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年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2016 年版) 第 2 页 共 117 目 录 1 招聘、录用、试用管理 ..........................................................................................................3 1.1 招聘、录用及试用管理制度............................................................................................3 2 劳动合同管理 .........................................................................................................................20 2.1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0 3 考勤管理 ................................................................................................................................. 44 3.1 考勤管理制度...................................................................................................................44 3.2 请休假管理制度...............................................................................................................56 《请假审批单》 ......................................................................................................................61 4 工资管理 ................................................................................................................................. 62 4.1 工资管理制度...................................................................................................................62 5 绩效考核管理 .........................................................................................................................66 5.1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66 6 奖惩管理 ................................................................................................................................. 83 6.1 奖惩管理制度...................................................................................................................83 6.2 员工奖励管理办法..........................................................................................................95 7 福利管理 .................................................................................................................................98 7.1 福利管理制度...................................................................................................................98 8 培训管理 ...............................................................................................................................103 8.1 培训管理制度................................................................................................................103 9 异动管理 ...............................................................................................................................109 9.1 员工晋升管理办法.......................................................................................................109 9.2 离职管理制度................................................................................................................113 1 招聘、录用、试用管理 第 3 页 共 117 1.1 招聘、录用及试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人力资源规划是人员招聘录用工作的前提,为保证人员的合理配置,公司的人员招聘录用 工作必须根据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年度人力资源规划进行, 如超出人力资源规划范围,必 须 重新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人力资源规划,待新的人力资源规划经过董事长审批后, 才可 以进行人员招聘录用。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员工招聘流程、严格录用标准、提高公司甄选人才的水平, 及时为公司发 展补充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下属公司的招聘管理。所有岗位的招聘由公司综合办负责。 第二章 第四条 招聘、录用及试用原则 “人尽其能,量需而入”的原则。员工的招聘录用应在充分利用和挖掘现有员工潜能的基 础上,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适量扩大人员规模,人员需求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因员工离职、调动、晋升等原因产生职位空缺时; (二) 新业务需要; (三) 原有业务规模扩大。 第五条 “公开、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一)“公开”是指招聘的职位信息公开; (二)“公平”是指任何具备任职条件的应聘者都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三)“择优录用”指在符合职位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经综合考查,条件优秀者予以优先录用。 第六条 “本地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普通员工应尽可能本地化, 业务骨干或重要的管理人员 可 以考虑从异地招聘。 第七条 为保证员工队伍素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录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 在原单位曾有不良记录者; (二) 有违法乱纪记录者; (三) 健康状况不良者。 第三章 招聘、录用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招聘录用工作可以划分为提出人力资源需求、拟定招聘计划及审批、人员招聘、人员 甄选录用、招聘工作评估等阶段。综合办根据人员需求和人员供给状况拟定招聘计划、选择 合适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协助用人部门进行甄选录用、最后对招聘工作进行评估, 用以改善工作方式, 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 一)计划及审批阶段 第九条 每年度末,各部门根据部门业务发展需要,对下一年度本部门的人员需求做出计划,报综合 办,综合办根据公司下一年度发展规划、公司和各部门现有人力资源储备情况及预计人员流 动等因素,结合各部门的人员需求计划,制定出下一年度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报总经理和董事 长审批。 第十条 经审批的年度人力资源规划是公司招聘的依据,在年度人力资源规划确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 用人部门可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 提出具体的招聘需求, 包括需求职位、主要工作职责、 任职要求、所需人数、到位时间及其期望受聘人员所要达到的绩效水平等等,填写《人员 需 求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综合办审核, 报总经理部审批, 综合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不包含在年度计划内的人员需求,需要经过上述同样的报批程序,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所需招聘人员能够及时到位,各部门应尽早提出人员需求,原则上,普通职位 人员的招聘,从需求提出到实际到岗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30 天; 对于业务骨干以及部门经理 级 管理人员, 间隔应不少 60 天。 (二)准备阶段 第十三条 综合办根据具体的职位需求,形成招聘信息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将要招聘人员的不同层次, 确定适合的招聘渠道: 1、内部选拔; 2、网上招聘; 3、内部员工、中介机构及其他人员推荐; 4、人才交流大会; 5、报刊广告; 6、猎头服务; 7、校园招聘; 8、其他。 (三)甄选阶段 第十五条 简历筛选: 综合办首先对应聘简历进行初步筛选, 确定初选合格者,将其简历及相关资 第 4 页 共 117 页 料推荐给用人部门。 第十六条 发放通知: 综合办向初选合格的求职者发出面试通知,要求应聘者携带照片一张、学历 证明原件、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原单位离职证明。 第十七条 面试登记: 综合办指导应聘者填写《员工登记表》(见附件二) 并粘贴照片。 第十八条 第一轮面试:综合办组织各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并根据需要安排笔试。 主要考 查应聘者的业务知识、能力和技能以及应聘者的个性特征、求职动机、档案问题、与原单位 的劳动合同关系等, 用人部门和综合办分别填写《员工面试评估、录用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十九条 第二轮面试:由应聘者所应聘岗位的跨级上级主持,并对应聘者的业务知识、能力和技 能及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查。 第二十条 薪酬谈判: 1、 一般员工的薪酬由综合办主任与应聘者商谈薪酬, 报总经理审批; 2、 业务骨干以及部门经理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与应聘者商谈薪酬,并审批; 3、 总监级(含总监级) 以上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与应聘者商谈新, 报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背景调查: 对于用人部门、综合办和总经理都面试通过的合格者, 由综合办对其进行 背 景调查(附件四: 职前调查确认书) (附件五:应聘人员背景调查表),具体包括学历情况 及工 作经验等,并将调查书面结果如实保存。如在调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用人部门沟 通,并 不予录用。 第二十二条 背景调查无异议的, 综合办将《员工面试评估、 录用审批表》和《薪资表》(见附件六) 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过甄选, 对于决定录用和暂时不予录用的, 由综合办依据具体情况以书面、口头等 形 式统一发送《录用通知书》(见附件七)或辞谢通知。 (四)录用阶段 第二十四条 新员工接到录用通知后, 如在 15 天内不能正常报到或不能答复准确报到时间者,可 取 消其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各岗位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正式 体检 证明, 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新员工报到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员工报到前, 综合办先通知用人部门, 由 用 人部门派人提前为新员工准备相应的工位、电话、电脑等必备的办公用品和设备, 以保 证新 员工入职后能够尽快顺利地投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综合办在新员工入职当天将《入职流转单》(见附件八)发给新员工。 第二十七条 新员工报到时须提交《入职流转单》中要求的相关证件及照片等。 第二十八条 新员工报到后立即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书》(具体参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 5 页 共 117 员工正式上岗; 新员工的薪资自《劳动合同书》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新员工报到完毕后, 综合办应及时根据人力资源信息及在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对于新员工在司档案进行归档。 第四章 试用管理 第三十条 试用的目的在于补救人员招聘甄选中的偏差。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试用员工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入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三十二条 综合办在员工入职当天, 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对员工进行入职培训。 第三十三条 综合办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引导,为其介绍工作环境和同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员工试用期为 2 个月(工人)或 3 个 月,特殊人才经总经理批准可缩短试用期。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试用期满前 15 个工作日, 综合办将《试用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达即将转正员工 填 写转正申请并逐级审批。 第三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主管部门领导应严格对照《岗位说明书》或该员工具体职责, 在《试 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上详细列出考核意见, 并明确以下事项后报综合办审核、总经理审批。 1、 胜任现职, 同意转正。 2、 不能胜任, 予以辞退。 3、 无法判断, 希望延长试用期(仅可限延长试用期 1 次,且最多不超过 60 日)注: 延长试 用 期时需与当事人说明并在《劳动合同》中备注。 第三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员工若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能力明显不足, 试用部门负责人需在该员工试 用 期结束前在《试用员工转正考核表》上陈述理由, 报综合办后与该试用员工解除劳动关 系。 第三十八条 试用期间, 新员工需参加并通过新员工培训考核及专业技能和综合考核,未通过考核 人 员将延长试用期。辅导周期经过六个月,经考核仍不能符合工作岗位的员工,公司将与 其解 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凡需延长试用期限, 其直接主管与部门负责人应详述原因,经综合办审核、总经理审 批 后办理延长试用期手续, 补发下期《试用员工转正考核表》。 第四十条 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用人部门可为其提前申请转正。提前转正需由本人提出书面 申 请陈述有关实际业绩,试用期部门直接主管与部门负责人在《试用员工转正考核表》中 详述 考核意见,附上工作业绩材料, 经综合办审核、总经理后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者 必须具 备如下条件: 1、 试用期满一个月; 2、 试用期间无迟到、早退、事假一天以上记录; 第 6 页 共 117 页 3、 工作积极主动, 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显著。 第四十一条 鉴于国家对试用期的有关规定, 员工转正的审批及通知工作需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6 个月,试用期内根据反馈做适度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附件包括: (一) 附件一:《人员需求申请表》 (二) 附件二:《员工登记表》 (三) 附件三:《员工面试评估、录用审批表》 (四) 附件四:《职前调查确认书》 (五) 附件五:《应聘人员背景调查表》 (六) 附件六:《薪资表》 (七) 附件七:《录用通知书》 (八) 附件八:《入职流转单》 (九) 附件九:《试用员工转正考核表》 第 7 页 共 117 页 附件一: 人员需求申请表 (一个职位填 1 张表,请逐项填写完整) 申请单位: 编制情况 (该职 位) 增 补 理 由 部门 公司 定编: 现有: □扩大编制 □离职补充 □储备人力 □短期需要 性别:□男 年龄: 招聘职位: □女 岁至 □不限 岁 拟招聘人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希望报到日期: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已婚 学历:□高中 □未婚 □大专 专业: 外语:□无要求 相关工作经验年限: 计算机操作:□无要求 □不限 □本科 □四级 □六级 □一般 1、 2、 岗位职责描述 应 具 资 格 条 件 3、 4、 5、 1、 2、 任职要求 □硕士以上(含) 3、 4、 5、 其他特殊要求: 个性特征描述: 该职位建议薪资等级或标准: 用人部门面试考官: 用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综合办意见: 签字: 日期: 总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第 8 页 共 117 页 □更高 □熟练 附件二: 员工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部 门 岗 位 性 别 年 龄 出生日期 民 族 籍 贯 身 血 型 健康状况 姓 名 照片 高 婚姻状况 政治面目 毕业院校及专业 文化程度 原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职 称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现家庭详细住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址 邮编 本人档案目前存放 何处 家庭电话 手机 紧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懂何种外语及程度 有何专业特长(包括其它特长): 是否愿意服从公司安排而从事其它工作 是( ) 否( ) 工作经历 (按时间顺序填写): 单位名称 工作时间 起 止 工作职位 最终薪金 离职原因 第 9 页 共 117 页 直接主管 所在部门 联系方式 教育经历 (请从中学开始填写): 学习时间 学校/学院名称 起 止 就读专业 所获文凭 证明人 证明人联系方式 培训课程 所获证书 证明人 证明人联系方式 培训经历 学习时间 机构名称 起 止 家庭状况及主要社会关系: 姓名 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第 10 页 共 117 页 职务 曾否因大病入院或患有特殊疾病?若有, 请说明: 曾否有犯任何罪案? 若有,请说明: 与原工作单位有无任何纠纷?可否将档案调入本公司? 参加过任何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大病统筹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本人声明:以上所提供之一切资料及答案,均属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任何后果一律 由本人自负。并郑重承诺:无条件遵守公司已经颁发和将来颁发的一切规章制度。 员工签字: 日期: 第 11 页 共 117 页 附件三: 序 面试评估、录用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应聘职位 工作年限 是否准时 笔试成绩 预计上班时间 期望薪资 考核要素 观察内容 评价(优 5 良 4 平 3 缺 2 差 1) 复试 初试 评价要点 1 精神面貌 仪容、仪态、态度、精神、 礼貌、行为、衣着、整洁 穿着整齐得体,行为符合礼 节, 精神面貌焕发 2 性格品质 有无不良性格、偏激观点, 回答问题的认真、诚实及掩 饰性 诚实、真诚、讲信用、乐观 3 表达能力 语言、动作、表情 4 领悟、反应能力 反应、领悟能力 5 自我认识能力 6 7 以往工作能力 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本我、自我、超我 表达条理、逻辑清晰、遣词准 确、 有说服力、主题语言简洁 明了 反应敏捷, 对提问问题能快速 领 会主题, 并有针对性的进行 回答 自我认识清晰,不夸大 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完成、 未达成工作认识 职责认识清晰、对未达成工作 认 识清楚,原因分析合理 态度、责任心 敬业、积极、责任心强 8 沟通协调能力 沟通方式、沟通效果描述 沟通方式选择得当, 效果评价 客 观、准确,案例真实 9 专业、经验知识 专业术语、以往工作专业运 用 工作专业、经验丰富, 或与应 聘 岗结合点较多 10 经营意识 成本控制、团队管理 11 管理意识 团队建设、风险控制、管理 方法、领导意识 有成本控制意识及预案, 善于 团 队管理 善于利用管理方法进行相关管 理工作 12 社交能力 交往能力、自我认知、工作 氛围 人际关系融洽、能很快与人形 成 良好关系、不封闭 初 试 复 试 得分 建议 评价: 签字: 得分 建议 评价: 签字: 用人部门负责人意 见 签字: 综合评价: 签字: 综合办意见 薪酬范围: 补贴: 口是 口否 报到日期: 第 12 页 共 117 页 口 复试 口不录用 备注 口 简历暂存 年 口 复试 口不录用 年 月 日 口 简历暂存 月 日 试用薪酬: 试用期限: 签字: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注: 1.本表是员工是否得以入职、以何种标准入职的依据; 2.薪酬待遇由综合办主任或总经理主谈; 3.审批人根据权限做出审 批 意见和结论。 附件四: 职前调查确认书 女士/先生: 经公司研究, 决定录用您为本公司员工,热诚欢迎您加入本公司的行列。按照公司 规定,本公司综合办将在您入职前对您进行进职调查,调查内容如下: 一、 您的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的真实性; 二、 您在以往单位所任职的职位、岗位职责、工资、工作年限; 三、 您在以往单位的工作表现及本职位的工作业绩; 四、 您在以往单位任职期间与周围同事的人际关系如何? 五、 您在以往单位任职期间与您的上级领导工作配合是否融洽和默契度; 六、 您在以往工作中的性格、能力特长以及管理风格。 对以上调查内容如有异议或其它特殊说明,请您在接到通知三天内与本公司综合办 联系。 对以上调查内容如无异议或其它特殊说明,请您签字确认: 第 13 页 共 117 页 附件五: 应聘人员背景调查表 应聘者姓名: 应聘职位: 调查公司: 联系电话: 提供情况人职位: 姓 兹有 名: 同志已向我公司提交求职申请书, 并在该申请书中提及贵公司为其前服务 公司。为了更全面了解该同志基本情况, 请允许我代表公司向贵公司了解以下情况。 请您确认: 1. 该同志在贵公司的工作时间:从 2. 入职职位为 职位。 年 部门 其最后职位的收入水平 月; 元/月(或元/年)(组成方式为: 离职前所在职位工作职责的简单描述: 4. 其工作表现是否令人满意?(口 特别满意 (1) 工作完成质量、效率、计划与达成 (2) 专业能力 (3) 管理能力 人际关系如何? 年 职位,离职时职位为 3. 5. 月至 (口 融洽 口 基本满意 口 基本融洽 第 14 页 共 117 页 部门 ) 口 不满意) 口 较差) 6. (1) 上下级关系 (2) 与同事关系 (3) 与客户关系 其优缺点主要有哪些?(如专业、性格、人品等) (1) 优点 (2) 缺点 7. 其离职原因主要有哪些? 离职手续是否办理完整? 8. 如果可能, 贵公司是否考虑重新聘用该人? 9. 根据您对其了解,您是否推荐其应聘该我公司 考虑) 您认为其更适合做哪方面工作? 职位?(口 是 10. 非常感谢您对我公司的支持。您是否还有其他情况要补充? 通过以上信息调查, 建议: 资料调查人: 第 15 页 共 117 页 口建议慎重 附件六: 薪 资 表 填表日期: 姓名 部门 转正薪资(税前): 职位 试用薪资(税前): 补贴: *通讯: *车费: *电脑: 薪资情况 试用期限: 报到日期: 备注: 综合办 签字: 总经理 签字: 董事长 签字: 第 16 页 共 117 页 附件七: 录用通知书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 首先向您表示祝贺! 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您已经正式被我公司录用, 您的职位是 。 衷心希望您接受该工作职位,我们会为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广阔的发展空间。 希望您于 年 月 日 时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司报到。 公司地址 : 1、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照片 2 张; 2、 下列证件的复印件: (1) 身份证; (2) 学历证书; (3) 学位证书; (4) 培训证书; (5) 职称证书; (6) 获奖证书; (7) 建设银行储蓄卡; 3、 与原单位离职证明(任职期限、任职职位、离职原因、离职手续办理情况等); 4、 体检合格证明; (必须包含 肝功、胸透、心电图三项) ,若体检不合格, 将被认为不符合 入 职条件。 5、 社会保险: (1)如您以前未在成都市参保,需要提交电子版白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照片 要求: ①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照片一定要清晰;②要求照片必须是正规照相馆(部) 拍摄冲洗的,不能扫描打印、不能人工修片,相纸表面光滑无纹路;③应为近期免冠、正面、 有肩部、白底、标准彩色 1 寸照片, 服装与背景色反差要大, 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 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长头发的参保人员要把头发梳到头后、露出两个耳朵和眉毛; ④ 要求背景无边框, 人像清晰, 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⑤要求照片上无划痕、 斑点、瑕疵、钢印、印墨和胶水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 照片背面不要书写姓名和身份证 号 码,以免造成凸起】; (2)如您以前曾在成都市参保,只需要提供参保的户口性质即可。 6、薪资构成: 试用期薪资: 正式薪资: 元/月(税前) 基本工资: 元/月(税前) 岗位工资: 元/月(税前) 绩效工资: 元/月(税前)(按照绩效管理制度执行) 祝您工作愉快! 如有任何问题, 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 先生/女士, 联系电话: 四川蜀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办 第 17 页 共 117 页 附件八: 员工 信息 新 员 工 入 职 流 转 单 姓名 员工编号 入职部门 入职时间 入职岗位 1、入职资料 □ 身份证 □ 毕业证 □ 学位证 □ 社保卡 □ 相片 □ 驾照 □技术等级证 □ 特殊行业上岗证 □离职证明 □ 其它证件 注:原件提供验看后复印 2、入职手续 □ 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综合办 位职责、任职资 格 3、其他: 责任人确认: 新员工确认: 完善入职 手续 □ 更新异动表 □培训表 □ 更新通讯录 □ 登记邮箱: □ 电脑设备: □自备 □ 办公用品: □签字笔 责任人确认: 新员工确认: 入职部门 □ 员工信息登记表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 工位安排 □公司提供 □铅笔 □橡皮 □A5 笔记本 □文件 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本部门构架、部门职责、部门人员及岗位要求介绍 □部门内公共流程的介绍(常用的文件、单据、表格) □ 电脑设备: □自备 □公司提供 责任人确认: 年 月 日 新员工确认: 年 月 日 □ 社保 □ 更新花名册 责任人确认: □ 其他 年 月 □ 职业资格 日 第 19 页 共 117 页 □ 试用期岗 附件九: 姓 名 岗位名称 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表 部 门 试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 人 试 用 期 工 作 总 结 评直 估接 意上 见级 意级跨 见 级 审上 核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综 合 办 意 见 签名: 总 经 理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月 年 第 19 页 共 117 页 日 日 月 日 2 劳动合同管理 2.1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 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通过签订劳动合 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第四条 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中就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经济补偿与赔 偿、劳动争议处理等等做出约定(见附件一)。 第五条 第六条 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应同时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协议》(见附件二)。 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的资格认定: 第 20 页 共 117 页 1 、 甲方为公司,甲方须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2 、 乙方为员工,乙方在劳动合同签订前须出具与原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注: 初 次参加工作者无需提供, 如应届毕业生),没有该书面证明的,甲方不得与乙方签订 劳动合 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须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八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共同遵守。 条 第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 应出具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未能出具该有 九条 效 证明的, 则公司暂缓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直至证明提供为止。如在试用期结束前, 仍未 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则劳动关系解除。 对于新进公司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报到的当天签订。如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但员工本人不签订的,由员工本人签署不签订合同声明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 21 页 共 117 页 第三章 劳动合同类型 第十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公司的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在劳动合同中甲乙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合同期满,合同即自行终止;凡与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应签订有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2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甲乙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做明确规定;在公司 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第三次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员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经员工所在部门主管、综合办的同意, 总经理审批后,公司可以与该员工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主要指公司特别聘用的兼职人员(如专家、顾问等)或 工作性质属于临时性用工的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对于新进公司工作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进行约 定, 原则上, 试用期为三个月, 用人部门也可根据新进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对企业文化的认同 程度适当缩短或延长试用期,但最短不应少于一个月,最长不应多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岗位任职的员工不得试用二次。员工如在试用期内存在部门、岗位的调动, 可延 长试用期, 但最长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接收的应届毕业生, 无试用期,只有考核期, 原则上, 考核期为六个月, 可根据 新进员工的工作适应程度及对企业文化的认同程度适当缩短考核期,但最短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原则上, 应以“年”为单位确定期限, 最短不少于一年。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可参照以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下属员工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 第十九条 对于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兼职、临时人员, 其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和 员 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五章 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信守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 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和期限,认真履行自 己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办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章 劳动合同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最终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 第七章 劳动合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依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提前以书面形式通 第 22 页 共 117 页 知对方,如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出具《辞职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 、 员工填写《辞职申请书》; 2 、 经直属上级、部门经理审核后, 报综合办、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确定为员工离职之日, 薪资按此日期计发。员工须 按公司规定在离职一周内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劳动合同即视为 正式解除。 第二十八条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公司可以出具《离职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于擅离职守三日(含三日) 以上的员工, 即视为自动离职,由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至 综合办, 由综合办酌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名直至开除的处分。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 公 司有权利清 查、冻结相关财物(包括薪资、福利等)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第八章 劳动合同续订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期满之前 30 日,员工和公司双方可就劳动合同是否续订进行协商,办理《续签劳 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三),如双方中有一方不再续订合同,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公 司单方面不 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出具《劳动合同不再续订通知书》(附件四);如员工单方 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提起不再续订的个人意见, 以书面方式递交至直属上级处, 相关 处理程序与员工提出辞职一致。 第三十一条 如公司与员工双方中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 原则上,员工应于劳动合同期满前 办 理完毕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如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同意, 可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后, 由 综合办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根据审批结果, 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 经济补偿指公司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对员工进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赔偿指员工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个人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而进行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公司与员工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条款。 第三十六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相关条款依据“平等、协商、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七条 经济补偿与赔偿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为依据执行。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以协商为主, 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与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特别约定。 第四十条 特别约定不可违背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属协议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 23 页 共 117 页 附属协议是对于劳动关系细则 附属协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签订。 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 附属协议是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凡参加公司出资的培训的,原则上应与员工本人签订《培训协议书》,《培训协议书》 是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四十五条 其他协议,如《培养协议书》、《个人承诺书》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草拟, 经综合办、总经理确认并征询相关法律人员、员工本人意见后, 与员工签订, 一经签订, 即 可视为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6 个月执行,试用期内根据反馈做适度修改。 第四十八条 附件一: 附件二: 本制度的附件包括: 《劳动合同书》 《保密、竞业禁止协议》 第 23 页 共 117 页 附件一: 四川 XX 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四川 X 乙 方: X 科技 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第 25 页 共 117 页 使 用 说 明 一、 本合同作为四川蜀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用。 二、 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合同空白栏内; 需要告知的事项,在合同书空白栏内填写清楚告知乙方。 三、 本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可签字或盖章。 乙方应在每一页之乙方签字处亲笔签名。 四、 乙方应认真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并应同个人身份证之信息相一致, 不得有误差。 五、 如果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则乙方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如因乙方 未 告知甲方,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 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变更 合同予以变更。 七、 本合同用钢笔或蓝、黑色水笔填写和签署,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 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方应自行妥善保管。 第 26 页 共 117 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 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成都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 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兹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甲方: 四川蜀泰丰科技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文昌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2、乙方: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成都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第二条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定义 1、商业秘密 本合同约定项下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可用于销售或经营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无论系以何种媒介储存或记录),无论是否是乙方本人在工作期间直接或 者间接取 得。 2、规章制度 本合同约定项下之“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甲方已经制订 的 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制订并向乙方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3、离职 乙方签名: 第 27 页 共 117 页 本合同约定项下之“离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 关系的行为,或其他造成双方劳动关系事实终止的事实行为。 第三条 合同类型及期限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合同(以下 3 项中选择 1 项) 类型 1:有固定期限; 类型 2:无固定期限; 类型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月 年 日至 年 月 月 日, 其中试用/考核期为前 个月(即自 年 日)。 (注:考核期只适用于“乙方为甲方正式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或 条件下终止。 2、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后, 可 以 续签合同或者签订其他性质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 第四条 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担任甲方 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标准、作业流程、考核标准等规定, 按时、 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考核, 维 护 甲方的利益。 3、乙方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维护甲方的企业文化、企业形象和经营理念的统一; 严 格遵守并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 4、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遵守竟业禁止的规定、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具体 约 定见本合同附件《保密、竞业禁止协议》。 5、乙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和能力请求调动到公司其它部门或工作岗位, 但需根据甲方规 定 办理相关调动申请审批手续,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动。 6、乙方同意并接受: 根据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专业技能和能力 适 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工种, 工资水平随岗位或工种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但不 得低于成都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 28 页 共 117 页 第五条 工作时间、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特点,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工时/不定工时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考勤制度。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考勤制度。乙方应当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 作 任务, 确需加班的, 必须按甲方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 否 则不 予认定, 视同乙方自主行为, 打卡考勤记录延时下班不作为加班依据。对于甲 方经批 准的加班,参照相应的工时制安排调休或结算加班工资。 若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乙方将实行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责任制, 薪资确定时已 考 虑了其工作的特殊性, 因此乙方为完成所承担的经营管理目标而进行的工作, 不 视为 加班,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 2、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运作安排或业务需要, 安排乙方加班或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因 此 遇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则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 但甲方应当为 乙方 安排相应的调休或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婚丧日,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双 方 另行协商后进行调整的除外。 4、乙方工作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乙方工作地点包括甲方及其在全国设立的各分支机构 的 住所地(或物业租赁地)。 第六条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1、甲方将根据乙方所任岗位、工作绩效和对甲方的贡献, 以及甲方的经营业绩确定乙 方 的薪资标准。甲方将致力于企业发展, 不断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改 善员 工的薪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以利于乙方的发展。 2、甲方按规定的薪资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计算乙方当期应得薪资, 具体薪资额度以甲 乙 双方签订的任务薪资协议等文件为准。该任务薪资协议等文件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是 本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因甲方生产或工作任务不足而使乙方待岗的, 甲方只需按照乙方合同履行地地方 政 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乙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甲方按照制度规定准时支付乙方工资, 薪 第 29 页 共 117 页 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本合同有效期间, 甲方可根据甲方经营需要、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的变化、乙 方 的工作业绩等调整乙方的工资级别、结构和待遇。 6、本合同有效期间,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费 用。乙方入职后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甲方, 如因乙方未能转入社会保险关 系致 使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该责任 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补缴费用、滞纳金、罚款等。 7、甲方为乙方建立社会保险的有关凭证, 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 社会保险的相 关 凭证按有关规定转移。转移社会保险需要乙方提供必要资料和信息的, 乙方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因乙方拒绝配合致使社会保险无法正常转移的,责任自负。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报酬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地方和甲方有关规 定 执行。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 定执 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劳动工具和劳动条件。 3、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安全生产和卫生、企业文化的相关规章 制 度的教育和培训, 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并及时、完整、投入地参加相应的教 育和 培训。 5、甲方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及成都市相关规定实施员工休假制度。乙方的任何事假、病假、 调休、年假均需按照甲方相关制度实行先审批后执行, 病假须由乙方同时提供二级 以 上医院书面证明原件。 6、根据甲方实际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年假与当年春节假期累加一 并 休息; 若春节期间正常上班不能按照前述方式休假, 甲乙双方约定: 安排乙方在 甲方 经营或生产淡季期间休息年假。如根据法律规定同时需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依 法支付 相应的加班工资。 第 30 页 共 117 页 第八条 劳动纪律 1、 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须遵 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纪律包括并不限于甲方的各项制度、规定、决定、员工手册、劳 动和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范、作业流程、考核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违反劳动纪律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即使甲方解除 本 合同,乙方仍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该损失可直接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 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 可依法制订、修改及补充有关劳动纪律的规定。 甲方的 各 类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将以不特定公开的方式予以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 张 贴公告、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告等方式)。乙方不得以未单独告知为由拒绝接 受因 违反制度、规定而受到的相应处罚。 4、 甲方根据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人员聘用、考核、管理, 乙方提供的个人相关 资 料(如学历、资格证书、个人履历,基本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身体健康证明 等为 甲方决定聘用乙方的重要参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如甲方于劳 动合同 期间发现乙方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 个人素质或身体状况不符合甲方岗位要 求, 不具 备担任甲方聘用岗位的条件, 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或采取其它措施, 并 不承担补偿和 医疗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5、本合同期内, 乙方不得兼职于其他企业, 尤其是与甲方在经营范围上有竞争性质的 企 业兼职。 6、乙方承诺, 其在甲方任职期间,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 或类似产品或提供同类或类似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7、乙方应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各项工作, 在工作范围内的一切经营和服务所得成果均 属 甲方所有。 第九条 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1、对于乙方知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论在合同期限内或离职以后, 乙方均须严 格 保密。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披 露或 第 31 页 共 117 页 不正当使用。在其工作范围以外,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在任何地点, 披露、使用或 允许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及甲方从任何第三人处获取的有关商业机密资料。乙 方从甲方处离职时, 必须向甲方交还其持有的属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资料, 无法交还 的、实物以外的商业机密,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约定之特定岗位人员, 应当与甲方 签订《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并严格遵守保密合同的约定, 《保密、竞业禁止协 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 业务信息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其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 有。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 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 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 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 有 知识产权的, 应当在形成后的 15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 认 为确属 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 乙方逾期未申明的, 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 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 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 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 何责任。乙方申明后, 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通过诉讼解决。 3、乙方不得以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也不得对其知悉的上述商业秘密加以 不 正当的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如乙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 甲方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给甲方造 成损失的, 乙方应依法进行赔偿; 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 3)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 乙双 方 协商一致的。 第 32 页 共 117 页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 如乙方因 此 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根据甲方有关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甲方利益的; 4) 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5) 擅离职守 3 日(含 3 日)以上; 6) 拒不服从甲方安排的岗位或部门调动,以致影响甲方正常管理秩序的; 7) 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 材料的; 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9) 没有亲自履行合同行为发生的; 10) 其它依法或依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甲方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也不能从事甲方 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或不能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经过培训或调 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经甲、乙 双 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1)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5、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提前三十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送交甲方后的 三 十日内应按甲方规定正常工作并履行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未得到甲方许可 擅自 第 33 页 共 117 页 离职或拒绝履行甲方交接手续的,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赔 偿 责任。 乙方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提前 3 天)。特殊岗位除外(财务、人事、其他技术部门完成工作 交 接后方可离职);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 7、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上, 双方可相互告知续签意愿,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 商 一致,本合同可以续订,并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但甲方有要求续约或提高 劳动 条件要求续约的权力, 乙方拒绝而导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续签合同的, 甲方无 补偿义 务。 第十一条 交接手续和离职审计 乙方在离职时,应做好以下交接手续: 1、乙方应当归还甲方交由其使用的工具, 如通讯用具、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劳动工 具 (诸如电脑、电话、汽车)等,全部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或遗失应予赔偿等。 2、乙方应当将全部属甲方所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材料移交甲方,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 文件、业务情况、财务状况、会议内容、客户信息和名片以及其他文件材料。同时, 乙方不得擅自将上述有关材料私自留存或复印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甲方的商业 秘 密,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3、乙方离职, 如届时甲方认为有必要的, 则可以对乙方进行离职审计, 并有权根据离 职 审计结果做出处理。 4、乙方未完成前述手续或拒不执行前述条款的, 甲方不为乙方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 的 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 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本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 34 页 共 117 页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以下标准支付: 已履行合同年数×乙方过去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已履行合同年数不满一年超 6 个月 的 按一年计算,未满 6 个月的按半月工资补偿。 乙方属于月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平工资基数三倍以上的, 有关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 国 家规定执行。 2、乙方违反法律或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1) 甲方为录用乙方直接支出的费用; 2) 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 乙方对甲方经营、管理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3、乙方擅自对外做出承诺、确认或保证的, 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则乙方应当赔偿甲 方 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处理该事件而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 4、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违 约 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 其与此前所有任职单位的劳动合同均已解除, 乙方在原 任 职单位所应负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隐瞒同原任职单位 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而致使甲方遭受的罚款、赔偿损失等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 向乙方 追偿。 2、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是本合同签署时已有,还是签署后甲方依法制定), 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培训制度》、《薪酬制度》、《考勤制度》 等规章制度 的 规定, 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承诺并保证 已详 细阅读并了解,并保证遵守。 3、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以及甲方现行各项规章制度, 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和甲方现行规章制度的内容。 4、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 起 诉讼。双方或一方要求仲裁的, 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 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 35 页 共 117 页 5、本合同期限内, 如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的,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甲方服务一定的 期 限,乙方不得拒绝,并与甲方就此另行签订相关的服务期合同。 6、本合同存续期间,如甲方发生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7、本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经甲方盖章及乙方亲笔签字后生效。 甲方:四川蜀泰丰科技有限公司 (公章): 签订日期: 乙方: (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第 36 页 共 117 页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双方于 2、续订合同期限类型为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合同(以下 3 项中选择 1 项) 类型 1:有固定期限; 类型 2:无固定期限; 类型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本续订合同期限生效日期为: 本续订合同于 年 月 年 日或 月 日; 条件下终止。 3、本续订中需变更的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四川蜀泰丰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签订日期: 乙方: (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第 37 页 共 117 页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做以下变更(不够可另附页):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 做以下变更(不够可另附页):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第 38 页 共 117 页 月 日 附件二: 四川蜀泰科技有限公司 保密、竞业禁止协议 四川蜀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文昌 ,经营地址为 。 (以下简称“乙方”) 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 及 行 为 能 力 。 其 身 份 证 号 码 是 , 家 庭 地 址 是 。 鉴于乙方在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期间, 有从甲方处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机会, 并因该工作 增进知识、经验、技能, 且同时甲方对乙方每月支付保密津贴, 因此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法 规之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 甲方与乙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保密协议,保护甲方和乙方的 权利 和利益。 一、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200 年 月 日起至 200 年 月 日止。 双方同意, 如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离职的,则乙方仍然需要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以及本 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直至本合同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或者直至甲方宣布解密。 二、 商业秘密 本合同约定项下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甲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可用于销售或经营之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系以何种媒介储存 或 记录),无论是否是乙方本人在工作期间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的服务流程和模式、市场推广计划、价格策略、投资计划或目标等; (2) 甲方之各类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有客户信息、甲方计算机系统形成的各类和客 户相关的信息、乙方或甲方其他员工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各类和客户相关的信息,甲方为客户 建立起的采购记录等服务档案, 各类合同(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数据库等; (3) 甲方之销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销售业绩、销售成功率、销售方案、报价单等; (4) 与甲方管理有关之方法和经营情况的内容和信息;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保密义务 第 39 页 共 117 页 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前, 乙方不得: (1)将商业秘密用于任何与其执行职务无关之情况; (2)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商业秘密; (3)使用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4) 出于本合同之目的,上述条款中所称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是指:窃盗、诈欺、胁迫、 贿 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类似方法。 乙方有义务尽其一切努力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商业秘密, 应当遵守甲方已经制订或者在本合同 有 效期内制订并公布的保密制度。 四、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1、 对于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在工作或者其他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文件、电子文件等, 均统一上交行政部门管理,乙方不得自行留存; 2、 在参加相关会议或者内部讨论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如乙方非记录人的, 则不得进行记录; 3、 遵守甲方现行或本合同签署后制定的保密制度。 五、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此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 不得擅自使用任 何属于第三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行 为。 2、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或以其他 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时, 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和取证的费用,根据仲裁、判决或者调解的结果确定应由甲方承担的 诉讼费用); 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乙方必须予以等额赔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 权 赔偿可在维持北京市最低工资水平的前提下从甲方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六、返还义务 乙方在离职之前应立即将其在甲方处工作或服务期间自甲方处所获得的、在工作过程中所使用的 或由其掌管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其复印件、电子文档) 或物品以良好状况返还甲方。 如甲方对乙方的返还工作有异议的, 有权聘请第三方对乙方进行离职审计, 已确定乙方的返还义务已 经全部完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及物品带离甲方办公场所。 资料为:档案、记录、电子文件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资料。 七、提交义务 第 40 页 共 117 页 在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 其所有职务发明创造和与甲方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都归 甲 方所有。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将其职务发明中有关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内容及时以文字形 式向 甲方汇报, 并以书面方式做出报告。 八、后续义务 1、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离开甲方之后叁年内,不得雇用甲方之任何 员 工,试图劝诱或企图影响甲方之任何员工离职或从甲方任何客户或供应商招揽业务。 2、 乙方在与甲方解释劳动关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离开甲方之后叁年内,不得在对甲方业务构 成 竞争的任何人或其他企业内, 接受或取得任何占有权益或职位,或向这些人或其他企业 提供 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或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3、 乙方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离开甲方之后, 如成立或应聘于或服务于类 似 甲方业务范围的企业,应书面通知甲方。 九、特别情况 1、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和 信 息。 2、 甲方的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个

117 页 926 浏览
立即下载
深圳比亚迪员工手册

深圳比亚迪员工手册

深圳比亚迪员工手册 目 录 一、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4 二、选题方针、环境方针和“5S”管理………………6 三、招聘与录用制度……………………………………13 四、普通工人招聘管理体制规定 ……………………16 五、考勤规定……………………………………………22 六、厂区员工出入管理规定……………………………24 七、公司 G、F、E、D 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28 八、公司 D、E、F、G、H、I 级工资规定……………37 九、内部岗位调动制度…………………………………44 十、保密制度……………………………………………59 十一、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6 十二、奖惩制度……………………………………………91 十三、“员工接待日”及处理投诉工作管理规定………93 十四、车辆管理规定………………………………………97 十五、食堂管理规定………………………………………99 十六、住宿管理规定……………………………………… 106 十七、文体中心管理规定………………………………… 108 十八、资金审批及费用报销……………………………… 112 十九、其它人事手续办理流程…………………………… 127 第一章 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1、倡导廉洁、自律、守法、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 4、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上岗前要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按操 作规程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5、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按工艺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精益求 精,保质保量,不断寻求高效率。 6、对工作目标及结果负责,积极努力去实现既定目标。 7、勇于承担工作责任,把解决问题作为首要任务。 8、主动学习业务知识与技能,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9、爱护机器设备,节约水电,杜绝浪费、丢失材料及成品。 10、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司的资金、车辆、机器设备、厂房、原材料、产品等赠与、转让、 出租、出借、抵押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11、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办公劳保用品,应注意爱护,不准违反规定使用。 12、不准直接或间接受内部或外部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13、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接受业务关联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 券或其他支付凭证。 14、不准上级以做生日等名目,要求下级出钱、物品祝贺。 15、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 及不道德的行为。 16、公司内部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提倡热情简朴,不准用公款进行超标准的宴请及不健康 的娱乐活动。 17、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进行业务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 应谢绝参加。包括: 1)过于频繁或豪华的宴请及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2)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3)对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从我方取得不正当利益的活动。 18、不准挪用公款谋取私人利益。 19、不准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 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将公款购买的物品纳为私用。 20、禁止公司员工在采购、报销费用等行为当中,在发票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1、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现金、礼物等馈赠的,一律主动到总办登记, 现金及有价证券交财务保管,物品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实物交总办保管,对主动上交的, 公司将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总办对收受物品及人员登记情况严格保密。 22、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公司外兼职任何获取薪金的工作。尤其严格禁止以下兼 职行为: 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2)做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3)在公司内利用上班时间或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与公司无关的营利性工作。 23、禁止以下个人投资: 1)投资于公司竞争对手; 2)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3)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二项投资活动。 24、禁止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社会炒股、炒汇等金融投资、投机活动。 25、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26、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或口头泄露任何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未公开 的经营机密。 27、严禁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厂家的员工及相关人员有任何联系和接触(包括通信、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和吃饭、介绍他人认识等接触行为)。 28、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对内、对外都不泄露、不打听、不议论他人及公司的薪酬福利 待遇的具体数额。员工间不相互攀比。 29、员工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有义务向各部门经理或人事部门、审查部投诉或举报,接受 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和员工应当严格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30、员工违反以上职业道德规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有关规定追索经济赔 偿。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质量方针、环境方针和“5S”管理 质量方针 顾客百分之百的满意—比亚迪人房屋追求的目标。为达此目标,我们承诺: 1、立足高新科技,发展能源工业。。 2、顾客至上,以人为本。 3、尽责尽力,共探共索,一流产品,一流服务。 环境方针 为了绿色地球和人类未来,公司永远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保护我们宝贵 的资源(能源、原材料、土地、水、空气和生物)和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我们承诺: 1、严格遵守相关性的环保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努力预防污染,并持续改进。 2、尽可能的采用有利于环保的生产技术,材料和工艺,合理使用能源和资源。 3、不断地教育、培训,强化全员的环保意识。 4、养成将废弃物减少到最少的习惯,做到循环使用和达标排放,减少污染。 5、安全合理地贮存、使用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6、指导、帮助客户正确使用、贮存和处置我们的产品。 7、鼓励我们的分承包方做好环境治理、预防和保护。 8、强化应急准备措施,避免环境事故发生。 “5S”管理 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的“5S”为主题,通过群体活动,自发性的管理, 达到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并将实施的过程,通过竞赛方法,达到提升公司管理能力、培 养特有的企业文化之目的,以保证高质量产品的顺利生产,降低生产费用及成本。 整理:把工作场院所内不用的东西清理掉,把不常用的东西放远一点,把偶尔使用的 东西集中存入,把经常使用的东西放在作业区内。 整顿:定置存放。把需用的东西定位置、定量摆放、方便取用、整齐排布、标识鲜明。 清扫:彻底清除污垢,用的东西要擦拭干净,清扫设备和工作场所。 清洁:保持高水准的工厂清洁。 素养:训练员工具有较强的自律精神,严守作业规则,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自 觉动手创造一个整齐、清洁、方便的现场。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制度 一、宗旨、目的和原则 1、根据公司的前景规划和发展战略,为了充分满足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我们领先公司的政 策、待遇、成就、机会和文化,吸引和招揽一流人才。 2、我们在招聘和录用中,注重人的素质、潜能、品格、学历和经验,遵循公正选拔和公开竞 争的原则。 3、G 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配偶原则上不得属于上下级关系;G 级(含)以上管理人员 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父母)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部门工作。 4、公司 G 级(含)以上员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同一部门的,应主动将事实告之事业部人 事部门备案,最后汇总到人事部。 5、G 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将要在同一部门工作的,本人应提出申请,部门经 理审批,事业部部经理或分管副总裁批准;G 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配偶将要属于上下 级关系的,本人应提出申请,部门经理确认,事业部经理或分管副总裁审批,总裁批准。 二、录用条件 1、公司承认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2、对于新录用的员工,本科以上学历不超过 45 周岁;大专以上学历不超过 35 周岁;对于公司 聘用的技术专家、教授、顾问等不受以上年龄的限制。技术工作(机修、电工等)不超过 40 周岁;普通工作须初中毕业,不超过 23 周岁;清洁工、食堂员工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根据 生产的实际情况,人事部可统一规定放宽年龄的工种。 3、考核合格的人员必须通过公司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准加入公司。 4、辞职、自动离职及被辞退者一律不准重新加入公司。 5、应聘员工须保证其提供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一旦发现有假,既不能被聘 用;已被聘用者可被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6、应聘员工须保证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产生 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三、招聘与录用程序 (一)人力资源规划 1、人员增补申请规定 (1)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及组织结构整体规划,按照定岗定编的要求填写《人员增 补申请表》;《人员增补申请表》经用人部门确认后,先经人事部审核,再提交事业部人事 人员予以招聘。人事部审核的内容包括用人部门的人员增补原因是否属实,增补人数是否 符合定岗定编的要求等。 (2)人员增补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增补部门须明确提出人员增补的各项细节原因(包括 现有人数、现有工作任务、新增工作任务或新增工作内容等); (3)若增补人员的岗位属部门新设岗位,则在提交《人员增补申请表》的同时必须提交该 岗位的《岗位说明书》。若增补人员的岗位属部门原有岗位,则在提交《人员增补申请表》的 同时提交该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以保证岗位职责的更新。 2、人员增补申请审批权限 (1)E 级以下管理人员的人员增补申请均须各事业部人事部门、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 裁签批; (2)E 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人员增补申请均须经人事部、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 及总裁签批。 3、人员增补申请的撤销及更改 如有部门要撤销及更改已发出的人员增补申请,应及时填写《人员增补申请撤销(更改) 单》,部门经理审批。如果撤销及更改 E 级以下管理人员的人员增补申请,报各事业部人事 人员备案;如果撤销及更改 E 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人员增补申请,报人事部备案。 (二)招聘途径 1、内部招聘:人事部或各事业部人事人员在全公司内发布招聘通知,选择符合基本条件的 员工推荐到用人部门,与用人部门一起笔试、面试及录用公司内部的人员调整优先于外部 招聘。 2、外部招聘:由人事部负责,途径为:①向外界发布招聘信息,在厂区现场招聘;②参加 人才交流会;③公司网站和专业招聘网站;④参加大学的招聘会;⑤联系职业介绍所。 (三)面试与评价程序 1、D 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人事部组织招聘活动,总裁主持面试; 2、E 级管理人员:人事部组织招聘活动,事业部部经理或分管副总裁主持面试; 3、E 级以下管理人员: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进行面试,面试主考官司填写《面试评价表》; 4、应届大学毕业生:由公司总裁指定的招聘人员或招聘小组负责; 5、技术工种员工(车工、钳工等):经人事部面试、笔试合格后,填写《技工招聘考核表》, 由用人部门组织考核。 6、普通工人:由人事部组织面试、技能测试,录用后由用人部门调配。 (四)入厂手续 1、G 级(含)以上员工入厂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 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 特殊岗位员工还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H 级员工入厂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书复 印件,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3、I 级员工入厂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劳动 合同》。 4、G 级 (含) 以上员工须缴 50 元工作证费用,在人事部办理工作证,在财务部服务中心办理就 餐费充值,在后勤部办理就餐卡、住宿等事宜。 5、H 级、I 级员工须缴交 100 元住宿费、50 元工作证费用,在人事部输工作证,在财务部服 务中心办理就餐费充值,在后勤部办理住宿事宜,到部门报到后,在部门文员或统计处领 工衣。 6、人事部或各事业部人事人员给新员工统一发放《实习证》。 7、人事部统一安排所有新员工的入厂培训。 四、试用期管理规定 1、试用期时间及转正 (1)新录用的 G 级(含)以上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2)G、F 级员工试用期满后,各事业部人事人员提前 10 天通知部门进行试用考核,员工 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事业部人事 部门、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部总裁审批后,人事部备案。 (3)E 级(含)以上员工试用期满后,人事部提前 10 天通知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 经部门经理、人事部、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批后,人事部备案。. (4)新录用的 H 级员工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 经直接主管、各事业部人事人员、部门经理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5)新录用的 I 级员工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经直接主管鉴定合格后予以正式 录用。 (6)试用考核合格后,人事部或各事业部人事人员给新员工统一发放《上岗证》。 2、试用期面谈 为了了解管理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生活情况,对于新录用的 G 级(含)以上管理 人员,人事部将在试用期的第三个月内对员工及其直接上级分别进行一次调查。 3、试用期培训 H 级、I 级员工的试用期培训由用人部门自行安排,G 级(含)以上管理人员的试用期培训 实行导师培训制度。 4、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突出,经直接主管提议,分别经部门经理、人事部、事业部总经理 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可缩短试用期。 5、新录用员工试用期解聘 (1)新录用员工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2)新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辞职或解聘参照正式员工的程序执行。 6、关于应届毕业生的规定 与我公司签约或有签约意向的应届毕业生申请来公司实习,须经人事部、事业部总经理或 分管副总裁、总裁同意,由人事部安排。 (2)实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其中专科毕业生待遇参照 H 级工资最高级别执行,硕士 毕业生待遇参照 F 级工资最高级别执行。 (3)实习结束至正式上班之日间隔达一个月以上者,实习期间不包含在试用期内,未超 过一个月者,实际试用期可扣除实习的天数。 (4)实习期间因生病或其他意外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本人或其所在学校承 担。 (5)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来公司报到上班时,可预支部分工资,专科毕业生可预支人民币 500 元,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可预支人民币 1000 元,在随后的两个月内分期扣还。 五、管理与监督 人事部是人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事业部和子公司的人事工作进行管理。 人事部将不定期全面检查一次各事业部和子公司的人事工作,如检查审批手续、检查招聘 录用材料的保管情况等,并提交一份检查报告。 审查部对公司招聘录用工作进行监督。有关人事工作的各项问题,均可向人事部、审查部建 议、投诉与举报。 第四章 普通工作招聘管理规定 为了使普通工人(以下简称普工,I 级)招聘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充分体现招聘工作公正选拔 和公开竞争的原则,根据多年工作的经验,将普工招聘工作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普工招聘依据和前提 用人部门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经部门经理、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 副总裁批准。 二、普工招聘方式 1、对外张贴《招工通知》,吸引厂外人员前来应聘; 2、联系职业介绍所,统一输送应出者: ①联系多家职业介绍所,了解其收费情况; ②根据各个职业介绍所的报价,选取收费最低的; ③向职业介绍所提出普工招聘要求,发招工委托书; ④在厂区现场招聘,向应聘者了解缴费情况; ⑤定期了解各个职业介绍所所输送普工的工作表现、离职率等; ⑥对于文艺报费用或所送普工离职率过高的职业介绍所予以淘汰。 3、一般情况下优先选择每一种方式,当第一种方式不能满足公司招工需求时,采取第二种 方式。 三、普工招聘条件 1、年龄 18~23 周岁; 2、女工身高 1.55 米以上,男工身高 1.65 米以上; 3、初中毕业(含)以上; 4、证件: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毕业证、毕业证复印件; 5、自带:食宿费 100 元、厂证费 50 元、体检费 50 元(女工)、100 元(男工)、两张一寸 黑白或彩色照片、笔; 6、凡曾经从比亚迪公司辞职、被辞退、自动离厂的员工一律不接收; 7、清洁工、食堂工作人员等员工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8、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可统一规定放宽年龄的工种。 四、公司员工介绍亲属应聘普工的情况处理 人事部一般于招聘前两天在公司内外张贴《招工通知》,有意介绍亲属来公司应聘普工的员 工可在扫出前将自己的姓名、所在部门、工号写在应聘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上,人事部将此申 请存档备查。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当日参加正常的普工招聘程序,与其他应聘者同等对待, 在招聘时,员工应主动回避,不行到招聘现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人事部工作人员的正 常工作。 对于员工介绍的亲属在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聘用,该员工不再有介绍亲属的 资格,并按因个人过失致使公司蒙受损失处理。 五、技能测试及文化考试 如果用人部门确定要求初中文化程度,根据公司实际生产对员工的要求,在普工招聘过程中设 置了技能测试,考察应聘者的双手灵活性、动作协调性及心理素质,整体素质相对较差的予 以淘汰,保证提供给生产部的员工具备基本的身体素质条件。如果用人部门确定要求高中、 中专文化程度,除了要技能测试外,还要进行文化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六、入厂培训 普工入厂后由人事部培训科统一安排入厂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五章 考勤规定 第一条 工作时间 1、正常上班时间为 8:30-12:30、13:00-17:00。 2、实行单周 6 天、双周 5 天工作制。 第二条 考勤纪律 1、员工上、下班应刷卡,每天须刷卡不少于四次(C 级(含)以上的人员,每天早晨须刷 一次上班卡,晚上刷一次上班卡)。 2、请病、事假时须提前填写请假条,因公外出时,须提前填写放行条,并交门卫保安转交 人事部备案,作为计资凭证。 3、需经常因烃出入的人员,经本人申请,部门经理批准,人事部经理审核|、事业部总经理 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后,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免刷卡。 凡在工作时间性内,出入厂门一律要刷卡(持免刷卡证或放行条的员工除外)。不刷卡者 保安有权令其刷卡。 5、严禁代他人打卡或打假卡。 6、员工工资凭电脑考勤记录发放,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考勤记录不全的,按未出勤处理。 7、申请办理免刷卡证须部门主管批准。持“绿色”免刷卡证的员工可只刷上午上班卡;持 “粉红色”免刷卡证的员工可自由出入厂区,但上、下班应刷四次卡。 第三条 假期种类 1、病假因病不能政党上班的,填写“请假条”,经批准,方可休假。病假期间不发工资。2、 事假因私事而不能正常上班的,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期间不发工 资。 2、事假因私事而不能上班的,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公司福利假期 (1)婚假—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结婚,可休婚假。一般为 3 天,晚婚为 13 天(初婚年龄, 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在结婚年度内一次休完,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和附加工 资照发。 (3)产假—在公司工作的女员工(必须有计划生育指标),从产前开始可享受产假,一 般为 3 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附加工资照发。 (4)哺乳假—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休两次哺乳假,哺 乳时间为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哺 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和附加工资照发。 (5)年休假—G 级(含)以上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时间按员工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 7 天;满十年 未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从入厂之日起每满一年工龄至满下一年工龄 期间为一个休假年度。不论何时休假,有薪假的扣除均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如在休假年度 的春节放假,应扣除的有薪假按实际放假无数扣除。G 级(含)以上员工休年休假时,由员 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在不影响生产或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参照上述规定扑克行 确定休假时间。年休假必须在本休假年度休完,过期作废。 (6)工伤假—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和工伤报告可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和附 加工资照发。 4、国家法定节日按国家规定,每年可享受 10 天有薪节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国际劳动 节 3 天、国庆节 3 天),遇公休日顺延。 第四条 请假规定 1、员工请病、事假不允许前、后越法定节假日或厂休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前、后跨越 法定节假日或厂休日的,法定节假日或厂休日包括在请假天数内。 3、员工请病、事假超过 20 天(含)者,请假条必须由财务服务中心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 请假手续 1、员工休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注明事由及期限,由有关人员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离 开工作岗位。极特殊情况才允许事后 补办请假手续。休假后须到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 处办理销假手续。 2 员工超假时,应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征得直接主管同意,由直接主管代为向人事部或各 事业部劳资人员续假,待本人回厂后,再补写请假条。如果没有续假,超假 3 天(含)以 下视为旷工,超假 3 天以上视为自动离厂。 3、员工申请公司福利假期的,由员工持已批准的请假条,到人事部领取《有薪假申请审批 单》,填写后申请享受公司福利假期。 第六条 审批权限 1、1 小时(含)以上的请假,员工须填写请假条,经直接主管签字批准后,报人事部或各 事业部劳资人员备查。 2、I、H 级员工请假,1 天(含)以上,须填写请假条,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签字批准,报 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备查后,方可休假。 3、G、F 级员工请假,1 天(含)以上,须填写请假条,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签字批准, 报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备查后,方可休假。 4、G、F 级员工请假,1 周(含)以上,须填写请假条,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审核, 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签字批准后,报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备查后,方可休假。 6、E 级(含)以上的员工请假,1 周(含)以上,须填写请假条,经部门经理、事业部总经 理或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核,总裁签字批准,报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备查后,方可休 假。 7、C 级(含)以上的员工请假,1 天(含)以上,须填写请假条,经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 副总裁签字审核,总裁批准后,方可休假。 8、G 级(含)以上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 1 个月(含),请病假按照工作当地劳动法规执行。 第七条 刷卡异常的处理 1、若因某些情况致使不能正常刷卡的,须当即填写“刷卡异常登记表”(在门卫保安处), 如未填写致使考勤记录为空白的,以未出勤处理; 2、因出差或其它原因无法打卡,缺卡在 1 天(含)以上的,须提供未打卡证明,经部门经 理签字后,于回厂上班后的第一天交到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处;缺卡 1 天以下者,须当 天到保安室填写“刷卡异常登记表”。 第八条 经理外出管理规定 经理外出是指因工作业务、个人事务离开公司的范围。公司统一组织的事务不在此范围。打 卡规定“在工作日,经理必须在上午 8:30 前,下午 5:30 后各打卡一次。不打卡、不请假 (请示)、代请假(请示)按旷工处理。 凡因工作事务外出办事的,须当面或电话向公司分管领导请示,请示内容包括去向、事务 等,在前台登记;由总裁、分管副部裁或事业部总经理派遣外出的,直接在前台登记。 凡因私事外出的,必须当面或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在前台登记。 公司副总裁、事业部总经理以上人员外出应主动在前台登记。 总办按月将登记表交人事部。人事部按《员工手册》的规定,根据打卡情况和经理外出登记 表核对经理当月的出勤,并根据本规定交财务部核算经理的工资等事项,最后在每月初将 登记表上交总裁。不论因公因私,经理外出必须告知本部门文员知晓。每月人事部考勤员将 对经理请假、外出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奖惩制度》上的规 定执行。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人事部是人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事业部和子公司的人事工作进行管理。 人事部将不定期全面检查一次各事业部和子公司的人事工作,如检查审批手续、检查考勤 材料的保管情况等,并提交一份检查报告。 审查部对公司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有关人事工作的各项问题,均可向 人事部、审查部建议、投诉及举报。 第六章 厂区员工出入管理规定 1、员工在工作场所及生产厂区,应着规定服装,佩戴“工作证”,严禁赤脚或穿拖鞋出入 厂门;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等危险物品。 2、员工出入厂门应主动出示厂牌,如携带物品出入厂门,应主动告诉保安,接受保安检查。 3、上班时间出入厂门者: (1)员工因公外出,应经部门主管批准,持“外出放行条”方可出厂区,返厂时由保安 签注入厂时间,送转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处核对考勤记录;持免刷卡者进出厂门时 可免登记。 (2)F 级(含)以下员工持“外出放行条”必须由 E 级(含)以上直接主管签字 E 级(含)以上 (经理除外)人员持“外出放行条”必须由经理签字批准,如本部门文员处登记盖章,文员及 时上报经理;严禁私自给自己开“外出放行条”。 (3)员工因私事外出,须持有经批准的“请假条”,且须在进出厂门时打卡;车间员工 进、出厂区必须刷卡或持有放行条、请假条。 (4)员工刷过上班卡后必须尽快返回工作岗位,不行在其他任何地方逗留,否则按串岗 论处。 (5)去培训中心或财务服务中心办事的员工,返回时放行条上必须有培训中心或财务服 务中心相关人员的签字。 (6)公司正门只供车辆出入。 (7)员工夜间或节假日加班时,出入厂门亦遵守以上规定。 4、可计加点工资的人员除公务外,非上班时间不得进入厂区,否则按打假卡处理。 5、写字楼管理人员就餐时间规定: (1)早上 7:00-8:30 为吃早餐时间。 (2)中午 12:00-13:00 为吃工作餐时间,管理人员可在此时间段自由就餐,就餐时间 必须控制在半小时内,且中午上、下班必须刷卡。 6、对不规范刷卡的处理: (1)提前几分钟下班,等待刷卡,追究当事人和直接主管的责任,并通报批评或警告, 对屡教不改者将严肃处理。 (2)上班时间无任何手续即出厂者,以脱岗论处。 (3)刷假卡或将工作证借给他人使用者,一律辞退。 第七章 公司 G、F、E、D 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是人类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劳动者各种能力的 总称。企业人力资源是推动整个企业发展的劳动者能力的总和,人力资源考核则是决定员 工个人发展和企业管理职位配置的直接依据,决定着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命运。 一、宗旨和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之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组织和个人目标, 公司建立了管理人员纯净考核体系,科学地进行员工的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实 行动态管理,完成晋升、调动、奖惩等工作。 二、原则 人力资源考核强调公平、公正、公开,坚决避免人事管理考勤而不用、用而不考的弊端和凭 关系、凭资历等严重挫伤员工积极性的现象发生。 三、依据和基础 1、建立《岗位说明书》,明确每项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及能力要求,确立每个岗位 的提升空间,激励员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员工考核、晋升提供 科学、客观的依据和标准。 2、建立《工作指导手册》,详述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员工调节器动时 工作的顺利交接。 3、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编写《岗位说明书》,《工作指导手册》可以视各岗位情况由部门 主管要求编写。 4、 《岗位说明书》、 《工作指导手册》由该岗位员工编写草稿,与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及人 事部共同讲座定稿,在人事部门统一保存。 四、考核层次及方式 1、月度考核:直接上下级之间每个月可采用面谈、邮件、电话、书面等形式沟通工作情况, 月初由上级确定下级的上个月绩效奖。 2、季度考核:直接上下级之间每个季度可采用面谈、邮件、电话、书面等形式沟通工作情况, 由上级确定下级的上个季度的绩效奖。 3、年度考核:每年年底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一个总体考核,采用统一的书面形式,由部门主 管对该部门 G、F、E、D 级管理人员做总结评价。 五、考核监督 1、每月 10 日前部门文员负责将本部门所有管理人员的月度考核资料收集齐全,交部门负 责人复核并整理归档。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后,确定出月度绩效奖,在每月 15 日前填写《部 门绩效考核总表》交各事业部劳资负责人。 2、每季度初部门文员负责将本部门所有管理人员的季度考核资料收集齐全,交部门负责人 复核并整理归档。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后,确定出季度奖,填写《部门绩效考核总表》交各事 业部劳资负责人。 3、每年 1 月 20 日前,部门将已经过上级审批的本部门所有管理人员的《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年度个人考核表》统一交人事部。 4、部门主管是部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总负责人,应随时指导并监督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六、资料归档及保密 1、月度、季度考核资料由部门自行保管,为了加强员工监督,部门内管理人员征得部门负 责人的同意后可以在文员处当面查看,并签字记录,但不得泄露到其他部门。 2、年度考核资料正本由人事部送交档案室,档案室归入员工个人档案,部门可保留处复印 件。 3、年度考核资料只限员工本人、直接上级、部门文员、部门负责人、人事部经理、事业部总经 理或分管副总裁、总裁知晓。 年度考核--每年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一个总体考核。 1、考核方法 每年 1 月 10 日前员工将上年度工作总结交直接上级,并填写《年度个人考核表》。 2、具体实施细则 (1)该员工各月绩效奖系数的平均值,作为日常绩效考核结果。 (2)评价该员工所负责的部门年度目标项目的完成情况。 (3)日常绩效考核结果(60%权重)和目标项日考核结果(40%权得),加权平均得出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五个档次,依次为: 50 25 22 15 S 突出贡献 A 特殊贡献 B 超额完成工作 C 基本完成工作 D 未完成 (4)直接上级签字确认;(5)部门经理审核,若对综合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必须与该 员工及其直接上级进行沟通; (6)报人事部备案; (7)若员工在前 10 个月的绩效考核成绩不合格,部门不准备与该员工在下年度续签合同 的,则必须在 11 月底前经部门经理、人事部审核、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审批,若员 工是 E 级(含)以上的,还需总裁审批。 3、部门负责人职责 (1)每年 1 月 15 日审阅本部门所有管理人员的《年度个人考核表》及年度工作总结,并送 呈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批。 (2)部门负责人应全面掌握本部门所有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能够按照结果排出优劣顺 序,能够提供表现最好的一定比例的人员和表现最差的一定比例的人员。 /具体比例根据公 司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4、考核结果确认 (1)若考核双方对考核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则同时签字确认。 (2)若被子考核员工不认同考核结果,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人事部、事业部总 经理或分管总裁)上诉,各级主管及人事部都有责任和义务调查核实。 第八章 公司 D、E、F、G、H、I 级工资规定 第一条 基本工资制度 公司实行职能等级工资制度。根据员工的学历、经验、职务重要性及其责任大小,确定员工 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制度要体现公平的原则。 A、B、C 级员工工资另定。 A:副总裁、总工程师 B:事业部总经理 C:部门经理 D: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秘书、高级销售员、中研部课题组长 E:科长、车间主任、主任科员、销售员、工程师、高级技师、秘书 F:助理工程师、科员、高级技工、高级文员 G:保安队长、领班、拉长、文员、中级技工、出纳、物控员、采购员、司机、技术员、工艺员、事 务员 H:品管员、仓管员、统计员、组长、物料员、保安员、初级技工、化验员、计量员、实验员、测 试员、调机员、宿舍管理员、招待所服务员 I:一般工人 第三条 D、E、F、G、H 级工资结构 1、H 级(含)以上工的月工资=基本工资+附加工资+绩效奖+加班费+住房补助+(季度 奖)-综合费用医疗基金-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应扣费用 2、附加工资为 A、当附加工资中 Y≥1500 时为: 1.083Y (1.083Y+70) (70+1.083Y)+1.083Yj+1.5tl+ 240 30 Hl+B+C- dl+PE *20.92-P(1+j) 20.92+0.1875t2+D 备注:综合费用包括:打入个人充值卡的 150 元,饭堂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及饭菜加工费 70*(1-dl/30)元,水、电费肪食宿费等。 B、附加工资中 Y1500 时间,附加工资为: 1.083Y (1.083+70) (150+1.083Y)+1.083Yj+1.5tl+ Hl+B+Cdl+PE 240 30 *20.92-P(1+j) 20.92+0.1875t2+D 备注:综合费用包括:打入个人充值卡的 150 元,饭堂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及饭菜加工 费 70*(1-dl/30)元,水、电及住宿费为 80 元等。 其中:tl 按 5.5 天工作制计的加班小时数。Hl 按 5.5 天工作制计星期六、日的加班小时数。Dl 按 5.5 天工作制计的缺勤天数。t2 按 5 天工作制计的加班小时数。H2 按 5 天工作制天计星 期六、日的加班小时数。d2 按 5 天工作制计的缺勤天数。J 为绩效奖系数。 对每位 HXE (含)以上的员工来讲,Y、B、P 是不同的,但为常数,P 为基本工资。 情况 条件 B C j D E 1 d1≥20 0 0 0 0 (d2-H2/8)/20.92 2 20 d1≥10 0 150 0 0 (d2-H2/8)/20.92 3 D2H2/8 and 10 B 150 0 0 (d2-H2/8)/20.92 d1≥7 4 D2≤H2/8, 10 d1≥7 B 150 0 0.25H2-2 0 d2 5 d2 H2/8, d17 B 150 J 0 (d2-H2/8)/20.92 6 d2≤H2/8, d17 B 150 j 0.25H2-2 0 d2 第四条 I 级工资结构 1、I 级员工的月工资(计时)=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奖励)-综合费用-医疗基 金-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应扣费用 Y (Y+70) (150+Y)+YA+1.5tl+ Hl+B+Cdl+E 240 30 *20.92-460 20.92+0.1875t2+D 条件 d1≥20 d2H2/8 20 d1≥10 d2≤H2/8 20 d1≥10 d2H2/8, 10 d12 d2≤ H2/8, 10d12 A 0 0 0 0 0 B 0 0 0 B B C 0 150 150 150 150 D 0 0 0.25 H2-2 d2 0 0.25 H2-2 d2 E 22 d2-2.75 H2 22 d2-2.75 H2 0 22 d2-2.75 H2 0 d1≤2 0..83 B 150 0.25 H2-2 d2 0 当附加工资小于或等于零时: I 级员工的月工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励)-合费用-医疗基金-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应扣 费用) 其中的:综合管理费= Y+70 Y 310+4.12t2+F+( )d1-[(1+A)Y+1.5t1+ 30 240 条件 d1≥20 d2H2/8 d2≤H2/8 d2≤H2/8, d2H2/8, d1≤2 20 d1≥10 20 d1≥10 10 d12 10d12 A 0 0 0 0 0 0.83 B 0 0 0 B B B H1+B+C] C 0 150 150 150 150 150 F 2.75 H2-22d2 2.75 H2-22d2 5.5 H2-44d2 5.5 H2-44d2 2.75 H2-22d2 5.5 H2-44d2 对于每位 I 级计时员工来讲,Y、B 是不同的,但为常数。 2、I 级员工的月工资(计件)=40 小时生产的件数单价+加班工资(加班生产的件数×1.5 单价+公休日、厂休日生产的件数×2.0 单价+法定节假日生产的件数×3.0 单价)+(奖励)综合费用-医疗基金-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应用扣费用) 注:综合费用包括:打入个人充值卡的 150 元,饭堂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及饭菜加工费 70*(1-dl/30)元,水、电及住宿费 80 元,综合管理费等。 第五条 绩效奖 1、以月度为考核单位,由公司给出部门总额: 部门绩效奖总额=部门∑1.083Y×21% 2、每月未使用完的额度可在一年中任何时候当作奖金发放,但不允许提前使用额度。 3、个人月绩效奖最高不超过 1.083Y,也可以为零. 4、当月请假(无论是否公司福利假期)达 7 天(dl≥7)的员工,该月的绩效奖系数为零。 第六条 季度奖 1、对附加工资中 Y≥1500 的员工每季度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季度奖。 每季度病事假不得超过 4 天或者福利假不超过 30 天的员工,才有获得季度奖的资格。 2、每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可在一年中任何时候当作奖金发放,但不允许提前使用额度。 第七条 加班工资 1、要加班的所有人员应提早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事部或各事业 部劳资人员备案;非生产线上的 H 级员工、F 级以上或写字楼 G 级以上管理人员在节假日、 公休日、厂休日的加班申请须经部门经理、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审核、事业部总经理 或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报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备案,部门药理申请加班工资须经总 裁批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凭证。遇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填写加班申请表,应在第二个 工作日上午十二点以前补交加班申请表,事先不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又不补交者,将不按 加班计资;人事部将依据加班申请表,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查出申请表与实际加班不相 符的,将严肃处理。 2、除特别说明外,所有加班均指有生产计划而安排的加班; 3、领班、拉长、中级技工、在车间的物控员、H 级、I 级嗣的加班申请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然后报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备案,可计加班或加点工资;F 级(含)以上员工不计 加点工资; 4、加班小时数以每三十分钟为单位计算,若未满三十分钟不予计算; 5、在厂休日、节假日有加班,但当月其它时间有请假的,按补休处理,抵扣加班时间。 6、日薪 日薪=(基本工资+附加工资)÷20.92 天 7、时薪 时薪=日薪÷8 小时 8、近下列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1)法定休假日加班或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当月正常工作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 30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工资的日、时平均 数的 200%; (3)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当月正常工作工 资的日、时平均数的 150%。 第八条 工时制度 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C 级(含)以上人员、司机等特殊岗位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其它岗位的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第九条 工资限额制度 公司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各基本工资等级的最高和最低工资,非技术、设计、工程岗位的员工 基本工资不得高过其基本工资等级规定的最高工资;技术、设计、工程岗位的员工基本工资 不得高过 K 级的最高工资。 第十条 工资的支付 每月 20 日至月末支付上月的工资,以上月的考勤记录核算应发工资。公司将员工实得工资 划入员工的银行帐户,员工领到工资条后,可凭存折支取。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放工 资的,须报总裁,并通知员工发放日期。 第十一条 提薪 1、公司按一定比例提薪,提薪率不得高于公司利润增长率,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提 薪日定为每年的年初。 2、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的 G 级(含)以上员工,经考核及格者,均有提薪的资格。 3、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薪: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休假 3 个月(含)以上者; (2)在提薪考核期间,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病事假天数累计达三十天以上、工作半年的员工 病事假天数累计达十五天以上者,依此类推; (3)在提薪考核期间,受公司行政处分的; (4)正办理离职手续者; (5)年终考核不及格者。 4、由于晋升到别的岗位,需要提薪的,需经部门经理、人事部审核,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 副总裁、总裁批准。 5、年内做出特别贡献或业绩特别突出者,经人事部审核,报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 总裁批准,不受以上调薪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试用期工资 1、新进员工试用期间,一律只发放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和加班工资,无任何奖金及其它津 贴。 2、进厂 I 级新员工第一个月为培训、试用期,工资一律按计时工资计算。计件岗位(除卷绕 工位外),从第 31 天开始计件。 3、卷绕工位培训、试用期为 45 天,第 46 天开始计件。 4、对于培训、试用期间表现出色,操作熟练、规范的员工,可酌情考虑提前计件。 5、员工一旦开始计件,不能以任何理由中途改为计时,除非岗位有所变动,否则按欺骗公 司论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6、员工因岗位变动提升级别的,在试用期间,所有待遇不变。如 15 日以前(包括 15 日) 调动岗位,则当月包含在试用期内;如 15 日以后调动岗位,则调动当月不包含在试用期 内;试用合格后,经直接主管建议,经部门经理、人事部审核,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 裁、总裁批准。可予以调薪。 7、试用期间,如表现突出,经直接主管提议,依职务级别,分别经部门经理、人事部、事业 产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总裁批准,可缩短试用期,予以提前转正。 第十三条 附则 1、在员工出满勤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原因造成基本一岗位或较多岗位计件员工工资的月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由各部门上报人事部,由人事部统一调整。 2、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公司可在三个月内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3、因误算而少付的工资,员工应在工资发放后五日内报人事部或各事业部劳资人员处核查, 逾期自负。 4、工作地区调动的工资调整另外发文规定。 5、住房补助的标准另外发文规定。当员工的级别发生变化进住房补助标准按相应级别待遇 处理,当员工的工作地区发生变化时住房补助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与监督 人事部是人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事业部和子公司的人事工作进行管理。 人事部将不定期全面检查一次各事业部和子公司的人事工作,如检查审批手续、检查薪资 材料的保管情况等,并提交一份检查报告。 审查部对公司薪资工作进行监督。有关人事工作的各项问题,均可向人事部、审查部建议、 投诉及举报。 第九章 内部岗位调动制度 一、宗旨 根据人力资源开发要求及对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为了完善内部劳动力市场,给员工提供 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锻炼的机会,公司制定了公平合理的内部岗位调动管理制度。 二、内部岗位调动种类 员工内部岗位调动包括晋升、岗位轮换和降职(降薪)三种。 按流动方式分为通过内部劳动力市场调配、公司任命及公司组织结构调整三种方式;按流 向分为公司本部各部门之间流动、在公司本部与各事业部之间流动及各事业部之间流动。 三、晋升制度 (一)指导思想 每个员工通过努力工作,为公司做出了贡献,在代作中表现出突出才干,都可能获得职务 晋升或工资等级的提升。公司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客观公正的考核结果,让做出最大 贡献、品德优良、最大能力、最有责任心的人担任重要的职务。不拘泥于资历(学历、经验、工 龄)与级别。按公司组织发展目标,根据制度性的甄选程序,遵循循序渐进的人才培养机 制,对贡献突出者和有突出才干者可实施破格晋升;建立岗位上的公平竞争机制,推行能 上能下的用人制度。 (二)晋升资格 1、I级晋升至H级必须是在I级岗位上工作3个月以上,试用期间必须通过晋升培训才 有调薪资格; 2、H级晋升至G级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是高中(包括同等学历)毕业后在H级岗位 工作半年以上,试用期间必须通过晋升培训才有高薪资格; 3、G级晋升至F级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G级岗位工作半年以上或是高中(包括同等 学历)毕业后在G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4、F级晋升至E级必须本科学历在F级岗位工作半年以上或是大专毕业后在F级岗位工 作一年以上; 5、E级晋升至D级必须硕士学历在E级岗位工作半年以上或是本科毕业后在公司E级岗 位工作一年以上; 6、受过公司警告处分的人员半年内不能晋升,受公司记过(含)以上处分的人员一年内 不能晋升; 7、必须满足待晋升职务的岗位任职资格要求; (三)晋升程序 1、晋升候选人所在部门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审批,提交各事业部人事部门; 2、各事业部人事部门审查候选人晋升资格; 3、呈请上级领导审批,若晋升到 H 级,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晋升到 G、F 级,由事业部 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审批;若晋升到 E 级(含)以上,统一汇总到人事部,由事业部总经 理或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批; 4、人事部开具调动单,调动日期为试用期开始日期; 5、晋升候先人在试用期结束之后的那个月 10 日前将试用期工作总结和《试用期考核表》一 起提交到人事部统一归档; 6、由总裁直接提名同意的晋升候先人可破格晋升。 四、岗位轮换制度 (一)目的、途径 为了完善内部劳动力市场,使人力资源配置更合理、高效、培养合格的管理人才,使员工的 能力行到更好的发挥,员工可以通过内部招聘、本人申请或主管建议等途径,在本部门或 相关部门同一级别的岗位上调动。 (二)原则 1、调入部门的人员需求计划通过审批; 2、部门的优秀员工或其知识、经历等不适合现任岗位的员工; 3、员工符合调入部门的岗位要求; 4、工作移交清楚,调出部门工作不受影响; 5、公司规定应定期轮换的岗位,按规定执行。 6、F 级(含)以下员工跨事业部调动以及 E 级(含)以上员工调动由人事部负责办理手续。 (三)调动程序 1、I 级员工的所有岗位调动,各部门都应及时上报各事业部人事人员审批并备案,使用《人 员调动表》: 车间内部 I 级员工平级调动,最迟须在调动后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各事业部人事人员备案; 部门之间,I 级员工的平级调动,须在调动前上报各事业部人事人员审批,特殊情况可先口 头上报各事业部人事人员,调动后两个工作日内补调动单;无调动单或人事部的通知,任 何部门不能擅自接收其他部门的员工。否则,引起的计资问题将由该员工的直接领导承担 责任。 (1)调入部门填写表头及调动理由,部门经理审批; (2)调出部门主管及部门经理审批; (3)报人事部或各事业部人事人员批准或者备案; (4)调出部门接到返回的《人员调动表》后安排调动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5)工作交接清楚后,调动人员持《人员调动单》的调入部门联到调入部门报到。 2、H 级(含)以上人员平级调动,使用《人员调动审批表》; (1)人事部或各事业部人事人员填写表头、审核意见; (2)调入部门填写调动理由,调入部门意见栏; (3)调出部门填写原岗位主和工作评估、调出部门意见栏; (4)人事部或各事业部人事人员开具《人员调动单》,调动日期视调出、调入部门工作安排 而定,优先考虑调出部门,安排在开具调动单之日后的一周内; (5)调出部门接到《人员调动单》后安排调动人员进行工作交接;G 级(含)以上人员在 《调动审批表》通过调出部门同意后,需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并交人事部,人事部据此再开 《调动单》; (7)调动人持《人员调动单》的调入部门联到调入部门报到。 (8)H 级员工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经直接主管、各事业部 人事人员、部门经理审批后,原件抒人事部保留存档。 3、G、F 级员工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经直接主管、部门经理、 事业部人事部门、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审批后,原件抒人事部保留存档。] 4、E 级(含)以上员工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用人部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经部门经理、 人事部、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批后,原件报人事部保留存档。 五、降职(降薪)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职或降薪; 1、由于组织结构调整而精简人员; 2、依奖惩制度受到处罚予以降职或降薪的; 3、年度考核不及格者; 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岗位轮换后仍不胜任或其他相关部门没有空缺职位时予以降职; 5、因自身能力不足或健康等原因,本人申请降职者。 (二)程序 1、部门主管或本人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 2、根据降职(降薪)人员的级别呈请上级核定; 3、申请被批准后,人事部开具调动单; 4、降职(降薪)人员于指定日期内办理移交手续; 5、工作交接清楚后,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不得拖延或拒绝交接; 6、降职时,其工资由降职之月起重新核定; 7、如果被降职(降薪)人员对处理不满,可向上级领导、各事业部人事人员或人事部申诉, 未经核准前不得擅自离岗或怠工。 (三)审批权限 1、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的降职(降薪)由总裁裁决,人事部备案; 2、E 级、D 级员工的降职(降薪)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部门经理、人事部、事业部总经理 或分管副总裁审核,总裁批准; 3、E 级以下人员的降职(降薪)由直接主管提出申请,部门经理、人事部或各事业部人事人 员审核,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批准。 六、其他规定 1、公司任命的调动凭任命管理文件输调动移交手续,不用填写《试用期考核表》; 2、由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而产生的人员调动,凭管理文件或经总裁批准的报告,由人事部直 接开具调动单; 3、晋升、平级调动试用不合格的人员由调入部门视情况予以解决; 4、公司规定要求定期轮换的岗位人员由调入和调出部门视情况予以解决; 4、公司规定要求定期轮换的岗位人员由调入和调出部门视情况予以解雇; 5、各事业部各种调动及考核资料由各事业部人事人员备案,原件交人事部统一转交档案室 存档。 七、管理与监督 人事部是人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事业部和子公司的人事工作,如检查审批手续、检查 岗位调动材料的保管情况等,并提交一份检查报告。 审查部对公司岗位调动工作进行监督。有关人事工作的各项问题,均可向人事部、审查部建 议、投诉及举报。 第十张 保密制度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是也是公司的一种无形资 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激烈,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 密,就是维护了公司的利益,也就可以促使公司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因此,我们很自然地 在公司内部采取了一些具体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保密总纲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翻译片和经营信息。 保密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决窍或秘密 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具体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 西文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2)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保密情报、计划、方案、方法、 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包括:推销计划、顾客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西文及其来源、产 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 (3)其他能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一切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去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于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秘密按文档、场所两大类进行保密工作。 二、文档 第六条 文档是指公司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企业资料、文书档案、技 术档案(如审计档案、会计档案、信息系统档案等)等文字形式和电子信息 形式。 第七条 文档按人官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文档---只能由拟稿人员(经手人员),总裁知晓; 二级文档---能由拟稿人员(经手人员)、参与人员、事为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以上人员知 晓; 三级文档---只能由拟稿人员(经手人员)、参与人员、操作人员、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知晓; 四级文档---只限本公司员工知晓,不得泄露给外人; 五级文档---公司可以对外宣传的文字形式。 参与人员是指参与拟稿、定稿、审稿、以及由总裁确定可以知晓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根据 该文档而具体执行的人员 第八条 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级、二级文档保密等级由拟稿人员提出,总裁确定;三、四、五级文档保密等级由拟稿人 员提出部门经理确认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裁审核。 第九条 文控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各级文件及资料。 第十条 文控中心应分别就保密文件及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 销毁等各环节制定出相应的保密办法。 第十一条 采用电子信息存取、处理、传递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办法,由人事部会同电脑中 心规定。 第十二条 发型公司商业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 由人事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三、场所 第十三条 公司保密场所分为 A、B、C、D 四个秘密等级; 第十四条 A 类场所实行封闭管理,B 类场所实行限制登记管理,C、D 类场所实行对外陪 同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对场所进行分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制定相应规定,报人事 部备案。 四、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人事部负责整个公司的保密工作,文控中心设专(兼)职保密员,在各部门及 车间设专(兼)职保密员,负责执行各单位保密工作。 保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保密制度的推广; (二)负责对所保密的材料进行整理和保管; (三)负责制定和推行所保密项目相关的保密细则; (四)负责对所保密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五)负责制止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公司秘密: (一)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它不不婢段获取公司的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协议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 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本公司员工均有监督他人实行保密制度的义务,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应及时加 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应立即上报人事部。 第二十一条 凡本公司 G 级以上人员,均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技术人员及掌握 公司秘密的人员必须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关于保密工作的培训,并予以考核,不合格者不予 录用同时公司每年的员工培训计划将根据新的情况及时对员工进行相关保密制度培训。 五、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事部是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子公司、各部门及各保密员的保密工作进行 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事部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各保密员的保密工作,如检查保密记录、检查场 所的保密措施、检查保密材料的保管情况等,并提交一份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查部对公司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有关保密工作的各项问题,均可向人事部、 审查部建议、投诉及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检查中及受理投诉及举报中发现的总题,人事部、审查部将会同相关部 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各部门及各保密员执行,由各部门及各保密员执行,并对相应责 任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行政处罚。 六、奖惩 第二十七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人事部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公司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公司商业秘密.对维护公司的利益作出重要贡献 的; (五)在公司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寒公司商业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公司商业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安全的。 对于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 构,可向人事部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由人事部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保密制度而造成泄密者,或非法转让与使用公司秘密者,将根据 具体情况,依据公司各保密事项细则予以处罚,如违反了与公司的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各具体保密项目细则将作为保密制度的附件,同属于本公司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关奖罚项,参阅公司《奖罚条例》。 文件及资料管理 一、文件资料保密方案 1、一级文档原则上由文控中心保管,或由总裁指定人员保管;二、三、四级文档原则上由各 部门自行保管,公司规定统一管理的,由文控中心统一保管; 2、传真机统一由专人管理,他人不可使用; 3、保密文档的传递、复印、归档等原则上只能由保密员新自进行;特殊的可由经办人处理; 4、传真到公司的资料由专人送达收件,无确定收件人世间,送至相关部门经理处; 5、保密文档的管理规定由人事部统一定出,文控中心可定出操作的细则和程序,但不得违 反统一管理规定; 6、任何保密文档原则上不得带出厂区,特殊情况由相关领导签批,方可带出; 7、保安必须检查出入的文件,确保保密文档不得流出公司。 二、

56 页 689 浏览
立即下载
创新科技-员工手册

创新科技-员工手册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 员工手册 目  录 第一篇 序言 第一节  致创新科技中国业务全体员工…………………………………………… 1 第二节 创新的企业文化……………………………………………………………1 第三节 公司的发展方向与管理风格………………………………………………1 第二篇 员工行为指南 第一节 考勤…………………………………………………………………………2 1.1 总则………………………………………………………… ……………….. 2 1.2 迟到与早退……………………………………………….………………….. 2 1.3 病假……………………………………………………………………………2 1.4 事假……………………………………………………………………………2 1.5 年假……………………………………………………………………………2 1.6 请假规定………………………………………………………………………2 1.7 外出……………………………………………………………………………3 1.8 旷工……………………………………………………………………………3 1.9 加班……………………………………………………………………………3 第二节 薪资政策…………………………………………………………………….3 2.1 总则……………………………………………………………………………3 2.2 试用薪水………………………………………………………………………3 2.3 转正薪水………………………………………………………………………3 2.4 发薪日…………………………………………………………………………3 2.5 绩效考评与奖酬激励…………………………………………………………3 2.6 调薪……………………………………………………………………………4 第三节 员工福利……………………………………………………………………4 3.1 社会保险………………………………………………………………………4 3.2 住房公积金……………………………………………………………………4 3.3 公司福利性支出 ..……………………………………………………………4 3.4 带薪假期 .…………………………………………………………………… 4 3.5 工作午餐………………………………………………………………………4 3.6 工作茶点………………………………………………………………………4 3.7 生日祝贺………………………………………………………………………4 3.8 体检………………………………………………….………………………...4 3.9 丧葬补助………………………………………………………………………4 3. 10 其他福利………………………………………………………………………4 第四节 日常管理……………………………………………………………………4 4.1《工作日志管理规定》…………………………………………………….…4 4.2 沟通途径………………………………………………………………………5 4.3 邮寄物品………………………………………………………………………5 4.4 技术交流和培训………………………………………………………………5 4.5 上网……………………………………………………………………………5 4.6 刻录光盘………………………………………………………………………5 4.7 报刊图书资料借阅……………………………………………………………5 4.8 MSDN 光盘借阅…………………………………………………………… ..5 4.9 离职……………………………………………………………………………5 第五节 员工行为规范………………………………………………………………….6 5.1 新员工到职培训………………………………………………………………6 5.2 回避制度………………………………………………………………………6 5.3 着装……………………………………………………………………………6 5.4 胸卡……………………………………………………………………………6 5.5 办公文具………………………………………………………………………6 5.6 私人电话………………………………………………………………………6 5.7 个人环境………………………………………………………………………6 5.8 公共环境………………………………………………………………………7 5.9 报告厅、会议室的使用………………………………………………………7 5.10 员工行为守则………………………………………………………………..7 第三篇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规章制度汇总 《纪律处分与辞退制度》………………………………………………………………9 《奖励与惩罚条例》…………………………………………………………………10 《保密制度》…………………………………………………………………………11 其他 2001 年、2002 年颁布实行的管理制度 …………….……………………13 第一篇 序 言 第一节 致创新科技中国业务全体员工 欢迎加入创新大家庭。 您现在已成为创新科技中国业务中的一员。希望您能亲身体验到创新公司对每一新成 员的重视,同时也期望您在与创新现有员工共同工作的过程中,能为公司提供新的思想和 观念,这将会使我们的公司更加强大、更具竞争力,并能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一个公司都有一些日常行为准则来指导员工的日常 工作与行动,这是使企业与员工个人获得事业成功的必要保障。每一位员工在履行职责的 同时享有公司赋予的一定权利。 作为创新的成员,您有必要熟悉创新的企业文化以及日常管理规定。为了帮助您更有 效地开展工作,我们准备了这本员工手册。请每一位员工仔细阅读本手册,以便明了公司 要求您确实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明了您享有的权利。这些基本原则保证了员工能得到公平 的对待和应有的尊重。在这本手册里,您还将了解有关创新企业文化的许多信息。 最后,希望所有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循并实践本手册所规定的员工行为规范, 正确行使手册中规定的员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请各位员工监督公司是否维护并保 障了您的权利。              创新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003 年 7 月 1 日 第二节 创新的企业文化 创新科技作为一个以知识为本的公司,特别注重研究与开发。公司努力激发员工的创 新意识和拼搏精神,这就使得创新成为探索新知识的绝佳之地。 我们坚信,正是 6 F’s 所蕴涵的创新文化不断推动我们迈向成功。 家庭般和谐 Family 我们珍惜个人的价值,鼓励开诚布公地交流,提倡人与人互相尊重以及共同创新。 友好与协作 Friendliness 对所有的员工、顾客、生意伙伴、分销商……我们都以诚相待。 刻苦与毅力 Fortitude 我们工作勤奋,有胆识、有主见,还富有主人翁精神。 容忍有失败 Failure tolerance 我们鼓励人们容忍失败,并逐渐灌输达观思想,坚定人的意志。 快速与效率 Fast-paced 我们有韧性,讲求效率,追求快速向前,永远向前。 兴趣与追求! Fun! 第三节 公司的发展方向与管理风格 创新的发展方向 多媒体产品开发 应用软件开发 多媒体及互联网络技术 华语文化传播 未来网上教育 我们的口号:“生活源于创新!” 创新的管理风格 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导思想  严格规范而又不失弹性的日常管理  富有挑战的岗位竞争机制  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  公平合理的奖酬激励机制  富有战斗力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篇 员工行为指南 第一节 考 勤 1.1 总则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实行每周5天40小时的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是每日的上午9: 00-12:30,下午13:30-18:00。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时间段上班,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弹性工作制,经公 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员工每天上下班必须亲自刷卡(分支机构员工须签到签退),以提供准确的考勤数据。 1.2 迟到与早退 员工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分钟(不含)以上,扣除本人半日工资;累计超过 60分钟(不含)以上,扣除本人一天工资。因特殊原因造成迟到者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酌 情处理。 1.3 病假   员工如果因病不能上班,请立即通知你的直属上司或人力资源部门有关人员。病好恢复 上班后,必须凭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证明申请休病假。职员试用期满后每两个月可享受一天 带薪病假,每年最多可休六天病假。如果没有医院的病假证明,则按事假或年假处理。带薪 病假不按月累计。 1.4 事假 员工需要时间去处理个人事务时,可申请无薪事假,但要事先填写请假单,并详细写 明请假期限及原因,由主管上司和公司有关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1.5 年假 员工转正之后享有每年四天的带薪年假。每在公司工作一年增加一天年假,年假最 长为七天。员工应享年假均匀分布在每个月内,员工申请休年假原则上每月只能申请 1 天,年假不能隔年使用,年内修完(当年年假截止时间为次年 3 月底),过期作废。年 假不能预支。员工申请休年假必须经主管上司和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1.6 请假规定 员工因故需请假者(病假、事假、年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获准并提交 人力资源部备案后,请假才告成立。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处理。 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请假(如突然生病或突发事件),必须尽快打电话给上级主 管或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说明情况,上班后应及时填写《请假申请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批准权限:因私事请假2天以下(含2天)必须报请直属上司、部门主管批准后 方可休假,请假2天以上必须经直属上司、部门主管和公司主管共同批准后方可休假,请 假者必须及时向HR部门提交《请假申请单》。 在请假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以虚假事由申请假期,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降级、撤职、罚款甚至辞退的处分。 1.7 外出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非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在工作时间内职员因公事外出必须向前台人员提交经直属上司签字确认的《公事外出 申请单》,并进行刷卡。 因私事外出应填写《请假申请单》,注明请假种类(病假、事假或年假),经直属上司 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经确认擅自离岗的,2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2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1.8 旷工 无故未上班,并且未事先通知公司,事后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每月旷工 累计1天,则扣除本人三日工资,并通报批评;累计旷工30天或连续旷工15天,则被 予以辞退。 1.9  考勤统计 为保证当月薪水的准时发放,自 2002 年 7 月份起,每月 26 日 HR 部门将进行当月考勤 统计,考勤起止时间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新到职员工为到职日至 25 日,离职员工考 勤截止时间为 30 日或 31 日)。 第二节 薪资政策 2.1 总则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给予员工的薪水以公平地反映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为基础。公司的 原则是确保在报酬总额(工资与福利)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以确保本公司能吸引、 保留并激励称职的员工去达到业务目标。 员工的薪水均为税前薪水,公司将为职员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表参见附件。 员工之间不得互相谈论薪水。 2.2 试用薪水 所有新录用的员工都要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员工按试用薪水(税前) 领取工资。在试用期间表现不合格的员工,将被予以辞退。 2.3 转正薪水 员工在试用合格后即可转为正式聘用,并按转正薪水(税前)领取工资。员工转正薪 水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职务薪水制。公司将根据每一位转正职员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 以及所处的工作岗位,确定其转正薪水。 2.4 发薪日 公司每月发工资一次。通常在每月五日由中国建设银行代发,薪水以人民币支付,由 银行转帐记入个人银行帐户。对于一个月中途开始工作的员工或月末前终止雇佣关系的员 工,用其工作天数除以一个月总工作天数,按比例支付工资。每月的实际工作日按21.5 天计算。 2.5 绩效考评与奖酬激励 绩效考评是公司按照工作要求对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的正式估价。它是员工个人记录的 一部分,并和其他因素一起作为奖金发放和调薪的依据。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对员工的绩效考评每季度和每半年度进行一次,考评将通过e-A BC绩效考评系统进行。公司将根据考评结果,并结合企业经营业绩,发放季度奖金和半 年度奖金,以示公司对员工为公司的经营与繁荣所做贡献的认可与激励。 考勤和工作日志提交情况是绩效考评的两个单独考核项目。公司要求全体员工都保持 准时、正常的考勤,按时提交工作日志。经常迟到、请假或不按时提交工作日志会严重影响 个人的绩效考评结果。 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期间提出离职申请,则不再享有奖金待遇。 2.6 调薪 公司将根据经营情况、员工个人工作表现和绩效考评结果,于每财政年度的最后一 个月(六月)确定职员下一财政年度的加薪幅度。 2.7  薪水保密规定 公司实行员工薪水保密制,职员之间不得相互谈论薪水,一经发现将按公司有关管理 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 员工福利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的福利政策为员工提供了合理的保障措施,并提供足够的休息时间, 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1 社会保险 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各种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办理。 3.2  住房公积金 公司将按国家和各地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员交纳住房公积金。 3.3 公司福利性支出 公司每年为每一位员工提供300元标准的福利性支出;其中200元由公司在组织 各项福利活动时统筹安排使用,另外100元由各级部门独立支配使用。 3.4  带薪假期      带薪婚假 员工转正后因结婚事宜可享有3天的带薪假期;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享有5天 的带薪婚假; 其他带薪假期 员工转正后可享有年假、丧假、产假等有薪假日(应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标准为: 年假4~7天;丧假(直系亲属去世)3天;产假90天。 3.5 工作午餐 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工作午餐。 3.6 生日祝贺   公司将在每个月份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购买生日蛋糕,集中进行庆祝。 3.7 体检 公司将为所有员工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3.8 丧葬补助 公司将为休丧假的员工提供500元标准的丧葬补助。 3.9 其他福利 公司的各文体协会、俱乐部将定期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公司每年也将拿出一部分福利 经费,用于不定期组织员工参观、旅游等其他各种文化活动。 第四节 日常管理 4.1 沟通途径 员工在工作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发现任何问题,可以通过各种沟通途径予以反映, 比如工作日志、发 Notes 或直接找主管上司或公司有关领导,这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与 权利。公司将对员工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和解决。 4.2 邮寄物品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通过公司邮箱邮寄EMS、信函及包裹等,必须经部门经理签字 批准后方可邮寄。 4.3 技术交流和培训 公司非常重视对员工的培训,提倡公司内部职员间的技术交流,鼓励与外部的技术交流。 公司将针对员工的现任工作和未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根据发展需要安排适度的专业技 术培训。 4.4 上网 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个人电脑上网,经部门经理和公司主管审核批准后,即可 开通 Internet。为有效、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公司将对申请上网的员工的上网时段进行审核, 统一进行调配。 上网员工不得下载、打印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如果发现员工在工作时间的上网内容与所 填写的《Internet 申请表》不符,公司将立即关闭 Internet 并做相应处理。 4.5 刻录光盘 公司任何员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刻录公司项目资料及其他公司重要信息。 研发部门刻盘机固定于 MIS 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刻录光盘备份资料时,必须填写《刻 录光盘申请单》进行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交 MIS 部门统一刻录。未经 MIS 部门许可任何人不 得私自使用或拆卸刻录机放到自己的电脑上使用;刻录机不得带离公司;严禁自带刻录机 放在自己的电脑上使用。 4.6 报刊图书资料借阅 公司为员工订购了报刊及图书等资料(含 VCD、DVD),员工可在前台 PC 目录下查询 图书记录,每人每次最多可借三本图书或期刊。借阅时先记下图书序号,到前台处登记、 借阅。借阅时间最长为一个月,(报纸杂志不在其中),到期后可续借,续借应提前三 天申请。 经部门经理批准员工可购买工作所需图书,购买后凭已经图书管理人员确认并在背面 签字的发票到财务部报销,并在前台处将书目登记入库。新购图书需登记后方可借阅。 4.7 MSDN 光盘借阅 研发部门员工借阅 MSDN 光盘时需先找到盘的序号,查找路径为: \\FILE_SERVER\Software\Develope\Msdn\Msdn CD List\MSDN-CD-List.htm 如有疑问请先参阅 MSDN-CD-List.htm 中的使用方法,找到盘的序号后到行政部门登记 借阅。每次最多可借三张光盘,借阅最长期限为三天。 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录 MSDN 及其他相 关的软件内容。 4.8 离职 员工因故需离开创新公司,应提前进行口头或书面申请。普通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 月申请,项目经理或助理经理离职需提前两个月申请,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离职需提前 三个月申请。 离职人员应按照《离职工作交接表》中规定的程序交接好本职工作,并经有关上级主 管签字确认,最后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在人事、财务、MIS 等部门办理各项转移手续。 4.9 有关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任何员工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投资或参与投资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企业 二、在工作时间内或利用公司设备、环境等公共设施从事兼职工作 第五节 员工行为规范 5.1 新员工到职培训 为了使初到创新公司试用的新员工尽早了解公司的历史和文化,树立创新人的自豪感 和自信心,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明确工作的规范和要求,顺利地 投入到工作中去,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一般为3个月)将接受到职培训。 新员工到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创新科技及创新科技中国业务的发展历史和业绩;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组织结构及各部门职能;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的主要规章制度及日常管理办法; 参观公司环境,并请各部门主管介绍各自部门的情况; 创新的企业文化、管理思想和行为准则; 工作技能(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种技能)。 以上培训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及职员所属部门组织进行。新职员到职后必须认真参加有 关培训,培训期间不准请假、迟到、早退。 5.2  回避制度 为方便公司工作的开展,各级员工在公司内部应尽量避免谈恋爱。一经发现,公司有 权对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工作进行调整。 5.3 着装 员工的形象不仅仅体现着个人的气质与修养,同时也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创新公司要 求员工上班着装应符合个人身份、环境要求和办公室工作的需要,做到整洁而朴实,不允 许穿奇装异服。 5.4 胸卡 每一位员工进入公司后,将发给一张胸卡,以作为员工身份的证明。胸卡代表公司的 形象,同时又是公司大门的钥匙,在公司范围内员工必须佩带胸卡,出入公司大门必须刷 卡。胸卡一旦遗失必须马上通知人力资源部。 5.5 办公文具 新员工到职当天,由 MIS 部门负责个人办公用计算机的安装与调试,由行政部安排发 放办公文具。因工作需要,员工可申请领用办公文具及更新电脑配置。办公文具的领用时间 为每星期五的下午。对于易耗办公文具,员工可以以旧换新;对于电脑、桌椅等耐用办公用 品,领取人要负责保管,若出现损坏、丢失现象,领用人要到 MIS、行政部门登记并折旧赔 偿。 5.6 私人电话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接听或拨打私人电话,应在电话间内或前台处进行。员 工因私事使用公司电话应尽量缩短通话时间,长话短说,要避免长时间的聊天。禁止在开 发、办公大厅内大声接听私人手机电话,以免影响其他人的工作。 5.7 个人环境 请保持个人办公环境整洁,办公物品要摆放整齐,计算机主机要放在指定位置; 有事离开或下班离开座位时,请将座椅推入办公桌下; 下班离开办公室前,请关闭机器电源,收好所有资料和文件; 个人电脑由个人负责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电脑主机机箱; 非因工作需要,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不得利用个人电脑玩电脑游戏; 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清洁、卫生,咖啡、牛奶、果汁、茶等有颜色的饮料以及各类食品 不要带入办公区。 5.8 公共环境 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乱扔垃圾; 爱护公物,节约使用物品,不浪费水、电等能源; 未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在公司布告栏上张贴印刷品等材料; 因工作误餐需要在公司内用餐的员工,一律到咖啡厅用餐。 公司内禁止吸烟,要吸烟的员工一律到室外吸烟; 办公区及咖啡厅内禁止大声喧哗、打闹、下棋、打牌等,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 当咖啡厅有客人或外宾时,公司员工应主动回避;离开咖啡厅时应把椅子放回原位; 雨具应放在吧台雨具架里,不要带进办公区。 5.9 报告厅、会议室的使用 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会议室(洽谈室)、报告厅时,使用前应通知行政部,以便统一 安排,避免发生冲突现象。使用时应将“会议中,请勿打扰”的告示牌挂出。使用后请自觉 关灯并将座椅复位。对拆卸的设备在会后应恢复原样,以方便其他人使用。 5.10 员工行为守则 (1)热爱本职工作,尊重公司形象,重视公司信誉,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机密。 (2)崇尚协作精神,讲求团队合作;遇事多进行交流与沟通,不专行,讲合作,服从领 导。 (3)讲究文明礼貌,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不说粗话、脏话,不侮辱他人,不背后议论他 人,不干涉他人隐私;对待同事多一分谅解与理解,少一些抱怨。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使用办公易耗品和各种能源;爱惜自己使用的电脑、办公用品 和其他办公设备,并对其损坏、丢失承担相应责任。 (5)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办公区及咖啡厅内大声喧哗;咖啡厅有重要客人时公司员工应主 动回避。 (6)珍惜时间,按时完成工作。遵守公司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旷工。工作努力, 工作时间不做私事。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不随意串岗、聊天,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工 作。 (7)保持个人与公共办公环境的卫生与整洁;办公桌上用具摆放整齐,不随地乱扔垃圾, 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8)个人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朴实,不穿奇装异服。 (9)咖啡、牛奶、果汁、茶等有颜色的饮料以及各类食品不得带入办公区饮用或食用; (10)办公环境内禁止接待私人朋友;接打私人电话简洁明了,不长时间占用线路。 (11)公司薪水实行保密制,职员之间不相互谈论薪水。 (12)公司职员之间谈恋爱,人事部门有权指定一方或双方无条件离开公司或接受人事 方面的调整。 (13)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视职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综合考虑安排、调整职员 职务时职员可以申明合理建议,但应首先服从公司安排,并在规定期间内保质、保量地 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 (14)职员于聘用合约存续期间,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有以下行为:以自己或他人 名义投资或参与投资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事业;在其他公司兼职。 第三篇 公司规章制度汇总 《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条 加班定义 本公司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上司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 者, 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3种: 1、工作日临时加班: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在公司工作。 2、节假日工作加班:因工作原因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时间来公司工作。 3、节假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因公司指派在节假日时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大型市场活动、 展览展示或其它大型公务活动。 本公司员工于节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 诿,应服从加班安排,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条 加班申请 本公司各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签字确 认后,交人事部备案,以便为报销因加班产生的费用提供依据。 第三条 加班考勤管理  因工作事由于节假日来公司加班的,出入公司大门必须刷卡,以提供必要的考勤数据; 节假日在公司以外地点参加市场或其它公务活动的,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具体考勤工作,即 组织者要在活动之前从人事部领取《参加公务活动人员考勤登记表》,所有参加活动人员必 须在活动当天进行签到、签退,活动结束后组织者要及时向人事部提交以上考勤数据。 第四条 加班津贴(仅适用于北京地区的员工) 1. 误餐津贴: 15 元/人标准(工作日晚上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者或节假日在公司加班时间超过 3 小 时者) 30 元/人标准(节假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时间超过 3 小时者) 2. 交通津贴:   15 元/人标准(工作日晚上加班超过 9:00) 20 元/人标准(节假日在公司加班超过 3 小时) 30 元/人标准(工作日晚上加班超过 10:00) 以上因加班而产生的费用必须凭加班当天的相关发票据实报销。 3、加班津贴报销流程: 当事人填写有关费用报销申请单并附上经 HR 签字确认考勤的《加班申请单》,经直属 上司、业务主管审核批准后,交财务部相关人员;财务人员将会根据有关报销标准给予报 销。 第五条 节假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倒休规定 1、因工作需要利用节假日时间在公司以外地点以集体形式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如 果本职工作允许且经有关主管批准同意,以上人员可提出倒休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 注明倒休原因与倒休时间,经主管上司签字确认后交 HR 部门备案)。 2、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单日时间达8小时的,按1天进行倒休,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单 日时间达4小时的,按半天进行倒休。 3、因工作原因不能进行倒休的,公司将在每季度的 e-ABC 绩效考评时给予适当奖励。 本制度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首次制订发布,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工作日志管理规定》 创新科技中国业务规定每一位创新的员工必须书写工作日志并及时提交。 为确保工作日志的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为了保证公司管理层能够及时 看到基层员工的工作日志,特制定以下有关工作日志管理的具体规定: 1、 全体员工每周一下班前必须向直属上司提交上周工作日志; 2、普通员工的直属上司必须在每周二中午前审阅下属的工作日志并向部门主管提交; 部门主管必须在每周二下班前审阅下属的工作日志并进行提交;对未提交工作日志的下属, 有关直属上司与部门主管应及时提醒; 3、人力资源部于每周三中午前整理所有已提交的工作日志并统计提交情况,上报公司 主管; 4、每周三中午以后提交的工作日志将被视为无效提交,人力资源部将根据系统显示的 提交时间来确定未提交工作日志的责任归属(本人、直属上司或部门主管),并依据此项 数据在季度 e-ABC 绩效考评中进行相应的扣分处理(未及时提交工作日志 1 次,则在季度 e-ABC 考评成绩中扣1分); 5、因出差或连续几日外出进行市场活动的人员,可以由直属上司或部门主管向人力资 源部进行解释,待返回工作岗位后立即进行补交。 本制度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首次制订发布,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办公软件使用规定》 创新科技作为电脑软硬件及多媒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厂商,为规范公司内部办公软件的 使用,保护软件著作权所有者的权益,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特制订本规定。本公司 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员工均应依照本规定合法复制或使用各类办公软件。 第一条 软件使用规则 1.1 公司内部提倡使用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如根据工作需要,应向网络管理部门 (MIS)申请,批准后,由 MIS 提供合法购买或取得合法使用许可的软件。 1.2 公司内部严禁公司员工私自安装无合法使用许可的软件产品。 第二条 软件使用范围 2.1 公司员工个人电脑由 MIS 根据工作需要安装基本操作系统和其它办公软件。 2.2 公司员工可自由使用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但禁止将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向公司外 复制传播。 第三条 软件使用方式 客户端软件使用方式 3.1 公司员工使用公司提供的各类软件,除本人为防止软件的损坏而制作复制品供本人 使用,仅供本人在本机上使用,不得违反规定将软件复制使用。 3.2 公司员工可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 要的修改,但不得向他人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3 公司员工如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计算机设计思想,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 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可不受本规定约束。 内部局域网软件使用方式 3.4 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共享的软件,其使用方式仅供公司员工在其本机上安装使用, 不得复制。 第四条 罚则 4.1 公司内部员工违反本规定,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4.2 公司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初次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清除, 4.3 收到第三次书面警告者视为情节严重,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 合同。 4.4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无合法使用许可软件的行为均为个人行为,对其侵权 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员工因上述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名誉或其他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 律 法规规定为准。 创新未来电脑有限公司 2002 年 7 月 1 日 《纪律处分及辞退制度》 创新公司为规范对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员工的处分及合法有据的对违纪员工予以辞 退,特制订本制度。 创新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及试用期员工)应严格遵守创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发生以 下行为,创新公司有权给予违纪员工以下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一、 书面警告 员工如发生以下行为,公司经查实后,向其发出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确认。如本人拒 不确认,可由两位以上知情员工作出书面证明,该书面警告亦可成立。 1. 旷工一日,或以虚假事由请假情节严重; 2.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刷卡、签到、签退; 3. 经查实,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礼品归个人所有; 4. 违反员工行为守则; 5.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 6. 其它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 二、 降级、撤职、罚款 公司员工如发生以下行为,除向其发出书面警告外,公司有权根据情节对其进行降级、 撤职、罚款处分。 1. 因工作过失或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 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管理义务,因管理过失或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 管理人员因无法履行管理职能,影响其管理员工正常工作的,应据情况予以降级或撤 职; 4. 依照公司奖惩规定,给予违纪员工一定数额的罚金; 三、 辞退 公司员工如发生以下行为,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辞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公司向其 发出辞退通知之日起终止。 1. 连续旷工十五天,全年累计旷工三十天; 2. 三次收到公司书面警告; 3. 探听公司内部他人薪金或向他人透露薪金; 4. 个人品质恶劣,严重违反公共道德、或经查实有偷窃、盗用公司财产等行为,数额不足 以追究刑事责任; 5. 因个人原因与公司其他员工之间产生较大矛盾,并严重影响工作; 6. 在公司内部谈恋爱; 7. 经查实,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公司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礼品归个人所有, 金额为(或相当于)人民币五百元以上; 8.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拒不服从公司有关决议,经劝诫仍不服从; 9. 因个人过错或违反公司制度(保密制度另行规定),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 名誉损失或较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 10.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经查证属实; 1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其它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本制度于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首次制订发布,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奖励与惩罚条例》 创新公司为激励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同时惩罚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与劳动纪律 的员工,特制定此条例。 一、奖励 为表彰优秀员工,公司特设以下奖项: 1、最佳员工奖 2、长期服务奖——以5年、10 年为计算单位,每年进行评比; 3、突出贡献奖 4、研究发明奖 5、全勤奖 6、进步突出奖 公司将在每年年末对以上奖项进行评比,根据当年的运营情况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物 质奖励。 二、惩罚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1、 盗用他人帐户密码上网、打长途电话; 2、 工作日志不及时提交; 3、 利用公司资源做自己的事情,情节比较严重; 4、 违反办公区安全规定,在办公区(含厕所)内吸烟; 5、 私下透露个人薪水或探听他人薪水; 6、 用粗话、脏话侮辱其他职员; 7、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情节比较严重。 本条例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首次颁布实行,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修订。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保密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自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九 日颁布。本公司保留本制度之修订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商业秘密、重要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职员(包括试用期及兼职职员)均适用本制度, 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 保密范围 第四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获知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全部信息、资料、技术(包括专 利技术、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均属于保密范围之列。包括源自书面、电子及 口头或相关途径以自身工作途径或他人工作环境中(即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获 知的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及公司重要信息。主要包括: 1.员工获知的公司享有的所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2.员工获知的公司经许可使用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3..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其他商业秘密及重要信息。 □ 保密内容 第五条 员工应当对公司下列类别的信息或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以下内容均为员工负有严 格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公司重要信息: ● 本条所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研发项目及产品项目等 ● 一般性且经公司公开发布的决定、决议、通告、通知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公司研发的项目或技术内容 公司研发及待研发计划; 公司项目建议书; 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即白皮书); 软件或硬件设计文档; 项目开发计划; 源程序和数据; 产品测试的计划及报告; 会议纪要; 其他涉及项目或技术的相关文档、信息; 二、项目的市场推广及销售内容 项目的策划、创意、设计等; 项目的上市计划及价格定位和时间表; 项目的成本、市场投入费用及销售情况; 客户名单; 产销策略; 货源情报; 三、公司内部的各项重要信息 公司工商档案内容; 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发展、投资、上市计划等; 公司管理制度及人事信息(包括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公司业务经营状况;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其他经公司确定的保密事项; □ 保密措施 第六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公司主管及法律事务 部批准。 第七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二)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三)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八条 不允许员工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允许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 或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九条 未经公司许可,员工不得利用私自留存、复制公司的技术资料向甲方以外的人员 或单位泄露。 第十条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在任何时间自行或许可他人利用员工在项目参与过 程中或自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处获得的信息或技术进行项目的升级或其他项目的研 究与开发。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 报告公司主管及法律事务部;公司主管及法律事务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扣发 工资、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等方式处理。公司可选择其一或几种处理方 式。 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3.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名誉、经济损失的; 4.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创新未来电脑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创新浩翰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九日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1 1.1 总则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本公司对内、对外出具、签订各类函件、合同、协议、意向 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及函件、合同管理,保证签订合同之有效性、合法性、统一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以供本公司所有员工执 行和遵守。 1.2 定义 1.21 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为合同。合同是 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本制度将经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项 目相关法律文件等统称为“合同”。 1.22 承办人:本制度所指承办人为本公司各部门负责办理合同签订事宜的职员。 1.23 合同履行标的:本制度所指合同履行标的包括合同总价款或物品折算总价值。 1.3 本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本制度。 2 2.1 合同审查程序 本公司对外签订所有合同,承办人须至少提前三日交至法律事务部审核。如有特殊情 况需立即签署可当日提交。提交形式:书面或电子。 2.2 提交合同时,承办人应当同时提交合同签订另一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 传真件。履行标的在人民币伍仟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提交,无履行标的和标的较小的媒 体宣传合同,可视情况酌定。与我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交由 法律事务部备案。经法律事务部备案之合同主体,可不予重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本公司自行拟订的对内、对外合同,应当提交合同相关材料。其他合同,由法律事务 部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提交相关材料,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2.3 合同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即可通知承办人进行变更和修改。承办人如就合同修改内 容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再商讨、变更,合同变更内容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及法律事 务部最终确认。 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均已认可后,承办人应将初稿和定稿之合同均交至法律 事务部备案。承办人应当不迟于合同盖章后十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还法务部备案。 2.5 3 经公司主管领导及法律事务部签字确认之合同方可加盖公司公章。 合同审核内容 法律事务部有权对合同涉及的下列内容提出法律意见,并要求承办人对合同内容作 出合理变更。 3.1 合同的主体。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即重点审查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合法存续的有效 主体,其是否具备合同签订能力,即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3.2 合同内容。审查所签合同之合法性和有效性,即合同标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3.3 合同条款。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及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并对 合同表述、体例作合理性变更。 3.4 法律事务部一般不针对合同的细节条款,如价款、数量、履行方式等做出修改意见, 但上述内容出现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除外。 3.5 合同签定后,承办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及时反馈进程的责任,以防纠纷产生的 责任。对涉及付款的合同,应承担质量和数量验收和及时索赔的责任。对涉及收款的 合同,应承担依照合同及时回笼的责任。如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将情况 和有关材料报至法律事务部。 3.6 4 有关人员送交法律事务部的材料应当真实,无虚假。 合同的履行、变更、撤销和解除 4.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承办人都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认真安 排,搞好验收入库、货款两清工作或监督工作。 4.2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可以依 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通知”要留有有效书面依据。 4.3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存档。(包括双方的信件、函电、电报电传 等)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5 5.1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人。代表人 必须遵纪守法,积极维护公司正当合法权益,如出现纠纷或事件应当及时、如实向法 律事务部汇报,预防、减少公司的损失。 5.2 签约代表人对外履行职务应当经本公司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履行职责。 6 合同的管理 6.1 本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本公司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6.2 本公司对外签订各类合同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可用行政公章代替。 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使用。 6.3 本公司对外出具正式函件应当使用公司公章,对外出具正式函件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 经理批准。 6.4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文本的签收、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催款 通知等原始资料,均应及时发出和保存。 6.5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档,公司所有员工均应严格保守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7 合同纠纷的处理 7.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合同对方产生意见分歧,发生纠纷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7.2 合同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报至法律事务部,以采取尽快 有效的措施。 7.3 合同纠纷处理后的案件卷宗应及时汇总、归档。法律事务部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及时 作出结案报告,反馈给原部门并监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8 违反本规定之责任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及本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如违反本 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承担相应责任。 8.1 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私自对外签订合同。 8.2 虽经法律事务部审核,但私自修改合同有关条款,未经法律事务部签字确认。 8.3 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出现问题及纠纷,未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汇报或未 保留相关 材料、证据。 8.4 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被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8.5 向法律事务部提交的材料虚假,有证据证明虚假材料为他人提供的除外。 如因以上行为,致使所签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名誉等损失者,直接责任者须承担因此而 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扣发一定数额工资;降职;解除 劳动合同。 9 附则 9.1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本公司保留修订本《制度》之修订权。 9.2 本《制度》之附件为本《制度》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 本《制度》自 2001 年 月 日起公布施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以国 家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合同审查流程图: 项目承办人与对方达成合作或项目初步意向, 并获得主管领导同意。即初步立项。 与对方当事人就项目或合作具体内容进行商谈,履行内 容基本确定后,(至少不迟于签订合同三日前)将下列 材料提交法务部,即初审: 1、 如对方已有格式合同,要求对方先行提供合同。 2、 如无合同或暂不提供,将合同或项目履行要素提交。 3、 合同或项目相关背景材料。 注:重大项目立项后即需提交 法务部对合同审核时,与承办人了解具体内 容,根据需要要求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并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书写。重要修改 意见及时反馈承办人。即实质性审核 承办人与对方就合同履行的内容及细节进行 商洽。根据法务部的意见结合实际履行可 能与对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商谈,最 终达成一致。承办人将修改后的文本提交 主管上司审阅。 承办人将我方的文本提交对方,双 方可就文字表述进行非实质性修改。 承办人填写合同盖章申请单,法务部审核签 字确认。后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法务部最后履行盖章职责。合同、协 议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将原件 《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提交法务部备案。 对外出具的函件、证明加盖公章 一、病毒防护 (1) 对于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计算机网络拷入软件或文 档; (2) 所有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3) 数据的备份由相关专业负责人管理,备份用的软盘由专业负责人提供; (4) 软盘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 (5) 使用人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关机; (6) 任何人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电脑。 二、计算机维护及保养 (1) 除 MIS 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计算机或相关设备; (2) MIS 维护人员在作业完成后或准备离去时,必须将所拆卸的计算机设备复原; (3) 所有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的使用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用设备始终处于整洁 和良好状态; (4) 对于关键的电脑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断电继电保护电源。 三、 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惩罚规定 1、凡是出现下列情况,MIS 部门将追究当事人及其直接领导的责任: (1) 电脑感染病毒; (2) 私自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3) 离开微机却未退出系统或关机; (4) 擅自使用他人微机或外设造成不良影响; (5) 没有及时检查或清洁电脑及相关外设。 2、 因以下原因造成计算机硬件的损坏或丢失,其损失由当事人如数赔偿: (1) 违规作业; (2) 保管不当; (3) 擅自安装、使用硬件和电气装置。 创新未来电脑有限公司 2002 年 7 月 1 日 《网络使用与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宗旨 公司网络资源是公司用于工作目的的投资,只能用于工作。为保证公司网络的正常运 行,规范公司网络的管理,确保网络资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定本网络使用与安全 管理制度。本制度一经确认,就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每项管理条款。 第二条 管理规定 1、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内部网络从事危害本公司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不适当的言 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2、 对于内部网主结点设备、内部网光缆、网线、布线设施以及各楼内结点设备,不得以任何 理由破坏、挪用、改动。必须保证内部网的正常运行。 3、 在内部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 活动还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删除、 修改和其他计算机上的共享文件,未经许可,不得访问服务器的共享文件,更不允许 在服务器中进行删除和修改文件操作。 4、 任何人不得使用盗版软件和未经病毒检测的软盘和光盘。 5、 任何用户计算机中发现感染病毒,应立刻取消本机的共享文件设置,停止向其它计算 机发送电子邮件,并立即进行杀毒处理,必要时通知 MIS 部门有关人员。待确认病毒被 彻底清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网络。 6、 但不得访问带有色情、反动言论和政府指定有其它非法内容的网站。 7、 不允许利用公司计算机网络进行网络聊天, 8、 公司内部网和各应用系统的密码进行定期更换。服务器登录密码要一月一换,所用密码 长度不得少于 12 位,要用不规则的英文字母和数字和其它难以猜测的符号组成。 9、 任何人不允许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网上私自设立 BBS、个人主页、FTP 站点及各种文件服务器,严禁在公司网络上玩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 欣赏音乐、网上聊天等; 10、为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利用 Notes 邮件、FTP 等在网络中传 送超大文件; 11、任何部门和个人应高度重视保护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于需要上网的各类保 密信息必须保证有严密的授权控制; 第三条 处罚规定 1、 对于蓄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蓄意窃取网上秘密信息的个人,作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2、 对于在公司环境内的计算机上浏览黄色网站、下载黄色图片、访问政府禁止浏览的网站 以及玩网络游戏的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降级降职处分; 3、 对于由管理不善引起公司秘密泄露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降级降职 处分。 创新未来电脑有限公司 2002 年 7 月 1 日 《借款、支票申请及费用报销规定与制度》 为保证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条理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制度与规定: 一、借款制度 1、因出差、日常业务、购买办公用品及支付其他大额费用(如顾问费,劳务费等),超过 500 元的,应提前两天将签字齐全的《借款申请单》交到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现金 流量备足现金。 2、借支现金,应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借款单必须注明日期、事由。 3、借支的现金使用后应在 5 天内报销,报销后借款人取回《借款申请单》,以示还清此笔 借款。如不能及时还清借款,借款人应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 二、支票申请及报销 1、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支票的,应提前两天将《支票申请单》(尽量附上原始发票)交到 财务处,同时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并确认好对方收款人全称,否则财务有权拒绝处理,对 于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的款项,必须将合同(含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一同交财务部门, 以便财务部门掌握付款情况。 2、如果有当时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经手人应在支票领出后一周内取回原始发票到财务 报帐。如逾期未办,财务有权拒开新支票。 二、报销制度 对于日常开支的报销,申请人应于周四将部门经理签字后的费用报销单交到财务部, 报销单据上请注明所属部门及原始发票张数,原始发票应按时间顺序均匀地贴在报销单据 背面,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据,财务有权拒绝处理。 三、报销凭证 所有从外部取得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规定使用的正式发票,一切非正式 单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四、手机通讯费用报销规定(仅适用于北京地区员工) 1、因工作需要(如从事市场、销售人员需要频繁在外用手机与客户联系),员工手机通讯 费用可按以下等级标准进行报销: 等级一:200元以内报销50% 等级二:200元以内报销70% 等级三:500元以内报销70% 2、因特殊情况需要报销手机通讯费用或报销超过以上标准的费用,可经业务主管和公司 主管批准后进行报销。 3、公司将根据员工工作性质的调整而相应地调整其手机通讯费用报销标准。 五、招待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北京地区员工) 1. 招待费用必须提前向公司有关主管申请。 2. 参加招待活动人数在五人以上可按每人不超过30元的标准进行费用报销,五人(含五 人)以下则按每人不超过50元的标准报销费用。 3. 因客观情况造成招待费用超过以上标准,超过部分经公司常务主管批准后可酌情报销。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可以申请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具体规定如下: 1、 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申请表》,经业务主管、公司主 管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安排招聘临时工作人员的工作; 3、 经有关主管面试确定录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与公司签定《临时工作协议》,约定具 体劳务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4、 对于研发型的工作,为保证后续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支付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用中必须预留出 10%-20%的数额作为保证金,待临时工作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后再予以支 付; 5、 参加或配合市场活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中包含误餐费与交通费; 6、 临时工作人员的考勤按公司现行的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21 页 1089 浏览
立即下载
行政人事管理流程入职流程表(DOC 32页)

行政人事管理流程入职流程表(DOC 32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行政人事管理流程 入职流程表 行政管理中心发《聘用通 知》或电话通知 入职前的准备工作 通知新员工报到时必带 的资料、证书等 员工报到、填写员工履历表 办理入职手续,录入打卡指纹 发放基本办公用品、安排住宿、带领参观办公区域和用餐区域 向各部门介绍新员工 入职前的培训、学习 到所在部门上岗,工作交接安排 第 1 页 共 32 页 公司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职责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离职流程表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须 提前一周向部门主管申 请 辞职申请 正式员工:离职必须提 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申 请 离职面谈 部门主管审批 部门经理审批 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批 员工级:辞职审批可由人力行政主管 审批完毕后即可。 主管级及以上:辞职审批须经总经理 批准完毕后方可离职。 总经理批准 员工将审批完毕后的离职 申请表交行政管理中心 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结算薪资 第 2 页 共 32 页 须按人力行政主管核准离职日期之后 开始领取离职单进行交接(移交时须 按离职表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依次进行交接签字,生效后把离职单 交回人事行政部门)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请假流程表   申领《请假单》 部门主管审批 部门经理审批 3 天以内可由部门经理直接审 批 人力行政主管审核 1 、员工级:超过3 天以上请假人员需经 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效, 3 天以下主管 批准 2 、主管级以上: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生 效 总经理批准 交《请假单》至行政管理中心, 留存联个人或部门留存,以备 核算考勤 请假时间超过三天以上者到假时必须销 假以便人力部行政部门核销 销 假 第 3 页 共 32 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出差流程图 出差申请 呈报送审 预领出差费 安排交通工具 部门总监 或总经理 其他事务安排 出差过程 回公司报到 出差汇报、总结,资料移交 差旅费审核 报销结单 第 4 页 共 32 页 财务总监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专项档案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文书办结 收 集 整理、分类 行政管理中心 调阅和管理 编号、装订 主管领导审核 归档、整理 档案鉴定 相关领导 总经理审批 档案销毁清单 销毁 重要档案借阅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重要档案借阅 人力行政部 填写借阅单 主管领导审核 相关领导 第 5 页 共 32 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调阅 阅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调出档案 总经理审批 审批 归还 登记归档 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管理流程 提出采购需求 行政管理中心 小额采购、零星采购或易 耗品采购可直接将金额填 写到申请单上,由财务一 并审核资金需求 汇总需求计划 市场调查询价 人力行政经理审核 编制计划预算 财务总监审核 编制采购单 申领资金 定供应商 采 购 签字领用 验收、入库 第 6 页 共 32 页 领用登记清单 年终库存清查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公文(发文)管理流程   主办部门拟稿填写 审批单 相关领导会签 相关部门、经办人 员会签 修 改 总经理审批 印 发 归 档 公文(收文)管理流程   相关领导 行政管理中心 相关部门 承办 签收、登记、拟办意 见 承办、传达、催办、 督办 第 7 页 共 32 页 主管领导批办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整理反馈信息 听取汇报 归 档 招聘管理流程 用人部门主管审核 填报《招聘需求表》 表》 分管人力行政领导审定 调整招聘需求 确认   制定招聘方案 总经理审批 发布招聘信息 审批 应聘资料收集筛选 与用人部门 共同确定面试名单 用人部门相关人员 参与招聘面试 填写《面试评估表》对专 业技能方面作出评价 分管人力行政领导审定 填写《面试评估表》 结果反馈 明确岗位职责、要求 等 进入试用期 总经理审核 审批 未录取人员 被录取人员 告知、材料归档 通知被录取 人员报到 第 8 页 共 32 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录用并签订劳动 合同 不合格 延长试用或终止试用、 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考 核 合格 履行劳动合同 辞职 / 辞退审批 终止劳动合同 不合格 不同意 解除劳动关系 续签考 核 合格 不同意 终止劳动合同 同意 双方协 商 签订并履行劳动 合同 财务管理流程 费用报销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开 始 第 9 页 共 32 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按财务规范填写和粘贴票据 部门负责人审核 填写报销单或发票签字 通过 退回报销人 财务总监审核 否                                 通过 报销入帐 总经理审批   资产购置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年度预算或资产购买 计划                                                    部门负责人审核 提出购买申请、 资产采购单 通 过                            小型资产         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 第 10 页 共 32 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财务总监审核                                大型资产              总经理审  批 通过 安排供应商报价 或重新报价 部门负责人审核 通过        否                  小型资产 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审核                                                   财务总监审核                                      通过 大型资产 总经理审 批 通过                                                  签订采购合同并 财务入帐 建立固定资产登记 实施采购   固定资产入库管理流程 采购固定资产的申请 判断固定资产类别 采购员将固定资产采购合 同、发票等提交财务部 填固定资产卡,录入 登记簿 设备验收后,将验收报告 提交财务部 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进行资产评估 填制会计凭证并填写固定 资产卡片 第 11 页 共 32 页 财务总监审核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核算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等, 整理相关资料,报批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总经理审 批 制作凭证,登记固定资产 登记簿 资产调用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开 始 调入部门填写申请 单 不同意 调出部门协调安排 是否同 意 第 12 页 共 32 页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同 意 通过                                    财务总监审核 通过                     总经理审批                                   财务转帐 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移 交 资产调用 资产处置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开 始 提出资产处理意见 否 部门负责人审核 填制资产处置申请 审批表   通过 财务总监审核                                          通过                                   总经理审 第 13 页 共 32 页 批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通过 报废资产处理 按规定向税务部门 申报                                    调整财务帐目 资产盘点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提出年度盘点计划 确定盘点流程及人员 下发盘点要求及表格 配合、参与 财务部 资产盘点 编写资产盘点报告 复核是否帐物相符 否        差异原因分析并形成 处理意见报告 部门负责人审核 通过   财务总监审核 第 14 页 共 32 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通过        大额才需要  按审批意见落实 差异处理        总经理审 批                   调整明细帐                                                                                  资金流入管理流程  财务部     开 始 填写用款申请单 总经理审 批 通过 拨付资金 收款入帐 第 15 页 共 32 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资金流出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填写用款申请书或   借款申请书 否 部门负责人审 核 通过                                    财务总监审 核 通过                                  财务出纳办理  通过 总经理审批                                  结  束 由财务部门退回 直接退回经办人或借款 人 第 16 页 共 32 页 否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运营拓展管理流程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开始 制定年度(或月度)需求 计划 已审批 汇总需求计划 部门经理审核 市场调查询价 编制计划预算 财务总监审核 总经理审批 采购申请 选定供应商 采 购 入固定资产清单库 归还 签字领用 季度固定资产清点 项目成本计划编制流程 第 17 页 共 32 页 领用登记清单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工程造价、运营拓展部 开始 工程部提供相关资 料 施工总承包招标结束 编制项目成本计划 项目成本计划内部会审 分管领导审核 公司造价复核 调整项目成本计划 分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 审核 工程部备案 形成正式成本计划文件 组织实施 结束 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管理流程 第 18 页 共 32 页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运营拓展部/工程管理部 开始 编制招标文 件 编制标底 招标文件内部评审 运营拓展、造价复审 修改、编制正式招标文 件 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 工程部参与考察 招标小组初选入围单位 工程总监审查 审查 总经理审定 工程总监审查入围单位 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答疑 接受标书、评标、决标 (接上页) 运营拓展部、工程部 参与 财务管理中心、工 程部备案 接受标书、评标、决标 询标、确定中标单位 发中标通知书、招标办备 案 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结束 第 19 页 共 32 页 工程总监审查中标单位 总经理审批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监理招标管理流程 运营拓展部/工程管理部 开始 运营拓展、造价复审 编制招标文件 修改、编制正式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内部评审 总经理审定 工程总监审核 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 工程部参与考察 招标小组初选入围单位 工程总监审核入围单位 入围单位 出售招标文件、答疑 运营拓展、工程部参与 财务部、工程部备案 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接受标书、评标、决标 询标、确定中标单位 工程总监审定中标单位 发中标通知书、备案 分包工程招标管理流程 运营拓展部/工程管理部 开始 编制招标文件 运营拓展、造价复审 招标文件内部评审 修改、编制正式招标文件 工程部参与考察 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 运营拓展、工程部参 与 招标小组初选入围单位 发布招标文件、答疑 接受标书、评标、决标 第 20 页 共 32 页 工程总监审核 总经理审定 工程总监审核 审查入围单位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45 生效日期 询标、确定中标单位 行政部、工程部备案 页 码 工程总监审定中标单位 发中标通知书、备案 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结束 甲供材料与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流程 运营拓展部/工程管理部 开始 确定甲供材料与设备 的技术方案 分管领导审查 工程部提出甲供材料与设备 的《请购单》 商务部市场调查报价、询价 工程部编制招标文件 总经理审定 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报名 工程部参与考察 初选入围的材料与设备供应 商 分管领导审查 商务部整合、发包 运营拓展、工程部参 与 财务部工程部备案 接标、评标、决标 询标、确定中标单位 发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 21结束 页 共 32 页 分管领导审查 总经理审 批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甲定乙供材料与设备定价管理流程 运营拓展部/工程管理部 开始 工程部审查施工单位 上报的材料与设备的 品种、品牌、价格等 工程部提供材料与设 备的技术参数指标 工程部参与考察 分管领导审查 确定甲定乙供材料与设备 运营拓展进行市场调查报价询价 会同工程部对材料与设备进行 性价比分析、确定三个品牌 再次对材料与设备的品牌、 价格进行最优性价比分析 最终确定一个品牌与价格 督促总包单位与供应商签 订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合同 财务、工程部、行政部 备案 分管领导审查 会同工程签发材料与设备的 品牌与价格签证单 结束 工程合同管理流程 第 22 页 共 32 页 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 总经理审定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相关部门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工程管理部/运营拓展部 相关领导 开始 合同起草 与合同签订单位进行磋商 工程部、造价商务 审查合同内容 对合同内容进行内部评审 修改合同、正式合同成文 与合同签订单位最终确认合同条款 正式签订合同 工程部、财务部、行 政部备案 工程总监审核 总经理审批 办理相关归档手续 结束 费用签证管理流程 工程管理部 /运营拓展部 开始 工程部接收已经过监理 单位审查的费用签证单 工程部核实变更工程量、 填写内部审批单 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发生 审查变更工程量及变更费用 工程部审查 工程总监审核 工程部、财务部审查 单项变更 5 万元以上的 第 23 页 共 32 页 总经理审 批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工程部进行签证并下发 费用签证单 重大变更的费用签证单 报公司备案 工程部财务部备案 结束 注释: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 5 万元的,视为重大工程变更。 工程款中期支付管理流程 工程管理部/运营拓展部 开始 工程部接收施工单位上 报并经过监理单位审查 的工程款中期支付申请 合同约定工程款中期支付的日期 与方式 工程部确认工程形象 进度 审核已完工程量的造价 财务部提供应扣款项及 款额 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确定应付 款 工程总监审核 总经理 审批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流程 财务部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管理部/运营拓展部 备案 开始 第 24 页 共 32 页 结束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工程部核实结算条件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接收施工单位上报并经监理单 位审查的结算资料 审核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进行工程结算 会同施工单位对总造价的初次 确认 工程总监审核 造价委托第三方对工程 决算进行审计 公司造价审定 会同施工单位对总造价的最终 确认 财务部核算尾款 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及合 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财务部、工程部备案 造价信息管理流程 开始 造价人员编制甲供、甲定乙供材料 与设备名录 工程总监审核 造价人员收集甲供、甲定乙供材料与 设备名录并上报造价部 收集造价信息 造价人员收集整理各类造价信息 每月上报造价信息给公司高层领导 造价人员每月将造价信息发到管理 人员电子邮箱中 接收造价信息 第 25 页 共 32 页 结束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工程管理流程 方案设计管理流程 工程管理部 开始 分析已批准的定位报告 编写方案设计任务 书 方案设计任务书内部初审 工程部、财务部、办公室设 计合同备案 公司造价人员、 运营拓展部参 与内审 初步选定设计单位 工程总监审定 签订设计合同 设计院进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内部初审 组织项目专题会议评审 总经理审批 工程部办理申报手续 工程部收集方案申报过程中的意见 汇总各类意见 设计院修改方案 第 26 页 共 32 页 工程总监审定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施工图设计管理流程 工程管理部 开始 分析已批准的扩初设计文件 编写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初步选定设计单位 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内部初审 工程总监审定 地质勘察委托及相关资料收集 公司造价人员、运营拓展复审 设计合同工程、财务、行 政部备案 公司造价商务复审 设计调整,出正式施工图 报建人员办理申 报手续 委托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内部初审 工程总监审查 总经理审定 进入工程报建程序 开工准备工作管理流程 相关部门 工程管理部 开始 监理招标 第 27 页 共 32 页 相关领导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拆迁安置 施工招标 工程管理部组织 施工图会审 总经理审定 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施工许可证申办 制订《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总体计划》 工程总监审查 工程管理部复审 对监理单位进行准备工作的检查,审 查《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主 持召开监理会议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进 行检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等 《施工组织设计》报 行政部备案 审批开工报告 施工图会审管理流程 工程管理部 开始 工程部查看图纸 工程部收集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图纸初审文件 造价人员、运营管理查 看图纸 造价复审《图纸会审纪 要》 参加内审的人员查看图纸 组织施工图内部初审 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组织各相关单位审查 《图纸会审纪要》 组织各相关单位在《图 纸会审纪要》上盖章 发放《图纸会审纪要》 《图纸会审纪要》报、造 价备案 根据《图纸会审纪要》内容 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工程进度与计划管理流程 第 28 页 共 32 页 工程部负责收集、整理 《图纸会审纪要》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工程管理部 开始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总体计划》已 审批 编制工程年度进度计划 分管领导审定 总经理审定 下达年度工程实施 计划文件 编制季度进度计划和月进度计划 经工程部审核后、 下达季度工程实施 计划文件 分管领导审定 执行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公司季度检查 工程部对工程进度进行日常检查 每月末、季末编制季、月完成情况汇总表 并与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进行对比。 每年年底 分管领导审核 实现计划目标 严重偏离计划目标 进行原因分析 填写计划调整审批 表 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 编制年度完成情况汇总表 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工程管理部 开始 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 单位 提出 设计 变更 客户 提出 设计 变更 监理 单位 提出 设计 变更 设计 单位 提出 设计 变更 建设 单位 提出 设计 变更 工程部、运 营部审查 一般变更 分管领导审核 重大变更 总经理审定 设计单位审查、签署设计变更意 见。(设计院出图) 第 29 页 共 32 页 重大变更的联系单 及修改图纸上报公 司行政部备案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NY-ZD-LC-01 页 码 生效日期 下发设计变更 质量缺陷修补及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工程管理部 开始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分析 质量事故 上报工程管理部 质量缺陷 质量事故区域暂停施 工、报公司分管领导 施工单位编制缺陷修补 方案并请监理单位审批 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伤亡事故按规定上报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按批准方案修补并记 录,验收合格同意下道 工序施工 工程部会同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监理单位总监,公司领导等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 设计院提出重大质量 事故处理方案 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 会审事故处理方案 重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报设计院并请设计人 员踏勘(按地方规定 上报建设行政部门) 施工单位编制质量事 故处理方案,并经监 理单位和设计院审批 同意 基础及主体工程结构验收管理流程 施工单位按质量事故处理 方案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确认事故处理方案并 由工程总监审定 工程管理部 事故处理方案报公司 总经办备案 开始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经各单位验收同意下道工序施 工。(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基础工程已完成 主体结构工程已完成 按地方规定,工程已经过实体检测 结束 工程部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检查工程验收条件 工程技术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并报送质监部门 向质监部门申请结构验收并通知勘察、设计等相关部门 工程管理 部验收 五方责任主体及质监等部门共同参加结构验收 第 30 页 共 32 页 45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施工单位对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进行汇报 结构验收 记录备案 NY-ZD-LC-01 页 码 45 生效日期 监理单位出具评估 报告(汇报材料) 设计单位对结构 工程进行评估 提出整改意见,结构工程验收记录五方责任主体签章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同意下道工序进行施工 结束 五方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发包方,承包方,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流程 开始 单位工程按合同内容完成施工任务,各类专项验收已完成 施工单位向工程部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提交竣工报 告) 工程部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单位整改后经工程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监理单位出 具预验收评 估报告 工程技术资料经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并报送质监部门 向质监部门申请正式竣工验收并通知勘察、设计等相关部门 工程部预验收 五方责任主体及质监部门共同参加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 工过程进行汇报 竣工验收记 录备案 监理单位出具 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对工 程进行评估 设计单位对结构 工程进行评估 提出整改意见,竣工验收记录五方责任主体签章 整改完毕,验收合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及其它工作 技术资料管理流程 工程管理部 开始 工程技术资料 其它资料 联系单 第 31 页 共 32 页 图纸 施工单位工程技 术资料移交 文件名称 业务流程图 文件编号 编制日期 年 11 月 修改日期 由监理单位分 发给有关单位 方案、施工图、 综合布线图、 图纸会审纪要、 重大设计变更、 各类合同、计 划报表等资料 在各阶段及时 报送公司行政 部备案 NY-ZD-LC-01 生效日期 及时编制报表, 收集技术资料 从设计院提 取施工图纸 原件公司内部存 发给监理单位并 档 做好记录 公司内部存 分发给有关 档 单位并记录 平时将资料进行收集并进行分类整 理,工程完工时,现场的工程技术 资料全部在工程部内部存档 查收施工单位移交的技术资料(监 理、质监审查通过) 工程技术资料城建档案馆存档 完整资料进行内部存档并移交物业 一套 结束 材料检验管理流程 开始 工程管理部 施工单位对进场 材料进行报验 按进度计划材料进场 监理单位进行质 保资料查验 监理单位对进场 材料检查 页 码 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查 合格材料 同意在工 程中使用 不合格 材料严 禁使用 建立合格供方名册 第 32 页 共 32 页 结束 45

32 页 407 浏览
立即下载
人事档案员工信息台账及人员结构分析表Excel(设置提醒)

人事档案员工信息台账及人员结构分析表Excel(设置提醒)

人事档案管理 基础信息表 员工信息表 人员结构分析 表 续签合同提醒 员工生日提醒 理 员工生日提醒 员工查询 首页 工龄(年) 工龄(月) 第几次签 订合同 部门主管 5/8/2015 7 91 1 采购部 副总经理 3/2/2011 11 141 2 销售部 副总经理 1/2/2008 14 179 3 序号 姓名 性别 部门 1 张三 男 财务部 2 李四 女 3 李铭 男 职务 入职日期 员工信息表 最近一次合同签 订日期 合同年限 合同到期日期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籍贯 5/8/2015 2 5/7/2017 110110199006063698 1990/6/6 32 北京 7/10/2013 3 7/9/2016 411156198203154692 1982/3/15 40 1/2/2016 无固定期限 110110197207064618 50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972/7/6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户籍所在地 民族 毕业院校 专业 学历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北京市朝阳区 汉族 北京大学 会计 本科 已婚 党员 15866669999 回族 南开大学 行政管理 博士 已婚 党员 12300001234 汉族 北京大学 行政管理 博士 已婚 党员 13269116529 备用联系方式 15866668888 15622569826 12654329745 备注 首页 性别分布 部门分布 性别 人数 百分比 部门 人数 百分比 男 2 66.67% 行政人事部 0 0.00% 女 1 33.33% 财务部 1 33.33% 销售部 1 33.33% 采购部 1 33.33% 工龄分布(年) 工龄年限 人数 百分比 1年及其以下 0 0.00% 1年以上3年以下 0 0.00% 3年以上5年以下 0 0.00% 5年以上10年以下 1 100.00% 10年以上 0 0.00% 职务分布 学历分布 职务 人数 百分比 学历 人数 总经理 0 0.00% 博士 2 副总经理 2 66.67% 硕士 0 部门主管 1 33.33% 本科 1 职员 0 0.00% 大专 0 高中 0 中专 0 初中 0 百分比 年龄分布 年龄区间 人数 百分比 ≤20 0 0.00% 20-30 0 0.00% 30-40 0 0.00% 40-50 0 0.00% 50-60 0 0.00% 政治面貌分布 政治面貌 人数 百分比 党员 3 100.00% 团员 0 0.00% 群众 0 0.00% 续签合同提醒 首页 序号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第几次签订合同 合同到期日期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毕业院校 专业 学历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备用联系方式 员工生日提醒 首页 序号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工龄(年) 出生日期 年龄 联系电话 请输入员工姓名: 个人 基本 资料 任职 信息 其他 信息 张三 首页 姓名 张三 性别 男 年龄 32 民族 汉族 政治面貌 党员 婚姻状况 已婚 身份证号 110110199006063698 籍贯 北京 出生日期 6/6/1990 户籍所在地 北京市朝阳区 毕业院校 北京大学 专业 会计 部门 财务部 职务 部门主管 工龄(年) 7 工龄(月) 91 学历 5/8/2015 第几次签订合同 1 合同到期日期 5/7/2017 联系电话 备注 15866669999 入职日期 5/8/2015 合同年限 最近一次合同签订日期 备用联系方式 本科 2 15866668888 下拉信息列表 性别 男 女 部门 职务 行政人事部 总经理 民族 专业 学历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汉族 行政管理 博士 已婚 党员 回族 会计 硕士 未婚 团员 本科 离异 群众 财务部 副总经理 销售部 部门主管 维吾尔族 采购部 职员 首页 大专 高中 中专 初中 首页 1、本表中的部门、职务、民族、专业、学历、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均可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2、表中的序号、性别、出生日期、年龄、工龄、合同到期日期均有公式自动计算 3、有公式的单元格若行数预留不够,公式自行下拉 4、下拉信息列表自行补充修改即可 5、结构分析表完全自动生成无需录入任何内容 6、续签合同提醒:自动生成5天内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的信息,无需录入任何内容 7、员工生日提醒:自动生成本月生日的员工信息,无需录入任何内容 8、员工查询:输入姓名后所有内容自动生成

68 页 664 浏览
立即下载
【科技行业】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科技行业】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1. 目的作用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管理, 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提 高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管理。 3. 管理职责 人力行政部是公司员工考勤的归口部门, 负责员工考勤指纹的录入、 员工考勤统计, 考 勤 机的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4. 作息时间 4.1 工作时间 4.1.1 正常月工作时间 a.月薪制人员原则上按照 6 天 8 小时制执行,即 26 天/月 (特殊岗位人员不在此范围); b.生产部、品保部、仓储部、物流部等日薪制人员按照 5 天 8 小时制执行,即 22 天/月; c.月薪制人员原则上不加班(如需加班按照加班费处理), 日薪制人员依据生产任务需 要安排加班,加班费严格按照当地法律要求执行落实; 4.1.2 正常日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规定 a. 总经 办、产 品 部 、行 政 部 、采购 部 、财 务部 、生产 部 、品 质部 、仓储 部: 上午 8 :30~12:00,下午 13:30~18:00 b.JW 部: 上午 9 :00~12:00, 下午 13:00~18:00 因季节变化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另行通知。 工作日内工作任务所需, 应自动顺延工作时间至任务完成。 因紧急工作任务需要占用员 工 休息日(含法定节假日) 时, 员工不得以休息日为理由拒绝工作。晚上加班从 18:30 起, 加 班时限按各部门加班通知为准。 休息时间 4.2.1 法定节日(11 天):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3 天)、元旦 和春节(3 天),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安排休息天数。 4.2.2 周休息日 a.月薪制人员每周末享有一天休息日。 b.JW 部人员按照约定执行。 c. 生产部、 品质部、仓储部依据生产任务自行安排, 原则上尽量安排每周休息一天。 4.2.3 公司可决定安排其他休息日。 5. 请 ( 休 ) 假管 理 5.1 事假: 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 必须请假履行请假手续, 填写《请假单》,未经 批准无故缺席或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论处。事假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 可电话申请除外)。事假不发薪,且每年累计不超过 15 天,且年度内累计事假不得超 过 30 天。(特殊情况需经总经办批准同意) 5.2 病假:员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息须持有镇级以上医院病历和休假证明方可请病假。病 假每年累计不超过 30 天,超过 30 天以的上,需人力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同意, 病假期间不发薪。 5.3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必须送往医院救治或休息的, 须凭镇级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 院 书或休假报告以及公司证明, 方可请工伤假。工伤员工在治疗、休假期间的薪资 发放 按照当地工伤管理条例执行落实。 5.4 调休假: 因工作之需节假日安排上班或出差期间无休假, 需调休人员需提前一天填定 《请 假单》,经部门主管同意,人力行政部审核,总经办签署后方可休假. 5.5 年休假:满工作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每年均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5.5.1 员工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 5 天; 5.5.2 员工满 10 年(含)不满 20 年的,每年享受年休假 10 天; 5.5.3 员工满 20 年(含)以上的,每年享受年休假 15 天; 5.6 婚假: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方可享有下列婚假(附结婚证复印件) 5.6.1 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 3 天。 5.7 丧假: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方可享有下列丧假(附本地村委或派出所证明) 5.7.1 员工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死亡,可请 3 天丧假。 5.7.2 员工祖父母以及岳父母死亡,可请三天事假,不纳入全年累计考核。 5.8 产假 5.8.1 员工生育持医院证明经公司核准可请产假 98 天。 5.8.2 员工配偶生育可有陪产假 10 天。 5.9 请事假、病假者,当月均取消全勤奖。 5.10 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5.10.1 员工请假必须本人提前申请,按 5.9.2 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并将有效申 请 和证明交人力行政部考勤,否则一律作旷工处理。因无法及时书面申请,必须 先电 话向部门主管申请,回公司后补请假。 5.10.2 请假审批权限 a.普通员工 1 天以内(含 3 天)请假由部门主管审批; b.普通员工请假 3 天以上由部门主管/人力行政部/总经办审批; c.职员/主管级以下请假 2 天以内(含 2 天)由部门最高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d.职员/主管级(含)以上请假 3 天以上,总经办审核,总经理审批。 6.考勤记录 6.1 考勤机指纹打卡有效范围规定 上下班 20 分钟内打卡在有效范围内,超出 20 分钟以外打卡视为无效并按旷工论处。 6.2 打卡 6.2.1 打卡是员工出勤的主要依据, 总经理批准免刷卡者,其余员工上下班必须按规 定 时间打卡; 6.2.2 若因特殊原因未打卡者, 必须于次日将部门领导签批的上下班时间证明交人力 行 政部,未按时交者,作旷工或缺卡处理; 6.1.3 未到下班时间不得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等候刷卡, 如有违反经查实后按撤离职守 处 分(即早退),部门主管应负责连带责任; 6.1.4 上、下班忘记刷卡者,责任人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人力行政部发放的《考勤复核 申请单》,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卡申请, 由部门最高主管批准经人力行政部签署后予 以 签卡公司原因而未打卡者经部门主管批准补卡,人力行政部签署(免签卡 3 次 数, 超出 3 次者,按照厂规规定执行); 6.1.5 打卡时如遇卡钟原因无法打卡, 应立即向人力行政部反映,人力行政部会立即 安 排考勤专员确认并处理; 6.1.6 正常上、下班不刷卡者作旷工处理; 6.1.7 不服从加班安排或拒绝执行值班者作旷工处理; 6.1.8 因事(病)办理了请假手续又刷上下班卡者,一经发现给予记大过处分; 6.1.9 员工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自觉打卡; 6.1.10 因特殊情况,如遇考勤设备故障时,人力行政部另行进行指纹签卡。 6.3 考勤机指纹录入 6.3.1 员工报到时由人力行政部办理指纹卡录入,满 3 天后,发放门禁卡; 6.3.2 员工门禁卡损坏或丢失, 必须及时到人力行政部更换新门禁卡,丢失或人为损 坏 需交工本费 20 元/张(门禁卡自然损坏免); 6.4 考勤统计 6.4.1 人力行政部每月底对员工打卡记录作详细统计汇总, 将员工出勤情况, 迟到、早退、 事假、病假、旷工、签卡次数等详细登录在考勤报表中,报财务部作为核发当月 工 资的依据; 6.4.2 旷工一天扣除二天薪资, 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六天者作自动离职论处, 并 扣 发所有在期间薪资; 6.4.3 因安排值班人需要另外时间调休的,必须在请假单中注明“调休”,经部门主管 审 批/总经办批准后,交人力行政部存档统计考勤,否则当日考勤按旷工处理。 6.5 离职的考勤 6.5.1 员工因故辞职、辞退,如离职当月工作日不满三天,不予考勤计薪。 6.5.2 员工无故擅自离职,离职当月不予考勤计薪。 7.处罚规定 7.1 迟到/早退: a.超过正常上班时间规定内上班作迟到处理; 正常下班时间规定时间内提前离开公司 作 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在 5 分钟以内,每次乐捐 10 元;迟到或早退在 5-15 分 钟以 内, 每次乐捐 20 元; 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 按照旷工半天处理。(注: 与现 执行是否 有差异) b 当月迟到早退或缺勤的不享受全勤奖。 7.2 人员每月享受 3 次免签卡的权利,超出 3 次者,每次乐捐 10 元; 7.3 人员旷工一天按当月日均工资计算另扣发 2 天工资。 7.4 签卡规定时间内未补签者,以旷工论处。 7.5 员工私自连续离岗(旷工) 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部门应在第四天之内报人力行政部。 员工无故旷工月累计六天以上者予作自动离职处理。 7.6 已打卡未上车间(上班),记旷工处理。 7.7 当月有旷工现象取消当月全勤奖及绩效工资。 8.附件 8.1 附件一 -------------员工请假报批程序图 8.2 附件二 -------------请假条 8.3 附件三 -------------考勤复核申请单 附件一: 员工请假报批程序图 本人填写请假申请 报部门主管批 不 是否同 批 超 准 权 退 限 还 同 意 请 是否同 批 超 权 限 行政部备 人事记

6 页 504 浏览
立即下载
公司员工考勤表(腾讯集团)

公司员工考勤表(腾讯集团)

2020年11月考勤记录 考勤异常记录 应出勤天数 部门 NO 员工姓名 人事行 政部 1 张三 2 x'x 3 x'x'x 4 x'x'x 5 x'x'x 6 x'x'x 21 7 x'x'x 21.0000 8 x'x'x 21 9 x'x 21 10 x'x 11 x'x 咨询部 营销部 日期/事项 11月1日事假 11月14日事假 x'x 1 5 实际 事假(天 病假( 调休( 出勤天数 ) 天) 天) 14.3750 1.0000 0.625 21 11月6日出差到站回家 1 21 ### 11月7日调休 21 11月4日事假 1 20.8750 0.125 11月12日事假 1 20 1.0000 11月5日事假 1 20 1.0000 20.5625 0.4375 11月25事假 12 小时 天数 3.5 11月23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6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7日跟台至22点后 11月6日跟台至零点 医疗部 13 xx 21.0000 11月13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0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7日跟台至零点 财务部 14 x'x 21 15 x'x 21 16 x'x 11月9日加班(双休日) 17 x'x 11月3日事假 18 x'x'x 19 x'x'x 20 x'x'x 21 x'x'x 22 x'x'x 4 21 1 11月26日跟台至零点 20 1.0000 21 11月27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日事假 1.5 11月13日跟台至零点 20.8125 0.1875 21 21 11月18日事假 3 20.6250 21 0.375 财务部 23 x'x'x 21 24 x'x 21 11月11日事假 25 x'x 11月14日加班 1 11月19日加班 2 11月21日加班 1 11月25日加班 1 11月1日加班 1.5 11月2日加班(双休日) 26 x'x 物流部 27 总经办 备注:无 x'x 28 x'x 29 x'x 1 20 21 9 11月8日加班 3.5 11月15日加班 1 11月26日加班 1.5 11月27日加班 2 11月30日加班(双休日) 9 11月1日加班 9 11月2日加班(双休日) 6 11月5日加班 5 11月7日加班 5 11月8日加班 4 11月13日加班 2 11月16日加班(双休日) 9.5 11月18日加班 3.0 11月19日加班 3 11月26日加班 7 11月27日加班 6 11月28日加班 1.5 11月29日加班 2 21 1.0000 勤记录 应出勤天数 21 加班(时) 新入职 年假( 离职(天 国定 缺勤天 天) 工作日 双休日 ) 数 假日 5 备注 11月22日离职 交通补贴80元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交通补贴80元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4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11月8日转正 误餐补贴150元 5 9.5 18 47.5 15.5 2020年11月考勤记录 考勤异常记录 应出勤天数 部门 NO 员工姓名 人事行 政部 1 张三 2 x'x 3 x'x'x 4 x'x'x 5 x'x'x 6 x'x'x 21 7 x'x'x 21.0000 8 x'x'x 21 9 x'x 21 10 x'x 11 x'x 咨询部 营销部 日期/事项 11月1日事假 11月14日事假 x'x 1 5 实际 事假(天 病假( 调休( 出勤天数 ) 天) 天) 14.3750 1.0000 0.625 21 11月6日出差到站回家 1 21 ### 11月7日调休 21 11月4日事假 1 20.8750 0.125 11月12日事假 1 20 1.0000 11月5日事假 1 20 1.0000 20.5625 0.4375 11月25事假 12 小时 天数 3.5 11月23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6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7日跟台至22点后 11月6日跟台至零点 医疗部 13 xx 21.0000 11月13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0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7日跟台至零点 财务部 14 x'x 21 15 x'x 21 16 x'x 11月9日加班(双休日) 17 x'x 11月3日事假 18 x'x'x 19 x'x'x 20 x'x'x 21 x'x'x 22 x'x'x 21 23 x'x'x 21 24 x'x 21 4 1 11月26日跟台至零点 x'x 20 1.0000 21 11月27日跟台至零点 11月2日事假 1.5 20.8125 11月13日跟台至零点 0.1875 21 21 11月18日事假 3 11月11日事假 25 21 20.6250 1 11月14日加班 1 11月19日加班 2 11月21日加班 1 20 0.375 1.0000 25 x'x 11月25日加班 1 11月1日加班 1.5 11月2日加班(双休日) 26 x'x 物流部 27 总经办 备注:无 x'x 28 x'x 29 x'x 21 9 11月8日加班 3.5 11月15日加班 1 11月26日加班 1.5 11月27日加班 2 11月30日加班(双休日) 9 11月1日加班 9 11月2日加班(双休日) 6 11月5日加班 5 11月7日加班 5 11月8日加班 4 11月13日加班 2 11月16日加班(双休日) 9.5 11月18日加班 3.0 11月19日加班 3 11月26日加班 7 11月27日加班 6 11月28日加班 1.5 11月29日加班 2 21 勤记录 应出勤天数 21 加班(时) 新入职 年假( 离职(天 国定 缺勤天 天) 工作日 双休日 ) 数 假日 5 备注 11月22日离职 交通补贴80元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交通补贴80元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4 误餐补贴150元 误餐补贴150元 11月8日转正 误餐补贴150元 5 9.5 18 47.5 15.5

4 页 587 浏览
立即下载
公司员工考勤表

公司员工考勤表

List.1 √ ● ○ ☆ △ ▲ 出勤 休假 事假 病假 外地出差 市内出差 × ※ ◇ ◆ 旷工 迟到 早退 中途脱岗 总裁办公室 房产总公司 建设总公司 赵 孙 王 钱 李 田                                                                                   物资公司         物业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法律事务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审计监察部         计划财务部             宁波房产分                   宁波建设分             南京建设分公司                 Err:502            部门:   姓 名 星期 日             考勤员:                 主管领导签字: Tue Wed Thu Fri Sat Sun Mon Tue Wed Thu Fri Sat Sun Mon Tue Wed Thu Fri Sat Sun Mon Tue Wed Thu Fri Sat Sun Mon Tue Wed Thu 1 2 3 4 5 6 7 8 9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出勤 ● 休假 ○ 事假 ☆ 正常 外地 市内 中途 休假 事假 病假 旷工 迟到 早退 出勤 出差 出差 脱岗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天数 天数 天数 天数 天数 天数 天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上午 √   病假 注:此表由部门考勤员填写,统一报人力资源部。 △ 外地出差 × 旷工 ※ 迟到 ◇ 早退             ◆ 中途脱岗 ▲ 市内出差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页 518 浏览
立即下载
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含年假管理版)

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含年假管理版)

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含年假管理) 人员信息明细 人员结构分析 续签合同提醒 员工生日提醒 员工信息查询 年假汇总表 年假明细表 年假查询表 基础信息表 使用说明 管理) 员工生日提醒 年假查询表 人员档案信息明细 序号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入职日期 工龄(年) 工龄(月) 1 张三 男 财务部 部门主管 5/8/2015 7 91 2 李四 女 采购部 副总经理 3/2/2011 11 141 3 李铭 男 销售部 副总经理 1/2/2007 15 191 第几次签订合同 最近一次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年限 合同到期日期 1 12/10/2015 2 12/9/2017 2 11/29/2012 5 11/28/2017 3 1/2/2016 无固定期限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12/29/1899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籍贯 户籍所在地 民族 110110199012013698 1990/12/1 32 汉族 411156198203154692 1982/3/15 40 回族 110110197212254618 ### 50 汉族 毕业院校 专业 学历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北京大学 会计 本科 已婚 党员 15866669999 南开大学 行政管理 博士 已婚 党员 12300001234 北京大学 行政管理 博士 已婚 党员 13269116529 备用联系方式 15866668888 15622569826 12654329745 备注 人员结构分析 性别分布 部门分布 性别 人数 百分比 部门 人数 百分比 男 2 66.67% 行政人事部 0 0.00% 女 1 33.33% 财务部 1 33.33% 销售部 1 33.33% 采购部 1 33.33% 职务分布 学历分布 职务 人数 百分比 学历 人数 总经理 0 0.00% 博士 2 副总经理 2 66.67% 硕士 0 部门主管 1 33.33% 本科 1 职员 0 0.00% 大专 0 高中 0 中专 0 初中 0 百分比 析 工龄分布(年) 工龄年限 人数 百分比 1年及其以下 0 0.00% 1年以上3年以下 0 0.00% 3年以上5年以下 0 0.00% 5年以上10年以下 1 100.00% 10年以上 0 0.00% 政治面貌分布 政治面貌 人数 百分比 党员 3 100.00% 团员 0 0.00% 群众 0 0.00% 10 天内需要续签合同人员统计 序号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第几次签 合同到期日 订合同 期 身份证号 年龄 合同人员统计 毕业院校 专业 学历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备用联系方式 30 天内生日人员统计 序号 姓名 性别 部门 职务 工龄(年) 出生日期 年龄 3 李铭 男 销售部 副总经理 15 12/25/1972 50 计 联系电话 13269116529 员工信息查询 请输入员工姓名 张三 部门 职务 入职日期 财务部 部门主管 5/8/2015 工龄(年) 工龄(月) 年龄 7 91 32 籍贯 民族 毕业院校 汉族 北京大学 专业 学历 婚姻状况 会计 本科 已婚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备用电话 党员 15866669999 15866668888 2023 年年假统计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工龄 规定年假(天数) 已休年假 剩余天数 张三 财务部 部门主管 7 5 0 5 李四 采购部 副总经理 11 10 0 10 李铭 销售部 副总经理 15 10 0 0 0 1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年假明细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天数 张三 财务部 部门主管 9/1/2017 9/3/2017 3 李四 采购部 副总经理 11/1/2017 11/4/2017 4 李铭 销售部 副总经理 11/3/2017 11/12/2017 10 年假查询表 姓名 张三 部门 职务 工龄 财务部 部门主管 7 规定年假(天数) 已休年假 剩余天数 5 0 5 基础信息列表 性别 男 女 部门 职务 行政人事部 总经理 民族 专业 学历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汉族 行政管理 博士 已婚 党员 回族 会计 硕士 未婚 团员 本科 离异 群众 财务部 副总经理 销售部 部门主管 维吾尔族 采购部 职员 大专 高中 中专 初中 使用说明 1、本表中的部门、职务、民族、专业、学历、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均可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2、表中的序号、性别、出生日期、年龄、工龄、合同到期日期均有公式自动计算 3、有公式的单元格若行数预留不够,公式自行下拉 4、下拉信息列表自行补充修改即可 5、结构分析表完全自动生成无需录入任何内容 6、续签合同提醒:输入需要提前几天需要提醒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信息的天数,其他内容自动生成 7、员工生日提醒:输入需要提前几天需要提醒即将生日的员工的天数,其他内容自动生成 8、员工查询:本系统查询方式为姓名查询,输入姓名后所有内容自动生成 9、在年假明细表:输入员工年假的详细信息,部门、职位、天数可以自动生成 10、年假汇总表:只需输入需要汇总年假的年份,其他内容自动生成 11、年假查询表:输入查询的的姓名即可查询该员工的详细信息

194 页 629 浏览
立即下载
长江钢管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表

长江钢管集团-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表

编号: 晋江长江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人 事 档 案 登 记 表 姓名: 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婚否 学历 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 外语水平 计算机 办公软件 资格证书 职称 取得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紧急 联系人 手机 照 片 其他 发证机关 邮编 与本人关系 座机 基本用工信息 所属部门 任命职位 级别 薪资待遇 户口性质 档案所 在地 社保缴纳 自 年 累 计 公积金 自 年 累 计 用工类别 □在岗人员 □本单位内退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 □ 在校学生  □离退休返聘人员  □其他 用工方式 □全日制     用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类型 □ 固定期限 年 年 □非全日制 是否签订合同 □ 无固定期限 □是 □否 签订地点 □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年限 年 试用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期限 月 劳动关系 解除类型 □自动离职  □辞 退 □调 离 □其 他 □协商解除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说明摘要: 教育 起止日期 学 校 专业 2 证书 背景 起止日期 工作单位 职务 薪资待遇 证明人 工作 经历 培训起止时间 内容摘要 所获证书及等级 发证机关 培训 经历 与本人 关系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家庭 成员 用人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部意见: 该同志经考核后,符合我单位招用条件,同意转正录用。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总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记录 日期 摘 要 记录人 3 审核人 调岗调动记录 日期 摘 要 记录人 审核人 记录人 审核人 奖惩记录 日期 摘 要 身份证黏贴处: 备注: 4

4 页 442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合同全套管理制度及全部表单

劳动合同全套管理制度及全部表单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员工之间稳定 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 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的原则,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 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订的,公司有权在三 日内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执行部门 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执行部门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劳动合同类型与内容 1、劳动合同类型 1.1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 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以年为单位,最短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签订 6 个月; 1.3 新入职员工按不同岗位签订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试用期 2.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 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 2.3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 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主体说明 3.1 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劳动者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年满 1 8 周岁的劳动者。所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校 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3.2 如系法人单位的,则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系非法人单位的(分公司), 由所在地法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若无法人单位的,则由分公司签订。集团公司特别要求 的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签订。 4、劳动合同内容说明 4.1 劳动合同范本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1、员工一经聘用,须在自用工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劳 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即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各单位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单位和员工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人力资源部应向新入职员工说明工作要求、工作岗位名称、合 同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签订过程中新入职员工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 5、人力资源部及时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并存档。 6、劳动合同签订说明 6.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签 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6.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公章和法人章盖章、职工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6.3、劳动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认后填写清楚,不需要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 6.4、签订劳动合同时请用黑色签字笔或水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涂改,单 方涂改视为无效。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采用书面形 式,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1、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须在 7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由各单位人力 资源部存档; 2、甲方(即用人单位,下同)法人在合同期间变更时,原法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 同继续有效,其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甲方单位性质因并购或重 组后变更时,原法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变更 后的法人承担。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1 劳动合同期满; 1.2 员工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 1.3 按法律程序确认劳动者失踪或死亡; 1.4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 1.5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1、乙方(即员工,下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 济补偿的。 1.1 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的; 1.2 乙方在求职时所提供的个人情况与事实不符或隐瞒不良行为的,如: 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不真实 与其他企业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 1.3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4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详见《员工奖惩制度》); 1.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6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 且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2.1 甲方提出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 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3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4 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组织结构调整确需裁减人员的; 2.5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后解除劳动合同。 3.1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乙方违反服务期规定 的;具体赔偿金额详见《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3.2 甲方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等相关 的保密事项,乙方违反甲方的上述约定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4.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4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情形外,甲乙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6、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合同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如在合 同期间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与甲方发生的债务问题尚未解决,甲方保留追溯的权 利。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操作流程 1、劳动合同续签流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 续签劳动合同。 1.1 合同到期六十天前,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下发《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询表》 《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分别征求相关主管意见; 1.2 主管、经理级以上人员劳动合同续签须征求各单位总经理意见; 1.3 其他人员,征求各单位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的意见; 1.4 相关主管意见不一致时,以最高主管意见为准; 1.5 双方当事人须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表示续订意向。同意 续签合同人员,经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对其《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审核签字后,续签劳动 合同。 1.6 续签合同期限第一次一般为五年,第二次为无固定期限。 1.7 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续签合同。如未通过审批的、员工 不愿意续签的按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流程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流程 2.1 解除申请:公司或员工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须提前 30 天提交书面材料; 2.2 由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员工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解除劳动关系 通知书(员工适用)》; 2.3 由主管提出解除合同的,须同人力资源部协商后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 2.4 公司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须由各单位总经理审批; 2.5 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主管批准的解聘书面材料,填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签字后留存人力资源部; 2.6 解除劳动关系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如果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由各单位人力资源 部按规定在工作交接确认单“备注”栏中填写具体补偿标准和数额,经各单位总经理核准 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3、其它特殊情况 3.1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应在 劳动合同中予以注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均需按照国家或地 方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 3.2 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向员工公示,并由员 工签字确认; 3.3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必须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通 3.4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及决定应当公示,或以书面通知、培训及考试的方式告知 过; 劳动者,并留存签收、签到记录和试卷与成绩等资料。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的解决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向各单位工会代表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 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事人一方亦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向甲方注册所 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制度与公司所在地地方政策相抵触时,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正。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籍类型(农业/非农业): 户籍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现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固定电话: 紧急联系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为了确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签订以下劳动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日起至 月 年 月 日止。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该工作任务经甲方验收合 格之日(即甲方出具的认可乙方工作结果的书面文件)为准。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 内容参见岗位说明书。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业绩表 现,可以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派驻乙方到甲方相关联公司工作(关联公司是指大北 农集团内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系的母、子、分公司等各个单位) 第三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在甲方及甲方相关联公司所在地省范围内进行 调整。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甲方可以根据绩效考核制度对乙方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奖励、 处罚或进行工作调动、岗位或职位调整。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 (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 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三) 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集中工作、 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 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基本工资为 元/月,甲方根据乙方工作业绩和绩效考核情况可给 予绩效工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月工资的 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合同期限 内,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按公司制定的新工资 标准确定。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结算时间为 。 第八条 甲方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工资保证不低于国家或 地方规定的月生活费的相关标准。 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将直接从乙方每 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甲方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办理保险相关手续,其 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甲方支付其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或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 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安全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 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若乙方有违反操作规程 和劳动安全制度,甲方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 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 面形式。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不认同甲方企业文化,有违反《八项基本守则》行为发生的; (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违反制度情节虽不严重但屡次发生经甲方书面提出 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直接或间接参加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任何职业的; (六)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提供虚假履历、学历、学位或者专业资格证明证书、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乙方因不良道德品行在社会上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乙方不服从甲方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的; (十一)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 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三)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甲方因各种原因终止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或赔偿 的,甲方按规定支付,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结工作交接前,甲方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未公开的财务数据资料;甲方的所有客户信息;甲方未公 开进行中或计划谈判的投资项目信息及资料;甲方相关科研项目信息;甲方技术配方、技 术秘密的信息及资料;因乙方工作范围知悉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及资料、甲方 所有其他的非为业内同行所知悉的信息及资料等。 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包 括但不仅限于包括进货渠道,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路 线及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技术文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检测 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相关的函电等 等。 除了工作需要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利用、让他人利用或对他人泄露商 业秘密,如果使用、发表、泄露有关甲方商业秘密将使甲方的业务及声誉受到损害,乙方 在其受雇于甲方期间,应尽其最大努力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当乙方不再继续受雇于甲方时, 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此种保密要求将继续有效,不受时间限制;只有法庭判定应当公开的 信息或甲方已经通过纸质媒体公开该信息。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 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因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原因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乙方 有责任补偿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收入中进行抵扣,不足部分, 乙方补足。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技术资料所开发出来的知识 产权权利属于公司所有,乙方享有署名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四)如果乙方是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的,乙方同意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不得直接、间接或委托他人从 事甲方相同、相似行业的相关工作或经营活动,并与甲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 禁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条 甲方承担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项培训的,甲方将与乙方签订《培训协 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辞职,按照《培训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对其它 单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单独承担责 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本劳动合同首页所填写的户籍家庭住址、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为甲方送达各类文书的通信地址。乙方应将变更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因未通知所产生 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寄送的文件,视为有效 送达给乙方。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 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附件如下: 1、甲方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制度名称: 发布时间: 制度名称: 2、甲方《企业文化手册》 3、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4、乙方的学历证复印件 5、乙方岗位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甲方所在地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于本合同起始之日起生效,本合 同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申明:乙方已清楚本合同文本中各条款的含义,并愿意接受和同意签署。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为      年  月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为      年  月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 图 4-1:劳动合同管理流程图 主推部门 劳动合同管理流程 流程名称 员工本人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公司法人或委托人 有权审批人 S1 Y 是否签 订 新签劳动合同 审核签字 劳动合同书 原单位解除劳 动证明证明 N E 归档 S2 续签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 提前 60 天通知 双方是 否签订 劳动合同续签 意见佂询表 续签劳动合同 Y 审核签字 劳动合同书 调查表、终止 N 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提前 30 天 提出解除 S3 Y 审批 离职申请书 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未到期 公司提前 30 天 提出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 E 说明 归档 有权审批人为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涉及部门经理级的为总经理,归职能线管理的为职能线主管。 三、劳动合同管理表单 表单号 表单名称 4-7 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询表 4-8 续签劳动合同调查表 4-9 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 4-10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11 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 4-12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 4-13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备忘录 4-14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备注 表 4-7: 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询表 致: : 您好! 根据您于 年 司的聘用关系将到 月 年 日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您与公 月 日到期,人力资源部特此通知您: 公司有( )意向与您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月 公司无( )意向与您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您的最后工作日是 年 月 日)。 请您认真考虑,并在回执中填写意见。公司借此机会感谢您的辛勤工作,并向您表示 最诚挚的祝愿! 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本人已于 年 月 知,本人已知公司有( )/无( 现决定选择第 项: 1)本人愿意续签 月 日 日收到了公司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通 )意向与我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经本人慎重考虑, 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特申请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本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本人决定续签 月的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4)本人不愿意续签。 签名: 年 月 日 表 4-8: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 填写日期: 姓 名 性 别 年 月 日 部 门 岗 位 出生年月 聘用日期 试用期时间 已续签次数 合同开始日期 合同截止日期 综合评定 评定项目 直接主管 优秀 良好 高一级主管 一般 较差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道德品行 工作能力 勤奋敬业 工作绩效 协作精神 评语 各级审批意见 是否续签 续签时间 部门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是否续签 月 日 月 日 续签时间 人力资源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总经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日常考核记录可作为评定参考项目之一列为本表附件。 表 4-9: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所在部门 别 入职时间 工作岗位 合同期限 解除类别: □ 员工辞职 □ 试用期解除 □ 非过失性解除(协商解除) □ 过失性解除 □ 自动解除(员工旷工连续 3 天以上的) □ 自然终止 详细原因: 部门经理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总经理审批: 注:1、原因栏:由提出劳动关系解除申请的部门填写; 2、因员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须附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适用)》; 3、本表为审批专用表格,相关申请未获批复前,不得擅自散播意见亦无权处理员工。 表 4-10: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适用) 员工 姓 名 部 门 信息 岗 位 部门主管 入职日期 年 月 日 拟离职日期 年 月 日 辞 职 原 因 自离职之日起,我在岗位上持有、知悉的相关集团公司或下属单位的商业秘密,自离职后两年,负保守相 关信息的义务,非经单位书面同意,我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泄露或让他人使用或利用,如经查实,我愿意承 担对单位的违约赔偿责任。 年 表 4-11: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 尊敬的 您好,因为下列第 (先生/女士): 项原因: 1、在求职时所提供的个人情况与事实不符或隐瞒不良行为 月 员工签名: 日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公司将于 接到本告知书后于 年 年 月 月 日与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请您 日前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事宜。 特此告知 公司 年 月 日 员工签收确认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将于 年 月 日至公司 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事宜。 员工签名: 表 4-12: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 尊敬的 (先生/女士): 您好,因为因下列第 项原因,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规定,公司拟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请接到本告知书后于 月 年 日前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进行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事宜。 特此告知 公司 年 月 日 月 日至 员工签收确认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将于 年 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问题进行协商。 员工签名: 表 4-13: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备忘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经与 (先生/女士)就解除劳动关系具体事宜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达成一致,经签字确认后双方遵照执行。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所在部门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协商 事项 所在岗位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 备注 员工本人确认并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人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人力资源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注:档案续存、失业确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均以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表 4-1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兹有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 ,于 ,并于 年 年 月 月 日因为 原因与本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 年 (本联留存) 月 日 日与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兹有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 ,于 ,并于 年 年 月 月 日因为 原因与本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公司 年 月 日 日与

21 页 559 浏览
立即下载
新员工入职流程简图

新员工入职流程简图

新员工入职流程简图 入职 新员工入职试工当天需带齐相关资料(身份证、学历证、资 历证原件及复印件,照片)到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阅读 《新员工入司须知》并确认签字后,由人事部将新员工交所 入职部门,由部门经理安排其工作。 试岗期 入职后前七天为试岗期,试岗期为双向选择阶段;试岗期 结束当天下午由员工本人到人事部领取《试用期工作请示 单》,向部门经理申请进入试用期。部门经理批准通过后在 表单上填写意见,并注明定岗职务、试用期时间以及试用 期、转正工资待遇,员工本人确认签字后交人事部,人事 部报于总经办审批。 对接财务 人事部将获得批准的 请示单复印件交财务 部报备,作为后期工 资计算标准。 注:财务部只以人事 部递交的请示单为准, 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 提交的请示单无效。 试用期 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新员工方可进入试用期,享有试用期 薪资待遇。进入试用期员工需到行政部办理工牌、工装;试 用期员工最迟需在试用期结束日的前三天到人事部领取 《试用期工作报告》及《转正工作请示单》,申请转正。 调岗 转正 转正员工如需调岗, 需由本人将书面申请 递交人事部,办理相 关调岗手续,经各部 门经理及总经办批准 后,方可调岗。 经各部门考核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视为转正员工,享 有转正薪资待遇;未获得批准者,延迟转正或做其他处理。 备注:1、新员工本人需及时到人事部领取表单,并首先接受其直属上级的考核后将表 单反馈于人事部,否则对其个人造成的损失,人事部不予负责; 2、无论是试用期员工还是转正员工,如需离职,依照《员工离职流程》办理。 附表:1、《新员工入职须知》;2、《试用期工作请示单》;3、《试用期工作报告》; 4、《转正工作请示单》;5、《人员异动/调岗工作请示单》。

1 页 341 浏览
立即下载
人员招聘、录用流程

人员招聘、录用流程

人员招聘、录用流程 附件一 流程 N 驳回申请 N 责任部门 相关说明 人员需求 申请 用人部门 需求部门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 审核 用人部门 部门经理对人员需求表进行审核 Y 发出招聘通告 行政部 行政部收到核准后的人员需求申请表发出招聘通告 筛选简历 行政部 根据用人部门要求筛选应聘人员简历 行政部 行政部通知符合需求岗位要求的人员来司面试 N 放弃 Y 通知面试 放弃 行政部 N 面试 用人部门 Y 录用 调岗、辞 退 试用期 考核 1、请应聘者填写“应聘登记表” 2、面试人填写“面试评价表” 3、告知应聘者等待录用通知 行政部 1、向入职者讲解员工入职前培训须知及公司规章制度 2、入职者填写“人事资料卡” 3、入职者提供相关证件,行政部保留复印件 4、给入职者发放考勤卡,并将其带至用人部门开始试用期 用人部门 1、用人部门对新员工试用期表现填写转正考核表 2、考核未通过员工直接调岗试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直接 辞退 Y 转正 用人部门提交变更工资申请单,及时调整转正员工薪资待遇 人员调岗流程 附件二 驳回申请 用人部门 总经办 N 调动申请 相关部门 提出人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 评审 相关部门 相关领导评审申请 调动前交接 相关部门 员工调动前需做好交接工作 新岗位报到 相关部门 调动员工按时到新岗位报到 Y 人员离职流程 附件三 离职申请 行政部 离职交接 相关部门 薪资结算 财务部 离职者填写“员工离职手续表”,正式员工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被辞退、被开除、自动离职者除外) 相关负责人与离职者进行交接工作 计算应得酬金扣除应扣款项,核算离职者实得薪资 离职分析 行政部 1、离职员工人事档案保存一年 2、每季度应做一次离职员工分析报告 人员招聘、录用流程 相关文件或表单 人员需求申请表 人员需求申请表 无 无 无 应聘登记表 面试评价表 人事资料卡 转正考核表 变更工资申请表 程 员工调动申请表 无 无 无 程 员工离职手续表 员工离职手续表 员工离职手续表 无

4 页 405 浏览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