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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一、 目的 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工作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料、资产 的安全。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三、各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离职审批表和离职交接表以及离职手续的办理; 财务部负责离职人员的财务问题审核;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离职人员的离职交接及审批; 总经理负责离职人员的最终离职审批。 四、离职申请时间要求 A、主动离职: 1、各部门试用期员工主动离职须提前三天申请。 2、入职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试用期员工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3、正式员工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4、任何员工主动离职,按规定提前申请,经公司批准可以提前离开的,不 受此离职时间限制。 B、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原则上离职时间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上 报总经理批准即可,但原则上各部门主管及财务等日常涉及核心信息的岗位和 人员,离职交接不得低于三天。 五、离职办理程序 1、离职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附表 1。 2、离职员工将《员工离职申请表》逐级报请,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离职申 请表留人力资源部备案。 3、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提供《员工离职审批交接表》附表 2,并通知相关 部门配合做好离职交接工作。 4、 离职员工按《员工离职审批交接表》内容依次办理离职交接,各部门交 接完毕签字,该表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5、人力资源部跟离职人员核对考勤、工资,减停离职人员社保等相关福利。 6、财务部按薪酬制度进行离职人员工资发放。 六、离职交接 公司所有员工离职,均须做好以下移交工作: 1、职务移交:正在进行或未完成的工作,管理文件、制度文件、技术资料、 图样、账号密码等其他应交接的事项移交给接替人或直属上司。 2、财务移交:现金、借支及财务凭证、各类财务帐与报表及其他财务相关。 3、办公用具移交:各类办公用的印章、电脑、办公工具、文档、钥匙等。 4、员工离职必须本人办理职务、财务、办公用具移交工作,由直属主管或部 门指定员工接受工作移交,移交时必须详细审查并签名确认,如离职员工离职 后,再发现财务、资料或公司对外的应收账款等有亏欠或有物品损坏者,相关责 任和损失由工作移交接受员工及主管负责并赔偿。 七、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处理办法 1、未经申请擅自离职,不进行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权扣除其一个月工资。对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公司批准离职,但未做完工作交接就离职的,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 工资进行扣除。 3、员工离职时未结清的财务款项,公司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 八、附表 1、《员工离职申请表》 2、《员工离职审批交接表》 员工离职申请表 姓名 部门 入职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离职时间 岗位 年 月 日 员工类别: □试用期员工 □正式员工 离职 原因 签名: 部门 负责人 意见 签名: 总经理 意见 签名: 您已获准于 年 月 日离职,请在此日期之前,按《离职人员工作交接 表》办理手续。 备注: 1、员工离职须按规定时间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批准离职时间由总经理填写。 2、批准离职后到行政部领取《员工离职审批交接表》,并按离职程序办理交 接手续。所有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职,否则后果自负,公司将扣除其相应 的工资。 员工离职审批交接表 姓名 部门 交接部门 职位 交接情况 1.本部门日常工作是否交接完毕? 部门意见 □是;□ 负责人签字: 否 2.本部门主要文档、相关资料是否归还? 直属部门 3.本部门费用是否结算完毕? □是;□否 □是;□ 否 4.是否附有离职交接清单 □是;□ 否 1.个人借款是否结清? □是;□ 负责人签字: 否 2.个人报销款项是否结清? 财务部 □是;□ 否 3.应收账款是否已收回? □是;□ 否 4.是否附有离职交接清单 □是;□ 否 行政 人事部 1.公司固定资产、文具是否归还? 2.相关工作证件是否归还? □是;□否 负责人签字: □是;□ 否 3.公司重要文档、书刊是否归还? 4.考勤是否核对完毕? □是;□否 □是;□ 否 5.离职薪资及发放时间是否核对完毕? □是;□ 否 6.电脑相关密码是否交付? □是;□ 否 7.公司邮箱、QQ 等相关登陆账号及密码是否已经归还?□是;□否 8.员工宿舍、办公室、柜子等钥匙是否已经归还? □是;□否 9.是否附有离职交接清单 □是;□ 否 我确认上述手续已经完成,即日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离职 个人声明 后保证不外泄在职期间所了解的公司相关商业、技术等秘密。若有 违反,愿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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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主张单位返还户籍管理费
员工离职主张单位返还户籍管理费 案情概要 卢某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入职航天时代公司,于无人机系统工程研究所 ( 下 简 称 “ 研 究 所 ” ) 从 事 设 计 工 作 , 2 0 1 7 年 7 月 因 个 人 原 因 离 职。 2015 年 3 月,卢某曾与研究所签署《户籍管理协议》(研究所无独立 法人资格),双方约定由该所为卢某解决北京市落户指标,负责办理 落户手续及集体户口管理事宜;卢某除因“由研究所推荐调动至集团 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原因之外与该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均需按 一定标准缴纳户籍管理费;工作 12 个月内(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 缴纳户籍管理费 100000 元, 13 至 36 个月(含)解除劳动合同,在 12 个 月 100000 元 基 础 上 每 多 增 加 一 个 月 需 多 缴 纳 3000 元 , 172000 元封顶;第 37 个月(含 37 个月)后解除劳动合同,在 36 个 月 172000 元基础上每多增加一个月减少 6000 元。2017 年 7 月,卢 某向航天时代公司的子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缴纳 145000 元,对此 航天时代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主张系由航天时代股份公司为卢某 提供户籍管理服务,故在迁移户口时收取户籍管理费。卢某、航天时 代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均认可卢某离职时就户籍管理费数额等未 签署书面协议。 卢某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适用的两种情形,《户籍管理 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应为无效。请求法院判决航天时代公司、航天时 代股份公司返还其户籍管理费 145000 元。 一审法院认为: 《户籍管理协议》属卢某与研究所自愿签署,鉴于研究所无独立法人 资格系航天时代公司下属机构,故相关权利义务均应由航天时代公司 承担。航天时代股份公司系航天时代公司的子公司,其提供户籍管理 服务、收取户籍管理费均基于卢某与航天时代公司之劳动关系基础之 上,故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畴,航天时代股份公司亦属于适格被 告。依据《户籍管理协议》的约定航天时代公司研究所为卢某解决北 京市户口,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及集体户口管理事宜,确存在一定成本 支出。卢某于 2017 年 7 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交纳了户籍管理费,其 离职行为必然导致航天时代公司因招聘、交接等事宜产生经济损失, 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航天时代公司、航天时代股份公司基于户籍管 理收取一定费用并无不当之处。且卢某在离职时已向航天时代股份公 司支付相关费用,系已经履行《户籍管理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故卢 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户籍管理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虽然不能以办理本市户口为由与劳动者约定或变相约定服务 期和违约金,但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 定,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卢某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亦必然导致航天时代公司因户籍管理、招聘、交接 等事宜产生经济损失,故卢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户籍管理费,缺乏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仲裁:裁定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公司为员工解决户口的情形下,能否和员工约定提前离职的户籍管理费。 律师简评 本案中,员工卢某入职时签订《户籍管理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公 司为卢某解决户口问题并负责户籍管理,卢某除因“由研究所推荐调 动至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单位”原因之外与该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均需按一定标准缴纳户籍管理费。后卢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且缴纳了 相关费用。但卢某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适用的两种情形 《户籍管理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应为无效,要求单位返还其已缴纳的 费 用 。 一 审 、 二 审 均 没 有 支 持 卢 某 的 主 张 。 卢 某 和 公 司 的 分 歧 点 在 于: 一、卢某提前离职是否违反了诚信原则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三 条 规 定 :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卢某与公司于 2015 年 3 月签订《户籍管理协议》,同年 4 月入职,可见双方已就户 籍管理的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卢某对户籍管理费的约定是认可的。公 司解决户口问题是吸引人才的一种手段,卢某入职该公司,某种程度 上也是被这项福利吸引。后卢某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确 有违诚信原则。 二、卢某和单位是否可以约定户籍管理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 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 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 …… ” ; 第 二 十 三 条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及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 担违约金。”公司和劳动者只有在专项培训和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 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事实上,用人单位因户籍办理、户籍管理、招聘 交接等环节确实付出了一定成本,员工的提前离职可能会带来相应损 失,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同意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单位以解决户口吸引人才时,虽然不能以办理本市户口为 由与劳动者约定或变相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并不代表公司无法弥 补员工提前离职的成本,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公司亦可以对损失赔 偿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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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面谈表
员工离职面谈表 员工信息 姓 名 部 门 职 位 入职日期 学 历 专 业 面谈日期 离职日期 离职原因 请在相应的选项中打“√”。 1、公司地理位置较偏,信息封闭,不利于自己长期发展; 2、目前在公司的发展空间太小,自己的能力得不到发挥,看不到前景; 3、工资太低,觉得自己的工作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 4、部门内部分工不公平,工资分配不合理,觉得自己没有受到公平对待; 5、公司缺乏竞争激励机制,对公司将来的发展没信心; 6、工作压力太大,想转换新的工作环境; 7、目前的职位与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不符,想换行业; 8、目前已找到新的雇主,新工资是 9、与直接上司相处不融洽,难以适应上司的管理方式; 10、在部门内关系紧张,难以与同事很好相处; 11、回家结婚; 12、目前因工作原因而无法照顾家人; 13、亲人病重须回家; 14、继续学习深造; 15、自己办公司当老板,主要从事 16、其它离职原因 综合记录 面 谈 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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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 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即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 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这种社会责任是国家强加给用人单位的义务,因而,何种 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担责,需要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规定了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之一,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您在信中提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 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我们认为,您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劳动者自愿,这也是劳 动合同签订时所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尤其是在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型的当下,双方既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很难说是发生 在劳动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双方也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者就有权在用人单位一直工作下去,这是劳动者获得的职业稳定与保障的权利。在这 种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任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则与经济补 偿的性质相悖。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 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的明确规定。考虑到有时是劳动 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 资金积累,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的情形下, 应当 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最后,经济补偿的法定性决定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情形下,用人 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自愿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最高法院以院长信箱方式公开做出的答复,供实务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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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离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这句话有什么误解
你对“离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这句话有什么误解 最近看到一篇热门文章《“说走就走”?七成白领时刻准备跳槽!》,文中用数据介绍 了 2018 年上半年的白领跳槽状态,近七成的白领在为跳槽行动,虽然较去年的八成有 所下降,但是依然维持高位。言下之意,大部分的白领都喜欢“说走就走”??? “这年头,没有跳槽的打算,都不敢跟人打招呼。”年轻人之间时常这样打招呼。其实 这里说的“说走就走”只是在指那些有跳槽意向的员工,他们相较于前几年,现在能坚 持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年限已经降低了不少,超过 50%的白领工作不满 3 年就有了跳槽的 打算。 不过,跳槽也是有流程的啊,虽然很多人都是在职的时候就开始准备简历,并且开始到 处投递,但是在得到下一份工作之前,在职的这份工作到底什么时候能彻底放手,这也 是各位 HR 和白领需要关注的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三十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 况需要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尤其最近跳槽旺季,小编发现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 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避免陷入误区, 特对下列相应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并对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一并分析,大家都来 看看吧~~ 误区一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 30 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 3 天即可,而不是 30 天。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 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 3 天通知用人 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 全可以的。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 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 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 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 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n(n 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 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 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 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 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 动者,这样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 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 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n,不是 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 报酬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 30 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 议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 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 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 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 n,并不是 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 30 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 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 数在 20 人以上或者不满 20 人但占总人数 1/10 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 30 天向工会 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提前 30 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 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 经济性裁员。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 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 金的标准还是 n,而非 n+1。 误区七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 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 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 无需提前 30 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 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 要求。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 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 30 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 同法实施条例》第 6 条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 , 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 30 天通知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 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行终止劳动关系的, 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劳动者的,应当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这 3 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 前 30 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选择提 前 30 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 30 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 n+1(1 为代通金)。除此 3 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 n+1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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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订目的 为统一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 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节 实施原则 本制度在实施时,须遵循合法合规、及时性原则。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一节 人力行政中心/部负责员工的离职流程的办理、推进等具体工作。 第二节 离职员工所在中心/部门协助人力行政中心/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第三节 财经管理中心/部负责离职员工个人欠款的核对及收回等工作。 第四节 人力行政中心/部负责离职员工邮箱账户的关闭、相关系统账户的注销 1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等工作。 第五节 人力行政中心/部负责员工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收回等工作。 第三章 员工离职审批权限 第一节 员工离职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离职人员 离职审批权限 集团总部高管 集团总部主管副总裁→集团总部人力行政中心副总裁→集团总部总裁 集团总部高层 集团总部主管副总裁→集团总部人力行政中心副总裁→集团总部总裁 集团总部中层 集团总部中心总经理→集团总部主管副总裁→集团总部人力行政中心副总裁→集团总部 总裁 集团总部基层 集团总部中心/部门经理→集团总部中心总经理→集团总部主管副总裁→集团总部人力行 政中心副总裁→集团总部总裁 子公司高层 子公司人力行政部→子公司总经理→集团总部主管副总裁→集团总部人力行政中心副总 裁→集团总部总裁 子公司财务/人力人员 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子公司人力行政部→子公司总经理→集团总部主管副总裁→集团 总部人力行政中心副总裁→集团总部总裁 子公司中层 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子公司人力行政部→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基层 子公司部门经理→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子公司人力行政部→子公司总经理 第四章 离职类型及定义 第一节 员工主动离职 1. 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开公司。 2. 合同到期,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即员工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而 离职。 2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第二节 员工被动离职 1. 合同期内,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被动离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职位; (2) 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 动关系; (3) 符合公司制订并公布的《行为规范管理》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4) 因不可抗力原因,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2. 合同到期,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即公司终止与员工的订立劳动合 同或协议而使员工离职。 第三节 其他情况 员工退休、其他用工形式员工的离职等情况。 第五章 离职办理流程 第一节 离职申请 1. 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均须提交亲笔签字的《离职申请》,说明预计离职 时间及离职原因等主要信息。 2. 经上级主管审批后,由人力行政中心/部提交《员工离职审批表》,并按照 3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离职相关要求逐级审批。 3. 审批确认完毕后,员工方可离职。 4. 试用期内的员工须提前 3 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正式员工须提前 30 日提出 书面离职申请。 第二节 离职面谈 1. 离职面谈的目的在于调查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并尽量了解员工对公司各 个方面的真实想法、意见及建议,作为离职原因分析的依据。 2. 员工离职,由相应的人力行政中心/部的同事进行离职面谈,离职员工均须 完成《员工离职面谈表》。 3. 负责离职面谈的人员,与本制度中提及的离职审批权限中的人员一致。 第三节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及工作交接 1. 试用期内员工自动离职 须提前 3 日提交经上级签字审批的《离职申请》至人力行政中心/部,由人力 行政中心/部发起离职申请流程,获批后通知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2. 试用期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员工的直接上级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评估,并至少提前 3 日以书面形 4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式向分管领导提出解聘意愿,经批准后,提交至人力行政中心/部复核,人力行 政中心/部将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薪资。 3. 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1) 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详见《行为规范管理》)。 第四节 正式员工的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的办理 1. 正式员工的自动离职 (1) 员工须提前 30 日提交经上级签字审批的《离职申请》至人力行政中心/ 部,由人力行政中心/部发起《员工离职审批表》,经批准后,通知离 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2) 员工的离职申请被批准且与人力行政中心/部相关同事面谈后,员工须 填写《离职员工工作交接清单》并按照所列各项内容的顺序,在劳动关 系终止或解除日前,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2.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 员工的直接上级至少提前 35 日通过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提交《劳动关 系解除意向书》,获批后由人力行政中心/部出具《劳动关系解除、终 5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止通知书》通知员工; (2) 人力行政中心/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并结清薪资,并按《劳动合同 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五节 员工退休的办理 1. 对于即将退休的员工,人力行政中心/部须提前 30 日通知员工本人协助提 供相关个人资料办理退休手续。 2. 对于退休手续的具体办理,人力行政中心/部参照当地政策及要求办理。 第六节 其他用工形式员工的离职手续 1. 实习生或返聘员工的离职手续 实习生或返聘员工须提前 3 日提交经上级签字审批的《离职申请》,并由人 力行政中心/部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并按照离职相关要求逐级审批;经批 准后,通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2. 劳务派遣形式员工的离职手续 对于劳务派遣形式的员工,与公司对正式员工的离职要求一致;对于派遣员 工的离职,公司须根据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离职结算 1. 结算条件 6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由中心/部门负责人确认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后,在最后 1 个工作日,方可对 离职员工以书面形式告知结算金额。 2. 涉及结算部门 (1) 离职员工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由人力行政中心/部计算并书面告知员 工金额; (2) 与公司的借款及欠款,由财经管理中心/部负责检查及结算; (3) 有关设备的收回及检查,由人力行政中心/部负责。 3. 结算项目 (1) 工资:发放正常出勤的工资; (2) 经济补偿金:员工通过试用期后,因被动离职而对员工给予的补偿金; (3) 赔偿金:物品损失赔偿金、培训赔偿金及其他。 4. 相关结算项目说明 (1)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说明 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 作年限等相关因素,按照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不满 6 7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②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 均工资 3 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2) 关于赔偿金的说明 ①物品损失赔偿金:不能完好归还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的物品,按物 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②培训赔偿金:对于未能按约定履行协议条款的情况,公司有权要求按 《培训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③员工在合同期内擅自离岗、停止工作或到其他组织任职,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据实赔偿;对于擅自离岗并已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公 司有权按《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依法追究接收方的连带赔偿责任。 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在工作未交待清楚、债权债务未清理完 毕即离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程度给予经济赔偿。 ⑤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员工,在协议期限内应遵守 协议条款;否则,双倍偿还补偿金。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8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节 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审批表》审批完结并由中心/部门负责人确认所有工作已按照《离 职员工工作交接清单》相关条款进行交接后,人力行政中心/部可为员工开具含 聘用期间、部门、职位等相关内容的《离职证明》。 第九节 关系的转移 1. 转移条件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离职员工工作交接清单》签字确认为准; (2) 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离职通知单》签字确认为准。 2. 转移内容 (1) 档案关系: 对于将档案存放在公司户下的员工,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 方可办理档案转移; (2) 社保关系:由人力行政中心/部完成员工社保关系的转出。 3. 公司内部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人力行政中心/部分类存档。 第十节 其他 1. 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员工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应继续办理直至全部交接 手续办理完毕;但在此期间,公司不再向该员工发放任何薪资报酬。 9 / 10 DDCX-AD-006-铛铛出行离职管理制度 版本:A 2. 对于因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3. 人力行政中心/部人员须对员工离职工作进行保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 行。 4. 对于当月 15 日(含)之后离职的员工,我司将在本月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并在次月操作其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减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一节 本制度中不详尽的人力资源权责划分,请参见下发的《人力资源授权 书》。 第二节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集团总部人力行政中 心。 附表 1:《离职申请》 附表 2:《员工离职面谈表》 附表 3:《离职员工工作交接清单》 附表 4:《员工离职审批表》 附表 5:《劳动关系解除、终止通知书》 附表 6:《其他、协商解除协议》 附表 7:《离职证明》 附表 8:《劳动关系解除意向书》 附件 9:《离职通知单》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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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单
员工离职手续单 致相关部门: 续。 员工 经报批于 年 月 物业服务中心/处室 移交部门 移交内容 日离职,请办理相关移交手 日期: 移交情况 , 经办人签名 1、工作、物品交接 2、部门发出证件 部门 3、工衣柜 4、房租等费用 5、宿舍是否已经搬出 6、其他 1、核对品种、数量 制服仓 2、有否损坏 3、是否洗净 4、是否需要折算费用 1、借款 财务处 2、票据、凭证等 3、其他 1、工作、物品交接 2、员工卡归还 3、员工手册归还 服务中心/人力 4、培训合同服务期结算 资源部 5、出勤、休假记录是否正确 6、社保是否申报减员 7、其他 请离职员工携此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交服务中心/人力资源部。 QR/GR-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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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人员档案登记表
XXXX年第X季度离职人员档案资料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项目名称 部门 案资料登记表 职位 入职日期 离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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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相互权益,特制定本制 度。 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公司全体员工。 第 3 条 离职分类 1.擅自离职:在任职期间内,员工擅自离开公司,未按任何程序 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申请离职:在职期间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由员工提前 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到期后与公司办理解除 劳动关系的行为。 3.公司辞退: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与其解 除劳动关系: (1)员工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没有达到岗位要求; (2)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 (3)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员工做出严重影响到公司声誉和形象的举动; (5)员工在任何时间打架斗殴、行窃、制造散布谣言诽谤公司或 第三方,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员工故意或疏忽导致公司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或危 害第三方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第 4 条 离职流程 1.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 3 天提出书面申请,由人事行政部进行 离职面谈后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办理工作交接,并填写《工作/物 品交接表》,与人事行政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经上级 领导审核,人事行政部审批,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正式员工需提前 1 个月提出申请,由人事行政部进行离职面谈 后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办理工作交接,并填写《工作/物品交接 表》,与人事行政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一致通过后方可 办理离职手续。 3.离职人员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公司。 4.离职人员工资统一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 4 条 处罚措施 1.擅自离职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离职手续的人员,视为自行放弃工资结算,必要 时公司将采取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及损失。 2.凡被受过警告、劝告、发生过失而屡教不改的员工,公司有权开 除并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公司有 权追究其责任。 3.被辞退的员工接到通知后,应在次日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相关离 第5条 职手续,逾期视为旷工;超出三日无故未办理离职手续者视为自行 放弃工资结算。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订、解释、修订。 第6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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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通知辞职并已离职,法院判决合同在6个月后解除
提前 30 天通知辞职并已离职,法院判决合同在6个月后 解除 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脱密期,但未约定脱密期具体期限的,劳动 者主张无需遵守脱密期规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约定脱密期超过六个月的除外。 案情概要 2015 年 3 月 25 日,A 公司与郑某签订了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4 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第四十八条约定,郑某的工作岗位属于涉密岗位 本合同期内郑某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约定的脱密期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A 公司,脱密期自郑某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之日起计算。郑某同意 A 公司将其调至非涉密岗位, 脱密期工资待遇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标准确定。因郑某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短于脱 密期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脱密期满。同日,A 公司与郑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就 脱密期约定了同样的内容。 郑某至 A 公司后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6 年 8 月 A 公司将郑某调至零售渠道 管理部。2016 年 8 月 31 日郑某在资产托管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工作交接。 2016 年 9 月 5 日,郑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 A 公司递交辞职报告。郑某在 A 公司最后工 作至 2016 年 10 月 11 日,并于同日向 A 公司办理了办公用品及办公电脑的移交。A 公司向 郑某支付了 2016 年 9 月的工资 15754.33 元,此前的 4 月至 9 月,郑某的月均工资为 34541 元。 2016 年 11 月 8 日,郑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 A 公司支付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工资差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7 年 1 月 9 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郑某全 部仲裁请求。 A 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相关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 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A 公司、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书》中均约定郑某的岗位属于涉密 岗位,郑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约定的脱密期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A 公司,此系 A 公 司与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郑某应按约履行。《劳动合同书》及《保密 协议书》对郑某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即脱密期的期限未作约定,现 A 公司提出郑某的 脱密期为 6 个月,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郑某以《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书》 对脱密期的期限未作约定,主张其无需遵守脱密期,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 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郑某 2016 年 9 月 5 日提出辞职,经过 六个月的提前通知期,A 公司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4 日解除。A 公司提出按 《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约定保密期自郑某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之日起算,郑某至 今对工作交接手续未办理完毕,故郑某的脱密期尚未开始起算。但郑某因工作部门变动 , 2016 年 8 月 31 日对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了交接。嗣后不久,郑某即于 2016 年 9 月 5 日辞职。现 A 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郑某对资产托管部的工作未交接完毕,A 公司亦未提供 证据证明郑某需对零售渠道管理部的工作向 A 公司交接,故对 A 公司提出郑某交接工作未 办理完毕,脱密期未开始计算之意见不予采纳。A 公司与郑某劳动合同解除后,A 公司应 及时为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等退工手续。A 公司以对郑某审 计核查中发现郑某经手业务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为由不同意为郑某办理相应退工手续 之意见,于法不符,且 A 公司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此不予采纳。A公司 应于 2017 年3月4日合同解除后,及时为郑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人事档案的转 移等退工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郑某提出辞职后, A 公司可将郑某的工作岗位调整至非涉密岗位。A 公司称郑某提出辞职后,A 公司将其从资 产托管部调整至中心主任岗位,并按照普通员工岗的最高工资标准发放其 2016 年 9 月份税 后工资 15,734.33 元。现因 A 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对郑某进行了调岗,且也未提供证据证 明中心主任岗位的工资标准,故不能确定 A 公司所述的其已按普通员工岗最高工资标准向 郑某支付 2016 年 9 月份工资的事实是否属实。现以郑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账单显示其 2016 年 4 月至 2016 年 8 月期间月平均工资 34,541.14 元,酌情确定为郑某 2016 年 9 月份工资标 准。A 公司支付郑某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期间工资存在差额,应予补付。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脱密期适用问题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一、什么是脱密期 脱密期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后,至用人单位正式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段期间。脱密期并非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内容,但就上海地区而 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脱密期。此外, 北京和江苏地区也有脱密期的相关规定。曾经的劳动部于 1996 年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流 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点也出现了脱密期规定的雏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究其本质,脱密期即为“提前通知期”,脱密期的特殊性在于时间更长 且用人单位可在此期间内采取一系列脱密措施。 二、劳动双方在脱密期所负义务 脱密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此外,需要注意 以下几点: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应遵守脱密期规定。劳动者违反脱密期规定,擅自要求解除 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劳 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此外,脱密期届满,劳动者应及时完成工作交接。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主要负有以下三个义务: 首先,用人单位在脱密期内应采取合理的脱密措施,例如将劳动者调整至不接触到商 业秘密的岗位; 其次,用人单位应按照调整岗位后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 者发放工资或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 最后,脱密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及时办理相关退 工手续。脱密期届满,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律师建议 一、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脱密期 首先,脱密期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能与 其约定脱密期。 其次,建议另行订立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脱密期。另行订立保密协议的好处 有三点:第一、可以区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以免劳动者日后抗辩其不 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第二、明确商业秘密范围;第三、明确劳动者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再次,脱密期应注意约定以下内容。第一、脱密期的期限。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脱密期的起算时间。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约定脱密期自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 之日起计算,或自劳动者完成涉密岗位工作交接之日起计算。 最后,脱密期不要与竞业限制一并约定。同时约定这两者的话容易产生过度限制劳动 者正当劳动权利的问题,可能被法院认定有失公平。而且《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 通知》中对这两者的规定也是采取了“择一适用”的态度。 二、用人单位在脱密期内调岗要留存证据 前文已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一种常见的脱密措施,但是用人单位需留存相关调 岗证据,以免日后双方就调岗事实产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 调岗证据还能证明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水平,以免日后双方就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产生纠纷。 一般而言,调岗之后的工资待遇会低于劳动者涉密岗位的工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 能举证证明调岗事实,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 调岗的证据包括:劳动者签收、签字确认的岗位调整通知书、新岗位报道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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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离职交接,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向员工支付工资?
未办理离职交接,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向员工支付工资?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 的劳动合同,2018 年 2 月 14 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但公司未向张某支 付 2018 年 1 月 1 日及 2018 年 2 月 14 日的工资。 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 2018 年 1 月 1 日及 2018 年 2 月 14 日的工 资。网络公司辩称,因张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同意支付张某 2018 年 1 月 1 日及 2018 年 2 月 14 日工资,称张某与其公司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再支付工资。 争议焦点:劳动者未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单位能否扣发其工资? 处理结果: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某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期间的工资。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离职时应履行的法 定义务,劳动者应在离职时就其工作内容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交接,用人单位应配合 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 那么本案中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能否成为公司不为张某结算工资的抗辩理由呢?答 案是否定的。 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 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 正常提供劳动了,就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 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 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当 是依法支付张某应该享受的劳动报酬,再就张某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向仲裁委提出仲 裁申请,请求裁决张某办理工作交接。 法律建议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作交接的,首先应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其次,交 接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例如返还办公电脑、工作文件、办公用品等。如果交接内容不具体 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即使裁决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因交接内容约定不明确,实际执行中 有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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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系统全面的离职面谈实施方案
前 言 一.在职面谈的必要性 企业管理者最核心的任务是能够吸引人、用好人.开发人、留住人,但我认为 要做到以上几点的重要前提是先要了解人,如果你不了解你的员工,你又如何着 手去用好他们、开发他们呢? 我们常常看到,许多年轻人以跳槽为能事,以善于投机取巧为荣耀。主管一转 身就懈怠下来,没有监督就没有工作,工作时推诿,划地自封,不思反省,却以 种种借口来遮掩自己缺乏责任心,懒散、消极、怀疑、抱怨------职业病如同瘟疫一 样在企业内蔓延,管理者们无论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无法彻底消除,这些都是你的 下属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不够的表现。上级看到下属整天无所事事,或是经常离开工 作岗位,缺少工作熟情;还有的员工看起来非常忙碌,整天在报怨上面工作分配 不公,在那里叫苦连天的,所有企业管理人员都不愿意看到这类事情发生,开始 找下属谈话无效或是出现沟通障碍后,就用上了极端的处罚、辞退、开除等手段, 从现代人力资源开发角度讲,这种手段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是最下下之策。以上 这些问题表面上看起来都是做下属的问题,我国有句古话“子不孝,父之过”的 道理,想必大家都能明白这句古话的深层含义。做管理者的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你平 时对下属的管理是否得当,教育培训是否科学,组织内沟通渠道是否畅通,督导 是否有力,考核机制是否切实可行呢?寻求有效方法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是人 力资源工作者所承担的责任。除了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当今人类生活日益复杂,公 司领导越来越有理由和必要介入员工的情感问题,开展在职员工面谈工作调查是 一种较为有效的处理手段, 站在公司整体利益和尊重员工的基础之上,企业人力资源部采用专业、正式的 面谈调查方式可解决部门主管平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当事人有些话不便直 接对上级主管说,他认为上级主管在管理中存在私人情感,对下属不公平待遇等 等问题。在职面谈就是通过双方正式的互动性沟通,充分了解当事人目前的工作、 生活及心理情绪的各方面因素,反馈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对新进人 员安置情况。培训和储备人才是每位主管的重要职责,通过适地调查,可知道公司 当前基础性人才利用情况,通过对在职人员面谈工作,消除员工心中对公司的消 极因素,做到张总所要求的“四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理解、百分之百坦诚、 百分之百支持、百分之百执行。 在职面谈工作像一把锁,你得像熟练的锁匠一样思索,找出别人的思路,然 后才能开启他心智宝库密码数字。在思索时,你要搜索以前没有看到的,倾听以前 没有听过的,追问你以前不知从何问起的问题。如果你既用心且模对了门路,就能 测知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的心理。 二.离职面谈的必要性 新时代各类企业的竞争核心力从产品质量竞争转化为人力资本的竞争,人才 作为企业重要资源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科学文明高速发展的必然产物,“以人为 本”的企业文化理论早已家喻户晓,早变成一种企业文化时尚。美国可口可乐公司 总裁曾如是说“如果一夜之间我所有的财富全部被毁灭,只要留下我的员工,明 天我还会创立另一个世界名牌”,由此可见人才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性!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不断的在闹民工荒,就连一些较知名企业的老总们都变得 空前恐慌和神经质起来,外部难招工,内部员工大量往外流失是老板们不愿面对 但又无可奈何的事情,结果致使很多企业不得不放慢扩展步伐,有的更是停下原 有的生产流水线。企业选好才、用对才故然十分重要,可是,目前没有哪一家企业 不再注重留人的问题了。我们公司目前员工稳定性不是很好,值得高兴的是我们招 聘业务做得还算不错,基本上可以保持公司现在的生产用人状况,但是我公司一 直以来发展迅速,公司规模越做越大,对普工及技术管理类人员需求量与日俱增, 只是一味地采用“网鱼式”的招聘方法不再可能满足公司持续性发展需要,人才 的欠缺将会制约公司壮大的步伐,所以说未来人力资源部的招工压力变得非常之 大,就目前 9%左右的离职率就完全赤裸祼地表明改善公司用人政策是迫在眉睫. 招聘人员要经过重重面试,为的是能选对人。如果我们在员工离职前进行一次 面谈,了解员工离职原因,寻求方法留下他们或是控制住其他潜在离职员工,这样 不但可以降低离职率,同时还可以对公司内、外部用工情况进行一定了解,给公司 领导作决策提供可信依据。 有没有比较专业的、正式的离职面谈是能不能留住其他员工的关键。所以建议 在公司的离职程序中,设这么一条,即员工入职要有专业面试,这个员工辞职时, 在他走的最后一天或是前些天,由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对离职人员做全面、专业 的离职面谈。 在留人方面,我们可采用激励的模式,一般有这几种方法:即制度、企业文化、 事业、薪酬和感情等 5 种留人之法。本方案是专为员工离职原因之调查分析-----即 员工离职面谈管理. 在职面谈实施方案 一. 方案目的: 为增强我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 的管理和工作秩序,改善劳资双方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 进公司稳健、快速发展的步伐,特拟定本方案。 二. 适用范围: 华宝鞋业有限公司在职组长级(含)以下干职、技术员、作业员及试用期 (含储备干部)职员、现场新进员工等。 三. 权责单位: 1. 各部门主管有责任不断提高下属人员的工作业务技能和培养下属正确的 工作情绪,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用好人才、稳定人才、尊重人才,加强团 队化管理,不断改善上下级之间关系,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及公司高层领 导反馈本单位员工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异常情况。 各单位主管应该积极支持、配合人力资源部所开展的在职人员面 谈工作,不得故意推诿、阻碍、干涉正常的面谈工作。 2. 人力资源部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岗位分析及人员配置工作,定期开展在职 人员在工作、生活与管理方面的调查、面谈、分析和人力资源再分配工作, 做到公平、公正性原则。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论原理(①生理需求②安全 需求③感情与归属④被尊重⑤自我实现)不断激励和推进员工对公司的 满足感,加强员工凝聚力。 四. 面谈对象与程序: 在职面谈工作分为试用期人员(含储备干部)配置情况面谈调查、员 工满意度调查及《新进员工“一帮一”实施方案》的执行等内容。 1. 试用期组长级干部至二等职员(含储备干部)面谈: (1)试用期面谈工作主要是针对在新进试用期内办公室职员及现场干部进行 , 考虑到该部分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管理手段和生活环境反应灵敏, 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各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应该 对新进试用人员加以重视和管理,便于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对试用期人员 工作分配和业务指导情况,另一面可知悉新进人员对目前工作的认识和 对上级管理方法的认可程度。通过情感沟通,宣传公司企业文化,转变他 们因对公司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不够了解而造成错误看法,这对知识型 人才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 (2) 知识型人才一般会将现在公司与以前所供职过的公司不管是在生活方面 还是在管理上都会进行一一对比,容易说出自己的一些深刻感受和看法; 同时因为他们进新时间短,思想单纯,公司人际关系单一,同事之间没 有明显的利益冲突,通常会直言不讳的说出在组织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 现象。 (3) 试用期人员的面谈工作应在试用期转正前最少进行三次(每月进行一次), 并把此作为试用转正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2.员工满意度调查(面谈): (1)为了解员工对公司薪资、管理、生活、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满意情况,通过较 专业、正式、全面的在职员工面谈,收集第一手资料,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 方法,列出权重关系,登记备案,作为考核管理干部和改善公司环境的重 要依据。 (2)在进行员工满意度面谈调查时,要注意影响员工满意情况的两个方面因素, 即“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有些因素如公司政策、行政事务、薪资待遇、 工作条件、同事相处气氛等。如果以良好的情况存在,则会消除员工的不满 足感,但是并非增加员工的满足感,此类因素为“避免不满足因素”,即称 之为“保健因素”。另一类因素如成就感、荣誉与被主管认可、责任、学习与 成长以及升迁等,若存在于工作环境中,则会使员工产生满足感进而受到激 励---------,这些因素才是真正起到增强员工满意度的作用。 只有企业存在“激励因素”,员工对公司的满意程度才会增加,激 励效果才会产生,反之,“保健因素”只是把员工的不满意度除去后,恢 复原来不满意尚未产生的状态,是一种消极的回应状态,而非积极的促进 作用。这说明为什么当员工士气低落时,管理者未曾思量从“激励因素” 的强化入手,却仅为员工多加一点薪水,而往往无法提升员工的满意度。 (3)员工满意度面谈调查由人力资源部每月按在职人数的 3%进行,对离职率较 高或员工投诉现象较严重的单位应相对增加面谈的人数范围。 3.新进员工面谈,“一帮一”制度执行调查: (1)公司每月的离职人员中有三分之二的人数是新进人员(新进 3 个月内), 所以说能稳定新进员工是降低离职率的重头戏。做好新进员工的面谈工作,关 怀、尊重每一个员工,把员工当作是公司的“伙伴”,不是老板赚钱的工具; 在管理中,一些管理人员确高高在上、远离员工,使员工感到自已与其说是有 血有肉的共事者,还不说更象机械人,在这种环境中,员工的问题将不断恶 化,直到最后他选择离开。 (2)做好新进员工的稳定工作,首先就是要不断提高新进员工对公司的认可度, 除了不断改善员工工作、生活环境,改善干部简单、粗暴的管理手段外,寻求 切实有效的用工制度和留人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公司在前面推出的新进员工 “一帮一”用工制度就是一个好方法,即新进员工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由用 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名老员工带一名新员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 直到新员工学会正式上岗为止。相关函文见人力资源部发布的《新进员工“一 帮一”实施方案》。 (3)新进员工“一帮一”方案的落实由人力资源监督,用人单位执行。 五.面谈调查统计分析,呈报实情及改善建议 (1)在职面谈工作应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做到公平、公正原则, 但对于当事人隐私问题不可随意公开。 (2)人力资源部及时处理面谈异状,向用人单位反馈问题,并于及时改善紧急事 件。 (3)在职人员面谈除了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外,每月、每季度应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提出可行性改善方案,呈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公司高层领导,在年终前做总 结性建设报告。 六.五等级以上中高层管理干部的在职面谈调查工作人力资源部将逐步实施。 七.本方案自 2006 年 12 月 15 日起试行,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离职面谈实施方案 一.方案目的: 为了提升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建立良好的劳资双方关系,体现“以人为 本”的经营理念,根据公司持续性发展战略及人力资源规划需要,本着“留 住人才,用好人才”的用人制度,特拟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华宝鞋业有限公司已离职或即将离职组长级(含)以下干职、技术员、作 业员等。 三.权责单位: 1.各部门主管有控制人力成本,降低员工流失率的责任和义务,对员工离职 要做到问清离职原因、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反省管理缺失、改善劳资关系。 2.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劳资关系工作和激励机制,通过离职面谈,调查分析离 职因素,改善公司环境与管理制度。 3.后勤部做好员工在休息和生活中的服务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对离职人员 进行面谈工作。 四.面谈程序: 离职面谈分为正常性离职面谈和非正常性离职面谈两种, 根据实际情 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 1.正常性离职面谈 (1)公司组长级(含)以下干员按《离职管理程序》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申请单 呈签人力资源部经理前由员工关系科进行专业的、正式的离职面谈,对于愿 意留下的员工公司欢迎他们继续留下来,考虑到员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 到各种环境因素会影响到工作效益的,人力资源根据该人实际技能和岗位 需求,可以通过工作轮换或调岗方式处理。 (2)在面谈过程中,面谈人运用良好的沟通技巧,进入离职人员内心世界,充 分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意图, (3)面谈记录要做到真实性和有效性,体现面谈价值所在,为离职原因分析提 供原始依据。 2.非正常性离职面谈 (1)考虑自离人员离厂的特殊性,主要因为离厂时间快、离职程序办理较简单, 人力资源部得不到及时的信息。所以,对此类人员的面谈工作必须要求后勤 宿舍管理人员的配合和支持,宿舍管理人员在为离职人员办理物品放行条前 应及时知会人力资源部面谈负责人,并于对该离职人员进行最后一次详细面 谈。 (2)开除、辞退人员离职须要经人力资源部签核后方能离职,面谈可在签核前 进行。 五.离职原因分析、提出可行性改善建议 1.人力资源部面谈负责人根据离职面谈记录,进行客观地总结分析。 2.通过客观的分析,提出可行性改进建议,呈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公司高层 领导。 3.离职原因分析应每月、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前做全面性总结建设性报告。 六.面谈技巧和原则 1.面谈技巧或方法没有固定模式,主要在于面谈人的灵活运用。掌握一定的 沟通技巧和心理学知识是必要的,通过面谈激励他们,留住好的员工,从 而可减少招工成本,缓解生产压力。 2.员工离职前一般情况是有征兆的,比如:①经常往外搬东西,收拾自己的 东西;②压低声音打私人(联系工作)电话;③上网找工作;④平时穿着 很休闲,某日却衣着光鲜;⑤态度突然转变等。单位主管在发现这些现象后 应注意观察,及时找他们沟通,转变他们观念,消除下属心中对现实工作 不满的心理情绪。 3.掌握离职因素的通常性原则,可以更好地进行离职面谈交流,或许能达到事 半功倍的效果。下面介绍一种“员工离职 232 原则”: (1)“2”是两周。为什么人家到你公司两周就辞职不干了?百分之百的原因是 你在招聘时骗了他。你许诺他的那些东西两周过去了,都没有实现,他就不 会再等,两周他就走了; (2)“3”是三个月试用期。为什么员工在试用期之内就辞职了?你肯定是在职 位上骗他了,你许诺他带多少人,参加多少培训,有什么福利,有什么机 会等等,3 个月都没有发生,你给他太夸大了,没发生他就不会在试用期 过了以后还再等。232 前面两个原因都跟招聘有关系; (3)最后一个“2”是两年。员工做了两年,我们称为老员工。他希望要升职了, 要工作轮换了,或者要升官了,这时你不能给他提供这个机会,你不能给 他工作扩大化,到两年这个节骨眼上老员工也就留不住了。 七.五等级以上中高层管理干部的离职面谈调查工作人力资源部将逐步实施。 八.本方案从 2006 年 12 月 15 日起试行,自 2007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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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面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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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和让渡协议
© Envision SBS 2007 年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文档模板版权受美国和加拿大的版权法及国际公约的保护。严禁以硬拷贝或数字形式分发、出版、供以销售、许可/转许可及 向其他任何方提供或披露本模板,以上所述均为违法行为。所有违反者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离职和让渡协议 此离职和让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 [日期] 制定并生效。 签订协议的一方: [员工姓名](以下简称“员工”),个人,其营业地址为: [完整地址] 另一方: [贵公司的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省/市] 的法律成立和存续的公 司,公司总部位于: [贵公司的完整地址] 叙述条款 鉴于员工是公司以前的员工,双方希望,针对员工向公司要求的任何索赔以及双方存在的所有其他分歧, 都以友好的方式加以彻底解决,而不采取诉讼手段。员工确认,公司按照本协议向其支付的款项完全是为 了避免出现变故、不必要的麻烦以及避免发生诉讼费用的目的而提供的。 双方表示已经针对本协议向各自的顾问进行了咨询,并自愿达成协议,完全谅解协议中的条款和结果。 据此,双方基于上述事实在本协议项下做出共同承诺和约定,以兹共同信守: 1. 禁止事项 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双方已对存有争议的索偿达成一致。无论是本协议,还是按照或针对本协议进行的任 何起诉或诉讼行为都不能视为公司、任何其他人或其他实体对法律的侵犯,更不能解释为对违法行为的默 许。实际上,公司、公司的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及代表在任何时候都极力反对员工的违法行为。 2. 付款 鉴于双方的承诺和保证,在签署本协议 3 天后,公司将支付给员工一张金额为 [金额] 的支票。除此以 外,员工确认并同意不再接受公司的其他付款、福利或补偿。员工在此声明,已经没有尚未归还的公司垫 款或托欠公司的款项。 3. 税款 公司应当从根据第 2 条所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税款。 4. 让渡 员工代表自己及其代表人、配偶、代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对公司或公司之前、现在或未来的管理人、 员工、代表人、代理人、受信人、律师、董事、股东、承保方、前任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收益计划、 继承人和受让人的任何和所有的索偿、债务、诉讼、损坏、损失和由于任何行为、交易、实践、经营、事 件、原因或各种于此日期之前的其他行为、交易、实践或经营全部或部分有关事情造成的已知或未知、怀 疑或确实的、员工曾经有的、现在有的或以后会有的任何要求或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受雇期间或 在雇佣终止时发生的员工受到的任何伤害(有意或无意的)的相关事宜做出让渡和免除。让渡和免除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明确说明法律]、即按照政府、省和地方法规或一般法律提起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明 离职和让渡协议 第 1 页,共 5 页 © Envision SBS 2007 年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文档模板版权受美国和加拿大的版权法及国际公约的保护。严禁以硬拷贝或数字形式分发、出版、供以销售、许可/转许可及 向其他任何方提供或披露本模板,以上所述均为违法行为。所有违反者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确说明法律],即按照公共政策或任何公司规定由于错误的解雇造成的索偿、违背诚信义务和合同法和侵 权法所造成的索赔以及律师费索偿。员工许诺绝不提出诉讼,或参与或发动任何协议内列出的涉及索偿、 损失、债务、要求或义务的控诉。 5. 已知或未知的索偿 双方达成谅解并一致同意将协议扩展至已知或未知的、怀疑或确实的、过去、现在或未来的由于公司及其 继承人、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有雇员、所有人、股东、代理人、管理人员、董事、前任公司、受让人、 代表人和律师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索偿。因此,对于无论员工是否知道或是否相信他可能提出的索 偿,以及根据 [法律] 或任何类似省或政府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员工的任何或所有的权利,在此均予以 免除。上述 [法律] [名称] 的条款摘录如下: [在此录入该法律条款] 6. 保密 员工及其法律顾问在此声明,他们没有向除员工配偶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本协议中的条款。员工、其法律顾 问和员工的配偶同意对协议中的条款,其中包括向员工支付的款项和款项的金额严格保密,除非受到法律 条令或其他法律的要求,在没有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透露任何信息给任何人,员工的律师或税务顾问 可以除外,但他们也必须要对这些信息严格保密。如果员工、员工的法律顾问及员工的配偶被问及双方的 争议情况,他们可以回答“事情已经解决”或给出类似答案,但不可披露协议和协议条款的任何信息。由 于违反保密条款会对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一旦出现违约,员工应当负责向公司赔偿违约金,每 次违约的赔偿金额为 [金额],并且包括第 18 条所述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及其他等同救济费。 7. 雇主的财产和商业机密 自签署本协议后的 [天数] 天之内,员工应将其在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财产和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文 件、设备、工具、计算机、客户列表、信件、手册、指南报告、计划、项目、图纸、市场原料、软件、磁 带、电话、汽车、钥匙、安全设备、发明、公式和专利信息等,全部归还公司。 8. 不再雇佣 雇员承诺在未来的任何时候都不再到此公司、其母公司或分公司找工作或者联系任何业务关系,并且放弃 与此公司、其母公司或分公司的任何雇佣或其他业务关系。 9. 不拉拢客户 员工、其代理人和受让人同意,在本协议执行后的 [年数] 年之内,只要公司持续运营,在没有公司书面 允许的情况下,他/她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拉拢公司的客户。双方同意,任何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 都是对协议的实质性违反。 10. 不拉拢其他员工 员工、其代理人和受让人同意,在本协议执行后的 [年数] 年之内,只要公司存续运营并且状况良好,他 /她就不得在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招聘此公司正在雇佣的员工。双方同意,任何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都是 对协议的实质性违反。 离职和让渡协议 第 2 页,共 5 页 © Envision SBS 2007 年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文档模板版权受美国和加拿大的版权法及国际公约的保护。严禁以硬拷贝或数字形式分发、出版、供以销售、许可/转许可及 向其他任何方提供或披露本模板,以上所述均为违法行为。所有违反者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1. 不毁谤 雇员同意不毁谤公司或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或代表人,并不故意散布或从事任何会对公司 造成不利影响的事情。 12. 参考 如果未来有意向雇佣员工的某雇主向公司索要其受雇情况的参考信息,公司只提供该员工受雇期间和最后 一项工作职务的信息。 13. 禁止违法行为 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将本协议解释为对员工或其他任何人从事违法活动的默许。 14. 进一步的文件 双方都同意制定或同意他们的法律顾问制定任何附加文件,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完成协议或履行双方的 义务。 15. 争议 如果是对协议的执行存在争议,则应当选择强制执行协议的机构,可通过法律手段或通过 [协会/组织] 根据贸易纠纷解决规则进行仲裁予以解决。如果进行仲裁,则应在 [省/市] 执行。 16. 修改和弃权 对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全权代表负责签字,必须表述清晰,并且双方愿意修改 协议。任何违反协议条款的情况都不得视为弃权,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弃权并由授权的代表进行签字。对 任何一项条款的弃权都不得视为是对其他一种相同条款或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的弃权。 17. 解释 本协议应根据 [省/市] 的法律来释义和执行。在解释时,协议所用语言应忠实 于原文的意思,不得偏袒 或反对任何一方。 18. 律师费 如果任何一方针对本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某一条款,胜诉方有权得到免除,并获得合理的律师费 以及诉讼或仲裁引起的费用。 19. 综合 本协议是在双方共同谅解和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对于本协议中双方没有以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加以 确定的陈述、保证、承诺或条件,都不应对双方造成约束;并且双方承认,对于本协议中没有列出的陈 述、保证、承诺或约定,在此都不具备实际效力。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或签署时所发生的口头或书面谅 解、契约或协议均自动失效,执行相应内容时应完全以本协议中的条款为准。双方对任何不实陈述、遗 漏、疏忽或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任何一方后来发现协议所依赖的任何事实有违真实情况,或有任何 离职和让渡协议 第 3 页,共 5 页 © Envision SBS 2007 年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文档模板版权受美国和加拿大的版权法及国际公约的保护。严禁以硬拷贝或数字形式分发、出版、供以销售、许可/转许可及 向其他任何方提供或披露本模板,以上所述均为违法行为。所有违反者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被隐藏,或对事实或法律的理解有误,则双方有权不理会协议。协议只能在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同意 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20. 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双方谅解并一致同意,此协议应对双方指定的继承人、员工、拥有者、管理人、股东、董事、子公司、配 偶、分公司、前任公司、代理人、证人、律师、代表人和受让人都具有约束力。 21. 副本 本协议可以有多个副本,当任何一方签署并获得至少一份副本时,每份副本都应视为与原件相同的协议, 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22. 标题 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陈述和参考而用,不作为实质内容。 23. 接受和撤回的时间 如果按照适当的法律规定,员工在收到本协议后有长达 [天数] 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协议中的条款,则 员工可在此期间中的任何一天做出接受的决定。如果按照适当的法律规定,在员工接受协议之后仍有 [天 数] 天的时间可以撤回接受的决定,那么,如果想要撤回,则员工必须向公司发出书面形式的陈述或撤回 要求,并确保这一请求能够在 7 日内送达公司。 24. 面向失业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声明 公司同意不会阻碍员工对失业保险津贴的申请。虽然签订了本协议,但公司保留对失业委员会或职业介绍 机构如实提供信息的权利,并且无论是否被要求,公司都保留对员工提供不真实或误导性信息的情况进行 反驳的权利。 25. 合同条款的可分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无效或不可执行,那么其他条款规定将继续具有约束力和效力,如果由于员 工的行为导致第 4、5、6 款共同或单独失效、无效或不可执行,公司有权取消协议和 /或收回根据第 2 条支付给员工的任何福利。 据此,双方从 [日期] 起执行本协议。 公司 员工 授权签名 授权签名 用正楷体填写姓名和职务 用正楷体填写姓名和职务 © 离职和让渡协议 第 4 页,共 5 页 © Envision SBS 2007 年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文档模板版权受美国和加拿大的版权法及国际公约的保护。严禁以硬拷贝或数字形式分发、出版、供以销售、许可/转许可及 向其他任何方提供或披露本模板,以上所述均为违法行为。所有违反者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员工法律顾问的证明 我们叫 [姓名],是 [员工姓名] 的法律顾问。我们已经与客户一起阅读了本协议。 [他/她] 已明确表明 愿意达成协议,并且自愿达成协议,[他/她] 完全谅解协议中的条款和因此产生的结果。此外,我们还同 意遵守本协议第 6 条所规定的保密条款。 姓名 姓名 授权签名 授权签名 用正楷体填写姓名和职务 用正楷体填写姓名和职务 © 离职和让渡协议 第 5 页,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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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自动离职纠纷诉讼-工具
常需证据资料检查清单-自动离职纠纷诉讼 1、自动离职的事实根据; 2、自动离职审批手续及处理决定书; 3、用人单位提交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5、合同工,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 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证明。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7、劳动争议发生的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 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 8、用人单位提供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依照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规、参照的规章的名称 及适用的条、款、项、目等。若依据是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则提供该规定的正本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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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回任管理办法
离职员工回任管理办法 一、 目的:为规范离职员工再入职,特制定本办法 二、 定义:是指自公司成立以来,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办理完离职手续的人员, 经原部门主管担保推荐,又重新入职本公司的行为。 三、 原则: 公司不鼓励离职人员重回公司任职,所有面试人员经由人事部门做严格筛选。除 特殊情况外,离职人员可填写《离职人员重回任职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及总管理 部核准后,参加面试。面试流程依公司岗位编制及空缺情况,正常进行。 四、 五、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重新回任: 1. 原任职年资不足六个月者; 2. 原任职期间,有记被记过处分者; 3. 上次离职原因有试用不合格、自离、被劝退、违纪辞退情形者; 4. 离职期不足 1 年者; 5. 经人事背景调查,对上次离职原因、及本次再入职陈述等存在欺瞒情形者; 回任管理 1. 填写《离职人员重回任职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及人事核准。 2. 遵照公司正常招募流程,有岗位空缺时,应邀参加公司面谈、甄选等流程。 3. 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回任后与离职前为同一工作岗位,将不再约定试用 期。 4. 若回任至原单位,则回任后的职等及薪资参照离职前办理,回任满一年后给 予调薪。特别情况下,由人事单位视当地社平工资发展情况做适当调薪,最 高不得超过本公司同等职位之薪资水平。 5. 若回任至不同部门,则按职务说明书要求依正常面试程序办理,但需人事单 位出具意见并决定是否任用。 6. 离职回任不得直接任用管理职,需根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定,通过正常考核途 径办理升迁。 7. 六、 七、 公司不接受三次(含)以上重新入职人员的申请。 见附件《离职人员重回任职申请单》 以上暂行试用,待运作通畅后,列入《招募和任用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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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_离职申请书-模板
离职申请书 姓 名 编 号 部 门 岗位名称 到职日期 预定离职日期 离职后职业 事 由 部 门 意 见 人事部 意 见 批 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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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_离职手续审批表-模板
员工离职申请及审核表 姓名 性别 聘用时间 学历 工作岗位 所学专业 离职时间 离 职 原 因 部 门 意 见 公 司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负责人签字: 日 行 □同意离职(解聘),开始办理工作交接 政 □暂缓离职(解聘) 部 □不予调离(解聘),继续留用 年 月 日 意 见 签字: 年 移交办公文件及尚未完成的工作 接收人: 交 接 移交公司办公物品(如:门禁卡、公司内部磁盘、软盘) 手 接收人: 续 的 办 理 公司邮箱 经手人: 财务借款、交纳违约金等 月 日 办 理 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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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_员工离职单
员工离职单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编号 宿舍编号 职位 到职日期 离职日期 衣柜号码 离职原因 交接物品 (1)工具 (3) (2)手册 所属部门 主管意见 经理 人力资源部 (1)出入证 (2)职工手册 人事经理签字 (3)衣柜锁 (4)劳保 (5)住宿 (6)图书 (7)其他 会计部 (1)应领薪资 出纳 会计经理签字 (2)扣缴金额 (3)实发薪资 总经理批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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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本单位员工 月 日至 年 ,劳动合同期限为 月 年 日(或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请勾选 1 项) (1)《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 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 ○第 1 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 2 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 3 项: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第 6 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 ○第 1 项: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 2 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 3 项: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 ○第 1 项: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 2 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 3 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 ○第 4 项: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4 条: ○第 1 项:劳动合同期满; ○第 4 项: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第 5 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7)其他(写明法律依据): 本单位解除(终止)与该人员的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字及盖章: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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