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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5 号,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已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布,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调解仲裁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 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调解仲裁办法》 《调解仲裁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调解仲裁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 遵循、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规范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 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持续改善民生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调解仲裁办法》的重要意义,按 照“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准确 把握《调解仲裁办法》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运用报 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以案说法等形 式,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讲授,提高社会知晓率 和认知度,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及时化解新常态下各 类劳动关系矛盾,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幸福商洛作出新的 更大贡献。 二、健全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一)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 照调解组织法定化、程序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的要求,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性调解机构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力争 5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单位要依法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镇办 要依托劳动保障所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管辖范围。各 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详见附件), 及时受理争议案件,探索完善仲裁办案机制,切实落实终局裁决规定,扎实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二是推动仲裁院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仲 裁院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仲裁办案机构,配齐市、县区两级仲裁院人员,提 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强化效能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 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时效内结案率 在 90%以上。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调 解仲裁队伍建设,严格进入条件,通过加强培训,开发公益岗位,吸纳律师、 专家学者为兼职仲裁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优化调解员和仲裁员结 构,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 承诺、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事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秉公执法,廉 洁办案,确保调解仲裁工作“公平公正”。 三、发挥职能,积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调解仲裁 办法》的有利契机,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有效解决政策实施、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推广基层实践经验,充分发 挥调解仲裁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树立法治思维,创新 办案方式,将合法原则贯穿调解仲裁工作始终,自觉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协同推进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法院、司法部门衔接, 加强与党委、工会、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 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制 度化、规范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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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 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 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 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 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 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 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 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 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 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 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 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 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 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 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 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 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 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 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 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 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 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 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 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 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 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 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 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 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 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 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 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 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 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 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 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 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 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 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 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 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 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 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 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 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 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 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 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 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 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 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 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 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 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 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 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 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 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 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 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 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 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 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 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 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 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 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 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 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 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 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 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 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 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 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 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 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 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 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 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 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 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 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 年 10 月 18 日原劳动部颁 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 1999 年 9 月 6 日原人事部颁布的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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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仲裁决定书(申请撤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决定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裁决 书的样式相同) 本委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 案由)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 本委提出了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理由是……(申诉人在撤 回仲裁申请书中所述的理由)。 本委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回仲裁申请的理由)。 依照……(写明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予撤回仲裁申请的写: “准许申诉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二、不准撤回仲裁申请的写: “不准申诉人撤回仲裁申请,本案继续审理。” 首席仲裁员:×××(署名) 仲 裁 员:×××(署名) 仲 裁 员:×××(署名)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年××月××日 (仲裁委印) 书 记 员:××× 注:用于准许与不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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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述 为规范员工关系管理工作,创建和谐的劳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与意义 员工之间、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增强团队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的重要环节。融洽 、 和谐的员工关系,会在团队中形成互相帮助、协调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从而不断提高员工 满意度,加强员工参与公司管理,提高横向和纵向的沟通效率,促进团队整体工作效率与合 作意识的提高,达到使公司能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竞争优势的最终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临时工。 第二章 员工关系管理基本内容 第四条 员工关系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子项目,在公司里将发挥其独特的管理效用。 员工关系管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资纠纷管理、满意度调查以及人事异动管理; (2) 员工活动管理:员工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1 (3) 内部沟通管理:员工成长沟通、家属沟通、员工申诉等,及各种沟通渠道; (4) 员工离职管理:相关流程、离职面谈、离职原因分析等; (5) 员工关怀管理:重大事件时的慰问、节假日时的祝福;心理辅导与疏导:在条件允许 的前提下,设置专人不定期对员工的心理进行辅导,或开设心理类培训课程,缓解职场压力 与家庭矛盾带来的心理隐患。 第五条 员工关系的管理应该是每一位管理者的职责,其专职管理岗位为人力资源部员工关 系专员。 第六条 员工关系每期所做的满意度调查,作为各部门改进管理的依据,以后还可作为公司 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所聘员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公司员工 都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所有新进人员必须在入职 30 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员工上岗时 间,签订范围为上月所有新进人员与原合同到期需续签人员。合同期一般员工为两年,管理 层员工为三年。 第九条 调动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调出公司负责收回原劳动合同,调入公司负责签订新 2 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领导由双方协商 是否续聘,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将 按照规定提前三天通知另一方结果,并按规定办理不续签的人事手续;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 同的,人力资源部负责在合同到期前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可以提前 3 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提前 30 天申请。 第十二条 双方出现劳动纠纷时,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合同与员工实际表现,代表公司处 理劳动纠纷,或组织成立专门的处理委员会进行协调与问题解决。 第四章 员工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与行政部行政专员及其他部门自愿者 1-2 名,共同组建 员工活动小组,负责组织各种活动小组,如篮球组、羽毛球组等,目的是增强员工之间、部 门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创建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引导积极合作的团队精神。 第十四条 活动频率安排:小型活动(篮球赛、乒乓球赛等),每季度一次一项;中型活动 (如部门聚餐,团队建设等),每半年一次;大型活动(如年会、员工拓展活动等),每年 3 一次。第十五条 活动经费来源:(1)员工日常违纪罚款;(2)公司提供; 第十六条 员工关系专员负责向公司申请或筹集员工活动经费,并按计划对活动经费进行管 理与控制。 第五章 内部沟通管理(含员工申诉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施行“入职引导人”制度,由部门评选出部门的核心骨干人员担任本部门入 职引导人。入职引导人的职责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向新职员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 和规定,为新职员安排脱产集中培训的时间,确认并协助取得《员工手册》等资料; 2.保持与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的沟通,反馈新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表现; 3.主动为新员工解答疑难,帮助新员工处理各类事务,如确定办公位、领取办公用品、使用 办公设备、用餐、搭乘班车等; 4.转正前对新员工做出客观的评价,以此作为新员工的转正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员工的内部沟通主要分为正式沟通与非正式沟通两大类,正式沟通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入职前沟通: 为达到“以企业理念凝聚人、以事业机会吸引人、以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选拔人”之目的, 4 在招聘选拔面试时须将企业文化、工作职责等进行客观描述。人力资源部招聘专员负责完成 对公司拟引进的一般职位的 “入职前沟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 总完成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入职前沟通”。同时,进入公司的新员工由人力资源部招聘专 员负责引领新员工认识各部门入职引导人,介绍公司相关的沟通渠道,后勤保障设施等,帮 助新员工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2.岗前培训沟通: 对员工上岗前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进行沟通培训,以掌握公司的基本情况、提高对企业文化 的理解和认同、全面了解公司管理制度、知晓员工的行为规范、明确自己本职工作的岗位职 责和工作考核标准、掌握本职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从而比较顺利的开展工作,尽快融入公 司,度过“磨合适应期”。 3.试用期间沟通: (1)为帮助新员工更加快速的融入公司,度过“磨合适应期”,应尽量给新员工创造一个 合适、愉快的工作环境。 (2)由人力资源部、新员工所属直接和间接上级与新员工进行沟通。人力资源部主管主要 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试用期间的沟通;管理人员以外的新员工沟通、引导,原则上由其所属 上级及人力资源部专员负责。 5 (3)沟通频次要求: A、人力资源部: 新员工试用第一个月:至少面谈 2 次(第一周结束时和第一个月结束时); 新员工试用第二、三个月(入司后第二、三个月):每月至少面谈或电话沟通 1 次。 B、新员工的入职指引人和所属直接上级:可以参照人力资源部的沟通频次要求进行。 (4)除面谈、电话等沟通方式外,人力资源部须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组织新员工座谈会 进行沟通。 4.转正沟通: (1)根据新员工试用期的表现,结合《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在进行转正考核,《转正申请 表》上做出客观评价。 (2)沟通时机: A、新员工所属直接上级:进行新员工转正评价时,并且形成部门意见。 B、人力资源部:在审核员工转正时,并且形成职能部门意见。 5、工作异动沟通: (1)为了使员工明确工作异动的原因和目的、新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更顺利的融入到 新岗位中去,同时以期达到员工到新岗位后更加愉快、敬业的工作之目的。 (2)沟通时机: A、人力资源部:在决定异动后正式通知员工本人前三天内。 6 B、异动员工原部门直接上级:在接到人力资源部的员工异动决定通知后立即进行。 C、异动员工新到部门直接上级:在异动员工报到上岗之日,相当于新员工的入职引导和岗 前培训沟通。 6、离职沟通(具体见第六章“员工离职管理”) 第十九条 非正式沟通通过以下几种形式: 1.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高层管理人员与各部门基层代表的畅谈 会,每期畅谈会参加的基层代表原则上是各部门员工轮流参加,畅所欲言,将自己对公司的 想法、意见及不满反映给高层领导。 2.为了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员工调查,员工匿名方式须填写《员工满意 度调查表》,内容包括员工对直接上级的满意度、工作的建议、对其他部门的意见等。人力 资源部在调查后的一周内,将调查内容整理成文,逐级报送给公司领导阅示。 3.在公司有重大联欢性活动时,邀请员工家属一起参加,使员工家属了解公司、熟悉公司 并支持员工的工作。 4.除正式沟通中的各类面谈外,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还须不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访谈, 重点是各部门核心员工、技术骨干的访谈,内容包括员工现阶段工作、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 、 压力、心理负担等。 7 5.其它沟通渠道:各类工作讨论和会议、E-MAIL 给任何人、网上论坛发表意见和建议、职 员申诉程序、公司的信息发布渠道(网站、内刊、公告板、宣传栏)等等。 第二十条 员工申诉管理: 1. 员工申诉管理的主要目的:尽量减少员工因在工作中可能受到的不公正、不恰当的处理 而产生的不良情绪。 2. 员工申诉的主要范围:当员工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不应有的侵犯,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措 施有不同意见,或发现有违反公司各项规定的行为时,可按申诉程序选择适当的申诉渠 道向公司申诉。 3. 员工申诉的主要方式:申诉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如选用书面方式,申诉书 必须具名,否则有关申述有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4. 员工申诉的对象:原则上,员工的各层上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会(职工委员 会)甚至公司总经理均是申诉对象。公司鼓励员工向直接上级反映情况;当员工认为不 方便通过直接上级申诉时,可向人力资源部、工会(职工委员会)进行申诉。从解决问 题的角度考虑,公司不提倡任何事情都直接向公司总经理申诉,但当员工坚持认为有必 要直接向公司总经理申诉时,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页总经理信箱以及其它方式 直接向公司总经理申诉。 8 5. 员工申诉程序:员工向直接上级申诉,如直接上级在三日之内仍未解决问题,可越级向 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投诉,同时也可向人力资源部经理或员工关系专员申诉,人力资源 部负责在三日内解决投诉问题。员工对人力资源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继续向更高 一级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工会(职工委员会)申诉,主管领导有责任在一周内重新了 解情况并给予处理意见。此复议为申诉处理的最终环节。 第六章 员工离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离职面谈: (1)本着善待离职者原则,对于主动离职员工,通过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以 便公司改进管理;对于被动离职员工,通过离职面谈提供职业发展建议,不让其带着怨恨走 ; 诚恳的希望离职员工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跟踪管理。 (2)沟通时机:第一次:得到员工离职信息时或作出辞退员工决定时;第二次:员工离职 手续办清楚准备离开公司的最后一天。 (3)离职面谈责任人: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和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 A、第一次离职面谈:对于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员工直接上级或其他人得到信息后应立即 向其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专员反映,拟辞职员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进行离职面 9 谈,了解离职原因,对于欲挽留员工要进行挽留面谈,对于把握不准是否挽留的应先及时反 馈人力资源部以便共同研究或汇报,再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主管级以上的管理干部主动辞职 的,得到信息的人应先将信息第一时间反馈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以便决策。对于企业辞退的员 工,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第一次离职面谈。 B、第二次离职面谈:对于最终决定同意离职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第二次离职面谈。 主管级以下员工由人力主管进行离职面谈;主管级以上员工(含主管级)由人力资源部经理 及以上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第二次面谈可以采取离职员工填写《离职员工面谈表》的相关 内容方式配合完成。第二次面谈应技巧性让离职员工自愿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离职原因分析:离职原因分析每月应定期进行 1 次,由员工关系专员负责完成, 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和分管领导,以便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章 员工关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关怀管理的目的是增进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与认同感,是指企业在员工遭 遇重大困难时,对员工给予精神关怀或者物质帮助的一种管理过程。 第二十四条 逢重要节假日,如中秋、春节等,人力资源部员工关系组将根据公司情况,给 予外派员工以及核心员工适当的慰问与祝福,让员工心有所系。同时,协助协调安排公司高 10 层管理人员亲自慰问部分困难家庭或者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家庭。 第二十五条 员工生日,由行政部发放祝福卡片,举行生日会进行庆祝。 第二十六条 员工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困难时,员工关系组除代表公司送达慰问与关怀外, 另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物质协助。同时,协助协调安排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亲自慰问员工个人或者家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如有不明之处,请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1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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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 密 协 议 年 月 日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单位名称) 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 。。。 。。。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 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相关保密制度,甲乙本着诚信、友好协商 的原则, 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 密,并有责任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相关保密制度,在任何时期,未经甲方公开的 或已被公众所知的秘密都属于乙方保密的范围。 第三条甲方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以及被甲方列为 绝密和机密的各项文件。 1、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的技术方案、网络平台设计制作 方法、 流程、相关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数据、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 文档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信息。 2、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 艺、方法、经验、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产 权来保 护的其他技术。 3、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未公开的发展规划、市场策略(包括线上线 下)风控方案、客源情报、服务管理费用标准、不公开的财务信息、公司档案、 人力资源信息、客户基本信息以及三方支付、担保公司等一些合作方的相关信 息。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万为乙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 2、乙方在工作期间不管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立即解 除用工合同。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设计与开发,并将成果、资料交付 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转让 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右保密 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在乙方职位调动或 离职时,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上交。 5、乙方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公司的文件、客户源、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 信 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 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五条 违约资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 遇。 2、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 20 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因乙方迁约而导致甲方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应诉 而支 付的--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侵权赔偿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 地法院进行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约束力追溯至双方签订劳动 合同之日起。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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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样本
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 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 1 条 权属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 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 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 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 2 条 技术成果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 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 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 3 条 保密制度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 责。 乙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 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 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 4 条 不披露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 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 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 5 条 保密期间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 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2 年内。 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密费。甲方认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支付甲方保密费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 6 条 不侵权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 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 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 7 条 竞业限制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 8 条 信息载体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 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 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 9 条 返还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 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 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 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 10 条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 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 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 渠道,等等。 第 11 条 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 12 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3 条 违约责任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20 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 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 抵扣。 第 14 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附件《保密制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各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 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代表: 地 址: 电 话: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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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定稿
保密协议 甲方:XXX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等报酬及提供了福利,现甲、乙双方依据法 律规定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 种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管理办法、财务数据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事务有 关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条: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交换的商业秘密对甲方在竞争中有着巨大的 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乙方承认甲方因投资、培训和提供创造机会 而对这些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保证保守上述商业秘密: (一)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漏; (二)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三) 不得为他人使用或计划使用; (四)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括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第四条:上述义务在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除 非上述秘密为公众所知。 第五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 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一) 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 离开甲方; (二) 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甲方的 商业秘密。 第六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 (一) 责令停止违约行为; (二) 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负担因调查处理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合理 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三) 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要求司法机关予以 刑事处罚。 第七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 (一) 要求赔偿损失及因调查、处理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 (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或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二者最高者为 准。 (二) 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要求司法机关予以 刑事处罚。 第八条:对于乙方掌握甲方的秘密性文件及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甲方给 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补偿包含于乙方的工资当中。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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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争禁止协议
保密及竞争禁止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 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以下信息范围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包括:甲方的发展战略、商业秘 密、技术秘密、多媒体软件内容、运营计划、管理信息、企业客户名单、员工名单、宣传 方案、各类密码、代号、财务类数据等。 第二条 由于员工的工资体系是不予公开的,因此乙方对自身的工资奖金予以保密。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 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 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漏、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通过其 他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 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 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 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诺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2 年内。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 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 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 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 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犯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 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 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 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有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 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在向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但 不限于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 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它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并以该劳动 合同约定的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标准。 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一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__两__倍的违约金; 同时,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所遭致的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补足。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 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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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标准版)
员工保密协议 编号:博密字第 002 号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事 岗位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 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房屋买卖 销控表及销控数据等。 3.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 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4.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等。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 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 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 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 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 等; 7.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 时向甲方报告; 8.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 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9.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 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 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 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 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 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 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 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 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 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第四条 1、2 款”的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 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 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 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签订地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 19 号。 九、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保密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 款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页以下无正文)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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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薪资保密协议书
员工工资保密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甲、乙 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 条款如下: 注:后文中甲方代表公司,乙方代表员工。 一、甲方的工资薪酬体系设置属于甲方公司的管理信息内容之一,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 施,属于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他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不得泄 露自己的工作待遇等情况;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情况者,应及时向甲方主管报告,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不得传播、散布、比对。 三、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仍然不得向甲方公司就职 人员及其有关亲朋好友披露自己曾在公司就职的工作待遇情况。 四、违约责任约定: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按情节轻重,规定违约金额为 1000—5000 元人 民币),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追究该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按乙方自动离职处 理,或者视情况给予降薪、降职、扣除绩效甚至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 五、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处理。 六、 以上条约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执行若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员工的一切劳 动合同。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本条例仅适用于********公司。 甲方(盖章) : 乙方(本人签字): *******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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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专利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拟就委托乙方申请专利、商标、软著、科技项目等知识产权事务,需要向乙方披露 相关的保密信息,乙方将接触或接收甲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出于保 护甲方之商业秘密及有关权益之目的,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有关法规,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软著、科技项目申请的图样及申请 使用范围、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图纸、样品、 样机、模型、模具等等。 第二条 商业秘密的提供与使用 (一)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述的目的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 (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期间内,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 (包括但不限于已接触或了解甲方保密信息的乙方在职、离职人员)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个 人、商社、公司、媒体、联合体或其他团体,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三)乙方同意,在没有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目的以外 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四)如乙方为完成本协议目的有必要聘请咨询者或顾问,拟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上述咨询者 或顾问的,应事先经过甲方同意并且书面承认乙方拟聘的上述咨询者或顾问人选,顾问或咨 询者应当在与本协议条款相同的保密和不披露协议上签字承诺不披露保密信息的义务,乙方 有义务将咨询者或顾问签署的保密和不披露协议提供甲方审查。 (五)例外:乙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属情形: (1)该商业秘密已经变成普通大众可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乙方从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 (4)甲方专利和商标的相关信息在申请过程中依法公布。 第三条 权属 乙方同意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是属于甲方有价值的特殊的财产,并且甲方提供该保 密信息不应该被视为向乙方授予了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限制 (一)乙方应将保密信息限制在本申请活动中必须要接触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范围内。 (二)甲方指定联系人为 作为专人与乙方保持联络。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甲方及其指 定的联系人和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化的,或临时需变更联系人的,或就某一事项指定联系人的, 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乙方无法与甲方及时联系所产生的后果,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返还任何依本协议而提供的书面保密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从甲方处获得前,已经为乙方掌握的信息; (2)已经是或者正在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第 1 页,共 2 页 (3)乙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有权机关”)的合法 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是,在此类情况下,乙方应在披露前告知甲方,使甲方有机会对在 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交出信息或披露信息进行抗辩、限制或者保护。 第六条 期限 本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专利申请人或官方将上述技术秘密对外公开之日, 以及商标申请取得商标证书为止。 第七条 公开宣布 (一)双方同意,对双方间进行的任何讨论或协商的实质内容,任何提出的安排或协议的条 款,以及任何与以上内容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并且不公开披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二)双方同意,双方均不能,也不允许任何双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个人、或其他实体, 在未经事先征得双方同意并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前,就此类安排或协议的讨论以及其他正 在讨论或协商的商业和操作计划做任何公开宣布——无论是以新闻发布还是其他的形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遵循本协议各项条款的内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的任何行为,均视 为违约,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起诉、要求赔偿, 且所有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纠纷发生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无果任一方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甲方:深圳市大满包装有限公司 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北京和信华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代表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第 2 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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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设计项目保密协议
设计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鉴于乙方在设计工作 中有关保守甲方秘密的相关事项,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设计合同内容保守秘密,对因 合同内容的公开而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 担法律责任。 二、保密的内容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信息 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设计工作。 三、乙方在设计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介绍第 三方相关人员或冒充乙方设计人员查看相关设计文件,以 窃取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项目完成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保留甲方 1/3 提供的资料信息,并对已经熟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 宣布解密。 六、对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 其复制、拷贝,同时不得对外泄露资料的具体内容,否则由 此引起的损失,相关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有乙方承担。 七、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有双方协商解决或 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乙 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3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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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样本
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书 技术秘密保密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鉴于乙方受聘甲方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 密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 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损害。为保护甲 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自愿约定如下: 1.保密内容和范围 1.1 乙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的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研究成果、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图纸及其说明等; 1.2 甲方现有的开发成果和技术秘密及设计开发方案; 1.3 甲方所有的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的财务资料及数据; 1.4 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1.5 甲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 1.6 甲方采购计划及供应商资料; 1.7 甲方生产定额、工时定额; 1.8 甲方其他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保密事项。 2.具体保密要求 2.1 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其设计开发的 所有资料属甲方所有; 2.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及要求,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 密; 2.3 对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乙方为了发表论文、评定成果、职称 等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公开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研究与开发; 2.5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在有竞争关系 的其他企业任职; 2.6 乙方必须不使他人获取、使用保密信息,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 业内掌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员工离开企业; 2.7 乙方保证遵守甲方为保护知识产权制订的相关制度与规章,认真执行保密措施, 在发现他人有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时,有义务有责任及时向甲方总经理或 公司人事行政部报告。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 件、记录或材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 3.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_________内;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4.保密费的数额确定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所取得的成果支付了工资,工资中内含保密费,其保密费 为_________元/月,作为甲方对乙方支付的月份固定保密费。另外还视乙方工作业绩、工作态 度、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给予年终奖励,年终奖励也包括了保密费。 5.双方违约责任 5.1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约,并有 权要求对方赔偿违约保证金额的五倍违约罚款; 5.2 乙方违反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并按甲方 有关制度处理;甲方如因此上禀法院,乙方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5.3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 法院提出上诉。 6.说明 6.1 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6.2 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人事行政部备案一份。 6.3 本合同书作为乙方聘用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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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薪资保密协议书(适用于薪资作业相关人员)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通讯地址: 薪资保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为规范 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证薪资作业过程的保密性,确保薪资资料不泄密,甲、乙双方在遵 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确认本协议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资操作过程,以及薪资泄密行为 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二、乙方主要包括如下人员: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审核、发放的各部门负责人及 薪资核算人员、财务人员。 三、甲方的薪酬保密程序如下,乙方对此应予以确认并将严格遵守。 1、薪资核算人员负责工资表制作,财务部负责涉及薪资核算材料的数据提供、工资表 审核及发放,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询问与自己工资无关的情况; 2、所有接触和编制工资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工资有关的事宜; 3、负责编制工资表的人员在制作工资表时,不允许有其他与工资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 作现场,如有其他与工资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负责编制工资表的人员要劝其离开; 4、编制工资表的电子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5、编制工资表的人员如在制作工资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随意将工资表 和相关的工资核算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必须收集并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免他人翻 阅,并关闭打开的电脑文档; 6、工资表和核算材料在送往相关部门审批签字时,必须由薪资核算员亲自送达或是密 闭传递相关人员; 7、所有薪酬审批相关人员必须在其它无关人员离场后方可审核。 8、员工如对薪资有异议时,必须经程序由人力资源部给予解释,相关涉及工资编制人 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员工薪资信息透露。 9、涉及薪资核算材料包括业绩数据、薪资制度及特殊申请,不允许任何人员私自复印 并外带出去透露给第三方。 四、乙方应遵守如下保密措施: 1、薪资作业人员对薪资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任何人的工资向外泄露; 2、薪资作业人员必须对电脑文档进行加密; 3、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工资表及核算材料的存档,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薪资保密 制度,确保保存过程不泄密; 4、薪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将薪资资料调出给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调阅须报总裁批准; 五、凡因乙方的行为造成公司薪资制度、薪资数据及其它涉及核算薪资材料泄密的,一 经查实,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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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单位与员工通用版)
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 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内容及范围 1.1 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 保密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 1.2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 及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2.1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 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任何知识产权 等; 1.2.2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 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1.2.3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 及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1.2.4 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 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 1.2.5 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 情况等; 1.2.6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 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经销商信息等。 1.2.7 甲方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 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1.2.8 下列信息亦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1.3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 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 的所有保密信息。 1.4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 密信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2.1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 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 为。 2.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 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 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 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 2.3 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 应予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 2.4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1 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 乙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 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2.4.2 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 善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 录; 2.4.3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 三方(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 透露保密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 议; 2.4.4 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 种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 2.4.5 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 2.4.6 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 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 2.4.7 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 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 悉的保密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 向乙方之后任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 2.4.8 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 方的竞争单位工作。 2.5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 2.6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 户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 2.7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 行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 告知甲方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 第三条 有关确认 3.1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报酬,不影 响本协议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2 乙方确认,已经知悉并理解甲方的下列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 3.3 甲方将不定期的修改有关保密的制度与作法,并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络 平台等进行发布,乙方同意经常查收相关文件,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 ]元。同时还应赔偿 由此给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费用. 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上述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服务报酬或劳动报酬中扣除。 4.2 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 有权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3 乙方在职期间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均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 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签订本协议发生的或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以双方签署的其 它文本约定为准。 6.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6.3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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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工作内容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常住地址: 鉴于: 乙方在甲方任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非公开的、专有的和具有保密性质的资料及信息 (含甲方产品价格信息、供应渠道、客户资源信息、对所签经济合同、财务信息、尚未公开的重大投资 决策、其他有关甲方利益或甲方产品的信息),以及在乙方为甲方客户服务时从客户端得到的所有 保密信息都属于本合同协议保密的内容。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双方就以上保密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保证: 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甲方明确书面指示外,不得使他人获得或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 息; (2)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3) 不得窃取、复制或公开包含这些信息的文件或拷贝; (4)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露这些信息; (5) 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甲方其他工作人员打听这些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这些信 息,指使或暗示或诱导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这些信息,以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偷拍照片、偷 偷复制、偷走样品或材料或文件,引诱或胁迫他人披露信息等; (6) 对因工作需要而保管、接触或使用的有关包含有些信息的文件、数据、样品、设备等,应妥善 对待及采取合理加密措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或置放。 (7) 乙方在从甲方离职之后两年内不得经营甲方客户资料,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保密资料泄 密,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保密期限 乙方的保密期限为乙方入职之日起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二、违约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职务成果,或主要利用甲方工作条件或便利做出的职务 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发明、著作等。乙方无论在 任何情况下离开甲方,其离开后做出的与原工作有关的成果,包括商业秘密、发明、著作等,仍视为 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保证,乙方对应归属于甲方是上述职务成果有保密义务,并 遵从本合同有关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具体规定。 2、乙方作为甲方工作人员,对甲方的利益有尽最大努力维护的忠实义务。在职期间,乙方不得 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与甲方有竞争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任何 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乙方在在职期间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在市场竞争中的 重要作用及巨大价值,及乙方确认这些商业秘密(包括乙方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 方在离开甲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包括辞职、辞退、除名或合同期满等)后的两年内保证自己保守 甲方商业秘密,及保证: (1) 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2) 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开甲方;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保密义务。在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 务情况下,作为权利人的甲方有权; (1) 无条件地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向乙方索赔因乙方违约或/及侵权所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因泄密所导致的直接经 济损失、甲方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侵权方的获利及甲方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 同时将追索或扣除乙方年度的全部奖金、提成分红及各种补贴等福利); (3) 向侦查机关举报乙方的涉嫌犯罪行为; (4)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三、其他约定 (1)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 法院提起诉讼。乙方离职后因本协议争议需诉讼解决的,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原有保密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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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档简介: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 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 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 【案例】:冯某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享受着公司的高额薪 资待遇。在入职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冯某保 证,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入职同类型的企业工作,否则 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2006年7月,冯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 没有续签。离职后,迫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冯某在三个月后又去了另一家软件 公(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司工作。 原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冯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 万元,冯某认为单位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自己可以不遵守该约定。请问,冯某 要不要向原单位支付1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单位与冯某关于离职后就业限制的约定,是 一个合同行为,单位为冯某设定这一义务,是需要向冯某支付相应的对价的, 否则,该约定就是显失公平的,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 议。 本案中,冯某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 合同中,只约定了冯某负有离职后一年不得从事同一行业的义务,而没有对用 人单位设置相应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对等的。如 果该单位不能举证冯某曾明确表示放弃过相应的对价,那么该协(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议就是现失公平的,冯某可以向法院主张 撤销该协议条款,使其归于无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 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 的。 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为企业所普遍采取,但同时,该 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该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自 己的就业权部分地由企业进行处置,给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 部才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问题。 1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部分掌握本企业经营技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员 工,应当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应当支付给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 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违反相应 条款的,企业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 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分别就竞业禁止的时间、 补偿办法、违约赔偿等情况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依据。 附:竞业限制(禁止)予以明确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 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 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在 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 ( 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 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 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 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 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 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 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 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 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 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 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 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劳动合同 法》作了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2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明确了,用人单 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民斌的行为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履行敬业限制的约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含 有竞业限制条款,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劳动者,根本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1996 年 10 月 31 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 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 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 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3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5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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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 方的保密义务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 1 条 保密内容及范围 1.1 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 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 1.2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 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2.1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 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等商业秘密等甲方专有技术以及任何 知识产权等; 1.2.2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 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1.2.3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 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1.2.4 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 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 1.2.5 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 况等; 1.2.6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 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和经销商信息等。 1.2.7 除上述外,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1.3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 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 密信息。 1.4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 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第 2 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2.1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 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2.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 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 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 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 2.3 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 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 2.4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1 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 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项目无 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2.4.2 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 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录; 2.4.3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 (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 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2.4.4 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 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 2.4.5 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 2.4.6 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 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 2.4.7 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 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 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 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 2.4.8 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 竞争单位工作。 2.5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 2.6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 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 2.7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 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 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 第 3 条 有关确认 3.1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报酬,不影响本 协议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2 乙方确认,已经知悉并理解甲方的下列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 《员工手册》 《保密制度》 3.3 甲方将不定期的修改有关保密的制度与作法,并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络平台 等进行发布,乙方同意经常查收相关文件,并遵照执行。 第 4 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同时还应该赔偿由此给 甲方、甲方客户以及甲方关联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4.2 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有权 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3 乙方在职期间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均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甲方 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5 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签订本协议发生的或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提起诉讼。 第 6 条 附则 6.1 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以双方签署的其它文 本约定为准。 6.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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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密制度,员工泄密怎么办
问:没有保密制度,员工泄密怎么办? 答: 未制定保密制度,员工如果泄密,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法律文件追究责任: 1)签订的保密协议; 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 3)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4)《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的规定。 公司与员工之间如果有保密协议(包括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或竞业禁止协 议,且协议内容明确有效,公司仍然可以追究员工的泄密责任。 但企业需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企业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员工的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换句话说即使没有以上提及的任何一种法 律文件约定保密义务,公司仍然可以主张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的相应 责任。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4 条、第 22 条、第 89 条、第 102 条; 2.《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第 23 条、第 90 条;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 4.《刑法》第 219 条。 例: 2004 年 7 月 22 日,A 公司(甲方)与 张某(乙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的起始时间为 2001 年 6 月 25 日,合同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担任技术部门技术岗位工作。同 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 第二条“保守秘密义务”第 5 项约定,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在被甲方聘用 期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 单位内兼职,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该类单位,不得为该类单位提供咨询服 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第 1 项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不履行或 不恰当履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对乙方追究其他责任,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数额不应低于乙方在甲方实际工作期间已获取工资总额的 30%。 另,A 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张某曾在 A 公司从事增值业务 事业部软件研发工作,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2004 年 11 月 9 日,A 公司与张某协议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01 年 6 月至 2004 年 11 月,张某在 A 公司的收入情况为:实付工资总计 279,638.39 元,税 前工资总计 260,250.36 元,实发工资总计 236,812 元。 2004 年 1 月,张某、孟某、李某等 9 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 B 公司,其中张某 的出资为 60 万元(货币 6 万元和非专利技术 54 万元)。张某在 B 公司曾担任董 事。B 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 法院认为: 1)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经理之外的一般劳动者未规定负有法定竞业 禁止义务,但如上述劳动者与公司签有在职竞业禁止合同,则一般认为如合同 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应如约负有在职竞业禁止义务,因劳动者依契 约自由原则与所任职公司作出竞业禁止约定后,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 欺,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且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在公司为其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场所,支付劳 动报酬,并为其积累知识、技能的情况下,其工作权和生存权已有保障,法律不 应牺牲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去追求劳动者自由劳动权的充分实现,否则有悖公 平正义原则;公司与其董事、经理之外的可依职权和信赖关系接触或知悉商业秘 密的劳动者签订在职竞业禁止协议,则更具合理性之基础。A 公司与时任高级工 程师的张某签订包含在职竞业禁止条款的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 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 务。 3)张某在 A 公司任职期间,于 2004 年 1 月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与 A 公司经 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 B 公司,及至 2004 年 7 月,张某明知其已有违在职 竞业禁止条款尚与 A 公司签订包含上述条款的保密协议,可见张某对 A 公司合 法权益的漠视及其本人诚实信用意识的缺失。 4)张某在 A 公司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 B 公司,已构成违约,张某 是否参与 B 公司的具体经营和技术工作以及其是否仍持有 B 公司股份均不能改 变其违约之事实。张某应向 A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5)A 公司要求张某如约承担张某在 A 公司实际工作期间已获取工资总额 30%的违约金,额度在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之内且尚属合理,本院予 以支持。张某以其缺乏经济能力为由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6)另,因 A 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业已协议解除,故张某无须再向 A 公司履行在职竞业禁止义务。 法院遂判决张某给付 A 公司违约金 83,891.4 元。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公司制定保密制度不是商业秘密保护构成的必要条件。 只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便没有保密 制度,员工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没有保密制度时,仍可依保密协议中明确而有效的违约金条款向劳动者 索取违约金。 本案中,公司虽未制定保密制度,但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详细约 定了具体的保密事项与竞业禁止事项,并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计算办法,该《保 密协议》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当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 务时,法院判决其承担了违约责任,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操作提示: 1)员工泄密,在单位没有制定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应当查实用人单位与员 工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虽然在既没有保密制度也没有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仍可追究员工的泄密 责任,但保密协议中明确的违约金条款较有利于用人单位实现权利,至少是部 分实现权利。 3)在用人单位没有制定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应该证明自己采取了有效的保 护商业秘密措施,例如: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保密条款、在岗位职责中有保密条款、项目任务书中有保密条款、对开发的软件 技术有商业秘密属性标记和访问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识和要求培训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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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工资中包含保密费吗
问:可以约定工资中包含保密费吗? 答: 可以,但不能有效增加对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约束力,却会增加企业的负 担。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的定义,保密费不属于工资的范围 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保密费”的做法有害无利。 另外,企业要注意: 即使工资中不包含保密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该依法依约履行 保密义务。 将保密费约定在工资中,不能增加企业的利益,却增加了工资的数额, 对用人单位来讲会增加额外的经济支出,如确定社会保险基数、经济补 偿标准等。 参考法规: 1.《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2 条; 2.《劳动法》第 22 条; 3.《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4 条;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 条。 例: 李某与某公司于 2005 年 3 月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开发经理。劳动合同约定 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到竞争性公司任职。如李某违 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 60,000 元违约金。 同时,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中包括了基本工资、保密工资 加班费、各种津贴等。 李某的工资表显示,李某的工资构成中,包括上述几个种类。其中保密工资 500 元。 2005 年 11 月,李某离职。2006 年 3 月,李某加盟一家开发同类产品的企业 某公司了解情况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李某支付违约金 并履行两年内不竞争的义务。 仲裁庭认为:某公司虽向李某支付了保密工资,但保密工资不是竞业限制 补偿金。公司与李某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既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在 李某离职后也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故仲裁庭驳回了某公司的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约定包括于工资中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补偿金; 约定工资中包括保密费不能约束劳动者离职后从事竞争业务。 本案中,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中包含保密费并支付了保 密费,但除了增加了公司的经济支出外,没有起到任何保密效果。 操作提示: 1)工资中包含保密费的做法属于无的放矢,对企业没有意义; 2)如果企业的意图在于阻止劳动者离职后从事竞争业务,则应在合同中约 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并在员工离职后按月及时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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