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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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保密协议 甲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系甲方正式聘用的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敏感信息保密条款: 第一条:为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 依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制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 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甲方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与甲方及其子公司经营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及财务顾问、证券经纪、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融资融券、直接投资 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导致甲方及其员工与客户之间、甲方不同客户之间产生利益 冲突的其他信息。 (三)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 信息; 第四条:乙方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并在甲方规章制度要求的范围、程度范围内合理使用。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涉及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打听、谈论敏 感信息,不得将含有敏感信息的资料擅自带离工作岗位,不能通过任何途径泄 漏给其他无关人员,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 的所有记录着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 第六条:乙方承诺离职后承担与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直到这些敏感信息 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七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须承担由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 方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移送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乙方承认已经阅读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中的法律含义。 第九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 分割的部分,本协议与《劳动合同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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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

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编号: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 甲方: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2019 年 07 月 12 日 员 工 保 密 协 议 甲方: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第1页共5页 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在职期间、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 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在职期间和员工离职之日起 2 年内,即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 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 24 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 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 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 1.2 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 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 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用人单位的名称、 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2页共5页 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第二条:保密义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2.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任何设备、文 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2.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产品源代码、培训资料、 客户档案、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2.3 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 财务资料、软件源代码、不公开的系统操作说明、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 费用预算、利润情况等。 2.4 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 维护其在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或其他商业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质。 2.5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 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2.6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U 盘、硬盘、光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以上所有乙方均 不得外泄。       第三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 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3.2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一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的 30%,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 员工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 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员工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3.4 员工应在离职前向公司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未提供账户、提 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 且在此期间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3.5 员工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 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3页共5页 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3.6 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公司在竞业限 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员工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四条: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4.1 员工在职期间和离开公司时即承担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二年; 但公司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 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2 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员 工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义务。     第五条: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等知 识产权的作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品,乙方同意:所有该种作品的创造受到甲方的资 助并代表甲方的意志;甲方为该种作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同意作为该种知识产权的匿名 作者并放弃对于该种作品的署名权或任何其他财产性和精神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捌万元;视后果严重程度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费捌万元至贰拾万元人民币。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 要求乙方赔偿因为违约事项或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也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6.2 乙方因为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时还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 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6.3 前款所述损害赔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害赔偿金额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 的营业额减少,其营业额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或每项服务的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前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 利润,计算方式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或服务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营业额的总数所得之 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害赔偿金额; (3)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应当包含 在损害赔偿金额之内。 第4页共5页 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6.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6.5 任何一方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接受并不表示放弃对对方在此之前的违约责任的追究,对违约行为的权 利主张并不因合同实际履行、继续履行而放弃,除非权利方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7.1 公司由于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7.2 公司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八条:适用法律 8.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时,如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适用新的 法律法规的,则本合同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其他 9.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对本 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9.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9.3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同意 遵守执行。   9.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是合同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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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常州恒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号: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 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Ⅰ.保密条款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 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信息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 义务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 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变相(以他人的名义)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 5、 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批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6、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 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7、 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 三、保密期限 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对本条款第一条所述的商业 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无论在何地,都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持有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及相应经济损失的权力; 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支 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根据本条款要求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Ⅱ.竞业禁止条款 一、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 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竞 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 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义务的企业; 5、乙方在离职之前之后都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6、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7、乙方是否在职,无论在何地,都不影响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 (二)甲方承诺 1、合理安排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福利, 2、为职工提供优美的工作环境及发展空间 二、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1)项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所 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反跟条款第一条第(一)款(2)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于处分及 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3)、(4)、(5)、(6)项所列义务,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二)、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义务,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有权要 求赔偿。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二的利 息来计算。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 势已经无重要影响; (2)甲方法人终止; Ⅲ.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 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Ⅳ.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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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审批表及修订单

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审批表及修订单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XX公司标准 (手册□、程序文件□、制度或作业文件□)制定/修订 审定表(共2页,第1页) 原 编 号 名 称 修订后 原 编 号 修订后 原 编 号 修订后 制/修订部门 制/修订人 制/修订时间 份 数 主管领导审 核 保密委主任 意见 部门 总工 研发部 销售部 会签部门 意 见 品质管 理部 制造部 综合部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会签意见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Xx公司标准 (手册□、程序文件□、制度或作业文件□)制定/修订审 定表(共2页,第2页) 编 号 编 号 名 称 编 号 制/修订部门 制/修订人 制/修订时间 份 数 原 修订后 原 修订后 原 修订后 会签意见 答复 本标准发 放范围及发 放途径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发放范围: 发放途径: 标准化室 审查意见 部门 定稿会签 签字: 姓名 意见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批准 签字: 年 XX公司标准 (程序文件、制度)修订单 名 称 编 号 填 单 人 原 内 执行日期 文 容 同上 修 改 后 内 容 原 修订后 月 日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修 原 www.hrtop.com 订 因 Xx公司标准 (程序文件、制度)修订单 名 称 填 单 人 原 内 文 容 编 号 执行日期 原 修订后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同上 修 改 后 内 容 修 原 订 因 Xx公司标准 (程序文件、制度)修订单 名 称 填 单 人 编 号 执行日期 原 修订后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原 内 文 容 修 改 后 内 容 修 原 订 因 www.hrto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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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5 号,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已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布,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调解仲裁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 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调解仲裁办法》 《调解仲裁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调解仲裁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 遵循、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规范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 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持续改善民生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调解仲裁办法》的重要意义,按 照“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准确 把握《调解仲裁办法》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运用报 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以案说法等形 式,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讲授,提高社会知晓率 和认知度,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及时化解新常态下各 类劳动关系矛盾,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幸福商洛作出新的 更大贡献。 二、健全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一)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 照调解组织法定化、程序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的要求,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性调解机构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力争 5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单位要依法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镇办 要依托劳动保障所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管辖范围。各 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详见附件), 及时受理争议案件,探索完善仲裁办案机制,切实落实终局裁决规定,扎实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二是推动仲裁院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仲 裁院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仲裁办案机构,配齐市、县区两级仲裁院人员,提 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强化效能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 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时效内结案率 在 90%以上。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调 解仲裁队伍建设,严格进入条件,通过加强培训,开发公益岗位,吸纳律师、 专家学者为兼职仲裁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优化调解员和仲裁员结 构,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 承诺、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事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秉公执法,廉 洁办案,确保调解仲裁工作“公平公正”。 三、发挥职能,积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调解仲裁 办法》的有利契机,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有效解决政策实施、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推广基层实践经验,充分发 挥调解仲裁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树立法治思维,创新 办案方式,将合法原则贯穿调解仲裁工作始终,自觉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协同推进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法院、司法部门衔接, 加强与党委、工会、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 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制 度化、规范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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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 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 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 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 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 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 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 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 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 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 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 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 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 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 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 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 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 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 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 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 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 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 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 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 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 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 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 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 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 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 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 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 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 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 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 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 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 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 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 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 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 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 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 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 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 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 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 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 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 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 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 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 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 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 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 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 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 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 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 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 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 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 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 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 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 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 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 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 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 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 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 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 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 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 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 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 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 年 10 月 18 日原劳动部颁 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 1999 年 9 月 6 日原人事部颁布的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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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07 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述 为规范员工关系管理工作,创建和谐的劳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与意义 员工之间、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增强团队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的重要环节。融洽 、 和谐的员工关系,会在团队中形成互相帮助、协调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从而不断提高员工 满意度,加强员工参与公司管理,提高横向和纵向的沟通效率,促进团队整体工作效率与合 作意识的提高,达到使公司能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竞争优势的最终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二章 员工关系管理基本内容 第四条 员工关系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子项目,在公司里将发挥其独特的管理效用。 员工关系管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资纠纷管理、满意度调查以及人事异动管理; (2) 员工活动管理:员工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1 (3) 内部沟通管理:员工成长沟通、家属沟通、员工申诉等,及各种沟通渠道; (4) 员工离职管理:相关流程、离职面谈、离职原因分析等; (5) 员工关怀管理:重大事件时的慰问、节假日时的祝福;心理辅导与疏导:在条件允许 的前提下,设置专人不定期对员工的心理进行辅导,或开设心理类培训课程,缓解职场压力 与家庭矛盾带来的心理隐患。 第五条 员工关系的管理应该是每一位管理者的职责,其专职管理岗位为人力资源部员工关 系专员。 第六条 员工关系每期所做的满意度调查,作为各部门改进管理的依据,以后还可作为公司 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所聘员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公司员工 都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所有新进人员必须在入职 30 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员工上岗时 间,签订范围为上月所有新进人员与原合同到期需续签人员。合同期一般员工为两年,管理 层员工为三年。 第九条 调动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调出公司负责收回原劳动合同,调入公司负责签订新 2 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领导由双方协商 是否续聘,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将 按照规定提前三天通知另一方结果,并按规定办理不续签的人事手续;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 同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合同到期前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可以提前 3 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提前 30 天申请。 第十二条 双方出现劳动纠纷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合同与员工实际表现,代表公司处 理劳动纠纷,或组织成立专门的处理委员会进行协调与问题解决。 第四章 员工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与行政部行政专员及其他部门自愿者 1-2 名,共同组建 员工活动小组,负责组织各种活动小组,如篮球组、羽毛球组等,目的是增强员工之间、部 门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创建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引导积极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十四条 活动频率安排:小型活动(篮球赛、乒乓球赛等),每季度一次一项;中型活动 (如部门聚餐,团队建设等),每半年一次;大型活动(如年会、员工拓展活动等),每年 3 一次。第十五条 活动经费来源:(1)员工日常违纪罚款;(2)公司提供; 第十六条 员工关系专员负责向公司申请或筹集员工活动经费,并按计划对活动经费进行管 理与控制。 第五章 内部沟通管理(含员工申诉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施行“入职引导人”制度,由部门评选出部门的核心骨干人员担任本部门入 职引导人。入职引导人的职责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向新职员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 和规定,为新职员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认并协助取得《员工手册》等资料; 2.保持与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的沟通,反馈新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表现; 3.主动为新员工解答疑难,帮助新员工处理各类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 办公设备、用餐、搭乘班车等; 4.转正前对新员工做出客观的评价,以此作为新员工的转正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员工的内部沟通主要分为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两大类,正式沟通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入职前沟通: 为达到“以企业理念凝聚人、以事业机会吸引人、以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选拔人”之目的, 4 在招聘选拔面试时须将企业文化、工作职责等进行客观描述。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负责完成 对公司拟引进的一般职位的 “入职前沟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 总完成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入职前沟通”。同时,进入公司的新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专 员负责引领新员工认识各部门入职引导人,介绍公司相关的沟通渠道,后勤保障设施等,帮 助新员工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2.岗前培训沟通: 对员工上岗前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进行沟通培训,以掌握公司的基本情况、提高对企业文化 的理解和认同、全面了解公司管理制度、知晓员工的行为规范、明确自己本职工作的岗位职 责和工作考核标准、掌握本职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从而比较顺利的开展工作,尽快融入公 司,度过“磨合适应期”。 3.试用期间沟通: (1)为帮助新员工更加快速的融入公司,度过“磨合适应期”,应尽量给新员工创造一个 合适、愉快的工作环境。 (2)由人力资源部、新员工所属直接和间接上级与新员工进行沟通。人力资源部主管主要 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试用期间的沟通;管理人员以外的新员工沟通、引导,原则上由其所属 上级及人力资源部专员负责。 5 (3)沟通频次要求: A、人力资源部: 新员工试用第一个月:至少面谈 2 次(第一周结束时和第一个月结束时); 新员工试用第二、三个月(入司后第二、三个月):每月至少面谈或电话沟通 1 次。 B、新员工的入职指引人和所属直接上级:可以参照人力资源部的沟通频次要求进行。 (4)除面谈、电话等沟通方式外,人力资源部须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组织新员工座谈会 进行沟通。 4.转正沟通: (1)根据新员工试用期的表现,结合《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在进行转正考核,《转正申请 表》上做出客观评价。 (2)沟通时机: A、新员工所属直接上级:进行新员工转正评价时,并且形成部门意见。 B、人力资源部:在审核员工转正时,并且形成职能部门意见。 5、工作异动沟通: (1)为了使员工明确工作异动的原因和目的、新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更顺利的融入到 新岗位中去,同时以期达到员工到新岗位后更加愉快、敬业的工作之目的。 (2)沟通时机: A、人力资源部:在决定异动后正式通知员工本人前三天内。 6 B、异动员工原部门直接上级: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员工异动决定通知后立即进行。 C、异动员工新到部门直接上级:在异动员工报到上岗之日,相当于新员工的入职引导和岗 前培训沟通。 6、离职沟通(具体见第六章“员工离职管理”) 第十九条 非正式沟通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高层管理人员与各部门基层代表的畅谈 会,每期畅谈会参加的基层代表原则上是各部门员工轮流参加,畅所欲言,将自己对公司的 想法、意见及不满反映给高层领导。 2.为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员工调查,员工匿名方式须填写《员工满意 度调查表》,内容包括员工对直接上级的满意度、工作的建议、对其他部门的意见等。人力 资源部在调查后的一周内,将调查内容整理成文,逐级报送给公司领导阅示。 3.在公司有重大联欢性活动时,邀请员工家属一起参加,使员工家属了解公司、熟悉公司 并支持员工的工作。 4.除正式沟通中的各类面谈外,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还须不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访谈, 重点是各部门核心员工、技术骨干的访谈,内容包括员工现阶段工作、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 、 压力、心理负担等。 7 5.其它沟通渠道:各类工作讨论和会议、E-MAIL 给任何人、网上论坛发表意见和建议、职 员申诉程序、公司的信息发布渠道(网站、内刊、公告板、宣传栏)等等。 第二十条 员工申诉管理: 1. 员工申诉管理的主要目的:尽量减少员工因在工作中可能受到的不公正、不恰当的处理 而产生的不良情绪。 2. 员工申诉的主要范围: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 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按申诉程序选择适当的申诉渠 道向公司申诉。 3. 员工申诉的主要方式:申诉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如选用书面方式,申诉书 必须具名,否则有关申述有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4. 员工申诉的对象:原则上,员工的各层上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会(职工委员 会)甚至公司总经理均是申诉对象。公司鼓励员工向直接上级反映情况;当员工认为不 方便通过直接上级申诉时,可向人力资源部、工会(职工委员会)进行申诉。从解决问 题的角度考虑,公司不提倡任何事情都直接向公司总经理申诉,但当员工坚持认为有必 要直接向公司总经理申诉时,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页总经理信箱以及其它方式 直接向公司总经理申诉。 8 5. 员工申诉程序:员工向直接上级申诉,如直接上级在三日之内仍未解决问题,可越级向 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投诉,同时也可向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员工关系专员申诉,人力资源 部负责在三日内解决投诉问题。员工对人力资源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继续向更高 一级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工会(职工委员会)申诉,主管领导有责任在一周内重新了 解情况并给予处理意见。此复议为申诉处理的最终环节。 第六章 员工离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离职面谈: (1)本着善待离职者原则,对于主动离职员工,通过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以 便公司改进管理;对于被动离职员工,通过离职面谈提供职业发展建议,不让其带着怨恨走 ; 诚恳的希望离职员工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跟踪管理。 (2)沟通时机:第一次:得到员工离职信息时或作出辞退员工决定时;第二次:员工离职 手续办清楚准备离开公司的最后一天。 (3)离职面谈责任人: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和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 A、第一次离职面谈:对于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员工直接上级或其他人得到信息后应立即 向其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反映,拟辞职员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进行离职面 9 谈,了解离职原因,对于欲挽留员工要进行挽留面谈,对于把握不准是否挽留的应先及时反 馈人力资源部以便共同研究或汇报,再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主管级以上的管理干部主动辞职 的,得到信息的人应先将信息第一时间反馈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以便决策。对于企业辞退的员 工,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第一次离职面谈。 B、第二次离职面谈:对于最终决定同意离职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第二次离职面谈。 主管级以下员工由人力主管进行离职面谈;主管级以上员工(含主管级)由人力资源部经理 及以上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第二次面谈可以采取离职员工填写《离职员工面谈表》的相关 内容方式配合完成。第二次面谈应技巧性让离职员工自愿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离职原因分析:离职原因分析每月应定期进行 1 次,由员工关系专员负责完成, 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和分管领导,以便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章 员工关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关怀管理的目的是增进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是指企业在员工遭 遇重大困难时,对员工给予精神关怀或者物质帮助的一种管理过程。 第二十四条 逢重要节假日,如中秋、春节等,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组将根据公司情况,给 予外派员工以及核心员工适当的慰问与祝福,让员工心有所系。同时,协助协调安排公司高 10 层管理人员亲自慰问部分困难家庭或者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家庭。 第二十五条 员工生日,由行政部发放祝福卡片,举行生日会进行庆祝。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困难时,员工关系组除代表公司送达慰问与关怀外, 另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物质协助。同时,协助协调安排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亲自慰问员工个人或者家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如有不明之处,请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1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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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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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编号:博密字第 002 号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事 岗位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 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房屋买卖 销控表及销控数据等。 3.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 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4.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等。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 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 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 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 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 等; 7.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 时向甲方报告; 8.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 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9.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 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 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 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 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 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 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 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 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 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第四条 1、2 款”的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 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 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 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签订地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 19 号。 九、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保密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 款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页以下无正文)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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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单位与员工通用版)

【保密协议】(单位与员工通用版)

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 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及范围 1.1 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 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 1.2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 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2.1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 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 等; 1.2.2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 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1.2.3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 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1.2.4 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 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 1.2.5 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 情况等; 1.2.6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 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 1.2.7 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 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1.2.8 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1.3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 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 的所有保密信息。 1.4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 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2.1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 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 为。 2.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 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 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 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 2.3 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 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 2.4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1 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 乙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 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2.4.2 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 善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 录; 2.4.3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 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 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 议; 2.4.4 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 种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 2.4.5 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 2.4.6 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 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 2.4.7 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 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 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 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 2.4.8 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 方的竞争单位工作。 2.5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 2.6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 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 2.7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 行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 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                    第三条   有关确认 3.1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报酬,不影 响本协议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2 乙方确认,已经知悉并理解甲方的下列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              3.3 甲方将不定期的修改有关保密的制度与作法,并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络 平台等进行发布,乙方同意经常查收相关文件,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 ]元。同时还应赔偿 由此给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费用. 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上述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服务报酬或劳动报酬中扣除。 4.2 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 有权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3 乙方在职期间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均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 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签订本协议发生的或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以双方签署的其 它文本约定为准。 6.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6.3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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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档简介: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 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 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 【案例】:冯某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享受着公司的高额薪 资待遇。在入职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冯某保 证,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入职同类型的企业工作,否则 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2006年7月,冯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 没有续签。离职后,迫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冯某在三个月后又去了另一家软件 公(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司工作。 原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冯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 万元,冯某认为单位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自己可以不遵守该约定。请问,冯某 要不要向原单位支付1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单位与冯某关于离职后就业限制的约定,是 一个合同行为,单位为冯某设定这一义务,是需要向冯某支付相应的对价的, 否则,该约定就是显失公平的,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 议。 本案中,冯某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 合同中,只约定了冯某负有离职后一年不得从事同一行业的义务,而没有对用 人单位设置相应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对等的。如 果该单位不能举证冯某曾明确表示放弃过相应的对价,那么该协(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议就是现失公平的,冯某可以向法院主张 撤销该协议条款,使其归于无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 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 的。 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为企业所普遍采取,但同时,该 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该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自 己的就业权部分地由企业进行处置,给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 部才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问题。 1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部分掌握本企业经营技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员 工,应当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应当支付给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 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违反相应 条款的,企业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 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分别就竞业禁止的时间、 补偿办法、违约赔偿等情况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依据。 附:竞业限制(禁止)予以明确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 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 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在 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 ( 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 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 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 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 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 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 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 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 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 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 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 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劳动合同 法》作了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2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明确了,用人单 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民斌的行为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履行敬业限制的约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含 有竞业限制条款,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劳动者,根本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1996 年 10 月 31 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 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 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 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3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5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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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规程

保密管理规程

马鞍山德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MAANSHAN DH BIOTECH CO., LTD. 文件编号/Document # SMP-OP-0005 版 本 号/Version 01 机 构 与 人 员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题目: Title: 保密管理规程 Security Management 起草人: Initiator 凤 旭 Feng Xu 起草日期: Drafting Date 20 年 月 日 审核人: Reviewer 钟 理 祥 ZHongLiXiang 审核日期: Review Date 20 年 月 日 批准人: Approver 祁 Qi 批准日期: Approval Date 20 年 月 日 超 Chao 颁发部门 Issued by 质管部 Quali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生效日期 Effective Date 2016 年 05 月 01 日 替换文件 Replaced for 无 失效日期 Expiry Date 2021 年 04 月 30 日 建议培训方式 Training Ways 面授/Face-to-face Instruction 自学/Self-study 分发部门 Distributed to 质管部/QM-01 物料部/MD-04 安全环保部/HSE-07 QA 室/QA-01-1 101 车间/WS-02-01 其他/Other      传阅/Circulation 其他/Other      生产部/PD-02 市场营销部/PS-05 财务部/FD-08 QC 室/QC-01-2 102 车间/WS-02-02 设备部/ED-03 人事行政部/AD-06 研发部/R&D-09 文件修改历史/Document History 版本号 Version 变更描述 Change Description 颁发日期 Issued Date 【目 的】:为保护公司各项文件资料、业务和技术等秘密的有关内容和事项,特制订本规程。 【范 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 马鞍山德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SMP-OP-0005 MAANSHAN DH BIOTECH CO., LTD. 版 本 号:01 文件名称:保密管理规程 【责任者】:全公司员工 【内 容】: 1、术语 1.1 秘密──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是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 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2、职责 2.1 人事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各项保密制度,并对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 2.2 人事行政部为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 2.3 按照业务归口管理原则,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保密工作兼职人员,负责对主管业务的保密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 3、规定 3.1 秘密内容 3.1.1 尚未公布的公司机构改革或调整方案、人事安排、任免等事项。 3.1.2 组织、人事、文书及科技档案;重要会务工作和内部参阅资料。 3.1.3 公司生产产品的设备、工艺、标准、检验规程等技术资料和信息。 3.1.4 公司产品成本、财务资金运转情况、产品价格方面的统计资料和统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和 信息。 3.1.5 公司技术改造、发展规划等资料和信息。 3.1.6 公司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经营资料和信息。 3.1.7 公司各类招投标中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资料和信息。 3.1.8 公司认为需要保护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3.2 秘密文件的管理 3.2.1 密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打字、印制、装订、归档和管理工作。 3.2.2 各部门在制发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按照已确定的密级范围,由拟稿人提出密级和保密 期限,核稿人审核,签发人确定。在制文过程中,要明确发文范围、印制份数,在文件左上 角注明密件标识,草稿、蜡纸、废页余纸等应及时销毁。 3.2.3 严格按规定范围和规定地点阅办,不准扩大范围和擅自带出。下班或离开阅办点应将文 件资料放入文件柜中。 3.2.4 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2.5 对接触公司秘密的所有岗位人员由公司各部门提出,总经理认定,并配备相关设施。 3.2.6 负有保密职责的上岗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 3.3 自行调离人员的处理 3.3.1 由于非组织原因要求离开公司的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3.3.2 一旦提出申请,人事行政部必须将其调离接触秘密的岗位,安排一般岗位。 3.4 保密工作要求 3.4.1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学习、参观或进行技术交流,经总经理批准后按规定的参观范围和路 线或地点进行。 3.4.2 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如批准复印秘密文件资料要做好记录。 3.4.3 对使用无加密的各类电话、传真机时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对涉及秘密事项要采取保密措 施。 3.4.4 计算机、存储秘密数据的软盘、磁带等要加强管理,严格保密措施。 3.4.5 凡对外宣传报道的材料,必须经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发表,对外投稿、发表论文、学术交 2/3 马鞍山德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SMP-OP-0005 MAANSHAN DH BIOTECH CO., LTD. 版 本 号:01 文件名称:保密管理规程 流等,不准使用企业秘密材料和秘密数据。 3.4.6 接待外宾参观和洽谈业务不得泄露公司所属保密范围的内容。 3.5 员工发现公司机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立即报告部门保密工作人员,部门保 密工作人员要迅速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时 间的主要情节和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上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按照公司有 关规定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进行处理。 【附 表】:无 【相关文件】: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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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保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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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汇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保密工作,维护公司权益,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涉密 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是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各部门要把安全保密工 作列入工作规划,使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只允许特定时空范围的人员 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财务、人事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 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 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 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 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 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劳资状况, 等等。 第四条 公司所有职员、外派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公司秘密的高级员 工,如: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负有特别的保秘责任。 第五条 保密工作实行安全、便利可行、积极预防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 实行奖励;对泄露公司秘密的部门或职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七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1 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公司科研专有技术、专利、知识产权、工程设计、等等; (八)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八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机密是重要 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 使公司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九条 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技术专 利等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 息为秘密级。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 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 保存和销毁,由行政中心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 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部门负责保密,行政中心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三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 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2 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 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五)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不携带录音设施(包括智能手机等)进入会场录音; 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严禁 滥印、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确需要复制的须经批准。 第十六条 文印及资料保管要求 (一)凡带密文件、合约书及其他需用印章的文件,没有领导签字不私自用印、复印。复 印的秘密文件:需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才能复印;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一样管 理; (二)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硬盘、U 盘、录音笔等;对会议记 录和有关文件、资料严加保管,及时立卷归档;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涉密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 不私自多印留存; (四)打印的密件废页、图纸废页、蜡纸应及时处理,不让无关人员阅看;发现密件丢 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报告,并抓紧查找,采取补救措施。定期检查、清理、清退、销毁无 效文件;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旧报纸等出售。 第十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 发现已经或者可能泄露秘密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部门主管和 公司领导;主管或领导接到报告,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 凡承担公司涉密项目的主要人员,在该项目任务尚未结束之前,原则上不 得调离、或辞职;特殊情况必须调离、或辞职时,应由公司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保 密责任承诺书(附件一)后,方可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 第四章 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保密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员工,重点是公司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 3 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 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 公司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 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 (四)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 (五) 保密管理工作的相关案例; (六) 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 及文件; (二) 在组织新员工培训时,安排保密教育内容; (三) 每年度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涉密人员保密培训时间不少于 6 学时,每 学时不少于 60 分钟; (四) 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五) 在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时、调离涉密岗位、参加重要涉密活动前,组织保密教 育,履行保密提醒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行政中心负责保密教育工作的实施: (一)负责起草公司保密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组织和安排公司的保密教育活动;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的年度保密培训工作和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的保密培训工 作; (四)为公司保密教育活动提供资料; (五)安排和组织新员工保密教育、和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和专兼职保密管理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公司 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取消其从事涉密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组织的各类保密教育培训活动均应填写《培训记录表》,记录培训的 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等。 第五章 保密监督检查 4 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为了将保密管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使公司保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 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公司建立保密监督检查体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涉密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有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事项的最终决 策)亲自担任组长,行政副总任副组长,主管副总(负责定密及具体业务事项的复审工 作)任组员,行政中心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附件二),对本月工作进 行保密自查。 第三十条 公司行政中心每年 12 月份组织公司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 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附件三)。 第三十一条 其余保密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一旦发生泄密情况,由公司涉密工作监督检查小组根据泄密信息密级的 不同确定知悉该秘密的人群范围,查找泄密点, 以责任人为点,业务流程为线,在最短 时间找到泄密点加以补救,并将责任人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保密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行为或造成泄密事件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罚 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密奖惩的标准依据《汇璟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 者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 属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为目的、蓄意泄漏秘密的, 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除按《汇璟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外,还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 5 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 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 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行政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此前与此制度规定相冲突的, 均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保密承诺书 我已了解国家及公司有关保密法规和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原单位(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秘密; 三、已将自己掌握、持有、保管的所有涉及保密事项的资料完好交还合肥汇璟; 四、未经原单位(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 及原单位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在脱密期内,未经原单位(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审查批准, 6 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为与原单位有竞争业务的企业提供 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六、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从合肥汇璟先进陶瓷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密监督。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 部门 姓名 涉密等级 7 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1.本月是否产生过涉密文件或电子文档? 是□ 否□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是□ 否□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 否□ 2.本月是否携带涉密载体出差? 是□ 否□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是□ 否□ 是否采取了合适的保护措施?是□ 否□ 3.本月是否接受过涉密载体? 是□ 否□ 是否进行了归档?是□ 否□ 保 密 自 查 情 况 4.本月是否对外提供过资料或物品? 是□ 否□ 是否与接收方签订了保密协议?是□ 否□ 5.本月是否进入过保密室? 是□ 否□ 是否遵守了保密要害部门的管理规定?是□ 否□ 6.本月是否通过网络发送过涉密邮件? 7.本月是否用手机谈论过涉密事项? 8.本月是否借阅过涉密载体?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否按规定进了审批和登记?是□ 否□ 9.本月是否使用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是否按规进行了使用? 自查结果 符合要求□ 是□ 否□ 不符合要求□ 签字: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字: 保密领导小 组组长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 附件三 是□ 否□ 年 月 日 年保密监督检查表 8 XXXXXXXXXXXXXX 技有限公司 检查组组 成人员 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涉密人员管理(包括培训)情况: 涉密载体管理情况: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情况: 工作档案管理情况: 总评: 检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中心意见 中心负责人签名: 保密领导小组 组长意见 年 签名: 月 日 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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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保密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业):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甲方正当权益,明确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根据有关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起 壹 年以内以及在职期内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 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及商业 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密的内容及范围 1、乙方遵守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并保证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在甲方 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的商业活动。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职务发明创造均属职务技术成果行为, 该技术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权利)均归甲方所有,职务成果的署名权属乙方。当无论 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或其持有的所有涉及公司的文件、记录、笔 记、工具、客户档案资料、财务报表和公司市场信息以及任何其他材料立即归还公司, 并办妥有关手续。 3、甲方的业务具有专业技术含量,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存续 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如含有经营、技术秘密等商业性 质的文件资料),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一切往来资料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据为已有、 乙方的工资薪酬体系设置属于甲方的管理信息内容之一,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属 于商业秘密。乙方不得试探他人的工资薪酬福利,不得泄露自己的工作待遇,不得评 论他人薪资等情况。 4、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 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 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如有以下情形即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有以下情形出现的,则甲方可追究乙方的 违约责任。 ① 乙方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存续期间,利用甲方客户资料及相关信息或公司商业秘 密,为自己营利或为他人营利的行为; ② 乙方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存续期间,利用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工作便利或所 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从事营利或为他人营利行为; ③ 乙方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利用甲方的商业秘 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④ 乙方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存续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客户资料及相关信息 或公司商业秘密泄露。 2、乙方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同意且承诺在执行职务时,不使用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资料,并保证不致有抄 袭模仿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事情发生。若乙方违反此承诺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应由 乙方自负其责,若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受第三人指控和起诉,等造成甲方声誉和经济 直接和间接损失时,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4、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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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高级管理人员) 保密协议(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上 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 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协议仅具有下列含义: 1.1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政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营销资料、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 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等等。 1.3 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和机构。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及索赔。 2.2 因乙方的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市场开发合作协议。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 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3.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 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3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 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3.5 乙方因合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 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商业价值的载体,均属保密范围 内。 3.6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仍需在相应的保密期限内对其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 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合作期间的保密义务和不能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3.7 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 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偿。 第四条 保密期限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 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双方合作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二) 甲方: 乙方: 为止。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 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 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 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 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1.1 竞业禁止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 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 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 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1.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 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 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 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1.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 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 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 领取补偿金。 第二条 2.1 竞业补偿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 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2.2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 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3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 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5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2.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 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 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 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2.8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第三条 3.1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自 年 月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 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二: 附件二: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 自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 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保密协议与禁止限业 比较 立法目的 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 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 争秩序 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业于 保护方式 不允许泄密 生效条件 是商业秘密、有保密约定 保护期限 视商业秘密情况而定 不超过三年 应当给补偿,未做金额限制 必须有补偿,但未做金额限制 补偿 竞争性企业 除企业高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法定义 务外,需书面约定,且必须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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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保密管理制度 1.目的:为增加员工的保密意识,保护公司利益和保守商业秘密,特制订以下保密制 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内所有人员;本制度应用于公司各项招商营运、营销企划、 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等各类工作。 3.工作职责 (1)全体员工根据保密制度,自觉遵守和执行保密协议; (2)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员工执行和遵守保密制度负有直接责任,对下属的违反保密 制度的行为负全责; (3)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对本公司遵守保密协议和执行保密制度负有直接责任,对 下属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负全责; (4)总公司副总裁、总裁对恒隆公司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负有间接责任。 (5)综合管理部对本公司保密协议遵守和执行负有监督和检查权,并对保密制度的执 行和遵守负有连带责任。 4.工作内容 (1)商业秘密的定义:指本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惯例应当视作商 业秘密的其他信息。包括企业在活动中生成、收集、使用的,与现实和未来业务相关的经营 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客户信息、技术信息、档案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各类会议内容、纪要及管理文件; (b)公司的各种合同书、业务往来文件、业务洽谈情况及投资和业务开展意向; (c)各种合作的计划及材料、业务洽谈备忘录及有关资料; (d)各类项目招标(议标)前的各种资料与底价; (e)与公司关系密切的合作伙伴和客户的相关资料; (f)公司营销策划资料; (g)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及有关情况; (h)其他属于保密范围内的事项。 (2)商业秘密的保守:保守秘密是指员工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可以不合理或非法手段 获取、透露、使用、允许或协同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3)商业秘密的使用:确需使用商业秘密的,由申请人提出,经部门领导、副总经理、 总经理、总裁审批,所有使用商业秘密的由书面批准为依据,否则视为泄密。 (4)商业秘密的公开:商业秘密具有时效性,保密时效过后,由综合管理部根据执行管 理层书面签批,方可公布和通报,通报范围为涉及相关工作部门或相应的管理层。未经公 开的信息,一律为商业秘密。 5.实施细则 (1)全体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以明确责任和义务。 (2)在收购、兼并、合作等过程中,在商谈的前期阶段要求与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符合上市规则要求,同时保证公司信息不被泄露,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处罚 (a) 因过失泄密,视情节分别给予 100~5000 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解除劳动合同; (b) 故意泄露机密者,公司将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 究法律责任; (c) 触犯国家法律者,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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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7-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如何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案例」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 20 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 为 1200 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 1600 元左右。有一段时间,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 在李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 息日加班。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 1200 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 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 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 1600 元为基数计算 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 1400 元为基数。为此,李某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评析」 李某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 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 位,计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支付 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 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 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 计算基数时,不顾李某工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 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 件单价 20 元/件的 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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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辞职提前通知可用年休假冲抵吗

5-辞职提前通知可用年休假冲抵吗

辞职提前通知可用年休假冲抵吗?   案由: 两周前我向所在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适逢我还有两周的年休假没有休完,因此我向公 司提出后面两周算我休假,同时承诺会在此之前为公司办理完一切交接手续。然而,我的 要求却被公司无端地拒绝了。根据劳动法规定,作为劳动者,我辞职只需提前 30 天通知公 司即可,我的此项义务已经履行;然而,身为劳动者,我还有休假的权利,公司也无权予 以剥夺。希望贵刊给予指点和帮助。 案例分析: 您的这一问题很具有普遍性,即将结束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会在很多问题 上发生摩擦、引发争议。然而,即便是特殊的雇佣期间,它依然受到法律的调整,双方曾经 达成的约定和协议也仍然有约束力。因此,在这个所谓的特殊阶段,解决争议的依据和化 解矛盾的方法并没有什么特殊性。 其实您的分析完全是正确的,作为劳动者,他既有解除合同前的通知义务,同时也有享 受年休假的权利,但问题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 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 30 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计划,作为一名员工,他依然受 到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如果说在一般的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具体的 工作情况核准员工的休假申请,那么在最后的 30 天聘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也依然 存在并没有被剥夺。对于由于特殊的工作需求而未享受休假的员工,双方可以约定采取其 他方式予以补偿。 然而,如果作进一步分析,本案的焦点其实并非公司有无权利核准您的休假而是其是否 滥用了这项权利。根据您的陈述,您公司对您的休假申请采取了无端拒绝的方式,那么这 就是它滥用权利的表现。权利的滥用必然会导致支出更大的代价,其实是损人损己。因此, 我们建议您继续与公司协商一次,要求其明确告知不批准您休假的理由,如果公司确因您 的工作交接等原因无法安排您休假,那么希望您能给予配合;如果公司仍然一意孤行侵害 您的休假权利,那么您可以通过各种申诉和投诉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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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4类23种情形+10个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败诉之法律分析 (4 类 23 种情形+10 个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1 .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法院查证事 实的难度,但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 记录甚至工作成果等多种凭证,依然可以综合进行判断,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 可能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 02 . 雇佣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待岗等情形等四类人 员,误以为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导致在诉讼中败诉。 03 . 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予签订,从而导致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4 . 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认识错误,一些人员:诸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等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因此也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05 . 一些公司高管、人力资源经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 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高管的工作职责,则即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06 . 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订立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07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向劳动者履行合法公示或者送达,从而导致该规章制度对 劳动者不具有合法约束力。 08 .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为由拒付工资,如果是非因劳 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那么用人单位依然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生 活费,否则即为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败诉风险。 09 . 用人单位违法规避工龄连续计算,例如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不发生变化 的情况下,重新安排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干脆“逆向派遣”,迫 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但此种手段被法律所禁止,从而带来败诉隐患。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0 .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尽管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 者又主张变更无效的,依据司法解释四的规定,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11 .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加班事实的基础举证责 任由劳动者一方负担,但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注意留存、收集证据,导致诉讼中因 为证据不足而主张难获支持。 12 .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 的,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阶段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3 . 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情形而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在此情形 下,不能免除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14 .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辞退劳动者解除事实充分、解聘程序合法,导致败诉。 15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能依法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导致付出败诉代价, 有的是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有的甚至付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代价。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6 .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辞退。 17 . 尽管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迫使劳动者辞职,但劳动者辞 职信未能写明上述单位违法的情形,从而丧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18 . 劳动者未经权衡而草率在纠纷一次性了结的协议上签字,此后反悔的很难得到法 院支持。 四、竞业限制及服务期方面 用人单位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19 . 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单方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司法解释(四)第 6 条的规定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 均工资的 30%按月支付。 20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因此败诉。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具备 独立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所以,在 上述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仍需履行告知义务。 劳动者方面的典型败诉情形 21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但这并不代表该协议未生效或 者无效,故劳动者以此为由迳行到竞争企业工作的,可能面临用人单位起诉其承担违 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22. 劳动者在协议有效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仍到相关企业从事竞争性业务,那么 必然导致支付违约金的败诉后果 23 . 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后仍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辞职,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 22 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1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王某 1982 年 7 月参加工作,于 2001 年 8 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 自 2001 年 9 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2011 年 8 月王某进入康达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 5 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 年 3 月 24 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 其因为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 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 请求。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 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 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2 :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 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 , 1990 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 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 会保险。 2005 年 9 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11 年 7 月 15 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 再到岗工作。2011 年 10 月 27 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 明因李某长达 3 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 除劳务合同。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 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2010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第八条的规定,下岗待岗等四类人员,在与新的用人单位 发生用工争议后,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老李属于企业待岗人员,具备与新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经进一步审查,老李与玉林公司之间所签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 同,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法院最终认定双 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3 :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付二倍工资 陈某于 2012 年 9 月 1 日入职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2013 年 5 月,陈某 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提出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 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90000 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 即便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 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陈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也认可其工作 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坚称是餐饮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需要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 一方。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 4 :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有权签无固定期合同 刘某于 2000 年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大山子公司工作。2005 年,刘某被安排到大海 子公司工作。2008 年 1 月 1 日,大海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 年 11 月, 刘某与大海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 10 年,因此向大海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海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 告知刘某 2010 年 12 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 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大海子公司连续工作不足 10 年, 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刘某不服仲 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 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大海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 5 :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2004 年 4 月 1 日,张某(乙方)与时光科技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书》。2008 年 11 月,时光科技公司曾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辞退决定,后 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时光科技公司收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即向张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 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满编,故将张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从事的主要工作 是物流培训工作,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三日之内到公司报到上班 。 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对于两岗位属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 理岗位,故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上班。 此后,时光科技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上岗通知书,并向张某告知 如不按时到岗上班。随后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已严重违反了公司 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后张某起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 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案例 6 :非因本人意愿变合同主体变更后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金某 2004 年 12 月入职同创公司,双方连续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 份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0 年 12 月 24 日止,其中的 “工作内容” 部分约定为 “ 同创 公司聘任金某担任超市公司十里河店防损组长 ” 。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同创公司未与 金某就双方的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亦未向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次日,金某与同 兴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 “工作内容 ” 部分约定 “ 同兴公司聘任金 某担任防损组长 ” ,但金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2011 年 7 月 29 日,同兴公司对金某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降低了其薪资,金某 认为同兴公司行为违法,故于 2011 年 9 月告知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 仲裁委支持了金某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从同创公司到同兴公司的工作岗位变动系 “ 非因劳动者 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 ” ,故认定金某在同创公司的工作年限应 与同兴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判令同兴公司支付相应期间的解除合同补偿金。 案例 7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010 年 11 月,杨某入职慧通数码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 定杨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明确规定,杨某在职期间未经慧通数码公司书面同意, 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慧通数码公司可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2 年 2 月,杨某开始受聘担任豪腾数字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2012 年 5 月, 慧通数码公司向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在豪腾数字公司担任总 经理一职,严重违反慧通数码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证明豪腾数字公司与慧通数码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慧通数码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杨某以要求慧通数码公司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慧通数码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 故慧通数码公司与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 案例 8 :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韩某 2011 年 3 月入职新希望公司,双方约定韩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 5000 元。 2012 年 3 月,新希望公司告知韩某 ,因为业绩不佳 、 经济效益不好 ,公司将延迟 发放工资。2012 年 3 月至 2012 年 11 月期间,新希望公司共发放了韩某工资 1.2 万 元,韩某一直向新希望公司要求补齐拖欠的工资未果。2012 年 12 月,新希望公司仍 未发放工资,韩某无奈,遂以新希望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后支持了韩某的请求,新希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希望公司认可其公司因为业绩不佳、效益不好而未 足额、及时向韩某支付工资,并同意待公司的效益好转后向韩某补发工资,但对韩某 其他要求,公司表示拒绝。韩某主张其之所以离职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因此新希望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认定,2012 年 3 月至 11 月期间,韩某正常向新希望公司提供劳动,新 希望公司确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遂判决支持了韩某的诉求。 案例 9 :双方签订了竞业协议支付违约金也得履约 2010 年 4 月,邓某入职长江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 1 万元。同日, 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 10 月,邓某自长江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 业限制协议,长江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6 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 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 50 万元。后长江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红星公司工作,便以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为由向法 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长江公司提交的红星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长江公司与 红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长江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特快专递底单等证据,证实了邓某 确实在红星公司工作。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 与长江公司签署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 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且长江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某 6 万元补偿金,综上,法 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支持了长江公司的诉求。 案例 10:超过仨月未付竞业补偿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 2008 年 1 月,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倪某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于同日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一年,即倪某在本合 同终止或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工作;作为补偿,中实公司 需要在倪某离职后的一年内按月向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5000 元。 2012 年 8 月,倪某向中实公司提出辞职。倪某自中实公司离职后,中实公司一直 没有履行双方之前的约定向倪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倪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倪 某于 2013 年 1 月初向中实公司邮寄送达《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将上述情形告 知中实公司,并提出解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 后来,公司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中实公司与倪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在倪某离职后, 中实公司未能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未能举证证明系倪某过错而导致中实公司未 能履约,故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了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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