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受理范围   劳动监察:(一)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 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仲裁:(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 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权限   劳动监察:有处罚权,无调解权。   劳动仲裁:有调解权,无处罚权。   执法依据   劳动监察:法律、法规、规章。   劳动仲裁: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裁决。   本质区别   劳动监察:政府部门行政执法。   劳动仲裁:是对用工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裁判。 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及其与仲裁、劳动监察的区别 2010-11-11 :中国大律师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以及其与仲裁、劳动监察的区别,并就仲裁和监察的受 案范围划分原则进行阐述。以求人们对这几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进行区分。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 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的区别   从本质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 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 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 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 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 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 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 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 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引起的纠纷。劳动争议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因为 适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因指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争议。仲 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有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采取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 出裁决的活动。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和人员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所依法进行的检查、处罚等一系列执 法活动。具有:1 法定性,即依据强行性法律规范进行监察活动;2、行政性,即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 是行使行政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3、专门性,即是有专门机构和人员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 督;4、惟一性,即在劳动监督体系中,惟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 督。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 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 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 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的约束力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 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 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 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 以追究行政责任。   6、证据收集方式不同。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 行政复议。   8、受理案件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 60 天;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两年。   (二)、仲裁和监察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   搞清仲裁和监察各自的职能,并据此对交叉案件进行原则划分,是解决案件交叉问题的前提。为此, 在对仲裁和监察各自职能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对交叉案件的划分原则进行了讨 论,并达成了共识。对于受案范围有交叉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违法案件,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说,劳动仲裁 与劳动监察机构都应当受理,不宜强行划分。另外,有些案件只有在审理和调查后才能知道如何适用法律, 事前也不容易划清。但是为了避免在工作中互相推委扯皮、有利于各自工作的开展,应当做一些原则性的划 分。根据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各自职能以及适用法律规范上的不同,本着顾全大局、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行政风险的精神,同时借鉴我市各区县的一些成功做法,我们认为,在处理社会保险、劳动报 酬、履行劳动合同等受案范围有交叉的申诉或举报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对于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问题,既然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和监察都应当受理, 那么当事人就有权自主选择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是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来解决劳动纠纷,这是法 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如考虑经济成本、举证能力、申诉风险等选择仲裁或是 监察,受案部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我们认为,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原则,应是划分仲裁和监察受理交 叉案件时的首要原则。   2、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于两个部门都应当受理的同一案件,究竟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监察, 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根据仲裁和监察在适用法律规范上 的区别,对于受案范围有交叉的案件,如果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则仲裁和监察都应当受理,在这种情况 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从有利于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以仲裁受理为宜。 比如,基于争议双方的约定(如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口头约定)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而产生的降低工资标 准、追索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等争议等,由仲裁受理为宜。又如,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中,对于 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义务,如基于诚实信用而派生出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和 竞业禁止义务等附随义务,有些需要靠推定的方法确定,由于附随义务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到目前还没有明 确规定,且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因此,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中,因附随义务引发的争议,由仲裁受理 为宜。另外,超过 60 日仲裁申诉时限的争议,应视情况,如果仲裁不能受理,应由监察受理。   3、依法制裁、惩处严重违法行为及快速处理争议的原则。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比如,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 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集体争议,特别是有些行业的包工头、个体老板恶意拖 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案件,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为宜。因为劳动监察机构在查处时,除责 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还可责令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加收滞纳 金等,较之仲裁处理更能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上述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社会危害严 重,用人单位当然应当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是对用人单位直接违反劳动法关于维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保障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通过法律制裁,在使违法者受到行政上、经济 上乃至刑事上的法律惩处的同时,对劳动关系双方以至全社会也是一个警示,各方都可以因此而增强其与 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感,增强自觉履行劳动义务,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维护劳动秩序的责任感。此外, 依法制裁违法者,纠避邪恶,不仅是法律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权利和神圣职责,同时也体现了国家、人民 和社会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制裁,劳动监察部门责无旁贷。另外,劳动监察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具有 主动、快速的优势,有利于及时解决问题。   4、疑难案件由仲裁受理的原则。所谓疑难案件是指对某一事实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的案件。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仲裁或监察做出正确的裁决或决定带来难度。 仲裁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具有明显优势。因为目前客观真实已不再是裁判的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法律的真 实。能证明事实的证据有多少,仲裁就认定多少,而不去理会证据是否达到了足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的 程度,仲裁甚至可用“法律推定”、“法律拟制”等假定事实为依据作出结论。另外,从证明标准的角度看, 如果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仲裁还可以根据确认优势证据的证明力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负担证明责 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后果等作出判断。由此可见,如果这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由劳动监 察处理,由于其不具备仲裁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上述优势,有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或适用法律错误,容易引 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风险较大。因此,从劳动保障工作全局的角度出发,为避免过多的行政案件, 降低行政风险和行政成本,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疑难案件应由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为宜。比如,用 工主体资格被吊销、注消、法人逃匿的;需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是非不明需要公断的等。目前, 我市大部分区县都采取了疑难案件由仲裁受理的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异同 2011 年 4 月 7 日作者:古晶   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 乃至劳动诉讼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   2、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追究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仲裁追究的是用人单位或劳动 者。   3、被处理对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导致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劳动仲裁只会 产生民事责任。   4、违法行为的实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一年,劳动仲裁的受理时效是两年。   5、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 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6、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大于仲裁。例如,对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按规定补缴,而监察除责令补缴外,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又如,对用人单位克扣 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当于劳动报酬 25% 的经济补偿金,而监察除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责令企业按相当于劳动报酬 1 至 5 倍 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 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具体受理范围划分:   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保障监察不受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个体劳动争议。   2、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劳动仲裁不受理: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职业中介的违法事宜;   3、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都受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拖欠工伤医疗费、 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等   4、综述: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个别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是针对具体个 别员工,而是针对职工整个群体的,由劳动监察处理。即劳动保障监察保护全体职工,劳动仲裁保护的是 个体职工。另外,劳动监察不处理职工的违反劳动法事宜,这应当由劳动仲裁受理。   五、另外   1、这里要单独提一下社保争议。社会保险争议一般表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虽已参加社 保,但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等。据笔者了解到的是北京仲裁不受理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未缴而补缴的社保争议, 上海仲裁是受理的。   2、仔细比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笔 者认为北京仲裁的做法是不合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道理很简单,按照该款规定, 员工与用人单位因社保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 条第七款规定的主旨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保和缴纳社保的整体情况进行监察,强调 的是整体情况,不是个别职工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上海仲裁受理个别员工关于社保的仲裁请求的做法是 正确的。   本文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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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理-关于劳动争议的43个重要问答

劳动争议管理-关于劳动争议的43个重要问答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43 个重要问答(最新汇总) 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围绕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劳 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社 会保险这五个方面进行了解答。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 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 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 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 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3、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 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 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 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5、当事人已经签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 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 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6、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 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 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8、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 管合同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 同的纠纷,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9、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 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或基层仲裁委、法院起诉的, 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 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 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 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 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0、仲裁委、法院审理涉及用人单位破产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者起 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给付义务的,如何处理?   仲裁委、法院应当告知劳动者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确认债权,在裁决或判决 中表述为将所确认的数额列入破产债权,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予以清结, 不表述履行的时间、方式。(举例:确认某破产管理人应将某劳动者享有的 xx 元工资列入破产债权,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依法予以清结)。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1、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本解 答中的雇佣关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劳务关系的概念相同)。   1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 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 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 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该 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 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其与原 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 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 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 约定不明的,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4、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 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界满仍继续经营 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虽然该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劳动者有权依 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 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 确定当事人?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列该用人单 位为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 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清算组负 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1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 作,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 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 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 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原告起诉。涉及因工死亡职工 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8、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 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其属于雇佣关系。   19、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一般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公司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 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 体的民事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0、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 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多家关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处理时考虑以下原则:(1)可以根据 审判需要将多家关联公司列为诉讼当事人,以多家关联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 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2)在上述因素交 叉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劳动者陈述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3)考虑多家关 联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主 张选择一家公司承担劳动关系的主要义务,对涉及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以 让多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1、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 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向用 人单位主张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且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的,对用人单位 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依《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2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 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 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 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自应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 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 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 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 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 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 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以按月计算为宜。   23、双方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本条所称补签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 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期间后,在订立劳 动合同时将日期倒签到用工之日。对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一般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 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4、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 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 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2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未与用人单 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 “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 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 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 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 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用 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2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 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 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 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相同的合同, 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27、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 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因此,由仲裁委裁决或法 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 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某种类型的劳动 合同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 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此后劳动者以连续订立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 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 系的,应予支持。   29、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 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 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0、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 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 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 何处理?   劳动者可以选择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主张 25%经济补偿金,也可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 规定主张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依法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应向仲 裁委、法院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 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 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3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 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 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辞 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3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如 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仲裁委、法院如何审查?   仲裁委、法院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形, 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3、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 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给用 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 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3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 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 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 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上年 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明确支付的时间段。   3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 期限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履行期限的,如变更后的期 限超过原合同期限,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 变更后的期限短于原合同期限,则仅视为对原合同期限的变更。   36、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 又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如何处理?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以重大误解为 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不予支持。   37、女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并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计划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当地政府部门因劳动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生育,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38、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 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 明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仲裁委、法院可选择一较合理 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另一项诉讼请求,也可支持违约金后对差额部分损 失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除证明双方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还负有证明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五、社会保险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 认定?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 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 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在该 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 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 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 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 2011 年 7 月 1 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 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对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对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   41、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 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 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 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后,并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的义务。   43、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 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 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 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 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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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交流)

2012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交流)

2012 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竞业禁止有约定  单方毁约把责担  2009 年 4 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 保密协议书各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 2009 年 4 月 1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7 日止,职位为房产经纪。合同第九条和保密协 议第一条约定:孙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 到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 金 5 至 20 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因要守约而对孙某的经济补偿。合 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一次性支付 给了孙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2010 年 11 月 17 日,孙某向 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服 务部的经营业务均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服务部 得知孙某开办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后,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 议书合法有效。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 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 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 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 5 万元。  【案例二】 企业管理需制度  制定制度要民主  2009 年 4 月 13 日,赖某与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签订了劳动 合同,约定:赖某任营运部门总经理,如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 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2010 年 9 月, 赖某作为营运部经理组织召开营销会议,会议当晚晚餐后,包括赖 某在内的约 20 人到 KTV 唱歌,产生了 2160 元的饮酒费用,经赖 某审批同意,由各门店分摊报销了该笔费用。2010 年 11 月 3 日, 公司以赖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 录》规定为由,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任何同事在处理公司业务或在公司内或者附近、驾驶或乘坐公司车 辆时,如受到酒精饮品或者非法毒品的影响、正在喝酒或吸毒或者持 有酒精饮品或非法毒品,都将被立即解雇”;《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 备忘录》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 聚会时,……公司不鼓励饮用酒类饮品,亦不承担消费该酒类饮品的 费用。遵守滥用酒精及药物政策是决定续聘员工的一个条件”。赖某 不接受公司的解约决定。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员 工手册》、 《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了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 劳动合同延续的条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但公司制定该政策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 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据此,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的决定缺乏依据。 【案例三】 岗位要求需值班  加班工资不能算  2010 年 2 月 28 日,金某与某市档案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 期为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合同约定:档案局发 给金某每月固定工资 1050 元,另发午餐补贴和福利,不再享受加 班费补贴;金某做好全天 24 小时的值班安全保卫工作、来访接待、 公物管理等工作,承担内勤工作,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 工作。之后金某一直居住生活在值班室,并利用档案局提供的电饭煲、 电磁炉等工具做饭。2010 年 1 月 21 日,有关部门向档案局发出《整 改意见函》,认为该局存在“楼梯下使用明火烧饭、配电房堆放物品 较多,未配备灭火器”的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合同期满后,档案局 决定不再与金某续签合同。后金某要求档案局支付加班工资,被拒。 法院认为,金某岗位为值班内勤,其工作内容为 24 小时的安 全保卫工作、并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双方劳动合同也特 别约定金某不享受加班费补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金某对约定内容 也从未提出异议。且金某平时居住生活都是在单位值班室,工作场所 和住处同一,工作与生活状态不能严格区分。根据其在档案局的实际 工作情况,值班期间也有足够的睡眠休息时间,故金某主张加班工 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四】 法律规定有救济 职工患病不能弃  2009 年 11 月 2 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合同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2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2010 年 4 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 班。2011 年 5 月 16 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 至 2010 年 10 月。陈某不接受。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 同约定的工作,6 个月以内的病假需支付相应工资;6 个月以上的 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 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 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 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 年 5 月 16 日劳动合同解除后, 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 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 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 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 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 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 11 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 付给陈某。 【案例五】 职工拒绝签合同  二倍工资不支持 陈某于 2011 年 1 月 3 日进入某市建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按公 司规定,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必须先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处登记,由公司 安排统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 2011 年 1 月 5 日开始,公司人事经 理多次书面通知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陈某以不愿长期在该公司工 作为由拒绝。2011 年 10 月底,陈某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11 年 2 月—2011 年 10 月 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应当遵循公 平合法、诚实信用等原则,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 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建材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能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陈某,故其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案例六】 合同期满不续签  经济补偿要承担 张某自 2008 年 1 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 限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 定月基本工资 2000 元。201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2012 年 1 月初,公司办理终止劳 动合同手续。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 司支付其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共计 4 个月的经 济补偿 16000 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 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七】 用人单位违法先  职工无需把责担 刘某于 2012 年 1 月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订立了一 份期限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约 定试用期为 6 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1 月 15 日,公司又 与刘某订立了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刘某参加专业培训 后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 3 万元。同日,公司派 刘某前往北京参加为期 1 个月的专业培训,期间某公司共为刘某支 付培训费 3 万元。培训结束后,刘某返回公司工作,要求公司为其补 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尚未结束,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为此,刘某 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其他 损失共计 4 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不承担 违约金责任。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 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 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八】 社会保险必须缴  承诺放弃也无效 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2012 年 1 月 1 日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 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以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承担过多为由, 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费 补贴 200 元。同年 10 月,王某听说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 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同年 11 月,王某以酒店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同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 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 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 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 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九】 约定非全日制用工  加班工资不用支付 单某于 2012 年 7 月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非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 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一周六天。单某每天早上 8 点 出车,11 点 30 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2012 年 8 月,单某向学校提 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纠纷发生后,单 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 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 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 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 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 24 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 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 班工资问题。据此,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十】 拖欠工资要不得 恶意欠薪把牢坐 蔡某系某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 年 1 月至 7 月,该公 司拖欠了 60 余名职工工资。期间公司先后收回多笔款项,至 2011 年 5 月初公司银行存款尚有余额 10 万余元,之后亦有 15 万元款项 入帐,但均未用于支付拖欠工资。2011 年 8 月 9 日,该公司职工申 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经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 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 502063 元,并要求当日一次性付清。但公司 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蔡某更换手机号码、外出逃匿。同月,公司职工 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蔡某支付拖欠工资, 均未履行。2012 年 1 月 31 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 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检察院因此提起 公诉,指控家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发后,蔡某对自己的主要罪行也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 付,公司及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蔡某在案发 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法院已经通过变卖公司财产追回款项 49400 元,可以对公司及蔡某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家纺有限 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判处蔡某有 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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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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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陈晖 主讲 陈晖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副教授 云南省检察官学院 客座教授 云南省职业鉴定培训中心 副教授 执业律师 民爆、民航、红塔等企业法律顾问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劳动仲裁的趋势 疑难案件的出现  集体仲裁的普遍  案件集中 1 、无固定期限 2 、历史上加班费 3 、非法解除不要赔偿金,要求 继续履行  劳动仲裁 单位雇佣劳动者粉刷房子,一间 房需要 2 天,现在有 3 间房,单 位支付几天工资? A 2天 B 4天 C 6天 D 8天  劳动仲裁出现问题       1 、举证不当(为对方) 2 、不利于企业的自认行为 3 、不按照要求举证 4 、认为仲裁不重要,不出庭 5 、答辩文不对题 6 、不提反诉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 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 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总论 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与 一调一裁分流” 追索小额劳 动债务争议 单位内调解 执行劳动 标准争议 协商解决 其他争议 社会化调解 仲 终局 撤销 裁 一审 二审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 1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 主体、程序、裁决合法  不能偏向用人单位  不能无原则倒向劳动者  ( 2 )着重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和解 •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 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 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 协议;  不受程序约束,完全由争议双方自愿、自由协商, 双方合意即可成立。  和解协议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实体法  和解协议无程序法上的意义和效力。即协议没有强 程序法 制执行力,当事人仍有申请调解、仲裁的权利。  在争议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通常是第三者居间调和,通 过疏导、说服教育和协商,使争议的 双方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互 谅互让,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法。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 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 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 决的一系列活动。 劳动争议诉讼 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 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争 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 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 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调解  (一)概述 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当 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 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劝 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 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 ( 1 )调解人的居中性:其调解机构是 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 ( 2 )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 ( 3 )非严格的规范性:其调解活动具 有任意性,基本上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 的约束,也可将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作 为调解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 协商调解规定》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 1 )设立:用人单位内;  ( 2 )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 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 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 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 3 )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的 劳动关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的 自治性组织。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构,是 群众组织。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工会和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 ( 4 )职责:简而言之即为:调解争议,督促 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调解登记、 管理和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 1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民间纠纷)  2 、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 立群众性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组织 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  1. 申请:自愿申请 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 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 理由和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位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 位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 ××××××××( 事由 ) 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 (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日 张某 ,女,家住虹口区 * 路 * 号 * 室 邮政编码: 200*** 单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杨浦区 * 路 * 号 邮政编码: 200*** 2007 年 5 月 10 日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的劳动合同月工资 6000 元 。约定前 6 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为 3000 元。 2010 年 7 月 31 日,电器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同时向申诉 人开具退工单,电器公司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 偿金。张某 2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10 年 1 月 30 日期间累计加 班 50 天 ( 其中法定假日加班 20 天,双休日加班 30 天 ) ,劳动 公司尚未支付加班工资。请为张某写一份调解争议申请书。 受理 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 当事人的意见 :  ①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在三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② 对方同意调解的,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 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 调解  ( 1 )调查核实并作好笔录;  ( 2 )主任主持召开的调解会议,简单 争议可指定 1-2 名调解委员调解;  ( 3 )听取争议双方陈述,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 ( 4 )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达不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 结案  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 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调解协议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位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 位 )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 ×××× 引起争议,申请人 ×× 于 × 年 × 月 × 日向本调 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的效力 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 1 )一般效力。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 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协议的效力  ( 2 )特殊效力。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 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 付令。 调解协议的效力  双方签收,不得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  合同性质  仲裁和法院的证据  裁判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 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 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 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 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不收取费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 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 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 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 理诉求。 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 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 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协  商  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 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 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 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视为不愿协商 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 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 协商不成 ------------ 调解  ------------ 仲裁 调  解 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 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 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 调解小组。 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 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  解 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 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 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 1 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 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 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调  解  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 请 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  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 动调解。  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 开调解的除外。 调  解 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15 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对 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但是,双 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 申请仲裁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 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 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调解技巧—准备  表达诚意、消除戒备。用人单位忌强势  对方的了解、需求  准备调解方案  环境的选择  座位的选择  时间的选择 调解技巧—开始  报价和预期  让对方先报价。听的重要  不接受第一次报  对一切感到意外 调解技巧—实质  每一次让步都交换  困境的突破:第三方的介入  将人和事情分开  称赞  对方的表情  将自己的观点金钱化表述 案例分析题  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 5 名调 解员组成,其中 2 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 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2008 年 6 月 5 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 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 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 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 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 ( 1 )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 ? 为什么 ?  ( 2 )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 为什么 ?  ( 3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 ? 为什么 ? 劳动调解协议书范本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 ×××× 引起争议,申请人 ×× 于 × 年 × 月 × 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 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 。 2. ××××××××× 。 3. ××××××××× 。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X仲 裁字( 2002 )第 xxx 号 申诉人:马 xx ,女, 49 岁,住址:北京市 xx 区 xx 街 xx 号 委托代理人: xxx ,男,工作单位:北京市 xx 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 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 xx 区国税局,住所地: xx 区 xx 街 xx 号。 法定代表人:李 xx ,男, 50 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 xx ,男,工作单位:北京市 xx 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 xx 诉被申诉人北京市 xx 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 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 ,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 xx 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 仟伍佰元整( 9500 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 400 元,双方各负担 50% 。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 xx 申诉方:马 xx xxx 被申诉方:郑 xx 北京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制作、送达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 一、概论 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 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 系列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 ( 1 )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定原则所组成的半 官方机构,而非民间组织;  ( 2 )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 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  ( 3 )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作出裁 决,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 ( 1 )仲裁机构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 争议的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 ( 2 )仲裁程序较简便,不如诉讼程序严密和 复杂;  ( 3 )仲裁调解和裁决除法定终局裁决外,均 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能由仲裁机 构自己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设立: 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 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规则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二、仲裁机构和参加人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经 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 门机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三方代表人数 相等。 (二)仲裁庭 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 员、仲裁庭制度。 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 种。 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首席仲裁 员、两名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 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  重大或 重大 疑难案件: 疑难 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 (三)仲裁员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 )曾任审判员的;  ( 2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的;  ( 3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 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 4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    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1. 劳动争议当事人 2. 代表人 3. 代理人 4. 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优先  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 会管辖区内,由劳动者工资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公开原则及例外 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 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除外。 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 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 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 的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 1. 仲裁时效的起点和期间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 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 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 2. 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 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 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当事人不服而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对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 求。 三、仲裁程序  (一)申请:  劳动争议发生后,不愿自行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 的,不愿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均可在 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解决 劳动争议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 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 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 住所。  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受理  1.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五日内  ①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五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 五日内  ②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李某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入职某软件开发咨询公司从事 软件开发工作。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月工资为 6000 元 , 奖金 另计。直至 2008 年 7 月 1 日 , 公司方与申请人补签了期限为 3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按规定为李某建立社会保险 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009 年 3 月 1 日,受市场原因和经济危机影响,公司未向 工会和劳动部门报告便决定裁员,同日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 合同的书面通知。从入职到被裁以来,李某一直按照公司制度 要求每日工作 7 小时,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和国家法定假 日休息 , 经计算 , 李某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到 2009 年 3 月 1 日 共有 100 个周六工作。入职期间,公司未支付过李某任何奖 金和加班工资。 受理——立案     立案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十日(答辩、管辖异议)  2.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 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 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 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 编号: 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你会 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 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 答辩人: 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附:有关证据 ______ 份; 本答辩 书副本 ______ 份。 组成仲裁庭  实行一案一庭制度。 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 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 五日前,将开庭时间、 五日前 地点的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员回避  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 (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裁决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和裁决 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 撤回仲裁申请。 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裁决。 仲裁鉴定  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 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鉴定 庭审  ( 1 )充分听取申诉和答辩;  ( 2 )庭审调查;  ( 3 )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举 证  1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谁主张,谁举证”  2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 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 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 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质证 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 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 ( 1 )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 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 2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 3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 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 证。 ( 4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 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 5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 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 ( 6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 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 7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 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 8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 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 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 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 9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 实举证。 ( 10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仲裁  1.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 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力 先行调 解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 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 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 当及时作出裁决。 • 调解协议书签收后不得反悔 先予执行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 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的生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 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 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五)结案、履行与效力  1. 结案: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 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 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终局裁决 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 议。   终局裁决生效的条件:劳动者认可仲裁 劳动者未因不服裁决而依法起诉,且用人单 位未依法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 ①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 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 ①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 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裁决  当事人对拖欠争议、执行劳动标准争议以外的 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即自当事 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当事人若不向 法院起诉,裁决书即生效。  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 行 。 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 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 履行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  法院对确有错误的裁决可不予执行,并 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仲裁机关。  裁决不予执行的,视同未曾仲裁,当事 人可重新申请仲裁。 院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 决的效力  ( 1 )当事人对裁决中的 部分事项不服,依 部分事项 法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 2 )仲裁委员会对 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多个劳动者 作出仲裁裁决后:  ① 部分劳动者对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 起诉的,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 效力;  ② 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 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余某与某轮胎厂劳动纠纷  余某是某轮胎厂职工。 1998 年 10 月在厂里办了停 薪留职,期限为两年。 1999 年 5 月该厂经济效益下 滑决定辞退部分职工, 5 月 16 日厂里张贴公告,要 求凡公告上有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 续。余某在被辞退之列,但由于此时他在广州打工, 厂方也未通知其家人,他无从得知这一消息。 2000 年 1 月,余某回家探亲方知被单位辞退。余某认为厂 方的做法不妥,要求厂方恢复劳动关系,遭到拒 绝。 2000 年 2 月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 理。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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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仲裁申请书

广州市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出生: 性别: 年 月 日 民族: 身份证地址: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仲裁请求: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加班费 间加班费 元;休息日加班费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元。 元(包括延长工作时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元)。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元。 4.工伤待遇 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 伤残津贴 元(仅限 1-4 级伤残);医疗费 元;其他 元)。 5.非因工死亡待遇 性救济金 元;住院伙食费 元(包括丧葬补助 元;一次性抚恤金 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 元)。 6.其它 以上合计: 事实与理由: 入职时间 工作岗位 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最后一期劳动 实际离职时间/原因 合同期限 工作时间约定 已付款情况 其它需说明情况: 实际工作时间 元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注:1.仲裁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毛笔书写或 A4 纸打印,打印件需由申请人用黑色钢笔签名; 2.除提交申请书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数目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人应当提供给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 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 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 ,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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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8 年 1 月生,住址:安徽省 XX 县 XX 乡 XX 村 XXX 队 XX 号,联系电话:XXX。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法定代表人:祝 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合肥市 XX 西路 XX 大道 X 号,联系电话:XXXXXX 仲裁反请求: 1、被反申请人为反申请人补办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间五项社会保险; 2、被反申请人补发反申请人工资 6800 元【2008 年 9 月和 10 月克扣工资 2400 元,11 月 和 12 月克扣工资 4400 元】; 3、被反申请人退还押金 1500 元; 4、被反申请人补发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 61499.2 元 【2200 元÷21.75 天×2 倍×304 天】; 5、被反申请人补发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 18510.45 元 【2200 元÷21.75 天×3 倍×61 天】; 6、被反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 42128.73 元【(2200 元+2200 元 ÷21.75 天×2 倍×4 天)×7 个月×2 倍】; 7、被反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应补发工资 2075.31 元【(2200 元+2200 元÷21.75 天×2 倍×4 天)÷21.75 天×3 倍×5 天】。 事实与理由: 2002 年 2 月反申请人周某某开始进入被反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从事保安工作,月工 资 2200 元。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 反申请人在被反申请人每周工作 6 天,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并且没有安排任何调休。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被反申请人扣押反申请人押金共计 1500 元;2008 年 9 月至 12 月, 被反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扣发反申请人工资共计 6800 元。2008 年 12 月,被反申请 人没有履行任何手续,解除与反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反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仲裁委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 驳回被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补办反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 及各种经济补偿金,请贵委予以支持。 此致 合肥市 XX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 00 九年四月一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身份证;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二:安徽 XX 酒店营业执照;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被反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劳动合同书;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四:购房合同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被反申请人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 证据五: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无需赔偿购房差价 77446 元。 证据六:收据;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1、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从 2002 年即存在劳动关系;2、被反申请人扣押 押金。 证据七:银行存折、卡;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1、反申请人的工资收入;2、被反申请人克扣反申请人工资。 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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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8-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庭前核实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初步审查到庭人 员身份、资格。 书记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一、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 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及进行其 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手机的,请予关机。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 在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 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 途退庭。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者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 问。 四、对于不遵守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仲裁庭有 权制止并给予警告。经仲裁庭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退出仲 裁庭,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 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庭审开始阶段 仲裁员: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请 人 与被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申请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 请人为单位的,说明单位全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与 申请人的关系; 被申请人 (同上)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 (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书记员记入笔录后,对申请人按撤回申 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仲裁员: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与××××劳动 争议一案由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任首席仲 裁员(由仲裁员×××独任审理),×××任书记。下面告知当事人在 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 权利; (二)、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下面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当事人应明确回答是否申请回避,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应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 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汇报。仲裁委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 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口头告知当事人后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主 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告知当事人后宣布延期 开庭审理) 三、庭审调查阶段 仲裁员:现在就本案事实部分进行调查,由申请人陈述申请 事项、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 仲裁员:当事人回答本庭的提问。 四、举证质证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举证、质证阶段 申请人: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 被申请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仲裁员: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相应的认证 意见,认证结果可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 查 (仲裁员可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提问) (有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下) 仲裁员:证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 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查验居民身份证) 仲裁员:证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 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证的,将追究法律 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上述 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应明确回答) 仲裁员开始提问,并由证人回答。 仲裁员: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提问? 五、辩论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辩论阶段。辩论应当围绕本案的 争议焦点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归纳辩 论焦点)。辩论的顺序为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辩论时发言应实 事求是、简明扼要、避免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先由申请人发 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申请人: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发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被申请人: (第二轮辩论意见同上) 六、最后陈述阶段 仲裁员:辩论阶段结束,请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七、调解阶段 仲裁员:经过仲裁庭事实部分的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 后意见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基本明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 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进行调解,现在询问当事 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如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则仲裁员安排主持调解。如当事人 不同意调解,则仲裁员宣布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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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十、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辞职的员工。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 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申诉和劳动仲裁。 第二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楚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合同 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二章 第三条 劳动申诉 本制度所指劳动申诉是指员工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以及伤病 等原因引起不满,而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处理的请求。 第四条 发生劳动申诉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事实,寻找双方都能 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免进入仲裁程序。 第五条 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申诉,双方必要时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章 第六条 劳动申诉程序 申诉条件:员工对于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报酬有异议时,可 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申诉意见表》。 第七条 申诉形式:员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员工申诉意见 表》,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将员工申诉报告和申诉记录提交人力资源部部长 第八条 (1) (2) 申诉处理: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申诉人沟通确认并对其申诉 意见表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 分管副总裁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召开由申诉人、申诉 人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部长组成的申诉评审会;如不召开申诉评审会,则 由人力资源部将结果直接反馈给申诉人; (3) (4) (5) 如果召开申诉评审会,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将主持评审会,通过讨论决定是 否接受员工的申诉;或驳回员工的申诉; 如果申诉人对评审会结果不满意,必须在得知评审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 人力资源部提交要求二次评审的书面报告,否则视为默认。总裁将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二次评审,程序同一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以总裁的最 终评审意见为准; 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对申诉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进入调解或仲 裁程序。 第四章 第九条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请求,而仲 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情况。 第十条 发生劳动仲裁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 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仲裁机构作证。 第十一条 若发生劳动仲裁,公司对待该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定为准。 第五章 附表 第十二条 有关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的表格如下: 员工申诉意见表 附表一 员工申诉意见表 姓名 部门 职位 申诉内容: 人力资源部门签署意见: 处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副总裁签署首次审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再申诉内容: 签名: 年 月 日 总裁签署二次审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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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

3-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

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 审判员: 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 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逃避责任,雇佣 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 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耒不利影响这一实际情况,发出劳社部发(2005)12 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 1、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告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 格;原告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从 2002 年起,被告聘用原告为被告的管道工,受被告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为 被告客户安装管道劳动,被告给原告的工资报酬 2004 年农历 11 月前为每天 40 元,2004 年 农历 11 月后为每天 50 元。 证人李木水证言证明,2003 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沈君福放的样,被告二 次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来,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 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朱寿岳证言证明 2004 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 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耒,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谢桂花证言证明,2005 年 1 月初前后,她家向被告购买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 告为她家安装,2005 年 1 月 9 日原告在她家安装时跌伤后,沈君福开车到俞店把原告送医 院医伤(注:被告当庭承认这一事实以及为原告支付了 700 元医疗费的事实),被告又安排另 一个管道工耒安装,安装好后,材料连安装费她与被告一并结算,共 1100 元。 本代理人向被告的另一管道工柯良田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是被告雇佣的管道工, 受被告安排为被告客户安装,工资向被告领取,工资原来每天 40 元,2004 年农历 11 月后 每天 50 元,2005 年 1 月 9 日,原告受被告安排为俞店村谢桂花家安装,跌伤后,被告又安 排他为谢桂花家安装原告没有安装完的工作,被告发给他半天工资 25 元。 仲裁开庭中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沈康平证言也证明他向被告买水管材料,由原告 安装,安装好后过十几天,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款付给被告(见仲裁卷 P30)。 仲裁开庭中,原告讲到他给被告做管道工,被告常拖欠工资,2002 年拖欠他 700 元工 资到 2003 年才付给,2003 年拖欠他工资 800 元到 2004 年才付给,被告的代理人(被告的妻 子)沈莉萍辩解说客户钱没有付给店里,店里怎么有钱付给你(所以工资未及时付),这说明 被告自已也供认原告的工资报酬是由被告付的。(见仲裁卷 P33、P35) 3、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被告的二张广告名片,上述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相互印证, 充分证明为客户安装是被告的业务之一。被告的广告名片上写着“君福水管店”经营范围 (服务范围)“经营各种水泵、水道配件、镀锌管、PVC 管材、卫生洁具、热水器、品种齐全,承 接安装服务(承接上门安装服务)”。这充份说明原告所提供的上门为被告客户安装是被告业 务的组成部份。 因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被告的关于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 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劳社部发(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对下列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二)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三)做工(考勤)记录。现被告没提交以上证据证 明自已的主张,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败诉后果。 二、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季西浪、沈书明、朱贵飞三位证人证言应属无效。(一)被告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逾期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其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应注明收到的时 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判员在今天开庭前才收到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且申请书上没有法庭经办人员注明收到申请书的时间,没有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所以, 三位证人证言应属无效。(二)即使撇开逾期申请问题,三个证人证言也不具有证明力,不能 证明被告的主张。1、朱贵飞一直在本审判庭门口旁听庭审内容,已失去证人资格。朱贵飞所 讲的内容也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朱贵飞讲,2004 年 8 月他向被告买水管材料接水管,他 与原告不熟悉,是被告叫原告耒接的,接了二天,工钱当场交给原告。而原告当庭否认朱 贵飞交给他工钱的说法,工钱是事后被告在与朱贵飞结算后付给原告的。即使朱贵飞把工 钱交给原告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客户在完工后把工钱交给店里按排耒的 做工人是常有的事。另外,朱贵飞的胞姐在上沈村,与沈君福是同村近邻,有利害关系。2、 季西浪讲他向被告买材料,他没有叫原告做,是被告叫原告耒做的,工资付给原告。与以 上道理一样,即使季西浪把工钱交给原告,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季西 浪是被告的近邻,与被告有利害关系。3、沈书明讲他 2005 年未在家,他屋场接水管工作全 包给被告完成,他没有叫原告做,一天,他看见原告在做,就当场付给原告 40 元工钱。这 不符事实和情理,且自相矛盾。如果沈书明 2005 年不在家,就不可能看见家里屋场的做工 情况和当场付给原告 40 元工钱。如果沈书明把屋场接水管工作包给被告,则应与被告结算 , 把钱付给被告,不可能把工钱付给原告。即使沈书明说的是事实,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不存 在劳动关系。另外,沈书明与沈君福是同村近邻,关系密切,有利害关系。 三、被告为逃避作为用人单位应负的责任所作的种种辩解理由不能成立:1、被告以对 原告不是按月工资为由耒否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群所周知,计时工 资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工资形式,计时工资中分按时工资、按日工资、按月工资。被告为降 低成本、减少支出,对原告采用的工资形式为按日工资。2、被告以原告未做工时就没有发给 工资为由耒否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正如上面所说,被告为降低成本、 减少支出,对原告等劳动者采用按日工资的计时工资形式而不是按月工资,即按原告做工 的天数计付工资,这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劳动者普遍采用的一种工资形式。3、被告以 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耒否认原、被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这只能说明 被告没有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4、被告以没有从工钱中赚取差额(即被 告从客户收取工钱每天 40 元或 50 元,被告发给原告工钱也是每天 40 元或 50 元)为由耒否 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这是被告的一种促销手段,象许多家电商店, 客户买去空调、热水器等商品,商店还要按排员工上门免费为客户安装好,但商店还要支 付上门安装员工的工资。实际上,原告除受被告安排上门为客户安装外,还承担了一定的 被告为客户送料工作,这些劳动,均包括在按日工资内,被告没有另行计付。5、被告以沈 君福自已会安装水管为由耒否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本代理人并不否 认沈君福有过上门为客户安装的事情,但这与被告招用原告等管道工上门为客户安装并不 矛盾,许多个体工商户老板除自已参加经营做工外,还招用人员甚至多个人员为其做工 。 6、关于对柯良田的调查笔录: 该调查笔录是本代理人与我所另一位工作人员到柯良田家里 调查所作的笔录,柯良田核对无误后捺了指印,所记的柯良田谈话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 示。调查笔录原件在仙居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原告已按规定向法院提出 了调取调查笔录原件的申请。 柯良田今天没有出庭作证,是因为柯良田在广东乡下打工,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况且律师调查笔录要比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证明力要强。请审判员考虑予以采信。不能因柯良 田未出庭作证而不顾实际情况轻易否定调查笔录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原告王佳丰与被告沈君福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仙居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仙劳仲案字(2005)第 080 号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与法不符,偏 袒了用人单位(被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予以充分考虑! 原告代理人:XXX 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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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技巧及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实体法  1、宪法  2、劳动法  3、劳动合同法  4、工伤保险条例等 1、用工主体资格新、旧法之规定不同处  劳动合同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 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制定公司制度技巧  面对新法应怎么制定公司的制度及制定技巧,当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 , 应以什么为标准?企业规章制度是否一定要备案? 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 1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 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 知劳动者。  劳动法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 行劳动义务。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 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务。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案例 1--怎样草拟公司制度 1、员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予以(罚 50--500 元)处理;  上班时间纪律松散,干私活、睡觉、无节制拨打私人电话者;  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携带亲友或接待私人探访影响工作效率或其他人工作者;  不遵守员工宿舍、员工餐厅及其它公共场所规定者;  未经许可,在公司内推销商品者  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工作质量或产品质量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 违反安全规程和保安、消防等制度酿成危险或遗留事故隐患者; 2  一年累计警告达三次者;  对于公司钱物或帐务未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  不服从管理或拒不执行上级指令,无正当理由而不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 生产进度,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草拟公司制度的注意事项  1、不要与法律规定发生较大的冲突  2、处罚金额的注意事项  3、前后的内容要一致性  4、可用劳动合同附制度的形式  5、相关制度手册可要求员工签名  6、变更制度的要公告  7、对保密材料的制度约定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招聘新员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员工提供个人虚假资料的问题 2004年11月底,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高级人才招聘会上,一则求职简历吸引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招聘人员。该简历内容为: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1 998年考取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曾先后在中国 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员、信息产业部电信规划院任电信规划咨询师等,主持过 中国电信企业的管理方案与投融资策略研究等13项活动及科研、论文情况等21 项。 该简历的主人叫刘志刚,别名刘育豪,河南许昌县人,1975年出生。郑州航院 方面很快向刘志刚发出用人邀请。刘志刚同意到郑州航院工作,该校将其当成高级 3 人才,并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政策及其要求,给予刘志刚安家费、工资、津贴等共计 4.6万元,并分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后郑州航院在调查中发现刘志刚 简历中提供的科研、论文情况并不属实。2005年2月,郑州航院人事处派人去 北大调查落实,查证得知刘志刚的学历、论文等全部为虚假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 报案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 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 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 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 如实说明。 案例 2--对试工受伤的处理  某市一家公司招聘外线电工,张某冒充熟手应聘,公司口头谈先试工一下,再 定是否录用为职工,但在实际操作考核中,张某在爬杆接线时,从电线杆上掉下来 致伤。  张某受伤是否是工伤?应注意哪些事项来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 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 条之规 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 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4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 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 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 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 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 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 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 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 应予以制止。 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 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 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 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请你思考:  企业内部承包是否可避开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 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一般 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 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 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 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招聘注意事项  1、设计好招聘广告,保留广告刊登的原件  2、严格审核身份证,学历证明  3、对对方的应聘材料,要求对方签字确定  4、设计相应的承诺书,要求被录用者签署(要试工的,要明确考核实践操作的 时间,地方)  5、明确试用期(对企业不认可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处理)  6、体验(特别是易得职业病的工种)曾有过伤的,写明情况,并让员工提交相关材料 复印件,签名确认,  7、认真设计好入职表(入职条件,入职保证,及虚假情况的后果) 4、企业内部管理过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案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定  赵某于 1971 年 8 月入职该厂,该厂在 1995 年 9 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双方 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至 2003 年 9 月 30 日的劳动合同,并一直保持 劳动合同关系。2003 年 8 月 12 日,该厂向赵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赵某 表示愿意续订合同,要求合同无固定期限。8 月 29 日该厂向赵某发出《续订劳动合 同通知书》,表示与赵某续订合同,另提交合同期限为二年的合同文本。但赵某坚 持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双方在续订劳动合同期限 的问题上出现分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厂与 2003 年 9 月 12 日向赵某发出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不与赵某续订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届满的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赵某对此有异议,并到有关部门投诉。  新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它与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法律 义务的不同点在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铁饭碗”?新法施行后,面对无 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的相关问题应如何应对? 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 6 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 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法 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7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 劳动合同法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三)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六)劳动报酬;  (七)社会保险; 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请你思考  用“高薪”或用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费是否可减少风险?应如何应对员工自 己不愿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用“高薪”替代社保费是否可减少风险?  2004 年 10 月,李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 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 300 元。李某等觉得还是多拿 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 2000 元(含社会保险费 300 元),对社会保险事宜 8 公司不予负责,且说明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 险等。  2005 年 1 月,李某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五楼摔到地上致重伤。经过一 个月的住院治疗,李的伤基本好,但造成了五级残废,自己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公 司同意。但公司只同意负责支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 保险待遇不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同年 4 月 1 日,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共计 18 万元。 案例商业险替代社保费是否可减少风险  李先生是东莞某电子厂的新招员工,于 2006 年 5 月 12 日到厂工作,入厂时双方约 定试用期 4 个月,试用期满才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和办理劳动保险(工伤、养老、 医疗等)。厂方为稳妥起见,在未办理劳动保险之前,为李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性险种。2006 年 9 月 2 日李先生下班途中被货车 撞倒,因伤势过重死亡。  由于死者生前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死者家属以某保险公司为第 一被告、某电子厂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1、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原 告方直接支付保险金 12 万元;2、要求某电子厂协助办理支取保险金的手续和提供 材料。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是厂方支付保险费,但依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只能以员工个人为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 益人的情况下,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某保险公司应将 9 万元保险金直接支 付给死者家属。这是死者家属获得的第二起赔偿。 案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A应聘东莞市某某燃气动力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专员, 入职时,公司未与A订立劳动合同,但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工资每月三千五百元, 试用期后四千元以上。试用期三个月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给转正,并延长其试用 期,至二OO七年一月二日,公司以试用期工资给予过高,要求对A进行降薪,A 拒不接受,公司以A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接受降薪为理由予以辞退。 在此期间,公司未曾为A办理社会保险,且星期六上班,未曾支付A星期六加班费。 9 A员工要求公司:(1)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和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最近四个半月星期六的加班费及 25%经济补偿金;(4)支付四个半月的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 限在 6 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 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0 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 60 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 6 个月内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 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 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 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 劳动合同法 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 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 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内容 10 (一)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 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草拟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 1、约定解除条件(如销售人员)  2、补充性保险的约定(受益人)  3、变更工作岗位(劳动内容与劳动地点)  4、工资(浮动工资制)  5、劳动制度的约定  6、试用期的约定 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 11 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怎样约定培训协议  1998 年 9 月陈某被上海一家外资公司聘用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约定合同 期限 2 年。2000 年 3 月公司因为陈某办理了本市户口,要求他继续为公司服务 3 年, 双方因此签定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陈某在服务期内提出离职要求,应当支付公 司违约金 4 万元。2000 年 11 月初,公司派陈某出国培训,在培训前双方签定了培 训合同,约定培训费用为陈某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实际发生费用 24000 元),并约定 培训后陈某应当为公司服务 3 年,如服务期未满而离职,陈某需赔偿公司所有的培 训费损失。  2002 年 10 月,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 4 万元违约金及 24000 元的培训费,陈某以依法履行了提前 30 天通知的辞职手续,不存在违约,并且办 理户口所需费用皆由自己支付为由,拒绝了公司违约金支付的请求。至于培训费, 陈某以培训实际是出差,公司根本未提供培训为由拒绝支付。2002 年 11 月,在辞 职报告递交 1 个月后,陈某离开公司。2002 年 12 月,公司在向陈某索要违约金与 培训费损失无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仲裁支持了公司的违约金请求, 并要求陈某支付公司培训费 8000 元。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 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 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 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 等有关规定。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 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 失: 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2 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 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浙江省劳动厅: 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 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 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 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 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 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 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 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 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 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案例怎样约定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 2000 年 6 月 7 日,李某与 A 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 某必须保守 A 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 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 保密事项以及专用情况来保存。如有故意或在未得到许可而给第三者看到的情况, 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就在同一天,李某用他弟弟的 13 名义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担保李某不会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 但是,A 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此前李某已经同 S 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 巧合的是,合同也是从 2000 年 6 月 7 日开始生效的,有效期也是一年。合同中明确 约定,李某是 S 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 S 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 费的 20%提成。李某没有向 A 公司提起这件事。  2000 年七八月间,李某负责为 A 里公司联系两家客户的咨询业务,却擅自将 信息披露给 A 公司的竞争对手 S 公司,导致这两家客户最终与 S 公司签订了合同 书。当年 9 月 15 日,得知内情的 A 公司负责人找李某谈话,李某作出了书面承诺: “今天总经理和律师跟我谈了有关‘兼职协议书’事宜。经过这次谈话,我觉得很 对不起公司。为了弥补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决定补偿公司所发的全部工资费用和 两家客户的咨询费用。”同一天,A 公司书面通知李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 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 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 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 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 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 3 倍。  劳动合同法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 14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 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 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 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 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 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 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 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 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问题的通知》 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 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 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案例 15  A 捡到他人身份证后,冒名与 B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为工作失职行为给公 司造成十几万元的损失,B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劳动纪律手册将 A 辞退了。辞退通 知书上 A 和 B 公司的主管领导都签字了。  但随后,A 因为与 B 公司发生了其他纠纷,就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了仲裁,要 求 B 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其经济补偿费。B 公司提出,因为 A 是冒用他人身 份,以欺诈方式获得劳动合同的。  劳动法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 (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益的; 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 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 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为其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有关工伤损失,由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对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合同法〉的新举措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 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 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 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 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16  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旧法不同之处在哪?约定高级员 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比一般员工是否合法?新法的规定对企业带来哪些更大 的法律风险,为此应如何应对?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对行政拘留、劳教的员工能否解聘? 案例  职工王某是 A 公司的员工,2006 年 7 月 5 日因偷窃自行车一辆而被公安机关给 予行政处罚拘留 15 天,A 公司便于 2006 年 7 月 20 日作出自行离职为由解聘王某。  劳动法 17 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该劳动者的劳 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对内部员工在外兼职的行为新、旧法有何不同之处?企业是否可干涉? 案例兼职的行为企业是否可干涉?  顾先生是某礼品公司的销售员工,同时又在另一家同行企业做兼职。某次,他 代表其就职公司与某国外贸易协会上海代表处签署《购销合同》。在兼职公司的重金 诱惑下,顾先生因为贪图一时之利而“偷梁换柱”,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他谎称 其兼职公司与该礼品公司同为一家,并以兼职公司名义与贸易协会代表处签订了 《购销合同》。当原公司发现顾先生的“调包”真相时,为时已晚。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 18 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 00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 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 号)等文件的精神, 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 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 以受理,并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和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 能否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解除其劳动合 同?在医疗期满工资可按什么标准支付? 案例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 董某参加工作已4年,去年 5 月25日应聘进入企业的,合同期为一年。由于 工作 7 个月后查出患有心脏病,住院治疗两个月后于今年3月底回原岗位工作了。 可工作半个月后,又因肾病住进了医院,还在医院接受治疗。在医疗期间,2007 年 5月 20 日单位提出尽快回单位工作,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董某不解,董某现在还 在治疗,单位能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吗?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 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 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 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 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 19 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 偿金。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  ……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 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 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 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0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 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 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 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 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 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 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 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1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 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 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 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2 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 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案例新旧法下怎支付赔偿金 吴某于 2005 年 3 月 21 月进入 A 公司上班,双方一直未协定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 1500 元,2008 年 7 月 1 日,公司无理解雇吴某,要吴某 2 日内离开公司,公司未对吴某 所 任何 补 偿且 告之 6 月份 的工资 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打入吴某 的存 折 ,吴某不 服,2008 年 7 月 15 日向劳动部门要求公司赔偿相关费用. 按原来的法律赔偿金额是 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000 元=1500 元*4。  2、解除劳动关系额外经济补偿金 3000 元 =6000*0.5  3、代通知金 1500 元  4、拖欠工资 1500 元,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375 元=1500 元*0.25  共计:15750 元 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律赔偿金额是  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0500 元(三年 3 个月)=1500 元*3.5 年*2 倍  3、代通知金 1500 元。  4、拖欠工资 1500 元。 23  5、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发工资 7500 元。  6、加付赔偿金 10500 元=21000 元*0.5 共计:31500 元  面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新规定,如何利用劳务派遣减少法律风险及应对的技 巧,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应注意哪些方面防范法律风险。 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五十万元。 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 况。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 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 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 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 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 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 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 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 24 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 者。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 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的注意事项 25  要与大而信誉好的劳务公司合作  约定好期限  注意最低工资的约定  种类:不担风险的服务型\非社保全包风险型\承担社保的全部风险型\承担社保的 部分风险型等  何谓自动离职?旷工 3 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是否有效?如何处理自动 离职的员工?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 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 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 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 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 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 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 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 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工伤问题实务 工伤?伤了谁? 工伤保险概述 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 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 26  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本 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补偿。 属于工伤的情形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四)患职业病的; 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上下班途中 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 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公路、街道或其它道路上运行时引起或所发生的死人、伤人或 物件损失的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中有各类汽车、摩托车和拖 拉机等,是用发动机或电动马达驱动的车辆。非机动车中有畜力车和自行车等。道 路是指公路、街道、胡同、里巷、广场、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其中供车辆行驶 的为车行道,供人通行的为人行道。与道路成为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以及作 业道路用的电梯等通统包括“道路”中,作为道路附属设施。 27 视为工伤的范围(新旧一样)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 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 保险待遇。 不应视为工伤的情形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故意犯罪的;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 (一)犯罪或违法;  (二)自杀或自残;  (三)斗殴;  (四)酗酒;  (五)蓄意违章;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28 新、旧工作认定办法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 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 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 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 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 新、旧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 工所在单位。  新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法规解析 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 间。(1)准备结束时问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 29 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2)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 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3)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 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4)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 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 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一般理解为与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直接关联,劳动者履行 工作职责,构成工作原因,通常以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合法的岗位职责为依据,来 判断是否为工作原因  工作场所 “工作场所”并非仅指操作车间、办公区域等职工直接从事工作、生产的场所,除此 以外还应当包括单位的公共通道、厕所等公共场所,与工作有联系的一切场所。工 伤认定实践中,工作场所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岗位,如果在用人单位的 其他相关岗位上发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不论是经用人单位指派或许可、 还是自愿到相关岗位上帮忙,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履行职责  依据用人单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因履行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 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因公外出期间  这里的“公”应作广义解释即整个外出期间都应属于因公外出期间,不应区分 是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因整个外出期间都是因公外出期间 突发疾病 30  劳动部函[2004]256 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 死亡的应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突发疾病包含所有的疾病”。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 (一)工伤医疗期待遇  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 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2、医疗待遇  3、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费,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 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 0%或者30%。 旧工伤致残待遇 新工伤致残待遇 本人工资?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 的劳动报酬总额。 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 31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新工伤保险条例 因工死亡 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 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2010 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109 元)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问题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 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保险费的记录; 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4、考勤记录; 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其中第 1、3、4 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否 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32 第二部分程序法 第一节:仲裁法规 最主要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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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懈怠工作被“炒鱿鱼”索要天价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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懈怠工作被“炒鱿鱼”索要天价赔偿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因消极怠工,业绩不佳,原告彭元芬被从部门经理降职为普通文员。但 彭却对岗位调整不服,拒绝移交工作,还一纸诉状将其所在的单位——重庆锦艺硅材料开 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经济赔偿金、额外工资、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 78000 余元。8 月 26 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彭元芬的诉 讼请求。 原告彭元芬 2005 年 12 月应聘到被告重庆市锦艺硅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艺硅 材料公司)工作。2006 年 7 月,彭被任命为公司行政部副经理。2006 年 8 月,原、被告签订 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从 2006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止,因生产经营变 化或工作需要,被告可以随时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及内容;若原告彭元芬认为不适应被告 所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 事项进行约定。2007 年 1 月,被告锦艺硅材料公司按照国家标准为原告办理了养老保险并 每月足额支付原告彭元芬工资 2087 元。 但好景不长,日复一日的重复劳动使得彭元芬心生厌倦,工作中懈怠偷懒,工作绩效也 每况日下。2008 年 2 月,被告与原告彭元芬谈话并提出将彭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文员,但彭 却坚决要求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方才同意调整岗位并拒绝移交工作,对被告的日常生产造 成很大影响。被告无奈,邀请辖区派出所出面协调。原告自知理亏,在 2008 年 3 月 4 日办理 了工作移交,被告也于当日以原告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书面 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被“炒鱿鱼”后的彭元芬心存不满,以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云阳县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 年 4 月,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 20311.77 元。但原告 认为该裁决没有完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遂决定与被告锦艺硅材料公司对簿公堂,要 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额外工资、经济损失、经济补偿标准 2 倍以上的经济赔偿金、 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78429.02 元。 重庆云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对原告的岗位进行确定,被告将 原告从行政部副经理调整为文员,是被告行使企业管理职权的正常管理行为,不违反法律 规定。而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拒办移交手续,影响到被告工作的正常开展, 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的劳动纪律。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理由成立。故原告要求拖欠工资的赔偿金等请求,均无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因失去工作而产生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加以佐证,同样不予支持。云阳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彭元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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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未成年工能否从事高劳动强度工作? 文档简介:未成年工是国家建生的后备力量,未来的主力军,未成年工的 特殊劳动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未成年工的特点,采取的特殊 保护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本单位的未成年工的 合法权利。 【案例】:王某于1980年4月12日出生,1995年6月18日被某县某煤矿招收 为集体合同制工人,未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未成年工手续。从1995年11月18日 起,担任坑道凿岩机手。1996年3月19日,王某所在煤矿坑道因支撑枕木断裂 造成塌方,王某差点当场被埋在坑道里。因害怕事故王某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陪同 到矿长办公室、要求矿长出面,调整其的工作,最好到不太危险的岗位工作,因 为孩子年纪太小。被矿长当场拒绝。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 矿 山 井 下 , 有 毒 有 害 、 国 家 规 定 ( 更 多 交 流 尽 在 HR 法 务 沙 龙 QQ 群 : 173265467)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本案中, 王某还未成年,根据法律的规定可可以要求调到安全的岗位工作,该矿长的做 法是错误的。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未成年工是国家建生的后备力 量,未来的主力军,未成年工的特殊劳(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 事务所)动保护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未成年工的特点,采取的特殊 保护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好本单位的未成年工的 1 合法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 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 [1994]498 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2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 原 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 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 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 用人 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 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3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 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统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4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 95 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 1 年; (三)年满 18 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 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 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对 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 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 未 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 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5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 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 年 4 月 30 日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法法》 (2002 年 5 月 1 日)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2002 年 12 月 1 日)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 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 妥善保管。 6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 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 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 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 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 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1 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 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 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 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 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 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7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 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 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 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 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 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 14 周岁的 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 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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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社会保险费不得打入工资中

23-社会保险费不得打入工资中

社会保险费不得打入工资中   案情:曹某 2005 年 2 月进入扬州市区某酒店工作,2006 年 8 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 同约定:酒店支付曹某的报酬中含社会保险费,由曹某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2007 年 3 月曹 某辞职离开酒店,同年 5 月以自己在工作期间酒店未给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由提请 劳动仲裁。中国金融大典 扬州市仲裁委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裁决该酒 店在裁决书生效后 15 日内为曹某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均应依照市社会保 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 解释: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法》第 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 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第十条也规定:缴费单 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酒店与曹某都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当事人约定工资报酬中含社会保 险费的条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用人单位变相逃避缴费义务,该条款应为无效。因此 工资报酬中含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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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离职原因为空白 一公司因举证不足被判败诉

16-离职原因为空白 一公司因举证不足被判败诉

“离职原因”为空白 一公司因举证不足被判败诉   公司声称原职工散布诽谤言论且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最后自行提出辞职,而原职 工却认定是“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无故拖欠工资”,最后双方闹上法庭,公司拿出 了《离职结算单》,却发现“离职原因”一栏竟为空白。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计算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 起诉江小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上海某计算机公司应支付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 5000 元、替代期工资 2500 元、2007 年 9 月份工资 1019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255 元,仲裁费 300 元由公司承担 250 元,江小姐承担 50 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计算机公司称,2006 年 3 月,江小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 3 年的劳动合同,但是 一年后公司发现,江小姐在工作期间经常利用她在培训部工作之便散布诽谤性言论,还违 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个人品行“不当”。公司在不得已之下专门找了江小姐谈话,要 求江小姐改正,并告诉她公司将根据规定对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由于江小姐担心公司 的处理,遂向公司提出以辞职方式离职,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07 年 9 月 29 日江小 姐填写了《离职结算单》。但当公司为江小姐结算 9 月份工资时,却发现江小姐拒不交出装 有公司保密资料的 U 盘,为此双方在 9 月份出勤天数及工资标准上发生争议,江小姐遂提 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阶段将 U 盘归还给公司。2007 年底,仲裁机关作出裁定,裁决计算 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 月份工资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江小姐是自行离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江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 5000 元以及替代期公司 2500 元,而且由于江小姐私自扣押 U 盘,所以才导致 9 月份工资 无法结算,并非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故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江小姐对公司所谓的“个人品行”问题予以了否认。江小姐称,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 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她填写了《离职结算单》,10 月 10 日江小姐还收到了 公司开具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 三十日通知的,应支付劳动者替代期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对“究竟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存在分歧,计算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 江小姐提出离职时填写的《离职结算单》,然而法院发现,在该结算单的“离职原因”一栏 内却没有注明具体的离职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离职结算单》中“离职原因”未注明具体 的离职原因,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江小姐自行离职,在此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且原告公司也向被告江小姐开具了退工单,因此法院确认公 司系单方面与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 应当支付劳动者替代期工资;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支付拖欠工资的 25% 的补偿金,据此,法院遂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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