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事诉讼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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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省*县*街 被告:杭州 C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 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原告通过*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被告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在 2 月 6 日、2 月 9 日和 2 月 13 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被告人事处 工作人员*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声称只要体检 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 月 14 日,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检查出来,原 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2 月 26 日,原告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 料送到被告处,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看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 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 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2007 年 5 月 18 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 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 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 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 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 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 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 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 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原告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 丧,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 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证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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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纠纷上诉状(单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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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 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 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 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 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 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 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 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 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07 年 3 月 12 日)为被上诉人签订 劳动合同,在 2007 年 3 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 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被上诉人 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2008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 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 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 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雇佣方可将 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 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 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与被上 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 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 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 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 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 尽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 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 纳社保的◆◆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罔顾法律规定与本 案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 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 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第 1 规定,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 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选择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 意见》的要求。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 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 虑员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 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 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 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 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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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争议上诉状(员工)-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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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1976 年 5 月 2 日出生 身份证号:2103051976050**** 住址:北京朝阳区**苑三区*楼*门*号,电话:1393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计算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 320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联系电话:010-8815****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2010)海民初字第 8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86170 元及 50%额外经济 补偿金; 三、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 21000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0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 83*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 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答辩书中彻底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及其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后在 上诉人出示的加班证据面前无可辩驳时,竟又将上诉人 2009 年的年终奖狡辩成“加班费”。 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依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错误认 定支付加班费的事实,并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改判。事实与依据如下: 上诉人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而被上诉人并没有依法支付加班费。本案中,上诉人已经 极尽可能收集了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恐怕被上诉人到二审 还会否认上诉人存在加班的事实)。除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所列的加班时间外,上诉人在 其他时间也需经常加班,被上诉人处均有记录(从上诉人提交的加班证据能够看出,被上 诉人对上诉人加班的情况是有记录的。被上诉人在仲裁阶段也已承认上诉人存在包括周末 在内的加班的事实,但其并未提供已调休及支付加班费的有效证据。详见《仲裁裁决书》第 2 页第三段第 5 行)。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明细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并未依法支付上诉人加班 费,但被上诉人却始终拒绝向法院提供由其掌握并足以查清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 9 条、第 13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并且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 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 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 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规定,对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事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与加班费争议相关的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依法应由用人单位 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已经证明了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前述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上 诉人应当就其是否已经足额发放了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被上诉人于 2009 年 1 月 22 日向 上诉人支付的 17836 元,系上诉人 2009 年春节的奖金,而不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辩称的 2008 年“加班费”。对于该费用到底是属于加班费还是奖金,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 据进行证明。其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即该奖金不能被肆意认定为是“加班费”(仲裁裁决也因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其主张,而未采信被上诉人关于该奖金包含加班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 人口头称已经支付了加班费,而不查清事实、忽略证据,并罔顾法律规定、枉法判决驳回上 诉人的诉求。 若所有法院都如一审法院不顾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随便拿一笔已支付的奖金就能够洗 脱自己拖欠加班费的违法行为,并剥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46 条之规定获得 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更肆无忌惮地违法,既可不依法支付加班费,也 无须向法院提交依法应由其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前述所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毫无现 实意义,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恪守法律对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要求, 在被上诉人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向上诉人及时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应当撤 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一审法院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及离职前 12 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 计算均有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行为,劳动者即可依据该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金。而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向上诉人 支付加班工资(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公司加班工资为年度发放)。因而,上诉人 依据该法第 38 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 46 条之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一 审法院对上诉人应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理由如下: 1、2009 年 11 月 5 日,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之情形,而被 迫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从 2003 年 12 月 8 日上诉人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 2006 年续订劳动合同起计算。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查明,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 条 规定,劳动者工资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工资包括 12 个月标准工资 9000 元/月及两项奖金 17836 元 +4674 元,合计 130504 元,即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10876 元/月。一审法院仅以 上诉人标准工资 9000 元/月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对上诉人工资 总额的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照上诉人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10876 元/月, 计算上诉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罔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 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 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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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反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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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反诉状 反诉人:天津某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道×××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2308×××× 被反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某号,联系电话: 130×××××× 反诉请求: 一、要求裁定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为其多发放的三个月工资15000元。 二、仲裁费用由被反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于2001年11月份被反诉人的合作单位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派到反诉人 处工作,当时约定每个月反诉人支付被反诉人劳务报酬费用5000元。2002年5月 份开始至6月份,被反诉人开始迟到和旷工,在5月份被反诉人旷工7天,6月份旷工1 0天,根据反诉人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反诉人不需要支付被反诉人该两月的劳动报酬,但 鉴于被反诉人是由合作单位派来的,为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 2年9月29日签定了“关于周某某同志劳动报酬问题的处理办法及说明”,决定自20 02年6月份开始双方解除合作关系,并发放周某某三个月报酬,此外,反诉人愿意承担 其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该协议签定后,周某某领取了上述报酬,但拒绝根据反诉人的 要求转移其养老关系并拒绝承担其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致使反诉人没有办法为其办理养 老保险。 鉴于被反诉人不遵守协议的行为,反诉人特向贵委提出反诉,请求裁定被反诉人立即 返还反诉人多发放的三个月劳动报酬15000元整,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此致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天津某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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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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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女士,女,汉,35 岁,住合肥市庐阳区 XX 路 11 号,电话: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 651 号。 法定代表人:XXX,厂长。 上诉人刘女士诉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合肥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 人民法院 2009 年 X 月 18 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09 年 X 月 18 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 XX 号民事 判决; 2、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使上诉人与被上诉 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一、被上诉人据以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不合法,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 首先,一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上诉人的情 况下,作出的一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示显然错误。 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向上诉人公示。上诉人从未签收过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 汇编》。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八“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上上诉人的签名系伪造 的(后因上诉人一审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被上诉人撤回该份证据)。 2008 年 X 月 6 日,被上诉人【2007】109 号《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等规定的通 知》只印发 5 份,从没有向员工下发过。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向员工印发,更没有证据证 明已向上诉人下发过。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向上诉人公示显然错误。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并不知情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强行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 的。 其次,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听取工会意见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通过。 一审判决竟然采纳被上诉人提交的仅仅一份没有签署日期的工会证明(证据六),然 后认为被上诉人合法召开过职代会显然错误。被上诉人证明召开过职代会其应该提供到会 人员的签到表和会议纪要等,然而被上诉人不能提供。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8 条、 《劳动合同法》第 4 条皆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作出了相关 规定。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应当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模范地遵守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私自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 不能作为解除上诉人的依据。 再次,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内容极不合理。2007 年 9 月 6 日生效的《卷烟和烟用材料流 失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 4.2 偷窃卷烟和烟用材料的(包括成品、非成品、正品、次品、 废品等),一经查获,对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4.2.1 条:在册员工偷窃(包括单人及两人 以上的共同偷窃)卷烟 20 支以上或烟用材料价值 50 元以上的,企业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按此规定只要谁偷窃 20 支废品烟或次品烟企业就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本不给 当事人改过的机会。同期国务院国发【1982】59 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11 条规定:“对 于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行为的,经批评教 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合肥卷烟厂的《卷烟和烟用材料流失 处理的专项管理规定》第 4.2.1 条中没有添加“未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前置程序,即没有给 予职工悔改的机会;而且被上诉人直接解除和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做法与国务院的《企业职 工奖惩条例》第 11 条相违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违背了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二、一审法院不采纳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合烟【2008】136 号和 166 号文件”,判决 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执行规章制度不公平证据不足是错误的。 上诉人于 2008 年 9 月 4 日,因觉得“废品烟处理掉可惜”,看到两包待处理的废品烟 (所谓废品烟,即要经过加工销毁掉的烟),准备拿两包,被保安及时发现并制止,通过 保安教育,上诉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书面检讨。但被上诉人仍做出合烟 【2008】136 号文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2008 年 11 月 25 日,被上诉人另一员工 XX 偷窃 厂里 2 条经典皖烟被上诉人做出的【2008】166 号文件反而对其做出了“通报批评,停工反 省”的决定。从上诉人初犯的行为及悔过表现来看,并不是十分恶劣,被上诉人据此做出 的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决定是不当的。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认可“合烟【2008】136 号和 166 号文件”是其作出的,然而一审判决不予采纳“合烟【 2008】136 号和 166 号文件”显 然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上诉人认为一审 判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 法院 2009 年 X 月 18 日(2009)蜀民一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撤消被上诉人解除 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二 00 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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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如何签订完美劳动合同

HR如何签订完美劳动合同

HR 如何签订完美的劳动合同 (上) 目录 CONTENTS 01 “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签订技巧 02 “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靠谱内容 03 “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稳妥变更 “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签订技巧 目录 01 CONTENTS 0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 别? 灵活用工如何签订合同? 03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04 劳动合同何时签署为最佳? 05 倒签劳动合同有效么? 目录 目 06 录 07 高级管理人员不签合同怎么 办?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CONTENTS 08 外地员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09 单独签试用期劳动合同行不 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为经济 关系的一种雇佣关系: 一是实习大学生; 一个是退休人员返聘; 一个是兼职; 一是双方签署劳务合同,双方 也均认可为是劳务关系。 我们要了解的用工形式 1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支付 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 日。 2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退休人 员返聘、 未毕业大学生实 习、 兼职用工 用工形式 4 派遣关系 3 聘用合同形式 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工 劳务关系 兼职、大学生、退休人员、未办 理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劳务派遣 案例分析 某广告公司找到某厨师钱某,由钱某承包广告公 司的食堂,广告公司每月打给他伙食费 2 万元,由钱 某负责买菜并负责在每天中午 12 点之前,将菜品送至 广告公司, 6 个月后,因钱某的菜品味道、质量存在 问题,广告公司则终止与钱某的合作,钱某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 钱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 案例分析 Alina (爱莲娜)系美国公民,在上海某教育集团 公司任命为副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 3 年,其中试用期为 6 个月,双方约定试用期内任何一 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教育集团为 Alina 办理就业证还未办理完毕, Alina 收到教育集团解除劳 动合同、停止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后 Alina 申请劳动 仲裁。 如何认定双方的聘用关系? 案例分析 唐某在大学四年级下学期实习期间,找到一家连锁公司 实习,签署了实习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务关系自唐某拿到大学 毕业证书时终止。因为唐某大四期间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因 此毕业当年的 7 月唐某未能拿到毕业证书。在同年 12 月 份,连锁公司以其已经毕业为由,解除了与唐某的劳务关 系。 唐某认为,自己虽然未能拿到毕业证书,但自 7 月份开 始,自己已经全职在连锁公司工作,双方应自 7 月份开始建 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应该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金某 45 岁,因与老家国有企业办理了内退手 续,随儿子到北京生活,并与北京某公司建立了用 工关系,金某的社会保险由老家企业为其缴纳,北 京公司认为金某与老家国有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因 此与金某签订了劳务合同, 3 年后,金某因北京公 司拖欠工资而离职,要求公司支付其被迫离职的经 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合同主体就是用工主体 工 资 管理 用工主体 判断依据 工 作 保险 案例分析 龙桂红(化名)于 2005 年在 A 公司上班,后 A 公司成立分支机构上海分公司 B 公司,在北京建立总 公司 C ,同时与 D 公司合作成立 E 公司,龙桂红与 2009 年与 A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至 E 公司工作至 2013 年,后与 E 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回 A 公司工 作,工作职责负责 B 公司的主要业务,受 B 公司的直 接管辖,但是保险都是在 A 公司,劳动合同也是与 A 公司签署的,工资发放由 A 与 B 公司各发放一部分。 案例分析 2015 年 9 月份, B 公司以龙桂红不适岗为 由,将其辞退,现龙桂红将 A 公司诉至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 偿金、 B 公司拖欠的提成等。 劳动关系所属单位? 如何确定合同签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问题,法律实务中存在两 种不同理解: 有观点认为,双倍工资的基数,应发的所有劳动报 酬均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做任何排除。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 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提成工资等,审理机关一 般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实际收入构成的情况 之下,剔除加班工资以及提成工资。 案例分析 吴某入职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因其未提交原单位的 离职证明,科技公司为规避风险,一直未签署书面的劳 动合同。一年后,吴某离职,科技公司要求其必须补签 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吴某补签 了劳动合同,但是吴某的落款时间为办理离职手续当 日,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很 快,科技公司收到了传票,吴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要求科技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高级管理人员未签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有力证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员 工的岗位职责中有代理用人单位与员工 签署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风险? 1.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 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有证 据证明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 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风险? 3.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原因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 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何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公司通知 其签署劳动合同,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 接收劳动合同。且何某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时 常拖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入职 2 个月后,公 司领导找到何某沟通,看能否协商一致解除劳 动关系,何某要求 5 个月的解除的补偿金, 4 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一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公司认为正在与何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不应支付解除的赔 偿金,且公司多次要求与何某签署劳动合同, 何某故意拖延,错不在公司,公司无理由支付 5 个月的补偿,双方沟通不欢而散。公司经与 律师沟通,最后确认向其发放书面签订劳动合 同通知书及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通知书中声明:希望何某在接到通知后 3 日 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其提出主动离职,何 某未答复,公司下发解除通知,公司视何某主动离 职,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一个月后,公司收到了当 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传票,王某在申请书称称公司 出具的劳动合同条款他认为不适合,不同意签订劳 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差额及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应如何签署 单独签署试用期合同 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律风险 • 视为用人 单位与劳 动者签署 了正式合 同,未约 定试用期 • 不得以试 • 该合同到期后 用期不符 续签正式劳动 合录用条 合同的,到期 件为由解 后必须签订无 除劳动关 固定期限劳动 系 合同 HR 如何签订完美的劳动合同 (下) 目录 CONTENTS 01 “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签订技巧 02 “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靠谱内容 03“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稳妥变更 “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靠谱内容 目录 目 录 CONTENTS 0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得么? 02 竞业限制条款如何设定? 03 劳动合同事无巨细全约定? 04 试用期录用条款缺不得? 05 严重违纪条款缺不得? 目录 目 录 06 试用期绝对不能延长么? 07 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ONTENTS 08 “ 情势变更”如何约定? 09 “ 上户口”能约定违约金么? 10 合同约定不缴社保有效么?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 无法到 期终止 无固定期 限合同 可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 40 条解除 可以严重 违纪解除 无固定期限合同何时签? 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 作满十年的 2008 年 1 月 1 日 之后,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连续订立二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或者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 满足双十条件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年不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 案例分析 郑某入职到某公司工作, 2014 年 5 月 1 日入职,与 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续签了一 份终止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1 日的劳动合同, 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通知郑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郑某认为, 双方已经签署了两次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后郑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如果郑某要求第三次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如何做 才能降低风险? 竞业限制条款如何设定? 限制范围:竞争 行业、企业 限制期限:离职 后两年 竞业限制补偿金 支付时间:按月 支付,或者从其 合同约定 竞业限制 协议内容 竞业限制补偿金 数额: 20%60% 不等,不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 竞业限制协议解 除:及时解除, 否则强制支付补 偿金 案例分析 冯某在某广告公司担任日常保洁员,双方在 签署劳动合同中的竟业限制条款约定:“乙方(指 劳动者)若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或离职,乙方 自离开甲方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经营 范围所做项目相关联的相同工作否则需要支付广告 公司 20 万元作为竞业限制违约金。劳动合同到期 后,广告公司解除了与冯某的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很快,冯某收到了另一家广告公司的 offer , 但是冯某因为竞业限制协议的事情,拒绝了邀请, 未再到广告行业的公司去工作。 离职半年后,冯某认为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 义务,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果, 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其 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事无巨细全约定? 待遇:工资数额、 工资构成、福利 个人信息 劳动合 同内容 规章制度重要内 容、工作任务书 等内容 限制员工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等 内容 录用条件与违纪行为必须约定? 协商解除 (第 36 条) 解 除 形离 职 情 单位单 方解除 单方解 除 劳动者单 方解除 即时通知解除(第 39 条) 预告通知解除(第 40 条) 经济性裁员 (第 41 条) 即时通知解除 (第 38 条) 预先通知解除 (第 37 条) 终止 (第 44 条) 、 逾期终止 (第 45 条) 录用条件违纪行为咋约定?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 重”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规章制度量化;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欺诈主要包括隐瞒身体状况、学历等情况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期限 不满 3 个月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 不得超过 1 个月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 不得超过 2 个月 3 年以上的或无固定期限的(包括 3 年) 不得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的特殊性? 序号 违法事项 可能导致的风险 1 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合同 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 2 试用期的期限随意约定 支付赔偿金 第 83 条 3 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视为放弃试用期第 19 条第 4 款 4 试用期可以不上社保 员工随时走人 第 38 条 5 试用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补足差额支付赔偿金 6 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可再延长 视为试用期已过 7 续签合同再规定试用期 无效 8 重返岗位再次约定试用期 视为未约定试用期 9 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 违法辞退,双倍成本 案例分析 卫某入职到某公司任专卖店的店员,双方签 署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卫 某的试用期为 3 个月,卫某入职一星期,就因患胃 炎请假一个月,假期结束到岗 20 日后,卫某休病 假 1 个月,卫某到岗后没几天试用期就面临结束, 公司认为,卫某请假时间过长,虽然是病假,但是 公司无法对其工作能力与态度进行考核,决定延长 卫某的试用期 3 个月。 案例分析 卫某不同意,公司则认为卫某不服从公 司的经营安排,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 由,解除了与卫某的劳动关系。 卫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蒋某入职某传媒集团任编辑,约定试用期 6 个月, 在劳动合同中,集团公司公示了规章制度,称月度内连续 迟到 5 次,年度内连续迟到 10 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 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 某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内,连续迟到了 6 次,并依照流程在 考勤表中标明连续迟到 6 次,员工签字确认。 集团公司认为试用期蒋某严重违纪,不符合录用条 件,欲辞退该员工,集团公司欲草拟一份辞退通知书,请 问如何草拟辞退通知书,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集团公司的 利益? 什么是情势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什么是情势变更? 客观情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 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 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 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 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上户口违约金能否约定? □ 劳动合同里约定无效,因此用人单位无 法就此维护权益。 □ 另行签订户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用人 单位办理户口,员工付费方式为工作某些 年限,如果提前离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保险之我见 社会保险: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协议,约 定由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依据社会保险 缴纳凭证报销社会保险缴纳费用。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协议,约 定由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社 会保险缴纳费用,随工资一并发放。 案例分析 章某在某技术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章某的工资为 10000 元 / 月,在章某入职时,公司曾征求章某意见,章某 的社会保险能否依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章某每月扣除 的社会保险也相应降低很多,章某表示同意,同时章某与技 术公司签署了社会保险缴纳协议,协议约定,章某同意技术 公司依照当地的最低社会保险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同 意放弃要求技术公司补缴的权利。一年后,因为章某因与公 司意见不合,提出离职,并于当日向当地社会保险稽核部分 提出要求按照其实际收入补缴社会保险。 “ 完美”劳动合同离不开稳妥变更 目录 目 录 CONTENTS 01 并购后工龄必须连续计算么? 02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重新签订么? 03 续签劳动合同有策略么? 并购后工龄如何计算? 签订三方协议,确认工 龄年限 员工辞职,到并购后企 业工作,确认工龄年限 原单位与员工签订协商一致解除 协议,原单位支付解除补偿金 变更是否必须重新签订? 有可能被认定 二次签订劳动 合同而导致到 期无法终止 与原劳动合同 签订 变更 文书 有冲突的条款, 发生争议时, 无法认定主要 内容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某租赁企业与彭某的劳动合同将于 3 月 1 日终止, 2 月 3 日,租赁企业将新版的劳动合同 发给彭某,要求其签完字后返还给公司盖章,并 要求彭某签字确认已经签收劳动合同,签收单上 明确标注:限劳动者于 2 月 15 日前返还劳动合 同,否则视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直至 2 月 23 日,租赁企业仍未得到彭某的回复。 员工拒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租赁企业找到彭某,彭某称合同内容有变化,需要 修改,租赁企业则认为,合同本身并未降低其薪酬待遇等 原合同条件,仅对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做了一定有变更, 不同意修改,直至 3 月 1 日,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未签署。 后租赁企业通知彭某,因其到期彭某未签署劳动合 同,视为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自 3 月 1 日日起终止。彭某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要 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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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中心员工保密协议

呼叫中心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 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 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 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 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 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 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不相关的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 当及时向甲方申明。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 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 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 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 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 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 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 第三方(包括不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 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 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 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 。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 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 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     第七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 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 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 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 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 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九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 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 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 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联 系方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 为标志,并以该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 系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 何一方均有权提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给甲方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 方: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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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保密协议书

涉密人员保密协议书

编号: 涉密人员保密协议书 单位: 姓名: 哈尔滨工业大学保密委员会 年 月 说 明 一、凡在哈尔滨工业大学从事涉密工作的涉密人员均须签订 本协议书。 二、涉密人员根据自己所在涉密岗位和涉密等级,在以下签 订人涉密岗位、签订人涉密等级、签订人脱密期对应的“□”内划 “√”。 三、涉密人员在签订本协议书前,须仔细阅读并知悉各部分 内容。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学校保密委 员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签订人涉密岗位:□涉密科研岗位 □涉密管理岗位 □涉密其它岗位 签订人涉密等级:□核心涉密人员 □重要涉密人员 □一般涉密人员 签订人 脱密期: □5 年 □2 年 □4 年 □1 年 □3 年 □半年 甲方: 哈尔滨工业大学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 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等法律、法规,为确保甲方国家秘密事 项的安全和经济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就乙方在学校 期间承担或参与各种管理、研发、生产任务时所掌握、知悉、管理的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事宜,与乙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一)负责对乙方进行保密教育,使乙方知悉与其工作业务有 关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为乙方提供相适应的保密工作环境。 (三)负责对乙方不宜公开的保密成果做出评价,不因保密事 项影响乙方的评奖、表彰以及岗位聘任。 (四)负责对乙方执行保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给 予乙方奖励或处罚。 (五)负责或委托指定单位对乙方承担的保密责任给予相应的 保密补贴(离岗后不再享有保密补贴)。 (六)乙方在调离前,甲方负责检查和督促乙方清退涉密文件、 资料、移动存储介质、保密本等涉密载体及其它有效证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是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审查、界定 程序确定的涉密人员。乙方作为学校有关秘密信息知悉者之一, 非上述秘密信息的权利人(所有人)。乙方在享有涉密人员权利的同 时,愿意承担相应的涉密人员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据相关法规,掌握、知悉、管理其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相应 等级国家秘密的权利。 2、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会议、科技交流、展览 等涉密活动的权利。 3、进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场所的权利。 4、按照学校相应管理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涉密人员保密补 贴。 5、涉密人员应享有的其它法定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所掌握、知悉、管理的 国家秘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机关、学校 制定颁发的各项保密制度、规定。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密人员保密 守则》。 3、自觉接受各级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技能,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 保密教育、培训。 5、发现泄密隐患和发生泄密事件,立即向学校保密管理部门 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乙方除愿意承担以上涉密人员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定义 务之外,还愿意承担以下义务: 1、掌握本岗位的保密范围,明确所负责工作的保密责任。 2、不向任何第三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披露、 提供、泄露所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3、不以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学、科研、学术报告、新闻报道、 成果申报等任何方式公开或传播涉密信息。 4、不使用或者允许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 织 ) 使用上述秘密信息。 5、不在国际互联网,无技术加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 递涉密信息,不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携带和存放密件、密 品。 6、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不在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内存 储涉密信息和工作信息。不在便携式计算机中存储涉密信息,便 携式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携带外出,要经过审查、审批。 7、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严格遵守外事保密规定,自觉保守 国家秘密安全,并主动如实地向学校保密处反映个人因公或因私 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交往情况,接受保密管理人员的 指导和监督。 8、未经审批不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 传递、寄运至国(境)外。 9、因私出国(境)时,严格按照学校因私出国(境)管理办 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出国(境)前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和其 他物品,并接受保密管理部门的保密教育。 10、申请调离的,离岗时主动及时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移动 存储介质、保密本等涉密载体及其它有效证件,并履行脱密期管 理制度。乙方的脱密期限为 年,时间自本人调离涉密岗位之日 算起。 11、在因退休、辞职或其它各种原因离开涉密岗位后,仍然 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知悉的国家 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12、一旦发现涉密信息被泄露,应当及时告之甲方, 并立即主 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保密期限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按照国家秘密产生单位规定 的期限执行。 (二) 对于其他秘密信息,乙方同意承担无期限的保密义务, 除非上述秘密信息被甲方公开或甲方同意公开,乙方对公开部分 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可向甲方的上级机关申诉,由 甲方的上级机关裁定。 (二)乙方在岗期间或离岗后(含擅自脱离所在部门管理 的)违反本协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 接损失。甲方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追究 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持二份, 乙方持一份, 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人代表 ( 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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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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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 软件开发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代表: 身份证: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或者工程承包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 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通信或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信息, 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 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它信息,上述信息必须以如下形式确定: 对于书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信息,在交付接乙方时必须标明专有或秘密,并注明专有信息属于甲 方或乙方。对于口头信息,在透露给接收方前必须声明是专有信息,进行书面记录,并注明专 有信息属于甲方或乙方。 乙方:本协议所称的乙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甲方:本协议所称的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权利保证: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二、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严格控制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乙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 但无论如何,乙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技术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 信息的保护程度。 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 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 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三、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第1页共3页 乙方同意如下内容: 甲方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乙方用于评价产品商业开发的可能性;不能将甲方所透露的专有 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除乙方的高级职员和直接参与本项工作的普通职员之外,不能将专有 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无论如何,不能将此专有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或仿造;乙方应 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若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 本协议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况: 乙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在 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乙方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有书面材料证明, 该专有信息已经被乙方之外的他方公开;有书面材料证明,乙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 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如果乙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乙方对专有信息的 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 乙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 信息的透露。 专有信息的交回: 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专有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 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没有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丢弃和处理 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否认许可: 除非甲方明确地授权,乙方不能认为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 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 救济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 秘密是有必要的;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 和持续的损害。 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第2页共3页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 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保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 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 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及其它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 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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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软件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xxxx 科技有限公司 员 工 保 密 协 议 甲方:xxxx 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 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 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一切技术信息,包括但是不限于有关开发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软件开发设计 文档、软件源代码、软件加密算法、软件加密器材、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以及其它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 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 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 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 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6、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原则上归甲方所有。 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 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由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 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 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7、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 带、磁盘、计算机、加密狗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在甲方需要的时候转让 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 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 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 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 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 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 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 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 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 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 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 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源代码、工作相关工具、客户名单等交还公 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 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 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 2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 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 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人民 币大写伍万元)。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 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 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 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 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 额之内。     ④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将提交仲裁。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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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 离职以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 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 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 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 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 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 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 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 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 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 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 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 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甲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 已同意这样做,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 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 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 视为无限期保): (A)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 (A)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B)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 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 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 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 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 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甲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乙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 任务,除非乙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 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 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甲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 署这样的单独协议,则乙方不得限制甲方从乙方离职之后的就业、任职范围。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 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 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 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 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 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 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 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 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 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 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 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 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无论违约 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 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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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 (1)

员工保密协议书 (1)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    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大北农集团员工保密协议书 由于乙方在研发部门工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 和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内有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 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 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 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第二条 职务成果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 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 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 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和报酬。 第三条 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 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 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保密责任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 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 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 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 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 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 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职业的工作。 第六条 从事第二职业的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特别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 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 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 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 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 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 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 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九条 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 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 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 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 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 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 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北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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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范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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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 1、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乙方聘请甲方担任 2、 甲方在担任乙方 工作; 工作期间,将可能知悉或使用乙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 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3、 甲方充分意识到,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乙方之财产,该商 业秘密的对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将造成乙方重大经济损失; 4、 甲方在乙方任职,将获得乙方支付相应报酬,有义务保守乙方之商业秘密。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 同遵守: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一条 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乙方原有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 乙方的商业秘密,主要指如下内容: 1、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推广计划、培训资料、业务报表或数据、财务资料、员工结构、薪资结构、 合作渠道、推广关键词等等。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页面设计、公司网站运营信息或方法、操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 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后台账户信息、相 关的函电等等。 3、如果乙方以口头形式向甲方提供了信息,则乙方应在该信息发送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条 上述经营和技术信息,无论乙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商业秘密的构成。 第二章 任职期间的保密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 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五条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 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 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六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 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三章 办理离职期间的保密 第七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 1/2 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 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 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雇佣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双方选择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保密事务: 一、 在雇佣合同到期前或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后 6 个月,调整甲方工作岗位,变更雇佣合同的内容; 二、 在解除雇佣合同后 2 年之内,甲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乙方相同或同类的业务。 第四章 离职后的保密 第九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 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 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 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十条 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离职的甲方,在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 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 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乙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 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 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机构提起仲 裁。如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注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七章 其他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至 2 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由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补充/修改文件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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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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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 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任职期间获悉的甲方未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及因履行职务所产生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 策、经营状况等; (二)技术方案、技术成果、技术数据、技术图纸、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 究开发记录等技术信息; (三)甲方内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工艺配方、供应商和客户名单、合 作渠道、合作厂商资料、产品买入和售出的价格、货源情报、销售渠道和网络等商务信息; (四)甲方现有的、或正在开发的、或构想之中的研究开发技术资料和信息; (五)甲方正在洽谈或已经进行的工程项目资料以及客户服务信息; (七)甲方的财务资料,如财务报告、统计报表、预算、成本、资产情况等; (八)甲方的人事规章制度如薪资体系、福利待遇、人员档案等信息; (九)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十)其它依照法律规定或经甲方确定(如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列入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通知、指示等,履 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通知、指示等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忠诚、 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甲方商业秘 第1页共3页 密的机密性。 第三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任何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属甲方所有, 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使用或者向任何第三方 (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披露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 持有的甲方商业秘密。 第五条 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 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包含不擅自使用)义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商业秘密等实际 上已经公开。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时,已充分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 保密义务,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违法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 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 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可以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或者在甲方提出请求时,在甲方的监督下,彻底删除或销毁所持 有的第一条所列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第八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 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要求乙方支付与所涉商业秘密商业价值相当的违约金。 甲方为主张权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费 用亦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含业余时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 第2页共3页 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 均属于甲方享有。 第十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发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提交 仲裁 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 款的法律含义,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釆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字): 日 年 第3页共3页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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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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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公司: 员工: 1 协 议 甲 方: 地 址: 乙 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 住 所: 甲、乙双方已签署劳动合同,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甲方履行相关职责,并负责(或协助配合)开发 职务,为 计算机软件 (软件名称,以下统称“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基于此,乙方 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 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界定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甲方既有的以及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 2 件开发、使用相关的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以及甲方根据需 要列为商业秘密的各项文件、技术和信息。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 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 保密措施。 2、本协议所称技术信息指归属于甲方既有的一切技术信息,包括但 是不限于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技术方案、设计文档、软件源 代码、软件加密算法、软件加密器材、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以 及其它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3.本协议所称专有技术指甲方既有的或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开 发的有关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 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本协议所称经营信息指有关甲方既有的或对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 件进行使用的市场行销策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 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 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 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 3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包括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使用,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 分、完整、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2、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 关的署名权由甲方享有。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享有该秘密 的任何权利。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的登记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 行动,包括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注册、登记,以及 各项专利权的申请及登记(如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 产权。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 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以及本协议约定的相应的保密职 责。 2、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 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 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 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4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 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 任何第三方(包括与所涉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无关的甲方其他职 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 产权的行为。 第六条 竞业禁止 1、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 提供同类服务或进行竞争性软件开发、使用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 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2、乙方承诺,无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后,2 年内不得至与本协议 所涉计算机软件功能相竞争的研发工作的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任职,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独自、受聘、与他人合作等方式进行竞争性软件的 研发、使用。 3、乙方承诺,在自乙方离职之后至本协议所涉计算机软件相关商业 秘密因为他人的合法开发、发表、使用而进入公共领域期间,仍对其 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本协议约定之商业秘密或虽属于第三方 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 5 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无论乙方 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因承担此义务。 4、乙方主动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5、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包含了乙方离职后 需要承担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应补偿。 第七条 其它约定 1、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 计算机、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工具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 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 财物,包括上述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 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 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 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 1-3 以及第六条之约定,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形要求乙方 6 承担不低于甲方已付乙方工资总额二倍以上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 4 之约定,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 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之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形要求乙方承担不低于甲方 已付乙方工资总额一倍以上的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 系并不予任何补偿。本条款与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本条 款之约定为准。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1、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 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 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2、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 处理。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 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7 3、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4、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以 下签字盖章为证。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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