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三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 XX,男(女),XX 周岁,身份证号:XX,现住址:XX,联系电话: XX。 被申请人:XXXXX,注册地址:XXXXX,实际经营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王 XX,男(女),职务:XXXXX,联系电话:XXXXX。 主要负责人:李 XX,男(女),职务:XXXXX,联系电话:XXXXX。 一、请求事项(简明扼要,争议金额或其他请求要清楚、明确):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3275 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1200 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950.8 元。 二、基本事实: (一)员工入职时间: 2012 年 1 月 1 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 □ 无□ 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从 年 月 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 (三)员工工作岗位: 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钳工 (四)员工工资情况: 11 1.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数额: 2175 元。 2.工资发放形式:现金发放 □ 银行转账 □部分现金发放、部分银行转账□ 其他□ 3.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平均计 算): 2175 元。 (五)员工离职情况: 1.是否已离职: 已离职□未离职□ 2.离职时间: 2014 年 2 月 16 日; 最后正常工作日: 2014 年 1 月 15 日。 3.离职原因: 申请人工伤治疗出院后,于 2014 年 2 月 16 日回到被申请人处要求 上班,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入车间,并于当天违法辞退申请人。 三、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及计算方式(请逐项列明): 诉求 1: 1.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在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期间每天按时上班, 但被申请人未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被申请人应予支付。 2.证据:考勤表、工资银行转账清单、工资条。 3.计算方式:2175 元/月+2175/月÷21.75 天×11 天=3275 元。 诉求 2. 1.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行标准工时制,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期间,申请人每周六加班 1 天,每天加班 8 小时,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 资。 2.证据:考勤表。 3.计算方式:2175 元/月÷21.75 天×6 天×200%=1200 元; 诉求 3. 22 1.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受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被申请人 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根据《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无条的规 定,被申请人应该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证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条等。 3.计算方式:4918 元/月×60%×1 个月=2950.8 元。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没有需要说明的事项,请写明“无”): 无。 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 □ 2.工伤待遇调查表 □ 此致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张 xx(必须由本人签名,集体争议须全部员工代表签名) xxx 年 xx 月 xx 日 ※根据以上格式,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打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 《调查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一份。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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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 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 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 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 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 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 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 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 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 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 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 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 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 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 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 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 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 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 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 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 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 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 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 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 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 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 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 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 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 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 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 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 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 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 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 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 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 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 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 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 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 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 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 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 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 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 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 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 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 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 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 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 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 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 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 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 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 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 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 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 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 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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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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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争议案代理词 审判员: 经过法庭调查,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其理由如下: 国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部鉴于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为逃避责任,雇佣 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 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耒不利影响这一实际情况,发出劳社部发(2005)12 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原、被告完全符合劳社部规定的情形: 1、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证明被告是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用人单位的主体资 格;原告是成年人,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从 2002 年起,被告聘用原告为被告的管道工,受被告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为 被告客户安装管道劳动,被告给原告的工资报酬 2004 年农历 11 月前为每天 40 元,2004 年 农历 11 月后为每天 50 元。 证人李木水证言证明,2003 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沈君福放的样,被告二 次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来,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 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朱寿岳证言证明 2004 年他向被告买耒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告为他家安装,弯 头、接头等材料原告从被告店里带耒,安装完毕后,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 证人谢桂花证言证明,2005 年 1 月初前后,她家向被告购买水管等材料,被告安排原 告为她家安装,2005 年 1 月 9 日原告在她家安装时跌伤后,沈君福开车到俞店把原告送医 院医伤(注:被告当庭承认这一事实以及为原告支付了 700 元医疗费的事实),被告又安排另 一个管道工耒安装,安装好后,材料连安装费她与被告一并结算,共 1100 元。 本代理人向被告的另一管道工柯良田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是被告雇佣的管道工, 受被告安排为被告客户安装,工资向被告领取,工资原来每天 40 元,2004 年农历 11 月后 每天 50 元,2005 年 1 月 9 日,原告受被告安排为俞店村谢桂花家安装,跌伤后,被告又安 排他为谢桂花家安装原告没有安装完的工作,被告发给他半天工资 25 元。 仲裁开庭中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沈康平证言也证明他向被告买水管材料,由原告 安装,安装好后过十几天,材料连安装费他与被告一并结算,款付给被告(见仲裁卷 P30)。 仲裁开庭中,原告讲到他给被告做管道工,被告常拖欠工资,2002 年拖欠他 700 元工 资到 2003 年才付给,2003 年拖欠他工资 800 元到 2004 年才付给,被告的代理人(被告的妻 子)沈莉萍辩解说客户钱没有付给店里,店里怎么有钱付给你(所以工资未及时付),这说明 被告自已也供认原告的工资报酬是由被告付的。(见仲裁卷 P33、P35) 3、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被告的二张广告名片,上述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相互印证, 充分证明为客户安装是被告的业务之一。被告的广告名片上写着“君福水管店”经营范围 (服务范围)“经营各种水泵、水道配件、镀锌管、PVC 管材、卫生洁具、热水器、品种齐全,承 接安装服务(承接上门安装服务)”。这充份说明原告所提供的上门为被告客户安装是被告业 务的组成部份。 因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被告的关于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 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劳社部发(2005)12 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 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对下列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 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二)招聘“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三)做工(考勤)记录。现被告没提交以上证据证 明自已的主张,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败诉后果。 二、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季西浪、沈书明、朱贵飞三位证人证言应属无效。(一)被告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逾期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其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应注明收到的时 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判员在今天开庭前才收到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且申请书上没有法庭经办人员注明收到申请书的时间,没有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所以, 三位证人证言应属无效。(二)即使撇开逾期申请问题,三个证人证言也不具有证明力,不能 证明被告的主张。1、朱贵飞一直在本审判庭门口旁听庭审内容,已失去证人资格。朱贵飞所 讲的内容也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朱贵飞讲,2004 年 8 月他向被告买水管材料接水管,他 与原告不熟悉,是被告叫原告耒接的,接了二天,工钱当场交给原告。而原告当庭否认朱 贵飞交给他工钱的说法,工钱是事后被告在与朱贵飞结算后付给原告的。即使朱贵飞把工 钱交给原告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客户在完工后把工钱交给店里按排耒的 做工人是常有的事。另外,朱贵飞的胞姐在上沈村,与沈君福是同村近邻,有利害关系。2、 季西浪讲他向被告买材料,他没有叫原告做,是被告叫原告耒做的,工资付给原告。与以 上道理一样,即使季西浪把工钱交给原告,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季西 浪是被告的近邻,与被告有利害关系。3、沈书明讲他 2005 年未在家,他屋场接水管工作全 包给被告完成,他没有叫原告做,一天,他看见原告在做,就当场付给原告 40 元工钱。这 不符事实和情理,且自相矛盾。如果沈书明 2005 年不在家,就不可能看见家里屋场的做工 情况和当场付给原告 40 元工钱。如果沈书明把屋场接水管工作包给被告,则应与被告结算 , 把钱付给被告,不可能把工钱付给原告。即使沈书明说的是事实,也不能证明原、被告不存 在劳动关系。另外,沈书明与沈君福是同村近邻,关系密切,有利害关系。 三、被告为逃避作为用人单位应负的责任所作的种种辩解理由不能成立:1、被告以对 原告不是按月工资为由耒否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群所周知,计时工 资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工资形式,计时工资中分按时工资、按日工资、按月工资。被告为降 低成本、减少支出,对原告采用的工资形式为按日工资。2、被告以原告未做工时就没有发给 工资为由耒否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正如上面所说,被告为降低成本、 减少支出,对原告等劳动者采用按日工资的计时工资形式而不是按月工资,即按原告做工 的天数计付工资,这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劳动者普遍采用的一种工资形式。3、被告以 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耒否认原、被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这只能说明 被告没有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4、被告以没有从工钱中赚取差额(即被 告从客户收取工钱每天 40 元或 50 元,被告发给原告工钱也是每天 40 元或 50 元)为由耒否 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这是被告的一种促销手段,象许多家电商店, 客户买去空调、热水器等商品,商店还要按排员工上门免费为客户安装好,但商店还要支 付上门安装员工的工资。实际上,原告除受被告安排上门为客户安装外,还承担了一定的 被告为客户送料工作,这些劳动,均包括在按日工资内,被告没有另行计付。5、被告以沈 君福自已会安装水管为由耒否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本代理人并不否 认沈君福有过上门为客户安装的事情,但这与被告招用原告等管道工上门为客户安装并不 矛盾,许多个体工商户老板除自已参加经营做工外,还招用人员甚至多个人员为其做工 。 6、关于对柯良田的调查笔录: 该调查笔录是本代理人与我所另一位工作人员到柯良田家里 调查所作的笔录,柯良田核对无误后捺了指印,所记的柯良田谈话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 示。调查笔录原件在仙居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原告已按规定向法院提出 了调取调查笔录原件的申请。 柯良田今天没有出庭作证,是因为柯良田在广东乡下打工,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况且律师调查笔录要比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证明力要强。请审判员考虑予以采信。不能因柯良 田未出庭作证而不顾实际情况轻易否定调查笔录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原告王佳丰与被告沈君福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成立,应予确认,仙居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仙劳仲案字(2005)第 080 号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与法不符,偏 袒了用人单位(被告)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予以充分考虑! 原告代理人:XXX 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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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状-范本

1-反诉状-范本

反诉状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蒋 XX 职务:校长 住所:五指山市市区 被反诉人:符某,女,汉族,1963 年 10 月出生,海南琼海人,住海南省某工业学校校内。 反诉请求: 一、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是一所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从 1997 年开始,反诉人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学校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同年 9 月,反诉人制定了《全员岗位工作职责 实施细则》(证据一),该细则把反诉人对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具体化,对每位教职工的岗位和工作要求都有明确的要求。1998 年 9 月,反诉人制定了《海 南省工业学校全员聘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据二),引入激励机制和竞 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2002 年 9 月,反诉人对原《管理 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证据三)。2004 年 5 月,反诉人召开校三届二次教代会,会议讨论 通过了《海南省工业学校全员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证据四)。反诉人制定的上述规章制度, 极大调动了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行劳动义务。 被反诉人在反诉人处工作期间,由于长期以来纪律散漫,出勤不出力,根据反诉人制 定的 2002 年度及 2003 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工勤人员考核办法》(证据五、证据 六),被反诉人在 2002 年度及 2003 年度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证据七、证据八)。但被 反诉人不思悔改,拒不接受反诉人对其进行教育,从 2004 年 2 月至今就不到反诉人处上班, 被反诉人旷工时间长达两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 36 条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二)连续旷工 10 个工作日,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反诉人的规章制度,依法应予解除劳 动关系。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法提起反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海南省某某工业学校 二 00 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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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仲裁答辩书(员工)-范本

2-劳动仲裁答辩书(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XXX,男,XX 岁,XX 县 XXX 公司职工,住 XX 县 XXX 街 XX 号 因 xx 县 xx 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 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 XXXX 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 XX 个月以后,没有 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 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 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 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 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 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 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 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 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 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 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 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1、报到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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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处理及 裁委员会 劳仲案字(2015)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号《裁决书》的履行及诉讼情况,达成以下协 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 为最终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方式。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补偿后,甲方自行向 XX 区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 议撤诉请求,XX 市 XX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仲案字( 2015)办字第 号《裁决书》裁定不再执行。 三、自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一次性现金支 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中所列的款项和金额构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 包括所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款项,如社保费用、公积金、加班费、 违法解除赔偿金(如有)等。 五、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 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如乙方违反约定提起任 何形式的投诉或仲裁、诉讼,均视为违约,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 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已对协议内容审慎阅读,且已充分理解各条款 内容,予以认可方签字确认。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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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8-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程序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庭前核实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初步审查到庭人 员身份、资格。 书记员: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一、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 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及进行其 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手机的,请予关机。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 在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 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 途退庭。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者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 问。 四、对于不遵守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仲裁庭有 权制止并给予警告。经仲裁庭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退出仲 裁庭,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 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庭审开始阶段 仲裁员: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请 人 与被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申请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申 请人为单位的,说明单位全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 务);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说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与 申请人的关系; 被申请人 (同上)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 (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超过规定时间 30 分钟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书记员记入笔录后,对申请人按撤回申 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仲裁员: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派,×××与××××劳动 争议一案由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任首席仲 裁员(由仲裁员×××独任审理),×××任书记。下面告知当事人在 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 权利; (二)、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下面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当事人应明确回答是否申请回避,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应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 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汇报。仲裁委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 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口头告知当事人后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主 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仲裁员可在告知当事人后宣布延期 开庭审理) 三、庭审调查阶段 仲裁员:现在就本案事实部分进行调查,由申请人陈述申请 事项、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 仲裁员:当事人回答本庭的提问。 四、举证质证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举证、质证阶段 申请人: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 被申请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仲裁员: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作出相应的认证 意见,认证结果可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 查 (仲裁员可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提问) (有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下) 仲裁员:证人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家庭 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查验居民身份证) 仲裁员:证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 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证的,将追究法律 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上述 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证人:(应明确回答) 仲裁员开始提问,并由证人回答。 仲裁员: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证人提问? 五、辩论阶段 仲裁员:下面进入仲裁庭的辩论阶段。辩论应当围绕本案的 争议焦点进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归纳辩 论焦点)。辩论的顺序为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辩论时发言应实 事求是、简明扼要、避免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先由申请人发 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申请人: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发表第一轮的辩论意见。 被申请人: (第二轮辩论意见同上) 六、最后陈述阶段 仲裁员:辩论阶段结束,请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七、调解阶段 仲裁员:经过仲裁庭事实部分的调查、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 后意见陈述,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基本明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 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进行调解,现在询问当事 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如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则仲裁员安排主持调解。如当事人 不同意调解,则仲裁员宣布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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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书

第1页共4页 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 业): 乙方(员工): 第一条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保密补贴(已含于工资构成中),双 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经手或接触的文件、资料、档案以及通过有意 或无意而获悉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所持有或保存的一切 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优盘、仪器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也无论其是否标 有保密级别等标记。 第三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 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四条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实施、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 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 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客户情报;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价格方案;分配方 案;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管理制度及方法;企业发展规划;协议、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分析及 报告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 务的事项。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 以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务秘密信息,进行生产、 第2页共4页 经营。甲方有需要时,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 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打印、复印、拷贝、电子数据传输、告知、公布、 发布、出版、传授、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的任 何第三方,如甲方其他员工、乙方的亲属师友等也属于第三方)泄露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或其他商务秘密等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更改、删除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 他商务秘密等信息。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 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 也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 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等。 第八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打印、复印、拷贝、电子数据传输、告知、 公布、发布、出版、传授、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 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也不得 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九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 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 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除法律有其它的强制性规定外,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次日起终身。 第十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 的一切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各类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 代理费及差旅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 第3页共4页 赔偿可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若赔偿数额较大甲方将和第三方一起以侵犯秘密罪提起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 作任务(须是甲方书面同意的)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 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 同类产品和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具体包括股东、合 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 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 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 意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解决机关。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有关部门对 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 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了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乙方(签字捺手印):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4页共4页 住址: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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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2)

保密协议 (2)

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 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 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 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 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 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 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 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 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 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 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 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 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 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 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 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 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 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 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 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 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 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 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 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 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 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 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 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 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 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 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 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 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 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 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 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 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 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 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 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30倍 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 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 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 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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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三: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 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 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禁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 22 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 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 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 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 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 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 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第二,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 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 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 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 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 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 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我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第一,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 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 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 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 了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 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 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第二,在存在劳动 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 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 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 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不同法律对商业 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 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 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最 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 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获得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包括:独立开发获得;合法购买;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合 法接受许可获得及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等。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 义务(忠诚义务在英国法上被法院视作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 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 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 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不得使用或者披露信息的 义务包含生产的秘密环节,以及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要确定究竟哪些信息在劳 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负有不得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劳 动性质。如果劳动过程中要经常性地处理秘密文件,劳动者显然要承担比一般劳动者更多 的忠诚义务。也就是说,除了信息类型的限制之外,劳动者的身份和职位也会影响到竞业 禁止条款的效力。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同客户的接触获知了客户相关的特别信息, 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合法地使用行业限制条款禁止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拉拢客户。这 一原则非常普遍地适用于各种行业;信息本身的性质。即用人单位是否使劳动者意识到信 息的保密性。虽然用人单位只是单方面声称某些信息是保密信息本身并不充分,但是用人 单位对待这些信息的态度可以帮助确定信息的性质。英国普通法中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 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并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事实上,只有在披露 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 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 本条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支付损害赔偿金。 但是,在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亦知悉的情况下,因为劳动合同终结后,劳动者 的保密义务仍旧延续,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也应当保守用 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用人单位可因此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劳 动者离职后负有竞业禁止,主要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极大限制 了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用人单位往往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时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已 经包括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 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 条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支付时间的规定,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同时, 有利于劳动者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保护这些信息。 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竞业禁止,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经 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 竞业限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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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保密协议

XX公司保密协议

XX 公司保密协议 乙方在甲方工作(XX 公司)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 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本着诚信原则,双方自愿签订如下保密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协议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甲方带来经 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限于甲方企业本身的 商业秘密,还包括因业务往来所知悉的合作伙伴及甲方属下的子公司依照法律 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合作计划、主 要会议记录、招标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或尚未公开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 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研发及生产过程中的专业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技术指 标、技术方案、制造方法、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模型、模具、操作手册 等。 (四)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 应商资料、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定价方案、物流 信息及终端服务资料等。 (五)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资料。 (六)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报表、固定资 产清单等。 (七)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八)公司内部涉及到的其他知识产权信息。 第二条 乙方应承担下列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不承担相应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 营、交易等行为。 5、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漏或者自己过失泄漏商业秘密,应该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泄漏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乙方如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接触了较多的商业秘密,必须在离职后, 签订离职员工承诺书。 第四条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1、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 方支付损失赔偿金; 2、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一下方式计算: ① 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收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利益损失。 ② 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不 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 许可试用费的合理数额。 ③ 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 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 额之内; 第五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属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 动纪律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完毕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时 一并签订。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执行。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甲方地址: 签订日期: 身份证号: 乙方住址: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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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保密制度 001初稿

10-公司保密制度 001初稿

湖北三鼎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公司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以及公司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保密包括在公司内部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保密及对外保密两个方面。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公司职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因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 而接触或了解公司秘密的其他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即:对所掌握的公司秘密, 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于公司利益以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机密以及对改进保密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人员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 与公司重大决策有关的资料、信息; 2、 公司未公开或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财务资料及信息如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 公司的专有技术; 5、 公司人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 公司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档案。 7、 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可行性报告及主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8、 公司所掌握的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各类信息; 9、 公司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三章 保密措施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第七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总经理或 公司各有关部门授权专人执行。 第八条 对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标明保密字样; 2、 未经总经理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复制和摘抄; 3、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物品或者电子文档的使用、保存、维护和销毁,由公司领导指定专 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会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扩散及传达扩散范围。 第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当发现公司秘密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 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防止保密事项的扩散。 第十四条 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公司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公司或公司内部各有关部门 应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对重大科研项目或对公司经济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公司可 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凡承担公司重大项目的主要人员,在该项目任务尚未结束之前,原则上不得调离、或 辞职;特殊情况必须调离、或辞职时,应由公司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保密责任承 诺书后,方可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前,须交回属于公司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及管理、技术软件 等,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参观、来访接待制度,除规定参观范围、注意事项等内容外,对 涉及公司秘密的重点场所,应当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凡涉及公司秘密的各有关部门, 未经总经理办公室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与此相关的参观活动。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扣发幅度见《员工保密协议》中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一节): 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后果的; 2、 违反本制度其它有关规定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后果的;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予以辞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各部门的特别保密规定由各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保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所有员工自觉遵守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保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讨论和平等协商,就甲方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达成一致,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自愿签署本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甲方商业秘密是指甲方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以及甲方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保密包括在甲 方内部一定范围内的内部保密以及对外保密两个方面。 第二条 甲方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甲方职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因与甲方发生业务关系 而接触或了解甲方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都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即:对所掌握的甲方商业 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于甲方利益以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三条 甲方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乙方在改进甲方保密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由甲方给予奖励。 二、保密范围 第五条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有关的资料、信息; 2、公司未公开或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财务资料及信息如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公司的专有技术; 5、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6、公司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档案。 7、公司的各类合同、协议、可行性报告及主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8、公司所掌握的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各类信息; 9、公司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三、 乙方保密义务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具体方式为: 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积极防止甲方商业秘密的泄露; 2、 乙方在聘用期间及聘用期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使用、公开或向第三者透露甲 方保密范围内的事项和信息;确因甲方工作需要使第三人(包括在甲方工作的第三人) 知晓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应征得甲方有关负责人同意,并明确向对方告知应承担的保 密义务; 3、 在解除聘用合同时,乙方应将其掌握、持有、保管的所有涉及保密事项的资料完好交还甲 方; 4、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期限,即:自本协议签署之日 起至甲方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解密之日止。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七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除可依据双方聘用协议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必要手续后无条件解 除聘用合同外,还可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视情节轻重,向甲方支付不低于 1 万元并不超过 10 万元的违约金; 2、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寻求法律渠道予以 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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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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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协 议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乙 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户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且乙方岗位的特殊性,其必然接触到甲方的秘密,为保护甲方的 合 权益以及乙方合理流动的权利,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商业 秘密及兑业限制等事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商业秘密 1.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列为绝密、机密 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3. 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 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磁盘、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 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4. 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 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 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5. 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 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6.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 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 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 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 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 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 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 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 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泄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 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对象;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 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 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 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 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 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 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 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2 5. 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 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 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 列方式执行: (1) 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 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 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支 付补偿金。 (2) 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 的劳动岗位。 (3)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1. 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 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 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小 写                )。 2. 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 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 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 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 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 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 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 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 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 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 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 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 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 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 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将提交               仲 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条、 附则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被修改、补充或 变更; 3 2. 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权益; 3.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4.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5.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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