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裁决书(仲裁终局)

2-仲裁裁决书(仲裁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 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 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 申 请 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 三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 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主要案由)劳动 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参加了仲裁庭 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具 体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申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第三人提交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证 据……缺乏证据(真实、合法或有效)性,本委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 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 经调解无效,……(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执行内容的,应写明以下事 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仲 裁 员:×××(签名或署名) ××××年××月××日 (仲裁委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注:适用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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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年最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年最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 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 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环资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 调解仲裁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 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 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 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 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实际履 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 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 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 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 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机构、人民法 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 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确定。如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工资与该行业(或岗位)的普遍工资 收入明显不符的,参照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 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 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 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 持。 六、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 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 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 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 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 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 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依法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满一个月的次 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 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 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 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 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 偿金,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劳动者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可直接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仲裁 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金的,可在劳动者请求的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   十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 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十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专业分包或 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 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 位或者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单位以其与劳动者不 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依据工伤认定结论主张停 工留薪期工资的,应予支持。   十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 认定结论,由所列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作为工伤待遇支付主体。若工伤 认定结论仅列建筑工程项目部,未明确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劳动者以 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项目部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的,不予受理。 劳动者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结论。   十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 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 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十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劳 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八、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劳务 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不影响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   十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 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因劳务派遣协议无效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用工 单位能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的除外。   二十、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 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 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 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二十一、对仲裁裁决主文或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机 构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仲裁机构补正或说明,或向仲裁机构调卷查明。仲裁机构不补 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以 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仲裁机构通过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理,原 裁决书或调解书已经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回转。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 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二、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 动者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在接到劳动 者提交的申请后 48 小时内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移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清单、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 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 欠薪逃匿可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 全措施。   二十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 仲裁机构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 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视为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二十四、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申请基层人民法院签发调查 令,由仲裁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事项包括银行 代发工资情况及相关单位、个人保存的证据材料等。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仲裁机构就仲裁阶段的案件处理 情况作出说明,或委托仲裁机构向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调取、 核实相关材料。   二十五、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可同时明确诉讼和执 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权限。对当事人已明确诉讼和执行阶段委托 代理人及委托权限的,仲裁机构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提供有关授权委托材 料。   二十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采信。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或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 以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当事人服 裁部分,人民法院可在说理部分直接确认,并形成相应判项。   二十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 定,受送达人无法联系,或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 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公 告和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 为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 定,劳动者人数在 10 人以上的集体争议,仲裁机构以直接送达方式无 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 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 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二十八、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机 构受理案件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未就仲裁时 效进行抗辩的,仲裁机构不主动审查,但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 效抗辩,在诉讼阶段又主张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 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权已过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 时效,申请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后申请仲裁不受前 款关于仲裁机构不主动审查时效规定的限制。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尝 试构建裁审一体化处理网络平台,促进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立案、保全、 证据调查、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共享,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公正高效处理。   三十、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 本意见下发之前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处 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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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多申诉人)-范本

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多申诉人)-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余××四人 代表人姓名:余×× 职务:无 性别:男 年龄:46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住址:××市××街 3 号 电话:133××××1127 邮编:×××××× 被诉人:××区××高中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吕×× 职务:校长 性别:男 年龄:43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地址:××市××区××高中 电话:139××××8177 邮编:××××××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10200.00 元, 其中,余××3360.00 元,余××2280.00 元,陈××2280.00 元,桂××2280.00 元; 二、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5100.00 元。 三、请求裁决由被诉人给予申诉人 4 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请求裁决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 年 7 月,被诉人为了提高后勤服务档次和质量,并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决 定将过去一直由学校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捆梆面向社会公开发包。在首轮 承包中,被诉人要求承包人:(1)带资 27 万元上缴学校,用作维修食堂、购置设备及改善经 营环境,此款被诉人只认借,不计息;(2)财务实行报帐制,全部服务项目经营实行微机打卡, 被诉人派出纳管理资金,承包人管理帐务,每周结算一次,每期决算一次 ;(3)所聘员工必须 先照顾××高中家属,家属从业总人数理想数字应占食堂后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同意被 诉人以经营额的 19.2%提取利润。 2002 年 7 月 14 日,承包人于××在满足被诉人一切要求的前提下,签下了首轮共三年 《××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 首轮承包人于××在签下《××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后,按照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通 过中间人介绍,找到申诉人,希望申诉人组织几个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帮助 其开展工作。当时,申诉人正在××学校主持白案工作,属学校后勤服务资深师傅,月工资 800 元。听了于老板的介绍后,觉得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能在××高中连续工作三年也是 一件好事,就爽快答应帮助于××组织几个人来协助其展开工作。于是,从于× ×接手承包×× 高中食堂之日起,申诉人包括本人在内一共组织了四人进驻××高中,在××高中食堂从事后 勤服务工作。承包人于××没有食言,三年中,他发申诉人的工资一直是 820.00 元/月,其他 人员:余××570.00 元/月,陈××570.00 元/月,桂××570.00 元/月,这一工资标准持续了三年, 直至于××承包期满。 2005 年 8 月 20 日,于××首轮三年承包期满,××高中依合同收回学生食堂、小卖部、开 水房的经营权,决定重新对外发包。在新一轮××高中服务项目承包竞标中,现承包人王×× 一举夺标。 现承包人王××中标之前并无经营管理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经历,中标之后,由于××高 中开学在即,觉得短时间急切组建学校后勤服务新班有些困难,为了不影响 × ×高中正常开 学,更为了体现被诉人关于二轮承包要平稳过渡的意图,遂逐一做××高中首轮承包中原食 堂服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请求大家能一一留下来,继续在× ×高中食堂服务。 由于对现承包人王××缺乏了解,申诉人起初并不愿意留下来继续在××高中食堂工作。 当时,××高中、××英语信息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正在物色食堂白案师傅,申诉人过去的老 同事打电话对申诉人说,如果不在××高中继续做,就赶快过去与他们一起干。现承包人王× ×知情后,忍痛加薪对申诉人进行挽留,一再做申诉人思想工作,承诺只要申诉人能留下来, 每月工资加到 900 元,年终还发一个 500 元的红包。至此,申诉人感觉现承包人王××确有挽 留诚意,才一心一意留下来,继续安心在被诉人的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十一”国庆长假 期间,××职业技术学院因新生激增,学生食堂急需增加人手,过去老同事再次请申诉人加 入,申诉人不愿背信弃义,未为所动。 然而,就在申诉人全身心效力××高中后勤服务工作之际,2005 年 11 月 6 日晚,现承包 人王××在事先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先让新招聘的白案师傅上班,然后召集申诉人等一共 五人,突然提出向申诉人等五人结算当月工资,要求申诉人等五人次日辞工走人。申诉人 等五人不服,要现承包人王××说出解聘理由,现承包人王××哆里哆嗦,根本说不出充分的 解聘理由。申诉人又责问现承包人王××: “其实我们早料有今日,不过没想到来得这么快。 因为开学之初你王××接手,所带进来的人连打卡都不会,自然得依赖我们过去这些老师傅。 现在,你的人已基本熟悉门路,我们知道是该我们走路的时候了。我们原以为这学期你会 让我们干到头,没想到你现在就毫不留情地赶我们。既然早想辞退我们,为何不事先通知 让我们也好作出应变,不至于一时失去工作,让这年底几个月没有饭吃?”现承包人王××却 说:“如果我事先通知你们,你们一停工,千人就餐的学生食堂岂不要乱套,所以我肯定 只能条件成熟了才会通知你们!” 现承包人王××如此自私霸道,申诉人等五人听罢人人气愤, 个个寒心。 于是,申诉人等四人(此次解聘的五人中,有一人仅 2005 年下半年在被诉人食堂工作, 故自愿放弃劳动补偿),于 2005 年 11 月 7 日上午,委托调解人依法向被诉人索要劳动补偿 金,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吕××校长由于当时正要上课,提出让申诉人的调解人先去了解一下 情况,申诉人的调解人按照被诉人的要求,先向申诉人等四人了解情况,然后在申诉人的 陪同下去学生食堂找现承包人王××了解情况。现承包人王××面对申诉人的调解人,态度骄 横,不予理睬,当申诉人提出要索赔劳动补偿金时,现承包人王××口出恶言,上前就给申 诉人的调解人一记重重耳光(后经××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丙级,已提请 ××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依法处理)。为防事态扩大化,申诉人及调解人克制激愤情绪,随即 报警。××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阻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 随后,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首轮协商调解。申诉人根据 (1)自 2002 年 8 月底至今,三年多来,一直未间断在××高中食堂工作;(2)无责无过,身体健 康,胜任本职工作;(3)现承包人王××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前,出于被诉人及其自身利益考虑 , 解聘前蓄意隐瞒,突然解聘时毫不商量,一意孤行的三点事实,依法向被诉人要求支付申 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之法定代表人 吕××校长听后,顾左右而言他,仅温和地将现承包人王××批评了几句,其余有关经济补偿 事项,不予表态。 2005 年 11 月 12 日,被诉人安排其后勤副主任周××邀约申诉人当面协商经济补偿事宜。 申诉人向周××再次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 外经济补偿金,由于事先被诉人之法人代表吕××校长给周××的商谈底线是每人最多补偿大 半个月工资,双方分歧过大,商谈不欢而散。 现在,鉴于现承包人无故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补偿金,为维护申 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72 条及劳部发[1994]481 号、劳部发[1995]223 号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如诉所请。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1: 申诉人 2: 申诉人 3: 申诉人 4: ××年×月×日 附: 1、副本 2 份 2、物证无 3、书证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与被诉人签订的三年期《××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2)2005 年×月××高中食堂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4、证人证言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证言(原件) (2)××高中食堂员工柯××证言(原件) (3)××高中食堂员工张××证言(原件) (4)××高中食堂职工家属杜×证言(原件) (5)××高中食堂职工家属王××证言(原件) (6)××高中三(2)班学生吴××证言(原件) (7)××高中三(5)班学生袁×证言(原件) (8)××高中三(5)班学生戴××证言(原件) 5、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社会 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 ):“第二条,对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 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 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 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 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 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 〔1995〕223 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 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 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 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 赔偿费用;”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 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 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 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17、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 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 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规定》(劳部发[1994]447 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 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 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 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 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 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 证明书。”“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 办发〔1996〕81 号〕:“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发〔1995〕309 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 号)第四条 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 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 处罚办法》(劳部发 〔1994〕532 号)等规定查处。”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 号和劳部发〔1995〕223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 号):“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 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 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 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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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状-范本

1-反诉状-范本

反诉状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蒋 XX 职务:校长 住所:五指山市市区 被反诉人:符某,女,汉族,1963 年 10 月出生,海南琼海人,住海南省某工业学校校内。 反诉请求: 一、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是一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从 1997 年开始,反诉人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学校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同年 9 月,反诉人制定了《全员岗位工作职责 实施细则》(证据一),该细则把反诉人对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具体化,对每位教职工的岗位和工作要求都有明确的要求。1998 年 9 月,反诉人制定了《海 南省工业学校全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据二),引入激励机制和竞 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2002 年 9 月,反诉人对原《管理 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证据三)。2004 年 5 月,反诉人召开校三届二次教代会,会议讨论 通过了《海南省工业学校全员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证据四)。反诉人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 极大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行劳动义务。 被反诉人在反诉人处工作期间,由于长期以来纪律散漫,出勤不出力,根据反诉人制 定的 2002 年度及 2003 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工勤人员考核办法》(证据五、证据 六),被反诉人在 2002 年度及 2003 年度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证据七、证据八)。但被 反诉人不思悔改,拒不接受反诉人对其进行教育,从 2004 年 2 月至今就不到反诉人处上班, 被反诉人旷工时间长达两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 36 条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二)连续旷工 10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反诉人的规章制度,依法应予解除劳 动关系。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法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二 00 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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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诉讼状-范本

8-民事诉讼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省*县*街 被告:杭州 C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 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原告通过*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被告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在 2 月 6 日、2 月 9 日和 2 月 13 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被告人事处 工作人员*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声称只要体检 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 月 14 日,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检查出来,原 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2 月 26 日,原告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 料送到被告处,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看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 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 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2007 年 5 月 18 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 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 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 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 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 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 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 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 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原告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 丧,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 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 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证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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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纠纷上诉状(单位)-范本

2-劳动纠纷上诉状(单位)-范本

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32 区 9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2 年 1 月 21 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XX 小区 34 号 院 1 号楼 2 门 302 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 7 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 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 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 910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的(XXXX)朝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 (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 2007 年 3 月 12 日才与◆◆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 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 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 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 2007 年 2 月 5 日)与被上诉 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07 年 3 月 12 日)为被上诉人签订 劳动合同,在 2007 年 3 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 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 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 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4 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公司与被上诉人 在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 2008 年 3 月 12 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 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 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 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公司 2007 年 3 月 12 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 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 20 条明确约定:“雇佣方可将 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 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 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公司。因此,◆◆公司与被上 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 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2007 年 2 月 5 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 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 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 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公司人事代理也 尽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 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 纳社保的◆◆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罔顾法律规定与本 案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 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 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 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第 1 规定,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 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第 2 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选择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 意见》的要求。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 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 虑员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 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 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 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 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公司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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