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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通知书(存根) ×劳仲案字〔 〕第 号 : 本委受理的 与 一案,因你(单位) (并写明案由)劳动争议 (写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你(单 位)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诉书副本 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 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 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 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 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 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 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五、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营业执照(被 诉人系用人单位)或身份证(被诉人系劳动者)复印件。 年 月 日 (仲裁委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通知书 ×劳仲案字〔 〕第 号 : 本委受理的 与 一案,因你(单位) (并写明案由)劳动争议 (写明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你(单 位)应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诉书副本 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 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 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 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 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 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 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五、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营业执照(被 诉人系用人单位)或身份证(被诉人系劳动者)复印件。 年 月 日 (仲裁委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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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年× ×月××日经××××仲裁委员会作出(××××)×××字第××号裁决,由于 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 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 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 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字 第××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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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法解读 郑州师范学院 杨宪民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析】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 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 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 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 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 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 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 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 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 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 (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 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 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 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予以 处理,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也不利于 用人单位生产秩序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关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 中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属于劳动法律范畴。按照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应当对劳动者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 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 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 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 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 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两种不同意见,立 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一方面,本法作为一部程序法, 程序法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 上的合法权利,因此,将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适当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 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作 为弱势一方,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在这方面可以 在“对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一裁终局”等一些具体 的程序制度的设计上有所体现,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宜只规 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 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 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 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 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 如果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上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话,那么本法则 是从程序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 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 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 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 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 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 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 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 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 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第一个环节—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 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在上 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 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 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 第二个环节;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 这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每 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 一个环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 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 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 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 形。在上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 理,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 争议。所谓除名,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 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 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辞退,是 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 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 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 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 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 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 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 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 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 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 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 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 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 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 准而产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 发生的争议 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 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主要谈一下“经济补偿”和“赔 偿金”。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根据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 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 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执 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 人一单位进行协商和解的规定。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 过自行协商,或者劳动者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 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从而使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化解, 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的一种活动。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环节。发生劳 动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有利于使劳 动争议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防止矛盾激化,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 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体制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 审”来概括,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进行协 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 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 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 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 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形式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 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 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本条是关于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该 2002 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若干规定》第一条规 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 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 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也就是说可以 理解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 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 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 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仲裁。 【解读】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 可以申请仲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 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解读】本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 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决 定设立的,其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 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 仲裁,也称公断,其基本含义是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 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断。仲裁不同于调解,仲 裁属于一种法律行为,调解只是中间人的劝告和建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 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 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使 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 即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 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 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 准司法的仲裁制度,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具有法 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 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 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 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 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析】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 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 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 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 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 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 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 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 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 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 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 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2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 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 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 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 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 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 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 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 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 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 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1)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 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2) 向有关部门请求 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 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 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 对方当事人同 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答应支付。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 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 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 2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 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 效期间。本条第二款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 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 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 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 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 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 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 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1 .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因权利 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才发生的,因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止 的事由应是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无法预 知的客观障碍。本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 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 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根据《民 法通则》第 153 条规定,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 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 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 如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无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等。 2 .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 计算。”因此,在发生仲裁时效中止时,已经进行的 诉讼时效仍然有效,而仅是将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 仲裁时效期间,也就是将时效中止前后时效进行的时 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四)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 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 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 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 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一单位拖欠劳动 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 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 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 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 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书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人:郑州 ( 市 )×× 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址: ×× 市英才街 ×× 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电话: ×××××××× 被申诉人:张某 申请要求: 1. 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 35 万元。 2. 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2008 年 10 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 《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 ×× 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 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 8 年。 2010 年 10 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 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综上所述 ( 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 ) ,根据劳 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 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以实现请求事项。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 35 万元的 损失。 此致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 市 )×× 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8 日 附件:协议一份。 ( 略 ) 出国证书一套。 ( 略 ) 费用支出票证。 ( 略 ) 一、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 者打印。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 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二、“请求事项”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 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 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 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 三、“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 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 一 ) 事实 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 内容,包括: (1)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争议 的发生、发展过程; (3) 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4) 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 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 不要相互矛盾 ; 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 ; 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 ; 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 清楚,不要含糊其词 ; 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 影 ; 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 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实。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所叙述 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胜负。 对证据的要求是: (1) 要列举证据名称和内容,证明 何事 ;(2) 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 ;(3) 要写明 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请予调查 ;(4) 要提交证 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一般是先提交复印件或者抄件, 到开庭时才提交原件。 ( 二 ) 理由 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 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 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 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 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 条、款、项,不能只引条。 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 强词夺理 ; 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 ; 三要有针 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 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的规定。 (一)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 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 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仲裁程序始于仲裁当事人的 申请,但仅有申请还不能开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是 仲裁当事人的行为,仲裁申请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须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 理,那么仲裁程序就不可能发生。只有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仲裁 程序才真正开始。申请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请的 结果。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结合。 (二)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 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 1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 .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 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申请人是为 了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才是合格的申请 人。 4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5 .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 就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 本条“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不予受理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 请仲裁是申请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 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就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 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便于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 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 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 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受理后的仲裁准备工作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 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 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 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 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解析】本条是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书与裁决书虽然法律效力相同,但在何时生效上 却不同,调解书并非作出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等到当 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而且要求双方当事人签收,也就 是说,既不是一方当事人签收就对该方生效,也不是 一方签收就对双方生效,而是只要一方未签收就对双 方都无效,只有双方都签收,才对双方都有效。 调解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 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 签署后,调解程序终止; (2)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 表示拒绝调解的,调解程序终止; (3) 仲裁庭根据实 际情况认为不宜调解,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第一种 情况下的终止,标志着案件审理完毕;后两种情况下, 调解程序终止后,审理活动自动转人仲裁程序。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 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 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 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解析】本条是关于仲裁裁决如何作出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仲裁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 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 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解析】本条是关于裁决书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 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 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 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析】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 制度。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 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 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 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 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 的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 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 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 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 的问题。 1 .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 (1)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2) 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3) 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涉及经济补偿的有: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 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 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 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因劳 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是因经济性裁员,用 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是 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 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 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 偿金包括:①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 法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 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 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 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 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 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是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 2 .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 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 规定。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 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 领域的主要方面。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国家劳动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1) 通过规范性文件加 以规定。 (2) 标准明确。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规 定。 (3) 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 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本条关于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一单位不能直接 提起诉讼。 (2) 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 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 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 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 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 提起诉讼。 (3) 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 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 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 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提起诉讼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解析】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 (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 1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 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包括: (1)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一裁终局的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 律效力; (2) 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一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 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原来: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 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 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 3 人以下的 ,20 元 ;4 至 9 人 的, 30 元; 10 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50 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 每件 3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争议金额在 1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的案件,每件 500 元;争议金额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含 5 万元)的部分, 按 3 %收费;争议金额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 元)的部分,按 2 %收费;争议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 按 1%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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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文书样式 1 目 录 申 请 仲 裁 须 知..................................................................3 仲 裁 申 请 书 ....................................................................6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9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10 立 案 组 庭 审 批 表 .................................................................12 受理通知书........................................................................13 不予受理通知书....................................................................15 应诉通知书........................................................................18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19 答 辩 书..........................................................................20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22 授 权 委 托 书................................................................23 举 证 通 知 书....................................................................25 证 据 清 单.......................................................................27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28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30 回 避 申 请 书....................................................................31 委托鉴定/勘验函...................................................................32 调 查 笔 录.......................................................................36 庭前调解建议书....................................................................38 庭前调解笔录......................................................................39 庭审笔录..........................................................................41 仲裁庭评议笔录....................................................................45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47 案件中止处理审批表................................................................48 撤回仲裁申请书....................................................................49 仲 裁 调 解 书....................................................................50 仲 裁 裁 决 书....................................................................52 仲 裁 决 定 书....................................................................56 仲 裁 结 案 审 批 表 .................................................................58 送 公 达 回 证....................................................................60 告...........................................................................61 先予执行申请书....................................................................62 移送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函............................................................64 仲裁建议书........................................................................65 2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仲 裁 须 知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 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 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 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 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 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3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 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3)申请仲裁 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 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 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 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 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 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 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 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 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 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4)被申请人为 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5)被申请 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 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我委工作人员的帮 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请委托符合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进行调解、 仲裁。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 4 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 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项请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员会地址: 电话: 邮编: 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电话: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申请仲裁须知》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 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为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仲裁时效 、 管辖范围、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书面材料、受理条件、风险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为方便和帮助 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区域及管辖划分,填写第二条本委 的管辖范围,第五条第二款中当地的工商行机管理机构地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地址,第六 条中的本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方式、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等。 5 2.因各地对劳动人事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员会根 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援引。 3.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请人的注意 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姓名) 出生: 年 性别: 月 日 民族: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 申 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 职务: 所: 联 系 电话: 第 三 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住 职务: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4. 6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 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要求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事项外,仲 裁申请书还应当注明劳动者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仲 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 申请书》。 7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 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信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 关系人。在工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 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 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 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 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 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 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 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 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 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 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 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 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 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8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 收件回执(一式二联) 收件单位(盖章) 编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收 件 人 收件时间 案由 已收材料清单(打“√”部分) □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材料一式二份共 页 □企业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答辩书一式二份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师执业复印件二份 □其他: 申请人签名确认: 日期: 备注:现先接收仲裁申请资料,待本委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请当事人妥善保管本《回执》。当 事人可自仲裁机构接收《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来电或来人查询受理结果。申请人领取本委发 出的《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将本《回执》交回本委。 本委地址: 联系电话: 仲裁文书样式之三《收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 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 9 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的证明。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填写该收件回 执,并加盖印章(或收件专用章)。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规范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收件回执。 3.根据实际收取的材料情况选填“已收材料清单”,未在列明选项之列的,在“其他”项 中列明。 4.仲裁工作人员填写完毕后交提交材料的当事人签名确认所填信息,并注明收件日期。备注 栏中可告知查询方式。 5.仲裁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文书样式之四 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等 人与 (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 律规定,现推举下列人员为代表人: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通讯地址 10 联系电话 备注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签名加盖指模): 代表人权限: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四《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 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 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 动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推举的代表人应为三至五名。在申请书中写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所有参与并同意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均应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被推举 的代表人应当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 3.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自己留存。 4.代表人如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的主张,同意和解,进行调解需征求申请人同意, 在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上予以载明。 11 仲裁文书样式之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立案组庭审批表 ×劳人仲字〔20 〕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案 情 摘 要 审 承办人 批 意见 意 承办人: 年 月 日 见 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组成人员 仲 裁 员: 书记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五《立案组庭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三款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 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12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 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和组庭时填写的格式文书。因立案的同时需由相关负责人一并指 定仲裁员、书记员进行组庭,为减化仲裁文书,将立案与组庭合并在一张审批表中处理。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全称。 2.案情摘要中应按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简要概括案情,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3.承办人应在承办人意见栏中写明拟办意见。拟不予受理的,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4.审批意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受理或不予受理决 定应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5.案件受理之日是指此表上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的日期。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限计 算,从此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计算。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文书样式之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国人民共和 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 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 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四、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 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 13 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五、申请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补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2.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六《受理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 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 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 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限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 期为准。 4.申请人需在指定期限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明材料,可在通知书第五项下增条续写。如 没有指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此项可略去。 5.本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如是用人单位的,应随同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申请人送交 14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时间可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仲裁文书样式之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年 月 日送来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已收悉。 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 1-5 及第 8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因第 6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因第 7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 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劳人仲字〔20 申请人 于年 月 〕 号 日送来的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 )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项: 1.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4.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6.本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7.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8.其他 二○ 年 月 日 附注:因第 1-5 及第 8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因第 6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因第 7 项事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 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文书样式之七《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存根)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 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 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 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案件,通知申请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仲裁委员自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 审核: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是否在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内、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 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2.本通知书应在决定不予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送交仲裁申请书的日期应以收件回执记载的日期或申请人正式递交完整材料的日 期为准。 4.填写本通知书应着重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 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申请人主 体不适格;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等。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 当受理的,除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管辖问题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向当 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向 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 准备齐备申请材料后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存根应留存于案件中。 7.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7 仲裁文书样式之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本委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不按时提 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 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 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 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 书。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八《应诉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 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 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 18 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 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 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通知被申请人应诉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时间一般为十日。本通知书应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申请人。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 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 申请。在本通知书中可以告知相关时限。 4.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时,应同时填写送达回证。送达本通知时,可随同送达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第三人通知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决定(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依职权)追加你(单位)为 与 劳动争议一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四、有独立请求事项的,应于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 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 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 19 书。 二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九《仲裁第三人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通知书是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或 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使用的一种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通知中需明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是依职权追加的第三人。 2.本通知其他填写事项参照《应诉通知书》。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 答 辩 书 答辩人:名称或姓名: 地(住)址: 被答辩人:姓名或名称: 住 所(址): 申请人 与我(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答辩人针对申请人 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20 附件:1.答辩书副本 2.有关证据 份; 份共 页。 被申请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答辩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 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人应当写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信息等。 21 2.答辩内容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概括其答辩意见的要点,如争议事实、处理经 过、计算标准、对申请人仲裁请求是否认可及反驳理由等。 3.答辩人应按申请人、第三人的人数提交答辩书及证据副本。答辩书由答辩人签章,答辩 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 址: 性 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 请随附上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登记资料复印 件。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2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 (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 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 执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 行政部门登记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为准。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 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民族: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民族: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1.一般代理(代为参与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2.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代 签法律文书)。 23 委 托 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 的特别授权。 3.代理权限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二《授权委托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 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 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有关社 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 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 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 3 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 委托人。 24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举 证 通 知 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 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 前完成举证。确需延长举证时限的,须经仲裁庭批准并 在规定的时限内举证。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 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依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 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 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要履行相关 的证明手续。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 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 原物进行质证。 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 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 25 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 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四、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 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三《举证通知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 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 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 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 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因各地对仲裁举证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二条关于举证时限 26 的规定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指引,如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 完成举证”(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请求延期开庭在开庭三日前提出的规定), 或规定“于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或指定具体的年月日。 2.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注 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 序号 证 据 清 单 名 称 证 明 内 提交人: 提交时间:20 年 月 日 接收人: 接收时间:20 年 月 日 容 页数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四《证据清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 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7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 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 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当事人列明提交证据材料情况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 2.当事人应当概括其提供的证据名称及证据的内容,并与其实际提供的证据相符,页数相 对应。 3.提交人处由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提交的时间。 4.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副本。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 ×劳人仲案函〔20 〕 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 〔20 〕 年 月 号), 日受理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 ×劳人仲字 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经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委管辖。 附件:移送接收案件回执 二○ 28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五关于《移送案件管辖的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 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 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员会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的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移送管辖时使用的文书。如案件尚未受理,不采取移送 案件管辖的方式。 2.经查部分,写明移送管辖的事由,如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受移送案件仲裁委员会辖区内等。 3.本文书后应附移送接收案件回执,载明移送案件的具体材料及数量,移送、接收案件的仲 裁委员会均应填写的回执一式两份存档。 29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移送接收回执 原案号 ×劳人仲字〔20 〕 移送 号 函号 ×劳(人)仲函〔20 〕 号 移送单位 经办人 移送时间 20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经办人 接收时间 20 年 月 日 被申请人 申请人 第三人 移送案卷 内容清单 注: 1.本回执一式两份,请在收到移送案件后填写经办人及移送时间,并在接收时间处加盖公 章,将其中一份交(寄)回本委。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 邮政编码: 3.联系电话: 联系人: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六《案件移送接收回执》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 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 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 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30 本文书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决定移送至有管 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时,随移送的仲裁案件一并发送给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由受移送案件的 仲裁委员会填写盖章后交回移出的仲裁委员会的证明案件移送、交接时间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一式两份,应随移送的案件一并交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案件的仲裁 委员会填写完毕后将其中一份交(寄)回移交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在案卷中保存归档。 2.移送单位与接收单位均应在移送时间及接收时间上加盖印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回 避 申 请 书 案号 申请人 回避人 回避方式 申 请 回 避 理 由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备注 仲裁文书样本之十七《回避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 31 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 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 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 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供自行要求回避和申请他人回避时填用的格式文书,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合并填写。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回避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书记员、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2.回避方式有二种:一种为自行回避,即由审理或参与案件处理的回避人提出;另一种 为申请回避,即由当事人提出。 3.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 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4.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 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勘验函 ×劳人仲鉴/勘字〔20 〕 号 : 本委受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对 32 表 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 未就鉴定/勘验机构达成约定,本委指定)由你单位进行鉴定/勘验。鉴定(勘验)内容及要求如 下: 1. 2. 请将鉴定(勘验)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复本委。 二○ 年 月 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勘验函(存根) ×劳人仲鉴/勘字〔20 〕 号 受委托单位: 案 号: 申 请 人: 被 申请人: 第 三 人: 鉴定/勘验内容: 1. 2. 签发人: 年 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日 33 二○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八《委托鉴定/勘验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 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当事人约定 或指定的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填写本文书,选择项“勘验/鉴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选择项“当事人约定” 与“或当事人未就鉴定机构达成约定,由本委指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 2.委托函中写明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及需要委托鉴定/勘验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3.委托函中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合理的函复时间。 4.本表应用 A3 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 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 ×劳人仲字〔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34 〕第 号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 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外。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存根) ×劳仲人字〔 〕第 号 一、被通知人: 二、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三、本案定于 年 书记员: 书记员: 月 日 四、送达人: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 送达时间: 五、接受人签章: 送达方式: 受达时间: 六、附注: 仲裁文书样式之十九《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及存根 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 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5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 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时,使用的通知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通知中应当注明发送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 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即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 开庭地点。 2.本通知应写明未按规定到庭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裁决。 3.直接送达的,由接受人在通知存根中签章;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的,随通知附存根复印件 一份,请接受人签章后寄回。公告送达的在附注中注明公告的时间及原因。 4.本文书用 A3 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时 36 分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 年龄: 住(地)址: 调查情况(问、答或观察情况): 被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调查笔录》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 当协助配合。 37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仲裁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知情人员或单位进行调查作记录时使用的 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为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记录完毕,应交被调查人阅读(或念给被调查人听), 如发现有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补记,经校阅无误,应当由被调查人在笔录的每一页下方签 名,最后一页除签名外还要注明日期、时间。 2.调查笔录本页不够用时,可接用专用笔录纸记录。 仲裁文书样式之二十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前调解建议书 ×劳人仲字〔20 〕 号 : 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为此,建议你方考虑提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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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申 (主要负责 请 人)姓名 人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工作单位 住 所 电 话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被 申 请 人 职 务 邮 编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 职 务 人)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工作单位 住 所 电 话 邮 编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被 申 请 人 ( 第 三 人 )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 职 务 年 龄 人)姓名 性 别 职 业 住 所 电 话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工作单位 邮 编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书应下载模板后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书写(书写要干净工整); 2、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1 份提交; 3、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事实和理由应写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争议发生 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争议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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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17 年 7 月 28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 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劳动者之 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 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 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劳动者也可以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参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 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 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 作的领导,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 调解衔接联动,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考核和经 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行政 区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 术、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 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预防和解决劳动争 议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调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机制,推进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 作用。 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 (五)其他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第三项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予以支持。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中履行下列职 责: (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二)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 指导。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聘任、解聘调解员,建立调 解员名册,并对聘任的调解员给予适当工作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劳动人事争 议调解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劳 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也可以在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进行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自收到调解申请或者主动进行调解之日起 十五日内结束调解,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结果、协议履行期限 和履行方式等内容。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 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 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书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 当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联合会和工商 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 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代表组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应当配备适应办理案件需要的专职 仲裁员和辅助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五)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聘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人员担任仲裁员,并建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中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专家、 学者、律师中聘任。 仲裁员办理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 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 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 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 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 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可以提出 调解建议,告知双方当事人由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的,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 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 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 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配置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 场所应当相对独立、标志明显、设施设备齐全。 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仲裁徽章。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 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 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 当提供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经仲裁庭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对当事 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 记录异议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 依法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 位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提出申请的;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裁决案件需要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具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 部门、金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经仲裁庭同意, 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 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 裁庭应当中止仲裁: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 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 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裁决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 未处理完结的; (六)案件裁决依据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的; (七)案件裁决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意 见的; (八)因突发事件不能进行案件裁决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仲裁。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期 限。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仲裁庭应当终结仲裁: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 不参加仲裁的; (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 (三)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 一致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 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 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机构负责人 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 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 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 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 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在移 送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移送执行函; (二)先予执行裁决书; (三)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仲裁文书的送达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 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 告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 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 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 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等本 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 易程序: (一)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适用简易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第四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 程序: (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 (二)集体争议; (三)集体合同履行争议;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仲裁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 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裁决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 议案件,为集体争议案件。 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 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是,代 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与对方当 事人和解,应当征得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用 人单位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 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集体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 的争议案件,可以组织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主管 部门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 第四十四条 集体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调解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解决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并移交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 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节严重的; (二)隐瞒、伪造证据的; (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代理人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仲裁参加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调解、仲裁活动,阻碍仲 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扰乱仲裁庭秩序的; (三)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打击 报复的。 第四十八条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串通、伪造、毁灭证据 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 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 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 合同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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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1993 年 11 月 5 日劳部发【1993】30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 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 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 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 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受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十三条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 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由国家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 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的人员、工会工作者、 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 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劳 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 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 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 独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 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 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的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负责仲裁庭的记录工 作,并办理与仲裁庭有关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缴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成员离任后,其资格自行消失;是仲裁员的,由仲裁委 员会予以解聘。 专职仲裁员工作调动后,如本人愿意并具备条件的,保留仲裁员资格,可聘为 兼职仲裁员。 已聘请的仲裁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仲裁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解聘,有关部门可取 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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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怎么才能解决目前窘状?真的非仲裁不可吗?
我该怎么才能解决目前窘状?真的非 仲裁不可吗? 2012-10-31 11:56:33 星期三 现状: 深陷囹圄,合同是和总公司签的,约定最低薪水的定额工资,可事实劳动 关系一直只子公司,因为一直得不到应有的职位和权力,一直想找个理由走人, 前期因为连续 2 个月工资低于约定标准,且社保关系一直没按时缴纳,以此为 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建议;本来约定好的事情,可是真的到让我签字时 候,发现协议字里行间全是我违约的条款,很气愤, 于是提出了额外给经济补 偿的附加要求;公司不同意,现在闹的情况是 子公司给下了个降薪的书面通知 (薪水是原来的四分之一左右),如我不同以需和原合同签订单位协商解决; 可原合同单位负责人又不在本地,电话沟通很久,最后还是等人家回来再说; 可这期间我上班还是不上呢?上就意味着接受了他们的降薪协议,不上一个人 熬在外地又真不知干嘛。。 我目前不知道该怎么办,虽然吆喝着要请劳动仲裁,可是总担心这样会影 响自己的声誉和职业生涯,毕竟我也是工作了 6 年的人;约定的岗位也是几乎 临近高管的位置,我也是看好这边给的副总的预期才来这里的,虽然一切都不 顺利,但我也真的不想闹僵;毕竟行业圈子太小了,我该怎么办呢?? 感谢各位热心帮忙,我已经处理了;其实真实原因或者叫深层原因大家 都心知肚明,公司战略发生大转移,原来的项目叫停了,我三月份即被 转移到另外一个已建成的项目;名曰实习 需要自我反省的有如下几点,留给后来者莫要重蹈覆辙: (1)认清自己的形势和位置,这点很重要;一个人的能力虽然不完全取 决于平台,但在没有位置之前最好三缄其口;别傻乎乎的认为只要方法 对的就一定会实施; 对你个人的认可度直接决定了你可能拥有的前途。 (2)冲突需要用关系去化解;借力借势实现自己的意图才更重要; (3)一定要找个可以拉升你的靠山,但不能是一个人,不同事情采取不 同的沟通方式。 终于发现我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提升,虽然裸辞,但我不后悔。 我的问题算是初步解决,不过目前来看,公司并没有我想象的那么诚信; 不过我的方法还是想说出来: (1)找董事长沟通,协商解除;口头的承诺已经取得满意效果; 表面 上我申请离职走正常手续,维护公司高管面子;实际把缺我的 暗地里补 齐; 基于对对方信任我签字了,如公司真的还是愿意做小人,我感觉即 便丢了一些利益也无所谓的,至少我看清了一些人的本质和公司的本质。 算是对自己走错路的一点教训吧。 (2)给离职要走的子公司总经理提出了我认为很好的营销策略,他如果 愿意做相信对公司是百利而无一害,如果仍然质疑,也没必要再理会了。 另我已开始筹备打算建立自己的公司,还是服务于原来工作的两家公司 和相关的公司; 钱不是最主要的,问题关键是自己的路需要一步步踏实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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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公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07.12.29 施行日期: 2008.05.01 效力: 有效 门类: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 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 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 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 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 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 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 成协议。 2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 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 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 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 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 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 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 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 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 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 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 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 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 当事人。 5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 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 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 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 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 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 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 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6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 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 签名。 7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 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8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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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案 卷( 卷) (共 案 号 津 劳人仲案字〔 〕第 号 类别 申请人 当 事 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案 由 处理结果 仲裁员 立案 日期 归档 日期 书记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结案 日期 归档 编号 年 月 日 页) 保存 期限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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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仲裁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85 号,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办法》)已于 2015 年 7 月 18 日公布,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调解仲裁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 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调解仲裁办法》 《调解仲裁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调解仲裁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基本 遵循、指明了方向,对进一步规范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 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持续改善民生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 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调解仲裁办法》的重要意义,按 照“分级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培训,准确 把握《调解仲裁办法》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运用报 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以案说法等形 式,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讲授,提高社会知晓率 和认知度,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及时化解新常态下各 类劳动关系矛盾,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幸福商洛作出新的 更大贡献。 二、健全机制,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一)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 照调解组织法定化、程序规范化、人员专业化的要求,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组织机构,充分发挥专业性调解机构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力争 5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方式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单位要依法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镇办 要依托劳动保障所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体制。一是明确管辖范围。各 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详见附件), 及时受理争议案件,探索完善仲裁办案机制,切实落实终局裁决规定,扎实 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二是推动仲裁院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仲 裁院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仲裁办案机构,配齐市、县区两级仲裁院人员,提 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三是强化效能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加 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依法依规办案,确保时效内结案率 在 90%以上。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调 解仲裁队伍建设,严格进入条件,通过加强培训,开发公益岗位,吸纳律师、 专家学者为兼职仲裁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优化调解员和仲裁员结 构,提高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 承诺、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事项,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秉公执法,廉 洁办案,确保调解仲裁工作“公平公正”。 三、发挥职能,积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落实《调解仲裁 办法》的有利契机,加大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有效解决政策实施、制度建设和队伍发展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推广基层实践经验,充分发 挥调解仲裁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同时,要树立法治思维,创新 办案方式,将合法原则贯穿调解仲裁工作始终,自觉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三)协同推进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法院、司法部门衔接, 加强与党委、工会、企业组织人事部门的协作,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同时, 要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制 度化、规范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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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议仲裁举证须 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举证须知 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责任事项通 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 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 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 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 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 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 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 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 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 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五、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证 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 向本委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 意质证的以及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除外。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 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 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申请的,应当在举证期 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审查后受理的,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七、举证期限届满后,经过证据交换或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 庭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 定原因,可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和反证据,并 酌情指定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天。当事人在指定期 限内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 八、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 , 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九、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 面申请,并经仲裁庭许可。 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证 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或不愿接受庭审质询的,其证言不能单独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十一、本须知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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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劳动争议仲裁)
授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方委托受理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 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2.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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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反诉状-模板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写明基本情况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写明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写明事情具体起因、经过、内容、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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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补偿金协议书(律师版)
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双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在互 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 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即行解除,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日。 2、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待遇;乙方 工龄换算补偿金计算基数计 元,(大写: 个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从乙方签领该款时起,甲、乙双方解除 劳动合同,终结劳动、保险关系。 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 同时对甲方应尽保密义务,保证甲方秘密资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损害 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论,如因泄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 法律责任。 4、乙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时的权利义务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 终止,并无任何不了事宜,确认对工作期间的薪资及相关费用已结清并 无任何异议。双方对协议解决劳动关系程序及结果均无任何异议,保证 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诉讼请求。 5、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年 月 乙方(签字) 日 年 月 日 今收到 公司经济补偿金现金 写 元,人民币大 元整。 收款人: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 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 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 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月 日合计收取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 25 日至次月 1 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 )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 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 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 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 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月 日合计收取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 25 日至次月 1 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 )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 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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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书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在 月 年 月 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 年 日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 46 条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合同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5000 元,所 以甲方应支付乙方自 年 月 日进入甲方企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15000 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 甲方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甲方折合成现金 8000 元交付 予乙方,乙方自行缴纳,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相关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等法律责任。 2.从 年 月 日起,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等一切劳动关系,乙方在职 期间的各种入井津贴补助、加班工资、请休假、薪酬福利、各项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等一切责任和费用已全部结清。 3. 以上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和方式为: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 由甲方一次性将以上款项存入乙方原有的工资发放帐户(有违纪行为或没有按 公司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交接的情况除外)。 4.乙方离职后不得泄露此协议的内容、甲方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任何秘密, 不得从事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若有此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并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无权就本终 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事向****有限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6.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放弃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或 赔偿所享有仲裁、诉讼等法律权利。 7.甲、乙双方均已了解协议的法律含义,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关于终止 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双方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 8.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9.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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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经济补偿金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办公厅[***]***号《关于对 *********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精神,为了做好 退出的工作, 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对 的职工和用工人员全部解除劳 动关系,并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 工作时间为 个月。 三、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的经济补偿金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和一次性失 业补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按每月 元的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失业补偿 按 《*****区失业保险办法》第 36 条的规定计算。 四、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其中:解除劳动关 系补偿 元,一次性失业补偿 元)。甲方从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 代扣代缴应属于乙方负担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元,扣除后甲方实际支付给 乙方经济补偿金: (¥: 元)。 五、乙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从职工入社之日起属于单位缴交的由甲方交至 年 月 日止.属于个人缴交部分由乙方负责,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 一次性补偿金中代扣代缴。 年 月 日以后乙方需续保的,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认为需要把档案移交劳动再就业中心管理的,由乙方自行办理并交 付相关费用。 七、乙方对其在原 在岗时经办的业务必须向甲方 移交清楚;乙方对其在岗时所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年 (盖章) 月 日 乙方: 年 (签字)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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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员工)-范本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钱**,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宁波****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 事实与理由: **************************(写明劳动事实、事情经过或其它等) 为此,申请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如上。 此致 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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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检查表-工具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检查表 人事仲裁受案范围 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是否符合 □是 □否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是 □否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是 □否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符合任意一项即可认定为人事争议,人事仲裁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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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多申诉人)-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余××四人 代表人姓名:余×× 职务:无 性别:男 年龄:46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住址:××市××街 3 号 电话:133××××1127 邮编:×××××× 被诉人:××区××高中 单位性质:全民所有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吕×× 职务:校长 性别:男 年龄:43 民族或国籍:汉族 中国 用工性质:合同 工作单位:××区××高中 地址:××市××区××高中 电话:139××××8177 邮编:××××××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10200.00 元, 其中,余××3360.00 元,余××2280.00 元,陈××2280.00 元,桂××2280.00 元; 二、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额外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 5100.00 元。 三、请求裁决由被诉人给予申诉人 4 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请求裁决由被诉人承担本案一切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 年 7 月,被诉人为了提高后勤服务档次和质量,并从中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决 定将过去一直由学校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小卖部、开水房捆梆面向社会公开发包。在首轮 承包中,被诉人要求承包人:(1)带资 27 万元上缴学校,用作维修食堂、购置设备及改善经 营环境,此款被诉人只认借,不计息;(2)财务实行报帐制,全部服务项目经营实行微机打卡, 被诉人派出纳管理资金,承包人管理帐务,每周结算一次,每期决算一次 ;(3)所聘员工必须 先照顾××高中家属,家属从业总人数理想数字应占食堂后勤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同意被 诉人以经营额的 19.2%提取利润。 2002 年 7 月 14 日,承包人于××在满足被诉人一切要求的前提下,签下了首轮共三年 《××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 首轮承包人于××在签下《××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后,按照承包合同赋予的权利,通 过中间人介绍,找到申诉人,希望申诉人组织几个有学校后勤服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来帮助 其开展工作。当时,申诉人正在××学校主持白案工作,属学校后勤服务资深师傅,月工资 800 元。听了于老板的介绍后,觉得在不降低待遇的前提下,能在××高中连续工作三年也是 一件好事,就爽快答应帮助于××组织几个人来协助其展开工作。于是,从于× ×接手承包×× 高中食堂之日起,申诉人包括本人在内一共组织了四人进驻××高中,在××高中食堂从事后 勤服务工作。承包人于××没有食言,三年中,他发申诉人的工资一直是 820.00 元/月,其他 人员:余××570.00 元/月,陈××570.00 元/月,桂××570.00 元/月,这一工资标准持续了三年, 直至于××承包期满。 2005 年 8 月 20 日,于××首轮三年承包期满,××高中依合同收回学生食堂、小卖部、开 水房的经营权,决定重新对外发包。在新一轮××高中服务项目承包竞标中,现承包人王×× 一举夺标。 现承包人王××中标之前并无经营管理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经历,中标之后,由于××高 中开学在即,觉得短时间急切组建学校后勤服务新班有些困难,为了不影响 × ×高中正常开 学,更为了体现被诉人关于二轮承包要平稳过渡的意图,遂逐一做××高中首轮承包中原食 堂服务人员的思想工作,请求大家能一一留下来,继续在× ×高中食堂服务。 由于对现承包人王××缺乏了解,申诉人起初并不愿意留下来继续在××高中食堂工作。 当时,××高中、××英语信息学校、××职业技术学院正在物色食堂白案师傅,申诉人过去的老 同事打电话对申诉人说,如果不在××高中继续做,就赶快过去与他们一起干。现承包人王× ×知情后,忍痛加薪对申诉人进行挽留,一再做申诉人思想工作,承诺只要申诉人能留下来, 每月工资加到 900 元,年终还发一个 500 元的红包。至此,申诉人感觉现承包人王××确有挽 留诚意,才一心一意留下来,继续安心在被诉人的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十一”国庆长假 期间,××职业技术学院因新生激增,学生食堂急需增加人手,过去老同事再次请申诉人加 入,申诉人不愿背信弃义,未为所动。 然而,就在申诉人全身心效力××高中后勤服务工作之际,2005 年 11 月 6 日晚,现承包 人王××在事先无任何预警的情况下,先让新招聘的白案师傅上班,然后召集申诉人等一共 五人,突然提出向申诉人等五人结算当月工资,要求申诉人等五人次日辞工走人。申诉人 等五人不服,要现承包人王××说出解聘理由,现承包人王××哆里哆嗦,根本说不出充分的 解聘理由。申诉人又责问现承包人王××: “其实我们早料有今日,不过没想到来得这么快。 因为开学之初你王××接手,所带进来的人连打卡都不会,自然得依赖我们过去这些老师傅。 现在,你的人已基本熟悉门路,我们知道是该我们走路的时候了。我们原以为这学期你会 让我们干到头,没想到你现在就毫不留情地赶我们。既然早想辞退我们,为何不事先通知 让我们也好作出应变,不至于一时失去工作,让这年底几个月没有饭吃?”现承包人王××却 说:“如果我事先通知你们,你们一停工,千人就餐的学生食堂岂不要乱套,所以我肯定 只能条件成熟了才会通知你们!” 现承包人王××如此自私霸道,申诉人等五人听罢人人气愤, 个个寒心。 于是,申诉人等四人(此次解聘的五人中,有一人仅 2005 年下半年在被诉人食堂工作, 故自愿放弃劳动补偿),于 2005 年 11 月 7 日上午,委托调解人依法向被诉人索要劳动补偿 金,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吕××校长由于当时正要上课,提出让申诉人的调解人先去了解一下 情况,申诉人的调解人按照被诉人的要求,先向申诉人等四人了解情况,然后在申诉人的 陪同下去学生食堂找现承包人王××了解情况。现承包人王××面对申诉人的调解人,态度骄 横,不予理睬,当申诉人提出要索赔劳动补偿金时,现承包人王××口出恶言,上前就给申 诉人的调解人一记重重耳光(后经××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为轻微伤丙级,已提请 ××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依法处理)。为防事态扩大化,申诉人及调解人克制激愤情绪,随即 报警。××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阻止了事态的恶性发展。 随后,在××派出所干警的主持下,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首轮协商调解。申诉人根据 (1)自 2002 年 8 月底至今,三年多来,一直未间断在××高中食堂工作;(2)无责无过,身体健 康,胜任本职工作;(3)现承包人王××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前,出于被诉人及其自身利益考虑 , 解聘前蓄意隐瞒,突然解聘时毫不商量,一意孤行的三点事实,依法向被诉人要求支付申 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之法定代表人 吕××校长听后,顾左右而言他,仅温和地将现承包人王××批评了几句,其余有关经济补偿 事项,不予表态。 2005 年 11 月 12 日,被诉人安排其后勤副主任周××邀约申诉人当面协商经济补偿事宜。 申诉人向周××再次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每人四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 外经济补偿金,由于事先被诉人之法人代表吕××校长给周××的商谈底线是每人最多补偿大 半个月工资,双方分歧过大,商谈不欢而散。 现在,鉴于现承包人无故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补偿金,为维护申 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72 条及劳部发[1994]481 号、劳部发[1995]223 号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出如诉所请。 此致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1: 申诉人 2: 申诉人 3: 申诉人 4: ××年×月×日 附: 1、副本 2 份 2、物证无 3、书证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与被诉人签订的三年期《××高中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2)2005 年×月××高中食堂人员工资表(复印件) 4、证人证言目录 (1)首轮承包人于××证言(原件) (2)××高中食堂员工柯××证言(原件) (3)××高中食堂员工张××证言(原件) (4)××高中食堂职工家属杜×证言(原件) (5)××高中食堂职工家属王××证言(原件) (6)××高中三(2)班学生吴××证言(原件) (7)××高中三(5)班学生袁×证言(原件) (8)××高中三(5)班学生戴××证言(原件) 5、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社会 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 ):“第二条,对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 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 发给经济补偿金。”“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 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 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 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3)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 〔1995〕223 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 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 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 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的 赔偿费用;”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 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 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 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17、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 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 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规定》(劳部发[1994]447 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 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 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 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 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 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 证明书。”“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 办发〔1996〕81 号〕:“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 发〔1995〕309 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 号)第四条 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 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 处罚办法》(劳部发 〔1994〕532 号)等规定查处。”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 号和劳部发〔1995〕223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86 号):“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劳 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 号)第二、三条的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 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 25%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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