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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有区别吗
问:保密期与竞业限制期有区别吗? 答: 有。保密期是无限长的,除非秘密已经不存在;而竞业限制期最长为两年。 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 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 因此,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的,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要负担保密 义务,保密期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而竞业禁止 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离职竞 业禁止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 2 年。 参考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22 条; 2.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 22 条; 3.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2 条;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5.《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5 条、第 90 条; 6.《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13 条、第 18 条; 7.《劳动法》第 22 条、第 102 条; 8.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5 条、第 6 条。 例: 王某于 2006 年 7 月 12 日应聘到爱婴中心某市某州东方爱婴早期教育中心 (爱婴中心)处务工并于当日签订员工合同及员工培训协议书。 2006 年 11 月 10 日,爱婴中心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 2007 年 11 月 15 日王某离开爱婴中心。2008 年 5 月 29 日华夏爱婴早教中心 成立,与爱婴中心经营模式、服务模式相同。王某任该中心监事并担任教师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本案原告与被告王某明确约定,原告在支付被告王某的工资报酬时,已考 虑了被告王某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被告王某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 密费;被告王某已承诺,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开办类似甲方经营模式、 服务模式的机构;不得在从事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社会团体 内担任任何职务;被告王某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向原告支付其年 收入 10 倍的违约金;被告王某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 损失。 王某离开爱婴中心后又到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任职,从事了与爱婴中心方生 产、经营同类服务的职业,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且爱婴中心 与王某已约定了在工资中考虑了保密费用,王某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爱婴中心主张由王某支付违约金 133,401.00 元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因王某承担了违约责任,爱婴中心主张王某从现在起至 2009 年 11 月 17 日 前不得开办或从事与东方爱婴相近似的服务行业并解除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与王 某的劳动关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因王某是与爱婴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到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任教的,故 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不承担本案连带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一、由王某赔偿爱婴中心东方爱婴早教中心培训费 8,000.00 元、并支付爱婴中心违约金 133,401.00 元,共计 141,401.00 元,限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爱婴中心东方爱婴早教中心其他诉讼请求。三、 华夏爱婴早教中心不承担本案责任。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王某负担;申请诉 讼保全措施费 300.00 元,由爱婴中心东方爱婴早教中心负担。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1.双方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 念,东方爱婴早教中心与上诉人王某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 (上 诉人王某)承诺,自离职之日两年内,不得参与开办类似甲方(被上诉人东方爱 婴早教中心)经营模式、服务模式的机构;不得从事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 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 虽双方在订立《保密协议》的同时,又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但从工资表中 反 映 :基 础工资 (基 础工资 250.00 元、岗 位工资 300.00 元、 司龄 工资 100 元.00);福利工资:(全勤 100.00 元、误餐及交通补助 90.00 元、保险补贴 230.00 元);效益工资(月奖、课时费、测评、教具提成等),王某每月工资在 1,000.00 元不等。且也没在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 教中心与上诉人王某在签订的《保密协议》条款中只对保密工资报酬做了约定, 而对上诉人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支付没有约定,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教中 心发给上诉人王某的工资中也没有竞业限制补偿金范畴。因此,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在《保密协议》所订立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法律 效力。双方保密协议无效。从该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内容,双方订立的《保 密协议》实质上就是竞业限制协议,只有竞业限制才能限制不能参与同行同类的 工作。而本案上诉人王某只是服务于另一连锁店,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教中心没 有约定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内容,其条款与法律相冲突,故应认定为无效协 议。 2.王某泄密的证据不充分。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教中心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 了《保密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华夏爱婴早教中心构成侵权,其主张损失 16,599.00 元虽提供了收款收据、签到表,作为证明生源流失的证据,但该证据 不能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东方爱婴早教中心的损失依据,也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 王某对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泄漏程度。因此,被上诉人东方 爱婴早教中心向上诉人王某主张承担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的请求,其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虽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上诉人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爱婴中心培训费 8,000.00 元;驳回被上诉人东方爱 婴早期教育中心向上诉人王某主张承担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保密协议》既可以包含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也可以包含有竞业禁 止的内容。 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属于法定义务, 后者属于约定义务,二者对应的期限也会有相应的区别。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文件中有关工资中包含了 “保密费”的约定,不能排除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不仅约定了保密事项,还约定了 竞业限制条款。 由于爱婴中心与王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所 以二审法院认定双方《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同时,依据协议的内容法院认定该协议实质上是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由于 该协议中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另外,爱婴中心无法 证明王某有泄密行为。最终爱婴中心承担了败诉的后果,只有培训费部分获得支 持。 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导致整个保密协议无效的 观点是值得讨论的。本案中,将保密协议的性质看作是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合并的协议更为合理。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其他保密条款无效。不过 本案中爱婴中心无法证明王某违背了保密义务,所以二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影 响判决结果。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不宜明确承担保密义务的具体期 限,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没有期限限制,但应当明确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具 体要求,并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 超过 2 年,且应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3)为避免实务中引起混淆,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分为两个协议,似 乎是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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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有效做法有哪些
问:促使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有效做法有哪些? 答: 防范员工泄密,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企业需要保密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这是要求 职工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条件。 2)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内容明确、具体的保密条款,或签订单 独的保密协议。 3)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考 虑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单独的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 具有经济价值; 具有实用价值; 采取了保密措施。 员工的保密义务是建立在企业有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上的。如果企业不采取 保密措施,使企业无密可保,便不能要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所以建立包括保密 规章和保密措施在内的保密制度是前提。 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当依员工所在岗位的具体情况,考虑采取签订保密 协议和(或)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的方式,有针对性 地加强对员工的约束力。 参考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 2.《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 3.《民法通则》第 118 条。 例: 范某为某广告公司职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 月 1 日。双方劳动合同中订立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并基于培训的 服务期条款。 2005 年范某长期请假引起公司怀疑,后经调查证实范某早已跳槽到某传播 中心任职。 广告公司遂请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公司与范某之间的劳 动合同,范某因擅自离职需支付培训费违约金5万元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约 金6万元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5万元。 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经立案调查后认为: 范某出具的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2006)海政民字第 4351 号公证书足以证 明其于 2005 年 2 月 22 日向“bosun2008@126.com”电子邮箱成功寄发了内容包 含向广告公司提出辞职的电子邮件。广告公司虽主张该电子邮箱是其公司的公共 邮箱,但仍足以印证范某向广告公司提出辞职的事实,故广告公司主张范某支 付擅自离职培训费的违约金5万元的仲裁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请时限,仲裁委 不予处理。 在庭审中广告公司承认该公司对客户名单等资料并未采取保密措施,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上述资料并不属于商业秘 密,故广告公司主张范某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不成立,其公司主张范某赔偿泄 露商业秘密违约金6万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广告公司与范某约定了有关竞业禁止的条款,但该条款对补偿费没有作出 相应约定,广告公司亦未实际向范某支付竞业禁止的补偿费用,依据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双方所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故广告公司主张范某赔偿违 反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5万元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 支持。 本案经调解无效,丰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驳回广告公司的各项仲 裁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未经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员工没有保密义务。 本案中,广告公司虽与员工范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但是企 业并没有对相应的信息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不能主张相应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使保密协议失去保护的标的,从而不能执行。因此其要求员工支付违反保密协议 违约金的主张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另企业需要注意,本案中劳动仲裁庭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理由虽然是 “未约定支付补偿金”以及“未实际支付补偿金”,而不是“企业无密可保”, 但根据许多其他仲裁或法院判决来看,因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也是保密,所 以如果企业没有秘密可保,竞业限制协议一般也会得到否定。 操作提示: 1)企业在考虑保密事务时,首先应当制订保密制度,对需要保护的信息采 取保密措施。 2)保密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秘密的范围。 3)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秘密信息的范围,通常也被看作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 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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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密制度,员工泄密怎么办
问:没有保密制度,员工泄密怎么办? 答: 未制定保密制度,员工如果泄密,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法律文件追究责任: 1)签订的保密协议; 2)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 3)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4)《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的规定。 公司与员工之间如果有保密协议(包括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或竞业禁止协 议,且协议内容明确有效,公司仍然可以追究员工的泄密责任。 但企业需注意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企业规定了商业秘密权。员工的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换句话说即使没有以上提及的任何一种法 律文件约定保密义务,公司仍然可以主张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的相应 责任。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4 条、第 22 条、第 89 条、第 102 条; 2.《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第 23 条、第 90 条;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 4.《刑法》第 219 条。 例: 2004 年 7 月 22 日,A 公司(甲方)与 张某(乙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的起始时间为 2001 年 6 月 25 日,合同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终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的需要,担任技术部门技术岗位工作。同 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 第二条“保守秘密义务”第 5 项约定,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在被甲方聘用 期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 单位内兼职,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该类单位,不得为该类单位提供咨询服 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第 1 项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不履行或 不恰当履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对乙方追究其他责任,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数额不应低于乙方在甲方实际工作期间已获取工资总额的 30%。 另,A 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张某曾在 A 公司从事增值业务 事业部软件研发工作,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2004 年 11 月 9 日,A 公司与张某协议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01 年 6 月至 2004 年 11 月,张某在 A 公司的收入情况为:实付工资总计 279,638.39 元,税 前工资总计 260,250.36 元,实发工资总计 236,812 元。 2004 年 1 月,张某、孟某、李某等 9 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 B 公司,其中张某 的出资为 60 万元(货币 6 万元和非专利技术 54 万元)。张某在 B 公司曾担任董 事。B 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 法院认为: 1)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经理之外的一般劳动者未规定负有法定竞业 禁止义务,但如上述劳动者与公司签有在职竞业禁止合同,则一般认为如合同 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劳动者应如约负有在职竞业禁止义务,因劳动者依契 约自由原则与所任职公司作出竞业禁止约定后,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 欺,在不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且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在公司为其提供劳动就业机会、场所,支付劳 动报酬,并为其积累知识、技能的情况下,其工作权和生存权已有保障,法律不 应牺牲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去追求劳动者自由劳动权的充分实现,否则有悖公 平正义原则;公司与其董事、经理之外的可依职权和信赖关系接触或知悉商业秘 密的劳动者签订在职竞业禁止协议,则更具合理性之基础。A 公司与时任高级工 程师的张某签订包含在职竞业禁止条款的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 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 务。 3)张某在 A 公司任职期间,于 2004 年 1 月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与 A 公司经 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 B 公司,及至 2004 年 7 月,张某明知其已有违在职 竞业禁止条款尚与 A 公司签订包含上述条款的保密协议,可见张某对 A 公司合 法权益的漠视及其本人诚实信用意识的缺失。 4)张某在 A 公司任职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 B 公司,已构成违约,张某 是否参与 B 公司的具体经营和技术工作以及其是否仍持有 B 公司股份均不能改 变其违约之事实。张某应向 A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5)A 公司要求张某如约承担张某在 A 公司实际工作期间已获取工资总额 30%的违约金,额度在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范围之内且尚属合理,本院予 以支持。张某以其缺乏经济能力为由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6)另,因 A 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业已协议解除,故张某无须再向 A 公司履行在职竞业禁止义务。 法院遂判决张某给付 A 公司违约金 83,891.4 元。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公司制定保密制度不是商业秘密保护构成的必要条件。 只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便没有保密 制度,员工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没有保密制度时,仍可依保密协议中明确而有效的违约金条款向劳动者 索取违约金。 本案中,公司虽未制定保密制度,但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详细约 定了具体的保密事项与竞业禁止事项,并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计算办法,该《保 密协议》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当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义 务时,法院判决其承担了违约责任,维护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操作提示: 1)员工泄密,在单位没有制定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应当查实用人单位与员 工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密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虽然在既没有保密制度也没有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仍可追究员工的泄密 责任,但保密协议中明确的违约金条款较有利于用人单位实现权利,至少是部 分实现权利。 3)在用人单位没有制定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应该证明自己采取了有效的保 护商业秘密措施,例如: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保密条款、在岗位职责中有保密条款、项目任务书中有保密条款、对开发的软件 技术有商业秘密属性标记和访问控制要求、有保密意识和要求培训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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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商业合作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项目为: 因乙方现正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将要)知悉甲 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 密,防止该信息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方式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 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合作伙伴资料,等等. 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 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 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 性。并,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 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 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 性 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 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 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 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 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 以及, 4] 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 商业秘密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 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 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 料; 3]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他的资料;或者, 4] 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 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 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 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保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 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 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 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 承担。 其他约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 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 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 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 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 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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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 方的保密义务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 1 条 保密内容及范围 1.1 乙方同意对甲方或者虽属于甲方客户(含意向客户)等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 义务的一切保密信息在保密期内予以严格保密。 1.2 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甲方客户及 甲方关联客户的任何形式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2.1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 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等商业秘密等甲方专有技术以及任何 知识产权等; 1.2.2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制作或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报告、访谈记录、 数据、信件、电子邮件、报表、模型以及其他文件的原件或副件; 1.2.3 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的技术资料或秘密、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及 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客户经营状况等; 1.2.4 甲方内外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报价、合同、项目研究方法和工 具、培训资料和工具以及项目成果等; 1.2.5 甲方内部不欲公开或未经公开的公司制度、文件、决议、消息和公司运营情 况等; 1.2.6 任何甲方、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不欲公开的关于财务、成本、利润、市 场、销售、合同采购等渠道,客户和经销商信息等。 1.2.7 除上述外,下列信息属于甲方的重要保密信息: 1.3 乙方承认,上述“保密信息”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不仅适用于乙方在 本协议签订之后接触的保密信息,也适用于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前接触的所有保 密信息。 1.4 乙方确认,如果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存在争议或不太明确,则乙方应按保密信 息进行处理,除非得到甲方或乙方上级的明确否认。 第 2 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2.1 乙方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不组织.参 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2.2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或双方合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 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保密职责;若甲方的保密规章.制 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 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 2.3 甲方或乙方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就保密事宜对乙方提出的要求与指示,乙方应予 执行,并作为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一部分。 2.4 乙方同意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4.1 乙方因某一项目而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处获得的保密信息,乙 方承诺只在进行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紧密相关的项目研究时使用,绝不为与该项目无 关的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2.4.2 乙方应对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交到自己手中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 保存,不得泄漏或遗失,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私自保留或复制.记录; 2.4.3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第三方 (任何第三方,包括除甲方该项目组人员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披露或透露保密 信息;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 2.4.4 当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要求乙方交回保密信息时(无论出于何种 理由),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复制品等)完整交回; 2.4.5 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使用记录; 2.4.6 乙方在离职时或任何时候甲方提出要求时,须将一切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 的载体.复制品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交还甲方; 2.4.7 乙方在离职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以上各项保密义务,不得以 任何方式利用.传播.披露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或知悉的保密 信息从事损害甲方利益或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包括向乙方之后任 职单位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为乙方自营企业利益使用保密信息等。 2.4.8 无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劝诱及参与招聘甲方其它员工到甲方的 竞争单位工作。 2.5 在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有私下交易或金钱往来。 2.6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是指:乙方在职或离职后,甲方.甲方客户或甲方关联客户 对外公布保密信息,或者保密信息为公众所知之前的任何时间。 2.7 特别是,下列任何一行为均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之列: 离职后,乙方不得(包括不得自行及不得通过乙方所在单位)与原甲方客户进行与 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或交易;如原甲方客户联系乙方,则乙方应将该信息告知甲方 或要求原甲方客户与甲方联系。 第 3 条 有关确认 3.1 双方确认,就本协议的履行,甲方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费用或报酬,不影响本 协议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2 乙方确认,已经知悉并理解甲方的下列制度,并同意遵守执行: 《员工手册》 《保密制度》 3.3 甲方将不定期的修改有关保密的制度与作法,并通过电子邮件、公司网络平台 等进行发布,乙方同意经常查收相关文件,并遵照执行。 第 4 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同时还应该赔偿由此给 甲方、甲方客户以及甲方关联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 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为应对第三方的指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 4.2 如果乙方侵犯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甲方有权 代表甲方客户及甲方关联客户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3 乙方在职期间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均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甲方 规章制度,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5 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签订本协议发生的或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提起诉讼。 第 6 条 附则 6.1 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以双方签署的其它文 本约定为准。 6.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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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 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 乙方姓名: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 双方根据《公司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属于甲方所有的,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或者不能从 外界公开渠道直接取得的,能给甲方带来经营利益,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机构改革方案、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 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未公开的办公室 会议记录、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 样本、样品、模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即是甲方保护其商业秘 密、技术秘密的措施之一。 二、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利用甲方 提供的物资,信息,技术等条件所获取的一切技术 秘密与商业秘密均属于甲方内部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乙方确认并保证,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原单位不存在有任何劳动纠纷,经济纠纷 。乙方的行为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任何设 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2、无论任何事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不得做有损甲方威望、名誉、及泄露甲方商业机 密的事项。无论任何原因,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项目资料、客户 档案、公司运作方法、专业培训资料、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给任何第三方,尤其是竞争对手(即 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1 3、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项目资料、培训资料、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招投标方案、项目人员构成、内部资料、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一切甲方内部资料。 4、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事项,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对属于甲 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采取必要、合 理的保密措施。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 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保密范围。 6、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VCR、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五、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 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执行总 裁、监事、经理、员工等;乙方承诺,在离职之前或者离职之后三年内,不得做出抢夺甲方客户资源,或 引诱蛊惑甲方其他员工离职及其他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得经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关 系的产品或服务。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但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甲乙双方在签署或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补充文件、通知、声明、信函、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均是本协议的 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八、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其实际月工资总额十倍的违约金 (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因其他 违约事项或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也不影响甲方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2、乙方因为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时还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前款所述损害赔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A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B 甲方的损失依照 A 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C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计入损 害赔偿额。 2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违约,侵权等责任。 九、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后三年内有效。 十、争议解决 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因执行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一方均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1、本协议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入职甲方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期 间。本协议所称的离职,是指乙方表示终止劳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实践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 正常离职和乙方的非正常离职。 2、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 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本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 按照新规定执行。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 年 月 乙方(指模) : 日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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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 以后保守乙方行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 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 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公司资源(国外代理,航 线运价,签约公司,公司原有客户等)的秘密或其他行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二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 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 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海运资源或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三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公司资源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 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 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四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 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 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 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 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 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 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 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 经济补偿。 第六条 本合同提及的公司资源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国外代理,航线运价,客户名单、行 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签约公司,公司原有客户等,复印、摘抄、随意或恶意拿走乙 方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图片、电脑软件,乙方机构的设置、编制、 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第七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 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 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八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 仲裁。 第九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30 倍的违约金 ;无 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 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 中抵扣。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 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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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等
某工程公司保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秘密事项的安全,维护公 2010-9-16 司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公司实施保密管理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总工程师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 源部。 总师办:负责组织公司保密工作的开展(包括保密制度、规定等的制定,保密检 查的部署,重大保密奖惩事宜的讨论),秘密事项的审核,负责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总办: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文件、资料、信息和计算机网络、 来访接待的保密管理及相关部门保密工作的指导。 人力资源部:协助总师办做好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保密教育和涉 密员工的保密管理,及相关方面的保密工作指导。 三、管理对象 1、公司秘密事项 2、公司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3、公司涉密员工 四、定义或范围 (一)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公司战略、方针与重大经营举措,公司内部重大改 革及人员变动的方案。 (二)商业秘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指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的预测,专利 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方面。新技术 信息包括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技术秘密中也包含技术信息。 (1)技术秘密:公司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掌握 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公司已采取了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 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指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 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 部分技术要素。 (2)非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① 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② 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信息渠道直接获得; ③ 有实用价值,即能使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④ 公司已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 给他人。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 (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 (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 (5)经营战略; (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经营信息还应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 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三)秘密事项内容范围 公司秘密事项根据其内容划分为四大类,分别为:行政管理、技术、业务、生产制 造,包括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音、图像等表示形态,以及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 不同载体类型。各类内容所涉及的秘密事项及其等级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一次审核、调 整、补充,并在有关范围内重新公布。(附:公司秘密事项分类及项目内容、等级汇总 表) (四)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l、重点部门:董办、总师办、研发部、宽带部、业务部、总办、财务部、信息、科、品管 部。采供部、国贸部、系统集成部、工程建设部、生产计划部工艺科、制造二部工艺组、人 力资源部、置业部。 2、重点部位:总经理室、运行总监室、总师办资料室库房、技术中心试验室、信息科 机房(公司、工厂)、财务部、业务总部商务部、品管部测试室。 (五)涉密员工范围 l、列人重点部门的所属员工; 2、非重点部门的正科长以上主管及内勤; 3、其他对象:公司领导专职驾驶员,生产计划部计划员,售后服务部项目人员, 制造二部外协业务员、计划员,负责秘密事项制作、保管的人员; 4、公司领导或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或专门指定的部门或岗位人员 五、保密管理规定 (一)秘密事项管理:在秘密事项形成后、归档前以“谁形成谁负责”为原则,进 行管理;秘密事项以载体形式归档后,则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A 级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形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 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A 级秘密事项的发放、传阅均需经总经理批准,并应限制在 一定时间内返还;A 级秘密事项经对外披露即可视为降低保密管理等级或解密(部分 内容、局部范围披露除外)。A 级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核心领导层,A 级 秘密事项形成部门的主管及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2、B 级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形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 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B 级秘密事项的发放,传阅一般由该秘密事项形成部门的经 理级主管(第一负责人)批准,必要时须报请总经理同意,发放要编号、签收,传阅 必须有传阅签名记录,并返还保管;B 级秘密事项保密管理等级的变更或解密由公司 保密管理部门在每年二季度共同商定。B 级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各部门经 理级主管(第一负责人)以上的干部,B 级秘密事项形成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公司领 导和秘密事项形成部门主管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3、C 级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形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 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C 级秘密事项的发放要编号、签收,传阅要有传阅签名记录, 并返还保管;C 级秘密事项保密管理等级的变更或解密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在每年二 季度共同商定。C 级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各部门正科长以上的干部,C 级 秘密事项形成部门的相关人员及该部门主管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4、各等级秘密事项的标识为:*A,*B,*C。 (二)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管理: l、经公司确定的重点部门一般不对外开放,因特殊接待需要,须由部门主管报请 2 总经理同意,由该部门主管全程陪同,并由内勤记录好进入人员的姓名、身份、进人的 日期、时间(包括进入和离开)及事由。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进人重点部门,应遵 守保密纪律,完成工作及时离开。 2、经公司确定的重点部位,原则上除该部位的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允许随意进入 必要时应在重点部位醒目位置标示“闲人莫入”。公司员工确因事须进人时,应报请 该部位部门主管同意,并由该部位工作人员全程随同,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完成工作 及时离开。 3、需要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时,经办部门应提前告 知,以便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做好准备,将需保密的物件撤离现场,在外 人进入维护、维修时,该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 (三)涉密员工管理 l、公司所有涉密员工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 与其签署《商业秘密保证及竞业限制协议》,以此互相监督,共同保障公司商业秘密的 安全和利益。 2、涉密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本部门主管的领导外,要 严格按相关保密要求做好公司秘密的保守和保护工作,并接受相关保密管理部门的工 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3、公司各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的涉密人员的岗位工作进 行保密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指正,落实整 改措施:并及时总结和推广涉密员工在保密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检查结果应向涉 密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反馈,纳入该员工月度、年度的岗位和绩效考核中,作为奖惩 的依据之一。 4、对新安排至涉密岗位的涉密员工,人力资源部除进行常规的入职教育外,应 会同该部门主管共同进行入职保密教育;涉密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变更时,部门 主管应监督其对保密工作的移交,人力资源部应对其进行离岗保密教育。 (四)员工保密纪律: 1、对公司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应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并在知 悉秘密事项的情况下都负有保密义务,且有权制止一切泄露公司秘密事项的行为。 2、凡涉及公司秘密事项的内容,不论其为何种载体形式均属保密范围,任何员工 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3、员工个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获悉的本公司秘密事项内容擅 自泄露给非本公司、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4、凡属允许知悉公司秘密事项的员工,未经允许,不得主动接触涉密事项;凡不 属允许知悉公司涉密事项范围内的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获取公司秘密事项内容, 否则视为窃密,因特殊原因需要其接触公司秘密事项内容的,应做到恪守秘密。任何 员工不得私自将公司涉密资料带离办公场所。 5、涉密员工个人离职(包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 式从事公司同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他人与自己谋求利益: 6、非该重点部门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人重点部门;非该重点部位工作人员,未 经批准不得进入重点部位。 7、涉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证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条款。 8、员工违反保密守则或各项保密规定而受到惩戒时,该员工的部门主管应负连带 责任。 (五)接待来访纪律 3 1、公司接待来访的职能部门是总经理办公室(不含客户和供应商接待),其他各 部门在接受接待任务时,应向总办备案,并按统一的公司介绍资料和公司产品样本向 来访者介绍。总办应做好接待来访的登记、记录。 2、公司简介及用于接待的音像资料,应定期完善、修改,并报经公司保密管理部 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用于接待。未经许可,接待中不得涉及公司秘密事项内容。 3、来访接待部门接受接待任务后,应事先制定接待计划和参观路线,报公司总经 理或保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带领来访参观人员进人重点部门 和重点部位。 4、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来访接待,分别由业务总部和采供部负责,并按上述第 l、3 项执行。 六、奖惩处理 1、公司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根据《保密守则(试行)》所规定的奖惩原则进行奖惩处 理的讨论,并向总经理提交处理意见报告。 2、凡违反公司保密守则及各项保密规定的行为,均可列入惩戒范围,惩戒方式分 别为:纪律制约,指教育批评、调换岗位等;经济处罚,指扣岗位考核分、罚款、降职、 降级等;行政处分,指警告、严重警告、行政免职、辞退、开除等;提起诉讼,追究法律 责任。 3、凡在履行保密职责,保护公司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中有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受 到鼓励和奖励,方式分别为:精神鼓励,指部门通报表彰、公司发布表彰令等;物质 奖励,指发给一次性奖金,提供培训机会,提职,晋级等。 七、因履行公司保密守则,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和《商业秘密保证及竞业限制协议》 所发生的争议,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试行。 保密守则 一、总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 度。 2、本制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保密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有关法律条款。 3、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的安全和利益,按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公司保密工作以“主动防范、重点突出、既保护公司秘密又便利工作”为原则, 由公司总师办为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配合,负责日常的保密工作。 二、公司秘密的范围和保密管理的等级 1、公司秘密依据总则第二条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事务的重大决策; (2)公司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或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 事项。 2、公司对属于公司秘密的事项列入保密管理,分列三个保密等级,分为“A”级、 “B”级、“C”级: A 级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B 级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4 C 级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公司秘密的具体范围和秘密事项保密管理等级的划定,由保密工作部门提出,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确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4、公司秘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等级一经确定,即应按不同要求实施保密管理,并在 每年第二季度由保密管理部门对各秘密事项的保密管理等级进行审核、调整、补充,在 有关范围内重申。 5、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声像等方式记载公司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 各类物品应按其所属保密管理等级严格按规定管理。 三、保密制度 l、对公司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负有保密义务,并有权制止一切泄露公司秘密 的行为。 2、公司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接触;根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 责,公司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实施保密管理;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人员和可能 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实行保密协议管理。 3、公司建立公司和部门两级保密责任制,公司保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总经理的 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保密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为该部门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 具体落实公司对该部门的保密要求,并对该部门的保密工作负全责。 4、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应根据需要部署保密教育,并定期检查保密管理规定的 执行情况,有权对在保守、保护公司秘密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提出奖励的建议 和对泄、露公司秘密的行为提出处罚的建议。 5.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 号)和《江苏省计 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苏办[1998]89 号)等法规,结合公 司需要,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并结合保密责任制落实到部门、 岗位,切实保障公司信息和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四、奖惩 l、违反公司保密守则及各项保密规定,对故意泄露公司秘密和破坏公司网络安全 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给予必要的惩戒,惩戒方式有:纪律制约、 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2、对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守则及各项保密规定,信守保密协议,在改进保密技术, 防止重大失泄密事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奖励方式有:通报表彰、一次性奖励(奖金、培训等)、晋级。 五、附件 1、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根据本守则制定相应的可实施规定,与本守则一并报总 经理批准后试行。 2、本守则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后进行修订、完善,之后进入施行。 公司秘密事项分类及项目内容、等级汇总表 1、管理类(总办、人事、财务、审计、董办、置业) 类别 涉密项目 公司核心资料 公司战略、方针及重大决策 公司重要资料 公司年度、月度的计划与总结 5 建议保密等 级 A B 备注 公司办公会议纪要 B 信息中心服务器存储资料 A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A 公司上市准备资料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文件、 决议 公司对外重大投资项目资料 公司薪资体系文件 A A 年度、半年度绩效考核资料 B 员工档案 B 资金筹措前的准备情况 A 资金筹措结果 A 产品销售价格 A或B 产品成本资料 A或B 原材料材料价格 A或B 材料采购价格、产地、型号 B 债机债务情况(总体、个别) A 图纸中材料消耗工艺定额 B 图纸中产品结构件组成明细 B 工程项目招标内容、资料 公司重要发文 重要信息 A A A或B 工程决算 B 月度、年度审计资料及报告 B 公司对内重要发文 B 公司对外重要发文 A或B 总经理个人日常信息 B 公司重要制度 公司人事制度 C 公司各类报表 每月工资报表 A 未定财务报表(预测表) A 未审财务报表 A 6 在未披露 前,均属 公司绝密 信息 已审财务报表 B 财务账册、凭证 B 各产品销售价格明细 B 职工工资等级及金额 A 7 2、 技 术 类 (总 师 办 、 研 发 、 宽 带 ) 类 别 涉 密 项 目 建 议 保 密 等 级 新 品 设 计 开 发 文 A 件 产 品 设 计 文 件 ( 含 B 硬 、 软 件 ) 重 要 文 产 品 工 艺 文 件 ( 含 B 件 硬 、 软 件 ) 公 司 下 发 技 术 文 B 件 技 术 部 门 管 理 文 C 件 新 品 项 目 技 术 资 A 料 技 术 改 进 项 目 技 B 术 资 料 专 项 核 、 报 价 资 A或 B 料 重 要 资 产 品 图 纸 ( 新 品 不 B 料 在 内 )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B 配 置 研 发 人 员 的 结 C 构 、 层 次 、 规 模 等 备 注 未 经 生 产 签 定 的 新 品 未 完 全 成 熟 型 产 品 基 本 成 熟 产 品 反 映 公 司 技 术 开 发 的 实 力 和 方 向 3、 业 务 类 (业 务 、 新 材 料 、 工 程 公 司 、 售 后 ) 类 别 涉 密 项 目 建 议 备 注 保 密 等 级 重 要 资 合 同 、 定 单 B 料 标 书 、 底 价 、 区 域 费 A 用 、 佣 金 结 算 业 务 部 人 员 述 职 报 告 C 业 务 员 工 作 日 报 告 C 用 户 目 录 A或 B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图 纸 B或 C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方 案 B或 C 8 重 要 文 件 重 要 报 表 各 案 各 观 营 则 各 量 等 产 类 产 品 的 安 装 、 客 户 资 料 类 产 品 缺 陷 信 息 ( 、 设 计 、 元 件 等 ) 销 策 略 、 报 价 、 市 场 动 态 分 析 等 类 统 计 报 表 ( 合 、 回 款 、 业 务 费 ) 品 营 销 成 本 分 析 表 档 B 外 B 原 A或 B 同 用 B或 C A或 B 业 务 报 表 B 4 、 生 产 类 ( 计 划 、 制 一 、 制 二 、 制 三 、 品 管 、 采 供 、 国 贸 ) 类 别 涉 密 项 目 建 议 备 注 保 密 等 级 生 产 用 图 B或 C 计 料 工 成 不 重 要 资 料 任 务 单 、 出 库 领 C 达 成 率 、 采 购 达 统 计 格 品 的 相 关 信 息 C 新 品 开 发 及 试 制 资 料 A 模 具 清 单 C 工 卡 外 文 发 资 供 划 单 单 率 合 B 艺 图 纸 、 工 艺 过 程 B或 C 加 工 的 产 品 图 纸 及 件 货 地 点 、 业 务 客 户 料 应 商 资 料 B 采 购 策 略 、 采 购 渠 道 、 采 购 价 格 、 采 购 合 同 产 品 配 料 单 9 B A或 B A或 B C 按 委 托 方 要 求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公司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公司秘 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含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光盘等各 类物品。 三、各部门生成的秘密载体应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并标明秘密等级,记录 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建立登记台帐,定期归档;对秘密载体生成过程中形成 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或交资料室统一进行保密销毁。 四、秘密载体的发放应分别不同性质载体按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等发放规范 及载体所记录的秘密事项等级在允许的范围内发放,并做好登记、编号、签收等 手续。 五、秘密载体在公司内部的借阅、传递、复制必须严格按允许的范围控制, 由需求者递交书面申请,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A 级秘密事项载体必须由需求 部门主管申请,总经理批准;B 级秘密事项载体必须由需求者申请,经需求部 门主管和秘密事项生成部门主管同时批准;C 级秘密事项载体必须由需求者申 请,经需求部门主管批准。所有秘密载体的借阅、传递、复制都必须由载体持有 者或保管部门做好记录台帐;所有秘密载体均不得擅自带离公司,或向外界提 供;特殊需要时,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六、秘密载体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秘密载体不得随意摆放,当工作人员离 开时必须将秘密载体存放好;秘密载体归档时应编制清单,双方核对无误后办 理移交手续: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有保管的秘 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秘密载体移交时,应连同用于记录秘密载体 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本一并移交。 七、秘密载体需销毁时,应由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及清单,经保密管理部门审 核批准或报总经理批准后,指定公司资料室负责监督销毁,或由资料室统一送 交市保密销毁定点部门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 为维护公司内部网络上的信息安全,保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安全主要 针对防止外部对网络的攻击和入侵,保密主要针对防止网络内部信息的泄露。 一、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直接或间接接入公司网络的信息终端,包括电脑、手机、PDA 及实 验设备等,一律纳入公司管理的范畴。 (2)所有纳入公司管理范畴的信息终端统一由信息科管理。 (3)由总办信息科负责制定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并负责实施。 (4)任何员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所有需要接入公司网络的电脑必须安装有效的杀毒软件,公司所有的 电脑由信息科指定杀毒软件并强制安装,统一升级。信息科有权针对特定病毒采 取的必要措施,以达到有效预防、消除病毒影响的目的。 (6)公司所有的电脑上不得擅自安装或运行修改操作系统运行参数的软件。 不得从事扰乱公司网络正常运行的活动。 (7)所有员工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网络帐号信息,只准本人使用,不得借与 他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己的网络帐号泄露给公司外部的人员。 10 (8)至少每月修改一次密码。密码被他人获悉后,必须及时更改密码。密码 长度必须在十位以上,并符合复杂性要求。 (9)各部门存取必须建立访问控制与审核机制,严格控制重要资料的存取。 (10)信息科负责对所有电脑的操作系统做升级、补漏洞的工作,降低系统 的运行风险。 (11)信息科负责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 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 地运行。 (l2)由信息科严格控制所有信息终端访问 Internet 网的行为,并建立审 核机制。 (13)所有信息终端所在场所必须有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并严格控制相 关人员进出。 二、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1)涉密信息定义范围包括《保密管理规定》所定义的范围但不仅限于该范 围,还包括公司信息网络的架构、设备资料等相关信息。 (2)涉密信息的密级参照《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访问控制与审核机制。 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的资料必须实行“涉密资料原则上不上网”的要 求。对各级涉密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①A 级资料必须使用文件系统权限控制,并作审核。不允许使用网络共享等 易泄漏的方式传递。传递时必须使用强密码加密; ②B 级资料必须使用文件系统权限控制,并作审核。传递时必须使用强密码 加密; ③C 级资料传递时必须使用强密码加密; (3)所有有机会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本涉密信息的人员(包括员工、外聘的 管理顾问等)均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必须签《商业秘密保证及竞业限制协议》。 (4)涉密场所必须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 (5)所有涉密介质(软盘、光盘、硬盘等)必须实行使用登记。使用完后必 须作脱密处理。 (6)对外公布有关公司的信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执行力度保障 (1)实行“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2)总办信息科定期抽查各部门安全工作,并随时进行突击检查。查出有人 为的安全隐患或泄密情况的,酌情扣除当事人及该部门主管当月考核分。 保密协议(附带竞业限制条款)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11 住址: 一、合同目的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 应用产品开发的高科技 公司。鉴于本企业的发展,本着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保障职工依照法律享有的权 益,使公司各项工作和义务活动得以顺利开展,职工与企业在自愿原则下订立 以下协议。 二、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 职工向企业保证:其进入本企业之前,对其他第三人,均未承担任何有关 商业秘密的保密、不使用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因而职工在企业内 任何知识的使用,均不发生相应的违约情形;职工承担本企业交付的任何任务, 均不会侵犯以前单位的商业秘密权。 三、商业秘密确认条款 职工认识到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对外的保密信息,甚至本公司的商务谈判及 市场活动等信息,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对本公司的所有 商业秘密保密信息,自愿承担保密义务。 四、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为影响本公司生产、营销、技术进步、竞争地位、经济利 益、稳定和安全的,包含涉及本公司已开发产品和在研项目的所有相关资料、工 作内容、市场活动等在内的所有公司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均属于本公司所保守 的商业秘密。 主要包括: 1、公司研发的工作流及其它软件产品的所有代码及技术资料; 2、有关 等软件产品和工程项目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工程案资料 (文字资料、硬盘、光盘、软盘等相关知识载体) 3、对外进行技术交流的资料(文字资料、硬盘、光盘、软盘、书刊等相关载体); 4、从事商务谈判及市场活动的有关信息与资料(客户名单、谈判内容、工程报价 工程实施方案等); 5、本公司办公会议的内容、决议、记录及工作指令等。 6、其他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随时明文发布属于商业秘密的。 五、职工对商业秘密的义务 职工保证严格保守上述款所述秘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和 《资料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公司保密制度;除因工作需要并得到企业明确指示 且在业务需要的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本公司其他职工或本公司的客 户进行保密交流外: 1、不得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 2、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漏; 3、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4、不得复制或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5、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企业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 出工作范围使用。 6、不得私自刻录、拷贝、复制、传递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内的程序、技术资料、市场 信息等。 12 7、不得将属于本公司的职务成果以各种形式使用或处分; 8、不得使用本公司的英特网或其他网站向外部传递有关保密信息。 9、不得将各类属于公司所有并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文字资料、硬盘、光盘、软 盘、书刊及其他商业秘密载体占为私人所有或带出公司。 六、公知领域排除 上述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得包括职工从其它渠道或公共领域已经知悉的 信息,如果职工已经知悉这样信息,职工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企业报告 名称和来源,在 30 日内作出详细书面汇报。 七、成果归属和报告义务 职工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及所形成知识产权成果 , 归本公司所有。职工做出职务成果后 5 日内应迅速向公司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报告。 对职工与本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的非职务成果,单位有优先受让权,在条件同等 情况下,职工应该将商业秘密许可或者转让给单位使用,单位应该以价款、入股 等方式,支付合理的报酬。 单位不实施职务成果,职工实施又不影响单位科研、生产、经营利益的,在条件 相同时,单位可允许职工以承包、租赁、接受许可使用、接受转让等方式开发利 用该商业秘密。 八、交还保密材料 职工无论何种原因离开企业,应该清退所有属于本公司的资料,如设计、数 据、图纸、模型、试验记录、工作手册。个人工作日志中如含有企业商业秘密和保 密信息的,亦应清退或销毁。清退应该列出清单,最后由企业有关负责人与离职 职工签字确认。 九、合同期限 上述义务对职工长期有效,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以后。除非上述秘密 信息为公众所知悉或为竞争企业所了解,以先发生者为准,职工解除对该商业 秘密的保护义务。 如果本合同商业秘密信息进入公有领域,使因职工的过错,职工在二年内,仍 然不得使用该信息。 十、保密补偿 职工在职期间,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职工离职之后承担商业秘 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保密费为条件。 十一、不得创造性提供 企业商业秘密可能产生这种情况,即信息的部分或个别要素虽被公知,但 信息的其它部分或者整体并未被公知,从而仍然具有价值。因此,职工同意这种 部分或个别要素的公知,不影响对其他仍然属于秘密信息的保密义务。职工仍然 不得使用这些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共信息以整理出企业的商业秘密, 并以此证明该商业秘密已不存在。 上一义务不影响职工的权利,即职工有权如同任何善意第三人一样,从公 共信息来源获得或合成企业商业秘密,然而职工应以这种态度来对待,即以虽 然存在竞争关系但是尚不了解商业秘密价值因而不敢兴趣的竞争第三方的态度, 来对待商业秘密的掌握和使用进度。 十二、竞业限制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职工不得兼职从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相竞争的其他劳 13 动任务。 在本合同终止2年内,职工不得组建、参与组建或受雇于从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 相竞争的企业;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或关键岗位 上的职工,离开企业;不得直接、间接影响或者试图影响企业的客户关系,使其 向离职职工或者第三方转移。 作为补偿,在合同终止后的 2 年内,本公司将按 月支付总数为该职工离职前年度税前总收入 30%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十三、违约责任 职工违反本合同约定,侵害本公司利益,应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 2、支付违反本合同违约金 2—10 万元; 3、并由本公司追缴相应收入归公司所有; 4、本公司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或以本公司 应得的收益为赔偿额。 如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 刑事责任。 十四、争议处理 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当时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区人 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日期: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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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公司保密协议 填制部门 审批人员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档案编号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商业机密是甲方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甲方多年的努力成果,甲方为研究、 开发和维护这些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乙方受聘在职或服务于甲方期 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机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 得及增进知识、经验与技能的机会;甲方为乙方的劳动支付了薪酬、奖金、提成及奖励等 报酬;乙方明白乙方对甲方著作权的侵犯或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损害。为 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长远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 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等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甲方的行业特点,双方协商一致,有如下约定: 一、作品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一)作品或成果的范围:包括技术研究成果、学术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 其说明、音像作品、美术、计算机软件等。 (二)作品或成果归属约定:自乙方进入甲方至离开甲方期间,出于本职或甲方任务, 利用过甲方物质技术资料等资源而产生的,或非出于本职而提交给四方采用的,或乙方离 开甲方一年内创造的与原企业本职或与原企业任务相关的作品或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 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甲方可在其业务范围内自由充分地 进行生产、经营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 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相关的知识产权。 二、保密约定 (一)乙方对在职或服务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的或取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 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及使用该信息。保密义务延伸至乙方在职或服务终止。双方确 认,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人事数据、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技术文件、软件、供销渠 道、客户资料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内容。 (2)甲方的所有内部数据库的部分和全体、专利应用及著作权资料及公司的内部管理 流程。 (3)甲方的供应商及合作公司的信息及其与甲方间的合作意向、计划等信息。 (4)甲方的市场营销策略,产品价格及制定价格的方式、运用策略,服务计划等。 (5)其他显然属于甲方秘密的信息。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及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 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妥善保管和保护甲方的所有秘密,并确保仅为公司的利益而 使用。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 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确保其机密性。 (四)除履行职务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 表、出版、传授及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五)双方协商一致,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 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 息,承担与任职期间同等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相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六)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的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讲义、仪器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 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价值,乙方均应离职时,或在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 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七)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 为乙方已同意无条件的将这些 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价值的经济 补偿。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虽由乙方自备,但该秘密信息可在其他载体上消除或复制 出来时,可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原载体上秘密信息由 乙方负责消除。 (八)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 合伙人、董事、监理、经理、职员、讲师、顾问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也不为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以下 第( )种(无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实际公布为止。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起,至第 36 个月为止。 (九)对署名权、名誉权的特别约定:鉴于甲方出于对商业机密的保护需要可能对作者 姓名保密或某些成果或作品的作者认定较为复杂,对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属于 甲方的作品,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署名权、名誉权的处置,除在进行该成果或作品创作前 向甲方要求过署名权、名誉权并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无书面许可的视为乙方未要求过署名 权及名誉权。 (十)防止公开发表措施:对含有甲方商业机密或含有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商业机密的作品,甚至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或部分是乙方本人在工作期间直接或间接取得的 成果,如乙方为发表论文、文章、评定成果、职称等需要在有限范围内公开作品或大范围 公开作品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十一)间接侵权与保密措施:乙方承诺不使他人获得、使用这些信息,不直接或间接 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机密的员工离开企业;保证遵守甲方为保护知识产 权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保密措施;发现他人有侵犯甲方商业机密的行为,有责 任告知甲方;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记 录或材料交还给甲方指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带离甲方或泄露给第三方。 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应立即停止违约,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需支付给甲方赔偿 金 7000 元,如实际损失大于 7000 元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额根据以下三种方式计 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甲方获取或开发该商业机密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取得的利润。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应 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给甲方 1.5 万元的赔偿金,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上述约定的违约金 及赔偿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四、其他特别约定 (一)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延伸至乙方在甲方和甲方 关联公司工作期间至离职为止。 (二)对乙方任职或服务于甲方之前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的保护事项,乙方 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及其原单位间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 任;乙方在此郑重承诺:在任职或服务于甲方期间不将前述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应用于甲 方及其在甲方所从事的任何业务或工作中。 (三)《××公司商业机密、著作权保护管理办法》视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相抵 触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鉴于商业机密是甲方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甲方多年的努力成果,甲方为研究、 开发和维护这些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进行了大量的投资。乙方受聘在职或服务于甲方期 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机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 得及增进知识、经验与技能的机会;甲方为乙方的劳动支付了薪酬、奖金、提成及奖励等 报酬;乙方明白乙方对甲方著作权的侵犯或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损害。为 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长远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 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等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甲方的行业特点,双方协商一致,有如下约定: 一、作品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 (一)作品或成果的范围:包括技术研究成果、学术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 其说明、音像作品、美术、计算机软件等。 (二)作品或成果归属约定:自乙方进入甲方至离开甲方期间,出于本职或甲方任务, 利用过甲方物质技术资料等资源而产生的,或非出于本职而提交给四方采用的,或乙方离 开甲方一年内创造的与原企业本职或与原企业任务相关的作品或成果,其著作权、专利申 请权及相关权利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再提出异议。甲方可在其业务范围内自由充分地 进行生产、经营或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 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相关的知识产权。 二、保密约定 (一)乙方对在职或服务期间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的或取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 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及使用该信息。保密义务延伸至乙方在职或服务终止。双方确 认,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人事数据、财务数据、销售计划、技术文件、软件、供销渠 道、客户资料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内容。 (2)甲方的所有内部数据库的部分和全体、专利应用及著作权资料及公司的内部管理 流程。 (3)甲方的供应商及合作公司的信息及其与甲方间的合作意向、计划等信息。 (4)甲方的市场营销策略,产品价格及制定价格的方式、运用策略,服务计划等。 (5)其他显然属于甲方秘密的信息。 (二)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及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 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妥善保管和保护甲方的所有秘密,并确保仅为公司的利益而 使用。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 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确保其机密性。 (四)除履行职务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 表、出版、传授及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五)双方协商一致,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 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 息,承担与任职期间同等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相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六)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的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讲义、仪器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 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价值,乙方均应离职时,或在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 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七)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 为乙方已同意无条件的将这些 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价值的经济 补偿。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虽由乙方自备,但该秘密信息可在其他载体上消除或复制 出来时,可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原载体上秘密信息由 乙方负责消除。 (八)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 合伙人、董事、监理、经理、职员、讲师、顾问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也不为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以下 第( )种(无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秘密信息实际公布为止。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起,至第 36 个月为止。 (九)对署名权、名誉权的特别约定:鉴于甲方出于对商业机密的保护需要可能对作者 姓名保密或某些成果或作品的作者认定较为复杂,对著作权、专利申请权及相关权利属于 甲方的作品,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对署名权、名誉权的处置,除在进行该成果或作品创作前 向甲方要求过署名权、名誉权并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无书面许可的视为乙方未要求过署名 权及名誉权。 (十)防止公开发表措施:对含有甲方商业机密或含有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商业机密的作品,甚至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或部分是乙方本人在工作期间直接或间接取得的 成果,如乙方为发表论文、文章、评定成果、职称等需要在有限范围内公开作品或大范围 公开作品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十一)间接侵权与保密措施:乙方承诺不使他人获得、使用这些信息,不直接或间接 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机密的员工离开企业;保证遵守甲方为保护知识产 权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保密措施;发现他人有侵犯甲方商业机密的行为,有责 任告知甲方;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应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相关的文件、记 录或材料交还给甲方指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带离甲方或泄露给第三方。 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乙方违反本协议,应立即停止违约,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需支付给甲方赔偿 金 7000 元,如实际损失大于 7000 元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额根据以下三种方式计 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甲方获取或开发该商业机密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取得的利润。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应 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给甲方 1.5 万元的赔偿金,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上述约定的违约金 及赔偿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 (二)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四、其他特别约定 (一)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延伸至乙方在甲方和甲方 关联公司工作期间至离职为止。 (二)对乙方任职或服务于甲方之前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的保护事项,乙方 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及其原单位间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 任;乙方在此郑重承诺:在任职或服务于甲方期间不将前述知识产权及商业机密应用于甲 方及其在甲方所从事的任何业务或工作中。 (三)《××公司商业机密、著作权保护管理办法》视为本协议有效附件,与本协议相抵 触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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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 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 的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 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 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信息和采取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 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 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 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 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 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 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 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 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 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 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 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 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 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 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 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 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 视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 (A)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B)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 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 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 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参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 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协议, 则甲方不得限制乙方从甲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 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 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 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 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 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图案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 程、技术指标、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 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 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 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 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 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 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广州佩妮饰品有限公司 乙方: 主管领导: 具体用工部门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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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 密 协 议 甲方:厦门 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总 甲方聘请乙方在甲方 则 部从事 工作。为保障甲方权益, 乙方自愿严格遵守甲方保密制度规定,对于从任何渠道得知的属于甲方保密制度规定的保密范 围内的信息严守秘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甲方将保留依法追究由于乙方泄密造成甲方名誉及其他利益损失而应负责任的权利。 一、基本规定 1. 本协议中所指的“保密资料”指: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或在职权范围内 ① 通过书面材料中披露的资料; ② 通过参看场地、装备或设备看到的资料; ③ 代表公司与他方就主题事项,通过口头交流披露的资料。 2. 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公司的知识产权、商品名、技术、许可证、网络技术知识; ② 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代码、{软件输出}、屏幕技术、文件系统、图像和用 户界面)、公式、数据、技术决窍、发明、模型、程序文档、源程序、目标程序、战略、研究 成果、技术白皮书; ③ 市场和产品计划、客户资料、业务文档、市场和财务数据、商业前景、收益、定价以 及其它与公司业务相关联的资料; ④ 含有公司印章的任何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及摘要; ⑤ 公司之任何商业秘密; ⑥ 其它公司之任何保密资料。 3. 甲方保密制度适用于任职于甲方公司的所有员工。 4. 甲方的保密制度是针对财务、市场、行政、技术、竞业限制五方面分别有相应的保密制度。 5. 明知是其他职员违规得知的,属于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信息,而仍使用或者 披露的,视为违规泄密行为。 6. 从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正常渠道了解的甲方重大情况,不得向甲方经理会和股 东大会之外的人员透露。 7. 一旦发现乙方有泄密行为,并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将保留依法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二、财务保密制度 1. 甲方股东的股权、股份、红利以及甲方股东的任何其他信息不得对股东之外的任何职员及 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2. 甲方银行存款、金融投资的金额、数量、损益情况、资金运作情况等未经总经理允许不得 向无关职员、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3. 甲方人员工资、奖金收入等情况不得向无关职员、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4. 甲方支付的佣金、劳务费、其他形式的公关支出不得向无关职员、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 露。 5. 甲方任何财务报表、原始凭单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向无关职员、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 露。 6. 甲方经营涉及到的各种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利润及分配情况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向甲 方财务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员透露。 三、市场保密制度 1. 市场合作计划、合作伙伴相关信息,市场策划方案等未经市场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方其 他无关人员以及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2. 项目信息,在正式与用户签订合同之前未经市场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方其他无关人员以及 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3. 项目合同的重要条款(成本计划、毛利计划、费用支出计划、技术条例等)严禁向甲方无 关人员、社会无关人员、同行透露。 4. 市场运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公关费用、佣金、劳务费严禁向甲方无关人员、社会无关人员、 同行透露。 5. 客户档案中的所有内容严禁向甲方无关人员、社会无关人员、同行透露 6. 未经市场部经理同意,乙方不得对外透露公司的经营模式、业务合同及收费方式、谈判进 展、商业计划书、合作方案、投标书、市场决策等商业秘密。 四、技术保密制度 1. 甲方立项项目信息,在正式与用户签订合同之前未经技术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方其他无关 人员以及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2. 甲方的技术管理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保管妥当,未经技术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 方其他无关人员以及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3. 甲方的项目计划、项目数据等重要技术信息,未经技术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方其他无关人 员以及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4. 甲方所拥有的技术资料,禁止私自出借。 五、行政保密制度 1. 由行政部负责制定的甲方资料档案未经行政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方其他无关人员以及无关 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2. 由行政部负责编制的甲方员工档案未经行政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方其他无关人员以及无关 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3. 行政部职权范围内的甲方对外法律事务,未经行政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方其他无关人员以 及无关社会人员、同行等透露。 4. 负责保管的甲方行政公文、合同、各部门签发的通知,未经行政部经理同意不得向甲方其 他无关人员以及无关社会人员、同行透露。 5. 甲方所拥有的行政资料、资产禁止私自出借。 6. 因其他高级职员违规得知的属于甲方保密制度规定的保密范围内的信息进行泄漏的,负有 连带责任,同样属于违规行为。 7. 从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正常渠道了解的甲方重大情况,不得向甲方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之外的人员透露。 六、竞业限制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到甲方的竞争企业兼职和任职,不得参与甲方的竞争;在离开甲 方一定期限内(不超过 3 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从事同甲方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 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不为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服务性服务,不聘用甲方的其 他员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 2. 在竞业限制期间内的补偿费用在每月甲方所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经包含。 七、乙方的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后,无论乙方是否继续在甲方处就职或离职,均接受以下义务: 1. 对获悉或掌握的甲方机密资料严格保密; 2. 禁止对机密资料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复制; 3. 乙方在离职前应将载有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甲方要求归还给甲方或予自 行销毁,并从任何有记忆装置中删除任何保密信息,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非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或将保密信息与任 何第三方合作利用、开发等。 八、违约责任 乙方确保不违反本补充协议之任何规定,否则甲方可以提出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 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员工在职期间,如有直系亲属在同行业的其它企业中工作,则有义务主动向公司的部门主 管申明。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后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双方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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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 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 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本协议项下所涉指的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皆为保密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关于幼儿的档案、幼儿园在读幼儿的家庭 信息、教学方式、以及幼儿园发布的各类内部文件。 2、为避免泄密,双方应遵守: a、乙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 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b、乙方不可把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宣传。 c、乙方也不得将本协议中的保密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 d、无论以谋利为目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乙方均不得以把甲 方所指的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人。 e、甲方无权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3、乙方在职或者离职时或者在执行教学相关事宜时均不得任意 透露本协议中所指的保密信息。 4、乙方确认,乙方无期限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本协议 项下的秘密信息公开。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 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 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 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 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或其他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6、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 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商业秘密信息 或其他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 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7、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 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 业上的价值。 8、本协议中所称的在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 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 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 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 辞职。 9、针对协议项下某一保密信息,本协议所指定的任何责任可以 由甲方以书面声明放弃。但其他保密信息不受该书面声明影响。 10、除自然灾害产生的不可抗力外,不论乙方因何种事由或者遭 受第三者外力介入而使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泄露的,乙方均应向 甲方承担责任,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元。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数额 高于乙方偿付的违约金数额时,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额 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 聘用关系。 11、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 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 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12、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 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 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有以下签字盖章为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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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培训大纲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 行) 目 录 第一部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7 第一章 劳动法律基础知识.....................................................................................................7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7 第二节 劳动关系............................................................................................................7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8 第二章 争议处理制度概述.....................................................................................................8 第一节 争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分类.....................................................................8 第二节 争议处理制度、方式和机构.............................................................................8 第三节 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9 第四节 争议处理基本原则.............................................................................................9 第五节 争议处理的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9 第三章 争议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9 第一节 协商和解............................................................................................................9 第二节 调解..................................................................................................................10 第三节 仲裁..................................................................................................................10 第四节 诉讼...................................................................................................................11 第四章 人事争议仲裁基础理论...........................................................................................11 第一节 人事争议仲裁概述...........................................................................................11 第二节 聘用合同...........................................................................................................12 第三节 解除人事关系...................................................................................................12 第二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12 第一章 争议仲裁制度...........................................................................................................12 第一节 受理范围与管辖...............................................................................................13 第二节 仲裁参与人.......................................................................................................13 第三节 仲裁证据...........................................................................................................13 第四节 仲裁时效...........................................................................................................13 第二章 仲裁程序..................................................................................................................14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14 第二节 开庭审理...........................................................................................................14 第三节 庭审笔录...........................................................................................................15 第四节 决定和裁决.......................................................................................................15 第五节 期间与送达.......................................................................................................15 第六节 仲裁监督...........................................................................................................15 第七节 涉外争议处理...................................................................................................16 —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八节 集体争议处理...................................................................................................16 第三章 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16 第一节 仲裁文书概述...................................................................................................16 第二节 仲裁文书的作用...............................................................................................16 第三节 仲裁文书的种类...............................................................................................17 第三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基础知识........................................19 Ⅰ 劳动基准篇........................................................................................19 第一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9 第一节 工时立法...........................................................................................................19 第二节 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20 第三节 休假..................................................................................................................20 第四节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20 第五节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与补偿...........................................................................20 第二章 工资..........................................................................................................................20 第一节 概述..................................................................................................................21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21 第三节 工资保障...........................................................................................................21 第三章 劳动保护..................................................................................................................21 第一节 概述..................................................................................................................22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22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22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22 第五节 法律责任...........................................................................................................23 Ⅱ 劳动关系协调篇................................................................................23 第一章 劳动合同..................................................................................................................23 第一节 概述..................................................................................................................23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4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24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4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4 第二章 集体合同..................................................................................................................25 第一节 概述..................................................................................................................25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25 第三节 法律责任...........................................................................................................26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26 第一节 概述..................................................................................................................26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26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27 第四章 三方协商机制...........................................................................................................27 第一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27 第二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功能与运行...............................................................27 第三节 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27 第五章 劳动保障监察...........................................................................................................28 第一节 概述..................................................................................................................28 —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和客体...........................................................................28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管辖...........................................................................28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28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与联系.......................................29 Ⅲ 特殊(非标准)劳动关系篇............................................................29 Ⅳ 第一章 劳务派遣..................................................................................................................29 第一节 劳务派遣...........................................................................................................29 第二节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29 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及法律规范.......................................................................30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30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30 社会保险篇......................................................................................31 第一章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31 第一节 概述..................................................................................................................31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31 第三节 社会保险争议...................................................................................................32 第二章 主要社会保险...........................................................................................................32 第一节 养老保险...........................................................................................................32 第二节 失业保险...........................................................................................................33 第三节 工伤保险...........................................................................................................33 第四节 医疗保险...........................................................................................................33 第五节 生育保险...........................................................................................................33 第六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34 第四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34 第一章 民法相关知识...........................................................................................................34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4 第二节 民事合同...........................................................................................................35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期限...............................................................................................35 第四节 违约责任...........................................................................................................35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35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35 第一节 民事诉讼...........................................................................................................36 第二节 诉......................................................................................................................36 第三节 管辖..................................................................................................................36 第四节 当事人..............................................................................................................36 第五节 民事证据...........................................................................................................37 第六节 期间、送达.......................................................................................................37 第七节 法院调解...........................................................................................................37 第八节 法院判决...........................................................................................................37 第九节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37 第十节 执行程序...........................................................................................................38 第三章 仲裁法......................................................................................................................38 第一节 仲裁概述...........................................................................................................38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38 —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五部 仲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39 第一章 仲裁员职业道德.......................................................................................................39 第一节 仲裁员的职业要求...........................................................................................39 第二节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39 第二章 仲裁员行为规范.......................................................................................................39 第一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40 第二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40 第三节 仲裁员的语言规范...........................................................................................40 附录:法律法规政策目录......................................................................41 —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部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基础理论 第一章 劳动法律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与联系。 理解:劳动法律的构成、基本结构、劳动法律在保护劳 动者方面的作用。 掌握:劳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劳动法律的基 本原则,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类型和协调体系。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1.概念、基本原则和体系 2.调整对象 3.主体 第二节 劳动关系 —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2.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的协调体系 4.特殊劳动关系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2.劳动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 3.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 第二章 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及争议处理制度的概念。 理解:争议原因、类型及特征。 掌握:争议处理制度特点、作用、方式;争议处理的基 本原则、依据。 培训内容: —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节 争议的概念、特征、性质和分类 1.概念和特征 2.性质和分类 第二节 争议处理制度、方式和机构 1.处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处理方式 3.处理机构 第三节 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1.特点 2.作用 第四节 争议处理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及时原则 —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4.着重调解原则 第五节 争议处理的一般依据和特有依据 1.一般依据 2.特有依据 第三章 争议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的基本处理方式。 理解:争议处理基本方式的特点。 掌握: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几种争议处理程序 和方法。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协商和解 1.协商和解的概念、特征 2.协商和解的范围、基本程序、方式 3.和解协议 4.协商和解的效力 — 1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5.协商和解与调解、仲裁的关系 第二节 调解 1.调解的概念、特征、依据、类型 2.调解组织、调解员 3.调解的原则、程序、时限 4.调解协议书及效力 5.调解方法、技巧 6.调解与仲裁的衔接 7.重大争议调解协调机制 第三节 仲裁 1.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2.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和性质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4.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5.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6.仲裁庭的概念和组成 7.仲裁员的条件和聘任 8.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9.仲裁活动的监督 — 1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四节 诉讼 1.诉讼一般规定 2.诉讼程序 3.裁审衔接 4.人民法院审理争议案件的程序 5.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6.执行 第四章 人事争议仲裁的基础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历史沿革;聘用制度的意 义,聘用制度与原人事管理制度的区别;辞职、辞退、离职 政策的适用对象及范围。 理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特点、时效;聘用合同的 作用,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聘用合同的种类;辞 职、辞退、离职政策的作用,与聘用制度的区别。 掌握: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内容和处理方式。 — 1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人事争议仲裁概述 1.人事争议 2.人事争议仲裁的历史沿革、性质和特征 3.受案范围 4.管辖 5.时效 6.特点 第二节 聘用合同 1.聘用制度的意义,与原人事管理制度的区别,签订 聘用合同的组织程序和基本程序 2.聘用合同的种类、适用的范围和形式 3.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4.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岗位聘用 5.聘任制公务员概念、特点,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 除和终止 6.军队文职人员的概念、岗位等级,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的签订、续聘和解聘 — 1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解除人事关系 1.辞职、辞退、离职(自动离职)的概念、政策适用对象 及范围 2.辞职、辞退、离职(自动离职)政策的作用,与聘用 制度的区别 3.法律后果 第二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 争议仲裁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 理解:相关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受理范围与管辖;争议仲裁原则;争议仲裁证 据及其种类。 培训内容: 第一节 — 14 — 受理范围与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受理范围 2.管辖 第二节 仲裁参与人 1.当事人 2.代理人及其种类 3.第三人 4.其他参与人 第三节 仲裁证据 1.证据及其种类 2.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调取证据的相关要求 4.证据保全和鉴定 5.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6.质证 7.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四节 仲裁时效 1.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 1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时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3.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4.时效的中断、中止 第二章 仲裁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基本程序。 理解:仲裁的程序特点。 掌握:仲裁活动的流程;仲裁文书的特点;送达的几 种方式;仲裁时限。 培训内容: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1.仲裁申请 2.立案审查 3.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4.答辩书和反申请 5.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6.调解建议书 — 1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二节 开庭审理 1.开庭前准备 2.庭审程序 3.仲裁程序的中止和终止 4.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庭审笔录 1.庭审笔录制作的原则 2.庭审笔录制作的标准与规范 3.庭审笔录确认 第四节 决定和裁决 1.概念 2.决定 3.仲裁裁决的作出 4.先行裁决 5.先予执行裁决 6.撤销 7.撤诉、调解和裁决 — 1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8.终局裁决 第五节 期间与送达 1.法定期间 2.送达方式及要求 第六节 仲裁监督 1.仲裁活动监督 2.仲裁事后监督 3.裁决书补正 第七节 涉外争议处理 第八节 集体争议处理 1.概念、特点 2.处理原则 1.概念、特点 2.处理原则 — 1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章 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文书的概念、作用及分类。 理解:仲裁文书制作的要求。 掌握:各类仲裁文书的书写、制作。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仲裁文书概述 1.概念 2.特点 3.制作要求 4.文书种类 5.写作要求 第二节 仲裁文书的作用 1.解决争议 2.凭证和依据作用 3.宣传和引导作用 — 1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仲裁文书的种类 一、仲裁申请阶段文书 1.申请仲裁须知 2.仲裁申请书 3.口述申请笔录 4.收件回执 5.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二、立案审查阶段文书 1.立案组庭审批表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应诉通知书 5.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6.答辩书 7.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9.授权委托书 10.指定代理人通知书 11.举证通知书 12.证据清单 13.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 2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4.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三、庭前准备阶段文书 1.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2.回避申请书 3.协助查询函 4.委托鉴定/勘验函 5.调查笔录 6.庭前调解建议书 7.庭前调解笔录 四、开庭审理阶段文书 1.旁听人员登记表 2.庭审笔录 3.仲裁庭评议笔录 4.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5.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 五、结案阶段文书 1.撤回仲裁申请书 2.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3.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4.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5.仲裁调解书 6.仲裁裁决书 — 2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7.仲裁决定书 8.仲裁结案审批表 六、送达阶段文书 1.送达回证 2.裁决书送达证明 3.公告 七、归档文书 1.仲裁案卷 2.案卷目录 3.备考表 八、其他文书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先予执行申请书 3.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 4.仲裁建议书 5.仲裁员办案监督表 6.仲裁案件回访登记表 第三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基础知识 — 2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Ⅰ 劳动基准篇 第一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基本要求: 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休息时间的含义。 理解:现行立法关于工时标准、工时形式、休假和延长 工作时间的规定。 掌握:标准工时、非标准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 及相关计算方法。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工时立法 1.概念和划分 2.工时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3.工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第二节 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1.工时标准 2.工时形式 — 2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休假 1.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 3.探亲假 4.其他假期 第四节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第五节 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与补偿 1.概念 2.待遇 1.概念和形式 2.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4.法律责任 第二章 工资 基本要求: 了解:工资的概念、职能、构成和形式。 — 2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理解:工资立法现状、工资保障制度的要素。 掌握:工资构成和形式、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社会平均 工资以及最低工资。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工资的概念和职能 2.工资立法的原则 3.劳动者的报酬权、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权、国家的工 资管理权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1.工资构成 2.工资与报酬的区别与联系 3.工资形式 4.以工资为基数的用途 第三节 工资保障 1.最低工资概念、组成、制定 — 2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社会平均工资 3.基本工资的构成 4.工资支付保障 5.特殊工资保障规定 第三章 劳动保护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范、劳 动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 理解:劳动保护的含义、任务和方针、劳动保护关系中 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劳动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2.劳动保护法律的概念和立法概况 3.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 2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4.劳动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1.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2.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 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的法律规定 — 2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Ⅱ 劳动关系协调篇 第一章 劳动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合同概念特点、种类,先合同义务、劳动合 同的订立、条款、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后合同义务。 理解:劳动合同的作用,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与劳动 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掌握: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几种期限、劳动合同的 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劳动合同的概念、效力及与劳动关系的关系 2.劳动合同的特点 3.劳动合同与相近民事合同的区别 — 2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4.劳动合同的分类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形式 2.劳动合同的内容 3.未正确履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1.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2.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4.试用期 5.服务期 6.保密协议 7.竞业限制 8.未订立和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2.劳动合同的变更 — 2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种类 2.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3.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4.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5.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律后果 6.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集体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集体合同的含义和特征、集体合同制度的要素。 理解: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集体合同制度变迁的方向、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内调整劳动关系 的作用。 掌握:学会分析集体合同条款、处理好集体合同与劳动 法律、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关系。 培训内容: — 3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节 概述 1.集体合同概念 2.集体合同的立法概况 3.集体合同的意义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订立 2.集体合同的效力 3.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节 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2.工会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含义、特征、制定模式。 — 3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理解: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内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有 效要件和法律效力,纪律处分的制度要素。 掌握:规章制度概念、制定方法、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 过程中的证据功能。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 2.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渊源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 1.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3.制定、修订程序 4.协商程序 5.告知程序 第三节 — 32 — 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有效要件 2.效力的表现 3.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第四章 三方协商机制 基本要求: 了解:三方协商机制的意义。 理解: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特点、功能。 掌握: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1.概念 2.发展过程 第二节 三方协商机制的机构、功能与运行 1.机构构成 2.运行特点 — 3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 1.现状 2.特点 第五章 劳动保障监察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含义及其体系。 理解: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特征、形式和制度要素。 掌握: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在劳动基准监督中的作用。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 2.形式 第二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和客体 1.劳动保障监察主体 2.劳动保障监察客体 — 3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管辖 1.职责 2.管辖 第四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1.普通不立案检查程序 2.普通立案检查程序 3.劳动保障监察的时效 4.劳动保障检查程序 第五节 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与联 系 1.区别 2.联系 Ⅲ 特殊(非标准)劳动关系篇 第一章 劳务派遣 — 3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务派遣的概念。 理解:人力资源市场中劳务派遣的作用,劳务派遣用 工的结构与问题。 掌握: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的概念、特征 2.国际上劳务派遣就业方式的由来 3.国际劳工公约与劳务派遣 4.我国劳务派遣的由来与特征 第二节 劳务派遣的法律规范 1.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3.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特点 4.劳务派遣协议 5.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待遇 — 3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6.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7.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8.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及法律规范 基本要求: 了解: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理解:人力资源市场中非全日制用工的作用,非全日 制用工的结构与问题。 掌握: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 培训内容: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形式与特点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范 非全日制用工相关规定 — 3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Ⅳ 社会保险篇 第一章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社会保险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沿革;我国社会保 险改革的趋势。 理解: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理解各险种的制度 要素。 掌握: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的含义、范围、处理及与诉讼 的衔接。 培训内容: 第一节 1.社会保险的概念 2.社会保险的特征 3.社会保险的特点 — 38 — 概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区别 5.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区别联系 6.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 7.职业性社会保险与非职业性社会保险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2.社会保险参保主体与缴费主体 3.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人事关系的关系 4.社会保险结构 5.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6.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 第三节 社会保险争议 1.社会保险争议的含义 2.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3.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原则 4.与诉讼的衔接 第二章 主要社会保险 — 3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基本要求: 了解:社会保险的种类、含义、特征和历史沿革;我国 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 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要素,各险种的制度要素。 掌握:我国各种社会保险的现状及特点,尤其是农民 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与特点,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特点。 培训内容: 第一节 养老保险 1.概念 2.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3.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第二节 1.概念 2.失业保险的对象和条件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4.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 40 — 失业保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三节 工伤保险 1.概念 2.工伤的范围 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6.用人单位责任 第四节 医疗保险 1.概念 2.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 3.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节 生育保险 1.概念 2.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 3.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4.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 — 4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六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2.社会保险基金概念和基金安全 3.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四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民法相关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 特征、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合同、违约 责任、缔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代理。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 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责任、 侵权责任等概念及与劳动法律的关联。 培训内容: — 4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权利的分类 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民事行为的有效与否 6.民事责任 第二节 民事合同 1.概念 2.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3.诉讼时效期间 4.期限的含义、效力 第四节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4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3.违约行为的形态 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5.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 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 辖的概念;诉的概念和特征;当事人、代理人、民事证据概 念与特征;期间与送达的概念。 理解:诉的要素、种类、诉的合并与分离;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各种证据、理论上对证据划分的标准;期间的意义与 送达的效力。 掌握: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民事证据,期间与送 达,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执行与强制执行。 — 4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培训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的特征 2.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诉 1.诉的概念、诉权与起诉 2.诉的要素 3.反诉 第三节 管辖 案件管辖、管辖权异议及处理 第四节 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2.原告与被告 3.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 — 4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五节 民事证据 1.民事证据的概念与分类 2.诉讼证据及证据规则 第六节 期间、送达 1.期间的概念 2.送达的概念 第七节 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2.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 3.调解书及调解效力 第八节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2.二审判决 3.再审与抗诉 第九节 — 46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2.先予执行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第十节 执行程序 1.执行和执行程序 2.执行措施 第三章 仲裁法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概念与特点、我国仲裁法的特点。 理解: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的优势。 掌握:仲裁法关于仲裁适用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 度规定。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仲裁概述 1.仲裁的概念 — 4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仲裁的特点 3.仲裁的类型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民事仲裁的区别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1.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的范围 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五部 仲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一章 仲裁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员自身职业特点。 理解: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掌握:在仲裁职业活动中能够充分体现仲裁员的职业 道德要求。 培训内容: — 4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节 仲裁员的职业要求 第二节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1.道德要求 2.专业要求 3.职业目标 1.特点 2.基本要求 第二章 仲裁员行为规范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 理解: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掌握:在仲裁职业活动中遵守的行为规范。 培训内容: 第一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的特点 — 4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含义、特点 2.遵守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第二节 仲裁员行为规范 1.行为准则 2.行为原则 3.行为规则 4.行为纪律 5.职业操守 6.职业活动中的仪容仪表、言语、举止 第三节 仲裁员的语言规范 1.仲裁员语言规范的意义 2.仲裁员规范用语 — 5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附录:法律法规政策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 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24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 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 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 布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 年6月 26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 — 5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次会议通过 1998 年6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公 布 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2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15 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4 号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5 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5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07 年8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公布 自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的决定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30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3 号公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二、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 (1998 年 12 月 26 日国务院第 11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258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5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02 年9月 18 日国务院第 63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4 号公布 自 2002 年 12 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第 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 险条例〉的决定》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586 号公布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 年 6 月 23 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38 号公布 自 200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8 号公布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 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07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513 号公 — 5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令第 514 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 年 9 月 3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 年 9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5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 月 18 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 年 10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公布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 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三、规章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2000 年 10 月 10 日 经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2000 年 11 月 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 — 5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起施行)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2001 年 5 月 8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1 年 5 月 27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发布 自 2001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 年 9 月 18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5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9 月 23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颁布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低工资规定 (2003 年 12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7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3 年 1 月 20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1 号公布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规定 (2003 年 12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7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 年 1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公布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 年 6 月 2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0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5 年 6 月 14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公布 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5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 年 11 月 16 日人事部令第 6 号发布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 10 月 3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部务会议通 过 2007 年 11 月 5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2008 年 2 月 15 日人事部令第 9 号 发布 自 2008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 年 7 月 17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 次部务会议 通过 2008 年 9 月 18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8 年 12 月 17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5 次部务会 议通过 2009 年 1 月 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号公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0 年 1 月 19 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38 次部务会议通 过,并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2010 年 1 月 20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5 号公布 自 2010 年 1 月 20 日起 施行) — 57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工伤认定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发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9 号发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56 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0 号发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6 月 29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67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6 月 29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5 号公布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76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1 年 — 58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1 月 30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7 号公布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2 年 8 月 22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13 年 1 月 9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卫生部令第 91 号 公布 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 四、其他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1 年 4 月 6 日)国发〔1981〕52 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1 年 12 月 31 日) 国发〔1991〕74 号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3 日) 国办发〔2002〕3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1 年 7 月 24 日)国办发〔2011〕37 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1 年 3 月 23 日)中发〔2011〕5 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 59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11 年 8 月 2 日)中办发〔2011〕28 号 中央综治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六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矛盾 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1 年 4 月 22 日)综治委〔2011〕1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 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8 年 6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91 次会议通 过 1998 年 9 月 2 日公布 自 1998 年 9 月 9 日起施行) 法释 〔1998〕24 号 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 年 10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29 次会议 通过 自 1998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 法释〔1998〕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 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2000 年 4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08 次会议 通过 2000 年 7 月 10 日公布 自 2000 年 7 月 19 日起施行) 法释[2000]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 3 月 2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165 次会议 通过 2001 年 4 月 16 日公布 自 200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法释〔2001〕14 号 — 60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03 年 6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78 次会 议通过 2003 年 8 月 27 日公布 自 2003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 法释〔2003〕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 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 年 7 月 2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0 次会 议通过 2004 年 7 月 26 日公布 自 2004 年 7 月 29 日起施 行) 法释〔2004〕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2006 年 7 月 1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93 次会 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14 日公布 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 法释〔2006〕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2010 年 7 月 1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9 次会 议通过 2010 年 9 月 13 日公布 自 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 行) 法释〔2010〕1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 6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13 年 1 月 1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7 次会 议通过 2013 年 1 月 16 日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23 日起施 行)法释〔2013〕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2012 年 12 月 31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6 次会 议通过 2013 年 1 月 18 日公布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法释〔2013〕4 号 关于对聘任合同解除或期满后的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社会保 险关系适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 年 12 月 25 日) 法〔2006〕33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经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纠 纷驳回起诉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复函 (20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办〔2005〕42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 复 (2004 年 4 月 30 日)法函〔2004〕3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 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9 年 7 月 24 日)法发〔2009〕45 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 62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990 年 9 月 8 日) 人调发〔1990〕19 号 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 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 年 5 月 31 日) 人调发〔1991〕14 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1992 年 10 月 16 日) 人调发〔1992〕18 号 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11 月 14 日)劳部发〔1994〕447 号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1 日)劳部发〔1994〕479 号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3 日 劳部发〔1994〕481 号发布)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6 日)劳部发〔1994〕489 号 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9 日)劳部发〔1994〕498 号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 年 12 月 14 日)劳部发〔1994〕504 号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 受理的通知 (1995 年 6 月 5 日) 劳部发〔1995〕252 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6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1995 年 8 月 4 日) 劳部发〔1995〕309 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1995 年 12 月 14 日) 人核培发〔1995〕153 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 年 1 月 22 日 )劳部发〔1996〕29 号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意见的通知 (2001 年 9 月 28 日)劳社部发〔2001〕13 号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 年 5 月 30 日) 劳社部发〔2003〕12 号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12 月 10 日)国人部发〔2003〕61 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 年 9 月 6 日) 劳社部发〔2004〕22 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 年 5 月 25 日)劳社部发〔2005〕12 号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 年 12 月 29 日)劳社部发〔2005〕36 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6 年 7 月 4 日)国人部发〔2006〕70 号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国人部发〔2006〕87 号 — 64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6 年 12 月 22 日)劳社部发〔2006〕46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 年 7 月 6 日)劳社部发〔2007〕28 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 年 1 月 3 日)劳社部发〔2008〕3 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 法的通知 (2008 年 6 月 18 日)人社部发〔2008〕42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2009 年 1 月 1 日) 人社部发〔2009〕3 号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9 年 5 月 27 日)人社部发〔2009〕52 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9 年 10 月 30 日) 人社部发〔2009〕124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 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0 年 3 月 30 日)人社部发〔2010〕22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2010 年 12 月 8 日)人社部发〔2010〕92 号 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 6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 (2011 年 1 月 28 日)人社部发〔2011〕14 号 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1 年 8 月 15 日)人社部发〔2011〕88 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2011 年 12 月 26 日)人社部发〔2011〕133 号 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2011 年 1 月 28 日)人社部发〔2011〕14 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2012 年 2 月 9 日)人社部发〔2012〕13 号 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3 年 1 月 14 日)人社部发〔2013〕2 号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 年 4 月 25 日)人社部发〔2013〕34 号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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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陈晖 主讲 陈晖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副教授 云南省检察官学院 客座教授 云南省职业鉴定培训中心 副教授 执业律师 民爆、民航、红塔等企业法律顾问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劳动仲裁的趋势 疑难案件的出现 集体仲裁的普遍 案件集中 1 、无固定期限 2 、历史上加班费 3 、非法解除不要赔偿金,要求 继续履行 劳动仲裁 单位雇佣劳动者粉刷房子,一间 房需要 2 天,现在有 3 间房,单 位支付几天工资? A 2天 B 4天 C 6天 D 8天 劳动仲裁出现问题 1 、举证不当(为对方) 2 、不利于企业的自认行为 3 、不按照要求举证 4 、认为仲裁不重要,不出庭 5 、答辩文不对题 6 、不提反诉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 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 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总论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与 一调一裁分流” 追索小额劳 动债务争议 单位内调解 执行劳动 标准争议 协商解决 其他争议 社会化调解 仲 终局 撤销 裁 一审 二审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1 )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主体、程序、裁决合法 不能偏向用人单位 不能无原则倒向劳动者 ( 2 )着重调解原则 劳动争议和解 •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 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 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 协议; 不受程序约束,完全由争议双方自愿、自由协商, 双方合意即可成立。 和解协议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实体法 和解协议无程序法上的意义和效力。即协议没有强 程序法 制执行力,当事人仍有申请调解、仲裁的权利。 在争议处理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通常是第三者居间调和,通 过疏导、说服教育和协商,使争议的 双方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互 谅互让,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法。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 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 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 决的一系列活动。 劳动争议诉讼 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 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争 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 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 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一)概述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当 事人双方自愿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 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通过说服、劝 导和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 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 1 )调解人的居中性:其调解机构是 社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 ( 2 )纠纷主体的自治性。 ( 3 )非严格的规范性:其调解活动具 有任意性,基本上不受固定程序和形式 的约束,也可将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作 为调解 (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 协商调解规定》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1 )设立:用人单位内; ( 2 )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 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 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 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3 )法律性质:是用人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的 劳动关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的 自治性组织。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构,是 群众组织。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工会和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下工作。 ( 4 )职责:简而言之即为:调解争议,督促 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调解登记、 管理和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民间纠纷) 2 、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 立群众性 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组织 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 1. 申请:自愿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 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 理由和时间。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位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 位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 ××××××××( 事由 ) 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 (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日 张某 ,女,家住虹口区 * 路 * 号 * 室 邮政编码: 200*** 单位: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杨浦区 * 路 * 号 邮政编码: 200*** 2007 年 5 月 10 日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止的劳动合同月工资 6000 元 。约定前 6 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为 3000 元。 2010 年 7 月 31 日,电器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同时向申诉 人开具退工单,电器公司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 偿金。张某 208 年 11 月 5 日至 2010 年 1 月 30 日期间累计加 班 50 天 ( 其中法定假日加班 20 天,双休日加班 30 天 ) ,劳动 公司尚未支付加班工资。请为张某写一份调解争议申请书。 受理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 当事人的意见 : ① 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在三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② 对方同意调解的,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 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 明理由。 调解 ( 1 )调查核实并作好笔录; ( 2 )主任主持召开的调解会议,简单 争议可指定 1-2 名调解委员调解; ( 3 )听取争议双方陈述,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 4 )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达不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 结案 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 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调解协议书范本 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位 ) :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 ( 或用人单位名称 ) 性别:地址: 职务 ( 岗 位 )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 ×××× 引起争议,申请人 ×× 于 × 年 × 月 × 日向本调 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 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1 )一般效力。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 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调解协议的效力 ( 2 )特殊效力。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 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 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 付令。 调解协议的效力 双方签收,不得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 合同性质 仲裁和法院的证据 裁判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 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 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不收取费用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 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 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 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 理诉求。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 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 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协 商 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 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 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协商不成 ------------ 调解 ------------ 仲裁 调 解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 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 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 调解小组。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 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 解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 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 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 1 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 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 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调 解 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 请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 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 动调解。 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 开调解的除外。 调 解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15 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对 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但是,双 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申请仲裁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 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 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调解技巧—准备 表达诚意、消除戒备。用人单位忌强势 对方的了解、需求 准备调解方案 环境的选择 座位的选择 时间的选择 调解技巧—开始 报价和预期 让对方先报价。听的重要 不接受第一次报 对一切感到意外 调解技巧—实质 每一次让步都交换 困境的突破:第三方的介入 将人和事情分开 称赞 对方的表情 将自己的观点金钱化表述 案例分析题 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 5 名调 解员组成,其中 2 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 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2008 年 6 月 5 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 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 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 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 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 1 )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 ? 为什么 ? ( 2 )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 为什么 ? ( 3 )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 ? 为什么 ? 劳动调解协议书范本 申请人: 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 ×××× 引起争议,申请人 ×× 于 × 年 × 月 × 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 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 。 2. ××××××××× 。 3. ××××××××× 。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 X仲 裁字( 2002 )第 xxx 号 申诉人:马 xx ,女, 49 岁,住址:北京市 xx 区 xx 街 xx 号 委托代理人: xxx ,男,工作单位:北京市 xx 区司法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 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北京市 xx 区国税局,住所地: xx 区 xx 街 xx 号。 法定代表人:李 xx ,男, 50 岁,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 xx ,男,工作单位:北京市 xx 区国家税务局,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仲裁请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提起反诉。 案由:工资、补偿金争议 申诉人马 xx 诉被申诉人北京市 xx 区国家税务局工资、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 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马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 xxx ,被申诉方委托代理人郑 xx 到庭。 经本委当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玖 仟伍佰元整( 9500 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仲裁费 400 元,双方各负担 50% 。 本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员:刘 xx 申诉方:马 xx xxx 被申诉方:郑 xx 北京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制作、送达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概论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 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 系列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 1 )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定原则所组成的半 官方机构,而非民间组织; ( 2 )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 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 ( 3 )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作出裁 决,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 1 )仲裁机构不属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劳动 争议的过程中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 2 )仲裁程序较简便,不如诉讼程序严密和 复杂; ( 3 )仲裁调解和裁决除法定终局裁决外,均 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也不能由仲裁机 构自己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 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 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规则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二、仲裁机构和参加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经 国家授权依法独立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 门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三方代表人数 相等。 (二)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 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两 种。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首席仲裁 员、两名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 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重大或 重大 疑难案件: 疑难 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三)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曾任审判员的; ( 2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的; ( 3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 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 4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1. 劳动争议当事人 2. 代表人 3. 代理人 4. 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优先 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 会管辖区内,由劳动者工资所在地的仲 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 案件公开原则及例外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 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的除外。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 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 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 的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 仲裁时效的起点和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 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 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2. 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当事人不服而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对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 求。 三、仲裁程序 (一)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后,不愿自行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 的,不愿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均可在 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解决 劳动争议的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 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 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 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受理 1.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五日内 ①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五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 五日内 ②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 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李某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入职某软件开发咨询公司从事 软件开发工作。公司与李某口头约定月工资为 6000 元 , 奖金 另计。直至 2008 年 7 月 1 日 , 公司方与申请人补签了期限为 3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未按规定为李某建立社会保险 关系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2009 年 3 月 1 日,受市场原因和经济危机影响,公司未向 工会和劳动部门报告便决定裁员,同日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 合同的书面通知。从入职到被裁以来,李某一直按照公司制度 要求每日工作 7 小时,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和国家法定假 日休息 , 经计算 , 李某从 2007 年 1 月 1 日到 2009 年 3 月 1 日 共有 100 个周六工作。入职期间,公司未支付过李某任何奖 金和加班工资。 受理——立案 立案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十日(答辩、管辖异议) 2.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 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 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 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编号: 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你会 ______________ 第 ________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 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 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附:有关证据 ______ 份; 本答辩 书副本 ______ 份。 组成仲裁庭 实行一案一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 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 五日前,将开庭时间、 五日前 地点的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员回避 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裁决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和裁决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 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裁决。 仲裁鉴定 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 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鉴定 庭审 ( 1 )充分听取申诉和答辩; ( 2 )庭审调查; ( 3 )裁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举 证 1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 谁主张,谁举证” 2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特别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 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 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 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质证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 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 ( 1 )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 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 2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 3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 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 证。 ( 4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 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 5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 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常见几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巧 ( 6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 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 7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 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 8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 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 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 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 9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 实举证。 ( 10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仲裁 1.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 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力 先行调 解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 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 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 当及时作出裁决。 • 调解协议书签收后不得反悔 先予执行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 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的生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 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 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五)结案、履行与效力 1. 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 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 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终局裁决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 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 议。 终局裁决生效的条件:劳动者认可仲裁 劳动者未因不服裁决而依法起诉,且用人单 位未依法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①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 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①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 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 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 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裁决 当事人对拖欠争议、执行劳动标准争议以外的 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即自当事 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当事人若不向 法院起诉,裁决书即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 行 。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 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 履行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 法院对确有错误的裁决可不予执行,并 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仲裁机关。 裁决不予执行的,视同未曾仲裁,当事 人可重新申请仲裁。 院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 决的效力 ( 1 )当事人对裁决中的 部分事项不服,依 部分事项 法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 2 )仲裁委员会对 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多个劳动者 作出仲裁裁决后: ① 部分劳动者对裁决不服,依法向法院 起诉的,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 效力; ② 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 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余某与某轮胎厂劳动纠纷 余某是某轮胎厂职工。 1998 年 10 月在厂里办了停 薪留职,期限为两年。 1999 年 5 月该厂经济效益下 滑决定辞退部分职工, 5 月 16 日厂里张贴公告,要 求凡公告上有名字的职工前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 续。余某在被辞退之列,但由于此时他在广州打工, 厂方也未通知其家人,他无从得知这一消息。 2000 年 1 月,余某回家探亲方知被单位辞退。余某认为厂 方的做法不妥,要求厂方恢复劳动关系,遭到拒 绝。 2000 年 2 月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 理。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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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201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长劳人仲裁者字[2014]348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答辩如 下: 申请人介绍: ***,男,出生于 19 年 10 月 28 日,2012 年 8 月 20 日起被被 申请人聘为秩序维护队队长,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 间为 2013 年 8 月 20 日。2013 年 7 月 1 日晚上 23:40 分钟,下班的* *在宿舍因参与同##等一起四人一起打架斗殴,被**用日光灯管击伤, 被银盆岭派出所立案处理。申请人康复后,一直在公司上班。2014 年 2 月 8 日起,申请人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 25 天,被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3 月 5 日根据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 按照自动离职做出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 一、申请人提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符合法律要求。 1、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2013 年 7 月,申请人 7 月份工资为 1800 元/月,并非 2545 元。 2、申请人提出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与《工伤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符。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忽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的前提条件。2014 年 2 月 8 日起, **未跟被申请人打任何招呼,被申请人曾多次打电话催他回来上班。 后来旷工达 25 天,被被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做自动离职 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因工伤发生的医药费用 2100 元的请求存在重复 请求。 根据赵##和申请人双方于 2013 年 9 月 19 日达成的《调解协议 书》中载明,**向**赔偿经济损失 18000 元。**的医药费已经由**进 行了赔偿。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要求支付因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2850 元的请求, 其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2014 年 2 月 8 日起,没有申请离职,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的情况下,旷工 25 天,严重影响到被申请人正常的工作安排,严重 违反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3 月 5 日在《潇湘晨 报》登报做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申请人提出要求支付自 2012 年 8 月 20 日至 2014 年 2 月 7 日期间 未购买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21505 元的请求,其理由不成立。 《失业保险法》规定: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申领失业保险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 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 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明显申请人和其代理人缺乏对《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 基本的认识和理解,具有随意性。缺乏对待劳动仲裁的严肃性。请求 不纳入本次仲裁范围。 五、申请人要求支付自 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14 年 2 月 7 日期间未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9500 元,其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从上班开始,就同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同 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同该批劳动合同到期的员 工都续签了劳动合同。经被申请人负责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陈萍介 绍,她本人多次同申请人沟通,要求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 同,申请人不予理会。做为申请人,在公司担任管理岗位,对于劳动 合同的续签十分清楚,具有通知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 认为申请人利用被申请人管理的漏洞,为达到支付双倍工资的目的, 蓄意不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申请人在未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况下,自 2013 年 11 月份,在湖南雄新建筑公司上班,严重影响到 被申请人的工作。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五项请求混淆事实,漫天要价,为维护被 申请人的权利,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依法维护被申请人的权 益。 答辩人:湖南六建兴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5 月 16 日 1、有关证据资料 4 份。 2、本答辩书副本 1 份。 证据材料: 1、《潇湘晨报》公告 原件 2、《调解协议书》 复印件 3、2013 年工资条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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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
公司终止与员工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的责任 杨某于 2006 年到甲公司工作,双方自 2008 年开始共连续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均为一年一签,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 2011 年 11 月 19 日到期。2011 年 10 月 31 日甲公司向杨某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 的劳动关系,杨某于当日签收。2011 年 11 月 19 日杨某向甲公司发函,告知双方 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甲公司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要 求甲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十日内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于 11 月 20 日签收此函,但一直未与杨某联系签订合同事宜。于是杨某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 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95927 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8068 元;加班工资 2971 元: 合计 126966 元。2012 年 1 月 19 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在本仲裁裁决生效后十五天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 书生效后十五天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 2971 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杨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95927 元;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8068 元,合计 123995 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甲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是作为劳动者 的杨某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公司应当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本案中甲公司却与杨某仍旧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甲公司也无法证明在 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是杨某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甲公司没有按照 法律规定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杨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 11 个月),且甲公司无权依合同到 期为由终止第三次连续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予 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和法院以及法院内部之间充满了不同观点之间的碰 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放宽了劳动合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 了三种用人单位“应当”签订的情形,目的是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但现实中,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误解,劳动者要求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误解,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用人单位 拒绝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的第三次劳动 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是双 方达成的合意,劳动者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认可。 笔者结合本案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涉及的问题做简要评议。 一、是否可以认定杨某对末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已经认可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杨某在连续签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这是 否表明对末期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劳动者已经认可,故甲公司不需支付杨某因双方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由劳动者明 示提出,而不能因劳动者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劳动者默示认可。本 案中杨某虽在末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这不能表明劳动者已经认可了这份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如无法举证证明当时是杨某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则甲公司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此笔者认为对 于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有无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单位举证 证明,而且应有充分的事实予以证明,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 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到期终止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第三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甲公司是否 有权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 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其他法定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 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订立连续订立 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没有出现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即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所以对于双方第三次连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当然无权以合同到期 为由终止。因此笔者认为,本案甲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第三次签订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 偿金的选择权在劳动者。 本案杨某在申请仲裁前,曾于 2011 年 11 月 19 日向甲公司公司发函,告知双 方之间事实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甲公司无权终止双方之间的末期合同, 并要求甲公司在收到此函后十日内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甲公司在 11 月 20 日签收此函后,一直未与杨某联系签订合同事宜,杨某于 2011 年 12 月 16 日申请仲裁。甲公司在仲裁时提出收回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与 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庭在仲裁时遂裁决原、甲公司续签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笔者认为仲裁的裁决有误,当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要求解 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结案本案的情形是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非用人 单位,当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其违法行为已经成就,其 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仲裁或者 起诉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收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 同,从而规避给付赔偿金的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 没有任何违法成本,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将给付赔偿金的 规定就会变得毫无意义。而将续签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的选择权交予劳动者,是因为劳动者既是无过错方又是弱势一方,法律在充分保护 当事人就业权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劳动者可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就 业而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给自己带 来的工资性损失,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违法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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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
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不算工伤案件简述 2009 年 2 月 4 日,某研究所职工王某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向朝阳区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其中《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记录的交通方式为“两轮电动车”。朝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随即到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 进行了调查了解,亚运村公安交通大队出具的书面《答复》是“致使王某受伤的肇事车辆为 两轮电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6 项 规定,于当年 4 月 1 日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王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王某对认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作出 了维持“非工伤认定结论”的行政复议决定。王某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也维持了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再次向二审法院提起上 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了王某要求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工伤 认定结论”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从此案中不难看出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A 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6 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属于非机动车的准确判断,应当依据车辆管 理的相关法律,结合涉案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将其撞伤的肇事车辆为“两轮电 动车”,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明确“按非机动车管理”。机动车按机动车管 理,非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这是交通部门在车辆管理上的划分,也是大家都能理解的常 识。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答复》意见,认定王某在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不符 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王某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过程中,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 中称该车应属于机动车的陈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 B 工伤认定案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王某在诉状中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举证责任。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是在诉讼 阶段负举证责任,而在工伤认定调查阶段,王某对其自己的主张“认为肇事车辆是机动车” 负举证责任。但在此案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王某并没有提交出该肇事车辆是机动车的证据, 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的交通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成为了认定王某是否属于工伤 的关键证据。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订也不终止 职工依法讨回双倍工资 案情回顾 金某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到 B 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服务部电 工,工资是 1210 元,劳动合同有效期自 2007 年 11 月 6 日至 2008 年 7 月 1 日,劳动合同期 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金某仍在 B 公司上班,2008 年 11 月 26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金某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加班,B 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足额支付加 班工资,并提交《加班清单》及《工资条》证据,证明加班情况及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 况。金某于 2008 年 12 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请求 B 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及支付 2007 年 11 月 6 日至 2008 年 5 月 20 日在职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共计近万元。 B 公司认为:金某提交的《加班清单》及《工资条》证据,未经 B 公司签订确认,不予 认可,并认为金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加班情况,公司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经查:本案中金某的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及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均予以确认,并 确认双方于 2008 年 11 月 26 日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因 B 公司对金某提交的《加班清单》及 《工资条》证据不予认可,且金某提出在 B 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中对每个员 工的加班情况都有显示,因此,仲裁委当庭要求 B 公司庭后五日内提交《考勤记录》及《工 资明细》,B 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仲裁结果 B 公司支付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 B 公司与金某签订了有效期自 2007 年 11 月 6 日至 2008 年 7 月 1 日的劳动合同, 表明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自 2008 年 7 月 2 日金某与 B 公司的劳动 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办理续签手续,亦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表明双方仍然存在劳动 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至 2008 年 11 月 26 日。依据《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用工之日为 2007 年 11 月 6 日,因 此,仲裁委裁决 B 公司应支付金某自 2008 年 7 月 2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6 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差额。 另外,本案涉及金某提出 B 公司未足额支付其 2007 年 11 月至 2008 年 5 月期间的加班工 资的诉求,并表示在 B 公司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中有显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 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金某提出的加班费诉求,其相关证据《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 应由 B 公司所掌握,金某本人无法提交,仲裁庭要求 B 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金某《考勤 记录》及《工资明细》,但 B 公司拒绝提交金某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 细》,B 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做出上述裁决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索要补偿获支持 案情简介 陈某于 2007 年 4 月 2 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工作岗位 是高压电工维修,月工资 1500 元,合同期限至 2008 年 11 月 30 日终止。2008 年 9 月 7 日某 公司以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则认为,陈某在履行工作中,不能按其公司规定 完成工作任务,所以不同意支付补偿金。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 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 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用人单 位调整了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予以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如与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公司以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 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仲裁委对陈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体现双方意愿,真实有效 索要赔偿金于 法无据被驳回 案情回顾 孙某于 1998 年 10 月 6 日入职 L 公司,2008 年 6 月 7 日与 L 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工作岗位为保险销售主管。 2008 年 12 月 10 日,L 公司向孙某送达书面《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当天,孙某向 L 公司书面回执,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后经双方协商,2008 年 12 月 12 日签署《解除劳动合 同协议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 期、解除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工资支付的日期和办理工作交接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其 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不再 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2008 年 12 月 15 日,L 公司履 行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义务。 2008 年 12 月 20 日孙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补发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12 日绩效工资。 庭审中,L 公司认为,公司依法与孙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金;另根据 L 公司《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孙某不应享受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 12 日 绩效工资,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约定,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 仲裁结果 驳回孙某所有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2008 年 12 月 12 日,L 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同日双方 办理了工作交接。 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 任。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其中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 意,除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之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再存在任何 纠纷。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本案中用人单位 L 公司与劳动者孙某经过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 见,且从双方协商的内容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协议有效。此外,基于劳动 关系而产生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处置权。本案中,孙某在与 L 公司达成的协议书当中 明确表示“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即就劳动关系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因此,仲裁委 审理认为,孙某是放弃其权利的意思表示。2008 年 12 月 16 日,孙某向仲裁委就其与 L 公司 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再提起仲裁申请,明显与其所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书》的内容相违背。因此仲裁作出上述裁决。 公司以案件在行政诉讼期为由,申请中止仲裁审理,于法 无据 工亡家属获赔 20 余万补助金 案情回顾 蒋彬(化名)于 2008 年 11 月 9 日到某公司工作,与某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任土木 工程师,月工资 5000 元。某公司支付蒋彬工资至 2009 年 2 月底。蒋彬于 2009 年 3 月 25 日 受到事故伤害,医治无效死亡。2009 年 6 月 8 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书》,认定蒋彬因工死亡。蒋彬的直系亲属随即提出仲裁申请,称蒋彬因工死亡,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 22357.5 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178860 元。 某公司向仲裁委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称蒋彬在非工作时间内受伤,也不是其单位安 排蒋彬出去工作,不应认定工伤,该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认可,并提起行 政诉讼,请求仲裁委中止该案件的审理,待行政诉讼案件结束后再审理此案。经查明,蒋彬 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没有为蒋彬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 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44715 元。 案件结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等 规定,仲裁委对蒋彬直系亲属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78860 元和丧葬补助金 22357.5 元的请求均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为,即是作出行政确认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 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复 函》中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涉及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工伤认定,虽 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不具有《行政复议法》第 21 条或《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的停止执行情形的,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案件审理请求的,劳动仲裁委 员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出现《行政复议法》第 21 条或《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则该具体行政行为处 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案件审理请求的,劳动仲裁委员 会应当中止审理案件,并办理中止审理手续。待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或者 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恢复案件审理。” 由此可见,只有具备《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的法定停止情形时,仲裁委才应当中 止案件审理,并办理中止审理手续。 本案中,某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不具备《行政诉讼法》第 44 条规定的法定中止情 形,因此,仲裁委不应当中止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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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参考资料-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京朝劳仲字 [2011 ] 第 00685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斯伊利商贸 (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 申请人所属与事实不符: a) 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向申请人独家代理的厂商 GEISS AG 发邮件替客户询价,并声称不要告诉申请人。 答辩:事实上,直接向制造商询价属于正常工作,是本人作为部门经理的责任与义务, 为了这个项目,本人曾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经过斯伊利公司的批准,拜访过该客户, 出差报销单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就是说伊利斯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个项目的存在,根本 不存在隐瞒的问题。至于不要告诉申请人,更是无稽之谈,原文是 ,中文意思是:请不要将答复的副本 给伊利斯(illies),其一,illies 并非申请人,其二,所要求的限制仅仅是答复的副本 和/或复制。 同时,此事发生在公司通知我离职之后,如何处理离职的后续事宜并没有任何说法, 要求制造商不复制,既是要维系项目的正常运行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麻烦,这正是在 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b) 申请人声称:2009 年 10 月 14 日被申请人又向 GEISSAG 发邮件替另一客户询 价,同时声称交易合同将由 GEISS AG 与客户直接签订。 申请人为 GEISS AG 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根据双方签订的《独家经销协议》, GEISS AG 不能向客户直销产品,须通过申请人代理销售。 被申请人在明知上述约定的情况下,背着申请人向 GEISSAG 发出"私下交 易"的邀请。被申请人不顾并损害申请人的商业利益,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同 时违反了申请人的规章制度。 答辩:10 月 14 日的邮件,仅仅是转发了用户的邮件,要求 GEISS 澄清相关事宜,并非 询价;制造商与用户直接签署合同,申请人收取佣金,这是通常的做法,通知 Geiss 用 户要直接签合同,仅仅是转达了用户的意思,该用户认为,illes 的服务非常差,不愿 意与 illies 发生直接业务联系。斯伊利公司从来就没有规定所有必须通过申请人签署合 同,申请人应举证说明公司有相应的规定; 据被申请人所知,Geiss 曾多次在中国直接销售其产品,包括整机和配件,比如武汉东 风伟世通公司在 2008 年采购的 CNC 设备,用户与制造商直接签订合同,illies 同样得到 了相应的利益,这种做法也是日常操作过程中的通常做法。实施说明,根本不存在申 请人所说的“私下交易”,更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 请申请人出示相应的证据证明“GEISS AG 不能向客户直销产品,须通过申请人代 理销售”。 2 申请人引用劳动合同的条款无事实根据: a) 申请人声称:根据《劳动合同》第 3.4 (4)条"乙方玩忽职守、贪污、盗窃、弄虚 作假、欺骗、欺诈等"及第 3.4(12)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5.3 条和第 15.4 条规 定的诚信义务的",(第 15.4 条"乙方理解并同意,诚信是重要的原则。因此乙 方保证,不会做出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 为"。 b) 斯伊利声称:根据《劳动合同》第 10.2 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3.4 条规定的, 甲方可与乙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员工手册》第 3.1(2) 条"员工 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第 3.2 条"商业道德和商业行为"条款, 申请人在商业活动中应遵纪守法、诚意坦率。 答辩:实施说明,本人行为均不构成《劳动合同》3.4 条规定的“玩忽职守、贪污、盗窃、 弄虚作假、欺骗、欺诈”行为;15.3 条所说诚信,系指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信息,与本案 无关;15.4 条的诚信并没有特别指出诚信的内容,况且该章节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和同签署 过程的问题,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即使可以解除合同,也不是不支付合同补偿金的理由; 3 申请人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当: a) 斯伊利声称:鉴于被申请人欺骗公司、不诚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的行为,申请人有权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 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但申请人在签署该《协议书》时并不知 晓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纪行为,该《协议书》是在申请人误以为被申请人未有 任何违纪行为的错误前提下签署的。而事实上,被申请人存在危害申请人利 益的行为,理应被辞退。 答辩:斯伊利所指的“欺骗”均发生在斯伊利公司通知本人离开公司,且不允许本 人上班的期间内,其一,该公司剥夺了本人的劳动权利,其二,直到本人申诉之劳 动仲裁之前,斯伊利公司都不能给出辞退本人的理由,这件事情也被本人多次追问, 斯伊利曾经说,这个才是给与合同补偿金的理由。斯伊利所言“申请人在签署该《协 议书》时并不知晓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纪行为”也就佐正了这一点,如果没有辞退, 也就不存在留有争议的事情,也就更不存在后面的所谓“违纪”,同时本人的行为并 未危害斯伊利的任何利益,更没有给斯伊利造成重大损失; 4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 7 日内对申诉进 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向申诉人 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 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2、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 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 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 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 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 以书面答辩, 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3、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 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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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 2008 年 12 月 17 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第 1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九年一月一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 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 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 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 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 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 及时裁决。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 裁庭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 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 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 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 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 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 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 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 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 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 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 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 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 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 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 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 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 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 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 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 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 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 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 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 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 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 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 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 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 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 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 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 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 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 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 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 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 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 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 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 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 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 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 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 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 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 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 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 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 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 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 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 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 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 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 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 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 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 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 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 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 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 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 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 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 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 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 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 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 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 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 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 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 第五十二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 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 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 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 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 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 《人事争议 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 “三日”、 “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 年 10 月 18 日原劳动部颁布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 1999 年 9 月 6 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 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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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规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颁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时间】 2010-1-27 【实施时间】 201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 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 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 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 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 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 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 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 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 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 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 范和配备。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 议调解仲裁活动。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 员: (一)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二)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案件。 简单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在仲裁庭上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仲裁员兼任。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 庭。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悬挂仲裁徽章, 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第十七条 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未经仲裁庭许可,不 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九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 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 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 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 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 培训。 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 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仲裁员 证和仲裁徽章。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 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 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岗位变动、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规 则规定应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 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 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委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 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应当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受理或者已经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争议案件,申请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 书面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及时予以受理,并撤销已经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六)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擅自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八)在任职期间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记录人员应客观记录案件庭审等情况,不得有因偏袒一方当 事人而不客观记录、故意涂改记录或者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情况泄漏 给特定当事人等行为。 记录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参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仲裁员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并免费发放。 仲裁徽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劳动部 1993 年 11 月 5 日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 部发[1993]300 号)、1995 年 3 月 22 日颁布的《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部发[1995]142 号)以及原人事部 1999 年 9 月 6 日颁布的《人事争议仲裁员 管理办法》(人发[1999]9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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