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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山东省劳 动 争 议仲 裁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鲁高法[2010]84 号 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各市劳动争 议 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山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9 年 1 月 19 日第 5 次会议、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将该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 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 0 一 0 年四月六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 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如下意见, 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 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 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 法权益。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 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 备合法 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第(四)、(五)项相关用语含义的界定 4、“工作时间”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 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 争 议。 (备注:集体合同后应当加“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 作时 间并且法律层面高于规章制度。其实,4 至 13 的名词解释根本没必要!)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 立 的集体合同、 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 法定休息 日、 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 及用人 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 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 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 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 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 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 法 订立的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等 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8、“培训”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 法 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服务期协议和依法制定修订的劳动规 章制度中有关培训事项等规定、约定而发生的争议。 9、“劳动保护”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和修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规 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10、“劳动报酬”争议, 指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 包 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 等待 遇。 11、“工伤医疗费”争议, 指用人单位是否应依法直接承担劳动者治疗工伤 或者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工伤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 检 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 宿费、 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12、“经济补偿”争议, 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关于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补偿、 竞业限制补偿等方面 而 发生的争议。 13、“赔偿金”争议, 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而发生的争议。 (二)关于受理范围的有关问题 14、下列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1)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2)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 公民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15、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1)在校学生因履行与用工单位、学校三方 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而发 生的争议; (备注:如果已经取得就业推荐书 的学生仅仅与单位订立就业协议呢?) (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 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 争议; (3)其他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对 于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16、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组织受理后的法定调解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 委员会应予受理。 17、对于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予受理。 18、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 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劳 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 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 有价证券,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 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 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否受理。 债权人提 出申请后,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 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 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合法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 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出书 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 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 面异议后, 应当裁定终结督 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三)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 19、劳动者到相关部门上访、投诉,且不属于该 部门管辖范围的或者向依法 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相关部门出具 证明查证属实的,均属“向有 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中断。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性程序问题 20、(1)劳 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是指劳 动者申请仲裁 的请求金额, 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内容,各项合计计算总额不超过当 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备注:是指各项合计计算总 额,而不是分项数额。如果按这样的解释,仲 裁法第 47 条的意义不大。广东 省的意见是分项数额,其理解更贴近实际。) (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而发生 争 议, 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 6 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 决 为终局裁决; (3)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 休假权利和社 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 , 按本条第一款 第(1)项规定执行。 21、 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 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委 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 未受理的证明, 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凭 证和证据后终止有关案件的审理。 当 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以仲裁委员会逾期 未 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请示 待批、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及其他妨碍仲裁办 案 进行的客观情况等中止事由的, 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 求当事 人提供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22、 仲 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 决的,劳 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先予执 行裁决书; (2)裁决书送达证明。 23、仲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 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用人单位依 法申请撤销该裁决的, 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 行财产中止执行。如该裁决被裁定撤 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 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4、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 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 向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 收到人民法院调阅函件后,仲裁委员会 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 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 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仲裁委员 会。 四、关于适 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25、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 因此达到劳动者在同 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 乳期的。 26、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未 表示异议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 原劳动合同期满 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 用人单位具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 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因 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迫辞职的,再重新与其订立劳动 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 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交替交换用人单位名称 的; (3)通过非法劳 务派遣的; (4)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 规避行为。 (备注:该规避的总能规避,比如,劳动者达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 条件后,单位设计种方案任劳动者选择,一是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是按非全 日制对待——每天工作四小时工资待遇不变,劳动者当然要选择后 者。) 28、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 或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 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后 的经济补偿依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 工资。 (备注:第 2 款的规定没有 涉及到特殊情形,比如,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等特 殊情况,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 , 其工资也不是正常收入,因此,有必要作出相应 的规定。例如,某劳动者在同 一个单位工作了 30 年,患病之前月工资为 80000 元, 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 的工资仅仅为 800 元,按此解释就要按 800 元作为基数 了?当然显失公平。) 29、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 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 限 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0、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 补 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备注:另一倍的工资不是工资,而是对单位的 惩罚。) 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 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自工 作交接完成后 满一个月, 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 不受竞业限制协议 的约束。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 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 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请求对 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备注: 单位违约, 竞业限制协议自行失效;个人 违约, 单位可以追究责任。 ) 32、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实施后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抵触的,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执 行。 3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 法 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 (备注:规定的太笼统 了。违法解除后,劳动者是不上班的,如果从申请仲 裁到一审二审大约要 1 年左右的时间了。) 3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用人单 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 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 含 加班费。 但经折算后,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工资等于 或者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35、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 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 供 正常劳动的, 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 加班费 后的数额确定。 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 的数额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6、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 者 加班的,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 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费,举证确实充分的,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等另 有 规定的除外。 (备注:劳动者自己证明 10 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加班费需要相关证据的规定, 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这里把“举证倒置”给否定了——工资单据属于单位管理 的 权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及《会计 法》要 求单位至少保存 15 年备查,为什么莫名其妙作了这个规定?) 37、下列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的范围: (1)用人单位因安全、 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按排劳动者 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 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 可以 休息的。 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集体合同或 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五、附 则 38、事业单位与其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除法律、 法规或 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39、本意见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意见与本 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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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 1 目 录 申 请 仲 裁 须 知..................................................................3 仲 裁 申 请 书 ....................................................................6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9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10 立 案 组 庭 审 批 表 .................................................................12 受理通知书........................................................................13 不予受理通知书....................................................................15 应诉通知书........................................................................18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19 答 辩 书..........................................................................20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2 授 权 委 托 书................................................................23 举 证 通 知 书....................................................................25 证 据 清 单.......................................................................27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28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30 回 避 申 请 书....................................................................31 委托鉴定/勘验函...................................................................32 调 查 笔 录.......................................................................36 庭前调解建议书....................................................................38 庭前调解笔录......................................................................39 庭审笔录..........................................................................41 仲裁庭评议笔录....................................................................45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47 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48 撤回仲裁申请书....................................................................49 仲 裁 调 解 书....................................................................50 仲 裁 裁 决 书....................................................................52 仲 裁 决 定 书....................................................................56 仲 裁 结 案 审 批 表 .................................................................58 送 公 达 回 证....................................................................60 告...........................................................................61 先予执行申请书....................................................................62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64 仲裁建议书........................................................................65 2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仲 裁 须 知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 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 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 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 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3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 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 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 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 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 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 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 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 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 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 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4)被申请人为 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5)被申请 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 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帮 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委托符合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调解、 仲裁。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 4 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 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请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员会地址: 电话: 邮编: 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电话: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申请仲裁须知》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 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为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仲裁时效 、 管辖范围、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书面材料、受理条件、风险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为方便和帮助 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区域及管辖划分,填写第二条本委 的管辖范围,第五条第二款中当地的工商行机管理机构地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第六 条中的本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方式、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等。 5 2.因各地对劳动人事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员会根 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援引。 3.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请人的注意 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姓名) 出生: 年 性别: 月 日 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 申 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 职务: 所: 联 系 电话: 第 三 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 职务: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4. 6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 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事项外,仲 裁申请书还应当注明劳动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仲 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 申请书》。 7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 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信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 关系人。在工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 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 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 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 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 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 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 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 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 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 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 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 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 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8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 收件单位(盖章) 编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案由 已收材料清单(打“√”部分) □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共 页 □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答辩书一式二份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师执业复印件二份 □其他: 申请人签名确认: 日期: 备注:现先接收仲裁申请资料,待本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请当事人妥善保管本《回执》。当 事人可自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来电或来人查询受理结果。申请人领取本委发 出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将本《回执》交回本委。 本委地址: 联系电话: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收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 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 9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的证明。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该收件回 执,并加盖印章(或收件专用章)。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规范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收件回执。 3.根据实际收取的材料情况选填“已收材料清单”,未在列明选项之列的,在“其他”项 中列明。 4.仲裁工作人员填写完毕后交提交材料的当事人签名确认所填信息,并注明收件日期。备注 栏中可告知查询方式。 5.仲裁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文书样式之四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等 人与 (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 律规定,现推举下列人员为代表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通讯地址 10 联系电话 备注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权限: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四《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 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 动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推举的代表人应为三至五名。在申请书中写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所有参与并同意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均应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被推举 的代表人应当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 3.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的主张,同意和解,进行调解需征求申请人同意, 在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上予以载明。 11 仲裁文书样式之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组庭审批表 ×劳人仲字〔20 〕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案 情 摘 要 审 承办人 批 意见 意 承办人: 年 月 日 见 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组成人员 仲 裁 员: 书记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五《立案组庭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三款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 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12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 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和组庭时填写的格式文书。因立案的同时需由相关负责人一并指 定仲裁员、书记员进行组庭,为减化仲裁文书,将立案与组庭合并在一张审批表中处理。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全称。 2.案情摘要中应按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简要概括案情,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3.承办人应在承办人意见栏中写明拟办意见。拟不予受理的,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4.审批意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受理或不予受理决 定应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5.案件受理之日是指此表上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的日期。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限计 算,从此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计算。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文书样式之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国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 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 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 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 13 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五、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六《受理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 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 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 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限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 期为准。 4.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明材料,可在通知书第五项下增条续写。如 没有指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此项可略去。 5.本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如是用人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申请人送交 14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时间可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仲裁文书样式之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年 月 日送来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已收悉。 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 1-5 及第 8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因第 6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因第 7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 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 申请人 于年 月 〕 号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 )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 1-5 及第 8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因第 6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因第 7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 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文书样式之七《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 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自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 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不予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 期为准。 4.填写本通知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 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主 体不适格;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 当受理的,除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管辖问题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向当 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向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 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存根应留存于案件中。 7.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仲裁文书样式之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本委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不按时提 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 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 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 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 书。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八《应诉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 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 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 18 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 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申请人应诉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时间一般为十日。本通知书应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申请人。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 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 申请。在本通知书中可以告知相关时限。 4.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决定(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依职权)追加你(单位)为 与 劳动争议一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有独立请求事项的,应于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 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 19 书。 二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仲裁第三人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或 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通知中需明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是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 2.本通知其他填写事项参照《应诉通知书》。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 答 辩 书 答辩人:名称或姓名: 地(住)址: 被答辩人:姓名或名称: 住 所(址): 申请人 与我(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答辩人针对申请人 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20 附件:1.答辩书副本 2.有关证据 份; 份共 页。 被申请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答辩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人应当写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信息等。 21 2.答辩内容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概括其答辩意见的要点,如争议事实、处理经 过、计算标准、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是否认可及反驳理由等。 3.答辩人应按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答辩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由答辩人签章,答辩 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 址: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 请随附上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登记资料复印 件。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2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 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 执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 行政部门登记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为准。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 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民族: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民族: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2.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代 签法律文书)。 23 委 托 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 的特别授权。 3.代理权限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授权委托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 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 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社 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 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 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 3 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 委托人。 24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 证 通 知 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 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 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 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 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 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 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 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 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 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 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 25 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 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 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举证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 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 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因各地对仲裁举证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二条关于举证时限 26 的规定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指引,如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 完成举证”(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请求延期开庭在开庭三日前提出的规定), 或规定“于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或指定具体的年月日。 2.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注 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 序号 证 据 清 单 名 称 证 明 内 提交人: 提交时间:20 年 月 日 接收人: 接收时间:20 年 月 日 容 页数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证据清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 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7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 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 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当事人列明提交证据材料情况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2.当事人应当概括其提供的证据名称及证据的内容,并与其实际提供的证据相符,页数相 对应。 3.提交人处由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提交的时间。 4.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副本。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劳人仲案函〔20 〕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 〔20 〕 年 月 号), 日受理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劳人仲字 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经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委管辖。 附件:移送接收案件回执 二○ 28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 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 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员会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移送管辖时使用的文书。如案件尚未受理,不采取移送 案件管辖的方式。 2.经查部分,写明移送管辖的事由,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受移送案件仲裁委员会辖区内等。 3.本文书后应附移送接收案件回执,载明移送案件的具体材料及数量,移送、接收案件的仲 裁委员会均应填写的回执一式两份存档。 29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原案号 ×劳人仲字〔20 〕 移送 号 函号 ×劳(人)仲函〔20 〕 号 移送单位 经办人 移送时间 20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经办人 接收时间 20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 申请人 第三人 移送案卷 内容清单 注: 1.本回执一式两份,请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填写经办人及移送时间,并在接收时间处加盖公 章,将其中一份交(寄)回本委。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邮政编码: 3.联系电话: 联系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六《案件移送接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30 本文书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 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随移送的仲裁案件一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由受移送案件的 仲裁委员会填写盖章后交回移出的仲裁委员会的证明案件移送、交接时间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一式两份,应随移送的案件一并交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案件的仲裁 委员会填写完毕后将其中一份交(寄)回移交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在案卷中保存归档。 2.移送单位与接收单位均应在移送时间及接收时间上加盖印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回 避 申 请 书 案号 申请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 请 回 避 理 由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备注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七《回避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 31 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 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 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 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时填用的格式文书,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合并填写。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回避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书记员、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2.回避方式有二种:一种为自行回避,即由审理或参与案件处理的回避人提出;另一种 为申请回避,即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 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4.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 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勘验函 ×劳人仲鉴/勘字〔20 〕 号 : 本委受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对 32 表 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 未就鉴定/勘验机构达成约定,本委指定)由你单位进行鉴定/勘验。鉴定(勘验)内容及要求如 下: 1. 2. 请将鉴定(勘验)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复本委。 二○ 年 月 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勘验函(存根) ×劳人仲鉴/勘字〔20 〕 号 受委托单位: 案 号: 申 请 人: 被 申请人: 第 三 人: 鉴定/勘验内容: 1. 2. 签发人: 年 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日 33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八《委托鉴定/勘验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 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当事人约定 或指定的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填写本文书,选择项“勘验/鉴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选择项“当事人约定” 与“或当事人未就鉴定机构达成约定,由本委指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 2.委托函中写明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及需要委托鉴定/勘验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3.委托函中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合理的函复时间。 4.本表应用 A3 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 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 ×劳人仲字〔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34 〕第 号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 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外。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仲人字〔 〕第 号 一、被通知人: 二、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三、本案定于 年 书记员: 书记员: 月 日 四、送达人: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送达时间: 五、接受人签章: 送达方式: 受达时间: 六、附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九《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及存根 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 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5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 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时,使用的通知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 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 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裁决。 3.直接送达的,由接受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 一份,请接受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 A3 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时 36 分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 年龄: 住(地)址: 调查情况(问、答或观察情况): 被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调查笔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 当协助配合。 37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仲裁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知情人员或单位进行调查作记录时使用的 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为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记录完毕,应交被调查人阅读(或念给被调查人听), 如发现有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补记,经校阅无误,应当由被调查人在笔录的每一页下方签 名,最后一页除签名外还要注明日期、时间。 2.调查笔录本页不够用时,可接用专用笔录纸记录。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前调解建议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为此,建议你方考虑提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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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申请用)样本+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申请用)(样 本)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 码、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电话、邮 编)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有多个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自行增列)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关系经 济补偿金 9600 元(2400 元/月×4 个月)。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 X 年 X 月至 X 年 X 月的社会 保险。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等情况): 本人 X 年 X 月进入单位,从事 …工作,月工资…元,现因… ……原因申请仲裁。………………… 1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件;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或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加中页; 2 4.申请书副本分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等情况): 4 5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件;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6 3.事实或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分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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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用人单位使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用人单位使用) 申 请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 出 生: 住 所: 邮政编码: 性别: 年 月 职务: 民族: 日 户口性质: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1、副本 份; 2、有效身份证明; 3、证据及证据目录一式 份。 申 请 人: 二○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请用钢笔、中性笔书写。 2、在当事人基本信息栏中,户口性质应说明农业或者非农业户口。 3、仲裁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如金钱给付请求应写明具体金额。 4、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加中页。 5、申请书应当提交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原件,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 交副本份数。 6、提交的证据材料请逐一编号,并附证据目录,说明证据的名称、 来源和证明对象,有证人证言的,应提供证人的姓名、住所,并附上 证人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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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说明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劳动者申请仲裁时 申请人一栏应填写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一栏应填写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全 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 政编码) 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时 申请人一栏应填写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单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 码) 被申请人一栏应填写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 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仲裁请求 在请求事项中申请人应当逐条列明所主张的法定权利(如,工资、 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争议权利所涉及的期间必须注明起止年月 争议的标地数额应当核算准确。 例如: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xxxx 年 xx 月至 xxxx 年 xx 月工资人民币 xxxx 元 1 2、要求被申请人以人民币 xxxx 元为缴费基数,补缴 xxxx 年 xx 月至 xxxx 年 xx 月的社会保险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xxxx 元。 四、事实理由 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陈述,主要填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 的基本情况(包括入职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情况等) , 叙述发生争议的状况,并且申请人应当阐述仲裁请求的相关法律依据 涉及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注明具体的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涉及到拖欠工资、支付二倍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请求的, 还须注明争议发生前本人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涉及到工伤争议的, 须注明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伤残等级等情况。内容 较多时,可续加 A4 纸为中页。 五、书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也可使用打印文本,结尾处 应当本人签名或按压指模(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提交申请 书的日期。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 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的,应当填写 授权委托书,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托代理人为一到两人,具体填写 为: 委托人应当填写案件的争议双方或者案件编号; 委托人应当填写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 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委托事项和权限填写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为一般受权的委托人应填写“一般授权”; 3 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人应填写“特别授权”,并列明特别授权的 具体内容,包括:1、有权和解、调解;2、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仲裁请求;3、有权提出反请求。 最后授权委托书经过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最后双方签字按手印或加 盖公章生效,并注明填写年月日。 证据材料目录清单填写说明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提交证据时应当同时填写并提交证据材料目 录清单,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统一复印 A4 纸张,按照复印件数排序编 4 号。 填写内容为: 1.案件编号; 2.相关证据按照顺序排列的编号(如,1.2.3.4……); 3.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如,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 资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社会保险清单等); 4.证明事项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中所主张权利的文 字性说明(如,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 收取劳动者押金、证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金额、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5.页数为单项证据复印件的页数,份数为整套证据提交的 1 或 2 份。 例如: (1)劳动合同,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X 页(合同的页 数),X 份。 (2)工资条,证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X 页(工资条 的页数),X 份。 (3)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证明用人单位何时与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X 页(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的页数),X 份。 如有书证以外的证据提交,如影音资料、工作服等,应当在目录 清单上排序填写,并且注明“当庭提交”。 6.劳动者提交时应当在提交人处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用人单位 提交时应当在提交人处加盖公章、注明提交人姓名及提交日期。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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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所需资料
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所需资料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书写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 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 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人是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 需注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仲裁申请书要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用人 单位盖章。 2、提交证据 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 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请求工伤待遇的,须提交工伤认定书;请求按伤 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的,须提交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劳动者已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正在给予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 “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查 询); (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查询); (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用人单位登记资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二)应诉答辩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答辩人为用人单位的: 1、答辩书 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逐一阐明相关事实和己方观点、依据。应当根据被答辩人 的数量提供副本。 2、证据材料 答辩人应当提供用于证明自身陈述事实的证据。证据应当编制《证据清单》,并按被 答辩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派出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等人员参与劳动仲裁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详细的授权事项。 5、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提 交“登记资料”和机构代码证书,用人单位为其他单位的,应当提供相应登记机构出具 的主体资格证书。 6、如提出管辖异议或回避申请,应递交管辖异议书和回避申请书,阐明事实与理由并 提交相关证据。 答辩人为劳动者的: 1、答辩书 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逐一阐明相关事实和己方观点、依据。应当根据被答辩 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2、证据材料 答辩人应当提供用于证明自身陈述事实的证据。证据应当编制《证据清单》,并按被 答辩人的数量提供副本。 3、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劳动者委托律师等人员参与劳动仲裁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并向仲裁委员 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详细的授权事项。 5、如提出管辖异议或回避申请,应递交管辖异议书和回避申请书,阐明事实与 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劳动人事争议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 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案件办理程序 1、受理立案(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2、组成仲裁庭; 3、送达法律文书; 4、答辩举证; 5、开庭; 6、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申请人撤诉除外); 7、审批结案。 (五)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案件受理及审查时限 (1)一般案件手续齐备的,即时审查完毕; (2)复杂的案件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七)案件审理及办理时限 1、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 45 日内结案,复杂的案件在 60 日内结案; 2、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 要中止仲裁审理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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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 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 第 33 号,以下简称“新《办案规则》”)已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新《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的若 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未结案件”,是指新《办案规则》 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 二、未结案件应当适用新《办案规则》,但本通知另 有规定的除外。未结案件于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依照旧《办 案规则》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三、截至 2017 年 7 月 1 日,未结案件的举证期限尚未 届满的,应当按照新《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 执行;已经届满的,可继续按照旧《办案规则》中关于举 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提交的仲裁申请,2017 年 7 月 1 日尚未作出是 否受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决定受 理或不予受理。 五、2017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依照旧《办案规则》的规 定进行开庭安排并已送达当事人的,已送达的开庭通知仍 然有效。 六、2017 年 7 月 1 日以后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 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列入裁决内容。 七、未结案件在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依照旧《办案规 则》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与 2017 年 7 月 1 日以后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完成后续 仲裁程序事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一并归档。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案卷的查阅、复印应当依照新 《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所称“旧《办案规则》”,是指 2008 年 12 月 17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 则》(人社部令第 2 号)。 九、仲裁机构依本通知处理案件时,须向当事人释明。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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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议仲裁举证须 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举证须知 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责任事项通 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 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 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 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 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 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 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 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五、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证 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 向本委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 意质证的以及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除外。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 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 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申请的,应当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审查后受理的,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七、举证期限届满后,经过证据交换或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 庭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 定原因,可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和反证据,并 酌情指定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天。当事人在指定期 限内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 八、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 , 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九、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 面申请,并经仲裁庭许可。 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证 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或不愿接受庭审质询的,其证言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十一、本须知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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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反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反申请书 案号 反 申 请 人 被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反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务 性 别 年龄 性 别 年龄 民族或国籍 用工 性质 民族或国籍 用工 性质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邮 编 邮 编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 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附:副本 份; 月 日 注:1、反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者蓝色水笔书写或打印,打印必须使用 A4 纸,文末的落款应 为反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的纸(A4 纸)续加中页。 4、反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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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 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笔录 津 劳人仲案字〔 〕第 号 年 月 日 时 一、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宣读仲裁庭纪 律。书记员向仲裁员(组庭为首席仲裁员)报告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的到庭情况。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仲裁员:对当事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申请人:有/无。 被申请人:有/无。 第三人:有/无。 二、仲裁员宣布开庭 (一)宣布开庭 本委受理 诉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 定, 本庭由 组庭(独任)审理, 担任书记员。 (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 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 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 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 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 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 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申请人:听清楚了。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33 条 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 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仲裁员:当事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请人:申请/不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不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不申请。 第三人:申请/不申请。 三、仲裁庭审理 (一)申请与答辩 1)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详见“申请书”)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辩。(详见“答辩书”) 3)第三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辩。(详见“答辩书”) (二)质证与调查 仲裁员:现在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 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 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被申请人举证。 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 第三人: 第三人举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员:现在由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 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 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 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员: 证人: 仲裁员: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证人: 仲裁员根据庭审情况要求当事人五日内提交下列证据: 仲裁员:对案件事实进一步调查询问: 仲裁员: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再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及 提交证据。 (三)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的焦点,发表 自己的辩论意见。仲裁员予以归纳辩论焦点。申请人先发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仲裁员: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四)调解与裁决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2 条 第 1 款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 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当事人意见 , 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申请人:愿意/不愿意。 被申请人:愿意/不愿意。 第三人:愿意/不愿意。 仲裁员: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本庭将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由于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2 条第 4 款规定, 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休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签字。如有遗漏或 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现在休庭! 当事人签名: 仲裁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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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案 卷( 卷) (共 案 号 津 劳人仲案字〔 〕第 号 类别 申请人 当 事 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案 由 处理结果 仲裁员 立案 日期 归档 日期 书记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结案 日期 归档 编号 年 月 日 页) 保存 期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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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案审批表 案 号 津 劳人仲案字〔 〕第 号 案由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案 情 摘 要 仲裁庭 结案意见 首席仲裁员: 年 月 日 仲 裁 员: 年 月 日 仲 裁 员: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备注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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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5 号,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已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布,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调解仲裁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 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调解仲裁办法》 《调解仲裁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调解仲裁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 遵循、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规范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 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持续改善民生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调解仲裁办法》的重要意义,按 照“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准确 把握《调解仲裁办法》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运用报 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以案说法等形 式,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讲授,提高社会知晓率 和认知度,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及时化解新常态下各 类劳动关系矛盾,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幸福商洛作出新的 更大贡献。 二、健全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一)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 照调解组织法定化、程序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的要求,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性调解机构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力争 5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单位要依法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镇办 要依托劳动保障所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管辖范围。各 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详见附件), 及时受理争议案件,探索完善仲裁办案机制,切实落实终局裁决规定,扎实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二是推动仲裁院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仲 裁院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仲裁办案机构,配齐市、县区两级仲裁院人员,提 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强化效能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 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时效内结案率 在 90%以上。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调 解仲裁队伍建设,严格进入条件,通过加强培训,开发公益岗位,吸纳律师、 专家学者为兼职仲裁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优化调解员和仲裁员结 构,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 承诺、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事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秉公执法,廉 洁办案,确保调解仲裁工作“公平公正”。 三、发挥职能,积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调解仲裁 办法》的有利契机,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有效解决政策实施、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推广基层实践经验,充分发 挥调解仲裁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树立法治思维,创新 办案方式,将合法原则贯穿调解仲裁工作始终,自觉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协同推进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法院、司法部门衔接, 加强与党委、工会、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 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制 度化、规范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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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17 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 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 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 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 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 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 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 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 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 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 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 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 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 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 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 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 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 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 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 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 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 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 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 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 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 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 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 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 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 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 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 担。 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 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 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 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 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 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 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 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 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 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 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 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 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 第一款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 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 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 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 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 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 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 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 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 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 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 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 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 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 (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 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 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 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 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 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 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 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 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 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 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 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 (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 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 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 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 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 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 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 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 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 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 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 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 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 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 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 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 请仲裁。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 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 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 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 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 席裁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 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 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 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 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 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 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 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 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 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 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 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 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 入庭审笔录。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 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 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 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 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 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 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 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 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 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 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 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 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 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 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 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 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 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 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 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 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 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 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 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 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 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 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 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 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 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 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 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 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 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 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 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 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 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 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 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 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 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 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 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 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 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 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 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 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本节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 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 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 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 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 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 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 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 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 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 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 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 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 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 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 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 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 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 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 审理。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 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第七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 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 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 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 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 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 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 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 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 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 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 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 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 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 月 1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 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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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才能解决目前窘状?真的非仲裁不可吗?
我该怎么才能解决目前窘状?真的非 仲裁不可吗? 2012-10-31 11:56:33 星期三 现状: 深陷囹圄,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的,约定最低薪水的定额工资,可事实劳动 关系一直只子公司,因为一直得不到应有的职位和权力,一直想找个理由走人, 前期因为连续 2 个月工资低于约定标准,且社保关系一直没按时缴纳,以此为 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建议;本来约定好的事情,可是真的到让我签字时 候,发现协议字里行间全是我违约的条款,很气愤, 于是提出了额外给经济补 偿的附加要求;公司不同意,现在闹的情况是 子公司给下了个降薪的书面通知 (薪水是原来的四分之一左右),如我不同以需和原合同签订单位协商解决; 可原合同单位负责人又不在本地,电话沟通很久,最后还是等人家回来再说; 可这期间我上班还是不上呢?上就意味着接受了他们的降薪协议,不上一个人 熬在外地又真不知干嘛。。 我目前不知道该怎么办,虽然吆喝着要请劳动仲裁,可是总担心这样会影 响自己的声誉和职业生涯,毕竟我也是工作了 6 年的人;约定的岗位也是几乎 临近高管的位置,我也是看好这边给的副总的预期才来这里的,虽然一切都不 顺利,但我也真的不想闹僵;毕竟行业圈子太小了,我该怎么办呢?? 感谢各位热心帮忙,我已经处理了;其实真实原因或者叫深层原因大家 都心知肚明,公司战略发生大转移,原来的项目叫停了,我三月份即被 转移到另外一个已建成的项目;名曰实习 需要自我反省的有如下几点,留给后来者莫要重蹈覆辙: (1)认清自己的形势和位置,这点很重要;一个人的能力虽然不完全取 决于平台,但在没有位置之前最好三缄其口;别傻乎乎的认为只要方法 对的就一定会实施; 对你个人的认可度直接决定了你可能拥有的前途。 (2)冲突需要用关系去化解;借力借势实现自己的意图才更重要; (3)一定要找个可以拉升你的靠山,但不能是一个人,不同事情采取不 同的沟通方式。 终于发现我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提升,虽然裸辞,但我不后悔。 我的问题算是初步解决,不过目前来看,公司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诚信; 不过我的方法还是想说出来: (1)找董事长沟通,协商解除;口头的承诺已经取得满意效果; 表面 上我申请离职走正常手续,维护公司高管面子;实际把缺我的 暗地里补 齐; 基于对对方信任我签字了,如公司真的还是愿意做小人,我感觉即 便丢了一些利益也无所谓的,至少我看清了一些人的本质和公司的本质。 算是对自己走错路的一点教训吧。 (2)给离职要走的子公司总经理提出了我认为很好的营销策略,他如果 愿意做相信对公司是百利而无一害,如果仍然质疑,也没必要再理会了。 另我已开始筹备打算建立自己的公司,还是服务于原来工作的两家公司 和相关的公司; 钱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关键是自己的路需要一步步踏实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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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 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 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 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 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 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 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 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 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 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 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 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 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 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第一节 仲裁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 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 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 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 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 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 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 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 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 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 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 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 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 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 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 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 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 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 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 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 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 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 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 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 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 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 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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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 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 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 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 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以 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 当是单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名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或 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设施等。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中型企业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 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小微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 员,开展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推举的代表和单位指定的人员等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单位职工代表推举的人员担任。人数较少的事业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或者指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预防和调解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 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担 任。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九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 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 第十条 调解员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参加庭审时应当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的组成,由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授权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 1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 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设首 席仲裁员: (一)10 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组成仲裁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 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 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除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外,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2 个或者 2 个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其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管辖权不再变更。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第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 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 5 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 成仲裁庭。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 1 名或者 2 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 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5 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当事 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 以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 员或者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 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 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可以设立临时仲裁场所。仲裁场所 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 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的有关证据为争议双方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的,当事 人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收集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收集证据时,有 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 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合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 名,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 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依法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期限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 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 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裁决争议案件,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 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裁决持不同观点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可以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 果、当事人救济权利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救济。 第三十五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记录人员应当客观记录案件庭审情况,不得故意涂改庭审记录,不得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 的事项泄漏给当事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记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保障依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商省财政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8 月 28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 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1 号)、2004 年 9 月 13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 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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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1993 年 11 月 5 日劳部发【1993】3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 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 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 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十三条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 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由国家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 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的人员、工会工作者、 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 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劳 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 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 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 独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 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 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的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负责仲裁庭的记录工 作,并办理与仲裁庭有关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缴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成员离任后,其资格自行消失;是仲裁员的,由仲裁委 员会予以解聘。 专职仲裁员工作调动后,如本人愿意并具备条件的,保留仲裁员资格,可聘为 兼职仲裁员。 已聘请的仲裁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仲裁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解聘,有关部门可取 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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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确认书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 当事人本人 送达地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送达地址: 当事人代理人 收件人: 当事人 提供的 地 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指定的 送 达 地 址 代收人 地 址 邮编: 送达地址: 代收人: 联系电话: 邮编: 送达地址: 对方当事人 收件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我已经阅读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在本案仲裁期 当事人 对自己 间,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送达地址变更,会主动、及 时地书面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送 达 地 址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确 认 年 月 日 注:《告知事项》请参阅背面。 告知事项 一、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保证仲 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向 我委提交本确认书。 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身份证中的住址 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 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关于仲裁委员会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说明: (1)当事人可以指定代收人签收本委邮寄送达的仲裁文书。 指定代收人的,当事人需提供该代收人的邮寄送达地址。当事人 同住的成年人或指定代收人签收的,视为当事人本人签收。 (2)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优先适用当事人或代 理人送达地址,邮件被退回的,仲裁委员会可将仲裁文书另行 邮寄至代收人送达地址或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3)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第(2)项规定。 三、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 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本委,当事人或者当 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 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 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或留 置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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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4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已经 2017 年 4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第 12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 年 5 月 8 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 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 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 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 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 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 担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 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 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 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 仲裁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 人员。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 解仲裁活动。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 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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