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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员工关怀的建议
员工关怀方面建议 有了员工满意才有客户满意!员工关怀是一项润物细无声的工作。为体现公 司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和关怀,增进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及忠诚度,达 到让员工保持更好的工作心态,与公司共同成长和发展。 一、 员工关怀的意义 1、 员工流失率减少 2、 稳定忠诚老员工 3、 让员工有家的感觉 二、 员工关怀对象 1、新员工:入职三个月内的员工; 2、普通员工:转正后主任级以下的员工; 3、老员工: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员工 4、核心员工:经理级以上、技术岗位员工。 三、 员工关怀内容建议收集 通过与公司部分部门与员工的沟通、同时参考同行或相关行业员工关怀方面 的操作。以下 建议供参考: 序 号 关怀项目 类别 职业关怀 关怀内容 1、欢迎会:中心或部门欢迎新员工的加入; 2、试用期关怀:一定要岗前培训,了解公司发展与文化,基本岗位常 1 新员工 识; 3、师傅带徒弟:比如食宿、交通、购物等方面,让新员工感到亲切和温 暖。 2 老员工 1、每年年会对于 10 年为一个门槛的老员工进行表彰或赠送有公司 LOGO 的礼品; 2、凡满 10 年的老员工可获得省外游或出国游一次; 3、关怀工龄奖:可以不以年度为单位,凡满 5 年为一个门槛。增设工龄 奖。 4、逢入职 5、10、15、20 年入职纪念日,公司可以将员工平时工作的照 片、上级与同学鼓励的话语、成长历程、荣誉等制成短片相册给员工, 或者发一张感谢卡;将员工的荣誉及对员工家属的感谢反馈给员工的 父母。 1、月度培训日:促进员工学习氛围; 3 学习成长 2、外训:核心员工或有岗位需要的员工外训; 3、图书馆:我们有设图书馆,但都没有开放过。 4、经理级或指定岗位人员赠书或有购买费用。 1、生日邮件祝福----员工生日当天发送邮件祝福,这个公司的系统是 否可以设定为自动发送; 2、生日卡片----员工生日可以发一张生日卡,有时员工在意不是收到 的生日礼物有多贵重,员工在意的是是否有人关心关怀与关注她。一张 4 生日 小小的生日卡也能让员工感动感恩。 3、月度生日会----对于核心员工月度为单位组织生日会。 4、生日花---核心员工生日花。 5、生日假:员工生日当天可享受有薪假期半天。 6、部门为单位对本月生日的员工送祝福,买生日蛋糕并赠送小礼品。 5 节日 6 生病 1、现在端午、中秋已经有 25 元/人的关怀费用; 2、三八节有半天假,六一节有孩子的父母也可以享受半天假陪孩子。 1、员工生病关怀,住院员工探望; 2、员工或其家人大病所需费用高或家庭困难的员工,可适当进行补 助,以示爱心。 人文关怀 1、现在学校都是周六日不用上课,公司实行的是单双休,有些企业会 有一个专门的儿童活动室,供员工的孩子到公司的时候可以在一起 玩; 7 子女、父母 2、公司老员工,找标杆,可采访。 3、子女教育基金奖励: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入学通知书,公司给 予不同比例奖励。 4、有困难的家庭子女上大学,公司赞助 4-5 年学费。但是毕业后一定要 回到公司上班,并且要求一个服务年限。 1、普通员工:部门为单位探望或购买 BB 的衣服或用品给员工-部门文 8 婚育 化基金出或 100 元费用可向公司报销; 2、经理级以上:上门、医院探望或购买一些 BB 用品。 9 10 健康 后勤保障 宿舍 1、经理级:每年免费健康体检一次,目前已做到; 2、普通员工:每年免费做基本的健康体检一次--抽血、体检。 门店员工宿舍环境太差,很多员工宿舍连热水器和电视都没有。很多员 工下班回到宿舍都将近十一点还要排队用电热棒烧水,冲完凉都凌晨 一两点了。员工连基本的住宿保障都没有,谈何幸福感?如何会用心工 作?有一些员工宿舍有热水器但员工不充煤气,建议公司可以给门店 的一线员工每月按每人一定的煤气费标准,然后由店长统一充煤气, 门店统一报销。例如按每人 20 元/月,门店有 7 个人,即一个月的煤气 费为 20*7=140 元。为了避免有员工浪费的情况,如超出标准产生的费 用即由员工自行支付。 基于现物价上涨及食物安全,很多员工午餐都会自行带饭到公司,建 11 建立茶水间 议公司在十楼腾出空间建立一个茶水间,买四、五台微波炉供员工热 饭。 12 餐补、房补 13 活动场所 现物价上涨较离谱,公司应适当提高餐补、房补,一个月工资一千多 元,现在租一个单间也要三百多元。快餐也提价。 充分利用九楼楼顶空闲的地方,改造为员工休闲场所或活动场所—桌 球、乒乓球等。 1、建议公司定期(每周或每月)举为一些主题户外团队活动或每半年 14 文化娱乐 组织一些体育比赛,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及增加团队活力。 2、知识竞赛; 3、海报大赛。 15 运营商资源 员工福利 16 运营商有一些资源是奖励给到公司,比如话费,充值卡等。可以给员工 一些福利,5 折优惠购买或更低折扣。 忠诚老员工关 忠诚老员工(至少服务 10 年以上)可以向公司预支一定额度的工资买 怀 车买房。 以上员工关怀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之前有做的,或者以上能 很快做到的,可以沉淀、固化下去;员工更加渴望精神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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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企业该怎样做好员工关怀
企业该怎样做好员工关怀 企业如何有效获取不同员工的关怀需求?如何设计针对不同员工有效的关怀措施 呢?如何确保关怀措施的“对症下药”呢? 员工关怀在富士康发生“十二连跳”事件之后,被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并纷纷开始建立企业自己的员工关怀体系。但随着一哄而上的员工关怀体系建设“风 潮”,不排除有些企业在形式上设立了员工心理辅导室,加强了与员工的沟通平台建 设,改善了员工后勤服务质量,等等。 但是针对员工多样化、多层次的“被关怀”,企业的关怀体系依然显得单薄,并 不能真正满足员工的全面需求。 这里我们结合中国最佳雇主在员工关怀方面的案例,针对不同种类员工,分析总 结出了以下一些员工关怀的类别,管中窥豹,权当抛砖引玉吧。 员工关怀首先要做好需求分析 通过了解整个团队士气、氛围和效率,分析员工心态与工作状态,掌握员工关怀 的需求状况,确定整体改善的思路与关键点,就可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关怀方法。 一般来讲需求需求分析的方法有以下四种: (1)日常观察与反思:通过观察与反思,发现员工需求;要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深入了解问题背后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员工座谈:利用座谈、头脑风暴,集中了解民意、抓住问题重点。 (3)员工沟通日:定期进行,制定不同的主题和形式,利用这种主动型管理工具 和沟通渠道,发现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4)Q12 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收集潜在需求,深入分析问题根源。 重视精神奖励:不要吝啬你的赞美之词 理解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一种欲望,人一旦得到理解,就会感到欣慰。在阅读中国 最佳雇主案例的相关资料时发现,“尊重”、“信任”、“沟通”、“鼓励”、“帮 助”、“关怀”、“共赢”、“发展”等词语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由此总结出这些 优秀雇主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重视员工。 领导者可以通过改善管理提高员工对精神待遇的满意度。实践证明,赞美是职场 关系的润滑剂,赞美比批评更易被员工所接受。每一个员工均有被欣赏、被重视的需 要,上司要学会运用“保龄球效应”,发挥赞美的激励作用。美国钢铁大王安德鲁? 卡耐基选拔的第一任总裁查尔斯?史考伯说,“我认为,能够使员工鼓舞起来的能力, 是我所拥有的最大资产。而使一个人发挥最大能力的方法,是赞赏和鼓励。”所以, 管理者不要吝啬你的赞美之词,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精神关怀。重视员工的意见、建 议,赋予员工管理和控制自己工作自由的权利,也可以为提高员工精神待遇的满意度 起到积极作用。在华为、谷歌、巨人集团等优秀企业,基层员工可以直接上书最高层 或是直接敲门,并能及时得到反馈。 能做到“吏民能面刺寡人之过者,受上赏”的领导者必是胸怀博大之人,也一定 是能提升员工精神待遇满意度的人。 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过程中,领导者的主导思想、管理理念、管理风格是关键。 领导者可分为任务导向型和员工导向型两大类。任务导向型领导者更倾向于关心生产 技术和工作任务;员工导向型领导者则重视下属的需要和人际关系。有研究表明,员 工导向的领导行为与高群体生产率和高工作满意度成正比。 由此可见,人际关系和谐是进行员工关怀的基础,而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则离不 开领导者的以人为本理念。 给予“胃口”关怀:想留住员工先留住他的胃 企业“食堂”仿佛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实际这是一个误解。如今各国公司都重视 员工的生活和个人健康,纷纷为员工开办内部食堂,提供优质低价的食品。在日本, 企业都有开办员工食堂的传统。 三菱公司在位于东京丸之内区的总部旁边重开食堂,除正餐外,在晚间还提供酒 精饮料,三菱希望员工能把食堂当作自由聚会的场所。著名的 Shidax 服务公司,在查 出一些员工患有新陈代谢综合症后,改变食堂供餐结构,提供低卡路里的食物。 目前我国也有许多企业建有职工食堂。2007 年,谷歌公司在办公楼的餐厅举办了 一个规模不大的聚会,其间李开复特别向大家介绍了他们的大厨(名片上为行政总 厨)。这是一位来自青岛、英语流利、原供职于五星级酒店的小伙子,他当场表演了 高超的厨艺,受到赞誉。谷歌请来高级厨师,为员工提供美味佳肴,有道是“满足了 员工的胃,也得到了员工的心”。 对于小公司,如自办食堂有困难,可将公司 1 公里范围内的美食店网罗起来,勾 勒出一个美食指南,同样具有很好效果。总之,各企业都应从实际出发,千方百计去 实施员工“胃口”关怀。 关心职业安全:接触员工后顾之忧 1957 年 2 月 23 日,我国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 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我国职业安全最重要的保障是 社会保险,但因社会保障的广度、深度不足,故需附以其它保障措施,目前主要有雇 主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比较理想的商业保险是组合式保险,即 将员工的主要家人亦包涵在内的组合式保险。这样不仅保障了员工,同时解除了员工 的后顾之忧。 随着劳动条件的不断变化,劳动保护的层面、对象亦在悄悄的发生变化,不仅一 线的产业工人涉及职业病问题,天天置身于办公室的白领或金领们,也需要提倡职业 安全保护。大量的伏案工作和电脑操作,使白领们也成为未定义的职业病受害者,诸 如干眼症、腰间盘突出、肩周炎、精神压迫等。这些隐性职业危害正在侵蚀职业人的 身心健康,亦会影响工作效率。因此,需要投入精力关心、关怀每一个职场人,使其 安全、快乐工作。 杜邦作为世界上悠久的工业企业之一,其经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坚持健康、 安全、平等待人和保护环境的核心价值观。他们的安全目标是“零工伤、零职业病和 零事故”。每个进入杜邦的员工最先接受的是安全培训,员工要严守安全信念,管理 层必须对意外发生的事故负责。杜邦召开的任何一个会议,无论是内部员工会议还是 与政府首脑会谈,会议主持人的第一句话都是:“开会前,我先向诸位介绍安全出 口”。同时在会上宣布疏散步骤。故此,杜邦的安全记录优于其他工作企业平均 10 倍, 其员工上班时比下班后还要安全 10 倍。 安全关怀作为为一种管理理念,可从细节做起。没有健身房可以安排工作间操、 眼保健操等,以缓解压力、调节身心状态,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建立员工归属:营造家文化 金山软件董事长兼 CEO 求伯君表示:“金山一直倡导一种快乐文化、家的文化, 希望员工在公司更有归属感。越是经济不景气时,我们越希望给员工更多关怀。” 归属感是员工对自己所在组织的观念认同和思想依赖,是个人价值关系隶属于或 依附于组织的一种意识倾向。企业可采用设立“员工之家”、职工参与决策过程、员 工持股等形式来建立这种员工归属感。 对于以脑力劳动为主的企业,应通过开展竞按性、趣味性、益智性文体项目,来 达到员工身心健康的目的。其中建立“羽毛球协会”、“象棋协会”等员工志趣相投 性社团组织,更有助于增强部门之间的互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员工持股或股票期权更是凝聚组织向心力、建立主人翁精神的最好催化剂。蒙牛 乳业、平安保险、华为等大企业不断向外界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程,世界 500 强企业的员工持股更是频见报端。 这次殃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员工持股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员工权益。工会股东在企 业决策中拥有相当强的声音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 注重职涯规划:打造没有天花板的发展空间 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人为寻求理想的职业发展途径,有意识的思考而确定的自己 期望从事的职业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计未来发展所需的职业知识、技术和能 力结构以及不断开发自身潜能的一系列计划的行为和过程。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和管理中,不能仅把员工的职业生涯局限于本企业之内,必须从知识型员工的需要出 发,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主要包括培训提高计 划、留人用人计划、职务晋升计划等。因此,企业在为知识型员工制定职业规划时, 应将重点放在使他们具备终身就业能力方面,以提高他们在未来社会竞争中的工作能 力为目标,使他们从职业生涯规划中看到自己的希望和前景,从人力资本增值的角度 达成企业价值最大化,间接的推动企业的大发展。 随着组织发展的扁平化、多元化、信息化、全球化趋势,组织发展趋势对职业生 涯规划影响重大,组织在对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必须考虑组织所处的发展阶段, 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以保证组织未来人才的需要,并能使组 织留住优秀人才。 培训是实施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环节,应以一种关怀的态度进行员工培训。培训 可针对员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增强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训 活动应帮助员工既达到为组织盈利的目的,又满足员工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所以, 对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关怀,是对员工关怀的关键之点。 员工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同时各企业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实施员 工关怀的具体内容、途径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实施员工关怀时,应从实际出发,考虑 组织的发展周期、规律、阶段、资金实力等一系列相关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多层次 关怀互动体系。对此,既不能借故不实施,也不能盲目实施,更不能靠拍脑门,作为 权宜之计来抓,而应该订立制度,将之形成组织行为惯生。 总之,员工关怀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只有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 运用各种实施策略,才能使之起到“润滑剂”的作用,收到预期的效果,达到增强员 工归属感和满意度,形成组织文化核心阶值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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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关怀-“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 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 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一、 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孕期需向公司 提交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 证明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产假期是指自预产期前 15 天起至满 98 天(含 产前 15 天)止,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 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假,方可享受产期待遇。哺乳期是 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向公司提交出生证经报 备后享受待遇。 二、 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 2 次。 三、 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 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 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 资。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 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具体天数按 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 五、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 假 15 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 六、 妊娠 3 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 30 天;妊娠 3 个月以 上 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 45 天。(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 而变动) 七、 “三期“女员工请假需提前一日书面提交请假单,经批准方可休假。遇 紧急情况,需至少提前 2 小时以电话方式(短信、托人捎口信、等无效)通 知部门主管。请假审批分级处理,请假 5 日以下,可由部门专管审批。5 日以 上(含 5 日)由中心主管审批。原则上一张假条最长期限为 15 天(含星期六、 日)。 八、 休病假应携带本人病历、挂号票据、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及公司指定 等级医院加盖医务处章(或急症)的请假条。无上述材料的,请病假无效。 上述材料不全的,单位有权要求其在 2 工作日内补交材料,否则请病假无效。 遇紧急情况休病假的,需在 2 工作日内到单位补交病假材料(本人不便,可 委托他人),2 工作日内不提交的,请病假无效。请病假无效的休假,按旷工 论处。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达 5 日的,属于严重违纪(严重违反单 位规章制度)。 九、 对于“三期“女职工,单位对任何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单位有权 要求女职工提交主治大夫的联系方式用以核实。单位如怀疑员工病假真实性, 有权要求员工到制定医院复查。 十、 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医疗期满的岗位,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情况 可予以调整。 十一、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员工医疗期满病未愈仍需请假的,一律提交假条经批 准可按请事假处理(事假无薪),期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缴纳部分由 公司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暂由公司垫付并在员工正常到岗后的薪酬中予以扣 回。 十二、 女员工孕期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或者病事假超过 15 天影响工作的, 根据公司承接业务的业务单位要求结合公司规定,将予以调岗。公司重新安 排其他员工顶岗,确保工作服务质量不下降。如调岗的女员工不服从公司岗 位调动,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按个人原因待岗处理,后续事宜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 十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单位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中规 定的情形为由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单位有权以《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中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 同。 十四、 本通知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 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十五、 现行的各种专项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 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徐庄外呼基地所有。 XXXXXXXXXX 公司 20xx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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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 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 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 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 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 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 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 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 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 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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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试用期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试用期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试用期劳动报酬的规定有: 1)有关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有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福利 社会保险与福利 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其他福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 度中确定。 住房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 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 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 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9 条、第 20 条、第 83 条; 2.《劳动法》第 72 条;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 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例: 2009 年 12 月 31 日,孔某某到某公司审计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 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月工资为 3,600 元。合同还约定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 2,880 元,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及周六上午。2010 年 4 月 30 日,孔某某向某公司递交 辞职报告。孔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月工资均按 2,880 元发放,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 后孔某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作出裁决后,孔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孔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每周六上午均正常上班,合计加班时间 8 天。庭审中,某公司同意支付孔某某周六加班工资 2,515.86 元。 一审法院认为; 1.孔某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按 月工资 3,600 元向孔某某支付试用期一个月后的全额工资。考虑到双方订立合同时孔某某即 明知周六上午加班的事实,结合孔某某月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工资水平的事实,确认某 公司对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孔某某工资加付 50%赔偿金。孔某某主张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不予支持。 2.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 某公司理应依法为孔某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某公司同意支付孔某某周六加班费 2,515.86 元,应予确认。孔某某主张延时加班未 能举证,不予采信,对孔某某以其 2010 年 4 月工资实为同年 7 月发放为由主张加付赔偿金 的请求,考虑到某公司已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的违法行为向孔某某加付的适当的赔 偿金,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5. 孔某某系自愿递交辞职报告,故对孔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 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支付孔某某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2,160 元[(3,600 元-2,880 元)×3 个月 ],并加付赔偿金 1,080 元(2,160 元×50%); 二、某公司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为孔某某补缴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4 月 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期间的利息和滞纳金由某公司承担; 三、某公司支付孔某某休息日加班工资 2,515.86 元;驳回孔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试用期时间及工资要符合法律规定; 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本案中: 1)孔某某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0 年 4 月 30 日在某公司处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一 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可以与孔某某约定 1 个月的试用期,并按法律规 定为孔某某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某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为 3 个月,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为正确的做法是,试用期为 1 个 月。某公司应当于 2010 年 2 月起足额向孔某某支付工资,其于 2 月、3 月、4 月只向孔某某支 付 80%的工资不当,应予补发。 2)由于某公司未依法为孔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判决某公司为孔某缴纳 2010 年 1 月至 4 月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期间的利息和滞纳金。 操作提示: 1)约定试用期是有法定期限限制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 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执行试用期的,要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该条并未规定赔偿金的具体 标准为何。在本案中,法院将《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的“赔偿金”,按照该法第 85 条 的规定进行解释,即将违法执行试用期期间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工资标准的部分, 作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 判决用人单位在补足差额的基础上,加付差额部分 50%以上 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3)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为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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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3 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 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 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 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 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 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 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 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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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工指导--政策解读离职篇
用工指导--政策解读离职篇 新企用工指导 本篇主要适用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是法定的,用人单 位不得约定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类型一般有两种: (一)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此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从入职 开始计算。 (二)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个人理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权予以限 制,亦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有四类: 1、员工提出。 因用人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经济补偿自入职开 始计算。 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应支付 经济补偿。 五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诉 1-5 种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第 6 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成立工会的,应告知工会。 上述情形成立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 3、无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辞退应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经济补偿自入职开始计算。 经济性裁员 主要情形如下: 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 裁减人员的。 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情 况、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已采取的尽量减少裁员的措施以及裁员初步方案。 2、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请求当地工会的指导, 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调整裁员名单,确保裁员方案公开、公平、公正。 3、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的意见,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并对裁员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完 善。 4、用人单位确定裁员方案并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严格按照裁员方案实施 裁员,确保裁员所需资金及时到位。依法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结清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并做好被裁减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配套工作。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备案程序: 1、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提供裁员程序的 相关资料,年度内连续裁员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人数的 15%。 2、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 拖欠的工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 3、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 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被裁减人员。 这种情形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自入职开始计算。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相关情形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注意,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 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况消失才可予以终止。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劳动关系双方不能自行约定,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支付年限自入职开始计算。 经济补偿计算方法 计算基数: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计算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还有以下附随义务: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工资、折算奖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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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订立劳动合同要参考哪些企业文件
问:订立劳动合同要参考哪些企业文件? 答: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参考以下企业文件: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 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参考这些文件,避免因两者发生不适当的冲突而给企业带 来风险。 用人单位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者,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按照 “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 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员工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同时规定了劳动 合同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水平。 因此,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中的规定如果与劳动合同的规定相互冲突, 将给用人单位造成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或者损害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55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 条。 例: 2007 年 5 月,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方案按《2007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 办法》执行,该办法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按照该办法规定,小王月薪为 5,000 元,公司将 发放小王年终双薪,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比例发放。 2008 年 9 月该公司依法修改了《2007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并进行公示,名为《2008 年版公司工资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双薪及发放多少。2009 年 2 月,公司认为小王表现欠佳,仅发放年终双薪 3,000 元给小王。后小王申请仲裁,要求该 公司补发 2,000 元及 25%经济补偿金 500 元。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员工可以选择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该案例体现了企业管理与法律的明显冲突。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企业出台一份新的 制度,都要求适用范围内的员工 100%地遵守执行,但是,如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操作不当 或疏忽了一些细节问题,那么企业出台新制度的目的将落空,即个别、部分员工完全有正 当理由不执行该内部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6 条 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 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的小王的主张是成立的,即当规章制度与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小王有主动选 择的权利,小王当然会作出最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新的规章制度对小王就无法起到约 束作用。 操作提示: 1)招聘过程中,候选人与用人单位会就很多问题进行磋商,其中可能会涉及到公司规 章制度中的内容,比如劳动纪律、考勤制度、薪酬晋升等。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 应当确认这些内容与规章制度保持一致,或者确认用人单位愿意接受这些(对员工更有 利)冲突。 2)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时,以 规章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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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带薪产假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 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 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之内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同时,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 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 56 条第 2 款; 2.《女职工保护条例》;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第 1 款; 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 5 条。 例: 2006 年 8 月 14 日,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新疆某公司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为两年,原告担任被告的人事主管;2008 年 2 月 19 日,被告又任命原告兼任融资 保险业务部经理,原告与被告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按月给原告发 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 年 8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向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产假工资等。因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 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09 年,原告因产假休息三个月,已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共计 10,105 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三个月产假工资。 对与产假工资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休产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依 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 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原告已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被告不再发放原告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规定的; 因此,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社保来支付。 本案中,关于休产假工资,被告公司已足额为原告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保也已为原告 支付了生育津贴,按照法律规定,社保已支付了原告的生育津贴,单位不再为原告支付产 假工资。 操作提示: 1)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部分,由国家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缴纳 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须要注意,不同地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险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规 定和要求。在处理与此有关的问题时,要注意参照地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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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对病假期间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1)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3)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 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最低工资。 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 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 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参考法规: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2 条; 2.《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某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13 日领取营业执照成立,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 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并约定刘某某在某公司安全保卫部岗位从事内勤工作,工资标准为试用期 1,200 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 1,300 元/月。 2010 年 3 月 24 日刘某某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住院, 2010 年 4 月 26 日出院, 2010 年 5 月 26 日病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2010 年 6 月 11 日因刘某某不同意变更工作,与 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同日签收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0 年 6 月 17 日刘某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书送达后, 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某与某公司争议的要点问题包括: 1)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2)刘某某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1)一审法院认为,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 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200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刘某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 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视为”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 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刘某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9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 1,300 元÷21.75 天×129 天=7,710 元。原审 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2)对于医疗期工资,一审与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某公司主张:我公司制度明确规 定员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 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刘某某要求按 60%发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同 意某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80%)。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人单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 本案中,某公司规定,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 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2010 年 3 月 24 日至 5 月 26 日刘某某因病住院,其 4 月工资按 60%发放,而 5 月份工资按 40%的工资发放。二审法院 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 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 ×80%)。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际或劳动合同到期之际,一定要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 动合同,不然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医疗期劳动报酬计算问题的法律规定,即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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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5]264 号 发布日期:1995-10-10 执行日期:1995-10-10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 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 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 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 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 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 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 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 5 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 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 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 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 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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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 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 劳社劳薪〔2001〕231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 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 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 00 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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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问: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吗? 答: 没有。只有派遣单位才与派遣员工有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不需要有 直接的合同关系。当然,在实践中,部分用工单位选择与劳务派遣工签订一份《用工协议》, 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期实现规范管理,也未尝不可。 长期以来,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系基于下述考虑: 1)劳务派遣实行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分离,从制度上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 系,使用工单位可以不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成为众多企业选 择劳务派遣的重要原因。 2)一旦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裁员,如果是正式职工,就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裁员成本大。如果是派遣工,由于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经 济补偿。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如果用工单位真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则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对于降低用工成本已经意义不大。除了工资成 本外,用工单位不是用人单位,在将派遣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时,无须直接向员工支 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践中,如用工单位因缩减用工成本的原因,将劳动者退回给劳务 派遣单位,后者在无法为被退回的员工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时,仍然需要解除与其劳动合 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目前的商业惯例,劳务派遣单位自身不可能承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等员工安置成本,而必须将员工安置成本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移至用工单位。 如果不能实现这种转移,则在实践中,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谈判是很难成功的,除非劳务 派遣单位做好亏本经营的准备,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顺利将被退回的员工再次派遣至其 他用工单位。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第 50 条、第 66 条。 例: 2004 年 8 月,蔡某某到 A 公司工作。2OO5 年 12 月 1 日,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B 劳务派遣公司将蔡某某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担任电解工 。 2006 年 12 月 1 日,A 公司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当日蔡某某与 C 劳 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书,蔡某某仍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担任精铝工。2007 年 12 月 1 日,蔡某某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蔡某某继续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工作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劳动合同期满止。2009 年 4 月 28 日,蔡某某向某自治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A 公司补缴其社会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蔡某某的请求。蔡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蔡某某要求与 A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蔡某某虽然曾经为 A 公司提供 劳动,但是自 2005 年 12 月起蔡某某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某是由劳务派 遣公司派遣至 A 公司工作的,蔡某某与 A 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双方无须再行解 除劳动关系。蔡某某要求 A 公司补缴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 月的社会保险金,其中 2005 年 12 月之后蔡某某的社会保险金,由于蔡某某 2005 年 12 月起已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 关系,故其应当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金,蔡某某要求 A 公司补缴属诉讼主体不当,不予支持。 宣判后,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04 年 8 月我开始在 A 公司工作,直至 2008 年 11 月底。期间,我一直认为我是 A 公司的员工,尽管 A 公司曾要求我在一些文件上签字, 但我并不知道我的劳动关系已经改变,并且签字的文件我也从未见过,对内容一无所知,A 公司对这些文件也未做过任何解释或说明。我与 A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 公司应补缴我 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11 月的社会保险金”。 A 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蔡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蔡某某与 A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定义务及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 本案中,2004 年 8 月蔡某某到 A 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5 年 12 月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 A 公司工作,此时 A 公司是用工单位,B 劳务派遣 公司是用人单位,蔡某某与 B 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 A 公司劳动关系终止,A 公司 不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此后蔡某某又与 C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劳动合同到期。因此,蔡某某要求解除与 A 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 A 公司补缴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社会保险,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提示: 1)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法 律关系当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然一旦引发纠纷, 都将受到牵连。 2)用工单位要意识到自己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 权利,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行为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具体的做法是, 在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 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 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用 工单位辞职。 3)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交一份至实际用工单位存档备查。用工单位 在使用被派遣员工前,必须先确认被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用工 单位自身与被派遣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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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问:履行集体合同有争议怎么办? 答: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因为《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 同,与用人单位争议的一方是工会,而不是某一个员工个人。 《劳动合同法》未授予企业或单个员工提起集体合同争议。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56 条; 2.《工会法》。 例: 王某是某市一电子企业的员工。该企业于 2005 年 10 月与该企业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 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该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按时足额缴 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费。工会有权监督,并向职工定期公开。 该企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按规定扣缴了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钱与企业应缴 的社保费,企业都没有及时上缴。截至 2008 年 2 月底,该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数百万 元。 王某希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不予立案,且被告知应由工会申请。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就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工会代表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不是单个职工。 本例中王某认为企业违反了集体合同,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本人不是适当的 主体。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企业与员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企业应注意审查:代表员工一方争议的必 须是工会; 2)如果员工一方违反集体合同,企业应当提起个人劳动合同争议,而不是集体合同争 议。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或与集体合同冲突的,适用集体合同。因此提 起个人劳动合同争议也有同样效果。如果企业对集体合同本身有异议,可以在个人劳动合 同争议中要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审查集体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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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产生以下几种 后果: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第 82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 条、第 7 条。 例: 张小姐于 2007 年 8 月 1 日进入某外资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咨询 顾问,月薪为 8,500 元,但公司并没有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没有异议。 2009 年 1 月初,公司突然降低了张小姐的工资。张小姐不同意。最终公司与张小姐协商 解除了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张小姐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办理工资结算时,公司要求张小姐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31 日。张小姐补签了合同,但特别注明了劳动合同补签的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31 日。 事后,张小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30 日 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公司主张,自己与张小姐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再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 而且张小姐是 2007 年 8 月 1 日就进入了公司工作的,自 2007 年 8 月 1 日开始公司就与其形 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当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支持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的裁决。 公司不服,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又上诉至中级法院。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支持张小姐的请求的终审判决。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将承担不利后果; 事后补签劳动合同,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者未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提出异议,不能减轻用人单位未签书面 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未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张小姐未提异议,并且事 后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减轻管理咨询公司的责任,被裁决支付二倍工资。 本案中,管理咨询公司辩称张小姐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入职的,而此前的法律并 没有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这一点虽是事实,但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 管理咨询公司应当立即纠正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从应纠正而未纠正日起自然要依 《劳动合同法》承担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操作提示: 1)无论新招用的劳动者还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仍打算继续留用的劳动者,都务必要 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这对员工是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是保障。 2)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为不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保留通知的证据。劳动者仍 不愿意签订的,公司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双 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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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问: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答:不同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的起始时间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因此,企业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劳动法规及司法实践来确定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各地之所以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对二倍 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即二倍工资是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以及是否或 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 就目前的劳动法实务来讲,对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主要有以下类 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1)以深圳、上海为代表,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 条规定,逐月分别 计算仲裁时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年 12 月), 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 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至第 3 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 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另外,深圳《2011 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 “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 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 上述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 2)以成都、海南、郑州等地为代表,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川高院在 2011 年 12 月份发布了 6 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劳 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 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郑州某区法院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判决书中阐述到:“关于某某公司认 为薛某某要求偿付 2010 年 2 月 11 日前二倍工资款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对劳 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 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即薛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申请仲裁的时效起算日应当确定为双方 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2011 年 1 月 23 日,薛某某在同年 2 月提出仲裁申请, 不具有超出仲裁时效期间的情形……” 海南也有类似的案例。 1) 以江苏、佛山、重庆为代表,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或从 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或以争议实际发生之日,即二倍工资差 额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 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 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 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 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2008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算;(二)2008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 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 年 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 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 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 年 1 月 1 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 开始计算。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82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 例: 员工谭某某于 2008 年 6 月进入被告某某公司上班,被告某某公司一直没有 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称其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起诉来院,要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2008 年 7 月 1 日到 2009 年 5 月 31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二倍工资差额 44000 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 而是对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经济赔偿,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 定,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主张。工 资报酬额度应当按照工资单载明的数额为准。 重庆某法院查明,2008 年 6 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截止原告起诉之日, 双方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11 年 4 月 15 日,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法院发函,载明:本 委于 2011 年 4 月 8 日收到申请人谭某某与某某公司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 争议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本委正在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被告在庭审中举示了会议记录,拟证明双方曾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召开会 议进行协商,因原告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该会议记录上没有原告签字,故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 2008 年 6 月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于 2008 年 7 月前 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截止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与原告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对于双方所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比照工资标 准具有惩罚性的款项,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 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 二倍工资差额于 2009 年 5 月确定,原告最迟应当于 2010 年 5 月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而其直到 2011 年 4 月 8 日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被告有关仲裁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 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了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二倍工资差额总 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 法院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具有惩罚性的款项, 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 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原告谭某 某与 2008 年 6 月与被告某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二倍工资差额应于 2009 年 5 月确定,原告最迟应当于 2010 年 5 月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其直到 2011 年 4 月 8 日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显已 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所以,对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操作提示: 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因此 , 企业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 3) 目前各地区对二倍工资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 27 条的规定,以及如何适用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企业在计 算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时要充分掌握和注意本地区的具体规定,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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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纠纷风险应急预案
关于劳动纠纷风险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有效处理劳动纠纷,降低劳动纠纷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减少 风险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调为主,能调不裁;以基层为主,能在下级解决的,不到上 一级解决;以公司内部解决为主,能在公司范围内解决的,不到上 级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以贯彻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为主, 能化解的矛盾,不把矛盾扩大化,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味斯美食品科技(安吉)有限公司劳动纠纷风险 的应急处理。 四、应急组织领导及机构 1、劳动纠纷风险防控应急领导小组: 总 指 挥:公司总经理 副总指挥:人力资源部总监及生产总监 成 员:HRBP SSC 及各部门经理 2、按职责分类,下设两个小组: (1)沟通调解组: 组 长:HRBP 经理 组 员:各车间 BP、车间负责人 (2)纠纷决策组 组 长:人力资源总监、生产总监 组 员:HRBP 经理、各部门经理、SSC 经理 五、风险点 (1)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争议或纠纷; (2)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造成纠纷; (3)员工因保险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4)员工因工资问题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 六、应急处理 1、在接到突发纠纷信息后,沟通调解组在详细了解劳动纠纷情 况的基础上,负责对事实真相进行调查核实,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 进行沟通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力求内部解决,尽力缩小影响范围; 2、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详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要求, 及时向纠纷决策组汇报,听取组长的意见和指示。组长有明确要求和 意见的,要按组长的指示执行,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 3、当纠纷无法以调节形式进行内部解决,特别是当事人向当地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总裁组负责代表公司依法参与仲 裁; 4、HRBP 要积极掌握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要求及目的;了解掌 握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家庭配偶及子女情况、经济情况、主要的 社会关系、身体健康状况等等; 5、HRBP 要进一步调查了解事实情况,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细 节情况;要了解掌握劳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 6、认真研究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与劳动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 逻辑关系; 7、做好执行仲裁的准备。特别是败诉的准备; 8、满足员工的合理化要求。对一些不影响公司利益,有利于维 护公司整体形象的员工合理化要求,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经相关有 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复后,能够满足的,要尽可能的给予满足和解决。 对于影响公司利益,不合理的要求,HRBP 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并坚决给予回绝。 9、各组员在纠纷协调中积极协助 HRBP 沟通,提供相应证据链 及情感帮助,力争第一时间处理好相应事件。 10、各组员在纠纷过程中是本部门纠纷第一责任人,必须以维护 公司利益,严格按照相应制度,积极主动协调,杜绝回避,隐瞒事 实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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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2016 年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 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 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 16 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 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 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 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 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 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 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 人单位应在 30 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 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 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 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 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 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 2 个月到第 12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 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 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 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 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 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 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 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 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 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 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 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 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 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 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 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劳 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中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 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 商补充完善。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 “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 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 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 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 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 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 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 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 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发生劳动争议,以原书而 劳动合同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但原劳动合同中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无效。 52、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从 2008 年开始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意见 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 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 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 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 先后顺序之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 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 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 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 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 6~10 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 12 个月平均收入低 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代替提前 30 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64、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高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 行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工资高低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为参照。 6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计算本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按照劳部发[1994]481 号执行, 计算本法实施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本法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从 2008 年 1 月 1 日开 始计算。同时国有企业还要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 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 号)支付生活补助费。 五、 集体合同 66、集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 劳务派遣 67、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受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束。 68、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9、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适用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70、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低于 50 万元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应增资至 50 万元 及以上。 7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2、用工单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无论是控股、参股,2008 年 1 月 1 日前都要退出投 资。 7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 七、问题解答 1、劳动法关于公司罚款的问题与规定 关于公司“罚款”制度,原先作为“惩罚”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 2008 年 1 月 15 日被废止,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处罚权,只能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扣分机制达 到“处罚”的效果。因为“处罚权”相当于一种行政权力,需要法律的授权,否则企业不 得行使。 【建议】: (1)人事制度中不宜出现“处罚”、“惩罚”、“罚款”的条款,无法律依据。 (2)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区分违约、经济损失赔偿和绩效考核减分的不同情 形,具体做法如下: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公司提供培训费用而约定服务期约定”以及 “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b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 条的规定,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金额, 在每月工资 20%的范围内予以扣减。 c 除上述两款外,员工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绩效 考核减分,最终根据考核分数核发工资。初步建议如下: 公司将员工每月工资的 20%作为考核工资,若考核满分,将核发全额考核工资;若有考核 减分,将考核工资按照一定考核分数予以核发工资,最多可扣减全额的考核工资。 2、关于新劳动法年假的问题与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劳动法是怎么规定工作时间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 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174 号)的规定,我国 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 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 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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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8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 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 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 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 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 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 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 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起始时间, 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 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 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 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 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 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 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 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 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 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 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 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 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 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 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 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 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 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 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 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 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 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 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 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 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 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 者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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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就业、薪酬福利劳动争议问答汇总
劳动关系、就业、薪酬福利问答汇总 一、用工就业 1、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共享用工?当前是否只有电商、物流等企业可以 申请? 答: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 ,有需求的企 业都可以实行,无需申请,不限定性质。 2、 哪种情况下原企业可以安排劳动者去其他企业从事共享工作? 答: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可以在特定 情况下解决本市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 位。因此,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企业之间 都可以自主结对,有序实现共享用工。 3、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原企业派其去缺工企业工作? 答: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与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 实信用原则,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 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原企业在 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具体情况和所涉 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 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 4、 共享员工如发生工伤该找哪个企业负责? 答: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应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劳动者在缺 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 补偿办法。 5、 实行共享用工的企业(原企业和缺工企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哪些? 答: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应签订共享用工协议,确立共享用工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 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 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 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 共享用工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方式。 二、劳动关系 6、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如何承担 责任? 答: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答: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 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8、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 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 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者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 动合同的; 9)、由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 10)、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容达成协议,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 13)、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 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 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列入经济补偿金计发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 入计算。 这里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 10、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 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1、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的。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 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2、 公司搬迁至外地,劳动者不愿意履行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公 司要搬迁至外省市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 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1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怎么算?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薪酬福利 14、 工资支付的周期如何规定? 答: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 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 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 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 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 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 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5、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 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 150%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 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 工资的 300%支付。 16、 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在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标准是多 少? 答: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 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且扣 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7、 不列入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答: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 津贴; 3、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4、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 资。 18、 职工工资总额的含义是什么? 答: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 19、 奖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20、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工资总额以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 工资总额不考虑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 21、 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 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22、 津贴和补贴的含义是什么? 答: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 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 工的物价补贴。 23、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答: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 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职工; 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 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24、 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 不得超过 36 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 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 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 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 紧急任务的。 25、 制度工作时间如何进行计算? 答:制度工作天数是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工作天数。 据此: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 250 天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 20.83 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 时。 26、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何界定是否延长工作时间? 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即分别以周、季、年等为周 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 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的 报酬。 27、 职工病假期间是否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答: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 6 个月内的,计算为本企业 连续工龄;超过 6 个月病愈仍回本企业工作的,除超过 6 个月的期间不算 工龄外,其前后在本企业的工龄应合并计算。 28、 年底时,来不及休年假,单位可以支付工资替代吗? 答: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 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 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换言 之,就是额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 200%。 29、 竞业限制限制什么? 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 他用人单位工作;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0、 发生工伤后,年休假假期还有吗? 有。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 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 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说,因为工伤产生的停工留薪期间和年休假之间 不存在冲突,职工可以同时享受。 31、 请病假会影响当年的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所以,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 间来看哦。 32、 员工在医疗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3、 34、 3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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