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篇】离职管理常见的法律误区及应对实务

【员工关系篇】离职管理常见的法律误区及应对实务

离职管理 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实务 一、离职概述 离职相关概念区分 开除 辞退、解雇 自动离职、辞职 离职、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类型区分及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分 1 、法律性质不同 2 、解除是“主观所致”,终止是“客观所致” 3 、解除具有“偶然性”,终止有“必然性” 4 、行使程序不同 5 、法律后果不同 区分不同离职类型,注意不同的工作重点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因员工过错解除; 2 、非因员工过错解除。 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 2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 三、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已书面向员工告知录用条件; 2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 、在试用期届满之前考核; 4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试用期满之前作出。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二、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 、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是合法的; 2 、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有违纪行为; 3 、该违纪行为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案例三: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用人单位若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 、员工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2 、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对总大损害进行界定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四、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四、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用人单位方可解除:(注意:下列条件不是并列关 系,只要符合一个要件就可以)   1 、劳动者同时与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五、因劳动者欺诈等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做好审查工作,做好 证据收集工作 用人单位解除—因员工过错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被刑事拘留后被解雇引发的劳动纠纷 刑事责任的范围 1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 2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一览表 解除原因 解除条件构成 注意问题 试用期间 1.试用期间; 2.不符合录用条件 1 、录用员工时告知员工录用条件 2 、注意收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3 、在试用期到期前将解雇通知送达,明确 被解雇是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4 、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纪 员工的违纪属于严重 违纪。 1.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2.明确哪些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3.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严重失职、营私舞 弊造成重大损害 1.严重失职或营私舞 弊 2.造成重大损害 1.应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作为判定是否严 重失职的依据; 2.对重大损害进行明确界定; 3.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兼职 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1.兼职的证据; 2.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 3.提出改正的证据及拒不改正的证据 无效劳动合同 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 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应详细全面收集员工 的信息资料,并妥善保存。 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范围,注意其与行政处罚、劳动 教养等区别。 特别提醒 将解雇的理 由事先通知 工会,若工 会有意见, 应研究工会 的意见,并 答复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 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 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一、因员工患病解除 解雇患病员工应符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 、首先要确定员工依法享有的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 、期满后从事原工作,若不能从事原工作,则应另行安排工作, 若仍不能从事,则公司可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二、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 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法定条件和程序 1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 、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培训注意事项: 调整工作岗位注意事项: 特别提醒:试用期解雇员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末尾淘汰 案例六:“末尾淘汰”引发的纠纷 用人单位解除—非因员工过错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案例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1 、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足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 、协商变更程序 实际操作注意事项: 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重整”的法律概念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 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案例八、经济型裁员的法定程序 1 、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 的意见;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 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经济性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的法律保护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 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理解以上规定? 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角色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 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 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何理解 1 、适用范围 2 、何时通知工会 3 、如何理解“通知”的含义 3 、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工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非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一览表 解除原因 医疗期满 解除条件 1 、医疗期满 2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 1 、不能胜任工作 2 、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 2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限制 1 、注意收集保存各 项证据; 2 、做出解雇决定之 前,将解雇理由通 知工会,并研究答 复工会的意见。 3 、提前 30 日书面 通知(或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代通金) 4 、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 同法》第 四十二条 规定的各 类情况 3 、经协商无法变更劳动合 同 经济性裁员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一条规定的条件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理解及问题分析 1 、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1 ) 劳动者辞职权、择业权的法律保护 2 )辞职申请表? 3 )员工提前 30 日提出离职,企业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 )书面形式; 2 )明确个人原因离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理解及问题分析 2 、高职高管离职问题 案例九、公司高管离职纠纷案 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合同吗? 2 )企业如何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理解及问题分析 3 、未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应注意的问题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非因用人单位过错 理解及问题分析 4 、员工发出离职通知后,是否可以撤销? 案例十:员工发出的离职信函可以撤销吗? 1 )如果公司同意撤销,该如何操作? 2 )如果公司不同意撤销,又该如何操作?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因用人单位过错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 因用人单位过错 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1 、关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2 、关于工资支付; 3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4 、关于规章制度; 案例十一、规章制度不合法,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服务期义务吗? 5 、关于合同无效情形; 6 、其他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分类 1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动议; 2 、员工提出协商动议。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优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及风险提示 1 、什么情况下适宜运用协商解除? 2 、协商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十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三、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应注意的问题: 1 、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行吗? 2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 30 天通知? 对于重要岗位的员工,该如何操作? 3 、“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内的员工合同到期不能终止,是否应续订书面合同? 4 、如何得知员工不愿意续订合同,该如何操作? 5 、员工已满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吗? 6 、合同到期未及时终止,有何法律风险? 7 、职业病员工离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案例十三 案例十四 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概念区分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 济上的补助。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对方造成 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 称为损害赔偿。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者主要区别: 1 、法律性质的不同 2 、构成要件上的不同 3 、责任主体不同 4 、责任计算方式不同。 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1 、法律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 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2 、相关法律问题 ( 1 )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 2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 3 )离职后,过了一段时间再入职,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计算? ( 4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 )劳动合同解除; 3 )用人单位非法解雇: 2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4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1 、基本规定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 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 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 3 、统计局关于工资的范围规定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 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列入工资范围的项目: ( 1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 生育补贴等; ( 2 )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 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 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 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金 五、经济补偿金上限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十二年。 特别提醒:该规定与劳动部之前发布的规定不一致 经济补偿金 六、江苏省的特殊规定 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 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省人大法工委函) 苏人法工函 ( 2002 ) 43 号 适用条件 1 、 2002 年 5 月 12 日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 劳动关系时,如果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 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职工计发其 2002 年 5 月 12 日之前在本企业 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 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 1999 年 8 月 27 日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使是劳动合同 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 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 3 、 2002 年 5 月 12 日之后 ( 含当日 ) 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 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经济补偿金 六、江苏省的特殊规定 计算标准 1 、 1999 年 8 月 27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的补偿金,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 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2 、 1999 年 8 月 27 日至 2002 年 5 月 12 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相 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或 2002 年 5 月 12 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 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 。 3 、对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十二年 的,企业可以不再计发 1999 年 8 月 27 日至 2002 年 5 月 12 日这一时间段的经 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演练题 刘某于 2001 年 4 月进入苏州某外资企业,月工资为 2000 元, 扣除所得税和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后,实际每月支付 1500 元。从 2007 年 1 月开始,刘某工资调整为 6000 元每 月,扣除所得税和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后,实际每月支 付 5000 元。 08 年 1 月开始,刘某工资调整为 7000 元每月, 扣除所得税和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后,实际每月支付 6000 元。 2008 年 9 月,刘某因病住院,公司每月支付给刘 某病假工资 3000 元,直至 2009 年 3 月。医疗期满后,刘某 仍在医院住院,无法返回工作。公司遂依法解雇了刘某。 问: 1 、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2 、若刘某未患病,劳动合同于 2009 年 5 月到期,公司终止了劳 动合同,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支付一览表 离职 类型 协商解除 经济补 偿金 具体法律规定 企业动议解除 有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员工动议解除 无 因员工过错解除 企业单方解除 解除 单方解除 终止 有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第(三)、( 四)项 非因企业过错解除 无 因企业过错解除 有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企业不续约 有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员工不续约 无 员工单方解除 合同到期 非因员工过错解除 无 企业破产 、 提前解散 有 其他 无 第四十四条(四)、(五 )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赔偿金 赔偿金的法律概念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因自己的故意 或过失,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即构成侵权行为时,承担给付对方一定数 量的金钱的一种责任形式,一般又称为损害赔偿。 赔偿金的表现形式 1 、法律规定的赔偿金; 2 、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 3 、员工在履行合同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赔偿金 一、法律规定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 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 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 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 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 三、员工在履行合同期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有权要求赔偿吗? 企业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1 、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 、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赔偿金 四、赔偿金的计算 主要讨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赔偿金。 1 、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包含两个方面: 1) 不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 )不符合法定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经济性裁员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或在单方解除之前未事先将解雇 理由通知工会等。 赔偿金 四、赔偿金的计算 2 、赔偿金年限如何确定 案例十五、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 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 起计算。 需要注意:并不是支付了赔偿金一定能解除劳动合同。 违约金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 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 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三、违约金的限额 1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有限制) 2 、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无限制)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一览表 法律性质 经济补偿金 法定赔偿 赔偿金 违约金 法定、补偿 约定赔偿 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金额计算 符合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 月工资 * 工 龄 违反法律规定; 存在损失; 用人单位 存在过错; 因果关系 劳动者 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 同的为 2 倍 经济补偿。 其他情况为 实际损失 用人单位或 有约定,且约定 劳动者(后 合法 者较多) 合同约定, 但违反服务 期的违约金 有法定上限 。 五、离职手续 一、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 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手续 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文书制作 1 、重要性 1 )是区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类型的依据 2 )是处理劳动争议的证据 离职手续 2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文书的制作要点 ( 1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制作要点: 1 )明确解除协议是哪一方提出的。这关系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2 )解除协议可以不必说明理由 3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时间 4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员工的离职交接内容、交接期限 5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金额大小,支付 时间(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支付),如员工对公司负有债务,应 明确债务何时履行。 6 )最后一期工资结算至何时、何时支付 7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8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依法履行了所 有法定义务,协议签署后,双方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任何 纠葛。 离职手续 ( 2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辞退通知制作要点 1 )明确解雇的事实与理由。这涉及到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约定 例如,依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几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第几条的 注意:解雇理由一定要与事实相吻合 2 )明确解除生效时间。这涉及到劳动关系何时结束、工资结算等; 3 )明确最后工资结算期间及支付时间; 4 )明确离职交接手续、交接期限 5 )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数额是多少,如何支付 6 )如员工对公司负有债务,明确债务履行期限 离职手续 ( 3 )终止通知书制作要点 1 )明确终止理由(如员工合同到期后不愿意续订,应事先取得相应的 书面证据,并在通知书上写明) 2 )明确终止时间 3 )明确离职交接手续、交接期限 4 )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数额是多少,如何支付 5 )如员工对公司负有债务,明确债务履行期限。 离职手续 3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文书的送达 1 )直接送达; 2 )邮寄送达; “劳动 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 合同终止通知” 离职手续 三、离职手续具体内容 1 、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 、薪资结算、支付 3 、经济补偿金支付 (工作交接办好后支付) 4 、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 1 )离职证明不同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 2 )离职证明应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 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5 、转移社保关系、档案 6 、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7 、安排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健康检查。 离职手续 四、常见误区及风险提示 1 、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案例十六、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争议案 2 、劳动关系解除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 企业若需要这样操作,双方之间应有约定 3 、对于竞业限制员工,在离职时一次性给与离职员工补偿金。 法律规定的补偿金应在离之后每月支付。 离职管理 五、建立离职管理体系 1 、从离职原因出发,建立科学的离职原因管理机制 ( 1 )对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应注意审查员工离职的原因与理由 ; 1) 员工提出离职的,应要求员工明确因什么原因提出离职 2 )员工提出离职的,应注意保留书面文件 3 )劳动合同到期续订时,员工拒绝续订的,应注意保留书面证据 4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协商解除的,应在协议中写明 ( 2 )对于解雇性离职,要加强证据的收集管理,避免非法解雇。 离职手续 2 、从离职程序出发,建立科学的离职程序管理机制 ( 1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因个人原因,则提前 30 日(试用 期 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企业,即可解除。 ( 2 )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 1 )企业非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员工, 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2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做出解除决定之前,应事先将解雇理 由通知工会,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应研究并回复工会。 ( 3 )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文本要求员工签收 离职手续 3 、从离职交接出发,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离职交接管理机制 1 )与员工约定工作交接的相关内容,或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理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 作交接”。 2 )在离职交接完毕后,再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促使员工与企业进 行工作交接。 离职手续 4 、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1 )因离职发生纠纷时,企业不宜就此拒绝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办理 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否则,可能导致员工因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企业将面临承担违法责任的风险。 2 )出具离职证明等书面材料时,要求员工签收,员工不签收或无法签 收时,应及时采取快递邮寄方式,将材料寄送给员工。 六、跳槽员工的管理 一、事前管理 二、事中管理 三、事后管理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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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离职管理及风险控制

入离职管理及风险控制

入离职管理及风险控制 目录 入职管理 风险控制 离职管理 风险控制 答疑交流 一、入职管理及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劳动合同订立地点 订立合同后续工作 试用期管理及风控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 特殊人员(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 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1. 劳动者“空手”而来怎么处理? 2. 用人单位应把握“一个月”原则。 3. 劳动者不配合,怎么办? 4. 提倡用人单位怎么做? 案例 王某于 2010 年 2 月 1 日入职某公司,当天人事经理准备与 其订立劳动合同时,被告知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带,人事经理 遂未与其订立合同,但交给了用人部门安排工作。一个星期 后,人事经理催促王某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带至公司,但王某 未予理睬,继续上班。一个月后,人事经理再次通知王某, 王某仍未予理会。三个月后,该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的应诉 通知,原来王某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合同的二 倍工资、补办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订立地点 1. 是否可以让劳动者将劳动合同文本带回部门或住所地? 2. 两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时,怎么处理? 3. 人力资源部门是否应该提供笔? 案例 李某于 2011 年 3 月到某公司工作,一年后李某提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1 个月)。 该公司向仲裁庭辩解,其系规范用工单位,全员订立劳动合 同,不可能不与李某订立合同,但李某坚持称该司未与其订 立合同。公司遂根据举证规则,申请笔迹鉴定,李某应允。 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字迹非李某书写。这是为什么呢? (四)订立劳动合同后续工作 1. 应填写的表单 2. 应知应会培训 3. 劳动合同保管 4. 花名册之管理 (五)试用期管理及风控 1. 法律依据 2. 风险控制 (1) 试用期间符合法律规定; (2) 明确录用条件(可考量),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录用通知 书中告知,单独约定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招聘要求≠录用条件。一般而言,录用条件包括学历、专业技 能、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工作态度等方面。 (3) 有效进行试用期考核,并与录用条件结合起来; (4)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5) 在试用期间行使解除权; (6) 试用期满后未办理转正手续的,不得认定处于试用期间,不 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7)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管理及风控 3. 试用期管理常见的错误行为 ( 1 )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 2 )口头约定试用期 ( 3 )超过试用期的约定次数 ( 4 )违法延长试用期 ① 约定的试用期限,未超过法定的试用期限,后进行延长。 ② 延长的试用期限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限或者首次约定的试用 期限已超过法定试用期限。 ( 5 )随意约定试用期 ( 6 )试用期满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管理及风控 3. 试用期管理常见的错误行为 ( 7 )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的下限规定 ( 8 )试用期满后缴纳社会保险费 ( 9 )试用期内不享受医疗期待遇 ( 10 )试用期内不享受婚假、护理假、年休假等假期 ( 11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 12 )试用期内要求辞职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承担违 约金 案例 郑某参加了某区主办的专场招聘会,经面试被一家企 业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 2 年期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 2 个月的试用期。 入职一段时间后,企业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 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 大差距。该企业以郑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 定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郑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 快速提高,企业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 准的情况下,片面地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 不合法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企业 向其支付赔偿金。 二、离职管理及风险控制 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雇主解除合同之程序 离职之劳动合同终止 终解合同后合同义务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1.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1) 当事人应当签订协议,对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明确,注 意兜底条款。 (2) 签订协议书后劳动者能否以怀孕或生病为由反悔,要求 撤销协议? (3) 协议书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不得 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单位能否反悔再告公司? (4) 用人单位免除劳动者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 相当于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解合同。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2.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1) 员工辞职,单位能否不批?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2) 员工提出辞职后尚在 30 天通知期,要求撤销辞职书不愿意离职,如 何处理? (3) 单位能否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超过 30 天的辞职通知期? (4) 员工提出辞职,单位能否要求其立即离职而不要 30 天通知期? (5) 合同中能否约定员工未提前 30 天通知辞职需赔偿一个月工资? (6) 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公司该如何处理? (7) 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单位如何操 作才可避免风险? (8) 员工不辞而别(自动离职)后,尚未发放的工资单位能否不予发放? 案例 2016 年 8 月 16 日,王女士向公司提交辞职信,核心内容为其 不适应工作要求,同时需要照顾家庭,因而提出辞职请求,但 未注明离职日期。由于王女士平日工作表现不尽人意,次日, 主管领导即在辞职信上批复,内容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日期。 9 月 26 日,主管领导向用人部门 了解,王女士是否已经离职。用人部门反映,本月中旬开始王 女士拒绝工作交接,表示不愿辞职,一直工作至今。经了解, 公司无证据显示王女士主管领导对其辞职信作出的批复已告知 王女士,且此前公司尚未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问,此时公司可以依据王女士的辞职信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 合同吗? 案例 职工 A 与 B 人力资源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被派遣至 C 单位后勤服务集团从事 营业员工作。 2015 年 9 月 23 日, B 人力资源公司作出以职工 A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 章制度为由,自 2015 年 9 月 16 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次月,职工 A 某向 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 B 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C 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职工 A 某陈述, 9 月 1 日下班前其因与部门经理发生 口角,次日起未再上班,直至 9 月 12 日到工作岗位报到,但部门不予接受,后没有继 续上班,直至收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C 单位认为职工 A 的陈述恰恰证明其 9 月 2 日 起存在旷工情形,并提供了 9 月 14 日向其邮寄的《返岗通知书》,该份通知书主要内 容为,“你自 2015 年 9 月 12 日起未说明任何理由不到岗上班,至今已三天,已严重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现通知你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前返岗,否则,我单位依据规章制 度有关规定将你退回至 B 人力资源公司”。职工 A 对《返岗通知书》予以反驳,提供 邮寄单证明其 9 月 17 日收到该份通知书,并认为 B 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依据不足。 C 单位提供了该单位后勤服务集团《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包括通过民 主程序制订的书面材料以及培训记录),该细则规定员工旷工达三天及以上的,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后该案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同意由 C 单位向职工 A 额外支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3. 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倍工资、高温津贴、 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劳动报酬的范畴)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缴、未足额 缴)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 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 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 一 ) 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 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4. 劳动者立即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5. 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5. 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略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5. 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① 规章制度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并公示; ② 劳动者违纪行为客观存在(谈话笔录、情况说明、检讨书、视频 等),结合行业特点、工作岗位、行为地点等因素,评估违纪行为 的主观过错程度、情节轻重(重复频率)和影响程度(造成的损 失); ③ 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发生规章制度中未列举的行为,用人单位能否以严重 违纪为由解除合同? 女职工违反计生规定 ,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 案例 2011 年 9 月下旬,某物业公司接到夜班电工反映,保安王某夜 间入女厕。该公司即与王某核实上述情况,王某起初承认此事, 但态度消极,认识程度不深刻,后对此又予以否认。考虑到行业 特点及保安岗位的特殊性,公司遂于 9 月 30 日对王某作出待岗 处理,并向其发出了书面通知。王某对此不满于次日来到由该公 司负责物业管理的一家五星级酒店大门口静坐,当班班长和主管 闻讯后耐心劝其离开,告知不要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和形象, 但王某执意不从,直至其报警,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处理。其间, 王某静坐持续近 30 分钟。 10 月 10 日,该物业公司以王某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王某不服,将物业 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请问:王某的诉求会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吗? 案例 某鞋业公司在当地多家商场设有专柜,李某系 A 专柜负责人。 2014 年 10 月,因 B 专柜负责人提出辞职,该公司决定将李某调至该专柜,但双方多 次口头沟通未果。当月 8 日,某鞋业公司向李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书,要 求李某接到通知书后两日内到 B 专柜工作。李某未从。 10 月 12 日,该公 司再次向李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书,并强调职务、薪资待遇均不变。李某 仍未从。 10 月 16 日,某鞋业公司又一次向李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书,通 知书强调以往内容的同时,告知李某若不服从,视同旷工,将按照公司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拒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及工作调遣, 或连续旷工达三天及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依然没有服 从。 10 月 20 日,某鞋业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李某解除劳 动合同。后李某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 偿金。 请问,李某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5. 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① 岗位职责明确(通过劳动合同的附件、告知等形式体现); ② 违反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 ③ 可认定的后果,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④ 结合类型、规模、岗位等明确“重大损害”的标准; ⑤ 严重失职行为与遭受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 张某于 2003 年 9 月 1 日进入某连锁超市从事人事 工作。 2010 年 4 月起,担任东区人事副 经理。 2011 年 8 月 22 日,被任命为东区人事总经理。 2011 年 1 月,时任东区人事副经理 的张某与另外 3 名员工被上海总部派至南京处理南京门店关店事宜,并得到正式书面授 权。 2011 年 7 月,南京门店留用了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王某等六人,该六人中除一名中途 离职,一名补签劳务协议外,其余四人均未与南京门店签订任何书面用工协议。 2012 年 4 月 ,南京门店口头通知该四人结束聘用关系,双方因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分歧, 四人申请劳动 仲裁,仲裁过程中,张某作为超市的委托代理人与四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向该四人各支付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18000 元。 2012 年 8 月,上海总部 针对南京门店违法用工导致赔偿的事情进行调查。 10 月 23 日,超市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 同通知并告知工会。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的《纪律管理政策》。该《 纪律管理政策》经民主程序制订,其中载明“情节严重”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 3000 元”,对对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分是“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纪律管理政策》曾予以 签收。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连锁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5. 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① 劳动法律法规未对“兼职”作出禁止性规定; ② 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职工作存在严重影响; ③ 用人单位对兼职的劳动者提出过警告,劳动者仍继续兼职。 劳动者以参股等形式投资其他 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兼职? 案例 贾某是 A 设计院高级设计师,专业能力特别强。某日,贾某好友告知贾 某,同城 B 设计院欲邀请他完成一个项目,利用休息时间即可,关键是 报酬很丰厚。贾某看在朋友份上,再加上高额报酬的诱惑,何乐而不为 呢?贾某遂于一星期后与 B 设计院签订了以完成某一设计项目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随着项目的不断深入,贾某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日益加多,在 A 设计院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时常发生,自身工作也不能按时保质保 量完成。 A 设计院了解情况后,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告知其行为 已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自身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要求贾某三日 内与 B 设计院“了断”。但是,贾某对此置若罔闻,认为项目就快完成 ,一旦完成就全身投入正常工作。一周后, A 设计院向贾某发出了解除 劳动合同决定书,并向 B 设计院发出了《律师函》。 请问, A 设计院的做法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5. 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 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 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并签 订了劳动合同。 “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 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有证据显示劳动者存在上述行为,如伪造学历、工作经历等。 隐婚、隐瞒某种疾病是否 属欺诈?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5. 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情形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 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 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属劳动合同中止。法律文书生效 后,用人单位方可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卖淫、嫖娼? 斗殴、赌博?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6. 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6. 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可以不从事劳动,进行治疗和休 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有义务进行劳动。 ② 把握医疗期是否期满,以及劳动者的身体恢复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岗 位)。 ③ 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 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④ 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 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案例 王先生于 2009 年 8 月 7 日到某仪器厂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本期劳动 合同期限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2012 年 2 月的某一个休息天, 王先生驾车旅游途中不幸发生车祸,伤势较为严重,直至 2012 年 8 月底,王先生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未到单位上班。 9 月初,该厂人 事部经理来到王先生家,说明来意,即因医疗期满,其仍不能从事原 工作,鉴于其目前处境,单位提出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及 家人对此很是不解,提出双方合同尚未到期,并不是本人不愿上班, 而是身体状况不允许,企业应待合同期满时再提出合同能否履行的问 题,遂不接受人事部经理的意见。(假设王先生医疗期为 6 个月) 请问,某仪器厂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6. 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 30 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① 不能胜任工作,系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 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周期方面,建议在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用人单位 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还应有 培训或调岗的过程。 ② 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可以为跟岗带教。调岗,不能随 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应接近原岗位或 与原岗位属同类。 ③ 关于工资,可遵循薪随岗变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薪资制 度,并告知劳动者。 案例 李先生于 2010 年就职于某电器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今年来连续三个 季度销售业绩排名垫底。 2011 年 10 月初,人事部经理张女士根据该公 司规定,找李先生谈话,告知其根据公司考核规定,决定李先生不再担 任销售部经理一职,而是负责销售部内勤,基本工资不变。李先生表示 接受,并按照新岗位履职。然而,截至 2012 年 3 月 ,李先生连续两个 季度考核结果不甚理想,被评定为不合格。 2012 年 4 月某一天,张女 士通知李先生,公司决定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某电器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6. 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原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①“ 客观情况”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 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 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 ②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企业 搬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 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 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的不利等,进行综合的比较和判断。 ⑶ 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部门(岗位)撤销的,应有经营管理决策层作出 的决议(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7. 离职情形之禁止行为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原因 或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一)离职之劳动合同解除 7. 离职情形之禁止行为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存在非过失性原因 或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上述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 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受上述情形的约束; 在试用期中 , 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例 金某系某幼儿园教师。 2011 年 8 月 1 日金某(已怀孕 4 个月)与同事 发生言语争执,幼儿园园长林某要求金某回办公室,金某未予理睬,反 而手揪林某头发,并拖住走动两至三步的距离,同时恶语相加,后被同 事拉开。次日,该幼儿园向所在地的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金某解除 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某幼儿园的决定,该幼儿园即以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金某对此 不服,认为其在孕期,某幼儿园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经审理查明,某幼儿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 保持良好环境、秩序,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 否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该幼儿园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 (包括会议签到表)以证实《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亦提 供了有金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 请问,劳动仲裁委会支持金某的仲裁请求吗? (二)雇主解除合同之程序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可以通 知本地区工会。 1. 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 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知情权,但无决定权。 2. 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尽量采用“劝 退”的方法,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则尽量采取“协解”的方式。 (三)离职之劳动合同终止 1. 终止的原则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不得约定终止的条件。 2. 终止的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注意事项:无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法定要求。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三)离职之劳动合同终止 3. 不得终止的情形 同前述“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注意事项:上述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可书面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 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 集体合同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 订立服务期的劳动者 案例 陈师傅与单位订立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2 年 11 月初,单位告知陈师傅合同期 满后不再续签。 2012 年 11 月 20 日,陈师傅被确诊为肝癌晚期, 需立即住院治疗。单位何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呢? 王小姐与单位订立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2 年 11 月初,单位告知王小姐合同期 满后不再续签。 2012 年 11 月 20 日,王小姐被查出已怀孕一个月 。单位何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呢?(终止后,发现任职期间已怀孕如 何处理?) 老张与单位订立期限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2 年 5 月,老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五级。合同期满后,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 老夏(男) 1957 年 10 月出生,于 1997 年 7 月到现单位工作 ,本期劳动合同期限截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单位可 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四)终解合同后合同义务 1.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 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手续。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要求 ① 内容。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事项: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② 保存期限。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 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扣押 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四)终解合同后合同义务 2.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 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 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 定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 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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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风险防范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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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风险防范 与 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主讲人: 何律师 引言 劳动新法下的离职风险 例一:小王 2003 年 10 月进入某公司任文 员,月薪一直是 5000 元。 2009 年 2 月份因为 上班时与他人闲聊,被公司以小王严重违反规 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并无相 关规章制度。到 2009 年 7 月份小王提起仲裁。 请问: 小王可以如何要求赔偿? 问二: 讨论:离职十年后还能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吗? 问三: 2009 年,某记者才华受到某研究中心老 板青睐,招聘其为主编,双方签署试用期 备忘录,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 1500 0 元。但在试用期满后老板却认为该记者 工作不够努力,要扣发三千元工资,且不 予转正。该记者对扣发三千元工资不满, 便向律师咨询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问:  该记者可以索赔哪些项目? 第一章 协商解除操作 例一 : 小周于 2005 年 2 月 1 日进入某服装公司工作 , 双方 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 年 7 月 2 日达成《解除劳动关 系协议书》,公司一次性补偿小周工资、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住房公积金、保险补偿、未签劳动合同赔 偿金等费用共三万元,就此了结双方争议。但小周咨 询别人后,认为仅工资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便 已经超过三万元,公司给的钱太少。于是小周在宣武 区提起仲裁。 请问: 小周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吗? 例二: 2008 年 9 月,经公司提出,员工小李同 意,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签署了解除 协议。离职后,小李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 个月,于是她又想回原公司上班。但公司不 同意。 请问: 小李能要求回原单位上班吗? 第二章 过错员工辞退实务操作 问一:小赵是某公司的店长 , 双方于 2006 年 5 月 28 日签订劳动合同 , 合同期限为一年 , 后公司以小赵店内盘点差 , 利用职务之便私拿 蛋糕和私改到货数量冲抵帐目等过错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小赵不服,认为该解除既无事实依 据,也无规章制度的依据,于是她向向仲裁委 提起仲裁。 请问: 要想打赢官司,公司应该拿出哪些证据 ? 问二: 小刘 2009 年起,在一家小公司上班,该公司无任 何规章制度,但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刘在三月份有五 天旷工,公司以此为由将小刘解雇。小刘提起劳动仲 裁,认为公司的解除没有规章制度的依据,是违法解 除,但公司拿出劳动合同,指出其中约定了“每月旷 工超过三天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 济补偿金”。小刘认为该约定无效。 请问: 小刘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问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下的解雇 小黄是某建筑公司的仓库管理员,由 于在上班时间睡觉而导致公司丢失了价值 5000 元的材料,公司口头通知小黄解聘。 请问: 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HR 应当如何操作? 问四:辞退兼职员工 小王在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工作,但同 时又私下承接其它公司的设计任务,对本职 工作有一定影响。老板对其十分不满,准备 解聘小王,请问: HR 应当如何操作? 问五 : 某单位招聘项目经理 , 要求 3 年以上类 似项目的操作经验 , 小王由于在某大公司的丰富经 验被录用。后在实际工作中能力明显不足,引起公 司对其工作经历的怀疑。经查小王根本没在那家公 司工作过,只是在应聘时伪造了工作经历。 请问:  单位的 HR 应当如何操作? 问六:小张应聘进入一家商贸公司做销 售员,签订 2 年劳动合同,试用期 3 个月, 后因小张业绩不理想,公司决定延长 3 个月 的试用期,双方签订了延长试用期协议。小 张在后三个月内业绩仍未有起色,公司以小 张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了 劳动合同。  公司的做法有哪些问题?  HR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 问七: 所谓“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下列哪些情况属 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甲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 乙因嫖娼被判劳动教养一年;  丙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一年,缓刑;  丁因盗窃,被判处管制半年;  戊因故意伤害,被定罪,但因情节轻微被免除刑罚。 第三章 无过错员工辞退 问一:不胜任工作淘汰 小张是某家具公司的促销员,公司规章制 度中规定连续两个月销售业绩排名最后的淘汰 ,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在 2009 年 3 月和 4 月连续两个月排名最末,公司遂解除 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请问:  公司的规定违反法律吗?  HR 应当如何处理? 问二: 讨论,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问三: 某公司 2008 年发生严重亏损,难以维 持运营。经管理层讨论,公司公布了裁员名 单,占公司总人数的 15% ,决定在一周内与 名单中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  该公司的裁员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章 特殊人员的离职 问二: 小张 08 年大学毕业,上班一个月后,在 08 年 8 月 1 日起根据医生证明休病假。 10 月 1 日小张 病愈上班。 09 年 1 月 15 日小张出车祸(非工 伤)住院至今。 请问: 小张的医疗期何时届满? 问三: 小何毕业刚上班,就生病不能上班, 一直住院。单位希望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 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问四: 小王应聘办公室文员一职,在入职时她 在《入职登记表》中隐瞒了她已婚且已怀 孕两个月的事实。几个月后,单位得知, 非常恼火,准备以欺诈为由开除小王。 请问: 单位可以欺诈为由开除小王吗? 第五章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管理 问一:员工辞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小张于 2006 年 4 月进入海淀某科技公司,签订 了三年劳动合同。月薪三千,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会 保险,并克扣了 2008 年 3 月份的奖金。 2008 年 7 月小张递交辞职信,以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 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  单位应当支付小张多少经济补偿金?  小张如何离职会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问二:小张 2008 年 4 月应聘到某传媒公 司做文员,签订一年劳动合同, 2008 年 7 月 6 日小张递交辞职信,称不适用工作,要 求一周后辞职。公司很恼火。请问:  公司可以要求小张赔偿损失吗?  如果小张提前 30 天辞职,公司是否能要求 小张赔偿损失? 问三: 2009 年,郭某研究生毕业与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某公司签约,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 口,并与其约定了提前离职的违约金五万元 。工作半年之后,郭某提出辞职。公司向其 索要违约金。 请问: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第六章 劳动合同终止 问一: 农民工老张 1948 年 7 月出生,一直在 某公司上班,到 2009 年 7 月份,公司通知 其解除劳动关系。老张不服,要求公司支 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 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问二: 小王 2001 年入职某公司,合同一年一签 ,月薪三千。 2008 年 11 月 31 日合同到期 后,小王被继续留用,直到 2008 年 12 月 底公司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 此时应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问三: 老李在单位工作五年了,两年前签订的劳 动合同,今年三月劳动合同到期,他以为公司 会续签,公司也未提前通知,他也没有作准备 另外找工作。但不料,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的 前一天通知他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老李 感觉很生气,去咨询了朋友,朋友说,公司必 须提前 30 天通知,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请问:  这种说法正确吗? 第七章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问一: 王某 2003 年 9 月入职北京某公司 , 2009 年 5 月因为不胜任工作被辞。 辞退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12000 元。 请问: 经济补偿金应如何支付? 问二: 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 济补偿金 20000 元,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经济 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10000 元。单位抗辩 说,额外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小王离职未办理交接, 因此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 单位的说法有道理吗? 第八章 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案例一:小王 2003 年 10 月进入某公司任 文员,月薪一直在 5000 元以上,但公司一直按 最低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0 年 2 月份小 王离职。离职后小王去社保部门投诉,但被告 知社会保险系统无法为其补足差额。 请问: 小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社保的损失? 案例二:小张所在公司效益不佳,连续拖 欠小张三个月工资。小张不得已提起仲裁,要 求公司支付三个月工资 30000 元,并要求公司 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30000 元。 请问: 小张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案例三: 小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 求公司支付十年来的加班费,包括平时加 班费两万多,周六周日加班费三万多,法 定节假日加班费一万多。 公司则声称上班时间非常标准,不存 在加班。 请问: 谁来证明是否存在加班? 案例四: 2009 年 1 月,小李在朝阳仲裁委 申请, 2010 年 5 月仲裁开庭。开庭后,仲裁委 至今未出裁决。 请问: 小李是否可以直接上朝阳法院立案? 案例五:特殊劳动关系 请问下列三种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 李大妈今年 55 岁,在某家公司做保洁,不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  金大妈今年 55 岁,在某家公司做保洁,已办理退休手续, 享受退休金;  老张在原国企下岗,国企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每月发放几百元生活费,档案继续放在原单位。现 老张在另外一家私企上班。 问六:请看下列哪些案件属于一裁终局? A 、请求加班费十万元,裁决应支付一万一千元; B 、请求加班费十万元,经济补偿金十万元,裁决支 持加班费一万一千元,经济补偿金一万一千元; C 、请求支付加班费一万二千元,裁决支付一万二千 元; D 、请求加班费一万五千元,经济补偿金五千元,裁 决加班费一万五千元,经济补偿金五千元。 主讲人: 何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部主任 律师,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学会会员,致力于帮助企业应对劳 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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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员工手册编写技巧与法律风险规避

企业制度、员工手册编写技巧与法律风险规避

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 与风险防范 主要内容 一、为什么要制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 二、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撰写技巧 三、《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员工手册的挑战 四、用工制度的规范 五、招聘录用制度的风险规避 六、培训、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制度的风险规避 七、绩效管理制度的风险规避 八、薪酬制度的风险规避 九、裁人制度的风险规避 一、为什么要制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 1 、劳动争议数量居高不下 2 、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重要性。 3 、不合法、滞后、缺乏操作性是目前企业败诉的主 要原因。 4 、履行“告知”义务和承担举证责任。 1 、劳动争议数量居高不下 • 从 1995 年到 2007 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涉及人数平均每年增长 30% 左右。 • 2008 年案件出现井喷态势 • 劳动者提起申诉的比例大,且胜诉率高 • 95% 以上的争议案件由劳动者提起,由雇主提起申 诉的案件比例仅为 5% 2 、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19 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 法第 4 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 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 的依据。( 2001 年 3 月 22 日) • 《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是管理规章制度的综合性、 基础性文件,是法律在本单位的延伸。 规章制度、合同存在问题 ( 1 )滞后:过去的惯用作法;有新规定,但未及 时 修改、变更和完善对过去的规章制度; ( 2 )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如制定程序不合法 ; 合同期与试用期 ; ( 3 )合同约定缺乏技巧,不能适应变化; 3 、履行“告知”义务和承担举证责任 • 便于企业管理者履行“告知”义务 • 便于劳动者学习及遵守 • 《员工手册》制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劳动管理 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劳动争议的发生及劳动纠纷 处理的结果 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公示的方法: 1 、员工手册发放法; 2 、会议宣传法 ; 3 、劳动合同约定法 4 、考试; 5 、传阅法; 6 、职工声明法。 企业的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 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举证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意义 • 企业负有较大的举证责任,部分案件实行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 • 证据的提供和质证往往是劳动争议案件胜败的关键 • 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举证不能。 • 证据一般分为几类,证明力不尽相同 用人单位负全部举证责任 1 、开除 2 、除名 3 、辞退 4 、解除劳动合同 5 、减少劳动报酬 6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处理违纪职工,企业负完全的举证责任 证据中以下效力较好: ( 1 )个人书面检讨 ( 2 )过失记录单 ( 3 )违纪证明书等 (效力递减); 尽量避免使用口头警告、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撰写技巧 1 、制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程序及准则 2 、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 3 、撰写技巧 1 、制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程序及准 则 • 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具有操作性。 • 注意制定一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 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 第一, 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第 19 条规定:用人 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 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 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具有可操作性 •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 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 6 条规定,用人 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 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 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 部分。 • 第四,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 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在衡量规章制 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主权 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 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 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 第五,符合法定程序。 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1 )签收 2 )公布 3 )培训 有效的审批与颁布程序。(备案) 若新的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与《员工手册》 内容有冲突,应及时更新并公布。 2 、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容覆盖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方面: • 企业的背景、发展前途、发展方向 • 企业的价值观、目标、企业倡导的文化 • 劳动管理:聘用 、体检 、岗位调整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 员工档案的管理 • 工作时间与考勤制度 • 薪酬管理 • 员工福利与休息、休假管理 • 劳动安全与卫生 • 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 培训管理 • 奖惩制度 • 其他 员工手册和制度举例 • 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员工手册.doc • 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离职管理办法(终稿0512).doc • 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离职人员回聘管理办法.doc •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新员工导读(1) .doc • 麦当劳:麦当劳员工手册.doc 3 、撰写技巧 • 1 、公平性: • 2 、规范性。注意条款严谨。 • 3 、稳定性。 • 4 、颁布性。 • 5 、明确性。 • 6 、不矛盾性。 • 7 、语言严肃性、严格性和科学性。 三、《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员工手册和人事制度的挑战 • 1 、 《劳动合同法》 4 条规定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 法、经过民主程序,且公示。 • 2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制度”和“选、育、 用、留、裁”等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作出新规定。 • 用工制度的规范 • 人力资源制度的规范 对企业规章制度条款的规定: 4 条 •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 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 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对用工制度的影响 1 、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 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人力资源外包 3 、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及其对 HR 的影响 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劳务派遣新规定 • 固定用工制度 • 1986 年的劳动合同制 • 1995 年全员劳动合同管理 • 2007 年《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2 、关系法律性质不同 3 、适用的法律不同 4 、待遇不同:(工资、保险、福利、住房公积金) 5 、同工不同酬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1 、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了严格规制 第 57 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严格准入) 第 58 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 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第 60 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 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 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 收取费用。(不得克扣和收费)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2 、对用工单位进行严格规制 62 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61 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 第 67 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 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实施条例:履行标准的选择 •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 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 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 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 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 原则:履行地原则 • 例外:就高不就低原则 实施条例:什么是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 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 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 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 主体:单位及所属单位 • 形式:出资、控股、合伙设立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3 、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63 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4 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 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5 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行业,将面临一场大变革 4 、一般性规定 • 59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 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 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 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 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 议。 第 66 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 92 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责任 + 民事责任) 实施条例:依法和违法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 •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 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 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的规定: 1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 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的用工形式。( 68 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 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69 条)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70 条)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 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1 条) 5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2 条) 五、招聘录用制度的风险规避 • 招聘告知权、招聘广告的风险 • 合同期限 • 事实劳动关系 • 试用期 • 合同条款 • 劳动合同的无效 1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 第 7 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8 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 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 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 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 说明。 • 第 9 条:禁止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 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1995 年劳动法没有涉及有关告知权的相关内容。 规范用人单位招工制度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 • 禁止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 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 缔约责任:如实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 • 2 、 合同期限 • 12 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 13 条)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14 条) •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5 条)    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4 条(富士康、大庆) ●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 年的; (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82 条) 实施条例:连续十年从何时计算? •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 作满 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 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 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 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 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 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实施条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原则 公益性工作岗位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合同 • 签订原则: •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 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例外: •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 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 、事实劳动关系及争议处理 • 解决不签合同问题,引导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 、 11 条 • ( 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 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 之日起建立。 (10 条) • ( 2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 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 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11 条) • (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82 条) 实施条例:员工拒签合同不再惩罚单位 •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 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前一日。 • (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书面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实施条例: 2 倍工资的起算点 •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 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 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支付二倍工资,共 11 个月;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补订 书面合同) 4 、“试用期”的限制 19 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 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 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1 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实施条例:试用期工资限制变化 •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 5 、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7 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995 年劳动法具体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 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实施条例:有约定终止变为法定终止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 止条件。 6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 26 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 27 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 分仍然有效。 第 28 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 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 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注意的问题 • 1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条款约定技巧:必备条款:大量要有约定 内容。约定条款:遵循法律原则,做到合法、合理 • 2 、合同质量高低的关键:约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实 际,是否具体、可行。 • 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合同样本已不能适应企业自 身的需要。 • 3 、工作内容的约定技巧 • 4 、劳动合同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工具 六、培训、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制度的风险规避 1 、培训协议及其制度 2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竞业限制制度 • 期限违约不再支付违约金。谭氏官府菜大厨跳 槽一案,四川法院判赔 250 万元违约金。不同 地区不同结果。四川、北京、上海各不相同。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培训: 1 、常规培训收取培训费 常规培训是用人方的义务 培训合同 商业秘密保护 竟业禁止条款的约定 2 、培训合同不完善,包括 培训费、约定服务期、违 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费用及 计算方法;违约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及计算方法等 3 、缺少商业秘密保护 4 、没有竟业禁止约定 5 、没有脱密期的规定 1 、培训协议 • 培训协议的性质 • ( 1 )专项培训协议是合同附件。约定培训协议的服务期长 于合同期的,按协议约定,合同期相应变更。(培训协议上 是 5 年,但合同期是 3 年,合同到期后员工要走,单位不同 意,支持员工,合同是主件,合同是附件。合同管理不善。 建议:如果协议的服务期与合同期不一致,以协议期为准) • ( 2 )培训费的内容要约定清楚,规定可以追偿培训费,但 要有“出资凭证”,有发票。 关于培训条款的约定 • ( 3 )签订技巧:企业负责出国培训,路费、工资、食宿、 培训均由单位承担,若服务期不满,按年递减,赔偿全部 费用。这样约定不合法,按国家规定:只能索赔培训费。 • ( 4 )不是文字游戏。送员工培训,培训费包括:往返路 费、交通费、工资、食宿费、教学费。 劳动合同法对培训合同的规定 :22 条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 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 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案例 某大型国有企业设计院副院长跳槽案 李某是某大型国有公司设计院副院长,长期负责公司重点 设计项目,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后数十次出国培 训,掌握公司新设计整条生产线的关键数据和核心技术。 2002 年 8 月,李某突然辞职,以年薪 50 万元的条件到同 类民营企业就职,负责同类生产线设计、筹备工作,并将 设计院的设计科科长、工程师二人带走。 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直接经济损失近 100 万元。 问题 公司能够主张哪些权利 一、直接经济损失赔偿 二、泄露商业秘密赔偿 三、同业不正当竞争赔偿 公司如何实现上述权利 一、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有竞争力的用人制度 二、签署保密协议 三、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法与商业秘密 •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 事项 •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 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的规定 1995 年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关于竞业限制 在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之间取 得平衡,应限为高端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 等,尊重双方的约定。 • 23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 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24 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 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 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 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新修改: 23 、 24 条 1 、第一次将竞业禁止纳入全国性法律之中。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竞业限制制度。 2 、人员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 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3 、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年。 4 、规定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协商。 5 、竞业限制范围:以能够与原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为 限。 6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数额双协商。 目前竞业限制补偿的计算 补偿标准 深圳: 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 获得的报酬总额的 2/3 。 珠海: 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 获得的年报酬的 1/2 。 北京: 中关村园区 按年度支付,不得少于最后一年年收入的 1/2 。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撰写 - 本协议是公司合同体系中必备部分 - 本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可以是单独 合同 - 尽可能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 - 结合本企业的特点 - 设定违约金条款 - 保密费 企业管理建议 1 、未雨绸缪, 完善各类专项协议以防不测 2 、完善保密制度,分解秘密信息,摊薄风险 3 、加强离职员工管理,确保离职程序执行 4 、掌握关键员工的动态,及早采取措施 5 、依托法律合同协议,引导员工合法流动 七、绩效管理制度的风险规避 末位淘汰制度的风险与规避 绩效管理制度的风险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考核: 考核制度是否健全 考核制度是否合法 考核结果使用的合法性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1 、调换工作、降低薪酬、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2 、考核结论,没有书面评价性结果,争议中无证据 3 、考核结果使用不合法:末位淘汰、考核不合格者解雇。 七、薪酬制度的风险规避 • 如何处理和规避因薪酬引发的纠纷 • 全体工资变动——市场决定 • 个体工资变动——制度与合同 • 新的机制和新的约定。岗变薪变;职务能高能 低、人员能进能出、 工资能升能降 • 关注法律中有关薪酬、补偿金的规定 人力资源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要点 薪酬: • 薪酬的确定 • 试用期工资 • 薪酬如何才能降低? • 薪酬的使用 • 薪酬制度不公开 企业通常容易犯的错误 1 、薪酬的制定不完善: 2 、薪酬的使用不合法: 3 、随意降低薪酬;考核、岗位与薪酬不对应,岗变薪变 4 、方法程序不当 对薪酬规定解读 1 、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 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2 、工会有权就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3 、规定对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最低工资、经济补偿的,规 定了相应责任:责令限期支付、补齐;逾期不支付,按应 付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中对此未做硬性规定 。 1 、工资、工资总额的含义 • 工资的含义。 ( 1 )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 计 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六类。 ( 2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 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 3 )凡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 工资”及的构成界定。 ( 1 )“工资总额”是统计口径; ( 2 )概念过宽,如劳保福利性补贴、补偿金等; ( 3 )倾向于第二种概念。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4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 40 条: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标准的制定 • 7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 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 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 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意义 • 合同中确定岗位工资,或从事的工作。 • 从防范风险角度,倾向于岗位工资。约定不低于最 低工资,等于没约,没有上限,没定量。密薪制, 按双方约定执行。 • 约定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是个突破,在合同 中约定,细化,作到“岗变薪变,薪随岗变”,前 提:事先约定、认可。 2 、工资支付的内容 1 、工资支付的时间 明确工资支付的周期、日期、特殊情况下的支付 时间。之前要公布日期,有明确文字记载。 2 、工资支付的形式 3 、要求: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工资支付清单; 工资支付的内容 3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1 )工伤、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其工资。 ( 2 )病假工资、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按合同约定支 付工资 . ( 3 ) 产前检查和产假,应支付其工资。 ( 4 )事假可以不支付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 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 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 、因加班工资引发的争议 • 1 、加班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 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 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是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的一种。 • 2 、企业应把握好: ( 1 )企业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2 )有一定的批准程序,工会、职工同意; ( 3 )协商不成,但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要服从; ( 4 )加班申请表,要有加班批准程序; ( 5 )按标准支付; ( 6 )特殊工时制度的要经过批准程序; ( 7 )计算基数: • 加班管理制度 八、企业裁人制度的风险规避 • 劳动合同的解除 • ( 1 )协商解除 • ( 2 )单位单方解除: • 过失性解除 • 无过失性解除 • 经济性裁员 • 不能解除的情形 • ( 3 )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合同的终止 协商解除 1 、协商一致 2 、没有提前通知期 3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给予经济补偿;劳 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给经济补偿。 4 、灵活、不冲突。 36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单方能解除的情形: ( 1 )过失性解除 ( 2 )非过失性解除 ( 3 )经济性裁员 • 单方不能解除情形 过失性解除 特点:可随时解除合同;无经济补偿;不提前通知;不受不得解除合同限制。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兼职:管理基于用人单位态度 • 39 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 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过去:劳动者有兼职的权利。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就 可以兼职,除非涉及商业秘密或行业禁止。 • 新法:单位有权决定可否让本单位劳动者外出兼职, 即使是在没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1 )单位曾劝告 过禁止外出兼职;( 2 )证明还有兼职事实。 解除劳动合同要件: 《劳动法》第 39 条,《工会法》第 21 条 1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 、工会要求重新处理 4 、企业 应当将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2 、违纪行为具体明确:切忌模糊规定,如工作懈怠属于违纪 行为; 3 、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4 、举证责任倒置。合法的制度,已公布,并告知。证明违纪 行为事实,违纪行为与制度规定吻合,员工的书面说明、检 讨等,企业做出的违纪处理过程,将违纪处罚送达的证明。 5 、举证的原则技巧。 6 、企业内部可以设立员工申辩程序。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 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 [1995]179 ) • 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 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 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 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 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 为送达。 “ 无过失性解除”解读 提前书面通知;受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无过失性解除——第 40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经济性裁员的新修改: 41 条 • • • • • • • 经济性裁员涉及众多劳动者,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 裁员,应对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并在程序上与劳 动法规定相一致。 ★ 经济性裁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应提前 30 天听取意见。 ★ 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 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 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 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 裁减人员时 3 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新旧对比 • 在裁员的情形条件、裁员的程序、裁员的限制上区别。 • 裁员条件:扩大。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等非经济原因也可以裁员。 • 裁员限制 : 增加了社会选择,裁员考虑的是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的合同形式以及家庭状况 不得解除合同的限制(过失性解除除外) 第 42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 • 37 、 38 条的规定:特点是分层细化。 • 1 、一般情况提前 30 天通知解除。 • 2 、试用期提前 3 天 • 3 、单位违法,可以解除 • 4 、非常情况下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 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37 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38 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 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擅自离职应如何处理 • 规章制度健全时,可直接向员工发出违纪解除合同通知。 • 规章制度不健全时,做法如下: • 1 、送达书面通知,限期上班,并提出对逾期不上班的处 理措施。 • 2 、对逾期者,按规定或通知做违纪解除。 • 3 、对不来办手续的,依据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 4 、凡书面通知均须及时送达。 合同终止: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法定条件 • 终止要求: • 提前 30 天通知;书面证明手续 ;无经济补偿。 •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 行终止。 • 第 4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离职手续办理的约定 1 、劳动者在终止、解除合同在最后工作日之前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内容文件、资料、有关信息); 2 、在终止解除时,按规定办理离职会签单。 3 、办完上述手续时,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办理转档案 和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 、约定相应的责任:员工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未按时领 取通知单的;劳动者不配合,致使企业文书无法送达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的结果 • 第 48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 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 第 86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 、继续履行; 2 、不要求或不能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支付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46 、 47 、 50 • 1 、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 2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及封顶规定 • 3 、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经济补偿。用 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短期化能规避经济补偿,即以 终止劳动合同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后的法律 责任。 第 4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 46 条: • 在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外,其他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特点: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 大了用工退出成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封顶限制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50 条 • 50 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 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 工作交接时支付。 •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 保存二年备查。   企业如何应对裁人风险: 1 、支付补偿使终止和解除更加容易接受 2 、选择解除合同需要强化合法意识 3 、进一步细化和及时更新制度,作为处理员工甚至裁减员工 的有利依据 4 、非过错解除的方式和情形更加需要注意社会环境和企业承 受能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的结果 48 • 48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87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 1 、继续履行 • 2 、不要求或不能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支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续订 45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合同的终止,按照工 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 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 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7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1 )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4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8 、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 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11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争议,掌握劳动法特点 • 劳动法价值取向 • 注意法律语言的严肃性、严格性和科学性 关注劳动法的价值取向 • ( 1 ) 25 条: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要证明劳动者不 符合录用条件。 • • 32 条: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合同。 ( 2 ) 26 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提前 30 天 + 法定条件。 • 31 条:劳动者解除合同:提前 30 天。 • ( 3 ) 4 条:劳动者 8 项权利, 5 项义务 • 反过来:用人单位 8 相义务, 5 相权利 适用法律规范要考虑 1 、“大法优于小法”,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 2 、“新法优于旧法”,即从新原则。 53 年保险条例仍有效,一 些内容被取代;“工伤保险条例”将取代“职工工伤保险试 行办法”。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从特原则。外商企业法优于一般 法。 4 、根据有关裁定适用法律。如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 新规定的效力起始与溯及既往 • 第 96 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 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 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 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第 97 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对策研讨: • 知前知后 , 相机而动。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方式、时限与要求 • 处理要求 • 事实证据要充分 • 适用法律、规章制度要准确 如措辞要严谨,一台湾企业规章规定:不服从主管调 遣的,可以解除合同。调遣 = 调动? 香港地方法 规的措辞。 • 处理文书要全面、清楚 防范处理违纪职工争议的注意事项 1 、举证充足、事实清楚 2 、程序完善、记录清晰 3 、送达文件、义务告知 4 、选择方式、避繁就简 处理员工关系、预防争议的建议 1 、了解、熟悉国家的法律,“咨询” 2 、签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3 、制定好内部规章制度 4 、尽量采用简便易行的处理方式 5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6 、依据实体法,也要依据程序法 7 、缺乏依据时,采用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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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保密规定

01保密规定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QW-HR/GD-01 保密规定 1 总则 1.1 为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 市场竞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秘密是指一切关系公司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 的事项。 1.3 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人资部主管兼任组长,领导公司保密工作,日常保 密监督检查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1.4 所有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秘密,对待保密工作必须慎之又慎。 1.5 对公司秘密的知晓范围执行压缩控制的原则,员工只在管辖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 知晓相关的公司秘密。 1.6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7 公司保密范围: 1.7.1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1.7.2 公司技术方面的秘密事项。 1.7.3 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1.7.4 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1.7.5 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1.7.6 客户档案、合同及公司营销网络的有关资料。 1.7.7 公司重要会议决议、重要决定中的秘密事项。 1.7.8 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2 密级分类 2.1 公司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 2.2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如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 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2.2.1 公司投资情况及其载体。 公司保密规定 第 1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2.2.2 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其载体、正式合同及协 议文书、成本及利润率。 2.2.3 董事会和总经理确定的按绝密级别处置的公司内部重要决定及重要会议纪要。 2.2.4 其它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2.3 机密是指与公司的生存、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 遭到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2.3.1 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 2.3.2 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2.3.3 公司薪酬规定,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 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计算机开启密码,重要存储盘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2.3.4 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2.3.5 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2.3.6 供应商客户档案及相关资料。 2.3.7 其他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2.4 秘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经营、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 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 2.4.1 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 体。 2.4.2 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2.4.3 公司大事记。 2.4.4 公司股份构成。 2.4.5 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情况和载体。 2.4.6 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措施情况。 2.4.7 重大密级事项的检查结果。 2.4.8 其他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资料。 3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3.1 绝密级和机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3.2 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允许知晓与本工作相关的秘密事项。 公司保密规定 第 2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4 保密措施 4.1 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公司所有。 4.2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需要提供公司的秘密事项,应先由人资部主管批准,特殊情 况须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4.3 员工对公司秘密必须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4.4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 4.5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4.6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主管,人力资源主管须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4.7 有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保密细则, 并加以严格执行。 4.8 掌握公司秘密的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直接上级和隔级 上级签字,必要时由总经理签字。 4.9 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要严格保密。 5 保密环节 5.1 5.1.1 文件打印。 由文件原稿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人对文件内容负责任,不得出现对公司 不利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打印份数。 5.1.2 文件应集中打印,暂设定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看护打印机的文员要 做好登记,打印完毕后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计算机存盘视情况应删除或 加密码保存。 5.2 5.2.1 文件发送。 文件打印完毕,由人力资源部文员转交发文部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 员。 5.2.2 严禁让未转正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5.2.3 保密文件应交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5.2.4 发文部门下发文件应认真做好发文登记,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3 5.3.1 文件复印。 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主管批准。 公司保密规定 第 3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5.3.2 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文件复印一律由人事或前台接待员代为处理。 5.3.3 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5.3.4 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5.3.5 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5.4 文件借阅:保密文件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必须经借阅方负责人、人资部主管 签字批准。提供方加以专项登记,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向无关人员透露。确 需摘抄、复印时,须经人资部主管签字并注明。 5.5 传真件。 5.5.1 保密文件传递,通过公用传真机应交人资文员专人负责。 5.5.2 收发传真件应做好登记。 5.5.3 保密传真件发件人只能为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为其他人。 5.6 5.6.1 音像制品。 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讲话,公司录像等一切与公司利益安全关系重大的 均为保密材料。 5.6.2 5.7 公司音像制品统一由人力资源部集中存档管理。 文控中心。 5.7.1 文控中心为资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5.7.2 保密文件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5.7.3 过期档案销毁应两人以上参加,由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 登记。 5.8 客人活动范围。 5.8.1 客人在公司活动范围应严格遵照事先划定的区域,陪同人对此负责。 5.8.2 客人到各部门参观,不得让其接触公司保密文件。 5.9 保密部门管理。 5.9.1 凡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 5.9.2 保密部门出入人员应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停留。 5.9.3 保密部门对外文件、资料交流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5.9.4 保密部门应根据自己情况制定保密细则,指定专人做好保密文件、资料的登记、 保管、使用记录、定期归档工作,不得遗失。 5.9.5 人走要上锁,并严加保管钥匙,下班后禁止明放秘密文件。 5.9.6 保密文件存放处的清洁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公司保密规定 第 4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5.10 会议。 5.10.1 所有重要会议由总经办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5.10.2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准参加。 5.10.3 会议召集部门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5.10.4 会议录音、摄影、摄像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或总经办指定。 5.10.5 重要会议的纪要由记录员在指定地点整理。 6 实施办法 6.1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责,要把保守公司秘密列为日常工作。 6.2 各部门要按秘级分类,清查本部门的涉密事项,明确直接责任人予以登记,并向 人资部主管提交清单备案。 6.3 对接触公司秘密人员的管理规定。 6.3.1 控制秘密事项的知晓范围。 6.3.2 掌握核心绝密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离职须经董事会同意。 6.3.3 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确定岗位编制,控制涉密人员的数目。 6.3.4 加强对职/员工的保密教育,把本规定作为对职/员工的基本培训内容。 6.4 保密资料载体、实物样品的管理规定。 6.4.1 绝密事项核心部门的资料必须注明密级由专人管理。 6.4.2 其它保密载体在存档时须注明密级。 6.4.3 公司各部门均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文件、资料并定期归档。 6.4.4 严格执行保密文件的借阅手续,凡借阅机密级别以上文件、资料须经借阅部门 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借阅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承担借阅期间的保管责任, 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归还。 6.4.5 机密级别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复制。如确需复制时,必须由批准借阅人同意 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对复制件视同原件予以保管。 6.5 职/员工的保密守则。 6.5.1 自己知道的秘密事项绝对不说。 6.5.2 不该问的秘密事项绝对不问。 6.5.3 不该看的秘密事项绝对不看。 6.5.4 非经领导批准,员工不得收集本岗位外的经营信息,不得开展本岗位外的业务 活动。 公司保密规定 第 5 页 共 6 页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6.5.5 不该记录的秘密事项绝对不记录。 6.5.6 不在私人通信、电话和传真机、明码电报中涉及秘密事项。 6.5.7 不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中谈论秘密事项。 6.5.8 不在非专门场所存放保密文件、资料和实物。 6.5.9 不得携带保密文件、资料和实物从事非工作需要的活动。 6.6 6.6.1 职/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服务关系后的保密义务。 员工从与公司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时起,对公司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为二年,如 因违反《保密规定》对公司造成危害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6.6.2 6.7 公司的绝密级别和机密级别的事项须长期保密。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按《职/员工奖惩规定》给予奖励。 6.7.1 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6.7.2 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事项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 轻了损害后果的。 6.8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公司按《职/员工奖惩规定》给 予处罚: 6.8.1 凡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记过处分。 6.8.2 凡泄露公司秘密事项,已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 任者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6.8.3 6.9 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外,对其直接上级也按《职/员工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公司职/员工或脱离公司人员,凡泄露、出卖、窃取、刺探、收买公司秘密事项,已 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并 要求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7.2 本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7.3 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定自行终止,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7.4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保密规定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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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名册( 规范格式 )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 填报单位: 序 号 姓名 1 单位注册类型: 性 年 文化 别 龄 程度 2 3 4 劳动保障证(卡)号: 职业 等级 资格 身份 证 号码 社会 保险 卡号 用工 类型 人员 类别 用工 之日 订立 合同 时间 劳动 合同 起止 时间 5 6 7 8 9 10 11 12 填报时间: 订立 合同 情况 合同 类型 13 14 年 月 离职 时间 离职 类型 工 资 15 16 17 参加社会保险 养老 保险 医疗 保险 失业 保险 工伤 保险 生育 保险 18 19 20 21 22 1 2 3 4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填表说明如实填报本单位各类用工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单位注册类型:①国有企业 ②集体企业 ③外商投资企业 ④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⑤私营企业 ⑥其他企业 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性别:①男 ②女 4、文化程度: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中技 ③大专 ④本科 ⑤研究生 ⑥其他 5、职业等级资格:①初级 ②中级 ③高级 ④技师 ⑤高级技师 6、用工类型:①全日制用工 ②非全日制用工 ③劳务派遣 7、人员类别(可多项选择):①城镇就业人员 ②本省农村就业人员 ③外省农村就业人员 ④外方和港澳台就业人员 ⑤劳务派遣人员 8、用工之日、订立合同时间、离职时间应填报至年月日。 ⑥离退休返聘人员 9、订立合同情况:①首次签订劳动合同 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 ③第二次及以上续签劳动合同 10、合同类型:指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动者劳动合同。 11、离职类型:①合同终止 ②单位解除合同 ③本人解除合同 ④劳务派遣期满 ⑤其他 12、工资: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其中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小时。 13、参加社会保险:①是 ②否 ⑦其他 ⑤劳务派遣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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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危险告知书( 全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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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岗位危险告知书 目 录 工种: 电工 编号:01 工种: 电焊(气焊)工 编号:02 工种:木工 编号:03 工种: 起重作业 编号:04 工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械等) 工种:车辆驾驶员 编号:06 工种:钢筋工 编号:07 工种: 架子工 编号:08 工种: 模板工 编号:09 工种:混凝土浇捣工 编号:10 工种:混凝土拌和工 编号:11 工种:交通管制人员 编号:12 编号:05 土石方开挖 工种:涉爆人员 管涵施工 砌体防护 边坡喷浆防护 普工 编号:01 编号:02 编号:03 编号:04 编号:05 编号:06 工种:人工挖孔 钻孔灌注桩 梁板架设 桥面系施工 编号:01 工种:隧道开挖 工种:隧道爆破人员 隧道支护作业 洞内运输 基层内场拌和工 沥青内场拌和工 基层外场普工 沥青外场普工 路面附属工程施工人员 管理人员 编号:02 编号:03 编号:04 编号:01 编号:02 编号:03 编号:04 编号:01 编号:02 编号:03 编号:04 编号:05 编号:00 岗位危险书面告知书 工种: 电工 编号:01 : 你将从事的 电工 作业,存在着 触电、灼伤、电气火灾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 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 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 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非电工严 禁进行电气作业。电工作业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酒后不准进行电气操作。 2、电气设备的设置、安装、防护、使用、维修及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电气设备、维修保养、线路检修、安装时,不准带电操作。 4、各线路不得超过额定容量运行,不可使用超过规定容量保险丝、保险片。 5、施工用电系统必须有保证灵敏可靠的两级及以上保护;施工用电与生活用电线路必须分开架设。 6、施工现场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门锁齐全,有色标,统一编号,开关箱要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箱内 无杂物,开关箱、配电箱内严禁动力、照明混用。 7、各线路不得超过额定容量运行,不可使用超过规定容量保险丝、保险片。 8、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取下熔断丝,挂上警示牌,经验电确认无电才能作业。通电试 验外壳要接地,禁止他人靠近。 9、高空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系安全带,使用竹木梯要牢固平稳角度适当,不准上下抛掷工具物品。 10、凡裸体带荷电的空架配电线路,在通过各种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应挂有警示标牌,引人注意。 11、遇有异常雷雨时,特别要注意电气设备的用电安全,严防受潮漏电,必要时,应拉闸停电,确保 安全。 12、发生电气设备和触电事故时,首先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抢救、抢修。相关人员须熟悉触电救护知 识。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 电焊(气焊)工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 电焊(气焊) 作业,存在着 触电 、灼烫、 有毒气体 、 辐射 和 火灾 等岗位危险,予 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 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 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金属焊接作业人员所用焊钳焊线必须绝缘良好,严禁两台焊机共用一组保险丝、一个空气开关。 2、氧气、乙炔钢瓶禁止暴晒、撞击,严禁存放在接近热源的地方,两瓶间距必须保气瓶持 5 米的安全距 离.。 3、气瓶上的截止阀、减压阀、回火装置应完好,使用气焊时必须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顺序操作。 4、必须遵守明火作业“十不焊割”制度。 5、焊工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严禁将焊接电线、皮管缠在身上攀登。 6、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等未经彻底清洗和测爆不能割焊。 7、输送氧气、乙炔气的皮管应完好、不漏气,不可与油脂高温接触,严禁重物压管,同时电焊导线不得 从氧气、乙炔或易爆气体管道附近通过,也不能与这些管道处于同一地沟内,防止火花和锋利的材料落在 胶管和导管上。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木工 编号:03 : 你将从事的木工作业,存在着 高空作业 、 触电、 机具伤害和 坍塌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 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 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 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 照执行: 1、使用锯板机、刨板机、圆盘锯等木工机械前,必须检查锯片、刀片的松紧程度、有无裂缝、损伤及运 转是否正确等情况,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操作。 2、锯割长料要有两人配合进行,推料一端距锯 20CM 就要放手;锯割短料时必须用推杆送料。 3、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未完全停止运行的木工机具,使用各种木工机具不得带手套。严禁非木工人员操作 各种木工机械。 4、木工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场内木屑、刨花要经常清理,预防火灾发生。使用手工工具应先检查 手柄是否牢固,挥斧锤击时,必须顾及四周和上下的安全。 6、木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破裂材料,拆模板时,应经技术管理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 严禁猛橇、硬砸或大面积橇落、拉倒。拆下的模板不准乱丢、乱放,有钉子的一面要朝下或敲弯,防止钉 子伤人。 7、木工在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和高空作业岗位告知书,在立模、立柱护桶、搭设 脚手架等施工时,必须认真检查所用的各种工具、螺栓等材料,发现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 起重作业 编号:04 : 你将从事的起重作业 作业,存在着 坠物伤人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 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 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 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 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 须经常对照执行: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无证人员不得独立顶岗作业, 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2、吊装前必须严格检查所用的起重机械、吊装工具、绳索是否正常完好。严禁超负荷吊运,对超高、超 宽物体的吊装。 3、上班按规定着装,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须系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备带工具 袋,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件等,严禁酒后进行起重作业。 4、在吊装作业中,提升或下降必须平稳,不准有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不允许任何人随同吊装设备升 降,在吊装过程中,如因故(停电等)中断,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得使吊装物体悬空过夜。 5、梁板起吊前应对吊环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补救。 6、起重设备的性能必须完好,认真做好小型起重设备的保管、保养工作,定期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状 态。 7、严格起重作业“十不吊”制度。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械等) 编号:05 : 你将从事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存在着机械倾翻、 坠落、物体打击 和 机械伤人等岗位危险, 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 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 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有机械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专人专机,非操作手本人不得开动机械。 2、操作者作业时必须精神集中,头脑清醒,判断准确,按限速要求控制速度。 3、加强日常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熟悉车况。 4、启动前必须检查制动系、转向系,确保良好无误后方可开动机械。 5、开动机械后首先检查表盘是否灵敏、液压系统是否运动自如,确保良好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6、作业中要不断熟悉环境,要仔细观察和考虑好周围环境条件,清楚交叉作业可能带来的事故隐患。 7、勘查行走路线,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通过或作业。 8、起动发动机后,不要马上全速操作和作业,必须以低速进行一定时间的运转。 9、在进行回转前必须确认周围无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作业人员的头顶上或运送车辆驾驶室顶上 回转上车。 10、机械应停放在平坦而稳定的地面,若在倾斜地面上停放时,务必在履带端部垫好止动块。 11、装载机严禁载人行驶或登高,离开机械时,务必将铲斗降到地面放稳,再将所有操作杆都按停机要求 放置位置上。 12、作业完毕后车辆停放于安全地点,决不允许停放在边坡底下或其它土质松软容易塌方地段。挖指挥人 员做好警戒工作。机械作业半径内严禁站人。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书面告知书 工种:车辆驾驶员 编号:06 : 你将从事的机动车驾驶作业,存在着倾翻、高空坠落、交通事故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 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 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 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 对照执行: 1、装载与搭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规则的规定,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驾驶机动车时严禁穿拖鞋。 2、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安全距离。行驶中,应随时注意交通标志和道路情况,服从交 通指挥人员和信号指挥,不得违反交通规则(条例)。 3、道路应限速行驶,遵守项目部运料车辆的相关规定,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做好配合工作。 4、强行超车,禁止在刚超越后立即右驾方向或制动。驾车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狭路、弯道、下坡、冰 雪道路、交叉路口、过桥、交通岗附近、设有禁令标志路段及其它有障碍或视线不清的路上禁止超车。 5、交叉路口和岔道应先减速、鸣号,观察人车往来,随时做好制动准备,通过公路平交叉路时,禁止抢 道。 6、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雨中行驶,应尽量避免靠近路边和采用紧急制动或急速转向。 7、行驶,必须打开黄色雾灯,严禁超车。雾天能见度低于 5 米时,不得继续行驶,可打开视宽灯停车休息。 8、道路行驶,应适当控制车速,握稳转向盘。会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不得猛打猛回转向盘,不得 在冰冻路面上使用紧急制动。必要时应配置防滑链。 9、公路行驶应自觉遵守高速公路行驶条例,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车,遇到车辆出故障,应停在行车道 右侧,白天设三角警示牌,晚上开警示灯,并及时通知交警部门。 10、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11、动车熄火、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 12、、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 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平时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XX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钢筋工 编号:07 : 你将从事的钢筋作业,存在着机械伤害、触电、灼烫、高空坠落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作业 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 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 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 行: 一、钢筋搭接长度要标准,绑扎要牢固,搭接、绑扎必须按施工规范进行。 二、多人合抬运钢筋时,起、落、转、停动作必须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加工后成品、 半成品必须先冷却后搬运。 三、钢材成品、半成品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 罩。 四、调直机调直钢材时,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严禁戴手套操作;钢筋调 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动伤人, 五、用卷扬机冷拉钢筋时,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 2 米区域内,严禁站人,操作人员不 能站在钢筋的同一直线上。卷扬机棚前应设防护栏,台座上也应加防护设施。 六、除锈机对钢筋进行除锈时,应带口罩和手套,带钩的钢筋严禁上机除锈;除锈应在钢筋基本调直后进 行,操作时要放平握紧,站在钢丝刷侧面。 七、切断机切断钢筋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小于 15 厘米,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 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 除刀口附近的 八、用弯曲机制作钢筋时,钢筋要贴紧档板,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开错。弯曲长钢筋应 有专人负责,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更换插头、加油和清理,必须停机后进行;严禁制作超过本机 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九、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备带工具袋。严禁酒后高空作业。 十、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 架子工 编号:08 : 你将从事的脚手架搭设作业,存在着坠物伤人、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 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 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 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 照执行: 1、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应将所需工具装在工具袋内,传 递工具不得抛掷或将工具放在平台或支架上,也不得插在腰带上,工具手柄设置腕扣绳。作业时精神要集 中,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听从统一指挥,不得“走过档”和跳跃架子,严禁打闹开玩笑、酒后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结合各种型式脚手架的安全技术规范来搭设。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遵循确保安全为原则完成架子架设。 3、认真检查脚手架所用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 4、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和不安全 隐患,确保架子稳定。 5、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 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距离要保证其最小的安全距离。 6、拆除支架或模板时,不得双层作业,拆下的支架杆件或模板不得往下扔,必须遵循由上而下的顺序平 稳吊放或滑放,堆码整齐。 7、遇高温、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 模板工 编号:09 : 你将从事的模板支设作业,存在着物体打击、坍塌、坠物伤人、高空坠落、起重伤害等岗位危险,现 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 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 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使用锯板机、刨板机、圆盘锯等木工机械前,必须检查锯片、刀片的松紧程度、有无裂缝、损伤及运 转是否正确等情况,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操作。 2、木模制作场地要有防火措施,锯末、木屑等要及时清理。 3、在基坑内支模时,应检查基坑有无塌方现象,方可操作。 4、用人工搬运、支立较大模板时,应有专人指挥,所用的绳索要有足够强度,绑扎结实;支立模板时, 底部固定后再行支立,防止滑动倾覆。 5、支立模板要按工序操作。当一块或几块模板单独竖立和竖立较大模板时,应设临时支撑,上下必须顶 牢。整体模板合拢后,应及时用拉杆斜撑固定牢靠,模板支撑不得钉在脚手架上。 6、临边作业要配戴安全带,高处作业应将所需工具装在工具袋内,传递工具不得抛掷或将工具放在平台 上,更不能插在腰带上。 7、用机械吊运模板时,应先检查机械设备和绳索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起吊后下面不得站人或通行。当模 板距人员 1M 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操作。 8、拆除模板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按顺序分段拆除,不得留有松动或悬挂的模板,严禁硬砸或用机械大 面积拉倒。3M 以上模板拆除时,应用绳索拉住或用起吊设备拉紧,缓慢送下。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混凝土浇捣工 编号:10 : 你将从事的混凝土浇捣作业,存在着物体打击、坍塌、触电、高空坠落、起重伤害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 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 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 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 须经常对照执行: 1、人工高处手推车上料时,应搭设规范的作业平台和斜道,运输斜道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2、汽车吊或桅杆吊斗浇注混凝土时,起吊、运送、缷料应有专人指挥,严格遵守起重吊装的相关规定。 3、电动震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操作人员要配戴安全防护用品。(2)配电箱的接线应使用 电缆线,漏电保护装置齐全;若大面积混凝土浇注需多台震捣器同时作业时,应设集中开关箱,并有专人 负责看管。 4、泵送混凝土在作业前应先检查输送泵、电气设备是否正常、灵敏、可靠。 5、泵送前,应检查管路、管节、管卡及密封圈的完好程度,不得使用有破损、裂缝、变形和密封不合格 的管件。 6、混凝土泵在运转时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检查,不得带病运行。 7、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对模板的支撑和变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加固支护,防止塌模。 8、高空作业时必须配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才可作业。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混凝土拌和工 编号:11 : 你将从事的混凝土拌和作业,存在着 机械伤害、 车辆伤害、高处坠落 和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 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 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 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 对照执行: 1、搅拌机必须安置在坚实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2、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 杆。 3、搅拌设备的配电系统和线路铺设符合规范,电气绝缘良好。 4、开动机器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和是否良好等,一切正常才能开 始工作。 5、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过或停留,工作完毕后应将料斗固定好。 6、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进滚筒内。 7、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 8、作业时必须佩带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 9、传动、送料等部位处设置明显警示牌,防止机械伤害。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交通管制人员 编号:12 : 你将从事交通管制工作,存在着车辆伤害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 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 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配戴好安全帽、身着反光背心上岗。 2、管制器材齐全,标志鲜明、醒目,设置规范。夜间设岗时,应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3、上岗时必须面向马路中央或来车方向,以确保履行职责和注意自身安全。 4、坚守岗位,管制期间严禁车辆和行人进入作业区域。 5、开放交通前应及时安排清扫作业区段马路上杂物,撤离作业区的人员和设备到安全地点,确保通车安 全。 6、开放交通时,有序引导车辆限速通行。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土石方开挖 编号:01 : 将从事土石方开挖作业,存在着坍塌、坠物、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和粉尘伤害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 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 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 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紧帽绳及其它防尘用品;临边作业时系好安全带。 2、作业前必须熟悉周围环境,清除边坡松动浮石和危岩;作业时必须头脑清醒,精神集中,听从班组长 统一指挥。 3、空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输气胶管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送气管连接好。 4、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 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 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钻前 不得拆除钻杆。 6、按规定要求进行炮眼布置,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7、野外作业,应严格森林防火措施的落实。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工种:涉爆人员 岗位危险告知书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 爆破 作业,存在着 爆破飞石 、 爆破冲击波和爆破器材爆炸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 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爆破设计、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3、严格执行领取、消耗、清退登记手续,必须遵守爆破物品的“当日领,当日用,当日退”。 4、作业现场,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放置并且要有安全员在旁看守。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双人双锁。 6、作业现场,非爆破员、安全员不得参与组织爆破。 7、爆破现场的警戒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8、装药和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9、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爆破作业和爆 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1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域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记,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发出撤 离信号,使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11、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当发现“盲 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12、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米。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次不宜超过 5 根。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管涵施工 编号:03 : 你将从事管涵施工作业,存在着坍塌、坠物、物体打击和触电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 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 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 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2、利用挖掘机进行基坑开挖时,机身距坑边的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符合规程要求的安全 距离。 3、 基坑边坡不稳时,应采取放坡或加固措施,防止边坡坍塌。 4、 基坑开挖后,四周应设围栏设施,并设明显的禁行标志。 5、管涵吊装时,应对吊装绳索进行检查,并设专人对吊装作业进行指挥,遵守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6、箱涵浇注施工,施工前必须按规范要求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置栏杆;支立模板时, 底部固定后再行支立,防止滑动倾覆;整体模板合拢后,应及时用拉杆斜撑固定牢靠,模板支撑不得钉在 脚手架上。 7、浇注混凝土时,人工高处手推车上料时,应搭设规范的作业平台和斜道,运输斜道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汽车吊或桅杆吊斗浇注混凝土时,起吊、运送、缷料应有专人指挥,严格遵守起重吊装的相关规定。 8、做好施工机具的检查和使用管理,各类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9、严格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做到配电系统合理,保护装置齐全,用电设备及照明电缆的选择和敷设符合 规范要求。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砌体防护 编号:04 : 你将从事砌体防护作业,存在着坍塌、坠物、物体打击和触电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 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 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 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2、挡墙挖基应视土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放安全边坡,基坑边坡不稳时,应加大放坡或采取加固措施, 防止边坡坍塌;防护坡面存在浮石时应及时清理。 3、边坡防护作业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 4、砌石工程必须自上而下砌筑。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抬运石 块上架,跳板应坚固,并设有防滑条。 5、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严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 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下面勾缝。 6、砂浆拌和设备应安置稳妥,开机前必须确认传动和各部装置牢固可靠,操作灵活。运转中不得用手或 木棒等伸进筒内清理筒内灰浆。 7、严格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及照明电缆的选择和敷设符合规范要求。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边坡喷浆防护 编号:05 : 你将从事边坡喷浆防护作业,存在着坠物、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和尘肺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你在 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 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 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 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坡面作业时,应设置安全绳,人员佩戴安全带,喷浆作业人员必 须戴防尘口罩。 2、清理坡面浮石时,应撤离下方人员和设备。 3、禁止在坡面上向下抛扔物件,所有工具必须使用绳索吊系。 4、沙浆输送泵管道各接头应连接牢固,管道上不得加压和悬挂重物。 5、喷浆设备作业前应空运转,在确认旋转方向正确、电路开关、传动保护装置及料斗滤网齐全可靠后, 方可进行作业。 6、喷射机应保持内部清洁,输送泵和喷射人员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 7、喷射时在喷嘴附近范围内严禁站人;工作停歇时,喷嘴不得朝向有人的方向。 8、输料软管如发生堵塞,可用木棍轻轻敲打外壁,如无效时应关闭砂浆机后拆卸胶管进行处理。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普工 编号:06 : 你将从事的普工作业,存在着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 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在道路上工作时,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看二停三通过”,不抢一分一秒,保证自己不被车辆 伤害。 2、从事开挖作业时,先观察好周边情况和环境,在最坏的情况能够不伤及自身和他人的情况下再作业。 3、从事搬运石块等工作时,要严格注意身边的人,在呼喊并应答、引起对方注意并退让到安全地带后才 可以工作。同时,要积极注意自身安全,不搬运过重的石块,经常检查铁锹、榔头、扁担等工具,一有损 坏,立即更换或修复。 4、在电力线底下、光缆附近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时刻提高警惕,保护好电力电线、国 防光缆。 5、严禁在河流、池塘等地游泳、洗澡,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你承担。 6、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护好自己的财物。 7、工作时必须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带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额带。 8、密切注意工程施工机械,在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等机械附近施工时,必须面向机械并及时避让, 确保安全。严禁在压路机等机械下休息,严禁在施工现场打闹、追逐。 9、工作时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内容。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人工挖孔 编号:01       : 你将从事的 人工挖孔 作业,存在着 高处坠落 、孔壁坍塌、触电、 坠物伤人 、有毒气体中毒和窒 息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 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 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 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井口的作业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系好保险钩。 2、浇注第一节砼护壁,应高出井沿 20cm,厚度同护壁。要严格按照配合比施工、浇筑护壁,确保护壁质 量。在浇筑好后 1 天内严禁拆模。 3、井口周边 2M 范围以内不得堆放杂物,孔内运出的土石料应堆放在离井口 2M 以外的地方,并及时清理出 场,保持作业场所整洁。 4、井下作业人员以持续作业时间 2 小时为宜,最长不得超过 3 小时。井下有人作业时,井上作业人员应每 隔相应时间与其保持联络,不得擅自离开。 5、挖孔人员作业前,应先进行不少于 15 分钟的机械强制通风,出渣时,吊桶不得装的过满。 6、井底抽水时,应在挖孔作业人员上到地面以后,再合闸抽水,抽水后即关闭电源,严禁带电作业;进 入井内的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7、井下爆破时,必须由爆破员下井作业,挖孔人员不得私自装药,爆破后,必须进行通风,当炮烟散净 后方可下井作业。入井人员必须逐级清除井沿、台阶上的浮碴,对护壁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开裂或破损时, 必须先行修复方可作业。 8、挖孔暂停或下班时,孔口应设置足够强度的罩盖。 9、挖孔作业施工场所应该封闭作业,设置好标志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钻孔灌注桩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钻孔灌注作业,存在着 窒息、 有毒气体伤害、 物体打击 和 高空坠落 、 触电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 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 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机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2、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冲击钻孔选用的钻锥、卷杨机和钢丝绳等,应配置适当,钢丝绳与钻锥用绳 卡固接时,绳卡数量、型号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冲击过程中钢丝绳的松驰度应掌握适宜。 3、钻机停钻,必须将钻头提出孔外,置于钻架上,不得滞留孔内。 4、对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孔的,应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5、钻孔使用的泥浆池,宜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保持场地整洁,泥浆池四周设置警界防护措施。 6、夜间施工,必须有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 7、冲击钻孔当钻头提到接近护筒底缘时应减速、平稳提升,不得碰撞护筒和钩挂护筒底缘。 8、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 9、作业班长和施工人员密切注意天气、河道水情变化,及时与水库库管理人员联系,在河水起涨前把 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在突发涨水时必须首先确保人员安全。严禁作业人员下河游泳、洗澡。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梁板架设 编号:03 : 你将从事梁板架设的作业,存在着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高空坠落 和 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 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梁板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临边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架桥机组拼、悬臂牵引中平衡稳定及机具配备等,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架桥机组装完成后需经当地 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梁板用平板车运输,时速应控制在 5KM/H 以内。简支梁的运输,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 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 4、途经地方道路时,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线路上行驶。牵引车上应悬挂安全标志。 5、平板拖车运输时,除一名驾驶员主架外,还应指派一名助手,协作瞭望,及时反映安全情况和处理安 全事宜。平板拖车上不得坐人。 6、梁板车在下坡时应缓慢行驶,并应避免紧急刹车。驶至转弯或险要地段时,应降低车速,同时注意两 侧行人和障碍物。 7、梁板吊装操作人员和司索人员必须有持证上岗。梁板起吊前应对吊环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补救。 梁板在架桥机上纵、横移动时,应平缓进行,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信号协同动作,吊装区域严禁行人。梁板 就位经固定后人员方可在上面行走。 8、起重人员在高空作业,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贝雷上弦和未固定的其他可能活动的构件上停留、 行走。 9、架桥机的各部性能必须完好,应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桥面系施工 编号:04 : 你将从事桥面系施工的作业,存在着 高空坠落 、物体打击和 触电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 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 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 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临边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 2、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在安装好的梁板的桥面临边必须及时设置防护栏杆。 4、施工用挂篮制作材质必须符合要求,整体搭设好后,必须经力学验算;挂篮内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挂 篮作业时,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5、在装、拆模板及浇注混凝土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统一指挥。 6、桥面预应力钢绞线张拉施工,张拉前应对油泵、千斤顶、压力表、油管、顶楔器及液控顶压阀等进行 认真检查,压力表还应按规定周期校验,确保符合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中严格执行《张拉安全操作规程》 的各项管理要求,作业时张拉点前后严禁站人。 7、预应力孔道灌浆时应按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操作工须戴防护眼镜。 8、严格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做到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用电设备及照明电缆的选择和敷设符合规范要求。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隧道开挖 编号:01 : 你将从事的 隧道开挖作业,存在着坍塌、机械伤害、触电、坠落和粉尘伤害等岗位危险,现予以告知。 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系紧帽绳及其它防尘用品;高处作业时系好安全带。 2、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 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和支护。 3、遇到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 进。 4、作业用的工作台架、梯子应制作、安装牢固,台架上铺板应结实和满铺,必须设置防坠护栏。 5、空压机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气管连接好。 6、凿岩机架设必须稳固。风钻钻眼时,应抚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作业 时严禁干打眼(干风枪),凿岩作业必须使用湿式钻眼,佩戴好防尘口罩。 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8、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塌伤人。 9、洞内电线、各种电气设备摆放整齐,漏电保护设置齐全;所有转动机械必须有防护罩或防护栏。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工种:隧道爆破人员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 爆破 作业,存在着 飞石 、 冲击波 、 爆炸伤人 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 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 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 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爆破设计、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3、严格执行领取、消耗、清退登记手续,必须遵守爆破物品的“当日领,当日用,当日退”。 4、作业现场,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放置在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 5、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应设在洞口服心 50M 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 器材。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6、装药和钻孔不宜平行作业,装药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干净。 7、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当发现“盲炮”时 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8、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域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记,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发出撤离信 号,使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9、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 1.2 米。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次不宜超过 5 根。 10、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 11、炮后必须经过 15 分钟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盲炮、顶板、支架的检查,确认无误 后,其它工作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区域。 12、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 15 米(软岩为 20 米),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两 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统一指挥。 13、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禁对方人员误入危 险区。 14、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 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隧道支护作业 编号:03 : 你将从事的隧道支护作业,存在着落石伤人、坍塌、坠落、触电、和毒害气体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 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 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 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 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初期喷锚支护应紧跟工作面,一般距工作面不大于 4m,遇破碎地层时,应进行超前锚杆支护(或管棚 预支护)。 2、喷锚支护前,应清除工作面、拱顶和两帮危石;采用的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 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 0.2mpa 左右;注浆管喷嘴及喷枪头严禁对人放置。 3、坚持对已支护洞段的检查工作,当发现已喷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出现裂缝)或锚杆失效时,应 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 1.5 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 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应用钢支架支护。 4、当发现量测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位大于允许位移位,洞内或地表出现裂缝以及 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 施工。 5、当地压造成的顶帮位移值达到相对稳定时(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随隧道开挖工作的推进,及时进行衬 砌工作。 6、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拖架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 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7、脚手架、拖架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8、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9、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 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 辆的顺利通行。砼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面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 杆。拆除砼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砼输送泵的运转。 10、采用输送泵浇筑砼时,施工停止后,应及时对泵件及输送管路进行清洗,以防下次使用时堵管事故的 产生。 11、在进入作业区域时必须戴好安全帽、防尘口罩等劳动保护用品。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洞内运输 编号:04 : 你将从事的机动车驾驶作业,存在着倾翻、高空坠落、交通事故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 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 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 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装。 2、进洞的各类机械和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 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工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 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机械装碴作业时,装碴机械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6、机动车限速运行,在施工路段车速控制在此 10KM/H,非施工路段车速控制在 20KM/H 以下,车辆行驶中 严禁超车。 7、在洞内、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8、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机械与设备,应在其外侧设置安全标志,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9、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10 洞内车辆相遇或有人员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灯或小灯行驶。 11、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 0.8 米处设置挡木。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基层内场拌和工 编号:01 : 你将从事的基层内场拌和作业,因作业区间有限,多台装载机及运料车相互交叉穿梭其间,存在机械、车 辆碰撞、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你在作业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安 全技术交底的措施要求,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同时为确保内场的有序 管理,有效防范事故隐患,强调如下管理要求,望你经常对照执行。 1、基层搅拌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 护栏杆。 2、搅拌设备的配电系统和线路铺设符合规范,电气绝缘良好,照明系统规范。 3、皮带传动、上料区域等部位处设置明显警示牌,防止机械伤害;放料区域禁止人员行走。 4、机械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非操作者本人不得开动机械。 5、装载机操作时作业者必须精神集中,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做好主动避让工作。 6、作业结束后,按规定地点存放机械,离开机械时,务必将铲斗降到地面放稳。人员离开机械后,必须 及时离开作业区域,不得无故在场内逗留。 7、运输车辆按规定线路在内场行驶,限速不超过 5KM/H。 8、内场拌和作业期间,除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其它所有人员在作业时间段内不得在内场上料区域内 穿行,只能从内场外侧道路行走。 9、作业人员(包括操作工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夜间施工必须佩穿反光背心。 10、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涉及电气焊施工、登高作业时,必须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沥青内场拌和工 编号:02 : 你将从事的沥青内场拌和作业,因作业区间有限,多台装载机及运料车相互交叉穿梭其间,存在机械、车 辆碰撞、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烫伤、坠落等较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你在作业过程中务必遵守相关的 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措施要求,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同时为确 保内场的有序管理,有效防范事故隐患,强调如下管理要求,望你经常对照执行。 1、沥青拌和楼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为确保安装作业的安全,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安装作业。 2、拌和楼的配电系统和线路铺设符合规范,电气绝缘良好,场地照明系统规范。 3、储油罐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设置安全警示标牌,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 4、拌和楼启动、停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堆积的相关规定。 5、机组投入运转后,各工种都要及时监视各部位的运转情况,不得擅离岗位,运转过程中,如发生异常, 应报告操作人员及时排除故障。 6、运转中严禁人员靠近各种运转部位;小车轨道及成品料仓库下严禁站人。 7、装载机操作时作业者必须精神集中,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做好主动避让工作。作业结束后,按规定 地点存放机械,离开机械时,务必将铲斗降到地面放稳。人员离开机械后,必须及时离开作业区域,不得 无故在场内逗留。 8、运输车辆按规定线路在内场行驶,限速不超过 5KM/H。 9、内场拌和作业期间,除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其它所有人员在作业时间段内不得在内场上料区域内 穿行,只能从内场外侧道路行走。 10、作业人员(包括操作工和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夜间施工必须佩穿反光背心。 11、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涉及电气焊施工、登高作业时,必须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 12、拌和设备配有除尘系统的,应确保正常使用。同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做到班后清理,工完场清。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基层外场普工 编号:03 : 你将从事基层外场的普工作业,存在着交通伤害、机械伤害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业时务必遵守 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好相应的安全 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 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以下针对性措 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在道路上工作和行走时,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看二停三通过”,不抢一分一秒,保证自己不 被车辆伤害。 2、外场作业人员上路前必须穿好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严禁搭载农用车和其它机械上下班。 3、、从事路面基层摊铺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密切注意工程运输车辆,做到及时避让;在压路机、摊铺机 附近施工时,注意机械的动向及鸣号提醒。严禁在通车路段及压路机、摊铺机下休息,严禁在施工现场打 闹、追逐。严禁随意跨越桥梁中分带。 4、作业人员应注意调平钢丝绳可能带来的磕绊。调平钢丝绳通过通车通道路口时应设专人看护,防范车 辆拉断钢丝绳可能造成的伤害事故。 5、不得擅自操作机械设备和工程车辆。 6、自觉维护现场交通管制设施。 7、在电力线底下、光缆附近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时刻提高警惕,保护好电力电线、国 防光缆。 8、严禁在河流、池塘、江水等游泳、洗澡,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你承担。 9、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护好自己的财物。 10、工作时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内容。 被告知者签字(指印): 此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者本人留存,一份留项目部安全科存档备查。 年 项目经理部 月 日 岗位危险告知书 沥青外场普工 编号:04 : 你将从事沥青外场的普工作业,存在着交通伤害、机械伤害、烫伤和坠落等岗位危险,予以告知。你在作 业时务必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并熟记作业要点及其特性,掌握 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技能;进入作业场所后,要进行重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排除;要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联保互保。同时对 以下针对性措施必须经常对照执行: 1、从事沥青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过敏反应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 2、在道路上工作和行走时,密切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看二停三通过”,不抢一分一秒,保证自己不 被车辆伤害。 3、外场作业人员上路前必须穿好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严禁搭载农用车和其它机械上下班。 4、从事路面面层摊铺作业的相关人员,应密切注意工程运输车辆,做到及时避让;在压路机、摊铺机附 近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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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登记表(经典范本)

员工入职登记表(经典范本)

员工入职登记表 共 3 页之第 1 页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地址 婚姻状况 邮编 电话 通信地址 国籍 照片 邮编 护照号 最高学历 专业 签证类型 居住证期限 外语及等级 职业资格 专业职称 主要教育经历 教育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院校名称 学历 专业 证书 主要工作经历 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工作单位 职位 证明人姓名、电话 离职原因 主要培训经历 培训时间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培训内容 培训组织机构 培训结果 主要家庭成员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所任岗位及职务 紧急联络人 姓名 关系 联系地址及邮遍 电话 承诺:本人保证我所提供以及填写的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的,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填表人: 日期: 共 3 页之第 2 页 身高 体重 视力 ()良好 ()辅助 是否曾被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或持有残疾人证明 :填写“是”或“否” 健 ( ()良好 ()辅 听力 助 ) 是否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鉴定为具有伤残等级以及何级伤残:填写“是”或“否”以及伤残等级 ( ) ( 康 状 是否从事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已经有毒有害工种:填写“是”或“否” 况 是否有传染性疾病以及何疾病:填写“是”或“否”以及何疾病:( ( )( ) ) ) 最近 6 个月内所接受的医学治疗与医学检查: 离职时间 前用人单位 信息 离职原因 是与前用人单位约定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填写“是”或“否” 是否与前用人单位有未尽的法律事宜:填写“是”或“否” ( 地方方言 ( ) ) 电脑知识 个人技能 其他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累计工作时间 ( )年( )月 是否已经休了本年度的年休假:填写“是”或“否” 是否曾经或正在追究与承担过刑事责任:填写“是”或“否” ( ) ) 应聘信息来源 是否在本公司工作过:填写“是”或“否” 入职部门 入职职位 ( ( ) 入职时间 1、员工确认,公司已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情 员 况。 工 2、员工在本表提供的个人信息、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等个人资料均真实,员工充分了解上述资料的真 声 实性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 明 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做无效认定处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员工有对此赔偿的义务。 3、员工确认,本表所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公司向该通信地址寄送的文件或物品,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 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的,员工同意,从公司寄出之日起视为公司已经送达。 员工签名: 日期: 录 用 条 件 单位填写 员工确认 试用期限 试用期工资 正式期工资 本人对入职登记表的上面登记的全部内容皆已知晓并保证我所提供以及填写的资料均属实。 员工签名: 2 日期: 共 3 页之第 3 页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任 务 指 标 员工确认 本人对入职登记表的上面登记的全部内容皆已知晓。 员工签名: 3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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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入职流程能帮助降低风险

哪些入职流程能帮助降低风险

问:哪些入职流程能帮助降低风险? 答: 企业招聘实务显示,以下这些入职流程能够降低企业的风险: 1) 候选人交验证明文件原件,企业保存其复印件。这些证明文件包括学位证书、职业 证书、体检报告等。 2) 候选人签署真实披露声明,即要求候选人声明在面谈和磋商过程中披露的、使企 业作出聘用决定的重要信息是真实的。 3) 候选人签署详尽披露声明,即要求候选人声明在面谈及磋商过程中已披露所有可 能对企业的聘用决定形成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4) 候选人签署知情声明,即要求候选人确认企业已经真实、详尽披露法律规定应当 披露以及候选人希望了解的与其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 5) 候选人签署制度送达声明,即候选人声明已了解公司制度文件所在的具体位置、 获取方法,并会按照指定方式在指定时间内获取和阅读理解制度内容;如果可能,应当将 重要制度文本副本发放候选人并要求签收。 6) 候选人签署岗位职责理解声明,即要求候选人阅读岗位职责说明书并签署声明, 表示已经阅读并理解。 7) 候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招聘实务过程中,因为双方沟通的信息量十分庞杂,全部记录既无必要,也会增加 工作量,并且企业可能漏记应当记录的信息。因此入职流程的主要目标,是为企业保留书 面证据,在未来必要时,能够证明企业已经履行诚实信用和告知义务,并能够证明候选人 未尽诚实信用和告知义务。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3 条、第 42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例: 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一天晚上,公司发生了盗窃事件,这天正赶上王某值班。公司经理认为是保安部门没 有尽到职责。于是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王某没有按照规定定时 在公司内巡视。 王某称自己从来不知道公司有“定时在公司内巡视”的规定。但是公司不顾王某的辩 解,最终还是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当地仲裁 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 虽然在公司的《保安员工手册》中要求,保安人员应定时在公司内巡视,但是《保 安员工手册》只是在人力资源部门保存一份,从来没有进行过公示;  没有进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教育的记录;  没有将相关制度的文本发给每名保安人员,并请其签收。 劳动仲裁委因此裁决:王某不知道公司的劳动纪律,因此没有履行的义务,公司无权 根据《保安员工手册》认定王某有过失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 解: 本案的裁决阐明了这样的观点:  企业有将公司制度告知员工的义务;  员工对于不知情的制度没有执行的义务;  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有证据;  企业制度文本存档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  员工签收制度文本的记录可以作为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 员工接受制度培训的记录可以作为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本案中,企业已经制定了制度《保安员工手册》,并且在人力资源部保存有文本,但并 没有证据证明企业已经通过培训、发放文本等方式将手册内容告知了员工,因此员工没有 履行的义务。 操作提示: 1)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未完成的告知义务要在入职流程结束前完成。 2)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未完成的证据收集工作,应当在入职流程结束前完成。 3)入职流程中安排制度培训的,应当制作培训签到表并要求候选人签到。签到表中应 当注明培训的主题和相关文件标题。 4)企业制度可能十分繁杂,因此即使企业已经进行了制度培训,仍然应当要求候选人 签署声明确认其已知晓如何获取制度副本并会在指定时间内阅读理解制度文本。 5)签署劳动合同应该尽量安排在入职流程的最后一节,至少应安排在候选人签署真实 披露声明、详尽披露声明、制度送达声明及岗位职责理解声明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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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 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 险。《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 ◆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 ◆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 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 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 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 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 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 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 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 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 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 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 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 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 ◆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 劳动合同中声明。 ◆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 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 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 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 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 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 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 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 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 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 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 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 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 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 部发[1995]309 号)第 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 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 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 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 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 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 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 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 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 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劳动合同法施行 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 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 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 ◆ 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 ◆ 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 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 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 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 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 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 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 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 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四、企业强制 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 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 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 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 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 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 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 “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 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 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 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 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 A. 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 B. 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 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A. 明确设定”录用条件” B. 事先公示”录用条件” C. 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 D. 明确考核标准 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A. 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B. 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 C.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4、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 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 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 5、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有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最好让劳动者在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 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 补偿. 6、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 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 7、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 16 周岁 8、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 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 9、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 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相关责任. 10、招用外国人要办理相关手续 11、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 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 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 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 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 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 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尽早辞退不确定的员工。 2、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其内容包含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可直接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5、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可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 约定条款.为了防止发生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规章制 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如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等); 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抗拒行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 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为防止调薪调职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当中约定诸如岗变薪变的条款,(如 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 整)。 6、劳动合同条款要”约定明确” 7、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8、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用工前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生效时间; 9、劳动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盖章 双方都要签字或盖章;让劳动者体人签字;让劳动者先签字 10、劳动合同要交给劳动者一份 为避免发生法律纠纷时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可设定签收表,在将合同交付给员工 时让,员工填写并签名,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员工.用人单位在 订立劳动合同后要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并且至少要保留两年. 11、劳动合同到期要及时续签或终止 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设置劳动合同到期前提醒程序;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预防事实劳动关系条款; 如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延 续一个月”。 12、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13、没有担保如何预防企业财产损失 严格入职审查,加强内部管理,购买相关保险,但收取住宿押金不属于违法行为。 14、“劳动者不签合同”该怎么办 不签合同就不让上岗;要求签署不签劳动合同声明(如要求劳动者签署不愿意签 订劳动合同的声明,并承诺不签劳动合同是自已的个人意思,同时放弃双倍工资 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求);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劳动者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限期不签的按照违纪解除合同; 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原件等。 15、明确劳动合同的类型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6、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岗位确定;根据工作性质确定; 在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的复式格局模式,即 保持劳动力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切忌劳动合同期限一刀切,避 免因劳动合同同一天到期,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17、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好吗 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不能避免经济补偿金;且连续两次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18、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是”终身制”,可以解除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是劳动者违法违纪或者因病,因伤,经培训或调岗等不能胜任工作(这种情形用 人单位要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才 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经济性裁员。 19、哪些情况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 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0、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视为订立不等于双方已经签订,用人单位 仍有义务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1、合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生。 评估在本单位工作近 10 年的员工; 订立合同时合理选择期限; 尽量让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增强证据意识,建议以书面 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一定要保留员工同意的书面证据.避 免事后被员工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适当运用劳动合同变更; 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如在关联公司内部流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等; 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如将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岗位期限分开确定, 保证企业可以以工作岗位的期限到期为由进行岗位的合法调整;合理设计薪酬制 度,将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块,,并降低基本工资,提升绩效工 资,以促使员工努力工作,避免员工消极怠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 加强绩效考核,以使企业能够合法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22、如何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23、如何约定”服务期” 只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必须注意:首先必须是企业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其次 必须是企业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对员工进行的入职培训,上岗培训,转岗培训, 劳动安全教育培训等常规定培训,即使企业为此支付了费用,也是企业的义务,不 能据此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费用一般可包括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 期间的劳动报酬。 服务期的年限设置,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服务期可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短 于劳动合同期限.可在培训协议中增加一条: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 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 止。 在培训过程中,应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注明培训时间。 企业需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尽量不要为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避免 损失。 24 如何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具体的保密义务及方式;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保密 责任的解除。如果没有竞业限制条款,单独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是否能约定违 约金的。 25 如何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不能针对企业所有的员工。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约定竞业限制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的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6 如何约定”违约金” 只有企业能够举证劳动者违约,才能获得违约金.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 出诉论,否则视为企业已放弃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 如果员工在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后离开,企业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 期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如何规避风险 1、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 单位应当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 期。 2、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包括劳动期限和试用期限,但不能只约定试用期。 3、不能超标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4、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不管什么原因,企业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管间隔了多少年),均不得再次约定 试用期。 5、试用期工资不要低于法定标准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三者不一致时,取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 企业可进一步细化公司岗位,制定更详细的职位等级和工资层级,并在劳动合同 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奖金和效益工资应当通过对其绩效考核按月或季度确定,以 避免试用期工资过高。 6、试用期也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按照社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险。 7、试用期内也要给员工医疗期待遇 8、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相关条件,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 纪违法,因病,工作等。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有充分证据。 9、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 者。 10、小心预防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损失 慎重决定;如果确实要在试用期内提供专项培训等特殊福利的,可采取提前转正 或签订服务期协议。 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1、不要拖欠和克扣工资 除以下几种情况之外,扣减工资的形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 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每月扣减工资比例必须小 于该职工月工资的 20%;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 算;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 单位代扣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社保等)。 2、正确应对”支付令” 3、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4、不要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 5、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 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 2008 第 3 号)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和 174 小时进行折算。 平时延时加班:150%;休假日:200%;法定休假日:300% 6 依法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7 劳动合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 8 用人单位变更事项不能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9 企业分立或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规避风险 1、尽量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具 体协商---就达成一致的事由和条件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 一份---履行协议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当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需遵官运亨通 解除预告期(试用期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劳动者的工 作并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说劳动者即使马上离职也不会对正常的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的影响,企业应尽快与期办理交接工作。 3、尽可能降低劳动者”自动离职”带来的损失: 在规章制度里规定”连续旷工 XX 天属于擅自离职”,同时规定对旷 工和擅自离职等的处理程序。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怎么办? 5、怎样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明确并 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怎样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 须制定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 并在规章制度当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形;对于要求员工通 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常握 和执行;留有员工严重违反规定的证据,如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 惩处单等.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 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7、怎样以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在于严重失职有无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害,通常由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规定。 8、怎样以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当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9、怎样以劳动者”有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 法律规定.让应征者作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员工 有虚假信息,即可以此为据行使单方解除权。 10、怎样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劳动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依 法判刑;判决属于生效判决。 11、怎样以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劳动者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 疗期已经结束;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从事。 12、怎样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重 新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 胜任新岗位。 13、怎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变化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但没有达到 一致意见。 14、怎么选择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非过错情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 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知,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5、怎样以”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6、合理规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7、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18、怎样正确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只有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体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 2001 第 125 号),国家法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 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终止合同后,关于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A 如果用人单 位同意续签,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 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 如果用人单位 同意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 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 补偿金。C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 劳 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几种情形: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B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的。C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 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巧妙规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 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险;招 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违法 情形。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以非过错性解除。 20、正确计算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年限计算标淮: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需注意,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 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 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因此, 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的工资。 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根据规定,个人因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 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1、恰当选择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应当在员工按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2、避免出现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23 依法向劳动者索取”赔偿金” 赔偿责任是指:招录费用;培训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培偿 24、正确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结算薪金,按规定支 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 关系转移手续;妥善保管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 两年备查。 25、正确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书 最好不要用开除等字眼,尽量用规范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好当面交给员工,并要求当 事人签字确认。 规章制度的风险规避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 度.对于现行的规章制度,如果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的,应尽快予以修改所 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发生效力的要件,主要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由 公示。 2、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适格 3、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 4、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情合理 5、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劳动合同 6、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7、规章制度最好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所有的员工发出书面通知,附上企业规章 制度,请员工阅读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同时签字确认。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可在新 员工入职培训时发放规章制度,要求其阅读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同时签字确认. 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包括要求修改的意见),不论是否接受,都应给予 书面答复并形成书面记录.要求相关职工签字。若企业觉得有必要对规章制度进 行修改,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他所有职工都再进行一遍民主程序。 8、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才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否 则不对职工产生效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入职登记录增加声明条款。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员工已学习了解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违反愿意接受规定的 处罚.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职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可以通 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职工签字,内容包括职工确认已 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 9、组建并发挥工会以沟通协调作用 特殊用工的风险防范 1、谨防劳务派遣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招聘与使用相分离, 劳务派遣单位 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工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 从而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要选择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单位,比如其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 50 万元. 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企业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 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协议上签字 2、谨慎签署”劳动派遣协议” 3、劳动派遣用工是有法律限制的 4、依法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5、用工单位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6、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到职日期: 入职登记表 到职部门: 到职岗位(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婚否 民族 专业 毕业学校 健康状况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英语水平 计算机水平 原工作单位 离职原因 起止时间 学校 学历或资格证书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教育经历 工作经历 本人保证所填写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或遗漏相关信息导致用 声明 人单位误解而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本人不 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 可以因本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 单位: 序号 姓名 部门 职位 合同编号 收到人签名 收到日期 注备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 同志,于 年 月 日 被我单位录用,并签订 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因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 )项规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您于 年 月 日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将于 年 月 日届满,公司决定 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日上/下午 时刻到 (部 门)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不同意续订合同,请于 月 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年龄 学历 入职日期 毕业院校 专业 现劳动合同期限 申请续签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固定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无固定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月 年 月 日 日 申请日期 予以续签 不予续签 直接上级意见 □ □ 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 □ 理由 备注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您具有下列第 项情形,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仍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劳动合同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10、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签收回执 月 日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员工工号: ) 您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因,根据《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 2. 您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请您于 年 月 项原 年 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特此通知!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 公司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与员工福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的具有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一种制度。公司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人力资 源部应认真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险的结算,统计工作,促进社会保险制 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各项保险费用的提取,缴纳,使用,管理按规定办理。公司计提的工资总额,按上 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计算口径应与年报工资总额相一致,开支必须与财务 部门的实际支出相一致。 第三条 在处理社会保险待遇时,应正确计算工龄,区别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掌握工伤与 非工伤的界限。 员工福利 第四条 员工福利是员工分配部门的延伸。 第五条 员工福利分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集体福利包括员工集体文化福利,员工集体生活 福利,即员工在公司工作期内的培训等等。个人福利包括婚丧假,年假,以及女职 工产假,哺乳假待遇。同时,社会保险也是员工福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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