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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裁决书(缺席且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 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 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 申 请 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 三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争议 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写明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审。 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 体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提交答辩书的,为被申请人辩 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或未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 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 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 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据……(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执行内容的,应写明以下事 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注:适用于缺席裁决且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 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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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 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 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 申 请 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 三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争议 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写明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审。 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 体的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已经提交答辩书的,为被申诉 人辩称:)。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或未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 本委予以确认。证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 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 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依据……(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裁 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 效力。(有执行内容的,应写明以下事项)一方既不起诉又 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注:用于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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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调解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等基 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与裁决书的样式相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 争议案,本案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 庭审理(未开庭可不写)。 ……(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主要事实)(未开庭 可不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以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 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 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首席仲裁员:×××(签名) 仲 裁 员:×××(签名) 仲 裁 员:×××(签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已签署了调解协议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等基 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与裁决书的样式相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 争议案,本案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进行了公开开 庭审理(未开庭可不写)。 ……(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主要事实)(未开 庭可不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以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 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 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申 请 人:……(签章或署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被 申请 人:……(签章或署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首席仲裁员:×××(签名) 仲 裁 员:×××(签名) 仲 裁 员:×××(签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适用于双方当事人未另行签署调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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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怎么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怎么执行? 文档简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由其 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被执行人住所 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案例】:温某是从安徽去浙江宁波打工的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是受了工伤 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受伤后,单位起初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 但是在支付一段时间后就什么也不管了,由于住院治疗每天都要花费大笔的医 疗费,温某自己不可能承担得起巨额的医疗费,不得不出院,回老家找 (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个便 宜点的医院继续治疗。回家之后,有人告诉他他的情况属于工伤,单位应当给他 工伤赔偿的。于是,温某就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经核实后获得了 批准,并做了劳动能力鉴定。 温某多次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未果,就向宁波市某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落实工伤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经宁波市某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向温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股票能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 87000 元人民币。 仲裁裁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执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由于治疗需要花钱,温某急等这 笔钱治病,就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提出强制执行的 (更多咨询拨打, 400-008-5151)请求,仲裁委员会告知其应当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 某认为,仲裁裁决书是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你们就应当负责执行。请问温某的 说法是否正确?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温某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 动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应 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该生效 仲裁文书是由宁波市某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温某应当向该区的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委员 会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由其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 当事人应当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 1 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新浪微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腾讯微博(@义贤律师))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活动。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查封、 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 或者劳动收入;(3)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4) 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5)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的存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 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 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 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2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 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3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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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制定本法。 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 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 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 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 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 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 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 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 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 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 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 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 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 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 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 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 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 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 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 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 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 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 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 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 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 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 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 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 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 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 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 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 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 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 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 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 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 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 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 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 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 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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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出生: 性别: 年 月 日 民族: 身份证地址: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仲裁请求: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加班费 间加班费 元;休息日加班费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元。 元(包括延长工作时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元)。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元。 4.工伤待遇 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 伤残津贴 元(仅限 1-4 级伤残);医疗费 元;其他 元)。 5.非因工死亡待遇 性救济金 元;住院伙食费 元(包括丧葬补助 元;一次性抚恤金 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 元)。 6.其它 以上合计: 事实与理由: 入职时间 工作岗位 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最后一期劳动 实际离职时间/原因 合同期限 工作时间约定 已付款情况 其它需说明情况: 实际工作时间 元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注:1.仲裁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毛笔书写或 A4 纸打印,打印件需由申请人用黑色钢笔签名; 2.除提交申请书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数目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人应当提供给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 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 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 ,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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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仲裁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方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 , 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有权代为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 参加仲裁活动。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等。 3.代理权限: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一份委托人留底。 2.委托人是用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 3.受委托人是公民的,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 所所函。(关于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规定见背面)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部分)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粤劳仲[2003]8 号)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 进行审查。 第三条 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第五条 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 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 律师;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 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 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 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 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 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第十三条 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 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 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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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通用模板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或国籍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XX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副本 份;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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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范本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钱**,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 事实与理由: **************************(写明劳动事实、事情经过或其它等)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如上。 此致 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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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定稿
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贵委杭劳仲案字【 】第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某人诉某集团劳 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申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陈述事项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一:公司在前程无忧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园林 景观工程师一名,要求本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优先,工作职 责为负责公司项目的园林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各项设计任务的顺利完成 (证据见附件)。某人应聘该岗位,简历上为硕士学历(证据见附件), 公司看重申诉人在某大学三年的学习经历,申诉人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 入职,担任工程技术中心园林景观工程师,试用期为三个月。因申诉在在 试用期内因未完成公司设计任务,工作能力与应聘时所描述的完全不符, 经公司对本人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某人在某大学的研究 生结业证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入职后一个月内)提供,经查实,某人在某 大学的学习经历为虚假:申诉人在简历中所描述的 2005 年 9 月至 2008 年 7 月脱产在某大学景观规划与设计研究生进修班的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虚 假,经某大学官方网站查明(证据见附件),该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一年 半,而不是申诉在简历中所描述的三年,该学习班的学习形式为在职学习, 而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脱产学习。与某大学该班的负责人电话询问后(联 系人及电话见附件),2005 年入学的学员证书已全部发给学员,而申诉 1 人在某大学的结业证不能提供给公司,经该校查询(电话及联系人附件), 进修班的所有学员中,没有叫某人的学员。因为某大学的景观设计专业是 闻名全国的专业,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某大学的学习经历,打着知 名高校毕业的幌子,公司录用申诉人时看重的就是申诉人在某大学的三年 学习经历。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人的行为存 在明显的期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诉人的期诈行为 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申诉人在应 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二:申诉人在应聘时所描述及提供的大专学历的专业是计 算机(美术设计方向),至使公司误认为申诉人学的是设计,而该员工后 来提供的实际学历是成人教育的夜大文凭,专业是电子计算机应用(并且 未按公司要求提供证件原件),而并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学设计的,与公 司招聘该岗位的要求及申诉所描述的是天壤之别。申诉人提供虚假学历信 息,隐瞒及欺骗公司,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 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期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 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诉人 的期诈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 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现公司要求申诉 提供大专的证书原件,供第三方鉴证,如大专学历属伪造的,公司将报案, 并追究申诉的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三:由于申诉人在试用期间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 (下达任务未完成的证明见附件,如仲裁需要,可让证明人到场说明), 申诉人也承认设计任务未完成,但申诉人提出是否可以再给他一段时间设 计,,由于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图纸不出来,无法施工,不能 拖延,并且申诉人的设计未完成严重影响了公司项目工程的进度。根据 2 《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证明见附 件)第 2.6 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 的职责完成劳动或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在试用期内由员工用 人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书面、人证或物证形式证明工作能力不符公司合录 用条件的。申诉人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事实清楚,并且经过试用 期考核(证据见附件),申诉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根据《员工手册》 第 2.6 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公司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 现进行考核和鉴定,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以《试用期员工考核 审批表》上的考核结果为准,并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明。 员工在《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评分为不合格的;或因其它原因转正考 核未通过的,为不符公司合录用条件。员工认可试用期考核的形式及结果 以审批后的《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为准。申诉人在入职时已认真阅读 《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基本以上事实与理由,公司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履行了提前 告申诉人及说明理由的义务,并将处理意见也上报了公司工会同意。公司 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申诉未能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公司只能从新委托设计 院设计,如今所产生的多余的设计费用已超过 10 万元。并且由于申诉人设 计任务未完成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工程进度,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证据,均 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某集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附:其它证明文件 拾柒 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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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须知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须知 时间:2012-02-14 17: 宁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现就当事人双方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活动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1、提出、撤回、承认、放弃、增加和变更仲裁请求或仲裁 反请求,陈述事实理由;2、答辩;3、委托代理人; 4、申请仲裁员或书记员回避;5、举证(包 括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和质证,询问证人;6、协商约定是否公开审理、审理方式和鉴定 机构,向鉴定人提问;7、辩论和发表意见;8、调解;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义务:1、应依法行使权利;2、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和纪律;3、 接受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询问;4、在与其他当事人无法达成约定时,接受仲裁庭(仲裁员) 指定的鉴定机构;5、尊重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6、签署仲裁文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义务。 二、当事人应当向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参加仲裁活动应向本委交验身份证明。劳动者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 原件核对。单位应提交单位成立证照有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以单位向批准成立机关登记为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提交有效身 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应向本委提交经 其有效签字或盖章的仲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向本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公函和其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系直系亲 属的,还应向本委提交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委托代 理人为其他公民的,还应向本委提交已向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代理不收费承诺 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仲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一般代理的权限包括:1、代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 请求或反请求及事实理由;2、代为答辩;3、代为申请回避;4、代为举证(包括申请调查取证、 鉴定)和质证,询问证人;5、代为辩论,接受询问或告知,发表意见;6、代为协商约定或确 定包括不公开审理、采取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审理、仲裁期间的鉴定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向 鉴定人提问;7、代为签收通知、告知、决定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特别代理的权限包括:1、一 般代理的所有委托事项和权限;2、代为提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反申请;3、代为承认、 撤回、放弃、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4、代为调解和签署、签收调解书或调解笔录。 五、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第三人应于本 委指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意见书;未提交答辩书和意见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六、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申请的,应于答辩期内按本委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劳动争议仲裁 反申请书,并按照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反申请书副本。仲裁反申请是否受理,由本委 决定。仲裁反申请被受理的,被反申请人和第三人于本委指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意见 书;未提交答辩书和意见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七、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放弃、增加或者变更仲裁(反)请 求,是否准许,由本委决定。 八、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 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九、仲裁员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1、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当 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裁决的;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回避 申请理由,一般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本委决定。 十、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委申请延 期开庭。是否延期,由本委决定。 十一、当事人应当按开庭通知书的开庭时间、地点和要求准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视为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为申请人或反 申请人,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申请;当事人为被申请人、被反申请人或第三人,将缺 席裁决。 十二、仲裁参加人应遵守的开庭纪律:1、必须保持肃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准发生鼓掌、 喧哗、吵闹、吸烟、随地吐痰、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允许随意走动或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同意,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3、当事人应按仲裁庭(仲裁员)审理 的安排,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4、当事人未经仲裁庭(仲裁员)同意,不准发言和提问; 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或侮辱他人;5、当事人未经仲裁庭或仲裁员同意,不准中 途退庭。 仲裁参加人违反开庭纪律的,由仲裁庭(仲裁员)予以警告。申请人或反申请人被警告 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申请,被申请人、 被反申请人或第三人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的,将缺席裁决。旁听人 员被警告两次仍违反开庭纪律的,将不准许其继续旁听。 十三、仲裁案件审理期限自本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但案情复杂,审 理期限可延长十五日。增加、变更仲裁(反)请求和本委受理仲裁反申请的,审理期限自受理 之日起重新计算。回避审查和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若仲裁案件存在需中止审理的法定情 形的,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十四、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该仲裁 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 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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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须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须知 宁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申请须知 申 请 仲 裁 须 知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 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 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3、本委管辖范围:辖区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住所、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 系电话)、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 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 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 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 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 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 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地址:宁德市蕉城南路 42 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办 电话:0593—27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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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仲裁诉讼都可解决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诉讼都可解决 2017 年 7 月 1 日,梁静到康美乐俱乐部上班,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梁静每月底薪 2000 元。2017 年 11 月 20 日,康美乐俱乐部书面同意梁静离职。梁静工作期间,康美乐 俱乐部仅按时向其发放了 2017 年 7 月工资 2799 元、8 月工资 3820 元及 9 月工资 3476 元,之后未再支付任何工资。梁静认为康美乐俱乐部拖欠工资,于是向福建省上杭县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康美乐俱乐部向其支付 2017 年 10 月至 12 月工 资 15000 元及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10000 元,并为其补缴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社会保险。上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后作出裁决书,裁定:1、由康美 乐俱乐部向梁静支付 2017 年 10 月、11 月未付工资合计 1672.1 元、经济补偿金 1319.6 元;2、由康美乐俱乐部为梁静补缴 2017 年 7 月至 2017 年 11 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其中 梁静承担劳动者补缴部分,康美乐俱乐部承担用人单位补缴部分,补缴金额由各经办机构 计核;3、梁静与康美乐俱乐部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康美乐俱乐部对该裁决书中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部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杭县康美乐健身俱乐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 日内向梁静支付 2017 年 10 月、11 月未付工资合计 1672.1 元、经济补偿金 1319.6 元; 二、驳回上杭县康美乐健身俱乐部的诉讼请求。对于裁决书中社会保险部分双方无异议, 因此维持原仲裁的结果。 法理辨析:梁静与康美乐俱乐部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之间成立明确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017 年 11 月 20 日,梁静与康 美乐俱乐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康美乐俱乐部应当按照梁静从 2017 年 7 月至 10 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梁静 2017 年 7 月至 10 月的工资分别为 2799 元、3820 元、3476 元、2461.5 元,其月平均工资标准为 3139.13 元,康美乐俱乐部本 应向梁静支付经济补偿金 1569.56 元,但梁静同意康美乐俱乐部按裁决书认定的经济补偿 金数额向其支付,故康美乐俱乐部应向梁静支付经济补偿金 1319.6 元。 明法提醒:用人单位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决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 在收到决定书 15 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但是存在着例外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着一裁终局的情况,一裁终局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此两类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不服的, 用人单位只有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种救济途径,而劳动者则没有这种限制。《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诉讼 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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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违纪员工时劳动仲裁单位要举证
辞退违纪员工时劳动仲裁单位要举证 辞退违纪员工仲裁时单位要举证今年 2 月,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与原工作 单位发生争议,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 定,支付去年年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而单位则在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 状中称:从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1 月,赵女士在工作时打私人电话 70 多次, 故单位以赵女士违纪为由辞退了她。同时,由于赵女士严重违纪,故不能享受 年底的双薪待遇。 经查明: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 4000 元,如申诉人工作、 出勤符合被诉人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单位工作已满一年,单位应在该年度十二 月份支付给申诉人双倍月薪。2000 年 12 月 25 日单位给公司员工发放双薪后, 单位又对在职员工发放福利费 2000 元,但均未支付给赵女士。2001 年 1 月 4 日,公司以赵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辞退赵女士的决定。 在本案中,单位之所以不支付赵女士 2000 年度的双薪、福利费并于 2001 年 1 月 4 日辞退了赵女士,其主要理由就是赵女士在上班打了 70 多次私人电话, 属严重违纪行为。因此,赵女士是否具有违纪行为成了仲裁庭审理本案的关键。 但是在仲裁庭审中,单位却始终未能提供有关能证明赵女士在上班时打了 70 多 次私人电话的相关证据。据此,单位辞退赵女士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故仲裁委 员会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于 2000 年度的年底双薪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有 约定,赵女士又按合同工作、出勤符合了单位的要求,因此单位应当支付。赵 女士所提出的支付福利费的请求,由于单位已向其他职工支付了该笔款项,故 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单位应向赵女士发放。 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是:职工一旦有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之进 行举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4 月 30 日的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 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为了避 免日后在仲裁时无法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能证明职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人事部门 可以考虑在职工违纪的当时所作出的内部处罚决定上,如有可能的话,让职工 签名确认。这样,一旦单位与职工就违约解除合同事宜发生争议,单位对此可 以提供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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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
深劳人仲委[2012]1 号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须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限须知 对象 序号 内容 时限 1 申请仲裁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一年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 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 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内申请仲裁。) 2 举证 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3 变更或新增仲裁 请求 4 答辩 5 反申请 答辩期内。 6 管辖异议 答辩期内。 7 举证 8 申请回避 9 申请延期开庭 10 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当事人 11 在举证期限内。 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逾期 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庭审辩论终结前。 开庭三个工作日前。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之日 决(仅限于用人单位) 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 备注:1. 本表未注明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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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 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 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 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 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 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 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 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 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 协议。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 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 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 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 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 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 动。 第二十六条 【仲裁公开】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 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 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 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 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 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 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 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 问。 第三十八条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 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 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 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 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 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 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 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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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交流)
2012 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竞业禁止有约定 单方毁约把责担 2009 年 4 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 保密协议书各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 2009 年 4 月 1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7 日止,职位为房产经纪。合同第九条和保密协 议第一条约定:孙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 到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 金 5 至 20 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因要守约而对孙某的经济补偿。合 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一次性支付 给了孙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2010 年 11 月 17 日,孙某向 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服 务部的经营业务均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服务部 得知孙某开办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后,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 议书合法有效。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 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 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 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 5 万元。 【案例二】 企业管理需制度 制定制度要民主 2009 年 4 月 13 日,赖某与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签订了劳动 合同,约定:赖某任营运部门总经理,如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 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2010 年 9 月, 赖某作为营运部经理组织召开营销会议,会议当晚晚餐后,包括赖 某在内的约 20 人到 KTV 唱歌,产生了 2160 元的饮酒费用,经赖 某审批同意,由各门店分摊报销了该笔费用。2010 年 11 月 3 日, 公司以赖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 录》规定为由,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任何同事在处理公司业务或在公司内或者附近、驾驶或乘坐公司车 辆时,如受到酒精饮品或者非法毒品的影响、正在喝酒或吸毒或者持 有酒精饮品或非法毒品,都将被立即解雇”;《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 备忘录》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 聚会时,……公司不鼓励饮用酒类饮品,亦不承担消费该酒类饮品的 费用。遵守滥用酒精及药物政策是决定续聘员工的一个条件”。赖某 不接受公司的解约决定。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且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员 工手册》、 《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了劳动合同被解除或者 劳动合同延续的条件,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但公司制定该政策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 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据此,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的决定缺乏依据。 【案例三】 岗位要求需值班 加班工资不能算 2010 年 2 月 28 日,金某与某市档案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 期为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合同约定:档案局发 给金某每月固定工资 1050 元,另发午餐补贴和福利,不再享受加 班费补贴;金某做好全天 24 小时的值班安全保卫工作、来访接待、 公物管理等工作,承担内勤工作,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 工作。之后金某一直居住生活在值班室,并利用档案局提供的电饭煲、 电磁炉等工具做饭。2010 年 1 月 21 日,有关部门向档案局发出《整 改意见函》,认为该局存在“楼梯下使用明火烧饭、配电房堆放物品 较多,未配备灭火器”的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合同期满后,档案局 决定不再与金某续签合同。后金某要求档案局支付加班工资,被拒。 法院认为,金某岗位为值班内勤,其工作内容为 24 小时的安 全保卫工作、并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双方劳动合同也特 别约定金某不享受加班费补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金某对约定内容 也从未提出异议。且金某平时居住生活都是在单位值班室,工作场所 和住处同一,工作与生活状态不能严格区分。根据其在档案局的实际 工作情况,值班期间也有足够的睡眠休息时间,故金某主张加班工 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四】 法律规定有救济 职工患病不能弃 2009 年 11 月 2 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合同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2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2010 年 4 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 班。2011 年 5 月 16 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 至 2010 年 10 月。陈某不接受。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 同约定的工作,6 个月以内的病假需支付相应工资;6 个月以上的 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 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 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 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 年 5 月 16 日劳动合同解除后, 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 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 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 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 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 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 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 11 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 付给陈某。 【案例五】 职工拒绝签合同 二倍工资不支持 陈某于 2011 年 1 月 3 日进入某市建材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按公 司规定,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必须先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处登记,由公司 安排统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 2011 年 1 月 5 日开始,公司人事经 理多次书面通知陈某订立劳动合同,但陈某以不愿长期在该公司工 作为由拒绝。2011 年 10 月底,陈某辞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11 年 2 月—2011 年 10 月 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共同的义务,应当遵循公 平合法、诚实信用等原则,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积极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 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建材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能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陈某,故其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案例六】 合同期满不续签 经济补偿要承担 张某自 2008 年 1 月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一份期 限为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 定月基本工资 2000 元。201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2012 年 1 月初,公司办理终止劳 动合同手续。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 司支付其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共计 4 个月的经 济补偿 16000 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 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张 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七】 用人单位违法先 职工无需把责担 刘某于 2012 年 1 月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订立了一 份期限为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约 定试用期为 6 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1 月 15 日,公司又 与刘某订立了一份员工培训及服务期协议,约定刘某参加专业培训 后在合同服务期内不得辞职,否则承担违约金 3 万元。同日,公司派 刘某前往北京参加为期 1 个月的专业培训,期间某公司共为刘某支 付培训费 3 万元。培训结束后,刘某返回公司工作,要求公司为其补 缴社保,公司认为试用期尚未结束,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为此,刘某 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及其他 损失共计 4 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义务规定,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后不承担 违约金责任。本案中,公司在试用期内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违反 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刘某支付未履行合同的违 约金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八】 社会保险必须缴 承诺放弃也无效 王某是外来务工人员,2012 年 1 月 1 日进入某酒店从事服务 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以其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承担过多为由, 书面承诺放弃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每月支付王某社保费 补贴 200 元。同年 10 月,王某听说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转移,又要求 酒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酒店以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同年 11 月,王某以酒店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同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 制性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双方可以约 定的事项。本案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王某要求酒店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应予支持,但王某同时应返还酒店支付的每月社保费补贴。此外,酒 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因王某个人原因造成,不可归责于用 人单位,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九】 约定非全日制用工 加班工资不用支付 单某于 2012 年 7 月到某学校从事校车驾驶工作,双方订立非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单某每天的工作任务是接送教职员 工从学校本部前往新校区,一天一趟,一周六天。单某每天早上 8 点 出车,11 点 30 分左右完成接送任务。2012 年 8 月,单某向学校提 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纠纷发生后,单 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 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平均工作 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 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 一周总工作时间一般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 24 小时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 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双休日上班的加 班工资问题。据此,驳回了单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十】 拖欠工资要不得 恶意欠薪把牢坐 蔡某系某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 年 1 月至 7 月,该公 司拖欠了 60 余名职工工资。期间公司先后收回多笔款项,至 2011 年 5 月初公司银行存款尚有余额 10 万余元,之后亦有 15 万元款项 入帐,但均未用于支付拖欠工资。2011 年 8 月 9 日,该公司职工申 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经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调解,确认 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 502063 元,并要求当日一次性付清。但公司 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蔡某更换手机号码、外出逃匿。同月,公司职工 依据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多次通知蔡某支付拖欠工资, 均未履行。2012 年 1 月 31 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 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司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检察院因此提起 公诉,指控家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发后,蔡某对自己的主要罪行也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 付,公司及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蔡某在案发 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法院已经通过变卖公司财产追回款项 49400 元,可以对公司及蔡某从轻处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家纺有限 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判处蔡某有 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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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仲裁的理论与实践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1 、什么是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在第 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双方进行 劝说,促使争议双方互相谅解,自愿达成 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2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 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 动争议调解组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 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 通过民主协调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 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3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 职能的组织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五、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 导。 全面了解情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出正确的 结论。 相互沟通,在存在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公正公平合 理的原则,帮助双方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调解申请之日 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依法申 请仲裁。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 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 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 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 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 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 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 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 支付令。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7 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 障部第 76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 有以下特点: 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 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 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 《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 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 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 六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 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 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 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 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 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 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 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 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 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 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 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 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 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 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情况。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章 协 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 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 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 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 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 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章 协 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 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 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 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 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 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章 调 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 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 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 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 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 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章 调 解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 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章 调 解 第十八条 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 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 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 1 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 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 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 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 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章 调 解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 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 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 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 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 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 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章 调 解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 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 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 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 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 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 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 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 5 日内不做 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 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关 政策法规文件解读、主要内容 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三章 调 解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 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 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 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 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 予以解聘。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应注意的 有关问题 一、争取企业高层重视 二、观念上:晚做不如早做, 最后还是要做 三、从组织、人员、制度、物质等四方 面做好这项工作 四、不要预设立场,更不能成为花瓶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举措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一个分支 不存在“新劳动法”这个说法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劳动合同 制度修正的, 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组成中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劳动合同 法》属于社会法,而《合同法》属于民商法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一、适用范围:保护对象扩大 《劳动法》第 2 条: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组织(以下称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 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 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用人单位实习生是否适用《劳动合 同法》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建立劳动 关系,这是主流意见。 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 协议是很重要的,可以在发生纠纷 时有约可依。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二、合同订立:强调诚实信用 《劳动法》第 17 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 同,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 原则,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 遵循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的理论与实践 点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评: 新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在劳动合 同的订立原则上增加了两条原则,即公平 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订 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 公平、诚信原则。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三、规章制度制订:民主程序强化 《劳动法》第 4 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 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时,应该经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 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 的理论与实践 点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评: 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 序上与原来规定相比,新法规定的非常 详细。在新法的要求下,用人单位需要 首先健全工会或职代会,否则就无法通 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四、事实劳动关系:违者必究 《劳动法》第 19 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 订立书面合同。已建 立劳动关系,未同时 订立书面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 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 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 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 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 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 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点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评: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 动关系超过 1 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 应当支付应得报酬的双倍;超过 1 年没有 订立的,则直接视为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由此可见新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 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法律罚则,从而最 大程度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主动性发生改变 《劳动法》第 20 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 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 行前的工作年限。 的理论与实践 点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评: 新法不仅扩大了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而且对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新法与原规定在该问题上的主要区别就是 由以前劳动者求着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转变为用人单位要主动找符 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 .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B .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 .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 .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 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正确答案: ABD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某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用人 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须重新订立劳 动合同,劳动者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是否有义务订立?实际上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改制的特 殊国情,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改革或改制前的企业不再是 严格意义上的同一单位,但是鉴于在国有企业服务多年的老 职工竞争力减弱,将其完全推向市场可能使其处于不利境 地,所以有《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六、试用期:滥用成本将提升 《劳动法》第 21 条、 32 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 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 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 21 条、 37 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 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 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点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评: 在试用期问题上新法与原 来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 是对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作 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用人单 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必须 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三是增加了劳动 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义务,即必须提前 3 天通知。四是对试用期的工资作了限 制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岁用人单位滥用 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将有约束作用。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东湖高新区,从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全日制就业 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100 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 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 10 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 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 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 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 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 用于本条规定。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七、竞业禁止: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关于企业职工流 动若干问题的通 知》: 竞业禁止的期限最 多不能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 该职工一定数额的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 24 条: 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能超过 两年。对负有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 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 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点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评: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将竞 业禁止纳入到全国性的法律之中,并有 了新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 支付的日期和支付的方式有了明确的规 定,即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 付。此外,对于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 仅限于高管人员、高技术人员、负有保 密义务的人员三类。因此将来用人单位 与谁签订竞业禁止将成为一种员工身份 的标志。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八、违约金:跳槽天价赔偿时代终结 《关于企业职工流 动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 3 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 以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 25 条: 除违反服务期协议以 及竞业禁止协议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 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 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 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的理论与实践 点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评: 新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 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 以及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情形下,对于解 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一律不允许的。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 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 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用人单位应在管理 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九、讨薪:法律支持更加便捷 《劳动合同法》第 30 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的理论与实践 点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评: 在拖欠工资的问题,新法又向 前迈出了很大的一步,即只要用人单位 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劳动 者即使没有欠条,能证明用人单位拖欠 或少发工资了,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 付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拖欠工资 的法律处理成本。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现象将得 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兼职:管理基于用人单位态度 国家科委《关于科 技人员业余兼职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 1 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 职工作的前提下, 可以在其他单位业 余兼职。 《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影响,或者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 原来规定中劳动者有兼职的权利, 只要能完成本职工作,就可以到其他用人单位 去兼职,除非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行业禁止的情 形,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新法最大的不同 在于,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可否让本单位的劳动 者外出兼职,即使在没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只要用人单位曾经禁止过劳动者外出兼职,第 二次发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 位以劳动者外出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首 先要证明自己曾经劝告过劳动者,其次还要证 明劳动者在劝告以后还有兼职的事实存在。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一、解除合同:程序更合实际 《劳动法》第 26 条: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劳动 合同需要提前 30 天书 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劳动合 同需要提前 30 天书面通 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 资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的 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支付一 个月的代通知金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提 前 30 天通知的,劳动关系要在 30 天后 才能解除,而支付代通知金的,劳动合 同可以直接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 合同解除的方式上要根据不同员工的不 同特点做出不同的选择。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二、裁员:保护范围扩大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 2 条、 4 条、 5 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 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裁 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不能裁减。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 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 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候所依据的客 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的,可以裁员;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 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 人的应当优先留用。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 在裁员的情形、裁员的程序、裁员的限 制上,新法与原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总 的来说,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 式调整等非经济原因也可以进行裁员。 在裁员的的限制上,新法增加了社会选 择,裁员考虑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 合同形式以及劳动者的家庭状况。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三、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空手走 《劳动法》第 23 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 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劳动 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 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金。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 期就可以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规定在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下,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其他情 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 偿金。该规定使得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终 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走的,也需要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 退出成本。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四、经济补偿金:高额补偿成为历史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5 条、 6 条、 7 条、 8 条、 11 条: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 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 超过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 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 的月平均工资;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 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上,新法有三个 不同的地方,一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不同。劳动 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法 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是经济补偿金的上限限制 不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超过十二个 月。三是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的不同。按解除劳 动合同前的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但劳动者月 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以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计发标准。一个总体变化 就是工资收入比较高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巨额 的经济补偿将不再出现。 的理论与实践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五、违法解聘:后果很严重 《违反 劳动法 有 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 偿办法》第 2 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 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 劳动者合同的,对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赔偿劳动者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 48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 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 经济补偿金。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 原来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会导致两 种后果,一是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二是赔 偿劳动者的损失,主要是工资性损失,恢复劳 动关系。但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决定权不在劳 动者手上,且对用人单位没有惩罚性的规定, 新法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 以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不同意履行,如果不同 意履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因此今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合 法的依据,否则的话,违法无故解除将要承担 更大的赔偿责任。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六、赔偿金:处罚力度加大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 条、 4 条、 10 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 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底 工资标准的,需要加付 25% 的赔偿金;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 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 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 补偿金。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六、赔偿金:处罚力度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 有上述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支付,并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 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 延期支付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报 酬以及经济补偿金的,原规定对工资报酬规定 是加付 25% 的补偿,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 加付 50% 的补偿。而新法则将两者统一起来, 并提高了罚则,在 50%—100% 之间,由劳动 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考量。因此对于 用人单位来说发生上述事项将要承担更大的赔 偿责任。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七、劳务派遣:权益有了保障 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 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 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 工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规定被派遣单位 的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 使得以往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的问题得 到了解决。随着用工单位责任的增大, 是否还要继续使用派遣用工,用工单位 需要重新考虑。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 工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规定被派遣单位 的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 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 使得以往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的问题得 到了解决。随着用工单位责任的增大, 是否还要继续使用派遣用工,用工单位 需要重新考虑。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八、灵活用工:有了明确说法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 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 的意见》: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30 小时;用人单位与非 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应当订立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一 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 68 条、 69 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 超过二十四小时;非 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 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点 评 在灵活用工方面,新法规定 的更加灵活,充分体现了这种特殊用工 的特点,灵活用工更具有灵活的特点, 将成为将来用人单位的辅助性、替代性、 临时性岗位的主要用工选择。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十九、用人单位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法律 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 立职工名册备查。 《条例》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 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 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 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 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 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二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连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 用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 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 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 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 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 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 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 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 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 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 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二十一、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 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法释 [2001]14 号》第十 六条 劳动合同到期后,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 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 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原条件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 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 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 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 止条件。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二十二、关于培训费的违约金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 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 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 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 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 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 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 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 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 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 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 的其他直接费用。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二十三、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 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 ( 一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 二 )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 三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 四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 五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 六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七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 益的; ( 八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九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 利的; ( 十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十一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 ( 十二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十三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二十四、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二十四、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的法定情形 提前三十日通知与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两种方式 的优劣。 第一种方式,三十日内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三十日 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 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用人单位 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 生用工风险。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比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 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 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 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 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 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 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 二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三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四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 ( 五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 六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 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七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 八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 九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 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 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 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的理论与实践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与仲裁 二十五、关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而终止是否应给劳 动者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 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 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 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 成而终止的,用人单 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理论与实践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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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陈晖 主讲 陈晖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副教授 云南省检察官学院 客座教授 云南省职业鉴定培训中心 副教授 执业律师 民爆、民航、红塔等企业法律顾问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劳动仲裁的趋势 疑难案件的出现 集体仲裁的普遍 案件集中 1 、无固定期限 2 、历史上加班费 3 、非法解除不要赔偿金,要求 继续履行 劳动仲裁 单位雇佣劳动者粉刷房子,一间 房需要 2 天,现在有 3 间房,单 位支付几天工资? A 2天 B 4天 C 6天 D 8天 劳动仲裁出现问题 1 、举证不当(为对方) 2 、不利于企业的自认行为 3 、不按照要求举证 4 、认为仲裁不重要,不出庭 5 、答辩文不对题 6 、不提反诉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 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 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总论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与 一调一裁分流” 追索小额劳 动债务争议 单位内调解 执行劳动 标准争议 协商解决 其他争议 社会化调解 仲 终局 撤销 裁 一审 二审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1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主体、程序、裁决合法 不能偏向用人单位 不能无原则倒向劳动者 ( 2 )着重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和解 •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 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 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 协议; 不受程序约束,完全由争议双方自愿、自由协商, 双方合意即可成立。 和解协议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实体法 和解协议无程序法上的意义和效力。即协议没有强 程序法 制执行力,当事人仍有申请调解、仲裁的权利。 在争议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通常是第三者居间调和,通 过疏导、说服教育和协商,使争议的 双方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互 谅互让,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法。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 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 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 决的一系列活动。 劳动争议诉讼 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 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争 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 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 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一)概述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当 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 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劝 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 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 1 )调解人的居中性:其调解机构是 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 2 )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 3 )非严格的规范性:其调解活动具 有任意性,基本上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 的约束,也可将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作 为调解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 协商调解规定》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1 )设立:用人单位内; ( 2 )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 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 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 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3 )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的 劳动关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的 自治性组织。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构,是 群众组织。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工会和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 4 )职责:简而言之即为:调解争议,督促 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调解登记、 管理和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民间纠纷) 2 、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 立群众性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组织 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 1. 申请:自愿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 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 理由和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位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 位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 ××××××××( 事由 ) 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 (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日 张某 ,女,家住虹口区 * 路 * 号 * 室 邮政编码: 200*** 单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杨浦区 * 路 * 号 邮政编码: 200*** 2007 年 5 月 10 日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的劳动合同月工资 6000 元 。约定前 6 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为 3000 元。 2010 年 7 月 31 日,电器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同时向申诉 人开具退工单,电器公司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 偿金。张某 2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10 年 1 月 30 日期间累计加 班 50 天 ( 其中法定假日加班 20 天,双休日加班 30 天 ) ,劳动 公司尚未支付加班工资。请为张某写一份调解争议申请书。 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 当事人的意见 : ①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在三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② 对方同意调解的,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 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 调解 ( 1 )调查核实并作好笔录; ( 2 )主任主持召开的调解会议,简单 争议可指定 1-2 名调解委员调解; ( 3 )听取争议双方陈述,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 4 )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达不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 结案 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 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调解协议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位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 位 )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 ×××× 引起争议,申请人 ×× 于 × 年 × 月 × 日向本调 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1 )一般效力。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 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协议的效力 ( 2 )特殊效力。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 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 付令。 调解协议的效力 双方签收,不得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 合同性质 仲裁和法院的证据 裁判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 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 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不收取费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 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 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 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 理诉求。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 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 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协 商 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 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 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协商不成 ------------ 调解 ------------ 仲裁 调 解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 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 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 调解小组。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 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 解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 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 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 1 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 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 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调 解 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 请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 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 动调解。 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 开调解的除外。 调 解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5 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对 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但是,双 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申请仲裁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 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 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调解技巧—准备 表达诚意、消除戒备。用人单位忌强势 对方的了解、需求 准备调解方案 环境的选择 座位的选择 时间的选择 调解技巧—开始 报价和预期 让对方先报价。听的重要 不接受第一次报 对一切感到意外 调解技巧—实质 每一次让步都交换 困境的突破:第三方的介入 将人和事情分开 称赞 对方的表情 将自己的观点金钱化表述 案例分析题 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 5 名调 解员组成,其中 2 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 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2008 年 6 月 5 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 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 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 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 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 1 )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 ? 为什么 ? ( 2 )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 为什么 ? ( 3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 ? 为什么 ? 劳动调解协议书范本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 ×××× 引起争议,申请人 ×× 于 × 年 × 月 × 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 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 。 2. ××××××××× 。 3. ××××××××× 。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X仲 裁字( 2002 )第 xxx 号 申诉人:马 xx ,女, 49 岁,住址:北京市 xx 区 xx 街 xx 号 委托代理人: xxx ,男,工作单位:北京市 xx 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 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 xx 区国税局,住所地: xx 区 xx 街 xx 号。 法定代表人:李 xx ,男, 50 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 xx ,男,工作单位:北京市 xx 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 xx 诉被申诉人北京市 xx 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 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 ,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 xx 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 仟伍佰元整( 9500 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 400 元,双方各负担 50% 。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 xx 申诉方:马 xx xxx 被申诉方:郑 xx 北京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制作、送达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概论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 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 系列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 1 )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定原则所组成的半 官方机构,而非民间组织; ( 2 )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 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 ( 3 )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作出裁 决,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 1 )仲裁机构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 争议的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 2 )仲裁程序较简便,不如诉讼程序严密和 复杂; ( 3 )仲裁调解和裁决除法定终局裁决外,均 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能由仲裁机 构自己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 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规则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二、仲裁机构和参加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经 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 门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三方代表人数 相等。 (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 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 种。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首席仲裁 员、两名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 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重大或 重大 疑难案件: 疑难 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三)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曾任审判员的; ( 2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的; ( 3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 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4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1. 劳动争议当事人 2. 代表人 3. 代理人 4. 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优先 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 会管辖区内,由劳动者工资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公开原则及例外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 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除外。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 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 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 的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 仲裁时效的起点和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 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 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2. 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当事人不服而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对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 求。 三、仲裁程序 (一)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后,不愿自行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 的,不愿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均可在 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解决 劳动争议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 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 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 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受理 1.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五日内 ①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五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 五日内 ②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李某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入职某软件开发咨询公司从事 软件开发工作。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月工资为 6000 元 , 奖金 另计。直至 2008 年 7 月 1 日 , 公司方与申请人补签了期限为 3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按规定为李某建立社会保险 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009 年 3 月 1 日,受市场原因和经济危机影响,公司未向 工会和劳动部门报告便决定裁员,同日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 合同的书面通知。从入职到被裁以来,李某一直按照公司制度 要求每日工作 7 小时,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和国家法定假 日休息 , 经计算 , 李某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到 2009 年 3 月 1 日 共有 100 个周六工作。入职期间,公司未支付过李某任何奖 金和加班工资。 受理——立案 立案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十日(答辩、管辖异议) 2.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 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 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 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编号: 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你会 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 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 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附:有关证据 ______ 份; 本答辩 书副本 ______ 份。 组成仲裁庭 实行一案一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 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 五日前,将开庭时间、 五日前 地点的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裁决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和裁决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 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裁决。 仲裁鉴定 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 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鉴定 庭审 ( 1 )充分听取申诉和答辩; ( 2 )庭审调查; ( 3 )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举 证 1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谁主张,谁举证” 2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 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 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 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质证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 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 ( 1 )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 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 2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 3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 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 证。 ( 4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 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 5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 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 ( 6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 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 7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 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 8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 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 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 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 9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 实举证。 ( 10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仲裁 1.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 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力 先行调 解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 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 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 当及时作出裁决。 • 调解协议书签收后不得反悔 先予执行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 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的生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 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 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五)结案、履行与效力 1. 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 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 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终局裁决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 议。 终局裁决生效的条件:劳动者认可仲裁 劳动者未因不服裁决而依法起诉,且用人单 位未依法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①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 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①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 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裁决 当事人对拖欠争议、执行劳动标准争议以外的 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即自当事 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当事人若不向 法院起诉,裁决书即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 行 。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 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 履行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 法院对确有错误的裁决可不予执行,并 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仲裁机关。 裁决不予执行的,视同未曾仲裁,当事 人可重新申请仲裁。 院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 决的效力 ( 1 )当事人对裁决中的 部分事项不服,依 部分事项 法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2 )仲裁委员会对 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多个劳动者 作出仲裁裁决后: ① 部分劳动者对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 起诉的,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 效力; ② 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 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余某与某轮胎厂劳动纠纷 余某是某轮胎厂职工。 1998 年 10 月在厂里办了停 薪留职,期限为两年。 1999 年 5 月该厂经济效益下 滑决定辞退部分职工, 5 月 16 日厂里张贴公告,要 求凡公告上有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 续。余某在被辞退之列,但由于此时他在广州打工, 厂方也未通知其家人,他无从得知这一消息。 2000 年 1 月,余某回家探亲方知被单位辞退。余某认为厂 方的做法不妥,要求厂方恢复劳动关系,遭到拒 绝。 2000 年 2 月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 理。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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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仲裁申请书(劳动局)
仲裁申请书 XX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家住 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 号 码 : XXXXXXXXXXXXX 邮 政 编 码 : XXXXXXXXXXX , 联 系 电 话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 申 请 人 : XXXXXXXXXXXXXXXX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电 话 : XXXXXXXXXXXXXX 。 公 司 地 址 : 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3 月 17 日至 2013 年 4 月 9 日未签订劳 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 2758.62 元(2500/21.75*24=2758.62 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3 年 11 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 资 5517.24 元 ( 192 小 时 ×14.3678 元 / 小 时 ×2 倍 =5517.24 元 ) 及 25%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1379.31 元(5517.24 元*25%=1379.31 元)。共计人民币 6896.55 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2 月至 4 月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 费用,即人民币 1249.43 元(416.475*3=1249.43 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 2700 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标准工 资 2700 元、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 459.7596 元(16 小时×14.3678 元/小时×2 倍=459.7596 元)。共计人民币 3159.76 元; 合计金额:16764.36 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 2013 年 2 月 17 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就职于公司办公室,口头 约定试用期标准工资为 2500 元/月。至 2013 年 4 月 9 日为止,被申请人均未与申请人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及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3 月 17 日至 2013 年 4 月 9 日未签 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 2758.62 元; 1 申请人自 2013 年 2 月 17 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以来,部门负责人严格按照公司《考勤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安排申请人每月法定休息日加班 2-3 天,被申请人未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 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3 年 11 月法定休息日 加班工资 5517.24 元(192 小时×14.3678 元/小时×2 倍=5517.24 元)。另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 三条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 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3 年 11 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 25%的经济补偿金 1379.31 元(5517.24 元*25%=1379.31 元)。 共计人民币 6896.55 元。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工资 标准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合同约定中未明确工资数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 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第一条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规定,应当以实际 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 工资。 被申请人于 2013 年 2 月至 4 月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 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2 月至 4 月公司应缴而未 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1249.43 元; 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2013 年 4 月 10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 第二款约定:被申请人每月 18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 每月均延后多日支付,并未与申请人协商,严重违反该条款,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拒不 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该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2700 元; 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解 除劳动合同,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通知到期申请办理离职手续时,被申请人以公司“翼 2 机通”系统全面升级为由,强烈要求申请人必须缴满中国电信手机号码在网 24 个月最低 消费金额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申请人对此表示不解,再次申请办理离职手续 和结算工资未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特申请依法裁决被申 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标准工资 2700 元、法定休息日 加班工资 459.7596 元(16 小时×14.3678 元/小时×2 倍=459.7596 元)。共计人民币 3159.76 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 XX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仲裁,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3、工资条(2013 年 3 月份、7-9 月份)复印件一份 4、休息日加班清单一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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