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企业辞退合法

仲裁委:企业辞退合法

仲裁委:企业辞退合法   陆某是湖北襄阳市区某建筑安装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2012 年 4 月,该建筑安装公司与其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当年 7 月,其 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培训后,被分配至公司设在甘肃兰州的一项目 部工作。2013 年 5 月,该建筑安装公司以招工的部分人员学历系伪 造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陆某等 10 余人的劳动关系,于是,陆某向襄阳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这家公司支付“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   法庭调查得知,2012 年 7 月,襄阳市区某建筑安装公司招收了 一批刚毕业的大学生。在经过培训后,包括陆某在内的这批大学生 被输送到各工地。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这批学生业务能力差距 很大,一些大学生不能胜任工作,甚至对建筑专业知识一点都不懂。 进一步调查发现,新招人员大部分所持文凭是伪造的。为保证施工 质量,该公司决定辞退陈某等 12 名持假文凭的人员。   仲裁委员会调查也显示,枣阳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杨某,在收 取了陆某等 6 万元“上岗金”后,为陆某等伪造了学历证明,并介 绍到这家建筑安装公司工作。整个过程陆某都积极参与配合。   仲裁委认定陆某从未在某工业学院学习土木工程专业,其委托 他人伪造学历证明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该公司违背真实 意愿情况下进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 和事实依据,解除行为合法有效。仲裁委裁决该建筑安装公司不用 向陆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失业金,但要向陆某支 付上班期间的劳动报酬。   针对此案,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 分无效;第 28 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这家建筑安装公 司解除与陆某的劳动合同合法;同时该公司已向陆某按月支付了劳 动报酬,陆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的请求,无 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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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 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 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 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 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 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 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 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 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令。 第三章 仲  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 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 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 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 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 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 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 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 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 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 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 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 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 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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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投诉、仲裁撤诉和解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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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 , , 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乙方因劳动争议起诉甲方一案【案号: 号】,经协商达成 协议如下: 一、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款项人民 币 仟柒拾贰元整(小写:¥ .00)后,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全部终结。 二、 甲方在收到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之日 起 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费用,乙方的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三、 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 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年终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经济补 偿金、赔偿金、律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亦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再向甲方要求赔偿其他任何费用。 四、 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即告全部终结,乙方不得 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即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乙方 亦在此声明放弃。 五、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 合理。 六、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 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 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 八、 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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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涉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案例

北京发布涉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案例

北京发布涉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案例 案例 1.加强联动,通过个案发现并妥善处置集体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某国际旅行社员工,于 2017 年 3 月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 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经办工作,月工资为 15000 元。2020 年 2 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国际旅行社 安排刘女士在家待岗并自该月起按最低工资的 70%支付待岗工资。2020 年 6 月,国际旅行社以受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国际旅行线路暂停为由,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刘女士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国际旅行社支付提成、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仲裁委得知和刘女士同部门的其他 6 名同事,也与国际旅行社有同 样的矛盾纠纷。仲裁委迅速与 6 名劳动者建立联系,一一询问具体情况,进行案情研判。与此同时, 仲裁委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向单位发放《仲裁建议书》,从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健全内部沟通协 商机制、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与方法等六个方面予以建议,并联系、指导国际旅行社所在街 道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对其他 6 名劳动者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经调解组织调解,其他 6 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调解协议,并通过调解组织将调解协议置换 成仲裁委出具的调解书。此外,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刘女士与国际旅行社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委向 双方出具了调解书。 案例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委在办案过程中未满足于个案的化解,而是闻风而动,主动担当作 为,注重通过个案发现并妥善处置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实现提前介入,尽早解决,有效发挥劳动 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用,有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对争议纠纷产生 的症结进行分析,仲裁委向用人单位发出《仲裁建议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有利于用人单 位加强管理规范用工,预防和减少争议发生。 仲裁委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一方面,用人单位 要用足用好各项纾困惠企政策,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关心关爱员工,有效调动员工的创造力,凝心聚 力共谋发展,尽可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另一方面,在确需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加强沟通协商, 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避免矛盾激化。在争议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时,可主动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尽可能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 2.延长试用,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孙某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 3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孙 某的岗位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为 3 个月,月工资为 8000 元,转正后月工资为 10000 元。2020 年 2 月 24 日,孙某回到家乡湖北过春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孙某 4 月 6 日才返回北京,居家隔离 14 天 后直至 4 月 20 日才恢复正常出勤工作,期间未向教育培训公司提供劳动。 4 月 20 日,教育培训公司 告知孙某,将延长试用期一个月至 5 月 19 日,月工资仍按照 8000 元标准支付。2020 年 6 月 5 日,孙 某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教育培训公司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当日离职。随后, 孙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教育培训公司支付:1.延长试用期 1 个月的工资差额 2000 元;2.延 长试用期 1 个月的赔偿金 10000 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4000 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孙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受新冠肺炎疫情 影响,部分劳动者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在试用期内考察劳 动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养、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违背了法律设置试用期的初衷。故在此情形下 , 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因疫情影响无法考察劳动者的期间,即适当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试用期不应 超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 (京高法发〔2020〕187 号,以下简称《解答》)第 5 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仲裁委提示 关于试用期延长的规定,仅适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影响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考察的特殊情形,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 间。否则,劳动者有权就超过的期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及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 付该期间的赔偿金。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或与劳动者两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案例 3.居家办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无正当理由降低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科技发展公司员工,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 工资 5200 元及业绩提成构成(按销售金额计提)。其中,业绩提成每月为 2000 多元至 5000 多元不等。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科技发展公司通知刘某自 2020 年 2 月 3 日起居家办公。2020 年 2 月 24 日, 科技发展公司发出通知,称受市场影响公司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 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 2200 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刘某 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认为自己居家办公工作反而更忙了,甚至休息日都需要在家忙工作。刘某虽 多次向科技发展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但未能得到解决。2020 年 5 月 6 日,刘某向仲裁委提出仲 裁申请,要求支付 2020 年 2 月至 4 月份的工资差额 9000 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既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 的承 认和评价。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关注,同时也是最容 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科技发 展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安排刘某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应当视为其正常出 勤上班。虽然受疫情影响刘某个人的工作业绩(销售金额)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 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科技发展公司单方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 资缺乏依据,故应予补发。 仲裁委提示 员工的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提成等非固定部分,在居家办公期间,有可能效率降低,一些 出外勤等工作无法完成,用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提成等导致出现上述工资降低情形合 理合法。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面临困境,应向员工说明情况,得到员工的理 解和支持,通过协商一致降薪,用人单位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并不合法。员工也应立足长远, 积极与用人单位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 克时艰。 案例 4.未订合同,用人单位事先通知可免责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陈某于 2017 年 2 月 5 日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 3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的 岗位为客户服务,月工资为 6000 元。2020 年 2 月 3 日,教育咨询公司发电子邮件告知滞留在河北家 乡的陈某将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陈某回复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现阶段无法回到公司续订劳动 合同,也无法通过快递接收劳动合同文本,其将在返回公司后第一时间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2020 年 4 月 8 日,陈某从河北家乡返回北京,由于双方未能就工资调整达成一致,陈某未与教育咨询公司续 订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离职。2020 年 5 月 6 日,陈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教育咨询公司支付 2020 年 2 月 5 日至 4 月 8 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2828 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释明,陈某撤回其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在劳动合同 到期前,教育咨询公司履行了通知陈某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 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如果继续让教育咨询公司承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对此,《解答》第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 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 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仲裁委提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仍须尽到通知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只有在履 行该义务后客观上无法实现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可免除支付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 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应避免只注重入职时劳动合同的订立,而忽略了劳 动合同到期时的续订。此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 函》(人社厅函〔2020〕33 号)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 面劳动合同。 案例 5.协商未果,用人单位仍可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于 2016 年 9 月入职,担任品控部主管,月工资为 15000 元。自 2018 年 1 月开始,张某每年享有 10 天带薪年休假。该公司主要业务为二手车在线交易,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 自 2020 年春节以来,公司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安排张某休完此前积攒的调休后,科技公司通 知张某自 2020 年 2 月 17 日至 28 日休 2019 年剩余 5 天带薪年休假及 2020 年 5 天带薪年休假。2020 年 4 月 24 日,科技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20 年 5 月 7 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以科技公司强制安 排休带薪年休假违法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支付 2019 年、2020 年共计 10 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13793 元(15000 元÷21.75 天×10 天×200%)。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 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根据 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从上述条文可知,对当年(或跨 1 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 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科技公司在生 产经营困难时期统筹安排张某休带薪年休假并无不妥,且足额支付了休假期间的工资,故仲裁委依法 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提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 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中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 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可 将新冠肺炎疫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时,应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尽可能考虑、照顾到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并及 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应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 单位的休假安排。 案例 6.轮岗轮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轮休期间基本生活费 案情简介 龚某系某餐饮公司厨师,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 9000 元。2020 年 2 月 3 日,龚某休完春节假期回到餐饮公司工作。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的客流量大幅下降, 餐饮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轮岗轮休,每天在岗人员不超过员工总数的 40%,龚某被安排上一周休一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5 月 2 日期间,餐饮公司均按照龚某的出勤天数向其支付了工资,未出勤期间则未 支付工资。期间,龚某多次要求餐饮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出勤期间的工资差额,餐饮公 司则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龚某轮休期间属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故无须支付工资,双方因 此发生争议。2020 年 5 月 11 日,龚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5 月 2 日 期间工资差额 3300 元(2200 元×1/2×3 个月)。 处理结果 经 仲 裁 委 主 持 调 解 , 餐 饮 公 司 向 龚 某 支 付 了 上 述 期 间 的 基 本 生 活 费 2310 元 ( 2200 元 ×70%×1/2×3 个月),龚某撤回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规 定的不可抗力。在《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均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或合同 时,可不承担或免除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原因 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具有 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本案中, 如果餐饮公司安排劳动者轮休无须支付基本生活费,实则是轮休期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与劳动法的 立法精神不符。《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 111 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 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参照上述规定,餐饮公司在龚某轮休期间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既促进了 企业的健康发展,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提示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不少用人单位遭受较大损失或者面临较大经济困境。但众所周知,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其中涉及的劳动标准、劳动保障和劳动安全等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 位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利益共同体,在特殊时期,应加强沟通协商,互谅互让,从同理 心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尽可能减少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通过共同战“疫”,凝聚人 心,携手努力,为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奠定基础。 案例 7.预告解除,劳动者要求撤回离职申请未获仲裁支持 案情简介 孔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入职,双方订立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孔某 的岗位为物业维修,月工资为 6000 元。2020 年 1 月 10 日,孔某向物业公司提交辞职信,表示因个人 原因将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离职。2020 年 1 月 23 日,孔某回到家乡吉林过春节。回到家乡后,孔某觉 得自己辞职过于鲁莽,于 2 月 13 日向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电子邮件,表示收回此前提交的辞职信, 其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限终止。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复称,公司已招聘新员工将于近期到 岗并将与孔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故不同意孔某撤销辞职信。孔某则认为其尚未离职,也未办理工作 交接,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20 年 5 月,孔某从家乡返回物业公司。因双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孔某于当月向仲裁委提 出仲裁申请:1.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要求物业公司支付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5 月 9 日 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4620 元(1540 元×3 个月)。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驳回孔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 可知,劳动者只要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信并不需 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 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在递交辞职信时,便已完成单方作出的于某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 示。除劳动者撤回辞职信的声明同时或早于辞职信到达用人单位可撤回辞职信,或是用人单位同意劳 动者撤销辞职信外,劳动者本身并不享有单方撤销辞职信的权利。本案中,孔某虽因疫情影响未办理 离职工作交接,但并不影响其辞职行为发生效力,故仲裁委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仲裁委提示 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身受到欺诈、胁迫等,辞职信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劳 动者无权单方撤销辞职信。当然,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用人单位同意留用则另当别论。由 此可见,劳动者应准确理解辞职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自身情况谨慎行使辞职权,以避免权益丧失。 案例 8.经营困难,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应予补偿 案情简介 邓某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 5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邓某的工 作内容为销售,月工资由基本工资 6000 元、外勤补助 1000 元及销售提成构成。该销售公司主要经营 智能货柜业务,主要在办公楼宇内进行铺设销售。新冠肺炎疫情对智能货柜的销售产生极大影响,根 据销售数据统计,销售公司 2020 年 2 月份货柜内商品销售仅为日常销量的 10%,新增智能货柜销售业 绩几近停摆。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销售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标准等情 况进行协商变更,但未能与邓某达成一致。2020 年 4 月 10 日,销售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 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为由,决定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邓某对销售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持异议,但不认可销售 公司的解除理由。当月,邓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77000 元(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11000 元×3.5 个月×2 倍)。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释明,邓某同意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提前三十 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原劳动部《关于 仲裁委提示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应当高度重视与劳动者协商,尽可能采取调整 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剂休息日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 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该法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受疫情影响导 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承担证明责任,不得滥用第四十条第三项赋予的解除权。 案例 9.计薪有误,劳动者据此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果 案情简介 孙某系某影业公司员工,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入职,双方订立了期限为 5 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 孙某的岗位为票务管理,月工资为 12000 元。影业公司每月 10 日前后向孙某发放上月自然月工资。受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影业公司一直未安排员工正常出勤上班。2020 年 2 月 3 日至 7 日,影业公司安排 孙某休完 2020 年 5 天带薪年休假。2020 年 2 月 10 日,影业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出通告称,受新冠肺炎 疫情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复工复产,除少数留守值班人员外,绝大部分员工(包括孙某)将安排待岗 , 恢复上班时间另行通知。2020 年 3 月 10 日,影业公司向孙某正常发放了 2 月份工资 12000 元。2020 年 4 月 10 日,影业公司向孙某发放了 3 月份基本生活费 1540 元(2200 元×70%)。孙某当日提出异议, 认为影业公司应向其支付 3 月份工资及基本生活费共计 4443 元(12000 元÷21.75 天×6 天+1540 元 ÷21.75 天×16 天)。影业公司则认为,其在 2 月 10 日通知孙某待岗,只需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2 月工 资即可,3 月份未安排孙某提供劳动,按照基本生活费支付工资待遇合情合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2020 年 4 月 27 日,孙某向影业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影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影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 月 30 日,孙某向仲 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要求某影业公司支付 2020 年 3 月份工资(基本生活费)差额 2903 元 (4443 元-1540 元);2.要求某影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36000 元(12000 元×3 个月)。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孙某的第 1 项仲裁请求,驳回孙某的第 2 项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及孙某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 《工资支 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 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 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 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 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对于上述条文中 规定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及实务界存在如本案中影业公司和孙某两种不同的理解。 从制度设立的本意上看,该周期应为缓冲期,目的在于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风险共担并保护劳动者 的基本权益,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理解为完整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这样也可避免因用人 单位停工停产日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劳动者享受非同等的待遇。综上,基于从立法本意上对上述条文的 解读,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第 1 项仲裁请求。但影业公司是基于对法律及政策有不同理解而导致 对工资计算存在偏差,而非主观故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孙某的劳动报酬,如果据此支持孙某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显然违背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故仲裁委裁决驳回 了孙某的第 2 项仲裁请求。对此,《解答》第 18 条中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客观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 准不明确等情形,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 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 故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仲裁委提示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纾困惠企、保障民生的政策。准确理解和适 用上述政策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在疫情期间的基本权益,实现劳动 关系双方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在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熟悉的情况下,可通过 12333 人力社保热线或 12348 法律咨询热线进行咨询,避免仓促、率性作出决定。用人单位应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 畅通与劳动者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劳动者要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双方始终要坚持协商和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 案例 10.临时借用,劳动者与借用单位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周某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 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岗位为 餐厅服务员,月工资为 4000 元。2020 年 2 月 10 日,因餐饮公司尚未复工复产,周某被借调至某大型 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借调期间,超市对周某进行管理安排工作,并直接向其发放工资。2020 年 4 月 20 日,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确认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4 月 20 日期间与超市存在劳动关 系;2.要求超市支付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4 月 20 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5287 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释明,周某撤回其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应运而生,它有利于缓解“部分行业严重缺员”与“部 分行业严重赋闲”的矛盾,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 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 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者在被借用期间,劳动关 系主体并不发生变更,劳动者与借用单位之间不构成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劳动者的工资、福 利、保险、工伤申报等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原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如何分担责任则由双方协商确 定。由于周某与超市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经仲裁委释明后,周某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委提示 在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有利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降低疫情给原 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共享用工”亦有利于劳动者享有更多的薪资待遇、职业体验与能力拓 展等。由于不具有经营劳动派遣业务资质,原用人单位绝不能向借用单位收费,否则会被认定属于违 法劳务派遣而遭受处罚。原用人单位和借用单位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 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在借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关心关爱被借用员工,维护好 被借用员工的合法权益 ,并在结束借用后及时召回被借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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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6-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鄂贵京,男,49 岁,蒙古族,经理,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 住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属区 4 号楼 2 单元 2 号。 电话:13704756876 邮编邮编:010022 被申请人: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一江,职务校长。 地址:呼和浩特市南门外 1 号。 联系方式:4392563 邮编:010022。 请求事项 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辞退决定,裁决由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工作;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1980 年 8 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并留校工作,1982 年 5 月任内蒙古师范大学 图书馆办公室主任。1984 年 8 月内蒙师范大学设立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决定由申请 人继续担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兼任服务中心经理。1985 年 5 月内蒙古环球实业服务中心经 被申请人批准变更为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仍由申请人担任中心经理,1987 年 8 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内蒙古现代办公设备服务中心变更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 设备服务部,继续由申请人担任经理.1990 年 6 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办公设备 服务部变更为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被申请人劳动服务公司任命申请人为内蒙古蒙 南电子产品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经理。 1993 年 6 月,内蒙古蒙南电子产品经销部工商年检时,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而未能年检。 之后,经申请人多次找校领导谈公司及具体工作安排事宜,均遭到被申请人拒绝。 1994 年 8 月,申请人听说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送达书面决 定给申请人。 从 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期间,申请人就工作安排和辞退问题多次找被申请人和组织 人事部门的负责人,1998 年 5 月杨效春任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2000 年任校党委书记期间, 申请人数次找他反映,2000 年到 2005 年,申请人书面和当面多次向校人事处申诉和反映 。 2005 年 11 月 14 日,申请人再次找到时任校长陈中永反映,未给予解决。之后,申请人向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反映,等待给予解决,直到 2008 年 9 月,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申诉 问题向人事厅作出书面答复,但仍拒绝给予解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属于停薪留职人员,从未和被申请人办理过停薪留职手续,申请 人一直在被申请人的校办企业工作,担任蒙南经销部的经理并负责经销部的工作。被申请 人一直是校办企业和蒙南经销部的创办和主管单位。而 1993 年 8 月 17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辞退也是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从 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申请人无数次 向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教育部门反映,只求撤销辞退决定,事实求是解决申请人的工作安 排问题,但至今未得到解决。不得已申请人特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望贵仲裁委能够公正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准如所请。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鄂贵京 二 00 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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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员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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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条 尊重为本  微笑问好,说话和气,倾听不打断。  上班发型服饰整洁不浮夸,拖鞋短裤、紧身暴露透视服装不在工作场合 穿着;重大仪式、会议等场合正装/工装出席。  尊重自己/他人;异性同事间保持职场适度距离是对对方的尊重。 第二条 遵章守纪  遵守公司制度,强化业务管理合法合规意识,遵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  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廉洁准则,不拿一分一毫非法利益,对受贿、侵占 财产、挪用资产等职务犯罪零容忍。  提高办公安全警惕,资料不乱放不随意转发;人离电脑锁屏;密级资料 (含会议)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像/录音存留;访客要陪同,不随意带往 办公区域。  熟知安全通道及消防设施,室内不抽烟,下班关电源,发现安全隐患及 时上报。  爱护公司环境,保持整洁干净。 第三条 正直诚信  知行合一,守时守约,不欺上瞒下,不弄虚作假,不表面一套背后一套。  以正直、诚信的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对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行为及 时制止或告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专业精进 1  勤思善学,创新提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 乐于分享,做好“传”、“帮”、“带”,帮助团队进步。  鼓励以合作为基础的正向冲突及建设性争论,倡导以合理化建议提升团 队专业水平。 第五条 主动担责  承担好本职工作,不依赖,不敷衍、不拖延、不推诿、不指责、不抱怨。  管理者勇于承担团队责任,为团队行为负责,带头建设团队氛围,树立 团队目标,以身作则,上行下效。  决心第一,想干事、用心干事,主动沟通,结果至上。 第六条 高效执行  工作按轻重缓急尽快落实,复杂问题抓住关键点,简洁高效。  有效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不做无效率加班。  专注工作时间,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绝不在上班时间从事任 何兼职/第二职业。  会议前阅读会议资料,做好会议准备;严控会议人数与时间,严肃会议 纪律。  常备纸笔,方便记录有效率。重要电话重复要点并记录,挂掉电话及时 报告或处理,回复需及时。 第七条 协作共赢  树立全局观念,关门有话直说,出门一个声音。  主动沟通工作进展,共同把事情做好。  主动协助客户/业务伙伴,赢得对方支持,妥善解决问题。 2 第八条 健康生活  坚持健康生活方式,积极乐观面对压力,适时自我调节;  加强体能锻炼,绿色出行。 第九条 客户第一  建立同理心,认真倾听客户需求并作出正向反应,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 品和服务。  尊重客户,为客户提供良好体验感的售后服务体系,主动通过邮件 /电话/ 微信/拜访等方式与客户保持友好联系,积极促进业务发展。  对将客户诉求置之不理、任由事件发酵,态度粗暴、语言冷漠随意敷衍 客户、欺骗客户等行为零容忍。 第十条 结果至上  凡事必有结果,以结果为导向,有效产出,追求卓越。  关注引领性指标,有效分解目标,落实行动,关注引领性指标的达成。  日事日毕,及时沟通进度及反馈结果。  周报月报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 执行 12 小时回复制。 第十一条 反求诸己  遇到问题切莫先责怪他人,要先从自身找原因,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 敢于由内而外正视自我,勇于认可不完美的自己,坦然接受善意的提醒 与劝诫,积极改正缺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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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工作地点的39种情形规定

调工作地点的39种情形规定

调岗/调薪/调工作地点 39 种 情 形 规 定 ( 超 全 汇 总) 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调整工作地点?作者汇总了全国以及 多地的规定,文中包括法定情形下调岗的 17 种情形,非法定情形下调岗的 22 种情形,以及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当注意的 2 个问题,并摘录《最高人 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220-221 页)一书中对于劳动 合同变更和履行的观点,供实务中参考。 1 法定情形 1、协商一致调岗: 全国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生效日期:2009 年 8 月 21 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 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 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法 民一[2009]3 号】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 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 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 号】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 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因为随着劳动 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如随着劳 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 同的变更。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事项,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 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2、医疗期满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胜任工作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孕期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版) 第 6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 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调岗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施行日期:2017 年 2 月 1 日)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 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 适的岗位。 6、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调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 号】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 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52 号】施行日期:2011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 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7、推定认可调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3〕4 号(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 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 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院、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苏高法审 委[2009]47 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 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 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 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8、脱密期调岗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 2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 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北京地区: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日期:2002 年 2 月 1 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 超过 6 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青岛地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施行日 期:2015 年 3 月 1 日) (十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 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江苏地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13 年 5 月 1 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 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地区: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施行日期:2002 年 5 月 1 日) 第十五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 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3 非法定情形:  1、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调岗 广东地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 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 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 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天津地区: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 规字〔2018〕14 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 位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依据《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也未做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 作岗位。 浙江地区: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生效日期:2009 年 8 月 21 日)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 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 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支持。 重庆地区: 《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 (2017.9.11) 三、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调整问题 工作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 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 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 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 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 惠州地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 年 12 月 20 日)第三十二条【调岗 效力问题】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 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和劳动 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劳动条件等未作不利变更的 , 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宁波地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生效日期:2015.05.19) 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劳动者以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 是否应予支持? 答: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用以保证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 件,劳动条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 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或职位虽属于劳 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 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 职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应支持。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原工作岗位撤销为由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 工作,劳动者拒绝,并以用人单位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 同为由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如有证据证明原工作岗位确已撤销,且新安排的其他岗位与原岗位在性 质、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差别不大的,应视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 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 (生效日期:2015 年 11 月 19 日 ) 六、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变相大量增加工作量,或者对劳动者的 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即不去上班,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 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答:应审查增加后的工作量是否远远超出同岗位其他员工,或者岗位调整是 否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是否降职降薪,是否给劳动者生活工作造成较大不 便,否则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行为,劳动者应遵从,如果不去上班构成 连续旷工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川地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 号】 22.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没有约定 的,用人单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的调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劳动者拒不履 行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台湾地区: 《台湾劳动基准法》(2018 修正) 第 10-1 条 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基於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者 , 从其规定。 二、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三、调动後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 四、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五、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泸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 答》(2015 年 9 月 1 日) 问题 18: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5)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的界定。 参考意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 单位合法行使自主用工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未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与原岗位基 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且变更工作岗位后 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未明确提出异议,也接受了新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 且新的工作岗位工作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动者以《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或者劳动条件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 支持。 佛山地区: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施行日期:2011 年 2 月 25 日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 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一)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有规定; (二)调整劳动者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调整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四)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 (五)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广州地区: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 年 5 月 26 日) 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第二十二条 并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 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协商一致的规定。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应当 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 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 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关于工资水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上海地区: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 号 2、关于劳动者拒绝去新岗位工作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 动者对此未明确拒绝仅表示需要考虑。之后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 , 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用人单位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法院审查认 为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部分法院对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有不同 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 该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有错在先,劳动者旷工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 提供工作条件所致,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意见认 为,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调岗虽 不具有合理性,但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劳动者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消极对 抗,如依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 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倾向认为,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 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 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 体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 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 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 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生效日期:2010.05.17)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2、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合理性的确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 合同的约定,但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在实务中要注意把握 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有权根据自身 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 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 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 ; 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 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全文发布(五条劳动争议裁判观点 2017.8) 22、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 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 们认为,应区分该岗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 (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 间进行岗位调换的。 (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 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外工作。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 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享有对 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 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 合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 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变更: (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或特殊资格要 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理情形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6 日) 企业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律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 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劳动者往往 据此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违反了该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此,我 们认为,应区分该岗位的调换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换岗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不 构成劳动合同变更:(1)在同一生产线内或相同生产线之间的类似岗位, 不同部门的通用岗位间进行岗位调换的。(2)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 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或指派至用人单位 外工作。(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关于“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 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的情形下 , 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根据上述约定行使调岗权时 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4)如果调岗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 调岗超过一个月,且该调岗符合合理原则。 (二)换岗构成劳动合同变更的判断。存在以下情形的换岗可以认定为劳动 合同的变更:(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特定岗位,且该岗位有专业技术特征 或特殊资格要求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2)调整岗位具有明显不合 理情 形的。 企业整体搬迁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认定 对于企业整体搬迁能否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企业搬 迁距离的远近、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 、 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因素,以及该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 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的不利益等,进行综合的比较和判断。一般而言,企业 搬迁地址属于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达到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 2、依约依章调岗 上海地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 一(2006)17 号) 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 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默示调整了原合同约定的,视 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 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 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调解,当事人可 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调 解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 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 高法民一(2002)6 号】( 2002 年 2 月 6 日)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 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 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实施日期:2017 年 4 月 24) 5.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 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 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 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 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 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 , 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 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 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 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 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 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 益。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指导意见》(2009 年 2 月 27 日) 第 2 条第 2 款第 3 项、审理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要在坚持充分保护 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 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发 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承担举证责任。 昆山: 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劳动争议仲裁处《劳动争议座谈 会纪要》((2010.5.11) 5、调岗纠纷如何处理? 调岗降薪是企业内部行为,不予支持。在处理因此造成的具体权益侵害或解 除纠纷时,综合考虑劳动合同中对岗位的约定、《员工手册》中对调岗的规 定以及调岗后薪资支付是否合理,与同工龄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否一致等因素 综合考虑,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中山地区: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生效 日期:2011.11.01) 9.2【调岗、调酬的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按照 以下原则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 者虽无明确书面约定但已通过实际履行等方式调整了原合同约定且劳动者在 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对变更达成一致。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调整劳动 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合理依据承担 举证责任。 (三)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工作内容与工资报酬的有关条款,当事人可 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 款和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整的合理性,用人单 位不能证明调整合理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调整决定。 三、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注意哪些问题 1、法律依据及企业常见的约定调岗情形问题 所谓的法律依据除了法定之外,还可能包括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 者集体合同约定等。用人单位在调岗前,应当先衡量一下调岗的依据是否存 在及效力如何。在实务中,企业通常约定的调岗情形有: 1)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员工身体状况不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的经营情 况发生异常等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调岗; 2)在员工违纪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了降职降薪的处罚方式; 3)很多企业存在关于利益冲突即近亲属或夫妻间不能同在公司重要利益相 关部门任职的规定,否则单位有调整岗位的权利。以上规定没有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具体案例中,可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或参考。 2、调岗行为本身需要具备的条件 1)调岗的必要性,即出现了特定情形,可能是用人单位原因如业务外包、 机构撤销等,也可能是员工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人际关系等原因, 致使企业不得不对员工进行调岗; 2)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即所调整的岗位符合员工本身的教育背景、技能、 薪酬或职级(此点尤重要),不具有惩罚性或者侮辱性; 3)调岗经过了必要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前,最好先与员工进行协商 , 调岗过程中充分听取员工意见,最好也能征询工会意见,最后的调岗结果以 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如何判断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 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220-221 页)) 四、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合同“履行”的界限在于是否符合“客观可预 期原则”和“合理性判断”原则 “客观可预期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其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事先能具 体预期和理解的。劳动合同发生变更,也即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具体权利义 务关系的变更。如果此种权利义务的变更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即被客观可以预 期的,那么以后按照这种约定去做预期范围内的调整仅只涉及劳动合同的 “履行”。 “合理性判断”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在履行其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 过程中,应当符合正当和合理原则,否则这种具体 "履行"将变成实际上的内 容“变更”,要完成基于另外一个意思表示的合意才能达成。 “客观可预期”原则是形式要件,“合理性判断”原则是实质要件,两者共 同构成了对“变更”还是“履行”的判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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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0-300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问: 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如果候选人主张,企业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入职邀请函(或称 offer lett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 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 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参照统一《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对于入 职邀请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 入职邀请函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 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受要约方签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 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 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 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 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 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 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 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 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第 42 条。 例: 2009 年 5 月 9 日,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向王某发出 Offer Letter,表示技术公司已决 定聘用王某。Offer Letter 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明确技术公司将在王某提供 必要的录用资料、做完体检后为其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 规定,如果体格检查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包括传 染病、生理缺陷、职业障碍等。 2009 年 8 月 9 日,王某到医院进行了体检。同日,王某向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一周 后原单位同意王某辞职。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表明王某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左肾复 发性结石。 技术公司遂以王某体检不合格、不符合体检标准为由,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正式拒绝 录用王某。王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技术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 医院的体检结论“王某左肾缩小,左肾复发囊肿,左肾复发性结石”不属于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工作的病种,并且 Offer Letter 中也未明确列明这属于体检 不合格的情况,因此,技术公司以此拒绝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 责任;  王某在体检报告未作出时便辞去原职也有失审慎,因此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 定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技术公司应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 70%的赔偿责任。按王某在原工作单 位的收入每月 5,000 元的标准,认定王某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合理损失总额为 12,500 元, 技术公司应承担 8,750 元。 解: 本案的判决支持了这样的法律观点:  入职邀请函生效后,对企业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销;  如果企业不执行已生效的入职邀请函,应当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收到入职邀请函后,入职邀请已经生效。王某的体检结论不在入职邀 请函规定的体检不合格的范围之内,应当认定为合格。企业拒绝录用,违背了信用原则。而 王某已经辞去原职,企业违背诚信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损失。法院因此判决企业赔偿王某 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认为,尽管实际上体检报告的结论是合格的,但王某在 体检报告作出之前就辞职不够审慎,本身也有过错。法院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值得商榷。 操作提示: 为了降低企业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发现候选人有新的不适用情形而形成的风险,企业 在准备入职邀请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对于重要职位,发出入职邀请函前进行背景调查非常重要、非常有用。因为这能帮助 企业注意到很多未注意到的具体问题,从而在事前澄清。 2)要求候选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并明确规定:若候选人未在指定时间 内书面回复,邀请函失效。 3)入职邀请函生效的条件应当尽量明确。 4)如果企业对体格要求较高,应当注明只有在企业书面确认体检合格后,入职邀请函 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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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候选人签署入职邀请函后不入职,企业能追究其责任吗

10-310候选人签署入职邀请函后不入职,企业能追究其责任吗

问:候选人签署入职邀请函后不入职,企业能追究其责任吗? 答: 有可能,但前提是候选人签署的入职邀请函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及司法实践,入职邀请函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的性 质,可以比照统一《合同法》中对要约的规定处理。按照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要约中 的条款明确清晰,可以履行,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便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既然入 职邀请函是要约,则签署入职邀请函的行为便属于承诺的性质。 因此,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其承诺便生效了。此时,只 要入职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可以执行,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 入职后签署的合同则属于合同的补充、更换行为。 清晰、可执行的要约和承诺应当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对企业有约束力,对求职者同样有约束力。 因此,如果入职邀请函中具备“承诺后不入职的赔偿条款”,则企业完全可以主张损 失赔偿。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第 42 条。 例: 张某与一家商务公司签订了 Offer。Offer 中规定,如果张某不入职就得赔付公司 2 万 元;如果公司取消 Offer,也要赔偿张某 2 万元。 后来张某到另一家公司面试,发现机会更好,便通知商务公司拒绝入职。 商务公司遂要求张某赔偿 2 万元。 解: 签了入职邀请函而不入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的规定的。 这种行为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签了入职邀请函(Offer)而不入职,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企业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本案中,企业只能主张赔偿实际损失。而 实际损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并且有证据证明。除实际损失之外的任何约定均属无效。 因此本案中商务公司要求赔偿 2 万元的损失是否能得到支持,要看其是否能证明自己有 2 万元的损失。 在更多的情况下,很多公司的入职邀请函中约定了不入职的违约金。这一主张能不能 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也尚无这方面的判决可以参考。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这一主张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得约定员工离职时支付违约金,除非是“特 别培训”、“保密”、“竞业限制”等特殊情形中。而本案张某尚未入职,劳动关系尚未建 立,不存在这些特别情形。 操作提示: 1)入职邀请函中一定要规定候选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回复作出承诺或拒绝。否则候选人 拿着入职邀请函可以随时拒绝或入职,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人事安排困扰。 2)在入职邀请函中写上“签署后不入职应当赔偿企业损失”的条款。 3)如果有可能,在入职邀请函中注明企业会为该候选人入职进行哪些具体准备,这些 准备所支出的成本,并注明这些将计入损失赔偿额。 4)不推荐企业在入职邀请函中约定违约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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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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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下) 讲师:Ella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 1、双方未尽告义务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情形很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 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可认 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 效劳动合同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用人单位不签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书面证明 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一方,用人单位需 支付经济补偿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履行告知义务 • 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和职业危害 • 主动询问并核实员工基本信息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如实回答员工咨询 与劳动合同的缔结、履行有关的信息, 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作答,详细说明 •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劳动合同中设计 确认告知条款,或者单独签订告知确 认函要求劳动者签字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按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建议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周内 • 订立期限 建议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个人情况综合考虑, 最好形成长期、中期、短期并用,切忌劳动合 同期限一刀切,避免因劳动合同同时到达造成 大量人员同时离职的现象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三种情形时, 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防范 在规章制度中约定若员工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用人单位有 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 争取劳动者的积极配合 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说明签订劳动合同 对员工本人是最大的保障,要求其在用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方法 内容 用人单位制作 写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 书面通知书 明确表达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 附上劳动合同文本或主要条款 向劳动者送达 当面送达,要有证明人 书面通知书 /若当面送达被拒绝,应采取EMS 或挂号信等可以保留凭证的方式送达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后,劳动者愿意签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立即签订。如果劳动 者以合同个别条款有异议等理由拖延时或无任 何理由拒不签订劳动合同, 应立即书面通知劳 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保留好证据 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过程中的证明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与员工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的记录 用人单位积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 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 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过程中的证明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试用期 法律风险 1、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招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 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给员工造成损害的, 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没有建立职工名册 不但可能招致行政处罚,还可能使企业在 发生纠纷的时候面临举证困难的风险 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需承担赔付义务 4、员工调岗后再次约定试用期 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2014年3月魏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魏某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间魏某的销售业绩一般。 试用期满后,魏某被告知不合适做销售,要将其 调到文秘岗位。同时因为调岗,需要重新试用六 个月。带着疑虑,魏某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部门给出了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 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 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且有证据 证明,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 劳动者能力尚待提高、调岗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 因此,该公司在魏某试用期满后,对其调岗重新约 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5、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规定范围,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不能延长试用期对劳动者继续进行考察,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依法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2013月10月,小佳入职时,公司告知她有三 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佳签订书面的劳 动合同。2014年3月,公司通知小佳,由于她 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 佳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她确实努力工 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 在这种情况下,小佳向该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申诉。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仲裁委判决如下: 1、公司未与小佳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 偿标准的二倍向小佳支付赔偿金。 2、由于公司与小佳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 与小佳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因此公司无权 以小佳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小佳可以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佳不要求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 佳支付赔偿金。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防范因员工违法行为造成企业财产损失 • • • 注重了解应聘者的品行、资信记录和违法犯罪 记录等情况 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完善企业奖惩制度, 建立企业内部流程管理和内部监控机制 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特别岗位,企业可以考虑 向保险机构购买有关保险,转嫁风险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建立完善的职工名册 • 涵盖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 将员工信息录入职工名册 主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法定送达地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 • 建立完备考勤记录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用人单位应尽快办理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手续 4、用人单位制定岗位录用条件 • 对岗位录用条件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 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 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试用期考核 相关政策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9条、14条、19条、48、80条、 84条、87条、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 小结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招术/ 试用期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招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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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上) 讲师:Ella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广告 应该怎么写? 发Offer 应该注意什么? 忽视入职体检 有什么法律风险? 劳动者拒签 劳动合同怎么办?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 录用 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 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 1、在招聘广告中写就业歧视条款,导致被媒体报道 或被应聘者起诉 就业歧视条款内容如对年龄、性别、身高、外貌、 户籍的限制,拒绝录用残疾人和传染病病原携带 者(除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等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应届女毕业生曹某在向“巨人教育”公司求职行政助理时 在招聘广告中看到“仅限男性”的条件,电话问询该公司 工作人员也明确告知该职位只招男性,因此曹某以遭遇性 别歧视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 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最终双方在海淀法院当庭达成和解,该公司承诺支付曹某 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 该案是在《就业 促进法》实施近6年来首例以“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为由 提起的诉讼, 是“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多种招聘渠道的招聘条件等限制性条款不一致 导致用工过程中因证据的矛盾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 3、招聘广告中的录用条件和实际岗位录用条件不一致 造成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时发生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出现举证不能而败诉的现象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一般岗位不能对应聘人的身高、性别、年龄等自然 属性进行限制,应当合理使用招聘语句,绝对不能 出现诸如“只招男生、只招本市不招外地、不招残 疾人”等歧视劳动者的字样。 2、特定岗位需要证明其招聘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方可进行限制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3、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可能涉及就业歧视时,应该 慎重表述或者不表达。采用诸如“优先、择优” 等具有一定主观条件的字样,尽量避免采用绝 对化的字样。 4、广告原件存档备查,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录用 法律风险防范 招聘和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 录取阶段 2 入职阶段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 录取阶段 法律风险 忽视发录用通知书(offer)的管理 用人单位发出OFFER决定录用,事后又因各种 原因未予录用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须承 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用人单位应当制作规范的offer,如设置offer的有效期、 生效条件(列举应聘者需具备的条件)、用人单位可单 方解除的条件等 2、除了对一些关键性、不可替代性的人员,最好尽量不要 用书面录用通知书的方式,而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当面 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通知录用 3、先让候选人进行体检,候选人体检合格后再发出录用通知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 小章是A公司的部门经理,2013年12月小章通过应聘收 到B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来的offer,告知她已被录用,通 知书中写明了报到日期、岗位等信息。收到聘用通知后小 章回复同意。随后小章便向A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一个 月后办理完了A公司的离职手续。然而就在小章准备去B 公司报到的前三天,她竟接到B公司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 气愤不已的小章到B公司要求对方按offer办理录用手续, 但遭到拒绝。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于是小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自 己的工资损失共计约3万元。劳动仲裁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 予受理。小章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B公司撤销《聘 用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小章诉请赔偿经济损失中工资损失因 B公司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 候选人表示接受录用但实际用工之前,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合 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规范。因此,offer在法律 上应当界定为普通的民事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小章因基于合理 信赖而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招聘单位 B公司应当予 以赔偿。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 入职阶段 办理录用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办理录用手续 法律风险 1、忽视录用手续 • 不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基本信息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证件 基本信息 相关情形 法律风险 居民身份证 用人单位凭该身份证购买社保,一 旦发生工伤等事故需支付社保待遇 劳动者使 时,社保部门经审查后通常会以身 用他人或 份资料不实拒付,员工必然会要求 假身份证 单位支付社保待遇,而法院会判令 按照过错责任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相 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年龄 录用了不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 满十六岁 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 的劳动者 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证件 基本信息 与前单位终 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书 竞业限制协议 和保密协议 相关情形 法律风险 录用与其他用人 单位尚未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 如劳动者与前单位产 生纠纷,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风险 录用负有竞业限 制和保密义务的 劳动者 可能会对受损害单位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忽略劳动者的入职体检 • 如果没有明确列出患有哪类疾病属于不符合录用 条件,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查出身体存在疾病 等问题时,企业是不能够依据这种情况与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的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可视同工伤。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 未严格审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录用患病的劳动 者进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医疗期届满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 • 若检出职业病且不能证明不是本单位造成的, 还要承担造成职工职业病的法律责任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防范招术 1、健全录用手续 • 严格入职审查程序, 主动查询与核实劳动者的证件和基本信息 审查劳动者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属实 审查劳动者年龄,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谨慎聘用离退休人员 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要求员工在入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签署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文件, 并约定情况不实时应聘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求员工提供重要证件(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书等) 的复印件 2、审查劳动者是否潜在疾病、职业病等, 要求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去正规医院或指定医院体检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审查方法 信息种类 查询及核实方式 居民 身份信息 学历、学位、 资格证书 比对照片和相关信息,要求其出示第二证件 /到公安机关核实身份证的真实性 到学信网及其他资格证书查询官网去核实 www.chsi.com.cn 大学生英语四 六级考试成绩 四六级考试官方网站查询www.cet.edu.cn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证件 基本信息 法律风险防范 工作年限 所在地社会保险官方网站 终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书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要求员工提供 原单位联系信息,通过电话、传真或函件 方式向原单位核实员工离职信息的真实性/ 在劳动合同中或另订书面协议,明确员工 离职的事实,并约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 由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竞业限制 或保密协议 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相关政策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9条、14条、19条、48、80条、 84条、87条、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 小结 招聘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招术 录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录取阶段法律风险和防范招术/ 入职阶段法律风险和防范招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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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入职风险控制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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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入职风险控制 防火墙 培训师 培训师 患病和非因公负伤补助金 企 业 人 力 项 目 成 本 离职经济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工会费用 两倍工资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成本 竞业禁止补偿金与违约金 失业金 加班费 个人所得税 两倍工资 工伤补助金 招聘费用 失业金 加班费 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补助金 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 工会费用 培训及教育费用 招聘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费用 社会保险费用 其他(时间成本、精力成本、机会成本) 竞业禁止补偿金与违约金 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 • 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 82 条 •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 82 条 •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 83 条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罚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4条 • 拖欠工资加罚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3条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加罚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 85 条 • 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滞纳金、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 62 条、第 84 条、第 86 条 • 骗取社保基金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 88 条 • 拖欠经济补偿金的加罚赔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 10 条 •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 87 条 • 违法设置企业规章制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0 条 • 未记载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1 条 • 违法收取押金、财物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4 条 • 违法用工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8 条 • 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 89 条 • 违法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罚款及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招聘 风险控制 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招聘录用中 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招聘风险控制技巧防范 FLY SITUATION 招聘启事信息必须真实 TV SITUATION 明确要求特定对象载体 一般要求不特定对象载体 披露未尽声明 PLANE SITUATION 禁止离职扣押档案 或者其他物品 GABAGE SITUATION 存档、备案——证据 QUESTION SITUATION 禁止收取应聘费用、保证金、 押金或者扣押文凭、身份证件 RING SITUATION 谨慎风险抵押金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招用人数 工作内容 招录条件 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聘启事主要 内容有哪些 举些栗子 FOR EXAMPLE 餐饮服务员: 五官端正,热情大方,能吃苦耐劳 前台接待员: 形象气质佳,表达能力强,处事稳重 某酒店招聘启事 “ 基本条件” 保洁员: 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储备干部: 大专以上学历,表达能力强,出事灵活, 综合素质高 总机话务员: 普通话标准,电脑熟练,表达能力强 某 酒 店 事 招 聘 启 基 本 福 利 1 免费用餐 每日三餐,主餐三菜一汤; 2 免费住宿 阅览室、棋牌室、电视机房供您愉悦,并有小卖部提供便民服务; 3 工作制服 提供制服,并免费清洗; 4 生 日 享受总经理短信祝福、生日礼品、在酒店餐厅用餐享受最低折扣; 5 节 日 妇女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享受 20 元 6 慰 问 金 7 结婚生育 工作满 1 年员工结婚、举办宝宝宴,各享受 200 元礼金; 8 店    庆 9 带薪年假 工作满 1 年,享有 5 天带薪年假; 10 工龄工资 工作每满 1 年,月薪加 60 元,以此类推,满 3 年月薪加 20 元 / 月; 11 体   检 员工工作满 1 年后,由酒店免费办理健康证; 12 双   薪 年底双薪奖励,根据员工全年实际出勤日发放; 13 活   动 酒店组织聚餐、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技能比武等。员工有机会获取奖金或礼品。 新装修空调房, 24 小时冷热水,提供被子、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及洗漱用品。住宿楼提供 转正后员工有直系亲属过世,享受 200 元慰问金; 工作满 1 年员工,在酒店店庆月可享受 50 元礼金; 以上详细情况以公司《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为准。 招聘启事的风险 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 《服务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 14 条、 67 条 第 26 条 用人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发布虚假招聘启事。否则,由劳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业歧视 芜湖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3 年 2005 年 北京性别歧视第一案 佛山基因歧视第一案 深圳地域歧视第一案 2012 年 2009 年 2010 年 广州孕妇歧视第一案 性别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 62 条: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 身高歧视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族歧视 年龄歧视 招聘启事的风险 避免就业歧视,参考:《就业促进 地域歧视 健康歧视 法》第 25 、 27 、 28 、 20 、 30 、 31 条) 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 37 传染病歧视 其他歧视 % DESIGN SPORT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 BENEFIT 残疾人歧视; 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 民族歧视;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 用。 种族歧视; 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 准。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 户口歧视; 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地域歧视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其他歧视(宗教、年龄、身高、 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 容貌、疾病、婚姻、残障、血 结婚、生育的内容。 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外。 型、属相、星座、左撇子等)。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 招聘启事中应当避免的歧视  招聘启事中的某些要求  可能涉嫌的就业歧视类型  限本市户口  户籍歧视  限城市户口  歧视农村劳动者  年龄 20 至 30 岁,未婚  年龄歧视;婚育歧视  只招男性, 178cm 以上  性别歧视;身高歧视  招会计一名,硕士以上学历  学历歧视  乙肝不予录用  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 拒绝录用残疾人  歧视残疾人 企业招聘中的“十条禁令” 一、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和发布虚假招聘启事; 二、不得就业歧视; 三、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证件; 四、不得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五、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人员;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求职者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 七、不得以招用员工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八、不得以诋毁他人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九、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十、不得侵犯求职者的个人隐私。 入职 风险防范技巧 入职风险防范技巧 入职中风险节点提醒 1 、如何确认员工的身份? 6 、试用期的期限合法吗? 2 、如何收验员工的资料? 7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吗? 3 、如何起草合同的文本? 8 、不符合录用的条件明确吗? 4 、如何落实合同的签订? 9 、考核标准量化吗? 5 、有没有担保抵押行为? 10 、转正时间把握了吗? 员工入职涉及的必备文件  劳动合同(管理人员)  劳动合同(普通员工)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入职登记表 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 员工背景调查表  劳务合同  招聘启事  面试通知书  录用通知书 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 聘用协议  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签收表  竞业禁止协议  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申明书  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 职工名册  保密协议 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审查内容 基本信息审查 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审查 竞业限制审查 入职体检 其他方面把关 13/23 入职登记 入职审查  入职体检 合同签订 入职要干的那些事…… 入职审查的 法律风险防范 Offer CLOTHES 录用条件 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 社会保险 入职培训 入职登记 意义:防欺诈、应对诉讼 1 员工的基本信息 2 教育背景信息 3 工作经历信息 4 入职信息 5 健康信息 6 前工作单位信息 7 其他信息 8 声明信息 9 员工签字信息 家庭成员、紧急联络 10 人以及通信地址信息 举个栗子 EXAMPLES 入职审查 某餐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招聘了一名姓李的 楼面经理,入职后,李经理工作积极,表现良好。 在李经理的努力下,企业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员 工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有了明显提 升。四个月后,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另一家餐饮企 业电话,称李经理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入职审查 风 险 提 示: 《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 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入职审查 审查要点 入职材料真实性审查 劳动关系解除 或终止的审查 竞业限制义务的审查 查审职入 序号 调查内容 如 何 查 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1 年龄 童工与未成年工 “ 三不” 2 学历、经历 欺诈、合同无效 核查、诚信承诺 3 健康状况 解约受限、隐性成本增加 体检 4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连带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 5 竞业限制状况 连带赔偿责任 核查、承诺 6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手续 违法处罚合同无效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和 资格查验 应聘人员身份查证网站: www.ip138.com 学历资格证书查证网站: www.chsi.com.cn 英语四六级查证网站: www.cet.edu.cn 其他方法: 吓唬法、笔迹法、有效期、校验法 入职审查方法 举个栗子 FOR EXAMPLE 入职体检 某高科技公司赵总的专职司机辞职后,该岗位一直处于空 缺状态,赵总很是烦恼,并屡屡责备人力资源部门。某日, 王某来应聘,赵总很是高兴,亲自面试。面试后,赵总颇为 满意,钦定月薪 3000 元,并指示人力资源部门立即为王某 办理入职手续。王某入职一个星期后,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 声称患有糖尿病,须入院治疗…… 检体职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工作时间(总计) 工作时间(本单位) 医疗期       五年以下 3 个月 五年以上 6 个月 五年以下 6 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9 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2 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18 个月 二十年以上 24 个月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病假成本  病假工资 最低工资的 80%  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经济补偿金 /  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到 岗 通 知 书 即录用通知书, 先于劳动合同前, 基本上包含岗位、 工资、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休假、 福利等。 最好不用 “ 录用”二 字 xx 员工 : 祝贺您已通过本公司的笔试和面试! 一、以下是本公司给您的到岗须知: ( 1 )您的入职部门: xx ( 2 )您的任职职务: xx ( 3 )您的工作地点: xx ( 4 )您的工作时间: 9:00AM——17 : 00PM ,每周五天 ( 5 )试用期从实际工作日起算 x 个月;合 同期限从收到有效证明(劳动手册 / 退工单 / 求职登记表)起算 x 年 ( 6 )您的月薪:试用期间底薪 xxxx 元 / 月,考核工资 xxxx 元 / 月左右(根据 实际考核情况计算),其它津贴福利 xxxx 元 / 月(津贴项目 xxxxxx ); 以上均包 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个调税,每年 按 12 个月计。 ( 7 )在任职期间,在办理录用等相关用工 手续后,公司提供国家规定的保险及其他规 定之福利或保障。 二、请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星期 x ) xx:xx 时携带下列资料向本公司人力资 源部办理报到: ( 1 )本份到岗通知书; ( 2 )身份证正本 ( 3 )学历证件正本 ( 4 )退工单 / 劳动手册或求职登记表 / 养 老金保险转移单 ( 5 )最近一寸彩色照片 4 张 ( 6 )录工体检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体检医疗机构: xxxx 三、此份文件仅为协议通知书,请在收到到 岗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一份签字确 认后邮寄给人事部。如果劳动合同与本通知 有差异,以劳动合同为准。 再次热忱欢迎您的加盟! XX 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 □ 本人接受此通知书所列内容。 签名 日期 Offer 基本信息、离职证明、社保记录 体检报告等材料审查合格 效期内双方签章 岗位取消等失效条款 生效 / 失效条款 特别条款 发放时间 走完审批流程 入职体检合格 录用条件条款 冲突条款 举个栗子 EXAMPLES 合同签订 2008 年 3 月 20 日,李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终止时间为 2011 年 3 月 20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 事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 2012 年 3 月 20 日李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 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 2011 年 4 月 20 日至 2012 年 3 月 20 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工资 44000 元。 过渡期权利义务: 约定;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用工之日 0 天— 1 天 但 可 不 以 建 签 订 立 劳 劳 动 动 关 合 系 同 建 签应 当立 订 劳 建 劳 动 立 动 合员关 同工系 工 名 册 用工之日起 1 个月 1 天— 1 个 月 用工之日起 1 年 1 天— 1 年 时合签 间同订 最劳 后动 1 年以后 推定不定期合 同的起始时间 支付两 倍报酬 劳动关系确定 时间图解图 推定为不 定 期 合 同 工作内容 合同签订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方式 入职登记表 劳动合同书 职业危害 已履行告知义务确认书 安全生产状况 易忽略支出 劳动报酬 企业的告知义务:主动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合同签订 必备条款 1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 3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无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易出错之处 操作技巧 订签同合 时 间 控 制 劳动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 0 A3 个月 0 3 个月≤ A1 年 ≤1 个月 1 年≤ A3 年 ≤2 个月 ≥3 年 ≤6 个月 -— ≤6 个月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合同签订 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 用期的,试用期不 成立,该期限为劳 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解除:员工无 需任何理由提前三天 通知用人单位;用人 单位则要证明员工不 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 10/23 录用条件 1 诚信信息,也即防欺诈信息 2 入职手续条件 3 身体健康条件 4 岗位职责条件 5 遵守规章制度条件 6 兼职条件 7 档案存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8 绩效考核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政府规定不得雇用者; 经公司指定医院实施身体检查不合格; 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无法提供甲方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 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在限制范围之内; 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10 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或不按甲方制定的劳动合版本签订劳动合同; 11 12 13 14 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到岗; 通缉在案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在试用期内乙方因病致使工作无法进行。 规章制度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八类规章制度: 1.劳动报酬 5. 保险福利 2.工作时间 6. 员工培训 3.休息休假 7. 劳动纪律 4.劳动安全卫生 8. 劳动定额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有效要件 内容合法 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要求: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 体职工讨论,提出方 案和意见 程序合法 起草(讨论)、协商、公示 1 公式或告知,使劳 动者知悉规章制度 内容 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 协商确定 3 规章制度 公示或向劳动者告知 1 在入职登记表中确认已知悉规章制度并遵守它; 2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列明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 3 发放员工手册; 4 规章制度的培训考试。 5 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公布法,但最好与前面四种结合使用。 岗位职责 何如 1 罗列和归并基础性的工作活动(工作要素),并据此明确列 举出必须执行的任务; 2 指出每项工作任务的目的或目标; 3 分析工作任务并归并相关任务; 4 简要描述各部分的主要职责; 5 把各项职责对照职位的工作目的,完善职责描述。 制订岗位职责 易忽略之处 实用技巧 社会保险 特点 规范制度 加强责任 强调维权 责任重 强制征缴、加大罚则 位阶高 法律 维权意识强 强调知情权、优先支 付、保证救济 入职培训 培训内容 发展历程 业务 企业文化 规章制度 组织结构 员工行为规范 企业用人风险控制路线图 例外制度 完善信息 健全制度 谨慎承诺 规范流程 严格审查 企业 HR 管理应该树 立 的四种意识 证据意识 法律规则意识 风险防范意识 人力成本控制意识 企业 HR 管理中的“四个必须” 必须知晓 HR 管理 各个环节的法律风 险 必须知晓操作方式 必须知晓操作方式 必须保证畅通的劳 动法专业咨询通道 提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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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专题研究(精简版)

劳务派遣专题研究(精简版)

劳务派遣专题研究(精简版) 核心知识点: 1、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 往用工单位,使其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 相关待遇。劳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劳务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管理权。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3、工伤与职业病检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 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退回;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退回;用工单位被依法 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退回 ;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可以退回。 5、对外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 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对内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签订合同的标的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 8、劳务派遣试用期。用工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案例:20XX 年 4 月 30 日,上海元生派遣有限公司将王某派遣至上海隆亨食品有限公司工作。 20XX 年 6 月, 王某因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被隆亨公司退回至元生公司。之后,元生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20XX 年 7 月,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隆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元生公司将王某派遣至隆亨公司工作,后隆亨公司以王某违纪为由将王某退回到元 生公司,元生公司据此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真正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 元生公司,而非用工单位隆亨公司,最终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也是元生公司。因此,王某要求承担违法 解除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元生公司,当然,如果王某认为隆亨公司实施了非法管理权,则可以要求隆亨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知识点: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 位,使其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 遣用工则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 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 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 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 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 支付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 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在进行劳务派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原则: 1、不得再派遣原则。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不得向本单位派遣原则。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派遣用工不超过 10%原则。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 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4、不得非全日制用工原则。劳动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同工同酬原则。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6、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 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二、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案例:20XX 年 5 月,赵某被上海优星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优星公司)派遣至上海同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天公司)担任保安员。20XX 年 6 月,赵某以两公司拖欠其工资 22000 元,加班费 9200 元,申 请劳动仲裁。后仲裁裁决优星公司支付赵某拖欠工资 15000 元及加班费 6000 元,共计 21000 元,驳回赵某 其余仲裁请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中,优星公司系派遣公司即用人单位,赵某系被派遣劳动者,同天公司系用工单位。与赵 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是优星公司,而赵某与同天公司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因此,支付派遣劳动者工资的主体应当是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加 班费、绩效奖金等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综上,派遣公司优星公司应当支付赵某拖欠基本工资 15000 元; 用工单位同天公司应当支付赵某拖欠加班费 6000 元。 知识点:劳务派遣涉及了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比较,缺少实际意义上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派遣单位不是直接 雇佣劳动力,而是在雇佣和使用上出现了分离,作为雇主的派遣方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厂房 、 生产工具等,且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缔结的劳动契约的履行涉及第三人用工单位,要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 所进行。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在用工过程中, 用工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 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这点很 重要,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支付的)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 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民事合同 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平等性决定了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平等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对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 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双方不能够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协议,否则部分协议无效。 三、工伤与职业病检查 案例:20XX 年 3 月,张某被上海一盛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盛公司)派遣至上海龙兴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张某不慎被机器砸伤右手,因一盛公司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保, 故张某申请仲裁,要求一盛公司与龙兴公司共同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审理中,龙兴公司辩 称,其与一盛公司书面约定,由一盛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社保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故应由一 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一盛公司确认曾签过该书面协议但是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对张 某的法律责任。 案件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应由一盛公司对张某的损害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龙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 , 在本案中因未缴社保的责任在于一盛公司,如果龙兴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一盛公司追偿。 知识点:1、工伤理赔方式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 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 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险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而不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 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关于劳务派遣社保方面的特殊规定:1、派遣单位 缴纳: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 2、派遣单位的分支机构缴纳: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 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代为缴纳: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先行承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 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 行承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将非本市户籍员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设在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岗位 工作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职业病检查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 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 案例:20XX 年 5 月,上海市松田机械有限公司因内部经济机构调整,经批准裁减一部分员工。员工赵某系 上海迅达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松田公司的员工,经协商后被退回至迅达公司。20XX 年 6 月,讯达公司解除 与赵某的劳动关系。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讯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因经济性裁员被退回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在本案中,松田公司将赵某退回讯达公司后, 迅达公司不能够直接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正确的做法是与赵某协商将其再次派遣至其他单位或者与其协 商解除劳动关系。 知识点: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退回。劳动合同 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 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 十九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 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如下: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 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 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不得退回情形: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 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的处理: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后,妥善处理问题的关键是:用人单位要解决好被派遣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及相关费用支付。在劳动者存在过错退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并可以 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为无过错退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与劳动者解除 劳动关系。当然,在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以后,用人单位也可以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将劳动者重新 向其他用人单位派遣。 五、被派遣劳动者履行职务活动中对外损害时,责任承担主体 案例:20XX 年 5 月,赵某在为上海某通有限公司派送邮件过程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交通事故, 为此张某花费医药费 5 万元,后张某起诉赵某、上海某通有限公司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审理中, 上海某通公司抗辩称,赵某系上海文桥公司派遣至其公司,因赵某与上海文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 当由上海文桥公司承担赔偿事宜。 案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因此,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过 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赵某是接受用工单位上海某通公司管理的,且是在为某 通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赵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上海某通公司承担。而在事发时文桥公司并 无过错,故文桥公司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六、被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案例:20XX 年 5 月,刘某被上海文生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远轮机械公司工作。20XX 年 6 月,刘某在未 通知远轮公司的情况下,不辞而别,致使远轮公司一部价值几十万的机器严重损坏。远轮公司遂申请仲裁 , 要求刘某赔偿损失,并要求文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辞而别,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派遣公司因为存在选人用人不当的责任,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远轮公司要求刘 某与文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七、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和联系 案例:20XX 年 5 月 31 日 16 时 30 分许,吉优境公司的员工刘克北在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高潮路 XXX 号康 德莱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孝宇因琐事激惹刘克北并与之发生冲突,后刘克北手持钢管追打已逃 跑的程孝宇,击中其头部,造成程孝宇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随后,程孝宇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 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2,106.72 元(其中吉优境公司垫付 199,000 元)、辅助 器具(轮椅)购置费 605.40 元。经鉴定,程孝宇构成重伤。 刘克北系吉优境公司的员工,吉优境公司与康德莱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克北被派遣至康德莱公司 担任保安工作。 程孝宇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克北、吉优境公司、康德莱公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务派遣期间,因被派遣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方 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刘克北系受吉优境公司派遣至康德 莱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事发于刘克北在岗时间,虽然程孝宇系遭刘克北追打致伤,刘克北的侵害行为超出 了其职责范围,刘克北是在阻止程孝宇摆弄路障时与其发生冲突的,故其行为仍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属 于履职行为的延伸,应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康德莱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刘克北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于法不悖,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吉优境公司在选派刘克北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职 责,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程孝宇在刘克北在岗履职时以琐事激惹对方, 引发双方冲突,导致被对方追打受伤,主观上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判决康德莱公司作 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 80%的赔偿责任,刘克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优境公司作为刘克北的派遣单位,在 派遣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 20%的范围内补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 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 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 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本案中,根据康德莱公司与吉优境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以及 吉优境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每周会议记录,可以证明康德莱公司委托吉优境公司对康德莱公司厂区提供 保安服务,吉优境公司享有对劳动者和劳动生产的管理权,掌握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直接对厂 区保安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而康德莱公司不直接参与厂区保安的管理,不对厂区保安实施指挥、控制 , 也并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显然,刘克北、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三者之间不形成劳务派遣关 系。刘克北与吉优境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康德莱公司、吉优境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而刘克北 与康德莱公司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刘克北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程孝宇发生纠纷 致程孝宇受伤,鉴于刘克北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吉优境公司承担。 刘克北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准许。另根据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及(2013)嘉刑初字第 196 号刑事 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程孝宇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吉优境公司的责任,故吉优境公 司应承担本案 70%的赔偿责任,刘克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点: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单位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使其在用 工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因此,鉴别劳务派遣关系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 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二是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三是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 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因此,鉴定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 存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八、劳务派遣的试用期问题 案例:20XX 年 9 月,吴某被上海民生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上海天天服饰公司工作。20XX 年 1 月,天天公司 以吴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吴某退回民生公司,民生公司遂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吴某遂 申请仲裁,要求民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天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知识点:用工单位不能单独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 动关系,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本案中用工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约定试用期是无效的,吴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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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劳务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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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劳务分包管理 制度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劳务分包管理 一、进场要求 1、营业执照。 2、经过年审的资质证书。 3、安全资格许可证必须是市一级及各区县劳动局颁发的。 4、法人委托书。 5、人员花名册及内容(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 6、施工周期超过 30 天,必须办理工地出入证(照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费用 5 元/人) 7、进场的工机具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 8、施工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 动火必须到安全组办理动火手续。 9、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现场内禁止吸烟,高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系挂好安全带。 10、搞好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脚下净,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1、发生违章经教育、纠正不整改的单位,总包单位将进行罚款并责令其停工,严重者将终止合同。 12、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服从门卫管理,自觉出示证件。 二、组织管理 1、进场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配备,其素质、数量必须与合同或协议规定相符。 2、经本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系统图上的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不得兼其他职 务。因故需要离开现场必须请假。 3、现场体检不合格及经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必须清退出现场。 4、分包队伍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不经我项目部批准不得更换,其有事离开现 场必须经我项目部施工员批准。 5、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文件收发员、测量人员、试验员,其数量必须满足 施工生产及项目部要求,否则每缺 l 人对分包队伍罚款 500 元/人。 6、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工长、质量员、安全员等必须在现场组织监督施工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对经常不在现场的人员罚款 300 元/人,累计受到 3 次罚款者清退出现场。分包队伍必须补足管理人员,素 质必须达到工程要求。 7、分包队伍的任何人员必须尊重总包单位、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人员,不得无理顶撞。违者对当事 人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 元/人 次,并对分包队伍处罚 500 元/次。 8、分包队伍管理混乱,经常出现违反管理程序或规定时间,不服从总包项目管理者,对分包队伍现场负 责人处 300-1000 元/次罚款,累计出现 3 次将分包队伍驱逐出现场,分包队伍必须另换其他人,保证施工 的正常进行。如分包队伍施工连续 2 个月达不到项目部要求或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同样驱逐分包队伍现场 负责人。 9、 分包队伍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必须准时参加我项目部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对无故迟到者罚款 50 元 /人,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 200 元/人。 10、分包队伍必须依据项目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报项目工程施工部检查备案,否 则罚款 500 元,并勒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齐全。 11、分包队伍不得拒收、拒签我项目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方案等文件,否则罚款 200 元/次。如有异议可用回函解决。 12、项目部的任何罚款无须分包队伍签字确认,我项目所发函件即为扣款依据。 13、分包队伍人员的增减、进出场、材料、机械设备进出场必须报项目工程施工部批准,然后方可办理有 关手续。 14、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各种表格及报表。 15、任何施工现场布置必须有方案、有计划并经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16、任何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现场管理 1、所有分包队伍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戴安全帽、并随身携带出入证件。 2、现场内的布置必须经过我项目部审批,所有标牌、标志的张贴悬挂,由项目部根据公司规定制作。 3、 所有分包队伍施工管理人员须着装整洁,头发理顺,注意举止行为。 4、分包队伍对公司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有统一编号,并且有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否则 我项目部拒收。 5、施工现场内严禁任何人使用明火或开小炉灶。违者罚款 300 元/人。 6、进入施工区域戴好安全帽,并符合规定,违者罚款 10 元/人 次。 7、现场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小便 50 元/人 次,大便 200 元/人次。 8、爱护现场内的安全、消防、测量、照明设施及有关标牌等,违者罚款 50 元/人,并负责赔偿损失。 9、现场内严禁乱抛垃圾、烟头、水果皮、废纸等,否则每起罚款 50 元/人。 10、必须保证所张贴悬挂标牌的完好,标识的颜色清晰无褪色。所堆放物品无论堆放时间长短,必须堆放 整齐。 11、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带有金钱性质的赌博,酗酒行为,否则对分包队伍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四、施工管理 1、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成立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明确; 2、所有分包单位施工前报详细的分项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的每月 24 日由分包项目经理(队 长)报下一个月的月进度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随时调整总进度计划; 3、所有分包单位在施工前,报相应的各种资质证明一份,(包括:厂家资历一套、安全许可证、特殊工种 上岗证等)所有资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场施工; 4、所有材料(原材或半成品)进场后,分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向分管技术负责人书面报验,并附相应的 材质证明资料原件一份(包括各种材质证明、合格证、准用证、材料检验报告、厂家试验报告、厂家评定 资料等)资料验收合格后,进行进货检验,合格并作好书面签认后,方可安装或使用; 5、进入施工现场后需做复试或见证试验的材料和工序,由分包单位取样,但必须在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 监督下进行; 6、坚持“方案先行”,分包单位施工前,首先由技术负责人上报具体的施工方案给分管技术负责人,项 目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7、分包工程的各工序完成后,分包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分包质检员按照项目资料报验要 求,以书面形式报项目部质检员验收,质检员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签认后方可进行下道 工序; 8、 所有分包队人员不得直接找监理、甲方、设计报验,所有检验、试验等均由项目总包单位报验监理、 甲方、设计; 9、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设计问题,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向分管技术负责人反映,由分管负责 人与设计、甲方、监理联系,并办理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0、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图纸更改、洽商等,均由项目资料室按照资料管理程序,统一发给各相关分包单位 施工技术负责人; 五、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队伍的班前安全教育:由分包队伍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 反馈到项目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转交安全总监。(其他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列举) 六、质量管理 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点控制在 6%以内,依次验收成优率 100%;因此各分包单位必须依据此目标制定切实可 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且报我项目部确认,方可执行。无此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1、任何施工之前分包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技术及质量标准的交底,并报项目部备案,否则将 罚款 50—100 元/次。 2、项目质量管理原则:分级控制,分段监督,统一申报。即:分包队伍质量控制,项目部质量员进行质 量控制。分段监督就是施工操作阶段由分包队伍质量员监督,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的负责工程 师进行质量监督,施工完毕后,项目部质量员把关验收。统一申报就是由项目部向监理方、甲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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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管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用工风险管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用工风险管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现在越来越多企业将保安、清洁等方面的劳务需求交给外部的专业服务机构来完成,企业通过这种劳务外 包的方式既能获得专业的服务,也能节约企业的用工成本。 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忽略甚至混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往往让企业付出更大 的用工代价。那么,本文试从对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进行比较,为企业在管理用工风险时提供一点启发。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实际上,劳务派遣就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实 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分开的。 什么是劳务外包▼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劳务外包,但是我们从江苏省和江西省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窥探到劳务外包的含 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XX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 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 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江西省《关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工资总额统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务外包是指劳务发包 单位将本单位部分业务的劳务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承包单 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完成劳务承包任务,劳务发包单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承包单位支付劳 务外包费用的一种外包承揽经营形式。在劳务外包活动中,由劳务承包单位在劳务发包单位支付的发包费 用中支付给劳务承包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承包单位负责按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统计。” 因此,从实践和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外包指的是企业作为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部分业务或工 作内容发包给相应的领域的承包单位,双方签订劳务或服务外包协议,发包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向承包单位 支付服务费用。劳务外包类似于劳务承揽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来约束劳务发 包单位和承包单位。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01 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双方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双方按劳务外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没有太多公 法的约束,合同双方比较自由的约定合同内容,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在里面。 劳务派遣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而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本身在制定时就更倾向保护劳 动者,因此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公法的性质,更多的约束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已 在劳动法律中作出规定,协议内容中意思自治的部分较少。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 关系,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实际用工关系。 02 用工管理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劳务人员由劳务承包单位管理,劳务发包单位不直接向劳务人员安排任务,也不能直接要求 劳务人员适用劳务发包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中的劳务人员受实际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实际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劳务人 员。 03 费用结算方式不同 劳务外包是按照劳务外包协议中约定的工作量、工作成果来结算的,核心内容是按“事”来计算费用。 劳务派遣是按劳务人员的人头数、工作时间来结算的,核心内容是按“人”来计算费用。 04 主体资质不同 劳务外包中的劳务承包单位除了是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外,一般对劳务承包单位并无特殊的经营资质要 求,比如清洁的劳务外包。 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根据劳动法律规定获得劳动部门许可的劳务派遣资质,才可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向 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 05 责任不同 劳务外包中,依据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劳务发包单位只与劳务承包单位之间存在权利 义务关系,因此劳务发包单位一般不对劳务人员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中,即使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依据劳动法律规定,劳务人员在为实际 用工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何降低用工风险▼ 通过上述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用工成本还是责任承担等方面来看,企业在 实际用工时更愿意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那么企业在采用劳务外包的用工方式时应当如何厘定劳务外包与 劳务派遣,要注意哪些问题,以减少企业用工纠纷和降低用工风险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01 注意用工方式 企业在采用劳务外包时,劳务人员应当由劳务承包单位直接管理,企业注意不要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并避 免发生如下行为: (1)在劳务外包合同中约定劳务人员的岗位数量并按岗位人头数支付费用,有权直接辞退劳务人员等内 容。 (2)参与劳务承包单位对劳务人员的招聘过程,对劳务人员进行面试。 (3)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务发包单位直接指挥、管理劳务人员,直接安排工作任务。 (4)向劳务人员提供员工手册,直接要求劳务人员遵守劳务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 (5)要求劳务人员定期参加劳务发包单位的管理会议。 (6)核定劳务人员的考勤、工资,对劳务人员作出纪律处分等。 02 注意费用支付方式 企业应当避免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应当避免采用由劳务承包单位委托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 劳动报酬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委托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也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派遣。 劳务发包单位向劳务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外包费用应当按照工作量、工作结果来结算和支付,避免按照劳务 人员的人头数结算费用。 03 注意劳务承包单位的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务承包单位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那么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也很大可能 会被认定为是劳务派遣关系。虽然劳务派遣资质只是作为判断的其中一个因素,但是为了降低被认定为劳 务派遣的风险,建议企业在选择劳务承包单位时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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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外包

劳务关系外包

劳务关系外包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 是指一方提供劳务(劳动生产活动),另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 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 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由当事人双方 协商确定。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 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 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 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 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 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 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 12 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 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外包 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 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外包是一个战略管理模型,所谓外包 (Outsourcing),在讲究专业分工的二十世纪末,企业为维持组织竞争核心能 力,且因组织人力不足的困境,可将组织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公司 , 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品质,集中人力资源,提高顾客满意度。外包业是新近 兴起的一个行业,它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活力。 劳务关系外包 劳务外包定义 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 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 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必须说明的是,像烽火猎聘公司等 提供的猎头服务的工作应该也属于外包的范畴之内,只是这类外包的工作更专 业化一些。 外包的意义 当您遇到这样的人事烦恼:员工的录用及调档,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转移等 操作费心费时;各种人事办事机构和政策复杂多变,一旦人事工作出了差错,容 易让公司遭受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企业迅速发展,在各地设置分部,总部的人 事经理往往鞭长莫及……本公司一系列专业和高效的人事事务外包,为您:规 避风险,规范操作,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为企业增值,让员工满意,提升人 事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 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 事管理流程包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 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 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 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 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核心工作不能也很难。 劳务外包的好处 1.管理规范,提高用工安全。一方面,本公司负责托管人员的相关事务,并向 其提供有关劳动方面的咨询,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本公 司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的咨询并给出合理化建议,可以有效为企业规避用工风 险。 2.成本低廉,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 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免去企业管理者相关人事管理流程中大量机械重复性的 工作,使管理者能投入到其它能使企业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动中。 3.服务全面,提高员工工作热情。本公司为托管人员办理一切人事代理手续, 免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对企业的责任心增强,更 具工作热情。 4.降低用人风险。与劳务派遣相比,用人单位(发包方)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生产线外包简介 因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 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 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由于市场的变化加快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采取按照订单生 产的模式,相比按照库存的生产方式更加复杂和难以预测,加上生产外包,使 得企业必须与承包商共同面对客户的需求并设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并非指 最终用户)往往关注这样几个方面:产品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和服务,如 何通过有效的生产外包管理来满足客户的期望是探讨的重点,因为外包不是目 的,而是为了更好满足于客户采取的有效手段和资源利用。 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季节性强的、 不定期性生产的生产环节或是生产线外包出来,由我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按计划 和指标进行生产。这样,企业就可以集中主要的精力、人力和财力等从事核心 业务或是增值大的业务,以实现企业运营效益的最大化。 生产线外包业务流程: 生产线外包对企业的优势: 1、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资本运作的回报率 2、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 3、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 4、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 5、避免机构臃肿现象导致的运转不灵的结果 6、其他 生产线承包的成功运作,是人力资源派遣和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的一种新模式 , 既体现了人力资源派遣在用工上的优势 ,又使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在步调等方面 的相一致,是现代企业从生产成本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充分考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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