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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保密合同书1
员工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保密合同书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经营所在地:____ ________________ 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 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机密和其他商业机密等有关事项,签订下列合同条款,双方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物质技术、业务信息等 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机密及其他商业机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 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 术机密或商业机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 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 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 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乙方认为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并明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 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 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成果的,乙方亦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 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不成文保密规章、制 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 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 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 该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 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在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受知悉 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 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订立保密协议的乙方,负有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进行保密的义务。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 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关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 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已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 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 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工作 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 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 方已事先公开明确其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 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第九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表、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无条件的将这些载体所 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 偿。 第十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给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 记载着甲方机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在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 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原载体上秘密信息消 除。如果该秘密信息不可消除或复制,由乙方必须将载体归还甲方,甲方也无需给予乙方 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 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件、相关的函电 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业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 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 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无论加班是否在甲方所属场所内。 本合同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 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离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 分工资的行为,视为乙方被甲方解聘。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 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理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 法院。 第十四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 元,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 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 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 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条 款的法律含义。双方确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自己违约行为负 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_____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月____日 ________ 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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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通用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通用版) 甲方基本信息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男/女) 通讯地址: (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劳动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保密和竞业限制事宜进 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 第1页 共5页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不为公众所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的记载有甲方或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和资料的各种载体(文字材料、图纸、图表、磁盘光盘 实物)所记载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经营状况:市场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 报告、商业合同和文件、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市场占有情况、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成本、 交易价格、利润率、投标底价等等; (2) 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审计和评估报告;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 公司的盈亏状况;银行帐号及存款等等; (3) 技术状况: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以及计算机 软件、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等; (4) 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公司内部重大人事变动;重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 息招聘裁员计划等等; (5) 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算、破产、分立 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 排等等。 第二条 保密制度 1、为保障商业秘密得到实际的保守,甲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1) 甲方可对揭发、检举、指证泄密 人员的员工视情况给予 元人民币(大写: )奖励,对于为公 司挽回重大损失的员工给予 元人民币(大写: )以上的奖励; (2) 甲方对所有原始技术资料及对外合同、协议原件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定 期清查及检验; (3) 甲方授权行政总监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各部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或法律强制所要求必须披露外,或者有关保密资料已由其他途径(不包括 由甲方所导致或甲方允许披露的情况下)进入公众领域外,乙方自受甲方聘用之日起,及至日后的任 何时间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乙方同意对本协议所定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许 可不得将在甲方工作期间所了解和掌握的保密资料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无论这种提供和泄露是 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亦无论是故意或过失。 (2) 乙方承诺除因完成甲方的工作需要或善意履行甲方的工作义务外,不得使他人接触、获取、使 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一条所定义的范围,下同),即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甲方内部或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 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复制或公开、不借阅或传阅、隐藏记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印刷材料、软盘、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载体形式)。 (3) 乙方除应对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甲方之保密资料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取合理之必要 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自乙方或乙方负责管理的部门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的保密资料。 第2页 共5页 (4) 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使用、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5)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保密规定,取得或接触按其级别和职权不应当取得或接触的保密资料。 (6)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在甲方内部更换工作岗位或不在甲方任职时,乙方应立即将甲方保 密资料(包括原件、复制件、拷贝磁盘、电子版形式的保密资料)全部返还给甲方,而不得以任何形 式保存甲方的保密资料,亦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利用甲方保密资料。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人员或部门 进行专项交接后,方可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离职前三个月开始进行调岗等脱密 措施,乙方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接受甲方的脱密安排。 (7)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不得将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了解、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泄漏给任何 第三者,除甲方指定专人外,也不得向甲方内部其它任何人员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8) 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乙方调离、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 (9) 乙方在受聘期内编制的、使用或持有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 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模具或样本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须在甲方的要求下 在任何时候及在受聘期完结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模具和样本交还甲方,乙方不得保留 上述文件的任何复制文件。 第三条 竞业限制条款 1、乙方认识到任何本合同约定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获知该等信息,会对甲方的 竞争力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及无论由于何种原因离职后 年(下称“竞业限制期限”)内,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限制,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 一种活动:(1) 亲自或代表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干预甲方业务; (2) 亲自或作为成员、股东、顾问、代理、受益人、委托人或通过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直接或 间接为甲方任何目前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工作或与之共事; (3) 亲自或作为成员、股东、顾问、代理、受益人、委托人或通过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直接或 间接参与、受益于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相似或竞争的业务; (4) 亲自或代表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与甲方争夺客户、合作伙伴或投资者; (5) 亲自或代表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夺取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上游产品或服务供应者; (6) 以任何方式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2、乙方确认在甲方工作期间获得的所有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甲方具有唯一所有权。乙方保证在任何 时间,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甲方相竞争业务领域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甲方就乙方承诺的本条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离职时向乙方支付 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甲方一般于每月 日前向 第3页 共5页 乙方按月支付补偿金 元人民币(大写: )。该补偿金从乙方 正式离职之日起一直支付到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最后一个月。乙方拒绝受领经济补偿金 不免除其依照本条规定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及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甲 方放弃对乙方竞业限制的书面声明送达乙方时,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解除,甲方有权停 止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 重点岗位人员 根据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甲方重点岗位的技术人员需与甲方另行签订专项技术保密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论是故意或疏忽、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而致使甲方的商业秘密泄漏或公开,给甲方造成损失 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除采取扣发乙方的工资、奖金、提成等措施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直至补足 甲方的实际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主张权利 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六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按如下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1)甲乙双方将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工会组织、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 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协商解决。 (3)若任何一方不愿或未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 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若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该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保密协议的变更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的附件,构成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 部分。双方对本协议进行变更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4页 共5页 第九条 保密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签名: 签约日期: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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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 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请求不当或随意扩 大请求范围,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按时出庭。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书后,必须准时到达 应到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应当在开庭 三日前向仲裁委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决定。当事 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 , 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当 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四、遵守仲裁庭纪律。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庭纪 律,服从仲裁庭指挥。违反仲裁庭纪律,经仲裁庭二次警告仍不 改正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 处理。 五、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 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 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六、注意事项。依法、公正、及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 动争议的原则。为促进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特向当事 人及代理人提出下列注意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办案人员行贿、送礼和请吃; (二)不准为办案人员购置物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办案人员说情; (四)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五)不准诬告陷害办案人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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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问: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答:企业应当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 下,现在用人单位都比较注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务中,有的 企业对于员工出于各种目的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处理。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危害极大。所以,企业一旦用工,一定要与员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严格遵循先签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原则,不签合同一律 不予录用。 参考法规: 1. 《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5 条、第 6 条。 例: 2007 年 1 月徐某到某杂志社从事记者工作,某杂志社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 合同。2009 年 3 月 25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 年 3 月 15 日徐某向乌鲁木齐市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 年 7 月 9 日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 22,825 元(2,075 元/月×11 个月×1 倍)。后案件起诉到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徐某在某杂志社工作期 间,杂志社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徐某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3 月 25 日在杂志社工 作、工资标准为 2,075 元/月,故某杂志社关于徐某不在其单位工作、工资标准为 1 300 元/月的诉称应不予采信,其要求不予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新疆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尚未支付部分 22,825 元 (2,075 元/月×11 个月×1 倍)。 上诉人某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单位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是因为徐某不愿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我单位不愿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由我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错误。徐某的工资标准应当以我单位和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1,300/月元为准。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某杂志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 采信其所称是徐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观点,判决其应当支付因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 2) 用人单位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原因,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某杂志社主张其未与劳动者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徐某不 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由其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是某 杂志社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被法院判赔应当支付因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操作提示: 1) 企业在实际用工之时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应当在一个月之 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如果遇到员工不愿意签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做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 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本人来说是最大的保障,争取员工的积极配合。 3) 企业也可以通过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属 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4)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拒绝订立等 情形,法院一般会判断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 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 付双倍工资。 但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5) 如果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已经与 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并有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 ; 或者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有书面通知,由员工签收,尽可能把员工 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记录在案。 6) 当然,企业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是不雇佣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 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 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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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有关工时的规定有哪些? 答: 国家层面有关工时的规定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94 年 7 月 5 日颁布, 并于 1995 年 1 月 1 日实施);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23 号令,2004 年 10 月 26 日国务院第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令第 146 号发布, 199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174 号修订);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 1994 年 12 月 14 日发布、199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劳部发[1994]503 号);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发[2008]3 号); 6)《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劳动部 1997 年 9 月 10 日发布实施);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 [1995]309 号,1995 年 8 月 4 日发布实施); 8)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 [1995]187 号); 9)《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 1995 年 3 月 26 日发布,1995 年 5 月 1 日实施)。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时,也纷纷出台了许多相 关的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有关工时的具体事务时,也要参考地方性规定。 目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分为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工作 制的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每日八小时或者每周四十小 时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都应该按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支 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 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加班工 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 300%的加班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 它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 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 过 8 小时、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年等不同周期的计算工时制度分别折 算为 166.64 小时/月、500 小时/季、2000 小时/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以外延长工 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 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 300%的加班工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 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 这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 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即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 间限制。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 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工作岗位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 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 动作业的工作岗位以及其它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有的地方性 法规就有不同规定,例如,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 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工资。 《深圳 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 20 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 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按照深圳市的这一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影 响其向员工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需注意的一点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必须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 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 参考法规: 《劳动法》等。 例: 2008 年 9 月 20 日起,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在被告管理的某中心当监控员,每月工资 900 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 被告人员的护管员、监控员等部分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 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1 月期间、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1 月期间、2010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1 月期间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 2010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在某中心的物业管理项目合同终止。2011 年 1 月 6 日,原告 自愿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离职申请,并在被告处领取了 2011 年 1 月工资 150 元。 2011 年 3 月 3 日,原告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由被告支付 延时加班工资 22,660.56 元,节假日工资 2,580 元,双休日工资 9,288 元,该委驳回了原 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支付 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现原告主张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加 班工资的,本院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支付超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 加班工资的规定。 本案中:由于被告对原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原告没有加班的事实,因此,原告主 张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其加班工资,未得到法院支持。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对工时的规定。尽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日延长 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 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用人单位须注意,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按国家规定可不执行支付超时加班、休息日加 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但地方性法规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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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工伤保险篇)
劳动争议 12 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工伤保险篇) 【前言】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 HR 反映希望多出一些劳动纠纷之类 的案例汇总。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我们从员工招聘到离职过程中总结出了一些 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给出解析和法规支持。共分三篇,《招聘入职篇》、 《劳动合同篇》、《工伤保险篇》,本期是最后一篇。喜欢本系列的可不要错 过了。 目录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一、典型案例 2007 年 5 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秦二人口头约定了垃圾清理协议。 协议约定赵、秦二人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尾料等),每 日两次,加工厂既不向二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为其支付工资;同时,要求二人必须遵守 加工厂的纪律,不得随意乱走乱逛、偷拿原料。2008 年 6 月,小赵在清理时,不慎从尾料 堆上跌落,加工厂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医 院诊断小赵伤及腰椎,日后只能依靠轮椅行走。出院后,小赵被送回了老家。 两个月后,小赵家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小赵得到了免费的法律 援助,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 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加工厂认为;小赵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 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小赵不算加工厂员工;加工厂 没有指挥小赵在尾料堆上工作,对其受伤一事也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认定工伤,也 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二)仲裁结果 本案双方仍在不断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仲裁委尚未做出仲裁决定。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 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 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规定,用人单位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加工厂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小赵作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 公民,显然双方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 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此条件是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专家认为,加工厂与小赵签订的垃圾清理协 议中,明确约定了小赵除每日清理两次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外,还应遵守“不得到处闲逛 不得偷拿原料”的劳动纪律,这说明了加工厂的规章制度已对小赵进行了约束,小赵遵守 约定也就是接受了加工厂的劳动管理。 那么小赵是否从事的是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呢?本案中加工厂持否定态度的理 由貌似非常充分(因为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 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事实上,加工厂所谓的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确切地说应该是 双方没有现金、货币的直接往来。通过清理垃圾,小赵从加工厂获得有价值的实物(尾 料),经过变卖,从回收站直接获得基本等于,甚至可能高于该厂卫生清扫人员工资的货 币收入,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以实物(尾料)替代劳动报酬的形式。因此,小赵清理垃圾, 属于从事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加工厂以铁架加工为主营业务,其原料和尾料的管理、处理同样是该厂业务的组成部 分。小赵通过清扫生活垃圾、处理尾料堆,保持了加工厂环境的卫生、整洁,其提供的劳 动应属于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加工厂与小赵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上述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 等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许多加工厂、物业公司都乐于采用类似案例的用工形式,并且一致认为这种用工形式 不但减少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量,还能达到双赢的效果。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规范的 用工管理模式,潜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依法与拾荒者建立 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等两种方式来规范用 工,以减少法律成本支出。 焦点二:如何认定工伤? 正如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所熟知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对工伤 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 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案例中,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并接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 调整,由于小赵符合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加工厂在及时将小赵送至医院救治后,应当在 30 日 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依法落实工伤待 遇。 四、操作提示 以下列举了部分常会出现的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帮助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者准确判定工伤,及时申报工伤。 1. 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 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作地到居住地的直接空间距离。如职工下班后去朋友家吃饭, 再从朋友家回自己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另外,《关于实施〈工伤保险 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 号文件中还提到,“上下班途中”既包括 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还有,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伤害,但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信息能有效证明职工 属于酒后驾驶,以及无照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伤亡的,均不予认定工伤。 3.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指法律规 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时间之后,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与本 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工作。例如:甲作为钳工,到单位后,在从事清洗 机床的准备工作中受伤,就应认定为工伤。 4. 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 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 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一、典型案例 吕某是某化学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注入工,2007 年 11 月 22 日,在其加注原料时, 右手被机器带入混合池,造成严重烧伤。该化工厂为了保住自己“安全生产模范企业”的 称号,也为了不超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指标规定,避免罚款, 向上级部门隐瞒了吕某的工伤事故。2007 年 12 月 17 日,该厂在支付了吕某 2 万元补偿 费后,与其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 2008 年 3 月,吕某反悔,认为化工厂应当为其申报工伤,并使其享受工伤待遇,不能 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化工厂认为,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根据约定支付了吕某的 经济补偿,不应再申报工伤。 (二)仲裁结果 吕某自己进行过工伤认定后,其伤残等级为 7 级,因吕某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化工厂的解除决定无效。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吕某依法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 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 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 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 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 伤治疗机构救治。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 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履行义务。为了使各用人单位能够迅速、合法地应对“职工发生工伤”这一突 发状况,避免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程序而承担赔偿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 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应注意做到以下五步: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 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救治医院开具的各项急救费用、诊断单据,以备 工伤认定及工伤费用报销之用。另外,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救治 以避免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住院及治疗费用无法报销。 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 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按用 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但均应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 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本案中,吕某发生事故,虽然化工厂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但未在 30 日内向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如实申报工伤。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30 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日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 吕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只能由该化工厂全额承担,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无法得到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化工厂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 请,吕某或者吕某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直接向化 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3.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仍需治疗的职工转入指定的工 伤治疗机构救治。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对照 当地工伤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并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 遇;如职工未能认定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医疗期处理。 4. 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 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 5.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职工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申领工伤待遇, 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补偿。 焦点二: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最终的仲裁结果之一是吕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主要包括: 1. 对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里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 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后,停发伤残津贴; 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 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案中吕某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其 伤残等级属于 7 级,按照规定,在其本人未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化工厂是不 能作出解除决定的。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当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化工厂 应当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吕某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7.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操作提示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履行救助----申报----转院----劳动能力鉴定----支付补偿义务。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一、典型案例 A 女为山东省 B 公司的办公室职员。2005 年 9 月 A 女与 B 公司另一名职工 C 女发生 争执,C 女持美工刀将 A 女左下颌划伤,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再经当地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划伤造成 A 女部分劳动能力丧失,A 女应当享受八级伤残待遇。 由于 A 女伤及面部,情况比较特殊,B 公司允许 A 女长期外出治疗,全额报效治疗费 和美容费,并按病假标准向 A 女发放工资。2006 年 9 月,B 公司要求 A 女回公司工作时, A 女提出辞职,并要求 B 公司进行工伤补偿。补偿要求为:(1)B 公司在其病假期间只是 按照其合同工资的 70%发放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其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 (包括加班费和服装费等)补足其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约 2 万元;(2)B 公司没有按照其受 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是按照合同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从工伤 保险基金所领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不足,B 公司对其差额约 1 万元应当补足; (3)B 公司应当另外支付其离职后的后续医疗费不少于 25 万元人民币。 经证实,A 女病假期间 B 公司实发 A 女的工资确为 A 女合同工资的 70%,为 A 女投保 的工伤保险基数确为其合同工资,而非实际收入。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职工在遭受工伤后将享有两大类待遇, 即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待遇。 所谓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后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内的待遇。 所谓伤残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登记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三、案例点评 A 女请求所涉及的正是这两大类待遇的补偿标准问题,即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 遇标准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取标准。此外,A 女的第三项请求还涉及到了另外一个重 要的问题,即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后续治疗是否应当由单位继续承担。 (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该条规定,B 公司在 A 女病假期间按其合同工资的 70%向 A 女发放工资是明显不合适 的,因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问题是,该“原工资福利待遇”是由哪些部分组成 的?是否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服装费等?如果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这些 费用,那么 B 公司直接向 A 女补足 30%的合同工资差额即可;如果包括这些费用,那么除 补足上述差额外,B 公司还需将这些费用的平均值按月补偿给 A 女。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4 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即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 A 女在 遭受工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应当包括奖金、加班费等内容,B 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补足。 不论 A 女的收入表现为何种形式,只要最终为 A 女所得,均应构成其遭受工伤前的工 资福利待遇。 上述分析解决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问题,但这里仍有另外一个重 要问题需要解决,即工伤职工可以在多长的时间内享受这种工资福利待遇,亦即停工留薪 期的期限为多少?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 待遇的期限。为确定该期限,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 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工 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 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 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以此确定 A 女的停工留薪期,得出的结论是,A 女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在 1 个月左右, 因为 A 女的伤口经治疗后 1 个月内完全可以愈合,并开始工作。另 A 女并未就其停工留薪 期的延期问题向 B 公司提出过任何书面申请,因此其 1 个月左右的停工留薪期也不存在延 长的问题。因此,虽然 B 公司负有义务补足 A 女 1 个月左右的停工留薪期的差额,但没有 义务补足其一年病假期的差额,因为其所享有的一年病假是 B 公司对其进行的特殊人道待 遇,B 公司完全有理由按照病假待遇向其支付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取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的规定,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离职时一 次性支付,其中八级伤残职工所享受的伤残补助金为 10 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处的本人工 资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前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所登记的 12 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如果 某职工在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则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其在该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的月工资 收入;如果该职工第二年为该单位工作,则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收入;所谓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与上述对工资福利待遇的解释相同。 由此可见,A 女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并不合理,因为其在 2005 年 9 月份遭 受工伤时才刚刚在 B 公司工作了三个月,B 公司应当按照其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 缴纳工伤保险,而不是按照其遭受工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两者数额相 差不大,但有本质区别。另外,虽然 B 公司可以在 A 女工作满一年时,按照 A 女的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其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基数,但由于 A 女遭受工伤是在工伤基金 缴费基数调整以前,因此也只能按照遭受工伤前登记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领取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而不是按照 A 女工作满一年后的调整缴费基数领取。 (三)后续治疗是否应当由单位继续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任何明确规定,当地劳动部门对此也没有确切答案,并坦 言尚未先例。根据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A 女唯一可能引用的条款是该条例的第 36 条,即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那么 A 女的工伤有无复发的可能呢?我们认为,不存在复发的可能,因为 A 女已治疗完毕,且 在一年的时间内并未复发;另外,虽然 A 女需要对面部伤疤进行美容处理,但这并不属于 工伤复发的范围,它只是工伤的治疗完毕后所留的后果;再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规定,A 女在离职时还可以从 B 公司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对该补助金金额均 无疑义),而该补助金本身就已经暗含了补偿后续治疗费用的意思,因此 B 公司无需就 A 女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另外作出补偿。 解决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1)A 女关于病假期间工伤待遇标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B 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补足, 但 B 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补差的期间应当为停工留薪期,而非 A 女所主张的病假期 间;为确定 A 女的具体停工留薪期期限,B 公司应当要求 A 女提供所有的诊断证明,特别 是关于医生建议 A 女休息的时间的材料。 (2)B 公司应当按照 A 女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与其合同工资之间的差额向 A 女 作出 10 个月补偿,以补偿 A 女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损失。 (3)B 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承担 A 女离职后的后续治疗费用,但仍可在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础上,提供其他相应人道帮助。 (4)鉴于上述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建议 B 公司要求 A 女对上述费用作出精确计算 并列明依据,然后交 B 公司查证。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工伤补偿案件。虽然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由于它涉及到各 种费用标准及金额的计算,也会让企业费神费力。 四、操作提示 企业应当充分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向职工足额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 的工资福利待遇,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以免在发生工伤后面临不必要的争执甚至讼累; 另外,企业在发生工伤纠纷后,应当及时听取律师的建议,在充分考虑法律因素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工伤职工的处境,在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同时,尽量避免矛盾激化,为企业逐步 积累良好的信誉。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一、典型案例 2007 年 5 月 10 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 10 多公斤 重的铁棍击中头部,造成头部 3 厘米的皮裂伤。单位将杨某送到卫生站,为其简单包扎, 打了一针破伤风疫苗,没有进行影像学检查。此后,回到家中休养的杨某时常感到头晕、 恶心、头痛、失眠。 2007 年 5 月 15 日凌晨,杨某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 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某作案时存 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杨妻认为,丈夫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自杀,因 此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向海淀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某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 海淀区劳动保障局以《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于 2007 年 6 月 28 日裁决认定杨某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 杨妻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败诉。于是杨妻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既无证据证明杨某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杨某受伤 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杨某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神状态下, 杨某的自杀行为与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法院在 2008 年 1 月 3 日作出终审判决,杨某自杀被认定属于因公死亡,要求海 淀区劳动保障局重新做出处理。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 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点评 一个工伤认定的问题,即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将“员工自残或者自杀”列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 既有立法依据又有明确的立法指向。但是本案,作为极其特殊的个案而言,将因工伤造成 受害者精神疾患而导致自杀认定为工伤,这对于“习惯性司法”而言,确实是一个很大的 冲击。本案的法律启示在于:若抱住某个法条就固执地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如此,那只 能成为司法适用中的“盲人摸象”。所以,二审法院正是基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灵活 运用,才做出了自杀认定为工伤的判决。这个判决在我们看来,并不是对《工伤保险条 例》的悖反,而恰恰是对条例的正确适用。就像对故意杀人行为的定性,我们不能因为法 院认定了一个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就把这样的个案视为推翻了对故意 杀人罪的通常认定。 四、操作提示 不能抱住某个法条就固执地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如此,那只能成为司法适用中的 “盲人摸象”。 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一、典型案例 吴某系江苏省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人。2007 年 3 月 15 日,吴某在下班途中与 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将单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 误工费等损失 37000 元,单某赔偿 1500 元。 事故发生后,吴某同时向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通州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认定,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受伤情况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 单位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在交通事故赔偿 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判决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 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 68000 元。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 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点评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 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 有限公司提出吴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 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 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四、操作提示 是一个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问题。认定为工伤了,那么该如何享受有关的工伤保险待 遇呢?这在法律日益规范的今天,似乎是一个多余的问题。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 同一个事件往往可能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处理,此时如何来处理这些不 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冲突,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工伤事故,尤其是上下班途中的机动 车事故,往往会涉及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外的第三方,那么一个工伤法律关系,一个民 事侵权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的冲突到底如何解决,2004 年之前我们尚且有 法可依,可惜 2004 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问题有所涉及,从而给我们留下了一 个不小的立法空白。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劳动争议在所难免。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一、典型案例 某单位有一名返聘的退休技术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单位根据制度规定并考 虑到该同志曾为单位做出过突出贡献,同意他在家修养两个月,并按月支付 80%的工资。 当他回单位销假上班时,却拿着此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单位 按工伤为其报销。该员工能算工伤吗?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一定要支付他的工伤 费用吗?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 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案例点评 首先,该公司返聘的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该技 术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签订的是劳 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 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如该单位与该同志签订的 “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 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 关于该同志此次事故的费用是否应当由单位报销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 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 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该同志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 身伤害,雇佣单位对该同志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操作提示 受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市场竞争激烈等影响,用人单位通常会选择聘 用兼职、退休人员从事产品研发、技术支持、咨询顾问、财务等此类“越老越值钱”的工 作岗位,并以此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却忽 视了此类人员发生工伤应负的法律责任,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因此,各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为退休人员缴纳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 以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风险。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一、典型案例 某装饰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在北京市承接了新楼装修项目,根据需要,该公司将该项 目的部分工作委托给一包工队完成,并于 2007 年 12 月与包工队队长王某签订了项目承包 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项目内容、质量保证、完工日期、协议总额等相关事项。 2008 年 1 月 15 日,该包工队按协议进程规定,进行 5 号楼的楼层粉刷工作。工作期 间,一名粉刷工出于好奇,将头探入该楼未封闭的电梯运行观察口向下观望,不幸被正在 下行的电梯挫伤头部,包工队队长及几名工友立即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 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要求包工队队长连同装饰公司赔偿死者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及家属精神 损失费共计 60 万元。 包工队队长表示:包工队是由民工自由组织而成的,是“有活聚,没活散”的临时务 工队,并不是具有法人资质的经济组织,不能算是用人单位。此事故是死者自己原因造成 的,包工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公司表示: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王某签订了承包协议,一切劳务费用款项直接 支付给王某。死者是王某找来的,不是装饰公司员工,且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 资也由王某支付,只是在施工地发生伤亡事故,与装饰公司毫无关系,公司不应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二)仲裁结果 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直系亲属赔偿金 17 余万元,并且此后按月向死者父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 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 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 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包工队员工因工伤亡,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专家认为要判定本案死者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应从分析死者、包工队队长和装饰 公司三者的相关法律关系入手。 本案中,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于 2007 年 12 月签订了楼道粉刷承包协议,该协议的 签订,使装饰公司与包工队队长建立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 该包工队队员均是队长王某为完成该项目专门招来的粉刷工,他们的工资由王某按月 支付,粉刷工作完成,雇佣关系随即结束。由此,我们判定死者作为包工队中的一员,与 包工队队长王某是被雇佣者和雇佣者的关系(临时雇佣关系)。 本案的队长王某作为承包方,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死者作为王某临时招 用的粉刷工,在工程期内和工程地点,如发生伤亡事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装饰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用工主体责任包括:签订合同、依法 支付工资、工伤保险责任、其他社会保险责任等。 焦点二:死者家属能获得哪些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 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 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由于装饰公司未给死者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死者不能享受劳动社会保障 部门给予的工伤待遇,其应享受的法定工伤待遇应由装饰公司承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领取补助金的计算 方法,装饰公司应支付下列赔偿: 1.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 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 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规定。本案中,死者父母属于法定供养亲属且符合享受条件,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用人单位所在统 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事故当天,死者被送至医院抢救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应由装饰公司一并 承担。 最终,装饰公司应一次支付死者直系亲属赔偿金 17 余万元,并且此后每月向死者父 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操作提示 据相关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统计,从事房地产、建筑、家装等行业的劳动者工伤事故的 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行业。这与此类行业的岗位特征、作业环境及劳动者的基本素质存在 直接关系。房地产、建筑、家装这类行业都属于高危行业,其工作内容和作业环境的危险 系数相对较高,再加上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安全防范意识严重缺乏,导致了工 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这对于多数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来说,无时无刻都在面临 着高额赔偿。 同时,纵观整个房地产、建筑、家装行业的用工管理现状,会发现很多问题。例如: 企业与员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混乱;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 动者的权益无法保障;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多数用人单位面临高额赔偿;人员流动率高, 企业难于管理;劳动争议多发,潜在集体争议隐患等等。 因此,用人单位应着重做到这样两点:第一,理顺与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正如案例所述,目前此类行业的工程项目、业务模式大多采用发包和承 包的方式,那么作为发包方就应当明确与包工队的关系,理顺与包工队员工的关系。特别 是在包工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注意与包工队员工依法确立劳动关系。 第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承担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只有依法承担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才能合理地降低自己的法律成本和用工成本。本文案例对此问题就 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另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加强 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积极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工作环境;提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的专 业管理水平等措施,构建行业内部和谐的劳动关系。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一、典型案例 江苏常州市中院就一起职工休息期间与他人调班工作期间死亡的工伤纠纷案作出判决。 2009 年 6 月 27 日,常州某保洁公司职工朱俊才休息,但同事因家中有事,请求与他调 班,朱骏才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答应了。同日,朱骏才在道路清扫作业时被车辆撞伤死 亡。事后,有关部门认定朱俊才为工伤。 2010 年 3 月,保洁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 据保洁公司的考勤记录,2009 年 6 月 27 日,朱俊才休假,其在未告知保洁公司并获得同 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同事调班发生车祸死亡,朱俊才不属在工作时间因工死亡,有关部门 的工伤认定错误。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 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16 条之规定,凡排除了第 16 条规定的五种法定不予 认定的情况,不考虑受伤人的主观是否有过错,一律认定为工伤。 原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 14 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 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案例点评 朱俊才与他人调班,故上述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情形皆被排除。 结合。根据朱俊才病历、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保洁公司与朱俊才存在劳动合 同关系,朱俊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 工伤。 保洁公司再次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形形色色,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的特殊性是企业认为发生于 职工休假期间与他人私自调班,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保洁公司所称朱俊才 擅自调班,故上述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情形皆被排除。 本案二审审理认定的理由,不仅在法律认定的实体适用上进行了说理分析,即朱俊才确 属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清扫道路工作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劳动部门认定 其是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受伤并无不当。 同时,判决还着重在程序上进行了说理分析,原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 14 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 定结论。 本案中,死者亲属向有关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人事劳动保障局就朱俊才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等事宜向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二审庭审中,保洁公司明确知 道朱俊才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但保洁公司在行政程序和原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 证明其主张,即朱俊才事故发生当日系休假及私自调班,朱俊才不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 故受伤死亡的证据。因此,保洁公司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操作提示 从职工发生工伤的第一时间起,用人单位就担负起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必须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履行救助----申报----转院----劳动能力鉴定----支付补偿义务。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一、典型案例 王某于 2007 年春节过后,和同村老乡一起进城务工,经老乡介绍进入一家餐饮行业 的企业 A 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约定基本薪酬为 1500 元。因王某系农村户口,A 公 司要求王某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公司为其在本城缴纳综合社会保险。王某的老乡告诉王 某,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综合社会保险,会每个月从王某应得工资中扣除八十元左右,这对 于急于通过打工补贴家用的王某来说无疑是不愿意的。 次日,王某向 A 公司提出,自愿放弃综合社会保险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 说明是自己自动放弃综合社会保险。A 公司考虑到若不为王某缴纳综合社会保险同样可以 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遂同意与之订立双方协议。协议约定,王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 办理综合社会保险,企业为保证王某诸项社会保险的相关权益,为其购买含生育、医疗、 意外在内的商业保险,每月由公司代为缴纳商业保险费。 2008 年 5 月,在市劳动监察大队对实际用工情况的监察审核中发现 A 公司未为王某 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那么监察大队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A 公司与王某基于“自愿”和“友好协商”下签 订的双方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依据该协议免除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会 保险?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 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 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从其性质、保障范围、资金用途各方面来看均与社会保险有所不同,不能替 代社会保险对员工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的,合同无效。 三、案例点评 既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强制义务,那么王某与 A 公司所签 订协议的效力又如何界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无论王某与 A 公司如何详尽地约定了 双方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一事上的权利义务,皆自始归于无效。 四、操作提示 以商业保险和“协商”放弃社会保险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面临员工举报 或申请仲裁时,不仅不能免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反而还可能因此承担更多 的滞纳金和行政处罚。 企业应注意: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一、典型案例 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 , 2005 年 1 月 24 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 年 1 月 31 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 年 2 月 13 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 济补偿金人民币 2200 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的招、 退工手续,支付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 457.60 元,返还 2006 年 12 月季度奖人民币 230 元,返还年货人民币 130 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 4 月 19 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 2005 年 1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 月 31 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 民币 2200 元,支付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夜班津贴人民币 457.60 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 济补偿金人民币 2,200 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 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 2007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 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 年 2 月至 3 月某服务社发 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 4、2006 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 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 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小李曾在印有“某服务社劳务费”字 样的工资单上签领工资,据此可推断小李对其与某服务社的劳动关系是明知的,小李所述 其不知晓某服务社、与该社无任何关系的辩称,本院难以采信。综上,某大学城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与小李间无劳动关系,小李要求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招、退工手续及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 小李不服法院判决,遂上诉至上海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 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 务派遣协议;(2)用工单位应履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 保护;(3)用工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义务。 三、案例点评 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和公司的关系是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涉及到劳务派遣的界 定问题。本案中小李与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小李虽持有杨浦职 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信至该公司面试上岗,但其劳动报酬由某服务社发放,社会 保险费亦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其缴纳,且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服务 社之间所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均可确定小李系由某服务社录用后被派至某 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的,所以小李和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无法律上的 劳动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 四、操作提示 法院的最终判决也支持了这一点,通过本案值得用工单位注意的是要注意保存好相关 的证据,本案最终用工单位能够胜诉的关键在于用工单位提供了其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 协议以及工资签收单等证明材料。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典型案例 2007 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 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 50 元 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09 年 2 月,两个 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 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 在该校工作。直到 2009 年 6 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 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 3 月—6 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 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 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 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两被申诉人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规定, 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三、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 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 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 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 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 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 殊性,《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 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规定,因 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时,切不可忽视对派遣员工 的管理,注意合同的及时续签,以避免与派遣员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否则我们不难想 象这一局面的发生:用工单位以为与某员工的关系乃劳务派遣,而事实上因为没有及时续 签派遣协议而变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更有甚者,如若在解雇该员工时未发现,则用工单位 将承担高昂的解约成本。 四、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对派遣员工的管理,选择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在管理劳务 派遣公司时出现失误,劳务派遣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管理者义务,派遣协议中责任的认定非 常重要。 具体如下: 1、派遣协议中明确各项权力义务; 2、完成告知的书面通知; 3、定期检查复核。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一、 典型案例 被诉人彭某 2005 年 7 月 6 日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签约,为期两年, 外派到该跨国企业北京和上海的分公司;同年 7 月 11 日,也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培训协议。 2007 年 6 月 30 日,彭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该跨国企业于 8 月 19 日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于 8 月 20 日发出通知,要求彭嘉 支付违约金 30 余万元。 9 月 6 日,该跨国企业申请仲裁委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彭某是劳务派遣用工,用人 单位不是该跨国企业,彭某与该跨国企业没有劳动关系,该跨国企业不能对彭某设立违约 金的资格,对其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才能够和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三、案例点评 涉及的是劳务派遣中培训协议的签订问题,这也是让许多 HR 很头疼的问题。与签订 培训协议的主体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还是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和派遣员工呢?由于这方面 法律规范的空白,导致培训协议如何签订成为劳务派遣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够和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劳务派遣机构 无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是不是说用工单位就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 培训协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订立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显然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权订立培训协议了。本案的最终结 果也证明了这一点。用工单位为了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发展故而经常对员工进行培训也 是理所应当的,这里培训的正常需求与服务期的无权约定之间的矛盾是急需化解的。 比如上文中的案例,该跨国企业公司虽然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但当该派遣员工反悔拒绝履行义务时,该跨国企业公司申请仲裁,却得不到仲裁的支持。 这是由于该跨国企业公司只是实际用工单位,而非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故无权与派遣员工 约定服务期。 如果案例中,该跨国企业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彭某(派遣员工) 的服务期,是否可行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因为协议的当事人该跨国企 业公司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约定合同条款,却给合同的第三人--彭某设定 了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显然此条款对于彭某来说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 四、操作提示 劳务派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与我国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的之间的 矛盾。劳务派遣可以在企业需要用工时及时提供大量劳动力,当企业不需要时,企业也可 以退回派遣企业,不必继续雇佣,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用工灵活性。那么劳务派遣到底存在 哪些法律风险呢?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当前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初见端倪,第一类,是由 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不具有资质而产生的纠纷;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 规定发生的争议,目前劳务派遣企业不依法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 议具有一定的数量;第三类是因实际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员工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引起的争 议;第四类是因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缺乏支付能力产生的争议。 一、选择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时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的规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 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时,也就是选择了劳动关系风险 与责任的连带承担盟友。但这个盟友是否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就要看用工企业的选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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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密合同范文-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文
技术保密协议书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工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保护甲方的技术秘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公司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及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5.乙方受聘为甲方工作服务而接触的各种资料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但乙方能举证非属甲方所有的不在此内。 二、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内即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三、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含有保密费,其奖金和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及其创 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研究与研发,并将研究研发的所有资料交予甲方保存。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 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 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接受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以及甲方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聘用 (包括兼职),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甲方业务推荐或介绍给其他公司。 5.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实施 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 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需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含有职务开发中技术秘密和商业 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 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的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 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三年内均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 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如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一定数额的罚款。 3.乙方如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甲方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需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六、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由争议一方或双方向甲方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二:神行通科技技术公司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深圳神行通技术人员保密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神行通科技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姓名): 法人代表:薛晓峰 身份证号: 地址:临沂兰山区解放路汇丰西城 13 楼 1302 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自愿加入深圳市神行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并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发企业电子商务、路由固件、运营平台等相关软件的开发、设计等有关 工作(以下简称“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 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 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 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 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方案、 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软件开发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务资料、 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励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 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 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可获得 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品、产品,其著作权、专利权 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 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 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方案; 2.乙方与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 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原工资单 上体现,不另行增加)。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制: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进行登记 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应用,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资励;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应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 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 其进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仿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 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他成员、 聘请的专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 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 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 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其他商业 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保密义务: 1) 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事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方认可, 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 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 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半年内, 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70%),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 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 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当月取消收回甲方 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不包括违 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 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 择本地市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家庭固话: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三:某科技公司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技术保密协议书 甲方: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姓名): 法人代表:xxx 身份证号: 地址:xx 市 xx 大道 xx 号 xx 大厦 xx 楼家庭住址: 乙方愿意遵照《技术保密协议书》相关技术保密条款,自愿加入 xx 市 xx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并同意遵守甲方要求完成研发企业电子商务、商务短信等相关软件的开发、设计等有关工作(以下简称 “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确保相应工 作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相关工作”保密信息被滥用,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 责。甲方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 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 其他商业秘密及信息;为保持其机密性,本协议仅涉及承担或参与该相关工作过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责任。 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属于甲方或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方案、商标设计、商标命名、业务流程、技术文档、信息等。 第三条: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档案、行销计划、定价政策、财 务资料、业务操作流程、提成方案、激励方案、产品报价、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方法等以及潜在客户名单 和信息、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甲方或其关联甲方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 艺、程序以及本协议文本。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包括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时间)创造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一切 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的作品、产品,应被视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而创造的作品、产品,其著作权、 专利权均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享有该种作品、产品的署名权。 第五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技术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均属甲方所有。 第六条:本协议涉及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包括: 1.乙方相关工作任务书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以及有关会议文件,纪要和方案; 2.乙方与其它相关工作承担者之间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4、乙方相关工作中持有的研发成果和技术秘密; 4.乙方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所有有关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5.经甲乙双方在该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保密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 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第八条:竞业限制补贴支付方式: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竞业限制补贴(此补贴直接在原 工资单上体现,不另行增加)。 第九条:甲乙双方责任制: 1.甲方应根据相关工作任务书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 2.甲方在以书面形式(包括:邮件、传真、磁盘、光盘等)向乙方提供技术信息时,可以 进行登记或备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科研成果的正当应用,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资励; 4.对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经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6、乙方应仅将甲方批漏的保密信息用于工作范围内; 7、乙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料负有 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9、乙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书面许可, 不得对其进行复制,私自盗用、泄密、仿造等; 10、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 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乙方在实施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向本相关工作的有关方面(包括:承担相关工作的其 他成员、聘请的专家)提供保密信息时,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甲方负责提供。 12、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 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 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 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13、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秘密和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离职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担保密义务: 1) 乙方负无限期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 乙方从离职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市级范围内从事同行业企业工作,甲乙双 方认可,乙方在职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14、乙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 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 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离职 三年内,甲方按月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5、乙方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 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 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无需提前通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并当月取消 收回甲方给予乙方的有关待遇;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金额 不包括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 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 意,选择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各分公司的以各分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双方本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 叁 年,自双方签字完成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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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保密协议编号
【协议编号: 】 新员工入职保密协议 甲 方:武汉大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乙 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任何材料 , 除工作需要外,都不得对对材料进行复印,或以其他形式对外发送。 未经公司确认,不得将任何材料向第三方提供,所有工作要遵循公 司和工厂保密制度进行。 第一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 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 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 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 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 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 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 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由作为发明人、创 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 使这些权利。乙方除署名权外不享该秘密的其他权利。 1/6 第二条 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 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 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并书面确认,认 为确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否则乙方不得 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 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 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 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 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保密义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 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 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 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 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 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 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2/6 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 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 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 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 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 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的行为。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承担保密义务,直至 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应考虑了乙方离职 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 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其它约定)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 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 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 担。 第五条(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 3/6 (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 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乙方离职之后一年时间以内仍负有前款 的义务。 第六条(其它约定)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 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 上的价值。 第七条(其它约定)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 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 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 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 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商业秘密范围)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 4/6 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 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客户资料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提供的原件、 复印件、电子文件、印刷文件、核对文件,等等。 第九条(概念释义)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 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 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 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 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 乙方解聘。 第十条(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 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 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 政处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承担该后果给甲方带来的一 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5/6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条件) 1)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 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3)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4)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 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 以下签字盖章为证。 甲方(盖章):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签字: 身份证书复印件粘贴处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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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劳动法规及常用劳动范本全集(精品)
共 560 页 目 第一部分 第1 页 录 HR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6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新)…………………………………………7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78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1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96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0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107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09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11 劳动时间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14 劳动部实施•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116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19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21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22 关于探亲假的法律规定……………………………………………………125 关于职工产假的法律规定…………………………………………………127 关于丧假的法律规定………………………………………………………128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129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130 共 560 页 第 2 页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31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32 劳动工资 工资与支付暂行规定………………………………………………………134 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37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40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144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146 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54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56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7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6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63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6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71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1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7 劳动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185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88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3 社保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199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1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1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29 共 560 页 第 3 页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28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24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50 劳动就业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58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6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70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282 职业指导办法………………………………………………………………287 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89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9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98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30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307 第二部分 HR 常用法律文书、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起诉状………………………………………………………………………310 民事上诉状…………………………………………………………………311 民事答辩状…………………………………………………………………312 民事反诉状…………………………………………………………………313 刑事上诉状…………………………………………………………………314 刑事自诉状…………………………………………………………………315 行政上诉状…………………………………………………………………316 仲裁答辩书…………………………………………………………………317 仲裁反诉书…………………………………………………………………318 上诉答辩状…………………………………………………………………319 共 560 页 第 4 页 申请执行书…………………………………………………………………320 撤诉申请书…………………………………………………………………321 回避申请书…………………………………………………………………322 财产保全申请书……………………………………………………………323 先予执行申请书……………………………………………………………324 延期执行申请书……………………………………………………………325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326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327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328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329 代理词(民事一审用) ……………………………………………………330 合同范本 某公司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332 劳动合同书…………………………………………………………………340 劳动合同变更书……………………………………………………………345 劳动合同续订书……………………………………………………………346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347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348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350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351 家政服务合同………………………………………………………………354 中外劳务合…………………………………………………………………357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363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书………………………………………………365 私营企业雇工劳动合同书…………………………………………………368 聘请经济与法律顾问合同…………………………………………………372 聘用合同……………………………………………………………………373 赠与合同……………………………………………………………………377 国际劳务合同………………………………………………………………379 股权转让协议………………………………………………………………384 遗赠协议……………………………………………………………………387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88 共 560 页 第 5 页 经典案例 精典案例一…………………………………………………………………390 精典案例二…………………………………………………………………391 精典案例三…………………………………………………………………392 精典案例四…………………………………………………………………393 错把劳务合同当劳动合同…………………………………………………394 甲某与某服装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争议案……………………………395 第三部分 HR 必备法律常识 女职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399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400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401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 ………………………………………402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403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404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405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406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407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408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409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410 什么是哺乳期?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411 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 …………………………412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 ……………………………………………………………………413 劳动争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415 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416 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怎样确定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417 什么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418 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哪些?……………………………………………419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420 共 560 页 第 6 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调解劳动争议?………………………………421 劳动争议发生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422 发生劳动争议后,如何正确及时地申请劳动争议调解?…………………423 哪些劳动争议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424 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险的劳动争议分别包括哪些内 容?…………………………………………………………………………425 职工离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426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是否可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处 理? ………………………………………………………………………427 工作时间 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429 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什么规定? ……………………………………………430 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应怎样给付? ………………………………………431 每周公休假日有什么规定? ………………………………………………432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33 哪些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34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哪些条件? ……………………………435 什么是工作日?国家对工作日有什么规定? ……………………………436 什么是工作日的间歇时间?有什么具体规定? …………………………437 什么是计件工作日?进行计件工作的职工怎样计算工时? ……………438 什么是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有什么限制规定? …………………………439 什么是休息时间?职工的休息时间有什么规定? ………………………440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应怎样 安排? ………………………………………………………………………441 劳动安全 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 ……………………443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444 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445 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446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447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48 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 ………………………449 共 560 页 第 7 页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450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 ……………………451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452 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原则? …………………………………………454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455 劳动合同期限有何规定? …………………………………………………460 劳动合同期满,哪些人不能终止劳动合同?………………………………461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462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463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几种?怎样理解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64 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65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466 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68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哪些义务? ………………………469 关于试用期的有何规定? …………………………………………………47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472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怎样约定? ……………………………………473 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 ……………………………………………………474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两种形式? ……………475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476 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劳动合同的变更? …………………………………477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478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79 在什么条件下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480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81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顺延劳动合同期限?………………………482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83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484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但用人单位可以暂不履行?…………………485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486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逾期终止?……………………………………487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怎么办? ……………………………………488 共 560 页 第 8 页 用人单位应当何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89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形?……………490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如何处理?…………………491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如何签订?………………………………492 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工有什么区别? ………………49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合同终止,对用人单位的培训费是否赔 偿? …………………………………………………………………………494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495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及法律后果 …………………………………496 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497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498 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如超出规定,如何处理?…………………499 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500 无效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损害,按什么标准赔偿?………………………501 怎样理解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502 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503 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与解除有什么规定? ……504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505 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506 “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507 劳动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509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何具体规定? ………………………510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512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513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514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益?……………………………515 什么叫劳动权益?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516 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途径?由哪些部门负责? …………517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18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19 父母抚养子女到什么时候为止? …………………………………………520 继母可以要求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521 共 560 页 第 9 页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522 死亡抚恤有哪几种? ………………………………………………………523 社会保险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525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526 什么是养老保险? …………………………………………………………527 什么是工伤保险? …………………………………………………………528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529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30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531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532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33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534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535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536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 费? …………………………………………………………………………537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538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539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540 劳动工资 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 ……………………………………542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 …………………………543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544 什么是克扣工资? …………………………………………………………545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 ……………………………………………………546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547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548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549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 费? …………………………………………………………………………550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551 共 560 页 第 10 页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552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553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554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555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 ………………………………556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 资? …………………………………………………………………………557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558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559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560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 资? …………………………………………………………………………561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 偿?………………………………………………………………………… 562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563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564 共 560 页 第 11 页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共 560 页 第 12 页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 共 560 页 第 13 页 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 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 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 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 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 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 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 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 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 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 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 共 560 页 第 14 页 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 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 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 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 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 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共 560 页 第 15 页 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 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 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 共 560 页 第 16 页 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 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 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 人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 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 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 共 560 页 第 17 页 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 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 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 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共 560 页 第 18 页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 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 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 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 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共 560 页 第 19 页 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 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 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 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 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 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 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 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 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 共 560 页 第 20 页 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 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 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 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 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 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 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 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 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 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共 560 页 第 21 页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 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 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 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 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 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 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 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 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 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共 560 页 第 22 页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 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 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 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 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共 560 页 第 2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6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共 560 页 第 24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 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 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 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 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职工名册备查。 共 560 页 第 25 页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 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 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 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 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 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共 560 页 第 26 页 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 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共 560 页 第 27 页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 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 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 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 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 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确定。 共 560 页 第 28 页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 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 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 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 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 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共 560 页 第 29 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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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
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 年 月 日入职甲方,任___________。现乙方因患病需回家休 养治病向甲方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补偿。考虑到乙方的实际困难及意愿, 甲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补偿。经双方平等协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就有关合同解除及离职手续等问题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 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前解除,乙方自愿于___年__月__日前 办理离职手续。 2. 乙方确认甲方此前已经按照其出勤状况全额支付了其所有劳动报酬。 3. 甲方支付乙方补偿款______元(具体明细如下)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 偿: 1) 经济补偿金 2) 代通知金 3) 医疗补助金 4) 医疗期工资 5) 医疗期社保缴费补偿 6) 实际开支(住宿、交通) 7) 甲方爱心救助款 4. 甲方支付乙方____年 月份工资共计 元(结算至 月 日)。 5. 甲方此前帮助乙方垫付的住院费用 元,由甲方承担。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_____元,扣除乙方借支款______元,剩余款项合计__ __元,自乙方办结离职手续后,由甲方通过转帐方式支付。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即告结束,基于劳动合 同的权利义务亦相应终止,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201__年_月 日 201_年_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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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简版)
经济补偿金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乙方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应聘进入甲方公司任 一职; 年 月 时,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 经济补偿金一事上,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因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保险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整, 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3、乙方在签领上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待遇以后,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因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时乙方确认甲方已结清乙方的所有工资及加班费。本协议一 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 方: 年 月 日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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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补偿金协议书(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身份证号码: 丙方(用工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规 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 以下协议: 1、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与义务。 2、乙方在离职时,需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和归还派遣用工单位所有物品等离职手续。 3、甲方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款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共计 方支付,此笔费用于 元,(人民币大写: 年 月 个月工资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甲 日由甲方以现金形式发放,乙、丙方没有任何纠纷。乙 方确认在收到经济补偿金后不得要求甲方、丙方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以及放弃追究任何赔偿的 权利。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及丙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 何第三方。 5、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内容,甲、乙、丙三方之间不再存在其它任何劳动争议 本协议为最终协议。 此协议一式三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各持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 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 用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员工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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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单位)-范本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XX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申请书副本 份; 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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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比较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比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 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 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 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 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 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 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 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没有 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两 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1 首先,要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 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极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 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 为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 内容等信息。与企业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经营信息及 技术信息及属于第三方但某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或其 他商业秘密信息等也都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 权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力,任何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法 人和自然人,不管因何原因知晓,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者同意 的前提下都不应向外界泄露,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知 悉者均具有保密的义务。 其次,要对“保密协议”进行界定:“保密协议”是指用人 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 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 备以下主要条款: (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 保密协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的期限;(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 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 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 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 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2 最后,要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界定:“竞业限制条款”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 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 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 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 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 法权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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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信息披露告知书
保密信息披露告知书 鉴于 XXXXXXX(下称“XXX”)与合作客户************************(下称“客 户”)已建立了合作关系。XXX 知晓及参与 项目的员工知悉,所有 XXX 须遵守的保密义务,亦为员工须严格遵守的 义务。为此,XXX 特制作本告知书将该项目所涉的相关保密信息及要求予以明确。 客户与 XXX 就可能或实际发生的商业交易(下称“合作目的”)进行商讨和评估。 为实现合作目的,客户将向 XXX 提供由客户开发、获取或以其他形式占有的专有及保密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技术、战略与经济信息及样品,均为保密信息。 1、对于客户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保密信息,XXX 同意: (1)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2)仅向为实现合作目的而需要合理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保密信息; (3)未经客户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4)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合作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 (5)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分析样品研究其成分。 (6)如客户披露的任何信息直接或间接涉及个人的信息(下称“个人数据”),XXX 均 应对该等个人数据严格保密。 (7)此外,XXX 应仅基于合作目的或客户事先书面指示的其他目的,对个人数据进行收 集、处理(比如存储、修改、转移、屏蔽、删除)和使用。XXX 应完全遵守适用与个人 数据保护有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法律要求的所有技术上及组织体系上的措施。 个人数据应受上述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该项目所涉保密信息的有效期为:自项目开始正式执行起算 年。所有知晓及参 与项目的员工均应遵守。项目结束后,应按照客户要求及时销毁项目资料。 本人清楚并知悉,上述所列 XXX 须对客户遵守的保密义务,均为本人须严格遵守的 保密义务,如因本人违反上述保密义务,本人同意按照与 XXX 签订的《保密协议》的相 关约定进行处理。 签收人: 身份证号: 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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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4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 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 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 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 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 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 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 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 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 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50-100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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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密协议
技术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TEL: TEL: FAX: FAX: 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规定,就乙 在履行合同时对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模具加工 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甲方借与乙方的有关制造货品所需的图面、规格、式样书、样本、技术资料及其他一切技术资料 (以下统称“技术资料”)。 2.甲方借与乙方的模具,治具与工装及其他一切物品(以下统称“物品”)。 3.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设计的 “物品”及其相关的“技术资料”。 4.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5.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 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品或甲方所借与的图面、规格、式样书、等提供给第三者制造 产品,并不得将“技术资料”贩卖给第三者。 3.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甲方的“物品”或多制造甲方的“物品”。 4.乙方事前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品”的全部或其重要的部分托付给乙方的子公司或其 关系公司,或第三者制造。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与甲方相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6.甲方借与乙方的“技术资料”当协议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归还时,乙方须立即归还该所借的“技术资 料”及所有副本。 7.甲方借给乙方的“物品”当协议结束时或甲方要求归还时,乙方须立即归还该所借的“物品”。 (三)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乙方在完全结束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活动或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设计后的三年内有效。 2.如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需终止“模具加工合同”时,本协议在该“模具加工合同”终止后三年内继 续有效。 3.如甲乙双方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期满,需继续履行的,本协议自动延期至该协议终止后三年。 (四)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协议任何条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相关的“技术资料”,“物品”。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 金50万元,如乙方所支付的违金尚不足以补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另行赔偿甲方的损失。 (五)附则 1.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协议款项的解释产生疑义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技术保密协议 乙方: TEL: FA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规定,就乙方 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模具加工 样本、技术资料及其他一切技术资料 “物品”)。 料”。 。 、规格、式样书、等提供给第三者制造 造甲方的“物品”。 其重要的部分托付给乙方的子公司或其 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乙方须立即归还该所借的“技术资 方须立即归还该所借的“物品”。 乙方进行开发设计后的三年内有效。 在该“模具加工合同”终止后三年内继 协议自动延期至该协议终止后三年。 料”,“物品”。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 ,乙方另行赔偿甲方的损失。 ,双方应协商解决。 辖。 乙方: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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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项目保密协议
设计项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设计合同,鉴于乙方在设计工作 中有关保守甲方秘密的相关事项,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设计合同内容保守秘密,对因 合同内容的公开而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 担法律责任。 二、保密的内容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信息 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设计工作。 三、乙方在设计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介绍第 三方相关人员或冒充乙方设计人员查看相关设计文件,以 窃取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项目完成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保留甲方 1/3 提供的资料信息,并对已经熟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 宣布解密。 六、对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 其复制、拷贝,同时不得对外泄露资料的具体内容,否则由 此引起的损失,相关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有乙方承担。 七、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有双方协商解决或 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乙 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3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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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通用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通用版) 甲方基本信息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男/女) 通讯地址: (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鉴于: 第1页 共7页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劳动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保密 和竞业限制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不为公众所悉、能为公司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记载有甲方或甲方客户的保密信息和资料的各种载体(文 字材料、图纸、图表、磁盘光盘实物)所记载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状况:市场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合同和文件、供货来源、销 售渠道、市场占有情况、市场营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利润率、 投标底价等等; (2) 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帐簿、会计报表;审计和评估报告;工资、奖金、 福利分配方案;公司的盈亏状况;银行帐号及存款等等; (3) 技术状况: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产品设计、制造方 法、以及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等; (4) 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公司内部重大人事变动;重要管 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招聘裁员计划等等; (5) 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发展战略和规划、投融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 算、破产、分立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 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排等等。 第二条 保密制度 1、为保障商业秘密得到实际的保守,甲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1) 甲方可对揭发、 检举、指证泄密人员的员工视情况给予 元人民币(大写: )奖励,对于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员工给予 元人民币(大写: )以上的奖励; 第2页 共7页 (2) 甲方对所有原始技术资料及对外合同、协议原件实行统一管理,并有权对相关 信息资料进行定期清查及检验; (3) 甲方授权行政总监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对各部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或法律强制所要求必须披露外,或者有关保密资料已由 其他途径(不包括由甲方所导致或甲方允许披露的情况下)进入公众领域外,乙方自 受甲方聘用之日起,及至日后的任何时间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乙方同意对本 协议所定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在甲方工作期间所了解和 掌握的保密资料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无论这种提供和泄露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亦无论是故意或过失。 (2) 乙方承诺除因完成甲方的工作需要或善意履行甲方的工作义务外,不得使他人 接触、获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一条所定义的范围,下同),即不直接或间接地向 甲方内部或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复制或公开、不借阅或传阅、隐 藏记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材料、软盘、录音带、录像带、 光盘等载体形式)。 (3) 乙方除应对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甲方之保密资料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 采取合理之必要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自乙方或乙方负责管理的部门获取其所负责保 管或接触的保密资料。 (4) 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使用、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5) 乙方不得违反甲方保密规定,取得或接触按其级别和职权不应当取得或接触的 保密资料。 (6)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在甲方内部更换工作岗位或不在甲方任职时,乙方 应立即将甲方保密资料(包括原件、复制件、拷贝磁盘、电子版形式的保密资料)全 部返还给甲方,而不得以任何形式保存甲方的保密资料,亦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利用 甲方保密资料。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人员或部门进行专项交接后,方可办理转岗或离 职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离职前三个月开始进行调岗等脱密措施,乙方辞职应提 第3页 共7页 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并接受甲方的脱密安排。 (7)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不得将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接触、了解、掌握的甲方商业 秘密泄漏给任何第三者,除甲方指定专人外,也不得向甲方内部其它任何人员披露甲 方的商业秘密。 (8) 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乙方调离、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 (9) 乙方在受聘期内编制的、使用或持有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所有往来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模具或样本均属于甲 方所有。乙方须在甲方的要求下在任何时候及在受聘期完结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 与副本)、模具和样本交还甲方,乙方不得保留上述文件的任何复制文件。 第三条 竞业限制条款 1、乙方认识到任何本合同约定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获知该等 信息,会对甲方的竞争力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及无 论由于何种原因离职后 年(下称“竞业限制期限”)内,除非甲方以书面 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此项限制,乙方不得从事以下任何一种活动:(1) 亲自或代表任 何自然人、企业、团体干预甲方业务; (2) 亲自或作为成员、股东、顾问、代理、受益人、委托人或通过任何自然人、企 业、团体直接或间接为甲方任何目前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工作或与之共事; (3) 亲自或作为成员、股东、顾问、代理、受益人、委托人或通过任何自然人、企 业、团体直接或间接参与、受益于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相似或竞争的业务; (4) 亲自或代表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与甲方争夺客户、合作伙伴或投资者; (5) 亲自或代表任何自然人、企业、团体夺取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上游产品或服务供 应者; (6) 以任何方式诱使其他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 2、乙方确认在甲方工作期间获得的所有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甲方具有唯一所有权。 第4页 共7页 乙方保证在任何时间,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甲方相竞争业 务领域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甲方就乙方承诺的本条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乙方 离职时向乙方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甲 方一般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按月支付补偿金 元人民币(大写: )。该补偿金从乙方正式离职之日起一直支付到本协议约 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的最后一个月。乙方拒绝受领经济补偿金不免除其依照本条规 定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及竞业限制期限内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放弃对乙方竞业限制的书面声明送达乙方时,本协议约定的乙方 的竞业限制义务解除,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 任。 第四条 重点岗位人员 根据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甲方重点岗位的技术人员需与甲方另行签订专项技术保密 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论是故意或疏忽、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而致使甲方的商业秘密泄漏或公开,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根据具体情况除采取扣发乙方的工资、奖金、提成等措施外, 还可要求乙方赔偿,直至补足甲方的实际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调查乙 方的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六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第5页 共7页 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按如下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1)甲乙双方将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工会组织、甲方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 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协商 解决。 (3)若任何一方不愿或未能解决争议的,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若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该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保密协议的变更及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的附件,构成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劳动 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对本协议进行变更的,应另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保密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签名: 签约日期: 第6页 共7页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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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双向)
编号:________ 保密协议 本共同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在 签署: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______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 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 (“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 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 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 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 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 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严密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 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双方当事人应将所 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 密信息应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有关的一切权 第1页共4页 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___ ___项目中的合作。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 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 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 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 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员工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处因履行 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 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 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 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6、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 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 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7、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 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提供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 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 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 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提供方向接收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 受的损失为限。 第2页共4页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本协议到期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 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 证应同时送交给提供方。经提供方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归还。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 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 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 合。 3、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 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 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 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侵 权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期限 本协议将于上述签署之日生效,合同期限___ ___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保密协 议。此协议所涉条款永久有效。或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第3页共4页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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