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 协议方为:甲: (以下称“甲方”) 乙: (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 展开 调查和讨论; 鉴于在这些调查和讨论的过程中,双方将向或预期将向对方透露或递交若干与上述议题有 关的保密信息,其唯一目的是为了使双方 。 因此,双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达 成如下协议: 1. 定义: 1.1 保密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用于上文“鉴于”条款用途的双方(包括双方的关联企业)所 有的经营秘密信息、技术秘密信息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 电磁的或其它任何载体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计划、 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1.1.1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载体所记录的信息,在交付接受方时必须标明秘密,并注明保密 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1.1.2 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受方前必须声明是保密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保密信 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1.2“接受方”:本协议所称的“接受方”是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1.3“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保密信息的一方。 2. 双方同意交换以上保密信息仅用于上文“鉴于”条款中列出的用途,除非披露保密信息的 一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披露的保密信息用于上述唯 一目的。 3. 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上文第 2 条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保密信息 第1页共3页 分发、披露或散布给任何人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除非是接受方自己的雇员或专业顾问,并有充 分的理由而要求了解上述保密信息,且通过聘用协议或其它方式受到保密约束;或者是依法向 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监督机构等进行与报批、备案行为相关的披露。 4. 接受方应采取对待接受方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文件一样的谨慎措施来对待透露方依据本协 议所透露的保密信息,避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 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第 1 条所定义的保密信息,因而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a.接受方可以证明,不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即已公开或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 b.可由接受方书面记录证明在收到披露方信息之前,即由接受方正当拥有的,不受保密协议限 制的信息; c.可证明由接受方从第三方正当接受,不受保密协议限制的信息; d.有书面记录证明由接受方独立产生的信息; e 由透露方自行披露或书面同意披露的信息; f.任何法律法规要求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若保密信息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或接受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间内出现本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则 从出现上述情形之时起针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密信息适用本条之规定。 6.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任何一方有义务必须披露任何特定信息。 7. 双方同意,本协议没有授予任何一方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许可与使用。 8. 双方同意,本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双方达成了任何投资、合作及联盟的意向、备忘录、合同 或协议,也不表明双方形成了任何投资、合作及联盟的关系。因而任何一方不得基于本协议而向 第三方声称双方已形成了任何投资、合作及联盟的关系。 9. 本协议自文件末尾最新签署的生效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生效日之后满一年 自动终止。但无论如何,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仅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六年内有效,从生效日起的六 年后,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自动终止。 10.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所交换的所有本协议涵盖的保密信息应依照透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或 者返回透露方,或者由接受方销毁。此要求应由透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2页共3页 接受方。若过期接受方未接到通知,接受方仍应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义务终 止。 1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 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 12. 若没有任何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转让第三方。 1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均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具体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 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_ 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14.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在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授权代表: 日期: 公司授权代表: 日期: 第3页共3页 ___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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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通用版)

保密协议(通用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通用版) 甲方基本信息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男/女) 通讯地址:       (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劳动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事宜进 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1页 共5页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不为公众所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的记载有甲方或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和资料的各种载体(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磁盘光盘 实物)所记载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经营状况:市场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 报告、商业合同和文件、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市场占有情况、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成本、 交易价格、利润率、投标底价等等; (2) 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审计和评估报告;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 公司的盈亏状况;银行帐号及存款等等; (3) 技术状况: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以及计算机 软件、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等; (4) 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公司内部重大人事变动;重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 息招聘裁员计划等等; (5) 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算、破产、分立 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 排等等。 第二条 保密制度 1、为保障商业秘密得到实际的保守,甲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1) 甲方可对揭发、检举、指证泄密 人员的员工视情况给予      元人民币(大写:            )奖励,对于为公 司挽回重大损失的员工给予      元人民币(大写:            )以上的奖励; (2) 甲方对所有原始技术资料及对外合同、协议原件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定 期清查及检验; (3) 甲方授权行政总监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各部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或法律强制所要求必须披露外,或者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途径(不包括 由甲方所导致或甲方允许披露的情况下)进入公众领域外,乙方自受甲方聘用之日起,及至日后的任 何时间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乙方同意对本协议所定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许 可不得将在甲方工作期间所了解和掌握的保密资料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无论这种提供和泄露是 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亦无论是故意或过失。 (2) 乙方承诺除因完成甲方的工作需要或善意履行甲方的工作义务外,不得使他人接触、获取、使 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一条所定义的范围,下同),即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或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 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复制或公开、不借阅或传阅、隐藏记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印刷材料、软盘、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载体形式)。 (3) 乙方除应对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甲方之保密资料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 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自乙方或乙方负责管理的部门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保密资料。 第2页 共5页 (4) 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使用、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5)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保密规定,取得或接触按其级别和职权不应当取得或接触的保密资料。 (6)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在甲方内部更换工作岗位或不在甲方任职时,乙方应立即将甲方保 密资料(包括原件、复制件、拷贝磁盘、电子版形式的保密资料)全部返还给甲方,而不得以任何形 式保存甲方的保密资料,亦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利用甲方保密资料。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人员或部门 进行专项交接后,方可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离职前三个月开始进行调岗等脱密 措施,乙方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接受甲方的脱密安排。 (7)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不得将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了解、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泄漏给任何 第三者,除甲方指定专人外,也不得向甲方内部其它任何人员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8) 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乙方调离、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 (9) 乙方在受聘期内编制的、使用或持有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 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模具或样本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须在甲方的要求下 在任何时候及在受聘期完结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模具和样本交还甲方,乙方不得保留 上述文件的任何复制文件。 第三条 竞业限制条款 1、乙方认识到任何本合同约定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获知该等信息,会对甲方的 竞争力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及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离职后      年(下称“竞业限制期限”)内,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限制,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 一种活动:(1) 亲自或代表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干预甲方业务; (2) 亲自或作为成员、股东、顾问、代理、受益人、委托人或通过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直接或 间接为甲方任何目前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工作或与之共事; (3) 亲自或作为成员、股东、顾问、代理、受益人、委托人或通过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直接或 间接参与、受益于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相似或竞争的业务; (4) 亲自或代表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与甲方争夺客户、合作伙伴或投资者; (5) 亲自或代表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夺取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上游产品或服务供应者; (6) 以任何方式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2、乙方确认在甲方工作期间获得的所有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甲方具有唯一所有权。乙方保证在任何 时间,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甲方相竞争业务领域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甲方就乙方承诺的本条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离职时向乙方支付 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甲方一般于每月      日前向 第3页 共5页 乙方按月支付补偿金      元人民币(大写:            )。该补偿金从乙方 正式离职之日起一直支付到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最后一个月。乙方拒绝受领经济补偿金 不免除其依照本条规定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及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甲 方放弃对乙方竞业限制的书面声明送达乙方时,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解除,甲方有权停 止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 重点岗位人员 根据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甲方重点岗位的技术人员需与甲方另行签订专项技术保密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论是故意或疏忽、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而致使甲方的商业秘密泄漏或公开,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除采取扣发乙方的工资、奖金、提成等措施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直至补足 甲方的实际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主张权利 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六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按如下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1)甲乙双方将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工会组织、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 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协商解决。 (3)若任何一方不愿或未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 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若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该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保密协议的变更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的附件,构成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 部分。双方对本协议进行变更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4页 共5页 第九条 保密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签名: 签约日期: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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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职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 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 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 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 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 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为甲方利益尽职尽责工作,在甲方从业期间不得组织、计划组织以及参加任何与公 司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劝诱、帮助他人劝诱甲方 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开甲方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_________年内,不得组建、参与 或就业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5.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 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6.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7.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 时向甲方报告;   9.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 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10.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 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 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 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 任:   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 ___元;   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 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 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 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 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第款要求乙 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 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 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 _________法院。 六、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 他部分的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签订地为:_________。 九、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保密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 理解无异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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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it类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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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XXXXXX 有限公司 YYYYYY 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为进行业务合作计划(“本计划”),双方可能将相关机密信息揭露或提供 予对方。为保护双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 经双方商议后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一、定义: (一)机密信息: 本同意书所称“机密信息”系指: (1) 甲、乙双方于合作、合力期间,包括双方初始洽商及其后之各阶段(下称”合作期 间”)所产出的任何成果;及 (2) 合作期间任一方当事人因合作业务上之需要,要求他方所提供与他方有关之任何形 式信息,包括技术图面﹑报告﹑窗体﹑程序、记录﹑函件、内部讯息,以书面或电子媒体 (如软硬盘﹑电子邮件﹑因特网)或任何其它与他方有关具有机密性意义之意思表达等形式之 文件数据或信息;及 (3) 任一方当事人所研究或开发之信息,或任一方当事人于本合作期间因与他方之合作 关系所创作、开发、收集、取得、知悉他方或他方关系企业所有之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 产上尚未公开之秘密,而不论其是否为(1)他方或其关系企业所自行开发、(2)以书面为 之、(3)已完成或需要再修改、(4)可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或电路布局权等智能财产 权。 前开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经营计划、产销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定价计划、市场分析与竞 争对手分析、模具图式、开发中产品、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制造方法、产品 配方、产品规格、契约内容、不符专利要件之发明或创作、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专门 技术、人事薪资资料、未对外公开之财务报表等。 (2) 生产方法、行销技巧、采购数据、成本数据程序、财务数据、顾客数据、供货商或 经销商之数据,及其它与公司营业活动、方式有关之数据。 (3)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各发展阶段之计算机软件及所有相关文件。 (4) 发现、概念、构想、产品规格、流程图、制程、流程、模型、模具、半导体芯片及 专门技术。 (5) 任一方当事人依约或依法令对第三人负有保密责任之第三人的机密信息。 (6) 其它经任一方当事人标示秘密、限阅或其它同义字样之信息。 但下列任一信息非属本保密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 (1) 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该方所知悉或成为 公开信息者; (2) 非因一方之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3) 经机密信息所有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4) 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对方企业之机密 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5) 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 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他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二)保密期限: 本同意书所称“保密期限”系指合作期间,包括自初始洽商、计划、至执行合作之任务(无 论完成与否),迄该机密信息丧失其机密性或收到机密信息所有方书面通知解密其中较早发 生之日止。 二、 所有权归属: 甲、乙双方同意,于双方合作期间,各阶段形成或产出之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与双 方之合作关系所产生或创作之构想、概念、发现、发明、改良、公式、程序、制造技术、著 作、或机密信息等,无论有无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光罩权、集成电路布局权 等智慧财产权,其相关权利与利益均归创作或开发之一方所有。于合作关系结束时,任一方 当事人应将他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信息及已未完成之产出交还他方;且于保密期限内,除 为执行双方合作之任务之目的外,任一方当事人于任何场合不得对第三者引用或使用属于他 方之相同或类似之成果。 三、 保密义务: (一)任一方当事人同意如因他方之要求或指示必需至他方处所进行任何工作,应遵守他方 所有行为规范及任何管制规定。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他方相关之机密信息按以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采取必要 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1)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2)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因执行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他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 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一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 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但一方之在职员工、代表 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该当事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 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一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 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该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 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该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五)除为履行双方合作之任务外,任一方当事人亦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该 机密信息。 (六)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之机密信息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 (七 )任 一方 当事 人未 事 先 取得 他方 之书 面同 意, 不得 逆向 解析 ( reverse engineer 、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他方之机密信息。 (八)任一方当事人了解他方之机密信息亦受著作权法暨相关法令保护,并同意在不违反双 方合作之目的下,依各该相关法规规定使用之。 四、 他人机密信息: 甲、乙双方于合作期间,决不非法引用或使用任何其它公司所拥有之机密信息。甲、乙双方 并分别保证不将他人未合法授权之智财权或机密信息揭露予他方,或唆使他方使用;他方当 事人于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上述由任一方当事人所提供他人之非法机密信息,如有任何争议 或诉讼发生,提供非法机密信息者应负完全责任。 五、文件所有权: (一)所有记载或含有机密信息之文件、数据、图表或其它媒体之所有权皆归提供或揭露之 一方当事人所有。 (二) 任一方当事人于本保密期限届满时,除私人用品外,应将其所有记载或含有他方相 关机密信息的笔记、数据或图表等各种文件全部返还予他方,不得保留任何正本、复印件、 副本或抄本,并应彻底销毁该等机密信息之电子文件,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备份。其经他方 请求返还时,亦同。 六、违约: 任一方当事人如违反本同意书之各项规定,他方除得据以终止本同意书及/或双方于合作期 间之合作关系外,尚得请求违约之一方赔偿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七、任一方当事人并不因本同意书之签订而将其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 (电路布局)权或其它智能财产权授权予他方。本同意书之签订并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创设诸如 代理、聘雇或合伙之关系;同时亦不表示当事人之间承诺开始进行或于未来从事任何技术上 或商务上之合作、计划或交易。 八、 如任一方当事人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他方之机密信息时,应即通知他方并与他方充分 合作以利他方阻止及/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及/或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 九、 任一方当事人,非经他方事前之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同意书下之权利及/或义务之全 部或一部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同意书亦拘束任一方当事人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十、 本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系专属于揭露之一方所有,该揭露方得随时要求他方返还 之。于前述情况,他方应自费将该机密信息之原本、复印件或复制本如数送交揭露方之主营 业所或其指定之其它处所,或依揭露方之指示自行将该机密信息销毁,并于销毁完成后立即 出具切结书声明且保证其完成销毁情事。 十一、任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其因违反本同意书而致他方所遭受之一切损失。任一方同意因其 违约将造成他方不可回复之损害,且系属日后有不能强制执行或有甚难执行之虞,他方得声 请假扣押、假处分或其它保全程序以维护其权益。 十二、本同意书于保密期限之规定内,不因甲乙双方之委任契约或合作关系终止、撤销、解 除或无效而失其效力。 十三、本同意书部份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者,不影响其它条款之效力。 十四、本同意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冲突法除外)为准据法,关于本同意书或因本同 意书而引起之纠纷,甲乙双方应依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案件提交时其最新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所有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十五、本同意书构成当事人间之完整合意,并取代双方关于本同意书中所规定之机密信息所 有存在于签约前之书面或口头讨论、通讯、保证或说明。本同意书之修改须经甲乙双方书面 同意始得为之。 十六、本同意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其它条款】 签约方: 甲方 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 yyyyyy 有限公司 签名: 签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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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乙方 名称:XX 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姓名: 法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身份证地址: 电话: 现 住 址: 传真: 联 系 电话: 鉴于: 1、甲方拟实施《XX 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员工激励方案》(以 下简称“《激励方案》”),对符合资格的员工进行激励。 2、乙方作为甲方的员工已经签署《声明书》,同意并接受《激励 方案》的内容,并愿意在自身符合《激励方案》的情况下,按照《激 励方案》的内容与条款享受相应的激励待遇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3、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或 者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乙方特作出 本保密与不竞争承诺,作为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员工在符合资格 的条件下享受《激励方案》中相应激励的对价。 基于上述,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 平、诚信的精神, 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双方确认, 1 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含 甲方分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同类的营业; 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离职, 离职后两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两年后的次 日止),乙方不得到与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 系的单位就职。 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离职 离职后两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 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两年后 的次日止)都不得自办与甲 方(含甲方分子公司)或其关联公 司有竞 争关系的企业。 4、 无论是在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关联公司任职期间还是自 该等公司离职后,乙方对在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关联公司工作 期间知悉的以口头、书面、图形或以电子、电磁或其它记录或贮存的 媒介形式体现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以及一切软件版权、专利 发明等其它知识产权或财产权应予以保密,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业务计划、研究、开发和调查资料; 2、 用户手册、员工手册和所有其他培训手册及产品政策手册; 2 3、 营销战略、客户档案和信息; 4、 合同、协议、员工聘约,包括口头或书面涉及的或正在履行过程中 的; 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乙方自己获知的或被告知的从性质和内容上能 够合理预见属于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或资料; 6、 根据乙方的认知能力足以预测到的甲方现行或未来经营可能延伸到 的领域对上述保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应用。 7、 属于第三方但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关联公司承诺保密或负有 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甲方承诺 在乙方于甲方(含甲方分子公司)任职期间或自退休后,按照《激 励方案》的规定在乙方符合资格的条件下给予乙方相应的激励,作为乙 方承诺保密与不竞争的对价。 甲方给予乙方的激励,按照《激励方案》及甲方的内部规章制度的 规定执行。 鉴于前述对价关系,若乙方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因任何原因被认 定为无效,乙方基于《激励方案》所获得的收益须全额返还给甲方(除 3 非甲方书面免除乙方的返还义务)。 二、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诚实信用的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对于按照《激励方案》已经获得的权益还未行使的,乙方 无权再行使;对于乙方已经的权利或获得的利益,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全 部追回。 第二,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含分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损 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可要求乙方同时履行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 3、乙方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①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含分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乙方的违约/ 侵权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 /侵权行为 导致甲方(含分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销售数量下降,其 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服务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 如果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 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 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侵权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 场上销售的总数之积; ③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因调查乙方的违约/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 4 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的保密及不竞争义务自行终 止: (1) 非因乙方违约/侵权行为所致,乙方所掌握的甲方及其关联 公司的所有重要商业秘密均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 及其关联公司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2)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均已终止经营,又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 的人。 四、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委托双方 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如一方拒绝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若出现本协议内容与甲乙双方曾签订的其他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 致之处的,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名) 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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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 保护甲方的商业 秘密及其合法权益,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 义。 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或因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职务所必须披露者外,乙方自受甲方 聘用之日起,及至日后的任何时间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乙方负有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在甲方 工作期间所了解和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无论这种提供和泄露是有偿的 还是无偿的,亦无论是故意或过失。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 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 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信息,以保 持其机密性。 二、乙方除应对其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甲方之商业秘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 取合理之必要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自乙方或乙方负责管理的部门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 的保密资料。 三、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使用、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不得违反公司关于保密的规定,取得或接触按其级别和职权不应当取得或接触 的商业秘密。 五、甲方鼓励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鼓励主动防止和制止泄密、窃密行为,鼓励举报泄密 、 窃密行为等。 六、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与公司有关的、对公众不公开的一切数据与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客户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计划、运营情 况;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的内容;谈判方案、内容、会议会谈纪要、决议;业务渠道:供应商、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 中介合作机构;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利润率;销售策略、方案;为客户制作的策划方案、 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图纸。 2、有关公司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 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 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 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3、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报表;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 公司的盈亏状况;银行帐号及存款。 4、有关公司的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公司内部重大人事变动;重 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招聘裁员计划。 5、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算 、 破产、分立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 , 广告计划、活动安排。 6、有关需保密的字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卡号、密码、银行帐号及相关的人名、地 址、数字等所有录入信息资料。 (注:上述商业秘密内容范围仅供参考,实际签订协议时应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增减、修 改。) 七、乙方在受聘期内编制的、使用或持有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所有往来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手册等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须 在甲方的要求下在任何时候及在受聘期完结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交还甲方,乙 方不得保留上述文件的全部或部分任何复制文件。 八、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 、 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 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 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九、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 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 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 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本协议之规定不妨碍甲方受其他相关法律有关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 关知识产权法律之保护。 十一、保密期限 无论乙方出于何种原因离退职,离退职后 年内(自离职、退职之日起)仍有义务保 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经营管理秘 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有关保密工作的字段信息. 十二、法律责任: (一)、乙方应对其故意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因其过失造成的泄密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 (二)、乙方以盈利为目的,或受他人指使,窃取甲方商业秘密为已所用,或提供、出 售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追回非法所得,严重的甲方提交司 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甲方对其它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内部行政处理:扣发工资奖金、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辞退、开除,同时可要求乙方赔 偿经济损失; 2、对乙方提起违约或侵权民事诉讼:无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甲方都有权依法以违 约或侵权为由,对乙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四)、乙方因其违约或侵权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额,同时甲方可以按照泄密造成的损失额的 500% 向乙方追索赔偿费。 (五)、乙方意识到由于其违约和侵权,将会导致甲方对通过乙方非法获得甲方商业秘 密的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追究其侵权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附则: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协议与《劳动合同》联合使用,同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完全了解协议内容,并愿意遵守本协 议及相关管理规定,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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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本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下简称“合同”)由下列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简称“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简称“雇员”)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 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 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 2.雇员承认,在其受聘于公司期间或之后的任何对保密信息的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或 处置或与公司竞争将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 3.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 竞争。 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 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 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 “竞争业务”:指(1)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2)与公司或其关联 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 “竞争对手”:指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 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 “期限”:指雇员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____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 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 11 号泰兴大厦 3 层 ,100191 电话 :010-58856886 传真 :010-58750999 网址 :www.izhong.com 第二条 保密 1.雇员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其与公司的聘用关系终止时向公司返还所有保 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1)向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其他与使用保密信 息的工作无关的雇员;(2)向任何竞争对手;(3)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个人 或实体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该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 披露应在该等法律所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竞业禁止 1.雇员承诺,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 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或董事或管理人 员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 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雇员承诺,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关 联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 系;(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 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 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雇员承诺,其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第四条 对价 雇员在此确认,其将从公司不时取得的薪金和其它补偿或利益构成其在本合同第二、 三条中所作承诺的全部对价。 第五条 执行 双方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执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无效、非法 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与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平承诺 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条中所作约定的范围和性质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约定的时 间、地理区域和范围是为保护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誉开展经营所必需的。 第七条 违约救济 雇员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 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雇员同意,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权 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通过临时限制令、 : 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 11 号泰兴大厦 3 层 ,100191 禁止令、 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 电话 :010-58856886 传真 :010-58750999 网址 :www.izhong.com 但本条的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放弃任何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与转让 1.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题述事项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共识。非经双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补充或变更。 2.雇员不得转让本合同或由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权益。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其进行解释。 2.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如协商未 果,该等争议应被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程序在[XXX/上海]仲 裁解决。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尽可能得继续履行本合同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余部分。 第十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在此于文首载明之日郑重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 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 11 号泰兴大厦 3 层 ,100191 电话 :010-58856886 传真 :010-58750999 网址 :www.iz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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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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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合同条例》和《***有限公 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内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 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 策略;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 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 保密范围 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 用和生产的; 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 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 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 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 商业秘密; 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 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 11 号泰兴大厦 3 层 ,100191 电话 :010-58856886 传真 :010-58750999 网址 :www.izhong.com 5. 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 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 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7. 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四) 保密期限 1. 劳动合同期内;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 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 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 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对方,提前 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 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 保密津贴 1. 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 ____元; 2. 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3. 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七)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分; 2.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 劳动合同; 3.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 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 4.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 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 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 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 11 号泰兴大厦 3 层 ,100191 电话 :010-58856886 传真 :010-58750999 网址 :www.izhong.com 5.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 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北京易中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 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 11 号泰兴大厦 3 层 ,100191 电话 :010-58856886 传真 :010-58750999 网址 :www.izh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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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某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范本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工具  员工关系管理 销售团队 管理 (工具) 公司保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工具——员工关系管理——制度、规范与流程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工具——员工关系管理——制度、规范与流程 公司保密制度 (示例) 说明:本制度对公司保密的内容范围、等级以及相关管理办法进 行了明确规定,从而有效保证公司机密不泄露,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有效保证公司机密不泄露,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 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划营销方案、管 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企业秘密时, 应由公司鉴定其性质。 第四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五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涉 及公司机密。 第六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工具——员工关系管理——制度、规范与流程 第七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数据盘)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 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 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 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八条 每位员工应对自己所使用的计算机的信息安全负责。 第九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 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十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 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 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 料。 第十一条 机密文件和资料无需保留时,必须用碎纸机粉碎销毁。 第十二条 职员薪酬属于个人隐私,任何职员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掌握此 信息的职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三条 职员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上司批准,并就 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司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 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人力资源部(办公室) 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十六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 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元至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追求其刑事责任并责令其依法赔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如有不明之处,请向人 力资源部(办公室)咨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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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保密协议书(适用于薪资作业相关人员)

薪资保密协议书(适用于薪资作业相关人员)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通讯地址: 薪资保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为规范 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证薪资作业过程的保密性,确保薪资资料不泄密,甲、乙双方在遵 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公司薪酬体系保密事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确认本协议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资操作过程,以及薪资泄密行为 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二、乙方主要包括如下人员: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审核、发放的各部门负责人及 薪资核算人员、财务人员。 三、甲方的薪酬保密程序如下,乙方对此应予以确认并将严格遵守。 1、薪资核算人员负责工资表制作,财务部负责涉及薪资核算材料的数据提供、工资表 审核及发放,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询问与自己工资无关的情况; 2、所有接触和编制工资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任何场合谈论与工资有关的事宜; 3、负责编制工资表的人员在制作工资表时,不允许有其他与工资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 作现场,如有其他与工资编制无关的人员在工作现场,负责编制工资表的人员要劝其离开; 4、编制工资表的电子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5、编制工资表的人员如在制作工资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随意将工资表 和相关的工资核算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必须收集并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免他人翻 阅,并关闭打开的电脑文档; 6、工资表和核算材料在送往相关部门审批签字时,必须由薪资核算员亲自送达或是密 闭传递相关人员; 7、所有薪酬审批相关人员必须在其它无关人员离场后方可审核。 8、员工如对薪资有异议时,必须经程序由人力资源部给予解释,相关涉及工资编制人 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员工薪资信息透露。 9、涉及薪资核算材料包括业绩数据、薪资制度及特殊申请,不允许任何人员私自复印 并外带出去透露给第三方。 四、乙方应遵守如下保密措施: 1、薪资作业人员对薪资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任何人的工资向外泄露; 2、薪资作业人员必须对电脑文档进行加密; 3、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工资表及核算材料的存档,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薪资保密 制度,确保保存过程不泄密; 4、薪资作业人员不得随意将薪资资料调出给他人,如确因工作需要调阅须报总裁批准; 五、凡因乙方的行为造成公司薪资制度、薪资数据及其它涉及核算薪资材料泄密的,一 经查实,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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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税、工资及劳动关系

社保、个税、工资及劳动关系

个人从单位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交纳 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企业人力成本不断成为考虑的重点,用工形式的 多样化,企业支付给个人报酬应该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取得劳务 发票,按劳务收入申报相关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后,社保费用则成为企业人力成本的大额负担,什么样的用工必须缴纳社保, 对于临时性用工、兼职人员等特殊用工是否必须缴纳社保一直困扰着企业。以下就 个税申报及社保问题作一分析: 一、个人从单位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工资薪金所得与按劳务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首先在税率在存在较大差异,影 响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缴,其次,根据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单位社保费用占工资 总额的比例 20%(社保以下一段讨论)。国税总局在国税发[1994]89 号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明确:工资、薪金所得 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 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 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 存在这种关系。 此文中提出了“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概念,根据国税函发 [1990]609 号说明 “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 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 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并提出的相关判断标准。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 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 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实务中区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从实质内容看: 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一员,受用工单位内部规则约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劳务关系下劳务者意思自治的原 则下,根据合同约定事项自主安排劳动内容;2、从法律形式看:劳动合同由劳动 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必须 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 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受用 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资税前扣除条件中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 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企业应区别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 对于支付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劳务所 得,应取得相关发票,按劳务所得缴纳相关流转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按规定缴纳社保 在判断为工资薪金所得税后,企业面临的困扰是社保费,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 为工资总额的 20%(不考虑低于最低基数与最高基数的调整),个人为 10.5%, 单位加个人合计为 30.5%,目前许多企业按当地最低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随着社 保工作的不断完善,特别是税务与社保数据的共享,企业社保负担必将有所上升。 那么是不是建立了劳动关系,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就必须缴纳社保呢?以下就几 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作一介绍: 1、聘用已退休人员,由于退休人员已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不需再为其缴纳社保 保险。因退休人员年龄较大,无工伤保险,可由企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实**生,毕业前的实**因为还算是在校生,所以不能算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 关系,企业应为实**生购一定商业保险,以避免意外风险。 以上两种情况,实**生不能算劳动关系,聘用已退休人员是否算劳动关系存在争 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 前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 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 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的规定,支付上述两类人员工资 薪金是为税局所认可的。 3、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 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的用工形式。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 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 险费。 由以上两个法规可以得出企业可以不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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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 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案例 1 —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 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 2004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 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 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 年 3 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 年 4 月 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 2004 年 4 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 年 12 月 3 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 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 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 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 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 年 12 月 14 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 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 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 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 年 2 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 2002 年 4 月 4 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 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 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 3 日对原告下达了 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 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 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 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 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 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 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 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 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 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 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 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 2 —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原告:张天佑。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   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1992 年 3 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 外临时工。2000 年 1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 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 数就达 411 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 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 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 2006 年 5 月,同年 6 月开始改发放 临时工工资。2008 年 6 月,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临时工关系。原告不服,向石家 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认为被 告于合同期满后依法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同时裁决由被告妥善解决终止劳动合 同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石家庄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 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 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   被告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答辩称: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因原告 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合同 后原告的有关待遇可依法予以完善。原告关于赔偿的主张依据的是劳动部劳部发 (1995 ) 223 号文,该文关于赔偿的规定指的是招用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情况,我厂与原告之间并非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问题:   1、张天佑能否同石家庄天巧造纸厂续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2、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是否需要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 止,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 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为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但本案既非因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也非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而是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原、被 告之间是否应该续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此种劳动争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对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所指的其他劳 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指职工)因 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三是劳 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使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提前终止。 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或称正常终止),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的属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或称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 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 权裁判或判决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而继续履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 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 消灭。《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即应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 同。”也就是说,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劳 动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双方同意。本案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后虽未及时与原告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 经终止,即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关键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已经期 限届满,而不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办理了终止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后, 原、被告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在这种 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 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 告的同意。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   应该指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合同相关方终 止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 在双方完全同意的前提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时续订,不续订劳动合同时, 应及时按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 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 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 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 411 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 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石家庄天巧造纸厂按原告在劳 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 6 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 3 — 借调员工后的烦恼   原告马某系山西省某县工艺厂工人。1992 年 8 月 28 日,被告某电厂多种经营 公司经与原告工作单位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被告单位工作,借调期限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借调期间,原告劳资档案及劳动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由被告依据 原告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劳保标准向原告支付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1995 年 底借调合同期满后,原告原工作单位与被告之间再未续签借调合同,但原告一 继续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给原告除档案工资外,其它工资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 岗职工标准进行了发放。期间,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调入被告单位的问题与被告有 关领导口头协商,始终未达成协议。1997 年 10 月,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未对 原告进行安置。1998 年 12 月 1 日,被告下属的工作部门组建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企业,但对该公司职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原告也随原工 作部门的改制到该公司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亦由该公司发放至 1999 年 12 月 底。1999 年 12 月,被告以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 告调入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 2000 年元月 10 日向原告下发了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书。随后,马某即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   1、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理由是什么?   2、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调合同到期后的养老保险金及相应的医 疗保险?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 1、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理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的依据“原告当初所签且借调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又无法将原告调入为由通知 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 2、可以要求支付 1997 年 10 月后保险费用,分析如下:(1)阶段 1:1995 年 12 月 31 日至 1997 年 10 月,借调合同结束后,因原告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 和被告只是存在劳务关系,此期间被告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2)阶段 2: 1997 年 10 月至 2000 年元月 10 日,此期间因原告原工作单位破产,和原单位的 劳动关系随即解除,之后与被告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被告须按法律 为原告缴纳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费用。   案例 4 — 一起被辞争议为何打了两场官司?   夏先生 2004 年 12 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顾问工作。   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最终公司高层 确认他的年薪为 40 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回 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 间、6 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夏先生工 作了 5 个多月后,公司突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 签订的 6 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续服务。对于公司 的做法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的诉请。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诉至法院,并追加了 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诉请。2005 年 10 月,一审法院经过 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夏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追加的工资诉请 则认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未予支持。法院认为夏先生因判决产生的权利可 以通过法律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劳资双方都没有上诉,在法院 判决生效的次日单位给夏先生发来了复岗通知书。   夏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 资,但公司认为法院并未判令公司承担此项义务,故拒不支付,并且表示暂时 难以安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安排。对于公司这种态度,夏先生当即表示由 于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安排工作已违反劳动法,他要求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随即,夏先生又提起第二 场劳动争议仲裁。       问题:   1、对公司难以安排夏先生恢复原岗位,让其等待安排的做法是否违法?理 由是什么?作为 HR 的你,面对此状况会如何处理?   2、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第一次诉讼期间的工资?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中第一次诉讼是涉及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讼,但因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 遗漏诉请导致第二场工资损失的争讼。虽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但主要的争议焦 点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显然是违法解除的行为;反之,如果确认只 是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可以视为合法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我国《劳动法》中列举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解 除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对于有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这种劳 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解除时间不明 确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是一种长期性的合同,但与原固定职工 的“终身制”截然不同,只要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条件 的,劳资双方都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签订这种期限的 劳动合同一般会在劳动合同种注明“无固定期限”,本案中用人单位正是以合 同未注明合同是“无固定期限”为由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但法院认为,劳资 双方虽然未明示“无固定期限”,但从约定年薪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并非只想短期试用夏先生,因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 复。   二、争讼期限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 23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 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 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 位作出决定之日时该劳动者在岗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 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是由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 为导致了夏先生的工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案例 5 — HR 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方庆于 2006 年 1 月 1 日与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大周扬 子巴士有限公司招收方庆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方庆每月工资 1200 元,其中 基本工资 600 元,岗位工资 300 元,服务工资 100 元,安全工资 200 元。合同期 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2006 年 3 月 10 日 11 时许,方庆驾 驶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 26 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淮南江岸起点站,大周扬 子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至从车 窗爬进车内,从方庆后座处收得夹子一把及现金 13.5 元。而后,根据车票票款 统计总额中缺 13.5 元。同日,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 三章第二十九条第 6 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 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 10000 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方 庆作出大周扬子巴字[2004]25 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 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方庆不服,于 3 月 13 日向公司申请复议,然未果。同年 4 月 13 日方庆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2006 年 11 月 17 日,该会作出裁决,认定原告窃取票款的证据不足,但对 双方是否恢复劳动关系,被告是否应补发工资未作裁决。原告不服此裁决,遂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继续履 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12000 元。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辩称:方 庆在驾驶公车期间盗取票款,其行为不容否定,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对方庆 的处分合乎法律规定。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庆没有上班, 不存在补发工资,故应维持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对方庆的处分决定,驳回方 庆的诉讼请求。     问题:   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是否能够同方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 10000 元的罚款,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公正处理的关键是对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关于对方庆于的处理决定 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着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企业对职工作出行政处分的前提是客 观存在的违纪事实,只有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才能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或经济处罚。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也就是本案认定事实所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 问题,就是方庆于窃取票款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此,被告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 仅凭其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从原告处违法搜得的夹子和现金,就认 定原告具有窃取票款的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大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的事实依据是不存在的。   2、罚款 10000 元是否合法。企业对劳动者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罚款 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惩罚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 号)规定 了企业对职工违纪行为的惩罚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第十六条规定: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 20%。”显然 本案中,即使原告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受到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但由于大 周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员工守则》规定的“罚款 10000 元”的处罚幅度远远超出 《条例》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因违反有关法律应认定是无效的,故也不能参照 这一条进行处罚。   案例 6 —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   申诉方:张某,女,22 岁,某合资饭店中餐厅服务员,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合资饭店。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 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 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 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 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 200 元,然 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 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 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少服务五年… …”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 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 费 1200 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 必须交齐 1200 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 父母求助,凑齐了 1200 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 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 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问题:   1.《饭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对张某是否有约束力?   2.张某能否终止与饭店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1.《饭店员工须知》是在该饭店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年零九个月时制 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及实施之前,既没有征求过工会的意见,也没有征求职工 本人的意见,纯属饭店单方面的意见,其中第 18 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 应服务五年……”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制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相悖,饭店以此为 由要求张某与饭店续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或赔偿培训费 1200 元,依据不足。   无论是何种内容的企业规章制度,其制定过程必须反映职工的意愿,吸纳 职工或工会代表参与制定,这样做便利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施行。规章制度还必须 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对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国家法 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才能作出补充的规定,因为前者是双方意志的体现,后 者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单方意志体现的企业规章制度毕竟处于从属的地位, 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条款都属无效。综上所述,《饭 店员工须知》第 18 条只是饭店单方面的意思 表示,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 分,因与劳动合同相抵触,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劳动合同 的法律效力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 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 的劳动合同的二年期限届满,张某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饭店应为张某办理 调离手续,不得为张某设定新的义务。   本案的实质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饭店员工须知口违反了劳动 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和法 律、法规。 张某与某合资饭店签订 2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即行终止。《饭店员工须知》规定 的“至少应服务五年”因与之抵触而无效。劳动法第 17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续订也不例外。《饭店员工须 知》未经过与职工的协商就施行,规定“至少应服务五年”也因违反劳动法原合 同双方当事对合同条款无异议,驾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的法律 行为。这也是延长原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续签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1)当事人双方是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的,都 只能产生新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2)严格他说,合同内容(除合同起至期限)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然而, 合同主要内容与原合同一致的,也是劳动合同的续订。   (3)当事人须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就合同 续订后的期限达成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 对方续签合同,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另一方的意志,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根据劳动 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这是续签劳动合同的一项例外,以鼓励劳动者通过长期连续工作建 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并适当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案例 7— 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张天企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 公司)职工。2000 年 9 月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 驻深办)工作。2002 年 1 月,张天企与驻深办签订《协议书》,约定聘期为 2002 年 1 月 1 日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月工资为人民币 1500 元。2002 年 11 月 14 日,驻深办所属某公司聘任张天企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聘期 3 年。由于驻深办 与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张天企既任驻深办物业主管,又任某公司 办公室主任。2005 年 5 月,驻深办决定将某公司的资产和账面资金全部转人办 事处,同时办理了某公司注销手续。同年 7 月 27 日,驻深办在全体职工大会上 宣布,因投资股票亏本和出租房屋发生治安问题,免去张天企公司办公室主任 和驻深办物业主管的职务。张天企不服,多次交涉无果。同年 10 月以后张天企 未到驻深办上班,驻深办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停发其工资,但没有将此决 定送达张天企。张天企不服该处理,2007 年 11 月,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2008 年 4 月 23 日,驻深办增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市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于 2008 年 5 月 17 日裁决被诉方与申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解除,被诉方为申诉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被诉方支付申诉方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 14 170.4 元;被诉方为申诉 方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裁决送达后,驻深办不服,并且取得张天企已 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方(驻深办)为申诉方(张天企)办 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是否正确?被诉方与申诉方自 2002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 22 日存在劳动关系吗?申诉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吗?   2.被诉方是否应为申诉方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理由何在?   专家点评   1.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方为申诉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是 错误的,因为有证据证明申诉方与被诉方自 2002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 22 日期 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况且申诉方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申诉方系未 与原单位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与被诉方属于第二职业的劳务关 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给付 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双方当事人及 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 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领导 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 须加人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 的商品交换关系。(2)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 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 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3)劳动 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 配性质,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 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调整。   那么,申诉方与被诉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申诉方是 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呢?张天企是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没 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劳务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 13 条“用人单 位不得招用已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劳务工”的规定,申诉方 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申诉方与被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务工 的申诉方,在未被被诉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前,被被诉方聘用,申诉方、被诉方 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能称之为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 本案是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由于张天企同被诉方属于劳务关系,而在其原工作单位房地产公司一直 参加养老保险,所以被诉方不需要为申诉方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案例 8 — 解除劳动合同受时效控制吗?   李全生与某锅炉厂在 2004 年 6 月签订为期 4 年的劳动合同。2004 年 10 月李 全生因患急性肺炎住院治疗,2005 年 2 月痊愈出院。出院后李全生拒绝到锅炉 厂上班,通过熟人从医院开出病假条,以患病为由向单位请病假,事实上,李 全生一直在帮助某个体商贩从事服装买卖。锅炉厂查实,李全生请假纯属虚假后 立即对李全生予以警告,责成其马上到厂上班。李全生置之不理。2005 年 4 月锅 炉厂停发李全生的工资。2005 年 10 月,李全生回厂上班,锅炉厂于 2006 年 6 月 正式决定予以开除李全生,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李全生对此不服,认为自 己患病,可以休病假,锅炉厂不能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问题:   1、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锅炉厂能否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企业超过时效期限处分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 问题主要有:一是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二是锅炉厂能否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规定, 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情况:   1.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第 1 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尚处于一种不 确定的状况,这是试用期的一特点,目的是为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个相 互了解和选择的机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将从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知识水 平、身体状况等方面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考察,了解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工作要 求。如果发现劳动者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标准和条件,用人单位有权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违纪或违法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 律或者用人单位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 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的;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贪污、盗窃、赌博,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的;犯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对于有上述行为的职工,经过教育或行政处 分仍然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中违纪情节严重,符合除名、 开除条件的,可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或者开除。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也 是就是严重渎职行为,如值班时间不负责,擅离职守,致使工厂产品或原材料 被盗,或由于粗心大意,使本应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事故发生, 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营私舞弊,是指利用手中的职权或机会,采 取欺骗等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公司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使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谓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 指劳动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触犯刑律,依刑法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 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因劳动者身体和能力不适应工作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是每个劳动者都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非 因工负伤,如发生交通事故等,属于工作之外的意外事故,产生以上两种情况 的原因都与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关系。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依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规定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医疗期,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后,如果劳 动者康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如果劳动者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这主要是指一些技术性较强的企业,其对职工的业务的技术要求比较高,没 有相应的知识准备和专业训练,则难以胜任工作,难以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劳 动任务,因此,对于那些知识准备不足不能胜任工作,自身又不积极努力,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因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27 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客观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在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裁减人员的。企业破产,是指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债权或者债务人 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按法定程序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制度。根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 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促使企业摆脱困境。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的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一个企业因生产经 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充分行使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裁 减富余人员,以重新对生产资料和劳动者进行合理配置,扭转不利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7 条规定:如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 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 借口任意裁减职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规定:用 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后,在 6 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的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如用人单位所赖以从事生产的生产资料发生重大灭失等,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如双方当事人难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全生与锅炉厂签订为期 4 年的有效劳动合同,李全生在患病治愈 后仍不上班,而且还开出假病假条,在锅炉厂对其进行了教育,且于 2005 年初 予以警告处分的情况下,李全生仍置之不理,故李全生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 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 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 罚。”因此,从实体法律上看,李全生的行为已构成了旷工,锅炉厂完全可对李 全生长期不上班的行为以旷工论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规 定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锅炉厂对李全生的开除处分是在李全 生上班后的 8 个月作出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20 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 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 5 个月,其他处分不得 超过 3 个月。”因此,某锅炉厂的开除处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处分决定也不具 有法律效力,不能据此解除与李全生的劳动合同。   案例 9 —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 20 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 1200 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 1600 元左右。   08 年 3 月,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已经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 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   过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 1200 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 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 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 以每月 1600 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 1400 元为基数。   为此,李某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 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问题: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李某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理由是什 么?   专家点评   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岗位,计 算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和 支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 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 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不顾李某工 作效率的实际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 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 20 元/件的 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 10 —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合同?   乔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自 1991 年开始就在该企业工作,并且与企业 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 年 1 月,乔某不幸患了慢性病,按照大夫的 嘱咐,每天只能工作半天,另外半天请病假治疗。在前 6 个月内,企业照常发给 乔某工资,但从第 7 个月起,企业改发乔某半天工资,另外半天按基本工资标 准的 60%发给。   2007 年 7 月,企业通知乔某,将于 30 天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 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乔某不同意企业的做法,但是企业领 导表示,企业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第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 对请病假的职工,在前 6 个月内发放病假工资,从第 7 个月开始改发疾病救济 费。在乔某半天工作、半天请病假的前 6 个月,企业不仅支付其半天工资,而且 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 100%的标准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从第 7 个月开始, 企业不仅向其支付半天工资,而且另外半天也按照基本工资 60%的标准向其支 付了疾病救济费。第二,根据国家有关医疗期的规定,乔某的医疗期为 18 个月。   到 2007 年 7 月,乔某的法定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然不 能正常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企业能否在医疗期满后同乔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乔某所在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企业从第 7 个月起就停发乔某的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的做法 错误。根据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 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64〕中劳薪字 60 号、 〔1964〕会通字 5 号)规定,职 工既可以全日请病假休养,也可以半日工作、半日请病假休养,在计算其连续请 病假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 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但是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应该按 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按此计算的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在 6 个月以内的,应 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 6 个月以后,应该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 病救济费。本案例中,乔某从 2006 年 1 月起一直是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所以其 连续请病假休养时间应该按照两个半天算作一天。到 2006 年 7 月,乔某累计病 假时间只有 3 个月,所以企业仍然应该向其支付半天工资、半天病假工资,而不 能将病假工资改为疾病救济费。企业必须到 2007 年 1 月才能停发乔某的半天病 假工资,改为支付半天疾病救济费。   其次,企业要求于 2007 年 7 月与乔某解决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根 据以上规定,对于半天工作、半天休养的职工,其医疗期计算应该按两个半天算 作一天计算。到 2007 年 7 月,乔某的医疗期只有 9 个月,而不是 18 个月。乔某 实际工作年限为 10 年以上,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在 15 年以上、20 年以下,依法应 该享有 18 个月的医疗期。所以,企业不能在此时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11 —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 2006 年 12 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 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 工资为保底工资 800 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 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 3 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 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 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 年 11 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 2 万元的 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 年 3 月,由于张某 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 2 万元的决定, 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 500 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 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2、本人保底工 资为每月 800 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 500 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 数发放工资。     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 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 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 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 89 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 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 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 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 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 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 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 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 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 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 800 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 500 元,则超 过了其月工资的 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 20%的规定。正确 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 800 元的 20%即每月 160 元扣,如果张某当 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 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 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 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 102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 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 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 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 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案例 12 — 如何合理调整员工工资?   2006 年 4 月 1 日,许某受聘于一家广告公司,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高级职 员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许某为公司的设计总监”,合同期为 1 年 合同同时约定,许某的税前工资是 11537 元。2006 年 4 月和 5 月,许某如数拿到 了合同约定的工资。6 月份,因许某业绩考核突然变差,公司以许某工作业绩下 滑为由,并根据劳动合同第 5 条第 2 款“许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 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的规定, 将许某工资级别由原 29 级降为 27 级,发税前工资 7880 元。7 月份,公司又以许 某未能做正常的业务工作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发 5000 元。2006 年 8 月 7 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该书中说明:“公司与许某经协调,就解 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共识:1、双方的劳动合同从许某与公司签订本协议之 日起解除……”,8 月 7 日后,许某办理了工作交接。   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许某认为自己的合同工资为 11537 元,但公司所发 的 6 月份工资仅为 7880 元,7 月工资仅为 5000 元,因此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 发所欠的工资。公司则认为,决定在 2006 年 6 月许某的工资由 29 级降到 27 级, 发放标准为 7880 元,7 月份因许某的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公司又决定将许某 按待岗处理,每月发给 5000 元工资。上述决定是根据许某的工作业绩的评定、公 司的章程作出的,完全符合许某与公司签订的《高级职员聘用合同》第 5 条第 2 款之约定,所以不同意许某补发工资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许某便就此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问题:   1、公司能否根据许某的业绩下滑情况,适时调整他的相应工资级别,您的 理由是什么?   2、作为人力资源工作的您,面对类似许某的情况,将会如何处理,来保证 公司利益?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案例。   在本案中,许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就工作内容、劳 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作出了约定。根据《劳动法》第 17 条的规定,劳动 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该 公司在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相关事项后,就应该认真、完整地履 行合同的内容,否则就构成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劳动合同一经签订是 不是就永远不能变更了呢?对此,《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规定,即经 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或出现了法定情形后,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本案中,该公司为了变更劳动合同,便以许某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为由, 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公司作出这一决定的过程中,明显存在两方 面的问题。第一,公司认定许某工作业绩大幅度下滑必须要有的证据。公司如果 以业绩原因调整员工的岗位或薪水,首先应该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员工确属业 绩不良,已经构成了不能胜任工作的客观事实,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作进一步 的决定。缺乏充足的证据或者只凭公司的主观印象,就贸然认定员工业绩不行, 继而变更劳动合同显然不妥。第二,即使许某确实存在业绩下滑、不能胜任公司 本职工作的问题,公司如果要按照规章制度变更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 等内容,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能违反或不履行基本程序。本案中的这 家公司明明在劳动合同第 5 条第 2 款规定“许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 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但是, 公司变更许某的劳动合同时,却没有履行上述程序,没有经过公司的董事会, 仅仅口头通知许某本人,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   因此,从本案的案件描述上看,公司不可对许某的薪酬作出调整。此案提醒 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只要注重证据 的绩效收集的收集和履行相应的决定流程,即可对员工的工资作出相应的调整。     案例 13— 培训协议中的保证金能否有效?   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于 2003 年始到我公司工作。2003 年 5 月 31 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约定由我 公司派被告去日本研修实习,其中研修 1 年、实习 2 年;被告先预付人民币 3 万 元给原告作为保证金,被告结束研修实习后,在原告处圆满工作 1 年后全数返 还;如被告失去在日本的居留资格、研修实习或生活态度相当恶劣时,中止研修 实习,回国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有权没收被告预付的保证金。2003 年 9 月 14 日, 被告被派往日本研修实习。2004 年 4 月 27 日,被告因在日本的一家超市盗窃, 被当地警方拘留,后由日本总公司社担保释放。同年 5 月 11 日,日本总部因此 拒绝被告继续在该公司研修,并将此事通知我公司。之后,被告返回中国,但一 直未回我公司上班。同年 5 月 30 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我公司应 退回被告保证金 3 万元。我公司不服该裁决,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退回被告 保证金 30000 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派遣我去日本研修实习,实质上是原告以劳务输出以 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中国劳工合法权益;原告收取我的是"保证金",并非 违约金,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在日本研修、实习条 件》虽有我的签字,但非我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是 无效的;我没有在日本盗窃,也无任何证据证实。综上,原告应将收取我的 3 万 元保证金返还给我,并应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诉讼费。     问题:   王某最终能否得到 3 万元保证金,理由是什么?   作为人力资源经理,面对培训后即将离去的员工,你该如何全面维护公司 的利益?     专家点评 本案的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一是用人单位派劳动者出国培训,双方自 愿签订的培训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的 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并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和劳动 纪律等必备条款,但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实质上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该协议的内容是约定出国培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八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 制度。可见,职业培训应当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劳动关系,是属于 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被告认为不是其真实意 思表示。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任何胁迫、欺诈、乘人 之危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况,并且协议已经 履行了八个多月,在庭审时被告却辩解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辩解不能成 立。   劳动部于 1995 年 8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 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 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劳部发[1994]118 号)和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国有企业和修订本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 号文件 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劳办发[1994]256 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的该《意见》在立法体系中 属于部门规章。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是劳动合同一部分,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保证金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那 么,《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认定劳动合同效力是否只能 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能否以部门规章作为审查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能否依该《意见》第二 十四条认定为无效条款?本人的意见是可以的。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劳动部的该《意见》是对《劳动法》的适用 作出的具体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劳动法》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作出补 充性规定(即《意见》第二十四条)与其上位法(即《劳动法》)并不抵触,也没 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即《劳动法》没有规定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不包括规 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第 4 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 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但这是对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对劳 动法的规定,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不同的。   案例 14 — 当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   2007 年 12 月 4 日,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力找到方芯,正式向其提 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方芯 方芯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 月 10 日,方芯在通知书的回执 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 20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工资。正当,在方芯同 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芯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 12 月 23 日上午,方芯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方芯 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方芯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 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 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作法,方芯感到非常不解,2007 年 12 月 28 日愤然向大连 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 满。   方芯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 12 月 31 日方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 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 同的。于是,方芯请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 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 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方芯的请 求,公司将未予理睬。     问题:   方芯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关于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关键性问 题是:   劳动者处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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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员工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合同条例》和《***有 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 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 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 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 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 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 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 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 悉的商业秘密;   5.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 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 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7.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脱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 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 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_____月通知对方, 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 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保密津贴   1.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 ___ ________元;   2.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3.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七)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停发保密津贴,并予以行政处 分;   2.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乙 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 除名的行政处罚,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领取的保密津贴;   4.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 除名的行政处罚,追索全部保密津贴;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 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 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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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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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 22 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 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 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 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 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 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 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 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 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 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 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 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 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 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 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 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 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 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 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第二,在存在劳动 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 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 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 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 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 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 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 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 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 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 义务(忠诚义务在英国法上被法院视作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 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 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 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 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 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 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 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 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 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 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 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 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 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本条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 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 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 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 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禁止,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 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 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 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 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 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 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 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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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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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 甲方: 深圳市明斯达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 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保密内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 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 策略。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 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支持,为乙方开发市场和客户提供良好的条件。乙 方在工作中所掌握的市场信息、客户资料、买卖意向属于商业秘密,其所有权为甲方所拥有。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市场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 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 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 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 商业秘密。   5. 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 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 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 保密期限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1. 劳动合同期内。   2. 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四) 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1 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 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1 月通知对方,提前 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 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五)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予以行政处分。   2.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 可予以乙方行政处 罚,情节严重者,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 的行政处罚,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4. 甲、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 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 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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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审批表及修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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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XX公司标准 (手册□、程序文件□、制度或作业文件□)制定/修订 审定表(共2页,第1页) 原 编 号 名 称 修订后 原 编 号 修订后 原 编 号 修订后 制/修订部门 制/修订人 制/修订时间 份 数 主管领导审 核 保密委主任 意见 部门 总工 研发部 销售部 会签部门 意 见 品质管 理部 制造部 综合部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会签意见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Xx公司标准 (手册□、程序文件□、制度或作业文件□)制定/修订审 定表(共2页,第2页) 编 号 编 号 名 称 编 号 制/修订部门 制/修订人 制/修订时间 份 数 原 修订后 原 修订后 原 修订后 会签意见 答复 本标准发 放范围及发 放途径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发放范围: 发放途径: 标准化室 审查意见 部门 定稿会签 签字: 姓名 意见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批准 签字: 年 XX公司标准 (程序文件、制度)修订单 名 称 编 号 填 单 人 原 内 执行日期 文 容 同上 修 改 后 内 容 原 修订后 月 日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修 原 www.hrtop.com 订 因 Xx公司标准 (程序文件、制度)修订单 名 称 填 单 人 原 内 文 容 编 号 执行日期 原 修订后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同上 修 改 后 内 容 修 原 订 因 Xx公司标准 (程序文件、制度)修订单 名 称 填 单 人 编 号 执行日期 原 修订后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原 内 文 容 修 改 后 内 容 修 原 订 因 www.hrto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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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制

协和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制

协和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促进协和科技事业的顺利发展 ,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 公司秘密涉及到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 计,本制度确定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 保守公司秘密的原则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公司安全、便利各项 工作。 3. 公司各部门的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 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分别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管理。 第二条 保密范围 1. 涉及国家及政府机密的文函。 2. 集团管理中心下发各公司的人事任免通知、规章制度、通报、批复、函电等 3. 公司及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图、表、人事、技术档案、员工人数、工资、奖金 标准和福利待遇收入等资料。 4.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5. 公司未经公布的科研开发项目(包括:项目投资评估、市场调研报告、规 划方案)、各类经济合同。 6. 公司专有信息及其他资料与信息(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资料、公司 之网上信息、科研信息、产品开发、发明、以及任何所有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7. 公司正在开发的技术项目,支持软件及数据库系统等。 8. 公司的内部网络管理,分配的个人帐号、系统帐号、客户的 FTP、Email、Telnet 帐号,服务器的登陆帐号等有关网络的文件及设置。 9. 公司正在洽谈的客户和项目,同客户签定的合同文本及服务费用等。 10. 公司的网站的策划创意思路、计划等。 11.公司所有的会计、统计报表(预、决算表、损益表等)、原始凭证、财务成 本、资金状况、会计核算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12. 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公 司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文 件 、 函 件 、 会 议 记 录 和 纪 要 。 13. 14. 可能招致公司声誉和效益受损的事项。 15. 其它须保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保密安全条例 1. 各部门的计算机实行部门负责制,非经部门经理同意,不得随意安装软 件、拆卸机器,若违反制度,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批评或处罚。 2. 各部门的计算机由部门经理进行统一管理,如需对计算机设置开机帐号 及网络帐号,自己保存后,应交办公室(人事部)一份备案,若密码修改,需 及时通知资料档案室。 3. 各部门对自己的资料及文件做定期备份,设置共享目录要有严格的权限 , 因自己的失职而发生侵权或文件丢失,其责任自负,情节严重者,作处罚或开 除处理,并对部门经理作通报批评。 4. 各部门负责的帐号(FTP、开机密码、网络登陆、Telnet、E-mai)属于公司 机密,不得对外泄露。员工更改个人帐号,应及时通知研发部,做好更新记录。 若员工离开公司,各部门应提供需要更改的帐号,由研发部执行,交资料档案 室备案。 5. 研发部负责公司内部网络及服务器正常运行,同时监督各部门的计算机 性能是否安全及是否有病毒或遭黑客攻击,定期对所有计算机进行杀毒。 6. 研发部确保公司内部网络正常运行,谨慎保管内部服务器及各部门计算 机开机帐号,建立网管权限分配档案,交资料档案室备案。若各部门需要更改密 码及数据,需经资料档案室同意,方能执行。若私自执行任务,造成公司文件丢 失,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批评或处罚。 7. 所有服务器硬件配置及数据调整须经总经理同意,研发部方能执行任务 , 同时应做好当日的工作日志,执行完一次大任务时,应写一份完工总结,交资 料档案室备案。 8. 工单应做到负责人、任务人签字,完工后研发部的负责人应及时核查校 验。 9. 所有管理客户档案的员工,不得外泄公司内部机密及客户资料、帐号密 码。 10. 研发部对服务器及内部网络数据库及系统程序定期备份,对于动态很强 的数据每天一次备份,一周一次大备份。如有数据传递或更改,应在工作之前, 做好备份。 11.网站的改造策划方案及网站开发需要经总经理同意批准。交研发部执行。 网站开发完成后,应将详细说明书交资料档案室备案。其中包括(数据库设置、 数据表结构、表与表之间的拓补结构、帐号权限分配、运行程序及工作中注意事 项等)。 12. 客户站点的改造及数据开发完成后,应递交详细说明书。包括表结构、 用户名及密码、权限分配、数据库空间及工作注意事项等。客户文件经研发部同 意,作为公司机密交资料档案室备案。 第四条 保密等级及其界定 1. 等级分为: (1) 绝密; (2) 机密; (3) 秘密。 2. 等级界定: (1) 绝密——是公司最重要的秘密,一旦泄露将会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 和经济利益遭受最严重的损害。如:公司经营活动中直接影响公司权 益和利益的重大决策、经营策略、信息资料、知识产权等文件、资料为 绝密级。 (2) 机密——是公司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 的损害。如:公司的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 况等为机密级。 (3) 秘密——是公司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受到损害。 如:公司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信息为秘密 级。 第五条 保密要求及措施 1.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做到:不该说、不该问、不该看、不该记、不该带的机密 不说、不问、不看、不记、不带;不准在社交公众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在私人 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 2. 凡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信函、资料,要指定专人保管、加锁。在收发传阅、 经办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传阅签收,不得擅自转借,归退要及时。销毁文 件时,必须要有二人在场,且按有关规定进行。 3. 公司电脑中所储存的文件、资料、数据须加密码,严格按职责范围查阅。 4. 若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有关保密要求的文件、资料妥善 移交,不得私自复印、留存和泄露公司的秘密。 5.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及数据,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复制、摘录、保存 的,须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第六条 奖罚规定 1.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公司依照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1) 在危急情况下,奋不顾身保护公司及员工的安全; (2) 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3)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 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4) 在公司经济活动中,严守内部秘密,对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做出 突出贡献的。 2.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违规者行政处分,直 至开除。并视其情节轻重,责令违规者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1)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而泄露公司秘密的; (2) 违反保密制度,为他人窃取,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司秘密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将保 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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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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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老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由于乙方在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及关联客户的商业和管理上秘密,为明确 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 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交易时间、行情、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 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 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 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 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第三条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 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 商业秘密。 第四条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 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 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 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从事相同、相关职业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 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 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与兼职。 第七条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 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 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 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 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1 第九条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 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 万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 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 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5)乙方因工作期间泄露机密等触犯法律的自行承担先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 石家庄新华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正时达运输公司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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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专项保密协议

财务审计专项保密协议

表号:HR-034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鉴于乙方受聘在甲方担任 岗位工作,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 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受聘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机密等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以便遵守: 第一条 商业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 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协议、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尚未公开的企划方案、预算;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等资料; 7、公司出资开发、研制、购买的软件; 8、包含但不限于甲方标注秘密标志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9、公司设计方案、图纸、报价表、效果图、客户资料; 10、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如管理流程、行政、人力资 源及各部门管理资料及工作手册。 第二条 财务机密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财务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3、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 4、材料设备采购方式、采购价、采购渠道、采购协议,分包商资料情况; 5、项目成本核算、经营成本、劳动力成本、机械成本、管理成本; 6、协议及分包商协议、协议; 1/3 7、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密行为; 8、公司领导临时交代的保密事项。 第三条 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与财务机密 乙方同意,在甲方聘用期间以及聘用其终止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 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与财务机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 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与财务机密,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与财务机密的资 料。 第四条 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 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 (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咨询性、顾问型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 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办聘用。 第五条 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 业秘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受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无论因何种原因而结 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 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 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聘用期终止后的义务 1、当聘用期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终止时,乙方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掌握 的,包含有职务履行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提纲、数据、目标程序、 模型、样品以及任何其他材料,并办妥有关交接手续。 2、乙方同意,在聘用期终止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任职期间所了解的 甲方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信息为止。 第七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受聘期间,以乙方、甲方签订劳动协议日期为起算点 , 并以该协议规定的工作期间(含变更期间)为受聘期间。受聘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 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者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责任 1、乙方违反第六条第二款,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乙 2/3 方个人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利用甲方无形资产获取的利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给甲方,并保 留诉讼的权利。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千 元。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 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九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不能,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选择甲方工商注册所在地法院作为争议处理的管辖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与其他口头或者书面材料发生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 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完成之日起 生效。 甲 方: 乙 (签章) 年 月 方: (签字) 日 年 3/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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