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 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 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 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 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 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 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 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 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 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 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 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 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 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 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 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 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 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 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 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 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 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 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 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 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 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 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 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 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 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 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 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 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 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 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 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 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 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 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 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 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 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 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 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 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 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 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 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 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 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 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 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 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 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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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部绩效合同

仲裁时效部绩效合同

大源圆通进港客服部经理绩效合同 基本 信息 姓 名 员工编号 岗位名称 所属部门 直接上级 考核周期 岗位层级 一、 业务目标—关键绩效指标(KPI 权重80%) 编号 1 绩效 方案 签收率 2 遗失率 3 成本控制 4 目标值 权重得 分 数据来源 96% 20 金刚系统 万分之0.6 20 金刚系统 1.当月成本=人工成本+罚款 2.仲裁单票成本=当月成本/当月总进港票数,由公司领导予以评分 20 财务部 1.是否针对承包区客服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及时指导,促其业务能力的提升; 2.及时与承包区等业务单位进行问题的沟通与反馈,并跟踪落实,确保问题的 解决。 考核依据:承包区等业务单位向领导反映问题的频率与事实结果为准。 20 领导考核 权重 数据来源 5 直接上级 关键绩效指标 沟通与培训效果 指标定义/衡量方式 定义:=当天签收票数/当天所有进港件*100%。月考核取全月平均值。 1.当月签收率低于90%,扣10分; 2.大于等于90%,小于96%,扣5分; 3.大于等于96%,不扣分。 定义:=遗失票数/整月派件量*100%,全月控制在万分之六(含),以系统数 据为准。 1.当月遗失率小于等于万分之0.6,满分; 2.大于万分之0.6小于等于万分之0.8,扣5分; 3.大于万分之0.8小于等于万分之1,扣10分; 4.大于万分之1则0分。 实际完成值 上级评分 二、上级评价(20%) 编号 1 内容 衡量方式 对下属人员的工作指 确保下属的成长与发展,为本部门长远发展建立人才梯队和继任者计划 导 2 沟通能力 与上司、同级以及跨部门、及时沟通表达清晰,并达成结果 5 直接上级 3 合作精神 积极主导或配合内部以及跨部门工作 5 直接上级 4 执行力 对任务正确地推进落地实施 5 直接上级 得分合计 考评 结果 优势与改进建议(上级评价): 考核人签字确认 签字日期 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签字日期 上级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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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广州市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等合计 人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人员情况见附表)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企业现经营状况:□停产 (时间)□倒闭 仲裁请求:(合计请求金额 (时间)□其他 元,各人请求明细见附表)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加班费共 时间加班费 元;休息日加班费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 元。 4.其它 元。 元(包括延长工作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元)。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 以上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附件:1.仲裁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2.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模):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序 号 姓名 申请人签章确认: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岗 位 入 职 时 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仲裁请求 实 际 工 作 至 离 职 原 因 拖欠工资 时 间 金 额 经 济 其他请求 事项及金 补 额 偿 合 计 请 求 金 额 备 注 员工推举代表书 姓名 代 表 名 单 身份证号 住址                                         代表权限为下列 代 表 权 限 联系电话 项: 1.一般代理:有权代为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 参加仲裁活动等。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 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委托律师代理等。 代 表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1.参加仲裁活动,反映员工的要求; 2.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3.遵守仲裁纪律; 4.仍需生产的,维护经营生产秩序; 5.停止生产的,维护员工生活社会秩序。 1.员工推举代表时,代表人数不能确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注 意 事 项 决定。 2.代表一经推举,由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推举员工代表需员工本人签名,不得代签、冒签。 推举员工签名栏 年 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1.每位员工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日 注: 2.员工签名栏如不够用,可加插页; 3.本推举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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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仲裁申请书

广州市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出生: 性别: 年 月 日 民族: 身份证地址: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仲裁请求: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加班费 间加班费 元;休息日加班费 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元。 元(包括延长工作时 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元)。 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元。 4.工伤待遇 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元; 伤残津贴 元(仅限 1-4 级伤残);医疗费 元;其他 元)。 5.非因工死亡待遇 性救济金 元;住院伙食费 元(包括丧葬补助 元;一次性抚恤金 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 元)。 6.其它 以上合计: 事实与理由: 入职时间 工作岗位 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最后一期劳动 实际离职时间/原因 合同期限 工作时间约定 已付款情况 其它需说明情况: 实际工作时间 元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注:1.仲裁申请书应用黑色钢笔、毛笔书写或 A4 纸打印,打印件需由申请人用黑色钢笔签名; 2.除提交申请书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数目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人应当提供给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 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 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 , 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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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仲裁授权委托书

广州市仲裁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方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 , 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有权代为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 参加仲裁活动。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 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等。 3.代理权限: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一份委托人留底。 2.委托人是用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 3.受委托人是公民的,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 所所函。(关于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规定见背面)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部分)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粤劳仲[2003]8 号)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 进行审查。 第三条 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第五条 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 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 律师;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 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 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 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 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 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第十三条 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 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 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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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编号: 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_________第____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写明答辩的 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附: 有关证据______ 份; 本答辩书副本______ 份。 说 明: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 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 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 起 7 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 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 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 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 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 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 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 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 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 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 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 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 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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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鄂贵京,男,49 岁,蒙古族,经理,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 4 号楼 2 单元 2 号。 电话:13704756876 邮编邮编:010022 被申请人: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 地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 1 号。 联系方式:4392563 邮编:010022。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1980 年 8 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 年 5 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 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 年 8 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 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 年 5 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 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987 年 8 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 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990 年 6 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 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内蒙古蒙 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993 年 6 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 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1994 年 8 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 定给申请人。 从 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 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998 年 5 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2000 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 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000 年到 2005 年,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 。 2005 年 11 月 14 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 2008 年 9 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 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 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 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 1993 年 8 月 17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 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申请人无数次 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 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鄂贵京 二 00 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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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员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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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8 年 1 月生,住址:安徽省 XX 县 XX 乡 XX 村 XXX 队 XX 号,联系电话:XXX。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法定代表人:祝 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合肥市 XX 西路 XX 大道 X 号,联系电话:XXXXXX 仲裁反请求: 1、被反申请人为反申请人补办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间五项社会保险; 2、被反申请人补发反申请人工资 6800 元【2008 年 9 月和 10 月克扣工资 2400 元,11 月 和 12 月克扣工资 4400 元】; 3、被反申请人退还押金 1500 元; 4、被反申请人补发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 61499.2 元 【2200 元÷21.75 天×2 倍×304 天】; 5、被反申请人补发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 18510.45 元 【2200 元÷21.75 天×3 倍×61 天】; 6、被反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 42128.73 元【(2200 元+2200 元 ÷21.75 天×2 倍×4 天)×7 个月×2 倍】; 7、被反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应补发工资 2075.31 元【(2200 元+2200 元÷21.75 天×2 倍×4 天)÷21.75 天×3 倍×5 天】。 事实与理由: 2002 年 2 月反申请人周某某开始进入被反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从事保安工作,月工 资 2200 元。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 反申请人在被反申请人每周工作 6 天,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并且没有安排任何调休。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被反申请人扣押反申请人押金共计 1500 元;2008 年 9 月至 12 月, 被反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扣发反申请人工资共计 6800 元。2008 年 12 月,被反申请 人没有履行任何手续,解除与反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反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仲裁委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 驳回被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补办反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 及各种经济补偿金,请贵委予以支持。 此致 合肥市 XX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 00 九年四月一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身份证;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二:安徽 XX 酒店营业执照;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被反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劳动合同书;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四:购房合同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被反申请人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 证据五: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无需赔偿购房差价 77446 元。 证据六:收据;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1、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从 2002 年即存在劳动关系;2、被反申请人扣押 押金。 证据七:银行存折、卡;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1、反申请人的工资收入;2、被反申请人克扣反申请人工资。 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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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反诉状(劳动者反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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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反诉状 反诉人:XXX,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 现住址:XXX 市 XX 路 XX 大厦 1309 联系电话:XX28XX7 被诉人: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 市 XX 号小区 XX 大厦 XX 室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 计 8459.63 元; 2、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7 月 30 日加班工资 17287.07 元; 3、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 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期间不签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 37149.32 元; 4、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000 元; 5、裁决被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所克扣的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7 月 30 日部分工资共 计 5600 元,及所克扣工资 25%的经济补偿金 1400 元; 6、裁决被诉人为反诉人补交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社保。 以上 1-5 项合计:68296.02 元。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入职,担任投资发展部经理职务。入职时双方约定每月工资 为人民币 8000 元。自入职以来,被诉人未与反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反诉人购买社保, 强行要求反诉人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因被诉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 反诉人于 2009 年 8 月 22 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法定代表人 XXX 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被诉人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 提起反诉,请贵委依法裁判支持反诉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XXX 2009 年 11 月 16 日 附:反诉请求计算依据 1、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的工资计 8459.63 元。此期间正常上班时间 15 天,休息日加班(即周六加班)4 天,休息 3 天。正常上班时间的工资为 15*8000/21.75=5517.15 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8000/21.75*4 天*2 倍=2942.48,两项合计: 8459.63 元。 2、2009 年 3 月 9 日至 7 月 30 日的加班情况如下:法定节假日加班 3 天(五一节加班一 天,清明节加班一天,端午节加班一天),休息日(周六)加班 19 天(3 月份 3 天,4 月 份至 7 月份每月 4 天,共计 19 天)。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3*8000/21.75*3=3310.29 元,(2)休息日加班工资:19*8000/21.75*2=13976.78 元,两项合计: 3310.29 元+13976.78 元=17287.07 元。 3、反诉人自 2009 年 3 月 9 日入职,被反诉人应自 2009 年 4 月 9 日起支付不签订劳动 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的另一倍工资为:自 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9 日共 4 个月, 计算为 8000 元*4=32000 元,自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期间,属于正常上班 时间为 10 天,休息日加班 2 天,休息 1 天。故正常上班的工资为 10*8000/21.75=3678.10 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为 2*8000/21.75*2=1471.24 元,故 2009 年 8 月 10 日至 22 日的工资为: 3678.10+1471.24=5149.34 元。综上,2009 年 4 月 9 日至 2009 年 8 月 22 日不签订劳动合同双 倍工资共计:37149.34 元。 4、反诉人自入职至离职工作年限为半年,故被反诉人应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计 4000 元; 5、从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5 月 30 日期间,每月克扣工资总额的 10%,共计 2400 元,2009 年 6 月 1 日至 7 月 30 日期间,每月克扣工资总额的 20%,共计 3200 元,合计: 2400+3200=5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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