次评审意见不同的,进入第三次评审。鉴 定结论按三次评审意见中两次相同的评审意见确定。 三次评审意见不同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专 家进行合议后,作出最终鉴定结论。 3、专家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病、伤情 况复杂难以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以委托具 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后,作出鉴定 结论。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 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6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五)送达 申请 受理 鉴定 结论 送达 1、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在体征检查结束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后,携带有效证件和《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通知书》到市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大厅的劳动能 力鉴定窗口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五市四区的, 到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事处设立的劳动能力鉴 定窗口领取,并要求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2、结论作出后,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结论 的,统一给予邮寄送达。对申请人地址不详无法邮 寄或其它情况无法送达的,其结论在市社会保险业 务办理大厅及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办事处等场所 进行公告送达。 3、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对 本市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 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7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般而言,凡按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都有权 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与养老等其他保险相比, 条件宽大待遇优厚,既没有 年龄条件的限制,也不受缴 费时间的限制。在职职工发 生工伤事故,依照法律程序 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工伤 的,就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 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48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医疗待遇结算与拨付 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 工伤所需的费用; 2、工伤职工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 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的报销与拨付流程: 携带相关 材料到协 议医疗机 构医保办 协议医疗 机构与社 保联网结 算与报销 每月10日 前将相关 材料报待 遇拨付处 多级审核 分管领导 审批、财 务核对 网上银行 划拨给协 议医疗机 构结算款 注: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到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时,携带的相关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3、门诊病历; 4、医疗费报销凭证。 49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 津贴、生活护理费审核拨付和 受理 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审核 多级审核 拨付流程如右图: 网上拨付 支取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受理 多级审核 网上拨付 支取 一、申请 受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所 在用人单位可向工伤待遇拨付部 门申请待遇拨付: 1、参加工伤保险; 2、被认定为工伤; 3、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伤残 鉴定达到1-10级。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结 论书》原件;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受理 多级审核 网上拨付 支取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完 整的,当场给予受理,打印《青 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同 时要求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或 亲属)在核准表上签属意见、盖 章、签字后,将核准表返回工伤 待遇拨付处 。 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 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 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受理 多级审核 网上拨付 支取 三、多级审核 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前需对是否符 合拨付条件,享受待遇资格等情况进行审 核。 1、预审:工作人员操作工伤保险业务 系统,自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2、初审:工作人员对系统生成的《工 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的待遇项目、 金额等内容进行人工审核; 3、复审:处室负责人对该类人员享受 待遇的资格及待遇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 4、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主任对拨付 待遇汇总表及明细表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5、主要领导审核:分管主任审核确认 后报主任审核 。 二、伤残补助金拨付 申请 受理 多级审核 网上拨付 支取 四、拨付 工作人员通过工伤保险系统生成 各项待遇支出金额汇总表,报送社保 办财务部门复核,于每月25日前将有 关待遇通过网上银行,分别划入工伤 职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谢谢!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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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参考稿)退休返聘

劳务协议(参考稿)退休返聘

劳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乙 方: 住 所: 通信地址: 务 协 议 书 编号: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因业务需要,甲方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劳务服务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 乙方受雇为甲方__________部门提供劳务服务,服务内容为: 。 二、劳务协议期限及劳务工作时间 1、本劳务协议的期限为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 __月____日。 2、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时间为 8 小时/日,不包括用餐时间,具体时间与甲 方单位的工作时间同步。 三、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乙方的劳务报酬为每月/每日______元,并享有每日正副两餐之工作餐。 2、乙方劳务报酬按月/天计算,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支付。 3、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 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 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4、协议期限内,非劳务原因所产生的乙方的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因 乙方生病等原因未提供劳务的,甲方不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劳务条件及劳务要求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之劳务工具;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既定之工作程序及安全操作方式。 3、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务工作管理制度,努力完成劳务工作及甲方临时 指派的劳务。如有违反,应按甲方的劳务工作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赔偿甲方的 全部损失。 五、协议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不用对乙方 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1)因乙方自身之原因无法达到所雇劳务岗位要求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务工作管理制度,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还应照价赔偿)。 (3)因甲方不再设置乙方受雇之岗位的; (4)因乙方受雇岗位临时劳务工作完成的; (5)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对劳务工作的需求状况及实际情况等随时解除本协 议。 3、以下情形,乙方可以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不用对乙方承担任 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1)甲方不按协议规定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 (2)甲方提供劳务岗位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依约解除本协议的,均需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未予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对造成的相应损失应予以赔偿。 六、声明与承诺 1、双方共同声明 本协议签订双方清楚知晓并共同认可:乙方系已退休人员,本协议甲乙双 方系劳务关系,双方将各自享有和承担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2、乙方承诺: 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未违反乙方与原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禁止或保守 商业秘密协议之约定;如有违反,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因此牵连 甲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七、通信联络 本协议首部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为双方往来函件的有效通讯地址,若其中 一方通信地址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若变更方不及时通知对方, 另一方以上述通信地址发出的函件一经发出,视为变更方已经收到。 八、劳务制度 乙方已于本协议签订时收到甲方制订的劳务工作管理制度一份,该制度作 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已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该 制度的规定。 九、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 所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生效与持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共十条,以下无正文,为签字栏) 甲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订立日期: 年 月 乙方: 日 日期: 年 (签字)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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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员工劳动争议问题

三期女员工劳动争议问题

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 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 r4 a% M. ]! L, o4 i- [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 $ p; y4 g) p) z9 z) q 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 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 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 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 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 g: R% C. P$ x( D. M$ K  u1 M 3、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续延? 有何风险? " Y1 j& y- [4 X7 S" k! m 答: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其 在法定顺延期间的用工义务也有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之前约定顺延合同至某一时间截然不同,后者是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 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 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 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订立 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定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针对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工资结构具有明确划分,并约定产假期间可只发 放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工资、福 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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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地区:全国 -   发布时间:2008-04-06  【颁布机构】:  【文号】:  【颁布日期】:  【执行日期】:  【是否有效】: 有效 劳动部劳安字[1990]2 号文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 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段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 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 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 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 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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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公布。《规定》共 16 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 年 5 月新 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 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 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 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 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 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 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 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 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 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 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 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 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 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 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 过 25 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 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 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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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文档简介:未成年工是国家建生的后备力量,未来的主力军,未成年工的 特殊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未成年工的特点,采取的特殊 保护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本单位的未成年工的 合法权利。 【案例】:王某于1980年4月12日出生,1995年6月18日被某县某煤矿招收 为集体合同制工人,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成年工手续。从1995年11月18日 起,担任坑道凿岩机手。1996年3月19日,王某所在煤矿坑道因支撑枕木断裂 造成塌方,王某差点当场被埋在坑道里。因害怕事故王某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陪同 到矿长办公室、要求矿长出面,调整其的工作,最好到不太危险的岗位工作,因 为孩子年纪太小。被矿长当场拒绝。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矿 山 井 下 , 有 毒 有 害 、 国 家 规 定 ( 更 多 交 流 尽 在 HR 法 务 沙 龙 QQ 群 : 173265467)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本案中, 王某还未成年,根据法律的规定可可以要求调到安全的岗位工作,该矿长的做 法是错误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未成年工是国家建生的后备力 量,未来的主力军,未成年工的特殊劳(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 事务所)动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未成年工的特点,采取的特殊 保护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本单位的未成年工的 1 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 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 [1994]498 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2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 原 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 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 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 用人 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 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3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 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统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4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 95 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 1 年; (三)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 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 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对 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 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 未 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 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5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 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 年 4 月 30 日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法法》 (2002 年 5 月 1 日)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2002 年 12 月 1 日)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 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 妥善保管。 6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 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 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 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 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 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 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 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 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 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7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 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 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 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 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 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 14 周岁的 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 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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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 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如果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可以不再续签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 规定执行。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直 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 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才能解除或者终止。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劳动期满的可 以终止,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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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概述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概述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劳动关系概述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系统和发展历 程 • 案例导 •读原告朱文青是中华纸业二期项目土地征用人员。原告于 1999 年 3 月 进被告东兴制衣厂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1999 年 11 月 22 日 ,被告向原告收取押金 100 元。 2002 年 8 月 10 日,原告与同事发生 争执,同年 8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单位领导发生争吵后离开单位。 被告未给付原告 2002 年 7 月、 8 月的工资,其该两个月的工资分 别为 644.47 元、 703.73 元。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金及 住房公积 金。 • 2002 年 8 月 14 日,原告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 请 仲裁,要求被告补缴自 1999 年 3 月至 2002 年 8 月的养老金 14381.57 元、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计 5400 元、 2002 年 7 月、 8 月的工资 1448.2 元;退还押金 100 元;赔偿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赔 偿金 9000 元以及补缴住房公积金。 • 2002 年 9 月 19 日,该仲裁委作出宁开劳仲案字( 2002 )第 70 号 仲裁 裁决书,该裁决书认为原告系土地征用工,且每月领取生活 费,故 案例导读 • 原、被告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被告向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费 ,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裁决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2002 年 7 月、 8 月工资共计 1348.2 元,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 100 元。 • 2002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其诉称, 现要求被告 补缴自 1999 年 3 月至 2002 年 8 月的养老金 14381.57 元、住房公积金 3050 元、劳动补偿金 3600 元;给付 额外补偿金 1800 元、 2002 年 7 月、 8 月的工资 1448.2 元;退 还押金 100 元;赔偿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赔偿金 9000 元。 • 被告东兴制衣厂则辩称,同意给付原告 2002 年 7 月、 8 月的工资 共计 1348.2 元并退还原告押金 100 元,其他原告诉请则不同意。 • 问题: • 1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 区 别是什么? • 2 、在具体工作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这两者的区别影响到劳 动 者的什么权利?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 权 利义务关系。 • • • • • 劳动关系的特征: 1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为目的; 2 、劳动关系是一种结合关系; 3 、劳动关系是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4 、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 权 利义务关系。 • • • • • 劳动关系的特征: 1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为目的; 2 、劳动关系是一种结合关系; 3 、劳动关系是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 4 、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层级结构及其特点 集体劳动关系 工 雇 社会劳动关系 工 个 会 别 内 劳 部 动 关会 系 劳 关 企业劳动关系结构图 系 集体或团体 劳动关系 个别劳 动关 系 劳动关系层级结构图 三、劳动关系系统及其特点 社会环境 政府 规则 意识形态 经济环境 经营者 劳动者 政治环境 四、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 劳动关系系统 的运行内容 劳动关系系统 的运行形态 组织机构与 相互关系 冲突 劳动关系处 理的规则和 程序 合作 五、劳动关系的发展历程 • 从英美等西方国家 200 多年劳资冲突与斗争的发展历程来看, 劳资关系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 第一阶段,劳资关系表现为单个的资本家和单个工人之间的 关系,即原始的从属的劳动关系。 • 第二阶段,劳资关系表现为单个的资本家与组织起来的工人 之间的关系,即从个别到集体的劳动关系。 • 第三阶段,劳资关系表现为资本家的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的 关系,即从集体到社会的劳动关系。 • 第四阶段,劳资关系表现为劳动者及其组织 ( 就业群 体 ) 、雇主 及其组织 ( 用工群体 ) 和政府及其组织 ( 劳动关 系的协调者 ) 三方 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劳动关系。 • 在上述不同阶段,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斗争手段各不相同 ,但有一点共同之处,就是劳资双方总是随着具体情况的变 化选择自己的斗争策略,以尽量争取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有 利地位。 第二节 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 一 二 三 一、劳动关系和劳工运动理论 1 、亚当 * 斯密的劳动分工和劳工运动思 想 2 、马克思的劳资关系和劳工运动理论 3 、韦伯夫妇的产业民主理论 4 、康芒斯的集体行动理论 5 、马克斯 * 韦伯的工业资本主义理论 二、劳动关系系统理论 输入 过程 输出(结果) 主题 环境 意识形态 谈判 调 解 立法 规则 程序规则 实体规 则 反馈 三、劳动关系策略理论 1 、罢工与谈判理论 2 、劳资合作绩效理 论 3 、产业冲突理论 4 、策略选择理论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主体与社会保障的关 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一节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 系 社会保障: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设施,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防 止因疾病、产期、工伤、失业、年老和死亡致使停止或大量减 少 收入造成经济和社会困难,提供医疗和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 补助 金。 社会 保 险 优抚 安 置 社会 保 障 社会 福 利 社会 救 济 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手 段,设立保险基金,当劳动者 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 死亡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 力,以及由于失业中断劳动而 失去收入来源时,由社会给予 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 障制度。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在理论上的关系 • 1 、获取社会保障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 2 、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是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一 项 基本义务; • 3 、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 作 和生活质量; • 4 、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 政府三方主体,涉及三方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是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5 、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是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 组 成部分。 第二节 劳动者和工会组织 劳动者:指在现代产业社会中受雇于他人,以劳动工 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工作者。 劳动者的权利 • • • • 平等就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 •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 利 劳动者的义务 • • • • 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的特点 1 2 3 4 • 因劳动关系冲突而产生 • 以维护会员利益为首要职能 • 以集体谈判为基本手 段 • 由劳动者自愿结合而成并代表会员意 志 工会组织 • 国际工会组织 • • • • 1 、世界劳工联合会(世界劳联) 2 、世界工会联合会(世界工联) 3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自由工联) 4 、国际劳工组织 • 工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 1 、工会宏观参与微观推进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工作 • 2 、工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 施 • 3 、把工会帮扶工作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节 雇主和雇主组织 雇主:指在现代产业关系中,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与劳 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代表资方负责管理和处理劳 工 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雇主的义务 雇主的权利 • • • • 组织权 劳动指挥权 奖惩权 闭厂权 • • • • • • 平等雇佣劳动者的义务 提供劳动报酬的义务 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义务 提供社会保险的义务 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义务 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雇主组织 • 雇主组织的形式 • • • • 1 、行业协会 2 、地区性协会 3 、国家级雇主联合会 4 、国际雇主组织 • 雇主组织的作用 • 1 、集体谈判 • 2 、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 3 、提供法律、培训等服 务 第四节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 政府的定义: 广义:泛指一切国家政权机关,凡行使公共权力的机 构均为政府。 狭义:专职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即国家 机构中执掌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的行政机构。 劳动行政:指根据劳动者的意志和能力保障就业,提 高劳动条件,依靠合理、安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劳 动 者、企业、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和社 会进步的国家行政。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 体,主要是政府中主管或兼管 劳动事务的有关行政 部门或机构。 政府在劳动关系 政府在社会保障事务 中的作用 • • • • 制定劳动政策 建立与完善劳动市场 维持并提高劳动条件 协调劳动关系 中的角色 • • • • • 制度设计 健全法制 财政支持 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 非政府组织 • 非政府组织的条件: • • • • • 1 、组织性: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 2 、私有性: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分离 3 、非营利性 4 、自治性: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 5 、自愿性:不是法律要求组成的,接受一定的时间 和 资金的自愿捐献 • 包括:独立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志愿 协会等。 • 行动目标:关注劳工权益的维护。飞工会组织 的工人、女性工人和移民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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