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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 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 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 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 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 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 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 投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 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 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 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 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 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 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 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 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 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 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 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 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 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 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 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 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 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 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 (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 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 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 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 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 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 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 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 “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 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 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 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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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doc
职权 1.对厂内各项基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在权根据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 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2.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对厂部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5.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6.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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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doc
职务 1.在厂长和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全厂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 管理方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 策、法令。保证国家、工厂利益不受侵犯。 3.根据工厂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全厂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计划,并 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确保按期组织税利上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4.组织制订储备、生产、成品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活动 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车间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工厂经济效益逐 年提高。 5.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 处理等工作。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6.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搜集整理价格资料,负责制订厂内劳务、产成品、半成品、 物资等的计划价格,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车间对材料、产品正确计价和销售。 7.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 请销毁。 8.负责对全厂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会签。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确保工厂利益不受 损害。 9.负责组织起草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10.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11.负责完成厂商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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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doc
职责 1.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令政策、制度不严或处理财会业务不当,造成违章、罚款、浪 费等现象负责。 2.对工厂的有关成本、利润、资金等方面的经济效益指标因措施不力完不成计划负责。 3.对由于资金计划不周、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影响生产工作负责。 4.对不及时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往来帐款、在途资金等帐户造成损失负责。 5.对国家规定的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负责。 6.对成本资金、价格控制管理不严,经济活动分析不及时,影响工厂经济效益指标完 成负责。 7.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未能及时对本部门方针目标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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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开支标准.doc
费用开支标准 准。 第一条 为便于掌握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出本开支标 第二条 差旅费。 (一)公司职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伙食、市内交通费,按下表规定执行(详见 附表)。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出差日期。对因 公外出人员均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应报销费用。如出差人员投亲靠友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则按标准的 40%计发给个人;如不足标准住宿的,按节约额的 50%计发给个人;如超标准住 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自己负担。 (二)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一律按附表标准套用。具体对下列情况均以有关规定执行 如下: 1.乘坐火车,从晚上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之间,在车上过夜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 时间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软席卧铺票。 2.乘坐火车符合 1 条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发给个人,但为了计 算方便,规定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折算成一定比例发给。(1)乘坐火车慢车和直 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票价的 50%发给。(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 硬座,也按规定的硬座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卧的,不执行本条(1)款的规定,也不发给 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3.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 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按出差人应享受标准),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 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和交通费。 4.出差期间乘坐直达特别快车暂按乘坐一般特别快车不坐卧铺补助的规定执行,即按 硬座票价的 45%计发补助费,因使用空调设备而另外加收的费用不计入票价之内。 5.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核发差旅费以其调入地区执行标准计发。调入人员的交通、住宿、 伙食补助除照公司规定执行外,其它开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6.出差人员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间,按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费和住宿费。 住院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伙食补助费。 7.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在外地召开的各类会议,除有会议主办单位出具的食宿费自理的 证明,可回公司按出差标准领取伙食费补助;住宿费凭住宿处发票按公司规定标准执行外 其余情况一概不领发有关费用。 8.员工赴外地学习培训超过 30 天以上的部分,按职位标准的 50%发给。 (三)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内交通费规定。 (一)市内工作交通费。 1.员工在市内联系业务,公司无配给自行车、摩托车、又不能安排公司车辆者,凭乘坐 的公共汽车票列明去向,公干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核,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凭据报销。 2.员工因在市内联系业务由公家配置自行车者,每月按 10 元标准将公司修理费包干到 人,每辆车从购买之日起包干五年。五年内丢失、损坏一律自理,也不另发交通费及报销市 内车票,由此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二)员工上下班交通费。 1.员工居住地方距上班地点 2 公里以上,无公司交通车接送上下班,公司又无配给自 行车(或摩托车),可按公共汽车月票收据金额报销。 2.符合条 1 条条件用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车月票金额发给自行车维修 费。 3.上述两类补助请各部门在员工报到上班后即将申请报告报行政部审批备案,每年终 了后七天内,由各部门造册申报,行政部按备案记录结合考勤核批发放。 4.对于不享受交通费补助的职工,经常因公骑私人自行车外出的,经各部门成本中心 负责人批准,发给每月 10 元的自行车修理费。 第四条 加班、夜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规定: 1.法定节日(圣诞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200%)×加班天数 2.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150%)×加班天数 3.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 完成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 48 小时,超过 48 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5.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不计加班费。 6.加班费经人事部审核后,由财务部发放。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 每夜 8 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 由各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 8 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 财务部发放。 第五条 外勤津贴规定 (一)生产人员从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业按出勤天数,每人每天津贴 2 元。当天出 工在 2 小时至 4 小时者,按半天计发,不足 2 小时者不发津贴。 (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可以按生产人员标准领取外勤津贴。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办及业务部室外勘察人员,基建办 RSU 安装人员、基建管理人员、 财务部市内采购员、报关员、行政部食堂采购员等,即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津贴 1 元(有勘 察设计、安装提成奖领取者则停发该项津贴)。 (四)汽车司机的各类补贴另见专题发文。 第六条 其他福利待遇 (一)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单 200 元以上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审核。 (二)室主任、各类师以上人员自用石油汽罐,凭据由行政部审签到财务部报销。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 25 元、书刊费 20 元、水电 补贴 35 元、物价补贴 73 元、粮价补贴 20 元、煤气补贴 45 元。 第七条 清凉饮料费规定(发放时间每年 5-10 月)。 1.发放范围原则上按第六条第三项。 2.发放标准由人事部和行政部按批准预算确定,人数由人事部提供,具体由行政部安 排报销。 第八条 员工计划生育按最新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参照深圳涉外企业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 式员工(含合同制职工)每两年发放夏装、冬装各一套。此外管理人员每年发领带一条;生产 人员按劳动保护规定时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对于临时去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深府(1986)298 号文的规定执 行(详见附解)。对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84)财外字第 610 号文的规定 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由于中央及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 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我公司 接待内地来深圳出差的,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 住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公司公关室统一掌握,对于特殊情况者可从公司管理费——交际 应酬费项下列支。国家“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等文件 均见本文附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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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用金管理细则.doc
零用金管理细则 (一)有关零用金之设置划分如下: 1.公司本部由财务部负责各单位之零星支付。 2.工地总务组负责设置零用金管理人员,尽可能由原有办理总务人员兼办,必要时再 行研。 讨设置专人办理。 (二)零用金额暂定,工地每月经常保持 5 万元,将来视实际状况或减或增,再行研办。 (三)零用金借支程序如下: 1.各单位零星费用开支,如需预备现金,应填具零用金借(还)款通知单,交零用金管 理人员,即凭单支给现金。 2.零用金之暂支,不得超过 1000 元,特别事故者应由企业部经理核准。 3.零用金之借支,经手人应予一星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加盖经手人与主管之费用 章后,交零用金管理人冲转借支,如超过一星期尚未办理冲转手续时得将该款转入经手人 私人借支户,并于当月发薪时一次扣还。 (四)零用金保管及作业程序如下: 1.零用金之收支应设立零用金帐户,并编制收支日报送呈经理核阅。 2.零用金每星期应将收到之发票或收据,编制零用支出传票结报一次,送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出传票后,应于当天即行付款,以期保持零用金总额与周转。 4.财务部收到零用金支付传票,补足零用金后,如发现所附单据有疑问,可直接通知 各部经手人办理补正手续,如经手人延搁不办得照第 3 条第 4 款办理。 5.零用金帐户应逐月清结。 (五)零用金应由保管人出具保管收据,存财务部,如有短少概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六)本细则经奉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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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doc
内部稽核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 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 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 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 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 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 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 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 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 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 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 帐务稽核 因。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 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 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 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 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 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 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 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 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 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 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 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 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 财务稽核 第十六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 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 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九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 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 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 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 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 妥善。 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 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 , 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 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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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控制制度原则.doc
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 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 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 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 (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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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doc
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 □ 帐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销货或服务收入均应开立统一发票,并依序填入当天之“销货报告”或 “服务收入报告”中,同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不得漏开、短开或多开。 第二条 遇销货退回或重开发票时,均应将原开统一发票的收执联收回作废,并填制 “销货退回通知单”,以赤字填入当天的“销货报告”或“服务收入报告”中列为其减项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开发票日期,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 第三条 遇销货退回应于销货发生的 60 天内依规定手续向当地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抵缴, 如超过 60 天者不得办理抵缴已缴的营业税及印花税。故遇有销货退回或发票重开而其日期 超过 60 天以上者,应由客户赔偿税捐损失;退货或发票遗失其原因如系外务员疏忽所致, 则税捐损失应责由外务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于销货当天若未能收回帐款时,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应与客户约定收款 日并将填妥的“统一发票签收单”交由会计员妥善保管,“统一发票签收单”应具备下列 各要点: (一)交货人(送达统一发票者)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上签名。 (二)经办人(成绩归属者)于统一发票副联签名。 (三)填明约定收款日期及约定付款条件。 (四)客户正式盖章后其签收人签名。 第五条 每笔未收款均应附有“统一发票签收单”。若有销货当天未交出该签收单或 缺少规定要件的记载等情事,会计员应于次日上班早会前报由单位主管纠正,务必按规定 办理, 否则应由单位主管签名负责。 第六条 会计员收回“统一发票签收单”后,应即将其“约定收款日”及“付款条 件”逐笔登载于“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的有关各栏中备查。 第七条 会计员应将“统一发票签收单”按“约定收款日”的先后秩序排列妥为保管 , 遇有携出收款时应设登记簿由取单者签名备查,若于当天未能收回帐款时应即向取单者收 回注销登记。 第八条 凡帐款约定收款日到达者,会计员应主动转告帐款归属人或请单位主管派员 前往收取。如有客户要求延期付款情事发生时,前往收款人应将重新更改约定收款日填明 于“统一发票签收单”中,并将该单交回会计员注销登记,及更改“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 卡”上的记载。 第九条 凡应收帐款其约定收款日不得超过一个月,若有超过此一期限者,会计员应 报备单位主管在签单上签字同意。 第十条 帐款收回时,会计员应即将其填入当天“出纳日报表”的“本日收款明细 表”栏中,并过入“人名别应收帐款明细卡”中,凭此销帐及备查。 第十一条 收回现金者,应于当日或翌日上班时如数交会计员入帐,若有延迟缴回或 调换票据缴回者,均依挪用公款议处;收回票据的开票人若非与统一发票抬头相同者,应 经同一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否则应责由收款人亲自在票据上背书,并注明客户名称备查, 若经查明该票据非客户所交付者,即视同挪用公款议处。 第十二条 票据到期日距统一发票开立日期不得超过 30 天者,其超过 30 天以上者应 由经办人填具“交货通知(请示)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处理。凡帐款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回 时应由经办人提出与客户所立的合约书经单位主管呈报执行副总经理核准。 第十三条 凡销货退回或前开发票作废者,若未取回原开发票收执联作废者,不得重 开统一发票,惟经书面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 每月 3 日应详填“各员未收款明细表”(净额)两份,由经办人逐笔亲自签 名承认未收,其约定收款日据统一发票开立日期超过 1 个月以上者并应注明原因,填妥后 一份寄总公司财务部查核,一份呈报单位主管加强催收。 第十五条 “各员未收款明细表”总合计的金额应与月底当天的收款明细表的本日未 收款余额的数字相符,逾期 1 个月及 2 个月以上未收款明细表随同“各员未收款明细表” 一并呈报。 第十六条 凡遇客户恶性倒闭,或收回票据无法兑现或未事先言明,而于收款时尾款 不付等情事,无法取得客户正式签属的“销货折让证明单”时,均视同坏帐处理。坏帐的 发生,除按外务人员待遇办法等规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外,该笔交易的成交奖金不准发给, 其已发给 者则应予追回。 第十七条 凡为维护市价事先与客户约定高开发票销货折让者,或事后同意客户尾款 不付等情事发生,除应报请单位主管同意外,并应取得销货折让证明单,详填原因,由客 户证明实收金额及证实签章后,交回各单位会计员处,该笔交易原交易应办退回同时再记 一笔实收金额的销货记录,其销货折让后的金额若低于最低价者,仍须补办低价请示手续 成交奖金之计算则依实售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 现金收支管理办法 (一)“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入各单位银行帐户内的金额 , 支出金额则仅指各单位的费用。各单位应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制费用与不可控制 费用,均应自财务部汇入之金额中支付。 (二)各单位的可控制费用统于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份各单位的费用概算一次(必 要时得分次)汇入各单位的银行帐户内备支。 (三)各单位的收入款项除财务部汇入的款项外,一律不得自行挪用单位内收回的应收 帐款(包括现金及支票)其收回的应收帐款,应依帐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悉数寄回总公司财 务部。 (四)现金收支旬报表的填写应一次复写两联,第一联于每旬第 1 日(即每月 1 日、11 日、21 日)中午以前就上旬收支逐项编制妥,连同费用科目的正式收据或凭单呈单位主管签 核后以限时转送寄送财务部;第二联由各单位自行汇订成册作为费用明细帐,并凭以于月 底当天填制“费用预算分析表”。 (五)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编号系指费用的笔项而言,采每月一次连系编号方式,月内 的每月编号应相互衔接并连续编至当月月底止,次月一日再行重新编号。 (六)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分属类别, 分别以“营”或“服”或“管”等字表示,其性质的区分如下: 1.营业费用:凡属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费用。 2.服务费用:凡属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之。 (七)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的“名称”系指各项费用的科目名称,其明细如下: 1.营业费用:即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员)所发生的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计程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之需所付的差旅费属之。 (3)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所需支付者属之。 (4)薪工津贴:凡营业人员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机车津贴、交际津贴、成交奖金、各 项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帐:凡帐款尾数无法收回,或倒帐公司损失皆属之。 (6)名片:凡营业人员所印名片皆属之。 2.服务费用:即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员)所发生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凡服务人员所支之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费:凡服务人员所支之计程车资及服务人员因服务的需要所支的差旅费皆属之。 (3)公共关系:凡服务人员因服务上的需要所支的交际费皆属之。 (4)薪工津贴:凡服务全体同仁的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机车津贴、绩效奖金、加给及 值班费等)。 (5)坏帐:凡帐款尾数无法收回者属之。 (6)名片:凡服务全体同仁所印的名片属之。 (7)工具:凡单价在 100 元以下者的工具费属之。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费用: (1)汽车诸费: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汽油、机油属之。 (2)旅费: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计程车资或出差旅费属之。 (3)运费:装载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4)文具用品:凡日常所用的文具纸张等属之。 (5)清洁费用:凡清洁公司打腊所支的费用皆属之。 (6)邮票:凡邮寄函件及包裹的邮资及购邮票等属之。 (7)电话费:凡业务上的长途电话及市区电话属之。 (8)电报费:凡业务上的需而拍之电报属之。 (9)电力费:凡用电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0)自来水费:凡用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1)修理费:凡汽车修理及保养费等属之。 (12)人事广告费:凡刊登招员启事等属之。 (13)报章杂志:凡订阅报章杂志所支付的费用属之。 (14)固定薪资: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的薪资属之。 (15)公共关系: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交际费属之。 (16)租金支出:房屋的租金。 (17)税捐:凡支付营业印花税属之。 (18)其他变动费用:凡未能列入该分类科目的费用属之。 (八)上述所列项目,会计员应按其性质区分(即营业费用、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妥予 分类报支,不得相互混淆。 (九)各单位与总公司间如有代收或代支事项发生时一律以“内部联络函”联系之,其 作业规定如下: 1.各单位代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日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何单 位收款,代收现金应先换购汇票,若代收票据须注明代收票据内容,并连同票据一起寄送 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入帐的同时将入帐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2.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月,由财务部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款 项内容,若为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通知被代收单位,款项则暂代留存,被代收单位于接 获财务部的通知时,应即于当天的“收款及成交奖金明细表”上加入该笔帐款,增加其收 款总额,并将入帐情形回复财务部。 3.各单位代总公司支付款项时(如押标金、权限内购入的生财器具及服务部汽油或单价 在 100 元以上的工具、油墨等)不得记入现金收支旬报表,唯应另行备忘登记,应于每旬寄 送“现金收支旬报表”时另以内部往来联络函将所代支的款项明细及总额述明后连同单据 一并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凭以汇入该笔款项。若为紧急代支事项必须立即处理时 除以电话通知财务部电汇处理外,仍应填具“内部往来联络函”述明以资凭证。 4.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如预付房租等)应由财务部于每月 25 日前以联络 函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栏内径行加 入该笔款项同时在“支付金额”栏内,直按登入该笔费用款项以增加帐面的收入金额与费 用金额。 (十)各单位全体员工的借支总额在 3000 元以内者得经单位主管核准后由首存现金中先 行借支,并限于每月 10 日发薪时一次扣回,其借支总额超过 3000 元者,应依权责划分逐 笔专案报备核准后始得由财务部汇寄支付。 (十一)每月月底当天,各单位会计员应凭留存之当月份该单位“现金收支旬报表”依 费用类别分别统计其当月份各项费用的总额,详填于“费用预算分析表”中呈单位主管就 可控制费用中的各项费用其实际与预算的差异详加分析。 (十二)费用预算分析表”一式两联,各单位应于每月 3 日前将此表(两联一起)连同 “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一并寄送总公司业务部,由业务部据以查核与“直线单位绩 效评核表”所填的费用数字无误后,即转送财务部复核并呈具所属副总经理填具总评后第 一联由财务部留存,据以分析全公司费用差异,第二联寄回各单位存查。 (十三)“费用预算分析表”上的费用率系指当月份的费用与营业额的百分比,“本月 费用预算”一栏之计算公式如下: (1)本月“营业费用”预算=上月营业费用×(1±本月营业收入成长率) (2)本月“服务费用”预算=上月服务费用×(1±本月服务收入成长率) (3)本月“管理费用”预算=上月管理费用 ×(1±本月营业及服务总收入成长率 ×20%) (十四)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 传票审核职权划分办法 (一)各部经办人员: 审核单据的性质、金额与本公司规定是否相符,并编制传票控制预算及成本费用之报 支。 (二)财务部: 1.承办人员: (1)核对传票收付款的金额是否与收付款有关凭证(如计价单、发票)金额相符。 (2)核对凭证是否有抬头,统一编号,店印,地址及贴足印花,与税法是否相符。 2.复核人员: (1)传票应用分类,即科子目是否正确。 (2)凭证是否齐全,符合政府规定,与负担部门是否正确。 (3)附件数量与凭证记载金额是否相符。 (4)借贷是否平衡。 3.会计: (1)传票应附的凭证是否适当签具意见。 (2)各级经办人员应行注意事项是否错误及依税法规定可否开支签具意见。 (3)核对付款之支票金额是否与核准之付款传票相符。 (三)稽核室: (1)对财务部的意见予以指示或转呈核示。 (2)核对各部的成本卡,支出是否超过收入,收款与完工是否成正比或签具意见。 (3)凭证是否合理,应否付款的指示或签具意见。 (4)决定付款的日期,签具意见及指示。 (5)价格是否合理签具意见或指示。 (四)副总经理:就主办会计及稽核室所签意见的转呈或指示。 (五)总经理:各转呈意见的核定。 (六)以上各项职权的划分,是就目标情形所拟的办法,如以后业务改进或其他变更, 当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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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月绩分析细则.doc
各部门月绩分析细则 (一)为使本公司各级干部明了计划和已执行业务的成效藉以 激励各级人员致力达成年 度盈余目标起见,特规定逐月分析各部门执行年度经营计划业绩有关细则,以收预期管理 之效。 (二)日常收支资料的整理与提供。 1.各部门每日发生收支传票或原始凭证必须根据权限的规定批准,经办人填妥分析表 再依规定流程办毕有关手续,送回财务部登帐,否则若与财务组的付款分析发生不相符时 增加复查的麻烦。(当月各部核准的传票单据等财务必于当月登帐,不可跨月)。 2.各部门每 10 天应将收支累计和计划比较,以便追踪未达到目标者,以求改进。 (三)月终收支资料的整理与提供。 1.当月的支付凭证如收据,统一发票等,应于次月 3 日前办妥各项手续转财务部,如 过期者概不受理。 2.每月 5 日前各部门根据上月份的分析表计算出各部上月盈亏,格式: 送稽核室或总经理核阅,(根据分析表背面的公式计算并填写在该表上)。 (四)月绩稽效。 1.分析表的填写方式如下: (1)目标额:系根据年度计划表填写,并考虑收支平衡,勿忘受高利息影响而赚钱变为 亏本。 (2)未完工累计:各部门所承包工程未完工部分累计(将上月底止未完工累计总额+本月 当日累计订货)。 (3)产值:产值即完工额(生产额),产值的计算必与实际售价相符。 (4)销货:当月所开发票金额的累计。 (5)收款:当月实际收回款额的累计。 (6)赊欠累计:将上月底止的赊欠累计总额+本月当日的累计销货额-本月当日累计收款 额。 (7)库存原物料:将上月底库存原物料+当月购入之原物料-(当月产值×成本率。) (8)小计:当月目标×1/3 合计:当月目标×2/3 总计: 当月目标 1 日~10 日合计 1 日~20 日合计 1 日~30(31 日)合计 (9)与目标比较:所订目标与实际比较,达到目标时用蓝笔,否则用红笔填写,并算出 达成率。 注:各项支出的原始单据,凭证,必须经权限规定批准,始可填写在分析表内,临时 周转金,押标金,暂借款等勿填入。 (五)本表每日填妥后呈阅,必要时由各部门主管与副总经理、总经理、驻会常董共同研 究改进。 (六)每月根据此表分析作为各部盈亏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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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与各部门有关明细帐分记办法细则.doc
管理部与各部门有关明细帐分记办法细则 (一)为避免同类工作重复,及时有效控制,节省人力起见特订此办法。 (二)各部门原已有立帐或类似统计表的记载较具功能及时效者,统由各部门自行控制 设帐,管理部不再另设进细帐,而以总帐统驭。 (三)上述明细帐暂以应收帐款(营建部门含预收定金)周转金等项试行,俟实行后,再 行 检讨或增减。 (四)各部明细帐至少每月与管理部核对一次,如有不符合部门当会同管理部追查原因 并更正。 (五)有关的帐册原则上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由管理部提供,仅划分工程部门与营业部 门,但在不增加人力、物力及从业人员的困扰,亦可就原有而习惯的帐册代用,(如工程部 门的营业登记簿即可代替应收帐款明细帐)。 (六)每届月底各部门应提供管理部,应收帐款及周转金余额明细表 (格式如下表)以资 核对及备查。 (七)应收帐款(营业部门含预收定金)除必须写明统一发票号码外,如超过三个月、半 年、一年以上者其明细分别以△、*、※、红色符号表示。 (八)周转金明细表除写明经手人支款性质外,尚需写明何时还款或冲转日期(如无把握 亦必需预估)管理部负责催办,周转金之的用,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否则徒增利息负提, (例如某部支用 10 万元按月息 1.5%计算一年即需负担 18000 元的利息)但长期性的周转金如 工地及各部门的备用金除外。 (九)有关客户查询或对帐由各部门各自处理,但遇官方或会计师查帐时,管理部当会 同部门经办人员就有关资料备询并提示。 (十)本办法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 (十一)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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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doc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体现会计集息的可检验性,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会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 行设置,个别企业因业务需要新增科目时,须报总公司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 凭证一般采用记帐凭证或收、付、转凭证,工业企业可采用收、付转凭证,贸 易企业可采用记帐凭证。 第四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帐作证汇总表核算组 织程序图式。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帐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帐; (四)根据原始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五)根据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先定期(5 天或 10 天)将所有记帐凭证汇总编 制成汇总表,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帐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 期(5 天或 10 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记帐凭证 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 记帐规划: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员写的 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没有合法的凭证 不能登记帐簿,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用钢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 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 10 天。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 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笔帐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号。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应将空行 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 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 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 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 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 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 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 凭证,一并登记入帐。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 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 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帐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帐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帐户在一张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将加计的借贷 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承前页”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 要发生额的帐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 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 下端划双红线。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发生笔数不多的帐户,也可不结总。不 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 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 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帐各该帐户的第一行 , 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帐的最后一 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帐户,划一条 余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 结帐、对帐: (一)结帐是结算各种帐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的基 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帐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帐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帐业务,应编成记帐凭证记入有关帐簿,以调整帐簿记录。如待摊、 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帐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帐簿,具体方法参见“记帐规则”的 第 11 点。 (二)对帐是为了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 1.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等)的记录 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 帐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帐帐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以保证帐证相符。 2.帐帐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相核 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 资明细类帐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帐相核对等。 3.帐实核对分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 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 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 务单位的帐目核对等,要求每季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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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单位经收票据处理准则.doc
市县单位经收票据处理准则 (一)经办员于收取票据时应将票据内容及缴交明细依表定格式逐笔登记于应收票据登 记簿表 5.1.14,并送主任核章。 (二)向银行索取“代收票据凭摺”登记并当日委托银行代收,各通讯处不得保管票据 。 (三)兑现票据悉数转入已开立的一种或通知存款后再汇总公司并于登记簿记载汇出日 期。 (四)兑现票据应于票据登记簿及代收票据凭摺注明兑现日期销帐。 (五)经办员应随时查阅登记簿并向银行查询如发觉已兑现者应即汇款总公司。 (六)经办员应将登记簿逐页编号,加装封面,装订成册妥为保管。 (七)本办法未定事项视惯例或一般处理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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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员工信托资金”实施办法.doc
办理“员工信托资金”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为鼓励员工储蓄,充裕资金,配合业务拓展,比照金融机构惯例,特制定 本办法。 (二)本办法对象为本公司员工及聘雇人员。 (三)本信托资金按银行乙种活期存款方式(使用本公司不定期福利信托凭证)得随时提 存之。但其信托单及存取凭条均须注明“员工信托资金”科目。 (四)本信托资金限本人在服务单位设立一户。 (五)本信托资金每人最高限额,依照主管官署核定额订为每个月每日平均余额 12 万元。 (六)本信托资金收益率依照银行核定行库最高放款利率,如有调整时应自 21 日起对照 调整。 (七)本信托资金在每月 20 日按照其积数计算收益一次并入本金,以员工信托资金规定 额度赘迷路萑帐 ý(即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止),作为该月份资金最高积数。超过该积数部 分,对照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因案停职或离职者,接到通知后应自结息日起照乙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办妥 离职手续者未至结息日结清时,仍按实际日数照计其收益,停职复职时应再重新办理委托 手续(原信托资金帐户未结清时须同时结清)。 (九)在职应召入伍(包括常备兵训练)或留职停薪人员的委托户,得在原服务单位继续 托办。 (十)本办法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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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业务处理程序.doc
出纳业务处理程序 □ 收款程序 出纳部门收入现金,须凭现金收入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收入传票的各项凭证)收款,其 程序为: 1.应根据现金收入传票点收现款,鉴定现钞的真伪无误后,即在现金收入传票加盖 “收款日戳”及“分号”(收入传票之分号每日自第一号依序编列)并盖私章。 2.如需签发或发还信托单或各种凭证时,应于传票下端制票员编号处登记“号码牌” 号数(号码牌应与传票加盖骑缝私章)后,将“号码牌”(签发信托单时以收入传票第二联代 替号码牌)交给顾客凭向原经办部门领取所需凭证。 3.将收款后的传票依序登记于: (1)现金收入帐。 (2)现金收入日记帐后,传票及附件递交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办妥手续后,按传 票所记号码呼号收回“号码牌”(应注意有无涂改),凭此交付信托单或凭证等。 □ 付款程序 出纳部门付出现金,须凭现金支出传票(包括视同现金支票传票的各项付款凭证)办理。 1.凡付款传票,均须依照程序先由经办员、会计人员及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始得付款。 2.出纳员支付款项时,须先查明传票的核章具备后在传票编列“分号”(每日自第一号 依序编列)依序登记于: (1)现金支出帐。 (2)现金支出日记帐。 3.在传票及附件的凭证上加盖“付款日戳”及私章后,点检款项,按传票左端所记号 码呼号,向客户收回“号码牌”(应注意号码有无涂改)并询明金额无误后,即照付现款(包 括支票)。 4.凡本公司签发的支票应以记名式为原则,支票经主管签盖印鉴后,均应经会计及出 纳员副署。 □ 出纳事务 (一)券币的整理: 1.收入各项券币的整理均应凑成整数后封扎,其方法如下: (1)各种面额的券币均应分别整理,同一面额每 100 张为 1 扎,每 10 扎为 1 捆。 (2)每扎应用纸签条封,每捆应加贴封,注明年月日。 (3)同一面额未满 100 张的钞券,得以 50 张折摺封扎。 (4)各扎各捆经收人员应加盖私章。 (5)各种硬币,同一面额每 50 枚为 1 卷,每 1000 枚为 1 袋,各卷名袋须如盖经收人员 私章。 2.经手点钞人员对其所签封的券币负责。顾客以当面点清为限,钞票一经离柜,所有 封签即属无效。 (二)其他事项: 1.现金的提存: (1)往来行库的票据及现金提送,应派适当人员充任,金额较巨或认为必要时应加派人 员办理。 (2)每日营业终了时,除酌留一部分充为次日营业开时必要的支付资金外,所有款项应 尽量送存行库。 2.库存: (1)现金库存除现款外,其他一切票据、借据或取款凭条均不能抵充。营业终了结帐后, 如有经收(付)的款项应办妥次日收(付)款手续,经各级主管人员核章后连同传票一并保管。 (2)每日库存现金,须与“现金库存表”所载金额相符,如有不符时应立即报告主管, 并应于当日查明不符缘由,如确属无法当日查明时,应以暂收款或暂付款科目整理,俟次 日再继续调查。 3.金库: (1)金库内外门应备正副钥匙各一副,内门正钥匙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外门正钥匙 由经理或指定副经理掌管,非两者不得启闭金库,内外门副钥匙由经理会同会计科长及主 办出纳员密封缄口盖骑缝章后,交由经理另行保管。 (2)因故不能使用正钥匙需使用副钥匙时,经理须会同会计科长及主办出纳员启封,用 后重行封存。 4.贵重物品的保管: 凡与业务有关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需寄存出纳专用的金库时,应由经办人员成扎 或整箱密封,并由主管人员签章后,连同保管条(写明交存的件数)交出纳员,出纳员点收 后给保管条签章交经办员收执,发还保管物时,收回保管条注销后装订保管备查。 5.银行存款支票簿的使用: (1)领用支票簿时,须由主管指派的经管员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发交经 办人员签章使用。 (2)作废的支票,须盖“作废”戳记,粘贴于该同一号码的存根上,以示慎重。 (3)每日营业终了时,经办员应即查对当日签发的支票存根,结计金额在存根最后一张 背面,与银行存款科目签发总数是否相符,同时查点尚未使用的空白张数是否相符。 (4)用讫的支票簿(存根),须交还经管员查核使用张数及作废张数是否相符,并在“空 白单据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后,妥为保存(订为 15 年)。 6.银行存款的印鉴: 银行存款的印鉴为有权签章人员印鉴(签章、职章、私章)及副署人员印鉴(会计科长、信 托科长、出纳员的印章)。 7.号码牌的使用: (1)“号码牌”本身并非付款凭证,仅为经办员方便认识交付客户的标记,主管应指派 经管员负责分发、收回及查对。 (2)经管员发给号码牌时,应编列号码登记在“空白单据登记簿”,由经办员签章领用, 营业终了后,各经办员应将当日使用后收回部分及未使用部分分别整理后,交还经管员集 中保管,使用后收回部分保管一个月后烧毁。 (3)经办员签发“号码牌”予顾客时,应在其正面与收入或支出传票加盖骑缝私章并盖 日期戳记,收回“号码牌”时,应对骑缝图章详加核对以防仿造假冒,收回后并应即予以 注销。 (4)“号码簿”隔日无效,当日营业终了后,如客户未取款项时,经办员应向主办科长 报告并填制(货)暂收款项传票入帐,日后客户持单前来取款明须查明缘由报告主管认可后 , 填制(借)暂收款项传票办理付款。“号码牌”经管员应将其号码登记备查。 (5)号码牌如有遗失时,应按下列各点办理: 顾客遗失时,应查明其交易性质、金额等详情,如认为无疑义应请顾客书面作废,经 主管核准后照付款项,但如认为必要时应请觅具妥保后始予付款。 公司内部经办员或经管员遗失时应报请主管查明其遗失原由,倘因遗失而发生事故时, 应由该经办员或经管员负一切责任。 以上两种情形发生时,并应通知经管员将其号码登记备查。 (6)“号码牌”应以各种不同颜色印制,经管同分发使用时应逐日以不同的颜色分发, 以防仿制或假冒。 □ 票据的处理 (一)收受票据应注意事项: 1.凡与业务无关的票据不得收受。 2.如非本人票据应请客户亲自背书,如属指名票据应请抬头人加盖印章。 3.收受的票据面额较应缴纳款项为多时,在未兑现以前不得找还,其差额应俟兑现以 “暂收款项”科目处理后退还。 4.营业部门各经办员(包括外勤职员及出纳员)收到票据时,应立即在票据左上角画横 线二道,并在收入传票摘要栏注明收票日期、票据号码、付款行库、金额及到期日。 (二)收受本埠即期票据的处理: 1.凡出纳员收入本埠即期的票据,应即日提出交换并在收入会票摘要栏加盖“一交”、 “二交”戳记,如当日不及交换者,应在收入传票摘要栏加盖“交换”戳记,以使经办员 作为填注有关帐簿的依据,以杜流弊。 2.出纳员收入的票据提出兑现或经交换被退票时,应查验该票据是否由本公司提出, 退票理由是否充足,经验明确实后,应立即联络经办员以最迅速的方法,通知顾客前来办 理退票手续。 3.出纳员收受的即期票据,应立即登记在“票据明细表”并在存入行存时加以注明行 库类别,以于必要时与行库对帐。 (三)应收票据的处理: 1.出纳收受应收票据时,应按到期日顺序妥为保管票据(外埠的票据应分开保管及时提 出代收),并根据应收票据明细表,按到期日分别列在“应收票据备查簿”,所保管的票据 张数,金额应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记载相符。 2.应收票据到期,出纳应检出该日期票据与“应收票备查簿”的记载核对无误后存入 行库。 3.顾客要求调换或领回公司保管中的票据时,除以现金抵换外应以书面申请为原则,主管 准许调换时,出纳应于“应收票据备查簿”变更该笔记载,并应请主管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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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贵信托资金.doc
富贵信托资金 □ 开发信托单 (一)顾客申请委托时,应填具“信托申请书(印鉴卡)”一份(各市县应填写二份,副本 留存,正本寄总公司列帐)。 1.本信托资金信托期间为二年期,信托金额为 1000 元以上,以每千元为单位。 2.本信托资金得随时接受委托,并以委托日为满期日。 (二)经办员接到“信托申请书(印鉴卡)”验对身份证统一号码。询明信托资金名称、用 途、期间及金额后填制收入传票(各市县应填写每一及第四联)请顾客(以下称委托户)向出 纳缴款。 (三)出纳员据经办员送来之传票依照“收款程序”处理后,将“号码牌”交给委托户 凭领“信托单”,传票送还经办员。 (四)经办员凭出纳员送交盖有收讫章之收入传票填制“信托单” (贴足印花)登记信托 资金帐卡(“申请书”“印鉴卡”),传票一并层送主管人员核章。 (五)信托科长应在信托单金额上,信托单与帐卡合盖骑缝私章,并在信托单上加盖信 托单专用钢印后呈送主管检章。 (六)主管核对无误后,在信托单与存根连接处盖公司骑缝印章与骑缝私章。 (七)经办员按传票所注号数唱号,收回委托户所执“号码牌”,询明委托户信托资金 名称、期间及金额,经核对无误后将“信托单”交与委托户收执(各县市留存第四联,将第 一联送总公司信托科)。 □ 满期领款 (一)委托期间届满,委托户持单前来领款时,经办员根据“印鉴卡(帐卡)”检视下列 各点: 1.信托单已否到期。 2.信托单上委托户有否签盖原留印鉴。 3.信托单上之号码、帐号是否与帐上记载相符。 4.信托单与图章有无挂失止付等情况。 5.信托单有无涂改。 6.有无设定质押或转让过户等情况。 (二)经办员经核对无误后应根据会计科所分类的收益分配明细分别填制“取款凭条(代 传票)”、“领款(收益)凭条(代传票)”(均请委托户签盖原留印鉴)及有关传票,同时注销 “申请书兼印鉴卡”及结清“帐卡”(附于传票作为附件)后,信托单(须收回注销作为传票 附件)及凭条等一并送会计科长核算后转呈主管人员核章,同时发交“号码牌”与委托户以 凭领款。 (三)出纳员依照“付款程序”处理后,唱号收回“号码牌”,同时付款。 (四)信托资金运用的收益明细帐,会计科应切实配合有关部门,依照各种信托资金设 立的种别、期别予以分类,俾便于委托期间届满时结算付息(收益金)。 □ 领取收益 (一)本信托资金收益分配均订为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其收益的领取方法有下列二种即 : 1.委托户指定滚入本金生息者(订为每一年计付一次)。 2.委托户亲自前来领取现款者(订为每三个月计付一次)。 (二)信托资金每三个月(设立日起算)结算时间到期而委托户指定滚入本金生息者,经 办员应根据委托户所委托金额、期间、最低保证收益率计算收益,填制(借)收益分配金(包 括红利),(贷)应付收益分配金(包括红利)、转帐支出及收入传票,将该收益滚入本金,但 未满十元者不予计息,惟在委托期间届满前,中途提领收益者即丧失滚入本金生息的权利 同时红利的分配,规定为每满三个月结算一次,未满三个月部分概不计付。 (三)委托户如系携带“信托单”前来领取收益时,经办员应详细验对结算时间是否到 期无误后,在信托资金帐卡记入领取收益日期、收益计算期间、领取收益金额等,并填制领 款收益凭条(代传票)(请委托户签盖原留印鉴)及有关传票,连同“信托单”与“帐卡”等 一并送会计科。同时发交“号码牌”与委托户以凭领款。 (四)会计科据经办员送来凭证核算无误后呈送主管人员核章。 (五)委托户领取现款者,出纳员应依照“付款程序”处理。唱号收回“号码牌”,同 时付款。 □ 中途解约 本信托资金不得中途解约。但经过一年以上者,其信托单得由本公司购回。 □ 信托单的转让 (一)凡委托户申请过户时,应于觅妥“受让人”后,经双方依式填具“过户申请书” (如附录 5.7.1)一份签名盖章后,送交营业部门,经办员办理。 (二)经办员于接到“过户申请书”后,即检核出让人印鉴卡 (帐卡),经查明下列各项 无误后于印鉴核对栏盖章并记入过户备查簿,然后连同“帐卡”一并呈送主管人员核章。 1.申请书应填各项是否齐全。 2.出让人的印鉴是否与原“信托申请书”所留印鉴相符。(公司组织者应注意名称与代 表人姓名、地址及印鉴)。 3.出让人有无借款或提供本人或第三人为质押。 4.出让人对本公司所负或保证其他债务有无延不偿还。 (三)“过户申请书”经主管核准后,经办员应请委托户提出“信托单”办理过户手续 (未带信托单或有关债务及担保未清者均不得办理)。办理过户的程序为: 1.整理出让人之印鉴卡(帐卡): (1)出让人之“印鉴卡(帐卡)”,应在该帐卡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日转让给某某 人”,并加盖经办员印章。 (2)受让人的“印鉴卡(帐卡)”,经办员应请受让人填具“新印鉴卡(帐卡)”,并在该 帐卡备注栏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某人受让”字样并加盖经办员印章。 (3)经办妥前项手续后,经办员应在出让人“印鉴卡(帐卡)”上加盖“注明”戳记,并 在该帐卡末行备注栏内注明“转某某人帐卡第××号”字样,同时将该帐卡所列内容逐笔 记入受让人新帐卡内。 2.信托单: 经办妥过户手续后应在信托单背面过户记录栏,填记过户年月日、出让人姓名、受让人 姓名,加盖主管职章及经办员印章。 3.贴足印花: “过户申请书”应按照税率由委托户贴足印花,并加销印。 4.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书”应贴在受让人“新印鉴卡(帐卡)”上,并在粘贴处加盖经办员印章, 连同已盖有“注销”戳记的出让人原“申请书”兼“印鉴卡(帐卡)”及转让的“信托单” 手续费收入传票等,一并呈送有关主管人员核章。 (四)过户手续办妥后,信托单交还受让人收执,交还时应于过户备查簿注明日期。 (五)委托户如经过一年以上,申请过户而无受让人者,其“信托单”得由本公司购回 之。其购回手续除比照前项规定的“过户程序”办理外,应注意下列各点: 1.信托单是否自设立日起已经过一年以上。 2.购回价格订为本公司购回当时时价为准,其标准为:本金加本金乘最低保证收益率 乘期间减已付收益金额。 3.经办员计算购回价格同时应向出让人扣收本金 1%的手续费。 4.过户手续办妥后,该“信托单”所有权成为本公司所有。(依照过户手续在信托单背 面注明由本公司承受字样)并将购回价款依照规定付款手续将款项付给出让委托户。 (六)本公司承受该“信托单”后,如有顾客希望承受该信托单者,经办员应请顾客依 照开发信托单手续填制“信托申请书”(印鉴卡)、“帐卡”等有关凭证,其程序为: 1.信托期间为该承受原“信托单”信托期间所剩余的部分。 2.经办员接到受委托户有关凭证后,依照“过户程序”办理手续并据原委托户帐卡资 料,计算该“信托单”过户时的相当收益额连同本金填制现金收入传票请承受委托户缴款。 3.承受委托户缴款后,经办员将原“信托单”背面过户记录栏说明“某年某月某日由 本公司再转让与某某人”等字样。 4.经办员应整理有关帐卡以便结算。 □ 信托单的质押 (一)委托户以“信托单”向本公司质押借款或保证债务时,经办员应验对“信托单” 及“印鉴”,并将质押日期及金额等用红笔摘注于该委托户“信托单”与“帐卡”质权记 录栏后,送放款单位经办员办理质押手续。 (二)债务清偿后,经办员再于委托户“信托单”与“帐卡”质权记录消减栏以蓝笔注 明清偿日期核章,并凭委托户收执的本公司质押物收条将“信托单”发还委托户收执。 (三)因违反放款契约而将“信托单”解约抵偿债务时,如有尾数应转入“暂收款项” , 并函请委托户前来领款,以清悬帐。 (四)提供质押的“信托单”领取收益时,得凭委托户提供出的“质押收条”办理付益 , 惟应在其收条记载记录(日期、付益期间及金额),俟债务清偿退还“信托单”时与“帐 卡”核对。但委托户如有未了债务,应同时请有关部门办理。 □ 税捐 (一)营业税:应由本信托资金运用所获收益中扣缴之。 (二)印花税:应由本信托资金运用所获收益中扣缴之。 (三)所得税:二年期以上定期信托资金依法得免扣缴所得税外,在其期间未满二年前 中途解约领取收益者,仍应依法代扣所得税。 □ 信托单的补发,印鉴的更换 委托户“信托单”或“印鉴”如有遗失、毁灭或被盗窃等情况前来申请办理手续时, 应请委托户按照本公司挂失止付(如附录 5.7.2、5.7.3、5.7.4、5.7.5)的规定手续办理。 如 委托户原留取款图章并未遗失,而申请更换印鉴时,须由委托户填“更换印鉴申请书”(如 附录 5.7.6)一份,签盖原留印鉴,并填具新印鉴卡一份,由经办员验对无误后,在新印鉴 卡上注明启用日期,同时于旧印鉴卡上加盖“注销”戳记,并注明日期及更换理由,经主 管核章后整理保存之。 □ 信托单的设定质权 委托户如将信托单作为公私营事业机构担保或保证债务用者,可申请设定质权,其处 理办法如下: (一)由委托户与质权人联名填具“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附录 5.7.7)(各市县应填写 二份,副本留存,正本寄总公司信托科备查)附具信托单(应盖妥原留印鉴)及“质权人印鉴 卡”一份二份申请。 (二)经办员验明信托单核对印鉴无误后,于信托单、委托户“印鉴卡(帐卡)”用红墨 水笔注明“本信托单于×年×月×日设定质权登记”字样后,一并层请主管人员核章。 (三)经主管核准后,签发 “质权设定登记承认书”如附录 5.7.8(各市县应填写二份, 副本留存,正本寄总公司信托科备查)并发还信托单,质权人的印鉴卡等应附订于委托户印 鉴卡,以备查考。 (四)解除质权时,由质权人填具“信托单质权解除申请书”(如附录 5.7.9)(各市县应 填写一份,解除时连同有关凭证寄总公司信托科结案),附具信托单申请解除,经办员核对 质权人印鉴无误后,于信托单及委托户“ 印鉴卡(帐卡)”用蓝色双线注销,并层送主管核 章后发还信托单 (五)委托户处分信托资金(包括到期由质权人提领本益金),应办妥质权解除手续方理。 过户申请书 具过户申请人 前与贵公司缔结(信托单号码 字 号)信托资金 元整,信托契约之 一切权利义务业已让与 先生,受让人自愿承担转让人与贵公司依据信托契约条款所订之 一切权利义务,并由公司核准之日起生效。兹由双方联名签署,函请查照,并希将委托户 名义予以更换为荷。 此致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人: 住 址: (原留印鉴) 职 业: 电 话: 受让人: 住 址: (印鉴) 职 业: 电 话: 年 月 日 (信字第 号) 上开遗失凭证,请 贵公司先行查明备案挂失止付,一面当在 广告 天声明作废。至希洽理为荷。 此致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请签盖原留印鉴) 挂失人: 住 址: 电 话: 年 月 日 经理 襄理 科长 经办人 核对印鉴 (信字第 号) 贵公司指定之报登载 上开遗失凭证已于 年 月 日具书向贵公司挂失,并登贵公司同意之报 天声明作废, 兹检附原报并邀同保证人 先生保证补领新凭证、领款。如此项遗失凭证日后发生纠葛致贵 公司蒙受损失时由挂失人及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及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立即赔偿 保证人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此致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HT〗 印花 挂失人: 住址: 电话: (请 签 盖 原留印鉴) 电话 住址 职业 年 月 经副襄理 核对印签 日(签名盖章) 科长 经办人 (信字第 号) 上开遗失图章请 贵公司准予挂失,挂失人愿在 专声明作废,至希洽理为荷。 此致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请 签 盖 原留印鉴) 挂失人 住 址 电 话 经副襄理 经办人 年 科长 月 日 贵公司同意之报登载遗失启事 天 上开遗失图章已于 年 月 日具书向 贵公司挂失,并登贵公司同意之报 天声明 作废,兹检附原报并邀同保证人 先生保证更换新印鉴。如此项遗失图章日后发生纠葛, 致 贵公司蒙受损失时,由挂失人及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及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立即赔偿。保证人并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此致 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印花 挂失人: 住址: 电话: 电话 住址 职业 保证人 经理襄理 经办人 科长 核对印鉴 (信字第 号) 上开印鉴拟自 年 月 此致 信托股资股份有限公司 日起改用新印鉴,敬希 准予更换为荷。 (请 签 盖 原留印鉴) 申请人 住 址 电 话 年 经理襄理 核对印鉴 科长 月 日 经办人 (信字第 号) (附录 5。7。7) 质权设定登记申请书 径启者 将后列 贵公司所发出的信托单提供敝作为契约履行保证品,兹为确保权 益起见,特邀同提供人函请以质押权设定登记,敬请查照办理见复为荷。 此致 信托投资公司 申请人(质权人) 住 址 提供人(出质人) 住 址 年 月 日 (信字第 号) (附录 5.7.8) 径复者 贵 年 记完妥,特此函复。 月 质权设定登记承认书 日所请以后列信托单作为质押品一节,业经予以质权设定登 此致 (信字第 号) (附录 5.7.9) 信托单质权解除申请书 本户 因需要资金,申请准予将 信托资金 元整(信托单号码 号)中途解约结清,收益分配金依照 贵公司规定计算,实感德便。 此致 信托投资公司 委托户 经副理 科长 经办 年 月 日 (信字第 号)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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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凭证挂失止付办法.doc
信托凭证挂失止付办法 (一)本公司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将所执信托单或原留印鉴图章遗失或毁灭时,应立即向 本公司办理挂失止付手续。 挂失的效力,自本公司准其挂失时开始,如挂失前已经付款,不论是否被人冒领,本 公司概不负责,经办员应审慎办理,以防假冒。 (二)信托单的挂失: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将信托单遗失或毁灭,而原留印鉴并无遗失, 前来本公司申请挂失时,经办员应向委托人或受益人询明信托资金种类、信托单帐号、姓名、 金额及遗失原因、日期、地点,认无疑义后,办理下列手续。 1.请委托人或受益人用原留印鉴填具“凭证挂失止付申请书”一份,在本公司同意的 当地日报,刊登遗失作废广告 1-3 天,将原报各检一份送本公司备查(送来时应剪粘在申请 书上并注明报纸名称及起讫日期)。 2.经办员收到挂失止付申请书,先核对印鉴及信托资金内容后,应登记在“挂失止付 申请书备查簿”,并将申请书暂附在委托人帐卡上,用红笔在帐卡上注明挂失日期及缘由 送有关人员核章。 3.经过一个月后无纠葛等现象,再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觅具本公司认为合格的保证人, 填具“遗失补领新凭证保证书”,经办妥对保手续后,再予补发新信托单。 (三)信托单的补发: 1.信托单(定期)遗失,经办妥各类手续后应请委托人或受益人填具新印鉴卡,然后, 按原委托的信托资金科目、金额、信托期间、收益率及到期起讫日期,填制转帐传票注明挂 失理由,凭以结清原户转开新户(应仍用原户名另立新帐号)。补发新信托单时,应于申请 书备查簿及原信托资金帐卡,注明补发日期及新信托单号码,新信托单上应盖 “挂失补 发”字样戳记,除补发日期外,其余均应照原信托的金额、收益率、时间及到期起讫日期填 注“凭证挂失止付申请书”及“遗失补领新凭证保证书”,应一并附入传票作为附件。 2.福禄信托单(定期、不定期)遗失,经办妥各项手续后,补发新福禄信托单时,应请 委托人按原实存委托金额填具“取款凭条”、“委托凭条”及新印鉴卡,凭以结清原户转 开新户(应仍用原户名,另立新帐号,并应于传票、新印鉴卡及帐卡上注明挂失补发事由 ), 并在原帐户内注明新户的帐号,在新信托单上盖“挂失补发”字样戳记,以备参考。原户 帐内积数过入新户内,俟结息时一并计息。“凭证挂失止付申请书”及“遗失补领新凭证 保证书”等一并附入传票作为附件,并分别在申请书备查簿注明作为传票附件日期及盖章。 (四)图章的挂失: 委托人或受益人,如将留存本公司印鉴的图章遗失或毁灭,申请挂失时,应办下列手 续: 1.请委托人或受益人提示信托证件,如信托单等的当地日报刊登遗失作废广告 1-3 天, 将原报各检一份送本公司备查(送来时应剪粘在申请书上,注明报纸名称及起讫日期)。经 办员收到申请书应暂附在委托人帐卡上,用红笔在帐卡上注明挂失止付、日期及缘由,送 有关主管人员核章。 但挂失人如提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经办员验明确为本人无疑者,于申请书注明 “本人前来申请”加盖印章,呈送主管核准后得免登报。 2.请委托人觅具经本公司认为合格的保证人填具“遗失图章更换新印鉴保证书”及新 鉴卡一份备验,经办妥对保手续后,经办员登记于“挂失止付申请书备查簿”,并将旧印 鉴卡注销,连同有关文件送信托科长及主管核章。 3.经过一个月后如无纠葛等现象,始得凭新印鉴付款。但委托人如在登报后未满期前 急需用款者,须具函申述理由,经主管人员酌准缩短。 4.“图章挂失申请书”、“遗失图章更换新印鉴保证书”及盖印鉴卡,依序装册保存, 以备查考。 (五)信托单图一并遗失: 1.委托人如将所执信托单连同原留印鉴的图章一并遗失或毁灭申请挂失时,经办员应 请委托人将信托单号码、帐号、户名、金额及图章式样、质地、文字字体与遗失或毁灭缘由、日 期、地点等详细述明,经认为无伪冒现象后,分别照信托单挂失及图章挂失手续办理。 2.必要时须请委托人增加妥保或延长补发新信托单及更换新印鉴的时间,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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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细则.doc
统计工作细则 □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邮电部 门实施办法》等统计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建设规划和经营 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 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将日益明显。 第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邮电部及省邮电管理局统计法规,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 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公司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搞好统 计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 本公司建立统计信息网,该网由(1)公司综合统计;(2)公司专业统计;(3)分 公司专业统计;(4)基层统计;(5)班组原始记录五个层次组成。各分公司配置综合统计人 员,管理分公司统计业务,其职能可参照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工作内容。 第五条 班组记录员,负责将统计资料逐日登记,报告基层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 负责汇总、审核并按上述层次逐级上报。同时,分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向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报 送综合报表。 第六条 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单 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 应当认真负责地搞好统计工作,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 统计人员如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临时 统计人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支持统计人员的学术活动、培训及晋升,注意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 稳定性。统计员的工作调动,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 统计报表与统计台帐 第十条 统计报表是各单位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构报告本单位在生产、业务、经济等 方面活动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各单位领 导对上报报表均应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 上级布置本公司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 制,送呈总经理签发。个别上由级专业管理部门直接布置给本公司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 由专业部门按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公司综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以保证本公司统计资 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第十二条 本公司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本公司领 导所需的系统性资料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制订表格、统 一编号,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下达。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单位制发统计调查 表。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五种。 第十四条 各部门制发的内部统计调查表经各该部门经理审批后下达,并送交公司综 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务必按规定认真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 修改。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 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订正。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是统计报表的基础,统计台帐是系统整理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 工具。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 □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某些属于机密甚至绝密性质,均应按国 家关于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八条 公司统计资料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管理上级报表底 稿,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资料、各项文件、资料原稿等文件;各专业统计人员保管本专业的统 计资料。基层不保管统计资料,年终一次整理上交所属部门统计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 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字,在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公司 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 均须由提供资料人员同综合统计人员进行核对,以保证统计数字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办理。 □ 统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综合统计人员主要职责 (一)全面组织公司统计信息网,贯彻执行各项统计制度、细则及有关规定,安排统计 工作任务; (二)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上级布置的统计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三)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检查指导基层 统计工作; (四)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地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五)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地完整地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全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自动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专业统计人员主要职责(分公司专业统计人员,仿此) (一)全面组织本专业系统内的统计工作; (二)及时、准确地向综合统计人员或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 (三)深入基层单位检查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登记质量,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本专业 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认真分析本专业统计资料,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主管领导提 出分析报告,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专业分析资料。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统计员主要职责 (一)审核汇总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及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二)认真分析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生产 (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生产(施工)中存在的 问题和建议,为指挥生产和开好生产(施工)分析会议提供资料。 (三)检查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真实情况,具体帮助、辅导班组记录员做好原始记录 与统计台帐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班组记录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本岗位逐班逐日的统计资料登记工作。 (二)对他人代替记录的资料,检查有无错记、漏记之处,如发现差错或遗漏应及时予 以纠正或补充。 □ 统计工作的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五条 为了调动各级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统计质量,公司每月对统计人员 进行考核,并在每月提成奖中体现。此外,每年开展两次统计工作评比检查。第一次在七月 份进行,第二次在次年年报完成之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与评分标准 (一)统计数据:满分为 100 分,按数据量的多少, 每错或漏报 1/10 数据量扣 10 分, 迟报一天扣 15 分;专业统计人员及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数据、资料,若未附简明分析,扣 5 分。扣完为止。 (二)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 15 分; (三)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 (最高分可得 115 分,合奖金系数为 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七条 每年两次的评比活动,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 章条款,根据统计人员的工作实绩,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两次评比奖励,奖金额度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按年编制统计工作奖金 预算,经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 , 相关行政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目的 30%比例扣罚 领导人员的提成奖。 □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总经理室企管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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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办法.doc
统计管理办法 □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 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 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 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 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 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 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 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 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订“报表目 录”,颁发全厂执行。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 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 应转送××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 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 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 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 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 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 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 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 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① 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 当日报表上说明。 ② 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 《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表单位应 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 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 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② 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③ 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 (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 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 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 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 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 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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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doc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总则 (一)根据有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 收支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 时受上级审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监督。 □ 内部审计的任务 1.主要任务有: (1)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审计。 (2)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 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公司主要领导 人及所属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其他所属各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 (6)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公司利益 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8)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2.办理公司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进行审计。 3.对公司的下列项目审计部必须会签(不包括子公司): (1)基建项目; (2)经济合同,包括采购合同; (3)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 4.审计部不定时对上述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 职权 1.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 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2)检查实物、凭证、帐册、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与有关的会议。 (4)索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6)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8)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 2.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 司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工作程序 1.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 划,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 位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在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 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4.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 忌主观、武断。 5.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的要求; (1)事实清楚(2)数据确实(3)依法有据(4)建议恰当 7.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 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8.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部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 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 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9.被审计单位对总经理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向总经理 报告执行结果。 10.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 报告的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执行。 11.每个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 奖惩 1.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审计人员泄漏机密,有以权谋私、舞弊行为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而构成犯 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的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在公司内部由总经理根据情节严 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附则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由审计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为完善和规范公司的工程审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 公司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审计部工程审计工作范围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各处概(预)算定 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实施办法。 (2)负责本公司及属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包括实行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的二 级公司)所有工程预、结算的审计。较大工程的预、结算需报有关部门审定或裁定者,一律由 审计部负责对外报批。 (3)负责本公司及属下公司内部预、结算的统一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内部统一的计费标 准。 (4)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6)参与工程的投标招标会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文件。 (7)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 (8)按时编报工程审计统计报表,定期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汇报审计工作情况。 2.工程审计人员职责 (1)审计人员要遵循“掌握政策、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和公司利 益”的指导思想,合理地审定造价。 (2)审计人员要对审计内容负责,严格监督执行标准定额和各项规定,审计时要做到依 据充分,计价合理,计算准确。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审计质量。 (4)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各项审计制度。 3.工作流程 (1)根据我公司工程审计的特点,工程审计采用报送审计的方法,即每项工程概预算由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审计部审计。按该项工程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由哪个部门报送 的原则进行。报送前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员或随工人员必须自先审核 (重点审核工程 量),并由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送审计部审计。 (2)审计部门接到工程概预算后,首先要对报送资料和报建审批手续进行审核。若资料 或报建手续不全者,则退回重新补办;若属巧立名目,未经批准擅自定项的工程,则通知 送审单位,取消该项目,并报告公司领导。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工程,则由受理登记人 员及时受理,并交给专人审计。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审计要严肃认真,对一些重点疑点问题要认真 调查。深入现场,一查到底。对审计内容要做到理由充分、数据准确、计价合理。被审单位和 送审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审计完毕签署审计意见后应交给有关人员进行审定、审 批会签,并通知被审单位,没有意见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生效。 (4)审计结束后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领回概预算,对较重要的概预算审计部应有复印件 存档,一般概预算审计部只在登记受理本上记录备查。 (5)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结算书由施工单位编制,送审方法和送审要求与 第一条相同。 (6)审计部接到结算书后必须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者则退回补办;对还 未竣工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工程则不予结算;对资料齐全并已竣工验收通过的工程则及 时登记受理,交由专人审计。 (7)结算的审计过程与第三、四、条相同。 4.工程审计具体要求 (1)对工程预、结算的内部管理要求 ① 本公司内(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的所有工程概(预)、结算必须报审 计部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才能开工,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结算。但对 2 万元以下(含 2 万元)的零星工程(通信工程除外),若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没有增减变化的工 程,可以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按已经审计过的预算直接办理结算,但在竣工后所有工程必 须办理竣工结算。财务部门必须要有审计部审计过的结算书才能付结算款。 ② 按公司有关规定,在报送预算前要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填制需求单,若属计划内工 程金额在 2 万元以内(含 2 万元)的由部门经理批准,2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需 求单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若属计划外工程则必须填制计划外工程审批表,报部门审核并经 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立项。 ③ 通信工程应填制计划任务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较大的工程应由公司 主管领导批准。代办可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经理批准。 ④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工程立项由各子公司领导批准,预、结算也必须送 公司审计部审计。各子公司应正式行文给审计部,明确分管领导及其签字字样。审计部将按 规定收取审计费。 ⑤ 工程竣工验收和图纸会审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⑥ 工程投票招标会议必须要有审计人员参加。 ⑦ 通信工程结算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表格。 (2)对送审预、结算的资料要求 ①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送审预、结算的同时必须报送有关资料。 ② 送审概(预)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有关设计补充材料、经领 导批准立项的需求单、工程计划任务书;由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如是第一次进我公司施工 的,还应提供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企业级别证明。 ③ 送审结算时必须提供的资料有:经有关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原审定的预算书、 设计变更资料、现场技术经济签证。还应提供仓库领料单,主要实物量完成表,包工不包料 工程应提供工程材料管理表(需经仓管人员余料退库签名)。个别因仓库无货,批准施工单 位自购材料的工程,还应出具物资供应部门批准自购的证明。 ④ 在审计过程中的需临时提供的其它资料。 (3)对工程审计的审计时间要求 ① 由于工程审计是基建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受工期的影响对时效性要求较强。因此, 一般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② 工程审计的时间,应根据不同复杂程度的工程规定不同的审计时间。一般规定:通 信工程概(预)算 7 天,其它工程预算 15 天,100 万元以上的结算工程 20 天。 ③ 下列情形之一审计时间应顺延: (A)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单位或送审单位提供补充资料而影响审计进度时。 (B)审计结果与被审单位意见有分歧而未能统一,需报公司领导或市有关部门裁定时。 (C)在审计过程中遇到某些问题,需要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前来核对,通知后未能按时 前来核对时。 ④ 以上规定的审计时间是指正常情况而言,审计人员应以保质、高效为原则,确保不 影响工程按时开工,审计人员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应急工程要随来 随审,并尽快审计完毕。简单较小的工程也应提前完成。对问题较多、情况较复杂的工程, 为保证审计质量,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受以上时间限制,查清楚为止。 5.争议的裁定 (1)属本公司企业内部之间的争议,报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裁定。 (2)涉及外单位的,由审计部提出我方的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再送有关仲裁机关或审计部门裁定。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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