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分类
考证与进阶课程
企业服务
工伤保优选
企业培训
学习中心
登录/注册
关注绑定微信领3重限时好礼
100套必备
工作模版
每日免费
资料下载
免费职业
规划咨询
限时绑定福利
00:02:29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注册登录
使用手机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仅差一步,马上完成
欢迎来到HRtop,根据政策法规落实实名制注册政策,需要您完善以下信息,我们对用户稳私信息给予严格保密。
手机号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公司名称(选填)
任职职位(选填)
请选择任职职位
完成
手机验证码登录
未注册手机验证后将自动创建新账号
手机号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
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账号密码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账号密码登录
账号
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密码
忘记密码
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手机验证码登录
登录注册即代表你同意
服务协议
和
隐私协议
按相关排序
按相关性
按阅读量
按最新
全部格式
全部格式
DOC
XLS
PPT
PDF
RAR
ZIP
全部页数
全部页数
1-5页
6-10页
11-20页
21页及以上
2023年各省市独生子女护理假参照表
序号 省市 强制性 适用对象 享受条件 护理假天数 工资支付 1 南京 否 子女以及其他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未明确 法负有赡养、扶 疗期间 养义务的人员 2 西安 是 子女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20天/年(独生子女) 2020-05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疗期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01 工资福利待遇 3 云南 是 子女 护理期间享受与正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 20天/年(独生子女) 2019-10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疗期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01 工资待遇 4 内蒙古 是 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 20天/年(独生子女) 生活不能自理 5 宁夏 是 子女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陪护假期间工资福 2019-01≤7天/年(非独生子女 间 利待遇不变 01 ) 未明确 未明确 实施日期 2020-0701 2019-0101 6 河南 是 独生子女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 2019-01光荣证的老年人住 ≥20天/年(独生子女) 勤 01 院治疗期间 7 北京 是 赡养人、扶养人 老年人患病住院、 未明确 失能失智、临终 8 山西 是 符合计划生育政 年满60周岁的父母 ≤15天/年 策的子女 患病住院期间 9 河北 是 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未明确 间 10 四川 是 子女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7天/年(非独生子女 未明确 间不能自理 ) 11 重庆 是 独生子女 患病住院治疗且需 ≤10天/年 要二级以上护理 12 广州 否 独生子女 父母年满60周岁以 上,患病住院治疗 ≤15天/年 期间 13 淮安 是 独生子女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患病住院治疗期 ≥5天/年(独生子女) 间 14 黑龙江 是 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 20天/年(独生子女)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 2018-01间 10天/年(非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15 湖北 是 赡养人、扶养人 ≥15天/年(独生子女) 老年人失能或者患 ≥10天/年(独生子女 未明确 病住院 外的赡养人、扶养人) 16 海南 是 独生子女 执行独生子女政策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7-09的老年人患病住院 ≤15天/年(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治疗期间 护理期间的工资、 2018-10津贴、补贴和奖金 24 不予扣减 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2018-9-12 不变 未明确 2018-12-1 2018-1001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8-03待遇不变 01 看护假、护理假期 间,职工工资照发 2018-02,且不影响职工的 01 福利待遇和全勤评 奖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8-01待遇不变 01 2017-1201 17 广西 是 独生子女 18 福建 是 独生子女 护理期间的工资、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津贴、补贴和奖金 2017-09≤15天/年(独生子女) ,患病住院期间 ,其用人单位不得 01 扣减 父母年满六十周岁 护理期间工资福利 2017-03,患病住院治疗期 ≤10天/年(独生子女) 待遇不变 01 间
2 页
559 浏览
立即下载
应对疫情期间的20个工资问题
超全:应对疫情期间的 20 个工资问题 目 录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 的标准是多少?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 放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 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 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 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 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 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 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 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 4 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 在 4 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 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 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 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结论: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 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因履职被感染的,按照人社 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 11 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 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 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 工伤的,属于工伤。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 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 的工资。 结论: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 作期间的工资。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 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 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 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 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 工作报酬。”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针对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针对的是发病过的场所的人员。但隔离期间继续支付报酬仅规定在本 条,并未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也没有规定适用于第三十九条。因此, 被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的,是否还应当发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 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 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 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 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 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 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那么,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呢?此处似乎应该为“用人单位”而非“企业”,才能对应“职工”而非“劳 动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 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 发。”不过这一规定限定范围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范围,那么 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范围呢? 再看看地方性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 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 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 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可见,几个层面的规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的标准不一: 《传 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人社部《通知》未区分 是否要将排除的作为条件,各地规定则不一,有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 也有不区分的都支付。建议按照人社部《通知》执行,毕竟这是最新 的规定,是针对新冠肺炎作出的专门规定。 结论: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 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是最 低工资吗?是病假工资吗?还是正常工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 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 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 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再看看各地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 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 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 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 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 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 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 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 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 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 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 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 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 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 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结论: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是隔离观察期间要支付工资报酬,《通知》 规定的是医学观察期间和隔离治疗期间要支付劳动报酬,医学观察期 间应该就是隔离观察期间。按此理解,则《通知》规定的单位支付报 酬的范围,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更广泛。那么,对于被确诊后 的隔离治疗期间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如何认定呢?从各地的规定来看 并不一致: 其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不仅限于隔离观察期间,在隔离 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企业均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上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 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 勤支付工资报酬。广东的规定(粤人社明电[2020]13 号):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 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 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 其二,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 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 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如北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 11 号):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 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河南的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 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四川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 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其三,天津则将确诊后的治疗分为两段,即需要隔离治疗的期间和无 需隔离的普通治疗期间,前者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后者则按照医 疗期的标准支付。天津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医学观 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 3 至 24 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 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 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结论:各地规定不一,要看具体的标准。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由于防控疫情需要,多地已采取全面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等交通管制方 式,导致部、四川等地都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 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 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广东、浙江、四川还要求安排年休假时 要与职工协商一致。北京、四川还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 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年休假的标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 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 入年休假的假期。” 结论: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 岗,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作为生活费。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与前述休假 不能及时返岗不同,还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来支付工资。如北京、河 南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 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结论: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多地政府明确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延长 3 天休假后,企业仍有一段时 间不得复工,在此不得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以及企业 自身因疫情影响而自行停工、停产的,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如何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 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 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 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 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 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 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办法执行。” 其法律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 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 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 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结论: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 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 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国务院有过类似的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经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 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生活 费的计算标准各地不同,从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分四档: 第一档: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天津市; 第二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 南省、河北省; 第三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5%:陕西省; 第四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四 川省。 结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还未提供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 费,标准各地不一,详见当地规定。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 如何发放工资? 如前所述,单位有权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 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就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对职工提供劳动 的,自然应当正常发放工资;对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仅仅是居家隔离 的,因为是单位的整体利益需要,不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后果,也应 当正常发放工资。 结论:因单位要求居家隔离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 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 时支付工资。”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办专门发文延长 3 天春节假期, 部分地方如苏州、上海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 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 期发放工资。比如单位每月均是 4 日发放工资,但由于未复工等因素 影响,单位可能要在 15 日才能发放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认 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从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 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 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 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 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 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 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结论: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 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 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 工资,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 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 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 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如《关于妥 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 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 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 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 商一致才能降低。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 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 致。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 确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响下,由于轮 岗轮休的,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 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 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 可以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 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 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企业可以采取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 致。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 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 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 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 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 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结论: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劳 动者的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 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按照不 同标准执行即可。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 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结论: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 的给予补助。只不过公务员加班的补助标准,迄今未见到。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未见到国家统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 。具体 要看各地有无规定。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加班 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65 号):“一、各单位要加强对 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因特殊原因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工作人员 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 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也按照《劳 动法》规定分别为 150%、200%和 300%。 结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工资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第七 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 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 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 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 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 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外,该复函第五条规定:“其中法 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 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 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 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 假日加班的按照 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 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 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 150%的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 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 150%、200%、 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60 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 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没有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推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 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自然没有加 班工资。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 月 27 日发布的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的 规定,3 日到 9 日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算加班。另外,根据上述 通知,如果推迟复工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则企业应按正常
23 页
415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高级管理人员) 保密协议(一)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上 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 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协议仅具有下列含义: 1.1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2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政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营销资料、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 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等等。 1.3 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和机构。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及索赔。 2.2 因乙方的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市场开发合作协议。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 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3.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 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3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 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3.5 乙方因合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 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商业价值的载体,均属保密范围 内。 3.6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仍需在相应的保密期限内对其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 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合作期间的保密义务和不能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3.7 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 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偿。 第四条 保密期限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 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双方合作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竞业限制(二) 甲方: 乙方: 为止。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 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 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 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 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1.1 竞业禁止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 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 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 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1.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 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 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 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1.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 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 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 领取补偿金。 第二条 2.1 竞业补偿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 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元)。 2.2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 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2.3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2.4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 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5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2.6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7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 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 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 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2.8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第三条 3.1 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一: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日起,从公司离职。其所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自 ,自 年 月 年 月 日,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的竞业补偿,自生效日起算,计算与发放办法按照双方签订的竞 业限制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二: 附件二: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经公司研究决定,原员工: 自 年 月 ,身份证号码: , 日起,终止其在离职期间所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 议自终止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日期: 保密协议与禁止限业 比较 立法目的 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维护正当的市场竞 与保密协议目的相同,但强调竞争性 争秩序 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任期内不得兼职或离职后不得从业于 保护方式 不允许泄密 生效条件 是商业秘密、有保密约定 保护期限 视商业秘密情况而定 不超过三年 应当给补偿,未做金额限制 必须有补偿,但未做金额限制 补偿 竞争性企业 除企业高管、合伙人的竞业禁止法定义 务外,需书面约定,且必须有补偿
7 页
424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 方 ( 员 工 ) : 乙 方 ( 企 业 ) : 为 者 及 职 以 事 项 保 用 后 及 护 人 保 竞 用 单 守 业 第 行 务 术 属 由 术 者 一 请 知 上 其 律 发 甲 第 乙 软 本 乙 有 提 向 可 转 方 后 解 一 职 信 秘 于 地 秘 向 切 、 识 述 他 规 明 方 条 务 息 密 乙 利 密 第 必 注 产 发 商 定 人 的 : 双 方 确 认 , 甲 方 在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 因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乙 方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 等 产 生 的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方 享 有 。 乙 方 可 以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充 分 用 这 些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三 方 转 让 。 甲 方 应 当 依 乙 方 的 要 求 , 提 要 的 信 息 和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行 动 , 包 括 册 、 登 记 等 , 协 助 乙 方 取 得 和 行 使 有 关 权 。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业 秘 密 , 有 关 的 发 明 权 、 署 名 权 ( 依 照 应 由 乙 方 署 名 的 除 外 ) 等 精 神 权 利 由 作 、 创 作 人 或 开 发 者 的 甲 方 享 有 , 乙 方 尊 精 神 权 利 并 协 助 甲 方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 履 业 技 均 自 技 或 供 申 的 及 法 为 重 与 机 其 经 享 前 行 方 方 甲 明 商 人 位 乙 禁 单 双 方 止 位 方 技 事 及 当 术 项 企 事 秘 , 业 人 密 订 员 就 和 定 工 甲 其 下 的 方 他 列 合 在 商 条 法 任 业 款 权 职 秘 共 益 期 密 同 , 间 的 遵 劳 及 有 守 动 离 关 : 二 条 : 甲 方 就 其 在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所 完 成 的 、 方 业 务 相 关 的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件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主 张 由 人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乙 方 申 明 。 方 核 实 , 认 为 确 属 于 非 职 务 成 果 的 , 由 甲 方 知 识 产 权 , 乙 方 不 得 在 未 经 甲 方 明 确 授 权 的 下 利 用 这 些 成 果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 亦 不 得 自 第 三 方 转 让 。 甲 方 没 有 申 明 的 , 推 定 其 属 于 职 务 成 果 , 乙 以 使 用 这 些 成 果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或 者 向 第 三 让 。 即 使 日 后 证 明 实 际 上 是 非 职 务 成 果 的 , 亦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责 任 。 甲 方 申 , 乙 方 对 成 果 的 权 属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通 过 协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 1 规 行 明 取 悉 乙 信 诺 发 何 项 于 商 秘 方 三 业 和 因 得 秘 权 的 的 有 从 要 导 侵 或 能 出 第 三 条 : 甲 方 在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 必 须 遵 守 乙 方 定 的 任 何 成 文 或 不 成 文 的 保 密 规 章 、 制 度 , 履 与 其 工 作 岗 位 相 应 的 保 密 职 责 。 乙 方 的 保 密 规 章 、 制 度 没 有 规 定 或 者 规 定 不 确 之 处 , 甲 方 亦 应 本 着 谨 慎 、 诚 实 的 态 度 , 采 任 何 必 要 、 合 理 的 措 施 , 维 护 其 于 任 职 期 间 知 或 者 持 有 的 任 何 属 于 乙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息 , 以 保 持 其 机 密 性 。 第 四 条 : 除 了 履 行 职 务 的 需 要 之 外 , 甲 方 承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 不 得 以 泄 露 、 告 知 、 公 布 、 布 、 出 版 、 传 授 、 转 让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使 任 第 三 方 ( 包 括 按 照 保 密 制 度 的 规 定 不 得 知 悉 该 秘 密 的 乙 方 其 他 职 员 ) 知 悉 属 于 乙 方 或 者 虽 属 他 人 但 乙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业 秘 密 信 息 , 也 不 得 在 履 行 职 务 之 外 使 用 这 些 密 信 息 。 第 五 条 : 双 方 同 意 , 甲 方 离 职 之 后 仍 对 其 在 乙 任 职 期 间 接 触 、 知 悉 的 属 于 乙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第 方 但 乙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商 秘 密 信 息 , 承 担 如 同 任 职 期 间 一 样 的 保 密 义 务 不 擅 自 使 用 有 关 秘 密 信 息 的 义 务 , 而 无 论 甲 方 何 种 原 因 离 职 。 第 六 条 : 甲 方 承 诺 , 在 为 乙 方 履 行 职 务 时 , 不 擅 自 使 用 任 何 属 于 他 人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密 信 息 , 亦 不 得 擅 自 实 施 可 能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的 行 为 。 若 甲 方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导 致 乙 方 遭 受 第 三 方 侵 仅 指 控 时 , 甲 方 应 当 承 担 乙 方 为 应 诉 而 支 付 一 切 费 用 ; 乙 方 因 此 而 承 担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的 , 权 向 甲 方 追 偿 。 上 述 应 诉 费 用 和 侵 权 赔 偿 可 以 甲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中 扣 除 。 第 七 条 : 甲 方 在 履 行 职 务 时 , 按 照 乙 方 的 明 确 求 或 者 为 了 完 成 乙 方 明 确 交 付 的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致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 若 乙 方 遭 受 第 三 方 的 权 指 控 , 应 诉 费 用 和 侵 权 赔 偿 不 得 由 甲 方 承 担 部 分 承 担 。 但 甲 方 知 道 履 行 职 务 、 完 成 乙 方 交 付 的 任 务 可 导 致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 而 未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2 第 乙 方 或 提 体 内 监 事 职 后 服 务 关 系 企 业 有 关 双 动 关 照 竞 系 甲 协 商 根 据 密 而 补 偿 偿 费 金 额 资 收 均 工 过 银 无 法 方 面 经 甲 解 除 切 记 其 些 则 乙 方 求 方 第 记 、 他 秘 视 方 相 第 时 秘 八 事 供 担 、 甲 一 , 的 有 的 方 系 业 方 一 甲 决 费 , 为 入 资 行 支 提 方 本 条 先 同 任 经 方 年 不 单 竞 产 劳 的 限 要 致 方 定 , 则 员 的 推 支 付 存 催 协 : 甲 方 承 诺 , 其 在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 非 经 同 意 , 不 在 与 乙 方 生 产 、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类 服 务 的 其 他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任 何 职 务 , 包 括 股 东 、 合 伙 人 、 董 事 、 理 、 职 员 、 代 理 人 、 顾 问 等 等 。 承 诺 ,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从 企 业 离 职 , 离 内 不 得 为 同 行 业 或 业 务 相 近 的 其 他 企 业 得 到 与 乙 方 企 业 有 竞 争 关 系 或 潜 在 竞 争 位 就 职 , 离 职 后 一 年 内 不 得 自 办 与 乙 方 争 关 系 的 企 业 或 者 从 事 与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品 的 研 发 、 生 产 、 经 营 、 销 售 。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终 止 劳 , 从 甲 方 离 职 后 第 二 天 起 , 乙 方 应 当 按 制 期 限 向 甲 方 支 付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 如 求 提 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不 管 是 经 过 双 方 而 终 止 或 甲 方 擅 自 离 职 的 , 则 乙 方 有 权 就 职 时 间 的 长 短 及 是 否 接 触 公 司 商 业 机 是 否 履 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如 乙 方 不 支 付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不 生 效 ; 如 乙 方 支 付 了 补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生 效 。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的 工 离 开 企 业 单 位 前 一 年 ( 12 个 月 ) 的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数 的 30% ; 不 满 一 年 的 按 月 平 算 。 补 偿 费 每 月 支 付 一 次 , , 由 企 业 通 付 至 员 工 银 行 卡 上 。 如 因 员 工 原 因 款 项 , 拒 绝 领 取 , 企 业 可 以 将 补 偿 费 向 有 关 。 如 乙 方 未 依 本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相 应 款 项 、 告 仍 不 履 行 付 款 义 务 , 则 视 为 乙 方 自 动 议 条 款 , 甲 方 可 不 再 受 本 协 议 条 款 约 束 。 九 条 甲 方 因 职 务 上 的 需 要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的 一 录 着 乙 方 秘 密 信 息 的 文 件 、 资 料 、 图 表 、 笔 报 告 、 信 件 、 传 真 、 磁 带 、 磁 盘 、 仪 器 以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载 体 , 均 归 乙 方 所 有 , 而 无 论 这 密 信 息 有 无 商 业 上 的 价 值 。 若 记 录 着 秘 密 信 息 的 载 体 是 由 甲 方 自 备 的 , 为 甲 方 已 同 意 将 这 些 载 体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 乙 方 应 当 在 甲 方 返 还 这 些 载 体 时 , 给 予 甲 当 于 载 体 本 身 价 值 的 经 济 补 偿 。 十 条 甲 方 应 当 于 离 职 时 , 或 者 于 乙 方 提 出 请 , 返 还 全 部 属 于 乙 方 的 财 物 , 包 括 记 载 着 乙 密 信 息 的 一 切 载 体 。 3 且 以 他 情 经 于 配 库 数 具 客 务 乙 作 作 乙 解 工 方 为 决 选 院 对 承 金 单 当 违 全 但 当 记 录 着 秘 密 信 息 的 栽 体 是 由 甲 方 自 备 的 , 秘 密 信 息 可 以 从 载 体 上 消 除 或 复 制 出 来 时 , 可 由 乙 方 将 秘 密 信 息 复 制 到 乙 方 享 有 所 有 权 的 其 载 体 上 , 并 把 原 载 体 上 的 秘 密 信 息 消 除 。 此 种 况 甲 方 无 须 将 载 体 返 还 , 乙 方 也 无 须 给 予 甲 方 济 补 偿 。 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技 术 秘 密 , 包 括 但 不 限 : 技 术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 电 路 设 计 、 制 造 方 法 、 方 、 工 艺 流 程 、 技 术 指 标 、 计 算 机 软 件 、 数 据 、 研 究 开 发 记 录 、 技 术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 实 验 据 、 试 验 结 果 、 图 纸 、 样 品 、 样 机 、 模 型 、 模 、 操 作 手 册 、 技 术 文 档 、 相 关 的 函 电 , 等 等 。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户 名 单 、 行 销 计 划 、 采 购 资 料 、 定 价 政 策 、 财 资 料 、 进 货 渠 道 , 等 等 。 第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的 任 职 期 间 , 以 甲 方 从 方 领 取 工 资 为 标 志 , 并 以 该 项 工 资 所 代 表 的 工 期 间 为 任 职 期 间 。 任 职 期 间 包 括 甲 方 在 正 常 工 时 间 以 及 加 班 的 时 间 , 而 无 论 加 班 场 所 是 否 在 方 工 作 场 所 内 。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的 离 职 , 以 任 何 一 方 明 确 表 示 除 或 辞 去 聘 用 关 系 的 时 间 为 准 。 甲 方 拒 绝 领 取 资 且 停 止 履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 视 为 提 出 辞 职 。 乙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发 给 甲 方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资 的 行 , 视 为 将 甲 方 解 聘 。 第 十 三 条 因 本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纠 纷 , 如 果 协 商 解 不 成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提 起 诉 讼 。 双 方 同 意 , 择 乙 方 住 所 地 的 、 符 合 级 别 管 辖 规 定 的 人 民 法 作 为 双 方 合 同 纠 纷 的 第 一 审 管 辖 法 院 。 上 述 约 定 不 影 响 乙 方 请 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侵 权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处 理 。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不 履 行 本 条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 应 当 担 违 约 责 任 , 一 次 性 向 企 业 支 付 十 万 元 的 违 约 。 无 论 违 约 金 给 付 与 否 , 乙 方 均 有 权 不 经 预 告 方 解 除 与 甲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 甲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应 赔 偿 乙 方 的 损 失 。 违 约 金 不 能 代 替 赔 偿 损 失 ,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乙 方 损 失 的 , 超 出 部 分 甲 方 应 部 赔 付 。 前 款 所 述 损 失 赔 偿 按 照 如 下 方 式 计 算 : 4 议 阅 含 1. 损 失 赔 偿 额 为 乙 方 因 甲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所 受 的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 计 算 方 法 是 : 因 甲 方 的 侵 权 行 为 导 致 乙 方 的 产 品 销 售 数 量 下 降 , 其 销 售 数 量 减 少 的 总 数 乘 以 每 件 产 品 的 利 润 所 得 之 积 。 2. 如 果 乙 方 的 损 失 依 照 ( 1) 款 所 述 的 计 算 方 法 难 以 计 算 的 , 损 失 赔 偿 额 为 甲 方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全 部 利 润 , 计 算 方 法 是 : 甲 方 从 每 件 与 违 约 行 为 直 接 关 联 的 产 品 获 得 的 利 润 乘 以 在 市 场 销 售 的 总 数 之 积 。 3. 乙 方 因 调 查 甲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调 查 费 用 、 诉 讼 费 用 、 律 师 费 等 , 应 当 包 含 在 损 失 赔 偿 额 之 内 。 4. 因 甲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侵 犯 了 乙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乙 方 可 以 选 择 根 据 本 协 议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或 者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集 团 公 司 、 分 公 司 、 子 公 司 , 关 联 企 业 均 赋 有 同 等 保 密 义 务 。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完 成 之 日 起 生 效 。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如 与 双 方 以 前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协 有 抵 触 ,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 本 合 同 的 修 改 必 须 采 用 双 方 同 意 的 书 面 形 式 。 第 十 八 条 双 方 确 认 ,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已 仔 细 审 过 合 同 的 内 容 , 并 完 全 了 解 合 同 各 条 款 的 法 律 义 。 第 十 九 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规 定 执 行 , 但 协 议 双 方 签 字 甲 方 : 今 后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若 与 本 相 抵 触 的 , 则 按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不 应 因 此 影 响 本 协 议 的 效 力 。 、 盖 章 : 乙 方 : 身 份 证 号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5
5 页
499 浏览
立即下载
某公司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一、 保密范围 1、 各种经济活动数据、报表、财务预算、分析资料; 2、 经营活动中的营销策略、销售计划、市场分析预测及报表、 销售奖励政策、客户名单、报价资料等; 3、 生产、检验活动中的技术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数据、配方 和工艺流程等; 4、 企业管理中的文书档案、人事资料、各种报表、图纸等; 5、 企划、育成活动中使用的产品资料。 二、 保密义务和措施 1、 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或停止聘用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 得向他人透露乙方在受聘期间取得的技术方法、保密资料、数据、图 纸等; 2、 乙方在受聘期间须保管好机密文件,不得遗失或散放; 3、 乙方离职时须将使用的保密资料及副本(含电子文件)交 接给有关责任人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承诺在离职后保守甲方的商 业秘密,即不向他人透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4、 乙方受聘期间,于甲方企划下或因职务所获、所作之资料 研究成果及制作的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其 相关权力及利益均归属甲方所有。如甲方就该权力拟于国内外注册登 记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一切必要之协助。 三、 违约责任 1 1、 如乙方违反保密协议,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直至开除的处 分,并由乙方支付甲方 3-6 个月薪资之违约金,如不足甲方实际损 失应继续赔偿; 2、 如乙方离职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对给甲方造成的 实际经济损失负责赔偿,并支付相当于乙方离职前 3-6 个月薪资之 违约金; 3、 如乙方违反保密协议行为达到触犯法律的程度,甲方有权 追究其法律责任。 甲方: ?????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3
3 页
499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合同(與員工)
公司保密合同 甲方:XX 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方在职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朮 秘密及经营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的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任职期间研究开发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科研成果等秘密信息。 2、甲方所有的技朮秘密,包括但不限技朮方案、制造方法、检测报告、工艺流程、图纸、样品、样 机、技朮档、模具等。 3、甲方所有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本人薪资等信息。 4、甲方所有的其它经营秘密及技术秘密,以及甲方对其他第三方承诺承担保密责任的经营秘 密及技术秘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 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传授、转让或其它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甲方技朮秘密和商业 秘密信息以及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技朮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4、双方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对任职期间所接触的所有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5、乙方认可,甲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甲方在职或离职后的保密费,故而无须在甲 方在职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6、乙方在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记载甲方秘密的信息的财产,包括文件、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片等记载甲方秘密的一切载体。 三、保密期限 双方约定,双方对甲方的秘密信息实行无限期的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 际已经公开为止。 四、违约与赔偿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五、其它 1、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影响双方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 行行政处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2 页
405 浏览
立即下载
A--4 保密合同(與員工)
公司保密合同 甲方:XX 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方在职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朮 秘密及经营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的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任职期间研究开发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科研成果等秘密信息。 2、甲方所有的技朮秘密,包括但不限技朮方案、制造方法、检测报告、工艺流程、图纸、样品、样 机、技朮档、模具等。 3、甲方所有的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本人薪资等信息。 4、甲方所有的其它经营秘密及技术秘密,以及甲方对其他第三方承诺承担保密责任的经营秘 密及技术秘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 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传授、转让或其它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甲方技朮秘密和商业 秘密信息以及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技朮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4、双方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对任职期间所接触的所有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5、乙方认可,甲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甲方在职或离职后的保密费,故而无须在甲 方在职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6、乙方在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乙方应当返还全部记载甲方秘密的信息的财产,包括文件、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片等记载甲方秘密的一切载体。 三、保密期限 双方约定,双方对甲方的秘密信息实行无限期的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 际已经公开为止。 四、违约与赔偿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 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违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五、其它 1、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影响双方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 行行政处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2 页
408 浏览
立即下载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在乙方入职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甲方有关其在原工作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 业限制义务,因未主动告知而致使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 产生的知识性文档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三条 双方确认,乙方离职后一年内,利用所掌握或接触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或技术 创新,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其 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它商 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秘密性。 第五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上述载体全部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 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 也不得非因工作目的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不得将工作中知悉、获取的商业秘密拒为己有,不得私自留 存。 第七条 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 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 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或从 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也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 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从事前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甲方所有,乙方并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无论何时,乙方均不得怂恿、诱导、唆使甲方员工到竞争对手处工作。 第十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或其他利 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甲方逐月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中,均已包括用以给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额。 第十一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三条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由甲方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若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完全了解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 乙双方于此同意上述条款,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署本协议。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2 页
434 浏览
立即下载
销售人员保密合同
销售人员保密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 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 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 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 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 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 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 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 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 有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 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 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 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 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三条乙方 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 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 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 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 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 告知、公布、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 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 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 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 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 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____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 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_______。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 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 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 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不由乙方承担 。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 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 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 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 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 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 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 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 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 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 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 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 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 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 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 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公司企业)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3 页
418 浏览
立即下载
销售人员保密协议
企业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 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 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 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 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 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 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 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 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 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 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 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 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 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 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 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 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 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 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 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署这样的单独 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 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 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 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 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 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 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 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 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 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 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 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 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 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 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公司(盖章):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3 页
422 浏览
立即下载
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 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 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 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 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 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 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 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 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 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 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 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 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 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 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 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1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 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7、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 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 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 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 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 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 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 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 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 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 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 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 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 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 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 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 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 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 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 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 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2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 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 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 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 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 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 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 以泄露。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 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 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 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 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 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 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 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 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 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 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 ④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 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 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 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 解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 4
4 页
434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 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 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 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 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 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 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 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 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 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 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 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 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 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 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 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 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 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 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 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 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 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 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 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 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 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 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 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 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 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 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的法院诉讼。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10 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 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 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定劳动合同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 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乙方:浙江美科电器有限公司(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页
422 浏览
立即下载
劳动用工风险诊之保密协议
劳动用工风险评估 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 方:方柳 工作单位: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为防范潜在的劳动用工风险,甲方邀请乙方为甲方做一次免费的 劳动用工风险评估,为保障乙方在评估过程中不会泄漏从甲方处获得 的各种信息,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以兹共同遵照 执行: 第一条 甲方邀请乙方做一次免费的劳动用工风险评估,应按照 乙方的要求填选《劳动用工风险评估问卷调查》,并按照乙方《劳动 用法风险评估资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条 乙方从甲方填选的问卷调查中知悉的信息及从甲方提供 资料上了解的信息,均属于乙方应当保密的信息,乙方不得自己利 用或向第三方批露该信息。 第三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甲方已填选的问卷调查和提供 的相关资料,乙方在为甲方出具《劳动用工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将 甲方填选的问卷调查当场销毁并归还甲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甲方协派专人配合乙方工作,除甲方指定配合的工作人 员外,乙方不得与其他员工谈及合法劳动权益类话题,不得接受员 工有关劳动权益问题的咨询,亦不得与其他员工谈及可能有损于甲 方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乙方利用或向第三人泄漏依照本协议应当保密的信息, 或因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之行为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执 业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甲方损失。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2 页
410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常州恒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企业): 营业执照号: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 势具有重要的影响,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Ⅰ.保密条款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 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信息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 义务的事项。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 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 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 不得变相(以他人的名义)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 5、 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批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6、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 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7、 离职后包含保密信息的载体必须全数交还。 三、保密期限 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到甲方对本条款第一条所述的商业 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无论在何地,都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二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持有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及相应经济损失的权力; 2、 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支 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3、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根据本条款要求乙方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Ⅱ.竞业禁止条款 一、权力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受原单位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 2、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企业;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且本公司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 争对手的同类企业;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都不得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创办与甲方有竞 争关系的企业或者实际参与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的经营。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 企业,主要指经营与甲方同类义务的企业; 5、乙方在离职之前之后都不得抢夺甲方客户; 6、不得引诱其他甲方雇员离职; 7、乙方是否在职,无论在何地,都不影响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 (二)甲方承诺 1、合理安排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福利, 2、为职工提供优美的工作环境及发展空间 二、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1)项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所 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反跟条款第一条第(一)款(2)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于处分及 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3)、(4)、(5)、(6)项所列义务,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扣除);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 任或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二)、甲、乙双方确认 (1)甲方违反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义务,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有权要 求赔偿。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二的利 息来计算。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 势已经无重要影响; (2)甲方法人终止; Ⅲ.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 调解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Ⅳ.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页
429 浏览
立即下载
关于商业保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7]2 号 颁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2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6 年 12 月 3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1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 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 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 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 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 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 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 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 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 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 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 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 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 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 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 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 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 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 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 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 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 用”。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 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 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 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 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 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 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 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 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 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 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 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 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 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 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 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 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 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 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 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 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 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 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 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 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 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4 页
398 浏览
立即下载
一般中层含销售、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 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 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 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 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 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 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 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 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 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 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 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 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 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 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 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 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 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 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 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 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1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 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 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7、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 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 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 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 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 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 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 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 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 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 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 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 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 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 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 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 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 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 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 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 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 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2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 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 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 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 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 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 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 以泄露。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 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 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 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 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 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 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 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 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 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 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 ④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 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 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 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 解的,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 4
4 页
493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范本20100107
保 密 协 议 甲 方: 乙 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 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 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 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 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 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 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 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 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 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 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1、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 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2、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3、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 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 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 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 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 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 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 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 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 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 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 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 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 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 意甲方按以下方式执行: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半年内 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 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6、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 其工作报酬或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 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因 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 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 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 任;如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 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2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 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一份,甲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3
3 页
373 浏览
立即下载
员工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协议号: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 一职.从事 工作,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依法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甲乙 双方依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一、 商业秘密 (保密的范围)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化学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 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广告策划创意、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下列情形不属于甲方商业秘密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乙方能书面证明在获悉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之前已经熟知该秘密;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 二、 保密主体 1、乙方从事 一职工作,属于(保密岗位,技术岗位,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 秘密的岗位)应承担保密责任;乙方的家属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三、 保密期限 1、保密协议自签订本协议起自乙方离开甲公司二年内均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签订于劳动合同 之后,本协议的保护期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离开甲公司二年内均有法律效力 四、 保密义务 1、严守机密,遵守甲方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除在进行本职工作外,不得私自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他用 4、乙方的家属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5、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五、 违约责任 1、 乙方及其亲属违反本协议第四款 1-4 项致使甲方商业秘密受到损害,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 2、 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 (不少于 20 万元) 六、 竞业禁止 1、乙方在甲方任职时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 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 建议服务等。 2、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 七、其他约定: 1、乙方在甲公司任职,利用甲方技术、设备等条件创制的职务作品或经申报获得的知识产权, 1 保密协议 甲方作为知识产权人,乙方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或泄密给他人。 2、乙方每月所获的奖金已包括已保密工资。根据《薪酬管理制度》奖金为每年年末一次性支付。 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奖金仍在年末领取。如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之条款,甲方有权 单方取消奖金的给付。并按保密协议之相关条款追究乙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3、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 乙方离职后,遵守本协议第六条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 准为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50%,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领取经济补偿时,需按月书面向甲方 申请,甲方查实后,方予发放。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不超二年。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 签章 ] : 乙方 [ 签章 ] : 科技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订地点: 2
2 页
422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与廉政协议2012-A-1
保密与廉政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 离 职 以 后 保 守 乙 方 商 业 秘 密 、 廉 洁 自 律 的 有关事项, 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 术条件、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的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 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 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 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 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 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 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 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 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 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 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 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秘密或期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 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 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 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 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使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 而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 扣除。 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音乐会的具 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 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 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 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 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务,包括 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可以由乙 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 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酸碱、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相关 的电函,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供资 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与公 司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或收受收益。 第十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若第三方主动提供的收受收益有损乙方及甲方形象 , 应拒绝接收,并回报上交乙方。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允许外兼职。 第十五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有关乙方技术及商 业资料,或直接、间接方式与同行竞争者合作做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损坏乙方名誉的不 当行为:或利用乙方资料为商业性用途赚取金钱或收取任何利益。 第十六条:甲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乙方资料带离乙方或带返家中,经乙方查证甲方确属 行为不当者,将受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不允许与乙方有业务来往的人士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 第十八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得私下擅取或转售乙方财物,包括原材料及 制成品。 第十九条:严禁做假账或提供假财务文件。 第二十条:介绍人员入职禁止收取介绍费。 第二十一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甲方若有亲属及好友(特 别是我公司离职员工)在同行竞争公司工作者,请主动到总裁办进行备案。如违反以上规 定将受纪律处罚或解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 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 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成都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四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30 倍的违 约金;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乙方均有权利不经预告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 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 损失额中抵扣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 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3 页
454 浏览
立即下载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技术市场和商业市场的秩序,明确乙方在甲方任职期 间和离职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期限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在离职之 后_年内(自离职之日起)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 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 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密的内容及范围 1.职务成果 乙方在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业 务信息等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和商业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作品、计 算机软件、技术方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下同),其知识产权 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这些技术成果和商业成果。乙方则 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和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 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 识产权。 2.非职务成果 乙方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技术成果和商业 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方案、技术秘密及商 业秘密)。乙方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 甲方书面核准,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该成果的使 用权和转让权;如乙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非职务成果,甲方享有优 先受让权。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为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这些成果。即使日后证明为非职务成果,乙方亦不得要求 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完成技术成果、商业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写明自 己是技术成果、商业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甲方应当根 据使用和转让该项成果所取得的收益给予乙方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保密责任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 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1 页
377 浏览
立即下载
上一页
1
2
3
4
...
75
76
下一页
跳到
页
热门推荐
【绩效管理典范】HRBP绩效工作手册
1387 阅读
20 页
碧桂园人力资源部述职报告
1093 阅读
25 页
月度薪酬分析报告(薪酬绩效部)
936 阅读
16 页
【思路】企业降本增效方案
876 阅读
24 页
绩效考核实施套装
958 阅读
3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