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 2008 年 12 月 17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5 次 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 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 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 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 页 400 浏览
立即下载
36-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36-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以上班网聊为由辞退员工 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   会计赵灵(化名)被所在公司辞退,理由是“上班时间存在网络聊天的行为,还将其 他公司的税务发票带入公司”。因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赵灵经济补偿金,公司将赵 灵诉至东城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认定公司与赵灵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支付各种经 济补偿共一万余元。 高更商贸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会计赵灵在工作期间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等带入公司 , 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且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人等。该公司认 为,这些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去年 8 月,高更公司与赵灵解除 劳动合同。赵灵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此后仲裁做出裁决,高更公司应支付赵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 万余元,及 50%的 额外经济补偿金 1 万余元。高更公司对裁决不满,于是将赵灵起诉到法院,诉请不支付这笔 费用。 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提交了其调取的一份 msn 聊天记录。这份聊天记录显示,发件人 曾在聊天中提到“客人名单”一事。高更公司以此证明赵灵经常进行网络聊天,并将公司 的商业秘密发给他人。 庭审中,赵灵对此并不认可,“这台电脑并不是原来我用的,聊天记录的发件人也不是 我的网名”。赵灵认为,高更公司所诉情况均属捏造。他称,“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更无保 密制度”。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高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赵灵的行为存在营私舞弊情况,且对其公司 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高更公司据此与赵灵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因为赵灵已经同意与公司 解除合同,法庭判决高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官在判决书里解释说, 赵灵 2007 年入职后月薪 7000 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需支付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此外因公司延迟支付,还需要再支付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共 3500 元。

1 页 374 浏览
立即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 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 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 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 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 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 1 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 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 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 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 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 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 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 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 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2 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 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 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 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 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 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 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 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 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 3 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 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 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 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 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 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 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 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 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 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 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 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4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 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 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 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 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 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 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 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 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 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 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 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6

6 页 388 浏览
立即下载
9-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9-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办公厅[***]***号《关于对 *********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精神,为了做好 退出的工作,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对 的职工和用工人员全部解除劳 动关系,并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 工作时间为 个月。 三、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和一次性失 业补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按每月 元的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失业补偿 按 《*****区失业保险办法》第 36 条的规定计算。 四、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其中:解除劳动关 系补偿 元,一次性失业补偿 元)。甲方从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 代扣代缴应属于乙方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元,扣除后甲方实际支付给 乙方经济补偿金: (¥: 元)。 五、乙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从职工入社之日起属于单位缴交的由甲方交至 年 月 日止.属于个人缴交部分由乙方负责,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 一次性补偿金中代扣代缴。 年 月 日以后乙方需续保的,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认为需要把档案移交劳动再就业中心管理的,由乙方自行办理并交 付相关费用。 七、乙方对其在原 在岗时经办的业务必须向甲方 移交清楚;乙方对其在岗时所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年 (盖章) 月 日 乙方: 年 (签字) 月 日

1 页 406 浏览
立即下载
我该怎么才能解决目前窘状?真的非仲裁不可吗?

我该怎么才能解决目前窘状?真的非仲裁不可吗?

我该怎么才能解决目前窘状?真的非 仲裁不可吗? 2012-10-31 11:56:33 星期三 现状: 深陷囹圄,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的,约定最低薪水的定额工资,可事实劳动 关系一直只子公司,因为一直得不到应有的职位和权力,一直想找个理由走人, 前期因为连续 2 个月工资低于约定标准,且社保关系一直没按时缴纳,以此为 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建议;本来约定好的事情,可是真的到让我签字时 候,发现协议字里行间全是我违约的条款,很气愤, 于是提出了额外给经济补 偿的附加要求;公司不同意,现在闹的情况是 子公司给下了个降薪的书面通知 (薪水是原来的四分之一左右),如我不同以需和原合同签订单位协商解决; 可原合同单位负责人又不在本地,电话沟通很久,最后还是等人家回来再说; 可这期间我上班还是不上呢?上就意味着接受了他们的降薪协议,不上一个人 熬在外地又真不知干嘛。。 我目前不知道该怎么办,虽然吆喝着要请劳动仲裁,可是总担心这样会影 响自己的声誉和职业生涯,毕竟我也是工作了 6 年的人;约定的岗位也是几乎 临近高管的位置,我也是看好这边给的副总的预期才来这里的,虽然一切都不 顺利,但我也真的不想闹僵;毕竟行业圈子太小了,我该怎么办呢?? 感谢各位热心帮忙,我已经处理了;其实真实原因或者叫深层原因大家 都心知肚明,公司战略发生大转移,原来的项目叫停了,我三月份即被 转移到另外一个已建成的项目;名曰实习 需要自我反省的有如下几点,留给后来者莫要重蹈覆辙: (1)认清自己的形势和位置,这点很重要;一个人的能力虽然不完全取 决于平台,但在没有位置之前最好三缄其口;别傻乎乎的认为只要方法 对的就一定会实施; 对你个人的认可度直接决定了你可能拥有的前途。 (2)冲突需要用关系去化解;借力借势实现自己的意图才更重要; (3)一定要找个可以拉升你的靠山,但不能是一个人,不同事情采取不 同的沟通方式。 终于发现我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提升,虽然裸辞,但我不后悔。 我的问题算是初步解决,不过目前来看,公司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诚信; 不过我的方法还是想说出来:   (1)找董事长沟通,协商解除;口头的承诺已经取得满意效果; 表面 上我申请离职走正常手续,维护公司高管面子;实际把缺我的 暗地里补 齐; 基于对对方信任我签字了,如公司真的还是愿意做小人,我感觉即 便丢了一些利益也无所谓的,至少我看清了一些人的本质和公司的本质。 算是对自己走错路的一点教训吧。 (2)给离职要走的子公司总经理提出了我认为很好的营销策略,他如果 愿意做相信对公司是百利而无一害,如果仍然质疑,也没必要再理会了。 另我已开始筹备打算建立自己的公司,还是服务于原来工作的两家公司 和相关的公司; 钱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关键是自己的路需要一步步踏实走!    

2 页 379 浏览
立即下载
广州市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广州市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等合计 人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人员情况见附表)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企业现经营状况:□停产 (时间)□倒闭 仲裁请求:(合计请求金额 (时间)□其他 元,各人请求明细见附表)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加班费共 时间加班费 元;休息日加班费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 元。 4.其它 元。 元(包括延长工作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元)。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 以上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附件:1.仲裁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2.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模):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序 号 姓名 申请人签章确认: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岗 位 入 职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仲裁请求 实 际 工 作 至 离 职 原 因 拖欠工资 时 间 金 额 经 济 其他请求 事项及金 补 额 偿 合 计 请 求 金 额 备 注 员工推举代表书 姓名 代 表 名 单 身份证号 住址                                         代表权限为下列 代 表 权 限 联系电话 项: 1.一般代理:有权代为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 参加仲裁活动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 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委托律师代理等。 代 表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1.参加仲裁活动,反映员工的要求; 2.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3.遵守仲裁纪律; 4.仍需生产的,维护经营生产秩序; 5.停止生产的,维护员工生活社会秩序。 1.员工推举代表时,代表人数不能确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注 意 事 项 决定。 2.代表一经推举,由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推举员工代表需员工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冒签。 推举员工签名栏 年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1.每位员工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日 注: 2.员工签名栏如不够用,可加插页; 3.本推举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留存。

6 页 408 浏览
立即下载
2-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本

2-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本

起诉书 原告:上海 xx 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 性别 X 出生年月 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 户籍地: 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XXX 元; 2、判决被告 xx 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及测温仪 MT4、风速仪 MS6250、温度计 TES-1332A 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 1998 年 11 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 年 2 月 22 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 6 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 2 月 26 日,原告公司总裁在 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 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 2007 年 3 月 14 日。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被告未 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 xxx 多次与 被告联系未果。2007 年 3 月 24 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 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 三)。2007 年 3 月 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 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 证据四)。2007 年 4 月 1 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向上海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2007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 x 劳仲(2007)办字 第 xx 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员工 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 每月事假超过 56 小时(7 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 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 式、要求不一。2007 年 2 月 26 日,公司总裁在被告 xx 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 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 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 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 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 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二、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 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矿工的行为已严重 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被告 xx 应在书面通知公 司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 3 月 28 日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矿工。 加之,在其辞职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不按公司离职流程办理,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 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因此,2007 年 4 月 1 日,公 司对被告 xx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其因违纪被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 依据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 三、被告至今还非法占有原告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及测温仪 MT4、风速仪 MS6250、温度计 TES-1332A 各一台。 2006 年 7 月 25 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营建部向公司提出“T 类签呈”(见证据 六),为被告申请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同年 8 月 25 日,原告公司营建部主管 xx 将该台笔记本电脑领用后即交付被告 xxx 使用(见证据七)。被告 xx 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所借公司财物情况下拒不归还, 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 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 xx 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 xxx 公司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 1 份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 份 3、证据清单一份

3 页 406 浏览
立即下载
1-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

1-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

劳动仲裁风险提示书 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活动,确保当事人正确行 使仲裁权利、合理预期和尽量避免仲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等规定,现将常见的仲裁风险提示如下: 一、 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将 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将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理。受理后发现仲裁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将 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审理。 二、 仲裁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不 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适 当,不可随意扩大请求范围,对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请 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予以驳回。 三、 逾期变更请求事项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事项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 四、 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 年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逾期提出的,将承担仲裁申请被不 予受理或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五、 不按时出庭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仲裁庭审。当事人经 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 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 时间三十分钟未到庭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 授权不明 当事人有代理人代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应当在授权委托 书中明确注明其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不明确的代理人就特别 授权代理事项做出的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驳对方的申请,应当向仲裁 委员会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 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的仲裁结果。 八、 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 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供的证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 纳,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除外。 九、 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的原始件或者原物,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 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 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 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 证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 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 的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一、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法 律文书。因申请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明确,或者送达地 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视为 已送达。因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导致文书 无法送达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供正确的地址。 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能提供正确的地址或者重新提供的地 址仍然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将撤销案件受理。

3 页 419 浏览
立即下载
1-反诉状-范本

1-反诉状-范本

反诉状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蒋 XX 职务:校长 住所:五指山市市区 被反诉人:符某,女,汉族,1963 年 10 月出生,海南琼海人,住海南省某工业学校校内。 反诉请求: 一、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是一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从 1997 年开始,反诉人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学校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同年 9 月,反诉人制定了《全员岗位工作职责 实施细则》(证据一),该细则把反诉人对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具体化,对每位教职工的岗位和工作要求都有明确的要求。1998 年 9 月,反诉人制定了《海 南省工业学校全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据二),引入激励机制和竞 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2002 年 9 月,反诉人对原《管理 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证据三)。2004 年 5 月,反诉人召开校三届二次教代会,会议讨论 通过了《海南省工业学校全员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证据四)。反诉人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 极大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行劳动义务。 被反诉人在反诉人处工作期间,由于长期以来纪律散漫,出勤不出力,根据反诉人制 定的 2002 年度及 2003 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工勤人员考核办法》(证据五、证据 六),被反诉人在 2002 年度及 2003 年度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证据七、证据八)。但被 反诉人不思悔改,拒不接受反诉人对其进行教育,从 2004 年 2 月至今就不到反诉人处上班, 被反诉人旷工时间长达两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 36 条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二)连续旷工 10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反诉人的规章制度,依法应予解除劳 动关系。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法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二 00 六年六月一日

2 页 369 浏览
立即下载
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

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 年 7 月 7 日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 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 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 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 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 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 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 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 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 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 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 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 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 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条 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 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 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 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 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 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 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 保的,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 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 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   (二)先予执行的裁决书;   (三)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第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期间,人 民法院可不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 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 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函件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于五日内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 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十六条 2008 年 5 月 1 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 于 2008 年 5 月 1 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劳动 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 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 处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 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 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 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 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 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 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 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 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 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 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 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 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 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 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 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 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 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 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 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 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 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 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 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 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中 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 行。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指导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4 页 382 浏览
立即下载
仲裁法讲义

仲裁法讲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特点及重点内容讲解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罗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立法过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列入 2006 年立法计划。 2005 年 10 月人大法工委开始起草工作。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调 第三章 仲 则 解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 则 一、新法的特点         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二)拓展了调解渠道和效力 (三)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 (四)调整了案件管辖 (五)完善了证据规则 (六)建立了特别处理程序 (七)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限 (八)提高了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九)特殊规定 一、新法的特点 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 1. 当事人: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相同。但事业单位实 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 争议标的:(第 2 条)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 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新法的特点  (二)拓展了调解渠道和效力 — 调整、充实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第 10 条)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 — 适当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提供了绿色通道。(第 14 、 16 条) 1.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 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 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一、新法的特点  (三)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  针对现行申请仲裁时效过短(原 60 日时效,《劳动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新法适当延长了申请仲裁时效,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第 27 条) 新法完善了时效中断、中止制度。 (第 27 条) ——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仲裁 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 27 条) 确立了特殊时效制度。 (第 27 条) ——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 1 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 止,自终止之日起 1 年内申请。  一、新法的特点  (四)调整了案件管辖  新法地域管辖原则(第 21 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 特殊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及优先管辖)(第 21 条) —— 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 —— 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 (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为主,但双方都申请的,由劳动合 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为优先原则) 一、新法的特点  (五)完善了证据规则 基本证据规则: (第 6 条) ——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 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庭审证据规则: (第 39 条)  谁主张,谁举证 ——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专属(举证倒置)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 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如工资发放名册、考勤记录、企业规章 制度等 )  举证不能责任 ——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参考:用人单位在 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 一、新法的特点  (六)建立了特别处理程序   一般程序 (原程序是一裁两审,基层调解非必经程序) 有限的仲裁终局:(第 47 条) 新法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 —— 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对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发生的争议实行有限仲裁终局的方式。 (针对标的简单明确、数额不大,实行一裁终局。目的是防止为被申请方当事人恶意拖入 漫长的诉讼程序,保护申请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申诉成本)   对裁决结果,部分先予执行(第 44 条) 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事实清楚的可先行裁 决,先予执行,毋须担保。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中弱势群体人员的权利。 一、新法的特点  (七)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限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仲裁委 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29 条) 原规定受理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书 7 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处理结束。案情复杂经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十五日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43 条) 现行法律规定为 60 日 +15 日,全部走完仲裁程序必须“一裁两审”,即仲裁 2 个多月,法院一审 6 个多月,二审 3 个多月。将近 1 年多的时间 ,处理周期过长,加大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使得 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导致了矛盾的激化,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新法的特点  (八)提高了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 20 条)  曾任审判员的; 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一、新法的特点  (九)特殊规定 —— 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纳进来: (第 52 条) (此规定也可能是提前预知了人事部与劳动保障部的合并而考虑的) ——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 障。(第 53 条) 主要的出发点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降低仲裁成本,鼓励 当事人积极主动维权,尊重当事人维权的渠道畅通,同时也加大了 用人单位在维权方面的压力。 (但仲裁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怎样保障,没有说明,只能等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面出台的《组织规则》及《办案规则》中明确了。初 步估计在 6 月左右出台) 二、重点内容  第一章   宗旨和原则(第 1 条、第 3 条) 法律适用范围(第 2 条) 前新法特点一中已解释过 处理程序(第 4 、 5 条)(此两条主要是讲发挥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重在调解。)       总则 证据规则(第 6 条+第 39 条) 前新法特点五中已解释过 群体争议及其代表(第 7 条)(此条主要是讲人数多的集体争议,推 选代表) 三方机制(第 8 条) (县级以上建立三方机制,共同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第 9 条) (此条主要是指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处理的行为。) 二、重点内容  第二章  调解组织(第 10 条)   调解 可分企业内的和企业外(如乡镇、街道设立的) 。 调解程序及效力(第 12 条——第 16 条) ( 明确了申请调解可以通过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过企业调解组织做工作,耐心 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名 及调解员盖章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上规定的 “应当”,一般是指必须的意思。 )  调解协议 —— 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发出支付令的依据; —— 调解协议具有当事人解决争议的合同效力; —— 调解协议具有当事人证明主张的证据效力。  支付令(第 16 条) —— 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 (劳动者的双渠道,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第 17 条) 总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同时又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第 19 条) 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 办事机构的职责 (负责办理仲裁委日常工作。《劳动法》第 81 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   仲裁员资格条件(第 20 条) 行政部门的职责(第 18 条) (在新法特点八中已介绍过) 制定规则,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 劳动争议管辖(第 21 条) (在新法特点四中已介绍过)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参与人 —— 当事人(第 22 条) —— 第三人(第 23 条) —— 代理人(第 24 条、第 25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 [ 经 ] 复 [1 988]50 号中明确: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 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  仲裁活动公开原则(第 26 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第二节  仲裁 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时效(第 27 条) 怎样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3 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 [1994]257 号) 规定,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 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故其应 是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 时效中断  时效中止  特殊情形时效 劳动报酬争议必须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 劳动关系终止的及其他争议情况的要以一年时效为限。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第二节       仲裁 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及申请书(第 28 条) 有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 分别要求应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情况 (增加了口头申请受理的情况) 受理(第 29 条) 审查受理与否的期限缩短为 5 日(原《条例》规定为 7 日) 送达被申请人(第 30 条) 受理后送达当事人也是 5 日。(送达给被申请人受理通知、送达给申请人答辩书的期 限)    答辩期 答辩期限为 10 日。(原《条例》规定为 15 日答辩期限) 不答辩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第三节          仲裁 开庭和裁决 组庭及通知(第 31 、 32 条) 受理期限的通知限定在 5 日内。 仲裁员回避(第 33 条) 主要是审查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开庭通知(第 35 条) 开庭 5 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是否延期的权限在仲裁委。 不出庭或退庭(第 36 条)明确了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 人不到庭或退庭做缺席裁决。 鉴定(第 37 条) 主要是取证和确认证据的过程。 庭审过程(第 38)—— 质证、辩论——新法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互动 笔录 ( 第 40 条) 将开庭情况及参加人的陈述作以记录。在此强调仲裁员“签名” ,而非仅仅 署名。 仲裁调解 调解书及其效力 ( 第 42 条)——新法强调仲裁员“签名” ,而非仅仅署名。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   审理时限(第 43 条等) 在此强调仲裁案件的处理只有 45 日 +15 日,不能超过 60 日。但在此并没有限定申 请人的申诉渠道,仲裁裁决逾期未作出的,当事人可就同一申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当事人只能还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仲裁委不能被当作被申请人。 部分先行裁决(第 43 条) 先予执行(第 44 条) 裁决的作出(第 45 条) 前新法特点六中已解释过 前新法特点六中已解释过 坚持仲裁员中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作出裁决。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意 见作出裁决。  裁决书(第 46 条) 在此也强调仲裁员“签名” ,而非仅仅署名,同时加盖公章。 (但本法中没有提到送达的情况,如怎样送达?如何送达?送达期间的要求等)。 二、重点内容 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 有限仲裁终局及其效力(第 47 条) 工伤医疗费:未参保的 (如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需先支付或先垫付 的费用)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情形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 85 条、 87 条情形  有限终局案件 (第 48 条) 强调劳动者的诉权 有限终局案件 (第 49 条) 强调用人单位的申请撤销权 一般案件当事人的诉权(第 50 条) 指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法 47 条以外的情形对  执行(第 51 条)   裁决不服的,可予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指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履行。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依 法执行。(是指当事人收到调解书、裁决书 15 日后,调解书、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 二、重点内容  第四章    附则 适用范围(主体)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范 围相同。但同时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 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纳入进来。 (52 条 ) 仲裁费用 过) 开始施行时间 行。 ( 53 条)(在新法特点九中已介绍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       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 及对其发放的标准产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争议 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产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 结论或对职业病的鉴定结论产生异议的纠纷; (四)家庭或个人与家政公司或职业介绍所等服务机 构及人员产生的纠纷; (五)各种技术型人员与学徒、帮工之间产生的纠纷; (六)农村(团场)承包大户与受雇人之间产生的纠 纷; (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情 形。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 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 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是因为劳动权利义 务产生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要件必须是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而且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与原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 •谢谢!

25 页 373 浏览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