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风险规避技巧

10、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风险规避技巧

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及各自标准? ........... 2 第二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7 第三节: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 10 第四节: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 11 第五节: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 ..................................................................................................... 14 第六节:代通知金的计算............................................................................................................. 18 第七节: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正确方法 ......................................................................................... 20 第八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 22 第九节: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 24 第十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 27 第十一节: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 29 第十二节: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 ................................................. 31 第十三节: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哪些 ......................................................................................... 38 第十四节:什么情况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39 第十五节: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 40 第十六节:劳动合同期满,什么情况应续延? ......................................................................... 42 第十七节: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 45 第十八节: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及违反后果 ................................................................. 48 第一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 金的情形及各自标准? 第一段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摘要: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时,在列仲裁请求时通常会将经济补偿金和赔 偿金并列列入,要求用人单位对两项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其实每个劳动者及劳动者的代理律 师都非常明白,兼得两项赔偿是不可能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实这样列请求是非常危 险的,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的情形下并列选择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错误的, 有时候代理人还会让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或法院来选择应当支持哪一项,就支持哪一项,把 “皮球”踢给裁决部门,这是非常危险的情形,如果用“或”来要求,法院通常会认为你的 请求不明,予以驳回。王律师建议,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只能得其一,当然赔偿金的数额比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高,但不是越高就越好,选择正确主张才是关键,关键的前提是要搞明白 什么情形下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当搞明白什么情形下应当支付 赔偿金,从而避免违法解除的情形的出现,规避法律风险。 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 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 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 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在存在如下情 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和第 41 条,只有 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 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嘛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结语:用人单位的 HR 应当避免上述违法解除情形的出现,避免给单位造成大的损失。 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解除的情形时,劳动者应当在仲裁或诉讼请求时予以选择。 第二段落: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1 种情形及支付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1 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9 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2 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 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劳动者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 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 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段落: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标准 一、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 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 12 年的限制) (三)、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赔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段落: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应当在 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案情 原告邹桂花于 2007 年 8 月 12 日进入被告翁卫国的拉床厂,从事拉床工作。被告翁卫国 未办理营业执照。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 年 1 月 29 日,被告翁卫国不让原 告邹桂花在其拉床厂继续工作了。原告邹桂花向余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 翁卫国系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 案件通知书。后邹桂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翁卫国:一、赔偿自 2007 年 8 月 12 日至 2011 年 1 月 25 日双倍工资的另一倍 82000 元;二、支付加班工资 6825 元;三、补交社会 保险费 8200 元;四、支付尚欠的工资 933 元。 二、审理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 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经济组织,此类主体与其雇用人员形成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此问题主要有正反两种观点: (一)、一种观点认为该类用工关系应属劳动关系。首先,无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非法 用工主体虽然形式上不属于《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其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 或企业的各项要件。其次,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 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再次,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 何过错,不应因非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 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保护。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类用工关系不属劳动关系。首先,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 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 于无效合同。其次,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已明确将其界定为“非法用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1 修订版)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 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 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 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一次性赔偿办法》对此更进一步明确界定了“非法用工”。既然非法用工不能构成用人单位, 其与所雇佣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由部门规章调整而不由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自然也就不属于 劳动关系。再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发生的民事行为应由 其出资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即其行为只能视为出资人的行为。由于非法用工主体的出资人 一般是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当然不属于劳动关系。 三、评析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经济组织等不具 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与其雇用人员形成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 此案的案由确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同意该类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观点,其应属于 劳务雇佣关系,但该类用工关系并非完全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以下将在综合参考上述正反 两种观点所持理由的基础上,试对此类型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整理。 从理论上讲,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理 由正如观点(二)述及的此类用工主体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关于订立主体的强 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对应的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损失赔偿,对于无效劳动合 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履行的部分,不同于民事合同适用无效合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处 理方式,而是应由非法用工主体参照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由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 法经营资格,存在过错,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 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 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 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 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 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 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审判程序而言,劳动者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主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不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即使申请劳动 仲裁,仲裁部门对此类案件也只能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而不能进行实体审理。不论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是以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要求法院立案,法院都应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2008 年原案由为劳务(雇 佣)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 就主体资格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 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 任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 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由于用人单位不具备合 法经营资格,其招用劳动者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而该行为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决定 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为当事人请求权利救济。一般只有在劳动者与营业执照被 吊销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因为企业法人被吊销 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审判实践中,劳动者若作为非法用工的相对方,其并不存在过错,且已履行实际劳动, 不能因为其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形成无效劳动合同关系而使用人单位免责。现 实中非法用工问题比较突出,法院不能不切实际地要求劳动者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未对用人 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实的劳动者,法院不宜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减轻用人单位给付劳动 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义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及其已领取 的每月工资仅是标准工时下的工资报酬承担举证责任,能够证明成立的加班工资作为劳动者 合理的劳动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及社保的,因《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雇 佣关系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并未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双倍工资及缴交社保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节: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 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 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 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 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 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 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 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 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 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 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节: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颁布,在第 28 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为了让大家知 道怎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原劳动部在 1994 年 12 月 3 日颁布了一份文件,叫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了 5 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特别规定了其中 2 种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即: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 3 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 济补偿金并未规定不超过 12 个月,即医疗期满后的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除、 裁员的解除都没有 12 个月限制。 参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 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 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 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 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 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大家只记得对这个补偿办法不停的点赞,但是点赞之后就变得稀里糊涂了,多数人只记 住了经济补偿金不超过 12 个月这个特别规定,并没有留意不超过 12 个月的情形只有 2 种, 加上媒体的误导,便形成了所有解除行为导致的经济补偿金都不超过 12 个月这个根深蒂固 的认识。 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一直以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则,在第 47 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分两种计算方法:1)普通算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 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没有限定 12 个月,也即无上限。 2)特别算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已不再限定只有特定的 2 种解除情形经济补偿金有 12 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 12 个月限制的标准,只有劳动者月 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 3 倍的,经济补偿才最多算 12 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 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 3 倍的,按照普通算法处理,不受 12 个月限制。 但是,大家在疯狂点赞后,又稀里糊涂了,于是又只记住了不超过 12 年这几个字,根 本没有注意它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于是便认为,法律对经济补偿金一直都规定了 不超过 12 个月。 如果你还半信半疑,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可能超过 12 个月,那么给你看个最高人民法院 的劳动争议案例,最高法院在《艾某与北京齿轮总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 这样认为:关于因北京齿轮总厂应给予艾某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2011 年 10 月 25 日二中 院作出(2011)二中民破字第 19863-2 号民事裁定,宣告北京齿轮总厂破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 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艾国栋在一、 二审中陈述其于 1976 年 6 月参加工作,至北京齿轮总厂破产之日共计 36 年零 4 个月,依照 前述法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经济补偿应支付 36.5 个月的工资。 但大家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后,经济补偿的年限如 何计算?这涉及到一个分段计算的问题,具体怎么分段,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可参见下 面的内容。 第五节: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 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 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的依据,但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下面以北、 上、广及其它几个地区为例,归纳各地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法。 1 北京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 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经济补偿依 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 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 偿金为基础,再乘以 2 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 上海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根据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 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 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 “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 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 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 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 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 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 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 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 济补偿标准计算。 3 广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广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 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 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 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 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 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 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 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 12 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 过 12 年的限制。 4 安徽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安徽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视以下情形确定: (一)《劳动合同法》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 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 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 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 总额不超过劳动者 12 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 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 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 12 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 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 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 济补偿金。 5 江苏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江苏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 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 2008 年 1 月 1 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 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 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6 山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山东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经济补偿依 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7 湖北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对此问题的 意见: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到期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 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属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①《劳动合同法》施行之 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②国有企业 职工 2001 年 10 月 6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1 年 10 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无论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均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工作年限不 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③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第六节:代通知金的计算 很多 HR 及劳动者由于受到媒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n+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认为 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结果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 什么是“代通知金”?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所谓的“代通 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 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后来深圳将该制度引进,在 1994 年颁布的《深圳 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 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 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由于“代通知金” 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2007 年,《劳动 合同法》颁布,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有些 媒体把“代通知金”写成“待通知金”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 定共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 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法律并 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 通知金”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 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 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的。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 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 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 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但未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 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 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七节: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正确方法 法条链接: 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抱着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风险影响: 经济补偿金的正确计算,关系到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成本,大意不得。 应对策略: 1.年限计算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 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该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算起。续签过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 应从第一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开始算起,即自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此外,根 据规定,对于因分立、合并、合资人、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 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还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近“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单位连续工 作年限”。 去掉连续两个字就变成累积,不再是连续了。这一变化说时《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 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因些,企业在招聘的时候最好要详细审查求职者是否曾在本企业工作过。 此外,还要注意,在我国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 括本数;因此,工作时间刚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年工资计算。 2.计算工资基数 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进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必须注意,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规定可参照《工资总额组成规定》。 有些企业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这是不对的。 3. 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布的本草纲目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数额支付,身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意,《劳动合同法》只是对高改者的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于 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 顶。 4.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 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与经济补偿金有关的过渡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 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 执行。 也就是说,2008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 2008 年 1 月 1 日解除或终止的,经 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导读:中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 行申诉,依靠法律途径得到解决。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仲裁一般要经历这样几个阶段: (1)案件受理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 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 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 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 (3)调解阶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 (4)裁决阶段。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 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 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 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5)调解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 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解或裁决,当事双方都应该自觉执行。 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 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1、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 监察程序。 2、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 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 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提醒: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 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60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 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第九节: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 1: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 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 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 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 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 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 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 3 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 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 1 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 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例 2:化工专业的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为了防止职工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 意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即:若职工提前辞职,每提前 1 年,需要 支付违约金 1 万元;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赔偿给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3 个月 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没有大的发展前途,同时另一家化工 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杨小姐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单位同意了杨小姐的辞 职,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7 万元,1 万元上岗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生产带 来的经济损失 5 万元。杨小姐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刚刚结束时 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没有什么成本,而她不过刚 刚参加工作,并非业务骨干,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生产造成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 要求的以上费用。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 25 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 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 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 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1 中,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 二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三是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 24、26、27 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金,根据第 25 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 1 中,用人单 位是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 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 动法》第 32 条第 2、3 款的情形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 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最多不超过本 人的 12 个月工资。 案例 2 中,杨小姐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单位要求其支付培训 损失和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 5 万元,显然证据不足。如果杨小姐是在试用期内辞职, 就无须承当上述费用。此外,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劳动者因此而辞职也不需要支付 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知识: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 偿金,但是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职工和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补助费。关于伤残 职工的合同问题,如果是因工负伤,1 至 6 级的不得单方终止,7 到 10 级的可以终止。如果 是非因工负伤 5 到 10 级的,都可以依法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 《劳动法》第 24、25、26、27 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职工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 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延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动辞职,应认定为劳 动关系的解除。 关于妇女特殊时期劳动合同的问题。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 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如果该女工 有《劳动法》第 24、25 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至于农民工,农民工也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同样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节: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见,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 以前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认为是包含加班工资的,但是在 2008 年 9 月 18 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实务中出 现的不同意见。 2014 年 1 月 3 日在《新闻晨报》看到一则新闻,说有关部门就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 包含加班费做出明确答复,问题是我一直没有找到这个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也没找到这 个答复的全文内容。 所以,找了些相关法律条文,对于站在不同立场的当事双方,可以作为参考(既然法 院有判例“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那么律师向劳动者讲解时,最好持客观中立态度, 不要给予他们太高的期望。期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 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 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按照这个规定,经济补偿金是包含加班工资的,因为加班工资也属于月工资的一部 分。但是这个规定是国家统计局 1990 年 1 号令,老掉牙了。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 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这条规定,虽说是对于月工资做了规定,但对比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第四条,只是没 有罗列加班费,至于“等货币性收入”的收入范围,没有看到进一步解释,但有法院做 出的判例,没有将加班费列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三、其他 (一)、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 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 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 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二)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 12 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 内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 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 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 12 个月工资”之中 (三)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 12 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 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 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税,也有明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 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关于辞退职工经济补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有规定。对劳动 者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只有在高过一定总额之后再通过法定计算方式缴税。如果劳动者取得 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 税。 因此,公司要以税后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十一节: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每个月领取的工资,这个大部分劳动者每个月生活的 来源保障,如果遇到拖欠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是要进行补偿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 看看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吧。 一、拖欠工资怎么补偿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 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 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 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 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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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法知识普及之不胜任工作辞退-辞退风险规避技巧

11、劳动合同法知识普及之不胜任工作辞退-辞退风险规避技巧

不胜任工作如何合法辞退 HOW TO LEGALLY DISMISS INCOMPETENT WORK 20XX XXX 目录 0 1 不能胜任解除合 同的条例 0 2 不能胜任要如何 认定 0 3 病假与医疗期的 区别 0 4 不能胜任如何合 法辞退 第一部分 不能胜任解除合同的条例 守法有据,合法处理人力资源关系 不能胜任解除合同的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用途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命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 不能胜任解除合同的条例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 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 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 说明》的通知劳办发 [1994]289 号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 求 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 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 法完成。 第二部分 不能胜任要如何认定 守法有据,合法处理人力资源关系 不能胜任如何认定 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与绩效考核:  在职管理过程中,不胜任工作的认定最重要就是关于绩效的管理与考核,但不胜任工作的考核不能完全等同于绩效考核, 不胜任工作考核的范畴应大于绩效考核;不胜任工作认定的证据化、流程化及表单化管理;  相应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能否考核对象和相应的仲裁、审判等办案人员认可是关键,这就需要将相应的制度、依据及 结论证据化、流程化和表单化;考核制度要具溯及力。 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与末位淘汰:  “ 末位淘汰”仅是一种考核排名的状况,“不能胜任”则是劳动 者技能和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无法正常完成工作, 两者是完全不能的情况;“末位”总是存在的,单位必须正确界 定“末位”的内涵,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能胜任 工作却处于末位”区分开来;单位以“末位淘汰”开除员工必须 举证证明员工是“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不能以“不能胜 任”的合法行为来为“末位淘汰”的违法行为做掩盖。 不能胜任如何认定 排除性条款 三期女职工、医疗期、老员工、工伤(职业病)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 明确的岗位及岗位要求(岗位说明书、岗位责任书) 实体要件 明确的考核标准(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 明确的不胜任工作的事实(员工的考核记录) 程序要件 通知工会:提前 1 个月(或支付代通知金) 第三部分 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 守法有据,合法处理人力资源关系 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 医疗期  医疗期是法律上的概念,有法律 的规定。  指企业职业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 病假 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病需要休息的 时间,更多属于生理期概念,是 根据病情确定的,通常由公司约 定相应病假规定; 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有法 定标准。  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 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 简单的举例说明,感冒不舒服请假几天,属于病假;而负伤需要住院一段时间,那么这一段时间可以看做是医疗期。 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 期限的区分  病假在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 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 简单来说,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 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 待遇的区分  关于医疗期的工资发放问题,《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 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需要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 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病假与医疗期的区别 劳动关系保护的区分  法律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 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而病假期间的劳动关系保护,法律则无另外的规定,一般来说, 当劳动者请病假且病假短于医疗期,除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 法》第 39 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在这一期间不能解除劳动 合同;当劳动者请病假,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方可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简单来说,医疗期是法律对员工的特殊保护,病假则更多属于 公司用工管理的范围。 第四部分 不能胜任如何合法辞退 守法有据,合法处理人力资源关系 不能胜任如何合法辞退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必须经培训或调岗的必经程序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何培训?(要注意培训时间、培训的方 式、培训的针对性);  不能胜任工作前提情况下的调岗是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单 位可强制性的单方做出调岗,不需要员工同意; 劳动者收到调岗通知后拒不去新岗位工作怎么办? 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此做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这种情况 属不服从工作安排并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不能胜任如何合法辞退 劳动者对考核结果不认可,拒不签名 签收确认的如何处理?  将考核结果采取邮寄的方式发送给劳动者。 劳动者对考核结果不认可,但又实际去了新岗位,能否事后主张调岗无效,对此用人单 位可以用实际履行规则进行抗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 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演示完毕,谢谢您的观看 HOW TO LEGALLY DISMISS INCOMPETENT WORK 20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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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交接清单

离职交接清单

员工交接清单 填表日期: 基本 资料 姓名 部 学历 入司日期 项目 经办工作是否交清(操作流程、未完 成事项)交接 离职告知函发放情况 门 会办单位 服务部门 岗 位 最后工作日 手续办理说明 经办人 监交人 □不需发送离职告知函 □已发送离职告知函(附清单) 持有文件、帐户密码交接 公司业务单位(客户档案、供应商档 案)联系资料的交接 负责保管的资产(如配件、维修工 具)交接,帐务盘点是否一致 服务部门 部门会计 有无借款 有无担保款 财务部 出纳/会计 其它资产(U 盘、手提、等) 公司图书资料移交 通讯设备(手机等)移交 住宿用品、房间钥匙移交 档案室 物业公司 财务审计 (只限二级机构及财务出 纳、主办会计以上人员) 审计部 确认停止考勤时间 保卫部 培训(服务保证期、赔偿) 社会保险转移与停办处理 OA 注销、名单变更 战略人力资 源部 其它(识别证) 当月 工资 □ 直接打入本人存折 □ 委托同仁 个人 申明 我确认上述手续已全部完成,自此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 愿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员工签名: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 说 明 1、离职人员必须在停止工作 3 日内办完所有交接手续,否则每延迟一天罚款 100 元,扣完为止; 2、无离职单首页视为手续未完成,不予发放工资,;物品未缴齐者将依规定扣款; 3、请依清单中项目会签各相应部门,其中社会保险栏由各地保险办理部门填写,监交人为部门负责 人,以上项目必须全部办理完毕后方可离开公司。此单签核完毕后,请交战略人力资源部留存。 次月代领,签名 (需提供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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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申请表1

离职申请表1

员工离职申请单 亲爱的同仁,您好: 在您填写这份离职申请单时,请您再审慎思考下列问题: 1.是否与你的主管恳切的谈过,如何来调适您的工作? 2.可曾与同事亲友交换过意见,听听别人给您的看法与建议? 若您坚持离去,我们除了感激您过去对公司的贡献外,同时也在此提醒您,能遵守您所 签定竟业禁止协议中限制及离职后仍应履行的法律业务,切勿因一时之失误而致触法涉讼, 特予提示。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性 别 部 门 入司日期 学 历 岗 位 申请日期 工作代理人 最后工作日 联络方式 离职后住址 类 型 □ 辞职 特 殊 签 约 □外培协议(到期日______年______月) □其它__ _________ (到期日____年___月) □ 合同期满,不续签 □ 其它 □大学生培养协议(到期日______年____月) □无 离 职 原 因 员工签名: □ 不同意 离 职 审 批 财 务 部 □ 不同意 □ 同意离职 总 经 理 说 明 □ 情况属实,同意报批 □ 违约离职,违约金依公司规定扣缴 □ 违约离职, 违约金依公司规定扣缴 □ 违约金免扣 □ 不同意 部 门 经 理 人 力 资 源 部 □ 情况属实,同意报批 □ 违约离职,违约金依公司规定扣缴 □ 情况属实,同意报批 □违约离职,扣违约金__________元 1、申请流程:一般员工离职需提前 30 天(二级机构提前 60 天)提出书面申请-组织面谈-离职申 请单领取-逐级审批-返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交接清单-于最后工作日 3 日内办理交接-人力 部留存 2、此单中的基本信息栏由人事专员填写,此单签核完毕后,交人事专员,由人事专员汇总交人力资 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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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招聘、调岗、离职流程图

人员招聘、调岗、离职流程图

人员招聘、录用流程 附件一 流程 驳回申请 N 责任部门 相关说明 相关文件或表单 人员需求 申请 用人部门 需求部门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 人员需求申请表 审核 用人部门 部门经理对人员需求表进行审核 人员需求申请表 Y 发出招聘通告 行政部 行政部收到核准后的人员需求申请表发出招聘通告 无 筛选简历 行政部 根据用人部门要求筛选应聘人员简历 无 行政部 行政部通知符合需求岗位要求的人员来司面试 无 N 放弃 Y 通知面试 放弃 行政部 N 面试 用人部门 Y 调岗、辞 退 N 1、请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 2、面试人填写“面试评价表” 3、告知应聘者等待录用通知 录用 行政部 1、向入职者讲解员工入职前培训须知及公司规章制度 2、入职者填写“人事资料卡” 3、入职者提供相关证件,行政部保留复印件 4、给入职者发放考勤卡,并将其带至用人部门开始试用期 试用期 考核 用人部门 1、用人部门对新员工试用期表现填写转正考核表 2、考核未通过员工直接调岗试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直接 辞退 Y 应聘登记表 面试评价表 人事资料卡 转正考核表 转正 用人部门 总经办 变更工资申请表 人员调岗流程 附件二 驳回申请 用人部门提交变更工资申请单,及时调整转正员工薪资待遇 N 调动申请 相关部门 提出人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 员工调动申请表 评审 相关部门 相关领导评审申请 无 调动前交接 相关部门 员工调动前需做好交接工作 无 新岗位报到 相关部门 调动员工按时到新岗位报到 无 Y 人员离职流程 附件三 离职申请 行政部 离职交接 相关部门 薪资结算 财务部 离职者填写“员工离职手续表”,正式员工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员工离职手续表 (被辞退、被开除、自动离职者除外) 相关负责人与离职者进行交接工作 员工离职手续表 计算应得酬金扣除应扣款项,核算离职者实得薪资 员工离职手续表 离职分析 行政部 1、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保存一年 2、每季度应做一次离职员工分析报告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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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附相关表格)

5-2员工离职管理制度(附相关表格)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 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办理。若有特殊,由 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条 相关人员职责 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2. 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 续。 3. 财务部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章 离职定义 第四条 合同离职 员工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第五条 员工辞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有两种情形。 1. 公司同意,且视为辞职员工违约。 2. 公司同意,但视为员工部分履行合同(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商 定)。 第六条 自动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有两种形式: 1. 不辞而别。 2. 申请辞去工作,但公司未同意而离职。 第七条 公司辞退、解聘 1.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者,公司予以辞退。 2.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前 30 天发布预先辞退通知。 3. 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情节较轻者,予以解聘。 第八条 公司开除 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 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离职申请 1.离职员工,不论是何种方式都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按 照离职表相关要求逐级审批。 2.员工离职的书面申报,应提前一个月报送。 第十条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至离职员工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 作性质资料等移交至指定的交接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离职移交清 单上签字确认,交接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方可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关结 算。 2.结算部门。离职员工的工作、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人力 资源部、行政部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1)违约金。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 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包括劳动合同期未满违 约金和保密、竞业协议违约金。 (2)赔偿金。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共同进行核算,包括物品损失赔偿金、培训损失赔偿金。 ① 物品损失赔偿金 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 还,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② 培训赔偿金 按《培训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工资 ① 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无违约责任。 ② 公司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 ③ 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外,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④ 项目损失补偿金 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 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第十二条 关系转移 1.转移条件 ①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交接单签字确认)。 ② 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认)。 2.转移内容 ① 档案关系。 ② 社保关系。 3.公司内部所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人力资源 部分类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 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 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经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力资 源部。 离职交接表 □辞职 姓 □解除 □终止 名 部 入职时间 当事人确认 □调离 填表日期: 门 职 离职时间 年 月 交接人 □工作交接 □文件/用品资料 □部门印章 □电脑设施 □其他(未完工作交接请另纸记录) □办公室钥匙 □部门考勤表 □通讯设备 □社保手续 部门负责人 签字                 备注 □工牌 行政部 劳动报酬 结算凭据 务 日前办理移交手续 交接事项 □工服 财务部 日 本人同意移交以下事项内所有内容,有关离职手续将按规定办妥,确认从即日起与公司结束劳动 关系,今后所从事的一切活动与公司无关。 签名: 日期: 交接部门 人力资源部 月 止薪日期 请各有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在 所属部门 年 □其他 □考勤核实 □借支费用: 。 □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财务款项 □其他 。 发放薪资清算     各类应扣款:     其他:     离职人员签名: 日期: 行政人事副总签字 注:1、各有关部门按移交事项确认收回在□打“√”未收回打“×”并在备注处注明(扣款)情况,无此项则划 “/”。 2、财务部结清薪资后将此结算单交回人力资源部,离职人员在手续办清后即离开公司。 注:本单一式两份,离职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本表保存期限:2 年 员工离职管理流程 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 员工所在部门 离职员工 财务部 开始 审 核 审 核 ② 下发离 职通知单 离职申请 审 核 ① 离职申请 办理离职 手续 ③ 工作交接 劳动关系 处理 办公用品 移交 ④ 财务 款项交割 工资福利 结算 领取工资 ⑤ 谈 离职面 正式离职 结束 员工离职面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离职人员姓名 所在部门 担任职位 员工工号 入职日期 离职日期 面谈者 职位 1.请指出你离职最主要 □薪金 □工作性质 □工作环境 □工作时间 □健康因素 的原因(请在恰当处加√ □福利 □晋升机会 □工作量 号),并加以说明 其他: □公司政策及工作程序 2.你认为公司在以下哪 些方面需要加以改善(可 选择多项) □工作环境及设施 □教育培训与发展机会 □加班 □与公司关系或人际关系 □部门之间沟通 □员工发展机会 □上层管理能力 □工资与福利 □团队合作精神 其他: 3.是什么促使你当初选 择加入本公司 4.在你做出离职决定 时,你发现公司在哪些方 面与你的想像和期望差距 较大 5.你最喜欢本公司的方 面有哪些,最不喜欢本公 司的哪些方面 6.在你所在的工作岗位 上,你面临的最大的困难 和挑战是什么 7.你对公司招聘该岗位 的任职者有什么建议 8.你认为公司应该采取 哪些措施来更有效地吸引 和留住人才 9.你愿意在今后条件成 熟的时候在返回公司,是 否会为公司继续效力。简 单陈述理由 离职移交清单 离职原因 □合同到期 □辞职 □辞退 □开除 以下填写工作移交手续 □ 1.企业的各项内部文件 □ 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 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 □ 4.培训资料原件 所在部门 工作移交 □ 5.企业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 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相关技术资料、其他项 目相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 附交接清单 页 □ 不附交接清单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以下填写事物移交手续 □借用资料 本部门 □文件资料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 日 □解除劳动关系 部 经理签字: 财务部 人事副总 离职员工 □胸卡 期: □保险手续 □员工手册 □档案调出 日期: □工作服 □劳保用品 经理签字: □欠款清理 □办公用品 交 接 人: 期: 人力资源 行政部 □办公室钥匙 日 □财务清算 □通讯设备 □宿舍退房及用品验收 期: □工资发放 经理: 日 期: 签字: 日 期: 我确认上述手续已全部完成,从此解除我与某某公司的劳动服务关系 签字: 日 期: 注:本单一式两份,离职员工与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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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各类表格

5-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及各类表格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指“淮南市信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副总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 正式员工。 第四条 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 合同终止 第五条 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 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六条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 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行政事业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 附件二)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 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条 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 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 辞退、除名。 第九条 试用期合同解除 (一) 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行政事业 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行政事业部在 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 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 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 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 辞职 (一)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 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 程序审批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 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 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三) 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行政事业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 沟 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八) 第十一条 擅自离职 (一) 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 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二) 擅自离职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 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辞退、除名 (一)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二) 员工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 退处理。 (三) 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事业部提交《员工辞退、 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因任何 一方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 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 决。 第十四条 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流程递交书面辞职申请, 公司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 时间、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中另有赔偿约定 和赔偿标准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 离职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离职情形均须由员工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单》见 附件四,《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 高层管理人员:直接上级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 中层管理人员:直接上级审核、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 公司基层员工:部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事业部主任审核、常务 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 临时用工人员(实习生):用人部门经理审批,报行政事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由行政事业部将《员工离职申请单》反馈给离职者 本人,离职人员应在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见附件 八);员工被辞退或被除名处理,由行政事业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离职者应在行 政事业部规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移交规定 (一) 离职者在离职申请获准后的一周内填报《员工离职、调岗工作交接清单》 , (见附件七)交接清单内容由离职者本人编制,直接上级审核补充后签字确认。 工作资料移交:原在职期间所产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资料(含电脑资料)、技术 资料、项目资料、方案、计划、档案以及遗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办公用品;从公司或其他部门借出或领用的物品(劳动工 具、公司各种证件等);其他应归还公司的物品; 财务移交:包括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往来客户清单,税务发票情况,业务合同情 况,公司领借款情况等; 其他: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应移交事项。 (二) 移交期限:离职申请获准后,离职者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 (三) 接交规定:离职者办理移交时由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接收;无指定接收 人时由直接上级接收,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涉及财务类移交须有相关财务人员参与, 并经财务经办人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四) 监交规定:移交时应指定监交人,监交人对移交过程作全程监督;部门 (副)经理以上人员移交由行政事业部主任监交;其他人员由直接上级监交;特殊岗位 人员根据岗位特性由总经理指定监交人。 第十九条 员工离职手续由离职者本人亲自办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 办理时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责任仍由离职人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审核人要把好离职移交的审核审批关,人员离职后发现物品、资料 或财务事项有亏欠未清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离职者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或毁损、删除电脑资料、藏匿、偷窃公司资 料,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工资福利结算 (一) 离职者各类移交手续办妥后,由行政事业部进行工资、保险清算。 (二) 离职者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双方约定的移交手续结束日。 (三) 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日计算,并于次月 5 日公司统一发薪日打入工 资卡中。 (四) 社保计算:15 日之前离职,当月结清,社保缴费从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 资扣除;15 日之后离职,次月结清,公司代缴部分由个人补偿。 (五) 离职者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或承担补偿金、违约 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其他 员工离职后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不法行为的,公司保留继续追 讨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接收人、监交人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离职者办妥离职手续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 保及工资结算、转调人事关系、保险、档案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内部调动而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参照离职规 定进行相应移交。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对与经济直接相关的人员在离职离岗前,由行政事业部组 织相关部门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作离职(离任)审计。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事业部进行起草与修订,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总经理批 准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招聘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 度》等配套使用。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行政事业部。 附件一: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 NO:XX 号 因劳动合同到期,已通知其于 年 月 日前到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行政事业部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 NO:XX 号 : 您好!您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感谢您 年来为公司 发展所做的工作。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及您在合同期内的综合表现,经公司综合考评,决定不再与您 续签劳动合同。请于 年 月 日前到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特此通知。  行政事业部 年 月 日 附件二: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 姓名: 级别: 直接上级: 性别: 学历: 首次签订合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部门: 岗位: 续签劳动合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职称: 感谢您为 入职日期: 身份证号码: 公司的发展做出的努力与贡献!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请您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如下决定,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续签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 (请在相应的方框□内打√) 员工签名: 日期: 要求上报时间 请务必在 年 月 年 月 日 日前完成(一周内) 负责人意见及签字 本部门对该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综合评价 如下所述: 相关部门会审 意见 所在部门 现决定: 1.我部门拟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2.我部门拟与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 □ (请在相应的方框□内打√) 部门负责人签名: 日期: 行政事业部 批注 常务副总 年 月 日 总经理 附件三: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 NO:XX 号 经综合考评决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已通知其于 年 月 日前到公司行政事业部 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行政事业部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 NO:XX 号 : 您好!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及您在合同期内(或试用期内)的综合表现,经公司综 合考评,根据《劳动合同》第 按下述第 1、 条第 款规定,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接到通知后 项要求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按公司规定,在 年 月 日前至行政事业部办理好移交、离职相关手续, 包括以下工作项: A、 办理薪酬、保险等结算手续。 B、 办理调档、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C、 办理工作移交。 D、 其他: 特此通知。  行政事业部 年 月 日 附件四:公司员工离职申请单 部 门 员工级别 姓 名 岗 预计离职 时间 入司时间 离职原因: 劳动合同终止:□合同到期不续签 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内合同解除 □合同期内辞职 详细说明: 离职人签名: □ 同意辞职,移交时间、接交人和其他补充: 部门意见 □ 不同意,理由: □ 暂缓待审议,理由: 行政事业部 意见 常务副总 审核 总经理审批 位 表单编号: 提出部门 岗 拟辞退、除名人员 职务/职级 位 入职时间 合同期限 辞退、除名 理由及依据 部门意见 行政事业部意见 常务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 附件五: 公司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 表单编号: 附件六: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 姓 名 部 职 务 门 员工编号 项目 内容 本月考勤与请假 岗位工作交接 岗 位 预计离司时间 说明及相关负责人签 字 记录 出勤 天,病事假 天,其他 天 移交人: 物品、资料、文件及遗留工作移交 见附件《员工离职、调岗工 (由离职者本人拟定、直接上级确 接交人: 作交接清单》 认) 监交人: 办公室,更衣柜钥匙、考勤卡等移交 办公设备(u 盘、电脑、相机等) 借用书籍 合同终止补助金(公司) 行政事业部 应承担培训费用情况 工资结算 保险结算 截至到 月底 服装费 其他 应收应付帐款两清 财务部 借款清算 账务移交 其他 行政事业部主任 意见 常务副总 审核 总经理审批 表单编号: 附件七:员工离职、调岗工作交接清单 姓名 类别 部门 □ 离职 预期离职时间: □ 调岗 预期调岗时间: 岗位 交接清单由离职人(调岗人)编拟,直接上级 审核补充 岗位交接清 单 职务 审核人 签名 备注 资料类 员工在职期间所产生或 持有的所有工作资料 (文本、电脑资料)、技 术资料、方案、计划、档案 等 物品类 公司配置的办公用品、从 公司或其他部门借出或 领用的物品 工作事项 类 离职离岗前尚未处理完 毕的业务或工作事项 财务类 所有应收应付帐款;所 有业务往来客户清单; 税务票据情况 其他类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事 项 部门经理签字确认 移交人 交接 签章 接交人 监交人 行政事业部 意见 表单编号: 12 附件八:离职员工沟通记录 离职员工姓名/职务 沟通者姓名/职务 沟通地点 沟通时间 沟通内容 离职主要原因 给予公司的建议 行政事业部签字: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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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离职面谈记录表

5-5离职面谈记录表

离职面谈记录表 姓名 部门/ 班组 岗位/工种 学历 专业 联系电话 入职日期 离职日期 谈话日期 谈话方式 □面谈 □电话 谈话人 1、请指出你 离职最主要的 原因(请在恰 当出加√号, □薪金 □健康因素 □加班 □工作性质 □工作环境 □工作时间 □福利 □晋升机会 □工作量 □与公司关系或人际关系 其他: 可选多项), 并加以说明 2、你认为公 司在以下哪方 面需要加以改 □公司政策及工作程序 □工作环境及设施 □教育培训及发展机会 其他: 善(可选多 项) 3、你所在的 部门/班组的 氛围如何? 4、你觉得公 □部门之间沟通 □员工发展机会 □团队合作精神 □上层管理能力 □工资与福利 司该如何缓解 员工的压力? 5、公司本来 可以采取什么 措施,可以让 你打消离职的 念头? 6、你觉得公 司各部门之间 的沟通、关系 如果有机会,你是否愿意重新加入公司? 如何?应该如 何改进? 7、你觉得自 己的角色发展 和定位适当 吗?(简述理 由) 8、你觉得公 司存在哪些荒 谬的资源浪 费、毫无意义 的报告或会 议、官僚作风 等?你能具体 描述一下吗? 9、你觉得公 司应该如何让 你更好地利用 自己的时间? 10、你是否愿 意与部门负责 人或接任者或 同事进行交 流,以便我们 可以从你的知 识和经验中受 益?(简述方 式) 11、若能挽留 需要解决的问 题? 12、你即将离 开公司,心中 不免百感交 集,但我们仍 真诚的希望你 能给公司些个 人的意见 □增加薪酬 □调整工作部门 □解决其它问题(可以描述): □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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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员工离职出厂手续办理审批单(适用带食宿企业)

5-7员工离职出厂手续办理审批单(适用带食宿企业)

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 人 行政总务科: 力 兹有员工 资 )因□辞职□辞退□开除□合同期满 □自 (工号: 动离职已办妥相关离职手续,请办理用餐与住宿清退手续。 源 办理人: 科 行 政 总 □未登记住宿 □已收回房间钥匙 □行李已清理出房间 其 它: □未在公司用餐 □已退餐 日期: □已注销床位 大门值班保安: 该员工已办妥宿舍清退手续,要求于 月 日 时 分前出厂,请核查放行。 务 办理人: 日期: 科 大 携带出厂行李物品核查无误,予以放行。 门 值 该员工离厂时间: 年 月 日 时 班 保 值班保安签名: 安 离 职 员 工 本人以于上述离厂时间正式离厂。 签名: 注:此单待离职员工签署后于次日(工作日)上午交回人力资源科。 分 第 一 联 人 力 资 源 科 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 人 行政总务科: 力 兹有员工 资 )因□辞职□辞退□开除□合同期满□自动 (工号: 离职已办妥相关离职手续,请办理用餐与住宿清退手续。 源 办理人: 科 行 政 □未登记住宿 □已收回房间钥匙 □行李已清理出房间 其 它: □未在公司用餐 □已退餐 日期: □已注销床位 大门值班保安: 总 务 该员工已办妥宿舍清退手续,要求于 月 日 时 分前出厂,请核查放行。 办理人: 日期: 科 大 携带出厂行李物品核查无误,予以放行。 门 值 该员工离厂时间: 年 月 日 时 班 保 值班保安签名: 安 离 职 员 工 本人以于上述离厂时间正式离厂。 签名: 注:此单待离职员工签署后于次日(工作日)上午交回行政总务科。 分 第 二 联 行 政 总 务 科 员工离职出厂通知单 人 行政总务科: 力 兹有员工 资 )因□辞职□辞退□开除□合同期满 □自 (工号: 动离职已办妥相关离职手续,请办理用餐与住宿清退手续。 源 办理人: 科 □已收回房间钥匙 □行李已清理出房间 其 它: □未在公司用餐 □已退餐 行 □未登记住宿 政 日期: □已注销床位 大门值班保安: 该员工已办妥宿舍清退手续,要求于 月 日 时 分前出厂,请核查放行。 总 办理人: 务 日期: 请会计科扣除以下款项: 扣款 元 ,罚款 元,赔偿金 元,其它: 元。 科 离职员工本人签字: 财 务 部 已于 年 月 日 行政总务科主管: 时结清全部薪资。 注:会计科凭此单结算薪资。 结算人签名: 第 三 联 会 计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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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员工离职申请表和手续办理表

5-8员工离职申请表和手续办理表

员工离职申请表 员工类别:□ 正式员工 □ 试用员工 离职员工姓 名 部门 及岗 位 单 位 拟离职日期 填表日期: 离职类别: 辞职 □ 辞职: 员工签字: 离职原因 日期: 辞退: 直接上级主管签字: 部门负责人 意见 日期: 人事部意见 日期: 总经理意见 日期: 日期: 辞退 □ 离职手续办理单 部门 及岗 位 姓名 入取日期 离职日期 各主管部门填写 相关手续办理 经办部 门 1、 获准离职日期: 年 月 日 2、 薪金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部门直 接主管 负责人 3、 已完成工作交接(附工作交接清单) 4、 已归还所有的部门文件和资料 1、 已归还办公室门、桌和柜的钥匙 2、 已归还公司各类证件 3、 已完成离职手续,准予退工 行政人 事部 1、 工资结清 □ 2、 欠款结清 □ 3、 其他 财务部 当事人确认 本人同意移交以上事项所的内容,有关离职手续已按规定办妥,已将公司 重要资料交还,并确保不外泄其在职责期间所了解的公司相关商业、技术 秘密,确认从即日起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今后所从事的一切活动与公司 无关。 当事人签字: 总经理审核签字: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说明: 1、以上内容全部交接完毕,并由经办人签字后,请将此单转至财务部进行工资结算。 2、薪资核算:(1)辞职人员统一在每月实际发薪日结清所有薪资; (2)辞退和开除人员在离职 3 日内结清所有薪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在薪资 中扣除。由人事部填写《离职员工工资发放通知单》,报给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造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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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离职数据分析更新版

入离职数据分析更新版

版本2.3β XXXX201X 年年度离职率分析报告 人力资源部 201X 年 12 月 31 日 组织架构 公司离职率对比 HR 相关数据 离职率定义 各事业部入职离职率 5 年数据分析 3 3 作者:  返回封面 公司组织架构图 董事长 运营总监 总经理 副总经理 人力培训 部 资产负债 产品事业 部 销售一部 生产副总 业务副总 项目总监 副总经理 销售二部 项目管理 部 业务总监 技术总监 产品总监 咨询与解 决方案中 心 运营管理 中心 支付结算 增值业务 风控系统 风险管理 产业链金 企业金融 质量检测 电子渠道 事业部 事业部 事业部 事业部 融事业部 事业部 事业部 事业部 作者: 分析页  返回封面 离职率统计分析公司与事业部的计算口径一致,均按照本文下方的月度离职率定义来 计算。从6~12月的数据分析(6月前数据未有效收集)来看,除8月份入职人数大于离 职人数外,其它各月均为离职人数大于入职人数。从公司离职率对比图表来看,7~10月 离职率有下降趋势,但11月后呈现明显反弹,数据统计公司月离职率的平均值在4.04% 左右,9~11月公司离职率低于此平均值,其他月份均高于此平均值。 事业部入职离职率图表反映各事业部从6~12月各月实际的入职、离职及离职率的 数据,图表中可通过“按月份”或“按事业部”选择分别查询结果,各事业部可通过图 表了解各事业部的实际人力资源状况。 HR相关数据图表所反馈的详细信息经过分类、归纳后,或多或少可能存在一些主观 判断因素,但数据分析结果依然可供各事业部参考。 总体来看:人力资源部招聘压力非常大,同时各事业部用好人、管理好人乃至如何 留住人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月度离职率定义: 月度离职率 = 月度离职人数 月度期末在册人数 + 月度离职人 数  返回封面 0 0 0.00% 0 入职 离职 离职率 0 0.00% 0 0 0.00% 0 入职 离职 0 0.00% 离职率 0 0 0.00% 3 6 4.41% 0 0 0.00% 董事会 1月 按事业部 2 0 0 0.00% 总经理办公室 2月 按月份 7 3 3 5.45% 运营管理中心 3月 0 0 0.00% 市场部 4月 15.38% 0 0 0.00% 人力培训部 5月 4 8 7.08% 资产负债产品 6月 支付结算事业部 4 8 6.02% 2 5 6.10% 支付结算事业 9.52%增值业务事业 7月 增值业务事业部 6 风控系统事业部 1 6 9.52% 风控系统事业 9月 产业链金融事业部 4 企业金融事业部 5 项目管理部 3 2 质量检测事业部 2 咨询与解决方案中心 2 1 11 8.03% 38 3 4.21% 电子渠道事业部 0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部 2 0 0.00% 0 0 0.00% 增值业务事业部 支付结算事业部 资产负债产品事业部 2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部 3 2 2 1 5% 2 电子渠道事业部 4 8 咨询与解决方案中心 5 离 职 率 10% 4.21% 质量检测事业部 4 人力培训部 市场部 15.38% 6.02% 15% 产业链金融事 10月 企业金融事业 11月 6 项目管理部 4.35% 12月 5 质量检测事业部 2.27% 咨询与解决方案中心 2 1 1 电子渠道事业部 8 7月入职、离职和离职率统计 11 8.03% 项目管理部 6.10% 4 20% 8月 企业金融事业部 6.02% 8 产业链金融事业部 8 风控系统事业部 7.08% 1 2.27% 5.45% 2 4.35% 运营管理中心 0 总经理办公室 董事会 董事会 12 离 总经理办公室 入 运营管理中心 职 10 市场部 人 人力培训部 数 8 资产负债产品事业部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部 支付结算事业部 7 月入职、离职和离职率统计 0% 作者: 公司 6-12 月月离职率对比  返回封面 入职人数 离 入 职 人 数 离职人数 60 离职率 5.87% 选择滑动 6-12 月离职率平均值 5.13% 50 4.14% 3.88% 平均值: 4.04% 3.70% 4% 40 2.84% 2.72% 30 27 54 20 3% 52 2% 43 38 26 25 10 35 1% 32 25 23 11 0% 12 4 0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6% 离 职 5%率 8月 9月 10 月 11 月 -1% 12 月 上图实际反映的是2012年6~12月入、离职人数以及离职率;2012年Total入职人数:421人(包括2013届实习生)、离职人数:426人;当 年入职就离职的人数为:122人,占离职人数的29%。2012年离职人数大于入职人数,当年离职百分比较高,一方面说明公司招聘任务十分艰 巨,另一方面反映公司的综合环境存在改善的空间。 作者:  返回封面 选择月 份 9 月公司 HR 相关数据 离职员工学历 离职员工司龄 20 15 201X 年全年离 10 职员工的平均司 龄为: 1.01 年 左右;离职员工 司龄小于 1 年的 为: 271 人, 5 实习生 3 年以上 1 年 -3 年 试用期 转正且 在 201X 年离职 员工中占到 0 64% 。数据看 出公司整体环境 问题不言而喻。 0 离职员工性别 离职员工年龄 15 201X 年员工平 均工龄: 3.9 年 10 (在职 + 离职 =1221 人);离 职员工的平均工 龄: 3.4 年 相比在职(包括 实习生)平均工 5 龄: 4.2 年,看 出年轻员工离职 相对更高。 0 10 2 3 0  返回封面 2 选择月 份 9 月公司 HR 相关数据 3 离职原因 主动被动离职 201X 年主动离 职员工数远高于 被动离职员工 数。 12 97% 100% 100% 100% 89% 10 80% 80% 71% 8 60% 11 6 60% 46% 40% 4 31% 5 2 0 100% 5 4 3 3 20% 3 1 I J D E F C A B 0 H 0 G 0% 201X 年年度数据对比 5.87% 60 4.29% 40 3.39% 30 31 5.13% 1.44% 5% 4.14% 40 3.88% 38 2.74% 2.72% 25 25 1.98% 35 3.70% 2.84% 43 15 1月 4% 3% 32 25 2% 18 13 10 0 6% 54 50 20  返回封面 1% 20 2月 25 3月 30 4月 43 5月 26 6月 27 7月 52 8月 23 9月 11 12 4 10 月 11 月 12 月 0% 7% 6% APR 3% JUN 1% 0% -1% 2011 2013 2012 2014 FEB OCT MAR 4% 2% 10 MAY 2.84% 2.84% 2.84% 2.84% JUL AUG SEP OCT NOV J F M A M J J A S O N D DEC J F M A M J J A S O N D J F M A M J J A S O N D J F M A M J J A S O N D J F M A M J J A S O N D  返回封面 滚动条选择各年月份数据对比 60 2.84% 各年度 · 月离职率、年平均离 职率 5% 2010 JAN 入职人数 50 30 25 25 25 25 25 20 10 11 11 11 11 11 0 J FMAM J J A S ON D J F MAM J J A S ON D J FMAM J J A S ON D J F MAM J J A S ON D J F MAM J J A S ON D 各年度月离职、入职人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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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主动离职)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主动离职)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 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 现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个人原因主动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于 年 月 日解除 《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等费用;同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再因原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履 行,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三、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完毕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晓甲方的 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如因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且甲 方有权就乙方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以长期或 临时、有偿或无偿、专职或兼职、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经营竞争业务。在此期间,甲方 同意向乙方支付 元/月的经济补偿金。(视情况适用) 七、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 15 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等 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甲乙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问 题,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予以解决。 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 解除后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 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乙方签 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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