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本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本

起诉书 原告:上海 xx 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告:xx 性别 X 出生年月 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 户籍地: 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XXX 元; 2、判决被告 xx 立即归还所借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及测温仪 MT4、风速仪 MS6250、温度计 TES-1332A 各一台;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是原告单位的员工,于 1998 年 11 月与原告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07 年 2 月 22 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职 6 个月的请假申请,同年 2 月 26 日,原告公司总裁在 被告提出的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见证 据一)。此后,被告休年休假至 2007 年 3 月 14 日。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被告未 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公司上班(见证据二),在此期间,被告的部门主管 xxx 多次与 被告联系未果。2007 年 3 月 24 日,被告突然电话告知 xx,说准备向公司提出辞职(见证据 三)。2007 年 3 月 28,被告来到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在被告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被 告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见 证据四)。2007 年 4 月 1 日,针对被告连续矿工等事实,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开除决定。因工资等问题,被告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向上海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2007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 x 劳仲(2007)办字 第 xx 号裁决书。 一、原告并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申请事假 根据原告《公司员工手册》(见证据五)第三章第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员工 请事假应提前一天提出并填写《休假申请单》,按照假单上的要求逐项填写、签名……如果 每月事假超过 56 小时(7 天),必须到地区人力资源部备案,否则作矿工处理。员工请病 假必须在病假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司员工请假的事由有请事假、请病假等,具体方 式、要求不一。2007 年 2 月 26 日,公司总裁在被告 xx 起草的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 职的签呈上,批示为“特殊个案依情况以请假方式处理”。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 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职的签呈上批示“以请假方式处理”就 认定原告已批准被告 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的事假是错误的。事实上,被告亦未按 照公司请假要求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二、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正确的,被告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 2007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7 日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矿工的行为已严重 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 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被告 xx 应在书面通知公 司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于 3 月 28 日向原告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矿工。 加之,在其辞职办理领用设备交接过程中不按公司离职流程办理,拒不归还公司的笔记本 电脑等财物,其交接报告未能得到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的核准。因此,2007 年 4 月 1 日,公 司对被告 xx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妥。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其因违纪被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事实 依据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是错误的。 三、被告至今还非法占有原告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及测温仪 MT4、风速仪 MS6250、温度计 TES-1332A 各一台。 2006 年 7 月 25 日,由于工作需要,原告公司营建部向公司提出“T 类签呈”(见证据 六),为被告申请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型号:DELL(Inspiron 1640M 服务编号: BH7VZ1X)】。同年 8 月 25 日,原告公司营建部主管 xx 将该台笔记本电脑领用后即交付被告 xxx 使用(见证据七)。被告 xx 在原告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所借公司财物情况下拒不归还, 其行为已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 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上海市 xx 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 xxx 公司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 1 份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1 份 3、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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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反申请书(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1978 年 1 月生,住址:安徽省 XX 县 XX 乡 XX 村 XXX 队 XX 号,联系电话:XXX。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法定代表人:祝 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合肥市 XX 西路 XX 大道 X 号,联系电话:XXXXXX 仲裁反请求: 1、被反申请人为反申请人补办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间五项社会保险; 2、被反申请人补发反申请人工资 6800 元【2008 年 9 月和 10 月克扣工资 2400 元,11 月 和 12 月克扣工资 4400 元】; 3、被反申请人退还押金 1500 元; 4、被反申请人补发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 61499.2 元 【2200 元÷21.75 天×2 倍×304 天】; 5、被反申请人补发 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 18510.45 元 【2200 元÷21.75 天×3 倍×61 天】; 6、被反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金 42128.73 元【(2200 元+2200 元 ÷21.75 天×2 倍×4 天)×7 个月×2 倍】; 7、被反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应补发工资 2075.31 元【(2200 元+2200 元÷21.75 天×2 倍×4 天)÷21.75 天×3 倍×5 天】。 事实与理由: 2002 年 2 月反申请人周某某开始进入被反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从事保安工作,月工 资 2200 元。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 反申请人在被反申请人每周工作 6 天,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并且没有安排任何调休。2002 年 2 月—2008 年 12 月,被反申请人扣押反申请人押金共计 1500 元;2008 年 9 月至 12 月, 被反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手续,扣发反申请人工资共计 6800 元。2008 年 12 月,被反申请 人没有履行任何手续,解除与反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反申请人安徽 XX 酒店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也严重侵犯了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仲裁委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 驳回被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要求被反申请人补办反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 及各种经济补偿金,请贵委予以支持。 此致 合肥市 XX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二 00 九年四月一日 证据目录 证据一:身份证;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二:安徽 XX 酒店营业执照;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被反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劳动合同书;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四:购房合同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被反申请人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 证据五: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 证据来源:被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反申请人无需赔偿购房差价 77446 元。 证据六:收据;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1、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从 2002 年即存在劳动关系;2、被反申请人扣押 押金。 证据七:银行存折、卡; 证据来源:反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证据目的:1、反申请人的工资收入;2、被反申请人克扣反申请人工资。 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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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3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 2017 年 4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 123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 年 5 月 8 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 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 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 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 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 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 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 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 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 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 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 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 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 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 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 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 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 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 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 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 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 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 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 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 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 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 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 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 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 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 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 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 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 的限制。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 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 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 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 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 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 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 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 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 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 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 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 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 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 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 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 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 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 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 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 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 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 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 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 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 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 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 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 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 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第四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 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 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 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 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 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 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 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 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 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 审笔录。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 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 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 裁。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 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 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 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 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 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 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 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 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 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 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 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 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 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 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 出。 第五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 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 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 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 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简易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 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 者取消答辩期。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 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 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 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 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 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第四节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 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 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 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 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 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 事人。 第六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 仲裁庭处理。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 商,或者先行调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 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 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 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 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 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 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 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第七十二条 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 决。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 先行出具调解书。 第二节 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 第七十四条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 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 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 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第七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 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 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 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 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 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 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1 月 1 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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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_怀孕被停职 企业“限生”违法 劳动仲裁调解止纠纷

67_怀孕被停职 企业“限生”违法 劳动仲裁调解止纠纷

怀孕被停职 企业“限生”违法 劳动仲裁调解止纠纷 我国的劳动法律对女职工“三期”一直有着特殊的保护政策,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不被 侵犯,但在实际中,不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限制女职工怀孕等现象还在一些用人单位发 生着。 因为入职时曾向单位表态不要孩子,女职工张某怀孕后被企业以不诚信为由停职反省, 对于企业的无理做法,张某的家人来到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用人单 位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赔付给张某 12000 元,双方的争议达成了和解。 怀孕被指不诚信 女职工遭停职 张某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入职北京某食品公司,双方同日签订终止期限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岗位为食品加工员,月工资 2000 元,具体负责 蛋糕裱花工作。2009 年 4 月张某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自己已经怀孕 3 个月,希望单位能 多给一些休息时间,能够安心养胎。 公司认为,张某怀孕的行为与入职时曾明确表示不会要孩子的说法不符,是一种不诚信 的行为,该负责人当即要求张某停职反省等待公司通知。 此后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手续,该食品公司也未向张某发放任何停职或者解 约通知。不久后张某就回到湖南省某市一直休养。因为该公司没有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同 年 7 月,张某的家人在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了三项申请,包括:1、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000 元;2、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产假工资 6000 元;3、请求 裁决食品公司支付生育预期花费 10000 元。 请求难获支持 调解帮助要回补偿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仲裁员史策介绍,本案是因女职工生育问题引发的典型案件。本案中 , 食品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不诚信,要求张某停职反省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停职反省不 等同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因为停职反省行为本身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其只是暂停张 某在原岗位的工作内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鉴于该食品公司未曾做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在双方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关系尚在存续期间,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的请求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而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也是在生育发生时才能确 定,所以在未生育前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张某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在仲裁人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没有早产等特殊情况,张某此时尚不能休产假, 如食品公司要求张某回到北京工作,张某长途奔波,可能会对其身心造成不利影响,进而 影响胎儿的成长。仲裁委与其委托代理人和亲属沟通后了解到,张某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 纷,希望在老家安心养胎,不愿再回到食品公司工作。 该食品公司在与仲裁委工作人员谈话后,也意识到了限制女性生育权和未缴纳生育保险 的错误,但考虑到张某已怀孕 7 个月多,虽然工作强度不大,仍怕出现意外,能解除双方 劳动合同为好,公司愿意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限制职工生育权 违法且无约束力 按照常理,张某如不出现晚育、难产、多包胎的情况,产假工资为其 3 个月的工资即 6000 元。因该食品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列支,只能由 该公司支付。 经原宣武区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意见:由张某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 于 2009 年 8 月 15 日解除劳动合同;该食品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张某生 活补助费 12000 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鉴于本案,仲裁员史策特别提醒,很多女职工碍于较严峻的就业形势,招聘过程中在用 人单位对婚育情况提出要求时都表示自己不要孩子,但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不能生育的行 为本身就已经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权,所以女职工表示自己不要孩子这种意愿表示也是没有 约束力的。考虑这种企业能否给予员工充分的劳动保障,女性职工在应聘时遇到提出这种 要求的企业也应当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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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相关表格

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相关表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 姓名或单 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 人姓名 职务 法定代表 人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性别 年龄 民族或国 籍 用工 性质 民族或国 籍 用工 性质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    致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副本 份; 2、物证 份; 3、书证 份; 注: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授 权 委 托 书 你委受理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 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2.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二零 年 月 日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对 年 月 日向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现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撤回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 ,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 证据材料目录清单 案号: 编号 提交人签字: 名称 证明事项 页数 接受人签字: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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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保密制度

【企业制度】保密制度

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 遵守。 第二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 公司机密或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 密。 第五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 秘密文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 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 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 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 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 需要翻印、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 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 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 构以及有争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 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 至公司总经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 泄密者,给予 50-100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 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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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深圳市企业员工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葫芦岛市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劳 动 者):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 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 守: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 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 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 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不得利用这些 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也不得自行有偿或无偿向第三方转让。 第二条 乙方必须保守甲方以下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 1、乙方不得泄露甲方以下技术秘密: (1)技术资料、技术方案、种子生产培育方法、技术指标、操作规程及手册、种子研 究开发记录。 (2)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数据库、相关的函电。 (3)每粒亲本种子及亲本的组合。 2、乙方不得泄露甲方以下商业秘密: (1)甲方客户名单、生产销售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 (2)甲方所选育、繁育种子的品种名称、组合及制种面积、地址。 (3)甲方在收购和销售过程中未公开的种子价格。 (4)甲方新引进和推广的金岛系列品种的名称和组合。 (5)甲方的生产和经营情况。 (6)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 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 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 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 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 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 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 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 实际上已经公开。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 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 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 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七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 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 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 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 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 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九条 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后一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 企业内任职。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 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 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 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 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 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无 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 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 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用人单位):葫芦岛市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 动 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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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密协议(项目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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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________ 项目参与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参与到                  项目(下称本项目)之中; 2、乙方已经或将获得甲方及本项目的相关保密信息。 为明确乙方保密义务,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1、 保密信息是指由甲方通过文字、电子、数字方式或其它任何方式向乙方提供的各类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数据库所有的数据; (2)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3)市场研究结果,市场渗透资料,及其他市场信息; (4)销售和市场计划、规划及策略; (5)销售额、成本和其他财务数据; (6)经营秘密、技术秘密、设计及专有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与本协议所涉及产品及其程序设计、 源码等有关的方法、经验、程序、步骤; (7)产品、零件及服务的供应源; (8)任何其他秘密工艺、配方或方法; (9)本项目进行中形成的技术、产权、软件成果、研究思路在对外公布之前。 2、 无论甲方在提供信息时是否标明“保密”,乙方均应按保密信息对待,除非甲方明确说明 不属于保密信息。 第1页共3页 3、 本协议同样适用于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4、 特别强调的是,下列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5、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甲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1、 乙方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除双方明确约定在项目中需要使用以外,不得 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2、 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复制、出版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 如果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 使甲方能够查验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 4、 保密义务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文件退还 1、 如本项目解除或终止合作,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归还或销毁措施。具体包括:向甲 方退还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 软件中或在纸张载体上存储、保存或记录的);如果乙方退还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为不 可行,则该乙方应将其销毁,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将其删除或抹掉。以下统称“归 还或销毁措施”。 2、 在双方的服务(或合作)解除或终止之前,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归还或销毁措施,乙 方应予配合。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第2页共3页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向乙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任何专有权、转让权或所有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同时向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 万元]; 2、 赔偿甲方因上述违约而导致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诉 讼或仲裁费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在双方的项目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 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 乙方系由甲方提供外包(或合作)服务方派驻到本项目中,乙方属于外包(合作)服务方员工。 3、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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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方案指南

保密管理方案指南

商业秘密保护指南 目录 一、引言 二、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种类 三、法律意义商秘之构成要件 四、不列入商秘保护之信息 五、定秘的内容与程序 六、商秘消灭和减损的主要情况 七、商秘管理原则 八、保密管理措施 九、技术秘密与专利的比较 十、应归档的技术资料 十一、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2 引言 “ 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示于人。” _______ 《道 德经》 商业秘密是取得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是同业竞争的核心工具。 商业秘密因其无形,往往不引人注意。太多秘密信息在无意识中流失,使企 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利。 3 列入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类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    1 、与产品相关的计划,设计和方案;    2 、配方和生产过程;    3 、制造方法与技术;    4 、失败数据;    5 、计算机软件;    6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图纸 客户情报 经营信息主要包括: 供销渠道 1. 财务信息;    2. 费用和价格信息;    3. 生产信息;    4. 市场的分析或预测;    5. 客户名单;    6. 正在磋商或已达成的未公布的商业合作关系;    7. 商机信息,诸如获取另一家公司或另一种产品的机会;    8. 对现有产品或未上市产品的市场销售和广告计划;    9. 人资信息。 4 法律意义商秘之构成要件 保密是法定义务, 何须签订保密协 议 涉密信息 商业秘密 ? 不为行内人 普遍知悉 ? = 秘密性 能带来效益 价 值 性 性措 施 已采取 保密措施 ÇÖȨÈ϶¨Àý 5 法律意义商秘之构成要件 员工自身具有学习能力,在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 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以自身知识、经验、技能为新就职单位服务;但: A 不得使用原任职单位已经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 B 不得侵犯如下构成原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 ① 履行岗位职责或承担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② 离职后“ 1 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 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③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6 不列入商秘保护之信息 普通信息、公开信息、无需付出代价而易获得信息 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仅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观察后可直接获得 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7 定秘的内容与程序 如工艺、配方、关 键技术指标等,准 确表述 A B 确定 保密 要点 定秘理由 泄密后果 分析 定 秘 C D 限定知悉 人员范围 确定保(解)密 时间(条件) 影响产品的竞争力、 失去技术优势、增 加竞争对手、妨碍 技术合作、影响原 材料、零部件的供 应 8 商秘消灭和减损的主要情况 因申请专利而公开 主动泄密 产品上市, 通过反向工 程得到的技 术秘密被公 开 为介绍、 宣传技术 或澄清某 些问题, 公开宣传 9 商秘消灭和减损的主要情况 安全措施 不健全 学术会议、产 品订购会、技 术鉴定会上不 谨慎而泄露 学术刊物发表 权利人疏忽 外部业务往来人员 获取并公开 员工披露于公众 10 商秘管理原则 保密管理主要考虑 泄 露 秘 密 时 , 秘 密 是 祸 主 不该获得商秘的人不能获得; 能接触到商秘的人带不走信息; 能带出去的信息一定不能违反公司的管理要求; 带走信息时必须能留下痕迹。 保 守 秘 密 时 , 秘 密 是 忠 仆 11 保密管理措施 ÉæÃܻ¹ÜÀí´ëÊ© ÉæÃÜÔØÌå¹ÜÀí´ëÊ© ÉæÃÜÇøÓò¹ÜÀí´ëÊ© ÉæÃÜÈËÔ±¹ÜÀí´ëÊ© Àý¾Ù Àý¾Ù Àý¾Ù Àý¾Ù 涉密载体 管理措施 涉密人员 管理措施 涉密区域 管理措施 涉密活动 管理措施 12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比较 项目 技术秘密 专利 有法定限制,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 品种等不被授权。 保护范围 无法定范围 保护方式 制定保密措施自行保密 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获得法律赋予的专利权。 保护期限 与技术寿命自身有关,无法定期限。 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为 20 年,使用新型和外 观设计为 10 年。 地域性 不受地域限制 权利主体 相对的排他性 新颖性程度 与普通水平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保持最低限度 的“不相同性”。 要求较高,未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未抵 触申请。 易保密的载体之中,有些以人为载体。 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 权利要求书为准。 表现方式 实用性 要 求 确定的,可构成完整的、可应用的技术案。 在获得专利授权的国管辖范围内有效。 绝对的排他性 工业再现性 13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比较 一件发明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 1 )该发明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新颖性,竞争者很难复制; 科研成果价值期限长 反向工程难易程度 短 ( 2 )通过反向工程很难破解该发明; ( 3 )该发明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不会被客户或前雇员泄露出去。 能够获专利可能性高低 经济价值大小 14 应归档的技术资料 在科研、生产、基建 等活动中形成图纸、 图表、文字资料、计 算机材料、照片、影 片、录像、录音带、 模型、样品、样机等 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形成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是对企业科 研、生产、基建等活 动全过程的记载。 技术成果大多以技术 档案的形式储存的。 将科研活动过程的真 实记录及其结果进行 归档并收集保存,就 形成了技术档案。 15 员工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 项目 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 依据 合同法、劳动法、科技部门规章 合同法、劳动部和科技部门规章 性质 合同义务,且是劳动合同的派生义务。保密协议是 重要的保密措施,证据性很强。 合同义务,且是劳动合同的派生义务。目的是保守商 业秘密不被泄露,不被他人非法侵犯,保持企业的竞 争力,减少因某些重要员工离职去竞争对手那里形成 的竞争力反差。 作用 是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重要证据。 容易举证,无论是否泄密,只要从事竞争性业务或者 到同行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都是禁止的。 前提 企业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并符合秘密性 短 、经济实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且员工知悉或可能 知悉商业秘密。 企业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并符合秘密性、 经济性和保密性要求。且员工知悉商业秘密。 适用对象 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适用对象保密面 宽。 掌握核心机密的重要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开发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和关键技术工人等,适用对 象面窄。 员工义务 应“缄默不语”,并采取谨慎的态度保守所知悉的 机 密,不能向不应该知悉的任何第三人透露商业秘密 内容。 不得同业兼职,不得同业任职,不得同业创业,不得 从事任何破坏企业竞争能力的行为。 声明存在商业秘密,哪些是机密,并有权要求员工 保密,员工应当保密。员工不得泄露、侵犯商业秘 密,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支付员工补偿费是企业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 务的对价。 企业义务 权利 义务 关 系 科研成果价值期限长 经济价值大小 健全保密制度,及时定秘并确定保密期限,采取保 除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外,支付补偿费。 能够获专利可能性高低 密措施予以保护。 不支付补偿费,竞业限制对员工无法律约束力。 16 谢 谢!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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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保密》专题PPT

《企业信息保密》专题PPT

统计显示 • 80% 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 • 只有不到 20% 的企业没有发生过信息泄漏; • 56.9% 的企业高管认为新产品的研发信息泄漏 是最致命的。 什么是公司商业秘密? 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公司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由外界直接获取; ● 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 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 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指包括设置保密警示标识、制订保密条 款、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实施。 泄露机密的严重后果 装有 100 万的保险 箱 装有客户信息的电脑 需要 3 个 悍匪 1 辆车,才能偷走。 公司损失: 100 万 只要 1 个商业间谍 1 个 U 盘,就能偷走。 公司损失: 所有客户! Part I : 泄密的原因 原因一:个人保密意识淡薄  谈话间不经意泄密;  邮件或报告无意识泄秘;  秘密文件草稿随手放置或丢弃造成泄秘;  与他人或公司合作过程中泄秘;  对机密文件或成果保管不当泄密。 泄密往往发生在 无意识的情况下 案例二:垃圾处理不慎泄密 案例一:说话不慎泄密 有家电子公司正在研制一种新型的电 子监测仪,一家同类型公司闻讯后千方百 一家染料化工厂在前些年接待了一个外 地考察团。当考察团参观到一个染料车间时, 车间主任自豪的介绍说:“我们车间的 A 染 料在国内技术领先,别的厂家的 A 染料质量 不如我们”。“那他们差在哪里呢 ?” 考察团 中的一人问。“差在配方上。虽然各厂配方 基本相同,但有一种很容易买到的中间体 X ,我们加上了,他们却没有加。” 问车间 主任的是考察团里的一位工业局长,他来考 察的目的,就是想了解这方面的情报,好把 他们地区染料厂生产的 A 染料质量搞上去。 因为他们早就知道这个工厂的 A 染料质量高, 但苦于不知其中的奥秘。考察团工业局长看 似不经意地问话,却诱使了车间主任泄露了 天机。 计想搞到有关研究资料,但一直不能得手。 后来,他们收买了两名清洁工人,让清洁 工人将公司所有的垃圾运到某一秘密仓库, 他们再派人从中去“纸里淘情报”。那家 公司因早有防备,绝大部分废弃的纸张、 材料都经过碎纸机切碎了,但他们还是从 一些破纸、烂纸中,掌握了一部分研究资 料和有关数据,结果,几乎与那公司同时 推出了电子监测仪产品,抢占市场。 那家公司几经调查,才知道是垃圾 处理不慎泄了密。 案例四:疏忽大意泄密 案例三:文件保管不当泄密 某公司 B 同志接到保密文件后, 正坐在座位上阅读,因突然有事,便 将文件置于桌上离开。 人刚走, B 同志的一位另外部门的同事前来找他 谈事,见办公室无人,便顺便拜读了 一下案头文件…… 于是,这份本该保密的文件,亦 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 某单位 D 同志工作极其认真 , 事无 巨细 , 都要记于一随身携带的笔记本 , 随 时备查 , 保密内容亦不例外,一日 ,D 同 志不慎将笔记本遗失 , 于是一些本该保 守的秘密随即全部丢失…… 某单位 C 同志喜交际 , 爱与知心好 友侃大山 , 可谓无所不谈 , 而在酒酣耳热 之余 , 常为显示其工作的优越性、重要 性 , 屡在不经意中透露一些内幕消息 , 却 不知 , 说者无心 , 听者有意…… 日常工作中,我们是否……: 1 、发放公司群邮件时,是否有考虑其保密性,邮件内容是否合适全公司知晓? 2 、人事薪资数据资料,除责任部门外,是否有不经意放在桌上被不相关人员看到? 3 、财务部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是否无意间透露给其他人员? 4 、客户信息、产品资料是否加密保存?是否有随意存放在移动硬盘而转借他人? 5 、各部门内部数据是否保管妥当等……? 原因二:利益驱使 内部: 不忠实的员工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员工离职和业余兼职泄露或带走商业秘密; 员工为取得业务上的认可,发表有关技术信息文章; 个别员工,违背公司意愿,擅自将自己在业务工作中了解到的 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 外部: 竞争对手以非法手段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以利自己公司发展; 同行以假招聘的名义,诱导应聘者把自己所掌握的软件编制技 能和最新软件成果都毫无保留地贡献出来,面试后公司从每个人 口中骗走了许多计算机软件编制成果; 利用商品交易会等不法手段窃取技术秘密; 以合作为名,假借参观、考察窃取技术秘密; 原因三:第三方泄露 任何企业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如银行、客户、销售代理商、广告商 等第三方发生联系。第三方没有义务“必须”要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一旦被“任意”地告知任何人,就不再是商业秘密了。尤其 是在告知了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将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原因四:管理漏洞 管理的疏忽,不规范,对信息管理及保护力 度不够。 Part Ⅱ: 保密 保什么? 怎么保? 保密保什么?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商业机会信息、招投标信息、客户信息; ● 定价政策、财务信息资料、采购资料 / 渠道、合同及协议; ● 生产经营计划与规划、营销计划与规划; ●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员工薪酬、人员编制等;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 事会会议纪要(决议); ● 技术方案设计、项目开发计划、源代码程序、项目工程设计; ● 产品结构功能设计、工艺流程、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等; ● 各类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纪录、技术报告、检测实验数据、 试验结果、技术文档及函电等; 秘密在哪? •员工脑中 •纸质文档 •电子文档 •其他信息介质 日常工作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保密怎么保? 一、增强保密意识 二、坚持“十不”原则 三、遵守《保密协议》 四、遵守《竞业禁止协议》 五、向上级请示汇报 日常工作中,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一、增强保密意识 • 妥善保管好各种涉密资料; • 废弃的办公纸张不要随便丢弃; • 防范网络病毒,重要文件要加密; • 不透漏自己或者询问他人薪酬信息等; • 不随意复印秘密材料和扩大涉密范围,如有确需复印的文件、 材料、应征得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 • 不在公共场所和亲朋好友面前谈论秘密; • 员工离职时,应在个人电脑或其他载体上删除与公司相关的一 切秘密信息,并将因职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 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 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及时返还公司; • 增强保密观念,提高保密意识。 遵守保密守则(十不守则) 二、坚持“十不”原则 1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 、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 、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 4 、不该记录的机密,绝不记录; 5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 、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7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 、不在博客、微信、微博、 QQ 等网络空间传达机密事项; 10 、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遵守《保密协议》 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 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保守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 遵守基本的道德规则。 ● 员工如违反《保密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 不低于?万元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公司均有权不经预告 立即解除与员工的聘用关系。 ● 员工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 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四、遵守《竞业禁止协议》 公司与部分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其进行“竞业限制” 制度,限制员工的以下行为: ● 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 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 在竞争对手公司中兼职; ● 引诱公司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 引诱公司的客户脱离公司; ● 在离职后,与公司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五、向上级请示汇报 ● 员工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内部其他职 员)披露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必须上报分管副总经理, 并经公司总经理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披漏。 ● 员工如发现公司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 失泄露了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 步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Part Ⅲ: 法律法规对商 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 行政法的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除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 1 )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资 料偿还权利人; ( 2 )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社会将 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 式的除外。 ◆ 《劳动法》的保护 第 22 条 “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有关事项”。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 年 10 月 31 日)第 2 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 6 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 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 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 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 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 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第 23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 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 付违约金。 第 90 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第 24 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 《合同法》的保护 第 43 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 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 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 《民法通则》( 1987 年 1 月 1 日) ★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 年 9 月 2 日) ★ 《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 年 10 月 1 日) ★ 《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 1995 年 4 月 2 日)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 年 10 月 1 日 ) ★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家科委, 1997 年 7 月 2 日 ) 依法保密是我们的天职 现在,请你检视自己的日 常工作和行为,是否有过泄密 的现象? 请你从自己的实际行动上 开始改进,提高保密意识,防 患未然! 总经办 宣 2013.7.24 商战竞争, 知己知彼,而不彼知。 做好一个企业、一个部门的保密工作, 不仅仅是企业高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更是: 全体员工的义务! 谢谢观看! 诺恩开创 总经办 2013 年 8 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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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范文

保密协议书范文

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 为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甲乙双方签订 的《劳动合同》,就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事宜签订如下协议,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 一、商业秘密的具体涵盖范围 1.甲方的发展战略,发展方向以及重大经营决策等。 2.甲方项目涉及到的文件、报告、方案、批示等。 3.甲方客户资料、产品技术、商业价格、货源及销售渠道、函电、 合同、单据等。 4.有关甲方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有关信息。 5.有关甲方的成本资料、利润资料、财务数据、财务报表等。 6.甲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资料信息、工资档案及其他档案资料。 7.所有涉及甲方利益和权益的商业信息。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乙方在职期间了解到的公司的所有商业秘密,甲方享有所 有权。 (2)乙方在职期间开发的市场、产品、客户等商业行为,甲方 享有所有权。 (3)对于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其情节严 重程度追究乙方责任,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追究乙 方及其善意、恶意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2.甲方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与工作相 关的公司情况及商业活动。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允许乙方在必要情况下以甲 方名义从事与甲方有关的商业活动。 (3)甲方应认真的遵守本协议,并协助乙方顺利完成工作。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享有接受甲方为其提供的便于开展工作的公司商业秘 密。 (2)经甲方授权后,乙方可以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方有关的商 业活动,甲方授权方式可以是岗位职责或者是书面授权书的形式。 2.乙方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商业信 誉。 (2)乙方调离、辞职或被开除后,不得带走甲方任何商业秘密。 (3)乙方一经离职,即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披 露,使用或放纵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诋毁甲方的商业信 誉,干扰甲方的经营活动。 1 四、本协议仅对甲、乙双方就保护商业秘密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并不仅限于此。 五、本协议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乙方违反本协 议的任意一条均视为违约,并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如因此造 成甲方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六、本协议解释权归法务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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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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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 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2、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且已经 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作为甲方的雇员,乙方可能接触、知悉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技术、信息、 资料等,乙方确认该等技术、信息资料等为甲方唯一拥有的无形资产,甲方对其享 有专属所有权,不论该技术、信息及资料是否标有“秘密”、“保密”、“机 密”等字样。甲乙双方确认,上述技术、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甲方的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 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 册、财务制度等。 (2)甲方的市场设计、市场宣传、营销计划、价格资料、销售报告、用户名 录、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工作日记文件、招投标文件等各类信息资料 (包括乙方在工作过程中设计或开发的软件,以及与用户的商业联系等无形的信息 资料)。 (3)公司管理纲要、制度流程、财务经营数据,员工的工资等信息,以及其他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乙方确认,作为甲方重要财产的上述技术、信息及资料的泄露会给甲方带 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乙方对此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将其透露给任何第三人。 3、乙方确认,任何与甲方营业活动相关的设备、工具、计算机软硬件、书 籍、传真机、录音记录、报告、数据、磁带等(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内容)均属于 甲方,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拷贝或带走。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当 将其完备无误地交还甲方,不得拷贝或销毁。乙方一旦被证实违反本条规定,即视 为对甲方的侵权和违反本协议。 4、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6、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所作的用于或意图用于甲方业务的任何发 明、技术改进、市场设计、所作的任何报告、构思、市场分析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 甲方,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乙方保证对上述工作予以保密,而且全 力配合甲方,使甲方能完全、充分地拥有上述工作成果。乙方不得就此主张额外报 酬。 7、在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及结束以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泄露、 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复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 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8、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 用有关保密信息的义务,禁止使用甲方所拥有的保密信息为第三方服务。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 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 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的约定,属于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 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义务,除了本条第 1 款约定外,乙方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的 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甲方将向有关司法机关检举。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乙方应当赔偿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 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乙方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如实向甲方陈述是否与第三人存在保守 商业秘密的约定,并保证在甲方公司内任何知识的使用,不违反乙方与第三方有关 保守商业(技术)秘密的约定。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 同中,使用或许可其他员工使用第三人商业(技术)秘密而导致第三人索赔,其责任 应由乙方个人承担。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 议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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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料保密协议

企业资料保密协议

资料保密协议   为加强涉密资料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防止发生丢失泄密事件, 防范非法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协议书。 一、本协议书所述“使用方”为: 二、本协议所述“保密资料”是: 三、使用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保密 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使用方为保密资料的安全管理者。使用只用于*****************工作;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 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 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使用方不得将监测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传输、 登载。 五、保密资料在使用方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数据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 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 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使用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分别*******************单位、使用方存档备查。 使用方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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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需要用好保密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档简介: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 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 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的。 【案例】:冯某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享受着公司的高额薪 资待遇。在入职公司工作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冯某保 证,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入职同类型的企业工作,否则 向公司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2006年7月,冯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 没有续签。离职后,迫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冯某在三个月后又去了另一家软件 公(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司工作。 原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冯某支付经济赔偿金10 万元,冯某认为单位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自己可以不遵守该约定。请问,冯某 要不要向原单位支付1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单位与冯某关于离职后就业限制的约定,是 一个合同行为,单位为冯某设定这一义务,是需要向冯某支付相应的对价的, 否则,该约定就是显失公平的,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协 议。 本案中,冯某与单位之间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 合同中,只约定了冯某负有离职后一年不得从事同一行业的义务,而没有对用 人单位设置相应的义务,因此,该合同在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上是不对等的。如 果该单位不能举证冯某曾明确表示放弃过相应的对价,那么该协(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QQ 群:173265467)议就是现失公平的,冯某可以向法院主张 撤销该协议条款,使其归于无效。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竞业禁止是公司法对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规定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存在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所以 给企业的相关人员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为法律所肯定 的。 竞业禁止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为企业所普遍采取,但同时,该 规定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限制,该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自 己的就业权部分地由企业进行处置,给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劳动 部才规定了经济补偿的问题。 1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对于部分掌握本企业经营技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的员 工,应当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应当支付给有关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支付了(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 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违反相应 条款的,企业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是 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所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 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分别就竞业禁止的时间、 补偿办法、违约赔偿等情况作出规定,完善了法律依据。 附:竞业限制(禁止)予以明确 【案例】:某高新技术企业与其新聘请的高级工程师秦民斌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5800元,竞业禁止即 保密补偿金为3200元。该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期内,除基本工资外,乙方享有根 据公司业绩、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对个人的考评结果发放的奖金。乙方须在 奖金发放日仍被甲方雇佣的条件下方可获得任何奖金。鉴于甲方对于商业机密 ( 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的保护措施以及《劳动合同》和《保 密协议》中都有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故自每月员工入职起的每月工资总额中含 有竞业禁止即保密补偿金。该合同还约定竞业禁止的期限为一年。秦民斌离开该 公司后,又找了一家与原公司经营类似产品的企业。被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为由诉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秦民斌坚持认为公司没有在其离职后支付竞业 禁止补偿金,因此没有违反约定。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对于特殊种类的职工, 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 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己 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定 的补偿费。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并签署,也可以在履行合同时补充 签署,还可以再解除劳动合同时约定签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经济补偿 究竟是什么时间支付,原劳动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象案例中劳资双方约 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竞业禁止即(51HRlaw 网站www.51HRlaw.com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保密补偿金应该也是符合劳动部的规定的。 但如此一来,就会导致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没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因此也导 致劳动争议处理时各地的仲裁或判决尺度不尽相同。鉴于这一情况,《劳动合同 法》作了规定,“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 2 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就明确了,用人单 位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必须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应该算作工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秦民斌的行为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履行敬业限制的约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都含 有竞业限制条款,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 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的人员”。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劳动者,根本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 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1996 年 10 月 31 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 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 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 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 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 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3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 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 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 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 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 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 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 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 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 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 《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 《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 《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 《劳动合同百案图解》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 5 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 《中国工伤保险研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 《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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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保密协议

内部保密协议

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介入本项目的甲乙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项目续存期间及离职或调离项 目以后保守甲方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双方承诺将共同严格遵守本协议。 一、 保密内容与范围: 1、项目会议、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项目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项目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报表、薪酬表单,各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4、项目及部门年度、季度及月度计划,市场调研报告,汇报、请示及指示,会议记录; 5、项目经营概况,客户信息,客户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库; 6、研发技术成果、软件产品、软件源代码、开发规范、设计文档、网站代码、简历程序、各类数据库等; 7、项目规章制度(人事、薪酬福利、考核等)、操作规范与流程; 8、项目组织分工架构体系、薪酬福利档案、职员人事档案、绩效考核档案等; 9、项目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含市场调查信息、人才库信息资料、客户档案或数 据库); 10、项目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可行性报告、企划策划方案; 11、项目向其他公司或客户承诺予以保密的事项; 12、其他经项目明确规定或未明确规定但应当保密的事项。 注:以上保密范围内的项目秘密包括以纸质、声像、电子等介质储存的文档、信息、资料,以及当事人通过 其他途径看到、听到的项目秘密。 二、 保密责任: 1、 乙方在甲方项目续存期间,必须严格保守甲方秘密,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 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 密信息,乙方也不得将这些秘密信息用于乙方个人目的或其他乙方本职工作之外的任何目的。 2、 乙方承诺,若无工作实际需要,绝不有意获得负责范围外的项目秘密信息。若因工作需要,则要经保 密制度规定的相关领导审批后才按规定程序获得项目负责范围外的项目秘密信息。但无论是因工作需 要有意获取还是无意获得,乙方都将严格保守项目秘密,并对无意获得的项目秘密的信息泄露人予以 检举。 3、 乙方承诺,无论是在甲方任职还是即将离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都不以电邮、U 盘或其他任何物质 载体将甲方秘密携带出公司,乙方也不抄录、复印甲方的任何秘密信息。 4、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秘密信息,亦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 第1页共2页 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可以从乙方的工作报酬中扣除。 5、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 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 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 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6、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没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 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 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 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 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7、 乙方同意,离职或调离项目后一年内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 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 义务。 8、 乙方在本项目合约规定的保密期内,有权向甲方申请保密费用。 三、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此协议,给甲方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立即辞退乙方并要求乙方 给予甲方经济补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四、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意义,对各条款表示完全 理解和承诺遵守。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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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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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页 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 业): 乙方(员工): 第一条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保密补贴(已含于工资构成中),双 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经手或接触的文件、资料、档案以及通过有意 或无意而获悉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所持有或保存的一切 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优盘、仪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也无论其是否标 有保密级别等标记。 第三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 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四条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实施、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 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 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客户情报;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价格方案;分配方 案;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管理制度及方法;企业发展规划;协议、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分析及 报告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 务的事项。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 以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务秘密信息,进行生产、 第2页共4页 经营。甲方有需要时,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 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打印、复印、拷贝、电子数据传输、告知、公布、 发布、出版、传授、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的任 何第三方,如甲方其他员工、乙方的亲属师友等也属于第三方)泄露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或其他商务秘密等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更改、删除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务秘密等信息。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 也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 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等。 第八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打印、复印、拷贝、电子数据传输、告知、 公布、发布、出版、传授、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 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也不得 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九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 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 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除法律有其它的强制性规定外,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次日起终身。 第十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 的一切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各类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 代理费及差旅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 第3页共4页 赔偿可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若赔偿数额较大甲方将和第三方一起以侵犯秘密罪提起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 作任务(须是甲方书面同意的)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和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具体包括股东、合 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 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 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 意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解决机关。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有关部门对 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 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了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乙方(签字捺手印):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4页共4页 住址: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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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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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合同模板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 受聘甲方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机会, 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 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损害。为保 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自愿约定如 下: 第一章 保密条款 一、保密内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 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 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 分析,广告策略;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 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 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 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 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 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 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保密期限 1. 聘用合同期内; 2.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五、脱密期限 1.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 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 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对 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 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 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保密费的数额确定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对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所取得的成果支付了工资,工资中内含保密费, 其保密费为_________元/月,作为甲方对乙方支付的月份固定保密费。另外还视乙 方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给予绩效奖励,绩 效奖励也包括了保密费; 2.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 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七、双方违约责任 1. 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均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约, 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约定金额的五倍违约罚款,约定金额为_________元; 2. 乙方违反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全部损失,违约 罚款不足以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乙方当以甲方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 于,实际可计算的损失、潜在的损失; 3.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 裁或向法院提出告诉;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 出告诉。 九、双方声明 本保密条款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真实意图,乙方没有受到甲方的任何暗示、强 迫,乙方所接受时间、地域和领域的保密限制出于完全自愿。 十、协议生效声明 一、本保密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保密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签订地点: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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