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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 经验、技能的机会,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 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 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营 销计划方针、采购资料、服务或产品价格、产品服务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 产销策略、市场分析、广告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率内容等。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档案信息、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 关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单位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 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单位内部、外部的人 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 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副本、电子文件等; 7.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 时向甲方报告; 8.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 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 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述商业秘密 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 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 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 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 利润。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本协议第款要求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 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五、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 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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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通知书
离职通知书 部门 姓 名 职位 编 号 已获准于 年 月 日离职,请依下列所载项目办理离职手续 序号 应办事项 1 经办工作交接(业务人员应列清单) 2 退回有关职工证件等 3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 4 缴回制服、钥匙等 5 缴回个人领用的文化用具 6 缴回员工手册,办理退保退会,填写离职人员有关表格 7 填写停薪单送会计科 8 填人员变动登记表,取消插条、人员名册等 9 审查上列事项 10 有无欠帐,有无财务未清事项 11 发薪审核 1. 上述事项必须完全办理清楚,方可离职。 经办单位 部门 行政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会计主管 2. 财务科凭本单核发离职人员薪金后转回人事科存查。 经办人 盖 章 扣款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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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资料物品移交单
离职资料/物品移交单 移交人姓名 所属部门 岗位名称 移交原因 资料移交: 物品资料名称 接收情况 接收人 接收日期 监交人 接收情况 接收人 接收日期 监交人 电子版文件资料 书面版资料 磁盘 合同 方案 业务联系部门的联系方式 其他物资 物品移交: 物品名称 办公用品 钥匙 其他物资 待办事项移交: 待办事项 当前进展状况 接收人 接收日期 监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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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北京盈科“企业用工风险防范”系列讲座 员工入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2008 年以来的新劳动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 年 9 月 3 日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 年 9 月 18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 年 5 月 1 日施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 年 1 月 1 日施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1 年 1 月 1 日施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法》 2011 年 7 月 1 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 年 9 月 14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强迫劳动罪”和“恶 意欠薪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 年 5 月 7 日施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2008 年 3 月 5 日废止 招聘录用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某酒店招聘广告中“录用条件” • • • • 餐饮服务员(五官端正,热情大方,能吃苦耐劳。) 前台接待员(形象气质佳,表达能力强,处事稳重。) 保洁员(身体健康,吃苦耐劳。) 储备干部(大专以上学历,表达能力强,出事灵活,综 合素质高。) • 总机话务员(普通话标准,电脑熟练,表达能力强。) 某酒店招聘广告中“基本福利” 1. 免费用餐——每日三餐,主餐三菜一汤; 2. 免费住宿——新装修空调房, 24 小时冷热水,提供被子、床单、被套等床上用 品及洗漱用品。住宿楼提供阅览室、棋牌室、电视机房供您愉悦,并有小卖部 提供便民服务; 3. 工作制服——提供制服,并免费清洗; 4. 生日——享受总经理短信祝福、生日礼品、在酒店餐厅用餐享受最低折扣; 5. 节日——妇女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享受 20 元— 100 元不等的礼金; 6. 慰 问 金——转正后员工有直系亲属过世,享受 200 元慰问金; 7. 结婚生育——工作满 1 年员工结婚、举办宝宝宴,各享受 200 元礼金; 8. 店 庆——工作满 1 年员工,在酒店店庆月可享受 50 元礼金; 9. 带薪年假——工作满 1 年,享有 5 天带薪年假; 10. 工龄工资——工作每满 1 年,月薪加 60 元,以此类推,满 3 年月薪加 20 元 / 月; 11. 体 检——员工工作满 1 年后,由酒店免费办理健康证; 12. 双 薪——年底双薪奖励,根据员工全年实际出勤日发放; 13. 活 动——酒店组织聚餐、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技能比武等。员工有机 会获取奖金或礼品。 以上详细情况以公司《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为准。 招聘广告的法律效力(一) • 要约邀请 • 招聘广告中福利待遇的效力 • “ 包食宿”与“提供食宿” 招聘广告的风险(二) • 避免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 25 、 27 、 28 、 20 、 30 、 31 条) • 歧视性内容包括:性别歧视、身高歧视、民族歧 视、健康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等 • 《就业促进法》第 62 条:“违反本法规定,实 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招聘广告中应当避免的歧视 招聘广告中的某些要求 可能涉嫌的就业歧视类型 限本市户口 户籍歧视 限城市户口 歧视农村劳动者 年龄 20 至 30 岁,未婚 年龄歧视;婚育歧视 只招男性, 178cm 以上 性别歧视;身高歧视 招会计一名,硕士以上学历 学历歧视 乙肝不予录用 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拒绝录用残疾人 歧视残疾人 招聘广告的风险(三) • 虚假广告的法律后果 • 《服务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14 条、 67 条规定,用 人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否 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 • 《服务就业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67 条、《劳动合同法》 第 26 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 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的区别 • • • • • • 成立前提不同 适用主体不同 适用阶段不同 法律性质不同 载体不同 明确性要求不同 员工入职涉及的法律文件 • • • • • • • • • 招聘广告 录用通知书 面试通知书 入职登记表 员工背景调查表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签收表 拒绝签订劳动申明书 职工名册 员工入职涉及的法律文件 • • • • • • 劳动合同(管理人员) 劳动合同(普通员工)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聘用协议 员工入职涉及的法律文件 • 竞业禁止协议 • 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 保密协议 入职体检的风险 • 某高科技公司赵总的专职司机辞职后,该岗位 一直处于空缺状态,赵总很是烦恼,并屡屡责 备人力资源部门。某日,王某来应聘,赵总很 是高兴,亲自面试。面试后,赵总颇为满意, 钦定月薪 3000 元,并指示人力资源部门立即为 王某办理入职手续。王某入职一个星期后,向 公司提交病假申请,声称患有糖尿病,须入院 治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 期的规定》 工作时间(总计) 工作时间(本单位) 医疗期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3 个月 五年以上 6 个月 五年以下 6 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9 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2 个月 十年以上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18 个月 二十年以上 24 个月 病假成本 • • • • 病假工资(最低工资的 80% ) 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第六条)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 2006 年 3 月 20 日,李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 2009 年 3 月 20 日。劳 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但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 2010 年 3 月 20 日 李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 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 2009 年 4 月 20 日至 2010 年 3 月 20 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差额工资 44000 元。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 • 劳动合同文本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台账; • 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单位保留两份,分人分别保 管; • 签订合同后要求员工签收合同文本,签收单列明 合同起止日期,并妥善保管; • 落实合同签订责任人,定期检查合同签订情况, 特备检查人事部门人员的合同是否完好签订。 入职后的“电话铃声” • 某餐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招聘了一名姓李的楼 面经理,入职后,李经理工作积极,表现良好 。在李经理的努力下,企业规章制度不断完善 ,员工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有了 明显提升。四个月后,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另一 家餐饮企业电话,称李经理未与其解除劳动关 系…… 应聘者的就业情况 • 应聘者必须与原就业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 风险(《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用人单位招用 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企业招聘中的“十条禁令” • • • • • • • • • • 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和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不得就业歧视; 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证件; 不得招用未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人员;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求职者财物或要求提供担保; 不得以招用员工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不得以诋毁他人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得侵犯求职者的个人隐私。 企业人力成本项目 • • • • • • • • • • • • • • • • 工资 加班费 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所得税 招聘费用 培训及教育费用 工会费用 劳动保护费用 离职经济金(待通知金、赔偿金) 竞业禁止补偿金与违约金 工伤补助金 患病和非因公负伤补助金 失业金 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费用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成本 其他 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 • • • • • • • • • • • • • • •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83 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罚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法》第 4 条) 拖欠工资加罚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 条)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加罚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 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滞纳金、罚款(《社会保险法》第 62 条、第 84 条、第 86 条) 骗取社保基金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 88 条) 拖欠经济补偿金的加罚赔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10 条)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 违法设置企业规章制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80 条) 未记载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 81 条) 违法收取押金、财物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84 条) 违法用工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88 条) 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89 条) 违法设置工资支付制度的行政罚款及赔偿责任(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用工成本控制主要环节 • • • • 招聘入职 薪资考核 工时休假 离职辞退 企业 HR 管理应该树立的四种意识 • • • • 人力成本控制意识 风险防范意识 法律规则意识 证据意识 企业 HR 管理中的“四个必须” • • • • 必须知晓 HR 管理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 必须知晓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必须知晓操作方式 必须保证畅通的劳动法专业咨询通道 • 谢谢大 家! 刘杰律师 手机: 13548605109 欢迎广大 HR 来信来电 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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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申请表
员工离职申请表(模板) 姓名 身份证号 部门/岗位 离职日期 □个人原因 □辞退 离职原因 本人签字: 日期: 工作交接: 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经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为 薪酬截止日为 人力资源 社保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明薪金结算要点 年 月 签名: □核算工资 年 月 日 □电脑/办公设备 □钉钉、办公微信群 行政 □邮件 签名: 年 月 日 借支未结情况: 各条有需要说明的请另附纸说明并让相关人 应收帐款未结情况: 员签字确认 应收发票未结情况: 应付帐款未结情况: 财务 应付发票交接情况: 报销未结情况: 应收应付合同: 其他: 签名: 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签字: 本人承诺: 1. 已经工作交接完毕、公司领用物品归还完毕。 日期: 2. 本人承诺不向任何人透露公司相关业务、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项目合作情况等),如有违背,本人 愿承担相应责任。 3. 本人与公司间无任何其他未尽事宜及财务纠纷。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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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范本(超全)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目 录 1.目的................................................................................................................................................2 2.范围................................................................................................................................................2 3.名词解释........................................................................................................................................2 4.职责................................................................................................................................................2 5.管理制度........................................................................................................................................2 5.1 离职审批流程......................................................................................................................2 5.1.1 员工主动离职审批流程..........................................................................................2 5.1.2 员工被动离职流程..................................................................................................3 5.2 离职交接流程......................................................................................................................4 5.3 离职分析..............................................................................................................................6 5.4 退休及返聘流程、政策......................................................................................................6 6.注意事项........................................................................................................................................6 .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离职管理流程,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降低员工离职给公司带来 的风险,同时在离职面谈的过程中挽留优秀员工,了解离职员工的真实想法,以助改善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3.名词解释 3.1 离职:指员工主动申请辞职或者被动辞退等原因,办理所有物品、财务、信息及工 作等各项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2 离职流程:指员工离职所需要办理的各项手续。 3.3 离职面谈: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后,由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对优秀员工 予以挽留,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以制订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人力资源策略和经 营管理方式。 4.职责 4.1 离职人员所属部门:负责系统内部离职审批流程跟踪、离职交接手续的指导办理工 作,通常由部门人事员负责。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离职面谈、离职审批、离职交接和离职分析工作,保证离职交接 程序完整无误。 5.管理制度 5.1 离职审批流程 5.1.1 员工主动离职审批流程 5.1.1.1 员工提出离职:员工如有离职意向,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及所 在部门负责人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向人力资源部及 所在部门负责人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员工主动离职, 书面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姓名,所在部门,离职原因,个人原因辞职要 求写明“本人主动提出辞职”,辞职书要求有日期及本人签字。 5.1.1.2 部门负责人进行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接到员工辞职的第一时间和辞职员 工充分沟通,了解离职原因,确定是否挽留。 5.1.1.3 辞职员工部门在进行面谈后,同意员工离职或无法挽留的,用人部门意见 . 在 OA 流程中写明,即《》 5.1.1.4 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根据部门提供材料与离职员工面谈,人力资源部按辞 职员工级别安排离职面谈,进行离职面谈记录,见附件《离职面谈表》, 同时,面谈情况填写至 OA 流程。 5.1.1.5 离职面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1.5.1 了解该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背景、技能水平、收入情况、出勤情况。 5.1.1.5.2 了解该员工掌管的工作、进度和角色。 5.1.1.5.3 了解该员工掌握公司机密的程度。 5.1.1.5.4 对优秀员工予以挽留,探讨改进目前工作状况的方法以及改善其工作 环境、条件、待遇的可能性。 5.1.1.5.5 阐明公司和员工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1.1.5.6 听取该员工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5.1.1.5.7 征求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注;可参照《面谈记录表》中结构性问题与辞职员工本人了解或进行相关调查。 《面谈记录表》作为离职分析的依据。 5.1.2 员工被动离职流程 被动离职一般分为: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单方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劝 退解除劳动合同、因涉及刑事案件或嫌疑违反公司制度尚在调查阶段者等停职 等。 5.1.2.1 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 5.1.2.1.1 确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可以依 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 5.1.2.1.2 此种情况,可不发起 OA 审批流程,直接发起交接流程(旷工人 员返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首先进行离职交接)。 5.1.2.2 公司单方辞退(或者公司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1.2.2.1 此种情况,应有相应的法律手续,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具 体手续不在此管理办法详述。 5.1.2.2.2 试用期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在《试用期 日志集》中阐明终止试用的理由,经授权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 . 部与员工本人进行面谈、记录,办理离职手续。 5.1.2.2.3 此种情况单方辞退(或者公司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试用 期终止,需要 OA 程序审批。 5.2 离职交接流程 5.2.1 OA 审批流程完毕,人力资源部在 OA 中发起《员工离职交接》流程,通常情况 下离职交接程度在 OA 中完成,对于紧急离职的情况可以先发起纸版交接单 (见附件)。 5.2.2 员工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各项交接。 5.2.2.1 工作交接:员工回原所在部门办理工作交接,确认原岗位工作交接完毕, 部分岗位需要填写《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客户资源信息移交清单》,由 所在部门考勤员提供当月考勤表,考勤表由考勤员、部门主管、员工本人 三方确认。 5.2.2.2 物品交接:根据《员工离职交接单》的内容进行物品、员工宿舍及固定资 产(含车辆)、工具、图纸、杂志书籍、印章档案、工作服务、计量器具交 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5.2.2.3 财务交接:由财务部门对员工的借款情况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核, 并签字确认财务交接情况。 5.2.2.4 信息交接:由 IT 部门对离职员工的计算机进行核查,并对邮件系统权限 或 OA 系统权限进行修改或注销,注销离职员工的 OA/ERP 号码。 5.2.2.5 人事交接 5.2.2.5.1 由人力资源部最终确认员工离职月份的出勤情况。 5.2.2.5.2 员工交回由员工本人保存的《员工手册》、胸卡、考勤卡、餐卡、车 卡,其中员工手册、车卡为非必备项。对于擅离人员未及时交回考 勤卡、餐卡以半月为单位进行注销。 5.2.2.5.3 由培训职能负责人签字确认员工的培训协议执行情况,确定是否存在 培训费用补偿问题。 5.2.2.5.4 在各项人事交接完成后,人力资源部为员工结算离职工资,随员工正 常月薪发放日予以转账。须进行离职审计的员工,人力资源部还将 . 依据离职审计报告的结果为员工结算离职工资,随员工正常月薪发 放日予以转账。 5.2.2.5.5 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式四页。具体说 明如下: 1、填写企业名称、被解除劳动关系者姓名、性别、年龄基本信息项 目。 2、原签合同起止时间,查阅《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根据最近合同 起止日期准确填写 3、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应与该员工离职时间一致,通常为员工工资结 算截目时间一致。 4、是否在岗、参加工作时间、经济补偿情况项目可不填写,特殊情 况与负责人确认后填写。 5、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及解除方式,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供参考: ①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因个人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方式:协议 ②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合同到期不续签 解除方式:终止 ③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因工作失误/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方式:违纪 ④ 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适合本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方式:协议 ⑤ 因家里有,另谋发展,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方式:协议/其它 注:本公司通常为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时,填 写:“本人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签名。 6、企业意见:盖公章,日期为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加盖公章时,填写用 印审批单,后附离职人员相关资料。 7、开具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每月 10 日前完成。 5.2.2.5.6 与员工确认社保及公积金转出等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离职 . 后十五天内转移社会保险等手续。 5.3 离职分析 人力资源部每月汇总整理离职面谈记录,统计相关离职数据,分析员工离职原因, 从中提出改善建议,并每月上报离职汇总分析。 5.4 退休及返聘流程、政策 5.4.1 年度退休人员信息确定(每年 11 月,确定下一年度退休人员名单) 5.4.2 每年 12 月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下年度招聘整体规划,下一年度退休人员名单 需要向各系统提供,以便考虑本系统整体人力规划与人员补充计划。 5.4.3 各系统提前考虑整体人力规划问题,确定为以下哪种情况:退休返聘、自然 减少、人力补充,人力资源部提前与各系统进行上述事宜的沟通确认。 5.4.4 人力资源部于员工退休之日前一个月下发退休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审 批单),经各级审批,依审批意见办理相应手续。 5.4.5 退休返聘手续: 1、人力资源部发《退休通知》,即在 oa 发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单。 2、部门提交《返聘申请》: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审批单》写明意见。 3、本人提交《工作申请》《返聘人员登记表》 4、本人家属在《工作申请》发表意见,是否支持。 5、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签发聘用手续,核定返聘人员工资待遇。 6、退休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签订返聘《用工协议》。 5.4.6 返聘人员不再享受工龄工资、年休假等待遇。 5.4.7 退休人员至退休之日办理相应的离职交接手续,具体参照离职流程。 6.注意事项 6.1 本流程管理办法适用于员工离职,基于员工被淘汰、被辞退的情形则无离职审批流 程,但人力资源部将视情况与被淘汰、被辞退的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6.2 本流程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两个时间点,即员工合同到期时间及员工试用 期截至之前两星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务必于员工合同到期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发 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书面送达,同时将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终止劳动合 同通知书”留存员工副档。终止试用期的,务必于员工使用期满前,至少提前三个 工作日发放“终止试用通知书”并书面送达,同时将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终止试 . 用通知书”留存至员工人事副档。 6.3 若人力资源部面谈后意见与部门意见不一致,应先将结果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并与 部门负责人沟通协调,若无法达成一致,报授权领导决定。 6.4 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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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离职员工面谈
如何与离职员工面谈 当一个员工提出辞职时,很多主管首先想到的时能否找到合适的候补人选,以及工作的交接,如何弥补员工流 失的损失等。但是很多时候,公司可以通过与离职员工的面谈受益。 离职面谈的受益包括:首先可以得到离职员工意见的回馈,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坦诚对待,一个即将离开 的员工是有可能对公司的一些看法,包括在职时不敢讲的负面看法将出来的。这是直接的,难得的访谈资料, 有力于公司的改进和提高。 另外,通过面谈还传达出公司重视员工意见的讯息。无论对公司内部还是对公司外部来讲,都是对公司的 正面的信息,有利于进一步吸引人才。 还有,员工离职了,并不表示和原来的公司就从此“一刀两断”,互不相见。很多时候,与离职员工保持 好的关系,还可能为公司带来很多长远的利益,比如:新的客户和市场机会,人才推荐机会,甚至优秀离职员 工重新回到公司继续效力等等。通过面谈,可以向离职员工发出友善信号,使其认识到他仍然是公司的“朋 友”。 与离职员工面谈应掌握以下的原则: 一、面谈的目的是尽量与员工进行深入沟通,得知为什么员工要离职,然后针对这些原因改进,防止流失 更多员工,所以面谈不应该变成走过场,而应该有目的,有提纲,有针对性。 二、面谈地点应该具有隐私性,避免被打断和干扰。好的访谈环境有利于让离职员工无拘无束地谈论问题。 三、安排足够时间,可以使离职员工畅所欲言。交谈中注意访谈技巧,不要只是按照事先列出的问题逐项 发问,而是要积极地倾听,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要仔细询问。有时要适时保持沉默,让离职员工有时间可以 思考。 四、让离职员工感受到你的真诚。如果他觉得你只是在做一件例行公事,你不会得到有价值的回馈。另外, 不要让离职员工觉得你要他编造一些关于公司的美好故事;更不要让面谈成为揭人疮疤的地方。面谈应以开放 性的问题为主,让员工能够依照个人经验回答,避免问太笼统或具引导性的问题。对公司来讲,员工离职可能 是损失,其实同时也意味着机会。通过有价值的面谈,公司将有所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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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模板(非高管人员)模板
竞业限制协议 (高级管理人员)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 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 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 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 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 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 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3. 第 1 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 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 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 4. 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 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 附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 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 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 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 金,但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 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 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 6. 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 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 (计 % 元)。 7.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 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 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8. 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 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9.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 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11. 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1 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期间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 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 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2 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00 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收到的所有损失,计算标 准参照第 12 条。 14.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甲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协 议的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6. 本协议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以乙方离开甲方时 XX 集团名单为准。 17.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8.本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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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管理-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员工健康安全福利制度 一、员工健康检查办法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 室办理。 (三)X 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 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 X 光片,以助判断 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 工厂由人事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 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 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本办法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二、员工医疗补贴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 40 元;员工 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 40 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 20 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 30 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 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 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 20000 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 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 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 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三、门诊医药费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显加强员工福利,安定生活,提高工作效率,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办法。 (三)员工及其家属自员工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四)凡本公司员工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受门诊时, 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 50%。每户补助金额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与直系一 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年以补助 200 元计算。(例如,员工某甲,包括其配偶及直系 一等血亲在内,共 5 口,则某甲全年补助额以 1000 元为限)。 (五)本公司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门诊时,由员工本人先行垫付医 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明单(公司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明 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 收据申请补助费。 (六)员工本人及家属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过劳 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明者,不在此限。 (七)员工本人或其家属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他附带 治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输血者, 不在此限。 (八)本办法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四、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 (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 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 , 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 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 (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 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 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 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 3000 元为限。 2.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 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 1000 元为限。 (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 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 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 2 个证明文件, 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 (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 2 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 助金额。但最多以 5000 元为限。 (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 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 (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补助 5000 元。 2.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 1000 元。 (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 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 报请议处。 (十二)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 1.员工所有的房屋因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者始得申请重大灾害补助费。 2.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 害者,可申请补助费。 五、员工公伤补助费支给办法 (一)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 办法。 (二)公伤补助费的支给计分: 1.医疗给付。 2.残废给付。 (三)医疗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四)已参加劳工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 1.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其所 付费用。 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五)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不能参加劳保的员工,其医疗 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 (六)残废给付: 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 退休金。 (七)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八)公伤补助费的发给应检附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 发)。 (九)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特约医院医疗贷款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增进员工福利特指定综合医院为本公司特约医院。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如下: (一)检验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二)药品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三)手术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四)住院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五)治疗费 按定价 75 折优惠 (六)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 3000 元以 上者经本公司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月底通知本公司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 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优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兄弟姊妹、 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由公司员工负担生活费的家属而言。 第五条 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后之余额由员工分期付款办法 如下,但贷款最高金额以 2.5 万元为限。 第六条 贷款金额包括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 员工申请贷款达 6000 元以上者须觅保证人一人,限本公司四阶以 上员工。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与特约医院 连系订定。 七、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公司国际部为海外地区工作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对于到职员工提 出“Designation of Beneficiary Card”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职人员则须退保。保 险费由总公司负担。 保险期间:凡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所谓商业旅行,是 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离开办公地点、家庭或其他地方开始算起,直到他回家 或办公地点为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伤害而致死亡、失肢、失明或永远残废时可 得到赔偿。 保险给付金额:最高为年薪的 5 倍,最高每人美金 15 万元或每团 体美金 300 万元。 不包括事项:经常工作地点与住家间的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保险, 但“回国休假”时家庭所在地与派驻所在地间的旅行则包括在内。搭乘公司所有 公司租用或专为公司利益飞行的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在当地无相当的赔偿时,由纽约总公司管理当局决定后,经纽 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公司给付。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伤状况的书面报 告(如系死亡,包括死亡证明)以及确因公务旅行而受到伤害的证明。 八、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 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 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 全部薪津但以 24 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 1 年者,给予 1 万元。 2.服务 1 年以上未满 2 年者,给予 2 万元。 3.服务 2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给予 3 万元。 4.服务 3 年以上未满 4 年者,给予 4 万元。 5.服务 4 年以上未满 10 年者,给予 5 万元。 6.服务 10 年以上者,给予 6 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 4 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 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 5 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 停薪留职后 6 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 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子女。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 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 3 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 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九、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 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 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 59 条第 4 款的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 30 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 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 3-10 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 2 个月基本薪 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 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 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 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项各顺序内的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 数人时,应共同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须具声明书。 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一)褫夺公权终耳者。 (二)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 经过 5 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自 中断的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 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服务 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 2 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 15 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十、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 39 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 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伤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 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 24 个月为限, 逾期得予停薪留职 12 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 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 低不得少于 4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12 万元。 (一)服务未满 5 年者一次发给 40 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 5 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 28 个月为限。 第五条 特别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 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 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 44 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 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 4 万元为限: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 5 个月恤金。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 10 个月 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 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 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 葬费计 1 万元,因公致亡者给 5 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顺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 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 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 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 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 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 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代殓的处理 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 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 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 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 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 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 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 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 40 个月死亡补偿及 5 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 4 万元, 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五条 遗族迁宿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 住半年,其遗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 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 年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 租。 第十六条 公伤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 劳保“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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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与案例集-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问:病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有哪些规定? 答: 对病假期间劳动报酬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1)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3)根据以上相关规定,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 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最低工资。 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 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 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参考法规: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 2 条; 2.《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9 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例: 某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13 日领取营业执照成立,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 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并约定刘某某在某公司安全保卫部岗位从事内勤工作,工资标准为试用期 1,200 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 1,300 元/月。 2010 年 3 月 24 日刘某某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住院, 2010 年 4 月 26 日出院, 2010 年 5 月 26 日病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2010 年 6 月 11 日因刘某某不同意变更工作,与 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同日签收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010 年 6 月 17 日刘某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书送达后, 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某与某公司争议的要点问题包括: 1)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 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2)刘某某医疗期内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对这两个问题,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有不同的认定: 1)一审法院认为,2009 年 4 月 8 日刘某某、某公司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确认刘 某某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终止期限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2009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后,刘某某仍在某公司处工作,某公司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刘某某主张要求某公司支付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未签订劳动合 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视为”是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 间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并不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刘某 2010 年 2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9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即 1,300 元÷21.75 天×129 天=7,710 元。原审 法院对此认定有误。 2)对于医疗期工资,一审与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某公司主张:我公司制度明确规 定员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 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刘某某要求按 60%发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同 意某公司的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应按照不低于最低 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80%)。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人单位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标准的 80%。 本案中,某公司规定,因病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员工在我公司实 际工作年限未满两年的,根据其工作年限按 40%的岗位工资发放。2010 年 3 月 24 日至 5 月 26 日刘某某因病住院,其 4 月工资按 60%发放,而 5 月份工资按 40%的工资发放。二审法院 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某某 2010 年 5 月因病住院,某公司 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的标准给刘某某支付此期间病假工资即 440 元(550 元 ×80%)。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际或劳动合同到期之际,一定要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 动合同,不然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风险。 2)用人单位须特别注意医疗期劳动报酬计算问题的法律规定,即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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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案例精粹(24个典型案例)
案例 1:单位无权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利润损失? 2010 年 5 月,王某应聘到某医药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新药上市的质量检验。该公司每 次新药上市前,均需王某出具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去年 3 月,王某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 即不再到单位上班。王某离职后,医药公司发现王某办公电脑上的大量质检报告丢失,使 单位本该于当月上市的药品推迟了一个月才上市。医药公司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要求王某赔偿因药品推迟上市所造成的利润损失 10 万元。 案例解析: 仲裁部门审理后,驳回了医药公司的仲裁请求。《劳动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劳 动者辞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 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 4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 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并不包括销售利润的损失。 因此,仲裁部门的裁决是有依据的。 案例 2: 离职后诋毁原公司担侵权责还要赔偿? 2015 年 4 月,市民姚某进入某装饰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为期一年。但几个月后,姚某因与该装饰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并随后在微博以 及微信中发布了一篇离职感想,内容包括列出公司的种种罪状,指责某些部门就是一群傻 子等一些言辞比较激烈的词句。姚某的朋友圈人数有 100 多人,随后就有人将该文章进行 了转载。公司曾电话要求姚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姚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 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姚某的朋友圈成员人数达 100 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姚 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前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均受到损害,应立即 停止对原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同时如果公司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确实因为姚某侵权导致的经济损 害数额,姚某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案例 3:员工提出离职后要求补休婚假怎么处理? 员工提出离职后,跟部门主管提出休婚假,并未提交申请。在这种情况下: 1.若员工 已休假,且未提供结婚证,如何处理此段未出勤日期? 2.若员工未休假,提出要求补休, 是否该给予休假或折算工资? 案例解析: 员工离职后,口头向部门主管提出休婚假,并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对该案例可 分具体情形做如下处理: 第一,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婚假的请休程序和请休时间等是否有详细规定,如是 否规定需提交书面申请,审批程序如何,是否部门主管批准即可,单位是否规定如领取结 婚证多长时间内需提出休婚假申请,是否规定需提交结婚证明等。 第二,若员工仅口头向部门领导提出休婚假申请,未按单位规定提交结婚证明,部门 领导也并未批准员工休假,则员工径行休婚假的行为应构成旷工,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对 员工进行处理,如旷工期间扣发工资。另,如员工已提交书面离职申请,为减少矛盾,也 可不完全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该员工。但如果员工仅口头提出辞职,并未提交书面辞职 信,单位可依据员工平时表现和其他方面,决定是否对员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向 员工书面告知;若员工未休假,仍然如前所述,如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请休婚假的期限, 员工不符合,可以不批准。 案例 4:员工离职单位居然索要进京落户损失? 2013 年 9 月 10 日,25 岁的金女士与北京北亚骨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医护 部干事。签订合同前,2013 年 7 月 26 日,双方曾签订《办理户口协议书》,约定为金女 士落户后,金女士须到该院工作,且自报到之日起不得低于 6 年,工作未满 6 年离职,需 要一次性偿还办理户口支付的 12 万元费用。 2015 年 1 月 12 日,在该院工作不到 2 年,金女士便以父母希望回家发展为由,向医 院提交辞呈。1 个月后,金女士离职,随后向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 7736 元等,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对此,北亚骨科医院提起反申请,要 求金女士赔偿损失 20 万元。房山仲裁委裁决医院为金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支付其工资 5185 元,并返还工作服、住宿押金 600 元。北亚骨科医院不服裁决结果,向 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解析: 本案中,医院为金女士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签订《办理户口协议》,约定了服务期 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原告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被告金 女士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医院向代理处缴纳的服务费为委托代理处管理其员工保 险、档案等的管理费用,其中包括存档费,且该存档费系为其公司全体人员缴纳的存档费 的总额,因金女士在职期间已经向医院足额支付了存档费,故关于医院主张该服务费系为 被告金女士办理落户的花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医院未举出其他有效证据证 明金女士给其造成损失,故关于原告北亚骨科医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二十万元的诉讼 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房山法院判令北京北亚骨科医院为金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 险转移手续,支付其 2015 年 1 月至 2 月 12 日工资 5185 元,并返还其工作服、住宿押金 600 元。 案例 5:被招聘人员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怎么办? 某高新技术企业招聘 1 名资深售前技术工程师,经过人力资源部和售前技术部门的面 试,双方一致认定候选人王先生是最佳人选。于是,人力资源部和王先生沟通了入职的工 资,职位,报到时间等。3 月 15 日,王先生如约报到。在提供相关资料的时候,王先生无 法提供离职证明。用人部门张经理认为,现在人手紧张,应该尽快让候选人到岗。没有离 职证明,也没有什么关系。人力资源部谢经理却担心,这样做可能会引起用工风险,但是 人确实不好招。两人也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后来了解到,王先生上家公司因为不想他 离职,所以一直没有开离职证明。请结合本案例分析,人力资源部应该怎么做?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由于王先生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这样会存在用工风险,主要在于王先生是 否和其他公司还有劳动合同关系。人力资源部可以通过和王先生沟通,确认王先生与上家 公司并无劳资关系,可以通过背景调查的方式对辅助完成本工作。考虑到王先生的特殊情 况,双方可以签订协议,说明无法出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并说明其应承担的责任。另外, 王先生有权利向上家公司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完成上述工作后,人力资源部是可以录用王 先生的。 案例 6:离职员工被单位行政处分 请求撤销获法律支持 张某 2011 年入职甲单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14 年至 2019 年。 2014 年,张某提出辞职,双方产生纠纷。后经过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与 2014 年 11 月解除劳动合同。2015 年 6 月,甲单位做出“关于给予张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 定”。决定载明:张某在 2014 年工作期间长期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给单位正常财务工 作带来不利影响,且 2014 年间旷工 9 天。按照单位管理办法,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 张某不服,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予以撤销。法院判决甲单位撤销处分决定。 案例解析: 张某于 2011 年入职甲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张某提出辞职,经已经生效的仲 裁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甲单位于 2015 年 6 月以张某在职期 间存在工作疏失、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该处罚决定时间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此行为不妥当。 案例 7:员工没有离职到其他公司上班,人力资源部如何举 证? 田某是深圳某公司的财务部经理。2011 年 5 月,田某认为公司的年终奖发少了,于是 私下应聘某港资企业财务总监,并被顺利录用。同时,田某给原公司提供了医院的检查证 明,称自己脊椎受伤,要求休病假 6 个月。在病假期间可以拿到自己全额工资的 60%。2011 年,5-6 月份,公司考虑到田某是公司中层,家庭条件差,足额发放了工资 。 2011 年公司 7 月,公司发现此事,给港资企业举报,并要求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港资企业认为这是个人行为,要求田某与原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有辞退他。公司申请劳动 仲裁,要求田某和港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请问,劳动仲裁时,人力资源部如何举证?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因为田某的欺诈行为引起公司举报,但是并没获得港资企业的支持。在公 司举证时,关键要证明田某在没有离职的情况下,到其他公司上班的证明。在仲裁答辩时 为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人力资源部应该提供以下的仲裁材料:①公司与田某的劳动合 同,证明双方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②田某在 2011 年,5-6 月份的考勤记录,工资发 放单据,证明田某没有按时上班,公司的工资按时发放。③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 、 《离职管理办法》 、《奖惩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文件,及培训签收记录。根据国家劳动 部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 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 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因 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都应该在劳动合同 法的要求下,履行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 8:职工离职后 单位不及时处理或担责 职工华某离职后,单位未对其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后华某以单位强迫自己离职为由要 求经济补偿,单位终因提供不出处理决定,而被法院认定为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华某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到济南某置业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 9 日,华某进行了工 作交接。华某在置业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 4334 元。2015 年 6 月 22 日,华某向济 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置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 后,置业公置业公司主张,华某系自动离职,所以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而华某主张, 单位先是通知他停工,后又对其降职降薪,自己才不得不离职。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华某自动离职不再到单位正常上班,置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 华某负有管理义务,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而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华某作出过具体处 理决定,故应认定系由置业公司提出与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华某于 2014 年 6 月 1 日到置业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 9 日离职,故置业公司应支付华某 1 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华某经济补偿 4334 元。 案例 9:员工离职公司拒付补偿金保密费自愿竞业补偿强制? 小王 2014 年 5 月被一家光电产品的外资公司录用为研发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 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小王的劳动报酬中含有每月 800 元的保密费。同时合同中也有一项竞业 限制条款,约定小王若从公司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2015 年 10 月,小王向公司提 出辞职,并于 1 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离开了公司。可就在今年 3 月,小王提起仲裁,要求原公 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委也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对此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每个月工资中 以保密费的形式支付了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小王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 不能成立,而且小王领取了在职期间的保密费,就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故诉至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那么,是不是保密费就是竞业限制 补偿金? 案例解析: 支付了保密费就不用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了呢?对此,法院审理后认定,保密费不是竞 业限制的补偿金,二者并不矛盾,据此判令公司按照小王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按月 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合同约定补偿两年。法官庭后指出,保密费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 约定条款,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而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法律明确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的,竞 业限制补偿金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本案中,小王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不是竞 业限制的补偿金,公司如果要小王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就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案例 10:协商解除后离职时间到来前怀孕的,劳动合同能 否如期解除? 员工小张 2009 年进入 A 外资企业,从事财务工作。2015 年 3 月 30 日,A 企业决定 关闭工厂,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企业停产后还需要一些财务清理工作,遂双 方协商小张留任一年,双方劳动合同将在 2016 年 4 月 1 日解除,届时公司将按照约定的 补偿方案给予经济补偿。在留任期间,小张怀孕,预产期在 2016 年 6 月。2016 年 4 月, 公司通知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小张不同意,遂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1. 协商解除后怀孕是否会导致协商解除无效? 2. 员工是否有权撤销解除协议? 案例解析: 1. 首先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 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其次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通过我们检索的法律法规中发 现,双方的解除协议并未违反前述强制性规定,而本案中,除员工举证证明有欺诈、胁迫 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外,我们不予推定。 2. 如果符合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该解除协议。 显失公平的认定需要两个要件: 1. 显失公平的结果; 2. 显失公平的结果由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导致。本案中,虽然员工怀孕后解 除会影响其本人生育费用和津贴的领取,但是,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结果也有待商榷;更 何况,该结果的发生并不是用人单位的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员工没有经验造成的。因此,本 案情况更不能构成显失公平。本案虽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小张处于怀孕的状态,但是, 基于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 则协议有效。小张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 11:劳动者用假名入职离职时能要求补缴社保吗? 刘某 于 2005 年 10 月以 他人 之名 应聘 到某 公司 工作 , 双 方未 签订 书面 劳动 合同 。 2011 年 3 月,公司为员工办理银行卡发放工资手续时,因需要提供银行账户,刘某方变更 为与身份证一致的真实名字,并继续在公司工作。2012 年 1 月,公司为刘某办理了基本养 老保险登记,但一直未缴费。2013 年 10 月,刘某离职。几个月后,刘某向当地劳动监察 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014 年 10 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为刘某补缴 2005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0 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辩称刘某曾使用虚假名字,基本养老保 险费应从其变更为真实名字时起补缴。该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查,作出了维持行政处 理的决定。 案例解析: 本案中,刘某使用虚假名字应聘固然错误,但并不影响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理 由如下:第一,刘某能以虚假之名应聘到公司工作,公司有失察之责。《就业服务与就业 管理规定》第 14 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这说明,用人单位在招 用人员时应当查验应聘人员证件。本案中,如果该公司在招用刘某时查看其身份证件,虚 假用名的情况就不会出现。 第二,刘某能长期以虚假名字在公司工作,公司有违法之因。法律对用人单位为员工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如果该公司按照法规规定及时为刘某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刘某所用假名将会被尽早发现。此时,公司可 依法将其辞退或让其更正姓名,但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直到 2012 年 1 月才为 2005 年 10 月入职的刘某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刘某能长期以假名在该公司工作, 并且一直未参加社会保险,与公司违法行为息息相关。 第三,发现刘某使用虚假名字后继续留用,公司有认可之意。刘某在 2011 年 3 月公 司为其申办银行卡发放工资手续时,将虚假名字变更为与身份证一致的真实名字。此时, 公司对其之前使用虚假名字已经知晓,但并未追究,而是继续留用,说明了公司对其行为 的认可。而且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假名未对社会带来危害,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其 行为应获得谅解。综合上述理由,公司理应承担刘某整个工作期间的补缴社保费责任。 案例 12:返聘人员离职时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因年满 60 岁,我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领取养老保险金。但约半年后,公 司鉴于技术工作需要将我长期返聘。直到近日,公司才提出让我真正离职。我 虽对此没有意见,但以我已返聘 5 年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而 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我领取养老保险金后返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 享受离职经济补偿金的对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有权获取 经济补偿的对象是劳动者,而这里的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 《劳动合同法》第 2 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 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 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才能要求用人 单位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与之对应,你能否获取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你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 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各异。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 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 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者 虽然可以获取劳动报酬,但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也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 7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 理。”因为你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列,决定了你与公司之间当 属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案例 13:如何通过员工离职分析,做好入离职管理? 2012 年 7 月,深圳某民营技术企业组织半年度工作会议,公司的工作报告 显示,半年度人员离职率高达 30%,其中:员工主动离职率 70%,新员工离职 率高达 40%(试用期内离职人员),被动离职 30%,(公司主动淘汰 80%,未 通过试用期 20%)。离职人员的数据给大家很大的触动,人员的流动性高居不 下,成为公司,各部门头疼的问题。此外,人员流失后,人员的招聘也是一个 问题。经过管理层内部讨论,大家一致建议,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做好公司员工 的离职分析,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针对性做好离职管理。这样才不会导致被 动的局面,陷入招人,离职,再招人的恶性循环。请问如何通过员工离职分析, 做好入离职管理?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公司的人员流失率高,员工主动离职率高,试用期新员工离职 率高,不断招人,离职,在招人的恶性循环。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可以通过离 职面谈,离职交接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把原因进行分类统计分析,离职 分析可以聚焦员工离职的原因针对典型性问题改善。 员工离职主要有以下原因: 1、公司平台原因。 2、工资福利原因。 3、个人发展原因。 4、工作氛围原因。 5、其他原因(比如:个人改行,家庭原因,回老家等)。 结合以上原因,针对性制定改善措施,包括: 1、公司提高竞争力,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让员工感觉公司发展前景。 2、提供员工良好的工作平台; 3、确保薪资,福利的市场竞争力,保持吸引力; 4、建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 5、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沟通、协调)等。 案例 14:单位迁址三公里职工拒同迁 离职主张经济补偿被 驳? 某公司原位于某市石板镇,杨某在该公司担任安装工。2010 年 12 月,双方签订劳动 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在本市。今年初,因经营原因,该公司搬迁至该市陶家镇,两镇 相邻,新旧厂址距离约 3 公里。杨某遂以厂址变更为由,自搬迁后未再回单位工作。请问, 杨某可否主张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本市。该公司虽将 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 3 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同一市内,属于杨某每日可 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杨某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 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该公司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其 迁址行为不构成违约,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 案例 15:事业编职工培训后离职 如何赔偿先从约定 刘某于 2008 年 9 月到兰陵县某医院工作。2013 年 2 月,该医院公派刘某到外地进行 为期半年的专业培训学习,并签订了医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某进修 期满回医院必须工作满 5 年,否则应双倍退回医院支付的培训费。2013 年 8 月培训结束后, 刘某即回到医院继续工作。2014 年 6 月,刘某调往临沂市某医院工作。办理调动手续时, 刘某按照协议的约定双倍退还了医院支付的培训费。后刘某认为医院收取其双倍培训费违 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5 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 请,要求医院返还多交纳的培训费用。 案例解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 号)第 1 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 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 号)中对 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 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 定。本案中,该医院是事业单位,刘某是在编职工,双方的争议应属人事争议,应优先适 用人事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中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 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刘某向该医院支付双 倍培训费,是基于双方签订的进修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刘某违反了双方对服务期的约定,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综上,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 16:这到底是哪一种离职情形,是辞职还是辞退? 朱某是公司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HR 经理与其谈话,要求 自动辞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朱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 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公司称朱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那么,朱某 的离职到底是哪一种离职情形,是辞职还是辞退? 案例解析: 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 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辞 退,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进一步说,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如果朱某能举证证明人力 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 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申请辞职的。 案例 17:离职回家途中遇事故,能认定为工伤么? 某公司与一名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可是,该员工在离职当 天下班回家途中被汽车撞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该员工遂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该公司认为,这名员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 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应为其申报工伤。 案例解析: 劳动关系存续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结束了劳动关 系,即使遭遇了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该职工在离职当日虽然已 经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于离职当日的 24 点结束。而且,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 “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 班”。所以,该公司的员工在离职当日下班回家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 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 18:员工提前离职,单位不发放年终奖就肯定违法吗? 某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入职恒都律所,双方签订了自 2013 年 2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2 月 19 日止的《律师聘用合同》。2013 年 10 月 17 日,王某(乙方)与恒都律所(甲 方)签订了《关于工资待遇的协议》,其中约定如下内容:“第三条:甲方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之间,对于乙方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第四条:如果乙方工作表现 符合甲方发放奖金考核标准,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并且不低于肆万陆仟 元。年终奖的发放将按照律所/公司年终奖管理办法进行发放,即乙方如果在第一阶段年 终奖发放后,第二阶段年终奖未发放期间辞职或被辞退,甲方将不支付第二阶段年终奖” “第五条:如果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支付部分年终奖或不支付任何年 终奖;如果乙方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或者被辞退,将不发放年终奖。” 2013 年 12 月 2 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在《恒都员工离职登记表》中填写的离职原因为: “因个人不适应所里文化原因,提出离职。”王某认为该协议有关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奖 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故认为该协议部分无效。 案例解析: 已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评定日期,同时约定乙方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或者被辞退, 将不发放年终奖。现邸建凯主张该约定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年终奖问题 因双方自愿签订的《关于工资待遇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恒都律所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之间对邸建凯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邸建凯在年终奖评定之前辞职,将不发放年 终奖。而邸建凯在 2013 年 12 月 2 日提出辞职,故依照该协议,恒都律所有权不发放邸建 凯年终奖。同时,双方约定的年终奖系根据邸建凯工作表现发放,如果邸建凯的工作表现 不符合要求,恒都律所亦有权不支付年终奖。现邸建凯主张上述协议有关提前离职不发放 年终奖的条款无效,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邸建凯要求恒都律所支付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 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正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无 效条款。因此,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年终 奖发放前离职,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如果双方对此有约定,应考察该约定是否为用人单位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如是,则应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还是 应支付年终。 案例 19:工作 5 天离职,公司借故不发工资,合理吗? 袁某年初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采购主管,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个大概的工资数额。入职 当天没有即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 5 天后,袁某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提出辞职并于 当天离开了公司,但离职时公司未发放这 5 天上班的工资,袁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说 袁某未进行实质性工作而仅从事了一些交接工作,且公司交给袁某的工作电脑中的信息资 料都丢失了,要求袁某对此作出解释,而袁某一直没有给予解释和修复,所以不能支付其 工资。袁某无奈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入职时口头约定的 5000 元月工资标准支付 5 天上 班的工资。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袁某 5 天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标准 如何确定?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 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 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案中,袁某实际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该期间双方为事实劳 动关系,公司关于袁某未进行实质性工作而仅从事了一些交接工作的理由缺乏依据。根据 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 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结合本案,双方对试 用期工资若不能协商一致,又无证据证明的话,只能按照上海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标准来 计算袁某的月工资,公司要以此为准支付袁某上班 5 天的工资。 案例 20:职工离职单位未尽告知义务 被判支付失业金损失? 单位辞退职工后,未书面告知职工可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事宜,导致职工未能在法定 时限内申请失业金,而被判决赔偿职工失业金损失。 2011 年 5 月 26 日,刘先生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了 3 年的劳动合同。2014 年 5 月 14 日, 电气公司辞退刘先生,并出具了辞退通知书。2014 年 11 月,刘先生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 保险金,结果因超时无法领取,他为此诉诸法律。一审法院审理后,刘先生不服,诉至中 级人民法院。 案例解析: 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 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 气公司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书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未在法 定期限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职工名单,造成刘先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电 气公司应赔偿刘先生相应经济损失。据此,中院判决电气公司支付刘先生失业保险金损失 4231.5 元。 案例 21: 半年前请辞半年后被解雇员工起诉公司获支持? 高某原是北京龙戴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与公司签订了到期 日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的劳动合同。2015 年 3 月 22 日,高某曾以生病休息为 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当时并未批复。一周后高某病愈,回公司正常上班。 直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公司通知高某,称同意其离职申请,并解除了与他的 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龙戴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 除,公司应支付高某相关赔偿金。北京龙戴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判决,诉 至北京一中院,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中,法官在调查核实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 上,根据双方陈述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一、龙戴特公司扣发高某 2015 年 9 月 工资是否有依据?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高某主动辞职还是 龙戴特公司无故解除? 龙戴特公司当庭表示,“他自己没有撤回离职申请,而我们也只是延期批 复了他的辞职申请,不应该支付赔偿金。”故认为公司批复辞职申请时间长短 并不影响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的定性,因此认为该解除行为合法;而高 某则表示,“没有撤回离职申请是因为在请辞之后并未离开公司,照常在工作, 公司也都正常给付了工资。”因此认为龙戴特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无须征得单位同意。本案中,高某提出辞职后,龙戴特公司没有在 一个月后与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某继续为龙戴特公司提供劳动,龙戴特公司支 付其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 劳动合同。故龙戴特公司于 2015 年 9 月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22:用人单位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是否违法? 李某是某房地产地产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2011 年 11 月 29 日,地产公司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 通知书》,内容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 定,劳动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签,请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 续。” 李某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地产公司全额支付李某 2011 年 12 月的工资,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才到期, 而该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 12 月 14 日办理劳动 合同解除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据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 持吗? 案例解析: 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不能够得到支持。地产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向李某发出《终止 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的意思。双方虽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 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地产公司全额支付李某 2008 年 12 月的工资,当月 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足以证明某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直至 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属于期满不再续订而终止。地产公司没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李 某主张是地产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有时会因为 需要,例如针对某些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如财务、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掌握商业秘密、技术 秘密的人员等,要求提前办理离岗、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会履行相关劳动关系的义务和责 任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否则容易产生劳动争议。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动 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作交接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前办理离职 手续时向劳动者说明,避免劳动者误解而导致争议的发生。 案例 23:新员工培训后离职,员工是否要补偿? 深圳某通信网络技术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一批新员工做销售,负责公司的新产 品市场推广和销售。公司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招聘到 10 名合适的员工。员工入职后, 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了让员工胜任销售岗位工作,公司组织了两周的新员工培训,安排专 职人员对公司产品的技术原理,性能,销售话术,产品卖点等内容进行讲解。培训后,公 司要求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同时约定培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2 个月后,5 名员工提出离 职,公司要求离职员工交付新员工培训的违约金。员工认为公司要求的培训违约金是违法 的,自己不需要履行。请问,新员工培训后离职,员工是否要补偿? 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企业的新员工培训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专业技术”培训,不能够 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所以即使签订了培训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也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法律效力。 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知识点:培训协议,公司让员工参加专业技能,管理技能等培训,承担专项的培训费 用,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培训协议通常和服务协议挂钩,说明付 费的标准和服务的年限等相关问题。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一般在新员工入职后签订培训 协议,员工在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公司承担培训相关费用,员工应遵守培训 协议内容,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4:离职后认定职业病可获赔? 阿华在工作中长期接触粉尘,辞职半年后,阿华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患有职业病, 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七级,阿华要求工厂赔偿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工厂认为,阿华辞职前 每年的体检都显示其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在阿华患病期间,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工 厂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华在该工厂工作长达 15 年,双方曾经存 在劳动关系,且阿华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处工厂向阿华作出 赔偿。 案例解析: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 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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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流程】44种法定情形分析经济补偿金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经济补偿金支付总结 目录 第一篇: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2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 17 种情形........................2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 15 情形............2 3、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12 种情形...................................................................3 第二篇: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4 第三篇: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5 第四篇: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7 1、北京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7 2、上海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7 3、广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8 4、安徽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8 5、江苏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9 6、山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9 7、湖北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10 第五篇:代通知金的计算............................................................................................................10 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劳动 争议司法解释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用人单位 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44 种法定情形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计算年限、分段、 代通知金标准,供实务中参考: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第一篇: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 17 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 15 情 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 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12 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 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 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无 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 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第二篇: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 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 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 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 应发工资,也称应得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 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 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 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 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 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 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篇: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劳动法于 1994 年 7 月 5 日颁布,在第 28 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为了让大 家知道怎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原劳动部在 1994 年 12 月 3 日颁布了一份 文件,叫《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了 5 种情况下解除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特别规定了其中 2 种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即: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它 3 种解 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不超过 12 个月,即医疗期满后的解除、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的解除、裁员的解除都没有 12 个月限制。 参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 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 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 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大家只记得对这个补偿办法不停的点赞,但是点赞之后就变得稀里糊涂了,多数人只 记住了经济补偿金不超过 12 个月这个特别规定,并没有留意不超过 12 个月的情形只有 2 种,加上媒体的误导,便形成了所有解除行为导致的经济补偿金都不超过 12 个月这个根 深蒂固的认识。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一直以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则,在第 47 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分两种计算方法:1)普通算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没有限定 12 个月, 也即无上限。2)特别算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 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 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已不再限定只有特定的 2 种解除情形经济补偿金有 12 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 12 个月限制的标准,只有劳动者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 3 倍的,经济补偿才最多算 12 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 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 3 倍的,按照普通算法处理,不受 12 个月限制。 但是,大家在疯狂点赞后,又稀里糊涂了,于是又只记住了不超过 12 年这几个字, 根本没有注意它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于是便认为,法律对经济补偿金一直都 规定了不超过 12 个月。 如果你还半信半疑,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可能超过 12 个月,那么给你看个最高人民法 院的劳动争议案例,最高法院在《艾某与北京齿轮总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书》中这样认为:关于因北京齿轮总厂应给予艾某经济补偿的标准问题。2011 年 10 月 25 日二中院作出(2011)二中民破字第 19863-2 号民事裁定,宣告北京齿轮总厂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艾国栋在一、二审中陈述其于 1976 年 6 月参加工作,至北京齿轮总厂破产之日共 计 36 年零 4 个月,依照前述法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经济补偿应支付 36.5 个月的工资。 但大家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后,经济补偿的年限 如何计算?这涉及到一个分段计算的问题,具体怎么分段,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可参 见下面的内容。 第四篇: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 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 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 行。这就是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的依据,但经济补偿如何分段计算,实践中各地理解不一, 下面以北、上、广及其它几个地区为例,归纳各地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法。 1、北京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经 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 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 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 2 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上海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根据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 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 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 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 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 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 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 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 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 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 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3、广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广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 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 倍计算。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 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 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 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 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 12 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 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不受最多不超过 12 年的限制。 4、安徽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安徽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 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视以下情形确定: (一)《劳动合同法》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 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 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 (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 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 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 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 12 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 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 12 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 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 算经济补偿金。 5、江苏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江苏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 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 2008 年 1 月 1 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 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 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6、山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山东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 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经济 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7、湖北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对此问题的 意见: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到期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属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①《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② 国有企业职工 2001 年 10 月 6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 济补偿金;2001 年 10 月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无论劳动者提出还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③非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 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计发经济补偿金。 第五篇:代通知金的计算 很多 HR 及劳动者由于受到媒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n+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认 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 金”,结果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 什么是“代通知金”?最初我国劳动法中并无“代通知金”的相应规定。所谓的“代 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 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后来深圳将该制度引进,在 1994 年颁布的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适用,逐渐也影响了其他省市,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适用了起来。 2007 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在法律中确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中“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有 些媒体把“代通知金”写成“待通知金”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共有六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 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 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 定。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 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时才 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 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 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 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 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 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 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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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表格】离职面谈表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离职面谈表 目录 离职面谈表(一)..........................................................................................................................2 员工离职面谈表(二)..................................................................................................................3 离职面谈表(三)..........................................................................................................................4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离职面谈表(一) 填表日期: 离职人员姓名 所在部门 担任职位 员工工号 入职日期 离职日期 面谈者 职位 □薪金 □工作性质 □工作环境 □工作时间 的原因(请在恰当处加√ □福利 □晋升机会 □工作量 □加班 号),并加以说明 其他: 1.请指出你离职最主要 2.你认为公司在以下哪 些方面需要加以改善(可 选择多项) 择加入本公司 4.在你做出离职决定 时,你发现公司在哪些方 面与你的想像和期望差距 较大 5.你最喜欢本公司的方 面有哪些,最不喜欢本公 司的哪些方面 6.在你所在的工作岗位 上,你面临的最大的困难 和挑战是什么 7.你对公司招聘该岗位 的任职者有什么建议 8.你认为公司应该采取 哪些措施来更有效地吸引 和留住人才 9.你愿意在今后条件成 熟的时候在返回公司,是 否会为公司继续效力。简 单陈述理由 日 □健康因素 □与公司关系或人际关系 □公司政策及工作程序 □部门之间沟通 □上层管理能力 □工作环境及设施 □员工发展机会 □工资与福利 □教育培训与发展机会 □团队合作精神 其他: 3.是什么促使你当初选 年 月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员工离职面谈表(二) 姓名 离开日期 部门 职位 你为何要离开公司? 你有新的工作了吗? □是 □否 你的新工作与目前的工作有所不同?工作范围是否扩大? 你认为你目前的工作有挑战性吗? 你认为你对公司的贡献是否得到了重视? 你认为你是否被给予发展的机会? 你认为你的薪资和福利是否公平? 对于我们改进工作,你是否有任何的建议? 面谈人姓名: 日期: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离职面谈表(三) “人之将走,其言也善”,您对我们的直言有助于我们改进工作!以下内容请您照实填 写,不会损害您的任何利益,感谢您的支持! 离职人员姓 所在部门 担任职位 名 入职时间 最后工作日 年 面谈者 月 日 聘用类别 □重新聘用 □第一次聘用 离职类别 □合同期满 □自愿离职 □非 自愿离职 离职原因 很不理想 1←分值→5 很理想 1 1. 公司原 因 1. 薪酬水平 2. 薪酬公平度 3. 福利水平 4. 工作环境 5. 发展机会与空间 6. 培训与成长 7. 与上司关系 8. 与同事关系 9. 工作兴趣 2 3 4 5 10. 工作量情况 2. 其他原 因 3. 您认为公 □公司政策及工作程序 司哪些方 境及设施 面需要加 □教育培训与发展机会 以改善 福利 (可选多 □其他(请手写): □部门之间沟通 □上层管理能力 □工作环 □团队合作精神 □员工发展机会 □工资与 项) 4. 是什么 促使您 当初选 择加入 本公 司。 5. 在您做出离职 决定时,您发 现公司在哪些 方面与您的想 象和期望差距 较大。 6. 您最喜欢 7. 您所在的工作 HRtop - 睿智向上的 HR 都在这里 www.hrtop.com 本公司的 岗位上,你面 方面有哪 临的最大的困 些,最不 难和挑战是什 喜欢本公 么? 司的哪些 方面。 8. 您认为 9. 您愿意在今后 公司应 条件成熟的时 该采取 候 在 返 回 公 哪些措 司,是否会为 施来更 公 司 继 续 效 有效地 力。简单陈述 吸引和 理由。 留住人 才。 您的最后联系 您的最后联系电话 地址 备注:本表适用于主动离职员工,离职日为最后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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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阶段解析
员工离职阶段解析 员工离职阶段解析 工段 绕包 初包 上电 大于7天 大于15天 大于30 大于45 小于等于15天 小于30个月 小于等于45天 小于等于60 大于60 小于等于75 大于75 小于等于89 8 4 7 8 7% 8% 4% 7% 10 8 4 4 18% 11% 9% 4% 0 0 0 0 占比(%) 0% 0% 0% 人数 48 24 占比(%) 25% 12% 年 小于等于7天 人数 21 8 8 7 占比(%) 21% 8% 8% 人数 27 16 占比(%) 30% 人数 大于90 大于120 小于等于120 小于等于150 大于150 合计 6 21 98 8% 6% 21% 100% 4 9 0 8 90 4% 4% 10% 0% 9% 100% 0 0 0 1 0 5 6 0% 0% 0% 0% 17% 0% 83% 100% 18 15 12 8 11 18 6 34 194 9% 8% 6% 4% 6% 9% 3% 18% 100% 合计 80 70 30% 员工离职阶段分析( 2017 年) 25% 25% 60 18% 50 40 12% 9% 30 8% 20 10 0 4% 15% 10% 9% 6% 20% 6% 5% 3% 0% 48 24 18 15 12 小于等于 7 天 大于 7 天 小于等于 15 天 大于 15 天 小于 30 个月 大于 30 小于等于 45 天 大于 45 小于等于 60 8 11 18 6 34 大于 60 小于等于 75 大于 75 小于等于 89 大于 90 小于等于 120 大于 120 小于等于 150 大于 150 第 1 页,共 1 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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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保密协议书
财务人员保管保密协议书 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乙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 现居住地: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 期间所担负的甲方现金支 票、印签、档案资料的保管,以及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及经营 信息等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双方协商确定,为保护甲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 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 现金支票、印签、档案资料的保管 乙方在甲方财务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现金支票、印签、档案资料等的管理工作, 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以下管理规定。 1、 现金支票保管。 (1) 所有现金支出应该经过最高管理者或授权人签字批准,并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 的使用范围。 (2)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 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 相符。 (3) 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及支票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 公桌内过夜。 (4) 必须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 2、 印签的保管 (1) 保管人受公司委托保管并管理财务印鉴使用,对印鉴负有安全保管以及安全使 用的责任。 (2) 印签保管人应遵循谨慎、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权利,所有加盖文件、合同、票据 的相关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合乎公司制度。 (3) 票据付款需要加盖印鉴时,必须附有已经过权限人批准的支付证明和相关凭据, 付款票据应填写完整,收款人和金额处不得空白。 (4) 如无需要,不得随意加盖印鉴;对于已加盖印鉴但不需使用的资料,应立即用 碎纸机破碎处理。 (5) 加盖印鉴时,印鉴持有保管人应认真阅读需加盖印鉴的文件,如不明确所盖内 容的重要性,或发现文件中有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负面影响的,应先汇报 征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印鉴时,印鉴保管人确认在合适的位置进 行加盖,不得将印鉴交他人代盖。 (6) 印鉴加盖应清晰、完整、规范有效,以减少退换带来的不便以及避免由此引起的 财务风险。 (7) 任何情况下都应争取将加盖印鉴资料带回公司加盖,如实在需要将印鉴带出公 司的,必须填写《财务印鉴外携申请表》交保管人留底,并由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后方可外带,外带时必须两人同行办理,当天必须将印鉴还回保管人,并登记 外携记录,填写归还日期和归还人亲笔手写签名。 (8) 印鉴不需使用时,必须放在加密的保险柜内保管。如需拿出使用时,应立即使用 不得久放在桌面或其他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放回保管处。 3、 档案资料的保管 (1) 财务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合同、协议、申请、说明、报表、凭 证、票据、文件、帐簿等有参考价值的原始资料和电子文档。 (2) 对应归档的材料加以分类、整理,编制两张目录表即档案总目录表和明细分类目 录表,并制定分类编号,以便快速检索。 (3) 对档案库要采取防火,防盗、防蛀、防强光、恒温、恒湿等措施。对以上设施要经 常检查,发现问题要马上向财务部经理报告,并协助经理采取补救措施。 (4) 对入库档案随时进行更改补充工作,每半年清点一次,检查档案是否完整、准确 帐目与实物是否相符,对破损、载体及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和区别登记。 二、 保密协议 乙方在甲方财务部任职期间,需对甲方之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具体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保密范围 (1) 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 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 财务制度等。 (2) 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 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设计、制造方法、流程、技术报告、图纸、 样品等,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 容。 (3) 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 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产品价格、供 求状况、客户名单、合作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 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 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重要岗位的管理或 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及相关人力 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 不泄露、不使用商业秘密 乙方同意,在甲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决不公开发 表或对其他人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决不为其它目的而使用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决不复印、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3、 限制竞争性行为 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 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性、 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 工接受外办聘用。 4、 蓄谋恶意损坏行为 鉴于乙方受聘用期间职位的特殊性,可能会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级更高的商业秘 密。乙方承诺:无论在甲方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结束后,无论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 税务、劳动等相关单位进行所谓的投诉、举报等发泄私愤的行为的,均为蓄谋恶意损坏 甲方名誉及利益的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协议期限 四、 违约责任 1、 乙方在职期内; 2、 乙方离职后至甲方宣布相关保密内容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将承担 保密义务,但其中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 1、 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甲方有权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2、 乙方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商业信誉、企业经营与企业形象上损害,处罚金等不足以 弥补甲方所承受损失时,乙方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追究 其民事、刑事责任。 五、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 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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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一、 目的作用 为防范公司的权益不受到损害,确保公司在文件资料管理过程、 计算机使用过程、宣传报道活动过程、日常通信工作中的安全保密得 到有效的防范,实现保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 管理职责 1、 公司保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为 公司保密工作的职能归口责任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督导 检查和实施。 2、 各部门主管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应 加强对下属人员的保密教育,使本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三、 保密事项及密级确定 1、 公司需要保密的事项如下: ①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②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相关可行性分析报告。 ③公司高层领导会议记录及重大决策中需保密的事项。 ④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⑤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商业机密及未进入市场未公开的各类信 息。 ⑥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收入等资料。 ⑦其它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资料。 2、 公司保密级别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①绝密。是公司最重要的保密资料,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 受特别严重的损失。 ②机密。是公司比较重要的保密资料,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③秘密。是公司的一般的需保密事项,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 遭受到一定的损失。 3、 公司密级的确定 ①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及特 别重要的信息为绝密级。 ②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尚未实施的规划及相关策略方案、各类财 务报表、统计资料、高层领导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 ③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资发放及分配方案、尚未进入 市场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④一般性决定、决议、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 范围。 ⑤属于公司保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根据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 密期限。保密期届满,自行解密。 四、 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 在文件、资料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确定保密制度,遵守具体 的保密规定和要求。 ① 拟稿是文件、资料保密工作的开始,初稿形成后,要根据文 稿的内容确定密级。确定密级要力求准确,避免过高或过低。 同时对文件、资料形成前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等, 必须同定稿等同对待,按保密的原则和要求管理。 ② 成稿应在打印、收发、阅办、复印、递送、保管等过程中由资源 部分别登记并建立签收手续制度。务必做到保密文件不多印、 不私留、不离人并由资源部集中管理。 ③ 坚持文件、资料清退制度。每季度对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 将清理情况向总经理汇报,次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的秘密文 件、资料清退,交总经理处。清退中如发现缺份,及时报告, 认真查处。 ④ 总经理归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没有解密的“三密”文 件、资料在建档时,要在卷宗的扉页表明原定密级,并以文 件、资料中最高密级为准;二是不宜保留或不属于本企业存 留的“三密”文件、资料,要及时清理或登记销毁,防止失 散;三是有密级的档案,要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⑤除总经理外,其余任何员工无权销毁任何保密文件。 五、 电脑保密管理 属于“三密”范围的文件、资料,禁止使用除 OA 系统外的任何 网络传输工具,包括局域网的共享资源。提倡使用 OA 办公软件,全 员树立保密观念,确保个人帐号、密码的安全性,保密文件、资料的 安全性。 六、 违归处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视情节给予 50— 200 元范围内的罚款。 1、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保密规定的。 3、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酌情处以赔偿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者 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 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 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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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中员工关系管理
浅析青岛市中小企业 离职管理中离职面谈的现状 【摘要】在青岛市中小企业中,招到一个优秀的员工是要付出很大的精力和 费用的,当然一个优秀员工的离职也必然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离职面谈是 离职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如何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产生的问题,做好有效 的离职面谈,从而减少人才的流失使其为企业管理解决问题创造更多的财富, 也就成了每一个企业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有效的离职面谈不仅要在面过程 中注意多方面细节和问题,还需要做好离职面谈准备工作,选择恰当的面谈方 式,合适的面谈主持人,更需要人事部门做好离职面谈的后续工作,根据面谈 过程中离职者提供的各方面信息的反馈,做出相应的统计分析,针对问题对公 司的管理或制度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改善公司内部管理和组织文化建 设的完善和更正,对企业日后人力资源的管理提供保障,也可以更好的预防人 才的流失。 【关键词】离职管理 离职面谈 1 人才流失 中小企业 引言 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有一相对稳定的招聘与甄选制度,但 是具有离职员工关系管理意识并建立了离职面谈记录制度的不到 10%,或者有 离职面谈记录制度,却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很好地施,让制度流于形式,真正能 起作用并能够根据离职面谈纪律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员工流失关键要素分 析、流失成本分析、并基于该分析报告着手改善公司内部管理和组织文化建设的 企业不到 1%。 一、离职面谈的类型与相应的面谈内容 离职面谈内容的确定要根据离职的性质来确定。根据员工离职意愿(部门或 员工本人)的表达,我们将离职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情况。 (一)员工主动离职面谈 员工主动离职,即员工单方面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一般来讲这样的离职状 态公司处于相对被动地状态,员工已经有离开公司的心理和工作准备,所以表 现出的合作愿望不强,HR 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到这点。沟通内容应包括以 下方面: 第一,根据员工服务期限的长短,请员工谈谈个人做出离职决定的原因和 想法,对个人发展的考虑和设想。 第二,考察员工对公司发展信心和业界地位等的评价、对主管和同事的评价 对公司政策的评价等。进一步确认员工离职的真实原因和留下的余地。 第三,根据面谈准备过程中确定的是否需要保留员工的工作目标,结合员 工的个人想法和看法,代表公司展开与员工的交流。内容包括:HR 部门了解的 情况和对事实的看法,公司对辞职事件的关注点,善意地提醒员工应注意到的 违约责任和附属协议中的禁止条款等。 第四,表达公司对员工离职意愿的反应:同意离职或希望做进一步劝留努 力,听取员工的反应,并向员工表明下一步 HR 部门的工作推动和希望员工予以 配合的事情,使员工了解公司的真诚态度,愿意配合公司做进一步的工作配合。 第五,就员工本人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提供咨询服务。 (二)员工被动离职面谈 在员工被动离职面谈中,公司在信息掌握方面占有主动地位,员工处于相 2 对被动地位,最为关键的面谈目标是达成对离职方案的一致意见,因此,员工 被动离职面谈更具有挑战、更复杂,需要 HR 人员综合运用法律、管理、心理辅导 等相关学科知识和方法。辞退面谈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告之公司的辞退决定和辞退理由。 第二,告之员工具体的辞退方案,涉及合同认定情况、工资支付、福利享用 工作交接安排等关键条款。 第三,听取员工的辩解,观察员工的情绪和心理变化,适时地加以引导。 第四,对员工关心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政策解答和咨询,向员工提供相应的 政策帮助,必要的时候请专家从第三方的角度提供支持。 第五,遇有集体性裁员辞退时,可以引进法律专家和心理辅导专家共同作 业的方法,为员工提供面对突发的失业情况的政策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度过 抗拒、不认可现实的心理期,防止出现意外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决定员工是 否应继续留在公司,一般来说企业应倾向于续签合同,这样可以节省雇佣新员 工的成本,避免用人的风险,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岗位,一旦用人失误将对企 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续签合同的员工与企业不存在磨合期,忠诚度也比较 高。 二、有效的离职面谈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有效的离职面谈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形象。 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和对人力资源的日益重视,员工的流动性逐渐加强, 人们更换工作的频率己经越来越快。企业对离职员工的传统做法是使出各种招数 阻碍员工的离职为了防止人员跳槽,采取拖延办理、扣档案、 设置违约金等办 法,而这种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使离职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如果企 业还固守这种观念,一旦员工离职后,他们会公开谈论离职时所受到的“待 遇”,损害公司形象,甚至会到竞争者麾下去效力,成为企业发展道路上的障 碍。因此,企业有必要做好有效的离职面谈工作,建立与离职员工和谐的关系, 3 通过面谈传达出公司重视员工意见的信息,无论对公司内部还是外部而言,都 是对公司的正面加分,而且还能将企业重视人才、尊重人才的精神通过离职员工 的“宣传”带到别的企业,这样会树立企业以人为本的形象,提高企业社会影 响力,还能够为企业以后吸引人才打下基础。 (二)有效的离职面谈有利于企业听取到建设性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离职人员能够比在职人员更为坦率、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想法, 在进行一般的员工意见调查时,他们能比在职人员提供更多客观的反馈,用人 单位能够在进行离职面谈时,收集到大量离职人员对于单位的意见及建议,从 中加以审视与分析,不断改进、完善、优化工作流程与管理制度。做好员工离职 面谈,一方面对离职员工的抚慰或挽留,另一方面管理者可以利用与离职员工 面谈的机会,认真听取他们对企业的意见和看法,找出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并加以解决。从某种角度讲,离职员工的抱怨也是企业另一种宝贵的财富。 (三)有效的离职面谈有利于现有员工队伍的稳定。 企业对待离职员工的态度不仅会对这些离职员工产生影响,而且也会直接 影 响到在职员工的情緒和心理。如果企业粗暴无礼或者不尊重离职员工,那么 , 在职员工心里也会发生变化,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忠诚度会减少。员工和企业之间 的关系也就不可能像企业所期待的那样融洽和紧密。 (四)有效的离职面谈还可以作为为企业招聘录用人才的来源。 通过离职面谈,代表公司向离职员工发出友善的信号,使其认识到即使离职, 仍与公司保持良好的关系,这样很有可能为公司带来很多长远的利益,比如新 的客户资源和市场机会,甚至是优秀的离职员工重新回到企业,继续效力。离职 员工更了解和热悉公司,所以,企业雇离职职员工的成本比雇用新员工的成本 低许多,并且还可以降低用人风险,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岗位,一旦用人失误 将对企业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投入工作后这些“吃回头草”的离职员工与企业 的磨合期较短,能迅速适应工作,忠诚度也会比较高,许多著名企业都有招聘 离职员工的做法,如摩托罗拉公司有一项规定,如果离职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 回来,其以前在公司的工龄可以延续。由此可见,离职员工仍然是企业可以利用 的资源。离职员工大都仍然会在行业内继续发展,因此,他们对行业内的最新动 态总是比较了解,站在另一个角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样企业可以 通过他们获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信息,以资借鉴,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 三、如何做好离职面谈的工作 (一)离职面谈准备工作 1.分析员工离职的原因。 对员工离职的原因进行分析,有的放矢地做好针对性措施,才能更好地进 行离职面谈。著名的人力资源咨询公司 HEWITT(翰威特咨询公司)关于员工离 职的关键要素进行了研究,发现导致员工离职的关键要素集中在以下 7 方面: 领导层: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 工作/任务:员工工作/任务的影响(获得认可),工作挑战及工作的兴趣; 人际关系:与上司/同僚/客户/部属等多维度人际关系的处理; 文化与目的:员工是否具有目的感以及强烈的组织价值; 生活质量:实际工作环境,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平衡; 成长机会:获得晋升、成长、训练和学习的机会; 全面薪酬:工资与经济性报酬、福利。 在实际中,导致员工离职的因素大多集中在上述方面,找准原因,有针对 性地进行面谈,可大大提升离职面谈的效果。 2.选择适当的面谈主持者。 原则上讲,单位可以授权组织的任何人去主持离职谈话,但是一个前提条 件是获得组织授权进行面谈的人选必须是了解单位与离职者情况且离职员工认 为该人选是能够公开、坦诚对待的人,基于此前提,离职员工对本次离职面谈由 谁发起的关注程度往往大于对面谈本身的关注。因此在面谈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的 是面谈主持者,合适的面谈主持着应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一是具有较高的领 导层次。较高的领导层级往往使离职员工感受到自己受重视的程度,但过于高层 次的领导往往对具体事务不甚了解,从而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减少与员工的 直接利益冲突,虽然离职员工的直接上司对员工的各方面情况及其所处的环境 有所了解,但其本身往往就是与员工矛盾的集聚点,有直接冲突的领导往往应 该回避此类面谈。综上所述,离职面谈人员的选取有以下两种情形:由人力资源 部门相关人员实施面谈;由组织分管人力资源业务的领导执行。当然对于最为稀 5 缺的员工甚至需要组织最高领导亲自出马,以表示组织对该员工和其离职人员 行为的重视,可以大大提高离职面谈的效果。 3.选择自由的面谈环境。 离职面谈地点的选择也会改变离职员工的心理状态和想法,较好的面谈环 境有利于离职员工敞开心扉谈论问题。面谈地点不应选在较为正式的大型会议室 以免带给面谈者较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不能选在人员流动较多的公共场所。合 适的会谈地点应该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和自由度,避免被打扰,为离职者回心转 意留下空间。面谈主持者应该尽量营造一个比较轻松随意的谈话气氛,使员工放 下心理负担,并意识到他们的意见乐于被管理层接受,并会被认真对待。 4.正确选择离职面谈的沟通目标与策略。 虽然离职面谈应在自由随意的空间下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面谈仅仅是天 马行空式的漫谈。面谈组织者应该事先明确面谈的多个主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可以开门见山地向离职员工表明,请离职者来是为了发现公司的不足之处 并加以改善。在进行离职面谈前,对沟通目标与面谈策略的恰当把握与精确定位 有助于降低离职率、缓解员工的抱怨情绪,通常面谈策略应根据面谈对象、面谈 时机以及面谈原因的不同有所差别。如果某位员工离职的原因是因为工作中的某 类突发事件,他们的离职决定就难以事前预料,因此对于这类员工进行离职面 谈更像是提供一个舒缓员工情绪与平息怨气的心理辅导,选择合适的时机、合适 的地点和员工冷静地权衡离职的得失,尽力说服员工放弃离职的决定。应注意的 是对于这类员工离职时机的选取应合理把握,如果操之过急,会引起员工的抵 触,功亏一篑,如果过分拖延,可能面谈尚未开始就木已成舟,无法挽回,更 应绝对避免警告员工带走内部资料的严重后果。对于那种经过深思熟虑才做出离 职面谈决定的员工,相较于前者,他们进行了充分的利害得失分析,离职意愿 非常坚决,此类离职面谈有两层目的:其一希望通过面谈尽力对员工进行挽留, 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借着面谈对员工的离职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判断离职原 因是否与组织的管理或者制度相关,反省、改进、完善组织的管理之道,从而排 除未来员工管理的隐患,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的产生。 (二)做好有效离职面谈的基本方法。 1.首先,抓住离职面谈的时机。 一般员工要离职都会去 HR 部门索要离职 申请表之类,然后 HR 可以考虑跟他做一次交流,了解员工离职的愿望和想法。 6 我们还应该站在对方和公司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并给他一些建议和意见供他参 考,不带个人感情。 2.其次,肯定其工作贡献。作为员工,就算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应该肯定其 所作贡献。HR 代表公司应该感谢他。 3.再次, 面谈最重要的就了解离职的真实缘由。通过面谈了解员工想法, 如果是合理的,应该建议公司采纳。如果员工并非真心离职,给他一些心理疏导 摆正心态,适当的满足他的一些要求,将其留下来工作,毕竟新招一个人需要 成本,更耽误 HR 自己的时间。 4. 可选择内部沟通。通过面谈,了解员工心声,建议员工将部分意见告诉 直接主管;HR 可将面谈的结果和建议告诉员工的直接主管,让其解决更容易。 5.最后,对于决心离职的,考虑做好交接手续,做好招聘准备。有的决心离 职的,只要离职面谈做的到位,交接会很顺利,并且他可能还会告诉 HR 一些建 议和经验,这对公司是难能可贵。 (三)离职面谈的后续分析总结。 离职面谈可能仅仅只持续 1-2 小时,但后续工作应持久延续。人事部门应设 立完善的离职员工面谈制度,将所有面谈的内容用规范化的文件形式保存,根 据面谈的各项目标,认真梳理出相关结论。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断积累各个 离职员工的面谈信息,并开展周期性统计,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开展分析和改 进,得出综合性结论。此外,企业还可以尝试和离职核心员工定期交流,将离职 后的交流常态化,内容可以涉及市场信息、行业动态、企业如战略、薪酬制度等 方面。 四、离职面谈管理的后续工作 (一)加强在职员工的绩效激励。 当前,越来越多的员工在日常薪酬体系外,更加关注与个人职业特长的发 挥、个人素质的提升、自我价值的实现,他们往往高度重视成就激励和精神激励 首先要优化完善职位晋升制度。大部分情况下,优先从企业内部提拔管理岗位或 中高层次岗位,会给予员工以更强的工作动力,并提高他们对于企业的忠诚度 和好感度。同时要加强对员工未来发展的规划,要让员工感觉留在企业能够得到 更好的个人发展。 (二)更加重视员工的心理需求。 跨国企业在重视员工需求等领域的经验值得国内企业借鉴,其基本思想是 7 将企业发展与员工贡献紧紧联系在一起,拉近公司管理层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距 离,在人格上保持平等。例如:企业所有管理者办公室可以保持敞开,以保证员 工在任何时候都能与上级管理者平等交流,又如企业应最大可能培养员工对企 业的感情、培育令人温暖的企业文化。最后,企业还可以根据员工离职关键因素 的分析,在细节上为基层员工多加考虑,获得公司员工意料之外的认可和支持。 (三)加强法律制度对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的保护。 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建立合理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劳动 合同制度,切实履行国家保险福利、薪酬保障和休息休假等制度,对核心员工的 非正常离职,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企业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争取用 限制离职制度留人,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长期联系及返聘制度。 企业应该重视在旧雇员关系的管理领域的投入,甚至可以建立离职员工数 据库(包含离职员工联系方式、个人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生涯的变动情况等内容) 例如美国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离职员工数据库中就出现了大量的上市公司高 管、各类投资专家、学者和官员。虽然该部分人才不可能再回到原企业,但这些 身处各个领域的社会精英们随时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升级。同时也应该重视企 业离职员工的返聘工作,离职员工与新进员工相比,其更熟悉企业的各项运营 业务,给拥有公司需要的工作知识和技能的前任员工提供工作机会,会有效降 低招聘和培养成本。 结束语 我认为,留住企业的人才比新招一位员工要容易得多,相比之下节省的成 本也很大,所以说离职谈话比入职谈话更重要,若真是企业所需要的人才,企 业应尽可能留住他。员工离职是员工关系管理的脆弱阶段,离职管理工作细致到 位,可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使员工顺利离职,否则,极有可能使员工心 怀不满,激化工作期间的矛盾,甚至引起劳资纠纷。员工提出离职应当努力挽回 8 但一旦无法挽回,企业就应该以宽容和理解的态度来对待。选择员工离职面谈是 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是管理人本主义的一种体现,也是企业人力资源 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有效做好员工离职面谈工作,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 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企业离职员工管理之探析》 付忠辉 舒晓村 章轶明 2010 (2)《离职面谈的艺术》王颖 百家论说 (3)《离职面谈:员工关系管理的关键环节》 马丽 2004 (4)《浅析如何做好企业员工离职面谈》 谢佳 胡方 刘懿 晁雪敏 201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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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员工离职率分析报告
2016 年度员工离职率分析报告 一、 总则 (一) 适用范围 公司下属房产板块,具体包括工程部、预算部、招标办、人力行政中心、财务中心 总经办、产品研发中心、策划部。本分析报告数据未包括商管公司。 (二) 分析目的 1、通过对月度、年度员工离职率及原因的分析,及时掌握公司发展过程中人才 队伍的流动状况。 2、通过对各层面的离职分析,总结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以此发现公司目前存 在的管理问题,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三)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 1、分析数据来源 本分析报告涉及的离职数据,均来自于公司各月份的人力资源报表。 2、计算方法 员工(月)年度离职率=(月)年度累计离职人数/(月)年度累计在岗人数 *100%,其中,(月)年度在岗人数=(月)年初人数+(月)年度内累计入职 人数 二、 离职数据分析 为更全面地反映 2016 年度员工的离职情况,本部分将从年度离职率、月度 离职率、各岗位序列离职率、各职务等级离职率等四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 年度离职率(总体离职率) 2016 年度总体离职率=48 人/(58 人+75 人)*100%=36.09%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公司年度总体离职率呈现偏高,已超过公司发展中正常 的人员流失率(30%)。因公司新开发项目启动,2016 年新进人员 75 人,比年 初公司总人数增加了一倍,且本年度新进人员离职率为 30.6%。上述现象的出现, 是导致公司总体流失率偏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 各月份离职率(具体数据见下图) 各月度离职率分析 离职率 16.00% 14.30% 14.00% 11.30% 12.00% 9.80% 10.00% 10.60% 10% 8.00% 5.30% 6.00% 2.00% 3.80% 3.60% 4.00% 1.70% 3.7 2.70% 1.50% 0.00% 同时,公司在 3 月、8 月、9 月及 11 月这四个月份员工的离职率明显偏高, 离职率均超过 10%。其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在 3 月份,本地区房地产人 才市场的人才需求数量明显上升,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成都主要媒体均出现 大篇幅的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人才需求招聘。受此因素的影响,公司在 3 月份出现 员工离职率明显偏高的趋势,其离职人数已远远超过 1、2 月份离职人数的总和。 第二,受公司内部各因素影响,公司在 8 月、9 月两个月均表现出离职率再度上 升的趋势。在 9 月公司组织的大规模招聘,也受此因素的影响。 (三) 各岗位序列离职率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流程,本部分将公司各岗位划分为管理类、工程类、策 划类三个岗位序列,以便于对公司各岗位的流失情况进行分析。其中,管理类包 份 素的影响,在 4 月、5 月及 10 月的离职率呈现偏低的趋势。 月 在本年度 3 月、9 月组织了大规模的人才招聘会进行了大量的人员补充,受此因 11 年终奖金发放等因素影响,员工在 1 月、2 月离职的愿望不强。第二,公司分别 份 未超过 4%,其影响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受临近春节人才市场需求量不大、 月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现明显偏高趋势。其中,在 1 月、2 月、5 月、10 月及 12 月这五个月份的离职率均 10 9月 8月 7月 6月 5月 4月 3月 2月 1月 从以上数据上看,公司在 2016 年上半年度离职率较低,下半年度离职率呈 括人力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招标办及总经办,工程类包括工程部、预算部,策 划类包括产品研发中心、策划部。各岗位序列的(年度)离职情况如下图: 各岗位序列离职率分析 60.00% 49.21% 50.00% 38.71% 40.00% 离职率 30.00% 20.00% 14.28% 10.00% 0.00% 管理类 工程类 策划类 从上图显示的数据上看,公司管理类岗位的总体离职率最低,而工程类、策划类 岗位的总体离职率明显偏高,其中策划类岗位的总体离职率已超过公司的总体 流失率。可见,公司业务类人员的流失率已远远超过职能类人员的流失率。对一 个高速发展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此种人员结构流失极为不合理的现象对公司业 务的发展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 各职务等级的离职率 为便于对人员离职率的分析及统计,本部分将公司的职务等级分为中高层 人员及员工两大部分,其中,中高层人员指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具体数据见下 图: 各职务级别离职率分析 离职率 37.74% 38.00% 37.50% 37.00% 36.50% 36.00% 35.50% 35.00% 34.78% 34.50% 34.00% 33.50% 33.00% 中高层人员 员工 从上图显示的数据上看,在公司总体离职率偏高的情况下,公司中高层人员的 离职率也呈明显偏高的趋势。其中,在 2016 年度总监级人员的离职总人数为 4 人,占中高层人员离职率的 50%,该部分离职人员中以策划类总监离职表现的 尤为明显。可见,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队伍稳定性不高,以致出现策划部门频 频“换帅”现象。 三、 员工离职因素分析 根据对成都房地产市场各岗位薪资水平的了解,预计我公司目前实施的薪 资水平属房地产行业薪资总体水平的 80 分位左右。可见,出现离职率偏高的现 象,与薪资因素关系不大。本报告认为,产生人员离职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个方 面: (一)上下级沟通不畅。从对部分离职人员面谈的结果上看,员工与直接上级的 沟通不足,是导致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公司中层 人员尚缺乏主动和下属沟通的意识和技巧,尤其是在工作技能指导方面,以致 员工在工作中遇到困难、信息不足时,不能得到部门领导的及时帮助。此种状况 的长期存在,必然引起员工在心理上的不满。第二、沟通的渠道不畅通。关于公 司基层员工建议、投诉等信息,我公司尚无一套完整的沟通渠道。虽实施了总经 理信箱制度,但实施的效果明显不佳。第三,离职管理水平欠缺。在员工提出离 职或公司主动劝退过程中,部门负责人未能与离职人员进行充分的离职面谈, 这就增大了员工离职的可能性。 (二)职业发展空间不足。随着员工工作年限、工作技能的不断增加,明确的职 业发展空间便是留住员工的重要途径,而目前公司尚无完整的考核体系、培训体 系及人员晋升体系,尤其在员工晋升途径上。这必然导致部分具备高技能、丰富 经验离职现象的出现。 (三)公司凝聚力不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关系公司人才队伍的稳定性。飞森公司 在经历了七年的发展历程中,公司员工的凝聚力问题一直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企业文化理念不明确、公司发展战略传达不到位及各部门沟 通协调度不够等方面。 (四)奖惩制度不合理。公司已制定了明确的公司奖惩制度,但执行的效果不佳 部分员工抱怨大,这也是员工离职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主要表现两个方面,第 一,在制度规定中,对奖励和惩罚的标准界定不明确,以致奖惩的随意性过大。 第二,在执行过程中,惩罚的力度过大,而奖励的力度过下,以致奖与惩不平 衡,员工出现抱怨、不满情绪。 四、建议 结合以上离职原因分析及公司发展现状,本部分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改进 建议,试图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员工的稳定性。 (一)建立人员晋升机制。明确的人员晋升机制不仅有利于拓宽员工的职业发展 空间,更有利于解决公司公司管理人员短缺问题,这为项目储备合格的项目管 理人员尤为有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加强公司的职位体系 管理,明确划分职位级别(如:总经理级、总监级、经理级及主管级别等)并严 格区分工资待遇。第二,明确员工晋升的职位范围、晋升应具备的条件、晋升程 序及晋升考核等流程。 (二)清晰的定位中层管理人员的角色。由集团人力行政部制定针对各中心(部 门)负责人岗位说明书,严格规定其职责分工。除业务上的工作职责外,建议强 调以下几点职责:第一,管理者作为“导师”要担负起辅导本部门员工业务工 作的职责。第二、上传下达角色。认真传达有关公司战略会议的精神,让本部门 员工知晓公司重大方针政策(保密事项除外)。第三,营造部门和谐的工作环境 同时,人力行政部应多组织面向中层管理人员有关管理技能提高方面的培训。 (三) 加强员工离职管理。员工的离职管理一直是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薄 弱环节。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离职数据的统计。人力行政部应 定期统计集团范围内的人员流失数据(包含年度/季度人员流失率、人员离职面 谈记录),以有利监控公司人员流失情况。第二、离职面谈。对主动离职或公司 辞退的员工,应以制度的方式规定直接上级和人力行政中心负责人与离职人员 进行充分的沟通,以起到了解离职真实原因及挽留优秀员工的目的。第三,离职 程序。人力行政中心制定明确的员工辞退、离职程序,避免部门负责人辞退员工 的随意性。 五、结论 一个稳定的、优秀的人才队伍,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此报告希望引起公司领导对员工离职情况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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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用(通用版)
员工离职申请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申请日期 预计 离职日期 核准 离职日期 离职原因 签字: 部门意见 签字: 人力资源 中心意见 签字: 董事长 意见 签字: 备注: 1、本表依审批权限逐级核准。经理级以下(含经理)员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中心;经理级以上 员工: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中心-董事长审批,此表由人力资源中心保存; 2、离职当日,请按《员工离职交接表》进行交接工作。 员工离职交接表 姓名 部门 职务 入职时间 离职日期 联系电话 部门 所属部门 财务中心 行政中心 人力资源 中心 交接内容 办理情况 1、岗位工作交接 □已交接 □无 2、个人办公用品(工作物品)交接 □已交接 □无 3、交还相关重要文件与资料 □已交接 □无 4、办公电脑开机密码已取消 □已交接 □无 5、其它 □已交接 □无 1、个人借款归还 □已交接 □无 2、应付帐款处理 □已交接 □无 3、备用金 □已交接 □无 4、其它 □已交接 □无 1、门禁卡、门禁指纹、钉钉 □已交接 □无 2、服装 □已交接 □无 3、电脑/笔记本、电话、办公用品(U 盘、计算器等) □已交接 □无 4、印章、名片、钥匙 □已交接 □无 5、其它 □已交接 □无 1、员工工作牌 □已交接 □无 2、《离职申请表》 □已交接 □无 部门负责人 3、薪资结算发放日 4、其它 离职者本人 确认 经办人/接收人 □已交接 □无 所有工作已交接完毕,不存在遗漏事项,本人承诺遵守公司相关保密条款,不泄露保 密事项,也不用相关保密事项做营利性活动。 签字: 日期: 备注: 1、离职人员应将经管之公文、公物、公款全部缴清,否则视为未办完离职手续,如有拒不移交、交待 不清、虚伪、漏报等使公司蒙受损失的情况发生,应负责赔偿; 2、所有未完成本表即离职的员工,均视为未办完离职手续,公司有权扣罚最后一个月工资并追究经济 损失。 3、交接完成后,此表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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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端离职申请表
离职申请表(门店端) 基本信息 门 店 员工类别 入职日期 姓 名 职 联系电话 务 最后工作日 离职报告 本人确认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事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且离职前我会服从上级的安排,做好 工作交接。 签名: 日期: 直接上级意见 是否已经与员工沟通: □是 □否 原因 工作内容与物品是否交接: □是 □否 原因 (夏/冬季工装,工牌等) 签名: 日期: 督导/经理/总监审批意见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副总经理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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