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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廉洁责任书
****有限公司 保密、廉洁责任书 为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和提高员工保密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 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和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 定,以及按照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的要求,特订立本保密、廉政责任书。 一、员工违反本责任书以下廉洁责任、保密责任、其它责任内容可能导 致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处罚金;员工违反本责任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员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将报告司法 机关处理。 (一)廉洁责任 1、员工在业务范围内,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不索取或者收受 相关业务往来单位(客户)的酬金(回扣); 2、员工在对外业务往来中,接受相关单位(客户)礼品(佣金),按 有关规定上缴公司; 3、员工不挪用公款(财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4、员工不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物。 (二)保密责任 1、员工遵守“员工保密协议”中各项条款, 保守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 机密; 2、员工必须妥善保管公司机密文件及内部资料;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得 擅自复印,未经特许不得带出公司; 3、员工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公司文件以及 如下信息:科研课题、试验数据及结果、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工 艺指标、操作手册、各种工艺技术报表等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数据库; 设备图纸及设备运营状态;企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合作计划;主要原材 料采购计划、进货渠道、采购价格及供应商资料;营销计划、营销策略、定 价政策、营销网络、样品及客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不公开 的财务资料及公司财务状况;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及营运流程;法律事务; 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并且不得将这些信息设置为共享文件; 4、未经公司事先许可,员工不得接待任何性质的外来人员到生产、科 研、财务、技术资料、仓库等公司重要场所进行巡视、勘察等活动; 5、员工不得窥探或泄露公司业务秘密; 6、员工不得因工作疏忽或失职,通过网络或邮件泄露公司秘密; 7、员工不得擅自进入他人信箱,窃取他人机密资料或侵犯他人隐私; 8、未经公司允许,员工不得擅自安装计算机系统服务器软件、网络监 控软件或网络硬件设施,并造成公司网络无法正常运作; 9、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外出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 (三)其他责任 1、员工因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或名誉受损者2万元以上者 (并负赔偿责任); 2、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等事故直接损 失在2万元以上的的直接责任者(并负赔偿责任); 3、有盗窃行为,滥用或蓄意破坏公司财产者及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 财物经查事实者(价值在200元以上); 4、不全额支付或未得到正常的批准擅自拿取或赠送**公司的财产给他 人者; 5、在工作时间内酗酒、赌博者及在生产界区违章吸烟者; 6、有意违犯安全规范或不服从指示而影响其他员工和顾客安全的; 7、涂改帐目、制造假帐欺骗公司或有意编制虚假帐务、财务、质量记录 报表者; 8、蓄意煽动员工闹事或怠工; 9、违反国家和政府法令,违反、对抗上级主管指令; 10、工作时间内经常处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情,且屡教不改者; 11、工作疏忽或失职,侵害其他员工身心利益; 12、长期以病假为由,在外从事其他工作或无故缺勤旷工 3 天以上; 13、伪造申请或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欺骗性请求休息或假称生病欺骗 性不上班者; 14、违反**公司安全环保员工健康政策,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将导致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二)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防害秩序者; (三) 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四) 故意泄密或者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失者; (五) 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六) 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 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或违法乱纪受刑事处罚; (八)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损害公司权益者; (九) 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构成犯罪者; (十) 违反国家、公司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三、本责任书未涉及范围,参照公司《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公司劳 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 甲 方:(盖 乙 章) 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身 份 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 订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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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薪资保密协议
薪资保密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所有员工的薪资数据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根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受聘于 甲方任职期间的薪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和负有保密责任。经双 方协商一致,现就薪资体系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履行甲方薪资制度及与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按照双方的约定以及甲方 的薪资制度要求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二、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的薪资内容告知其他人,不得刺探、打听和评 论他人的薪资情况,不得传播、散布和造谣对公司薪资的不满。 三、乙方的薪资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资信息告知 给除主管责任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薪资核算、发放的财务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员 工,且在未经乙方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其个人信息告知给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 或个人。 四、乙方如对薪资分配或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力资源部质询,人力资源部相关 负责人应与乙方进行充分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算或发放错误的应及时予以 调整。乙方不得就薪资相关的任何事宜向除人力资源部以外的任何部门或个人询问。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资泄密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对乙方做出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罚款、降薪、降职、开除等,且甲方有 权要求其赔偿因泄密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对外薪资伪造行为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对其个 人与外部机构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带有约束性质的协议、合同或条约等行为负有责任,且 乙方因此造成违法或者违约等后果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日止。 甲方(签章) : 乙方 (签章) : 年 月 日 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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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公司保密制度
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司整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使公司长期、稳定、高效地发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 等,都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由公司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本制度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晓,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本制度所称的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 保密措施。 4.本制度所称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内部文件,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 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等。 第四条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就经营管理作出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公司生产、研发、研发交流中的秘密事项。 4.公司对外活动(包括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维护公司安全和追查侵犯公司利益的经济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客户及其网络的有关资料。 1 7.其他公司秘密事项。 第三章 密级分类 第五条 公司秘密分为三类:绝密、机密和秘密。 第六条 绝密是指与公司生存、生产、研发、经营、人事有重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使 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股份构成,投资情况,新产品的开发研制资料,各种产品配方和图纸。 2.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 书。 3.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4.公司重要会议纪要。 第七条 机密是指与本公司的生存、生产、研发、经营、人事有重要利益关系,一旦泄露 会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情况,人力资源部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 2.公司与外部高层人士、研发人员的来往情况及其载体。 3.公司薪金制度,财务专用印签、账号,保险柜密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报 告及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电脑开启密码,重要磁盘、磁带的内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记。 5.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6.获得竞争对手情况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应对策。 7.外事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8.公司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动去向。 第八条 秘密是指与本公司生存、生产、经营、研发、人事有较大利益关系,一旦泄露会 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层次调查情况,市场潜力调查预测情况,未来新产品的市场预测情况及其载体。 2.广告企划、营销企划方案。 3.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所调查的违法违纪事件及责任人情况和载 体。 4.研发、工厂、财务部门的安全保卫情况。 5.各类设备、资料、通知及文件等。 2 6.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7.各种检查表格和检查结果。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九条 各密级知晓范围: 1.绝密级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2.机密级 总监(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3.秘密级 部门经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秘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 看的绝对不看。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领导保密的全面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设立兼职保密员。 第十二条 如果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应先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 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 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应立即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总监(助理)办公室及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 盗门窗、严格保管钥匙,非本部人员得到获准后方可进入,离开时要落锁,清洁卫生要有 专人负责或者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备有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的部门都要依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保密细则,并 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文档人员、保密人员出现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由主管领导签 字。 第十八条 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要严格保密。 第五章 保密环节 第十九条 文件打印 3 1.文件由原稿提供单位领导签字,签字领导对文件内容负责,文件内不得出现对公司不利 或不该宣传的内容,同时确定文件编号、保密级别、发放范围和打印份数。 2.打印要做好登记,打印、校对人员的姓名应反映在发文单中,保密文件应由总经理办公 室负责打印。 3.打印完毕,所有文件废稿应全部销毁,电脑存盘应消除或加密保存。 第二十条 文件发送 1.文件打印完毕,转交行政部,并作登记,不得转交无关人员。 2.行政部下发文件时应认真做好发文记录。 3.保密文件应由行政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对于剩余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发送保密文件时应由专人负责,严禁让试用期员工发送保密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文件复印 1.原则上保密文件不得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2.文件复印应做好登记。 3.复印件只能交给部门主管或其指定人员,不得交给其他人员。 4.一般文件复印应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注明复印份数。 5.复印废件应即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 文件借阅 借阅保密文件时必须经借阅方和提供方领导签字批准,提供方负责做到专项登记,借阅人 员不得摘抄、复印或向无关人员透露,确需摘抄、复印时,要经提供方领导签字并注明。 第二十三条 传真件 1.传递保密文件时,不得通过公用传真机。 2.收发传真件时应做好登记。 3.保密传真件的收件人只能为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录音、录像 1.录音、录像应由指定部门整理并确定保密级别。 2.保密录音、录像材料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 1.档案室为材料保管重地,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出入。 2.借阅文件时应填写“申请借阅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 4 3.秘密文件仅限下发范围内人员借阅,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借阅。 4.秘密文件的保管应与普通文件区别开,按等级、期限加强保护。 5.档案销毁应经鉴定小组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要保证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6.不得将档案材料借给无关人员查阅。 7.秘密档案不得复印、摘抄,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客人活动范围 1.保安部应加强保密意识,无关人员不得在机要部门出入。 2.客人到公司参观、办事,必须遵循有关出入厂管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公司。 3.客人到公司参观时,不得接触公司文件、货物和营销材料等保密件。 第二十七条 保密部门管理 1.与保密材料相关的部门均为保密部门,如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监(助理)办公室, 档案室,研发室,配料室以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2.各部门需指定兼职保密员,从而加强保密工作。 3.保密部门应对出入人员进行控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并停留。 4.保密部门的对外材料交流应由保密员操作。 5.保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保密细则,做好保密材料的保管、登记和使用记录工 作。 第二十八条 会议 1.所有重要会议均由总经理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 2.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无关人员不应参加。 3.会务组应认真做好到会人员签到及材料发放登记工作。 4.会议录音、摄像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 第二十九条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1.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2.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 议,另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规定 1.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如试验报告、数 据手稿、图纸、软盘和调测说明等)交回公司。 2.员工离开公司时,公司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员工重申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 务,并可以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5 3.员工离开公司后,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作 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 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且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征得公司的同 意,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4.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 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和纪律 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 1000 元以 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的罚款,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泄密者应另行给予公司全额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总经理审阅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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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工作中已接触或将接触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了 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劳动合 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1.1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商 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 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1.2 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 (无论甲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承担保密义务, 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信息:反映或描述甲方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决策、经营规划、 经营战略、尚未执行的重大人事调整决策、拓展计划、研究报告、价格资料、 财务信息、财务报表、资本运作、营销策略、客户信息、经营体系、业务操作 模式、招投标信息等。 技术信息:甲方掌握、使用或拥有的设计、程序、配方、技术方案、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技术报告、研究开发记录、实验数据、检测报告、技术 (2)文档、设计图纸、样品、模型、操作手册、数据库等。 (3)管理信息:甲方所使用的管理诀窍、管理规划、管理策略、管理方 法、商业模式等。 (4)电脑系统信息:甲方电脑系统所存储/使用的电脑软件、电脑软件处 理流程和结构设计、电脑程序代码、电脑数据库、电脑文档、电脑数据、电脑 系统登录帐号、密码、操作方法,以及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储于电脑上的信息。 1.3 甲方“商业秘密”的记载形式不受任何载体所限,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 料、图表、笔记、报告、信函、传真、磁带、磁盘、电脑、硬盘、仪器以 及其它的任何存储介质,或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1.4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承担甲方交给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商业秘密归甲方所有。 二、任职期间 2.1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期 间为准。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非正常工作时间,也包 括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履行职务的场所。 2.2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退休、调动、辞职、辞 退、自动离职、除名等情形。 三、乙方的保密义务 3.1 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维护 甲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职责。 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泄露、告知、公布、发布、传播、出 版、转让、处分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规章制 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它职员)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3.3 乙方不得窃取、刺探与本职工作或者本身职责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 不得试图获取员工间的收入及薪酬等信息。 3.4 乙方因履行职务的需要可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但不得未经甲方书面 许 可、授权擅自复制、拷贝、转发、传输等。乙方在履行职务之外不得使用、泄 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 3.5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甲方商业秘密信息,无论其记录的载 体属甲方提供或乙方自备,乙方均负保密责任; 3.6 无论是否在甲方办公场所内,乙方对其所持有或保管的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均负保密责任; 3.7 乙方不得擅自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甲方规 定的保密措施; 3.9 乙方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其他员工违反保密义务; 3.10 乙方应当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离职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将其所持 有或保管并记载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返还甲方,或将记录在乙方自 备载体的甲方商业秘密信息转载至甲方提供的载体上并将自备载体的信息 消除; 3.11 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漏或者自己过失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保密期限 4.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商业秘密脱 密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甲方与乙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 且无论劳动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终止。 4.2 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因乙方离职而免除,且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 离职。 4.3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 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保密费。 五、违约责任 5.1 乙方必须保守甲方保密信息,在职期间,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保密信息泄 露 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甲方 无须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5.2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调查乙方的 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将乙方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六、争议解决 6.1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提起诉讼,双 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仲裁 (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 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6.2 前款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公安、工商、知识产权等政府管理部门对乙方侵 权行为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利。 七、其他约定 7.1 本协议若与双方之前签署的任何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7.2 本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必须用书面达成且经双方签署后才能生效。 7.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效力。 7.4 其他约定: 7.5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 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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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知产及竞业限制协议 劳 动 合 同 编 号 : _____ ______ 甲 方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鉴 于 甲 方 与 乙 方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书 , 且 乙 方 在 公 司 所 任 职 位 及 所 从 事 工 作 有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要 求 , 双 方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 在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下 , 就 保 密 及 竞 业 限 制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保 密 条 款 ( 一 ) 、 保 密 期 限 1 、 乙 方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以 及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至 甲 方 公 开 商 业 秘 密 之 日 止 ; 涉 及 公 司 机 密 文 件 的 , 其 保 密 期 限 按 照 该 机 密 文 件 标 示 的 保 密 期 限 执 行 。 2 、 乙 方 与 甲 方 之 间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后 , 双 方 续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 则 本 保 密 协 议 自 动 延 续 。 双 方 重 新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保 密 协 议 的 以 新 签 的 为 准 。 ( 二 ) 、 保 密 范 围 1、 常 规 保 密 范 围 : A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 有 数 据 库 信 息 资 源 。 1 B 、 乙 方 所 获 悉 的 信 息 资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模 式 、 客 户 ( 用 户 ) 名 单 、 项 目 合 同 内 容 、 数 据 库 、 资 源 情 报 、 工 资 与 期 权 制 度 、 财 务 资 料 、 公 司 内 部 培 训 文 件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的 载 体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纸 介 质 文 件 、 电 子 文 件 、 磁 盘 、 CD 、 ROM 等 。 2、 特 别 约 定 : ( 三 ) 、 保 密 规 定 1 、 乙 方 对 本 协 议 保 密 范 围 内 公 司 任 何 信 息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非 经 公 司 允 许 或 工 作 需 要 ,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 2 、 乙 方 对 本 协 议 保 密 范 围 内 公 司 任 何 资 料 信 息 , 不 得 以 任 何 以 任 何 形 式 使 用 、 传 递 、 以 个 人 名 义 发 表 ; 3、 涉 及 公 司 允 许 或 因 工 作 需 要 的 , 均 需 要 有 公 司 审 核 批 准 方 可 使 用 或 使 第 三 方 知 晓 。 4、 不 得 刺 探 与 本 职 工 作 或 本 身 业 务 无 关 的 在 保 密 内 容 和 范 围 内 的 商 业 秘 密 ; 5、 不 得 允 许 ( 出 借 、 赠 与 、 个 人 利 益 交 换 、 有 价 或 无 价 转 让 等 处 分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为 皆 属 于 “ 允 许 ” ) 或 协 助 不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任 何 第 三 人 使 用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6、 不 得 私 自 拷 贝 、 刻 录 、 发 送 在 保 密 内 容 和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的 相 关 资 源 等 属 于 本 协 议 约 定 商 业 秘 密 范 围 资 料 ; 7、 乙 方 以 适 当 方 式 要 求 有 其 它 项 目 组 的 成 员 加 入 时 ,其 成 员 应 当 被 告 知 遵 守 相 关 协 议 ,若 参 与 2 本 项 目 组 的 雇 员 违 反 相 关 协 议 规 定 ,乙 方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8、 乙 方 发 现 商 业 秘 密 被 泄 露 或 者 自 己 过 失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泄 密 进 一 步 扩 大 , 并 及 时 向 甲 方 报 告 ; 9、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传 播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视 为 违 反 本 协 议 规 定 ; 10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将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所 依 附 的 载 体 带 出 甲 方 经 营 场 所 视 为 违 反 本 协 议 规 定 。 11 、 乙 方 若 发 现 其 他 人 有 泄 露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或 者 公 司 出 现 商 业 秘 密 被 侵 犯 , 积 极 向 甲 方 反 映 情 况 , 协 助 甲 方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的 , 甲 方 将 予 以 奖 励 。 ( 四 )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违 反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保 密 责 任 , 应 向 公 司 承 担 不 低 于 50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公 司 因 此 而 致 的 损 失 。 ( 五 ) 免 责 规 定 保 密 范 围 中 的 信 息 资 料 如 果 经 公 司 对 外 公 开 , 则 乙 方 不 负 保 密 责 任 。 二 、 知 识 产 权 条 款 乙 方 在 与 甲 方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前 , 由 乙 方 本 人 或 乙 方 与 第 三 方 合 作 所 研 制 、 发 明 、 创 造 、 开 发 、 翻 译 的 任 何 作 品 或 成 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商 业 保 密 、 软 件 技 术 、 商 标 、 专 利 、 著 作 权 及 专 有 技 术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利 ) 均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 作 为 甲 方 的 保 密 信 息 。 除 非 乙 方 能 够 证 明 上 述 作 品 或 成 果 是 乙 方 未 利 用 甲 方 的 物 质 和 技 术 条 件 , 且 在 业 余 时 间 由 乙 方 本 人 或 者 乙 方 与 第 三 方 合 作 所 研 制 或 开 发 。 3 三 、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一 ) 、 竞 业 限 制 资 格 因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_____, 属 于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或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 因 此 需 签 署 本 竞 业 限 制 协 议 。 若 不 属 于 公 司 高 管 或 高 技 , 则 对 本 竞 业 限 制 部 分 条 款 不 需 认 可 。 ( 二 ) 、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乙 方 自 离 职 之 日 起 ____ 年 内 。 ( 三 ) 、 竞 业 限 制 规 定 1 、 乙 方 郑 重 承 诺 , 自 其 从 公 司 离 职 后 年 内 , 将 不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同 、 相 近 或 有 竞 争 情 况 的 营 业 , 将 不 在 与 公 司 业 务 相 近 或 与 公 司 存 在 有 竞 争 情 况 的 第 三 方 任 职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公 司 2 、 离 职 后 ____ 年 内 到 任 何 单 位 工 作 , 必 须 在 入 职 前 书 面 告 知 甲 方 。 ( 三 ) 、 经 济 补 偿 乙 方 离 职 的 ______ 年 内 , 甲 方 按 月 向 乙 方 支 付 每 月 元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乙 方 须 按 季 度 向 甲 方 书 面 报 告 工 作 去 向 , 经 甲 方 核 实 无 误 后 将 补 偿 金 打 入 乙 方 指 定 帐 户 。 因 乙 方 账 户 出 现 甲 方 无 法 支 付 款 项 情 形 , 视 为 甲 方 已 支 补 偿 金 。 ( 四 ) 、 离 职 声 明 乙 方 离 职 后 , 需 签 订 离 职 声 明 , 在 声 明 中 说 明 领 取 经 济 补 偿 的 帐 号 。 若 拒 签 离 职 声 明 或 拒 绝 提 供 经 济 补 偿 帐 号 的 , 视 为 甲 方 已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乙 方 承 担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 4 ( 五 ) 、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违 反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竞 业 限 制 责 任 , 应 向 公 司 承 担 不 低 于 10 万 元 的 违 约 金 , 并 赔 偿 公 司 因 此 而 致 的 损 失 。 ( 六 ) 、 免 责 情 形 经 甲 方 书 面 许 可 的 , 则 乙 方 不 负 竞 业 限 制 责 任 。 三 、 其 他 规 定 ( 一 ) 、 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 , 甲 方 两 份 , 乙 方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二 ) 、 本 协 议 与 劳 动 合 同 中 关 于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劳 动 合 同 中 未 有 规 定 的 , 以 本 协 议 为 准 。 ( 三 ) 因 本 协 议 发 生 纠 纷 的 , 由 甲 方 所 在 地 相 关 司 法 机 关 管 辖 。 ( 四 )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__________________ 公 司 乙 方 : 授 权 代 表 : ___________ 2016 年 ___ 月 2016 年 ___ 年 ____ 日 5 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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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范本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 密、公司及客户财产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保密范围 (1)甲方尚未公开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经营决策的信息、计划、方 案、指令及商业秘密。 (2)甲方财政预算、决策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 审计资料和银行账号。 (3)甲方的经营方法、状况和经营实力。 (4)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 (5)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 料。 (6)甲方各级员工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7)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 书、图片和电脑软件。 (8)甲方客户的资料及财产。 (9)甲方专有产品技术、 新技术,包括设计方案、测试结果和记录、数 据资料、计算机程序等,以及售后服务技术。 (10)销售合同、销售网络和渠道。 2.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术研究、开发条件和业务拓展的空间,努力 创造有利于乙方发展的机会。 (2)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的秘密文 件,电脑软、硬件等。 (3)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秘密、信息。 (4)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 产,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 (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保守秘密、举报泄密或改进保密技术、措施, 以及及时防止泄密事故、挽救损失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3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 关待遇。 (2)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将处以乙方________万 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 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 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4.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年内。 甲方(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附 件 补充合同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公司:_______(下称“甲方”) 员工:_______先生/小姐(下称“乙 方”) 下列条款与条件经双方一致协商制订,若有不足之处,由双方协商修订并由 甲乙双方签署生效。 一、适用范围 甲方已聘用的,可以接触公司技术或销售秘密的员工。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了解涉及到保密范围的工作内容提 供方便。 2.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创造和应用条件, 并根据创造的经济 效益给予奖励。 3.甲方在乙方离职时发放离职补偿金以要求乙方做到第四项条款。获取离 职补偿金条件:当涉及违反甲方纪律而被处分、处罚或被解雇的乙方不在获取 离职补偿金范围内。 4.离职补偿金发放的比例: (1)已工作半年未到一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2)已工作一年至三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补偿。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和信 息。 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 司兼职。掌握甲方专有产品技术或销售业务网络的乙方,在离开甲方后的 1 年 内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任 职。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利用甲方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参与同 行业竞争。 乙方在离职前可以得到甲方给予的离职补偿金作为须遵守以上条款的补偿。 四、注释: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 1.行业的相关公司。 2.可利用甲方软、硬件核心技术的相关公司。 3.可利用甲方客户资料及销售网络和渠道的相关公司; 五、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此合同,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当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时,甲方视情节轻重处理,处以乙方_______至_______万的罚款。 乙方违反此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追回乙方所得全额离职补偿金。 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 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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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公司员工薪酬保密协议书模板
XX 公司员工薪酬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所有员工薪酬数据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员工负有保密义务。根 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受聘于甲方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 方参与工资管理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经双方平等协 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按照《XX 公司薪酬制度》及《XX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 法》等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按薪酬 分配办法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2、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的薪酬告知中心内外的其他人,更不能有 意或无意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 3、 乙方的薪酬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酬信息 给除相关主管负责人及人事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任何员工。 4、 乙方如对薪酬分配或实际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事科质问,人事科负责 人应与乙方进行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定发放有过错的应及时调整。 5、 甲方薪酬管理人员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酬泄密行为,扣罚 当月工资的 30%,且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因泄密造成 后果的,可加重处罚,直至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6、 乙方应该控制自己的薪酬信息不得在家属及亲朋中传递,如果泄密造成后 果的,给予违约金 1000 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与乙方解除劳动合 同。 7、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有效,有效期延伸至乙方服务期终止,各方必须严格 履行。 本协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 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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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薪酬保密协议模板
***公司员工薪酬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所有员工薪酬数据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员工负有保密义务。根 据甲方有关规定,乙方受聘于甲方任职服务期间工资实行密薪制,甲乙双 方参与工资管理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经双方平等协 商,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乙方在甲方任职,按照《XX 公司薪酬制度》及《XX 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办 法》等规定,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按薪酬 分配办法给予乙方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为乙方保密。 2、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本人的薪酬告知中心内外的其他人,更不能有 意或无意打听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 3、 乙方的薪酬信息为其个人的保密信息,甲方不得将所掌握的乙方薪酬信息 给除相关主管负责人及人事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任何员工。 4、 乙方如对薪酬分配或实际发放有疑问,可向甲方人事科质问,人事科负责 人应与乙方进行沟通,及时给予答复,因甲方核定发放有过错的应及时调整。 5、 甲方薪酬管理人员和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薪酬泄密行为,扣罚 当月工资的 30%,且当事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因泄密造成 后果的,可加重处罚,直至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6、 乙方应该控制自己的薪酬信息不得在家属及亲朋中传递,如果泄密造成后 果的,给予违约金 1000 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与乙方解除劳动合 同。 7、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有效,有效期延伸至乙方服务期终止,各方必须严格 履行。 本协议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 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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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保密协议范本
螇供应商保密协议 螇甲方: 肃法定代表人: 薀通讯地址: 螀乙方: 袇法定代表人: 蒄通讯地址: 节鉴于甲、乙双方形成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乙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加 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双方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及责任,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密条款: 蕿第一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 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 秘密和经营秘密。 羇其中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 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 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袅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作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 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 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蚀同时包括其他根据行业惯例、公司规定、双方约定应当保密的重要资料。 芈第二条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对于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所有商业信息、资料的保密期限直到相 关的商业秘密消失时为终止。 肇第三条保密责任和义务 肂(1)乙方承诺对甲方上述商业秘密,以及所接触到的与甲方公司有关的其他机密资讯或 文件资料保密,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执行有关的保密工作程序。 蒁(2)乙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 施和操作规程(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应的产品的品名、数量、品质要求、供应商评审要求 及价格等信息)。 肆(3)乙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将甲方商业秘密泄漏、私自使用或者允许外部人员或内部非 本职工作人员使用,并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责任方内部相互监督,实行保密义务。否则,给 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与相关责任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膇(4)合作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接收的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资讯、文件资料或职务信息完 全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占有及带出甲方公司。 蒂(5)乙方在商业秘密泄漏或资料遗失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甲方,自行采取适当措施或协 助甲方采取措施弥补资讯泄露或资料遗失所造成的损失。 衿(6)乙方应尽力配合甲方的人员管理和正常的业务流程,不主动与相关业务员进行私下 联系,给予或许诺给予贿赂或好处,以寻求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对此,如果造成甲方实际损失的, 甲方有权以违约或侵权行为向乙方要求赔偿,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其刑事责任。 聿第四条违约责任 膇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中所涉任何条款,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袃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 提起诉讼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由违约方承担。 袈第六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 律含义。 芇第七条协议的效力 芄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聿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蚇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莇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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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内部履历表(保密)
XX 有限公司(员工内部资料保密) 履 基 本 信 息 历 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入司时间 部门 职位 直接经理 员工编号 个人资料 民族: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婚姻状况:未婚/已婚/离婚/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派出所 档案所在地: 省 市 区(县) 单位 个 人 近 照 社会保险状况(有无): 养老 □ 失业 □ 大病 □ 住房公积金 □ 现住地址: 邮编: 住宅电话: (请尽量提供以便工作联系) 家乡通信地址: 邮编: 传呼: 手提: 家庭资料 父母姓名(如去 世请注明) 配偶姓名: 紧急事故联系人 资料 父亲姓名: 职业: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兄弟姐妹人数 母亲姓名: 职业: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职业: 联系电话: 姓名: 关系: 地址: 政治面貌: 联络电话: 邮编: 教育程度( 请依先后次序列出) 起止时间 学校名称 学 制 专业/毕业证 专业、社团资格 职称/会员/奖项 时间 社团名称 受过何种培训 社团性质 语言能力与技能 第一外语及水平 第二外语及水平 其它语言或方言 其它技能 工作记录(请依先后次序列出) 日期 公司名称: 受聘职位 行业: 离职职位 受聘薪金 离职薪金 主要职责 离职原因 日期 公司名称: 受聘职位 行业: 离职职位 受聘薪金 离职薪金 主要职责 离职原因 日期 公司名称: 受聘职位 业务性质: 离职职位 受聘薪金 离职薪金 主要职责 离职原因 日期 公司名称: 受聘职位 业务性质: 离职职位 主要职责 离职原因 职业生涯计划 受聘薪金 离职薪金 您的个人爱好与兴趣: 您个人认为做人应坚持的最重要原则: 您认为从最近的工作中您得到的最大收获是: 您希望在下一个工作中学到什么,个人职业方向与兴趣所在: 请描述您未来五年计划发展的领域: 本人健康状况良好 身高 体重 米 公斤 视力:良好( )/近视( )度/散光( ) 缺陷:无( )有( ) 血型: 其它信息 否 有 有否因工作表现未能合符公司要求而遭解雇? 有否曾涉及任何刑事罪行? □ □ □ □ 可否向你现时或前任雇主查询有关阁下之工作表现及薪金? □ □ 最近一位雇主咨询人(必须填写) 为方便本公司咨询阁下以往的工作记录或在校成绩,请详细列出阁下最近一位雇主或咨询人的详细资料: 姓名: 单位: 职务: 邮编: 联系电话: 地址: 与阁下关系: 入司渠道 □从报纸广告上得知招聘信息 □从网上得知招聘信息(网站名: ) □在招聘会上投简历 □公司员工介绍(姓名: 关系: ) □其他: 申明书 本人授权公司向本人曾任职的雇主,介绍人或咨询人查询所有记录。 本人谨申明以上提交的一切资料绝对正确,如有不实,可作为立即被开除处分的理由,而公司无须 作出任何赔偿。本人愿意遵守公司规则。 日期: 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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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书
员工保密协议书 鉴于甲、乙双方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乙方接触到甲方的商业 秘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等有 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协议所称之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算法、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目标代码、 程序、数据库、各种图纸、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技术数据、技术流 程、产品创意等各类技术资料、技术信息以及产品信息; 2.本协议所指的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名单、商业计划、投资计划/方案、融资计划/方案(重组、收购、兼并、 借款)、在谈项目有关内容、公司内部掌握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 性报告、营销计划与策略、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不公开的财务资料、法律事 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合同、交易相对人资 料、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 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 商业秘密。 3.其他: 甲方与其它企业开展业务协作有关的事项、甲方或甲方管理人员指定作为 甲方商业秘密或特别指定应予以保密的事项、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 务的秘密信息、依其被披露的状态或其性质应被或可能被视为甲方商业保密的 其他秘密等。 二、乙方承诺及保密责任 1.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 秘密)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 商业秘密。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岗位相应的 保密职责,不得探询、收集与本岗位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甲方的 保密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 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的商业秘 密。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漏、告知、公布、发 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该项 秘密的甲方的其他人员)知悉、获取、使用、利用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 (出于维护甲方利益而履行职务需要的除外)。 4.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二年。如二年期满,商业秘密仍未被公开的,乙方仍应依本协议约定承担保密 义务至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时为止。 5.乙方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发表论文等,均须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并事先 经甲方技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竞业禁止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研究、开发、 生产、经营同种/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同类服务的其他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 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 人、顾问等;不得间接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也不得自行组建公司或其他组 织,与甲方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同种/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同类服务,或 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对甲方正在谈判、实施的各类项目,不得自行或代表 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同种项目的谈判、项目实施。 3.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一年内,继续承 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4.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第二职业。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甲方保密制度的,其经济处罚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及保密制度中保密义务的,甲方还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要求 乙方承担赔偿责任:①赔偿人民币三万元;②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 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③以甲方开发、创造、发明、获取该商业秘密 所须支付的成本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禁止义务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本条第 2 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 责任。 4.上述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甲方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或其他收入中预先扣 除,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 5.甲方因调查、索赔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应当支付;乙方 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及乙方自甲方获得的竞业禁止补贴、保密费应当返还 甲方。 五、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 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 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 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 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六、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 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 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4.本协议第二条第 4 项、第三条第 3 项的内容只针对特殊岗位或特殊人员,乙 方是否承担相应义务,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补充条款中作出明确。 5.甲方保密制度及职务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同时作为本协议附件。职务 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只针对特殊岗位或特殊人员,由甲、乙双方在本协 议补充条款中明确是否需要签订。 六、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签章:(签字): 法定 /授权代表签章:(签 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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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保密暨竞业限制协议书范本
员工保密暨竞业限制协议书 (20XX)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 动 者): 号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以下保密协 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书所称商业、技术 秘密,是指属甲方所有的, 能为甲方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或者不能从外界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的,能给甲方带来潜在的或者现实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能有助于 乙方依法规避市场风险,具有实用性或者可应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保密 措施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订货价格、订货方式、结算方式、客户资料;涉 及甲方经营管理全过程的供应、销售、客户市场等每个环节的规划、计划、 组织、人员、财务、管理、网络等阶段性和最终总结、报告、图表、电子 数据等。 甲方 依法 与乙 方签 订本 协议 书, 即是 甲方 为保 护其 商业 、技 术秘 密 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 第二条. 甲方 依法 享有 商业 、技 术秘 密的 所有 权、 使用 权。 乙方 在工 作时间内完成的、或者利用了甲方的物资或者资料或者甲方提供的其他工 作条件所完成的成果,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因职务或者工作关系拓展开发 共 5 页第 1 页 的经营信息,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自 担任 年 月 日起,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用,在甲方所属 (部门) (职务)属: 中、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 第四条. 保密期限: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和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2 年内,均有义务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企业内工作期间,甲方向乙方除给付劳动报酬(工资) 外,每月另向乙方给付保密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故甲乙双方所签订的终 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因乙方仍应向甲方履行保密、竞业限制 的义务,再另行支付给乙方保密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乙方无异议。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企业内工作期间或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作出 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甲方原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建立的供货资源单位、 销售客户资源单位以及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和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在甲方企业工作期间, 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记录及所接触到 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包括存贮于任何介质,如书面材料、磁介质 等)作妥善保管,不得私自留存、私自借与他人;不得私自复制并带出工 作场所,若因工作需要,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带出。乙方不得以国际互联网 络方式上传、下载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材料;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 秘密材料放进乙方可以控制的电子邮箱内;不得泄露或利用所掌握的商业 秘密牟取私利。 第八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自己知悉或掌握 的甲方商业、技术秘密向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泄露、转让或许可给 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方式用来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为谋取自己 共 5 页第 2 页 的利益利用和计划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制 度,履行相应 的保密职责。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乙方的商业秘密; 2. 非因职务或者分工关系或者乙方法定 代表人的特别授权而故意接 触或者获取乙方的商业秘密; 3. 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者以前两项手段 获取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4. 乙方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仍应视为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 1).将其职务成果或者甲方的经营信息(供货单位和销售客户单 位)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给他人使用; 2).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合法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 3).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甲方的商业 秘密。 第十一条.若甲方能够证明乙方或者其他侵权嫌疑人所使用的信息与甲 方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而乙方或者其他侵权嫌疑人不能提 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系合法取 得或者合法使用的,可以推定其 侵权行为成立。 第十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各阶段的成果必须及时全部提交给甲方,其 权利全部归甲方所有,如该成果取得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乙方享有该成果 的署名权;甲方转让该项成果时,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或奖励;乙方 共 5 页第 3 页 调离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将其掌握的涉及甲方商业、技术秘密的资料及时 全部交给甲方,不得遗失或者遗漏。 第十三条.乙方不得于 甲乙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二年内, 在甲方所在的 重庆 市 范围 内 经营甲方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含外地驻重 庆市范围内的同类业务单位)兼职或者受聘谋职,也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单独 或者共同经营甲方同类业务。 乙方 违反本条的 约定,应承担 违约责 任,须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2 万 元;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甲方 将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不愿意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在双方劳动合同 期满前 2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乙方在适当的时间内 脱密;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违反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书各条款另有特别约定的外,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事项之一,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十万元整。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 额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据实赔偿; 乙方并承担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所支 付的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 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制度 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共 5 页第 4 页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十九条.本协议条款双方已全部按协议含意理解,并对全部条款含意 理解一致并无异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事由,双方同意放弃撤 消权。 第二十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 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 5 页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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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合同书范本
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甲 方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乙 方 : 现 住 址 : 身 份 证 号 : 户 籍 所 在 地 地 址 : 鉴 于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 乙 方 知 悉 的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 技 术 秘 密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 为 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双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 乙 方 在 任 职 期 间 及 离 职 以 后 , 乙 方 保 守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秘 密 以 及 竞 业 限 制 , 甲 方 给 予 相 应 待 遇 的 有 关 事 项 , 达 成 下 列 条 款 ,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 第 一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前 已 经 详 细 阅 读 了 甲 方 现 有 的 包 括 保 密 制 度 在 内 的 所 有 规 章 制 度 。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愿 1 意 遵 守 甲 方 规 定 的 任 何 成 文 或 不 成 文 的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 履 行 与 其 工 作 岗 位 相 应 的 保 密 职 责 。 甲 方 的 保 密 规 章 制 度 没 有 规 定 或 者 规 定 不 明 确 之 处 , 乙 方 亦 应 本 着 谨 慎 、 诚 实 的 态 度 , 采 取 任 何 必 要 、 合 理 的 措 施 , 维 护 其 于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或 者 持 有 的 任 何 属 于 甲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甲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以 保 持 其 机 密 性 。 第 二 条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技 术 秘 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技 术 方 案 、 工 程 设 计 、 电 路 设 计 、 制 造 方 法 、 配 方 、 工 艺 流 程 、 技 术 指 标 、 计 算 机 软 件 、 数 据 库 、 研 究 开 发 记 录 、 技 术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 实 验 数 据 、 试 验 结 果 、 图 纸 、 样 品 、 样 机 、 模 型 、 模 具 、 操 作 手 册 、 技 术 文 档 、 产 品 设 计 、 产 品 图 纸 、 生 产 模 具 、 作 业 蓝 图 、 工 程 设 计 图 、 生 产 制 造 工 艺 、 制 造 技 术 、 计 算 机 程 序 、 技 术 数 据 、 专 利 技 术 、 科 研 成 果 、 相 关 的 函 电 以 及 甲 方 规 定 的 其 他 技 术 秘 密 等 等 。 本 合 同 提 及 的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秘 2 密 ( 商 品 产 、 供 、 销 渠 道 , 进 货 渠 道 , 客 户 名 单 , 买 卖 意 向 , 成 交 或 商 谈 的 价 格 , 商 品 性 能 、 质 量 、 数 量 、 交 货 日 期 ) 、 经 营 秘 密 ( 包 括 经 营 方 针 , 行 销 计 划 , 采 购 资 料 , 定 价 政 策 , 投 资 决 策 意 向 , 产 品 服 务 定 价 , 市 场 分 析 , 广 告 策 略 ) 、 管 理 秘 密 ( 包 括 财 务 资 料 、 人 事 资 料 、 工 资 薪 酬 资 料 、 物 流 资 料 ) 以 及 其 他 与 甲 方 有 关 的 商 业 秘 密 。 第 三 条 本 合 同 中 所 称 的 任 职 期 间 , 以 乙 方 与 甲 方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为 标 志 , 并 以 劳 动 关 系 ( 包 括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与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 存 续 期 间 为 任 职 期 间 。 任 职 期 间 包 括 了 乙 方 的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及 正 常 工 作 以 外 的 时 间 。 若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或 服 务 期 的 , 任 职 期 间 亦 相 应 变 更 。 第 四 条 除 了 履 行 职 务 的 需 要 之 外 , 乙 方 承 诺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不 得 以 泄 露 、 告 知 、 公 布 、 发 布 、 出 版 、 传 授 、 转 让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使 任 何 第 三 方 ( 包 括 按 照 保 3 密 制 度 的 规 定 不 得 知 悉 该 项 秘 密 的 甲 方 其 他 员 工 ) 知 悉 属 于 甲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他 人 但 甲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也 不 得 在 履 行 职 务 之 外 使 用 这 些 秘 密 信 息 。 乙 方 的 上 级 主 管 人 员 提 出 的 涉 及 本 条 第 一 款 内 容 的 要 求 或 所 交 付 的 工 作 任 务 , 视 为 甲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或 交 付 的 工 作 任 务 , 除 非 甲 方 已 事 先 公 开 明 确 该 主 管 人 员 无 此 权 限 。 乙 方 凡 接 受 此 类 要 求 或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 必 须 立 即 向 行 政 主 管 报 告 备 案 。 第 五 条 乙 方 在 为 甲 方 履 行 职 务 时 , 按 照 甲 方 的 明 确 要 求 或 者 为 了 完 成 甲 方 明 确 交 付 的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必 然 导 致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 若 甲 方 遭 受 第 三 方 的 侵 权 指 控 , 应 诉 费 用 和 侵 权 赔 偿 不 得 由 乙 方 承 担 或 部 分 承 担 。 乙 方 的 上 级 主 管 人 员 提 出 的 涉 及 本 条 第 一 款 的 要 求 或 交 付 的 工 作 任 务 , 视 为 甲 方 提 出 的 要 求 或 交 付 的 工 作 任 务 , 除 非 甲 方 已 事 先 公 开 明 确 该 主 管 人 员 无 此 权 限 。 乙 方 凡 接 受 此 类 要 求 或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 必 须 立 即 向 行 政 主 4 管 报 告 备 案 。 第 六 条 乙 方 在 为 甲 方 履 行 职 务 时 ,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任 何 属 于 他 人 的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亦 不 得 擅 自 实 施 可 能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 若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导 致 甲 方 遭 受 第 三 方 的 侵 权 指 控 时 , 乙 方 除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十 五 条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外 , 还 应 当 承 担 甲 方 为 应 诉 而 支 付 的 一 切 费 用 ; 甲 方 因 此 而 承 担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的 ,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偿 。 上 述 应 诉 费 用 和 侵 权 赔 偿 可 以 从 乙 方 的 工 资 报 酬 中 扣 除 。 第 七 条 乙 方 因 职 务 上 的 需 要 所 持 有 或 保 管 的 一 切 记 录 着 甲 方 秘 密 信 息 的 文 件 、 资 料 、 图 表 、 笔 记 、 报 告 、 信 件 、 传 真 、 磁 带 、 磁 盘 、 仪 器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载 体 ,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 而 无 论 这 些 秘 密 信 息 有 无 商 业 上 的 价 值 。 若 记 录 着 秘 密 信 息 的 载 体 是 由 乙 方 自 备 的 , 则 视 为 乙 方 已 同 意 将 这 些 载 体 物 的 所 有 权 转 让 给 甲 方 。 甲 方 应 当 在 乙 方 转 让 这 些 载 体 时 , 给 予 乙 方 相 当 于 载 体 本 身 价 值 5 的 经 济 补 偿 。 第 八 条 乙 方 应 当 于 离 职 时 , 或 者 于 甲 方 提 出 请 求 时 , 返 还 全 部 属 于 甲 方 的 财 物 , 包 括 记 载 着 甲 方 秘 密 信 息 的 一 切 载 体 。 但 当 记 录 着 秘 密 信 息 的 栽 体 是 由 乙 方 自 备 的 , 且 秘 密 信 息 可 以 从 载 体 上 消 除 或 复 制 出 来 时 , 可 以 由 甲 方 将 秘 密 信 息 复 制 到 甲 方 享 有 所 有 权 的 其 他 载 体 上 , 并 把 原 载 体 上 的 秘 密 信 息 消 除 。 此 种 情 况 乙 方 无 须 将 载 体 返 还 , 甲 方 也 无 须 给 予 乙 方 经 济 补 偿 。 第 九 条 乙 方 离 职 之 后 仍 对 其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接 触 、 知 悉 的 属 于 甲 方 或 者 虽 属 于 第 三 方 但 甲 方 承 诺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技 术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承 担 如 同 任 职 期 间 一 样 的 保 密 义 务 和 不 擅 自 使 用 有 关 秘 密 信 息 的 义 务 , 而 无 论 乙 方 因 何 种 原 因 离 职 。 乙 方 离 职 后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期 限 为 下 列 第 种 ( 没 有 做 出 选 择 的 , 视 为 无 限 期 保 密 ) : ( A) 无 限 期 保 密 , 直 至 甲 方 宣 布 解 密 或 者 秘 密 信 息 6 实 际 上 已 经 公 开 ; ( B) 有 限 期 保 密 , 保 密 期 限 自 离 职 之 日 起 , 计 算 到 。 第 十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因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甲 方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 业 务 信 息 等 产 生 的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均 属 于 甲 方 享 有 。 甲 方 可 以 在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充 分 自 由 地 利 用 这 些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或 者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乙 方 应 当 依 甲 方 的 要 求 ,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的 信 息 和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行 动 , 包 括 申 请 、 注 册 、 登 记 等 , 协 助 甲 方 取 得 和 行 使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 上 述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及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 有 关 的 发 明 权 、 署 名 权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由 甲 方 署 名 的 除 外 ) 等 精 神 权 利 由 作 为 发 明 人 、 创 作 人 或 开 发 者 的 乙 方 享 有 , 甲 方 尊 重 乙 方 的 精 神 权 利 并 协 助 乙 方 行 使 这 些 权 利 。 7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所 完 成 的 、 与 甲 方 业 务 相 关 的 发 明 创 造 、 作 品 、 计 算 机 软 件 、 技 术 秘 密 或 其 他 商 业 秘 密 信 息 , 乙 方 主 张 由 其 本 人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甲 方 申 明 , 并 提 交 相 应 证 据 。 经 甲 方 核 实 , 认 为 确 属 于 非 职 务 成 果 的 , 由 乙 方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 甲 方 核 实 确 属 乙 方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者 , 甲 方 不 得 在 未 经 乙 方 明 确 授 权 的 前 提 下 利 用 这 些 成 果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 亦 不 得 自 行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但 甲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利 用 这 些 成 果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 受 让 和 转 让 的 权 利 。 乙 方 没 有 申 明 的 , 推 定 其 属 于 职 务 成 果 , 甲 方 可 以 使 用 这 些 成 果 进 行 生 产 、 经 营 或 者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即 使 日 后 证 明 实 际 上 是 非 职 务 成 果 的 , 乙 方 亦 不 得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任 何 经 济 责 任 。 乙 方 申 明 后 , 甲 方 对 成 果 的 权 属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解 决 。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承 诺 : 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 非 经 8 甲 方 事 先 同 意 , 不 在 与 甲 方 生 产 、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或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的 其 他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内 担 任 任 何 职 务 , 包 括 股 东 、 合 伙 人 、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 职 员 、 代 理 人 、 顾 问 等 等 。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离 职 后 ,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从 甲 方 离 职 , 两 年 内 不 自 办 或 入 股 与 甲 方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企 业 或 者 从 事 与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有 关 的 产 品 的 生 产 ( 不 论 因 何 种 原 因 从 甲 方 离 职 ) , 也 不 得 到 与 甲 方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单 位 就 职 或 给 予 任 何 帮 助 和 指 导 。 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所 指 乙 方 竞 业 限 制 的 地 域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第 十 五 条 甲 方 就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及 离 职 后 承 担 的 保 密 义 务 以 及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 向 其 支 付 保 密 费 及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 乙 方 在 职 期 间 所 领 取 的 工 资 中 已 经 包 含 了 保 密 费 和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 乙 方 应 当 遵 守 公 司 保 密 制 度 和 竞 业 限 制 制 度 , 在 职 期 间 不 得 自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甲 方 同 类 的 9 行 业 提 供 任 何 服 务 。 乙 方 离 职 后 开 始 计 算 竞 业 限 制 时 起 , 甲 方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 甲 方 每 月 向 乙 方 支 付 保 密 费 及 竞 业 限 制 补 偿 费 人 民 币 50 元 , 按 月 支 付 , 由 甲 方 通 过 银 行 支 付 至 乙 方 银 行 卡 上 。 如 乙 方 拒 绝 领 取 , 甲 方 可 以 将 补 偿 费 向 有 关 方 面 提 存 。 第 十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 1、 乙 方 任 职 期 间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一 条 款 , 均 为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的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 无 论 甲 方 是 否 解 除 与 乙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 乙 方 都 应 当 一 次 性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甲 方 因 调 查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 调 查 费 、 鉴 定 费 等 ) , 同 时 乙 方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还 甲 方 。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在 未 能 得 到 乙 方 履 约 支 付 全 额 违 约 金 及 赔 偿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每 月 从 乙 方 应 得 工 资 中 扣 10 除 , 直 至 乙 方 全 额 支 付 和 赔 偿 完 毕 为 止 。 但 扣 除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乙 方 当 月 工 资 的 20% 。 2、 乙 方 离 职 后 如 违 反 本 合 同 任 一 条 款 , 应 当 一 次 性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并 赔 偿 因 此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甲 方 因 调 查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律 师 费 、 调 查 费 、 鉴 定 费 等 ) , 同 时 乙 方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应 当 还 甲 方 。 3、 乙 方 违 约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如 无 直 接 证 据 可 以 证 明 损 失 数 额 的 , 按 照 如 下 方 式 计 算 : ( 1) 损 失 赔 偿 额 为 甲 方 因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所 受 到 的 实 际 经 济 损 失 , 计 算 方 法 是 : 因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甲 方 的 产 品 生 产 数 量 下 降 , 其 生 产 数 量 减 少 的 总 数 乘 以 每 件 产 品 利 润 所 得 之 积 。 ( 2) 如 果 甲 方 的 损 失 依 据 ( 1) 款 所 述 的 计 算 方 法 难 以 计 算 的 , 损 失 赔 偿 额 为 乙 方 因 违 约 行 为 所 获 取 的 全 部 利 润 , 计 算 方 法 是 : 乙 方 从 每 件 与 违 约 行 为 直 接 关 联 的 产 品 获 得 的 利 润 乘 以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总 数 所 得 之 积 作 为 11 损 失 赔 偿 额 。 ( 3) 甲 方 因 调 查 、 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支 付 的 合 理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损 失 评 估 费 、 公 证 费 、 律 师 费 , 也 包 含 在 损 失 赔 偿 额 之 内 。 第 十 七 条 因 本 合 同 而 引 起 的 纠 纷 如 果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可 以 自 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法 定 期 限 内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书 面 申 请 仲 裁 。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如 果 纠 纷 不 涉 及 劳 动 争 议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提 起 诉 讼 。 双 方 同 意 选 择 甲 方 住 所 地 的 、 符 合 级 别 管 辖 规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作 为 双 方 解 决 纠 纷 的 第 一 审 管 辖 法 院 。 上 述 约 定 不 影 响 甲 方 请 求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对 侵 权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处 理 。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经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签 字 或 捺 手 印 之 后 生 效 。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如 与 双 方 以 前 的 口 头 或 书 面 协 议 有 抵 触 ,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 12 第 二 十 条 双 方 确 认 ,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已 仔 细 审 阅 过 合 同 的 内 容 , 并 完 全 了 解 合 同 各 条 款 的 法 律 含 义 。 本 合 同 为 双 方 对 合 同 条 款 深 入 理 解 后 经 过 协 商 同 意 签 订 , 双 方 愿 意 接 受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束 。 本 合 同 的 修 改 , 必 须 采 用 双 方 同 意 的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各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 涂 改 或 未 经 授 权 代 签 无 效 。 甲 方 : 乙 方 :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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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合同协议(通用版)
员工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和《 公 司保密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 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 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 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 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 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 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 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 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乙方离职后 年内。 五、脱密期限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或合同期内一 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月通知对方,由甲方采取脱密措 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工作文件资料的交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并 处 100%年薪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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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 保护甲方的商业 秘密及其合法权益,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 义。 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批准或因乙方履行其在甲方的职务所必须披露者外,乙方自受甲方 聘用之日起,及至日后的任何时间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乙方负有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在甲方 工作期间所了解和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无论这种提供和泄露是有偿的 还是无偿的,亦无论是故意或过失。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 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 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信息,以保 持其机密性。 二、乙方除应对其自己因工作需要掌握的甲方之商业秘密负严格保密之责任外,还应采 取合理之必要保护措施,防止第三人自乙方或乙方负责管理的部门获取其所负责保管或接触 的保密资料。 三、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使用、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不得违反公司关于保密的规定,取得或接触按其级别和职权不应当取得或接触 的商业秘密。 五、甲方鼓励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鼓励主动防止和制止泄密、窃密行为,鼓励举报泄密 、 窃密行为等。 六、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与公司有关的、对公众不公开的一切数据与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客户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计划、运营情 况;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的内容;谈判方案、内容、会议会谈纪要、决议;业务渠道:供应商、销售渠道、客户名单 、 中介合作机构;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利润率;销售策略、方案;为客户制作的策划方案、 咨询服务工作成果、设计方案以及设计图纸。 2、有关公司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 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 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 、 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3、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报表;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 公司的盈亏状况;银行帐号及存款。 4、有关公司的人事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人员档案资料;公司内部重大人事变动;重 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招聘裁员计划。 5、有关公司的重大决策与行动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算 、 破产、分立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 , 广告计划、活动安排。 6、有关需保密的字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卡号、密码、银行帐号及相关的人名、地 址、数字等所有录入信息资料。 (注:上述商业秘密内容范围仅供参考,实际签订协议时应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增减、修 改。) 七、乙方在受聘期内编制的、使用或持有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所有往来书信、客户名单、笔记、备忘录、计划、图纸)手册等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须 在甲方的要求下在任何时候及在受聘期完结时将上述文件(包括正本与副本)交还甲方,乙 方不得保留上述文件的全部或部分任何复制文件。 八、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 、 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 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 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九、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 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 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 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本协议之规定不妨碍甲方受其他相关法律有关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 关知识产权法律之保护。 十一、保密期限 无论乙方出于何种原因离退职,离退职后 年内(自离职、退职之日起)仍有义务保 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经营管理秘 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有关保密工作的字段信息. 十二、法律责任: (一)、乙方应对其故意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因其过失造成的泄密后果承担法 律责任。 (二)、乙方以盈利为目的,或受他人指使,窃取甲方商业秘密为已所用,或提供、出 售给第三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追回非法所得,严重的甲方提交司 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甲方对其它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内部行政处理:扣发工资奖金、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辞退、开除,同时可要求乙方赔 偿经济损失; 2、对乙方提起违约或侵权民事诉讼:无论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甲方都有权依法以违 约或侵权为由,对乙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四)、乙方因其违约或侵权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额,同时甲方可以按照泄密造成的损失额的 500% 向乙方追索赔偿费。 (五)、乙方意识到由于其违约和侵权,将会导致甲方对通过乙方非法获得甲方商业秘 密的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追究其侵权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附则: 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协议与《劳动合同》联合使用,同时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 乙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过本协议,完全了解协议内容,并愿意遵守本协 议及相关管理规定,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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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 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 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 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 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 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 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 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 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 2 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 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与甲方离职后 2 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 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 甲方其他成员。 5、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 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离职前月度平均工资的 80%。补偿费从离职次月开始按 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 25 日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 有关方面提存。 6、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7、乙方应于每月 20 日前告知甲方其现在的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 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 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额 为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 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 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 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其他 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 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 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 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 策、 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员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 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年 月 (盖章) 日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人承诺自接受在 公司任职之日起,将严格遵守上述《员 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之规定,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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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协议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 ___ 乙方为甲方聘用员工,任职期间将接触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 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甲、乙双方根据 《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甲方拥有或获得的与甲方业务有 关、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开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各项文 件等。签订本协议代表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1.保密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 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 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 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2.保密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生产成 本、负债情况、重大诉讼、谈判底线、标底及标书内容、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 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3.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以及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 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范围。 (注:上述商业秘密为一般性列举,实际签订协议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增减、修改。) 第二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期间为 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期间为准。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 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退休、调动、辞职、辞退、自动离 职、除名等。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在甲方要求 的范围、程度内合理使用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的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 保密职责。甲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直接采取合理的 措施,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第三方非法使用或泄漏。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带离工作岗位。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等任何方式和途径 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接触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员工)接触、知 悉甲方的商业秘密。 4.乙方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商业秘密。 5.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组织兼 职,也不得组建或参与组建、参股上述组织,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离职后的保密。 1.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离职(包括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 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 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 2.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仍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 密义务,且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商业活动或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 中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3.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 密): A.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至 第五条 年 月 日止。 根据乙方涉密程度,在乙方离职前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竞 业限制协议另行签订。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根据乙方所造成的后果轻重分别采取调离涉密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置措施。 2. 乙方违约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3. 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采取上述处理措施的同时,有权要求乙方 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九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 第十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 分。本协议与《劳动合同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方签字盖 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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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书
保密协议 甲方: 法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 住 址: 联 系 电话: 1、 甲方已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工作。 2、 乙方在甲方任职,将获得甲方支付相应报酬,有义务保守甲方之商 业机密。 3、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机密 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与定义 1、 商业机密 本文的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或泄漏后对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利益损失的信息。 (1) 指甲方及甲方的员工、客户/供应商以口头的、书面的、电子文 本或其他载体形式向对方披露的、任何在披露时标注或被陈述为“机密”、 “秘密”或“绝密”的信息。 (2) 信息在披露时虽没有标注或被陈述为“机密”、“秘密”或“绝 密”,但乙方清楚此信息的泄漏会对甲方、甲方的客户/供应商造成损失。 (3) 若保密信息首次是以口头或影像形式披露出去的,披露方应在意 识该信息为保密信息时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确知该信息为保密信息,并在 披露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该保密信息的性质并不以披露方是否意 识到为准。 (4) 甲方采取了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专人保管、 限制接触人员范围等措施。 2、 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在甲方公司不论是专职员工或兼职员工, 以从甲方领取报酬为标志,并以该项报酬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 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 场所内。 3、 第三方 第三方是指除甲乙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如甲方其他员工、乙方的亲属师 友等也属于第三方。但甲方员工中按照规定有权或可以知晓该信息者不包括在 内。 第二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任何在披露是标记为“机密”、“秘密”或“绝密”的甲方信息。 2、 商业机密:甲方公司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尚未付诸实施的战略 规划、项目计划;客户/供应商的情报;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价格方案;分 配方案;财务资料;管理制度及方法;企业发展规划;协议、合同、意向书及 可行性分析及报告;合作渠道及合作伙伴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3、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机密,包括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 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 上述商业信息,无论甲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商业机密 的构成。 第三条 协议双方同意将以下信息排除在商业机密信息范围之外: 1、 在披露前,信息接受方已经知道的信息; 2、 乙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 3、 非经甲方披露,已为公众获悉的信息; 4、 甲方自行向乙方披露、且并未要求该方进行保密的信息。 遇有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接受该类信息的同时毫不延迟地、以最便捷的方 式通知甲方,以排除本方对该类信息的保密责任,并在其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甲方正式确认。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如乙方未向甲方按前款的要求提出通知并以书面形式 正式确认,则视为其已经自动排除本方适用本条款排除保密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 生的发明创造、出版物、技术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 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 进行生产、经营。甲方有需要时,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 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 关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保密行为 1、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打印、复印、拷贝、电子数据传输、 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 向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如甲方其他员工、乙方的亲属师友 等也属于第三方)泄露本协议规定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等。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改、删除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也 不得将甲方商业机密用于与履行职务无关的事项,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 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 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 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机密, 以保持其机密性。 3、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 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 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 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 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4、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 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信息,承担 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 因何种原因离职。 5、 劳动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 2 年 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 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 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7、 除法律有其它的强制性规定外,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 乙方离职之次日起终身或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第六条 保密经济赔偿及违约责任 1、 乙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无条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2、 乙方的泄密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且 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1)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 行为导致甲方服务或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 少金额等。 (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按乙方所获全部利益仍难以计算的,则按[ ]万元计算。 (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甲方因追究乙方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交通费等一 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违反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 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各类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 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 偿责任时,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 扣除。若赔偿数额较大甲方将和第三方一起以侵犯秘密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法律效用及争议解决方法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均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在平等基础上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法定机构申请处理。 3、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即刻向另一方发出具体书面通 知及说明有关原因。 第八条 其他 1、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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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秘密分为三等级:绝密、机密、密。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公司机密或 涉及公司机密。 第四条 不得向其他公司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公司机密。 第五条 严格遵守文件(包括传真、计算机盘片)登记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存放 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计算机中的秘密文件必须设置口令,并将 口令报告公司总经理。不准带机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公 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六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如需借用秘密文件、资料 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第七条 秘密文件、资料不准私自翻印、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 时,应按有关规定经办公室批准后办理。复制件应按照文件、资料的密级 规定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秘密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特别是涉及人事、机构以及有争 议的问题。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 第九条 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东西,交至公司总经 理,切不可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文件放入抽屉和文件柜中。 第三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 ,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对失密、泄密者,给予 50-100 元扣薪;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造成公司严重损失 的,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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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开发人员的保密协议(通用)
软件开发人员的保密协议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 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 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有关 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 创造、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 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 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它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 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 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 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 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 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 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 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 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通过当地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 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 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 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 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 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 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它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 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 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 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信息, 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 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 5 年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 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 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 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 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 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 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 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 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 件、数据、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载 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 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 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 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它载体上, 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 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 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 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 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它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 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管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 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 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 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年收入 30 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 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 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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