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6-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鄂 xxx,男,49 岁,蒙古族,经理,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 4 号楼 2 单元 2 号。 电话:13xxxxxx6876 邮编邮编:010022 被申请人: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 地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 1 号。 联系方式:4392563 邮编:010022。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1980 年 8 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 年 5 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 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 年 8 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 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 年 5 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 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987 年 8 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 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990 年 6 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 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内蒙古蒙 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993 年 6 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 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1994 年 8 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 定给申请人。 从 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 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998 年 5 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2000 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 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000 年到 2005 年,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 。 2005 年 11 月 14 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 2008 年 9 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 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 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 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 1993 年 8 月 17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 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申请人无数次 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 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鄂贵京 二 00 八年十月十四日

2 页 1289 浏览
立即下载
竞业限制协议模板及相关争议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模板及相关争议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模板及相关争议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高级管理人员) ........................................................................... 2 竞业限制协议(非高管人员) ............................................................................... 6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技术).................................................................. 9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 13 附件事: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 14 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 15 约定在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 17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 ................................... 20 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 21 劳劢者违反竞业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23 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 ............................... 24 竞业限制协议(高级管理人员) 甲方: 乙方: 身仹证号: 鉴二乙方叐聘二或服务二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 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迚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迚知识、经验、 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劢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 白丌不甲方竞业是获叏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 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丌不甲方竞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丌得在不甲 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仸职或以仸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丌得自己 生产、经营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 丌限二:丌泄漏、丌使用、丌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丌传播、丌扩 散丌利二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 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仸何补偿。 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不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 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不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 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叐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不甲方确讣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 务。甲方如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 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収 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事),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讣甲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 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劢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 制确讣甲请,甲方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幵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 乙方可以开始领叏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劢 放弃。甲方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収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 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叏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 方仸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 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 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叏补偿金时,应 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仸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讣后方可领叏。乙方 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仸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8.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 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9. 甲方如讣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 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収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 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 乙方可不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丌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 业限制义务。 11.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不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 协议,幵按照违约期间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 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叐到的损失大二该违约金的,应 赔偿甲方因此叐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 的为准:获叏或开収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 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叏得的利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丌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 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准参照第 12 条。 14. 因履行本协议収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丌成,仸何一方 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甲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竞业限制终止通 知书》是本协议的附件,不本协议丌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6. 本协议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离开甲方时 XX 集团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仸何一方发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更。 18.本协议一式两仹,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协议(非高管人员) 甲方: 乙方: 身仹证号: 鉴二乙方叐聘二或服务二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 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迚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迚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 方的劳劢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丌不甲方竞业是获叏以上回报的 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丌不甲方竞业,根据劳劢 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丌得在不甲方有竞争关系 的单位内仸职或以仸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丌得自己生产、经营不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丌限二:丌 泄漏、丌使用、丌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丌传播、丌扩散丌利二甲方的消息或 报道;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 甲方无需给予仸何补偿。 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不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不甲方确讣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 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収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 件事) ,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讣甲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 作岗位之日起自劢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讣甲请,甲方确讣 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幵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叏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劢放弃。甲方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収给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也无权领叏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仸何补偿。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 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叏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仸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讣后方可领叏。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 方提交仸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8.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9. 甲方如讣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収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 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 乙方可不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丌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11.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不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幵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 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叐到的损失大二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叐到的全部损失。损 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叏或开収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 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叏得的利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丌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14. 因履行本协议収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丌成,仸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 的附件,不本合同丌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6. 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离开甲方时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仸何一方发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更。 18.本合同一式两仹,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技术) 甲方: 乙方: 身仹证号: 鉴二乙方叐聘二或服务二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 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迚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迚知识、经验、 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劢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 白丌不甲方竞业是获叏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 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丌不甲方竞业,根据劳劢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竞业禁止 1.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丌得 在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仸职或以仸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丌 得自己生产、经营不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 但丌限二:丌泄漏、丌使用、丌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丌传播、丌 扩散丌利二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 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仸何补偿。 1.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不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 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不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 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叐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不甲方确讣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义务。甲方如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 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 应収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参见附件事),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义务。 1.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讣甲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 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劢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 业限制确讣甲请,甲方确讣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幵収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叏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 主劢放弃。甲方确讣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収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 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叏补偿金。 第二条 2.1 竞业补偿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 乙方仸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 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 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2.2 %(计 元)。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叏补偿金时, 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仸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讣后方可领叏。乙 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仸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3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 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2.4 甲方如讣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 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収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 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5 乙方可不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丌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 竞业限制义务。 2.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不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 本协议,幵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 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叐到的损失大二该违约金的, 应赔偿甲方因此叐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 高的为准:获叏或开収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 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叏得的利润。 2.8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丌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 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准参照第 12 条。 第三条 3.1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収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丌成,仸何一 方提起的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本协议一式两仹,甲乙双方各持一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月 ,身仹证号码: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自 年 月 年 日,开始 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不収放办法按照双 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事: 附件二: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 码: ,自 ,身仹证号 年 月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 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比较 保密协议 立法目的 保护方式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 不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企 秩序 丌允许泄密 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仸期内丌得兼职或离职后丌得从业二 竞争性企业 除企业高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法定义 生效条件 是商业秘密、有保密约定 保护期限 视商业秘密情况而定 丌超过三年 应当给补偿,未做金额限制 必须有补偿,但未做金额限制 补偿 保密协议不禁止限业 务外,需书面约定,且必须有补偿 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2009 年 3 月 10 日,A 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企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 协定》。协议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 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同年 12 月 30 日,孙某提出辞职,与 A 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孙某离职后,到同行业的 B 公司任职。A 公司遂以乙某离职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 禁止协定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那 么,你认为 A 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是否有效?A 公司的诉讼请求 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解析 从表面上的证据来看,A 公司不孙某双方确已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而且孙某离职后重 新就职的企业不 A 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依条款规定,理应向 A 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但是因 A 公司在限制孙某就业同时,却未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费,违反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这实质上是 A 公司利用雇佣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 孙某通过劳劢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合约,属二违反 劳劢合同法关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仸、排除劳劢者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的情 形,应讣定该条款无效。A 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就丌能给予支持。 由此表明,企业合法的使用竞业禁止条款确实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但如 果滥用竞业禁止条款,企图让劳劢者离职后寸步难行,由此来达到限制劳劢者自由择业的目 的,最后遭叐损失的必然是企业自身。 案例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条款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第事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劳劢者可以在劳劢合同中约定保 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不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亊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劢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劢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不劳劢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幵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 劳劢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事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二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不劳劢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丌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不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亊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亊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丌得超过事年。 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可知,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在通过保护商业秘密达到促迚关 联企业公平竞争的同时,又要充分保障劳劢者的自由择业权,确保就业公平。合法有效的竞 业禁止(限制)协议,应具有以下内容:1、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目标;2、主体 应限制在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仅限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竟业禁止期限的年限丌超过事年;4、竞业禁止的地域丌宜过广; 5、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费。 约定在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廖某被 A 公司录用为销售经理,在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 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注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并入工资中每 月发放。2 年后,廖某提出离职,公司在其离职后以补偿金已在工资中发放为由 不予支付补偿金。对此廖某只是口头抗议,然后默默离开。2 个月后,A 公司在 得知廖某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并为竞争对手拿下一个大单后,对廖某提起劳动仲裁, 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那么,请问: 1、A 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A 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案例解析 1、A 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应讣定 A 公司不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劳劢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劢者的工资福 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 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丌同。丌过,根据《劳劢合同法》第 23 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劢者的竞业 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案例中的约定明显 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劳劢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収,应当讣定该约定无法律 效力。 2、A 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 A 公司提起的劳劢仲裁丌成立。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劢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系员 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二劳劢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具有补偿金性质。案例 中 A 公司幵没有在廖某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A 公司没有承担支付补偿金义务, 相应也丌享有要求劳劢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 为了达到在竞业限制期内真正做到“限制”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不 相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劢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幵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 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劳劢者离职后一旦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用人单 位应当积极要求劳劢者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仸,以达到惩罚劳劢者丌诚信的行为,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关法律延伸导读: 1、 《劳动合同法》 第事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劳劢者可以在劳劢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不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亊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劢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劢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不劳劢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幵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 劳劢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事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二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不劳劢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 丌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不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亊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亊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丌得超过事年。 第九十条 劳劢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劢合 同,或者违反劳劢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仸。 2、 《合同法》 第五十事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 (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 小雷大学毕业后以某科技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中约定小雷在聘用结束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从事经营与公司直接竞 争之产品,同时约定分三次支付小雷经济补偿金,时间分别为结束聘用、结束聘 用后满一年以及结束聘用后满二年。 2011 年 10 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在 小雷移交工作后三日内支付了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2 年 10 月,离职满一年了,小雷此前也遵守了协议的约定,于是 其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公司未予以答复。其后小雷多次向公 司提出支付请求,公司一直推脱。2013 年 3 月 12 日,公司以电话通知小雷终止 竞业限制协议。小雷无奈,决定诉至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 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面放弃对劳劢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对已经履行 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通知放弃对小雷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根据上海市劳劢和社会保障局 《关二实施〈上海市劳劢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 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劢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劢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 以放弃对劳劢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公司在申话通知小雷后一个月,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但对二小雷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仍应按规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仸。小雷已实际履 行竞业协议满一年的义务,按照约定公司应支付第事笔经济补偿金费用。 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 陈某于 2010 年 5 月 9 日入职深圳某电子公司做业务员,入职时签订了竞业 限制协议,约定陈某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 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陈某违约,则应当承担 2 万元的违约责任。 2011 年 8 月 14 日,陈某辞职到一家与该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电子公司工作。 2012 年 10 月 12 日,原公司发现陈某从事的工作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于 2012 年 11 月 17 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承担 2 万元的违约责任。结果法院支持 该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二审尚未开庭 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陈某应否承担 2 万元的 违约责任? 案例解析 一审判决是错误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陈某无须承担 2 万元的违约责仸。 原劳劢部《关二企业职工流劢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収[1996]、国家科委《关二加强科技 人员流劢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科収政字[11997]) 、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不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 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企业不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劢关系后 一定时间内(丌超过三年) ,被竞业限制人员丌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仸职,也丌得自己生产不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企业应当给被竞业限制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劢者由二叐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丌能从亊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 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劢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来弥补给劳劢者造成的经济 损失。本案中,某申子公司虽然不陈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陈某提出辞职甲请后, 该公司却没有支付给陈某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因此,该协议对陈某幵无约束力,陈某也就 没有仸何就业限制。一审判决支持某申子公司要求陈某支付 2 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错 误的,因该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属二无效条 款,陈某无须承担 2 万元的违约责仸。 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某于 2009 年 4 月进入某高新技术企业 A 担任技术总工程师。双方签订劳 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 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 得自营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同时约定: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公司前一年的实际年度总收入的 2 倍。 2012 年 2 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于每月 10 日打入王某的工资卡。公司按约定执行协议。2012 年 7 月,王某出任某公司 B 的技术顾问,该公司与原企业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A 企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 止协议,王某置之不理。经多次交涉后,A 企业于 2012 年 6 月诉至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请问,公司的仲裁申 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公司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劳劢合同法》第事十三条和第事十四条规定,用人单 位不劳劢者可以在劳劢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不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亊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劢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劢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不劳劢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幵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劢者经济补偿,竞 业限制期限丌得超过事年。劳劢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叐其约束,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仸。公 司不王某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王某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 了明确约定,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劢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因此 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 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 吗? 2012 年,田小姐进入本市一家生产高新技术公司,担任销售主管。试用期 间,田小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田小姐 离职后 1 年内,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企业就职或者从事与原告商业 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如果田小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支付公司违 约金 10 万元。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从田小姐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补偿, 合同内并没有写明补偿方式。2012 年 6 月,田小姐提出辞职,公司办理了离职 手续。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公司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2012 年 9 月,公司 了解田小姐在一家同类型企业担任类似职务,认为她利用在原公司工作知悉的经 营、技术信息,致使原公司蒙受了很大损失。公司立刻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申请,要求田小姐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未获支持,遂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 结合本案例分析,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 案例解析 丌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无权限制员工跳槽。由二原告公司没有及时支付田小姐的竞 业限制补偿费,表明原告丌再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 原则,被告在单位未履行支付补偿费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其有工作经验的企业从亊有偿服务, 幵丌构成违约。竞业限制是禁止本公司的关键人员在职时或者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亊不本 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目前,很多公司都在签订劳劢合同时和员工签订一仹竞业限制合 同,希望通过此类合同来维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稳定度。因此,竞业限制合同的权利义 务应当是对等的,企业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必须要支付给员工合理、适当的补偿,幵且合 同还应有适当的期限(劳劢合同法规定为两年)。如果企业丌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员工可以 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24 页 435 浏览
立即下载
竞业限制协议模板(非高管人员)模板

竞业限制协议模板(非高管人员)模板

竞业限制协议 (高级管理人员)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 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 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 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 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 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 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 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 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 附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 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 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 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 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 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 元)。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 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8.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9.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 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11.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 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 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14.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甲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协 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6. 本协议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离开甲方时 XX 集团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8.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3 页 424 浏览
立即下载
10-劳动仲裁反诉状(劳动者反诉)-范本

10-劳动仲裁反诉状(劳动者反诉)-范本

劳动仲裁反诉状 反诉人:XXX,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现住址:XXX 市 XX 路 XX 大厦 1309 联系电话:XX28XX7 被诉人: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 市 XX 号小区 XX 大厦 XX 室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 计 8459.63 元; 2、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7 月 30 日加班工资 17287.07 元; 3、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期间不签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 37149.32 元; 4、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000 元; 5、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所克扣的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7 月 30 日部分工资共 计 5600 元,及所克扣工资 25%的经济补偿金 1400 元; 6、裁决被诉人为反诉人补交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社保。 以上 1-5 项合计:68296.02 元。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入职,担任投资发展部经理职务。入职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 为人民币 8000 元。自入职以来,被诉人未与反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反诉人购买社保, 强行要求反诉人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因被诉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 反诉人于 2009 年 8 月 22 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法定代表人 XXX 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被诉人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 提起反诉,请贵委依法裁判支持反诉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XXX 2009 年 11 月 16 日 附:反诉请求计算依据 1、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工资计 8459.63 元。此期间正常上班时间 15 天,休息日加班(即周六加班)4 天,休息 3 天。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为 15*8000/21.75=5517.15 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000/21.75*4 天*2 倍=2942.48,两项合计: 8459.63 元。 2、2009 年 3 月 9 日至 7 月 30 日的加班情况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 3 天(五一节加班一 天,清明节加班一天,端午节加班一天),休息日(周六)加班 19 天(3 月份 3 天,4 月 份至 7 月份每月 4 天,共计 19 天)。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8000/21.75*3=3310.29 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19*8000/21.75*2=13976.78 元,两项合计: 3310.29 元+13976.78 元=17287.07 元。 3、反诉人自 2009 年 3 月 9 日入职,被反诉人应自 2009 年 4 月 9 日起支付不签订劳动 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的另一倍工资为:自 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9 日共 4 个月, 计算为 8000 元*4=32000 元,自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期间,属于正常上班 时间为 10 天,休息日加班 2 天,休息 1 天。故正常上班的工资为 10*8000/21.75=3678.10 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为 2*8000/21.75*2=1471.24 元,故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2 日的工资为: 3678.10+1471.24=5149.34 元。综上,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不签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共计:37149.34 元。 4、反诉人自入职至离职工作年限为半年,故被反诉人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计 4000 元; 5、从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5 月 30 日期间,每月克扣工资总额的 10%,共计 2400 元,2009 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0 日期间,每月克扣工资总额的 20%,共计 3200 元,合计: 2400+3200=5600 元。

2 页 361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对病假期间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1)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3)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 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最低工资。 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 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 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参考法规: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2 条; 2.《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某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13 日领取营业执照成立,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 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并约定刘某某在某公司安全保卫部岗位从事内勤工作,工资标准为试用期 1,200 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 1,300 元/月。 2010 年 3 月 24 日刘某某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住院, 2010 年 4 月 26 日出院, 2010 年 5 月 26 日病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2010 年 6 月 11 日因刘某某不同意变更工作,与 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同日签收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0 年 6 月 17 日刘某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书送达后, 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某与某公司争议的要点问题包括: 1)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2)刘某某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1)一审法院认为,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 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200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刘某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 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视为”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 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刘某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9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 1,300 元÷21.75 天×129 天=7,710 元。原审 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2)对于医疗期工资,一审与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某公司主张:我公司制度明确规 定员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 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刘某某要求按 60%发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同 意某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80%)。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人单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 本案中,某公司规定,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 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2010 年 3 月 24 日至 5 月 26 日刘某某因病住院,其 4 月工资按 60%发放,而 5 月份工资按 40%的工资发放。二审法院 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 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 ×80%)。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际或劳动合同到期之际,一定要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 动合同,不然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医疗期劳动报酬计算问题的法律规定,即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3 页 502 浏览
立即下载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

《员工关系管理》 案 例 集 目录: 1.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3.上海白领突遭解雇 4.是煽动罢工,还是正当维权 5.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7.上海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案 8.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怎么办? 9.让员工做主,参与管理 10.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 11.IBM 的沟通管理 12.迪斯尼公司员工沟通管理 13.沃尔玛和丰田公司的奖励机制 14.用人单位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有切实的事实依据 15.西门子裁员风波 16.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17.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18.沃尔玛工会风波 19.沃尔玛组建工会了 20.工资争议 21.办事处侵权该在哪仲裁? 《员工关系管理》案例集 1. 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 报酬纠纷案 朱某诉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03 年 3 月 3 日,在北京一所学院任贸易系教研室主任的朱某与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进出口部签订了聘用工作 人员合同书,期限 2 年。双方约定:聘用期满后,进出口部根据业务需要和朱某的工作表现如拟不再聘用朱某,须 提前 2 个月通知朱某,并在聘用期满后 3 个月给朱某寻找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进出口部支付朱某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合同签订后,朱某于同年 5 月 5 日出国工作至 2004 年 1 月 12 日回国。出国期间,朱某的国内工资每月 800 元由其妻代领;国外工资每月 300 美金,因双方未商定如何领取,朱分文未取。2004 年 2 月至 2005 年 2 月朱某回 国工作期间,单位却未支付其工资,2005 年 5 月,朱某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 超过规定时间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请求。朱某又投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请求判令机电公司补发其工资及利息, 并给付赔偿金。 在法庭上,机电公司答辩道:“朱某受聘于我公司进出口部,并正式签了劳动合同,交我公司人事处备案。该合同 第 6 条规定,应聘期不得再干第二职业,要以甲方的名义和利益进行各项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部门名 义进行私人交易。2003 年 5 月,朱某出国工作后违反法律,构成了经济犯罪,还擅自更改货单,使货单与货物不符, 货物被海关扣留。朱某在国外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地推销公司出口货物,而是张罗他的私人生意。由于他的渎职行为, 造成了国有资产的积压和重大损失。此外,他还有贪污公款和拟携款外逃问题。2004 年 1 月,朱某回国,我公司接 到了举报信后,开始对他的问题进行调查,并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朱某作为布控对象。朱某在国外的 工资,他已在国外领取。因朱某在回国后的第 2 个月即离开我公司,按我公司规定,‘无故旷工除名,10 天不上班 开除’,所以我公司与朱某间的劳动合同已自然解除,不再付给他工资。”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宣武法院于 2005 年 12 月 24 日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 3 日内,机电公司一次性给付朱某 2003 年 5 月至 2004 年 1 月的国外工资 2700 美元,并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机电公司一次性给付朱某 2004 年 2 月至 2005 年 2 月的国内工资(月工资 800 元人民币)10400 元人民币,2005 年 3 月至 5 月的 70%工资计 1680 元人 民币,并支付 25%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员工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的相互交织。冲突是由于双方的利益、目标和期望常常 会出现分歧,产生冲突,甚至彼此背道而驰。在本案例中,朱某和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两者冲突 的焦点在于朱某是否违法了合同规定,朱某是否应该获得劳动报酬。 2.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合同不能随便解除 小罗在某网络公司工作。2008 年 3 月,他发现自己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于是,要求公司人事部与自己续签劳动合 同。“公司正准备换 CEO,等新的 CEO 来了再说吧。”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一个答复。半个月过去了,小罗的合同已经过 期,公司还没有跟他续订合同。又过了一个多月,新 CEO 终于上任了。新官上任三把火,这位新官的第一把火就烧在了人 的身上——决定大幅裁员。小罗跟其他一些员工一样,收到了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罗办完离职手续后,找 到人事部,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想到却遭到了人事经理的拒绝。“你的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不是中途解 除,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这样解释道。“可是,我的合同时一个月前到期的,你们当时没有终止呀。”小 罗觉得有点委屈。“不管怎么说,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再跟你续,就可以随时跟你终止劳动关系。”人事经理态度很强 硬。小罗走在回家的路上,脑子还是转不过弯来:难道劳动合同过期后,公司不立即终止也不续订,以后就可以随时解除, 甚至连补偿金也可以不给? 分析提示:本案中的网络公司虽然开始时和小罗订有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既没有终止又没有续订,双 方当事人处在了存有劳动关系但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属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网络公司以换 CEO 为理由,拖延续订劳动 合同,这在法律上不属于有正当理由,仍然属于无故拖延不订。所以,此时,网络公司已经不能采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办法 结束与小罗之间的劳动关系了。即使小罗同意公司的提议,了断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只能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网 络公司至少也应按有关规定向小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3.上海白领突遭解雇 上海白领突遭解雇 2005 年 9 月,不少高级白领在招聘网上浏览到了这样一条消息:一家从事德国知名化妆品代理的公司正在招幕高层 管理人才,办公地点在赫赫有名的外滩中心超甲级写字楼。于是他们放弃了原本已经很优厚的待遇,从全国各地赶来,跳 槽到这家公司。 11 月 1 日,17 名在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还未满一月的员工一夜之间被公司全部解聘,原因是招他们进公 司的总经理被董事长解雇,这 17 名员工通过“正规”应聘程序获得的员工身份也被公司视作“总经理”的个人行为而不予 承认,仅发给每人几百到上千元不等的津贴。更棘手的是,此前他们反复要求签灯的劳动合同被公司以“没有印好”为由, 一再推脱,这让他们顿时陷入了无证可对的尴尬境地。 11 月 4 日,上海黄埔区仲裁接待了来自上海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 14 名员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 欠的工资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一个月应当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11 月 10 日,黄浦区 劳动仲裁部门正式受理了 17 名白领与“上海女人春天”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员工称他们从几家知名招聘网站获知该公司的招聘信息,经面试后取得了“聘用通知书”,于是才 进入了公司工作,但刚过月半就突然被解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而公司方则称公司目前尚未正常运作,招聘系公司 某管理人员个人擅自行为,未经公司授权,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任用者不予认可。且辞退时对每位员工已发了津 贴予以补偿。双方各执一词。 仲裁委在查实情况的过程中,边了解情况边做双方的法律宣传工作及调解工作,11 月 18 日正式开庭审理,经审理查 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应当认定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经仲裁委的调解,双方终于达 成调解协议,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女人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当庭补足了没有足额支付的 17 位白领的工资; 另外,由于没有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还支付了一定数额的“代通金”,两项费用共计 59250 元。 分析:员工关系的基本含义,是指管理方与员工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 权力关系的总和,并受到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力量是影响员工关系结果的能 力,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目标和期望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决定因素。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经济和管理上的 强势地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4.是煽动罢工,还是正当维权 是煽动罢工,还是正当维权 2001 年 11 月 12 日上午,某电器厂李某接到公司人事部的一份书面通知:因李某煽动罢工,破坏生产,给公司造成 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董事会研究并请示政府部门,决定给予开除的处分,并不予结算工资。先后接到通知的还有公司的何 某、刘某。 ——企业违法引发停工风波。该电器厂是一家香港投资来料加工企业,有职工 2000 多人。2001 年 10 月 29 日,由于 企业存在按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支付工资、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停工待料期间不发生活费等问题,引 起职工强烈不满,以生产部门为主的 1000 多名职工采取在厂内静坐停工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停工静坐对企业起到震 慑作用。停工当天,在当地劳动站的协调下,企业第一次就工资标准和加班费等问题与李某、何某、刘某等职工代表进行 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企业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公休日加班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停工待料期间向 员工支付生活费;从 11 月份开始,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养老保险。此后,全体员工恢复上班。 ——李某:停工静坐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谈判过程中,职工代表就担心,谈判结束、工人复工后,企业会对职工 代表和罢工人员打击报复。停工风波过去大约 10 天后,厂方陆续解雇员工 300 多人,并以“煽动罢工”或“参与煽动罢 工”为由开除了李某等三人。对“煽动罢工”一说,李某等人认为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罢工是由于企业肆意侵 害工人权益和工人努力争取合法权利的结果,停工静坐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器厂:开除他们没有错。企业说,“他们煽动这次罢工造成了近 1000 万元的经济损失,公司正在请律师,追 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呢!”公司认为这次罢工是“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后决定给予李某等人开除处理。公司有大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明李某等人煽动或 参与煽动了罢工。 当被问及工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时,企业也承认,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和没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确 实存在,但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过程。对记者提出的开除职工是否履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程序一事,企业答复煽动罢 工已构成了刑事犯罪,企业不需要履行这些程序。 从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同样的行为,企业与劳动者的观点产生了根本分歧。孰是孰非,就涉及一个价值判断问 题。什么样的劳动关系目标模式才是好的模式? 5.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2005 年 5 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大学生。面试中根据应聘大学生的血型分组面试,最后录用的 50 余名学生基本为 O 型血和 A 型血,其中 30 余人为男性,20 余人为女性。该公司与录用大学生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 期满后,该公司决定,部分员工需要延长试用期两个月。这些员工绝大部分为女大学生。其中的杨某、黄某等人非常气愤, 认为自己在试用期表现良好,并不比男员工差,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女性便给予不公正的待遇。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成, 遂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延长其试用期的规定,按转正工资标准补发其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 资差额。 分析:企业在开展招聘时,要避免因歧视带来的风险。具体歧视原因:年龄、性别、身高、姓氏、血型、政治、地 域等。本案例中,该化妆品公司在招聘员工和为员工转正时,分别以同工作无关的血型和性别为判断标准,剥夺了应聘大 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引起劳动争议。 7.上海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案 上海化工研究院商业秘密案 上海化工院是国内唯一生产 15N 标记化合物的单位,15N 技术为该院的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 果转化项目。为研制这一高科技产品,该院先后投入上千万元的资金,科研时间长达数十年之久,已达到国内领先、接近 国际的技术水平。为保护自行研发的 15N 技术,该院先后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并将 15N 技术的所有资料存档并列为“秘 密”等级。 2002 年 5 月,上海化工院发现,熟知 15N 生产技术的该院职工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从单位辞职后跳槽至埃索托 普公司工作,且埃索托普公司的 15N 生产装置、工艺路线、流程与化工院完全一致。其生产的 15N 标记化合物通过汇鸿苏 州公司出口销售。同时,埃索托普公司还向化工院的国内外代理商用发传真、送样品等方式,低价提供 15N 标记化合物, 严重影响了上海化工院产品销售,造成该院巨大经济损失。为此,上海化工院于 2003 年 10 月以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 陈、程、强三人以及埃索托普公司告到市二中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230 余万元,并由四被告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分析: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事实证明,企业商业 秘密保护中最大的风险来自参与人员的泄密和同行的“挖角”,因此,加强技术人员及高管的管理就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 重要环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法规 对劳动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职工跳槽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8.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怎么办?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怎么办? 张某 2008 年 3 月与快餐企业签订了负责外卖递送的劳动合同,但没有写明递送的地域范围。上班后才发现递送的范 围包括近郊,而近郊的交通条件比较恶劣,尤其是晚上,更是危险。张某做完一个月后,发现工资并没有比一般岗位的员 工多,他认为自己的劳动条件比原来想象的恶劣得多,于是要求公司加工资,公司觉得与合同不符,予以拒绝。张某又要 求如果不加工资,就减少递送的范围,公司仍然认为与合同不符,也不同意。张某觉得很不平,但他又不知如何说服公司。 请问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新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 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9.让员工做主,参与管理 让员工做主,参与管理 B 公司董事会正在讨论是否关闭其下属的一家元器件加工厂,理由是这家工厂不能给 B 公司创造利润。如果这个决议 执行的话,将会导致 200 名工人失业,这对于总人数只有 700 人的 B 公司而言,将会引起工人们的恐慌,而造成更大的损 失,显然这样的局面不是管理者所希望面临的。 解决方案: 管理层决定让工人决定自己的命运,于是在元器件加工厂由 B 公司管理层主持召开了一次职工大会,主要是宣读董 事会的想法和倾听员工的意见。果然,关闭加工厂的提议一经宣读,会场便不再安宁,管理层希望大家踊跃建议,提出帮 助加工厂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以摆脱被关闭的命运。并给大家一周的时间,用书面报告反映上来,管理层再三告之,元器 件加工厂的命运掌握在广大员工手上,换言之,失业与否,由员工自己决定。 一周以后,管理层收到了来自全体员工的很多份报告,其中有生产第一线的工人、车间的管理者、采购部门等。管 理者将以下几份认为重要的报告呈给了董事会: 1.元器件厂的生产原材料采购成本过高,直接对工厂的利润造成影响; 2.工人的素质及操作技能参差不齐,一部分操作工极需要进行上岗培训,以降低元器件的报废率; 3.检验环节行同虚设,使很多不合格品流向市场,直接增加了产品的售后服务成本; 4.管理人员超编,冗员现象严重,职工反映工厂管理人员最低可减去一半; 5.工厂缺少激励制度,仍有大锅饭现象,干好干差一个样,工人很难想象出合资公司会出现此类问题。 这些触目惊心的报告在董事会产生很大震动,管理者被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这些使得元器件厂长期亏损的根本 问题。管理者依据问题,健全了元器件厂的管理制度,具体有以下做法: 采购实行招标及审批制度,收回部分下放权力,杜绝此环节的腐败给工厂的致命打击; 员工按岗位要求统一上岗培训,根据考核及实际操作水平择优录取,以保障正常优质生产; 管理人员根据其领导的部门制定分目标,对元器件厂的质量目标进行分解,上岗签定责任合同,完成不了目标任务 的解雇或换岗; 在工厂进行“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奖惩活动,如检验员岗位,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予以奖励,而放走不合格产品 的则予以重罚或解雇; 2 个月后,元器件厂的产品一次检验合格率由原来的 90%增加到 97%,仅此一项便减少损失 30 余万,清理不合格员 工给工厂每月减少薪资发放达 5 万元。而采购环节每月更是降低采购成本近 10 万元。5 个月后,整顿后的元器件厂实现赢 利。 分析:参与式管理强调通过员工参与组织的管理决策,改善人际关系,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充分实现自我价值, 同时达到提高组织效率,增长组织效益的目标。这在本案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B 公司通过让员工积极参与到管理中来, 通过提案制度的方式,找出并解决了元器件加工厂存在的主要问题,使其顺利渡过难关。 10.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 美国的“职工持股计划” 美国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以劳资集体谈判为主,另外工人自我管理小组也很流行,但最有特色的则是近几十年 兴起的“职工持股计划”,它导致工人更注重财务与参与。 “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SOP)开始于 20 世纪 60 年代初,由路易斯?凯尔索(Louis O.Kelso)最先提出,他也因此被称为“职工持股计划之父”。从 1973 年开始,美国国会陆续通过 16 项关于鼓励职工所有 制的法律,14 个州通过了建立职工所有制计划的法案,而所有这些法律几乎都集中在职工持股计划上,对促进职工持股计 划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到 90 年代初,美国已有 11000 多家公司采用了这一计划,包括一些最著名的公司,超过 1100 万的职工成为该计划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拥有的资本总量已超过 500 亿元。 美国企业中实行的 ESOP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利用信贷杠杆的 ESOP,一种是利用信贷杠杆的 ESOP。前者由企业 直接将股票交给公司成立的 ESOP 委员会(小组),该委员会为每个职工建立股权账户,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按其掌握的股 票分得红利,用部分红利归还雇主或公司以股票形式的赊账,还完后股票即为职工个人所有。后者的做法是公司首先设立 一个 ESOP 基金组织,该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申请优惠贷款,用该项贷款购买公司的股票,保留在“悬置账户”之 中,公司每年在利润中按预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交给 ESOP 信托基金组织,信托基金组织将这笔资金用来归还银行贷款,并 负责把股份转化到每个职工的账户上,悬置的账户逐渐变成拥有实际股份的个人账户。没有信贷杠杆的 ESOP 实际上是企 业主或雇主对职工的无偿捐献,因此,这种形式并不是 ESOP 的主流,后者才是美国职工持股计划的典型形式。 11.IBM 的沟通管理 IBM 的沟通管理 IBM 内部的人事沟通渠道可分为三类:员工―直属经理;员工―越级管理阶层;其他渠道。 “员工―直属经理”的沟通是很重要的一条沟通渠道,其主要形式是:每年由员工向直属经理提交工作目标,直属经 理定期考核检查,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员工的加薪依据。IBM 的考评结果标准有 5 级:未能执行的是第五级;达到既定目标 的是第四级;执行过程中能通权达变、完成任务的是第三级;在未执行前能预知事件变化并能做好事前准备的为第二级; 第一级的考绩,不但要达到第二级的工作要求,其处理过程还要能成为其他员工的表率。 “员工―越级管理阶层”的沟通有四种形态:其一是“越级谈话”,这是员工与越级管理者一对一的个别谈话;其二 是人事部安排,每次由 10 名左右的员工与总经理面谈;其三是高层主管的座谈;四是 IBM 最重视的“员工意见调查”, 即每年由人事部要求员工填写不署名的意见调查表,管理幅度在 7 人以上的主管都会收到最终的调查结果,公司要求这些 主管必须每 3 个月向总经理禀报调查结果的改进情况。 其他沟通渠道包括“公告栏”、“内部刊物”、“有话直说”和“申诉制度”等。IBM 的“有话直说”是鼓励员工 对公司制度、措施多提意见的一种沟通形式(一般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员工的建议书会专门有人搜集、整理,并要求 当事部门在 10 天内给予回复。IBM 的“内部刊物”的主要功能是把公司年度目标清楚地告诉员工。IBM 的“申诉制度”是 指在工作中,员工如果觉得委屈,他可以写信给任何主管(包括总经理),在完成调查前,公司注意不让被调查者的名誉 受损,不大张旗鼓地调查以免当事人难堪。 为了确保沟通目标得以实现,IBM 制定了一个“沟通十诫”:一是沟通前先澄清概念;二是探讨沟通的真正目的; 三是检讨沟通环境;四是尽量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五是语调和内容一样重要;六是传递资料尽可能有用;七是应有追踪、 检讨;八是兼顾现在和未来;九是言行一致;十是做好听众。 分析:IBM 是企业在沟通管理方面做得很到位的企业之一,是沟通管理方面非常好的成功案例。从文中我们可以看 出,IBM 建立一套系统而有效的多方位的沟通体制,基本上采用了课程中所讲到的各种企业内部沟通管理方法,达到了沟 通的目的和作用。这也是 IBM 在激烈竞争中的很大的优势之一。 12.迪斯尼公司员工沟通管理 迪斯尼公司员工沟通管理 迪斯尼公司是一家拥有 12000 余名员工的大公司,它早在 20 年前就认识到员工意见沟通的重要性,并且不断地加以 实践。现在,公司的员工意见沟通系统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面临全球的经济不景气,这一系 统对提高公司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公司的员工意见沟通系统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之上的:个人或机构一旦购买了迪斯尼公司的股票,他就有权 知道公司的完成财务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定期报告。 本公司的员工,也有权知道并得到这些财务资料和一些更详尽的管理资料。迪斯尼公司的员工意见沟通系统主要分 为两个部分:一是每月举行的员工协调会议;二是每年举办的主管汇报和员工大会。 1.员工协调会议 早在 20 年前,迪斯尼公司就开始试行员工协调会议,员工协调会议是每月举行一次的公开讨论会。在会议中,管理 人员和员工共聚一堂,商讨一些彼此关心的问题。公司的总部、各部门、各基层组织都举行协调会议。 在开会之前,员工可事先将建议或怨言反映给参加会议的员工代表,代表们将在协调会议上把意见传递给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也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同时将公司政策和计划讲解给代表们听,相互之间进行广泛的讨论。 在员工协调会议上都讨论写什么呢?这里摘录一些资料。 问:公司新设置的自动餐厅的周围墙上一片空白,很不美观,可不可以搞一些装饰? 答:公司已有打算,准备布置这片空白。 问:管理部门已拟工作 8 年后才有 3 个星期的休假,管理部门能否放宽规定,将限期改为 5 年? 答:公司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诸如团体保险、员工保险、退休金福利计划、增产奖励计划、意见奖励计划和休假 计划等。我们将继续秉承以往精神,考虑这一问题,并呈报上级,如果批准了,将在整个公司实行。 问:可否对刚病愈的员工行个方便,使他们在复原期内,担任一些较轻松的工作。 答:根据公司医生的建议,给予个别对待,只要这些员工经医生证明,每周工作不得超 30 个小时,但最后的决定权 在医生。 问:公司有时要求员工星期六加班,是不是强迫性的?如果某位员工不原意在星期六加班,公司是否会算他旷工? 答:除非重新规定员工工作时间,否则,星期六加班是属于自愿的。在销售高峰期,如果大家都愿加班,而少数不 愿加班,应仔细了解其原因,并尽力加以解决。 要将迪斯尼 12000 多名职工的意见充分沟通,就必须将协调会议分成若干层次。实际上,公司内共有 90 多个这类组 织。如果有问题在基层协调会议上不能解决,将逐级反映上去,直到有满意的答复为止。如果事关公司的总政策,就要在 首席代表会议上才能决定。总部高级管理人员认为意见可行,就立即采取行动;认为意见不可行,也得把不可行的理由向 大家解释。员工协调会议的开会时间没有硬性规定,一般都是一周前在布告牌上通知。为保证员工意见能迅速逐级反映上 去,基层员工协调会议应先开。 同时,迪斯尼公司也鼓励员工参与另一种形式的意见沟通。公司在四处安装了许多意见箱,员工可以随时将自己的 问题或意见写下来投到意见箱里。 为配合这一计划,公司还特别制定了一些奖励规定,凡是员工意见经采纳后,产生了显著效果的,公司将给予优厚 的奖励。令人欣慰的是,公司从这些意见箱里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建议。 如果员工对这种间接的意见沟通方式不满意,还可以用更直接的方式来面对面地和管理人员交换意见。 2.主管汇报 对员工来说,迪斯尼公司主管汇报、员工大会的性质,与每年的股东财务报告、股东大会相类似。公司员工每人可 以接到一份详细的公司年终报告。 这份主管汇报有 20 多页,包括公司发展情况、财务报表分析、员工福利改善、公司面临的挑战以及对协调会议所提 出的主要问题的解答等。公司各部门接到主管汇报后,就开始召开员工大会。 3.员工大会 员工大会都是利用上班时间召开的,每次人数不超过 250 人,时间大约 3 小时,大多在规模比较大的部门里召开, 由总公司委派代表主持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先由主席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员工的薪金、福利、分红等与员工 有切身关系的问题,然后便开始问答式的讨论。 这里有关个人的问题是禁止提出的。员工大会不同于员工协调会议,提出来的问题一定要具有一般性、客观性,只 要不是个人问题,总公司代表一律尽可能予以迅速解答。员工大会比较欢迎预先提出问题的这种方式,因为这样可以事先 充分准备,不过大会也接受临时性的提议。 下边列举一些讨论的资料: 问: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太少了,公司是否准备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答:选择比较对象很重要。如果选错了参考对象,就无法做出客观评价,与同行业比较起来,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的薪金和红利等收入并不少。 问:本公司在目前经济不景气时,有无解雇员工的计划? 答: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并无这种计划。 问:现在将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投资在债券上是否太危险了? 答:近几年来债券一直是一种很好的投资,虽然现在比较不景气,但是立即将这些债券脱手,将会造成很大损失。 为了这些投资,公司专门委托了几位财务专家处理,他们的意见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迪斯尼公司每年在总部要先后举行 10 余次的员工大会,在各部门要举行 100 多次员工大会。那么,迪斯尼公司员工 意见沟通系统的效果究竟如何呢?在 20 世纪 80 年代全球经济衰退中,迪斯尼公司的生产率每年平均以大于 10%的速度递 增。公司员工的缺勤率低于 3%,流动率低于 12%,在同行业最低。 这一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员工沟通管理问题,迪斯尼公司建立了自己的成熟和完善的员工意见沟通系统,主要采用员 工协调会议、主管汇报、员工大会等形式,员工沟通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由此可见,良好的沟通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 的效能,使企业长久不衰,对企业至关重要。 13.沃尔玛和丰田公司的奖励机制 沃尔玛和丰田公司的奖励机制 沃尔玛的口号——“员工是合伙人” 沃尔玛公司是由山姆?沃尔顿创立的,1945 年,沃尔顿在美国小镇维尔顿开设了第一家杂货店。1962 年正式起用 “沃尔玛(Wallmart)”作为企业名称。经过 40 多年艰苦奋斗,编织起全球最大的零售王国,2001 年、2002 年,连续名 列《财富》杂志 500 强榜首。巨大的成功离不开沃尔玛独特的激励机制——把员工视为合伙人。山姆非常重视人的作用, 他说:“高技术的设备离开了高层的管理人员以及为了整个系统尽心竭力工作的员工是完全没有价值的。”山姆一直致力 于建立与员工的合伙关系,并使沃尔玛 40 多万名员工团结起来,将整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共同推动沃尔玛向前发展。 山姆将“员工是合伙人”这一概念具体化的政策分为三个计划:利润分享计划、雇员持股计划和损耗奖励计划。1971 年, 山姆开始实施第一个计划,保证每个在沃尔玛工作 31 年以上及每年至少工作 1000 个小时的员工都有资格分享公司利润。 员工离开公司时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取走他应得的利润。沃尔玛让员工通过工资扣除的方式,以低于市价 15%的价格购买 公司股票。损耗奖励计划的目的就是通过与员工共享公司因减少损耗而获得的赢利来控制盗窃的发生。损耗是零售业的大 敌,山姆对有效控制损耗的分店进行奖励使得沃尔玛的损耗率降至零售业平均水平的一半。出色的组织、激励机制加上独 特的发展战略,使得沃尔玛成为世界上顶级的明星企业。 丰田公司的申报制度和建议制度 日本丰田公司成立于 1938 年,其汽车产量仅次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居世界第三位。1999 年位居 《财富》杂志 500 强第十位。丰田公司奉行“事业在于人”的经营宗旨,并认为高工资、高福利等物质激励手段的作用是 有限的,只有当员工觉得自己的能力得以发挥、自己的想法和工作成果得到公司和同事承认的时候,才会有更大的干劲。 于是,丰田公司注重从精神层次上激励员工,建立了申报制度和建议制度。丰田公司实行“职工自己申报制度”,每年年 初,让每位员工申报一年的工作指标,年终向上级汇报指标完成情况及自己能否适应现在的各种岗位。同时,由上级和其 他部门派出代表,对每位职工的工作能力进行鉴定,以充分发挥员工的个人才能。走进丰田,到处都是“好产品,好主 意”的大幅标语,这就是有名的“丰田职工代议制度”。丰田公司认为,丰田人的使命是通过企业去奉献社会、造福人类, 为此,每个员工时刻不能忘记开发新技术,生产符合时代要求的企业。丰田为鼓励职工提建议,规定建议一经采纳即付奖 金。因此,丰田职工的建议非常多,采纳率也特别高。职工建议制度帮助公司渡过了震撼世界的 20 世纪 70 年代石油危机, 使丰田公司抓住机遇,制造出销量不断增长的节油型汽车。“建议制度”使丰田人努力消除自己工作岗位上的浪费,发挥 团结一致和主观能动性,成为丰田公司发展壮大的主要动力之一。 分析:奖惩是管理者根据员工行为发生的事实、情节,依奖惩制度所给予的处理,一般可以分为精神奖惩和物质奖 惩。这两个案例都是比较成功的奖励机制的案例。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奖惩方法和措施不同。只要发挥 奖惩的作用,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企业的制度管理制度的设计就是成功的。例如案例中:沃尔玛作为零售业企业最难管 理的是员工的偷窃行为,因而采用员工是企业合伙人的激励机制;丰田公司在看到物质激励有限的基础上采用精神激励— —申报制度和建议制度,帮助其渡过了 20 世纪 70 年代的石油危机。 14.用人单位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有 切实的事实依据 用人单位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应有切实的事实依据 张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的当日,张某签字确认收到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该 《员工手册》第九部分商业操守和纠正行为中写明:员工有欺骗或意图欺骗的行为,如为牟取经济收益而为自己或他人考 勤,报销凭证、证明书、申请表的弄虚作假等,公司的惩罚行动为立即开除。 在对张某进行考核时医药公司发现,在 ETMS 系统中的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经调查,公司了解到张某 9 月份曾在某 医院接受就诊治疗,有医院的刘某、周某两名医生作证。由此公司推断张某长期没有对重要客户进行拜访,并为公司提供 虚假信息,属于欺骗行为。于是合同期到期前,医药公司向张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张 先生,您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立即解除:经公司核实证明,你在 ETMS 系统中的记录与事实 严重不符,而且已经长期未按公司要求对所填报的公司重要客户进行拜访,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及商业操守。请 于今天 17 点整之前到人力资源部办清所有离职手续。”张某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违反了公司制度,于是向仲裁机构 提起申诉。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刘某和周某无法提供书面证明,仲裁委员会认为医药公司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张某违反了公 司制度和商业操守,因此裁决:撤销医药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15.西门子裁员风波 西门子裁员风波 2005 年 6 月 27 日,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SSMC)手机营销部门的员工被逐个叫进会议室,并得知被裁员。 公司称,如果在当天 17 时之前接受这一决定,并同时归还电脑、SIM 卡和员工卡,将得到“N+2”的经济补偿;如果超过 17 时仍未签字,公司将单方面解除合同,只补偿“N+1”。所谓,“N”,即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 为额外补偿年限,计算出的数字乘以员工此前的月工资,即为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举个例子说,如果在西门子工作三年, 月薪 3000 元,按“N+2”补偿,就可获得 15000 元的经济补偿。 6 月 28 日,裁员的风暴刮到了北京。上午 10 点,手机部门员工被通知到会议室开会。当天,来自德国的主谈人员表 示自己代表管理层、会同人事部来和大家谈重组裁员的事情。在员工提出要看公司书面的裁员授权后,德国代表离开会场。 随后,除了三名被公司通知留下的员工外,所有手机部门员工的电脑网络使用权被取消,连上网线的员工电脑被系统自动 锁死无法使用。 6 月 29 日,三十多位西门子中国总部的员工走出位于北京的办公室,“要求与德国员工同等待遇”、“还西门子中 国员工尊严”和“强烈抗议西门子粗暴裁员”,把三条横幅挂在西门子中国总部门前的树上,公开抗议西门子。这些年轻、 神情略显紧张的 IT 精英们面临“下岗”时一样也想到了用示威来保护自己。参与抗议的西门子员工表明,他们的举动并非 单纯不满于西门子裁员的赔偿标准,更多的是反对如此粗暴的裁员方式。这是在华跨国公司首次遭遇中国员工的公开抗议。 在相当多西门子手机部门员工看来,明基收购西门子手机部门是导致此次裁员的导火索——由于长期巨额亏损,从 2004 年开始西门子就想把手机部门出手,2005 年 6 月明基整体收购给西门子寻求买家的努力划上了句号。由于涉及众多 员工切身利益,员工的安置成为收购者将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由于对工作时间延长(至 40 小时)和福利待遇的降低不满, 西门子德国工会的官员向明基提出了抗议。6 月 19 日晚,李焜耀从苏州直接飞往德国安抚此事,他表示相信这一事件能够 得到妥善解决。而中国员工则没有被承诺职位及工资不变——明基电通公关经理朱勇表示,目前西门子手机部门以及上海 的工厂还没有正式并入明基集团,所以裁员是西门子的内部事务,与明基无关。 西门子中国通信集团市场总监王传东确认,2005 年 10 月 1 日(西门子新财年开始)才是西门子与明基进行全面交接 的时间,在此之前的调整是西门子基于中国手机业务现状做出的,与西门子/明基的合作无关。 裁员确实是西门子主动为之,“手机部门正在亏损,这个亏损将计入我们今年的财报。在 10 月 1 日交接前,流下的 每滴血都是我们自己的”,王传东说。 不少员工对此次裁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则认为,尽管他们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 务,但是其补偿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法定补偿底线,其“N+X”的方案已经包含了提前一个月通知期的工资,“即 ‘代通金”’。而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代通金”作为补偿,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做法。 分析:裁员并不是简单地将员工从工资发放清单上清除,裁员时有成本的。裁员一方面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 争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裁员必须要遵守法律程序。在本案例中,西门子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在中国境 内,不管是国企还是外企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这个事情的发生也提醒外企注意,在中国应该遵 守中国的法律。 16.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单位股权变换不能随意克扣员工工资 关某等 25 人,1998 年因征地被安置在总社下属金华电线厂工作,后转到金环汽车改装厂工作。2000 年 5 月 12 日, 金环汽车改装厂与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二部合作开发科技产品,并签有《合作开发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甲方(金 环汽车改装厂)负责原有人员的安置,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其工资。乙方(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二部)应根据实际需要, 优先安排甲方的多余人员。”后星海音像艺术服务公司二部撤销,由翔宇电器公司继续履行协议。2002 年翔云电器公司更 名为翔宇公司。翔宇公司从 2001 年 8 月开始以金环汽车改装厂名义代发关某等 25 人工资。2006 年 3 月 31 日停止代发。 金环汽车改装厂已不存在,全部财产已移交给翔宇公司作为生产服务合作总社资金投入,全部财产计 540 万元。后生产服 务合作总社将金环汽车改装厂营业执照出租。关某等 25 名职工档案未办理转移到翔宇公司的手续。停发工资后,有 6 名职 工已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另有一人因病死亡。 关某等 25 名职工因停发工资向仲裁办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 分析:企业在兼并、收购和变革中,员工关系的调整应遵循依法原则、协商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 改革与稳定的关系,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根据劳动 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当依法 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单位因股权变动而随意克扣工资是不合法的。 17.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 付补偿金吗 解除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2003 年 6 月,某公司经理在企业裁员讨论会上说到:“本公司这次裁减人员,主要是针对两类员工:第一类是由于 企业结构调整造成的富余人员;第二类是各部门末位淘汰下来的,长期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对于这两类员工我们要分别 对待,第一类员工由于没有过错,所以我们在裁减他们时,要按国家规定给予他们经济补偿金;而在裁减第二类员工时, 由于他们长期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也分别给过他们新的机会,其中一些人是经过了培训,另一些是调整过岗位,但他们到 目前为止还不胜任工作,对这些扶不起来的阿斗,公司也没有办法了,这次裁减他们公司不能再给他们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了。”经理的这番话得到了在场人员的支持。 一周后,公司的裁员工作正式开始了。生产部的齐先生是基于第二类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身份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的。公司在给他的书面解聘通知中还明确规定:齐先生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并在两天内离开公司。 当他办完离职手续来到人事部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人事经理这样说道:“你是属于第二类被裁员 工,根据公司的规定,对于长期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公司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齐先 生疑惑地追问:“为什么?”“为什么?道理很简单,”人事经理解释道,“对于你这种长期完不成任务的员工,公司本 来早就应该请你走,一直容忍你到今天,已经仁至义尽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跟那些因严重违 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同等对待,都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 没有任何责任。” 那么,公司人事经理的上述说法是否正确呢? 本案例中的齐先生长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 第 2 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 公司有权单方与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虽然公司与齐先生解除合同时可以的,但未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只给两天的时间办手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而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更是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于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第 2 款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严重违纪)是不一样的,根本的区别在于,严重违纪是劳动者主观上有过错的。 所以法律规定,严重违纪被解除合同就没有补偿金,而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就应当支付补偿金。 综上,本案例中的齐先生应该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8.沃尔玛工会风波 沃尔玛工会风波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消极对待组建工会一事,受到中华总工会与大陆官方媒体猛烈批评,引起社会各界广 泛关注。 沃尔玛中国业务部门总裁张嘉声 2004 年 11 月 30 日说,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中国明年将放松对外国零售 商的限制,公司希望明年在中国新开的商店不少于 11 家。 中国政府目前规定,外国零售商只能在中国的某些城市开展业务,而且每个城市所开商店数量不能超过 3 家,这一 地理限制将于 2004 年 12 月 11 日取消。 在全球拥 4300 多家商店、超过 130 万员工的沃尔玛,目前有 42 家商店分布在中国的 20 个城市,雇用中国员工 1 万 9 千多名。沃尔玛希望在中国增加零售商店,也屡拒绝在中国组建工会。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圈定沃尔玛为“重点攻坚对 象”。除沃尔玛之外,还有伊斯曼科达(Eastman Kodak,EK)、戴尔(Dell Inc.,DELL)、三星集团(Samsung)等知 名外资企业均受到了点名批评。中华全国总工会上个月威胁,如果这些外企不在其中国公司中设立工会,将会受到起诉。 压力之下,沃尔玛终于打破沉默,发出公开声明,表示如果雇员要求成立工会,沃尔玛中国公司将尊重他们的愿望, 并根据中国的《工会法》履行公司的义务。 分析: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组织,它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的利 益。工会受到《工会法》的保护。2001 年《工会法》新增了对侵害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规定“阻挠职 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沃尔 玛拒绝建立工会组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因此,员工应增强自我保护 意识,充分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不要让企业有推卸责任的空间。 19.沃尔玛组建工会了 沃尔玛组建工会了 1962 年创立至今,沃尔玛一直保持着在美国国内决不雇用工会成员的纪录。自 1996 年在华设立分店来,沃尔玛继 续其不组建工会的惯例。全国总工会与其进行了长达十年的博弈。2006 年 7 月 29 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 工会正式成立,这是全球最大连锁零售商沃尔玛在中国的首个工会组织。29 日,在泉州市总工会 8 楼会议室,25 名来自沃 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晋江店的工会会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投票选举出了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的 7 名委员。29 岁的柯云 龙当选为这个新成立工会的主席。从 7 月 29 日起的 7 天内,沃尔玛在中国的 4 家门店成功组建工会,在曾有“拒建堡垒” 之称的沃尔玛,组建的工会一个接一个。随后的十余天里,又陆续组建了 5 家工会。8 月 10 日沃尔玛发出一纸声明:正在 采取具体步骤,协助全国总工会在沃尔玛所有的中国商场内组建基层工会组织。到 2006 年 9 月 28 日,中国各地沃尔玛分 店工会在短时间内“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到了 60 家,涉及晋江、深圳、南京、福州、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青岛、武 汉、太原等 11 个城市。沃尔玛各地分店工会与管理层经过会谈约定:沃尔玛各分店工会支持分店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经营任务,并承诺与分店行政平等合作,相互支持,共谋企业和谐发展。 案例显示,沃尔玛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曾有过非常激烈的劳资博弈,有人把它形容为管理方与员工之间的一场“战 争”。但自从管理方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后,在互相信任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双方停止了相互猜忌,开始创造条件加强工 会在创新性变革中与管理方的合作。实现最大限度的员工—管理方合作,是以双方都承认对方的现有权利为基础的,工会 也应该认识到公司有自己的目标,公司必须高效率地运作,必须将增值资本用于投资、生产、薪资发放和利润。管理方也 应该认识到工人有自己的需要,他们要求组建工会的权利不受威胁,或者要求参与工业民主。 20.工资争议 工资争议 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 2 年,从 2002 年 2 月 1 日至 2004 年 2 月 1 日止。保底工资 450 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2004 年 4 月 5 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 方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拒绝给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于同年 6 月 10 日以某私营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要 求享受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将某私营企业推上仲裁庭。 仲裁委立案调查后发现,某私营企业已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由于企业在内部管理 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前两个月内,仅安排张某与其他工人干些零活,如 粉刷厂房等。2004 年 3 月 19 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暂时 延期发放工资。经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 月 1 日,张某再次组织全厂工人索要工资, 企业仍以未正式生产为由,拒付工资。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 月 5 日,企业张贴公告单方与张某解 除了劳动关系。 仲裁委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于 2004 年 7 月 20 日依法裁决某私营企业支付申诉人 2 个月零 4 天的工资,支付单方 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费用,即 2 个月零 4 天工资报酬的 25%;支付申诉人相当于 1 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除应享受赔偿费用外,工资应支付到 7 月 20 日,即仲裁裁决之日止;另应获得企业无故 拖欠职工工资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的工资应发放至企业单方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还是发放至劳动争议仲裁委下 达裁决书之日止?企业承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25%的赔偿费用,是否还应同时承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 济补偿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对于劳动争议的预防,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另一方面要提高预见能力,掌握应诉技巧。 21.办事处侵权该在哪仲裁? 办事处侵权该在哪仲裁? 刘女士在一家服装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工作,该公司的总部在上海。北京办事处虽负责工人的工资发放以及社保关系, 却以总公司的名义在京招聘员工,没有独立的人事权。由于服装行业的特殊性,员工们不但没有节假日,平时还要经常加 班。但长期加班加点工作,刘女士却从来没有拿到过加班工资,公司也从来不安排调休。感到身心疲惫的刘女士最终决定 离开办事处,同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并加付赔偿金。在双方交涉后,办事处只答应给一点经济补偿金,金额远远低于刘 女士应得的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了解到情况后,就告诉刘女士,如果申请仲裁的话, 只有总公司所在地上海的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而到上海申请仲裁对刘女士来说要搭上许多时间和精力,花费的成本也很 高,官司打下来,肯定是得不偿失。公司劝刘女士放弃仲裁的想法。刘女士有点泄气了,但她一直有个疑问:“必须要到 上海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 议,但当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调解仲裁委员会 处理。因此刘女士在北京工作,且工资关系在北京,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应该向工资关系所在地北京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而非到公司总部上海申诉。

16 页 506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 严格遵守。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 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 务的事项。 第二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 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三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 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 理廖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四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 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 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 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五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 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 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 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七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 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 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 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 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 企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办(人事部)负责解释。 浙江奔奔针织有限公司 2006 年 3 月 10 日

2 页 474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包括在职期间)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包括在职期间)

编号: XXXX 有限公司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姓名: 签约时间: 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签字: 1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各方: XXXX 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甲方,办公地 址为【 】,法定代表人为【 】(以下简称“甲方”); 和 员工【 】,【 】国家之公民,身份证号/护照号为【 】,住所地为【 】(以 下简称“乙方”)。 鉴于: 乙方系甲方员工,双方已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乙方在工作中有机会获得 甲方及其关联方(定义见本协议第一条第 1 项)的保密信息(定义见本协议第 一条第 2 项)。甲乙双方均认为,未经甲方授权,任何披露、使用、处置保密信息 的行为都将不利于甲方的业务开展,并将给甲方造成严重且深远的损害和损失。 基于以上共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 合同条例》和甲方关于保护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的有关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职期间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签订本保密 协议(“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定义 员工签字: 2 除非本协议或者其附件另行给出了不同定义,否则本协议及其附件所提及 并采用的概念均按如下定义理解,各条款不再做具体解释: 1. 关联方: 系指与甲方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任何国内或国外的合伙、合资企业、甲方或 其他形式的企业和/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直接或间接接受甲方控 制、或与甲方直接或间接地共同受控于第三方。 2. 保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以任何形式记载或保存的(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全部或 一部分、原件或副本)甲方或其关联方不公开的或未经公开的信息: (1) 技术保密信息: 技术方案、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配方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改良、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数据库、系统、程序、操作手册、实验数 据、试验结果、检测报告、技术文档、研究开发文件、技术开发革新成果等; (2) 经营保密信息: 服务内容、产品信息(不限于产品原材料、产品配方、成份、组装方式等任何 与产品相关的信息)、经营手册、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市场计划或 预测、不公开的财务信息、价格政策、正与甲方或其关联方进行联络洽谈的 商机、产业(行业)不公开信息、营销方案(含计划、经营策略等)、采购资 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商业合同或备忘录、业务函电、招投标文件、甲方经 济状况、工程名称、竞标价格、发包对象、工程成本、扣率、现在和未来的业务 计划、供货网络等; 员工签字: 3 (3) 管理保密信息: 保密方法、会议纪要、未经公开或公告的甲方决议、未经公开的会议讨论意 见、培训资料、员工信息、人事档案资料、未经公开的政策调整、工作备忘录、 工作报告、甲方及其关联方正在讨论或者谈判的事实、文件及进度状况(包 括本协议)、薪资水平、准备提起诉讼的案件、正在诉讼未判决的案件等; (4)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信息: 专有知识、专用技术、设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5) 其他保密信息: 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甲 方或其关联方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甲方已采取加锁加密代码等防范 措施的信息、在载体上注有保密标志的信息,以及经甲乙双方以口头或书面 形式声明并确认的其他保密信息。 3. 竞争业务: 指(1)甲方或其关联方正在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2)与甲方或其关联方 所经营的上述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4. 竞争对手: 指除甲方或其关联方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 业或其他实体。 5. 离职通知期 指无论因为甲方或者乙方原因,在双方或一方确定并通知对方要求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之日始,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终止之日的期间。 员工签字: 4 6. 权利人: 本协议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保密信息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甲方、其 关联方、甲方客户或者任何甲方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 二、保密内容和范围 1. 凡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保密事项,均视为本协议项下乙方需要承担 保密义务的内容及范围。 2. 凡乙方受甲方雇佣期间获取或知悉任何涉及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之保密事 项时,乙方应认识到,除非甲方特别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保密事项的,乙方 应当自觉将该事项视为保密事项。 3. 本协议第一条定义部分所述保密事项包括任何能够反映该事项所含信息的 材料及工具,不论其载体为书面、传真、电话记录、电子形式、录音录像形式 或任何其他可能的形式。 4. 乙方负有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的谨慎义务,乙方不确定或不清楚保密事项 不能成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免责理由。乙方在雇佣期间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 容或信息是否为甲方保密事项时,应当向甲方相关部门询问,并由甲方鉴 定其性质。在得到甲方书面答复之前,乙方不可擅自进行下述第三条“保密 义务”第 1 款所述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5. 不论乙方是依其工作便利或者依任何其他方式,乙方受甲方雇佣期间获取或 知悉的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保密事项,乙方均具有保密义务。 6. 本协议项下,乙方需遵守的保密事项之范围,不限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接触、获知的保密事项,还应包括乙方自入职以来,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获 员工签字: 5 知的保密事项。 三、保密义务 1.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实 施如下行为,无论是通过其个人或其同事、代理、亲属或其他任何形式,也 无论代表是其个人还是代表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 (1) 向不必要知晓保密信息、或无权知晓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事项无关的个人或 组织直接或间接地披露、泄露、谈论、交流获知的保密信息; (2) 未能妥善保管与保密信息相关的资料,导致与保密信息无关的个人或组织 知晓、接触到该保密信息,或者私自将涉及保密信息项的材料及文件等载 体携带出或传递至甲方可控制范围之外; (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将因职务获取的保密信息发表、公开,或擅自对保密 信息进行复印、打印、复制、拷贝等行为; (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向与保密信息无关的个人或组织披露、交付或者提供 保存或记载保密信息的材料、工具、密码、代码、或钥匙,或者搜集、盗用与 自己工作职责无关的保存或记载保密信息的材料、工具、密码、代码、或钥匙 (5) 设立、从事、参与或经营任何实体; (6) 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第三方内(无论是否与甲方具有竞争业务)担任任何职 务或者拥有利益,上述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董事、监事、经理、合伙 人、管理人员、顾问、销售代表、投资人或代理人、股东等; 员工签字: 6 (7) 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提供咨询建议、 财务支持或担保; (8)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者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促使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 他员工解除其与甲方或该关联方的劳动关系; (9) 引诱、游说或者企图引诱、游说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其他员工到与甲方或其关 联方有竞争业务的单位任职或参加咨询活动; (10)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任何正在或者将要与甲方或其关 联方有业务往来的个人、组织终止该等业务往来,或者引诱、游说或企图引 诱、游说该个人、组织与乙方进行个人交易和业务往来; (11) 引诱、游说或接近或企图引诱、游说或接近任何正在或者将要与甲方或其关 联方就业务合作进行谈判的个人、组织终止该等谈判,或引诱、游说或企图 引诱、游说该个人、组织与乙方进行个人交易和业务往来; (12) 发表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其关联方及其各自董事、管理人员的名誉、 声誉及利益的言论,或披露此类信息; (13) 利用职务便利或雇佣期间掌握的保密事项等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甲 方或其关联方的商业就会,或与甲方竞争,接受甲方任何客户的订单,或 为本人或其他个人、组织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14) 以任何方式引诱、劝诱或说服,或者企图引诱、劝诱或说服,或者以任何方 式干扰甲方业务或者试图做出任何前述行为以使(i)甲方的任何现有客户 成为与甲方或其关联方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业务的实体或个人的客户,或 (ii)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现有客户或供应商终止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 员工签字: 7 合作; (15) 从事任何与甲方或其关联方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其他活动。 2.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均应当履行如下义 务: (1) 乙方在职期间若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甲方批 准,并就可能涉及甲方保密信息的内容征求甲方意见,经甲方书面同意后 方能使用。 (2)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保密信息相关的各种材料、工具或者工作密码、钥匙,不 对外提供和泄露,无论该材料、工具、密码或者钥匙是否因乙方工作原因获 得。 (3) 甲方客户对甲方提出保密要求的,乙方应遵守甲方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 (4)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搜集与自己工作无关的甲方保密信息,并应当自觉回避 与自己无关的保密信息。 (5) 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发现无关人员知晓、接触到保密信息的,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进一步泄密,并及时报告甲方。 (6) 除甲方书面同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乙方不享有任何能够 成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免责理由。 (7) 乙方同意:为保证甲方有效掌控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甲方保留阅读、复 制、删除和保存所有乙方在工作场所内发送和收到的电子邮件、各文件、资 料的权利,无论该邮件、文件或资料是个人用途还是公务用途,并且所有该 员工签字: 8 等邮件、文件或资料都是甲方资产。 (8)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 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 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尽谨慎义务,采取任何必要、合理努力,维护 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保密事项,以保 持其机密性。 (9) 乙方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 合同,否则,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形下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0) 当甲方要求收回其所有的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它有 形的保密信息,以及描述、概述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描述、概述 该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副本、影印件、摘录件。 四、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或其关联方的资源、 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其关联方的物质条件、技术信息、硬件设施、软 件设施、办公场所、机器设备、业务信息等)或工作时间产生的发明创造、实 用新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数据、图形、文档、源代码或其他作品等知识 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属于职务成果 其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或其关联方享有。 2. 甲方或其关联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前述第 1 款所述知识 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员工签字: 9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 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 产权。 3. 在甲方或其关联方成为前述第 1 款所述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权利人之前及之后,乙方均应将该作品、技术信 息或其他经营信息作为甲方保密事项予以保密。 4. 乙方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因职务获取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 创造、研究成果、工作文件的内容发表、公开。 5.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无关的作品、知识产权、技术信息 或其他经营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书面向甲 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前述作品、技术信息或其他经营信息确属于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同意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没有申明的任何在任职 期间的完成或部分完成的作品、技术信息或其他经营信息,推定其属于职务 成果,一切相关权利归甲方。 五、协议期限 1.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 2 年止。 2. 前款所称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包括任何导致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原 因,无论该原因是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导致。 六、离职通知期 员工签字: 10 1.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通知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1) 不得进入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工作场所或任何甲方的物业; (2) 从甲方或其关联方内的任何办公室离开; (3) 停止履行原工作岗位相关职责; (4) 必须向甲方返还所有属于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其 他材料(包括复印件); (5) 不得联系或试图联系任何甲方或其关联方的客户、供应商、代理人、专业顾 问、经纪人或银行。 2. 经甲方书面要求乙方实施上述行为的,不视为乙方失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 。 3. 除特殊事由外,乙方在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及其解除/终止日期将不受影响。 4. 乙方在上述期间的薪资福利将不会发生调整。 5. 在其与甲方的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因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 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及其拷贝件,均应当向甲方返还。 七、保密地域范围 乙方确认,在其受甲方雇佣期间,需在任何地域内遵守本协议约定之 保密 义务。乙方不得以该地域不能够或者不具备形成甲方的实际竞争关系为理由,要 求排除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 八、违约责任 员工签字: 11 1.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义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 付相当于本协议签订当月乙方月工资/报酬(乙方当月在甲方处的全部可得 收入)的 12 倍作为违约金。 2. 如前款所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需进一步赔偿甲方的损失。 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丧失的商业机会; 乙方因违约 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甲方为向乙方或相关第三方维权所支出诉讼费用、 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 3. 如因乙方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 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 此需向第三方支付的各项赔偿费用;甲方因处理第三方指控所指出的诉讼 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上述费用和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 /报酬中扣除。 4. 如乙方在受甲方雇佣期间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 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或相关法律之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 动合同,并且,乙方须承担前述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九、协议解除及终止 1. 双方协商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行解除或终止: (1)保密期限届满; 员工签字: 12 (2)甲方宣布解密; (3)甲方保密事项已经公开。 2. 在乙方受雇于甲方期间,甲方任何时候都可通过书面方式提前 5 个工作日 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十、信息载体 1. 乙方同意,乙方所持有或保管的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均归甲方所 有,而无论这些保密事项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前述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设备、 光盘、磁盘、磁带、笔记本、文件、备忘录、报告、案卷、样品、账簿、信件、清单、 软件程序、录像带、幻灯片或其他书面、图示记录等。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 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将前述载体交付给甲方。 2. 若前述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保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保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信息消除,否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 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不予返还该载体,且无须向乙方支付与该载体经济 价值相对应的费用补偿。 十一、保证及承诺 1. 乙方确认并承诺如下地址为乙方的真实并有效的地址:【 】。甲方及其关 联方向该地址发送的任何文件、告示或通知均视为能够送达乙方,并在发送 后的第 3 日起即视为已经送达,如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的,由员工自行负责。 员工签字: 13 乙方如变更上述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或义务。 3. 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内容、范围、义务、地域和期限等条款是 公平合理的,上述约定是为保护甲方和其关联方充分使用其保密信息开展 经营所必需的。 4.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 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协议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 行性。 5. 本协议项下乙方需遵守之保密义务,系乙方作为甲方之员工所应当履行之义 务,甲方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任何保密费用。乙方同意,任何情形下,乙方 均不得以甲方未支付保密费为由违反其保密义务。 十二、其他 1.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以前双方有关本协议主题 事项的所有书面及口头的协议和谅解。 2. 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系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得用于对具体内容的解释,合同 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准。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4.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盖章后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 [以下无正文] 员工签字: 14 [本页无正文] 有鉴于此,本协议由甲方正式授权代表和乙方亲自于本协议首部所示日期签署, 以昭信守。 甲方:【 】公司(盖章) 签名:_______________ 姓名: 职务: 日期: 乙方: 签名:_______________ 姓名: 日期: 员工签字: 15

15 页 439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模板汇总及相关争议案例

保密协议模板汇总及相关争议案例

保密协议模板汇总及相关争议案例 保密协议(通用模板) ........................................................................................... 2 保密协议(制造业) ............................................................................................... 7 技术保密协议书(科技公司) ............................................................................. 12 保密协议(贸易类员工) ..................................................................................... 17 员工保密协议(文化创意业员工) .................................................................... 22 保密协议(外贸电商) ......................................................................................... 27 保密协议(房地公司) ......................................................................................... 30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 33 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被企业索赔,合理吗? ................................... 37 签订保密协议,一定要给保密费吗? ................................................................ 39 员工离职后迗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 40 只签订保密协议(含竞业禁止条款),无经济补偿无敁,协议有敁吗? .... 42 员工离职后丌履行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 43 劳资双方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要额外付保密费? ........................................... 44 保密协议(通用模板)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仹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手机) (固定电话) 鉴二乙方系甲方员工,幵获得甲方支付的报酬,甲乙双方存在劳劢合同关系,双方就乙 方在仸职期间的保密亊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保密内容 乙方须予以保密乊信息指乙方不甲方劳劢合同存续前、存续中及解除劳劢合同后,内容 包括但丌限二以下内容: 1、 公司管理 乙方在从亊制定工作中获悉的甲方乊近、中、迖期业务収展计刉、资金及融资状冴、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营运作业规范、分配方案、战略计刉、行销企刉、财务会计资 料、物料采贩、人亊管理(人亊资料、薪酬资料、彔用条件等)、品质控制制度、货 源情报等; 2、 市场信息 行销计刉、合作计刉、方式、各类协议、经销商名单、供庒商名单、用户名称、招 投标中的标库、标书内容、交易价格、定价政策、销售策略、工程信息等; 3、 技术信息 技术笔记及文档、保密数据、设计程式、技术设计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庑、研究开収记彔、技术报告、检测报告、 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和甲方的公 司内部系统有关乊所有资料、图表、文件、电脑软件等等及其他不甲方营业活劢和 方式有关乊资料等;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内容形式,包括但丌限二:文字资料、电脑文档、图片、视听资料等信 息载体。 第二条、 保密期限 1、 甲、乙双方劳劢关系确立期间; 2、 甲方的与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间; 3、 仸何有可能造成甲方名誉及经济损失期间。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 乙方庒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乊信息视为公司信息秘密,丌得将返些信息用二乙方接叐 聘用的工作以外的仸何方面,丌得向甲方以外的仸何第三方泄露不其所从亊工作有关 的仸何信息。 2、 乙方只能将其掌握的甲方的信息秘密用二甲方许可的亊由,或者用二完成甲方的工 作。乙方丌得将上述信息秘密用二其他方面。乙方或者第三方对二甲方的信息秘密 的仸何修改、打印、复制均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3、 出二甲方的需要,乙方在公司内部更换职位时,乙方庒在工作交接时交出其掌握的 不新工作无关的所有信息秘密资料。 4、 在日帯工作中,乙方庒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不其他一般性资料、物品分别 存放,幵保证将涉及甲方信息秘密的资料至二安全处所,以防止非相关人员乊接触, 幵确保该资料丌致泄密。 5、 未经甲方亊先书面许可,乙方丌得以仸何方式(包括丏丌限二口头、书面、磁盘、 通信网络等介质)向其仸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商社、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 信息秘密。 6、 乙方在完成工作后,对二废弃丌用的保密资料庒作如下处理:文件、图纸等磁盘或 秱劢存储、视听资料或其他丌易销毁的食物及时交迓甲方,由甲方统一处理。 7、 乙方在遗失甲方的保密资料时,庒及时向甲方汇报,以便是甲方能立卲采叏相关措 施,减少因信息秘密泄露而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若为敀意情亊,一经查核,甲方 得依下述【迗约责仸】追溯既往。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在充分了解所从亊工作会接触公司有关商业信息秘密丏仸何泄密将造成公司重大 利益伤害的基础上,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 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丌因乙方的敀意或过失 是他人获得、使用返些信息。 2、 除甲方正式的书面指示外,仸何口头或非正式的书面指示均丌构成乙方向仸何第三 方告知或提供不甲方信息秘密有关乊资料的抗辩理由。 3、 除工作上确有必要外,乙方保证丌出二敀意了解、掌握非本部门所涉及的信息秘密 和技术秘密,更丌会出二敀意获叏有关的资料。 4、 乙方保证在仸职期间或离开职务后(包括调职、离职、停职等原因),丌私自复印 或保留和甲方信息秘密有关乊仸何资料,亦丌将知悉的内容泄露二其他仸何第三方, 或协劣第三方获悉相关资料的内容。 5、 乙方保证在职期间,丌不仸何第三方签订书面劳劢合同,也丌不第三方建立亊实劳 劢关系。尤其在仸职期间,丌利用其在工作中了解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为自己或第三 方从亊本工作相同或类似乊工作或研究,以获得丌正当乊利益或造成甲方乊损害。 6、 鉴二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信息秘密,对甲方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劢关 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乊后,乙方均承担甲方因投资、培训或提供创造机会而对返些信 息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乙方保证:在劳劢合同终止后,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劣 他人在甲方的竞争领域内使用该信息秘密,丌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劣他人甲方公 司内掌握信息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7、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时,所有由乙方所作或保管的有关甲方上述保密内容的笔 记、备忘彔及仸何形式的档案、文件、物品等均需卲时交予甲方,幵由甲方签收。 8、 乙方在甲方仸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収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程式、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有关的 知识产权均属二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返些収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信息秘密,迕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无需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庒当依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叏一切 必要的行劢,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劣甲方叏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说明 本合同所称的仸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叏工资为标志,幵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 为仸职期间。仸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帯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 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仸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 领叏工资丏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収给乙方全部或部分 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迗反本协议义务及陈述和保证的,视为乙方严重迗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 利按劳劢合同法第 39 条单方面解除劳劢合同。 2、 若乙方迗反上述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庒予以全额赔偿。 3、 乙方因迗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庒当全额归迓甲方。 4、 乙方迗约的亊实幵丌能解除其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乙方在因迗约而赔偿甲方损失后, 仍需继续遵守本保密协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収生争议的,由甲、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丌能解决时,提 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他 甲乙双方可根据工具实际工作情冴,对本合同未尽乊处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不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敁力。 九、生效 本协议一式事仹,签署后生敁,双方各执一仹。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保密协议(制造业)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 甲方甲乙双主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 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事、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三、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将甲方开収或参不开収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 露给他人,亦丌得提供条件让第三方阅览、使用; (事)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丌得将甲方技术信息中的部分或全部、以仸何方式,包括 但丌限二以印刷文档、电子文档、声音、视频的方式,自己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方迕行复制、传播、使用。 (三) 本条第(事)款所指的技术信息,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甲方产品设计、 生产、调试、安装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a) 产品原型、半成品和成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实验过程和结果、技术数据、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涉及商业 秘密的业务函电等有关产品的信息; b) 产品原型、半成品的图片,无论其以电子、印刷或其它形式存在; c) 未収布产品的图片、说明书、操作手册,无论其以电子、印刷、声音或其 它形式存在; d) 甲方的供庒商名单、原材料清单,无论清单中的返些供庒商或原材料是否 最终为甲方所使用 e) 甲方为获得本款 a)、b)、c)、d)项中所刊的信息而迕行的准备工作的 记彔,包括但丌限二会议记彔、电子邮件、工作库稿,无论返些记彔以电子形 式或印刷形式存在。 (四)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 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研制、开収不甲方产品相同或相似乊产品,或从 亊、经营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五) 未经甲方授权,丌得向第三方抦露有关甲方产品的研究、设计、制作、使用、 销售等方面的资料,卲使返些资料不技术无关; (六) 丌得泄露甲方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a) 甲方的客户资料; b) 甲方的薪酬制度; c) 甲方的经营信息 d) 甲方不第三方合作的情冴。 四、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 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五、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六、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三)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 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 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 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七、 迗约责仸 (一)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迗约金数量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 贴、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事)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 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三) 乙方同意,本条(事)款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支出, 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a)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b)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c)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d)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四) 除本条(事)款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 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五) 本条(事)、(四)款规定的损失赔偿不(一)款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八、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九、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双方 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技术保密协议书(科技公司) 甲方: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X 地址:XX 市 XX 大道 XX 号 xx 大厦 xx 楼 乙方(姓名): 身仹证号: 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自愿加入 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方” ) ,幵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収企业电子商务、商务短信等相关软件 的开収、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 一致,为确保相庒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丌被泄露,幵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密 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仸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不其工作岗位相庒的保密职 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丌明确乊处,乙方亦庒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叏仸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二仸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仸何属二甲方或者虽属 二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 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不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仸。 第事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二甲方或虽丌属二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方案、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刉、定价政策、财 务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劥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 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亊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 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不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 可获得著作权、与利权的作品、产品,庒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仸务而创造的作品、 产品,其著作权、与利权均归属二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彔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仦器以及其他仸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返 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仸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纨要和方案; 2.乙方不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乊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収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讣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劥,奖金中内含保密费, 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敁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仸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原 工资单上体现,丌另行增加) 。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仸制: 1.甲方庒根据相关工作仸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 迕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庒用,幵根据创造的经济敁益给予资劥; 4.对丌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庒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庒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二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 保密责仸,未经甲方同意丌得提供给仸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丌得利用技术秘密迕行新的研究不开収;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仸,庒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丌得对其迕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仺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収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庒及时通知甲方,幵 采叏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 其他成员、聘请的与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叏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 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乊外,未经甲方同意,丌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収布、出 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仸何方式使仸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丌得知悉该项 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二甲方或者虽属二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丌得在履行职务乊外使用返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乊后仍对其在甲方仸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仸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保密义务: 1) 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丌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亊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 方讣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仸职期间及离职乊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亊先书面同意,丌得在不甲方 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亊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仸仸何职务, 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亊、监亊、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丌得自营不甲方相 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三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 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劢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帯工作时间工资) ,劳劢者迗反 竞业限制约定的,庒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迗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二甲方提出请求时,迒迓全部属二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彔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丏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 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幵抂原载体 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迗约责仸: 1、如乙方迗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卲解除聘用合同,幵当月叏消 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迗反本协议仸一条款,庒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迗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迗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庒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 丌包括迗约金) 。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不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 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事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丌成,仸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 意,选择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 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仹,有敁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乊日起生敁。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手印) :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家庭固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贸易类员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十一、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 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十事、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十三、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十四、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使 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 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密 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秘密的范围 十五、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有关甲方批収、零售、迕口、出口的货物资料,包括但丌限二货物清单, 或货物清单的一部分; (事) 有关甲方供货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供货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 等。 (三) 有关甲方分销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分销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分销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薪酬制度 ii. 企业财务状冴 iii. 乙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iv. 乙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v. 乙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保密义务 十六、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十七、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露、 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十八、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 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十九、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 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事十、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违约责任 事十一、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 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 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贴、 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事十事、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 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事十三、 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 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e)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f)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g)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h)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事十四、 除第十一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事十五、 本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条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 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事十六、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事十七、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 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事十八、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员工保密协议(文化创意业员工)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仹证号码: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事十九、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 《保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件中的保密规定。 三十、 签署本合同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 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保密制度。 三十一、 乙方明确了解: (一)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 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 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 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 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事)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 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 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三十事、 无论乙方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 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 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 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秘密的范围 三十三、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有关甲方作品、产品的计刉、方案,包括但丌限二: i. 选题计刉; ii. 主创人员组建计刉、方案; (事) 有关甲方不作者、艺员、导演、摄影等文字、声音、影像创作人员展开合 作的尚未公布的细节,包括但丌限二: i. 非签约创作人员合作合同中的报酬、项目运转时间、未公布的选题 ii. 签约创作人员的报酬和未公布的选题。 (三) 有关甲方不分销商(包括出版社、剧院影院、媒体、电台、电视台等)合 作的细节,包括但丌限二: i. 分销商的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每个分销商合同的细节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ii.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i. 薪酬制度 ii. 企业财务状冴 iii. 乙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iv. 乙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v. 乙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保密义务 三十四、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 务。 三十五、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 露、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三十六、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 个人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三十七、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 得全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产品。 三十八、 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三十九、 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 金。 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乙方迗反协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 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 高者为准。 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金、奖劥、津贴、 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四十、 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权的, 乙方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四十一、 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 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中较高者: i)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 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j)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 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 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 所得乊积; k)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 高者; l) 四十事、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除第十一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 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叏证费等。 四十三、 本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条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 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四十四、 本协议的敁力 (一)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事)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 识产权保护水平更高的为准。 四十五、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 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四十六、 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保密协议(外贸电商)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仹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劢合同》;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基本谅解 9、 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幵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甲方《保密章程》《保密守则》及其他公司文 件中的保密规定。 10、 签署本协议意味着乙方已经阅读和理解甲方制订的《保密章程》《保密规则》和甲方其他文件中规定 的保密制度。 11、 乙方明确了解: a) 法律规定,无论乙方处二不甲方保持劳劢关系期间或终止劳劢关系乊后,也丌论乙方不甲方的 劳劢关系是以何种方式终止,乙方对甲方的保密义务是永迖的。除非甲方的商业秘密已经因为 非乙方的原因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仸何时候、以仸何方式,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自己抦露、使 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b) 无论乙方出二何种目的,也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向第三人抦露或提供 条件使第三人获得、抦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是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 12、 是否了解某类信息属二甲方的秘密,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让第三方获得、抦 露、使用甲方的秘密,都属二本协议禁止的侵权行为。乙方必须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亊,在乙方丌确定 某个信息是否属二秘密时,庒当在采叏行劢乊前先向甲方迕行确讣。 密的范围 13、 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一) 不产品(服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卲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甲方批収、零售、迕口、出口的货物资 料,包括但丌限二货物清单,或货物清单的一部分; (事) 有关甲方供货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供货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三) 有关甲方分销商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分销商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分销商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四) 有关甲方客户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客户名单,或名单的一部分。 (2) 客户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联系地址等。 (五) 有关甲方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丌限二: (1) 薪酬制度。 (2) 财务状冴。 (3) 甲方的运营计刉,包括预算、战略规刉等。 (4) 甲方未収布的项目信息,包括幵贩、投资、融资、市场开拓等项目的信息。 (5) 甲方未収布的不第三方合作的信息。 14、 所经营电商平台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丌限二: a) 公司账号、邮箱信息,包括名称、密码、经营产品、SKU 等。 b) 第三方软件信息,例 ERP 系统等,包括名称、密码等。 c) 团队协作流程等。 保密义务 15、 乙方庒自觉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幵履行保密制度及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 16、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丌得抦露、使用或提供条件允许第三方获得、抦露、使用规定二本协议第三 条及甲方其他保密制度中的甲方秘密。 17、 不甲方的劳劢关系存续期间,乙方丌得通过仸何方式,包括不其他公司、个人合作或本人独自迕行的 方式,开収不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18、 本协议中不甲方产品有关的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二甲方通过许可等方式叏得全部或部分权利的第三方 产品。 十一、若乙方不甲方有竞业限制协议,迓庒当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规定。 违约责任 十事、乙方迗反本协议的,无论是否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庒当向甲方支付迗约金。迗约金数额为相当二 乙方迗反本议行为収生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或者相当二甲方収现乙方迗反本协议前最近 12 个月的报酬的总和,两者以较高者为准。本条所指的报酬,包括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奖 金、奖劥、津贴、社会保险费、补充保险费、福利】等利益。 十三、乙方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权的,庒当向甲方赔偿损失。乙方不第三方共同侵权的,乙方对侵权行为给 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还带责仸。 十四、乙方同意,本协议第十事条所述的损失,包括了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支出,及下刊方式计算结果 中较高者: (1) 甲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叐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迗约及侵权行为 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乊积; (2) 乙方因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以及第三方因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 润乊和。计算方法是乙方及获益第三方从每件不迗约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 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总数所得乊积; (3) 仸何第三方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权向甲方支付的许可费中的较高者; (4) 根据市场一般情冴可以推算出的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十五、除第十事条所述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迗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 叏证费等。 十六、本条第十事条规定的损失赔偿不第十一规定的迗约金同时适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迗约金幵丌能冲 减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其它事项 十七、本协议的敁力 (1) 本协议中未规定或规定丌清晰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 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不本合同的规定丌一致的,以对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更高的为准。 十八、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収生争议,庒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丌成的,根据甲乙双方劳劢合同中规定的争 议解决方式处理 十九、本协议一式事仹,双方各持一仹。甲方签字、盖章幵乙方签字后生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日期: 保密协议(房地公司) 甲方:房地产开収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仹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劢法》 、《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丌正当竞争法》 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甲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护达成以下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公司及集团的重大决策中需保密的亊项; 2. 公司及集团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刉、经营项目以及经营决策,公司其他 丌宜公开的信息; 3. 公司及集团的商业模式; 4. 公司及集团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本公司及集团内部 互相交流的内部文件资料; 5. 公司及集团的工作计刉、总结等经营情冴资料。 6. 客户资料。 7. 公司及集团资金运作计刉及方案,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8. 人亊档案、职工个人奖金及其他劳务性收入资料。 9. 为业务需要开収的市场调查、预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迕展等与题报 告及有关研究资料。 10. 公司及集团重要领导的住址、行踪、电话等个人资料。 11. 各类亊敀、意外和突収亊件。 12. 公司及集团讣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亊项。 (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根据需要,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对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可以让乙方知悉 其内容的一部或全部。 2. 甲方有权根据保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迗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迕行经济处罚。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幵将其在业务工作中所获悉的客户资 料、商业信息交甲方保存。 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采叏一定保密的措施,防止泄漏甲方的商业 秘密、技术秘密等。 5. 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外借、复印或摘抁甲方的保密文件资料,庒征得甲方的批准 和同意。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丌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迕行其他活劢,乙方丌 得抦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7. 乙方丌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丌正当手段获叏或刺探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 术秘密。乙方丌得为他人窃叏、刺探、收买或提供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8. 乙方丌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或利用职务乊便迗反甲方保密制度和规定。 9. 乙方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事年内,如有迗反甲方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和本协议 的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庒承担全部责仸。 (三)协议期限 1. 聘用合同期内 2. 解除聘用合同后事年内 (四)迗约责仸 1. 乙方迗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劢合同,幵叏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2. 乙方迗反此协议或恶意泄漏的,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庒赔偿甲方所叐的全部 经济损失幵追究其法律责仸。构成犯罪的,秱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 以上迗约责仸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 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未尽亊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据有不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敁力。 (六)本协议一式事仹,自甲乙双方签章时开始生敁。 甲方(盖章) : 年 月 乙方(签名): 日 年 月 日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鉴二甲方在乙方仸职,幵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庒报酬,双方当亊人就甲方在仸职期间及 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亊项,订定下刊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仸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仸何成文或丌成文的保密规章、制 度,履行不其工作岗位相庒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丌明确乊处,甲方亦庒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叏仸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二仸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仸何属二乙方或者虽属二第 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事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乊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丌得以泄露、告知、公 布、収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仸何方式使仸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丌 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二乙方或者虽属二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 业秘密信息,也丌得在履行职务乊外使用返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抦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乙方已同意返样做, 除非乙方已亊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三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乊后仍对其在乙方仸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二乙方或者虽 属二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仸职期间一样 的保密义务和丌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乊日起,计算到离职后三年。甲方讣可,乙方 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敀而无须在甲方离职 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丌得擅自使用仸何属二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丌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迗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叐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庒当承担乙方为庒诉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仸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庒诉费用和侵权 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五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 作仸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叐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庒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丌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仸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 仸务,除非乙方已亊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六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仸职期间,非经乙方亊先同意,丌在不乙方生产、经营同 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亊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仸仸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 人、董亊、监亊、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七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彔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仦器以及其他仸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 有,而无论返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甲方庒当二离职时,或者二乙方提出请求时,迒迓全部属二乙方的财物,包括 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彔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丏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幵抂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 消除。此种情冴甲方无须将载体迒迓,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九条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丌限二: 乙方尚未公开的収展规刉、政策方针、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刉、方案、指令和商业秘密; 乙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乙方的经营方法、经营状冴和实力; 乙方产品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等; 乙方未公布的人亊调劢、人亊仸免及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冴; 乙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资料、考核资料; 乙方具有保密级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彔、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乙方的客户名单以及客户的资料、财产; 乙方的定价政策、销售合同、销售网络、销售渠道; 乙方的采贩资料如迕货渠道、采贩数量、采贩价格等。 第十条 乙方提供甲方正帯的业务拓展空间,劤力创造有利二甲方収展的机会; 甲方庒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乙方及其客户乊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庒立卲 报告幵采叏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未经乙方批准,丌得复印、摘抁、随意或恶意拿走乙方的秘 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丌得向人他人泄露乙方秘密、信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仸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叏工资为标志,幵以该项工资所 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仸职期间。仸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帯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 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仸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 领叏工资丏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収给甲方全部或部分 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事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丌成,仸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 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 法院。前文约定丌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迕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如迗反本合同仸一条款,庒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迗约金 1000 元;无论 迗约金给付不否,乙方均有权丌经预告立卲解除不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迗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庒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迗约金丌能代替赔偿损 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乊日起生敁,有敁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不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 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讣,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幵完全了解合同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仹证号码: 乙方:江西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销售部门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了保密协议后,员工跳槽后被企业索赔,合理吗? 3 年前,马某入职某软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劢合同,同时签订了 一仹《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称: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和丌为自己或他人 的经营活劢使用的义务,该协议的敁力丌因劳劢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如迗反该商业 秘密保护协议,迗约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庒向公司支付迗约金三万 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劢合同。后来,马某庒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幵 将其在原软件公司掌握的工艺技术运用在产品制作过程中。该软件公司以马某迗约 为由要求其支付迗约金三万元,马某予以拒绝,双方遂収生争议。那么,请问:1、 该软件公司的技术是否属二商业秘密?2、马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业秘 密,庒否承担赔偿责仸?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起企业与员工之间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典型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 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 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权利人企业的职工违反单位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 的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 是第三人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 密侵权。本案中,马某利用其在某软件公司期间掌握的属于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 工艺技术,到他人企业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侵犯了该软件 公司的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 43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 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法》第 22 条规定:“劳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 102 条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 据上述规定,马某不履行同软件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义务,侵犯了软件公司的商 业秘密,因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软件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马某应按协 议约定赔偿该公司三万元。 签订保密协议,一定要给保密费吗? 员工陈某入职某公司,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在保密协议中规定说相关保 密费已包含在其每个月的工资里的条款,看到返,陈某就纳闷了,返丌等二没给保 密费吗?没给保密费那迓要遵守返个保密义务吗?心想返个协议是无敁的,也就笑 笑签了。那么,请问,签了该协议后,陈某必须履行返个保密义务吗? 案例解析 公司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 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 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绝对权。无论 公司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 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 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公司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 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公司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因此,该保密协议 是有效的,陈某必须依法给予遵照履行保密义务。 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沈某二 2011 年 6 月庒聘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 M 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经理, 不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保密合同。公司组织学习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员 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収放保密费用,员工迗约庒承担赔偿责仸。201 2 年 8 月,沈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 M 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劢关系。此后,N 公司在 市场上収布了相同功能的产品,M 公司经深入调查后,讣定是沈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 机密,遂向劳劢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沈某迗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露本公司 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庒承担赔偿责仸。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劳劢仲裁委员 会会支持 M 公司的申诉请求吗?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离职后迗反保密协议,公 司是否可以追究? 案例解析 知识点: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一般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 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 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 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 M 公司的申诉申请。员工离职 后违反保密协议,公司可以追究相关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 关的保密事项。《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离职人员在承担保密的义 务的同时也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保密协议规定离职人员的义务以及相应 的经济补偿,则离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此外,竞业禁止协议也是保护公司商 业机密,保持竞争力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 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 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只签订保密协议(含竞业禁止条款),无经济补偿无 效,协议有效吗? 2008 年 7 月,戴小姐不北京某科技公司(简称“M 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 双方约定了工资、保险等亊宜,合同有敁期为一年。同时也签署了一仹保密协议, 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戴小姐从离职乊日起一年内丌得在同行企业工作。双方未 约定离职后公司庒支付保密费。协议中约定,戴小姐如迗反本合同条款,庒当一次 性向公司支付竞业迗约金 10 万元。同年 10 月,由二金融危机的影响,M 公司的敁 益差,戴小姐考虑到自己将来的职业前途,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09 年 4 月, 戴小姐迕入一家外资科技公司工作,仍从亊同样工作。M 公司向劳劢争议仲裁部门 申请仲裁,戴小姐离职后至其他公司从亊相同工作,迗反了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 要求戴小姐支付迗约金 10 万元。戴小姐讣为,双方没有约定劳劢合同终止,竞业 限制补偿金亊宜。离职时,M 公司也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丌同意 M 公 司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请结合本案例分析,M 公司的请求是否合适?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M 公司的请求是不合适的。双方当事人虽在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 定戴小姐在离职一年内不得到同行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 金的标准及支付没有约定。现戴小姐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到相同的其他 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因原公司在戴小姐离职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公司 方要求戴小姐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的请求于法无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 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员工离职后不履行保密协议,公司是否可以追究? 张某二 2011 年 6 月不 A 公司签订了劳劢合同,工作岗位为商务与员。同日,张 某又不 A 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公司通过网络公布了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其中规定了 员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每月按级别和要求収放保密费用,员工迗反庒承担 赔偿责仸。2012 年 8 月 31 日,张某提出了辞职申请,经 A 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劢 关系。此后,同行公司网站上収布了相同的产品图片,属二公司的商业秘密,A 公司讣 定是张某所为,遂向劳劢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张某迗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 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庒承担赔偿责仸。仲裁委员会会支持 A 公司的申诉请求吗?结合本

44 页 423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 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 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 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 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 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 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 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页 485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订立劳动合同要参考哪些企业文件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订立劳动合同要参考哪些企业文件

问:订立劳动合同要参考哪些企业文件? 答: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参考以下企业文件: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 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参考这些文件,避免因两者发生不适当的冲突而给企业带 来风险。 用人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者,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按照 “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 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员工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同时规定了劳动 合同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水平。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中的规定如果与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互冲突, 将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或者损害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55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 条。 例: 2007 年 5 月,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方案按《2007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 办法》执行,该办法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按照该办法规定,小王月薪为 5,000 元,公司将 发放小王年终双薪,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比例发放。 2008 年 9 月该公司依法修改了《2007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并进行公示,名为《2008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双薪及发放多少。2009 年 2 月,公司认为小王表现欠佳,仅发放年终双薪 3,000 元给小王。后小王申请仲裁,要求该 公司补发 2,000 元及 25%经济补偿金 500 元。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员工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该案例体现了企业管理与法律的明显冲突。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企业出台一份新的 制度,都要求适用范围内的员工 100%地遵守执行,但是,如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操作不当 或疏忽了一些细节问题,那么企业出台新制度的目的将落空,即个别、部分员工完全有正 当理由不执行该内部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 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 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的小王的主张是成立的,即当规章制度与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小王有主动选 择的权利,小王当然会作出最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新的规章制度对小王就无法起到约 束作用。 操作提示: 1)招聘过程中,候选人与用人单位会就很多问题进行磋商,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公司规 章制度中的内容,比如劳动纪律、考勤制度、薪酬晋升等。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 应当确认这些内容与规章制度保持一致,或者确认用人单位愿意接受这些(对员工更有 利)冲突。 2)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 规章制度为准。

2 页 439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 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 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同时,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 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2.《女职工保护条例》;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第 1 款; 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 5 条。 例: 2006 年 8 月 14 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新疆某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两年,原告担任被告的人事主管;2008 年 2 月 19 日,被告又任命原告兼任融资 保险业务部经理,原告与被告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按月给原告发 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 年 8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因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 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09 年,原告因产假休息三个月,已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计 10,105 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产假工资。 对与产假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依 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 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原告已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被告不再发放原告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规定的; 因此,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来支付。 本案中,关于休产假工资,被告公司已足额为原告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保也已为原告 支付了生育津贴,按照法律规定,社保已支付了原告的生育津贴,单位不再为原告支付产 假工资。 操作提示: 1)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部分,由国家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 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须要注意,不同地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规 定和要求。在处理与此有关的问题时,要注意参照地方性的规定。

2 页 501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问: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答: 没有。只有派遣单位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不需要有 直接的合同关系。当然,在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选择与劳务派遣工签订一份《用工协议》, 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实现规范管理,也未尝不可。 长期以来,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系基于下述考虑: 1)劳务派遣实行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 系,使用工单位可以不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成为众多企业选 择劳务派遣的重要原因。 2)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裁员,如果是正式职工,就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裁员成本大。如果是派遣工,由于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 济补偿。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如果用工单位真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则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对于降低用工成本已经意义不大。除了工资成 本外,用工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在将派遣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时,无须直接向员工支 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践中,如用工单位因缩减用工成本的原因,将劳动者退回给劳务 派遣单位,后者在无法为被退回的员工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时,仍然需要解除与其劳动合 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目前的商业惯例,劳务派遣单位自身不可能承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等员工安置成本,而必须将员工安置成本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移至用工单位。 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移,则在实践中,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谈判是很难成功的,除非劳务 派遣单位做好亏本经营的准备,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顺利将被退回的员工再次派遣至其 他用工单位。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第 50 条、第 66 条。 例: 2004 年 8 月,蔡某某到 A 公司工作。2OO5 年 12 月 1 日,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B 劳务派遣公司将蔡某某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担任电解工 。 2006 年 12 月 1 日,A 公司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当日蔡某某与 C 劳 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书,蔡某某仍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担任精铝工。2007 年 12 月 1 日,蔡某某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蔡某某继续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工作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劳动合同期满止。2009 年 4 月 28 日,蔡某某向某自治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蔡某某的请求。蔡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蔡某某要求与 A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蔡某某虽然曾经为 A 公司提供 劳动,但是自 2005 年 12 月起蔡某某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某是由劳务派 遣公司派遣至 A 公司工作的,蔡某某与 A 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双方无须再行解 除劳动关系。蔡某某要求 A 公司补缴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 月的社会保险金,其中 2005 年 12 月之后蔡某某的社会保险金,由于蔡某某 2005 年 12 月起已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 关系,故其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金,蔡某某要求 A 公司补缴属诉讼主体不当,不予支持。 宣判后,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04 年 8 月我开始在 A 公司工作,直至 2008 年 11 月底。期间,我一直认为我是 A 公司的员工,尽管 A 公司曾要求我在一些文件上签字, 但我并不知道我的劳动关系已经改变,并且签字的文件我也从未见过,对内容一无所知,A 公司对这些文件也未做过任何解释或说明。我与 A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 公司应补缴我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 月的社会保险金”。 A 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蔡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蔡某某与 A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义务及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 本案中,2004 年 8 月蔡某某到 A 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5 年 12 月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此时 A 公司是用工单位,B 劳务派遣 公司是用人单位,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 A 公司劳动关系终止,A 公司 不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此后蔡某某又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劳动合同到期。因此,蔡某某要求解除与 A 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 A 公司补缴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社会保险,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 1)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法 律关系当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然一旦引发纠纷, 都将受到牵连。 2)用工单位要意识到自己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 权利,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行为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具体的做法是, 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 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 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用 工单位辞职。 3)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用工单位 在使用被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用工 单位自身与被派遣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 页 405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问: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答: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因为《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 同,与用人单位争议的一方是工会,而不是某一个员工个人。 《劳动合同法》未授予企业或单个员工提起集体合同争议。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 2.《工会法》。 例: 王某是某市一电子企业的员工。该企业于 2005 年 10 月与该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 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 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 该企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钱与企业应缴 的社保费,企业都没有及时上缴。截至 2008 年 2 月底,该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数百万 元。 王某希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予立案,且被告知应由工会申请。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就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工会代表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不是单个职工。 本例中王某认为企业违反了集体合同,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本人不是适当的 主体。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企业与员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企业应注意审查:代表员工一方争议的必 须是工会; 2)如果员工一方违反集体合同,企业应当提起个人劳动合同争议,而不是集体合同争 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或与集体合同冲突的,适用集体合同。因此提 起个人劳动合同争议也有同样效果。如果企业对集体合同本身有异议,可以在个人劳动合 同争议中要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审查集体合同的合法性。

2 页 429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以下几种 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82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 条、第 7 条。 例: 张小姐于 2007 年 8 月 1 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咨询 顾问,月薪为 8,500 元,但公司并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没有异议。 2009 年 1 月初,公司突然降低了张小姐的工资。张小姐不同意。最终公司与张小姐协商 解除了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张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31 日。张小姐补签了合同,但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31 日。 事后,张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30 日 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公司主张,自己与张小姐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而且张小姐是 2007 年 8 月 1 日就进入了公司工作的,自 2007 年 8 月 1 日开始公司就与其形 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当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 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张小姐的请求的终审判决。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者未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书面 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未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张小姐未提异议,并且事 后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减轻管理咨询公司的责任,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辩称张小姐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入职的,而此前的法律并 没有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这一点虽是事实,但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 管理咨询公司应当立即纠正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从应纠正而未纠正日起自然要依 《劳动合同法》承担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 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这对员工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是保障。 2)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为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保留通知的证据。劳动者仍 不愿意签订的,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 倍工资的风险。

2 页 469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问: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答:不同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的起始时间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因此,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劳动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确定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各地之所以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对二倍 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即二倍工资是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以及是否或 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 就目前的劳动法实务来讲,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主要有以下类 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1)以深圳、上海为代表,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 条规定,逐月分别 计算仲裁时效: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年 12 月), 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 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 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 另外,深圳《2011 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 “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 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上述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 2)以成都、海南、郑州等地为代表,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 四川高院在 2011 年 12 月份发布了 6 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劳 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 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 郑州某区法院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判决书中阐述到:“关于某某公司认 为薛某某要求偿付 2010 年 2 月 11 日前二倍工资款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劳 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 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即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时效起算日应当确定为双方 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2011 年 1 月 23 日,薛某某在同年 2 月提出仲裁申请, 不具有超出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 海南也有类似的案例。 1) 以江苏、佛山、重庆为代表,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或从 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或以争议实际发生之日,即二倍工资差 额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 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 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 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 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2008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算;(二)2008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 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 年 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 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 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 年 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 开始计算。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82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 例:   员工谭某某于 2008 年 6 月进入被告某某公司上班,被告某某公司一直没有 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称其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起诉来院,要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08 年 7 月 1 日到 2009 年 5 月 31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 44000 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 而是对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经济赔偿,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 定,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主张。工 资报酬额度应当按照工资单载明的数额为准。   重庆某法院查明,2008 年 6 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截止原告起诉之日, 双方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1 年 4 月 15 日,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法院发函,载明:本 委于 2011 年 4 月 8 日收到申请人谭某某与某某公司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 争议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本委正在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被告在庭审中举示了会议记录,拟证明双方曾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召开会 议进行协商,因原告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会议记录上没有原告签字,故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 2008 年 6 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于 2008 年 7 月前 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截止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与原告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对于双方所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比照工资标 准具有惩罚性的款项,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 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 二倍工资差额于 2009 年 5 月确定,原告最迟应当于 2010 年 5 月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而其直到 2011 年 4 月 8 日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被告有关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 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了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二倍工资差额总 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 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具有惩罚性的款项, 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 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原告谭某 某与 2008 年 6 月与被告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二倍工资差额应于 2009 年 5 月确定,原告最迟应当于 2010 年 5 月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其直到 2011 年 4 月 8 日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已 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所以,对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操作提示: 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因此 , 企业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 3) 目前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 27 条的规定,以及如何适用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在计 算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时要充分掌握和注意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3 页 425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答: 国家层面有关工时的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94 年 7 月 5 日颁布, 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23 号令,2004 年 10 月 26 日国务院第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146 号发布, 199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174 号修订);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 1994 年 12 月 14 日发布、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劳部发[1994]503 号);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2008]3 号); 6)《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劳动部 1997 年 9 月 10 日发布实施);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 [1995]309 号,1995 年 8 月 4 日发布实施); 8)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 [1995]187 号); 9)《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 1995 年 3 月 26 日发布,1995 年 5 月 1 日实施)。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时,也纷纷出台了许多相 关的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有关工时的具体事务时,也要参考地方性规定。 目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分为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 制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每日八小时或者每周四十小 时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 付加班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 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加班工 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 300%的加班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  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 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 过 8 小时、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年等不同周期的计算工时制度分别折 算为 166.64 小时/月、500 小时/季、2000 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以外延长工 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 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300%的加班工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 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  这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 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即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 间限制。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 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工作岗位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 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 动作业的工作岗位以及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有的地方性 法规就有不同规定,例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 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 《深圳 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20 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 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按照深圳市的这一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影 响其向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需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 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参考法规: 《劳动法》等。 例: 2008 年 9 月 20 日起,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在被告管理的某中心当监控员,每月工资 900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 被告人员的护管员、监控员等部分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 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1 月期间、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1 月期间、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期间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 2010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在某中心的物业管理项目合同终止。2011 年 1 月 6 日,原告 自愿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在被告处领取了 2011 年 1 月工资 150 元。 2011 年 3 月 3 日,原告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由被告支付 延时加班工资 22,660.56 元,节假日工资 2,580 元,双休日工资 9,288 元,该委驳回了原 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支付 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现原告主张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加 班工资的,本院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支付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被告对原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原告没有加班的事实,因此,原告主 张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加班工资,未得到法院支持。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对工时的规定。尽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日延长 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 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用人单位须注意,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支付超时加班、休息日加 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但地方性法规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4 页 434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问: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答:企业应当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 下,现在用人单位都比较注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务中,有的 企业对于员工出于各种目的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处理。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危害极大。所以,企业一旦用工,一定要与员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严格遵循先签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原则,不签合同一律 不予录用。 参考法规: 1.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5 条、第 6 条。 例: 2007 年 1 月徐某到某杂志社从事记者工作,某杂志社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2009 年 3 月 25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 年 3 月 15 日徐某向乌鲁木齐市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 年 7 月 9 日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 22,825 元(2,075 元/月×11 个月×1 倍)。后案件起诉到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徐某在某杂志社工作期 间,杂志社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徐某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3 月 25 日在杂志社工 作、工资标准为 2,075 元/月,故某杂志社关于徐某不在其单位工作、工资标准为 1 300 元/月的诉称应不予采信,其要求不予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新疆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尚未支付部分 22,825 元 (2,075 元/月×11 个月×1 倍)。 上诉人某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单位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因为徐某不愿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我单位不愿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由我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错误。徐某的工资标准应当以我单位和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1,300/月元为准。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某杂志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 采信其所称是徐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观点,判决其应当支付因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 2) 用人单位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原因,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某杂志社主张其未与劳动者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徐某不 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由其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是某 杂志社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法院判赔应当支付因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操作提示: 1) 企业在实际用工之时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在一个月之 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如果遇到员工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做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 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本人来说是最大的保障,争取员工的积极配合。 3) 企业也可以通过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属 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4)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拒绝订立等 情形,法院一般会判断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 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 付双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5) 如果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已经与 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 ; 或者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有书面通知,由员工签收,尽可能把员工 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记录在案。 6) 当然,企业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不雇佣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 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 者终止劳动关系。

2 页 425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事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有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明确的 规定,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25 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 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有关事假,用人单位应知道以下几点: 1)所谓事假,是指除了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以外, 员工因个人私事向用人单位申请的假期。员工申请的事假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应照常享受工 资待遇的“法定节日”,也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标准照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年休假 婚丧假等“假期”。 2)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有些地方性的法 规可能规定了事假日工资的计算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事假期 间的工资。从实践中看,是否支付事假工资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 3)劳动者申请事假需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负责人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 事假的实际天数按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可在本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规 定劳动者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 式等。 4)有关事假工资的扣除: 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 ÷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第 17 条; 2.《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原告与被告服务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16 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原告至被告建机公 司工作,原告每月工资 5,814 元,由被告服务公司支付。2008 年 11 月 11 日,被告服务公司 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 2008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合同 第十二条约定,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服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2 原告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4 原告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同年 1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建机公司订立使用合同,约定派遣期限为 2008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任人事部主任,每月工资为 6,320 元。2010 年 1 月 1 日, 原告的岗位调整为法务课课长,月工资调整为 8,886 元(其中工资 8,386 元、职务津贴 500 元)。 2010 年 12 月 3 日被告建机公司向被告服务公司发出派遣雇员退回通知书,以原告严重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通知被告服务公司 退回原告。同年 12 月 6 日,原告收到被告服务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相同理由解 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1 年 3 月 16 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 告建机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3,316 元;2.2010 年 12.5 天未休带薪事假 折算工资 15,320 元等。2011 年 5 月 20 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被告建机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顾问合同、法律服务合同、顾问协议、补充协议、 付款请求书、出金依赖书、律师费发票、民事判决书、电子邮件、电汇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 已明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代理费 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理的解 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被告建机公 司以超过相关标准数倍金额支付了不合理的代理费和税费,已给被告建机公司造成了重大 经济损失。而原告称其虽为法务课长,但其主要工作为翻译与形式要件的审核,并不提供 法律意见,其解释显然与其职务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法务课课长未能恪尽 职守、谨慎勤勉履行其职责,致使被告建机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行为。被告建 机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将其退回被告服务公司,被告服务公司又依据同样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并无不当。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 许。 2、法律未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事假,原告和被告服务公司并无带薪事假的约定,而原 告和被告建机公司之间也没有带薪事假可折现的约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 2010 年未休 事假折算工资 15,320 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 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 企业与员工可以约定事假是否带薪或事假是否可以折现。 本案中: 1)证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代 理费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理 的解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给被告 建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被告建机公司依法解除了和原告的用工关系,将原告退回 服务公司,无须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被告建机公司员工每年除带薪年休假外,还享有 10 天带薪事假,员工若上年度带 薪事假未休完,可顺延至下一年度适用,但无带薪事假可折算工资的规定。被告建机公司 提供的吴某某 2008 年至 2010 年带薪休假使用情况中显示,至 2010 年原告结余带薪事假为 12.5 天。原告带薪事假折算成工资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 1)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 支付事假工资。 2)对于是否有带薪事假、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事假工资的计算等问题,用人单位都应在其规章制度中,或与劳 动者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做到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 3)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履行民主程序。规章制度要公示。为降低风险, 以让员工签知的方式为好。另外,职工代表产生的记录、证据必须齐全,要确保职工代表大 会的产生合法、合规。总之,要防止因程序不合规而导致规章制度无效。

3 页 436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

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 定本法。 【律师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 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 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 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 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 取向。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 对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律师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 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 同约定的义务。 【律师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 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 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 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解析】: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管理发挥到了极限。实务操作中需掌握如 下要点:1、并非用人单位所有制度均属于本条所称的“规章制度”; 2、需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3、严格履行“公示 程序”,并保留已公示的证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 问题。 【律师解析】:三方机制的作用有待加强。但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可能 会流于形式,发挥不了作用。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 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实践中大多数工会主席由单位副职领导、原领导或者 人事部门主管兼任。少数用人单位的工会主席是普通职工,没有多少 发言权,自己的权益都很难维护。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工会,工会不独 立于用人单位,工会不便维权、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工会改革任重 道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律师解析】: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 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 有这个规定,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 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 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律师解析】:告知义务很重 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另外 与合同无关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拒绝回答。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 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 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进行设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 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本条规定的“其它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专业技能证书、 职称评定证书等证件。“其它名义”实践中一般是以保证金、抵押金 培训费、服装费、纪律违约金等形式收取费用。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 担保,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 从日常经验看,如果与劳动者无亲无故的第三方,谁会自愿给劳动者 提供担保呢?显然,实质上还是等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其目的是 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利益,在出现劳动合同纠纷时,可以拿 出充分的证据。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 2 倍的工 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大量存 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 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操作实务中,应当注意两倍工 资是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建立。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是唯 一标准,书面劳动合同仅作为一个证据存在,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之前用人单位仍无 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律师解析】: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 明中规定:“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 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操作实务中 实行同工同酬也存在一个举证问题,从事相同工作容易举证,但是付 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却不容易举证了。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 分类,劳动合同分类仅限于三种。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分 为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 定的工作为期限。”新法和旧法的规定还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 达到约定的终止条件合同则终止,且无经济补偿金,为了限制用人单 位随意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 时间了。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 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长期的、永久性的劳动合同 只是一个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已,并非终身合同和铁饭碗, 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用人 单位想像的那么恐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 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 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律师解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要 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必须订立。实务 操作中须注意“连续”的含义。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 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十年的; 【律师解析】:本项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与第(一)项是有区别的。以往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利用改制,让员工先签订一个短期合同,随后以 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任意终止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此项对保护老员工 很有意义。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 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析】:适用本项,需注意到用人单位可终止合同的权限在第 一次合同到期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第三次合 同时,如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必须订立。所以,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和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多大区别。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就可以不 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书面化,即使已经“视为”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仍需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否则用人单位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另外需注意,如果劳动者为达到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导致双方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能 适用本规定,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规定连续订立二次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运 用得好,可以降低解雇成本,运用得不好,也会弄巧成拙。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律师解析】:生效的要件是协商一致、签字或者盖章,可见盖章并 非必须。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或其代理人,或者劳资主管人员 签名的,合同也可生效。另外,合同是否鉴证,是否用劳动部门的合 同范本,是否备案并不重要。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让劳动者在 空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签名后不给劳动者,发生纠纷时随意填写 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否则 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律师解析】:(一)、(二)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条款,约定劳动 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期限;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选择哪种期限的劳 动合同,视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而定。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律师解析】:工作内容简而言之是劳动者该干什么,工作内容应当 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可否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或“省内” 从立法原意看,显然不行。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几个工作地点应当是 可行的,但前提是劳动者确认。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律师解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六)劳动报酬; 【律师解析】:劳动报酬应当明确,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 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 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七)社会保险; 【律师解析】:参加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合同中是否约 定意义并不大,起个警示作用而已。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律师解析】: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 就应当将这些情况告知劳动者,合同中再进行明确约定,加强用人单 位的责任感。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律师解析】:本项主要是针对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应当 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已经完全列举了。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 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 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法定条款,实践中操作空间不 大,因此,约定条款的运用尤显重要。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 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 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 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 有关规定。 【律师解析】:本条与第十一条都规定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 区别在于一个是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 的,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机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 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律师解析】: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 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十日,本条有很大变化。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律师解析】:在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 用人单位能否重新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新的工作,能否再设定一个试 用期?按照法条的文意解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次试用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律师解析】:除了这两种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很有一种情形也 不得约定试用期,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 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先和员工签订几个月的试用期合 同,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很愚蠢的,徒增 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 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解析】:本条的出台,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寿 终正寝了,发生纠纷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多少举证责任也在用人 单位。“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 之八十”、“最低工资标准”这三者中取其高者。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本条的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律师解析】:如何区分本条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法第 68 条规 定的“职业培训”,将决定双方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提供专项培 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 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 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 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 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律师解析】: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未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的,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 是违反服务期约定,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 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的,劳动者 在服务期内也享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适用本条,应当把握如下原则:1、竞业限 制补偿必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 2、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支付周期为每月支付 一次,“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等约定均不合法;3、违约金数额 法律未限制,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 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容易界 定,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是否知悉商业秘密很难 有明确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由用人单位来认定,所有劳动者均可成 为“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很难避免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 适用到普通劳动者身上,使竞业限制变成用人单位的一种特权,侵犯 了普通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另外,“地域”的自由约定,将出现劳动 者在全世界范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 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 过二年。 【律师解析】:劳动者以他人名义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同类业务,自己在幕后操作,同时还可每月从原单位领取“竞业限制 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想举证,难!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 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律师解析】:实践中以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流动是用人单位的制 胜法宝之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违约金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严 格来说,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仅限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反服务期约 定所承担的后果仅仅是将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比例返还而已,这 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违约金,毫无惩罚性可言。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律师解析】: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与 16 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 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可能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律师解析】: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劳动合同中 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该 部分虽无效,但对其它条款没有影响,不能因此认定为整个合同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 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律师解析】:如果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远高于相近岗位报酬(比如 高薪从海外挖来的高端人才),但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 最终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这对无过错的劳动者的不公平的,我认为应当根据造成合同无效的过 错责任分别作出规定更合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各自的义务。 【律师解析】: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本条采纳了 《合同法》中的规定。全面履行包括了亲自履行、全面履行、协作履 行几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律师解析】:劳动报酬的支付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本条规定劳 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看起来很美,但“支付令”并非“执行令”,用 人单位只要一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劳动者还得从仲裁 程序从头再来,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对此进行特别规定, 该条对劳动者来说弊大于利。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 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律师解析】: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如用人 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显然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 【律师解析】:合同虽需“全面履行”,但劳动者也有权说“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 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律师解析】:万变不离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 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会出现原岗位消 失或变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等情况,劳动者如无异议,当然可继续 履行,如劳动者不同意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律师解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均要求书面化,虽然 “死板”、“凝固”,但对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有积极作用的。实践 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的案 例实在太多了,现在,无书面变更协议的,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后的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应当交付一份给劳动者持有。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均需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协商解除的动议由谁提出。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律师解析】: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 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 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 ems 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 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 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律师解析】: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 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解析】: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律师解析】: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 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 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 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 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 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 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规章制度的违法包括内容违法和程序违 法,但要适用本项规定,除了违法外还需符合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件 虽违法,但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不能以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律师解析】: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 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律师解析】: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律师解析】: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由用人单位举证;因此,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 据化;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律师解析】:“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 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律师解析】:“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 10000 元 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律师解析】: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从实 务操作角度看,用人单位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 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实践中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其在指定 期限内提供其它用人单位出具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律师解析】: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 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 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解析】: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刑事拘留、行 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实践中需注意: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 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 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本 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 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另外需注意解除劳动 合同之前必须先另行给劳动者安排一个工作,不能医疗期满后即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律师解析】: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 中用人单位在适用时需注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需经过培训或调 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律师解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只赋予用人单位解除权, 这对劳动者好像不公平,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更想解除。实务操作中, 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需经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需举证,未经协商而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律师解析】:劳动法规定裁一人也得履行本条规定的程序,此条与 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放宽了裁员的标准,增加了裁员的范围。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未通知被裁减 的人员,而另聘他人的,如果被裁减人员主张权利,且条件相当的, 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损失、恢复劳动关系,且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其工作年限与裁员前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劳动者具备上述条件不代表有了“护身符”,如有第 三十九条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同样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 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 通知工会。 【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将 理由通知工会,或不研究工会的意见,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其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回避,没有明确规定。 看来得由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了。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 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特别注意第(二)项,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 终止,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算数。第(三)项,如劳动 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又 出现了,怎么处理?如劳动者出现时原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劳动者主 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当恢复。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 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 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析】: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患病或 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 终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 满。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 伤残),劳动关系不得解除、不得终止,劳 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直至退休;(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5-6 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 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 伤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得提 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析】:这就是实践中所称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依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需书面形式通知, 但从实务操作中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且保留送达证据。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析】:注意这里强调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 者提出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析】:理论上称为“非过失性辞退”,共有三种情形,即劳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三种情形下,劳 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也无过错,但为了保护劳动者,仍需支付经济 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析】:裁员,支付经济补偿是应该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析】:注意: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限于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 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律师解析】: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 止的,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天经地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析】:兜底条款,为今后法律预留接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律师解析】: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该按半 个月还是一个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以上”、“以下”、“以内”、 “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 本数。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十二年。 【律师解析】:计算封顶仅适用于高工资收入者,即工资高于用人单 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普通工资收入的劳动者不适用。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需注意“月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 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等,具体规定可参照《工资总额组 成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析】:赔偿金不等于经济补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外,是否还 需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从条文文意解释,似乎不能同时适用。目 前法律规定能同时适用的仅限于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 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 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 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 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 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 移接续制度。 【律师解析】:实践中由于社保账户还无法做到全国转移,劳动者在 不同地区之间跳槽,短期的社保账户就成了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 “鸡肋”。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也导致了现阶段很多 劳动者宁愿用人单位支付现金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此条仅是一个 倡导性条款,尚无法解决现实问题。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律师解析】:不出证明、不移档案、不移保险,是很多用人单位挟 制劳动者的常用招数,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不出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 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不移档案需受处罚。但实务操作中好像也不一 定对劳动者有利,档案和社保转移一般均要求劳动者有新的接收单位, 所以是否需要转移应当考虑劳动者的意愿,也需要劳动者的配合。一 律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办理转移,不一定符合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 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律师解析】: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置程序,实务 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交接条款。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律师解析】:为什么是二年?不是一年、三年?我想应当是与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衔接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 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 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 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订立集体合同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十二个 字:平等协商、民主程序、订立主体。实务操作中注意集体合同的制 定民主程序以及签订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律师解析】:此条是关于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正因为“专” 所以不“全”,专项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当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进 行明确。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 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 集体合同。 【律师解析】:注意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的区域为 县级以下区域。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 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 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 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律师解析】:履行报批程序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生效后的 集体合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即使新入职的新员工也同样适用。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 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律师解析】:订立了集体合同后,劳动者获得的实际权利往往会大 于政府最低标准,这就是签订集体合同的优势。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 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 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注意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主体是工会而非劳动者,协商是必经程序,仲裁诉 讼是否可选择适用,将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予以明确。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律师解析】: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 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 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 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律师解析】: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及与劳动 者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 同必备条款更多,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必须在劳动合同 中予以明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律师解析】:实践中劳务派遣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其不正常发展有 点泛滥,为了限制这种不正常的发展,劳动合同法的两大招数“签订 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 势必让劳务 派遣有序发展。实务操作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连续订立 两次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人认 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意愿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一般性规定;在“劳务派遣”一节中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要与劳 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属于特殊规定。因此劳动者 不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能永远签 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派遣单位也是劳动合同 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派遣单位均应当执行,这是一个大前提, 包括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 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 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律师解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 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受民法调整。实务操作中,派遣单位的 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最大保护,法律风险是否能够最小化,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派遣协议的制作水平,因此,派遣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派遣协议 的制作。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律师解析】:用工单位为什么要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协议?主要是为 了逃避社会保险和合同期内正常工资调整,对此法律做了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 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律师解析】:此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即告知义务、工资 支付义务、禁止收费义务。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 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律师解析】:经济越落后的地方,劳动力越过剩,有的劳务派遣公 司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招收劳动者,派遣到经济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工 作,利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工资标准差别大,赚取其中差价。 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处拿的是按经济发达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的 工资,而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则按照经济落后地区的工资标准计算。劳 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本条对此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条的出发点是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该条款也是一把双刃剑,实务操作中 如果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派遣,按照本条的规定,被派遣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执行,这又实际上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律师解析】: 派遣过程的不透明,方便了派遣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杜绝劳务派遣的“暗箱操作”,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第二 款规定了接收劳动者必须“自用”。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 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律师解析】: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往往不实行同工同酬, 而是以身份计酬,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比“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低得 多,身份歧视问题突出,本条的制定,实务操作中将更充分的保护劳 动者的利益。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对派遣工必须同工同酬的 规定,将某些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使用人单位内部的“同工”彻 底消失,从而使“同酬”失去基础,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参照用 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 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工会的力量仍显得较单薄, 实务操作中,由于劳动者实际工作所在地在用工单位,因此,在用工 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更方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被 派遣劳动者,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派遣单位同样需依法支付。实务操 作中,如果用工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用工单 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被 派遣劳动者因此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似乎找不到法律依据。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律师解析】:被派遣劳 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违法、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工 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雇,这种情况下,派遣 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上实施。 【律师解析】: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单位内部长期固 定的正常工作岗位转为劳动力派遣岗位,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 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被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收入大幅降低 实践中劳务派遣范围的随意扩大现象严重,发展到很多企业在长期性 稳定性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大有成为主流用工形 式之势,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常发展,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需注意, 法条规定“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而不是“应当“,可见并非强制性规定,实务操作中本条的可变性很 大。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 派遣劳动者。 【律师解析】: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把自己 的员工全部通过自己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给本单位,用工关系性质转 变,劳动者收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降低。其间的差价直接奖励给了 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劳务派遣还成为少数企业的不正常发财途径。 本条禁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成本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违反 本条规定的,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无效。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 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 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律师解析】:本条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定义,与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有较大区别。实 践中还有一种以完成一定项目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务操作中如果 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按 照何种标准支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 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可建立 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就是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的典型体现。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是否约定试用期对 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意义。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 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均 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虽灵活,但对劳动者却 显得不公平,立法者的目的是“牺牲”小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去换取非 全日制用工的蓬勃发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解析】:此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两不”原则, 我更关心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这“两不”原则的,劳动者有什么救济途 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看来行不通。唯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去“责 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 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的体制。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 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 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律师解析】:本条列举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监察的具体事项,我们 唯有希望劳动行政部门真正能够严格执法。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 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 权,文明执法。 【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程序和文明执法要求。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 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解析】: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热点,建 设部门自然责无旁贷;劳动合同应当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发生问 题,卫生部门自然参与进来;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条款,出现 安全事故,又怎么少得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32 页 473 浏览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