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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参考稿)退休返聘
劳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乙 方: 住 所: 通信地址: 务 协 议 书 编号: 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因业务需要,甲方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劳务服务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 乙方受雇为甲方__________部门提供劳务服务,服务内容为: 。 二、劳务协议期限及劳务工作时间 1、本劳务协议的期限为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 __月____日。 2、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时间为 8 小时/日,不包括用餐时间,具体时间与甲 方单位的工作时间同步。 三、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乙方的劳务报酬为每月/每日______元,并享有每日正副两餐之工作餐。 2、乙方劳务报酬按月/天计算,并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支付。 3、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 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 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4、协议期限内,非劳务原因所产生的乙方的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因 乙方生病等原因未提供劳务的,甲方不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劳务条件及劳务要求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之劳务工具;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既定之工作程序及安全操作方式。 3、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务工作管理制度,努力完成劳务工作及甲方临时 指派的劳务。如有违反,应按甲方的劳务工作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赔偿甲方的 全部损失。 五、协议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不用对乙方 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1)因乙方自身之原因无法达到所雇劳务岗位要求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务工作管理制度,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乙方还应照价赔偿)。 (3)因甲方不再设置乙方受雇之岗位的; (4)因乙方受雇岗位临时劳务工作完成的; (5)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对劳务工作的需求状况及实际情况等随时解除本协 议。 3、以下情形,乙方可以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并不用对乙方承担任 何赔偿或补偿义务: (1)甲方不按协议规定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 (2)甲方提供劳务岗位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依约解除本协议的,均需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未予及时通知,造成对方损失的,对造成的相应损失应予以赔偿。 六、声明与承诺 1、双方共同声明 本协议签订双方清楚知晓并共同认可:乙方系已退休人员,本协议甲乙双 方系劳务关系,双方将各自享有和承担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2、乙方承诺: 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未违反乙方与原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禁止或保守 商业秘密协议之约定;如有违反,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因此牵连 甲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七、通信联络 本协议首部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为双方往来函件的有效通讯地址,若其中 一方通信地址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若变更方不及时通知对方, 另一方以上述通信地址发出的函件一经发出,视为变更方已经收到。 八、劳务制度 乙方已于本协议签订时收到甲方制订的劳务工作管理制度一份,该制度作 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承诺已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该 制度的规定。 九、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 所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生效与持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共十条,以下无正文,为签字栏) 甲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订立日期: 年 月 乙方: 日 日期: 年 (签字)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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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检查表-工具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检查表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是否符合 □是 □否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是 □否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符合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人事争议,人事仲裁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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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管理(法规篇)
学习笔记:HR 全程法律顾问—试用期管理 01 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期 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过相互 的考察,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的法定上限 3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年 试用期≤1 个月 1 年≤劳动合同期限<3 年 试用期≤2 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 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6 个月 二、试用期的延长和缩短 1、必须满足 3 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缩短、延长试用期。 注:北京的 HR 注意。北京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经明确约定试 用期的情况下,双方又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 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因此,需要非常谨慎。 (2)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3)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延长 HR 应对: 1、HR 应对针对不同的劳动者、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进行“个 性化”的设置。 2、HR 应当谨慎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如需延长试用期: ①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与员工达成一致或征询员工的意见; ②为了避免事后取证的风险,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征询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的,让 其签字确认。 02 试用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一、试用期工资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资标 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则 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2)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 2200 元/月;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20.3 元/小时。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 80%(满足其一即可) 二、试用期福利待遇 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这并不因劳动者处于试用期 而有所不同。 注: 员工在试用期内,仍然依法享受医疗期、婚假、产假及其福利待遇,即使发生重合,甚 至导致试用期虚设,用人单位也无权单方面剥夺其权益或延长试用期。 03 试用期的约定限制 一、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短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不得单独设定 《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试用期 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常见:员工二次入职时,用人单位不能再约定其试用期。就算岗位不同,也不能再约定 试用期。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 者工资, ①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②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 ③并视其欠工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欠付 1 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20%赔偿金; 欠付 3 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50%赔偿金; 欠付 3 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 100%赔偿金。 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04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解约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情形下的解约处理 (1)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培训,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无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或赔偿培训费用。 (2)用人出资招用员工,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招收录用 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如猎头费用。 HR 应对: 1、由于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HR 尽量不要给试用期员工安排一些连 续性较强、不易交接和比较重要的工作,以免员工随时走人使公司的工作陷入被动。 2、由于企业出资培训的员工在试用期内解约,不需赔偿。HR 在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和选 择培训对象时,应尽量将专项出资技术培训放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则主要提供一些基础入职培训和上岗培训等。 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解除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录用条件:第一、内容必须合法;第二、必须明确具体;第三、必须经过向劳动者公 示。符合三点,才能作为有效的前提和标准在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时援用。 ②有效的试用期评估考核 用人单位应科学地设定试用期考核标准和办法,并将其和录用条件结合起来,从而对员 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作为客观有效的判断。 ③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做出解除决定。 HR 应对: 1、HR 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做好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完善;同时,应当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采用书面形式,员工签字确认。 2、HR 试用期评估考核应当提前,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行,解除决定必须 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劳动者。 (试用期 3 个月,2 个月半的时候进行试用期考核评估) (2)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可任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或处于患病器、孕期、产期、 哺乳期等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造成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见第二章第 5 节)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提前 30 日通知/支付 1 个月工资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解约的程序 (1)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建议最好用书面形式。 (2)经过工会程序 作者知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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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什么是劳动报酬
问:什么是劳动报酬?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劳动报酬”一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 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至于什么是“劳动报酬”,则该条没有明确。 结合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理解劳动报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 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 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据此,中国法律上的“工资”和“劳动报 酬”系同义词。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 对价。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11 条,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出差 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某一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 部分,不应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采取何种称谓,而应看该支付项目在事实上是否是劳动报 酬,是否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将工资的某一部分,单独分离出来,内部 命名为“福利费”的做法,并不改变该部分支付项目作为工资的性质。关于“福利费”有 关规定,请读者参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劳动报 酬。但是,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实物的,只要该实物在事实上属于劳动报 酬,则仍应视为工资。 3)关于社会保险,在缴费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 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即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 位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之一部分,而用人单位 缴费部分则不属于工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7 条、第 18 条; 2.《劳动法》第 46 条; 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 5 条;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 条、第 11 条; 5.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 例: 顾某于 1999 年 12 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于 2001 年 7 月 31 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 限自 2001 年 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4 月 17 日止,顾某长期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2009 年 5 月 23 日,顾某因患病入院治疗,至今病休在家。某公司每月支付顾某病假工资人民币 960 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9 年 9 月 22 日顾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要求某公司补付 2009 年 5 月 23 日至同年 9 月 30 日病假工资 5,120 元及 50%赔偿金 。 2009 年 10 月 29 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于顾某的请求均不支持。顾某不服裁决,起诉到法 院。 原审审理中,某公司提供了《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 经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协 商一致,制定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驾驶员劳动报酬是按月营业收入扣除承包费用和汽油 消耗、车辆维修、事故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后多劳多得。劳动报酬中含基本工资(全市最低 工资标准数)和承包经营收入两部分。因此,驾驶员在按国家或企业规定带薪离岗期间的报 酬,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驾驶员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 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 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对包括病假期 间的工资发放等在内的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 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约定。《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由上海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 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工会依法订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 过,对顾某、某公司均有约束力,予以确认。现顾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对顾某病 假期间工资作出约定,应适用集体合同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约定,故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 病假工资 20,162.60 元及 50%的赔偿金 10,081.30 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 2009 年 5 月 23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病假工资人民币 20,162.60 元, 50%的赔偿金人民币 10,081.30 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顾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系事后添 加、职工不知情,应当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 年发布的上海市 2009 年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 3,566 元为基数计算病假工资及 50%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中,顾某提供了一份《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集体合同》(行业协会与行业 工会 2008 年 4 月 1 日签订)复印件,以证明该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系事后添加,其不知情。 某公司对此认为,顾某提供的上述合同有效期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现在执行的是 2009 年 3 月 10 日起生效的集体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适用集体合同约定; 行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员工有约束力。 本案中: 1)顾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对顾某病假期间工资作出约定,应适用集体合同 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约定。《上海市出租车行业集体合同》第 9 条第 4 款约定:驾驶员疾病 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某公司每月支付顾某病假工资人民币 960 元合理合法。顾某要求某公司补付病假工资 20,162.60 元及 50%的赔偿金 10,081.30 元 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2)顾某提供的集体合同签订日为 2008 年 4 月 1 日,合同有效期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已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对该合同进行了修订,并经上 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通过,自同年 3 月 10 日起生效。而顾某系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患病住院治疗,对其病假工资的约定应当以修订生效后的集体合同为准。 操作提示: 1)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设定标准,否则会引发争议。 2)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劳动报酬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拖欠劳动报酬 的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 3)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 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达成 一致,不能重新确定劳动报酬,适用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标准的,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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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每月固定数额的报销费用是否属于工资?
案情简介 汪某于 2014 年 1 月初通过本市人才招聘市场应聘,被本市一家贸易公司所录用,担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公司与其签订了 3 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7 年 1 月初。合同 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为 5000 元,试用期满工资为 7000 元,另外每月还有各类津贴和不等 的奖金。2017 年 1 月初,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事部门经理通知汪 某终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 汪某与公司几经交涉未果,无奈之下汪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 求公司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 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汪某认为,其每月工资为 10000 元,其中 3000 元公司以固定报销 形式予以发放,每月报销金额固定,发票类别公司不作限制。一直以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 未按其本人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要求公司足额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并要求按照本人实际收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希望仲裁委员会支持本人的仲 裁诉求。 公司在答辩时则认为,其合同明确约定每月工资 7000 元,并通过银行支付其工资,而 另外 3000 元的固定金额以报销形式予以报销,不能作为工资。故不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基数。对于汪某的仲裁请求不予同意。也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汪某的诉求。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 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双方确认汪某的工资除劳动合同约定的 7000 元外,另有公司 以报销形式予以报销费用 3000 元。至于 3000 元报销,因金额固定,且证据显示该报销发票 与汪某工作无关,公司是以报销的形式掩盖系发放工资的事实,故仲裁委经过审理确认该 部分为工资。应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对于汪某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该以汪某 10000 元为标准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每月以固定数额的报销费用不作为支付终止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 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 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 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公司显然有悖法规。 综上所述,该公司每月以固定给予报销的金额、且提供的票据与汪某工作无关等相关 事实,则应当被认定为工资。现在公司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支付汪某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显然与现行的规定、政策相违背。公司应该按照汪某实际拿到的工资收入为基 数,支付汪某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故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汪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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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综合计算工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是不同于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案情介绍: 2004 年 5 月份,赵某应聘至某食品公司制冰车间工作,工作两个月后,赵某认为公司超 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马 上深 入公 司调 查情 况, 经调 取公 司考 勤等 证据 后得 知, 该公 司制 冰车 间每 年在 5 、6、7、8 月为生产旺季,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 10 小时,每周休息 1 天,另外 8 个月的淡季, 制冰车间员工则每天工作 5 小时,有正常双休日。此外,该公司已经审批, 实行了半年期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该公司制冰车间的工时制度并未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 时向赵某进行解释,对赵某的举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案情分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 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 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 同。”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审批,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该公司的工时制度并未违法。为什么呢?该单位已经审批, 实行了半年 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当以半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只要其职工的半年 总工作时间不高于半年法定总标准时间,则公司的工时制度就不违法。根据调查的结果可 以计算制冰车间员工的半年总工作时间,旺季的两个月共约 9 周,这两个月的工作时间为 10 小时×6 天×9 周=540 小时,其余四个月的工作时间为 5 小时×20.92 天×4 个月=418.4 小 时,半年工作总时间为 540 小时?418.4 小时=958.4 小时;而标准半年工作时间为 167.4 小 时×6 个月=1004.4 小时,可见该公司的工时制度并未超过半年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并未违 法。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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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除名纠纷诉讼-工具
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除名纠纷诉讼 1、除名处理决定书; 2、旷工的事实依据,劳动者的原始考勤记录; 3、除名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材料(职代会的讨论、工会的意见及是否书面通知本人)。 4、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6、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 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8、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 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9、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 及适用的条、款、项、目等。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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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责任检查表-工具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检查表 情形 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 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用人单位做出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 无论是何方主张事项,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发生的劳动争议 举证责任 3.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 议 4.我方主张的事项需提供的证据 5.劳动争议中除前三项情形外,对方主张 的事项需提供的证据 6.工伤认定 由我方承担举证责任 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 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 7.职业病认定 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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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争议案件中权利和义务检查表-工具
劳动争议案件中权利和义务检查表 当事人的权利 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撤诉的请求, 当事人的义务 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 权利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申请回避的权利 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 义务 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自行和解的权利 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 义务 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义务 申请执行的权利 配合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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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制度主体方案-仲裁系统
薪酬制度主体方案 --- 仲裁系统(一) 由于薪酬采用模糊形式,员工心理容易形成一种不安全感和不公正感,除应建立 健全薪酬管理体系与制度外,还应给员工建立申诉渠道,及时反馈信息。 主 薪酬是由人确定的,由 于上级考核人员几隔级 领导的素质高低不同, 理解和运用政策的尺度 不同,难免有不公平的 可能 要 理 由 因为薪酬制度本身的弊 端活执行者的偏离,难 免有不公平付薪现象 因为薪酬各环节过程中 信息失真,也会引发不 合理现象 为了解决以上矛盾,公正付薪,使薪酬分配制度全面实施,达到预期效果,有必要建 立完善的仲裁系统(必须设计完整的仲裁规则),在仲裁为委员会领导下严格执行, 实施公正裁决,以保证员工的权利、利益不受损害。 薪酬制度主体方案 --- 仲裁系统(二) 仲裁系统 仲裁系统的功能 员工提出仲裁申请 • 赋予每个员工申诉的权利 • 为每位员工设立申诉渠道 与直接主管沟通,请求处理 实施仲裁系统必须提出的要求 与隔级领导沟通,请求处理 对结果不满意时,向本单位薪酬仲裁 委员会或公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反馈预处理 仲裁系统程序图 • 员工提出仲裁申诉必须以事实 为依据 • 申诉严格按仲裁规则进行 实施仲裁系统必须向员工提出承诺 •二级层次的仲裁委员会将严格按仲裁规 则开展工作,否则立即调整仲裁委员会成 员 •对员工提出的每一个仲裁申请都给与公 正的处理 •对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员工的管理者, 经查属实,第一次给与警告,第二次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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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市)****有限公司,住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申诉人:***,性别,年龄,住址,电话 申请要求: 1、 2. 理由与事实: 此致 XX 市 XX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时间: 附件:(部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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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劳动报酬纠纷诉讼-工具
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劳动报酬纠纷诉讼 1、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出具的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标准(确定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的 形式); 2、公司是否实际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 3、对直接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雇佣关系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无合同的应提 供付出劳动的数量、及报酬计算的证据)。 4、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6、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 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8、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 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9、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 及适用的条、款、项、目等。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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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况检查表-工具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况检查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是否符合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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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保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 号 颁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6 年 12 月 3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1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 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 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 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 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 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 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 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 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 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 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 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 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 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 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 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 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 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 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 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 用”。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 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 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 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 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 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 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 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 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 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 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 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 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 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 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 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 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 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 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 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 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 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 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 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 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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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章程-范本
公司保密章程 文件编号: 颁发部门: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保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反 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保密章程。公司所有员工必须 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公司保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公司其他保密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但是,其他保密规定对公司秘密的保护水平超过本章 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保密制度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 本章程 2. 《员工保密守则》 3. 《员工保密协议》 4.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5.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 6. 其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制订的保密制度 第四条 各类岗位的《员工保密守则》及《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由公司人 事行政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各业务部门后起草,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通过。 第五条 所有员工都必须 1. 在入职前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2. 在入职前签订带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 3. 在上岗前都必须接受公司保密制度的培训。 第六条 所有的员工都必须本着审慎的原则行事。当员工不能确定某件材料不是秘密时 , 员工应当向上级主管请求确认。在未确认之前,推定为秘密。 第二章 公司秘密 第七条 若公司拥有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某件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 者该信息的泄露会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和竞 争优势,则该信息属于公司秘密。 第八条 公司秘密根据保密水平由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保密三种级别。 1 第九条 绝密信息是指处于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其 泄露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 (一) 公司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资料 (二) 公司产品或业务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三) 公司的客户名单 (四) 处于谈判或准备期间、尚未有定论的兼并、收购、合资、合作、融资、诉讼项 目的信息 (五) 公司关于新产品、新服务、新经营模式的计划 (六) 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第十条 机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能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秘密: (一) 公司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 决定事项 (二) 未公布的关于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决定的信息或者有 可能使公司做出上述决定的信息 (三)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四) 公司关于客户、市场、竞争对手的研究计划、成果 (五)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保密资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薪酬制度。 (二) 具体员工的工资薪酬信息 (三) 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四) 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情况及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 查登记资料。 第三章 公司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三种不同级别的秘密制订相应水平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保密措施的制订负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可以按照秘密级别的不同确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制订责任部 门。但所有的保密措施均应当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一) 总经理办公会至少应当制订以下措施: 应当为不同级别的秘密确定相应的秘密接触人员的范围 2 (二) 建立健全文件、传真的收发登记、签收、催办、清退、借阅、归档制度。 (三) 制订措施,确保所有保密的文件、资料包装或封面上都会标识保密级别, 使当事人可以了解其是否有权接触该秘密的内容。 (四) 应当制订措施使涉及公司内部秘密的报废文件资料得到妥善处理。 (五) 应当制订措施保证员工入职程序中含有保密纪律培训。 第四章 违反本章程的责任 第十六条 违背本章程,致使公司绝密泄露的,或故意致使机密泄露的,公司应当 与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背本章程,过失致使公司机密泄露,或者故意致使公司保密信息泄露 的,公司应当至少给予降级、降薪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与之解除合同 , 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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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档案保密制度-范本
公司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各级保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应主动为公司和公司各业务部门服务,公司各 业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公司机密事项时, 将由公司保密委员会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提供。保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 该提供的提供,不该提供的坚决不提供。 第三条 对公司下发的保密文件及重要会议材料各单位进行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管理 , 不得乱扔乱放。 第四条 保密文件的复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不得擅自多 印留存。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复制文件应按原文密级进行管理,复制中形成的废页应作 为密件销毁。 第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全文抄录,确因工作必须摘抄的,须经公司 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六条 保密文件在发送装封时应按批准份数认真清点、装封,切忌将不同密级的文件 混放于同一信封中。密级的信封上要以戳记标明文件的密级。封口时,不应用钉书钉封口的 方式,应采用密封的方式。 第七条 涉及国家机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原则上不用传真方式发送,确因紧急情 况需要时,要用密码传真传送,不允许用普通传真机和电子邮件传送;绝密级公文不得利 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不得以明码电报拍发秘密文件,也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八条保密文件接收时应由公司保密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拆封。保密文件的 登记、编号,要与一般文件分开进行。 第九条 传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由指定的人员统一掌握。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扩 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公司工作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秘密文件,公司领导确需在家中阅 读秘密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传阅或借阅文件,要严格坚持登记制度。 第十条 保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办公室及设备中保管,并经常检查。常用的 秘密文件随手入柜加锁。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保密文件清退制度,每逢重大节假日前两天各部室需将所传阅的保 密文件清退给办公室。如发现遗失,要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如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而长期离开岗位前,必须把自己经营的秘 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移交时,要造册、清点、核对,并且要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保密人员每年对办理完毕的保密文件收集齐全,对有查考价值的要整理立卷 , 其他文件可按有关规定处理。调阅公司的保密档案,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密文件销毁前,必须逐一登记,并在报领导批准后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销尽。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在公司内销毁。 第十五条 以上保密文件拟制、处理、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在工作 过程中保密文件管理人员要注意不要谈论文中的机密事项,不让无关人员随意浏览,不得 在无保密措施的无线电话中谈论机密事项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印制各类简报、刊物及向宣传、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 承办人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不得涉及和泄露国家及公司秘密。 第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外出访问、涉及业务技术谈判、学习交流展览演示等公务活动 中,不准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预案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泄 露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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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且甲方作为乙方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将会获悉乙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 商业秘密,为有效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 间及离职以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定义 1. 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所有乙方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前述信息、相关 的图纸、数据等所有资料。 2. 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的“专利技术”系指乙方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技术和专利技术(含申 请)产品信息及与之相关的图纸、数据等所有资料。 3. 本协议第一条第 1 款的“技术秘密”系指乙方专有,并且虽未获得专利保护或申请专利但乙方已 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生产工艺或技术手段(含制造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技术方案、制造方 案、工艺流程、数据库、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说明书等一切有关信息。 4. 甲方对上述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乙方已对乙方的上 述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 甲方的保密义务 1.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 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 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获悉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密信息。 2.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故意或过失泄露、告知、公布、发布、传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 使任何第三方(包括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约定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 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在任何时候,甲方保证不自己实施或帮助(有偿或无偿)任何第三人实施任何形式 的侵犯乙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包括以任何形式实或使用乙方专利技术的全部或部分)。 3.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失泄露了乙方的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 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报告乙方法定代表人。 4. 在任何时候,甲方均承认乙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享有所有甲方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研发 或获得、制作的乙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承诺恪守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 5.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传真以及其 1 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6. 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甲方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将其保管的所有有关乙方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给乙 方,不得复制、保留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 7. 本协议未约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当遵守的其他保密义务。 第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发明创造、 技术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第四条 保密期限 1. 本协议自甲方入职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在先者为准)。 2. 甲方离职后无限期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 3 年内不允许从事与此项目相关工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乙方的专利技术或商业秘密权利的,严重损害乙方经济利益的,乙方 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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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1)总则。 ①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③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④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⑤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 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2)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①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 决策;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 范围。 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 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③ 公司秘级的确定: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 级;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 密级;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 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④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 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3)保密措施。 ①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③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 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④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 准。 ⑤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 措施: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 人员予以指定;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的范围。 ⑥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 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⑦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 理。 (4)责任与处罚。 ①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5)附则。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① 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② 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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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
保密和竞业限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持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非常重要措施就是与员工,特别是与掌 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实践中被认为的商业秘密一般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 息一般包括了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技术内容、专利动向和影响等等; 而经营信息,一般有产品的市场调查结果、市场预测和个阶段的市场 规划、经营战略、流通渠道和机构,还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 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的信息。针对形形色色 的商业秘密,企业应该针对自己的情况设置非常细致和明确的条款 来对其进行约定,避免秘密的外泄。 对企业来说,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应该是值得借鉴的: 1.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应该将保密措施贯穿于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阶段的所有人 , 以单独的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来约束秘密的外泄: 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凡是所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应当订立单 独的详细的保密合同;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阶段,应该在劳动合同 中明确约定详细的保密条款。 2. 约定违约与损害赔偿责任。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好确立明确 的数额,同时需要约定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违约金时的赔偿责任。 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约 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 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兼职或任职 ,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企业可以与员工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竞业限制条款,使 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 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 营同类业务。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企业必须要注意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方面,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 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 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补偿的标准应当以该员工在公司的工资为准, 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竞业禁止条款必须 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要具有合理性。 4.脱密期与脱密措施。 确立涉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即在该提前通知期限内实施脱密措施,例如在该确定的 提前通知期限内,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来减少秘密的泄露风险。当然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了提前六个 月的通知期,就不能再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两者只能选择一种。考虑 到确立脱密期限的约定公司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而如果签订竞业限 制条款或者协议,那么必须要支付补偿金来使得该条款有效。从公司 的利益考虑,建议公司针对一般人员可以签订脱密期条款,避免签 订竞业限制条款带来的经济补偿问题;而针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技 术人员或者其他可以接触到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则可以签订竞 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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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样本
企业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样本 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聘用单位): 地 址: 乙 方(受聘人): 有效证件( )号码: 地 址: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按自愿、平等、互信、协商一致的 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保密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则、经营项目及经营决 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给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尚未公开的企划方案、预算;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 7、公司出资开发、研制、购买的软件; 8、公司设计方案、图纸、报价表、效果图、客户资料; 9、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资源及各部门 管理资料及工作手册。 第二条:财务机密保密范围 1、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财务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3、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 4、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合同、分包商资料情况; 5、项目成本核算、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机构成本、管理成本; 6、合同及分包商合同、协议; 7、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 8、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 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 任何商业秘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条:限制竞争性行为 企业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样本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 务具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 提供(无论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 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第五条: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 商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手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原因而结 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 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 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 1、当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 握的,包括有职位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源程序、目标 程序、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它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乙方也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 解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一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七条: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第六条第二款,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乙 方个人承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利用甲方无形资产获取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给甲方,并 保留诉讼的权利。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并保留 诉讼的权利。 4、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其年收入三十倍的违约金。 5、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商业营业上损害,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甲方所承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附则 本协议是《员工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员工合同》同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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