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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 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 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 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此外,如果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可以不再续签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 规定执行。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直 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 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才能解除或者终止。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劳动期满的可 以终止,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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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保密协议(全员)
员工薪酬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聘用人员): 部门: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工资薪酬体系设置属于甲方公司的管理信息内容之一,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他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不得泄露自己的工作待遇等情况;非本人原因 知悉他人情况者,应及时向甲方主管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不得传播、散布、比对。 三、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仍然不得向甲方公司就职人员及其有关亲朋好友披露自己曾在公 司就职的工作待遇情况。 四、违约责任约定: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乙方在职期间 最近一个月工资的两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追究该违约责任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 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按乙方自动离职处理,或者视情况给予扣除绩效、降薪、 降职甚至作出开除的处分决定。并且甲方不对乙方负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五、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六、 以上条约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执行。若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劳动合同。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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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 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 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 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 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 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 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 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 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 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 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的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 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 却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 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 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 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 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 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 机)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 免的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 个问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 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 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 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 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 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 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号)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 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 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 “入厂押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 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 在新招聘员工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 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 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 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 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 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 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 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 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 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 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 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 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 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 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 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 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 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 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 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 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 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 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 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 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 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 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 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A. 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B. 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 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A. 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B. 事先公示”录用条件” C. 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D. 明确考核标准 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A. 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B. 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C.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4、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 确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 栏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 5、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有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最好让劳动者在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 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 补偿. 6、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 7、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 16 周岁 8、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 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9、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 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关责任. 10、招用外国人要办理相关手续 11、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 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 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 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 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 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 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尽早辞退不确定的员工。 2、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其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5、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可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 约定条款.为了防止发生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规章制 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如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等); 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抗拒行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 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为防止调薪调职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诸如岗变薪变的条款,(如 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 整)。 6、劳动合同条款要”约定明确” 7、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8、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用工前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 9、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都要签字或盖章;让劳动者体人签字;让劳动者先签字 10、劳动合同要交给劳动者一份 为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时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可设定签收表,在将合同交付给员工 时让,员工填写并签名,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员工.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后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并且至少要保留两年. 11、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或终止 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 续一个月”。 12、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13、没有担保如何预防企业财产损失 严格入职审查,加强内部管理,购买相关保险,但收取住宿押金不属于违法行为。 14、“劳动者不签合同”该怎么办 不签合同就不让上岗;要求签署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如要求劳动者签署不愿意签 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已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 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劳动者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限期不签的按照违纪解除合同;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15、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岗位确定;根据工作性质确定; 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即 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切忌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避 免因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17、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好吗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不能避免经济补偿金;且连续两次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18、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终身制”,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劳动者违法违纪或者因病,因伤,经培训或调岗等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形用 人单位要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才 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经济性裁员。 19、哪些情况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视为订立不等于双方已经签订,用人单位 仍有义务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1、合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 评估在本单位工作近 10 年的员工; 订立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 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 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一定要保留员工同意的书面证据.避 免事后被员工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适当运用劳动合同变更; 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如在关联公司内部流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等; 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如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期限分开确定, 保证企业可以以工作岗位的期限到期为由进行岗位的合法调整;合理设计薪酬制 度,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块,,并降低基本工资,提升绩效工 资,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避免员工消极怠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 加强绩效考核,以使企业能够合法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22、如何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3、如何约定”服务期” 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注意:首先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其次 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 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常规定培训,即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 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的年限设置,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 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 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止。 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企业需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 损失。 24 如何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具体的保密义务及方式;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保密 责任的解除。如果没有竞业限制条款,单独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是否能约定 违约金的。 25 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6 如何约定”违约金” 只有企业能够举证劳动者违约,才能获得违约金.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 出诉论,否则视为企业已放弃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员工在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后离开,企业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 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 期。 2、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包括劳动期限和试用期限,但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3、不能超标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不管什么原因,企业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管间隔了多少年),均不得再次约定 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不要低于法定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三者不一致时,取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 企业可进一步细化公司岗位,制定更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层级,并在劳动合同 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效益工资应当通过对其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确定,以 避免试用期工资过高。 6、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险。 7、试用期内也要给员工医疗期待遇 8、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 纪违法,因病,工作等。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有充分证据。 9、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 者。 10、小心预防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损失 慎重决定;如果确实要在试用期内提供专项培训等特殊福利的,可采取提前转正 或签订服务期协议。 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不要拖欠和克扣工资 除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工资的形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 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 于该职工月工资的 20%;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 算;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 单位代扣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社保等)。 2、正确应对”支付令” 3、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4、不要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5、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 2008 第 3 号)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和 174 小时进行折算。 平时延时加班:150%;休假日:200%;法定休假日:300% 6 依法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 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 8 用人单位变更事项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9 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1、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具 体协商---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 一份---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需遵官运亨通 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的工 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尽快与期办理交接工作。 3、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 XX 天属于擅自离职”,同时规定对旷 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 5、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并 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 须制定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 并在规章制度当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对于要求员工通 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常握 和执行;留有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的证据,如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 惩处单等.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 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7、怎样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在于严重失职有无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害,通常由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规定。 8、怎样以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当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9、怎样以劳动者”有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 法律规定.让应征者作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员工 有虚假信息,即可以此为据行使单方解除权。 10、怎样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 法判刑;判决属于生效判决。 11、怎样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劳动者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 疗期已经结束;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 12、怎样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重 新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 胜任新岗位。 13、怎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没有达到 一致意见。 14、怎么选择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非过错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知,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5、怎样以”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6、合理规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7、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8、怎样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体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 2001 第 125 号),国家法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 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终止合同后,关于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A 如果用人单 位同意续签,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 如果用人单 位同意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 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 济补偿金。C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 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几种情形: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B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C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巧妙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 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险;招 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违法 情形。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以非过错性解除。 20、正确计算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年限计算标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 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 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因此, 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根据规定,个人因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 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1、恰当选择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应当在员工按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2、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23 依法向劳动者索取”赔偿金” 赔偿责任是指: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培偿 24、正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结算薪金,按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 关系转移手续;妥善保管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 两年备查。 25、正确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书 最好不要用开除等字眼,尽量用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好当面交给员工,并要求当 事人签字确认。 规章制度的风险规避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制度.对于现行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应尽快予以修改 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发生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 由公示。 2、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适格 3、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4、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情合理 5、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合同 6、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7、规章制度最好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所有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附上企业规 章制度,请员工阅读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签字确认。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可在 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发放规章制度,要求其阅读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签字确 认.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包括要求修改的意见),不论是否接受,都应给 予书面答复并形成书面记录.要求相关职工签字。若企业觉得有必要对规章制度 进行修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所有职工都再进行一遍民主程序。 8、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才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职工公示, 否则不对职工产生效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入职登记录增加声明条款。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已学习了解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违反愿意接受规 定的处罚.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职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可 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职工签字,内容包括职工确 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 9、组建并发挥工会以沟通协调作用 特殊用工的风险防范 1、谨防劳务派遣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招聘与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 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工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 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单位,比如其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 50 万元. 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企业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 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字 2、谨慎签署”劳动派遣协议” 3、劳动派遣用工是有法律限制的 4、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5、用工单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6、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入职登记表 到职日期: 姓名 到职部门: 到职岗位(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婚否 民族 专业 毕业学校 健康状况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英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原工作单位 离职原因 起止时间 学校 学历或资格证书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本人保证所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或遗漏相关信息导致 声明 签名 用人单位误解而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本人 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 位可以因本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日期 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合同编号 收到人签名 收到日期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于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工作为期限)。因 )项规定于 年 月 年 月 至 日 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 年劳动合同, 月 日 年 月 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公司于 年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月 日出具的《解除 注备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将于 届满,公司决定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年 月 日上/下午 刻到 (部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日 时 月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续订劳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年龄 学历 入职日期 毕业院校 专业 现劳动合同期限 申请续签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申请日期 予以续签 不予续签 直接上级意见 □ □ 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 □ 理由 备注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您与 (员工工号: 公司于 年 )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项情形,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0、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解除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因,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 2. 您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签收回执 月 日 项原 本人已收到 劳动合同通知书》。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与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公司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力资 源部应认真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险的结算,统计工作,促进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缴纳,使用,管理按规定办理。公司计提的工资总额,按上 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计算口径应与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开支必须与财务 部门的实际支出相一致。 第三条 在处理社会保险待遇时,应正确计算工龄,区别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掌握工伤与 非工伤的界限。 员工福利 第四条 员工福利是员工分配部门的延伸。 第五条 员工福利分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包括员工集体文化福利,员工集体生活 福利,即员工在公司工作期内的培训等等。个人福利包括婚丧假,年假,以及女职 工产假,哺乳假待遇。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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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定稿
保密协议 甲方:XXX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 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等报酬及提供了福利,现甲、乙双方依据法 律规定自愿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职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 种商业秘密包括甲方的管理办法、财务数据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事务有 关的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条:乙方在职期间获得或交换的商业秘密对甲方在竞争中有着巨大的 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乙方承认甲方因投资、培训和提供创造机会 而对这些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所有权。 第三条:乙方保证保守上述商业秘密: (一)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外部无关人员泄漏; (二)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三) 不得为他人使用或计划使用; (四)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括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第四条:上述义务在乙方与甲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除 非上述秘密为公众所知。 第五条:乙方同意为甲方利益尽最大努力,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 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一) 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内部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 离开甲方; (二) 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甲方的 商业秘密。 第六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 (一) 责令停止违约行为; (二) 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负担因调查处理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合理 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三) 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要求司法机关予以 刑事处罚。 第七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 (一) 要求赔偿损失及因调查、处理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 (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或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二者最高者为 准。 (二) 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要求司法机关予以 刑事处罚。 第八条:对于乙方掌握甲方的秘密性文件及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甲方给 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补偿包含于乙方的工资当中。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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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员工保密协议(标准版)
员工保密协议 编号:博密字第 002 号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事 岗位工作,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 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房屋买卖 销控表及销控数据等。 3.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 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4.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等。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 有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 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 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 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 等; 7.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 时向甲方报告; 8.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 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9.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 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 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 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 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 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 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 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 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 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第四条 1、2 款”的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 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 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 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签订地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东路 19 号。 九、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保密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 款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页以下无正文)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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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英文版
NON-DISCLOSURE AND NON-CIRCUMVENTION AGREEMENT 保密及禁止逾越协议 【 2019 年 月 日】 【 】, a company registered and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Party A”), whose address is 【】, and【 】, whose address is 【】 (the “Party B”), for good and valuable consideration and in exchange for the mutual promises and covenants exchanged one unto another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o the following Non-disclosure and Non-circumvention Agreement (this “Agreement”) as follows: 【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一家注册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 】(下称“乙方”),一家注册地址位于【 】的【 】,经友好协商达成本保密及 禁止逾越协议(“本协议”): 1 In connection with an internal investig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 】to be carried out by Party B (the “Investigation"), Party A agrees to disclose certai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to Party B. 本协议双方认可,为协助乙方完成其一项【为 目的的】内部调查(下称“调查”),甲方 同意向乙方披露甲方或其关联方的特定保密信息。 2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hall mean the information with confidential nature held, created, discovered, prepared, acquired, developed, or otherwise provided by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which is not generally known to the public, to which Party B may have an access. Such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保密信息”系指乙方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持有、创造、发现、准备、开发、或提供的具有 秘密性质的信息,该等信息不为公众所知,且包括但不限于: 2.1 all information (whether oral or otherwise) and material (whether electronically recorded, in writing or otherwise) disclosed to Party B before,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by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for the purpose the Investigation, and in particular including existing business and / or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 (as well as their terms) that Party A and affiliates may have with third parties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of Party A and its affiliates; 所有由甲方及其关联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前、签署日或签署日后披露给乙方的与 本次调查 相关的,并尤其包括现有的甲方及其关联方可能与第三方存在的商业和/或合同关系(包 括相应的合同条款)及财务的信息(无论口头或以任何形式)及资料(无论电子记录, 书面或其他方式); 2.2 all information (whether oral or otherwise) and material (whether electronically recorded, in writing or otherwise) relating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the business affairs of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all software, samples, devices, demonstrations, know-how, trade secrets and other materials of whatever description, whether subject to or protected by copyright, patent, trademark, registered or unregistered or otherwise disclosed before,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this Agreement by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to Party B; and 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与甲方(或其关联方)商务相关的信息(无论口头或以任何形式)及 资料(无论电子记录,书面或其他方式),所有软件,样品,设备,展示品,技术秘密 , 商业秘密及其他无论以何种描述形式存在的资料,无论是否受著作权、专利及商标保护 , 无论是否注册或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签署日或之后被甲方或其关联方进行过相关的披 露;及 2.3 any document or material marked 'Confidential' (or with a similar expression), or any information which Party B or any of its employees has been told is confidential or which he might reasonably expect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would regard as confidential. 任何被标示为保密(或相似的说法)的文件、或任何已告知乙方及其任意雇员为机密的信 息或乙方可合理预计的将被甲方及其关联方视为机密的信息。 3 Party B acknowledges that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upplied or to be supplied by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to it is proprietary to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and acknowledges that it is of a confidential nature. Accordingly, Party B will at all times keep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strict confidence and will not u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any manner other than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nvestigation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Party A. In particular, Party B shall 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乙方认可甲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保密信息系甲方及其关联方的专有财产,乙方同 意此类信息在本质上具有保密性质。因此,乙方将在任何时间对于此类由甲方或其关联方传递 的保密信息保持其严格保密性,并将不会为本次调查以外的任何方式使用该等信息,除非事先 得到披露方的书面同意。且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 3.1 disclose, in any form, an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any third party, except otherwise permitted pursuant to this Agreement 以任何形式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予第三方,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允许披露的情况除外; 3.2 acquire or allow any third party to acquir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by any improper methods (the “Improper Methods” includes stealing, fraud, threat, bribery, unauthorized reproduction, breach of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persuasion of others to breach any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 or similar methods of the same nature); or 以不当方式获取或允许第三方不当获取保密信息(“不当方式”包括窃取、欺诈、威胁 、 贿赂、未经授权复制、违反保密义务、教唆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同样性质的类似方式) ; 或 3.3 use or allow any third party to use any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cquired through Improper Methods. 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以不当方式取得的保密信息。 4 Party B shall not u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in any way listed as following:乙方不应以以下任何形式使用甲方及其关联方的机密信息: 4.1 where information regarding identities, pricing and other commercial arrangement involving customers or suppliers of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are disclosed to Party B, presume commercial dealings,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r through third parties, or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any or all suppliers or customers of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in the absence of prior consent from Party A; 在向乙方披露了涉及甲方及其关联方的供应商及客户的身份、价格及其他商业安排的信 息的情况下,未取得甲方同意而与相关供应商及客户擅自交易,无论直接还是间接或通 过第三方完成,或与相关供应商及客户进行直接磋商; 16dc3976-490a-11ed-a774-525400d87737.doc 2 4.2 knowingly cause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to los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due fees, commissions, or other payments and fees, commissions, or other payments which may be due under the commercial contracts or arrangements to which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is a party; or 故意导致甲方及其关联方丧失商业机会,或无法获得其应得的费用、佣金或价款,或 无 法收取甲方或其关联方作为合同一方的合同项下本应收取的费用、佣金或价款;或 4.3 solicit or accept business from customers that are made available by Party A, at any time,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permission of Party A. 在未获得甲方允许的条件下,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提供的任何客户及其关联方招揽 或接受 生意。 5 Party B may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its employees on a strict need-to-know basis. Party B undertakes to ensure that all employees to whom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s disclosed shall compl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乙方仅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严格意义上必需接触到保密信息的雇员。乙方将保证所有接触到保 密信息的雇员遵守本协议条款。 6 Party B shall not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Party A, reproduce, adapt, divulge, disclose, publish, confirm, deny or circulate (or authorize or permit anyone else to do any of the same in respect of) any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isclosed or communicated to it by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unless permitted by Clause 5 above or unless required to do so by law or by the order or ruling of a court or tribunal, judicial body, in which case, if Party B is required to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it will, unless legally prohibited from doing so, notify Party A promptly in writing of that fact and in any event, prior to making such disclosure. 乙方不得在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复制、改编、泄露、披露、公开、确认、否认或 散播(或授权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行为)甲方及其关联方披露或传递的保密信息,依本 协议上述第 5 条的披露除外,或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法院、仲裁院或其他司法机关裁决 要求 披露的除外;上述任何情况下对保密信息的披露,除非是被法律禁止的,乙方将在任何情形下 在披露前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此类情况的发生。 7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all copies thereof shall be returned by Party B to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within seven days of a written request for such return, or destroyed according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of Party A, provided that the Party B shall be permitted to retain copies if and to the extent required by any applicable law to retain copies. 若甲方或其关联方发出通知要求返还或销毁机密信息,乙方应在收到书面要求返还的通知后 7 日内将保密信息及其一切复制品返还给甲方或其关联方,或按照指示进行销毁;但若依照适用 的法律规定,乙方可保留相应复制品的条件下,其可保留相应的复制品。 8 Party B shall indemnify and hold Party A and its affiliates harmless against any loss and damages incurred if any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is breached. Specifically the compensation payable to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in the event of such breach shall be the higher of the loss incurred by Party A or its affiliates including any anticipated profits, or any commercial gains derived by Party B as a result of such breach. 乙方应就违反本协议的条款给甲方及其关联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补偿。违约补偿金以甲方遭 受的含可预期利益在内的损失或乙方因违约所获取的商业收益中较高者为准。 16dc3976-490a-11ed-a774-525400d87737.doc 3 9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first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f the Parties fail to reach a solution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 either Party can bring the dispute to the 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Shanghai. 因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能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此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进行仲裁。 10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未尽事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为准。 11 The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of any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any other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2 This Agreement is executed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the English version shall prevail. 本协议以中文和英文书就,内容如有不一致的,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13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ce both Parties have executed and/or chopped on this Agreement.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及/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Intentionally left in blank/以下无正文) 16dc3976-490a-11ed-a774-525400d87737.doc 4 (Signature Page) (签署页) IN WITNESS WHEREOF, this Agreement has been executed on the day and year first above written. 本协议于文首日期签订。 Party A: Party B: 【】 【】 Signature/Seal: Signature/Seal: 签字及盖章: 签字及盖章: 16dc3976-490a-11ed-a774-525400d87737.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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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空调事业部商用空调项目小组文 件 特商字[2002]004 号 签发人:曾克耀 商用空调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职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保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 项目及经营决策。 (二)公司的年度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缴纳税款、营销 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三)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查登记 资料。 (四)公司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五)公司与同行对手的竞争策略、计划。 (六)公司各部门人员编制、调整、未公布的计划,员工福利待 遇资料、员工手册。 (七)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八)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 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九)公司、法人代表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印章,合同协议。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级。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 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 害。 第八条 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 -1- 件资料为机密级;公司的规划、销售报表(包括价格、机型等)、财务 报表、统计资料、开发技术与生产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 为机密级。 (二)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 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 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保密观念。 (一)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要自觉带头遵守保密制度;部门草拟 文件、制作统计报表,主管负责人要把好保密关,提出规定。 (二)公司各部门要运用各种形式经常对所属员工进行保密教育, 增强保密观念。 (三)全体员工自觉遵守保密基本准则,做到:不该说的机密, 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含超越自己职责、业务范围的 文件、资料与电脑复印软件)。 第十一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 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 密措施。 第十二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 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离职时,应及时将所有有关公司经营活动有 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交给部门指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带离公司 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 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管理部,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 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50 元以 上 500 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反本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 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 (三)本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空调事业部保密协议, (四)本制度字公布之日起试行,不尽之处试行后修改补充。 商用空调项目小组 二 00 二年三月五日 发:商用空调公司、商用空调营业部 送:曾总、伍副总、王总助理 报:营运发展部 印发份数:11 份 其中存档 1 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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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保密协议
证券行业保密协议 甲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系甲方正式聘用的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敏感信息保密条款: 第一条:为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 依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制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 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甲方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与甲方及其子公司经营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及财务顾问、证券经纪、证券自 营、证券资产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顾问、融资融券、直接投资 等业务有关的可能导致甲方及其员工与客户之间、甲方不同客户之间产生利益 冲突的其他信息。 (三)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 信息; 第四条:乙方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并在甲方规章制度要求的范围、程度范围内合理使用。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涉及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打听、谈论敏 感信息,不得将含有敏感信息的资料擅自带离工作岗位,不能通过任何途径泄 漏给其他无关人员,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五条: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 的所有记录着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 第六条:乙方承诺离职后承担与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直到这些敏感信息 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七条:乙方若违反本协议,须承担由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乙 方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移送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乙方承认已经阅读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中的法律含义。 第九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 分割的部分,本协议与《劳动合同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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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文件绩效规划
×××公司保密文件绩效规划 岗位责任: (简要说明该岗位的主要 职责) 绩效因素和需要达到的 目标 (具体列出该岗位员工 需要在将来一段时间内 达到的目标) 绩效计划的改变(在考评期间内根据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 自愿性的绩效计划(考评者和被考评者都接受的内容) 相对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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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保密合同(與員工)
公司保密合同 甲方:XX 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方在职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朮 秘密及经营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的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任职期间研究开发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科研成果等秘密信息。 2、甲方所有的技朮秘密,包括但不限技朮方案、制造方法、检测报告、工艺流程、图纸、样品、样 机、技朮档、模具等。 3、甲方所有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本人薪资等信息。 4、甲方所有的其它经营秘密及技术秘密,以及甲方对其他第三方承诺承担保密责任的经营秘 密及技术秘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 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传授、转让或其它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甲方技朮秘密和商业 秘密信息以及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技朮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4、双方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对任职期间所接触的所有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5、乙方认可,甲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甲方在职或离职后的保密费,故而无须在甲 方在职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6、乙方在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记载甲方秘密的信息的财产,包括文件、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片等记载甲方秘密的一切载体。 三、保密期限 双方约定,双方对甲方的秘密信息实行无限期的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 际已经公开为止。 四、违约与赔偿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五、其它 1、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影响双方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 行行政处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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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专项保密协议
表号:HR-033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在甲方 ) 岗位工作,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 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受聘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 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客户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 创造、作品、客户资料、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 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 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客户资料、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 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客户、 产品资料、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 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 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 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 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 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受聘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 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 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 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 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 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受聘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受 聘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 职,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并且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 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 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 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 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 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 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 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受聘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 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 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 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 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 经济补偿。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 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 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 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 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 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 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 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员工档案、薪资制度,等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受聘期间,以乙方、甲方签订劳动协议日期为标志,并 以该协议规定的工作期间为受聘期间。受聘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 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选择甲方工商注册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 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 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 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 方: 乙 (签章) 年 月 方: (签字)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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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月经期间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女职工月经期间禁忌从事劳动范围检查表 女职工月经期间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是否符合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是 □否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是 □否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是 □否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登高架线作业 □是 □否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 □是 □否 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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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或国籍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XX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副本 份;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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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号:琼人社发〔2013〕33 号 颁布日期:2013-04-08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证据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洋浦 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 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3 年 4 月 8 日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审 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 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或人事争议处理: (一)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 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一)招用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 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差旅费报销发生的争议,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除外; (六)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发生的争议; (七)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与勤工俭学 单位或实习、见习单位发生的争议; (八)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与所代理单位发生的争议; (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应将非法用工单位 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 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 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撤销登 记、备案的单位。 第六条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发包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将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第三人。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 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 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 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 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 出借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但未依 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已 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 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 执,收件回执上应载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书的份数。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 会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坚持申请仲裁的, 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申请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 受理决定,申请人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在收件回执 上对超过五日受理期限尚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当事人依照《办案规则》第六条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 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 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六条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书面决 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庭审开始时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委 员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该仲裁员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采取口头 告知方式的,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依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确需提交专门的鉴定机 构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最终由因鉴定结论而承 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并在裁决书中予以裁定。 第二十一条仲裁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三日”、“五 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 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仲裁文书 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 第二十二条仲裁文书送达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前述方 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 留置送达时,须有工会、企业联合会、街道或社区等无利害关系方的工作人 员在场,并与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送达情况。 公告送达的期限为 30 日,应刊登在受送达人所在地的省级主要报纸上。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向 当事人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撤销案件理由,并告之权利救济途径。对 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不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以及申请人在 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 以合并审理。仲裁期限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合并审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 仲裁活动的,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 仲裁活动的,或仲裁委员会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审理 的情形的,仲裁期限中止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不遵守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由仲裁员予以劝告 和制止;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仲裁员可予以警告、训诫和责令退出仲裁庭 被责令退出仲裁庭,是申请人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是被申请人的, 按缺席裁决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仲 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又以同样事由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 受理。 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委 员会继续审理无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以超期审理为由 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做出终 止审理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仲裁裁决的事项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且分项计算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适 用终局裁决规定;如裁决事项中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或者分项计算的数额中 有部分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 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邮件和短信;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结论; (八)勘验笔录。 第三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 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 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 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 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 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 第五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 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或主张形成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劳动合 同订立和生效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 更、解除、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八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该决定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负举证责 任。 第九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或者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对该事 实是否存在负举证责任。 第十条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 确表示认可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认可也未否认,经仲裁员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认可。 第十一条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当事人的认可。 第十二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说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 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可以先提供复印件或复制品,在 庭审质证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第十四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 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 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 明手续。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 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五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 中文译本。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并编号,依照当事 人人数提交副本,并提供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应载明证据来源、页数、证明内容,并在目录上签名或盖章,注明 提交日期。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在 证据目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双方签名的目录至少一式两份,案件卷宗和提交人各 存一份。 第十八条如相关重要证据材料由国家机关等有关部门管理,当事人确需提 供又无法收集的,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依职权收集或调取。 第三章举证期限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载明举证期限 和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 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 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 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 限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 期限。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举证期满后,通知当事人领取对 方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质证 第二十三条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四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 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五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四)仲裁员出示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取证申请一方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 仲裁委员会许可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 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二十九条证人到庭后,仲裁员应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籍贯、 民族、现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进行简单问话。对不具备作证能力的证 人应当及时终止作证。 在证人作证前,仲裁员应告知其必须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三十条仲裁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 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单位,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 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能否相互印证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而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 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二)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有疑点的短信、视听资料及其文字版; (四)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三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 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 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仲裁委员会经当事人申请依法调取的物证或者制作的调查笔录、勘验 笔录等。 第三十六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 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 人对反驳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 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 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决。 第三十八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 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 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 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 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 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 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四十二条仲裁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 文化程度、工作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四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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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模板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________________案,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 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 )______字第_____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裁决 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事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请求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书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件; 2.物证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件; 3.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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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本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29 岁,汉族,住肥西县 XX 乡 XX 村,电话 XXX。 被申请人:合肥 XX 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 XX,电话 0551-XXX 。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 XX 路 XX 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向被申请人调取:1998 年元月份至 2008 年 6 月份工资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诉于贵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 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对本案的审理至关重要,而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诉人不愿提供。鉴 于申请人无法自行取证的客观情况,特向贵委申请调查取证。 此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 00 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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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协 议 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 议: 1、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自 20 年 月 日解除/终止,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 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加班费、年休假、社会保险等在内的各项劳动福利 报酬等再无任何遗留未决问题,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再无其他争议,乙方 不得再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结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手续、档案 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则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包括经济补偿金等劳 动报酬在内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乙方对离职手续办理以及费用金额均无任何异议。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办结手续,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按以下方式 支付协议费用,乙方应在办结手续后 30 日内领取解除证明及社保统筹转移手续。 □通过乙方工资卡支付上述款项,支付银行及账号为: 账号: □其它方式途径: 。 银行, 4、乙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任何公司内外第三 人透露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相 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 用,并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6、乙方确认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于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完 全知悉并自愿接受。 7、本协议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经乙方本人签字、甲 方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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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阳光仲裁”助力“放管服”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阳光仲 裁”助力“放管服”改革 今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着眼于 仲裁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仲裁工作效能的提速和仲裁队伍整体素 质的提高,力推便民仲裁措施,打造“阳光仲裁”品牌,加快“放 管服”改革,提高了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为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透明运作,仲裁院坚持公开原则,严格 实行仲裁法规制度、仲裁信息行为、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审处理 “四个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推行了“风险告知书”服务制 度,向当事人发放“风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能 面临的风险,使全院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以开展便民服务为载体,建立导诉服务、风险告知等制度,进 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实效,努力实现多立 案、快办案、办好案。开辟弱势群体“绿色通道”,对涉及女职工 和残疾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于特困家庭、 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八类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着力打造为民高 效的仲裁办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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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10-1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3〕2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办案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 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 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 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 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 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 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 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 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 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 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 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 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 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 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 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 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 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 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 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 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 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 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 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 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 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 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 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 决。 第二十八条 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 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 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 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 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 裁办案时效内。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 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 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对 其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 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 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 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第三十五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 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 第七章 案件特别审理 第三十六条 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 本规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 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 理。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 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 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 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布告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 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 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 报。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四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 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 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四十七条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 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 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第四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 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 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 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 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章 归 档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 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 纸复写。 第五十三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 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 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五十四条 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第五十五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批准。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严格 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 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 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十章 仲裁费用 第六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 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 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 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五日内预付。 第六十一条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 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仲裁参加人及仲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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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培训大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 行) 目 录 第一部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7 第一章 劳动法律基础知识.....................................................................................................7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7 第二节 劳动关系............................................................................................................7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8 第二章 争议处理制度概述.....................................................................................................8 第一节 争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分类.....................................................................8 第二节 争议处理制度、方式和机构.............................................................................8 第三节 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9 第四节 争议处理基本原则.............................................................................................9 第五节 争议处理的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9 第三章 争议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9 第一节 协商和解............................................................................................................9 第二节 调解..................................................................................................................10 第三节 仲裁..................................................................................................................10 第四节 诉讼...................................................................................................................11 第四章 人事争议仲裁基础理论...........................................................................................11 第一节 人事争议仲裁概述...........................................................................................11 第二节 聘用合同...........................................................................................................12 第三节 解除人事关系...................................................................................................12 第二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12 第一章 争议仲裁制度...........................................................................................................12 第一节 受理范围与管辖...............................................................................................13 第二节 仲裁参与人.......................................................................................................13 第三节 仲裁证据...........................................................................................................13 第四节 仲裁时效...........................................................................................................13 第二章 仲裁程序..................................................................................................................14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14 第二节 开庭审理...........................................................................................................14 第三节 庭审笔录...........................................................................................................15 第四节 决定和裁决.......................................................................................................15 第五节 期间与送达.......................................................................................................15 第六节 仲裁监督...........................................................................................................15 第七节 涉外争议处理...................................................................................................16 —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八节 集体争议处理...................................................................................................16 第三章 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16 第一节 仲裁文书概述...................................................................................................16 第二节 仲裁文书的作用...............................................................................................16 第三节 仲裁文书的种类...............................................................................................17 第三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基础知识........................................19 Ⅰ 劳动基准篇........................................................................................19 第一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9 第一节 工时立法...........................................................................................................19 第二节 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20 第三节 休假..................................................................................................................20 第四节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20 第五节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与补偿...........................................................................20 第二章 工资..........................................................................................................................20 第一节 概述..................................................................................................................21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21 第三节 工资保障...........................................................................................................21 第三章 劳动保护..................................................................................................................21 第一节 概述..................................................................................................................22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22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22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22 第五节 法律责任...........................................................................................................23 Ⅱ 劳动关系协调篇................................................................................23 第一章 劳动合同..................................................................................................................23 第一节 概述..................................................................................................................23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4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24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4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4 第二章 集体合同..................................................................................................................25 第一节 概述..................................................................................................................25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25 第三节 法律责任...........................................................................................................26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26 第一节 概述..................................................................................................................26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26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27 第四章 三方协商机制...........................................................................................................27 第一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27 第二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功能与运行...............................................................27 第三节 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27 第五章 劳动保障监察...........................................................................................................28 第一节 概述..................................................................................................................28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和客体...........................................................................28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管辖...........................................................................28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28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与联系.......................................29 Ⅲ 特殊(非标准)劳动关系篇............................................................29 Ⅳ 第一章 劳务派遣..................................................................................................................29 第一节 劳务派遣...........................................................................................................29 第二节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29 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及法律规范.......................................................................30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30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30 社会保险篇......................................................................................31 第一章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31 第一节 概述..................................................................................................................31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31 第三节 社会保险争议...................................................................................................32 第二章 主要社会保险...........................................................................................................32 第一节 养老保险...........................................................................................................32 第二节 失业保险...........................................................................................................33 第三节 工伤保险...........................................................................................................33 第四节 医疗保险...........................................................................................................33 第五节 生育保险...........................................................................................................33 第六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34 第四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34 第一章 民法相关知识...........................................................................................................34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4 第二节 民事合同...........................................................................................................35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期限...............................................................................................35 第四节 违约责任...........................................................................................................35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35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35 第一节 民事诉讼...........................................................................................................36 第二节 诉......................................................................................................................36 第三节 管辖..................................................................................................................36 第四节 当事人..............................................................................................................36 第五节 民事证据...........................................................................................................37 第六节 期间、送达.......................................................................................................37 第七节 法院调解...........................................................................................................37 第八节 法院判决...........................................................................................................37 第九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37 第十节 执行程序...........................................................................................................38 第三章 仲裁法......................................................................................................................38 第一节 仲裁概述...........................................................................................................38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38 —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五部 仲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39 第一章 仲裁员职业道德.......................................................................................................39 第一节 仲裁员的职业要求...........................................................................................39 第二节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39 第二章 仲裁员行为规范.......................................................................................................39 第一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40 第二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40 第三节 仲裁员的语言规范...........................................................................................40 附录:法律法规政策目录......................................................................41 —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部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 第一章 劳动法律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与联系。 理解:劳动法律的构成、基本结构、劳动法律在保护劳 动者方面的作用。 掌握:劳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法律的基 本原则,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类型和协调体系。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1.概念、基本原则和体系 2.调整对象 3.主体 第二节 劳动关系 —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2.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的协调体系 4.特殊劳动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2.劳动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 3.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第二章 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及争议处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争议原因、类型及特征。 掌握:争议处理制度特点、作用、方式;争议处理的基 本原则、依据。 培训内容: —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节 争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分类 1.概念和特征 2.性质和分类 第二节 争议处理制度、方式和机构 1.处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处理方式 3.处理机构 第三节 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1.特点 2.作用 第四节 争议处理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 —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4.着重调解原则 第五节 争议处理的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1.一般依据 2.特有依据 第三章 争议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的基本处理方式。 理解:争议处理基本方式的特点。 掌握: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几种争议处理程序 和方法。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协商和解 1.协商和解的概念、特征 2.协商和解的范围、基本程序、方式 3.和解协议 4.协商和解的效力 — 1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5.协商和解与调解、仲裁的关系 第二节 调解 1.调解的概念、特征、依据、类型 2.调解组织、调解员 3.调解的原则、程序、时限 4.调解协议书及效力 5.调解方法、技巧 6.调解与仲裁的衔接 7.重大争议调解协调机制 第三节 仲裁 1.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2.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和性质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4.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5.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6.仲裁庭的概念和组成 7.仲裁员的条件和聘任 8.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9.仲裁活动的监督 — 1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四节 诉讼 1.诉讼一般规定 2.诉讼程序 3.裁审衔接 4.人民法院审理争议案件的程序 5.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6.执行 第四章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础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历史沿革;聘用制度的意 义,聘用制度与原人事管理制度的区别;辞职、辞退、离职 政策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理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特点、时效;聘用合同的 作用,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聘用合同的种类;辞 职、辞退、离职政策的作用,与聘用制度的区别。 掌握: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内容和处理方式。 — 1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人事争议仲裁概述 1.人事争议 2.人事争议仲裁的历史沿革、性质和特征 3.受案范围 4.管辖 5.时效 6.特点 第二节 聘用合同 1.聘用制度的意义,与原人事管理制度的区别,签订 聘用合同的组织程序和基本程序 2.聘用合同的种类、适用的范围和形式 3.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4.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聘用 5.聘任制公务员概念、特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 除和终止 6.军队文职人员的概念、岗位等级,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的签订、续聘和解聘 — 1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解除人事关系 1.辞职、辞退、离职(自动离职)的概念、政策适用对象 及范围 2.辞职、辞退、离职(自动离职)政策的作用,与聘用 制度的区别 3.法律后果 第二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 争议仲裁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理解:相关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受理范围与管辖;争议仲裁原则;争议仲裁证 据及其种类。 培训内容: 第一节 — 14 — 受理范围与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受理范围 2.管辖 第二节 仲裁参与人 1.当事人 2.代理人及其种类 3.第三人 4.其他参与人 第三节 仲裁证据 1.证据及其种类 2.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调取证据的相关要求 4.证据保全和鉴定 5.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6.质证 7.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四节 仲裁时效 1.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 1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时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3.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4.时效的中断、中止 第二章 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基本程序。 理解:仲裁的程序特点。 掌握:仲裁活动的流程;仲裁文书的特点;送达的几 种方式;仲裁时限。 培训内容: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1.仲裁申请 2.立案审查 3.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4.答辩书和反申请 5.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6.调解建议书 — 1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二节 开庭审理 1.开庭前准备 2.庭审程序 3.仲裁程序的中止和终止 4.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庭审笔录 1.庭审笔录制作的原则 2.庭审笔录制作的标准与规范 3.庭审笔录确认 第四节 决定和裁决 1.概念 2.决定 3.仲裁裁决的作出 4.先行裁决 5.先予执行裁决 6.撤销 7.撤诉、调解和裁决 — 1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8.终局裁决 第五节 期间与送达 1.法定期间 2.送达方式及要求 第六节 仲裁监督 1.仲裁活动监督 2.仲裁事后监督 3.裁决书补正 第七节 涉外争议处理 第八节 集体争议处理 1.概念、特点 2.处理原则 1.概念、特点 2.处理原则 — 1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章 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 理解:仲裁文书制作的要求。 掌握:各类仲裁文书的书写、制作。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仲裁文书概述 1.概念 2.特点 3.制作要求 4.文书种类 5.写作要求 第二节 仲裁文书的作用 1.解决争议 2.凭证和依据作用 3.宣传和引导作用 — 1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仲裁文书的种类 一、仲裁申请阶段文书 1.申请仲裁须知 2.仲裁申请书 3.口述申请笔录 4.收件回执 5.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二、立案审查阶段文书 1.立案组庭审批表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应诉通知书 5.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6.答辩书 7.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9.授权委托书 10.指定代理人通知书 11.举证通知书 12.证据清单 13.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 2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4.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三、庭前准备阶段文书 1.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3.协助查询函 4.委托鉴定/勘验函 5.调查笔录 6.庭前调解建议书 7.庭前调解笔录 四、开庭审理阶段文书 1.旁听人员登记表 2.庭审笔录 3.仲裁庭评议笔录 4.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5.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五、结案阶段文书 1.撤回仲裁申请书 2.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3.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4.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5.仲裁调解书 6.仲裁裁决书 — 2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7.仲裁决定书 8.仲裁结案审批表 六、送达阶段文书 1.送达回证 2.裁决书送达证明 3.公告 七、归档文书 1.仲裁案卷 2.案卷目录 3.备考表 八、其他文书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先予执行申请书 3.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4.仲裁建议书 5.仲裁员办案监督表 6.仲裁案件回访登记表 第三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基础知识 — 2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Ⅰ 劳动基准篇 第一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基本要求: 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休息时间的含义。 理解:现行立法关于工时标准、工时形式、休假和延长 工作时间的规定。 掌握:标准工时、非标准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 及相关计算方法。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工时立法 1.概念和划分 2.工时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3.工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二节 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1.工时标准 2.工时形式 — 2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休假 1.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 3.探亲假 4.其他假期 第四节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第五节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与补偿 1.概念 2.待遇 1.概念和形式 2.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4.法律责任 第二章 工资 基本要求: 了解:工资的概念、职能、构成和形式。 — 2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理解:工资立法现状、工资保障制度的要素。 掌握:工资构成和形式、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社会平均 工资以及最低工资。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工资的概念和职能 2.工资立法的原则 3.劳动者的报酬权、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权、国家的工 资管理权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1.工资构成 2.工资与报酬的区别与联系 3.工资形式 4.以工资为基数的用途 第三节 工资保障 1.最低工资概念、组成、制定 — 2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社会平均工资 3.基本工资的构成 4.工资支付保障 5.特殊工资保障规定 第三章 劳动保护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范、劳 动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理解:劳动保护的含义、任务和方针、劳动保护关系中 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劳动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2.劳动保护法律的概念和立法概况 3.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 2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4.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 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的法律规定 — 2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Ⅱ 劳动关系协调篇 第一章 劳动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合同概念特点、种类,先合同义务、劳动合 同的订立、条款、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后合同义务。 理解:劳动合同的作用,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与劳动 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掌握: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几种期限、劳动合同的 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效力及与劳动关系的关系 2.劳动合同的特点 3.劳动合同与相近民事合同的区别 — 2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4.劳动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2.劳动合同的内容 3.未正确履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1.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4.试用期 5.服务期 6.保密协议 7.竞业限制 8.未订立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2.劳动合同的变更 — 2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2.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3.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4.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5.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律后果 6.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集体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集体合同的含义和特征、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素。 理解: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集体合同制度变迁的方向、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内调整劳动关系 的作用。 掌握:学会分析集体合同条款、处理好集体合同与劳动 法律、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关系。 培训内容: — 3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节 概述 1.集体合同概念 2.集体合同的立法概况 3.集体合同的意义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订立 2.集体合同的效力 3.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节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2.工会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含义、特征、制定模式。 — 3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理解: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内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有 效要件和法律效力,纪律处分的制度要素。 掌握:规章制度概念、制定方法、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 过程中的证据功能。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 2.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渊源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1.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3.制定、修订程序 4.协商程序 5.告知程序 第三节 — 32 — 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有效要件 2.效力的表现 3.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第四章 三方协商机制 基本要求: 了解:三方协商机制的意义。 理解: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特点、功能。 掌握: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1.概念 2.发展过程 第二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功能与运行 1.机构构成 2.运行特点 — 3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 1.现状 2.特点 第五章 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及其体系。 理解: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形式和制度要素。 掌握: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在劳动基准监督中的作用。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 2.形式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和客体 1.劳动保障监察主体 2.劳动保障监察客体 — 3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管辖 1.职责 2.管辖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1.普通不立案检查程序 2.普通立案检查程序 3.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 4.劳动保障检查程序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与联 系 1.区别 2.联系 Ⅲ 特殊(非标准)劳动关系篇 第一章 劳务派遣 — 3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务派遣的概念。 理解:人力资源市场中劳务派遣的作用,劳务派遣用 工的结构与问题。 掌握: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特征 2.国际上劳务派遣就业方式的由来 3.国际劳工公约与劳务派遣 4.我国劳务派遣的由来与特征 第二节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 1.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特点 4.劳务派遣协议 5.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待遇 — 3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6.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7.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8.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及法律规范 基本要求: 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理解:人力资源市场中非全日制用工的作用,非全日 制用工的结构与问题。 掌握: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 培训内容: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形式与特点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 非全日制用工相关规定 — 3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Ⅳ 社会保险篇 第一章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社会保险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沿革;我国社会保 险改革的趋势。 理解: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理解各险种的制度 要素。 掌握: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的含义、范围、处理及与诉讼 的衔接。 培训内容: 第一节 1.社会保险的概念 2.社会保险的特征 3.社会保险的特点 — 38 — 概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区别 5.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区别联系 6.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 7.职业性社会保险与非职业性社会保险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2.社会保险参保主体与缴费主体 3.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人事关系的关系 4.社会保险结构 5.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6.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 第三节 社会保险争议 1.社会保险争议的含义 2.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3.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原则 4.与诉讼的衔接 第二章 主要社会保险 — 3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基本要求: 了解:社会保险的种类、含义、特征和历史沿革;我国 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 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要素,各险种的制度要素。 掌握:我国各种社会保险的现状及特点,尤其是农民 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与特点,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特点。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养老保险 1.概念 2.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3.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第二节 1.概念 2.失业保险的对象和条件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4.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 40 — 失业保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工伤保险 1.概念 2.工伤的范围 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6.用人单位责任 第四节 医疗保险 1.概念 2.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 3.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节 生育保险 1.概念 2.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3.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4.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 — 4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六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2.社会保险基金概念和基金安全 3.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四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民法相关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合同、违约 责任、缔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代理。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责任、 侵权责任等概念及与劳动法律的关联。 培训内容: — 4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权利的分类 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民事行为的有效与否 6.民事责任 第二节 民事合同 1.概念 2.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3.诉讼时效期间 4.期限的含义、效力 第四节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4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3.违约行为的形态 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5.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 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 辖的概念;诉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代理人、民事证据概 念与特征;期间与送达的概念。 理解:诉的要素、种类、诉的合并与分离;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各种证据、理论上对证据划分的标准;期间的意义与 送达的效力。 掌握: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民事证据,期间与送 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执行与强制执行。 — 4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的特征 2.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诉 1.诉的概念、诉权与起诉 2.诉的要素 3.反诉 第三节 管辖 案件管辖、管辖权异议及处理 第四节 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2.原告与被告 3.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 — 4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五节 民事证据 1.民事证据的概念与分类 2.诉讼证据及证据规则 第六节 期间、送达 1.期间的概念 2.送达的概念 第七节 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2.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 3.调解书及调解效力 第八节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2.二审判决 3.再审与抗诉 第九节 — 46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2.先予执行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第十节 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 2.执行措施 第三章 仲裁法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概念与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理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的优势。 掌握:仲裁法关于仲裁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 度规定。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仲裁概述 1.仲裁的概念 — 4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仲裁的特点 3.仲裁的类型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民事仲裁的区别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1.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的范围 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五部 仲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一章 仲裁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员自身职业特点。 理解: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掌握:在仲裁职业活动中能够充分体现仲裁员的职业 道德要求。 培训内容: — 4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节 仲裁员的职业要求 第二节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1.道德要求 2.专业要求 3.职业目标 1.特点 2.基本要求 第二章 仲裁员行为规范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 理解: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掌握:在仲裁职业活动中遵守的行为规范。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 — 4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含义、特点 2.遵守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第二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 1.行为准则 2.行为原则 3.行为规则 4.行为纪律 5.职业操守 6.职业活动中的仪容仪表、言语、举止 第三节 仲裁员的语言规范 1.仲裁员语言规范的意义 2.仲裁员规范用语 — 5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附录:法律法规政策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 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24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 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 布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 年6月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 — 5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次会议通过 1998 年6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公 布 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4 号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5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07 年8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 自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的决定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30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3 号公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 (1998 年 12 月 26 日国务院第 11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258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5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02 年9月 18 日国务院第 6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4 号公布 自 2002 年 12 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第 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 险条例〉的决定》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586 号公布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 年 6 月 23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38 号公布 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8 号公布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 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07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513 号公 — 5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514 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 年 9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5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 月 18 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 年 10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公布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 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三、规章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2000 年 10 月 10 日 经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2000 年 11 月 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 — 5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起施行)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 年 5 月 8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1 年 5 月 27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发布 自 2001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 年 9 月 18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9 月 23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颁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规定 (2003 年 12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7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1 月 20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公布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规定 (2003 年 12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7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 年 1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公布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2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0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5 年 6 月 14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公布 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5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 年 11 月 16 日人事部令第 6 号发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 10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议通 过 2007 年 11 月 5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2008 年 2 月 15 日人事部令第 9 号 发布 自 2008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 年 7 月 17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 次部务会议 通过 2008 年 9 月 18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8 年 12 月 17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5 次部务会 议通过 2009 年 1 月 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号公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0 年 1 月 19 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38 次部务会议通 过,并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2010 年 1 月 20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5 号公布 自 2010 年 1 月 20 日起 施行) — 5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工伤认定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发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9 号发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0 号发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6 月 29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6 月 29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5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76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 5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1 月 3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7 号公布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2 年 8 月 22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 年 1 月 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卫生部令第 91 号 公布 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四、其他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1 年 4 月 6 日)国发〔1981〕52 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1 年 12 月 31 日) 国发〔1991〕74 号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3 日) 国办发〔2002〕3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1 年 7 月 24 日)国办发〔2011〕37 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1 年 3 月 23 日)中发〔2011〕5 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 5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11 年 8 月 2 日)中办发〔2011〕28 号 中央综治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六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 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1 年 4 月 22 日)综治委〔2011〕1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 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8 年 6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91 次会议通 过 1998 年 9 月 2 日公布 自 1998 年 9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 〔1998〕24 号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29 次会议 通过 自 1998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 法释〔1998〕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 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 年 4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08 次会议 通过 2000 年 7 月 10 日公布 自 2000 年 7 月 19 日起施行) 法释[2000]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3 月 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5 次会议 通过 2001 年 4 月 16 日公布 自 200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法释〔2001〕14 号 — 6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03 年 6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78 次会 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公布 自 2003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 法释〔2003〕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 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 年 7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0 次会 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26 日公布 自 2004 年 7 月 29 日起施 行) 法释〔2004〕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06 年 7 月 1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93 次会 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14 日公布 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 法释〔2006〕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2010 年 7 月 1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9 次会 议通过 2010 年 9 月 13 日公布 自 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 行) 法释〔2010〕1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 6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13 年 1 月 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7 次会 议通过 2013 年 1 月 16 日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23 日起施 行)法释〔2013〕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2012 年 12 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6 次会 议通过 2013 年 1 月 18 日公布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2013〕4 号 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 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 年 12 月 25 日) 法〔2006〕33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经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纠 纷驳回起诉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函 (20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办〔2005〕42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 复 (2004 年 4 月 30 日)法函〔2004〕3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 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9 年 7 月 24 日)法发〔2009〕45 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 6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990 年 9 月 8 日) 人调发〔1990〕19 号 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 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 年 5 月 31 日) 人调发〔1991〕14 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1992 年 10 月 16 日) 人调发〔1992〕18 号 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11 月 14 日)劳部发〔1994〕447 号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1 日)劳部发〔1994〕479 号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3 日 劳部发〔1994〕481 号发布)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6 日)劳部发〔1994〕489 号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9 日)劳部发〔1994〕498 号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14 日)劳部发〔1994〕504 号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 受理的通知 (1995 年 6 月 5 日) 劳部发〔1995〕252 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6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995 年 8 月 4 日) 劳部发〔1995〕309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1995 年 12 月 14 日) 人核培发〔1995〕153 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 年 1 月 22 日 )劳部发〔1996〕29 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意见的通知 (2001 年 9 月 28 日)劳社部发〔2001〕13 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 年 5 月 30 日) 劳社部发〔2003〕12 号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12 月 10 日)国人部发〔2003〕61 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 年 9 月 6 日) 劳社部发〔2004〕22 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 年 5 月 25 日)劳社部发〔2005〕12 号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 年 12 月 29 日)劳社部发〔2005〕36 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6 年 7 月 4 日)国人部发〔2006〕70 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国人部发〔2006〕87 号 — 6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6 年 12 月 22 日)劳社部发〔2006〕46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 年 7 月 6 日)劳社部发〔2007〕28 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 年 1 月 3 日)劳社部发〔2008〕3 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 法的通知 (2008 年 6 月 18 日)人社部发〔2008〕4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2009 年 1 月 1 日) 人社部发〔2009〕3 号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9 年 5 月 27 日)人社部发〔2009〕52 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9 年 10 月 30 日) 人社部发〔2009〕124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 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0 年 3 月 30 日)人社部发〔2010〕22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2010 年 12 月 8 日)人社部发〔2010〕92 号 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 6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11 年 1 月 28 日)人社部发〔2011〕14 号 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1 年 8 月 15 日)人社部发〔2011〕88 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2011 年 12 月 26 日)人社部发〔2011〕133 号 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2011 年 1 月 28 日)人社部发〔2011〕14 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2012 年 2 月 9 日)人社部发〔2012〕13 号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3 年 1 月 14 日)人社部发〔2013〕2 号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 年 4 月 25 日)人社部发〔2013〕34 号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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